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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履职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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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履职报告

篇1

第三条在萧山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市萧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市萧山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市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第七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九条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本区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应随身携带IC卡,并在管理部门检查时主动出示。

第十二条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萧山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区建管处核实无误后,由区建设局发放IC卡。

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萧备案时,应及时将派驻萧山的项目经理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区建管处核实无误后,由区建设局发放IC卡。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区建管处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在萧山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证明材料,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信息发生变更,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区建管处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经理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同时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入围后予以锁定。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施工成本、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和市政工程造价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项目经理现场监控项探头和指纹同步考勤。同步考勤设备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工程竣工时,出具项目经理履职评价意见,纳入验收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质监站及区安监站应加强对政府投资性项目的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不得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等情况的不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弄虚作假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需要更换的,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企业报区建设局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区级及以上医院的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区质监站、区安监站提出意见,报区建管处审核,经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经理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

第二十九条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由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建管处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五、信用管理及罚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市萧山区建设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1版)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网。

第三十三条各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同时对企业处以等值扣分,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或申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区建设局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暂停其项目经理职务,责令其参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经理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若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之日起计。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由区建设局将处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信用管理采用定期公告制,通报扣分累计值及奖罚名单。

第三十八条区建设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区质监站及区安监站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区建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区招管办、区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处罚。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责令更换的项目经理、第三款第(三)条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和工程项目管理,承接业务前应参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三款第(一)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建设局批准同意更换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更换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项目完工之前,不得担任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附则

篇2

2020年8月18日,七星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成立了由七星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常委副区长蒋**任组长,区应急局局长武**、高新住建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陈**任副组长,区应急局、高新住建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七星公安分局、区劳动监察大队、漓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联合调查处置小组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处置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180773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叠彩区**路31号**30栋1-08号商铺

营业范围: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普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设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景观设计;多媒体设计;水电安装;管道安装;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

营业期限:2019年03月14日至长期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蒋**(死者),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朝南村委**村**1号,身份证号:45232319701015****,系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泥工)。

2、许**,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村,身份证号:35052119861129****,系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广西****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8月6日下午18时左右,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泥工蒋**在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进行高空拆墙过程中,不慎从高墙坠落。事故发生后,蒋**同事蒋送生立即拨打了120及110救援电话,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向该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许**(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进行了电话汇报。18时25分左右,120医护救援人员及110警务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了抢救保护措施,经120医护救护人员现场初步确认蒋**无生命体征。8月8日16时10分左右,区应急局接到市应急局投诉电话(因项目经理许**未将事故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并责令立即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随后区应急局安排副局长王**和监察员张**赶到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基本确定此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人民政府立案查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事故除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无机械损坏。死者身份信息:蒋**,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村委**村**号,身份证号:45232319701015****。

致死原因:高空坠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02万元(该赔偿金额由**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死者蒋**在进行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墙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及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不规范、不健全;(2)该厂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且履职不到位;(3)该厂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日常隐患排查整改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

2、**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规范、不健全;(2)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足);(3)该公司在从业人员入场该厂房改造工程时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从业人员在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厂房改造项目的钢结构脚手架搭建不规范,施工层的竹架板未满铺且未张挂安全网,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事发点厂房内侧未搭建钢结构脚手架,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该厂房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对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的调查分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调查组对此次事故的性质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公司系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排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法律规定对蒋**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蒋**在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制止蒋**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扣安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蒋**在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墙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及未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进行违章作业行为,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许**系**公司派驻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能发现并制止蒋**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扣安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形,同时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责令**公司对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停产整顿;立即开展全单位的安全大检查,查找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对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立即对所有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遵章守纪生产,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此事故在辖区内进行通报,从此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高空作业工程安全生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篇3

(二)市国土资源局成立项目日常管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建项目日常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包干到人,在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省级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各环节的规范性要求,加强对全市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和指导督查。

(三)项目所在镇政府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所在镇政府切实履行项目实施的“属地主体”责任,精心组织人员,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调整、各类矛盾协调处理、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项目所在村组农户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做好与市国土资源局的沟通对接工作,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二、规范项目实施,细化过程监管

进一步强化、规范制度建设,以制度推进项目实施,实施项目全过程制度化监管。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等各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为市土地复垦整理中心,项目法人可以委托项目所在镇政府或具有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咨询机构共同管理。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组织编制项目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公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补偿安置方案等;组织招投标;签订相关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完工结算,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申请项目验收;办理工程移交等。

(二)严格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市招投标中心加强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审查与指导,项目所在镇政府、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项目法人的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每个环节合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理管理。一是选择确定监理单位。批复文件指定监理单位的,项目法人应与批复文件指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批复文件未指定监理单位的,由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国土、财政等部门从省国土资源厅招标的监理库中选择确定,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是实行监理人员压证制。根据项目监理工作量合理确定监理人数,确保每个项目不少于3名监理人员(总监1人,现场监理不少于2人)。现场总监与监理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执业资格证书。监理期间,监理人员须将监理证书原件上交项目法人进行压证管理。三是加强监理人员管理。对监理人员不按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向监理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监理资格。

(四)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各项目所在镇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工程施工,确保“谁中标,谁实施”。一是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施工单位要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名单报项目法人,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将执业资格证书交由项目法人保存。项目法人以及项目所在镇负责对项目经理出勤率进行考核,项目经理每月要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2天。二是严禁违规转分包。严禁施工单位擅自转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五)强化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进度、质量等内容进行跟踪检查。

1、检查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规划工程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不予通过。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变更报批手续,不得“先上车后买票”。

2、检查新增耕地到位情况。新增耕地是项目验收的一项关键性指标,必须按照规划新增耕地内容全面实施到位,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镇政府负责跟踪检查,确保新增耕数量、质量达标。

3、检查工程到位情况。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检查闸、站、桥、涵等各项工程到位情况,确保按规划实施到位。

4、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职情况。项目法人在项目监管过程中要及时对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5、检查收集档案资料。项目法人督促项目建设各方及时记载、收集、整理项目资料,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要与项目实施进度同步进行,按照业主、监理和施工三类分别整理成册归档。

6、项目延期与撤销。项目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实施或撤销。申请延期的,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3个月前提出,延期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1次;申请撤销的,应全额退回已下达资金。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申请审计清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凡未申请延期、撤销、清算而逾期实施的,将作注销处理。

(六)耕地质量评定。市农委负责对实施后土地整治项目区耕地质量、新增耕地质量进行监测评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监测评定报告,对监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直至质量达标为准。

三、严格资金管理,执行专款专用

(一)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专户,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为项目核算单位。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进度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拨付项目资金,各相关部门和主体严格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二)工程计量审定。工程量计量支付分四步:第一,监理单位审查已完成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审核已完成工程数量及价格,确定已完成工程款支付数额,并对应付工程支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由项目法人联合项目所在镇政府对上报的工程计量进行现场抽查核对,确定支付工程款;第三,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工程计量支付要确保工程量真实准确,严禁多报、虚报工程量,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执行质保金制度。项目验收后,财政部门应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根据工程质量情况拨付。工程质量保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项目节余资金应在验收后3个月内按原渠道返还。

(四)加强项目跟踪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杜绝不规范使用项目资金的现象发生。

(五)其他。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项目竣工验收与后续管护工作

(一)竣工验收:

1、初验。项目法人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竣工测量、土地权属调整、耕地质量评定、决算审计、档案资料整理、实施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请初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纪委、审计、农委、水利等部门组织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认定为不合格:(1)未完成规划设计确定的建设任务;(2)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设备使用困难或无法使用;(3)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4)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现象且未及时整改到位;(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终验。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申请1个月内会同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验收结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公示有异议的,开展调查与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后期管护。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项目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项目后续管护督查工作,跟踪督查的年限不少于5年。

五、强化监督跟进,严肃责任追究

(一)建立项目纪检督查跟进机制。由市纪委(监察)牵头,市审计、公安、国土、财政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镇政府全力支持与配合,建立项目管理督查跟进机制,将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中的廉政、履职、社会稳定风险点列入重点督查范围,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跟进,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证项目的规范、保质、按时、顺利实施。

篇4

我叫**,*(男、女),**年出生,**毕业**,毕业后进入电信局,开始我的电信接入工程生涯。**年,我在电信局工作,主要**。回首过去的**年工作,在单位领导和同仁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在工作中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从一个业务新兵逐渐成长为一个有担当、敢反思、珍惜人生价值的责任人。并多次受到表彰:获得**称号。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随着这些年的工作历练与学习充电,我的工作经验日见丰富,理论知识日益扎实,人也越来越成熟,已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我觉得自己有信心也有能力担任一名接入工程项目经理,能做好应该履行的职责。

今天我参加接入工程项目经理竞选,我想自身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是具有勇挑重担的信心。要干好一项工作,首先必须热爱这项工作。今天,我能鼓足勇气参加这次竞争,决不是意气用事,也不是心存侥幸,而是自己热爱这项工作,珍惜这次机会,渴望成功、追求进步的真实体现。随着这些年的工作历练,我的工作经验日见丰富,理论知识日益扎实,人也越来越成熟,已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我有信心也有能力担任接入工程项目经理,并能做好应该履行的职责。

二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我具备系统的电信接入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电信知识方面,这些年我始终不忘充实自己,坚持干中学、学中干,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凭着扎实的知识圆满的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业务技能方面,我全面负责过**工作。强大的工作量、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极大的考验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再加上**年的岗位磨练,练就了我娴熟的业务能力。这些,都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是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电信工作关系到的是**的利益,是一项要求非常严格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是对一个从事电信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始终坚定不移地认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同等重要,尤其对于我们电信行业,更是如此。

要想接入工程项目经理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仅有优势还不行,还要有自己的工作思路和设想。

一是敬岗爱业,竭诚奉献。作为电信局一员,团结互助是我们每个人敬岗爱业的基本表现,是肩负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要求电信人员筑牢团结的思想基础,把整个电信局成员的精力都集中到电信工作中,智慧都凝聚到开拓进取的事业中,行动都统一到共谋发展步调上,用团结凝聚人心,用团结凝聚力量,用团结创新业绩。

二是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自己在处理工作上要做到一个“严”字,对各项工作上要做到一个“管”字,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确保工作顺利发展。制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几代人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同时,落实更是关键。如果没有落实,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措施,都只是一纸空文,只有严格地落实工作制度,才能保证我们的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才能使我们的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多层次开展电信接入人员培训,将最新的电信政策、电信管理信息、征管改革动态等,及时传递给电信人员,帮助其提高电信政策业务水平。并抓好电信人员的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革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体系,使电信接入人员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

四是做好参谋,认真履职。摆正自己的位置,当好上级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履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强化勤政意识、服务意识,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1.做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方案制定、立项、委托设计、组织会审、施工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决算等;2.负责编写好一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参与线路网络规划编制工作;3.做好工程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4.做好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工作;5.做好设计、施工队伍的评价及“三优”工程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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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管重罚:

在此次检查中相关管理部门、施工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罚,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进入红桥新区建设单位的黑名单,并上报上级建设管理部门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列入市建设单位黑名单。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入红桥新区黑名单。此次就红桥路东出口、二标段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罚如下:

(1)东出口施工单位(省建三公司)在道路底基层施工中,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局部位置的粒径过大,造成一定的质量隐患,就以上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在监督部门的参与下立即开展检测工作,对密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加以整改;二是对东出口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履职不到位,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四是对东出口的相关责任人现场负责人韩宝军、现场代表杨雷、住建局局长陈勇进行戒免谈话。

(2)二标段施工单位(省建四公司)在施工管理中,项目部五大员与施工合同的人员不相符,施工进度缓慢,造成了恶劣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施工单位省建四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与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相符,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符,按合同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整1人处以10万元罚款,决定对省建四公司二标段项目部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要求省建四公司立即加以整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项目部工作,否则甲方将接管项目部工作。二是业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合同的相关职责,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对业主现场代表李林进行戒免谈话。

三、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职

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特别是开发区住建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廉洁从政

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自律,施工单位必须清清白白干工程,否则既害人又害己。前期有不廉洁行为的,立即向组织交代清楚。

五、下一步开发区住建局规范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一些因素,及早制定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矛盾协调和处理机制,明确专人全程跟踪服务、监督,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各项工程按时完成。特别是未开工的项目,要抓住工程施工的黄金季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尽快组织实施,尽早投入使用,发挥应有效益。

(2)进一步加强监管,保证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建立规范有序、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招投标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严肃基本建设程序,始终重视加强质量管理,把每个项目建设成精品工程、放心工程。切实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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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方案内容要求,经过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近20天的自查自纠后,在本次检查中仍发现较多严重问题,现汇报如下:

1、七所学校未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在建实体工程未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2、赊店一小、二小、七小、县第二初级中学、潘河街道中心小学(柳营小学)、县新时代国际学校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七所学校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各重要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尽责;在检查时,赊店一小、二小、七小、县第二初级中学、宛东实验高中、潘河街道中心小学(柳营小学)、监理人员无一人到岗履职;

4、赊店一小、二小、七小、县第二初级中学、潘河街道中心小学(柳营小学)、县新时代国际学校未能提供施工保障资料及原材料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未按照社住建字(2018)58号文件要求,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5、由于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无法提供施工保障资料,导致参建七方质量责任主体不明确;

6、2019年7月1日,在对七小新建工程B/15框架柱混凝土现场回弹法检测强度后,发现该项目使用的混凝土在超过28天龄期情况下,强度值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在对一小续建教学楼实体质量检查时,发现部分基础圈梁混凝土破损严重及露筋、个别楼梯栏杆立杆间距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部分窗台压顶进墙长度不符合GB50300-2013验收规范要求、外立面窗台高度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构造柱未按图纸要求加设箍筋加密区、主体结构部分砂浆观感强度低;

2019年7月2日,在对新时代国际学校节能部分施工过程中,发现其外墙保温过程施工过程中擅自加沙(非保温材料);

7、七所学校,现场未留置同条件及标准养护试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赊店一小、二小、七小、县第二初级中学、潘河街道中心小学(柳营小学)、县新时代国际学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雷验收计划、合同及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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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作用

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施工单位作为一个中心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从施工单位角度出发探讨施工方是如何通过自身监管把控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的。施工单位在实体质量安全的监控、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一般施工单位选取的违规记分对象是直接从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可知,违规记分运作途径由监管人员编制《违规事实确认单》,主要是记录一些项目经理、总监自身没有按规定到岗履职,或者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作为或乱作为以及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好职责的情况,然后经过相关人签字确认,通知责任人,接收登记。如果责任人有异议,可3天内提出申诉。以上的违规记分处理是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2施工单位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措

本文以上所说的违规记分制就属于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所采取的一项举措。记分制是按不合格工程项目进行累计相加,当达到一定累计值时就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还会采取行政处罚,从而更好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除了记分制和行政处罚这两项强硬的措施,施工单位还应该从自身出发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本文结合福建省《2016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点》的报告,根据该报告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施工单位就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该采取的一些举措。

2.1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四化”

所谓“四化”即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福建省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双随机”监督机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个施工单位不仅要积极配合,同时也要求施工单位对各个过程都要严格实施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紧紧结合违规记分的相关规则,努力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创新监管模式,以信息化建设助推监管效能,施工单位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推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视频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规范动态监管与信用评价行为使所有的监管都公开化。

2.2加强施工单位自身监管的建设

加强施工单位自身监管建设,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要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建立了规范高效的工程监督巡查、抽查制度,从而使监督有效性和威慑力得到提高;二是要实行差别化监督,监督针对性得到增强,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对于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除此以外针对监督过程实施差别化监督,突出对质量安全重要因素、关键环节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运用较多部位的监管;三是对责任人员到岗履职进行监管,能促进人员到位率提高,履职认真率改善;四是违规记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项目责任人,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2.3施工单位要落实通报和公示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要求施工单位做到赏罚分明,赏是指对于使用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从而推动整体施工单位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推广和应用,对于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科技进步类奖项、通报表扬的相关人员要加以褒扬;罚是指对于个别部门检测结论失实、工作上存在严重偏差,工程使用不合格的钢筋和水泥,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检验不合格相关人员要严厉批评,必要时立案查处。

2.4施工单位要落实监管的具体措施

强化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要求施工单位一定要将提出的所有具体的措施落实到实际建设工程中,贯彻落实动态监管办法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和“项目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对未履行监管责任的机构以及个人作出严厉惩罚。还要落实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和黑名单限制性措施,施工单位只要落实这些制度和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对项目部问责,对责任部门责任人问责,定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将问责落实到具体整改中,才能真正做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3小结

在福建省建委以规范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契机的环境下,施工单位要正视服务主体和对象,积极探索并找到了解决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矛盾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模式,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模式的尝试实施虽然时间不长,但是积极响应福建省建委的号召,实施违规记分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以来,包括明确违规记分的对象、运作流程、记分内容,极大的提高了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认真程度;也实现了政府监督与施工管理互动的良好氛围,极大的降低了工程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这种动态监管模式对于福建省各个施工单位而言都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同时施工单位自身也还要不断加以完善和总结,努力创新监管模式,从而更加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作者:林淑桢 单位: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徐志远.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模式探索[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06):661-663.

[2]韩国波.基于全寿命周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及方法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

[3]李超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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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1.1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工人自身素质欠缺。建筑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特别是那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工,很少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没有任何施工经验,一进城就进入了工地,忽视安全,盲目施工。势必埋下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2)施工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尤其是非国有施工企业往往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少或者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安全设施、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维护。各项防护措施缺乏和不到位。这必然影响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3)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责任不够重视。项目经理出勤少,经常不在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仅是挂靠,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同,造成责任不清。另外,项目经理又忙于日常事物,只重视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地应付上级检查。(4)专职安全员人事时常变动。其不稳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施工队伍本身就是动态的。安全员的离职或调动,自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不连续,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不能掉以轻心,时刻不能放松。(5)施工环境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客观环境而片面强调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安全意识差”也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比如,前文所述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四项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90%左右,与其它行业相比,生产环境决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

1.2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履职不力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者要求总包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安全源头失控,安全管理工作困难重重。(2)不按规定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措费,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者经费短缺,安全投入低,安全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无力购置,安全隐患随处可见。(3)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强迫建筑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4)为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以低于成本价发包。施工单位被迫偷工减料,搞出“豆腐渣工程”。(5)为了降低投资,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设计等。

1.3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1)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2)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往往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不重视,敷衍了事。因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监管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维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

2 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2.1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必须规范其建设活动

(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规定确立了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2)《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提高建筑工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三级教育,强化安全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好自身保护,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4)企业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为改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将安措费如实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或降低投入标准。尤其在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起重伤害施工区域要加大资金投入。(5)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建设单位是房建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甲方有权选择施工单位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材,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严禁甲方肢解分包,多次转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第七条规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都规定,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2.3 监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甲方对承包单位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

(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 结语

房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管理是工程能够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关键因素,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施工安全是实现施工质量目标的前提条件,施工质量则能够进一步保证施工安全。因此,只有将这两项管理工作都落实到位,才能保证房建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措施探析[J].居业,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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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近三年房建行业的安全现状

据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刘晓文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74042家,比2011年增加3600家,从业人员达4180多万,产值13.5万亿。同期,全国房屋工程发生安全事故487起,死亡624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57起,占总数52.77%;坍塌事故67起,占总数13.76%;物体打击事故59起,占总数12.11%;起重伤害事故50起,占总数10.27%;机具伤害事故23起,占总数4.72%;触电事故、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31起,占总数6.37%。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房屋工程发生安全事故384起,死亡47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0起,死亡增加25人。同比分别上升5.49%和5.5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13起,占总数55.47%;坍塌事故59起,占总数15.36%;物体打击事故50起,占总数13.02%;起重伤害事故31起,占总数8.07%;机具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31起,占总数8.07%。由上述数据得知,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别。从2012年至2013年前三季度,分别占88.91%和91.93%。这些数据有可能是非常保守的。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它不仅是私人问题,造成家破人亡;也是企业问题,将导致企业能否生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二、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1)施工企业。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①工人自身素质欠缺。建筑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特别是那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工,很少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没有任何施工经验,一进城就进入了工地,忽视安全,盲目施工。势必埋下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②施工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尤其是非国有施工企业往往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少或者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安全设施、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维护。各项防护措施缺乏和不到位。这必然影响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③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责任不够重视。项目经理出勤少,经常不在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仅是挂靠,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同,造成责任不清。另外,项目经理又忙于日常事物,只重视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地应付上级检查。

④专职安全员人事时常变动。其不稳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施工队伍本身就是动态的。安全员的离职或调动,自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不连续,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不能掉以轻心,时刻不能放松。

⑤施工环境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客观环境而片面强调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安全意识差”也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比如,前文所述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四项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90%左右,与其它行业相比,生产环境决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履职不力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①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者要求总包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安全源头失控,安全管理工作困难重重。②不按规定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措费,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者经费短缺,安全投入低,安全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无力购置,安全隐患随处可见。③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强迫建筑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④为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以低于成本价发包。施工单位被迫偷工减料,搞出“豆腐渣工程”。⑤为了降低投资,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设计等。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①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②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往往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不重视,敷衍了事。因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监管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维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

三、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如何改进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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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巡游式监督”向“常态化监督”转变

以广州市为例,由于工程项目多、监督执法人员不足、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技术手段落后等原因,据初步统计,工程项目监督频率目前平均在“每两个月检查一次”的水平,甚至有的项目监督频率为“超过6个月检查一次”。对工程项目而言,这种监督方式就像“巡游”,巡游过后必然形成很长一段“监管空白期”,监督效率必然低下。因此,必须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改进监督方式,缩小“监管空白期”,实现常态化监督。

2.由“单向执法型”向“双向互动型”转变

目前,各地的监督检查都是“单向执法型”,即由监督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抽查、排查隐患,实施处罚;而企业方面完全处于“被动应付检查”状态,监督工作效率极低。

因此,监督检查必须向“双向互动型”转变,即在现有“单向执法”的基础上,增强指导服务和交流沟通。通过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系和互动交流,帮助施工企业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理人员的日常联系和互动交流,落实“监理报告制度”,总监向监督员及时报告项目上的安全动态,充分发挥监理的现场监管优势和“协防”作用。

3.强化对企业安全行为的监督执法,让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平时能够有所作为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企业,监督执法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员。因此,在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中,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实体隐患排查(抽查)工作,同时,更应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执法,督促并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到岗履职,改变当前这种“监管部门着急、企业无动于衷,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排查隐患,项目安全员、监理人员平时无所事事”的局面。

4.强化“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

主要是督促企业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注重事前预防和对隐患的过程动态控制。

二、改进监督方式,现场执法检查与远程监控相结合

1.除了传统的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微信、视频监控、云技术等实现远程监控,一方面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与效率,另一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震慑企业,促进企业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2.远程监控方式可采用集中监控(由专人通过“监控中心”实现)与分散互动监控(由监督员通过个人电脑或专用手持设备与工地“互动”方式,实现对各自分片监管项目的远程实时监控)。

3.远程监控对象、内容

(1)集中监控:项目部“三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点名);三级教育、平安卡培训(考试)活动情况;大门口值班情况;泥头车出入登记、冲洗、装载情况;塔吊、电梯等重点部位安全监控等。

(2)分散互动监控:安全实体抽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跟踪;塔吊安拆、顶升加节,电梯设备安拆,防护棚搭设等危险作业时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监理旁站实时监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抽查(点名);“三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点名)等。

三、改进监督模式。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

两手抓:对外,抓施工安全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内,抓安监机构监管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意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日常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1.日常监督实行组长负责下的专业分工与主监员责任包干模式。按照“事事有人管”原则,落实监督组内部岗位分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签订责任书、强化监督责任,制定和完善《监督工作规范》,推行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2.层级监督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与“安监机构巡查”相结合模式,形成“管理链”,环环相扣,促进各级安监机构加强内部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减少监管漏洞。

3.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在不预先告知企业的情况下,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督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常态化。

4.探索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形成“互动长效机制”。

(1)监督员与施工现场的监理、安全员之间建立“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现场安全监理和企业安全员的作用。

①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库。平时,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监理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一个安全员同时兼多个项目”的现象,强化责任意识。②监督员与现场安全监理和企业安全员“结对子”或建立微信群,加强平时的联系沟通和业务指导,把监督员打造成执法者、指导员、联络员、工地安全管理的“上级领导”,监督员要学会给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派活、下达指令,搞好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安全员和监理的现场管理优势,把监理和安全员打造成为监督员的情报员、助理,把他们的工作当成监督员工作的延续,改变以往那种现场检查时监督员给企业当安全员,几个月才去工地检查一次,然后长时间不管的状态。

(2)建立安全报告制度。

①安全员、总监每周向对口监督员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点将安全教育、平安卡、工人招聘动态、特种作业人员动态信息、劳务公司安全管理状况、危险作业施工等动态信息纳入报告内容,以利于监督员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加强比对、核查,大幅提高监督执法效率。②安监机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管项目的安全状况和监督执法情况,为上级部门实施内部巡查、督查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5.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差别化”管理。

制定监督计划时,要根据项目类别、难易程度、不同施工阶段、企业管理水平等,实行“分类差别化”监管。

6.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突出监督重点。

(1)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有效性。一方面,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屡教不改者”(即指出隐患和问题后不积极整改、不认真履职),要严格执法,绝不手软,例如:检查安全教育、交底时,发现问题要执法“零容忍”;另一方面,执法要务实,严格执法,但不等于见到隐患就开罚单,不能把执法权作为要挟企业的手段,施工都是动态的,任何工地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属于正常现象(特殊隐患除外),只要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就好。应该给企业一次整改的机会,监督员应该及时跟进,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杜绝执法文书要么不发,要么乱发的现象。

(2)抓重点环节:脚手架、模板工程、起重机械、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文明施工、泥头车管理、消防安全等。

(3)抓重点对象:重点项目,要抓轨道交通等重大投资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重点人员,要抓一线工人(特别是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理(配备、到岗、履职)等。

(4)抓重点时节:重大节假日、台风多雨季节、重大活动期等。

7.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质量定期考评与内部责任追查制度》,开展事故工地内部责任倒查,强化监督责任,促进廉洁执法。

四、效果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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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2-0071-0003

一、建筑施工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施工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但伴随而来的建筑伤亡事故也在迅速增加。少数施工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部分监理单位也不想管安全,施工现场一般性的安全问题普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也能时常发现,出现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安全这样的一种被动局面,整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同时,建筑业作为仅次于煤矿业的第二大风险行业,安全问题也正愈来愈多地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事故,才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探讨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体现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各个方面,从日常监督管理角度来看,造成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参建各方履职不力。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单位利用业主的优势地位,规避或减少监管部门对其监督力度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导致安全源头失控,安全管理工作困难重重;(2)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者经费紧缺,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未能购置,安全隐患触目惊心;(3)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强迫建筑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4)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约束力不足,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手段等。

(二)监理企业躲避自身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1)未能真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票证办理等不认真进行审批,未现场验证而盲目许可施工作业;(2)安全监理人员配备明显不足,不是不配备安全人员就是让不懂安全专业知识的秘书、办公等外行人员充当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不了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不知所措,贻误事故应急抢救时机。同时,部分监理人员自身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责任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不清楚、不熟悉,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了隐患不责令整改,敷衍了事;(3)对于施工企业不按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况,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无人过问,不该发生的事故频频发生;(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业及责任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不力,致使因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心存侥幸,认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监管不力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不会得到严肃处理,致使企业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吸取教训,从而导致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三)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现场管理混乱失控

(1)建筑市场行为目前还不规范,项目经理挂靠现象仍然存在,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不知道身在何方,现场项目负责人又不懂安全规范标准,沟通和协调出现严重问题;(2)不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员,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3)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忙于日常事务,只重视生产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落实,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应付上级检查,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时有发生;(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经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有的项目虽采取了防护,但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5)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农村大量剩余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些虽进行了培训,但培训流于形式,难以满足真正施工安全的需要。农民工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人员流动性大,在安全生产条件差,防护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高发成为不可避免的不争事实。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对策

如何改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不断促进建筑行业健康稳步的发展,笔者认为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工程前期控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超前性和有效性,做好工程前期控制,从工程报监时严格准入制度着手,对无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相应施工资质、无施工安全措施的“三无”企业,坚决予以清除,切实把好施工企业安全准入的关口;(2)狠抓开工前资料审查、标准化现场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安全保证组织体系的建立,施工现场阶段性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评价审核等工作,建立施工及监理等参建企业的“不良记录”档案,并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示,遏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产生;(3)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监督工作到位。

(二)着力对施工参建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安全职责履行到位

1. 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避免因施工承包总资质不足、能力欠缺而造成安全事故;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确保标准化施工现场的建设到位;不能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以保证施工的本质安全;按照定编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施工现场作业和防护情况;不可违反合同规定压缩合理工期,导致工人疲劳作业造成安全事故;项目竣工后,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业绩进行评价考核,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档案,为以后招标提供参考依据。

2. 监督监理单位: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对工程进行整体及分部的安全控制;在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等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旁站以及专项检查、验收和巡视,确保质量安全;进行特殊作业前,现场验证并审批特殊作业票证,所有作业环境不明、安全措施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的作业项目严禁开工,防止因不明白风险、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停工令,并落实整改结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强化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配置,以预防和应对实际工作中偶然或必然事件发生所造成的风险。

3. 监督施工单位: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的建立及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应急突发事件;依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建设标准化的施工现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劳动保护法,对工人及时发放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教会其使用;建立专项工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档案,以备核查;严格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切实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等活动,提高农民工队伍素质,规范其操作行为。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典型问题、隐患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监督机构应严格查处各类典型问题、隐患,对无视生产工人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与经济挂钩,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实事故原因,找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还不牢固: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施工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作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较差、安全知识欠缺,造成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现象还时有发生;部分监理单位不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安全监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没有认真了解、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工程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让参建各方、各级、各部门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关注安全、重视安全,居安思危,时刻牢记自己所负的使命,实实在在地把建筑安全工作做好,扎扎实实地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突出问题,始终坚定“可防”的信心,从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抓起,在强化措施落实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营造安全、健康和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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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房地产经济管理中法人内部监督作用发挥的不够突出。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监控力度特别薄弱,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效。

其三,管理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常常投机取巧、有法不依、姑息将就、执法不严,一些给面子拉人情的现象比较普遍,故而管理必然松弛,造成了一些经济犯罪的出现。

其四,房地产企业经营层次的员工在素质上的不够高,其人力资源制度的不够健全。

2.企业管理做法上的一些利弊。

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在管理中,通常的做法是统一进行核算、进行分工管理、奖罚不确定。这样的管理做法,虽然说有利于统一管理以及监控,但是也有其弊端。

其一,导致项目开发责任和权力以及利益的严重的脱节。这样做,不利于积极地将一线项目经理人员的积极性机遇有效地调动起来,单单依靠房地产企业公司决策层的一些积极性,显然是不够的。

其二,这样的企业管理做法由于存在着不具体的业绩衡量指标数,导致房地产公司项目经理部之间攀比的出现,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二、改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一些具体看法

1.积极建立起科学的内部管理环境。

为了完善和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的有效管理,有必要对房地产内部管理环境给予积极地建设,这里包括经营方式和风格、理念,以及组织机构等一些方法。在房地产内部积极地建立起良好的管理环境,进而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地落实。

2.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的相互间的有效牵制。

房地产企业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工作轮换制度,以及根据企业中不同岗位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不同程度,规定每一员工在其岗位上的履职时间,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岗位做到频繁轮换,而对一些次要的一些岗位尽可能少轮换,对这些管理漏洞岗位给予积极地填充。

3.积极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稽核制度。

在房地产企业管理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管理中稽核部门的认识上的不足,以为稽核部门不能够创造良好的效益,还占用一些人员编制,进而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成本,故而没有从根本上对稽查制度给予有效地重视。尽管企业内部有制度,但是缺少稽查,一些制度也就不能够有效严格地执行。

三、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一些思考以及建议

1.积极地核算出公司的投资总额。

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得到批复以后,就需要房地产公司选择一些合适的项目经理部给予有效地落实,进而进一步得到已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基本的依据,并对该项目的总体投资给予初步的估算,并为此提出具体的项目资金流量表。

2.有效地对开发给予控制,确保资金的支出。

在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中,对开发成本的管理是房地产管理中的关键。当对企业中某一项目的投资资金总额确定以后,其开发成本控制是重要的一方面。

3.积极应对的思路。

其一,房地产企业管理应该积极地把“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

我们在在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中,为了有效地增强房地产的经济管理能力,一方面需要房地产市场自身的有效地调节能力的支撑,与此同时,还需要我们国家政策的调节有效地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节,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秩序的确立。让市场自我调节,比国家行政手段的宏观调控更有效和快捷。故而,有效地增强房地产自身调节能力,也就成为了市场长远发展的一个必然。国家在房地产经济发展中所发挥出的是宏观微调的积极作用,而中央和地方有效地结合,有助于对市场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监督作用。

其二,充分地让发展目标、政策立足长远。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政策机遇通盘考虑,且不朝令夕改。积极地通过个人所得税有效地调控房价,不是有效地手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属于产品交易之后产生的一种行为,在房地产经济中,属于下游环节,只能够间接产生作用。就目前来说,国内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缺乏稳定性和长远的目标,这需要我们的房地产管理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出一些合理的科学的一些比较长远的政策。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不断增长的我国城市住房要求和民情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实际状况,进而保证我们的国民经济稳定地增长,促使我国房地产经济走上正轨轨道。就税收而言,政府发挥的是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的紧密配合,有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仅仅管理的建设。

其三,积极地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建设和完善。

我们要想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个健康的秩序,需要我们的政府积极地建立和完善具有我们国家特色的房地产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我们的房地产市场运作步入到规范化的道路上来,即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合法化和合理化。我们的政府应该在法律规范中,积极地实施其经济管理行为,最大可能地避免行政在干预中的过度行为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利局面出现。与此同时,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积极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实施中有可行的法律保证。

其四,积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和谐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地明确自己在房地产经济中职责范围和责任主体。即,我们的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的价值取向必须跟我们的中央政府保充分地持高度的一致性。并且对财税制度进行有效地探索性地实践,合理地对土地财政给予钳制,积极地提高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有效落实,有效地遏制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良风气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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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监督管理 管理关键

建筑的结构是否合理,建筑的质量是否过关,以及日后的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问题,这些都取决于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是否发挥了效力。笔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施工工期过长,采用的材料批次就不尽相同,并且施工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使得工程出现的问题解决起来较棘手;二是市场的管理不规范,造成了一些缩短工期,偷工减料,监管不严,粗制滥造等不规范的行为出现。

为了杜绝上述问题的产生,政府监督部门务必加强质量监督的措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一、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加强监督管理

凡是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必须严格审查参建单位的企业资质,查明该企业有无不良记录,是否在建设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彻底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活动。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参建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在工程竣工时一并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安全、稳定、廉洁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处于整个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项目施工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建筑节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2)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为每项工程施工现场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及资料员,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类型和规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平配备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场原材料是否先试后用,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标准,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逃避质量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质量施工规范施工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3)对于监理单位,同样要求其按项目类型和规模,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及监理员。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分包单位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批,并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及构配件进行严格的报验审批。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及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对施工单位资料进行审查,并完善自身的监理资料。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监理资料及监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对监理资料缺失、没有履职到位的监理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从而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

(4)对于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首先应审查单位资质有无超范围经营。其次,要求其对每项工程项目配备固定的设计人员及勘察人员,避免因人员流动性过大,而造成验收签字流于形式。

(5)对于检测单位,除对其资质及经营范围审查外,还要检查其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如发现检测报告作假的情况,应对其严肃查处。

三、规范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资料。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配置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五、严格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把好备案关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

(2)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六、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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