企业自评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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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报告

篇1

本公司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各级工会组织的要求,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努力搭建单位与职工、企业与社会、与客户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了企业内部和谐发展、建立了与客户紧密的联系,使干部职工的社会责任感增强,能够用宽广的胸怀、充沛的爱心、崇高的美德来对待工作、对待同事、对待客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已成为该单位干部员工的日常行为准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首先,本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劳动法》,依法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职工就业稳定率达100%。其次,建立健全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做到了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且单位收入大部分向人力费用倾斜力度呈逐年递增。第四,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居本地区或同行业中上等水平,及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三、积极建设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各类权益。

我单位工会组织健全,并且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会主席为工会法人、工会内部组织健全,依法为职工维护权益提供保障。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入会率达100%。同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达到市级职代会标准化建设合格水平。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已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四、尊重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篇2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评估执业活动,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同时也规定,评估执业中可以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并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其他评估准则,包括无形资产准则等,均有相关条款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规定,见表1所示。

分析现有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专业报告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区分利用专家工作与在执业过程和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报告之间的区别。二是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未作明确说明。一方面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时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又规定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这使得实践中无法判定专业胜任能力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之间如何平衡,一旦发生评估诉讼,容易导致分歧。三是对引用其他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如何说明和披露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失去客观的标准,一旦发生评估诉讼,难以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从而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程序分析

目前的相关准则对如何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只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专业报告时,对于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什么样的报告可以引用、采取何种方式引用,以及如何披露引用内容等系列问题缺乏指导,产生了诸多问题。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如何从程序上保证评估人员执业的专业性和评估质量非常重要。以下针对当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引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专业报告的界定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对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联系在一起;评估程序准则中只是指出评估资料包括专业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底稿准则把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作为评估资料的内容;不动产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则同时出现了“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专业报告”两个术语,并专门对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了规定。由于对专业报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就容易引起混乱。除了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外,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报告还有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开的咨询、研究机构或个人的研究成果等。如果上述报告均被认定为专业报告,会导致专业报告与评估人员应当收集采用的评估资料的范围界限模糊,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缩小专业报告的范围,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这样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专业执业人员,承接评估项目时,应当确认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只能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不是在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弥补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减少评估工作量。笔者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决定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是否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等强制性要求引用其他专业报告,例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情况下,有些评估项目必须引用土地估价报告;(2)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超出评估专业能力要求的环节;(3)是否是同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工作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引用专业报告的作用领域通常包括:(1)对某一特定资产价值的评估;(2)对某一特定资产质量或属性的鉴定;(3)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4)对某一特定会计信息的审计鉴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必要审核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或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均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例如,不动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评估程序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但是,什么是必要的分析和判断,相关准则并未给出规范。我们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至少应当作出以下判断和分析。

首先,是对出具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信该机构和个人与评估项目是相独立的,关注该机构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注机构或个人在其专业领域的经验和声望。其次,是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关注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必要假设前提、依据、过程、特殊事项和时效,如果是其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还应当保持所引用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与所评估项目的一致性,同时,为了保持评估结论的可信,还应根据需要对所引用报告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分析、测算和调整。即使由于相关法规或客户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选择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无法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应执行上述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沟通和调整,在无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特别假设,对该引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作出披露和提醒。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问题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披露,既关乎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否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评估结论进行可信分析和正确使用评估报告,也关乎一旦发生评估纠纷,能否为清晰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采信依据。在评估程序准则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的内容包括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的第四部分《资产评估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时,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调整使用的情况。矿业权评估时,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上述规定,仅对引用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规范,更多的是注重对引用格式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首先,应当陈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原因;其次,应当说明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前,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所引用专业报告本身的必要分析和调查;再次,应当披露所引专业报告的假设条件和采取的方法;最后,应当说明所引结论对评估报告及结论的影响。在符合上述披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的具体项目的特点和所引用报告的类型,选择合理的披露信息项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一旦发生评估纠纷,如何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美国的评估准则对这一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USPAP的第10-3条款的注释指出,“如果签署声明的评估师依赖了其他评估师和其他未签署声明人士的工作,签字评估师对其作出的依赖其他人工作的决定承担责任。签字评估师应当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些人士工作的专业性。签字评估师应当确信这些人士工作的可信性。”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部分指出,“评估师不得使用或提供误导性或欺诈性的报告……”。笔者认为,应当把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和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行为区别开来,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因此,在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情况下,就评估报告而言,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专家不就评估报告以及报告中采用其意见的部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通过与所利用的专家签署相关协议来界定双方的责任。

在我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由于相关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且根据客户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就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和个人作出判断和选择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在报告中进行披露和提醒,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评估结论所引用报告的影响方面的责任应降低。否则,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首先,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所应当遵守的必要的程序;其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是否是基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后,能够对主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可信的分析。

四、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在实践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评估准则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针对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根据本文所界定的专业报告内涵,文章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在主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进而就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专业报告应当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从而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并就出具所引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合理性和可信性审核。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必然导致相应的责任界定问题,根据我国目前评估行业管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应当区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规准则的规范来判定其责任。因此,如何根据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分割的现状,加强各评估管理部门的协调,制定更为系统的评估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既有利于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活动的专业性,又可为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1] 陈先华.注册评估师使用其他评估报告应注意的问题.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年第9期.

[2] 王生龙,江兴华.关于引用土地评估结果若干问题的研讨.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1期.

篇3

就已有研究而言,美国资本市场上一系列的研究都证实了内控信息披露的信号作用机制(Watts & Zimmerman,1986;Doyle et al.,2007;Wang & Claiborne,2008;Hossain,2009)。亦即,治理程度高,经营质量好的公司倾向于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但与国外的研究结论不同,虽然我国部分研究验证了内控披露的信号机制,但也有不少结论认为披露流于形式而且缺乏明显的动机(李明辉等,2001;刘秋明,2001;方红星、孙翯,2007;杨有红、汪薇,2008)。

国内研究结论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内控信息披露上。就已有研究而言,国内有关内控自评报告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结论之间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年报披露的内控信息之中。研究样本不同所导致的动机探究结论不一致表明,虽然从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以及鉴证报告的披露都具有显著的信号显示的动机,但具体信号的强弱也会因不同因素及样本而有所不同。而且就已有国内外研究结论之间的差异,也表明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号显示机制的同时,也必须结合我国国内的特殊制度背景。

鉴于此,本文将首次从披露成本低廉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制度差异的视角,基于自愿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信号显示这一已证明的前提,探究了另一方面的内容:如果内控自评报告的信号显示动机确实存在,那么不同披露行为的信号效用是否也相同?

二、 假设提出及研究设计

1. 研究背景及研究假设。就自愿信息披露的信号理论而言,相关研究多是从治理质量以及经营状况的信号角度展开。例如,在治理质量方面,Simon和Wong(2001),Eng和Mak(2003)等人从的角度分析了股权因素对披露行为的作用,其结论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低以及国有股的存在会通过提升治理质量促进披露行为。Gul等(2004),Forker(1992),LL.Eng和Y.T.Mak(2003)等则从CEO与董事长的二职合一、独立董事比例等内部治理因素展开分析,其结论也表明治理状况好的公司会倾向于通过披露以向市场彰显有利信息。而在经营质量方面,Hossain(2009),Wang和Claiborne(2008)等的研究表明经营能力好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较多的信息。

我国针对内控披露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分析性的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缺乏实质内容,流于形式(李明辉等,2003;杨有红、汪薇,2008;杨有红等,2007)。实证性的研究,则基于治理质量及经营质量的传统视角,探究信息披露的信号机制,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部分研究发现了治理水平及业绩情况与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相关性(蔡吉甫,2005;林斌、饶静,2009),但也有研究表明,自愿披露行为与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方红星、孙翯,2007)。

造成国内外研究结果以及国内研究结论间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

(1)按照信号理论,自愿信息披露作为信号传递的基础前提在于其成本收益的权衡。其收益包括权益及融资资本成本的降低,股价的提升及股票流动性的增强,投资者预期的改善等,而其成本则既包括公司对内部各控制流程的梳理、评价成本,又包括因披露有误或不全而遭受的事后处罚成本。与美国资本市场截然不同的是,一方面我国的监管部门以及各披露规范文件并未细致要求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度,现实中披露企业往往按照内控五要素依次做简单的介绍;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法制保护的建设也比较滞后,尚未有上市公司因自愿内控信息披露问题而遭受处罚,这就导致了我国内控披露成本总体上普遍过低。既然披露可以带来收益(至少不会带来损失)而本身又不需要太多成本,则可以合理预期的是,信号好及信号差的公司都有可能选择披露,从而导致信号显示作用被噪音干扰,因而国内研究无法发现相关披露动机。

(2)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构成中,国有企业占了较大的部分。国有企业更为严重的双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行政化色彩等特性都表明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巨大制度差异。例如,内控披露规范的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行政推行过程,而国有企业本身就是行政干预的重要对象,在政策实施时要求起到“示范”效应。国有企业经营者出于升迁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考虑,更可能投入充足资金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民营企业中大部分是家族企业(李新春,2003),其家族控制模式很大程度上已经替代了内控的作用,故而高质量的内控需求较弱。

在披露成本低廉可能导致噪音出现的前提下,考虑以上因素,国有企业随意跟风披露的可能就不会太大或者说披露动机信号被削弱的程度比较低。而民营企业自身内控建设需求本身就较低,这样披露动机就很可能收到噪音的抑制。

基于以上分析此,结合已有信号显示理论的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假设H1:

基础理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总体上具有信号显示的作用。

假设H1a:国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具有信号显示作用。

假设H1b:非国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自评报告信号作用会受到抑制。

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除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外,还包括另一个重要部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鉴证。鉴证行为与自评行为最大的不同在于,鉴证报告的准备成本会显著上升。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成本的上升,就会直接过滤掉跟风披露的“噪音”。也就是说,那些实际经营及治理状况并不好,但因成本不明显而选择自评披露的企业就会选择退出,从而使得鉴证报告的信号作用变得明显。而对国有企业而言,鉴证行为则可以进一步彰显其公司价值。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

基础理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总体上具有信号显示的作用。

假设H2a:非国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具有信号显示的作用;

假设H2b:国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具有更强的信号显示作用。

进一步地,如果如上分析所述,非国有企业进行鉴证的目的在于获得原有自评报告应有的信号作用,则可以推论非国有企业的鉴证报告主要意在将披露公司从未披露公司中甄别开来,而非如国有企业鉴证报告一般,从已自评的企业中进一步脱颖而出,故而假设H2a还可以具体解释为:披露鉴证报告的非国有企业,其经营及控制质量要好于未披露自评报告的公司,但并不显著优于已自评的公司。

2. 样本选择及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本文以2007年~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以2007年为起点,是因为我国两市对全体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要求正式开始于该年,2006年及以前不少公司的披露都仅限在年报中加以说明。样本截止到2009年一方面是因为本文的研究涉及大量复杂的手工搜集数据,另一方面就已有研究结论来看,我国内控披露情况多年来并未发生质的变化(方红星等,2008;田高良等,2010),政策实施前3年的分析结论具有代表意义。

样本的具体筛选过程如下:首先,本文剔除金融类以及IPO公司。按照要求,该两类公司的披露行为属于强制性。其次样本剔除了2008年、2009年的深市公司,以及2008年、2009年上交所的治理样本股公司。按照深交所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已剔除的这些公司同样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经过筛选后的样本为2 563家,其中2007年1 359家,2008年604家,2009年600家。为避免异常值波动的影响,样本对连续变量在1%及99%分为做了Winsorized处理。

(2)研究变量及定义。在影响自愿披露倾向的治理质量及经营质量变量的选取上,本文参照相关国内外研究结论,选择如下变量作为价值信号的替代:

①Index:治理指数,本处使用一个多指标构成的复合指数衡量整体情况。

②Merge:并购重组(Kinney & McDaniel,1989;Doyle et al.,2007),发生并购重组赋值为1,否则为0。

③Growth:业绩增长能力(Bryan & Lilien,2005;Bronson et al.,2006),采用的是最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④Issue:是否存在增发行为,存在则赋值为1。

⑤Lev:财务状况(Dechow et al.,1996;McVay et al.,2007),以资产负债率替代。

⑥Audit:审计师及审计意见(Claiborne et al.,2008;Xiao et al.,2004),标准意见赋值为1,否则为0。

最后,本文以规模(Size)、年份(Year)、上市年龄(Age)以及是否中央控股(Central)作为控制变量。

3. 研究模型。为检验假设H1及H2,本文使用如下回归模型:

Disclosure=?琢+?茁12008+?茁22009+?茁3Index+?茁4Merge+?茁5Growth+?茁6Issue+?茁7Lev+?茁8Audit+?茁9Size+?茁10Age+?茁11Central+?着

其中的Disclosure指的是是否披露自评报告(Evalue)或是否披露鉴证报告(Evalu_A)。

为验证不同的假设,本文需要选用不同的回归样本。假设H1a的样本仅限国有企业,假设H1b的样本为非国有企业。假设H2a的样本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已自评的非国有企业,假设H2b的样本为已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

三、 描述性统计及回归结果

1. 描述性统计。将总样本分为自评组与未自评组进行描述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两组变量存在显著的差异。从统计结果的均值与中位值差异来看,自愿披露的公司其治理指数均值与中位值显著的高于对照组,而且自愿披露的公司其增长率的均值也远高于不披露组(1.020 2与-0.708 6),其杠杆比率更低(0.538 5与0.797 1),而且资产规模也更大(9.479 9与9.272 6)。另外,增发的公司自愿披露的可能性更大,而聘请了四大审计师且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也同样更可能出具自评报告,merge变量的比较并不显著,但这一比较并未对其他变量同时加以控制。

2. 回归结论。对研究样本进行Logit回归检验的结果如表2所示。

从假设H1的两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①国有企业组的回归结果中,6个衡量上市公司质量的变量有4个存在显著影响,表明其自评报告的具有显著的信号显示作用;②非国有企业除Index变量外,其余的假设变量全不显著,从而表明因受到跟风披露噪音的干扰,非国有企业通过自评报告传递信号的效果受到了抑制。而且考虑到Index变量是一个不可观察的替代指数,因而投资者也难以核实披露的公司是否真的治理质量高,这又进一步使得信号显示的效果受到削弱。

从假设H2的三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由于大额鉴证成本的存在减少了跟风披露的“噪音”,鉴证报告的信号作用机制更为明显,非国有企业因噪音干扰而受到抑制的自评信号作用,会通过鉴证行为得以更好的体现。Index、Issue、Lev以及Audit等因素都与披露显著相关,这就表明鉴证行为可以更全面地传递公司价值信息。但非国有企业的鉴证报告的这种作用,却不能显著得区分于已自评的非国企,Index变量不显著,经营变量仅Lev和Audit显著,从而表明非国有企业出具鉴证报告的目的,在于与未自评的公司中区别开来。再次,对国有企业而言,虽然自评行为已能够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但通过鉴证行为,可以使其进一步从出具自评报告的国企中脱颖而出。从而表明,比之于同类国有企业,其治理质量更高,利润增长情况更好,而且发生变革影响组织建设或带来风险的可能性更低。最后,对已自评非国有企业的回归结论表明,鉴证报告在该组的信号显示作用并不明显。其中衡量治理质量的index变量不显著,其次衡量经营质量的变量中,仅有Lev和Audit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对于非国企而言,内部控制鉴证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未自评的公司,而无意于区分已自评公司。

3. 稳健性检验。在以上的检验结果中,Lev变量的回归系数多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杠杆比率并不能完全作为财务状况的替代。为此,本文以是否ST替代Lev进行回归,替代后本文的结论并未改变。其次,早期上市的国有企业比例大而且“包袱”较重,从而可能扭曲年龄与披露的关系。为此,本文在回归中增加二次项变量Age2,用以模拟年龄与披露关系的抛物线型关系。结果表明各原假设的回归结果并未受影响。再次,针对Growth波动较大的特征,本文进一步将Growth在更大的分位上(5%)进行缩尾处理。处理后仅H1b回归结果中Growth变得不显著,其余变量未受影响。以上的测试结论表明本文的研究结果是稳健的。

四、 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2007年~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基于信息披露的信号机制这一已有研究结论,结合我国披露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政策实施前3年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信号机制在不同的披露类型以及不同的披露对象中的作用。

本文的回归结果支持了原有假设,亦即: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披露成本低廉及企业内控建设需求不足的原因,非国有企业内控自评报告的信号作用受到了明显抑制,难以通过自评报告彰显比未自评公司更高的经营及治理质量。由于鉴证行为提高了披露成本,因而有效抑制了非国有企业中的披露噪音,使得其鉴证行为产生了显著的信号效果,但鉴证报告并不能进一步区分已自评的国有企业,从而表明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鉴证报告的主要作用就是替代自评报告,区分自评与未自评的公司价值。对国有企业而言,由于自身制度原因和内控建设的需求,其披露噪音较少,故而可以通过自评行为区分于未自评公司,并进一步通过鉴证报告从披露自评报告的同类企业中脱颖而出,彰显更高的价值信号。

研究结论表明:披露成本低廉导致的披露噪音,会使得原本就不愿披露自身缺陷的内控自评报告,可能又难以成为彰显较高经营质量的载体。而且,如果投资者仅以是否出具自评报告作为衡量价值的信号,也存在误导的风险。此时,为实现披露的目的,监管者就需要明确规定披露的内容及程度,并通过增加处罚措施来提升披露的成本,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蔡吉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0):85-88.

2. 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审计研究,2008,(3):48-54.

3. 崔志娟.规范内部控制的思路与政策研究——基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选择”视角的分析.会计研究,2011,(11):52-56.

4. 方红星,孙翯.基于沪市公司2006年报的内控信息披露研究:修正与拓展.财经问题研究,2008,(4):75-79.

5. 方红星,孙翯.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7,(12):67-73.

篇4

证监会于本世纪初最早对金融类及IPO公司提出单独性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自2007年开始,这一要求开始全面化实施。监管者促进内控信息披露的初衷,在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并提升投资者保护。就实际实施效果而言,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意义要大于其实质意义。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不是说明其存在的缺陷,而是表明其质量优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信息,投资者是否认为这种"形式上的内控信息披露"具有信息价值,就需要基于市场交易的角度加以检验。

实际上,不同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所蕴含的价值很有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众多研究都表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制度及行为差异,而且内控自评报告与鉴证报告在成本及保证程度上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在理论上披露行为所彰显的信号价值就存在区别。如果这种理论上的区别能够在实践中被投资者甄别并认可,则不但证明理论上的分析是有意义的,最重要的是,投资者的反应可以为各披露主体提供反馈与借鉴。

二、 假设提出及研究设计

1 文献回顾及假设提出。就已有研究而言,检验内控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研究较少且不全面。杨清香等(2012)分析了沪市2006年~2009年披露内控信息后的市场CAR值情况,其控制部分年报信息的多元回归结论表明,内控信息披露较好的公司其窗口期的CAR值也更高。陈宋生等(2011)采用配对研究的方式,以打分的形式将2007年沪市年报中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差别化,其结论也认同披露质量与CAR值成正比,而且强制披露公司的CAR值更高。陈共荣(2007)则分析了2006年沪市披露程度与超额回报之间的相关性,与上述研究结论一致,详细披露与CAR值具有一定的正向关系。

但以上的研究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以上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其次,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样本同时包含了强制披露的公司。

按照信号理论,自愿信息披露作为信号传递的基础前提在于其成本收益的权衡。其收益包括权益及融资资本成本的降低,股价的提升等,成本则既包括公司对内部各控制流程的、评价成本,又包括因披露问题遭受的处罚成本。但现实中我国的监管部门未细致要求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度,多数企业仅按照内控五要素做简单的介绍;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法制保护的建设也比较滞后,尚未有上市公司因自愿内控信息披露问题而遭受处罚,这就导致了我国内控披露成本总体上普遍过低。既然披露可以带来收益而不需要太多成本,则可以预期的是,信号好及信号差的公司都有可能选择披露,从而导致信号显示作用被噪音干扰。

其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构成中,国有企业占了较大的部分。国有企业更为严重的双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都表明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巨大制度差异。此外,国有企业经营者出于升迁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考虑,更可能投入充足资金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民营企业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李新春,2003),其家族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替代了内部控制的作用,故而高质量的内控需求较弱。

在披露成本低廉可能导致噪音出现的前提下,考虑以上因素,国有企业随意跟风披露的可能就不会太大或者说披露动机信号被削弱的程度比较低。而民营企业自身内控建设需求本身就较低,这样披露动机就很可能收到噪音的抑制。

如果自愿性内部信息披露,能够引起资本市场的股价反应,而且投资者也能够对上述不同主体不同报告类型的信号价值加以区分,则以下研究假设将会成立:

假设H1:总体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与窗口期CAR值正相关;

假设H1a:对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假设H1b:非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CAR值不显著;

假设H2:总体而言,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与窗口期CAR值正相关;

假设H2a:对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假设H2b:非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2. 研究设计。本文以2007年~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以2007年为起点,是因为我国两市对全体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要求正式开始于该年,选择2009年为截止,一方面是因为本文涉及大量的手工搜集数据,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少研究都认同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内控的披露情况并未获得质的改变(方红星等,2008;崔志娟,2011),前3年的结论具有代表意义。

样本的具体筛选过程如下:首先,本文剔除金融类以及IPO公司,剔除2008年、2009年的深市公司,以及2008年、2009年上交所的治理样本股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都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此外,样本剔除交易窗口期交易状态为ST类的公司(327家),以及年报披露日无股票交易的公司(591家)。

再次,研究剔除了年报披露日前后十天发生了重大事件(诉讼、违规、重组、一季度季报)的公司(503家);最后2008年上市公司普遍亏损严重,为此本文进一步剔除了剩余的2008年的样本公司(248家)。经过筛选之后,获得2007年及2009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894家。

本文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日作为事件日(t=0),选取[-10,2]作为研究窗口期。本处将窗口期起点向前推至年报披露前10天,是因为年报信息在披露之前被泄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故而在事件日以前市场股价就已经产生波动。

本文使用的多元回归模型基变量如下:

CAR=?琢+?茁1Evalu/Evalu_Au+?茁2Bonus+?茁3Growth+?茁4Opinion+?茁5Age+?茁6Lev+?茁7Size+?茁8Roe+?撞?茁iIndu+?着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超额累计回报率CAR。Ball和Brown(1968)介绍了使用异常回报率来衡量资本市场对事件信息的反应的方法。本文借鉴Ball和Brown的研究,以窗口期的超额累积回报率(CAR)来衡量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

本文采取市场指数模型来估计个股的异常收益率(AR),市场指数模型下CAR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计算个股i在交易日t的实际回报率。此处使用的是考虑现金红利在投资的日个股回报率,其计算较为复杂,但结果更为精确:

rn,t=■-1

上式中,Pn,t和Pn,t-1表示证券价格n在第t日和t-1日的收盘价;D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现金分红;F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红股数;Sn,t表示股票n在t日位处全体的每股配股数;K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配股价;C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处全体的每股拆细数。

其次,计算个股在t日的预期回报率:

rm,t=■-1

其中,rm,t表示对应市场的市场指数回报率;Pm,t和Pm,t-1表示t日和t-1日的该市场指数收盘价。因本文样本涉及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公司,为使得AR的计算更为精确,本文在计算指数回报率时,分别计算了对应时刻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行业指数回报。

由此,个股n在交易日t的异常回报率即为:

ARn,t=rn,t-rm,t

最后,个股n在窗口期[t1,t2]的异常累积回报率即为:

CAR=■ARn,t

待检验解释变量为Evalu和Evalu_Au,分别表示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行为(出具报告赋值为1,否则为0)。

由于内部控制报告随年报而披露,而年报引起的市场股价反应更为强烈,故而本文采用了尽可能多的控制变量,以控制能引起股价波动的相关年报信息,包括:

(1)是否在年报中宣告发放现金股利(Bonus,发放赋值为1,否则为0)。因为宣告股利发放的公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从而获得较高的超额回报率。

(2)上市年龄(Age,截止年度末该公司上市年数)。上市公司经营年限的不同,其经营质量也会存在差异。以往研究研究表明,上市年龄越大,公司违规的可能越高,整体经营质量信号也较差。基于此,投资者对公司年报信息的反应也会存在差异。

(3)增长能力(Growth,公司本年主营收入比之去年的增长率)。公司增长能力越强,其未来获得的现金流量预期就越高,因而股价会明显上升,则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就可能更高。

(4)审计意见(Opinion,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则赋值为1,否则为0)。审计意见直接决定了年报信息含量的真实与否。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则投资者给予的市场反应较为负向。

(5)财务状况(Lev,该公司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年报中披露的财务状况信息,会直接影响投资者贵公司股价的判断。本处使用资产负债率作为财务状况的替代。

(6)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规模取自然对数)。就投资者而言,其对于大公司和小公司的未来预期是截然不同。大公司由于实力雄厚,发展能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等原因,投资者给予的评价往往也较高。故而其获得的超额累计回报率也可能更高。

(7)盈利状况(Roa,该年末的总资产回报率)。如果公司当年获得收益较高,则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率自然也更高。

(8)所在行业类别(Indu,样本公司所在的行业类别,二值变量)。不同行业类别的公司,其盈利能力不同,未来发展的机会和风险也会存在差异,故而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率也有所不同。

三、 描述性统计及回归结果

1. 描述性统计。图1描绘了窗口期国有企业自评组、鉴证组以及未自评组的AR值和CAR值变化趋势图。就AR趋势图来看,在事件日前,鉴证组的异常回报最高,其次是自评组,最后是未自评组。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是一致的,说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鉴证报告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事件日及事件日之后,AR值波动较为剧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对越好的公司,投资者之前的预期越高,而预期越高,年报披露日股价下跌的幅度就越大。

从CAR值变化趋势图中则可以明显看出:鉴证组公司的超额累积回报率高于自评组,而自评组有明显高于未自评的公司,这与预期假设一致。

图2描绘了非国有企业自评组、鉴证组以及未自评组的AR值和CAR值变化趋势图。AR变动的趋势不如国有企业AR趋势图明显,但基本上鉴证组仍高于自评组,自评组高于未自评组。CAR趋势图则表明,鉴证组的样本公司,其CAR值明显更高,但自评组与非自评组则无显著区别。从而表明,在市场投资者看来,披露自评报告的非国有企业,与未自评的非国有企业并无显著差异。

由于内部控制自评以及鉴证报告是随年报而披露,故而年报中的信息会对AR及CAR值的变动趋势造成显著的干扰。为此直观地比较组别间的AR及CAR值并不能说明内控鉴证及自评报告对CAR值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按照自评与鉴证行为,比较了相关变量与未自评或未鉴证公司之间的差别。其中,自评组比之于未自评组,其CAR值更高,发放股利的可能更大,而且公司上市的年龄也比较小。此外,此类公司的规模也更大,盈利能力也更高。鉴证组与未鉴证组的比较则表明,除以上显著的差异之外,鉴证组的审计意见也往往更好。最后,本文的Person相关系数检验表明,本文不存在变量之间严重的相关性,故而可以直接进行多元回归。

2. 回归结果。下表1归纳了本文多元回归的结果。就总体而言,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行为具有信息含量,此类公司在窗口期获得的超额累积报酬率也更高,本文假设H1和H2得到了验证。

分组检验的结果表明,对于自评报告而言,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变量evalu的系数为正,而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非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行为并未在市场上获得显著评价,从而表明,在投资者看来,非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行为并不能彰显公司真实的相关价值。就鉴证报告来看,披露鉴证报告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会获得较高的CAR值,从而表明鉴证行为具有信息含量,投资者能够识别鉴证组与非鉴证组之间的差异。

3. 稳健性测试。最后,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测试:首先,将所有的连续变量在1%的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研究结论没有变化。其次本文进一步缩短年报披露后的时间窗口,只保留披露后2个交易日的交易信息,研究结论没有变化,控制变量的解释能力则进一步提高。此外,针对Growth变量波动较大的特点,本文进一步在5%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再次回归的结论并没有改变,而且部分研究结论变得更加显著。总体而言,本文的上述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四、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投资者反应的角度,按照Ball和Brown(1968)的研究思路,以CAR值捕捉市场对于事件信息的评价,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式检验了市场对于不同类型公司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的反应。按照本文的假设,不同类型的公司因其制度不同,以及报告的披露载体不同,其内控信息披露之后的投资者市场反应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背后的本质则是报告能否真实的彰显公司的价值。

本文的多元回归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回归表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自评报告具有信息含量,而非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则难以成为彰显价值信号的载体,缺乏信息价值。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缺乏内控建设的需求,其自评行为存在跟风披露的可能,从而使得自评报告的信号作用消失。而鉴证报告由于存在显著的成本,因而具有较好的区分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效用,使得市场给及鉴证公司的CAR值明显更高。

参考文献:

1. 陈共荣,刘燕.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 系统工程,2007,(10):40-45.

2. 陈宋生,郭京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2):14-24.

3. 傅琼轩.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来自深市2006年~2008年经验数据.财会通讯,2010,(5):36-38.

4. 黄寿昌,李芸达,陈圣飞.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市场效应——机遇股票交易量及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10,(4):44-51.

篇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达标工贸企业共计96136家。辽宁省冶金等工贸行业达标企业共计4420家,全国排名第6位。其中,一级达标企业28家,全国排名第3位;二级达标企业268家,全国排名第8位;三级达标企业4124家,全国排名第6位。

一、辽宁省的主要做法

一是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建立体系、完善机制、宣传动员、强化培训。三是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四是深入调研,强化督导。省安监局主管领导带队深入各地调研,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约谈创建工作滞后市、县(区)主管领导及安监部门领导,督导市、县(区)政府加强标准化领导和支持力度。各地纷纷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深入企业开展督导和工作调研,敦促企业真正行动起来。五是创新思路,拓宽领域。六是定期调度,强化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标准化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政府部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县区主动性不强,工作进展缓慢,不能跟上全省统一步伐。

二是存在突击评审现象,评审过程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三是个别评审单位责任心不强,深入企业不够,行业分类不清晰,评审程序不规范,评分标准掌握不充分、分数评定不准确、报告编制不规范、网上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四是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行业分类不准确,自评报告不规范,报告内容存在缺项;在网上系统申报的过程中,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填写不完善。

三、对策

(一)充分调动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充分提高认知度,使政府主管部门引起足够重视。

1、根据各地区企业分布和企业规模、管理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任务指标。

2、强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省级政府对各市及省管县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

3、市、县级政府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工作组,定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确保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5、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标准化专项基金,调动企业和评审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深入企业,做好动员,监督企业和评审单位做好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控制评审节奏,避免突击评审,严把评审质量关。

(二)评审组织单位认真履职,切实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1、切实做好对评审专家、评审员和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要从实战出发,突出针对性,对以往评审报告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法规及标准的解读。考核要坚守公平、从严的原则,对评审员、评审专家实施有效管控,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事项,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取消评审员、评审专家资格。

2、编制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编制导则,规范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内容及书写格式,指导评审单位和参评企业做好评审和自评工作。

3、严格评审工作程序。企业和评审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评审程序,材料报送要坚持“二同时”原则,即:企业自评申请与系统同时申请;评审单位评审报告与系统同时申报。强化对参评企业和评审单位考评,对弄虚作假的,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和评审资质。

4、对参评企业自评报告和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或评审单位联系,加强整改、修善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确保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客观、准确。

5、做好评审过程监控和达标企业检查,使企业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真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评审单位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

1、评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评审工作责任制。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确定专人撰写、审核评审报告。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做到有计划进行,避免年终突击赶进度赶任务。

2、做好参评企业的参谋助手,帮助企业查找管理和生产现场的不足和缺欠,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评审组成员要做好复查和确认。

3、做好网上申报,并帮助、指导企业做好网上申报。

(四)企业充分认识安全标准化的必要性,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1、企业应积极主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为本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2、成立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

3、聘请中介机构予以指导,坚持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自评工作。

4、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由于资金等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篇6

我国自2006年则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做出专门要求,鼓励企业在年报重要事项段说明之余,单独以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形式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加以说明。2000年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分别自2006年及2007年开始在披露年报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虽然该规定最终因实施现状而并未得到完全贯彻,但此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开始常态化及普遍化。2010年及2012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则正式明确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全面披露(主板)内控报告的要求。自2000年以来,我国内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取了三种形式:年报中说明、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其余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自评报告披露内容的范围及程度要远高于年报重要事项段对内控的介绍,除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之外,单独的披露形式带来的更多的关注性也使其更具有一定的动机性。而且比之于年报中的简单介绍,其成本又相对较高。其次,自评报告与鉴证报告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别。一方面是因为鉴证报告的准备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可靠性也更强。就已有研究的研究对象来看,多是集中于年报中内控信息的披露和内部控制缺陷及鉴证报告的披露两方面。年报中信息披露没有特定的研究基础,鉴证报告具有显著的信号传递或冲突动机,而内控自评报告则缺乏一致的理论假设,从而导致各研究的相关结论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三者间的研究现状可以用说明。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信号理论为基础,分析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价值传递动机。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有关自愿披露的研究文献众多,但专门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却较少。Bronson,Carcello和Raghunandan(2006)分析了公司自身特征与管理层内部控制报告的关系。他们以SOX404法案颁布之前的自愿披露内控报告行为为对象,基于信号传递,以及治理质量等角度分析了公司规模、审计委员会开会次数、机构持股或者收入增长等公司特征对披露的影响。Goyle,Ge和McVay(2007)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影响因素。其结论表明规模小、经营复杂、快速扩张等因素会导致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问题,这同时可能意味着这种类型的公司不会主动披露内控信息。

(二)国内文献 国内对自评报告披露动机的研究中对年报中内控信息的披露质量进行了探讨,研究主要集中在2007年之前,并非针对内控自评报告。研究对年报中的信息进行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流于形式(杨有红、汪薇,2008;刘秋明,2001;李明辉等,2001)。也有实证研究,检验了影响内控信息披露的因素,包括财务信息质量(蔡吉甫 2005)、审计意见及盈利能力(方红星、孙,2007)等,这些研究都是以年报中的内控披露信息为基础,这与内控自评报告有着本质区别。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动机会受到如成本、诉讼成本、其他成本以及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1)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Krishnan(2005)、Doyle et al(2007)以及Gul和Leung(2004)等人的研究都发现,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股权结构及董事会构成等治理因素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治理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相关信息。现有研究都存在缺陷,只研究了某一或某几个治理变量的影响。由于少数变量难以准确全面地衡量公司的治理质量,因而不少研究都得出了矛盾的结论。本文采用公司治理综合指数 作为治理质量的替代以避免此种缺陷,并提出假设1:

假设1: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与治理指数正相关,亦即治理情况越好披露动机越高

(2)并购重组。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由于规模的扩大或者业务结构的变化会导致原有的管理体系难以适应现有的组织结构,现有的内控制度对于组织的变革将显得滞后(Kinney和McDaniel,1989)。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估计与人为判断,这都为公司及内控的良好运行提出挑战。此时,按照信号显示理论,此时上市公司将不愿意向资本市场传达有关其公司质量的信息,因而提出假设2:

假设2: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是否并购重组负相关

(3)业绩增长能力。由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需要经济资源的投入,因而内部控制的质量与财务业绩存在关联。如果收入的增长能够正面地影响净利润,则组织将会有更多的资源提升内部控制。但如果收入的增长并不对净利润造成影响,这反而可能意味着组织处于扩张阶段,按照Kinney(2005)等的理论,这反而会影响到内控实施的效果。为此,本文选用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增长能力的衡量,并提出以下假设3:

假设3: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净利润的增长率正相关

(4)财务结构。如果企业的债务比率较高,也可能导致内控资源建设投入不足,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质量(McVay et al,2007)。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较高的负债率影响了公司及内控的质量,上市公司可能不倾向于披露内控报告。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4:

假设4: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5)是否存在增发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增发行为有其特殊的制度要求。只有满足在一系列苛刻的治理及盈利条件后,才能获得增发资格。能够增发的企业意味着其在过去3年中治理良好且持续盈利,而且其内部控制的质量也较高。按照信号显示理论,本年增发的企业就有动机向市场传递其有关自身质量的信息,以提升公司价值或降低融资成本。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5:

假设5: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本年是否存在增发行为正相关

(6)公司规模。公司规模是良好内控质量的决定因素(Kinney和McDaniel,1989;Defond 和Jiambalvo,1991)。大公司有可能在发展及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获得规模效益,而且大公司有能力在内部审计师或者咨询费用上投入更多的资源,而这些行为又可以进一步促使内控质量得到提升。因而,大公司由于可能伴随着较高的内部控制质量,其更有可能主动披露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文提出假设6:

假设6: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7)审计师及审计意见。信号理论认为,外部审计师的选择可以用来显示公司的价值,而且四大审计师出于保持独立性及声誉损失的考虑,会对公司的财务质量及披露行为施加更加严格的要求。考虑到四大审计师也可能出具不清洁意见而抑制披露,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上清洁审计意见也可能源自于对中小事务所的意见购买(Opinion Shopping),本文提出假设7:

假设7: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审计师及审计意见相关

(二)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7年至2011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以2007年为起点,是因为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要求正式开始于该年,2006年及以前不少公司的披露都仅限在年报中加以说明。由于单独披露报告的形式更有利于传递信息,其信号意图也更明显,故而本文样本的选择,有助于更准确地分析上市公司内控自愿披露行为。样本的具体筛选过程如下:本文剔除了金融类以及IPO公司。按要求,该两类公司的披露行为属于强制性。样本剔除了2008年、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的深市公司,以及这4年上交所的治理样本股公司。按照深交所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已剔除的这些公司同样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规定,自2011年开始,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故而本文进一步剔除了2011年剩余样本中的19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经过筛选后的样本为3763家,为避免异常值波动的影响,样本对连续变量在1%及99%分为做了Winsorized处理。筛选过程及披露统计回归模型及变量设定 本文采用Logit模型方程:

LnprobEvalu1-probEvalu=α+?茁1Index+?茁2Merge+?茁3Growth+?茁4Is-

sue+?茁5Lev+?茁6Audit+?茁7Size+?茁8Age+?茁9Central+year+ε

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及取值见表(2)所示。上表所列示的变量中,Evalu及Index数据来自于厦门大学内部控制课题组(2009-2011)的手工搜集结果,其余变量来自于锐思、CSMAR金融数据库以及CCER(色诺芬)数据库。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将总样本分为自评组与未自评组进行描述比较结果如表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两组变量存在显著的差异。从统计结果的均值与中位值差异来看,自愿披露的公司其治理指数均值与中位值显著的高于对照组(11.2705与8.2660),而且自愿披露的公司其增长率的均值也远高于不披露组,其杠杆比率更低,而且资产规模也更大。另外,增发的公司自愿披露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聘请了四大审计师且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也同样更可能出具自评报告。以上变量的相关性检验(二)多元回归分析 对总样本进行多元Logit回归的结果前半部分的结果可以看出:以2011年为基准组,年份变量与披露情况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趋势性。自监管层明确要求进行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以来,近5年的披露比例依次为20.53%,17.55%,20.5%,23.19%,21.45%,既没有明显上升,也没有显著的下降。回归结果中Index的系数显著为正(0.2065,p=0.000),这表明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受到自身治理状况的影响,治理质量高的公司其披露的可能性也越高。Growth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披露行为与公司的净利润增长情况正相关。增长率较高的公司,将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内控体系的建设中。Issue变量显著为正,因为能够增发的公司在过去三年中盈利能力、治理情况都较好。本文的研究并未剔除一般性的并购重组行为。Age系数为负,显著性水平为5%,表明上市公司的年龄越大其披露行为会受到抑制。表中第三列报告了各因素变量的边际影响,其表示该变量每变动1个单位,使得公司自评的可能性发生多大变动。按照前文的解释,Issue与Audit衡量的是公司整体状况,因而其边际效应也最大,其次则是Index、Lev和Growth。上表同时对鉴证报告的信号作用加以检验。本文的检验也同时表明,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信号作用之外,鉴证报告同样具有信号显示的动机,而且这一动机更加强烈。

(三)稳健性测试 上述回归结论表明,Lev与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不相关。如前所述这可能是因为Lev并不能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能因为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会通过披露行为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息来防止价值低估(Lang和Lundholm,1993)。本文进一步以是否连续2年亏损(Loss)替代Lev来衡量财务状况,替代后,Loss在10%的水平上变得显著,列1。早期上市的国有企业年龄较长,包袱较重,而且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又占有较大的比例。为避免这些公司对年龄的作用造成影响,干扰年轻公司中Age对Evalu的正向作用,本文增加变量年龄的平方(Age2),用来模拟Age的倒“U”型影响。列2所示,在加入该变量后回归结果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本文回归前对Growth进行了1%水平上的缩尾处理,但缩尾后Growth仍存在极端值情况(最大值14.71,最小值-24.23),为此本文进一步在5%水平上对Growth进行处理,回归结果并未变化(列3)。相关的稳健性测试结果

五、结论

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自2007年监管层要求披露内控报告以来,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并未明显改善,个别年份甚至略有下降(2008年、2011年)。通过自评行为来促进提升上市公司内控治理质量的效果就会受到抑制,因而2012年开始的强制披露要求就显得必要。与内控报告鉴证行为类似,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行为同样也具有很强的价值显示动机。公司规模越大,内部治理情况越好,净利润增长率高,存在增发行为以及审计质量好的公司更有可能主动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总体上披露行为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并购重组行为不存在预期的显著的负相关,但连续亏损行为确实可以抑制公司的披露动机,表明披露行为受到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指数研究”(项目编号:10JJD630003)的资助

参考文献:

[1]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会计研究》2003年第1期。

[2]蔡吉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年第20期。

[3]葛永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

[4]秦冬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财会通讯》2007年第11期。

[5]方红星等:《公司特征、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会计研究》2009年第10期。

[6]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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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对上市公司的数据真实性,可靠性、风险性产生很大疑问。上市银行属于高风险企业,通过风险取得报酬。上市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银行内部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控对上市银行的经营和安全至关重要。上市银行披露内控信息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年报以及企业自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银行外部的信息使用者了解银行的内控状况,通过内控的有效性评价上市银行的质量,并且做出相关决策。

1 关于我国上市银行内控自评报告内容的研究综述

1.1 披露载体的研究

韩晓杰、段洪波、梁静(2011)认为在我国主要存在四种形式的披露载体: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报正文及附件、会计市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从七家上市银行38份年报披露的内控信息情况看,信息披露主体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披露的载体主要是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报正文及附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许莉,朱睿,王芳(2010)指出我国上市银行内控的披露载体众多,不统一,缺乏可比性。他们从11家上市银行的2008 年年报中发现,不同银行的内控信息在年报的不同位置披露,缺乏规范性,有的银行甚至在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公司治理报告中同时披露内控信息。

1.2 披露主体的研究

李伟和施家芳(2007)以表格的形式分析了各个银行的披露主体。主要主体就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当局,不同主题披露的侧重不同,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控主要情况,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内控制度的“三性”,如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

韩晓杰,段洪波,梁静(2011)认为所有上市银行的年度报告中都在对内部控制的基本构架进行描述,但是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却没有明确指出,一旦发生损失,承担直接责任方存在缺失。

1.3 自评报告披露量的现状

我国上市银行在2003年以前大多采用多形式大量披露策略,而在2003年及以后年度则渐渐采用固定形式少量披露策略。

倪慧萍(2006)提出不同银行信息披露量差异较大。纵向看,同一家银行不同年度的披露量差异大,如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招商银行3家银行3年内控信息披露量都是“先多后降”之后持续减少;2002年3家均提供管理当局、事务所披露的内控说明和内控审核(或评审)报告;2003年和2004年则没有披露事务所审核(或评价) 报告而只披露事务所内控审查结果。横向看,不同银行之间披露差异更大。从韩晓杰、段洪波、梁静(2011)抽取的样本来看,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信息披露量较多较全面,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信息披露量相对较少。主要采取的是形式固定少量披露的模式。

1.4 内控自评报告的规范制度

许莉、朱睿、王芳(2010)认为我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规定都在强调上市银行要充分披露在报告期内的业务、风险和内控情况。比如2000年11月14日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2000年12月21日的《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要进行内部控制评价,2007年深圳交易所也提出该项政策。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了有中国版“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2010 年1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制度从不同层面完善了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1.5 实质性漏洞的披露现状

实质性漏洞是指如果一项或若干项缺陷有能致使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能有效预防或及时察觉的合理可能时,该缺陷构成实质性漏洞,而那些严重程度低于实质性漏洞的一项或若干项缺陷,仅仅是重要到值得负责监管公司财务报告人的注意,那么该缺陷为重大缺陷。

瞿旭、李明、杨丹 叶建明(2009)提到由于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实质性漏洞”概念的缺失,使得我国上市银行尽管面临严格的监管,但相关内控体系中的“漏洞”信息却不为市场和监管机构所知。

瞿旭、应旭婧、王娟(2011)阐明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是衡量高质量上市公司的主要标准,银行业掌握着国家的金融命脉,在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正是如此,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是传递出上市银行拥有良好内部控制体系的信号,也是作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指标。

2 关于我国上市银行内控自评存在问题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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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积极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中介服务的原则,立足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周密组织实施,重在抓好落实。

坚持管理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问题和难点。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2012年,全市工贸行业30%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2013年底前,全市工贸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其他企业全部达到通用安全生产标准。

2013年底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民用爆破、军工、旅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生产、燃气、供电、供水等领域全面开展。

(二)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制度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基本形成,进而达到“零隐患”管理目标。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指导、督促、考核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二)各级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督促、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渡口、码头、车辆维修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监控,推进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燃气、供水、供热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4.各级经信部门、人防办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流通、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协同推进相关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5.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商贸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7.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及涉旅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8.各级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9.各级共青团组织、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工作。

10.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牵头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标准化建设制度、进度、难度

方面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央、省在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责任,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职责履行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标准化建设考核机制,凡组织不力、协调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班子,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和日常执法检查之中,与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创建标准化进程,科学确定检查和指导频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督促,全力加快创建进程。

(四)严格考评考核。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内容之一,将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必备条件,同时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任务没完成年初计划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学习准备宣传阶段(1-5月份)

企业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依照相应考评办法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与评审机构签订协议,5月底将方案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必要时请咨询服务机构提前介入咨询,为企业创建标准化提供技术服务。安监部门要对所监管的企业加强指导,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创建培训,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评阶段(6-7月份)

冶金工贸等企业都要成立自评小组,按照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自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自评达到标准化等级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到市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申请评审阶段(8-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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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内控评价的现状和问题

2008年-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了内控评价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开展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评价组织在企业所处的层次偏低,内控评价组织缺乏有力的后盾;二是内控评价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要求,难以从实际工作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三是缺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缺陷认定未提出统一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确定;四是对内控评价认识不足,管理层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观念淡漠,认识不足。

二、内控评价实施方法

本人从事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已两年,总结这两年经验和教训,结合内控规范的要求和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提出一套内控评价实施流程和方法,与大家探讨。

(一)建立内控评价组织机构

内控评价是全公司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组建内控评价组织机构非常必要,可建立两层次的内控评价机构,一是组建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组,负责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的组织、内控缺陷及内控报告的审核工作,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组长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成员应包括企业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二是年度自评价项目组,负责当年度内控自评价工作,出具内控自评价报告,一般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负责。

(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内控评价工作组定期组织内控制度梳理工作,目的是查找制度设计缺陷,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首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中18板块的内控措施,对照公司相应内部管理制度,查找公司制度设计缺陷,然后结合公司实际,判断和缺陷影响程度,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等内容;最后向制度编制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风险库建立

内控评价工作组每年根据内控评价应用指引及讲解中列出的内控风险,编制出本公司可能存在的内控风险,然后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内控风险进行风险程度评分,并按风险程度大小排序,建立内控风险库,明确公司主要风险所在,并为下一步的内控自评价指明方向。每年应对风险库进行更新,确保风险库能有效反映当前阶段公司的风险实际状况。

(四)内控自评价阶段

内控自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控自评价一般由内审部门牵头实施,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开展内控调查问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和公司实际,针对18个板块业务内容,设计出一套内控调查问卷,并下发给相应业务职能单位填写,内审部门汇总调查问卷结果,并将此作为选取重点测试板块等的依据之一。

2、制定内控评价方案

主要应包括:成立内控评价项目组,可以由内审部门、企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单位联合组成;确定评价范围和重点内容,应实行全面评价,但需突出重点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可根据风险排序和内控调查问卷结果等选择;编制内控评价测试底稿模板,可以参照内控指引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来设置测试关键控制点;确定测试样本选择方法和样本规模。

3、实施评价工作

首先对通过穿行测试,排查内控制度设计缺陷;然后按照方案制定的抽样方法和样本规模,选择业务样本;第三是对选出样本实施实质性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内控运行缺陷;第四是编制缺陷底稿,并由被评价部门书面签章确认。

4、认定内控缺陷

内控缺陷认定应由项目组初步认定,提交内控工作组讨论和认定,对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5、分析内控缺陷

对缺陷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较大的缺陷和内控薄弱环节,形成书面内控缺陷分析报告,提交内控评价工作组和董事会。

6、撰写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其中对内报告没有固定格式和要求,主要以满足公司决策层和经理层的需要为主,对外报告则有固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五)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内控评价项目组提出整改建议,经审核批准后,向整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反馈。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整改跟踪检查,确保成效。

三、内控评价应注意的方面

(1)严格复核和审核缺陷底稿,确保缺陷证据的必要性和充分性,文字描述必须清楚、无歧义,避免引起争议。

(2)科学制定抽样方法和确定样本规模,对样本量小的,可采取详查法,对样本量大的,可以采用分类随机抽样法。

(3)提高缺陷认定标准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认定标准可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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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保持一致;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文件在审计工作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情况给出意见,鉴定企业内部控制对企业自身的经营是否有所成效。简单来讲就是企业内控的结果如何是企业自身需要承担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在于开展内控审计工作并提出审计意见。

(二)企业内控自我评价与审计报告对企业的评价

企业内控自我评价与审计报告对企业的评价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干涉的,两者各自承担着自身对企业的责任,不能对对方的审计结果和过程进行干扰,两者各自有自己的规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可以在工作过程中对企业内控自评进行借鉴和参考,这样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负担,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效率,但是注册会计会计师的内控审计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减少,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内控自评工作中不能有丝毫的放松,下面的表格展示了注册会计师在参考和借鉴企业内控自评的具体要求:企业内控和注册会计师内控审计双方要做好沟通和协调,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要注重树立整体研判观念,加强整体的把控;注重对企业的审计报告的合理规划、报告企业真实的情况、分析企业的资产结构等;还要注重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还要注意具体执行人员和调查访谈的对象身份等面。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要自觉加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借助会计内控审计的力量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和会计审计之间要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在审前审中审后都保持坦诚的态度,对于会计审计提出的疑问要进行详细的解释并给出有力的证据,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出来的缺陷不足进行及时的弥补。

二、深化企业内控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非财务报告内控测试的范围和方法

非财务报告的内控监测范围并不明确,但是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单纯的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方法很难对非财务报告进行详细的测试。因此我们要围绕内控目标对非财务报告专门建立一种测试体系,这一体系需要包含对非财务报告企业其他内容进行详细而的分析和调查,包括企业文化的核心、企业管理的模式等等众多方面。

(二)内控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样本的选取

企业内控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所选取的样本是不同的,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讲对企业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上的样本选取是注册会计师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途径,但是企业内控自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内容和范围上远远超越了这些。怎样对企业内控审计样本选取上划定相应范围仍旧是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

在2006年之前我国对内控审计的要求比较低,在企业之间大多实行自愿披露的形式,随后中国在美国等国家的披露经验上进行总结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具有强制性的企业内控披露系统,加强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企业仍然存在许多内控披露上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对于披露并不积极,有些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国家颁布的披露法规没有的到有效的落实,许多公司在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信息,只是对企业表面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使得国家对其的监控作用并不大。

(四)重大披露缺陷和其他缺陷

在企业进行问题披露之后,企业所披露的问题大致可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这三种缺陷中重大缺陷被披露后企业内控在的监督结果及时无用的,并认定该企业存在运营上的重大缺陷;对于其他缺陷视为一般情况,对于中药去缺陷需要和企业高层或管理者进行书面形式的沟通,对于一般缺陷就只需要和企业的相关部门进行书面交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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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财》:2012年,继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之后,我国所有上市公司被要求出具内控自评报告,对于这些自评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所反映出的实质,您有怎样的解读和评价?

谢安:在上市公司公布内控自评报告方面,每年证监会在年报公告中会提及,两家交易所也会具体的要求。二者的具体要求有些差别。上交所每年都会公布一份报告的模板,对自评报告的格式、内容均进行规范。同时还会一份董事会成员对内控报告的审议工作底稿,是一张需要做选择题的表单,要求董事亲笔作答并签名。深交所也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还专门针对中小板要求披露一份内控规范落实自查表,并且要求保荐人对持续督导期的公司的自查表出具审核意见。通常,上市公司会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要求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因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的自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均一致。

基本上,那些作风稳健、运作规范、管理基础好、内控工作起步较早的公司的内控评价报告的可读性比较强,能比较真实和客观地反映内控的实际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当然是比较不严重的问题)的描述也比较准确;而基础不太好的公司的报告中,对问题的描述往往稍显笼统,并不深挖,这也跟不愿意展露缺陷的心理有关。

《新理财》:与2011年在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首批执行企业内控规范的公司相比,2012年所反映出的执行情况有哪些异同?

谢安:2011年首批执行规范的公司都是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从内控工作开展的角度看,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又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美国上市,众所周知,美国是最早要求披露内控报告的,因而很多同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内控工作早在7、8年前就已经起步,包括财务报告内控的自我评价和审计,可以说这些公司在对内控的认知、财务报告内控的健全性等方面的基础比较好;同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要在年报中披露企业管制报告,其本质上也是董事会对公司内控的一种自我评价,评价的范围不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是并不要求对内部控制做审计。或多或少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的内控都有一个来自外部的持续的要求,这个要求在促使公司持续完善内控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无论从报告编制经验,还是从内控的实际水平的角度来看,首批实施内控的公司的基础都会好一些。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工作我们有持续的关注,已经连续7年内控调查报告。从调查的结果也能印证上述分析,即每年内控的自评都会有进步的表现,包括越来越实,不像刚开始那样大而空的感觉;重点越来越突出,篇幅也有所调整,不像刚开始那样长的几十页,短的只有一两页,可读性增强了。

内外兼修跨越差距

《新理财》:对比中美两国的企业内控报告,从出具过程、所反映出的内容、揭示的问题实质角度来看,存在哪些差异?为什么?

谢安:两国内控报告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内控的范围,美国要求的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直白点说,是关注那些出了问题会导致财务报告错报的领域;而中国要求的是全面内部控制,不仅包括财务报告内控,还包括与战略、运营的效率与效果、合规性及资产安全相关的内控,是包罗万象的,范围远远大于美国的要求;相应的,在技术上评价的难度也加大了,评价财务报告内控是否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量化的;而其他方面内控的评价是很难量化的。但是从阅读者的角度出发,全面的内控自评报告还是更受欢迎的,报告中披露了更多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细节,包括内控方面的管理架构、企业运营方方面面的政策流程等,投资者可以进一步了解公司,有利于作出更恰当的投资决策;监管机构可以发现公司内控方面的优势及薄弱领域,并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

《新理财》: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从事后惩罚到事前控制,从突击检查到持续监察,从被动他查到主动自查,这之间的距离有多远?如何跨越?

谢安:这个距离看似遥远,其实只在“一念之间”,只在最高决策层、管理层的认识里。作为检查的主体,事后惩罚、突击检查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出成绩”,而事前控制,持续监察需要更细致、更耐心、更全面的工作,且不容易看出“成绩”。从被动到主动,也是一个挑战自我的过程。一个企业的主动性、挑战自我的愿望和能力,跟一个人在这方面是很像的,最难做的是挑战自我、超越自我。

解决之道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外力的推动,充分珍惜监管要求的契机,提升自我;二是内在的需求。有作为的企业管理者应该是定期回顾、调整企业发展目标,不断自省、不断提升的,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能够建成和维护内控长效机制的最有力的保障。一家公司如果真正实现了内控工作从事后到事前,从突击到持续,从被动到主动,我相信,在其他方面,也会做得卓有成效。

态度决定成败

《新理财》:中国的企业内控要想冲破形式化“外衣”真正做到行之有效,应从何入手?

谢安: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内控工作都应该讲究实事求是。正如内控技术框架里写的,最高管理层的理念和行为影响着一家公司的内控基础,内控工作只有各级管理层认识到位,思路正确,自上而下地推动,才有可能做得好。管理层的认知和思路是内控工作做好的最必要的基础条件。

除认知外,管理层身体力行的支持也是必需的,上行下效,身教胜于言传。只有最高管理层时时刻刻严格遵循政策、流程,也就是按内控的要求办事,自然而然的内控体系被破坏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若管理层随意逾越,内控体系肯定会沦落为空谈。

在技术上,需要做的工作是领会监管要求的精神实质,同时充分认识自身的现状,只有两者充分结合在一起,才有希望把内控工作做到实处,发挥内控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若是断章取义地应付检查,一定会导致事倍功半的后果。若要内控长期有效,势必应该结合公司的长期及阶段性发展目标,持续完善,包括完善监督机制。

事实上,内控的意识、职责、具体的措施应该是无孔不入地融入公司的日常运营,宏观到战略规划的制定,细致到每一份岗位操作手册,无一不蕴含着内控。从这个角度讲,内控体系的建设、持续完善和监督机制运转正常了,整个公司的运转也就正常了。

打好持久战

《新理财》:据您了解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乃至非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实务中,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您有怎样的建议?

谢安:从我们历年对内控的调查来看,如前所述,最高领导的重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说白了,内控是一个涉及长治久安的话题,要从基础做起,有些“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意味。真正好的内控,一定是有个好的内控文化作支撑的,而文化的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功。

此外,如何把握内控建设的成本效益原则也需要特别注意。好的内控,其效益是很难量化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内控工作的投入是现实的。能否、如何将短期的投入跟长期的效益结合起来,这可能跟领导的风格、考核及任期等问题颇有关联,这可能不仅需要高管层自己思考,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也要更多地思考。

其他的问题可以看做是衍生问题,比如人才。很多公司做内控工作时感觉人力匮乏。其实内控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技术壁垒也不高,只要领导真正重视了,舍得投入,培训、联合项目组等各种形式都可以迅速培养出内控人才,并且无论什么样的组织体系,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有可能把内控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我们曾经接触过从集团总部开始,建立独立的内控部门,垂直管理,进行内控的维护和监督工作(当然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也接触过只在集团总部开始成立一个部门,在二、三级公司的各部门均指定内控联络员,明确职责,内控工作上下联动,内控工作也做得非常到位。

再比如工具。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内控措施固化在系统中,以提高效率和效果设置得当的自动控制的效果要远远优于人工控制,效率也不可同日而语。

重实质而非形式

《新理财》:今年3月底,财政部公布了《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我国首个行业内控操作指南,对此,您持怎样的态度?接下来,就政策法规层面而言,您认为还有哪些需要明确和完善的?

谢安:不同行业的公司内控的重点领域、控制手段可能会有不同,行业性的操作指南对于公司的内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份操作指南在中国内控发展的历史上可称为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篇13

反倾销会计自评监测体系内容

反倾销会计自评监测体系应包括三部分:一是对成本核算体系的自评监测。以确定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数据的构成及合理性、合规度;二是自评内部控制制度的结构和合理性;三是自评预警联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1)成本核算体系的自评监测。倾销的认定源自成本与售价的对比,企业可结合成本数据计算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成本比率,如果该比率是基于企业的真实数据计算且计算结果大于1,说明该时期价格高于成本,从客观的角度而言不存在反倾销;如若计算结果已经接近1甚至是小于1,就应该引起相应程度的重视。同时还可和内销产品进行对比,如果差异明显,就应该分析原因,以便在反倾销调查时以充分的理由应对。在此基础上,为防止我国出口企业盲目降低成本以争取市场,有必要对企业的定价策略和成本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以市场价格指导成本核算,不再使用传统的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售价,而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和目标利润倒推成本,将多出来的成本空间用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实现产品从低质低价到高质高价的转变,使我国从产品出口大国变为产品出口强国。另外,我国企业现行成本核算系统大多无法精确追溯由设计、生产、配送、营销、销售和售后服务引起的其他成本,基于这种成本信息制定的出口价格,容易引起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引发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在确定成本时,企业应科学地界定成本的范围,可引入作业成本法等较为科学的成本计算办法,以作业量为基础来分配制造费用,并通过层层细化成本,将成本核算扩展到设计、生产、营销、维护等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出口,使外贸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有反倾销的导向,以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

(2)内部控制制度的自评监测。通过对企业参与反倾销调查各环节中举证工作的整理可以看出,一套规范的会计账簿体系和严格的审计流程至关重要,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也应该成为企业自评监测的重点。首先,企业的会计账簿体系是否规范。企业应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是否齐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票和凭证、账册上的相关数据是否前后一致等角度进行评价,企业的会计体系越规范,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就越有把握。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这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尤其普遍,半数以上中小企业存在两套账,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国外提起反倾销的目标。其次,企业的审计报告是否规范。该评价可以从企业的外部审计是否遵循了国际惯例、为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等角度进行,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反倾销应诉中占有优势。再次,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安全、完整等。企业可以根据COSO框架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和对环境的监控等角度进行评价。为提高效率,也可以将重点放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重视的资本金构成分散程度、利润分配决策过程、高级会计人员聘任渠道、是否自主定价等方面。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为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