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化妆品合同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化妆品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明细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箱)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中药净肤霜30
g
20瓶/箱
10
箱
3100
31000
古方人参霜30
g
20瓶/箱
10
箱
2300
23000
幼颜霜30
g
20瓶/箱
10
箱
1980
19800
凝脂膏20
g
20瓶/箱
10
箱
1100
11000
桃花玉容露50
ml
20瓶/箱
10
箱
3200
32000
珍珠隔离霜20
g
20瓶/箱
10
箱
1100
11000
蜂蜜中药膜50g
40盒/箱
10
箱
4800
48000
桃花玉容面霜30g
40瓶/箱
5
箱
7560
37800
中药净肤露20
ml
20瓶/箱
5
箱
9600
48000
全效顶级眼霜20g
20瓶/箱
5
箱
2400
12000
营养液20ml
20瓶/箱
5
箱
1760
8800
紫河车精华水50
ml
20瓶/箱
5
箱
17600
88000
修复神膏50
g
20瓶/箱
5
箱
3300
16500
骨胶原奶膏30
g
20瓶/箱
5
箱
1500
7500
热膜粉100g
50袋/箱
5
箱
1760
8800
热水中药膜50g
20盒/箱
5
箱
3980
19900
洋甘菊水100
ml
20瓶/箱
5
箱
9000
45000
合
计
总金额为人民币4681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壹佰元整)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中最高标准执行。
2、保质期限: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18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算起)。
第三条: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供方提供,费用由供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包装物不回收。 (2)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供货方式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681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壹佰元整)。
2、付款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之内,乙方要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部总金额。
3、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将合同全部金额打到甲方以下指定账户中:
开户银行:
行
号:
开
户
名:
帐
号:
4、供货方式:甲方要根据乙方的需求,付款后乙方在15天内将订货单发给甲方。
第五条:订货及发货
1、订货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向甲方下订货单,并注明产品名称、订购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日期等各项事宜;乙方要指定收货人签收,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后,必须在
7
天内,将货物交与乙方。当货物运送至乙方,乙方应在收货时立即清点货物,如发现货物短缺或毁损,如属托运人责任的(如实收货物与发货单数量不符,或包装有损坏等),应立即通知甲方;如属甲方责任的(如发货产品与订货产品不符等),应于3日内通知甲方;逾期通知的,甲方不负责任。
2、甲方负责从工厂到乙方或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货物所到达地点的搬运费。
第六条:换货及退货
1、确认属生产质量问题的,甲方可接受退货,并承担期间产生的费用。
2、如不属甲方生产质量问题,甲方允许乙方换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接受:
a)
产品内在质量及外观包装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b)
对于季节性较强的产品,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1个月内可予以换货;非季节性产品,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2个月内可予以换货。
c)
因换货发生的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供方还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需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均严格遵守本经销合同之各项条款,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买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年
篇2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方样品相符,如与合同或者样品不符,需方须在两周内通知供方,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一月内可进行退、调货处理,由此产生得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根据市场需要需方可进行调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有需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互惠互利、实现供应得原则下进行友好合作,合作方式为:供方以正常价格提供给需方所需产品,需方在准备购货时,向供货方提出书面购货需求,并交纳定金_____%,供方及时进行备货,货物准备妥当以后,供方通知需方将余款_______%打到供方帐户,款到发货。需方首次进货,可先支付所需产品货款得_____%,剩余______%在下次进货时付清。
四、权利和义务
供货方在保证此类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以优惠价格给需方供货;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入此类产品,同时为了维护市场得稳定,需方在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规定零售价格的______%,批发价格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交由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合同履行地法院。
六、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货量而定)备货完毕,需方可以请供方代办运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有效时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供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所有临床需要使用的_____市医疗机构第一轮卫生耗材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范围内的耗材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耗材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耗材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卫生耗材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确认单(参见《中标(议价)品种确认单》);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 ______市医疗机构第一轮卫生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3.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_年___月-______年____月)内的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4.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5.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后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6.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_____市医疗机构卫生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_________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7.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8.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9.鉴于耗材采购的特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篇4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乙双方完成最终结算或发生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产品名称
三、产品质量
甲方保证所提品的质量合格,若甲方在向乙方供货过程中存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甲方愿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另算。
四、产品价款
(一)产品的单价: 元/个
(二)产品的数量: 个
(三)总 价 款: 元
五、价款结算及产品返还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产品后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总价款 元。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最终并未将甲方提供的产品卖完,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剩余的产品全部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及时按照本合同
第四条有关产品价款的规定将涉及到剩余产品的价款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六、产品包装的检验与产品保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产品后5日内完成对产品外包装、数量的检验,若产品包装存在影响销售等情况、产品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一致,乙方应在此期限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更换、补发或收回相应数量的产品;若乙方未在此期限内对产品外包装、数量提出异议,视为产品包装、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后应妥善保管产品,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产品的外包装损坏或存在其他影响产品再次销售的情形时,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退货,并且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返还相应的货款。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1000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化妆品买卖合同范文2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第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xx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xx年 7 月 28 日止。
第二条 合同标的
第三条 质量及包装
1、质量: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如有样品的并应与样品相符。
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依据产品特性具有相应的防潮、防火等功能,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等。
第四条 送货
1、乙方需在 9 月 15 日前将本合同标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平凉市崆峒区南湘园4号楼前。
2、货物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售后服务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按照第二条的约定组织进行验收。
2、质保期: 壹年 。自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六条 结算
1、合同总价(人民币): 5390000.00 元,大写: 伍佰叁拾玖万元整 。
2、付款方式: 货到付款50%。电器安装完使用一个月再付45%剩余5%一年之内付清 。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付相应款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合同金额的 千分之十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30%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所有退换货费用。
3、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免费予以更换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予以更换不合格货物,如完成时间晚于约定交货期限的,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乙方同时应保证更换后货物的质量及质保期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
5、货物经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全部免费予以退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有权在货款结算时直接扣除乙方应付的赔偿款及违约金。
7、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廉政条款
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劵等,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造成延误等,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今后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的投标权。如甲方人员私下向乙方或乙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乙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甲方举报。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1、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诉至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持 贰 份,乙方持 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具体数量上的修改以甲方通知为准,如数量修改,则甲乙双方应按实结算,合同供价不予变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化妆品买卖合同范文3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第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1月20日起至20xx年12月10日止。
第二条 合同标的
第三条 质量及包装
1、质量: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如有样品的并应与样品相符。
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依据产品特性具有相应的防潮、防火等功能,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等。 3、 /
第四条 送货
1、乙方需在11月25日前将本合同标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货物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售后服务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按照第二条的约定组织进行验收。
2、质保期: 。自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售后服务: /
第六条 结算
1、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此价格已包含运输费、税金、包装、原材料价格浮动风险、 / 及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等得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向上调价。
2、付款方式: 现金 支付 。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付相应款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合同金额的 千分之十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30%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所有退换货费用。
3、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免费予以更换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予以更换不合格货物,如完成时间晚于约定交货期限的,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乙方同时应保证更换后货物的质量及质保期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 5、货物经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全部免费予以退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5 日内,按合同总价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有权在货款结算时直接扣除乙方应付的赔偿款及违约金。
7、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廉政条款
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劵等,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造成延误等,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今后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的投标权。如甲方人员私下向乙方或乙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乙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甲方举报。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1、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诉至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持 贰 份,乙方持 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具体数量上的修改以甲方通知为准,如数量修改,则甲乙双方应按实结算,合同供价不予变更。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篇5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内容后,向甲方提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的申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省 _____ __市(县)__ 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下称健康中心),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
一、乙方对甲方的“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商号、品牌、服务标志等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标识和经营产品时,不得有损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经营其它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方式
一、健康中心设立后,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还可附加化妆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信息传播、品牌推广等。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
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如检测仪器和电脑、传真机、电视、DVD等其他办公设备;
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收款票据。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
二、健康中心购货按8折配货,服务费(按产品标价的7%)可以预提,销予特惠顾客的产品可按6折计入积分奖励,销予普通消费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务费、返利等均按产品标价计算;
三、乙方一次性购货达5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由甲方赠送健康检测仪器一套;
四、累计购货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检测仪器一套。累计购货金额达6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时,押金退还,仪器归健康中心所有;
五、当月销售达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产品标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出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规定而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进货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二、甲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
2、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设计方案和中心区域划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地开展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
2、有权拥有甲方所授权特许经营健康中心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3、负责健康中心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等;
4、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乙方义务
1、维护“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实事求是地介绍甲方公司和产品,不做夸大虚假宣传或其他有损甲方形象的宣传广告活动。
2、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将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给甲方备案;
3、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4、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声誉,不攻击贬低其他公司及其产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家现行法规冲突。
5、不得利用甲方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不得诱导、强制利用业务员推销非甲方公司产品。
第六条:购货、换货
一、购货
1、按甲方公司的产品订货单选购产品;
2、按订货单的金额向甲方公司汇出足额的货款;
3、汇款后把汇款回执及订货单传真到甲方公司确认(在汇款前务必与甲方确认汇款账号)。
二、换货
1、为充分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甲方在营销过程中遵循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制定换货制度。
2、甲方竭诚为健康中心提供优质产品。若发现发货错误或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健康中心可以及时与甲方物流部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换货。
3、健康中心办理换货手续应填写《换货申请表》,连同该批货物的随货清单,由负责人签字连同需更换的产品返回甲方公司。经审核无误即可更换。
备注:
1.换货的产品从发货日起3个月内,可按同等价值的产品换货,6个月以内,按50%等值的产品换货。
2.申请换货之商品必须是属于正品而非赠品或折扣商品,并交纳10%理货费用。
3.所有宣传资料不予退换。
4.健康中心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售货。应保持最低安全库存,库存不足时应及时订货补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半年内月均汇款金额达不到20xx元,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特许授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健康服务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八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二、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并无续签合同,就失去了经营的特许授权,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应将《授权书》和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的招牌和材料退还甲方。
三、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影响对方声誉的行为,守法一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追诉违法方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篇6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所有临床需要使用的_____市医疗机构第一轮卫生耗材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范围内的耗材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耗材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耗材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卫生耗材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确认单(参见《中标(议价)品种确认单》);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 ______市医疗机构第一轮卫生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3.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_年___月-______年____月)内的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4.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5.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后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6.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_____市医疗机构卫生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_________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7.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8.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9.鉴于耗材采购的特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篇7
对一个市场的走势而言,无外乎包括“消费者构成需求的变化,产品品种技术的走势,品牌定位形象的走势,渠道组织构成的走势”这样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构成需求的变化
儿童化妆品与其它儿童用品一样,其消费者应分为购买者及使用者。一般来说是家长买了儿童化妆品给小孩用。前者是购买者,后者是使用者。但与一般的儿童用品不一样的是,化妆品的使用者也可以是成人。即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因为儿童护肤品刺激小功效明显而选择它来对自己的肌肤进行保养及护理。当然这类使用者同时是购买者。并且我们也要看到,随现代化的进步,儿童也变得越来越早熟。他们在很小时就可以对购物作出判断及甚至拥有决定权,并且是年龄越来越小。他们会自己去购买自己认为好的产品回来,给自己使用或作为礼物送给小朋友。
这就是儿童化妆品消费者构成的变化。即由单纯的家长购买,转变到“家长购买,孩子使用;女性购买使用,儿童自主购买使用。”特别是后者,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日后笔者将专门撰文对此论述。
在之前,家长们对于儿童化妆品的认识主要是停留在“清洁”方面。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美容意识的增强,人们日益关注对儿童肌肤的保养,同时对儿童化妆美化也日益注重。这就要求儿童化妆品的品种多样,不仅要有清洁、保养、滋润,增白、防晒、脱敏等护理品种,还需要唇彩、粉饼、腮红、甲油、彩绘等化妆扮靓类产品。
二、产品品种技术的走势
中国人认识儿童化妆品是从强生的BABY沐浴露开始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进入厂家的增多,儿童化妆品的品种也日益增多。到目前,常见的儿童化妆品的品种大致有“洗发露、沐浴露、护肤霜、护肤油、营养蜜、痱子粉、爽身粉、尿湿粉、花露水、婴儿金水、洁面露、 牙膏、洗手液、儿童香皂、润唇膏 、护臀霜”等类别。而这些仍局限有护理类,儿童彩妆类的产品还很少。根据以上对消费者需求的分析,相信不久的将来市场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儿童用“唇彩、粉饼、腮红、甲油、彩绘油”等产品。
在儿童化妆品市场初期,有关其技术,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无泪配方”。这意味着儿童化妆品应该刺激小,无副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儿童化妆品的技术也越来越丰富多样。但是我们只要稍加留意,会发现一个问题,现在儿童化妆品的技术、配方还是沿用成人化妆品。举例一个国内较有知名度的儿童化妆品为例,珍珠营养蜜的成分:富含离子态珍珠、蜂胶、果酸、维他命;清凉滋润沐浴露成分:含离子态珍珠、维他命、草本植物等多种营养滋润精华。明眼人一看就知,这些成分在普通的成人化妆品中都可以看得到。对于以前的消费者来讲,也许不成问题,而对于现在越来越理智的消费者来说,儿童化妆品没有一种新的独到的技术及配方作为支持,很难有更深的信任。
特别要提到的是,儿童彩妆的配方及技术 更加急待提高。众所周知,彩妆对人体的肌肤都会有一定损害。而这点,对于父母来讲是不愿看到的。所以,一般父母不会给小孩用彩妆。这就制约了儿童彩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会有些年轻母亲偶尔给小孩用用他们的彩妆。甚至有些小孩会偷偷地用大人的彩妆。这可能会导致对儿童肌肤的更大伤害。为此,开发出真正适合儿童使用的彩妆是很有必要,也是很有市场的。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儿童彩妆对粘着度、持久性的要求可以很低。我们在开发儿童类彩妆的时候,就可以大大降低有害添加剂的成分,尽可能多使用一些天然无刺激的植物颜料。同时,色彩的调配应脱离成人色彩,将更多的童真加入进去。营造一种充满儿童梦幻的色彩空间。
三、品牌定位形象的走势
从市场上只有“强生”一个品牌在摇旗呐喊,到现在百花争艳。中国儿童化妆品市场的品牌之战已不亚于成人化妆品。
老牌厂有“郁美净、东洋之花、双飞、金奇、名仁堂、庄臣”等的进入,在原有化妆品基础上,衍生出儿童化妆品的品类。没有进行品牌延伸。把握的大多是其原有顾客。自己用惯了这个牌子,就也为自己的小孩买这个牌子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对于儿童化妆品而言,等于是没有品牌。相信随着市场的发展,这种“成人品牌儿童产品”的营销,会面临市场增长缓慢,空间有限的局面。
从前几年开始,一群有眼光的行业人士看准儿童化妆品市场的前景,毅然投资进入。成就了一批有相当知名度的儿童化妆品品牌。“青蛙王子”、“龙迪”、“润蕾”等。这些品牌目前算是国内儿童化妆品市场的主力军。不管是市场的份额还是宣传推广,都做得有声有色。相信还会有更多的化妆品企业和投资者加入这一市场。成为市场的主力军。
另外有一个现象值得特别关注,那就是国外著名的儿童品牌开始进入。如“米老鼠”、“小猪斑纳”、“史诺比”等等,已与国内知名的化妆品厂家或投资个人合作开拓中国儿童化妆品市场。这类品牌都是国际大公司的背景,且有极高的知名度。只要操作得当,就很容易能获得市场的成功。现在,国外还有较多的类似品牌正在待价而沽。对现有的市场和品牌能形成很大的冲击。而对一些持币待购的投资者来讲,也存在很多的机会。
四、渠道组织构成的走势
现在儿童化妆品的市场中的销售渠道主要还是依赖于传统的“——分销——终端”的渠道模式。但对于日益增长的市场而言,单一的渠道已很难满足多品牌多产品的营销要求。下面就中国儿童化妆品市场中的渠道发展做一些初步的预测。
专柜将成为销售的主体。儿童化妆品作为某一人群较特殊的化妆品,家长对其的选择会比较慎重。首先会选择一个令自己放心的品牌。专柜则是展示品牌形象比较好的方式。但不要能象成人化妆品一样,在商场主要地段占十多二十平方。更多的是会在商场的儿童用品专区,布置一个小专柜。或在大超市中取得一个好位置,设立一个小专柜。而在一些专营儿童用品店内,可以设置相对大一点的专柜进行展示销售。
篇8
送检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如:样品名称、性状、批号、保存条件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填写性状一栏时,应清晰明确填写送检化妆品的颜色和状态,如:白色膏体、无色透明液体、淡黄色乳液等等,不可随意填写,甚至错填。否则,会耽误卫生部评审工作,导致无法顺利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于国产产品来说,送到省级检验机构和部级检验机构的产品一定是同一批号的产品,并在填表时应填写一致,否则评审会认为是不同类的产品,要求送检单位重新做检验。
2.熟悉送检样品所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
安排化妆品检验项目工作由检验机构受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在进行化妆品检验工作前,送检单位对产品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有所了解,可以更好地避免失误且为准备评审会材料打下良好基础。例如:送检单位对检验项目安排了解以后,可以对检验机构安排的检验项目进行审核,杜绝漏安排和错安排现象发生。同时,还可以根据检验结果准备评审会材料,使准备的材料更加科学合理(化妆品检验项目见表1―5)。
另外,送检单位应了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项目是不同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只承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如下检验项目: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卫生化学:汞、砷、铅、甲醇;毒理: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所承担检验项目之外的检测项目。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送检单位必须保证送检的化妆品数量。因为数量不足,导致检验机构没有足量的化妆品库存,在卫生部化妆品评审意见要求补测或复测的时候,由于没有库存样品,可能导致评审工作受阻,延误化妆品上市时间(详见表6-7)。
4.化妆品检验时限
普通类化妆品一般是30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烫发、染发、防晒、除臭、祛斑、脱毛类一般需要60天,育发、健美、类化妆品一般是150天。卫生部目前安排的评审时间是:普通类产品每个月一次,特殊类产品3、6、9、12月召开一次。因此,送检单位应该估算好检验时间,并准备好评审会材料,必要时,应询问并催促检验单位,以便及时取得检验报告。例如:6月份召开评审会,送检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取得检验报告,将材料准备好并上报评审会。
篇9
(一) 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
(二)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三)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四)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为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则最大只能标识到SPF30。
二、 关于非卫生部认定实验室的SPF检验报告
申请卫生许可批件时,申报单位提交国外实验室SPF检验报告的,应同时提供与SPF值测定相关的详细材料,包括实验室的资质条件资料及详细检测方法。其SPF检验报告被卫生部认可的,在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中有效。国内检验机构需通过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后方可出具卫生部化妆品评审所需的SPF检验报告。具体要求为:(一) 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资料
1. 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供资格认证证书。
2. 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供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的证明。
3. 其它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由行业协会、大使馆或公证处认可或公证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卫生部认可后,申报单位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复印件。
(二) SPF值检测方法应基本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中SPF值检测的有关规定。
(三) 对于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如申报产品名称与检验报告上名称不一致时,生产厂家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申报产品与检验报告标示产品一致。凡发现申报单位有造假行为的,则在以后的申报中,不再接受该单位提供的国外实验室的检验报告。
三、 关于过渡期内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
篇10
(二)皮肤美白祛斑功效纳米乳
可用于面部肤色较黑、灰暗的皮肤美白或增白,同时也可用于抑制皮肤色素沉着,淡化或减轻皮肤色斑等方面。其主要技术特点:①将皮肤美白功效或生物活性物按不同功效和理化特性配伍,并利用最佳纳米乳体系包容和包裹,同时考虑了削弱皮肤屏障功能以促进皮肤美功效成分的透皮渗透和吸收、对黑素细胞内酪氨酸酶活性的抑制作用、对酪氨酸酶结构上的辅基铜离子的络合、对黑素小体和黑素颗粒形成的抑制作用、对黑素小体和黑素颗粒分泌和向皮肤表面运输或转运的抑制作用、对已形成的氧化型黑素小体和黑素颗粒的剥脱移去、对已形成的氧化型黑素的还原作用、对“三酶-素反应”同步抑制、对紫外线照射和损伤的防护等,发挥其共济协同和联合增效作用,使产品应用的有效性提高;②纳米乳体系对表皮角质层屏障及老化细胞层具有自然剥脱能力,并使表皮棘细胞间的连接作用减弱,增加棘细胞间的间距;特别是纳米乳组方中的天然植物表面活性剂具有作用于细胞表面并断裂细胞胞间连丝的功能,能使沉积在皮肤表面的黑素颗粒隐性剥脱,使皮肤美白祛斑效果提高,③纳米乳作为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按一定比例,在表面活性剂和助表面活性剂的共同作用下自然形成热力学稳定的、各向同性的、流动性好、清澈透明、晶莹剔透的、有细微黄色的、略带乳光的分散体系,具有良好的感官性,且实际使用的舒适性提高,加上其分子粒径微小、分布均匀、且呈卵圆形,因此,对皮肤渗透作用快、吸收效果好,而且,美白功效成分在纳米乳体系中的得到增溶,使其在纳米乳微滴内的浓度提高,这对于美白功效成分快速通过表面活性剂分子组成的界面膜,并在面部皮肤应用时,迅速形成美白功效成分储库,使之按梯度渗透规则,形成由高到低、由外向内的被动靶向作用和缓释控释效应,使皮肤美白效果得以发挥或提高。
(三)皮肤遮光防晒功效纳米乳
可用于平时外出时面部和颈部防晒,也可用于游泳、日光浴时全身皮肤的防晒。其主要技术特点:①将当前有效防护UVA、UVB双重防晒功效成分与纳米乳载体结合应用,不仅防晒剂稳定性提高,致敏作用降低,且防晒系数提高,防晒时间延长,防晒效果明显;②采用法国从天然植物中提取的空白纳米乳体系,使遮光防晒纳米乳稠而不粘,油而不腻,实际使用舒适;而且,在纳米乳体系的保护下,防晒功效成分的光分解、降解和裂解反应阻断,抑制了光分解、降解和裂解反应形成有害产物,使其对皮肤的刺激性小,安全性好,副作用少,毒性作用无。
(四)持久留香SPA精油功效纳米乳
可用于平时的皮肤护理和身体保健,特别适用于SPA和游泳后的面部和全身皮肤涂抹和按摩时使用。其主要技术特点:①植物花草提取物及精油在空气中的挥发性很强,不仅香气维持短暂,且使其应用浓度和稳定性大大降低,相应功效也受影响。但是,植物花草提取物及精油经过纳米乳体系包被后,具有高密度、强渗透、易吸收、不易挥发等优点,特别是精油纳米乳的香味香气持久留香,且实际使用舒适性极佳,使其耐搓洗,易按摩。②天然精油纳米乳在摄氏25℃左右的温度条件下配制,因此不会因为配制温度过高而影响天然精油在载体系统中的含量和活性。特别是天然精油功效成分在纳米乳的微小液滴内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且天然精油功效成分快速通过表面活性剂分子组成界面膜,在皮肤表面可迅速形成天然精油功效成分梯度渗透储库,达到使天然精油高效作用和缓释的特点
(五)皮肤营养保湿功效纳米乳
可用于皮肤的营养和保湿及常见干性和中性皮肤,特别适用于北方干燥地区和秋冬季节的日常皮肤护理和保养及早期皮肤衰老的预防和延缓。其主要技术特点:①将营养和保湿双重功效的优化成分与新型纳米乳载体系统应用,皮肤外用营养和保湿双效合一,作用效果显著,产品性能稳定,且纳米乳粒径细微、分布均匀,易于透皮吸收,使营养保湿功效成分要能够透过皮肤角质层屏障达到相应的作用部位、并在这些部位维持一定的效应时间;②营养保湿纳米乳功效成分精简高效,剔除多余辅剂及化学合成或半合成物质,并减少传统方法的添加浓度,使某些功效成分可能发生的皮肤刺激性、过敏反应、毒副作用大大降低,而安全性则大大提高;而且,本经纳米乳包容后营养保湿成分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优化联合,加上纳米乳体系载体能使其快速透过皮肤且长时间产生营养保湿效果,使其使用的舒适性更好,使用后的皮肤感觉更细腻、光滑、润泽。
(六)皮肤抗皱嫩肤功效纳米乳
可用于面部和颈部皮肤的抗皱嫩肤、或者用于早期皮肤生理性老化和光老化及动力性皱纹的改善及延缓皮肤衰老和美容抗皱。其主要技术特点:①利用纳米乳的增溶特性同时作为不同作用途径的皮肤抗皱功效成分融入同一载体系统,即将对抗运动性皱纹的功效成分和对抗生理性皱纹的功效成分和促进皮肤细胞生长剂,皮肤营养剂和天然保湿因子及天然植物或中药提取物等包含在纳米载体系统,发挥每种抗皱成分各自不同的生物学效应;②纳米乳良好的经皮传
递途径及粒径微小、分布均匀及皮肤贮库梯度浓度效应,使各自不同作用特点的皮肤抗皱功效成分加快向皮肤渗透和吸收,并作用于不同的效应细胞及其受体,通过神经传导和细胞信号系统,产生皮肤抗皱的综合生物学效应,并发挥其较快的抑制动力或运动性皱纹的近期效果、及缓慢而持久的远期抗皱效果。
(七)皮肤抗氧化功效纳米乳
皮肤氧化及过氧化反应增强和自由基及代谢产物增多是早期皮肤老化、皱纹形成、色素代谢活跃、色素颗粒增多、色斑加重的原因之一,因此,皮肤抗氧化功效纳米乳有利于皮肤美白、祛斑、抗皱、嫩肤及延缓皮肤衰老等,是当今国际上较为流行和有效的皮肤美容抗衰老制剂。其主要技术特点:①将新型纳米乳载体系统与抗氧化网络制剂及辅助体系合理配伍、有机融合,使抗氧化网络制剂中的各种功效成分各自发挥自己的抗氧化优势和高效的自由基清除能力,而当抗氧化网络制剂及辅助体系与纳米乳融为一体时,相互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协同增效;存在相互作用,且能相互再生,使彼此进入再循环形成网络,极大地增强了抗氧化剂的功能,并使彼此在皮肤组织中进入良性循环,所形成的皮肤抗氧化优势是任何单独抗氧化剂所不可比拟的;②运用新型纳米乳载体,还可把抗氧化网络制剂全部包含在载体中,减少其被氧化和破坏,提高其稳定性;而且,由于纳米乳经皮传递系统的增溶特性,使抗氧化网络制剂在载体中的溶解度提高,加上纳米乳的粒径和对皮肤组织的相对亲合性,使抗氧化网络制剂经皮扩散速率明显增加,透皮吸收明显加快,使用疗程也明显减少,使用效果明显提高。
(八)皮肤抗衰老功效纳米乳
皮肤老化包括皮肤粗糙、皱纹、灰暗、无光泽、弹性下降、老年斑形成等是人体外部最直观的改变,也是美容的大敌。因此,皮肤抗衰老功效纳米乳可用于平时的皮肤保养护理及皮肤衰老的预防、延缓和治疗。其主要技术特点是:应用纳米乳载体最大包容性和增溶性,将具有促进皮肤全层细胞增殖和修复、加快真皮结构组织及基质成分和酸性粘多糖合成与分泌、抑制或阻断过多自由基生成和过氧化反应及其代谢产生积累、提高皮肤含水量及减少表皮水分丢失、以及改善皮肤组织营养、预防皮肤光老化损伤等不同类型的皮肤抗衰老物质和生物活性成分结合应用,并发挥其共济协同、联合增效的作用优势。而且,皮肤抗衰老成分要真正发挥并达到一定的效果,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抗衰老功效成分能否透过皮肤角质层屏障达到相应的作用部位、并在这些部位维持一定的效应时间。纳米乳所以具有良好的透皮渗透性,这与其独特的结构及对抗衰老天然药物或生物活性物质的显著增溶形成过饱和系统,从而增大皮肤内外药物的浓度梯度等因素有关。而且,皮肤抗衰老功效纳米乳因其粒径微小、分布均匀、与皮肤屏障结构的相溶性和顺应性好,因此,其功效成分经皮扩散速率增加,更易透过表皮吸收,甚至可穿透全层皮肤,进入血液循环,达到实际的皮肤抗衰老效果。而且,皮肤抗衰老功效纳米乳的流动性和分散性好、且是透明或半透明略带乳光的分散体系,具有良好的感官性、实际使用的舒适性良好。加上纳米乳载体系统具有的靶向和缓释控释,使得其能较长时间维持皮肤抗衰老效果。
四、未来发展趋势及今后研究展望
纳米乳经皮传递系统作为一种理想的皮肤美容抗衰老功效成分或生物活性物质或天然药物的被动靶向载体,具有外观美观透明、质地均匀细腻、性质柔和稳定、利于促渗速渗、透皮吸收完全、且具有靶向、缓释/控释效应等诸多特点和优势,同时,使用的舒适性良好,也可提高使用的远期或近期疗效,并增加使用的安全性等,临床应用价值日益提高,并将逐步开始在皮肤抗衰老美容领域推广应用,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与广阔的应用空间。
篇11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篇12
非卖品来源于商标权人,由其提供给化妆品的经销商,然后再由他们分配或转售给下游的销售商,所以,商标权人与经销商之间成立的是针对品牌待售品的买卖合同关系。非卖品作为合同标的的附属品,用于品牌与产品的促销和推广,所以,对非卖品的销售所涉法律问题,除商标法外,必须还要从合同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一)化妆品选择性销售制度与二次销售诸多大牌化妆品生产商为了维持其价格体系和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都采用选择性销售体系(selectivedistributionsystem)u指定特约的销售商。此处,将直接从商标权人处获得商品的人称为上游销售商。从上游销售商获得商品后转卖给消费者的人称之为下游销售商。在中国,围绕选择性销售制度引发的品牌商与电商的纠葛已有发生,比如当当网天梭表事件v、施华洛世奇与京东商城的非授权之争w。如果标的物本身是以在市场上销售为目的的商品,在美国的判例中,那么若生产商在商品上标注不可转售,就违反了首次销售原则,因此这种标注无效x。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商品的合法持有人的转售行为,因为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同样,在欧盟的案例中,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在其与分销商的合同中对商品的转售进行限制以排除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y。所以,无论某品牌化妆品是否指定特约分销商,商标专用权人不能禁止包括特约销售商、各类网站等在内的市场主体对其化妆品待售品的销售或进一步转售,前提是这些市场主体已依合法途径获得这些商品并且这种销售行为没有给商品的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如果网站是一家下游销售商,只要是从上游分销商处合法地获得了商品,那么,在一般情况下,网售化妆品待售品是合法的。(二)化妆品非卖品的禁止转售约定的效力化妆品非卖品属于赠品,所以,化妆品非卖品的生产商与取得化妆品使用装的销售商之间,基于化妆品销售之一买卖合同的关于非卖品的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关系。若是赠与合同关系,那么,销售商作为受赠人,享有对于赠品的所有权,自然是可以将赠品进行出售的。问题是,如果在合同中,作为供货商的商标权人对赠品的处分加以限制,比如对赠品发放对象的限制、要求不得出售赠品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是否有效?此处的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负有一项不得出售的不作为义务。所以,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面,赠与人可以主张受赠人违约;另一方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处,销售赠品的人需要向直接提供赠品给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在网站不是上游销售商的场合下,网站要承担的是对上游销售商的违约责任,而非对商标权人的违约责任。然后,基于网售非卖品的大规模和普遍性,允许我们大胆地猜测,非卖品货源的提供者——上游销售商明知并放任网站对非卖品的销售,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讲会减少化妆品待售品的销售数量,根本上损害的是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除非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上游销售商有偿转让非卖品或者与网站合作销售非卖品,否则商标权人无法基于赠与法律关系对上游销售商和网站主张赔偿责任。然而,合同上有一项义务叫做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z法律上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销售商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义务应包括按照非卖品本身的用途来发放非卖品,即用于品牌推广和代售品促销,用于消费者试用,而不应用于销售。这可视为是销售商基于其与商标权人就代售品的买卖关系而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所以,上游销售商应负有一定程度的监督下游销售商不得有偿处分非卖品的义务。(三)商标权人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有的生产商在其与分销商签订格式合同中规定或者在非卖品上标注,公司保留对这些非卖品的所有权。@7如果非卖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就可以基于所有权禁止分销商销售非卖品,经销商对于非卖品的销售则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这正如一个小偷在某化妆品生产者的仓库中盗窃了一批化妆品,然后拿到市场上销售,小偷侵犯的是生产者的财产权。但问题是,经销商所占有的非卖品,不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而是商标权人自愿提供给他的,那么,商标权人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有效?与化妆品类似,一些唱片公司会提供给音像制品销售商、广播电台、音乐评论家等免费CD样本(promo),通常会标注“该样本仅用于唱片的推广和促销”,“禁止销售”,“所有权归唱片公司所有”,“接受该样本就意味着接受了样本上所声明的条款”等字样。美国法院在UMG唱片公司诉Augusto案中,Augusto通过一些渠道获得了一些样本,在ebay网上销售。UMG作为著作权人诉Augusto侵犯了其发行权,UMG称:“样本上写着‘样本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唱片发行者所有,发行者可要求返还’。这种所有权保留的文字说明以及样本的发放情形决定了唱片公司给予接收者的是样本的许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被告不能主张发行权权利穷竭”。但法院判定,UMG样本向接收者的发放是以一种不需要接收者接受样本上的文字声明的方式,因此,我们不需要去分析和考虑声明中的权利保留条款。所以,UMG唱片公司已经将样本的所有权转移了,应被视为礼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法院看来无效。唱片公司未经接收者同意而直接寄发样本给对方,这在双方之间并不成立赠与法律关系,因为赠与本身是双方法律行为。所以,在此情况下,视为唱片公司单方放弃了对于样本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然而,与该情形不同的是,化妆品非卖品的第一手接收者是基于其与化妆品生产商之间的待售品买卖合同而获得了非卖品。非卖品的提供商有权保留其对非卖品的所有权,相当于上游销售商受商标权人的委托,向下游销售商赠与非卖品,所以,该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效的,待售品买卖合同是主合同,而依附于生产商与上游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的非卖品条款则属于委托合同。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则,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那么,依据行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上游销售商对于非卖品的免费发放对象应当是会将非卖品用于待售品的推广与促销的下游销售商,而不是将非卖品用于销售的人,除非上游销售商没有理由知道发放对象对非卖品的销售行为。那么,也就是说,如果上游销售商明知或应当知道下游销售商销售非卖品,但仍然向其提供非卖品的话,应视为上游销售商违反了其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基于非卖品的委托合同条款。然而,商标权人与上游销售商之间就非卖品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以及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的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也就是说,不延及于从上游销售商处通过对待售品的买卖合同而附带免费获得了非卖品的下游销售商,所以,商标权人无法向下游销售商主张权利。除非上游销售商与下游销售商恶意串通,那么,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中的非卖品条款因损害商标权人利益而无效,商标权人可要求非卖品返还以及损害赔偿。如果上游销售商以有价的方式将所有权属于商标权人的非卖品提供给下游销售商,那么,上游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上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则,除非受让人受让该非卖品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显然,在本文所述情形下,专业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下游销售商明知化妆品非卖品本应用于商品的推广和促销,是作为消费者的赠品或者让消费者试用,但仍从上游销售商购买非卖品用于销售盈利,所以,下游销售商不能主张对非卖品的善意取得,商标权人有权追回。
篇13
案情简介
1993年4月,刘晓庆设立“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高尚发展有限公司,而香港的那家公司又是刘晓庆和她在美国的王姓朋友各自出资5000港币设立的,刘晓庆自任董事长,王为董事,另有一位公司秘书,股本金1万港币。刘晓庆以香港高尚公司的名义一手操办设立的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投资总额1亿美元,刘晓庆仍任董事长。
1994年3月底,刘晓庆代表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建立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前者委托后者加工生产“晓庆牌”系列化妆品,实际上为贴牌生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以每瓶2.2元计算,在产品出厂后的3个月内付清,如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一个多月后,刘晓庆以建厂资金不足为由,又向村里借款40万元,约定当年年底之前归还。但到了年底,晓庆化妆品公司累计提走化妆品247,382瓶,544,240元加工费分文未付,最终导致徐州化妆品厂陷于停产。同时,40万元借款也石沉大海。1996年,前八段集团公司和徐州化妆品厂先后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北京晓庆化妆品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归还拖欠的借款及偿付加工费。
判决与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庆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签订的委托加工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徐州分公司是晓庆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加工的产品又全部被晓庆公司提走,故晓庆公司应负连带责任。1996年7月27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判令徐州分公司给付全部加工费,并自1995年3月1日起到执行为止,按欠款总额的每日1‰偿付违约金,晓庆公司负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996年9月6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11月7日,法院执行人员进京扣划刘晓庆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并查封晓庆公司400多万元的设备及货物。刘晓庆以被告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向法院和原告表示愿意自觉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背地里却擅自动用被查封财物及款项。
1996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刘晓庆退出董事会,由德国人吉尔哈德接任董事长职务,公司更名为北京远景化妆品有限公司。吉氏的公开身份为香港高尚公司的副总经理,但香港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中查无此人,该人的其他自然情况也并不清楚。据查,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除刘晓庆的签名为其本人的真迹之外,其他董事均由别人代为签名。
1997年3月25日,铜山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查封被告时,账上只有100美元。原来,在1994年12月底之前,晓庆公司就以预付广告费的名义汇出549,900美元,而广告费的正式发票至今也没有开出。1998年2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建议铜山县法院中止执行,后者并未同意。后来,铜山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被告公司成立时住所地曾经变更为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6单元,后来迁出,新址不明;原查封的400多万元货物,也不知去向。1999年12月,被告公司正式注销。铜山县法院无奈,只得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以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不过,在偷税案案发之前,刘晓庆显然并未受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究。
法理分析
江苏铜山县“老农民”追究刘晓庆刑事责任的举动,显然是不得已而为之,能否胜算很难说。我们不妨试图另辟蹊径,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刘晓庆个人在本案中的债务责任。
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形式上属于港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符合公司条件,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其母公司香港高尚公司的股本金只有1万港币,由其单方投资设立的晓庆公司,注册资本一下子达到100万美元,有点不可思议,这也成为媒体抨击刘晓庆的重要理由。但是,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不适用于香港公司,刘晓庆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
那么,被告公司以预付广告费的名义抽逃出资,能否成为本案追索刘晓庆个人民事责任的突破口呢?
从被告公司经营期间没有进行正规的广告宣传,以及预付的广告费占公司实收资本的99.98%来看,刘晓庆抽逃出资的意图十分明显。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股东或者原投资人应当在抽逃出资数额的范围内承担填补责任,只是结果仍然仅能追索到香港高尚公司,而刘晓庆还是受到该公司“面纱”的保护。当然,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晓庆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就一边请求法院给予宽限,一边招集董事会会议,改选董事长,退出董事会,企图使用金蝉脱壳之计。
刘晓庆卸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是否由此可以解除其董事甚至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离任董事就其在任期间的不法行为,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当为各国通例,显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本案因刘晓庆利用外资企业及其港方投资公司的法律人格,实现其恶意逃债的目的,刘晓庆在主观上滥用了公司人格,在客观上也表现为其个人与上述两个公司的人格混同。刘晓庆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两个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或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