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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的交集学科
首先,法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知识和技能,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其次,法务会计涉及到法律知识,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例才可能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发现协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户利益。最后,法务会计必须拥有辨别舞弊的能力和相当的调查技术,缺乏这些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的潜在问题,挖掘出问题的根源。
(二)法务会计的关注点是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会计一直是为经济服务的。无论是对外提供信息的财务会计,还是对内服务的管理会计,抑或是对会计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和为经济矛盾提供解决方案的法务会计,会计至始至终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对经济纠纷中存在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调查经济问题发生原因,确定经济事件的责任人,必要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以提供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为目的
一般来说,法务会计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提供专业报告,对涉及经济事项进行描述,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供专业性的法务判断。法庭可以依据法务会计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对经济事项做出判决,确定嫌疑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
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已在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展开,业务范围日益拓宽,不仅涉及诉讼支持、仲裁、财务犯罪调查、欺诈管理等传统项目,还包括背景尽职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反洗钱等内容。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称之为法证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个人背景尽职调查
背景尽职调查包括企业和个人诚信背景调查。事务所提供的针对个人的诚信调查包括关联公司查询;个人财产来源查询;诉讼、监管、处罚、破产等历史查询;犯罪记录查询;职业声誉查询;政党或政府关系查询;任何利益冲突相关的查询如关联交易等。事务所提供的针对公司的诚信审慎调查主要包括:公司的所有权或股东结构查询;公司资金资助来源查询;监管机构如环境法规部门等的查询;其它相关方面的查询等。
(二)企业舞弊调查
提供舞弊相关问题的全方面调查,主要包括:员工渎职;管理层舞弊;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资产;盗窃知识产权;采购舞弊;非法收取销售回扣等。调查及取证过程可以通过与审计小组合作进行暗地调查,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帮助恢复电子数据,寻找目标公司背景资料,寻找资产及追踪全球资产资金流向等。
(三)诉讼支持及仲裁
各类诉讼支持及仲裁服务包括:评估具争议性的交易及其影响;评估对手风险;协助准备诉讼需要的文件及证据;在申请赔偿担保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协助;协助律师进行法庭问询的准备工作;评估专家报告及一般性的诉讼战略咨询;保险索赔、专家鉴定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协助法庭了解会计、审计和税务等问题;对索赔提供证据或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测算;在业务中断、收入或利润损失、专业失职、人身伤害、诽谤和知识产权、以及股东、婚姻、合伙关系和遗产争议案件中提供专业服务。
(四)欺诈风险管理
事务所运用科技手段,协助客户公司对欺诈活动进行连续的监控和识别,预防并阻止欺诈及违法行为。相关业务包括:反洗钱合规审核及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案件揭发机制和防止欺诈培训计划;欺诈或不法行为风险查询;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专项合规审核;网上商业道德问卷调查;供货商诚信查询。其中,专门针对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提供咨询及培训,如提供FCPA尽职调查、FCPA合规审核、非经常性专项调查及评估(不包括涉及由SEC监管引起的诉讼)、提供FCPA培训等。
(五)反洗钱咨询
对制定、审核及评估反洗钱政策的相关部门及系统、机制提供指引及支持,以便在法务、财务及声誉危害方面保护客户。主要业务包括:犯罪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报告;账户的持续监控及定期审阅;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监督、合规、内部审计;为制裁合规需要保存记录;评估后协助等。
(六)电子取证及数据分析服务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方法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帮助客户采集和获取用于司法鉴证的电子数据;保存取证过程中相应的证据链;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电子法证分析;数据解密还原以及删除恢复等。除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其余各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均提供了相应的法务会计业务,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舞弊和不当行为调查、舞弊风险管理、法证会计技术、企业资讯、争议处理咨询、知识产权和履约咨询、反洗钱咨询等服务。相对而言,国内排名居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如2014年国内综合排名第三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可以看到有司法协助服务项目,具体业务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公司破产清算评估;少数股权利益损害评估。再如2014年浙江省综合排名第一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其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服务,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票据专案审计、经济贪污案件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等。
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行业规范体系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来,鼓励中介机构和符合专业条件的自然人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并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统一登记入册,为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进入法务会计服务市场提供了机会。2005年10月1日起,《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形成,更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法务会计业务,专业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从技术规范,否则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问责。但是,法务会计行业规范及监管还远远不够。
(一)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
一个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应该包括以下部门:第一,资格认证机构。任何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个人必须取得法务会计特许资格证书,资格认证机构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进行管理,包括考试资格认定、组织考试的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等。第二,技术标准机构。负责建立一套权威的技术标准,作为执业人员的操作规范,控制和提高执业质量。第三,培训机构。研究、分析法务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提供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四,科研机构。该机构负责总结实践中的问题,丰富法务会计理论,为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帮助,促进法务会计的有效、协调发展。目前国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2015年5月起),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共同负责。培训及考试内容包括法务会计概念、法务会计基本理论、财务舞弊问题研究、舞弊调查方法、舞弊审计准则、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法务会计的损失计量研究、会计证据研究、计算机法证学、欺诈调查会计、案例分析等模块。实际上,该证书的认知度和规范性远未达到执业资格证书本身应有的标准。
(二)逐步形成法务会计技术规范和执业质量规范
法务会计师的技术规范应包括专业技术规范和精神素质要求两类。法务会计人员被要求通过分析、解释并概括复杂的财务和商业数据,撰写并向法庭呈递分析报告,提供核实后的会计分析资料,所以应具备的技术要求有:会计和审计知识;舞弊知识;调查技术;法律和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知识。此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及心理素质要求:耐心、恒心和审慎的职业态度;了解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及舞弊行为动机;预测舞弊可能行为;通过与他们沟通获得信息、分析信息并提炼证据;在法庭上对事实的陈述能力、清晰表达能力等。执业质量规范应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两块。全面质量控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每一环节都有相对的指导:在业务规模和范围上符合事务所权限;在组织和部门设置上满足法务会计工作需求;服务的提供必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法务会计报告的撰写内容、描述精准性、意见及结论的得出都应加以规范。程序控制主要是指与诉讼支持有关的程序,应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的相关规定,对每一程序的实施步骤、实施时间都做相应规范:如何接受鉴定委托;如何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如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答复;如何提供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复核鉴定、到最终出具司法鉴定的过程等。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建立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内,制定法务会计基本规范、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质量规范、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规范等,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真正规范发展起来。
作者:张英 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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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研究”(编号:11YB116;主持人:杨永志)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2-0011-03
一、法律高职教育基本属性辨析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1]根据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结合法律事务工作实际,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高等性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类型,是使受教育者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能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或基层从事技术应用工作的高等教育。[2]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高等性,培养目标应当符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在学历层次方面,从应然的角度来讲,可以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应用性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也应属于法律高职教育。从实践来看,基于国家对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法律高职教育被约定俗成地限制在专科层次,“法律高职教育”的概念通常被在狭义上使用。应当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搭建法律职业应用性人才成长的“立交桥”。[3]在人才素质方面,应当着力培养“高素质”。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要以较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综合素质对于做好工作具有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意义。根据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法律高职教育中综合素质培养尤为重要,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就不能强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不能适应法律事务工作人文性内涵的要求,不能使学生增强发展后劲和提高发展层次。
(二)面向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不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而应属于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法律应用工作,如司法助理、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法律顾问等工作;二是司法技术工作,如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安全防范、司法信息等工作;三是法律应用服务工作,如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务等工作;四是各行各业中涉及法律应用的其它工作,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投资理财、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等等。
(三)面向基层一线。“基层”一般是指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指基层工作岗位,即“第一线”。有人认为“第一线”就是最低级别的工作岗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一线”是指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区别于宏观管理工作。法律高职生毕业后一般应当从初级工作岗位干起,但并不是说他们只能在初级岗位上工作,他们经过努力和经验积累可以不断升职,升职后继续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仍然属于“第一线”。高职教育所面向的工作岗位应当有一定前瞻性,是学生就业后若干年内能达到的预期岗位,而不是起点岗位。[4]而且,对起点岗位不能绝对化,它们应当是与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起点岗位。
(四)高端技能型。专科层次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是应用性的,而且还是以技能为重的技能型人才。技能是指对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的掌握,技能型人才就是主要通过实践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来完成工作任务的人才。“技能”的概念过去一般用来描述从事理工类技术应用操作工作的人员,随着社会工作分工的细化,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文员应当具备的技能逐渐明确,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操作技能(如速录技能);一类是具有一定“思维”含量的高技能(如会议服务技能、接待服务技能);一类是具有较高“思维”含量的高端技能(如谈判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即能够灵活运用“思维”应对不同情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介于决策管理和操作执行之间的较高水平工作,法律事务工作技能应当属于高端技能。法律事务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完成好法律事务工作对职业技能的“思维”含量要求较高,要靠个人长期形成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二、法律高职教育诸多困惑解析
(一)毕业生与法律职业难以直接对接
法律职业准入的要求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专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虽然允许具有专科学历的人员报考,但限制条件是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法律高职专业没有专门对应的职业资格。每年公务员招录,政法机关允许法律高职毕业生报考的职位很少。举办法律高职教育的初衷主要是适应社会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但这种人才培养的超前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显得过于理想化。政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未严格按照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区别分类用人,聘用法律辅助职业人员大多也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进入21世纪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许多本专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类专业②、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数量大。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1246所,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的学校有300余所,2009年底在校生数为228694人,是本科法学专业在校生数的一半;设置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三大类13个专业和一批新设专业组成的专业教学体系。[5]法学本科生、研究生都很难就业,法律高职毕业生就业更是难上加难。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政法类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在各类别高职高专院校中位列倒数第一。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被以“红牌”预警。[6]
(三)相关工作岗位设置的科学化水平较低
目前,政法队伍的职业化程度还不高;地方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较少。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不同,在不同区域有较大差别。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大量中小企业尚未足够重视和强烈需求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四)落后的教育方式“根深蒂固”
高职教育大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而且,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育方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尤其是法律高职教育,不像工科高职教育那样,在人才培养上与本科教育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核心职业能力也不像工科专业人才那样具体、可见、容易衡量。这就使法律高职教育很难与法律本科教育及法学本科教育有明显的区分,区分往往在于学历“身份”、学习态度和方法及基于自我评价造成的学习精力投入。这也造成了法律高职教育往往沿用多年来形成的教育模式,很难走出一条特色之路。法律高职院校的大多数教师毕业于法学高等院校,长期接受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熏陶,已经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教育习惯,加之没有系统、深入地学习过教育理论,很难想像和把握具有质的区别的其它教育模式。而且,一些教师没有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的丰富经验,既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不精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成为制约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障碍。有的教师虽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对培养目标定位把握不准以及忽视了学生的就业现实,“市场”意识不强,对职业化、专业化的认识不足,按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对学生思维的深度要求过高,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薄弱,对学生知识面的拓展不够,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五)法律高职与工科类高职在办学规律上差别较大
国家大力发展高职教育以及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是与我国现阶段工业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国家对于高职教育的政策也主要是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对于少数文科高职人才的培养也主要是围绕生产经营过程培养相关的管理、服务人才,也就是说,文科高职人才就业导向也主要是企业。当然,高职教育并没有忽视文科专业人才的培养,专业设置覆盖了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公安、法律等大类。但是,法律高职教育与工科类高职教育相比,在社会需求、思维和行为方式以及由其决定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要求和模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以工科类高职教育一般办学规律为基础制定的有关政策对于文科专业人才培养的“蹩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律高职教育是文科高职教育中的一种,而且是在职业准入方面有特殊要求、在工作内容上具有“国家刚性”的特殊一种,落实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难度很大。
三、法律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路径探析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存在的诸多困惑,其根源可以分解为社会、学生、学校三个方面的原因。三者立场不同、角度不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三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产生困惑是因为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建立在三者统一性基础上的核心结合点,以及没有很好地把握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需求。习惯以教师的认识来判断学生的需求,以及用简单说教的方式将这种认识强行植入学生的头脑,落实于教学过程之中,可总是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学生不满意。一般来说,教师的认识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教师的角度和学生的角度毕竟不同,师生的认识在全面性、深入性上还存在差距,在将认知传递给学生这一复杂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还不够有力。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也不够重视社会的需求。往往强调以学科为基础的专业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忽视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大量一线工作岗位需要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的学校现有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的结构还不够合理;有的学校缺乏社会需求调查,或者调查不够全面、细致、深入,不能做到科学分析社会需求,教师还不能洞察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不能准确把握教学重点、方法和灵活性,难以培养学生过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现实中,学生需求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学生及家长不能比较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期望值过高,选择专业具有盲目性。有的学校不能科学地判断社会需求,设置、发展专业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学生有多样化的需求,有的学生接受高职教育主要是为了提高素质,实现学习愿望和生活理想,就业需求不强烈;有的学生为等待合适的工作在毕业之初不愿意就业;在学历文凭是社会对文科类职业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的情况下,许多学生愿意继续深造;有的职业是社会急需的,单位有强烈的用人需求,但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较低,或者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职业,也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同一待遇水平的职业,学生不愿意从事该职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学生需求与社会需求关系的复杂性,统筹考虑层次的高等性、类型的职业性、素质的全面性、就业的有效性、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学生的个性。
社会、学生、学校三者统一的纽带是“需求”,必须用科学的教育将社会和学生的需求协同起来,切实解决供与需的对应问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职教育方针和规律为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学生、学校协调发展,为社会、学生、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法律高职教育不能简单套用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有关政策,而是应当领会政策精神,遵循基本办学规律,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
应当正确认识难以对应法律职业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这两个困扰法律高职教育的关键问题。专科层次的法律高职教育对应的不是法律职业,而是社会对具有法律素养人才的需求,不应脱离实际,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作为培养目标,甚至将立法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作为培养目标。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既包括从事法律辅助职业的人员[7],也包括从事行政执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务人员,对应的工作单位在性质上可以概括为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一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各行各业工作都会涉及到遵守和应用法律,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法律素养的管理和服务人才,法律思维方法、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在各种工作中发挥独特作用。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人才,将在企业涉法业务、管理决策、争端解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法律高职教育可以对应各行各业,培养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事务专业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确定若干专业方向,以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毕业生就业的有效性。统计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判断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不能局限于是否进入政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或者是否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只要到能够发挥法律素养作用的工作岗位都是成功就业。关于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问题,吴昊先生提出,可否借鉴类似于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分级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可设定多个层次,第一级设定为律师资格(可以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资格);第二级设定为法律事务师(可以从事一般法律事务性工作准入资格等)。[8]我们十分赞同设定法律事务师资格的建议。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高职教育是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培养的高度统一。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学生政治合格;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用社会主义法治所特有的“民主、理性、规范、和谐”精神来教育学生,使学生树立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观念,引导学生自觉守法护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学生强化德行修养,形成健康人格,担当社会责任;还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吃苦精神、意志品质和自我管理的习惯。总之,法律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应当做到“政字当先,法涵其中,高在素质,强在技能”,从而形成鲜明特色。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精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应当坚持“感悟职业,激发热情,自主成长,全程育人”的方针,将整个大学生活作为树立职业理想,修养职业道德,锻炼职业能力,拓展职业素质的理性空间。充分发挥各种载体的文化育人功能,将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文化、职业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校园文化,营造浓厚的法律工作氛围,培育优良教风学风,使学生在点滴之中感悟职业的要求,并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应当搭建了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自主实现的平台,使学生感到被重视、被尊重,感到学习任务的应用价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工作与法律事务工作的结合。在教学中,应当遵循从感性到理性、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认识规律,必须改变先讲理论、再搞实践的传统模式,从实际工作过程出发,认真研究教学内容的有效组合,提高实训实习的时间、次数、内容、形式、方法安排的效率,做到“实”与“训”、“习”深入结合。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多方面的合作,实现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2006-11-16.
[2]董大奎.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建设[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93.
[3][5]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期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讨会综述[Z].(法高职委〔2011〕3号).
[4]徐国庆.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开发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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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看来,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呈现出淘汰性、转型性、科技性、信息性、特色性和前沿性的特点。淘汰性表现在产业结构中的落后产能方面。2013年7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3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了2013年包括炼钢、炼铁、铜(含再生铜)冶炼、造纸、制革化纤等在内的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3]转型性的特征是指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通过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来提高内部竞争力。产业的转型升级必须以科技化和信息化为手段进行提升改造,即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科技性和信息性的特点。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旅游业特色化等体现出了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性,也是产业自身特色的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建立在重大前沿科技突破的基础上而具备前沿性特点,它代表着未来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对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的引领作用。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学生就业的总体态势
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结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产业结构的调整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及变化。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形式和就业容量取决于社会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从全国劳动力总体情况来看,我国三次产业的就业人数与三次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严重失衡。图2为近七年来我国就业人口构成比例示意图,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由2005年的44.8%下降到2012年的33.6%,下降了11.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人口所占比重由23.8%上升至30.3%,上升了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所占比重由31.4%上升至36.1%,上升了4.7个百分点。后金融危机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第一产业就业容量不断缩小,第二产业就业容量呈曲线变动趋势,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则逐年扩大。然而,与三次产业的产值相比,我国就业人口的产业分布很不合理。第一产业的产值比例已经下降到2012年的10.1%,但是就业人口却仍然占33.6%。这说明第一产业的剩余劳动力较多,劳动生产率较低。形成明显对比的是,第二产业的产值所占比例高达45.3%,高出第一产业产业35.2个百分点,而就业人员比重却低于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重,仅占30.3%,可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这与这一时期国企改革以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三产业的产值比例为44.6%,虽与就业人口的比例之间的偏差相对较小,但仍存在供需不对称的问题,也可称为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2012年度教育统计数据作为全国就业人员的一大主体,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全国大学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增大,给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中国的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高校毕业生人数已由2005年的338万迅速增加至2013年的699万人。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高校毕业生增加了361万人。如图3所示,教育部所统计的数据显示无论是普通本科毕业生、普通硕士毕业生还是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均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其中,普通本科毕业生人数由2005年146.6万人增长为2012年303.8万人,普通硕士毕业生由16.2万人发展为2012年43.5万人。所以,在当前产业结构升级的步调不断加快的背景之下,从高校视角出发促进毕业生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协调是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根本途径。尽管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成持续上涨趋势,而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如图4所示,2005至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并未同人数增长的走势保持一致,而是呈现出V型曲线,即在2007年到达最低点并随后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与北京大学教育学院联合编著的《全国大学生就业状况》中,编者依据教育部所统计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一定计算方法,得出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总体状况。图5为2005至2010年高校毕业生、本科毕业生以及硕士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演变图。与图4所示虽然存在一定出入,却一致显示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就业局势有所好转。实际上,具体到不同学历类型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情况则各异。据图5走势图所显示,本科生初次就业率呈曲线微增长的态势,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走势基本保持一致。硕士生的初次就业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2010年的初次就业率低于2005年初次就业率8.7个百分点。以上数据表明,本科毕业生与高校总体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保持一致,而硕士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令人堪忧。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之下,高校毕业生总体的初次就业率有所好转,不过与大幅度增加的毕业生人口基数相比,小幅度提升的初次就业率并不能减缓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局面。随着待就业人数的逐年累积增加,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依然是当前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学生分学科就业分析
依据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毕业生的就业结构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一致是高校改善大学生就业难的关键。就业供需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与毕业生专业知识技能、素质等不相适应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继而引发就业供需矛盾。学科专业、素质、分布、区域、性别等均构成就业供需矛盾中的子矛盾。其中,学科专业供需矛盾是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因素,是指由于高校所供给人才的专业结构及数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出现错位或互不匹配而导致不同学科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与供过于求并存的矛盾,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不同学科毕业生就业率的差异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决定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的变化。据相关研究表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变化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二者间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及联动发展的关系,一方面,产业结构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具有一定制约性,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的优化可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而二者互动互联的吻合程度取决于高等教育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的灵敏度。[4]即假设学科结构跟不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则会阻碍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相反,若学科结构过度超前,则会导致教育过度。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的发生均对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构成的严峻的挑战。
(一)本科毕业生分学科就业走势分析
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所统计的数据,图6为2005-2010年不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走势图。其中,初次就业率上升趋势较明显的学科包括管理学、工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医学、农学和法学呈曲线波动,变化幅度较小;而理学、哲学、历史学和军事学则呈现出初次就业率逐年下降的趋势。2010年本科毕业生分学科初次就业率排名依次为军事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农学、文学、理学、教育学、医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图7是依据麦克思研究院的2009至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提取出2007至2012届不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其中,哲学、历史学和军事学三门学科由于样本不足而未能获得数据。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届和2009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与2007届相比出现整体下滑趋势,2010、2011及2012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逐渐呈现回升趋势。至2012年,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学科依次为管理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医学、农学、理学、文学和法学。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与《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关于分学科本科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和毕业半年后就业率对比发现,二者在2009年与2010年的学科就业走势方面基本一致。考虑到就业率的统计时间等因素,将二者数据结合进行分析初步得出以下结论: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我国本科毕业生就业率逐渐回升并保持基本稳定;哲学和历史学在所有学科中就业率最低;2012年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低于90%的学科包括农学、理学、文学和法学。
(二)硕士毕业生分学科就业率走势分析
图8为2005-2010年不同学科硕士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的走势图。与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不同,硕士毕业生分学科的初次就业率大幅度下降的趋势与硕士生的总体就业率走势一致。学科中除管理学以外,其他学科门类的硕士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出现下滑现象,仅个别学科在2010年出现小幅回升,但仍远远低于2005年的初次就业率。其中,哲学学科的初次就业率下降幅度最大,2010年就业率低于2005年22.9个百分点。其次,历史学的初次就业率仅次于哲学,下降了19.6个百分点。此外,农学、文学、法学、军事学以及理学下降幅度在10%-16%范围内。医学、教育学、经济学和工学则下降幅度控制在10%以内。2010年硕士生分学科初次就业率的排名依次为管理学、工学、经济学、军事学、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农学、历史学和哲学。2010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学科为教育学、医学、农学、文学、法学、哲学和历史学。尽管第一产业就业人口随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下降而下降,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上升,但从近几年各学科毕业生所占比例来看,除工学呈下降趋势、文学和管理学出现一定程度的提升外,绝大多数学科毕业生的比例构成基本维持不变。这种现象说明高校学科结构并未与产业结构相吻合,因而未能体现出高等教育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的灵敏度。不仅如此,专业设置的学术导向性造成高校人才的培养缺乏应用性和实践性。具体到学科专业内容方面,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专业目录的制定,使得高校专业设置缺乏自主性继而导致人才培养规格趋同,无法适应新兴产业和社会对多元化人才的需求,并最终导致学科结构供需矛盾爆发从而影响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四、以学科结构的调整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建议
鉴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决定着高校毕业生学科结构变化的基本特点,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应当以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结构的升级方向为依据展开学科结构的科学调整工作,把握正确导向的学科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一)预测学科发展势头,调整学科招生规模
依据三次产业发展情况,科学预测学科的发展势头,通过调整学科的招生规模促进学科结构对产业结构的适应性发展。农业学科类发展应注重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专业人才的培养,以高新技术科技建设现代化农业。工程类学科和自然科学类学科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主要就业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主要包含在工学和理学两大学科之中。2012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仅普通本科中的工学和理学两大学科的毕业生人数占普通本科生总数的41.4%。因此,应当稳步控制工程和自然科学类学科的规模。其次,人文学科、经济学科和社会学科对于第二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推动力较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一大重点要求扩大人文、社会和经济学科。然而,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哲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一直是就业率最低的学科。为此,高校应对相应学科下的专业进行调整,依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例如,历史学的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性较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可以侧重于历史与旅游业的结合,通过历史知识促进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科自身优势提升学科就业率。
(二)改造一级学科设置,拓宽二级学科内容
随着研究和服务对象的变化与发展,现有的学科结构体系下已有的部分二级学科内容已无法涵盖学科的整体范畴,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学科的前沿发展,进而无法满足相应人才的培养需要。以工学下的一级学科农业工程为例[5],农业工程下设有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以及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等四个二级学科。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工程这一以及学科的地位、研究对象和服务领域等发生较大变化,不仅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同时发展到了生命科学产业的分支,成为一大支柱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传统的二级学科体系和专业体系已无法全面反映农业工程学科的发展前沿,使学科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改造一级学科的方式拓展二级学科的覆盖范围,将农业工程学科改造为生物系统工程,有利于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三)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发展高新技术学科
重点学科建设是指高校将有限资源用于某学科以实现人才和技术上的突破,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专科建设与发展的一席之地。为此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学科以替代传统落后专业,如纺织专业等。力争使其中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成结构合理的重点学科体系。例如,新能源学科下可进一步衍生与太阳能、风能、核能和海洋能等相关的专业,生物学科下则可衍生生物环保、生物农业等相关专业,以此促进专业与产业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