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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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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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中得到的情况看,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大约有80%的人维权意识淡薄,极少采取维权措施,一般是自认倒霉;还有一部分是自己有维权的意愿,但是不知该如何进行,不知道应该向什么机构进行投诉。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与其本人关系最为密切,只有大学生自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大学生平时留在学校的时间最长,与学校关系关系也极为密切,学校应重视这方面的管理,由学校对于大学生进行相关的培训,学校可以开设相关课程,这样无论是对于兼职大学生还是将来大学生就业都有很大帮助。学校可以与一些正规的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为大学生提供帮助。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大学生个人声音太过弱小,可以有学校牵头,组织一个兼职大学生自己的机构,当大学生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上报机构,有机构出面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以集体的力量来进行维权。

无论是大学生提高自身维权意识,还是高校加强对于大学生相关方面的教育,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定位模糊,而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但法律只是不承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行为是就业,但却并没有排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是因为“就业”与“存在劳动关系”这两者之间并不等价。既然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那就应该归属于民法的一般调整,或是适用教育部有关的规定,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就目前来讲,我国法律中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定性身份模糊,而兼职大学生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调整,或者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大学生兼职无论是假期工还是平时兼职,都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每条条款的意思,特别是工资、劳动时间及劳动环境等,是否存在潜在的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应做出事前的确认及防范,也可以为以后的侵权诉讼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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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可能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心理发展不够成熟,这属于主观因素,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社会时代的信息爆炸,以及网络监管不力,大量暴力视频等不健康因素容易混淆青少年的是非观,甚至埋下诱导大学生用暴力解决事情的种子。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无法及时地明辨是非,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冷静的、正确的认识。

2.家庭因素。一些孩子自幼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耳濡目染,潜意识认为暴力能够解决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发生争执后没办法调节心理平衡等。有些家长由于受文化程度限制的因素影响,仍然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观念,经常对孩子实施“棍棒教育”,导致进一步加剧孩子的叛逆心理。或者,现在我国大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很多家长对孩子更是百般溺爱,导致一些孩子树立了心高气傲、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价值观。

3.学校因素。大学校园包含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子,由于各地的文化背景不同,处事方式不同,甚至因为不够了解触碰了某些宗教信徒的信条而导致矛盾的激化。

4.社会因素。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大,导致某些学生有仇富心理,甚至极度拜金、唯利是图,甚至为了金钱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研究

通过对大学生犯罪现状的分析,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以上对大学生犯罪诱导因素探究,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有以下途径。1.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目前,我国大学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主要安排在晚自习,课时较短,一般为1到16周,每周一节大课。在普遍重视学分,忽略实效的大环境下,部分大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因此,学校首先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力度,提高心理学考试难度及掌握要求,改开卷考试为闭卷考试。强制性地要求大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对于有暴力倾向或者内心比较封闭的学生,心理咨询老师应着重与其交流沟通,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家长积极主动给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家庭间每个成员都有可能产生摩擦,那么此时,家长应该尽量不要在孩子在场的时候发生正面冲突,创造温暖的成长环境。同时,每个家长要用心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不能一味地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为孩子树立正面的榜样。除此之外,家长还应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经常给孩子读一些有关法律的新闻,鼓励孩子收听法律知识型电视节目,并与孩子一起讨论,当他遇到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定期给孩子购买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的书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

3.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授。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强调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其次,定期举办法律讲堂、法律知识竞赛、趣味性法律情景模拟等活动,尽量吸引大学生主动参与,更好地了解法律。同时,学校要适当进行强制性的法律学习活动,提升大学生法律知识水平,并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心理上有缺陷或者有困惑的同学解决心理问题,帮助其确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有效降低大学生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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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而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又决定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务的法律思维方式。正是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薄弱,才导致了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对法律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过激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从而加大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

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较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同学中那些伤害他尊严的人,选择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还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倾倒在北京动物园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造成极恶劣地社会影响。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但是伤害动物他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们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础上,更要对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二、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我们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事件,本来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原来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学生。当记者问他杀人理由时,他却说,撞得是个农民,怕以后难缠,才杀人灭口。可见,药家鑫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时救人的话,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凶施暴触犯的是刑法,这是两个质的变化。高校用优质的教学条件为国家培养了一个“高级”犯罪分子,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才是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应注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这样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同时也可以克服“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教师在教学手段上

应积极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讲解和指导,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的适用,使原来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变成了师生互动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举案说法、案理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或开展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大学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3、高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来提高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从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而高校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会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培养稳定的情绪、坚强的意志力,乐观向上的精神,从而能抵制各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4、高等院校应积极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术环境

首先,从高校的管理上应“依法治校”,学校治学是否“法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做到“有法可依”,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从而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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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深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权力至上”、“民不告官”的思想倾向,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因素之一。所以,高校必须认真弘扬现代文化,特别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先进的文化思想成为大学生意识主流。二是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高校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尽管我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但当前滥用权力、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也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一定影响。三是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部分高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中,还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的重要因素。比如,目前一些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意识”的问题,以灌输知识点为主,对于如何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缺乏深入的研究。四是自身因素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由于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期和心理过度期,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容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此外,当前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存在一定的“自我意识”,在价值观念多元化影响下缺乏对法律的认知,遇事通常都从自身主观意识出发,没有法律观念,缺乏用法、守法意识。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策略

社会、政府、高校和家庭等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度重视法制教育。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单独的课程进行设置。比如高校应该主动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分开,单独将“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并学分与学位进行挂钩,提升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要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师资方面给予更大的投入,为高校开展法制教育创造条件。同时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育并重,共同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要大力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为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奠定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引导和塑造大学生,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对于高校来说,要将校园环境建设与法治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打造具有高校特色的法律文化。比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照章办事,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展法律方面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力度,让大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中。

三是健全法律培养体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高校的重要工作,而且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要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比如国家着眼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要加强立法,又要加强执法、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特别是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要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使大学生受到触动;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阵地,家长应当充分认识到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活动。四是强化学生法律修养。大学辅导员可以通过对学生集体宣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地法律宣传和指导,实现法律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大学生自身的法律修养,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相关法律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收看法律宣传片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的互动与交流,使大学生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大学生也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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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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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所涉及到的部门法和实体法较多,但高度概括,如果追求面面俱到,必然难以说清问题。所以就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把重点放在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通过对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正确区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的基本含义及要求,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初步具备解决简单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样,通过对刑法内容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我国刑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熟悉我国刑罚、犯罪的种类及主要罪名,培养学生解决简单刑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案例教学方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它由于具有鲜活性、启迪性、针对性、直接实践性等特点,现已多被管理学、部门经济学、法学等教学广泛应用,而且,被愈来愈多国家的教育实践证明,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法律基础知识》教材中有许多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我们可以逐一运用。除了教材外我们还可以从杂志、报纸、电视中选一些社会上的热点来分析。另外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的身边,也常常会发生很多典型的案例,并且非常残酷,代价很大,有些学生因为一点点琐碎小事,因处理不当或不够理智,发生斗殴以致犯罪的案例,发人深省。青少年锒铛入狱的案例更是令人心痛。比如2011年我市发生的中专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残忍杀害司机一案,云南大学马加爵案等,通过分析现实社会上的案件,让学生在情境中深化对理论的理解与把握,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有着较大的自,他们参与讨论与交流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实际上更多地从讲台前站到了学生的背后,这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可使学生有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四、课上和课下相结合的方法

除了系统知识的传授外,还要有一些时间给学生展开课堂讨论,激励他们思考问题。比如在讲到新老婚姻法的不同时就有一个女同学提出新婚姻法不保护女性,她认为新的婚姻法中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而逐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女性有失公允。在说到公民人身自由权时,给他们举例说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时搜身,问他们对不对,竟然有一半的人回答说对,说不对的就马上反驳。我发现那一节课学生讨论得相当热烈,有的同学发言慷慨激昂但不够理性,有的同学认识不够深刻,也有一些同学马上提出了正确的见解,加以纠正。通过讨论,我可以把握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教学更有针对性,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课外要求学生多做练习题和作业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做练习题,可以让学生加强对具体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习题要少而精,既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同时达到以少胜多、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一次我给学生布置了一个作业:要求学生利用周末时间就我国若干的执法部门进行一次小型社会调查,说出他们各自的职权,并画出他们的执法徽章或标志。这次作业好多同学都做了,有好多同学都把看到的或查到的画在黑板上,还详细地指出此部门位于我市的哪个位置。

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多媒体是现代课堂使用频率广泛的手段之一,也是提升学生课堂兴趣的途径之一。多媒体有多种形式,如PPT课件、电影、电视、网络等。多彩的图片、适合的短片以及影响力大的影片都可以作为多媒体的一种出现在课堂上,而且,往往这种形式很受学生欢迎。适时播放相关视频片段,利用视觉形象把学生带入一个全新的知识殿堂,使教学的表现形式更加形象化、多样化、视觉化。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图文并茂、声像并举、能动会变、形象直观的特点为学生创设各种情境,激起学生各种感官的参与,调动学生强烈的学习欲望,激发学习动机,从多角度挖掘他们的潜能,达到使学生能感兴趣,“自我激活”的效果。这就需要教师在上课前,有意识地搜集学生感兴趣的、对教学有帮助的视频素材,使课堂教学形象、生动,从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并更好地领悟知识。比如,在讲到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时,可以给他们讲现实中鲜活的例子:“有个小偷偷东西了,被人们抓住了,人们都很怨恨小偷,就把他往死里打,最后把小偷打死了。”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抓小偷是见义勇为,但抓住小偷后怎么处理不归个人管,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就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试想一下,是非善恶的观念如果演化成暴力,像视频中把小偷打到河里淹死或是把小偷绑在太阳底下暴晒等,这样是非善恶就颠倒了。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前中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较为突出,我们可以利用电影或电视让学生观看相关影片,起到一种教育与警示的作用。在教学实践中我也常让学生看我事先选好的《法律讲堂》、《今日说法》里的相关案例。有时选的案例不仅具有典型性也具趣味性,学生看了哈哈大笑,在开心中领会了知识也收获了一份快乐心情。预期的教学效果也达到了。

六、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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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及综合说等观点。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格局的变化,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等,体现了高校更多的是在为学生提供服务,这一切使得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表现出来。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些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但是,从理论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二、正确把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其成因

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指学生管理制度、校纪校规及其执行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三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是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如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的某些学生管理规定违背法治精神已经凸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从教育立法来看,针对教育事业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但是仍然出现学生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在巡夜中曝光学生个人隐私以及各种名义的校内罚款等种种现象,还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案件引发的法律冲突,引发人们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讨论。从这些案件和纠纷中,学校的规定和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不断凸现出来。

第三,高校内部缺乏规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及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造成内部行为矛盾,导致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损。以1999年田某诉北京某高校一案为例,校方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和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矛盾日趋加大。高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学校的这些权利有助于学校实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都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又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发生多起学校败诉的纠纷中,有的学校权利随意扩大,采用类推、比照条例和随意扩大自主管理权,导致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第五,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这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的需要。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系统,自然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触角之外,高校的学生工作理应置于法治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秩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关怀精神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高校的管理进人了法治化的时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由此在中华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然而,不少从事高校学生管理的人员往往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以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在学生学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来治理学校,由此造成了学生与校方的对立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尽快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够摆脱困境。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高校学生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不仅要关心国家、学校的利益以及教师的利益,更要关心学生的利益,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关心学生的权利实现,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坚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二)建立学生参与机制,完善利益表达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民主思想。作为学生工作的主要对象,学生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实现指导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就必须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反映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民主参与的热情,从而增加他们对学生工作的认可度,减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规模迅速膨胀,为了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诸多规章制度。囿于管理者习惯思维的局限性,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学生的参与,导致带有明显的“泛道德主义”倾向。这些规章往往特别强调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视学生个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过多地要求学生奉献服从,以致在规章施行过程中,遭到学生的反对和抵制。规章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与社会相协调时才能成为一种有用的规则。要达到与社会发展的契合,规章必须是各方主体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相对人,其自身利益与学校利益在总体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体领域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因此,高校中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必须体现学生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意志,否则就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导致实行成本大大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合理的见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间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从而增添规章的正当性和学生的认可度。比如高校学生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制度,高校通过这两个制度促使学生的参与,有利于体现学生的意志,寻找学生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优化点,减少规章实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时,建立这种制度就能够使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增加沟通,减少矛盾,同时也为决策者提取信息资源提供了一条捷径,可大大缩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规范学生管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为此,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程序机制,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和维护。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在高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严格的程序,包括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等等。

(四)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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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德意识是公民对公共道德的认识、理解与态度。道德品质是人的最基本的素质,道德品质的最低层次要求是公德意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②公民的公德意识状况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公民对他人的态度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民主法制社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公民中受过良好教育的群体,是社会的精英,大学生的公德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他公民公德意识的提升,大学生良好的公德意识能促进其他公民公德意识的提高。大学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应该通过强化大学生的道德形象教育,培育大学生的公德意识。通过强化道德形象教育,培养大学生公德意识,逐步引导大学生养成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的良好公德意识。

(二)强化诚实守信教育,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

诚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大学生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大学生能否拥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质,会直接影响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诚信是大学生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科学信念的基础,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也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必须加强大学生诚实守信教育,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格,提升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三)强化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大学生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是公民对他人、社会集体和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公民对自身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即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责任教育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大学生必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最高理想的实现和中敢于担当、敢于献身。因此,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必须强化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大学生责任意识。

(四)强化民主法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始终贯穿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树立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要使大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

教育的路径当今,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体系尚未建立,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教育主体和教育内容等。但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大学生具备公民意识。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提升主要由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来承担,其别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来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以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综合运用政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本规律,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科学教学活动来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主要有三条路径。

(一)转变教学观念,把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

作为课程的重要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之前设定的预期成果,它决定着教学的方向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的方式方法以及教学策略等方面的内容。受传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价值取向的影响,教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目标定为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律意识,很少有教师意识或者关注到该课程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国家现代化的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该大力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身公民意识淡薄也制约着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基本都成长在传统环境中,接受的都是传统教育,授课教师公民意识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意识教育的自觉性。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首先要求教师转变教学观念。授课教师除要不断提升自身公民意识外,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历史使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核心课程,该课程应该把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作为其重要的教学目标。

(二)优化教学内容,将公民意识

教育渗透到教学全过程2006年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统编教材虽然多次改版,但基本内容变化不大,主要包括四大模块教学内容,分别是入学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在这个相对固定的教学内容中要突出公民意识教育,必须优化教学内容。教材是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中在不过度打乱教材章节的前提下,必须通过优化教学内容达到重点穿插和突出公民意识教育的效果。在入学教育模块中,必须强调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增强大学生公民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教育模块中,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强调要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立志;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以中华民族的“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抵御外辱”优良爱国传统为引导,以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灿烂文化、骨肉同胞和自己的国家为基本内容,强化大学生振兴中华的国家和民族意识;人生观教育必须以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根本尺度为中心内容,强调责任意识。在道德教育模块中,将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主要内容,重点培育大学生公德意识。在法律教育模块,通过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权力和义务观念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教育,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平等意识等。在课程结束时,适当安排一定时间总结这门课程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系统地向大学生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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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对旅游的态度及出游次数

调查显示,大学生在回答“您喜欢旅游吗”时选择“喜欢”的有219人,占样本总数的59.19%;选择“非常喜欢”的有100人,占样本总数的27.03%(见图1)。以上二者占样本总数的86.22%。而当回答“您每年外出旅游的次数”时,选择“一次以下(含一次)”的有216人,占样本总数的58.38%;选择“二次”的有100人,占样本总数的27.03%(见图2)。同时,占样本总数55.95%的人经常会有外出旅游的计划,40.00%的人偶尔会有出游的计划。

上述调查反映了在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出游愿望,而却很少实现出游愿望。出游愿望与出游次数明显的不协调。

(二)在校大学生旅游消费情况

调查显示,在回答“每月可支配的费用”时,其中有198人选择“300元以下”,占样本总数的53.51%;有143人选择“300-500元”,占样本总数的38.65%;仅有29人选择“500元以上”,仅占7.84%。据此可以将在校大学生每月生活费用分为高、中、低三个标准。其中以中、低标准最多,占92.16%。可见处于中、低标准的在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市场开拓潜力。

在校大学生外出旅游花费较低。在回答“外出旅游花费的可接受范围”时,其中有197人选择“200元以下”,占样本总数的53.24%;有135人选择“200-300元”,占样本总数的36.49%;有38人选择“300元以上”,仅占样本总数的10.27%。

在校大学生经济上不能自立。其中有240人的外出花费主要来源于家庭给的生活费用,占样本总数的64.87%;有85人的外出花费主要来源于自己打工、兼职所得,占样本总数的22.97%;有45人的外出花费来源于其他途径(奖学金等),占样本总数的12.16%。

以上三方面均说明在校大学生属于低消费群体,经济条件与其他旅游客源市场相比较差,消费水平与其他客源市场相比较低。

(三)在校大学生出游时段的选择

调查显示,以往出游时段的选择以寒暑假为主,占样本总数的56.76%。寒暑假假期时间较长,在校大学生能够回家和家人团聚,能够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因此出游率较高。另外,寒暑假期间在校大学生可以打工,在学期开始前外出旅游,使身心得到放松。

(四)在校大学生出游目的地、旅游景观类型的选择

调查显示,对待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上,占样本总数53.51%的198人偏向于外地;选择市区的有65人,占样本总数的17.57%;选择市郊的有107人,占样本总数的28.92%(见图3)。对于旅游景观类型的选择上,有42人选择“历史文化古迹”,占样本总数的11.35%;有280人选择“自然山水风光”,占样本总数的75.68%;有48人选择“探险式的远足”,占样本总数的12.97%(见图4)。

以上两方面说明,自然旅游资源在在校大学生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中应该占据重要地位。对旅游目的地的选择倾向反映出了在校大学生的旅游动机与需求。

调查结果的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是研究变量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一种统计方法,常用于了解两类现象发展变化的方向和大小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用概率来统计的,如果该概率大小合适,偶然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可能成立的。通常寻找的相关性概率值低于0.05,意味着统计结果的偶然性越低于这个概率,数据统计意义越大。而回归分析是一种从事物因果关系出发进行预测的方法,根据统计资料求得因果关系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大,因果关系越密切。通过相关系数就可确定回归方程,预测今后事物发展的趋势。本文运用Pearson相关分析法对旅游意愿、旅游次数、可支配费用和可接受费用四个主要因子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见表1)。

由相关分析可知,旅游意愿、旅游次数、可支配费用与可接受费用之间显著相关(P<0.01),可支配费用与可接受费用之间相关最高,基本接近1。为了进一步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旅游次数为因变量y,旅游意愿为自变量x1,可支配费用为x2,可接受费用为x3,采用stepwise法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由结果可知,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变量共2个,标准化回归方程为:Y=0.168x1+0.795x3,因此,旅游意愿和可接受费用能有效预测旅游次数。这是根据本次调查数据得出的大学生出游次数的回归方程,虽然影响大学生出游次数的因子还有很多,而且限于本次调查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这个模型的解释功能也是有限的,但是它阐明了影响大学生出游次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子—旅游意愿和可支配费用,解释了这种行为的客观存在,而且也验证了与可支配费用相比,可自由支配的费用才是影响大学生出游的最直接的因子。

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大学生整体呈现出旅游动机较强、旅游审美水平较高、闲暇时间较多和潜力巨大等特点。这些都应该成为认识这个细分市场的关注点。同时,这个市场中有一对矛盾特别突出,即旅游动机和出游次数的矛盾,其主要原因是可自由支配的费用太低。表面上看,似乎这个市场的消费能力是有限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们是未来旅游消费的主体,所以无论从旅游企业还是政府来讲,都应该对这个市场引起足够的重视。旅游企业可以提前培育强有力的潜在市场占有率,政府在培育大学生旅游观念和行为中,一是丰富了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二是培育了国内旅游消费的市场,第三也是实行全民旅游计划的重要一环。

因此,旅行社应当针对大学生市场独有的特点,采用薄利多销、推出淡季学生团等设计原则开发可行的旅游产品,如修学旅游、体育旅游、探险旅游等。

另外,从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高等院校方面来看,随着素质教育的提出,社会对大学生能力要求不断提高,校内教育在某些方面的难作为越来越明显。而外出旅游不失为补充校内教育、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而大学生旅游作为公益事业,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旅游服务企业在投资、经营、用工等方面以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使在校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拓、发展过程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徐凌.论校园旅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一个新课题[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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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之外,但是,现在社会普遍不承认实习生劳动法保护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对该条文进行分析,该条并没有排除实习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首先,该条文只是说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课余实践去勤工助学不能算作是就业。因此,应该明确区分大学生哪种实习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不视为就业的情况,哪些是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情形。其次“就业”与“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果就业的话就一定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意味着就业。这正恰恰说明劳动法并没有将实习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3、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适格的劳动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适格的年龄,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事实上大学生的年龄一般都是在十六周岁以上的;二是具有劳动能力,既然在就业实习中实习生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说明了单位已经初步认可了实习生的劳动能力。这就说明实学生是具备劳动能力的。

4、本文所涉及的就业实习是学生的自发行为,在与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正式参加工作,只是因为单位规定需要经过一些条件诸如拿到毕业证等条件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实习的学生的实习目的就是就业,他们在单位中往往做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虽然因为其工作经验的欠缺,有时会在业绩上不如正式员工,但是这也不能成为排除其劳动者身份的理由。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业实习其实在某种情况下已经成为可以视为就业,因为他们已经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实质的劳动关系,虽然因为单位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影响其具有劳动者身份。

二、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

依前文所述大学生在就业实习中是适格的劳动者,已经视为与实习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受到实习单位的管理,同时,因其学生身份仍受到学校管理,因此,在就业实习中产生多重法律关系,即实习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一)就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在就业实习中,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属于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尽管因单位某些内部规定暂时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的目的是留在实习单位工作,而且已经与工作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在实际工作劳动过程中,就业实习生作为适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履行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并不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实习单位也是按照单位正式员工的标准要求和管理就业实习生的,可以说,就业实习生除了因没有拿到毕业证而没有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员工一样。所以,就业实习生与工作单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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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消费水平较低

大学生基本上消费一类,在经济上对父母的依赖性还是非常大的。所以旅游消费对于大学生而言在现阶段仍是属于奢侈消费。他们渴望外出旅游,但由于其经济来源的制约,消费能力不高,因此,他们一般对旅游的条件要求不高。

(二)旅游时间比较充裕

大学生的重要任务是完成学业,由于学生享有寒暑假、双休日、传统节日短假期及“十一”黄金周等课余时间,这这些时间又比较集中,所有大学生旅游的时间相当充裕。

(三)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以短期、邻近地区为主

多数大学生可用于个人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多,每个月除了生活开支等必要的花费外就没什么节余了。所以他们总想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好的服务。既然是这种情况,旅游企业就应该想一些新法子促使大学生旅游市场走向繁荣。由于大学生时间充足,连同周末、五一、十一、寒暑假有150天左右的空余时间,学习压力不大,自身事务也不繁忙,就想在空余的时间里出去旅游。出游工具多以经济型的火车和汽车为主,因为这两种交通工具最大的优点首先是经济实惠,其次是便捷,旅途中还可以观光。

(四)出游方式呈现多样性

大学生作为的知识及各方面的素养都比较高旅游者,容易接受新事物,所以他们要求旅游产品新奇,多样且有自己的特色。目前不少大学生主要通过网络寻找一起出游的同学,而且在消费方式上也多采取AA制,不但能拓宽自己人际交往的层面,在选择上又有更大自。另外假期单骑远征、情侣自助游等其他的旅游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大学生的欢迎。

(五)大学生旅游不成团,以散客居多

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个性独立不喜欢被束缚,所以他们就选择自发的出外旅游,而不是和大多数旅游者那样跟随旅行社出游,就行成了散客居多的现象。大学生作为一个集中的旅游群体,旅游决策易受同学或朋友等相关群体影响。再加上旅游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大学生旅游常常没有充分的前期准备,情绪易波动,从众心理显著;同时,由于市场集中,群体间联系广泛,旅游信息传递迅速。他们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尚不稳定,消费需求具有较大弹性和可诱导性;他们感性消费、个性消费、群体消费、社交娱乐倾向明显,因此旅行社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相关的产品推销。

二、大学生旅游市场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旅游市场被忽视,产品不符合大学生的需求

一般情况下,参团出游的大学生寥寥无几,而且专门针对大学生的旅游项目更少,而且很少有旅行社准备了专门针对大学生的旅游产品。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不满足于一般的旅游景点,更喜欢去一些带有探险性质的超常规景点,所以旅行社普遍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产品。

(二)资金有限,消费水平低,旅行社的推广方式不被大学生接受

大学生希望借旅游的机会锻炼一下自己的独立生活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但作为学生,他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每个月留取一定的生活费之后,便没有多余的钱去旅游。

(三)一些小旅行社非法操作使得大学生对旅游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信任度低

一些小旅行社开始用不正当的手段攻占大学生旅游市场,在校园里张贴不少虚假广告,吸引学生上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

(四)对旅行社的产品价格接受度小

旅行社的价格一般以团体包价为主,行程大多是旅行社设计的常规线路,价格为一个总的价格,灵活性较差,直观上让学生很难接受。

三、大学生旅游市场开发的对策

(一)根据大学生需求的不同,制定出多种符合其需要的旅游产品

目前大学生整体呈现出旅游动机较强、旅游审美水平较高、闲暇时间较多和潜力巨大等特点。旅行社应当针对大学生市场独有的特点,结合大学生各自的不同需求,采用薄利多销、推出淡季学生团等设计原则开发多种有特色的可行的旅游产品,如徒步旅行、生态旅游、周边远郊旅游、修学旅游、体育旅游、探险旅游等。比如生态旅游。新时代的大学生素质比较高,环保意识很强,许多高校还成立了环保社团。针对大学生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心态,设计生态旅游产品,必定会得到大学生的青睐。又如探险旅游。大学生一般都是思想活跃,敢于挑战,他们不喜欢一成不变的旅游模式,更向往去大山深处或丛林去探险,寻找刺激。旅行社就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制定探险游,但是前提是要保障大学生的安全。此外,周边远郊旅游也很有市场,衡阳施行社就可以在周末推出“衡阳一日游”,带外地大学生去佝偻峰、石鼓书院、回雁峰等景点参观游览。周边游的特点:一是时间安排机动灵活,可利用周末游玩;二是花费较少,符合大学生的消费能力;三就是周边游操作较为便捷,无论是散客还是团提都比较容易操作。

(二)根据人数的多少采取灵活而合理的定价策略

因为大学生经济条件有限,对价格比较敏感,他们出游人数随价格变动弹性较大。只有合理的定价,才能激发更多的大学生出游,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衡阳的旅行社可以鼓励大学生尽量多人一起旅游,价格比人少的时候要便宜,这样就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但要注意明码实价,这样才能令大学生感到诚实可信,增强他们的出游信心。若设置多种诱人的折扣,只会增加他们对旅行社利润的怀疑,促使他们放弃通过旅行社来安排旅游行程的可能。

(三)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

一是要注重直销,旅行社可以校园内培养直销人员。现在很多企业都看准了大学校园这块“蛋糕”,纷纷在校园内招聘各自产品的直销人员。二是加强校园网络宣传。现在多数高校内都建有比较完善的校内网,大学生用学号就可以登陆,方便快捷。三是旅行社与各大高校社团联合。全国各大高校内社团组织十分活跃,信息传递非常快,覆盖面也比较广。

(四)开发有利于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旅游产品,以争取高校对大学生旅游给予政策支持

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发意义不仅在于其对旅游业经营收入的放大功效,更在于旅游对于青年人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不同文化环境的认同以及对全民旅游理念的推动。为此,旅行社要注重开发出多种多样的服务于课堂的认知旅游。如文物古迹考察、建筑风格鉴赏、动植物品种辨别、计算机应用网络管理实务以及各种工艺流程操作等,这些内容在一线进行教学要比课堂讲授好得多,学校既节约了设备购置与管理费用,也保证了教学设备的先进性、学习场景的真实性、教学活动的趣味性。特别是注重专题修学游的开发,这是以某一个专题为考察学习目标,或考察某地风俗文化,或了解一门学科,或学习一种语言,或参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修学游应突出一个“学”字,要求参加者对所学内容先有一定了解,线路设计上应突出专业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出国参观知名高校,与当地学生一起听课、用餐、交流,了解异域文化,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也是修学游的重要形式。当然,还可以开拓性地开发出就业考察游。针对学生比较关心的就业问题,旅行社可以设计以就业培训、就业考察,开拓眼界为主题的寒暑假就业游,到知名企业考察工作环境。通过这种专题旅游,让大学生全面感受城市的环境文化氛围,了解城市的消费水平、生活水准、发展趋势以及心仪单位或行业的工作环境、收入状况等等。

(五)确定营销的层次,提高品牌影响力

大学生对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的认识程度低,对旅游产品的提供商也知之甚少,旅游消费没有形成清晰的品牌意识,市场可塑性强,由此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极易造成其对品牌的依赖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大学生旅游来说,品牌就意味着品味、意味着安全系数高,意味着服务产品、服务态度好,因此,谁能越先成功打造自己的具有良好口碑的优质品牌,谁就能越早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

参考文献:

1、日碧群.消费者行为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陈顺明,王兆燕.大学生旅游行为特征分析及市场开发建议[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3、段松廷.丽江古城走“双赢”之路[J].小城镇建设,2002(1).

4、张庆祥,胡月明.我国大学生旅游市场开发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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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篇13

法律教育属于职业性教育,但又不同于我们所认为的一般性的职业教育。大学法律教育不仅要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还需要培养大学生社会公正意识。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中不仅要灌输大学生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塑造大学生法律理论意识。因此,本文以法律理论为研究对象,尝试对西北某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理论教育的目标以及实现途径做初步的阐述。

法律理论的概念界定

“法律理论”是大学法学院课程体系中重要的一门课程,是一个具有很强包容性的概念。因此,要想分析西北某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理论,就必须明确法律理论的内涵以及理清其外延。为了更好了解法律理论,本文将比较法律理论、一般理论以及法律职业理论。

1.一般理论。一般理论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人们积累形成的道德准则体系,它是人们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的基础。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人们经过无数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逐步积淀,形成了代表不同民族或国家的、体现其民族精神传统和习俗文化的理论准则体系。因此,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生产阶段不同的地域必然形成不同的理论准则体系。

2.法律理论。法律理论不同于一般理论,法律理论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理论。法律理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理论离不开一个国家的一般理论,它必须根植于一般理论,法律理论源于国家一般理论,但又高于一般理论,否则就不能形成法律理论。

(2)法律理论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一般理论最集中的表现。法律理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一般生活理论的强制化和规范化,因此,法律理论必须是对该民族一般理论的记载和升华。

(3)法律理论决定了法律的品质。法律制度也有善恶正邪之分,法律理论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法律品质。

3.法律职业理论。法律专业人员在其工作以及生活中应该遵守的相关道德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职业理论,例如律师从业理论准则、法官职业理论准则等。法律职业理论主要是用来规范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要求他们在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自身的行为操守,要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廉洁自律、忠诚于法律。如果说法律理论是法律制度的内在理论,那么法律职业理论就是法律制度的外在理论。

通过了解,我们发现目前西北某大学的法律理论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该学校注重对受教育学生的法律一般性知识教育,而忽视对其进行法律理论教育;第二,在该校法学教育中,法律理论教育的功效十分有限,并没有突出法律理论自身的特点,使教学内容不突出、教育目标不明确。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法律职业特点的要求,重新设定西北某大学法律理论教育的目标。

法律理论教育目标的设定

本文结合法律制度的内在理论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分析目前在西北某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理论教育应关注的目标。

1.培养该校学生法律理论的问题意识。在西北某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育过程就是一个填鸭式的过程,老师将已经存在的知识传授给受教育的学生就是教育的全部目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静态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不断发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条文要不断加以修订和解释以适应新事件的需要。中国的法律属于体系,但是我们要借鉴欧美的判例法律体系,培养该校学生的法律论文问题意识,使得学生不断对已存在的知识提出疑问,继而培养高校学生不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发现:西北某大学法律专业学生知识丰富但见识却较少,擅长辩论但却解决不了实务问题。因此,西北某大学应该改变目前填鸭式的教育过程。法律理论教育应当首先关注学生的理论问题意识的培养。一方面在教学中应加强对学生发现理论问题的敏感性的培养,培养他们发现问题的能力,减少他们在以后从业过程中遇到理论问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该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陷入法律理论困境的承受能力,使他们了解到在法律学习工作中遇到理论问题是很平常的问题,要有决心迎接理论问题的挑战,解决法律理论问题是法律从业者光荣而艰巨的使命,是自己的责任。

2.培养该校学生法律理论的推理能力。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员,首要,具备良好的洞察能力,对法律理论问题具有强烈的敏感性;除此之外,法律专业人员还要具有精湛的理论推理能力。但是在西北某大学的法律理论教育中,我们发现:其法学教育中根本没有培养学生法律理论推理能力这一目标。本文认为导致目前该校忽视培养学生法律理论的推理能力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对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的错误理解;二是对理论问题认识不足。

理论知识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人们通常认为理论问题不属于理性知识,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我们重新审视理论知识,我们就可以看出:理论知识是理性知识,是可以被证明的。在西北某大学中,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如何解决理论道德问题,进而发展自身的推理能力并将自己的能力运用到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理论问题上。因此,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为了适应将来从业的需要,要加强训练自己的推理能力。一是要培养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二是要培养自己辩证推理能力。因此,在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学生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上述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实现法律理论教育目标的途径

第一,西北某大学的法学院应当将法律理论教育纳入该学校的法律教育体系。目前,该校并未单独开设有关法律理论的相关课程,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该校教育机构应当开设有关法律理论的相关课程,使该校法律学生对理论知识有系统性、规范性的了解,为后续能力的培养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我们说该校应开设法律理论相关课程并不是简单地开设一门课程,而是在法律教育中将法律理论教育贯穿法律学习的始终。因此,该校应当将培养法律学生的理论观察能力以及推理能力贯穿整个法律教学环节。

第二,提升法律学生自身的理论道德修养和其自身的发展能力。法律是一个每天都有新变化的学科,其法律条文规范不是静止不变的,法律理论同样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西北某大学的法律教育要使学生养成自我学习、掌握独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校的法律学习应为该校学生掌握知识,培养其理论道德修养以及日后的发展打下一个坚实基础。

第三,必须改革现行的法学教育方式。西北某大学要改变现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以实现将法律理论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上文已经提到,欧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方法值得我们借鉴。长时间的教学实践证明:判例教学法是成功的。因此,西北某大学要改变教学方式,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理论问题来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一方面能够引导学生对法律理论进行更具有深度的思考;另一方面,学生思考的过程也是提高其自我法律理论道德修养的过程。

西北某大学开展的法律理论教育活动仅仅是实现法律理论教育的目标,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将法律理论道德教育扩展到法官、律师等职业实践当中。中国的法律教育起步较晚,西北某大学的法律理论道德教育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理论的教育不仅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素质的提升,还关系到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因此,西北某大学必须明确法律理论教育目标,改革教育方式,为国家法律事业培养大量高素质、高修养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超:《论法律理论的方法及其性质――基于分析法理学的视角》,《北方法学》2012年第2期。

[2]周S:《当下中国学院式法律教育之惑――并及当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之问题》,《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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