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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科学有效的考核和评价科技资金使用产生的效益和效果,有利于审计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也为审计人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提供有效依据,在指导和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和指导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当前,我国试点地区开展的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大都处于试点阶段,侧重点各有不同、评价指标各式各样、评价标准差别很大,亟需一套相对科学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有利于节省审计人员工作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以评价指标体系为指导,可以规范绩效审计基本工作流程,缩短审计现场工作和数据分析时间,精准提炼审计结论,节省审计工作成本。
(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考核。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也在大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但他们也同样面临着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审计部门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将发挥结果导向作用,以审计建议和意见方式为上述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考核提供参考。
(四)有利于促改革、调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发展。通过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科技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形成的新产业、新品牌做出客观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管理结合起来,有利于优化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更加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增强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三、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
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对资金扶持项目所产生的效益和效果做出的标准性限定,可以为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对象的成绩效能提供标准,一定程度上能保证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构建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独立客观原则。评价指标应客观存在,指标内容应提前限定,不受任何人的主观影响,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并评价科技扶持资金使用效能和效果。相关有用原则。评价指标设定应紧紧围绕审计工作目标,只有按照审计目标来进行设定和选择使用,才能正确确定审计评价标准,达到预期的绩效审计效果。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科技项目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及政策规划等各个方面,要全面的反映地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就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获得使用各种指标。易于操作原则。绩效审计评价指标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采集,易于理解,使用方法简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满足横向与纵向分析研究需要。长短期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科技项目有的见效很快,有的需要长期才能见效,因此建立指标体系要兼顾短期效益指标和长期效益指标相结合。
四、构建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议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能否量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计量性指标,这类指标值可以直接用数值或比率表示;另一种是说明性指标,这类指标不能通过计算分析评价内容,一般采用专家评议、调查问卷、涉及对象评议等方法得出结论。对此,我们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应采用“1C&3E”的模式,即:合规性(Compliance)、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并以此模式来研究构建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一)合规性指标。合规性是检查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遵守情况,是对履行遵守法律法规或承诺的评价。具体包括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企业诚信情况,主要采用定性指标,但也应设定一些定量指标。1.计量性指标。合规性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比、财政拨款到位率、项目进度比、验收比例等。其中,项目立项比、财政拨款到位率和验收比例指标反映的是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情况的指标,项目立项比是项目立项数占企业申报项目数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管理是否规范;财政资金到位率是实际拨付财政资金占应拨付财政资金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效率;验收比例是项目验收数占项目立项数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门的验收管理情况。项目进度比,是项目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反映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进度开展项目研究。2.说明性指标。主要关注项目立项的规范性、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审查设立的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资金分配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对申请的项目是否组织内部审核、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完工的项目是否经过验收,是否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
(二)经济性指标。经济性是指以最低费用取得预期效果或达到预定目标,检查经济性,重点是分析审查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科技资金的投向合理性,以保证科技资金的投入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果,取得最大的收益。1.计量性指标。经济性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率、财政投入乘数、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其中,项目资金使用率反映项目实际使用金额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反映科技资金是否真正用于科技投入;财政投入乘数反映财政投入后带动其他资金投入总额占财政投入金额的比例,反映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后起到的杠杆效应;内部收益率反映项目收益情况,根据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考核评定;投资回收期反映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后回收弥补项目投入的期限,期限越短越好。2.说明性指标。主要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方向,是否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重大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实际需要,是否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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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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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量不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
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放在了突出位置,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但是,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步增加,相对量仍然不足,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4]。我国农业投资强度远低于该投入水平,尤其是地方财政可支配的资金不多,民生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压力又比较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就显得力不从心,资金到位相对较低。
2.2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补贴很少,降低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且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占用时间长,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旦创新失败,就无法偿还资金。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安全性的特点使得其不愿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农业产业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具体实施。而我国财政资金对于金融机构的这种活动的补贴很少,不能很好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高。
2.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2.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5],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2.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2.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6],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2.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
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7]。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3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3.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8],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3.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3.3拓宽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
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政策性金融应该主要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农业科技发展等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建设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意介入,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要扩大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满足承贷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商业性金融要适当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等承贷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四是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且对已上市农业科技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五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通过政策优惠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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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1.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
1.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1.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1.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2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2.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2.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篇5
一、政府财政:科技、教育的主要“经济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是现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何解决科技、教育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换言之,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教育所需资源的供给责任,这决定于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经济属性。从公共财政原理上讲,由于科技、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因而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所需投人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有效提供,即无法通过市场来完全有效解决发展科技和教育所需的物质基础问题。因此,政府从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是科技、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
从科学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据有关专家估计,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至少有2/3是由于广泛采用了新的科技成果的结果。这一数字清楚地表明,一方面,在宏观上,科技对于经济增长有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微观领域,科技能够给投资于科技的各微观主体带来巨额的利益。这似乎已经表明,市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然而进一步地分析却不难发现,虽然私人部门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政府仍然是推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虽然科学技术可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巨额的物质财富,但现代科学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群体活动,在科技发展中的许多领域,私人部门往往不愿意参与或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从而需要政府财政扮演主要“角色”。这突出表现在:其一,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由于基础科学是应用科学研究的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科学作为前提,应用科学研究就难以为继。因而基础科学研究是一国科技发展的“基石”。但基础科学研究成果无法直接转化为商品,可以说是一项很难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因而其发展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其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应用科研项目,其往往是建立在多学科交叉的基础之上,需要很多人的合作。不但其开发周期长,需要巨额的投资,而且投资风险较大。私人部门往往因考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而不愿意涉足于此,因此,对于这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缺乏政府在财政与政策上的有力支持,私人部门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也难于保证能有足够的投人。
第二,科学技术是一项智力活动成果,不仅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而且科技进步对公共物品和半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将大大增加,如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成为了当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成本往往难于直接对称起来;而且,从产权角度上讲,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如果某个人通过学习或其它途径获得了同样的知识,他也同样会得到一样的技术和生产出同样的产品。发展科技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优化这一外部环境的所需资金,只能由政府财政来解决。因此,无论是从提高科学研究工作效率,还是从保护科技成果的产权方面来看,政府财政也是一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
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财政更是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这是因为,现有的理论研究已经证明,一方面,虽然教育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从而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政府对教育这种“人力资本”的支出进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会公平。
不仅如此,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财政作为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除了改善公平和解决其外部效应外,还主要表现为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接受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因为,第一,现代社会已经开始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掌握和创新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而国民素质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更为重要。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教育所提供的利益虽然可以内生化和私人化,但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教育已不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个人需要,已经成为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需的一种基本公共需要。从而使得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成为了政府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第二,更进一步讲,从科技进步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通过科学研究来实现的;而科学研究是一种智力活动,它是以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为前提条件的,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教育。这就是说,科技与教育是相互依存、相辅相存的。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必须有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必将带来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毫无疑问,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高度发达的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必备条件和其是否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基本衡量标志。因此,政府财政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科技、教育:现代社会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政府财政发展史已经证明,政府财政总是根植于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乃至财政制度安排和财政收支结构都是不同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总体上已经先后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目前正向知识经济时展。与此相适应,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而变化。
1、科技、教育将成为现代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
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变成现实。今天的世界,知识经济扑面而来,人类社会正经历着自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以来的第三次巨大转型。
世界的竞争已经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因此,调整政府财政经济发展思路,将振兴政府财政的思路建立在发展科技与教育的基础之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因为,这种从后工业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知识经济,是一种明显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这种区别突出表现在产业支柱的变化方面。与以农业或工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或工业经济不同,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的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其资源配置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其生产是以将高科技作为其资源依托的高技术产业为支柱;其消费是以高技术产品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为主。现代经济的这一发展趋势的财政意义在于:从财政收人方面来看,现代科学与技术的融合必将催生高新技术与高新产品,这些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又会构筑“新型行业”和“支柱产业”,从而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供充足的财源。因而,建立起强大的系统化、高新化、高效化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保持科学技术的强有力的发展趋势,是实现现代政府财政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由于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的获得,是以加大对人的知识化投资,加快对人的知识化和以管理制度为主的科学研究环境建设为前提的。因此,发展多结构、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面、多阶段和多功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培养出一大批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和管理有方的管理者,营造出一个科技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就是现代政府财政以科技、教育为主要依托的重要表现。这就如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政府财政是建立在农业和工业经济基础之上一样,现代政府财政也必然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作为其主要依托。
2、将科技、教育作为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已为我国正反两方面的发展经验所证明
我国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发展经验已经证明,科学技术和教育是现代社会发展经济和健全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改革开放以前,在我国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虽然我国的科技、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走的仍然是一种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甚至滥用的基础之上的工业化发展道路,而不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为基础来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目标的。在时期,还出现了轻视知识、排斥科技的严重破坏科技教育的现象。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建设既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没有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加大以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投资为中心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力度和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结果是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经济运行中的科技含量并不高,与世界经济特别是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很大,从而使我国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脆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十分重视发展科技、教育,而且通过大量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新兴产业。这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增强了后劲,也为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工业总产值的巧%,新产品税利已占工业税利的10%。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每年新增财政收人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和新产品开发所提供的税收占较大比重。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科学技术和教育的发展对于政府财政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世纪交替时期要完成由尚未完全工业化的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任务,使政府财政摆脱目前的困境局面,其基本途径就只能是发展科技、教育事业。
总之,我国财政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振兴政府财政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科技、教育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据原电子工业部估计,在代表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之一的电子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方面,我国的集成电路的水平与世界水平相差15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技术出口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很低;在劳动力素质和科技及受教育水平上,目前,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占该年龄组的比重,现阶段约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出我国10—20倍,美国达到80%,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30%,目前我国每万人中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为巧0余人,而美国1988年就有200多人,日本1987年为700多人,联邦德国1987年为400多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我国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仍然较低。
这些差距一方面说明我国通过发展科技、教育来促进财政经济的振兴尚有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它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要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完成振兴政府财政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篇6
2.1 税收分配很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现阶段,税收分配职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很难再满足相应的发展需求了,而且税制结构层面也难以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搞个,即便存在税法制度保障,然而大部分税收分配职能也仅仅是流于表面,不能够把实际工作落实到实处。此外,税种结构也难以满足现代化的税收分配要求,所存在的税种往往相对较少,从而导致税负征收范围不断缩小,使税基以及基本税率也常常出现变化,影响其稳定性。
2.2 财政税收分配格局不合理
税收分配职能应用现状难以满足当下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在税制结构上也不能够针对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改革,即使有税法的制度支持,但是很多的财政税收分配职能最终都流于表面,未能将工作落在实处。税种的组成结构也不能满足目前财政税收分配的基本要求,税种往往较少,以致于税负征收范围的缩小,税基与基本税率也不是十分稳定。
3.强化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的科学应用
3.1 完善财政税制结构
大力完善税制结构可以从发展布局与结构体系层面实现财政税收分配的合理化应用。实质上,国家税收是将流转税作为主体的,所以我们能够得出,收入调节性税收不够完善。因此,我们要从制度结构改善入手,实施科学化的调节措施。现阶段,根据分类实施税种划分的时候,税种其实也不少,包括根据征税对象划分、根据使用权限划分、根据价格划分以及根据计税标准划分等。然而,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税制结构已经难以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了,所以,相关人员应重视税种的丰富,对税收来源进行不断拓宽,从根本上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3.2 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管理
实质上,所有税收行为都不能够离开监管体系而独立存在,在现有的税收监督管理体系中偷税漏税行为惩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已经针对偷税漏税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相关的罚款处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处理等,然而,在偷税漏税监管工作依然是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具体来说,第一,相关工作人员需借助对相关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相关行为动态。第二,我们需借助与银行或者是社保公安局等部门建立科学化的沟通交流机制等,促进惩罚管理的有序开展。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与其保持联系,构建合理化的偷税漏税监督网络体系,能够对偷税漏税行为实施全面掌握,尽管资料数据库建立必须要有大量资金支持,然而在时效性与有效性上却相对较高,可以保证纳税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从根本上规范纳税人行为。
3.3 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制定能够从税收根源上促进经济的平衡与发展,所以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税制度很重要。“梯度”指的是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待遇和措施,换句话说就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而低收入者则给予相应的免税、少交税的政策,以此来促进社会税制度的完善,平衡社会收入经济差距,并以制度的方式促进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
不仅如此,政府更应该细化所有税制度中的具体行为,将所得税制度中含糊不清的条款予以斟酌改进,针对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税制度。比如说不同的纳税收入定义不同,来源不同,就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纳税,无论是正常的工资收入还是偶然所得的收入都应该进行分类纳税,个别情况还可以给予免税。
综上所述,所得税制度应该与国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从税收对象的不同到收入方式的不同进行了相应分析,起征点的设置也应该及时进行调整,从而缩小经济差异,实现对于社会收入的进一步调节。
3.4 增强收入调节作用
现阶段,现有财政税收分配职能在实际运用期间,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就在于收入调节作用相对薄弱,从而使其难以充分满足收入调节需求。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不断增强收入调节作用,然后实现宏观税负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结合相关部门的实际规定加强税收,不管是管理费用还是相应的维修费用,都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日益优化税收结构,增强税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3.5 加大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的宣传力度
税收分配职能宣传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促进纳税人思想转变,实现思想转变的合理化,进一步促进纳税行为的合理合法。另一方面,应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在财政税收分配上的理解,积极鼓励人们或者是企业单位给予纳税工作高度支持,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纳税工作。在实际宣传工作当中,需要传播的最重要的意识有两种,第一种是政府监管意识增强,第二种是公民纳税意识增强。公民必须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防止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从根本上实现宏观经济的优化调整。此外,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要有科学化的监管意识,了解政府实际征税范围与权限,促进监管行为不但进步发展,实现监管工作的真正落实。
3.6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要加强合作,明确税收及收入分配格局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存在着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状况,地方政府的税收不能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所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需要提前明确财政分配的基本结构及税收分配,完善税制的应用,无论是纵向税收分配、横向税收分配还是财政转移支付,都需要地方政府之间与中央政府加强合作,以此促进财政税收中分配职能的加强。
3.7 增强相应的收入调节作用
篇7
为了了解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首先从宏观上对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行了研究,确定了二者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然后构建了评价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的基本指标体系。
2.我国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协整分析的模型和方法:为了验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传统的做法是根据现有的样本资料建立相应的回归方程。然而,现实中的经济时间序列通常是非平稳的。为了避免“伪回归”问题,我们可以应用协整理论实行数据平稳化。
2.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时间序列满足以下条件,则是平稳的:第一,该时间序列的均值和方差在任何时间均保持恒定;第二,该时间序列在两个时期t和t+k之间的协方差仅依赖于两时期间隔K,而与实际时期t无关。另一种表示非平稳性的方式是单位根。变量的一阶差分是稳定的,检验变量是否稳定的过程称为单位根检验,其方法通常有DF检验、PP检验和ADF检验。本文将使用ADF法检验各变量是否稳定,即进行如下回归:
(1.1)
其中表示一阶差分,原假设为,即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备择假设为,即序列为平稳序列。如果接受原假设而拒绝备择假设,说明序列存在单位根,是非平稳的;反之是平稳的。
2.2 变量之间的协整检验
目前,关于协整关系的检验有很多数学模型,例如多变量的Johansen检验、Engle-Granger两步法、频域非参数谱回归法等等,本文主要使用第一种方法,Johansen检验能够判定协整秩,即协整方程的个数。该检验的零假设和备择假设分别为::至多有p个协整关系,:有q个协整关系,检验统计量为,其中是所有特征值中大小排在第i位的特征值,T是观测的总期数。这个检验是针对p有不同取值。从检验零假设:即不存在任何协整关系开始,然后再检验至多存在一个协整关系,直到最多q-1个协整关系为止,总共进行m次检验,而备择假设不变。
2.3 变量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虽然回归分析能够识别变量之间的关联程度,但是却不能识别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格兰杰检验就是识别变量间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思想如下:如果X是Y变化的原因,则X应该有助于预测Y,即在Y关于Y滞后变量的回归中,添加X的滞后变量作为独立的解释变量,应该显著增加回归的解释能力。此时,称X为Y的格兰杰原因,否则称X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格兰杰检验的步骤如下:
首先,检验原假设“X不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对下列两个回归模型进行估计:
无限制条件回归:
(1.2)
有条件限制回归:
(1.3)
用(1.2)式和(1.3)式的参差平方和计算F统计值,检验系数,,…,是否同时显著不为零。如果是,就拒绝原假设。然后交换X与Y进行同样的回归估计。
3.构建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地方政府部门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来支撑政府建立的投入、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的整套工作中,评价指标的构建是一项核心内容,其对随后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起到理论指导和操作规范的作用。
3.1 指标选取的原则
评价指标的选取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所选取的指标应该反映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某一方面的主要信息,而不是次要信息。
(2)非重复性原则。所谓非重复性原则是指选择的指标之间所反映的信息内容应该彼此尽可能独立。不过,有些指标之间虽然反映的主要内容属于不同方面,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可以降低这些指标的权重,来避免这些指标间重复反映的内容。
(3)可得性原则。一个评价指标最终要应用到实际中,要求指标的数据是可以获得的,否则,无论评价指标多有意义,也是没有实践价值的。
(4)目的性原则。对于科技活动要达到的目标,不同时代、不同区域、不同的人都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因此,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指标全部采用。事实上,绩效评价的目标是总结过去工作和提高以后工作,更好地实现既定目标。所以,反映目标达成效果的指标不应缺少,而与目标无关的指标也不应保留。
3.2 评价指标确定
根据上述指标选取原则,并参考诸多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构建评价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的基本指标体系。具体见表1。
(1)投入指标
地方财政科技拨款:指一地区一年财政直接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以及其他部门事业费等。反映了一地区政府对科技活动的投入程度。
科技活动人员中科学家与工程师数,是指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不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
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强度:指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GDP的比重。
(2)产出指标
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论文数:科技论文数指在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必须是首次发表的最原始的科学研究成果;其二,论文中所描述的实验应该能被同行重复验证,能在学术刊物上或其他文献上发表;其三,刊登在被选作科技论文统计数据源的我国正式出版的学术类和科技类期刊上的科技论文,以及《SCI》、《ISIP》和《EI》三个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
涉及地方科技投入的专利授权量:专利授权量是指由专利机构对专利申请无异议,做出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数。
技术市场成交额:指在技术市场中,各地区合同成交的金额。
4.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得到一个普遍的共识: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和科技投入的强度,这三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整个社会的科技投入中,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而研究建立了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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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摘要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划分方法,摘要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三种类型。报道性摘要是在对论文内容高度概括和完整浓缩的基础上写成的短文,着重于报道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它应包括与原文同等的信息量,使读者不阅读全文即可掌握原文的实质性内容。报道性摘要侧重于“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的叙述,尤其要向读者报道论文的创新成果、独特见解和新颖方法等。适用于论题单一、集中的学术论文以及论著中某一章节部分的摘要。指示性摘要主要在于介绍论文研究考察的对象、目的、方法和主要结论,而不给出具体结果;报道—指示性摘要是融合前两种摘要于一体的摘要,其报道主要是原文的主要内容,偏重于概述研究的成果。报道性摘要所负载的原文献的信息量大且较为全面,一般可代替阅读原文,并能不加改动地出现在二次出版物上,因而参考价值高,是用途最为广泛的摘要类型,学术期刊较多采用。作者可根据自己论文的实际情况选择撰写摘要的类型。 一般来说,社科论文的论述,大约是依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路向。因此,社科论文摘要的撰写在涵盖全文的主要信息时,更要对准论文结论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个重心,撰写出符合写作要求的摘要。
2.具体摘要撰写要求如下:
(1)要体现独立性和自含性,主要是反映出原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避免喧宾夺主。摘要应客观、严肃、如实地反映原文的内容,不应是正文的补充、注释、总结;不夸大、不缩小。不可加进原文内容以外的解释和评论,不进行自我评价。作为文前摘要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论题、观点、方法、结论(结论有时与观点同一)诸项,重点是论题、观点和结论,不应阙如。
(2)着重反映作者特别强调的创新之处,包括新观点、新思想、新见解、新体会。要排除在本学科领域内已成常识或科普知识的内容。
(3)一律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常用的句首写法省略了主语。不在开头冠以没有信息价值的主语,不使用“我们”、“笔者”、“本文”、“作者”等第一人称做主语。建议采用无人称句的写法,这样既有利于作者客观地报道学术论文成果,又有利于作者提高写作论文摘要的水平。一般采用“采用……方法”,“对??进行了研究”、“探讨了??问题”、“得出了……结果/结论”、“结果表明……”等写法。
(4)要求结构严谨、语义确切、表述简明、一般不分段落;切忌发表空洞的评语,不作模棱两可的结论。摘要为原文的浓缩,不是对原文摘录出来的几句话的简单拼凑,必须主语义连贯,保持上下文逻辑关系。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要随文刊出,因之篇幅短,字数有所限制,应用最简洁、精练的文字概括出全文的
主要观点和内容。这就要求必须讲究语言的锤炼,做到字字、句句认真推敲、斟酌,提高字句的涵盖水平。切忌出现与原文主要观点和内容关系不大的细节、冗长的语言及模糊的言辞。
(5)要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共知共用的符号和名词术语。众所周知的国家、机构、专用术语尽可能用简称或缩写。
(6)不使用图、表或化学结构式,以及相邻专业的读者难于清楚理解的缩略语、简称、代号等。若确有必要,在摘要中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7)不得使用一次文献中列出的章节号、图、表号、公式号以及参考文献号。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正确地书写规范字和标点符号。
(8)字数以200字以内为宜。
(9)要求书写英文摘要,英文摘要的内容一般应与中文摘要对应。
3.摘要不是提要——特别提请作者注意
首先,提要与摘要内容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92.1—83文献著录总则》规定:“提要项对文献内容进行简介或评论。”摘要则是对“一份文献内容的缩短的精确的表达而无须补充解释或评论。”它只涉及文献自身,不涉及其他文献,只要客观准确地表达原文固有的主题内容和信息就行了。可见,提要与摘要的本质区别在于:“首先,前者包含的内容比后者要广泛得多。提要既要反映原文献的内容信息,又要对原文献进行评价,还可以介绍有关的背景如作者生平、注释原文、叙述版本流变过程等。而摘要仅仅是对原文献的浓缩,其信息大致与原文等值。其次,提要与摘要的撰写目的与适用范围不同。撰写摘要的主要目的在于向读者客观地说明论文精华,以帮助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决定是否需要再读原文,从而迅速地了解有关学科最新研究动态,摘要主要适用于学术性或科技性较强的论文或文章。而提要主要在于向读者揭示书籍或其他文献的主题内容梗概、社会作用与价值等,其重点是起提示推荐作用。提要经常以书籍为主要对象,在说明原书内容的同时要进行评价,并指明读者对象等。最后,提要摘要作者不同。摘要多由原文作者撰写,必须客观地传达原文主旨。提要一般为编者所写,并可以作些评论。
4.可参照的相关标准:《GB6447-1986文摘编写规则》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5.范例:
财政幻觉假说的实证检验
摘要:依据财政幻觉假说的经验方程,将“财政幻觉”分解为“赤字幻觉”与“预期幻觉”,以中国1978-2004年的年度数据,采用邹氏转折点检验、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对“财政幻觉”与政府规模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财政幻觉”是中国政府规模增长的原因之一,其中“赤字幻觉”的存在未得到显著证实,但“预期幻觉”对政府规模有正的显著影响。
关键词:政府规模;财政幻觉;赤字幻觉;预期幻觉
篇10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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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技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直接或间接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其本质是一种扩张性的宏观调控资金,是政府界入科技创新领域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财政资金之所以要介入科技创新领域,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科技创新领域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公共手段纠偏;二是财政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具有推动作用;三是从国家创新体系的视角出发,认为财政科技投入通过影响创新体系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而对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产生作用[1]。进入新的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把科技创新作为支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支点,切实加大科技投入。为在新的产业革命浪潮中抢占先机,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科技创新的财力保障有效加强。本文即以此为背景,对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总体力度、投入结构、投入方式、管理体制等涉及投入效率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促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一、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规模与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财政科技投入的宏观政策不断完善,逐步构建起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科技投入体系,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为强化科技创新投入的政策保障,有效引导各级政府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我国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对财政科技投入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在《科技进步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要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实现法定增长。二是在国务院印发的《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提出,要将财政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全面落实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要求,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创新型国家相适应。三是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间接投入,主要政策措施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进口环节方面规定,对于科技开发用品以及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一) 投入的总量规模
从1991年至2011年的20年间,我国财政科技投入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2011年财政科技投入总量达到3 828.02亿元,较1991年的160.69亿元增加22.82倍,年均增长17.18%。其中,1999年、2001年、2005年、2006年、2009年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均超过20%,特别是2009年增长幅度达到28.9%,实现了财政科技投入的跨越式增长;20年间增长幅度低于10%的仅3年,分别为:1998年、2000年、2007年,其中2007年最低,增长幅度仅为5.6%。近20年间,我国财政科技投入总量虽然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相对于快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来说,增长速度并不算快。从1991年至2011年的20年间,我国财政支出由1991年的3 386.62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09 247.79亿元,20年间规模增长31.26倍,年均
(二) 投入的构成主体
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逐步构建起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科技投入体系。1992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133.6亿元,地方财政科技投入55.7亿元,中央财政投入占比达70.58%,从1992年开始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占比一直保持在60%以上,在整个财政科技投入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状况的不断好转,地方财政科技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由1992年的70.58%逐渐降至2011年的49.27%。从1992年至2011年的近20年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增长13.54倍,达到1 942.1亿元,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32.86倍,达到1 885.9亿元①。地方财政投入在整个投入体系的主体地位日益增强,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与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占比情况基本相当,财政科技投入逐步由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模式演变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的双主体模式。
二、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性评价
资金追求效益,投入必须有产出。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投入的效益究竟如何?反映科技投入效率的因素很多,本文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科技创新成果和经济增长两个指标来评价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性。
(一) 科技创新成果产出情况
反映科技创新成果的因素很多,本文主要选取专利授权和科技论文两个方面反映科技产出水平。一是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国内外授权情况来看,授权数量从1990年的22 588件增加到2011年的960 513件,近20年间增加41.5倍,年均增长19.55%。二是从国外3种主要检索工具(具体包括SCI、EI、ISTP)收录我国科技论文情况看,收录论文数量从1996年的19 598篇增加至2010年的320 354篇,14年间增加15.35倍,年均增长22.09%。从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在专利授权和科技论文两个方面的科技创新成果增长迅速,与我国年均增长17.18%的财政科技投入相吻合,表明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效果明显。
(二) 对推动经济增长的贡献
财政科技投入的最终目标是要推动经济增长,促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认为,经济增长是通过资本积累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所推动的,长期的经济增长来自于资本积累和科技创新两个方面的贡献[2]。本文即选取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反映经济增长的参量指标,分析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一是从经济总量增长情况来看,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991年的21 781.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72 881.6亿元,20年间增长20.71倍,年均增长16.64%,与我国20年间财政科技投入增长22.82倍、年均增长17.18%的客观事实基本吻合①。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反映出近20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大幅度增加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增长。
二是选取1991年到2011年财政科技投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时间序列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首先,进行基础数据处理。用CT代表财政科技投入,GDP代表国内生产总值。为缩小异方差对模型回归估计的影响,分别对两个变量取对数,用LnGDP和LnCT表示,再运用ADF检验法进行平稳性检验。通过检验发现,LnGDP、LnCT数据序列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非平稳的,而LnGDP和LnCT的一阶差分ΔLnGDP、ΔLnCT数据序列在10%显著性水平下是平衡的。其次,建立模型检验二者之间的关系。借助1980年西姆斯(Sims)提出的VAR模型,对LnGDP、LnCT两个变量的所有当期数据和滞后若干期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从而估计二者之间的动态关系。根据LnGDP和LnCT的VAR模型0到5期滞后的计算结果,当滞后期为2时,估计结果最优。具体运算结果如表1所示。
通过估计结果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滞后一期的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表现为正向关系,滞后两期的 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表现为反向关系。这从一定程 度上反映出我国财政科技投入注重应用性研究投入而忽视基础性研究投入造成财政科技投入的短期效应, 使得财政科技投入难以形成持久的经济增长动力。
三、我国财政科技投入中的问题
我国财政科技资金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财力支撑、推动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在有效投入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够
自1992年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虽然总量水平增长较快,但在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却一直偏低且增长缓慢,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还明显不够。从图2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财政科技
投入占GDP的比重尽管在不断增长,由1995年的最低值0.5%增长到2011年的0.81%,但一直在1%以下,而相关研究认为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低于1%的国家属于缺乏创新能力的国家;另一方面,近20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逐年下降,由1992年的5.06%降至2011年的3.5%,财政科技投入在整个财政预算中的地位不断降低①。
(二) 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还比较单一,绝大部分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直接投入科技创新活动。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拨付资金用于科技行政机构和国有科研事业单位的运行支出,二是以项目形式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新产品试制、中间产品试验以及重大科研项目进行资助。科技投入很少采用贴息贷款、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绩效奖励、后补助等间接投入方式,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杠杆效应,不能有效引导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近年来,尽管科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但从总体来看对于财政科技投入的间接方式运用不成熟,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
(三) 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不合理
科学技术研究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科技研究、科研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发展阶段。其中基础研究外溢性显著,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在整个创新环节的布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财政科技投入作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对市场机制失灵最显著、社会资本不愿涉及的基础研究给予重点保障。但是,从近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支出结构来看,基础研究投入占比始终维持在5%左右,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投入水平。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基础研究在财政科技投入中的占比都经历了先高后低的发展趋势,一般在工业化初期水平偏高,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比开始下降,但也维持在10%-20%之间[3]。综合我国国情考虑,目前基础研究投入明显不足,这必将影响我国原始创新与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与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相 适应。
(四) 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是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等现象,缺乏真正有效的宏观协调机制。目前,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分别由科技、发改、教育、工信、科协等职能部门掌握和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科技投入自成体系,造成科研项目统筹和信息流通不充分,科技创新领域重复立项与支持不足并存,科技成果研发与成果应用之间脱节,带来科技资金配置的低效率。二是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尚未在全国范围构建一个严整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转高效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存在监督主体多元无序的现象;另一方面科技经费使用监督侧重于资金配置后的使用监督,轻视资金配置和项目立项环节的科技事权监督,导致科研项目立项环节过程不够透明、专家评审不够独立、项目立项竞争性不足、项目协调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四、财政科技资金有效投入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财政科技投入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调整财政科技投入政策,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切实强化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财力支撑。
(一) 加大财政对科技持续有效投入的力度
我国财政科技投入总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相对投入不足,投入强度偏低,特别是近年来财政科技投入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逐步降低。因此,建议在将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挂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科技投入在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家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情况,明确规定财政科技投入在国内生产总值(或财政总支出)中应达到的比例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针对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性的现状,建议加强财政科技投入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一是中央财政在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的同时,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科技投入转移支付力度,缓解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有效缩小区域间科技投入不平衡问题,推动地区经济结构相对平衡发展;二是从优化我国科技创新资源区域布局的整体战略出发,有效调动地方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财政潜力,构建具有地区发展优势的财政科技投入体系[4]。
(二)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按照中央“围绕创新链不断完善优化资金链”的要求,改革我国传统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效应,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我国科技投入由“财政投入推动型”向“财政机制推动型”转变。一是由财政资金参股,引导设立风投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投融资机构,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二是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三是运用贴息、后补助、担保等方式,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力度[5];四是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对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6]
财政科技投入在短期平衡的同时要更加兼顾国家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后劲,因此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一是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泉,该领域的重大突破往往带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但是,基础研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外部效应显著,属于公共产品范畴,私人部门一般不愿介入。财政科技资金作为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手段,必须义不容辞地加强对该领域的投入,确保形成必要的科技创新战略储备。二是要加大公共领域投入力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公共教育等领域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提高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员财政保障水平,支持公益性质的科学研究与创新,体现公共财政服务于社会公共需求的特点。三是要体现国家产业发展战略。财政科技投入要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相吻合,在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制造、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的同时,要针对传统产业升级的关键瓶颈技术研发活动加大投入,有效支持产业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突破,助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
(四) 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
按照中央深化政府管理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有效投入的管理机制。一是要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协调。尽快梳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公共职能,深化政府管理改革,改变财政科技投入目前多部门分条块管理格局,对财政科技投入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财政科技资金配置和科研项目立项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预算分配,有效避免科研项目多头、重复和交叉立项情况,同时通过财政科技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以集中财力办大事。二是要构建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机制[7]。建立专业化的监管机构和队伍,对财政科技资金配置与使用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在资金配置环节,要严格科研项目立项与资金配置工作程序,强化项目技术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建立健全资金安排决策机制,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配置环节的督察,强化对科技事权的监管,从源头控制财政科技资金的浪费与低效使用;在资金使用环节,健全科研经费预算与项目管理体系,推行中期评估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财政科技资金;在项目验收环节,健全科技经费第三方监管服务机制,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审计检查,积极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
注释:
①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开的数据整理,其中增长率的计算未考虑物价指数。
参考文献:
[1] 毕娟. 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政府科技管理定位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1(11): 6?9.
[2] 张金胜.中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适度规模研究[D].西北大学博士论文,2011.
[3] 林海波.我国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研究[D].辽宁大学博士论文,2011.
[4] 孙晓峰. 自主创新财政支持的理论基础与政策选择[J]. 财经问题研究, 2008(6): 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