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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三法”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整体。从人行与银监两个部门的职责看,法律已作了明确分工,但从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方面,有所交叉,甚至有些行政规章的制定者是央行,执行者是银行业机构,而监管者却是银监部门,如存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可监管查处却由银监部门负责,这就需要和人行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货币政策的传导顺畅与利率政策的正确实施。从银监与银行业机构来看,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银监部门为其打造一个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较为宽松的从业环境,使银行业依法有序运行,安全有效经营,规避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盈利水平,从而增强敢与国外银行业同台竞拼的实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银行业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规范操作,审慎经营;又需要银监部门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再次,“三法”的实施急需认知。今年是银监部门的“三法”学习年,笔者认为,“三法”的实施,首先需要执法人、法律调整对象做到知法,只有真正了解了法律的要义,弄懂“三法”内容的内涵,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这就需要加大“三法”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抓好“三法”学习与培训辅导,让银行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三法”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对银行“三法”的认知度,让广大客户和政府部门理解、配合与支持银行业机构的工作,为“三法”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对“三法”学习的几点存疑
通过“三法”学习与调查,初步发现部分法律条款规定与实际操作执行存有疑惑。
1、商业银行资本的确定性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第(四)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疑惑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本金,有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原资本金调整为营运资金科目,在监管中,如何确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本金?
疑惑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单户贷款比例是否需要列入监管项目?如列入监管项目,应以什么作为单户贷款比例计算参照物?
疑惑三:贫困地区农信社资本充足率均为负数,如国家不给相应政策帮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在允许的一定期限内将很难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到时达不到,将意味着其违反了法规,会受到处罚。如银监会最近出台的农信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中要求,对农信社限期内达不到静态和动态风险预警目标值的,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和《银监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高管人员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确定的疑惑。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四款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这里称的“数额较大”究竟以多少为限,是一万、五万、还是百万,或是以其个人或家庭年收入或综合偿还能力来确定?
3、储蓄原则与法律规定除外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储蓄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执行过程中,很多银行业营业网点对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时,觉得这里所提的“法律另有规定”比较模糊,不好操作与掌握。
4、依法收贷执行难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和信用社采取依法进行清收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一是法院受理不管是否清收成功,先要收执行费,贷款收不回法院也不能善始善终。二是由于存在一定的地方主义,行政干预就象一只无形的手,导致有法难依,法院执行难,银行正当权益得不到真诚的维护。
5、“关系人”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
本条规定与实际不相符合。因为银行、信用社干部职工有一部分家属生活在农村,并从事农业,他们有时也需要贷款,对小额农贷实行担保抵押也不现实。如关系人在属地信用社,并且贷款额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权限,经信用社调查、评级、发证,且有偿还能力,这样的信用贷款是否就属违法?
6、对担保贷款抵押物处置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亨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有以下困难:一是担保人虽然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但不一定就有抵押物作担保。如农信社推行多户联保贷款,就没有抵押物作担保。二是贷款抵押物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有些抵押物很快遭贬值,导致处置抵押物借贷双方产生矛盾。三是多数抵押物可以在二年内处理,但由于多种原因,也有部分抵押物在二年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
7、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和《银监法》第三十六条,分别要求商业银行公布经营业绩、审计报告、会计报告、风险管理情况、董事和高管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对贫困地区银行、农信社等机构而言,如将其严重亏损、潜在风险等信息如实披露出去,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挤兑现象,从而引发社会动乱。
8、“三法”严于内疏于外的疑惑。通过调查,银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反映,“三法”对银行业限制甚严,而对那些影响银行业依法经营的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或者说是缺乏与“三法”相配套的强有力的有关法律,导致银行债权难以主张,短期行政行为有恃无恐。
9、监管对象的疑惑。“三法”的出台,银监的分设,使银行业机构顿觉多了一个管束的“婆婆”,对于几经“扁平”的基层的商业银行机构来讲,脸上虽挂出的是困惑的笑容,而心里增加了无奈的烦恼。本来就是人少事多、任务重、压力大,又冒出个惹不起躲不过的监管机构,在接受监管检查过程,不悦之情难免溢于言表。有的机构在征求意见时,请求银监部门减少检查频次,压缩现场检查时间,以减轻银行业机构的人、财、物和时间等资源配置的压力。
10、执法者的疑惑。基层人、监分设后,通过近半年时间的运作,我们也深深感受到了诸多的疑虑与困惑。一是基层银监办的定位尚不明确。作为银监会的最基层派出机构,身处监管最前沿,直接与监管对象“刀兵”相接,究竟那些可为,那些不可为?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方向不定,职责不明,任务不清。二是监管力量与工作负荷严重失调。从目前状况而言,基层监管人员严重超负荷运作,整天疲于应付,顾此失彼,难保工作质效。人、监分设前,监管人员还可专心致志维持监管工作正常运转,什么都不用操心,监管力量不够时,可随时从其他股室抽人,工作条件也有所保障,而现在人员减少了一半,而工作量却成数倍增加,党、政、工群、行政、后勤,上下左右、里里外外都得我们自己操心操办,一步不到位都不行,从而严重削弱了基层监管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三、对“三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1、制订“三法”《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法》、《银监法》制订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定。解决有法难依的尴尬,使“三法”真正得到落实。一是要确定法律调整范围。如对历史性原因形成的问题,应持“法不究往”的原则。区别对待,给予限期纠正、整改、达标的机会。二是要“量体裁衣”。对一些中小银行业机构的处罚,要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所能承受的能力,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罚标准。三是要区别调整对象。如农信社身负服务“三农”重任,是党和国家对“三农”政策的重要传导者和执行者,有时是政策性的利益牺牲者,必须按有关农村政策执行,由此引起经营风险、或与“三法”规定相抵触时,应从法律规定上给一个“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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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规范采购人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相关组织而言,一方面,可以促使这些机构增强其支出管理的意识,进而规范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成为一项重要工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规避腐败、投机取巧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此项制度的实施便于加强事业单位对采购活动的监管,从而节约采购成本,减少资金与资源的浪费,这对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可以得到一定提升
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便是采购预算,它的合理与否事关事业单位的预算能否平衡。因此,事业单位的上层、财政管理部门、资金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定、实施等过程中必须通力默契合作。这样形成的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机制不仅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对自身的财务管理,而且有利于财务工作可以依照预算规律有序地开展下去,从而使财务管理方向在事业单位的庞杂的工作体系中变得清晰而具体,这也将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中的相关业务部门、财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可以更加良好地开展。
(三)便于政府增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行为涉及范围较广,几乎囊括中国经济的全部领域及各个环节,其采购的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最终的消费都遵从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因此就市场需求而言,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由此看来,中国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更好的加强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过程中的“痛点”
(一)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方面的认识不深
部分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过于表面化,一些操作员工由于对政府采购预算系统知识知之甚少,在实际的工作时往往按照既有的经验进行采购计划的制定,这使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很容易变得不合理。而且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认为政府采购仅仅是很一般的预算种类,其操作人员与上层管理者在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时往往仅重视决算,从而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地位做了淡化处理;另一方面,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资金分配一再被强调是重点,而相应的财政流通监督和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则不太健全,这就导致中国事业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久未落实的现状使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往往仅走了一个过场。同时,政府预算编制往往出现“难产”的情况,预算从批准到最终执行所经历的时间大多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开始预期的时间,这使得时间上预算空缺的情况相当严重,预算的正式性与可操作性往往大打折扣。
(二)政府采购制度监管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现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是政府执行采购行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中国现今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下,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自律性较差等情况相当普遍。其制度体系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制度缺乏对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和管理,制度的监督本应贯穿在采购预算制定完成之后的整个采购过程中,但目前,不少类似于超政府采购计划甚至无政府采购计划等现象却长期存在,这不仅使得采购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财政预算也欠缺良好的互动与沟通。总而言之,缺乏有效的完善的监管体制以及奖惩方式使得政府的采购计划往往缺少科学合理性。
(三)经营运作中采购信息与实际不吻合
政府采购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类经济现象,然而在实际的市场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今社会,信息对各类组织来说在扮演着重要角色,任何行为个体在一定程度上都能运用有效真实的信息来消除组织运作中的各类风险,从而为自身的盈利增加更多的保障。同时,信息不吻合、过程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出现则常常使得腐败以及公司破产等情况时有发生。中国政府采购计划的实行包括制定采购预案、审察、公布采购信息等一系列繁杂的流程,这导致事业单位在采购时不能到收集到与之相关的所有采购信息。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方式不够多元化、信息传播面不广等情况使得采购人员可选择的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方不足。
三、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加深认识,科学采购
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思想的长期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本身有着很模式化的运作方式,事业单位上层领导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都有墨守成规的特点。为了消除内部这种模式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对政府采购计划的认识对中国事业单位而言是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的一种重要方法。为此事业单位应该重视以下基础工作:一、扩大政府采购计划宣传广度,提高单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标准。二、加强从业人员采购理论知识学习和相关能力的培训,从而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采购队伍,同时在单位内部形成优良的政府采购风气,从思想上对提高对政府采购的重视程度。三、各事业单位要将政府采购计划细化到每一个步骤,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同时加强对财政预算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最后的考核,从而让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理有据的有序执行。
(二)健全体系,制度“发力”
采购制度化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是事业单位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现在的采购部门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而规定的。而现实情况是,采购方以择优选择的方式则更利于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政府应适当放宽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也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的政策以保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其实监督工作必须贯穿于在采购全过程,类似于采购计划执行前的财政监督、事中的过程透明化监督和事后的核查监督等工作都必须做到位。
(三)规避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当今我们正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科学有效的信息对任何组织的运作与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在事业单位中,由于采购信息与实际的市场情况的不对称而导致的组织管理松散,供应商的可选择面狭窄等问题使得政府采购往往无法以成批采购的优势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因此就事业单位而言,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首先要加紧打造完备的的信息服务平台,包括网络技术人才的储备、信息的平台、信息查询的方式等。同时,还要慎重审核供应方,建立适当的准入标准;事业单位的采购人员还必须要充分合理的运用行业内部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公共平台,并且通过网络等新媒体渠道全方位收集供应方的有效信息,建立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坚持政府采购网络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流程和采购信息,从而保障更多的与政府的采购条件相符合的供应方能够积极参与到政府的采购计划中来,与此同时,这样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范。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模式在今天看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优势,政府采购制度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仍然“任重而道远”,它有赖于事业单位的上级领导层、财政监管等业务部门的通力默契配合。通过提升各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模式的认知,加快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结合各种措施规避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未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模式必定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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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
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
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篇4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最具本土特色的用益物权,其产生导源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公有制度及立基于其上的二元地上权构成。《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如何设定该种权利的规则一直是一个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相关的条文设计几经变化。制度安排上的举棋不定,一方面体现了立法机关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体现了他们对该种权利所面对的问题、所保护的利益缺乏理性的认知,进而对于解决问题和保护利益的途径选择缺乏足够的自信。学界讨论的焦点聚集于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以及转让的程序、受让主体的范围,对此,《物权法》已有定论。尽管可能存在立法政策上的失误,但成文法国家在制度形成上,立法机关具有优先权,《物权法》的立法选择可以视为对相关问题立法政策得失讨论的暂时终结,并且可以预期基本法确定的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任何立法论层面的讨论并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相较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问题受到的追捧,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的相关规定却备受冷落。与此相应,《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并未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一样,对该种物权设立或取得方式作出具体安排,问题恰恰缘此而生。随着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讨论的暂时终结,遵循物权法设定和解决问题的逻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必然首当其冲进入法学界的视野。作为一个以民法研究为职业的人,我更习惯于、也倾向于从民法的角度界定问题和寻求问题的解决。
也就是用民法的逻辑观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第三人关系中问题的所在和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如此努力获得的成果,才能直接成为对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宗旨的用益物权制度的贡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法仅着眼于规范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并不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作为“母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物权法》的规整意向,用益物权制度必须解决利益并不相同的所有权人、他人都要使用、收益同一个所有物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法律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是:使所有权人依其意思“让出”其所有权的若干权能,准确地说,是让他人分享所有权的若干权能,该他人对分享的这部分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力。科学的物权法体系中不应存在“孙悟空式”的物权,物权法应当为各种物权的设立或取得确定适当的要件事实。作为他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母权”,系自集体土地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的逻辑中,派生于母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唯一可能来源。着眼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属于依《物权法》的规整意向应予规整的问题,但法律却欠缺适当的规则,显示了这个规整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存在着“开放的”法律漏洞。于是本文的问题是在既有的规则体系内如何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这一法律后果,寻求适切的要件事实,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本文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法律结构的分析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学的主要方法,即对一个先验的规则体系的确立。由于存在规则表述和适用的需要,概念构成了规则的基本要素。以概念为基础,以一定逻辑方法的运用为手段,法律规则从观念世界进入现实世界。无可置疑的是,上述法律规则体系实体化的方法仍然是当今世界法律科学的基本方法,是现实世界法律规则运作的基本方法。只有借助法律结构,生活中的利益冲突才能被演绎为法律问题,并得到确定的调整,才不至于诱发更广泛的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寻求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目的在于运用对于这一生活问题而言先验的、实体化的法律规则体系提供的技术和工具,实现保障农民的生存利益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双重价值。也就是要在《物权法》留下的法律漏洞范围之处,整合法律规则体系提供的技术和工具,给出调整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机制,通过对要件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合理运筹,使得对宅基地取得问题中利益冲突的调整同时达到保护农村村民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体现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尊重、保障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目标实现等三重制度目标。本文的具体方案为类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权利设定和取得的逻辑线索,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法律结构的逻辑基点:农村村民的成员权
《物权法》在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母权”的方式的问题上存在的法律漏洞首先体现于对农村村民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主张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之利益的基础和依据欠缺明确的规定。法律必须以既有的权利资源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村民对于土地的现实利益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这不仅是法律本应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当然诉求,也是“尊重财产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利益”的产权配置规律的应有之义。成员权作为社会组织的组成人员在该组织中所享有的权利,为填补上述漏洞提供了适切的权利资源。渊源于农村生产要素的集体所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村民的成员权是乡村习俗与国家意志耦合的结果,它不仅继承了小农经济下农村固有的传统习俗,而且强烈地反映出国家意志干预的痕迹。一方面,成员权是与农民村籍密切相关的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的特殊权利,是一组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身份权。另一方面,国家强力干预下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无偿收回农民土地和其他大宗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义务。可见成员权既有国家法层面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贡献的依据,又有农村社会的道德观、法意识和日常关系网络提供的支撑。以成员权为逻辑起点,界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的法律结构,不仅暗合于我国农村村民“集体潜意识”的深层结构,而且由此推演而生的制度设计可以免除合法性论证的义务。本文认为填补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这一法律漏洞的方式为: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将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农村村民成员权的范畴,按照成员权的运作逻辑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关系的规整。
我国农村并未普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缺位,农村土地使用权无法实行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福利化的初始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均具有浓厚的资源分配意义,就两权均渊源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均具有集体成员身份、义务主体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法政策目标均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有的土地资源平等保障其成员生产、生活条件而论,两者并无不同。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分配场合,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土地资源平等的保障其成员生产、生活条件,显然是法律评价的关键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就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及生产、生活保障紧密相关而言,两者在评价上并无差别。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应类推适用关于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7条、第5条、第18条。上述关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将依法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农村村民成员权的基本权能,并为按照成员权的逻辑解决农村土地用益权分配问题提供了范本。类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为农村村民成员权的基本权能,农村村民请求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为其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直接依法获得,性质上属于成员权,义务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类推成员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场合的运作逻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权依法获得派生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获得宅基地的权利。农村村民不仅有请求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而且有依法请求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关键在于村干部的既定事实前提下,明确农村村民成员权的这项权能,运用权利资源保障农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利益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
自权利基础角度观察,成员权属于法定权利。在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场合,其内容和行使受制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只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行使权利,其请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层面才能获得满足。即使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权利,此种基于身份产生的权利能否转化为其现实利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与权利主体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还受制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满足其权利的条件。当然,在义务主体有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场合,权利主体自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其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成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成立
类推农村村民成员权在土地承包经营场合的实现机制,该权利在宅基地取得场合的实现,亦应通过农村村民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达成。农村村民成员权实现的具体过程肇始于其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申请。该申请明确用地的数量、位置、时间,内容具体确定,属于希望自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要约。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建房用地申请的认可,属于同意农户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承诺。经此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即告成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成型。农村村民成员权的行使推动着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成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成立的过程同时是农村村民成员权获得实现可能性的过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相关,该合同在成立环节上的以下特征及其意义需要详加探讨:
(一)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所属农户合法、正常的要约
一般而言,对于要约人的要约,受要约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承诺,即具有是否成立合同的选择权,但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时,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合同订立过程受到农村村民成员权的制约,包括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宅基地的权利。作为要约人的农村村民发出的要约同时就是其行使成员权的意思表示,由于以成员权的行使为支撑,如果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合法、正常,则受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应当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履行保证实现要约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这里强调的是要约人的要约不仅必须合法,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而且必须正常,即受要约人有能力和条件履行要约中明确的义务。具体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场合,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只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可供建房使用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才有与农户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组成农村农户的自然人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据该法,如果按照合同逻辑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在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农户。而何为农户,其构成及法律性质如何,我们均无法在相关立法中找到明确的答案。且无论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内,权利主体仅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农户如果不能在这三类权利主体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就无法获得权利能力,自然无法订立有效的合同,于是为通过合同机制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我们无法不追问农户的法律性质到底为何,并无法回避对此问题给出适切的回答。进一步,这一问题不仅牵涉到农民对土地的实体权利,而且与权利救济的诉讼构造直接相关,其意义绝不止于本文所设定问题的范围。与此适成对照的是,这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无论在解释论还是在立法论层面似乎均未引起民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尽管本文也无力究明农户这一本不应出现于立法中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但这不影响在既有的权利主体框架内对其性质进行准确诠释,从而确立其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地位及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地位,这也是法学应有的贡献。首先,农户不能被界定为法人,其原因在于,农户无法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其次,农户也不能被界定为其他组织。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秩序结合而成的团体。法律上的其他组织一般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其是否存在是法律评价的结果,而农户是否存在及范围如何是一个事实问题,与法律评价无关。
另外,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也不是农户存在的必要条件。第三,作为合同主体的农户只能被解释为相应自然人的组合,其只是相应自然人的代名词。农户欠缺组织机构,无法形成独立于其所代表的自然人的利益与意志,并不是独立于其所代表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表现为农户的合同一方主体,不过是被在事实上认定为属于同一农户的自然人而已,当相应的自然人为复数场合,该等自然人共同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具体到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场合,该等自然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并将共有因此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名义上只能归属于某一自然人,但这一权利依然归属于其所属农户代表的多数自然人,因为同一农户的其他自然人将因取得农户取得宅基地而失去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是客观化的合同
借助法律漏洞的填补,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不论在合同主体上,还是在合同的成立上都受到了法律具体而确定的规制。法律原本即已为该种合同的内容设定了具体的范围和标准,并配备了严格的行政确认制度,为这些管制的落实提供程序保证。也就是说,在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场合,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国家为保证土地政策的实现,通过立法将其确认的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用地行为客观化,由此客观标准作为一个功能的法律概念取代了意志,并使这种合同带有了制度的性质,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受到法律规制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制度。即便如此,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过程依然应被理解为合同成立的过程。在体现为从形式向实质、从主观向客观方向的民法发展趋势中,客观化并不只是个别的现象,理性的人、物、取得物的方式——法律行为也确实在演化为客观的利益载体、货币与法律利益裁量,但法律行为这件外衣毕竟在民法的调整机制中依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事实上将契约连续地考虑为制度、组织的主要意义,也不过是为了基于对当事者形成制度和组织共同目的的考虑,实现对连续和协助的关注,从而可以合理应对在契约上出现的连带契机,即社会因素。毕竟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过程存在着农村村民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等明确的表意行为,此种明确的表意行为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必备要素,同时也是表意行为决定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在缺乏表意行为场合,无论如何不会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后果。正是此种申请和同意的机制,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仍然可以保留合同的外在形式,并适宜以合同机制加以诠释和规范,但这种合同是客观化的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长成: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生效
利用合同机制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必须保证国家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为达此目标,政府的审核和审批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有关政府的审核和审批,合同不生效,也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或取得的法律效力。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同时达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渊源于农村村民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与该种用益物权设定受制于政府的行政确认行为的双重效果。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审核和审批并不是一个法律性质明确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上,现行法并未有效解决国家权力与农村村民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欠缺应有的尊重,也会导致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的怀疑。
国家不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其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首先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高于个人和集体权利的、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法益。立基于限制权利必须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这一理论预设,遵循比例原则,在保护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权利场合,目的与手段间应有适切的关系,侵越受保护的法益,不能逾于被认可的目的所必要者。即使目的应予肯定,所选择的手段也不能逾越合理的限度。尤其对于权利的限制,应适用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小限制的原则。设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制度安排时,在实现国家所保护之法益的前提下,必须选择给集体和个利带来最轻微侵害的手段或尽可能小的限制。依此,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审批应理解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因为行政确认是针对已有权利、资格或是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而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这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许可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获得这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
尽管《土地管理法》第62条关于行政审核与审批的规定,使得仅有农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意,尚不足以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但是按照物权法原理,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非由国家行政权力创设是毋庸置疑的。必须肯定,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设立渊源于农村村民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合同,但只有生效的合同才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这使得基于合同机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可以合理定位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行政审核、审批的关系,行政审核与审批程序应该被解释为法律为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设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即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与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未经审核与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不生效。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行政确认审查的主要事项为: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占用农用地、是否超过法定标准、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据此,可以推断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管制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维护的法益是:管制土地用途、控制用地总量、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需详加分析,以上三项法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特别生效要件,对农村村民成员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施加限制即可达成。在此前提下,无论国家的目的多么无可指责,所保护的法益多么崇高,都不能正当化对集体或个利的进一步限制。
篇5
(1)青少年问题大多可追溯到缺少良好家教。近年,我国青少年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如:逃学、过度沉迷游戏、过早性行为,甚至为小事伤人杀人;还有各种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等。出现问题的青少年,多来自于家教欠缺的家庭,长期缺少成年人负责任地对其指导和管教——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来自于单亲家庭、或父母溺爱放任造成。他们缺少是非善恶观念,缺少规则意识,性情偏激。家长到孩子问题比较严重时,才意识到管教缺失,为时已晚,即使孩子行为得到纠正,也已错失许多良机,很难再得到最好的发展。特别对于身处社会底层、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希望用辛勤工作为儿女换来富足生活、美好前途的家长,这种打击是极为沉重的。(2)家教缺失源于家长缺乏家教意识和方法。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教育孩子的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许多年轻父母,是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迎来下一代。要给予孩子比较恰当的教育,对他们而言不易做到。何况他们中有些人,自己成长过程中就没受到好的教育,对下一代的教育方面更是一片茫然,甚至没有教育的意识。(3)有些年轻人对自身的行为控制能力比较差,沉迷于游戏、连续剧、玩手机上瘾、或过度喜欢打牌打麻将等,并不会因为孩子的出生而改变长期的习惯,也意识不到自己给孩子树立了负面榜样。(4)年轻人本身也刚步入社会不久,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让他们无暇学习育儿经验,即使知道良好家教对孩子极有好处,但缺乏相关经验,因而无从着手。(5)要提高家教水平,先要提高为父母者自身意识和水平。因此,提倡对大多数即将为人父母的年轻人进行培训,教给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为他们提供明确可行的指导,帮助他们少走弯路。而且良好家风还能代代传承,对整个社会将形成长期正面影响。这将是一件造福家庭造福社会的善举。
2针对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可行性
(1)由于血缘关系,父母都希望子女有个好未来,也知道良好教育的重要性,但因缺乏经验和方法,很可能导致家教无效甚至失败。如果在为人父母之前和之初,能得到关于孩子培养方面的培训,初步掌握一些简洁明了易接受的育儿经验,知道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来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就会顺畅得多,其子女成为问题少年的概率将大大降低。如果培训渠道方便,年轻人会很乐于接受,还可以从这种学习中看到希望。这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极有好处。通过对家长的教育,达到教育下一代的目的,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对恋爱期青年进行此方面的教育,可增强其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激发其上进心,对下一代产生比较好影响。青年受到此类教育,对其本身也是学习塑造的过程,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明白自己首先要上进,走正路,孩子才更容易有个好未来。(3)家教意识和方法,可以通过临时教育获得。家教不需要高深理论支撑,操作不难,只要对孩子有爱,可在日常点滴中进行。许多年轻家长意识不到对孩子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将其点醒,有了主动性,方法很易习得。若直接教其方法,可立竿见影用于实践。(4)对年轻家长的培训,如需大范围进行,个人和团体的力量显得单薄,应由社会来组织进行。由政府牵头,通过社会各方面协助完成,在现有条件下完全可以做到。整体花费并不大,但后续成效却会非常显著,可以极大节省为问题孩子纠偏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将逐步显现。培训平台搭建完成后可长期使用,后续不断完善即可。所以希望对家长的教育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特别是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采取行动,让它早日发挥作用。
3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方式方法
(1)推广方式建议:因国人纸媒阅读少,手机普及程度很高,以手机作媒体推广最容易。内容载体可采用、网站、手机app等;形式可以是:文字音频视频游戏等。微信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方式,采用的方式最易被接受。因为要吸引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员访问,所以操作要简单方便,采用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登录最为便捷。网站是功能最全面、容量最大的载体,各种内容可长期留存,也极适合用于家长培训。可由链接进入网站,也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将网址发送于结婚登记预留的电话上,或者进行产前检查预留的电话上,或者将网址印于传单上供随时取用,也可以将和网站的二维码贴在墙上和宣传栏上,方便年轻人随时扫码。还可以开发育儿知识的手机app,可通过相关链接下载,或由结婚登记人员、工会工作人员、青年工作者,帮助把app装入准备结婚的年轻人的手机;或者直接在针对大中专学生,技校学生等即将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的手机中预装此类程序,让他们能随时接受此类知识的熏陶。鉴于中国传统观念,未婚青年不会在公开场合表明自己关注孩子教育问题,此类内容更适于采用网站、手机app、等形式,且最好是有文字、图解、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以方便不同文化程度、有不同习惯的人群关注。(2)纸质印刷媒体方面,可印刷成手册随结婚证同时发放,或存放于乡政府办公室、乡村卫生院、信件收发室等处;青年人比较多的大企业,也可以在休息室?娱乐中心存放印刷品,供青年们随时取用。
4针对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内容
(1)从孕期到婴幼儿、学龄各阶段的基本注意事项和教育方法,以基本知识普及为主,简明易懂;并可通过链接学习到更多相关内容。可利用各种媒体原有的内容,只需组织人员加工整理即可。(2)要有针对家长的文字、音频、视频,也有适合各年龄段孩子的故事、儿歌、音乐、趣味知识、有益的动画片、有助于智力开发的小游戏等内容的影像、音频、视频,内容都可以在线观看或下载,且不断更新补充,以最大程度方便年轻家长的育儿过程。(3)作为以各种知识层次的年轻人为对象的知识普及,内容要通俗易懂,引人入胜,有理有例,正反兼举;让年轻人既能获得正面经验,也能吸取反面教训,以增加他们主动学习育儿知识的动力。提供的教育方法,要条理明晰,具体,易于操作。
5针对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注意点
(1)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对象要广,尽量多覆盖适龄人群。应该采取强制性的推广方式,仿照西方,青年必须参加政府举办的父母学校,培训合格才能领到结婚证——因为在没有孩子之前,许多青年意识不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青年,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恐怕他们不会主动参与。(2)对家长的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投入经费,投入人力,长期持续进行,以取得广泛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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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方面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目前我国进行的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中心和核心环节是课程实施,而课程实施的主要实现途径是课堂教学。因此课堂教学改革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教学改革,离不开教师的直接参与。教师教学水平直接决定着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的成败。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立积极有效的教师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教学评价是整个教育评价的重要环节。从理论上说,教学评价主要由两个目的:一个是提高教师的效能,即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明确目标、衡量结果、评判等级、奖优罚劣或解聘不称职的教师来保证教学质量。另一个是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即通过评价,发现问题,提供给教师自身的优缺点信息和建议,协助教师不断完善自我,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发展水平。
与上述两种评价目的相对应的评价制度是:奖惩性教师评价和发展性教师评价。作为终结性评价和量化评价,奖惩性教师评价以奖励和惩处为最终目的,通过对教师工作表现的评价,做出解聘、晋升、调动、降级、加薪减薪、增加奖金等决定,这种评价直接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势必会影响教师的坦诚态度,导致教师的积极参与度不高;而发展性教师评价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为最终目的,它是一种双向的教师评价过程,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和谐的气氛贯穿评价过程的始终。在新的教学理念引导下,发展性教师评价成为教学思想领域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
不论是奖惩性教师评价还是发展性教师评价,都需要评价主体来评价。教育评价具有多元主体性。而作为教育评价的子系统—教学评价的多元主体性也存在其合理性。“教师评价主体是教师评价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
教师教学评价的主体一般有: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者(领导)、同行、学生、教师、家长、专家等。评价的目的直接影响着评价主体的选择。评价主体需要的差异性使得评价方式和结果不同。学校管理者对教师进行评价是要考核教师能在多大程度上完成工作要求,主要是考核教师的外在行为表现,教师绩效评价的主体应为学生、同事、领导;教师个人对评价的需求是出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使教师发现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足,以使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这时的评价主体就应该是教师自己,因为教师最了解自己的教育价值观念,最了解自己的内在心理活动。因此在对教师教学进行评价活动时,要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选择合理的评价主体,并将经济、效率等因素考虑在内,力求评价的最优化。
二、对教师教学评价的主体性分析与探讨
1.管理者(领导)评价
管理者评价主要由学校领导来执行,学校领导评价中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并存,其中大部分学校以奖惩性评价为主。教师教学评价直接与学生成绩挂钩,尤其是以升学率作为对教师教学的认可度。发展性评价主要是学校领导通过听课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督促和指导,且日益成为学校关注的重点。但学校领导忙于行政工作,无暇顾及教师教学,这也是学校领导疏忽于教师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原因。
2.同行评价
从理论角度出发,教师教学评价应由其同事和学校教学负责人(如教导主任)来具体操作,他们在教室里听课、检查教学,更广泛更全面地收集相关信息,但这一作为的负面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因素如利益关系、个人主观态度等会影响同行与领导对教学工作评价的投人,以致影响对其评价的客观性,无法了解评价者的真实想法。某校在对1985年以来的“同行评价和领导评价”的分析中得出,同行评价主要或只能作为教师自我教育的手段,不能作为决策依据,要么全优要么全差要么弃权的评价结果存在着相当大的普遍性。
3.自我评价
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注重教师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教师主体意识的形成,因此教师教学自评有利于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开展有效的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与成长。
教师自我评价是教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对象依据评价原则,对照评价标准,主动对自己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的活动。它是一个批判反思的过程,更是一个自我提高的过程。教师的自我评价有利于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对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是实施教师终身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我们的自我评价充满着危险。作为教师,我们工作中都有盲点,有时我们看不清它们,因为它们离我们太近。”同时不应忽视的是,教师自我评价可能会导致个人夸大自己的绩效。人们有把自己不良的绩效归咎于外部因素的倾向。
4.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方式属于直观评价范畴,是以评价者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一种评价方法,应用较为广泛。专家评价由于专家本身的特殊身份和独特的视角,评价着眼点更多的放在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否达到教学目标等方面上。充分发扬专家的鉴赏加评价方式,并对教师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关的建议,将有助于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5.学生评价
教学过程的理论研究表明,教学是师生双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学生既是教学的对象,又是教学的主体,教学效果在他们身上得以体现。教学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技能,引起学生在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理想变化,因而教学中的主要矛盾是学生。教师的教学是否已经使学生获得了预期的学习效果,这是教学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学生最有发言权。但亦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章立早认为,教育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对教育现象的“价值判断”活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人们认识外界环境或自身状况的两种最基本的方式。所谓“事实判断”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判断”,是个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价值作出评判,主要解决是好还是差的问题。教师评价直接关系到教师是否被聘任和能否晋升职务等切身利益,必须以严肃和公正的态度来处理。由于学生年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教师的教学意图不一定全部都告诉学生,因此学生对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情况只能具有“事实判断”的资格,也就是说只能描述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情况,没有资格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即没有资格评价是好还是差。
把评价的权利教给学生,师生共同在交流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是现代教学评价的一个新理念。构建合理科学的教学评价规范和制度,是中小学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重要保障。
6.家长评价
从已有的研究看,家长评价更多的是集中在学校管理、学校规划上,而较少地对教师具体教学做出评价。家长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主要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基准,以获得知识的多寡、班级升学率为评判标准,也就是说更多的是从教学结果而非教育过程来关注教师教学。课堂教学作为相对封闭的环境,教师对家长参与课堂教学是排斥和反对的,他们认为家长参与会扰乱课堂秩序,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而家长对参与教学评价亦不积极,在中国尤其如此。中国传统的尊师重教思想使得学生家长对学校存有敬畏心态,家长会是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主要方式,而这种单向的家长—学校交流也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讨论话题,即使这种家长会的交流方式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参与学校教学评价,将是一个长期和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建立以自我评价为主,多元主体的参评体系
课堂教学的主要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因此教学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教师和学生更多地在评价中发挥作用。现代教学评价强调自我更新自我调控,更多的从自我接受的角度评价教学工作。在评价方式上讲究自我评价为主,对自身的课堂教学活动不断进行判断反思和分析,不断自我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一)统一和具体化教师自我评价的标准性
教师教学自我评价要能够有效地得以开展,合理、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基础和关键。学校的管理者和上级行政负责人要组织教师与专家共同商讨,确定教师自我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具体说来,教师自评的标准采用半开放式评价,为教师提供基本的分析框架,但不过分细化各项指标,留出教师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反思的空间。同时,指导教师采用可操作性强的评价尺度,如现今流行于教师群体中间的博客日志、反思日记,引导教师详细具体的分析自我,并发现不足自我改进。再如通过教师学习者的经历和教学自传获得教学洞察力,提高课堂管理水平,等等。为了使自评的内容更加真实、客观,避免教师在进行自我评价时出现不顾实际地抬高自己、文过饰非的现象,必须将自我评价与教师的晋升、提拔、奖惩等各种个人利害关系脱钩,使教学自我评价的教育性原则得以正确地体现,其正确的导向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
(二)建立规范的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制度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带来的是教学、学习与管理等多方面的积极互动,影响的是学生、教师等的促进性发展。因此,深刻认识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积极探讨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策略或实践方式,建立合理的规范与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一种规范学生参评制度是合理科学评价的必要条件。制度是行动的保障,没有制度规范与指导的行动,易带来实践中的松懈、拖拉甚至敷衍。通过制度规范的制定,可以对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意义、目的、要求、程序以及整个参与方式等进行规范。学生依照参评标准对教师教学评价,更能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教师的优势和特点。当然,学生参评工作需要学校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以避免在日后的课堂教学中因学生参评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中小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三)评价主体多元化
篇7
一、土家族民俗文化的自发展示
这似乎是一个成功作家必经的文学之路――在对时代事物和人生经验的描摹状写等方面,每个作家似乎都经历了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简单到复杂等相似的创作美学变化。孙健忠的小说创作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艺术变迁的过程。正如他日后所提及:“从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孜孜追求上,开始了自己的创作。”“我片面地着重于形式上的卖弄,而比较忽略在内容上的开拓。我很重视生活的舞台、布景和道具,却轻视了始终活动于舞台中心的人。”[3]“由于片面追求所谓民族特色的结果,我的视线便局限在一些外在事物上,不能投向生活的深处。”[4](P392)然而,恰恰是因为孙健忠踏入文坛之初其小说创作更多地侧重于寻求作品的外在民族特色形式,以及对民族生活外在事物的刻意强调的倾向,对本民族民俗文化元素的自发展示成为他小说创作尤其是前期小说鲜明的土家族文化意识内容的构成。
土家语是土家族民俗文化的核心构成元素。土家族虽然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族文字,但有着至今仍在土家族聚居地区使用和交流的土家语。在孙健忠的早期小说创作当中,我们不难发现作家对原汁原味的土家语的自我借用和自发展示。如小说《一只镶银的咚咚喹》就提供了十分丰富的土家语元素,为整个作品敷涂上了一层绚丽的艺术色彩。小说对诸如毕兹卡(土家族人自称)、麻麻崽(姑娘)、惹布由(孙女)、西兰卡普(土花铺盖)、翁巴崽(后生)、伢尼尼沙哈太(不懂你的话)等土家语元素的援引和借用,将土汉两个民族儿童纯真的交往和纯洁的心灵表现得精细入微、童趣横生。在小说《五台山传奇》和《木哈达的狗》等作品中,作家再次展示了哈力(狗)和洛卡妮(妻子)等数量丰富的土家语元素。通过对土家语元素的展示,不仅加深了作品本身的民族特色,还极大地加强了作品所揭示的土家人解放新生和土汉新型民族关系等主题。
土家族的日常生活习俗是土家族民俗文化的又一重要构成元素。在广大土家族地区,其日常生活习俗元素也得到了相当完好的保存。作为一个以描写土家族人民生活为己任和追求民族特色及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作家,孙健忠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将土家山寨的日常生活习俗元素纳入自己的小说创作,让土家族日常生活习俗鲜活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令人目眩神迷,沉醉不已。在思考和总结个人前期小说诸如《五台山传奇》《春水长流》《“老粮秣”新事》《甜甜的刺莓》《乡愁》等对本民族日常生活习俗描写的经验基础上,孙健忠的长篇小说《醉乡》可谓对土家族日常生活习俗元素展示的集大成者。在小说中,婚丧礼仪、吵架斗殴、墟场风貌、妇姑勃G、山歌传情、请客送礼、架梁起屋、说媒提亲……其土家族日常生活习俗元素呈现的“厚实与繁荣程度,真令人叹为观止”[5](P50)。《醉乡》对土家山寨日常生活民俗元素的展示,无疑进一步扩充了作品的社会生活内容,丰富了小说的土家族民族内涵。
除了对上述土家族民俗文化元素的展示之外,孙健忠的小说还较全面、细致地展示了包括居住、生产、衣着、饮食等在内的土家族众多民俗文化元素。通过对土家族民俗文化元素的自发展示,清晰地再现了土家族人民的社会生活和精神心理面貌,在某种意义上达成了作家把描写本民族和土家族地区人民的生活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的文学理想和目标。
二、土家族民间文学的自觉承袭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和生活中创作的口头文学作品。”[5](P1)土家族人民在征服、改造自然与反抗压迫、参加斗争的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生动感人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口头文学资源,并世代传承延续下来,在土家族成员之间广泛传播。与大多土家族成员一样,孙健忠是耳濡目染着本民族民间文学成长起来的。土家族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给童年的孙健忠以文学熏陶,也埋下了他日后文学创作梦想的种子。
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起,孙健忠越来越认识到本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之于他小说创作的特殊意义,故而60年代初在上调湖南省作家协会担任专业作家不久,孙健忠就报名参加了省里派往湘西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调查组。通过深入土家族地区,开展民间文学调查,他进一步熟悉、理解和掌握了土家族民间文学资源。后来,孙健忠偕同妻儿回乡返里,迁居湘西土家山寨,在与故乡人民的共同劳动生活中,作家再次接触和仔细体察了土家族的民间文学资源。他回忆说:“作为一个文学工作者,我没有忘记留心观察他们的性格、习惯、表达情感的方式,了解他们的过去和现在,……至于那些活在他们嘴上的故事和传说,令我倾倒的《摆手歌》和《哭嫁歌》,更是我艺术学习的必修课,从中吸取了丰富的养料。”[7](P173)在孙健忠的早期小说创作中,对土家族民间文学的穿插引用,进一步彰显了作家对民族特色的艺术追求。如小说《一只镶银的咚咚喹》在构设主要故事情节的同时,另外为读者娓娓讲述了一个关于土家族民间乐器咚咚喹由来的故事。小说通过对咚咚喹民间故事的穿插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对作品土汉新型民族关系主题的表达,过去曾是民族冲突和斗争象征的咚咚喹,如今却被土家人当作友好的礼物赠送给了汉族儿童,成为土汉民族友谊新的象征。小说《木哈达的狗》亦提供了非常可观的土家族民间文学信息,尤其是对“狗尾巴续粮种”的民间故事的穿插引用,更是把土家人对狗深厚的感情生动地表现出来。
土家族地区素有“歌的海洋”之称。孙健忠在小说创作过程中显然没有忽略对本民族民间歌谣的审美效应的自觉借鉴。对土家族民间歌谣的借用和承袭,在小说《醉乡》中十分引人注目。如小说后半部写到了天九家竖新屋上梁时的情景,老木匠开口所说的梁木的来源和砌屋的根古,以及对主人的祝愿:“土王坐在老司城,一统乾坤,/修金殿,砌午门,凉洞热洞自生成,/内金殿,外罗城,四海都闻名。……”就是对土家族民间歌谣“上梁歌”的直接引用,恰好呼应了新时期农村改革带来的土家族社会生活新变化这一主题表达。而小说中香草对矮子贵二的山歌传情以及大头猫对香草山歌传情的回应等细节描写,如“人家栽菜你不栽/园中哪有好菜苔/人家织布你不织/脚上哪有悬边鞋”和“郎在窗边打一望/ 姐在溪边洗衣裳/唱个山歌丢个信/棒槌打在岩头上”等也明显套用、化用或承袭了土家族的“山歌”与“情歌”等歌谣,颇具土家族的民族气息和民族色彩。
小说《舍巴日》作为孙健忠创作转型期的重要代表作,是作家对本民族民间文学资源逐步深挖和不断思考的产物,以丰沛的文化蕴涵和娴熟的艺术手法,奠定了孙健忠后期小说创作的风格和基调。《舍巴日》引用了“舍巴歌”(摆手歌)当中的“天地人类起源歌”的部分章节,比如“滔天的洪水退了,/世间上没有人了,/只剩下葫芦船上的两兄妹,/阿哥叫布所,/阿妹叫雍尼”等在作品中反复迭现,缀接完成整个小说的文本建构。其实“舍巴歌”本身就是土家族的“创世纪史诗”,蕴含了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信息。小说《舍巴日》对土家族古歌“舍巴歌”的承袭和引用在此负载了新的美学功能,由民间文学触发创作主体的文化思维,继而开启作家对本民族历史文化寻根的深层意识。
三、土家族文化之根的自省审视
土家族历史文化之根的审视,是孙健忠小说土家族文化意识构成的第三个方面,是在土家族民俗文化元素展示和民间文学资源承袭二者基础上的继续掘进与纵深架构,表现为自省、反思的特征。土家族历史文化寻根的自省审视,再度强化了孙健忠小说创作的民族文化质感及其民族性内涵,进一步彰显了作家的民族责任意识与民族使命感。如果说孙健忠前期的小说创作,主要是以作家本人的生活经验为基础进行艺术概括与加工处理的文学产物的话,那么在他后期的创作中,孙健忠开始意识到并自觉将其小说创作纳入土家族历史文化寻根范畴,力图从对本民族历史回眸和对民族文化劣根性批判的视角出发,重新演绎土家族历史文化进程,聚焦民族文化劣根性与整个国民以及整个人类的弱点,逐步上升到对民族性、国民性和人类性三者并置结合的审视与把握。
作为孙健忠小说创作转型的标志,《舍巴日》通过借鉴拉美魔幻现实主义表现手法,以寻踪土家族历史文化进程为线索,集中展示了土家族亦即人类社会所经历的四种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表达了作家对本民族历史文化和未来发展趋向的深沉思考。作家以宽广的历史开掘意识,将本民族的千年历史文化进程纳入小说,把土家族所经历的原始文化、农耕文化、商业文化、城市文化等四种文化“进化”层级置于同一时空背景下,分别进行各自的演绎以及展示不同社会文化形态之间的冲突与碰撞。掐普是土家族原始文化的象征。掐普生长的“十必掐壳”原始部落是土家族最初层级的社会文化形态。这里的人自称巴人,讲最古老的巴语,过着采集和狩猎的生活。巴人就是土家族的祖先。第二“进化”层级的“里也”村是土家族农耕文化形态所在。人们住大瓦屋,穿布缝的衣裳,以种植水稻为生。如独眼老惹耕种一辈子,他要在田里种出金子来。第三“进化”层级是宝亮打工的马蹄街。马蹄街是商业文化形态的所在地。这里有着满街的店铺,进行着各种买卖交换。第四“进化”层级则是宝亮两个哥哥所去的远方城市,那是城市文化形态所在,也是土家族融入未来的发展趋向。《舍巴日》以掐普“穿越式”的爱情和婚姻遭遇,表现了原始文化在农耕文化面前地位的陡然失落,以及被替代的尴尬;更以独眼老惹传统的耕种面对突发自然灾害时的无奈叹息和最终面临失去田土(被机器耕种取代)的隐忧,渐次揭示了土家族和人类社会文化形态不可扭转的上升发展趋势。
在小说《舍巴日》之后,孙健忠继续沉潜本民族历史内部,发掘土家族历史文化之根,剖析土家族文化劣根性,并将其与对整个国民及整个人类的弱点审视相衔接。长篇小说《死街》正是孙健忠对土家族文化心理和整个国民文化心理及人类人性弱点予以审视和批判的艺术产物。孙健忠从容不迫地出入于小说文本,运用现代意识洞悉和透穿近现代湘西土家族以及其他民族的社会人生,从民族前行的沉重步履中,作家敏锐地感受到传统文化因袭的超重负荷,提出要对土家族文化劣根性予以审视和批判。小说采用荒诞离奇的叙事手法和别具魔幻色彩的艺术想象,塑造和勾画了窝坨街民的文化劣根性。窝坨街是近现代湘西土家族及其他民族社会的变形和缩影。窝坨街民封闭、保守的文化心理,愚昧、怯懦、极端忍让的民族性格和荒诞不羁的巫鬼迷信崇拜,正是土家族在千百年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世代延续的民族文化劣根性的真实写照。民族文化劣根性深深地戕害着土家族成员的精神,极大地阻滞着土家族的社会文明进程,惟有给予最严厉的诅咒、剖析和审判,才可能实现作家所期许的民族“涅磐”新生。此外,《死街》的现实意义所指又不仅仅局限于土家族及其他民族,更将整个国民与整个人类纳入作品的审判视野,显示了小说丰富的层次性和包容性。“莫良卡梯,我们共同的祖先,你能否给我们一种权利,让我们来审视这个民族!不,我们应审判人类!”
四、结语
诚如孙健忠本人所言:“我义不容辞地以繁荣本民族的文学事业为天职,决心用自己的笔,记录下土家族的历史与现实,以强化本民族的自我意识,与其他民族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对话,促进彼此间相互认识和理解。”[8](P261)从?????对土家族民俗文化元素的自发展示,到对土家族民间文学资源的自觉承袭,再到对土家族文化之根的自省审视,孙健忠小说的土家族文化意识建构日益深入和丰盈,其民族特质和文化内涵表达几近完美。总之,如此数十年如一日对土家族文化意识的矢志不移的自我坚守,彰显了一个严肃作家强烈的民族使命感与责任感以及自我民族性追求,这在今天是尤其可贵的。
注释:
[1]吴正锋:《孙健忠:土家族文人文学的奠基者》,文学评论,2008年,第4期。
[2]彭继宽,姚纪新:《土家族文学史》,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
[3]易知:《投身生活激流写<醉乡>――访土家族作家孙健忠》,文学报,1984年11月15日。
[4]孙健忠:《乡愁》,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凌宇:《神酣意热话<醉乡>――写给孙健忠同志的一封信》,读书,1985年,第8期。
[6]赵志忠:《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概论》,辽宁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篇8
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工业中又以重化工业为主,轻工业被置于次要地位,产业结构失衡。在改革开放时,恰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日本和东亚新兴国家因为收入的持续增长,工资成本快速上升,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我国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迅速增长,带动了我国轻工业部门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端制造业,很多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中国作为其生产基地,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90年代后,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明显提高,改变了过去初级产业占据统治地位的局面,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加工贸易开始迅速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层次的提升直接带动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2006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约90%都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完成的。
2我国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作用的实证研究
2.1研究思路
在我国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增长缓慢,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对外贸易出口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相比之下,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相当活跃,由于这两类产品的出口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说明我国贸易总量的增长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主要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
从图1中看到,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而科技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到2006年,两者的出口总和占总出口的85.74%,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而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出口,越是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越高。(见表1)
从表1中看出,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6年分别为87.3%和71.2%,而且这个趋势在不断扩大,而纺织品服装加工贸易出口占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加工贸易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作用不可忽视。
2.2模型的建立与数据选取
通过研究上述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在各产品出口中的比重与各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TC)的相关性,来验证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
贸易竞争指数(TC)定义为:TCij=(Xij-Mij)/(Xij+Mij)
它表示i国j部门的产品的净出口与该部门进出口总额的比,其中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TCij的取值范围是区间[-1,1]。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大于0,则表示i国j部门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净出口部门;反之,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小于0,则表示该部门是净进口部门,具有比较劣势。
2.3检验结果
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所占比重为解释变量,以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被解释变量,验证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推动作用。(见表2)
从上述得出的相关矩阵来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之间存在较大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不断上升,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竞争力不断的增强,可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商品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加工贸易在其中的推动作用,按此思路我们在二者之间建立回归方程,进一步研究其量化的关系。
选取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为解释变量,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Y)为被解释变量,运用SPSS软件计算,根据分析结果建立一元回归方程如下:
Y=-3.614+0.04X
(-3.954)(3.806)
R[2]=0.617;F=14.483
方程式的拟合优度为R[2]=0.617,F检验值为14.483,解释变量t检验值为3.806。其检验结果都大于相应得临界值,说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作为解释变量是显著的。其经济意义说明,从1996年到2006年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会上升0.04。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加工贸易的发展为中国成为全球高新技术产品的制造基地提供了可以利用的便捷途径。
3政策建议
3.1加大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延长国内产业链
充分利用和不断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积极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配套产业的快速增长提供微观主体。最终带动中国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延伸加工贸易在中国的产业链条。
3.2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产业发展
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改造传统加工贸易产业,提高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技术含量,还要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设立具有标志性的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植性政策。同时积极培养相关的知识型、技术型人才。
3.3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发展
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资源和劳动力丰富的相对优势,而且地域辽阔,中国的资源性加工产业也大多数集中在这些地区。引导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沿海地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从而使得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
3.4加强监管
加强海关、质检、港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管理体制,遏制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活动,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为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廖涵.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郭建宏.中国加工贸易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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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蒙教育,以德为本
《左传》中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这句古训告诉了我们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性。我国的传统家庭教育中德育智能至上,特别重视个体的自我教育和儿童的行为习惯的养成,而现代家庭教育的德育智能已逐渐弱化,人们对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的智育期待冲淡了对德育的要求,面对如今社会上许多道德退化的现象,我们在无奈遗憾的同时,其实也应该对教育产生深思,而作为第一启蒙教育场所的家庭来说,传承“德育为本”的传统也显得尤其重要。德育,说白了也就是教育孩子如何做人。作为家长应当明白,子女的学习成绩并不是衡量孩子是否成才的唯一标准,更应该关注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将子女如何做人摆在家庭教育目标的首位。也许各个历史时代的德育的具体内容并不尽相同,但以德教为本的原则不会变。德育为本,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家庭教育的一个普遍规律,是素质教育的基础。
2. 尊老爱幼,家睦邻和
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慈子孝,君义臣忠、兄友弟恭等观念至为深入,这些观念也是培育家庭和睦气氛的肥沃土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与否关系家庭兴败福祸,因此,家庭和睦是家教思想的重要内容。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对儿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传统教育中这种自上而下的道德教化使儿童从本身的生活体验中获得尊老敬长的情感,自然而贴切。先天的血缘关系加上后天的养育关系,使儿童在和睦的家庭气氛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对家庭群体感的认同和对家长养育之恩的孝敬情感,这种天然的情感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力量。尊老爱幼是一个家庭和睦的必要条件,尊老爱幼可简单地归结为孝与慈这两种思想,孝不仅在于供养,还在于尊敬;“慈”则是长者爱护幼小,孝慈思想在当下的家庭教育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在家里能够做到循人伦礼仪,延展到社会上才会以礼待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的母亲具有传统妇女所具有的多种美德,同时,她也要求我们按照她的道德标准处事做人,因此,我们兄弟姐妹虽然各自组建了家庭,但还是在一个锅里吃饭,在母亲的影响下,大家你尊我爱,和睦温馨。我的女儿自出生后就跟我一起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她从小就知道好东西要先孝敬老人,对待邻里、伙伴,她知道尊敬老人,爱护幼小,是个远近闻名的“小可爱”,走到哪里都受欢迎,这也使她获得了自我认同感,形成了一种成长的良性循环,为她良好性格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 勤奋节俭,自强不息
对于当今很多家庭来说,特别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孩子们,“节俭”已经成了很陌生的一个词,父母长辈们宁可苦自己也不肯亏待孩子,许多孩子很难体会甜蜜生活的来之不易,对生活中的享受觉得理所当然,他们不能承受物质的挫折与艰苦,更不能承受精神的挫折与艰苦。古人云:“成由勤俭败由奢”,勤俭自强是我国人民历史经验的总结,不只是为人之道,治家之方,也是兴国之策,也是让一个人愿意坚强面对困难的基础。坚强的品质是在日常生活中坚持磨砺的结果,这是那些多少有些流于形式的“挫折教育”无法达到的,没有现实不断的磨练是不可能修养成“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的高尚人格的,而这种高尚的人格才是中华民族的气节所在,要使这种人格成为中华儿女普遍的追求,必须依靠家庭的熏陶和培养。
4.诚信克己、慎言向善
中国古代教育家和思想家十分重视诚信在家庭教育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作为一种美德被提倡和宣扬。《弟子规》中说:“凡出言,信为先;市井气,切戒之”,主张言而有信,说话文明。在儿童教育中,它主要倡导儿童要诚实守信、见贤思齐、对人仁慈等,古人还主张语言谨慎,言必有据,说话吐字,要重而舒缓,这些都是当代教育所追求的良好品质。“民无信不立”,以此来要求下一代的言行,培养诚信的品德也就成为家庭教育的重要任务,形成了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
1.握拳变握手,共同创和谐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虽提倡尊老爱幼,六亲和睦,但这都是以家庭成员各自恪守自己的角色规范为前提的,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信奉“棍棒出孝子”,对孩子稍有不满就挥舞拳头。我们在传承祖先优良传统的同时,不妨将紧握的拳头展开,握住孩子的小手,将居高临下的俯视改成蹲下身的平视,耐心了解孩子的想法,真正理解孩子的需求,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孩子们从各种开放渠道所接受的信息有时候远远超过了忙于工作的家长们,而且,孩子作为年轻的一代,他们掌握新鲜事物的能力和速度也明显高于家长,无论从心理角度还是从生理角度,孩子在信息的学习和运用上,都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能。因此,作为家长,应该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勇于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必要时放低身份向孩子学习。在一个家庭中,在遵循长辈爱幼、晚辈尊老的同时,长幼同样可以是朋友关系,这样既不失礼数又能有现代家庭气息,使孩子由被动甚至是被迫接受教育变为自动自觉地吸收各种知识,并促成各种良好习惯的形成。
2.激辞变激励,赏识促发展
卡耐基说:“使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就是赞美和鼓励”。但我国的传统家庭教育中,却是主张从严教育,对孩子轻则批评重则体罚,即使真的认为自己的孩子很出色,也因为怕孩子自满而对赞美惜字如金,而且,由于遵循谦虚的美德,在外人面前更是疏于表述孩子优点,总是尽力挑孩子的毛病。即使在现代家庭里,也有相当一部分家长会不分场合、不计方式地数落孩子的过错,有时候甚至吹毛求疵,认为这样做才是真正为孩子从情感上、思想上、行为上给予的最大帮助,能使其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而得到身心全面地发展。其实,这种肆意地采用责备、训斥、命令、强迫等令孩子特别反感,只会使孩子丧失自信心,变得自卑而怯懦。因此,作为孩子最亲密的、最想依靠的亲人,家长亟需建立新的教育理念,将自认为是为孩子好的过激的言辞咽下去,努力寻找孩子的优点,以发现闪光点为突破口,给孩子以鼓励和赏识,来打造孩子自信、自尊的基石,使孩子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一切挑战!当然,赏识并不排斥批评,只是我们要讲
究批评的艺术,对孩子的错误,给予具体的、委婉的、中肯的建议,使孩子觉得,自己只是在某一时间、在某一件事情上处理方法不对,而不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严格要求孩子固然重要,而保护孩子的自尊更有必要,严中有宽,宽而有度才能让孩子全面协调发展。3.服从变服气,与子共成长
传统家庭教育以培养服从和忠孝思想为主要目标,用传统道德礼教来束缚、制约孩子的自由发展,孩子从出生就接受服从思想的灌输,因此,他们很难有自己的主张,更别说创造力了。现代教育提倡创造性教育,因此,一切阻碍儿童创造力发展的旧观念都有必要改革。从孩子在幼儿时期自我意识开始形成起,我们就应该注重培养其自主学习的习惯,而这种习惯必须依靠成人的努力,除了教育机构的系统教育外,家庭教育也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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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审计对象包括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这是由宏观能源效益审计所体现的审计关系所决定的。根据上述客观基础的分析,审计的授权人是国家、政府或社会公众,而被审计对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这就要求审计主体有一定的管理层次和权威性,由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来承担宏观能源审计是不适当的。审计客体理论上应该包括能源技术系统(ETS)的各项组成内容,但由于受到法律授权、审计手段等各种审计环境因素的制约,目前实践中一般只对与能源有关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宏观能源效益有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如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及利用效果的审计。
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资源消耗为对象,以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为范围,但必须以节能降耗、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最终目的。我们知道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除了直接消耗燃料动力和耗能工质等能源外,还必须使用人力资源和消耗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备品备件以及使用各种设备和厂房。而原材料、设备和厂房等也都是需要能源才能生产出来的,所以对它们的使用也是在间接地消耗能源,因此,一个企业的全部能源消耗既包括能源的直接消耗,也包括能源的间接消耗,将之称为全能耗(或资源)。
一般来说。对一个企业进行能源审计需要对该企业的能源管理状况(即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落实情况等)、生产投入产出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各种能源的购入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审计。这就要求对企业的能源计量、监测系统和统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要对主要耗能设备的效率和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必要的测试分析,同时要对企业的照明、采暖通风、工艺流程、厂房建筑结构、以及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人员的素质予以专门的审查;要利用历年统计数据、现场调查了解结果及测试所得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出一些评价企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技术经济指标(如产品能源单耗、综合能耗、主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耗能指标等)。最后对各种调查、统计、测试和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查找出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并做出财务和经济评价。利用能源审计的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篇的论证,保证基建和技改投资项目节能效益。对热电联产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审计核查,可以确保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能源审计的核心程序:审计准备、分析与报告
依据年度能源审计监测计划或企业委托,通常先与企业联系沟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商定进厂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制订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方案一般包括:(1)审计人员,一般6~8人,其中审计3~4人,测试3~4人;(2)审计期,一般以一个年度为基期,对比期可选1~3个年度。具体工作中也有以半年为基期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3)审计时间,一般情况下,10~20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要求而定;(4)审计范围及内容,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和企业的需求而定;(5)企业主要配合人员,企业法人或委托主管负责人,统计、企管、会计等各1人。主管设备人员1人I(6)审计资料准备以及审计工作的依据和有关标准。
审计监测人员进入企业后。首先召开有关科室、车间人员座谈会,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管理及经营情况,使企业法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审计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方案,提出对有关科室和部门如何配合好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然后深入车间、科室,按审计工作要求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如设备状况、能耗与物耗水平、管理状况,调取各种资料,对相关数据进行验证,进行仓库物资抽样盘存。门卫对物资进出的记录,确定审计监测的重点等。与此同时,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审计资料。资料收取完整以后。审计组对企业购进的能源、资源在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按有关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特别重要的是产品产量,是一切分析计算的基础,从多渠道、多方法计算准确无误。然后进行封闭式审计分析、核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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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际金融危机恶化,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需减弱以及近一两年来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等因素影晌,我省加工贸易发展速度明显减缓,2009年1-8月,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369.6亿美元,下降13.6%其中,出口240.2亿美元,下降11.4%;进口129.4亿美元,下降17.3%所以在这种严峻的形势,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山东省的加工贸易在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贸易结构也在逐步的优化,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的出口和产品附加值都在不断增加,用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来表示产品的附加值n,即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随着山东半岛制造业集群的建立与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关联度也不断增强。用山东加工贸易对GDP的贡献率来表示加工贸易产业关联度以及加工贸易技术溢出效应,从2005年到2007年山东加工贸易对GDP的贡献率由21%上升到29%。
但是目前山东加工贸易还只是处在量的发展阶段,结构升级的速度并不快,且具有很大的波动性,由图1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并且由图2看出,山东与江苏等先进省市相比,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步伐明显趋于缓慢。
2山东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实证研究
2.1计量模型的建立
为了检验以上这些因素对山东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影响,建立如下回归计量模型:
y=a+(3c1+3,x2+32x3+(33x4+(34x5+)ic6
其中,Y表示山东的加工贸易结构,为被解释变量,x1代表外直接投资,x2代表劳动力资源享赋,x3代表的是技术进步水平,x4代表的是对外开放度,x5代表的是产业结构水平,x6代表的是劳动力的文化水平,£是随机扰动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他未考虑的因素对加工贸易结构的影响。
2.2变量及数据说明
(1)加工贸易结构,由于加工贸易结构的数据难以找到,而大部分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为制成品,此处我们以历年山东制成品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来代替衡量。
(2)产业结构,这里以历年山东第二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来表示。
(3)外商直接投资,用历年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山东GDP的比重表示。
(4)国内的技术水平。选取的技术水平指标是根据“索洛余值法”计算而得,并取1979年数据为初始数据。
(5)贸易开放度。关于贸易开放度的衡量有多种指标,一般采用贸易依存度指标,即一国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6)劳动投入常用劳动力人数替代。出于数据可获得性考虑,本文假定劳动力总量等于就业人员数。劳动力的文化水平用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总数的比例来表示。
2.3计量结果分析
估计方法则采取最小二乘法,用Eviews3.0做的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RZ=0.9918,回归的结果是比较显著的,劳动真赋和对外直接投资对山东加工贸易的结构升级促进作用比较明显,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对加工贸易结构升级有着负的影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l)山东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加工贸易的影响有限,加工贸易在一定时期内有着明显的“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飞地”特征,所以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作用并没有显现在加工贸易结构升级身上,技术水平提高给山东加工贸易带来的利小于弊,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企业不仅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培训专业人才,所花费的成本大于由技术水平提高带来的高效率而增加的利润。
(2)产业结构与现实的贸易结构存在错位的现象。在加工贸易中占优势的产业,出口产品结构是以轻纺工业为主,而国内的生产结构却是以重化工业为主,这种明显的错位现象将会随着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增加而逐渐消减。
3促进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对策
3.1努力提高国内技术水平,促进核心技术的开发应用
一方面,需要国家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改造传统加工贸易产业,提高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技术含量;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未来国际产业的发展方向,制定专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弓}导外资投向国际化生产链条中附加值大、科技含量高的产业或加工工序环节,提升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层次。
3.2充分发挥要素票赋优势,实现比较优势的动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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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保护层厚度通常是指主筋的保护层厚度,有些施工人员按字面将其误解为构件最外侧钢筋到模板(即箍筋外侧),甚至是拉筋外侧到模板的距离。钢筋保护层的作用一是确保混凝土握裹钢筋,使两者共同工作;二是考虑耐久性即钢筋的保护,防止因混凝土开裂后钢筋被氧化锈蚀,且满足耐火极限的需要。但保护层太厚会导致构件有效截面削弱过多,而太薄则降低上述两个作用。目前相关文献已按环境类别对不同构件保护层的最小厚度做出新的规定,其含义也十分明确,具体施工中应严格执行。但考虑到每个工程都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所遇到的问题也各式各样,以下将分别探讨。
(1)当建筑物的防火等级要求较高时,可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适当增大钢筋保护层厚度,但应与设计方共同协商,确定是减小有效截面值,还是保持该两值不变而增大构件截面尺寸。
(2)对一类环境的C25混凝土梁,其主筋保护层厚度为25mm,箍筋均应包含在其内,实际箍筋外侧保护层厚度为17mm。
(3)当构件截面尺寸较大时,如结构转换层梁、梁式筏形基础、条形基础、箱形基础的梁、板等,可通过减小的方法来增大保护层厚度,因此时该两值的缩减量的比例较小,对构件截面尺寸及承载力影响很小。施工人员可在保证安全或设计认可的原则下根据具体工程、构件及部位灵活运用。
(4)当箍筋在10以上或有其外拉筋时,主筋保护层取25mm就未免偏小,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将原构件增大10—20mm,同时增大保护层厚度,使有效截面保持不变。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的问题
目前高层建筑中。柱使用C45甚至C60及以上混凝土已非常普遍。实际工程中楼盖合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为C20—C35。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板。且随建筑物高度增大。两者的设计强度差距会越大。JCJ3——1991第5.2.1条规定: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差不宜大于5MPa。如超过时。梁柱节点区施工时应作专门处理。使节点区混凝土强度等级与柱相同,强调节点核心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要与柱相同。不能与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而现行规范JCJ3-2002第13.5.7条规定:当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楼板的设计强度时,以对梁柱节节点混凝土施工采取有效措施。虽未强调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等级要与柱相同,但无论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差多少都要保证节点强度。两者均旨在保证“强节点”的设计原则。
目前,几乎都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工艺。且习惯于将竖向构件与水平构件分两批集中浇筑(即节点区采用楼盖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筑)。若要求梁柱节点单独浇筑。会因浇筑时日不易控制而导致质量事故,且节点区与梁板间分隔也有难度。对此问题虽提出了很多种处理方法。但还未得出完全统一的作法。
3按不同规范要求施工的探讨
3.1按ICI3—1991规范要求施工
JCJ3-1991规范规定。应保证节点核心区的混凝上强度等级与柱相同。但又未对节点区的施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对此有很多作法。
(1)在梁板与柱交界处。离柱边不小于500mm且不小于1/2梁高处。沿45斜面从梁顶面到梁底面用5mm网眼铁筛布隔开。
(2)在梁板与柱交界处。离杵边梁高处世置垂直交界面即设置成直槎(交界面处采用快易收口网)。不能做成斜槎或阶梯槎。上述作法都均未涉及板的范围。
为方便施工。可直接在梁端(柱边)设置垂直交界面(采用快易收口网),可避免在板内设罱交界面。使施工难度降低;但为防止交界面形成施工冷缝。建议施工时节点区混凝土采用塔吊用漏斗浇筑。梁板混凝土则采用泵送。同时浇筑。
3.2按JGJ3—2002—规范要求施工
另一种作法是在节点处增加纵向钢筋(可与前述为保证节点箍筋采取的增加竖向短筋措施合并使用),设置型钢或矩形芯柱及增加箍筋予以补强。该法施工方便,质量容易保证,易被施工单位接受,但节点区柱的轴压比会增大,延性减小,根据节点核心区受压受剪验算规律。当梁板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仅相差5MPa时,节点区可与楼盖一起浇筑;当梁板比柱的混凝上强度等级分别低10MPa和15MPa时,节点区需增设竖向短筋,其数量分别为柱主筋配筋量的50%和100%;当梁板比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20MPa及以上时,再靠增设节点区竖向短筋来提高抗压强度已不可行,此时节点区需采用与杜同强度等级混凝土单独浇筑。为增加节点延性.增加的竖向短筋可做成柱内矩形芯柱。
4核心区箍筋施工的问题
4.1问题分析
在实际施工中,梁-柱节点区钢筋密集,构造复杂,特别是处于结构中间部位的柱子,梁柱钢筋纵横交错,梁的纵向受力钢筋要放在柱纵向钢筋内部,呈井子形交叉,这样柱子的箍筋绑扎就很不方便。在框架结构施工中,施工单位普遍采取先安装梁板模板,再绑扎安装梁钢筋,待梁钢筋安装结束,然后整体沉梁,那么节点区箍筋就无法绑扎,致使梁柱节点区出现不放、少放或者即使放也是杂乱的挤在一起,这样就会给节点区质量留下安全隐患。由于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有些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就采取用两个开口箍筋对向拼合的方法,然而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根据规范的规定,为保证箍筋对混凝土核心区起到约束作用,箍筋要封闭、末端要有弯钩。还有的做法就是在沉梁之前就把柱箍筋绑扎好,然后和梁一起下落,由于箍筋与柱纵筋摩擦且下落不平衡,使得箍筋不能下落出现施工人员强力往下打的现象,不但把箍筋打得变形,而且也不能使得箍筋到位。这样做的结果是箍筋没有得到封闭绑扎且杂乱变形,间距更不会满足规范要求。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解决节点核心区箍筋施工的问题。
4.2采取措施
(1)在钢筋下料加工的时候,就考虑增加若干根与箍筋同级别的短钢筋;具体长度根据节点区箍筋高度确定,箍筋开口处先焊接好,然后把柱箍筋按照设计间距用短钢筋焊接,可以在箍筋每边或两边相对焊接即可,加工成上下开口四周封闭的整体骨架。
(2)在安装梁钢筋之前,把整体骨架套入柱纵筋并用垫木搁置在楼板模板面上,然后穿梁纵向钢筋并绑扎,待梁钢筋安装完沉梁时,节点区骨架就与梁整体下落,且不会出现变形、开口的问题。这种方法可保证节点区箍筋的间距与数量,实施效果很好,使得节点区箍筋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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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大本大源上从人生哲理态度上去引导。所谓大本大源,就是人类文明的积淀,哲理的高度,民族文化的渊源。语文教学中,应引导学生崇尚古代诗文的典丽雅正,祖述屈原的伟大精神,领略陶渊明超然世俗物欲之外的淡泊情怀。在此基础上,更需让学生追求的是要达到王羲之、柳宗元、苏轼等先贤的人生哲理境界,形成人与自然天人和谐的宇宙观,领会诸如《春江花月夜》等诗文所描绘的意境与诗意。如果教师只从小我的功利观念出发,提示不认真读书就会种田修地球,就会做下等人,其视野就会显得不够开阔。一个民族需要有仰望星空的人,语文教学从大本大源上从人生哲理上去引导学生的情感与价值观,就是要提倡学生人品端庄,仰望星空,志趣高远。崇尚大本大源,崇尚人生哲理,仰望星空,法乎其上,才有高致。
二是从正确的荣辱观上去引导。目前,普通高中不少学生荣辱观常常正反颠倒。蓄黄发,涂指甲,忤逆父母,敢讲痞话,敢顶撞教师。这些学生多是不以浅薄粗俗为耻,反以为荣,一谈到道德良心,就认为教师跟不上时代,迂腐可笑,骂教师神经。在语文教学中,初遇此类情形,教师就应大张旗鼓地教育学生以宋濂“色愈恭、礼愈至”为榜样,引导学生敬贤尊长,以敬贤尊长为荣,以违纪暴戾为耻。在讲授《项脊轩志》、《大学(节选)》这类课文时,引导学生以感恩父母先人为荣,以克己修身明德为荣,以邪恶忤逆为耻。同时,教师本身也应在道德上率先垂范,讲明人的人品重于财富,内圣而外王,应该有正人君子的气象,以继承中华传统美德为荣,以追求低级趣味为耻。有些人认为不能在语文课上有过多的道德是非之分辨,媚俗顺应潮流,这显然是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