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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贸易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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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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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下半年起,美国开始爆发次贷危机。继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濒临破产被摩根大通收购之后,2008年10月初,美国政府宣布接管房地美和房利美两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2008年10月中旬,美国第三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国的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向美联储寻求短期融资支持。至此,在美国资本市场前五大投资银行当中,仅有高盛和摩根斯坦利两家公司幸存下来,且也摇摇欲坠。美国出现的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给世界经济增长投下了浓重的阴影,引发了全球经济全面衰退。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把这次危机称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也认为,世界正面临罕见的“全球金融危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波及实体经济和人们的生活,并向世界扩散,将不可避免地对全球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从而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国的出口贸易。

二、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中美两国是交往甚密的贸易伙伴国,近年来,中美两国间贸易发展迅速,发展势头良好。目前,中国是美国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对象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品市场,美国市场在我国的出口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来的金融危机已经使得美国经济衰退,引起了美国消费疲软,消费的抑制不可避免要影响到我国对美的出口,从而影响我国整体的出口贸易情况。

1.美国金融危机使得我国出口增长趋缓。我国是一个对外依存度较大的国家,对美国出口和对美国经济的依赖较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和对美出口贸易的依存程度都有所提高,其中出口依存度每年高于20%,对美出口贸易的依存度(2001-2007年)七年平均为6.72%,已经逐步形成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国民财富大幅缩水,信用规模急剧收缩,使得美国居民消费支出减少。而美国个人消费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样由次贷危机演变而成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经济减速,产出和需求下降,由此引起的私人消费、公司开支以及产出的下降导致美国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外市场进口的消费品、资本货物、农矿产品以及其他原材料减少。金融危机还影响人们对未来经济增长前景的预期,从而减少当前消费。据测算,美国经济增长率每下降1%,中国对美出口就会下降5%~6%。目前美国消费者对就业市场以及薪酬的预期都比较悲观,而信贷紧缩和就业市场的恶化使美国消费者对经济前景感到担忧。据2008年3月25日美国经济咨询商会报告显示,2008年3月份美国消费者信心继续下降,从2008年2月份的76.4降低至64.5,远低于市场预期的73.3,是2003年3月以来最低水平;预计未来就业机会减少的人数,由28%增至29%;而消费者对于收入水平的预测,同样并不乐观,认为收入会增长的人数,从18%下降到14.9%。而我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是消费品,美国政府的一些数据已经表明,美国消费者在购买必需品方面已经紧缩开支。消费和进口需求的下降,必然导致对我国产品需求增长速度放慢。据海关统计,2008年1-11月,我国对美出口2330.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增速回落了5.6个百分点,低于同期我国出口总体增速9.7个百分点。

以上是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直接影响。如果考虑到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其他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那么,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

2.美国金融危机使得国外加大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力度。金融危机已经导致美国经济增长趋缓,失业率上升。在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和美国贸易逆差高居不下的情况下,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将更加频繁。虽然美国一直倡导自由贸易,但当其利益受损时,往往就会违反自由贸易的规则,以“公平贸易”代替“自由贸易”。这样各种名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纷纷出笼。同时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经济放缓,导致美国“需求内部化”的微观要求不断增强,这也使得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可能持续抬头,对中国设立更多的贸易壁垒,这一切便构成我国食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以及玩具鞋类对美出口的障碍。比如,前一段时间,美国不断炒作我国玩具、牙膏、水产品、轮胎、宠物食品等产品的安全问题,限制对我国有关产品的进口,严重损害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和相关出口企业的利益。在对待我国输出的纺织品上,为了移植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美国除了压价之外,还通过抬高技术测试标准等非价格手段极力将市场风险转嫁给我国纺织出口企业,如故意提高产品测试标准,有些标准明显超出我国企业能力范围,从而制造出大量“不合格”产品,客户先“勉强”接受,一旦日后因产品品质问题而滞销、退货,就将全部责任推给我国出口企业,这种技术性软条款,给我国纺织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订单风险。

这些便是美国加大贸易保护主义力度的很好的例证。另外,美参众两院还相继出台针对我国汇率问题的议案,要求美国政府对通过“汇率失调”而获取对美国大量贸易顺差的国家进行制裁。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对华贸易壁垒有进一步政治化的趋势,对华经贸政策将更趋强硬。除了美国加大贸易保护主义力度以外,其他国家也因为美国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不稳,为转移国内经济和舆论的压力,也利用我国出口的个别产品的安全问题大做文章,借此打压中国的商品出口。

这些都显示,美国金融危机的蔓延已经让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商品的贸易壁垒或会层出不穷。在美国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外贸出口会遭遇到更多的艰险。3.美国金融危机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经济增长乏力,为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美国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弱势美元的汇率政策,这样,美联储不断降低利率,美元不断走软。美联储的降息政策导致人民币和美元利率出现倒挂,使得人民币和美元息差进一步拉大,从而导致美元资本持续流入我国市场,进一步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从而推动人民币对美元加快升值。人民币升值不利于我国商品的出口。由于人民币升值,我国企业出口的商品按美元计算的价格会上升,这样便降低了我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从而导致我国出口的下降。另外,在金融危机下,美元走软还影响了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的价格,比如原油、铁矿石等,使得这些商品的价格都出现了大幅度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一些出口行业的生产成本。为了获得原先相同的利润水平,出口企业势必要提高价格,这样就减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向其他国家包括我国输出了通货膨胀,加大了我国国内通胀的压力,促使我国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这势必会影响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的融资,从而影响其出口。

三、化解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对策

面对美国金融危机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该积极应对,采取一些措施来消除或减轻这种消极影响。

1.优化出口市场结构,积极开拓多元化的海外市场。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美国等贸易大国,一旦这些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我国的出口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出口市场,尽快优化出口市场结构,积极开拓多元化的海外市场,这是目前最主要的办法,而且,调整的步伐要在稳健中尽量加快。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同时,也要大力开拓新的市场。2008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对美国出口的下降,很大程度上被其他市场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所消化了。

放眼全球,近年来,拉丁美洲、南亚、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这些市场拥有巨大商机,进口需求也越来越大,值得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更加关注,把这些市场作为自己较好的出口市场加以考虑,适时调整自己的出口市场。因此,要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造成的压力,就应该摆脱单一的贸易依赖,考虑更加广阔的出口渠道。只有通过优化出口市场结构、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出口市场来拓宽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增加贸易渠道,才能分散我国出口过度集中少数发达国家的风险。

2.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美国金融危机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美国需求萎缩等因素共同作用的背景下,外贸出口企业可以把低附加值的订单进行跨地区转移,从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到成本更低的中西部地区,以进一步降低成本;还可以把订单向一些关税政策优惠的国家转移,享受与所在国企业同等市场待遇,以获得资源、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出口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贸易成本,从而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在美国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外买家为了减少一些成本支出,势必会减少商务旅行和参加展会的数量,进而更依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这给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了一次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的契机。通过电子商务直接与外商面对面交易,不仅可以减少交易环节、降低贸易成本,还增加了拼单的胜率。

3.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我国的出口产品必须围绕世界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加速升级换代,紧跟当今世界一些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力争在外贸增长途径上实现新跨越和新突破,彻底摆脱资源、技术的束缚,使产品结构往中高档方向调整,坚持不懈地推动企业加大创新和研发的投入与力度,由产业链中利润最低的加工环节向高端发展,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营销等环节延伸,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赢利空间和整体竞争力。

4.继续加大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力度。我国应继续加大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以多种手段开拓国际市场,不要局限于单纯以贸易方式来扩大出口。毕竟单纯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的作用比较有限,并极易引起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措施,增加贸易纠纷。目前,以投资带动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要鼓励相关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以到国外投资等多种方式来扩大我国的出口。

综上所述,面对美国金融危机,我们既要清醒认识到它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严重性,又要进行理性的分析,积极采取对策。把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明.次贷危机波及我国外贸发展[J].经贸观察,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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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形式

细数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所遭遇的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两种新形式:

(一)主动性反倾销反补贴壁垒。

实践中,随着出口国为了销售多余产品、扩大出口或争夺国外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将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就会招致进口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惩罚。有鉴于此,为了限制倾销而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程度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就会演变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正常国际贸易形成阻碍。而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卖体经济的破坏日趋严重,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进一步发展和强化反倾销手段,使得反倾销反补贴手段正逐步由传统单一、被动的对倾销造成损失所采取的弥补性贸易措施,向主动保护本国脆弱产业不受侵害的保护性贸易措施发展。

(二)隐性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的经济利益,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觉醒,通过刻意提高贸易关税,如“碳关税”和非关税如环境标准、环境技术等手段,阻碍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为了保护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本国制造业,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纷纷表示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迫使发展中国家采纳超出其资源偿付能力的环保标准,弱化其国际贸易的优势。可以看出,以“碳关税”为代表的隐性绿色壁垒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壁垒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措施

1.规范企业出口行为,防止恶性竟争

多年来,中国进出口领域经营秩序混乱,专业外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各自为战,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削价,造成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再加上产品知名度低,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必然偏低,从而为别国实施贸易救济提供了借口。因此,出口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混乱无序的价格战,只会消耗企业自身和行业的竞争力,削弱行业整体的保护力度。为防止恶性竞争,引导外贸企业有序进人国际市场,关键在于建立政府、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三元化的反倾销机制。中国企业应通过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改善企业低价竞销状况。政府有关部门合理调控,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国外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指控的机率。

2.积极推进市场多元化

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出自集中度的上升说明了中国大部分贸易企业还不适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需要。为此,贸易企业应制订制度,培养人才,同时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因地制宜的制订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计划,开发美、日、欧以外的市场,提高中国在这些市场的占有率。首先要大力开发有潜力的市场,尤其是东欧市场和拉美市场。开拓这些市场要有艰苦创业的精神,同时,要讲究方法,要将出口、进口、援外、对外投资和劳务合作等多种经济交往形式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开发。其次要深度开发传统市场,要从进出口贸易渠道进人这些市场的深层次营销网络,不断开发出新产品和新品种,使出口适销对路,及时跟上这些市场的需求变化。

3.提高产品技术标准,跨越技术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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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一)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含义。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含义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崔健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比较研究――以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为中心)中对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定义是比较合理的,即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由于非自然原因,一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各种与金融服务贸易有关(直接或间接),且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具有非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金融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当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控制境外金融服务商在本国境内设立金融服务机构,或在给予境外金融服务商市场准入权后,对其经营业务进行限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阻碍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影响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只有减少金融服务贸易的障碍,才能实现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供了生存空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安全、稳定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核心指挥的作用,其通过货币资金的分配和组合、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金融资产的选择、信息工具的提供等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因此金融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成败。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不仅关系到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一国经济稳定和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出于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在金融市场开放上都相应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对金融业的保护也更多地强调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实际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许多免责和例外条款,可以视为适度维持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成员国可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适度维持一定范围的壁垒,逐步地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是当成员国经济发展出现困难时,可以采取临时性、补救性的措施而不受协议的约束。

2、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经济不稳定因素的爆发提供了机会,这需要金融业在法律的规制下充分发挥其功能,为经济社会提供货币支付机制和构建经济社会的信用体系,但这些都对金融机构在安全性、流动性与获利能力之间的适度平衡提出了严格要求,因此要尽可能健全、保护货币机制与信用关系。通过调整和规范金融业,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特别是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因为外资金融机构不仅具有逃避监管的意向和能力,而且它的进入也会加剧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程度,所以各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都持谨慎态度。

3、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金融服务贸易壁垒虽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却能起到贸易保护的作用,并且这种阻碍与保护有的时候是相互交叉的,无法完全区分。对各国来说,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金融结构或多或少存有差异,比如英美等国家有发达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力量很强,所以它们的银行业与证券业是分开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证券市场就相对较为薄弱,所以它们多实行全能银行制,商业银行对企业有很大的控制能力。因而,在一些国家发展较快、竞争能力强的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发展较慢、竞争能力较弱。为了保护这些相对较弱的金融机构免受国外同行的冲击,各国通常也采取一些壁垒措施。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金融业不发达,使其在面对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时,不得不采取大量的壁垒措施,而且这些国家还把资本动员与资金筹集作为其主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本国的金融服务业加以严格的保护与管制。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一)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方面。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的进出口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由于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本身存在着差异,导致发达国家金融服务的竞争力没有得到一定削弱,在我国市场内相对于我国的金融服务同样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对我国金融服务的出口更是有很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相对成熟,有的标准过于严格,我国较难适应。我国出口的金融服务应对性不是很强,导致我国的金融服务出口额度相对减少,同时也削弱了我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我国的有利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使我国在WTO/GATT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更加成熟,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服务的安全及在我国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质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实力。

三、针对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应采取的主要法律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一国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不仅是一国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集中体现,更是顺利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本国经济稳定增长的保障。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协调性,还是开放性方面均与国际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法律流于形式,得不到有效实施,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还会被他国所利用,所以我们要根据WTO的规则和惯例,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一个内容全面、体系规范的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期货法》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通过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通过司法机关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完备补充;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废除和修改与WTO的金融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有关国内法律,使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与WTO的法律制度保持一致,为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行为依据。

(二)认真研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法律体系、主要国家的金融贸易相关法律以及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争端典型案例。只有事先对国际社会及主要贸易国家的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加以充分细致的研究分析,求证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才能准确预见其行为后果,自觉地运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的行为,并采取相应对策。同时,要做到有选择、分阶段地参加签署多边协定,使我国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有个渐进的适应过程。另外,由于GATT/WTO的案例具有判例法的性质,我们要深入研究GATT/WTO的有关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不断地总结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经验,避免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产生和把争端控制在磋商阶段进行解决,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尤其是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及同贸易伙伴国的合作。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仍存在着较大分歧,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设置了一道道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合作;我国应凭借自己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影响,利用各种机会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阻止发达国家滥用贸易壁垒。加强国际合作,尤其与贸易伙伴国的合作,一方面有利于打破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便于同各国进行交流,让世界各国了解我国,为我国在各条约中争取到有利的地位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能及时了解贸易伙伴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及时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相关信息,为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便利条件。

(四)培育我国金融业竞争力。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基金业等具体行业,其中银行业在金融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基本上是实行对国内、国外金融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制,监管权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标准,推进银行业经营战略的转变,在银行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我国金融市场时,应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逐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政府还可以根据经济状况运用行政手段提升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GATS第15条第1款明确指出:“谈判应认识到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作用,并重视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这一领域中所需的灵活性。”所以,这为我国实施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1.河北经贸大学;2.河北经济管理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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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口

(一)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指人民币持有者可以自由将其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政府不对这种兑换做任何限制,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目前,我国已完成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二)资本项目下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人民币国际化必须推动资本账户开放,但同时要考虑到资本账户开放的风险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在资本账户下开放的条件已经成熟。

1.抵抗外部危机的能力大大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竞争力得到大大提高,这对我国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我国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这些都使我国抗击外部冲击的能力得到提高。

2.以货币进行对等资本账户开放,不存在外部风险

货币进行对等资本账户开放的含义是两国允许对方使用本国货币进行结算、投资,双方银行可开立、接受对方货币的保函、信用证和对外担保,不必使用第三方货币。在国际上,如果允许货币在双方进行贸易结算、投资股票和债券,就可以避免美元的使用,这样就可以推动本币国际化,实现资本账户开放,而且,又没有风险。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视点

(一)创立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又称欧洲货币市场,使非居民在筹措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国内的外汇限制和金融法规的约束,从而进行自由交易的一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而提高本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间接的推动了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目前,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已具备:

1.我国有明显的地理优势

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海陆空交通便利,融资环境良好,且我国是地处亚太地区的主要经济大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潜力。

2.经济实力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开放程度高,在国际金融市场获得了一席之地,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从而抵抗外部市场冲击的能力大大增强,降低了遭受风险的可能性。

3.我国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不断深化,国内聚集越来越多的有经验的金融人才,促使我国国内市场日臻完善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简单的说,就是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而无需采用国际储备货币进行结算。中国顺应这次危机的潮流,把握契机,为人民币国际化走出了重要的一步棋子―实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1.以人民币周边化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中国首先在东盟邻国推行人民币的举动是很明智的,越南、柬埔寨等国的资本市场都欠发达,无论是美元、欧元还是人民币,对他们来说都很难对冲货币风险,况且在金融危机到来之时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同时中国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向来友好,这就使人民币在这些周边国家推广多了一个筹码。当前中国经济态势运行良好,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完全可以抵消人民币尚未完全自由兑换的劣势。

人民币周边化是人民币区域化的基础,我们以同心圆的方式扩大人民币的结算范围,加强同周边地区的金融贸易合作,以人民币周边化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2.以人民币区域化实现人民币国际化

对中国来说,人民币区域化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由之路。首先,中国虽是经济大国,但还没有成为像美国那样的经济强国,还不能实现一步到位,主观上要求区域化;其次,加强与区域里的各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可以增强本国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地位和威望,客观上要求区域化;最后,人民币可以通过区域化对最终实现国际化进行探究,避免因盲目国际化而遭受外部冲击。

三、人民币国际化的途径选择

(一)美元式路径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取而代之的是信用货币制度,美国在国际中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使其获得了霸权地位,美元凭借美国这一霸权地位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中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因此说,美元的国际化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二)欧元式路径

欧元是一种几乎与美元相提并论的国际货币,欧元是典型的按照由区域化向国际化演进这一过程发展而来的,是当时欧盟在欧共体范围内发行的一种共同货币,之后在国际范围被普遍接受。

(三)日元式路径

日元的国际化是相当曲折的,是通过货币可兑换的若干阶段实现其国际化进程的,是由日本国内的经济基础和地域经济所决定的,大部分新兴国家正在按照这一路径完成其货币的国际化。

以上这些国际货币的演进过程值得我们借鉴,任何货币要成为国际货币取决于一国经济国际化水平程度,虚拟经济最终还是依赖于实体经济,脱离经济国际化而谈人民币国际化是不切实际的。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是漫长的,我们要不断为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努力缩短这一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李长江.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道路.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杨素芳.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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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亚货币合作的理论分析

“货币一体化是指各国在货币方面的融合、结合、整合的行为、现象和趋势。根据区域内各国货币合作的程度,可以将货币一体化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区域内货币政策协调;二是区域货币联盟;三是单一货币区,又称最优货币区,是区域货币合作的最高层次。”“最优货币区,具体说来是指由一些彼此间商品、劳动力、资本流动比较灵活,经济开放程度和金融一体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相近,经济政策较为容易协调的国家与地区所组成的货币区。

最优货币区理论最早是由蒙代尔于1961年提出的,其目的是为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该理论最初关注的是成立最优货币区的标准问题,蒙代尔、麦金农、彼得凯南、伊格拉姆分别提出了确定最优货币区的单一标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经济开放程度、低级产品的多样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随着实践进程的发展,单一标准的理论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于是,后来的经济学家将该理论作了进一步发展,使该理论的研究重点转移到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成本和效益分析上。

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成本主要是:各成员国会损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会丧失巨额的铸币税收人,同时要支付较高的货币转换成本,会使其财政政策不可避免的受到牵连,进而会影响到其国内经济的平衡性和稳定性。而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一)减少交易成本,降低汇率风险。单一货币区建立后,区域内货币交易被取消,这将节免货币兑换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人力财力,有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而货币交易的取消,“也就从根本上避免了汇率波动对贸易和物价的不利影响及由汇率波动所引发的金融危机,特别是能避免短期国际资本的冲击,因为单一货币会使最优货币区内的货币规模巨增,将致使投机者无力制造差价实现套利。(二)减少外汇储备成本,节约外汇储备。货币一体化,可以通过集中各国的外汇储备和协调成员国彼此间抵消贸易差额来实现区域内外汇储备的节约。(三)货币一体化还可以降低各成员国的通货膨胀率抑制利率的不正常上升.稳定成员国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川。(四)货币一体化还将扩大各成员国的国际影响力,并且为各成员国接下来的深层次政治合作打造平台。

二、东亚货币合作的条件分析

从长远看来,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各国彼此间贸易、投资、金融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以及受国际趋势的影响,东亚地区构建单一货币区是势在必行的。但就目前言,需要分析东亚货币合作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按照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理论,构建单一货币区的成员国应当符合的内部条件有:各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高,各国经济的关联程度高,各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趋同,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强,各国政策的协调一致性强,所建货币区内拥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

从东亚国家和地区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来:在各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方面,东盟、亚洲四小龙和日本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较高,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占GDP的比重也是在逐步上升,加人WTO后更加明显,中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高了,则对汇率波动就会敏感,东盟和亚洲四小龙更是如此,这将促使各成员国就汇率产生共同的需求,他们需要进行货币合作,实行汇率联动;在各国经济的关联程度方面,东亚各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和贸易往来占该区域投资贸易总额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这也为他们进行货币合作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性方面,东亚各成员国参差不齐,人均GDP高低不一,经济发展水平大相迥异,这与最优货币区理论建立单一货币区所要求的条件差距较大;在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方面,就人力而言,人力资本跨国流动性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譬如历史、文化、宗教等显得较弱,其中的人力价格因素进而导致物价因素也差异较大;就资本而言,像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由于金融自由化程度较低,金融管制较严,在资本的可自由兑换方面尚未完全放开;在各国货币政策的协调一致性方面,就金融体制而言,东亚各国大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制这点是相似的,但各国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却会增加实施共同盯住篮子货币乃至建立单一货币区的操作难度,自然会增加推行统一货币政策的难度;在所建货币区内是否拥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方面,东亚的新加坡、韩国虽富,但由于国家小,总国力规模尚不够强。日本具备成为核心国的条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东亚大多数国家对其持不信任态度,而且近十多年来日本经济一直低迷.显然它并不适合担当这一角色。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币也已经成为周边国家的主要结算货币,但是由于总体经济规模还不够大,目前也不适合成为核心国,所以东亚尚没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

从外部条件看,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亚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要求大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国际货币政策协调,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为东亚的货币合作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可是,时至今日,美国、欧盟、日本为了争夺国际货币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货币政策协调要想达成一致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东亚地区建立单一货币区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建立次区域的单一货币区尤其是建立以人民币为核心的包括中国大陆、港澳甚至台湾省在内的大中国经济圈,目前的条件已趋向成熟(注:朱芳,东亚次区域货币区建立的条件分析,当代亚太,2003.12),而人民币货币区的建立也会为最终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宝贵的经验。同样,东盟十国也可以尝试成立类似的次区域单一货币区。

三、东亚货币合作机制分析

打造第一平台:扩大东亚货币互换。2000年5月6日在泰国举行的东盟10+3财长会议上,就东亚地区加强财政和金融的合作问题达成了“清迈协议”,其中涉及多项金融合作的内容,最主要的是货币互换。货币互换是指一国货币在陷人流动性危机的时候在不需要担保品的情况下就可以本币购买对方国家的可兑换货币,待度过危机后,再按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时刻,按照购买时所使用的汇率,用已购买的可兑换货币购回本币。货币互换是获得紧急融资的有效途径,它有助于成员国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清迈协议是东亚货币合作的一次实质性进展,但只是属于危机解救机构,要加强东亚货币合作就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货币互换,由双边扩展到多边;而又因为东亚国家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各自的体制也不乏相似之处,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各自的国情,在经济金融贸易方面又都具有高储蓄率、较高的国际收支顺差和较高的外汇储备等特点,在如上所说的扩大了的东亚货币互换的基础上成立亚洲货币基金等组织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其中需要搞好跟IMF、美国和欧盟的博弃。

打造第二平台:建立东亚汇率联合浮动机制。东亚国家己具有建立汇率联动机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川,在经济上,东亚国家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贸易相关度和投资相关度以及较高的外汇储备,这都为汇率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在技术上,大多数东亚国家采取的仍是或相当于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东亚汇率联动机制不需要对汇率制度进行根本变革,转换成本相应的就小。同时,根据最优货币区的理论,所建货币区的规模越小,其经济发展的一致性就越强,货币一体化的成本也就越低,也就越有可能发展成为单一货币区。因此,在东亚货币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先局部后整体的分步走思路进行汇率安排,先选择次区域,建设次区域单一货币区。就目前看,可以选出二个:东盟十汇率政策的总体协调,建立盯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汇率制度,即在各国和大中国经济圈(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乃至台湾省)。汉而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次区域间联合,从而将汇率联动机制扩展到整个东亚地区。

打造第三平台: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因为“只有单一货币区才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和明确的制度约束,这是汇率联动机制所无法比拟的’心三,而且伴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彼此间的利益枚关度越来越高,所以东亚作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经济体,建立单一货币区是早晚的事。当然,这需要各国拿出巨大的勇气,克服多种困难.包括意识形态和历史问题,其中加强政治对话和合作尤为重要。

四、我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对策分析

按照最优货币区理论,货币一体化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一、货币区成员国之间货币可自由兑换;二、资本可自由流动;三、汇率可自由浮动。而根据“蒙代尔三角”学说,资本的自由流动,汇率的自由浮动和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三者只能同时实现其中的二者,这就意味着,我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要有所作为.需要放弃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但是这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复杂国情的世界政治经济大国,就目前而言.这是不能做到的,这也构成了中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一大困难。然而,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中国参与东亚区域货币合作是势在必行的,中国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作用,必须进行有效的政策调整,这包括:(一)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切实加强货币篮子的选择,合理确定各自比重。(二)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国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培育市场,努力加强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三)尤为紧迫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是,我国要进行区域货币合作就应当同样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其实,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能真正管得住的只有少部分的资本项目,其他很多的资本项目往往通过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实现了人民币的可兑换”二,政府不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四)加强我国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努力完善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自主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竟争力,积极倡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企业对外投资,有力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五)积极倡导和通力合作建立亚洲货币基金等组织。(六)加强政府间对话,强化政府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金融监管等政策的协调。(七)加强汇率联动机制建设,首先要领导建立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甚至台湾省在内的“大中国经济圈”的次区域单一货币区的汇率联动机制建设。

综上所述、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东亚各国的贸易相关度和投资相关度日趋紧密,在东亚区域进行货币合作势在必行。作为世界政治经济大国,我们要果断参与其中,有效调整各种政策,在确保国内经济稳定的基础上,通力加强与各成员国的合作,努力承担起在东亚货币合作进程中的历史重任,从而在这个互惠共赢的历史机遇中全面增加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周颖,纪振强.东亚货币一体化:理论基础、可行性及前景瞻望仁月.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9).

[2]朱芳.最优货币区理论:欧元的启示与东亚货币区的设想〔J.南方金融,2003,(7).

[3]刘力臻,焦百强.东亚区域货币合作与我国的参与对策〔J〕.东北亚论坛,2003,(3),

[4]李勇辉,昊朝霞.区域货币一体化下的亚洲货币合作机制研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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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中心形成的两种模式

金融中心的主要活动是借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资金管理和保险。衡量金融中心的典型指标是银行数量、银行资产、国际间银行债务、交易所资产估价、交易的合约数量、上市公司数量、会员数量、证券发行量、国外股票交易比重、管理的资金数量、外汇交易量以及衍生物在所有交易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等。可见,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与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表明,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发展不但具有“供给推动型”和“需求引导型”两种发展路径,而且这种因果关系还存在互为因果联系。金融发展路径依赖的这种规律性反映到金融中心形成的路径上,就表现为金融中心形成的两种模式:自然形成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

(一)自然形成模式。金融中心的自然形成模式指随着经济的增长,国际贸易和区际贸易及投资的不断扩展,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必然增加,进而产生新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市场得以扩张,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通过金融机构的空间集聚,金融机构集聚状态中各市场主体相互作用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和“稠密市场效应”,伴随着规模经济效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使金融机构在空间上进一步集聚,逐渐形成金融中心。

(二)政府主导形成模式。金融中心的政府主导形成模式指金融市场在独立于实体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下,在实体经济及其规模相对弱小的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刺激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储蓄,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在这种模式中,金融体系的扩张通常是在政府的扶持下,通过政府部门的设计、强力支持而产生,金融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超前性。政府通过制定经济和金融政策,吸引金融机构集聚。通过金融机构空间集聚,以及金融机构集聚状态中各市场主体相互作用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和“稠密市场效应”,伴随着规模经济效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在空间上集聚,最终形成金融中心。这种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在本质上是通过金融体系的超前产生和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发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先导作用。

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何呢?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理解金融中心两种模式及其之间关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经济增长决定金融发展,金融发展是实体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经济增长是“因”、金融发展是“果”。另一方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有反作用,金融发展可加速推动实体经济增长,这种情况下,金融发展是“因”、经济增长是“果”。同时,金融发展路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表明,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发展不但具有路径依赖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因果关系还具有复杂的互为因果联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表现出“低均衡”、“高均衡”和“多重均衡”的特征。因此,在金融中心形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及其复杂性和多样性。金融中心两种发展模式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政府主导模式不能完全独立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发达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具有反作用,可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政府主导模式归根到底要以自然形成模式为基础,而政府主导模式对自然形成模式有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加速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模式选择

从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和两者间的关系看,金融中心的自然形成模式与“需求引导型”的金融发展路径相对应,强调金融中心是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的结果;政府主导模式则与“供给推动型”的金融发展路径相对应,强调金融发展在先于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有关金融政策,优先发展金融,并把金融作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增长的手段。这两种金融中心产生的模式存在着本质区别。自然形成模式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通过市场机制而自发产生;政府主导的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则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甚至不能在资源配置中全面发挥作用时,在政府的引导下被动形成的。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要的启示:上海只能选择政府主导型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原因如下:

(一)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中国经济目前总体上处于转型时期,原有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和运行不相称的机制尚未完全消除,市场体系尚待完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中国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地方政府实际上对各地资源有较强的控制力,甚至由于政府的干预使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断等等。这是目前我国经济所处的客观整体环境,只有不断加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才可能最终改变这种状况,逐渐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这一环境是我国在金融发展和金融中心形成路径上必须走“政府主导模式”的最根本原因。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体制基础。目前,上海的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历史原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仍不能称为真正的金融企业,缺乏足够的竞争力。有的金融机构虽然规模较大,但综合实力不强,而且金融创新机制不顺,使金融创新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上,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中小金融机构比较分散,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整合和治理。这一系列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使国内金融机构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不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上海还存在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监控和法规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法规和监控有多方面的内容,如汇率和利率调控、央行储备金、银行的最低资本金比重、强制性保险计划、资本收益、收入和利润的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信息披露制度等等。由于金融体制和金融法规体系不健全,再加上行政和执法随意性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除面临市场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一些非市场风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在这些问题上,上海市一方面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可利用“先行先试”的特殊地位,加快制度建设。克服金融机构集聚的制度障碍。

(四)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机构集聚力度不够。从金融市场环境上看,上海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偏低、透明度较低,货币市场建设相对落后,金融信息化发展不快;从金融市场参与者方面看,上海过分重视金融机构有关业务的扩张而弱化了功能开发,使金融机构大而不强、创新力不足、内部控制水平不高,金融专业人力资源密集度不足;从金融市场深度方面看,目前上海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如,外汇交易量较小、金融产品种类较少、居民的投资机会不多,金融市场对周边腹地的影响力差,甚至存在一定的地区保护主义倾向和金融资源配置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足,严重制约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步伐。金融机构是金融中心的细胞,金融机构集聚是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金融中心通常集中了大量的银行。从国内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部及其结算和大宗业务都不在上海;上海的外资银行虽然占银行总数的70%,但其规模和结构都受到较大限制,外资银行和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仍不多。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和现状表明,金融中心如果仅有银行是远远不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上海的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银行占主要地位,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发达,这种状况不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这种情况不是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就可解决的,政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激烈的外部竞争迫使上海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中心建设的主导作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着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国际金融中心的挑战,同时还面临国内一些城市的挑战。从国内看。中国政府虽然已将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放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这个战略在地区相对分割和地区保护主义的作用下,实行起来却受到一些阻力。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金融业的崛起,客观上都与上海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这些因素使上海不仅面对资金、市场、客户和人才方面的争夺,而且使上海获得中国金融改革和试点的优先权和特许权也受到挑战。

总之,政府在促进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替代。上海只有走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中心形成模式,才有可能尽快地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三、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措施

(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上海全国性票据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以抓紧落实国务院9条意见为中心,以上海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为重点,争取使上海证券市场尽早成为中国的主板市场;推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创新与联动,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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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金融学微观方面的内容

在金融学教学中,注重对宏观金融学的研究,在微观金融学方面比较不受重视。这与我国金融体系管制有很大的关系,因此,金融运行的绩效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制度、政策等宏观因素,在金融学课程设置上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倾向于宏观理论方面忽视对微观层面的教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展和延伸,微观层面的金融学理论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要求我们要转变教学理念,及时把金融学的微观内容加入到教学之中。在金融学课程设计时,加大微观理论的内容的同时,还要注意微观理论与宏观理论的相结合,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宏观理论的地位。把微观理论与宏观理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合理调节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强调课程内容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在金融领域更是如此。金融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适合国内的经济发展需要,更需要参与到全球经济发展中。只有这样才能经济发展中真正培养出人才。所以金融学课程设计要增加国际金融学的内容,比如基本的国际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包括已有的国际金融、外汇业务、对外结算等课程。此外,在国际规则方面的知识,如国际经济法、国际惯例、主要国家的金融法律、国际性金融贸易组织及其运作等;国际交流方面,如主要国家金融业传统、文化传统、经济外交军事政策、国际交往礼仪、国际谈判学等等,这些都应该成为金融学的教学内容,扩大金融学教学的国际视野。

(三)实现金融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

金融活动通常以数理模型为基础,这就需要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数理知识,否则在今后的工作中很难进行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开发。除与数学关系较为紧密外,金融业务的信息化也是金融发展的趋势,这要求金融专业的学生要掌握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技术。因此,课程设计时就要注意金融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促进金融理论的转化成为市场所需的技术,促进金融的发展。

二、教学手段的现代

教学现代化,尤其是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已经成为学校教学的常规手段。在金融教学中要更好的利用多媒体等方式创新教学手段,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脱离原始的“黑板粉笔”教学,利用计算机制作课件,而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掘金融学教学的潜力。比如,建立金融实验室。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及相关的软件配套设施,比如银行软件、证券软件等进行实践教学。金融实验室可以真实地模拟现实市场环境,给学生提供真实的股票、期货交易环境。金融实验室学生还可以通过互动式操作逐步熟悉现实保险公司的实际工作流程。这些都可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金融业务技能。在现代化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资源的丰富性,为学生提供学习资源,满足学生对信息的需求,鼓励学生在利用网络资源,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此外,金融教学还应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多形式的开展实践教学提高金融学微观理论的教学效果。实践性教学可以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等实现。也可以开展金融模拟投资竞赛和金融热点问题辩论赛、组织专家讲座、创办自己的金融学术报刊。

三、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教学战略规划的重要一环。现行的金融学教材偏重与理论,对实践的部分重视不够。这不仅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还会降低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所以在教材建设中要注重理论内容与实践内容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在教材建设上要注意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理论成果,将其及时地补充进教材中去。此外,在教材建设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教材建设应与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相结合

教材建设要与师资建设同步,这样才能保证教材建设能够确实起到作用,发挥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效果。在师资力量建设中,要对教师进行评估,尤其是对教师的知识结构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教师的业务水平给予全面了解,从而制定有针对性对方案来提高教师水平。除此之外,学校还应针对教材就教师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对教师进行培训、业务交流等来提高教师的素质,以便能够与教材同步。在教师队伍建设上,要根据学校的规划,也要根据教材的适应性,有针对性地发展。此外,教师队伍建设紧跟时展,金融学理论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快,要求教师具备较新的理论知识,同时具备合理的理论结构,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教师培养上,要切实制定教师培养计划,通过进修、培训、参与课题等方式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科学的考核奖惩办法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的培养不仅是要从制度上安排,促进他们自身的提高,学校也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为他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教师队伍的良性发展。

(二)教材建设需与提升网络教学环境相适应

教材建设立体化才能有助于提高多媒体等网络技术的使用。所谓教材立体化就是在一整套教材建设中,包括核心教材、课程说明、课程大纲、学习指导、学习要点、重要概念、问题解答、活动建议、教学案例、教学图片、实验实训指导、在线课堂、复习题库、课程试卷、政策法规、参考文献、专业期刊、相关网站等在内的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课程立体化教材。通过教材的立体化建设有效利用网络教学的先进条件。

(三)教材要注重实践内容与实践课的一致性

金融学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应用型人才,需要他们能够对金融市场做出敏锐判断,对市场业务能够熟练操作。所以在金融学教材的建设中,需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材的实践内容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最佳手段,是纯粹的实践教学的基础。只有打好基础,才能更好的进行实践课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在教材实践课程的设计上要注重与纯粹的实践课的衔接,保持二者的一致性。同时,在教材实践课的设计上要教材结构“模块化”,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使用时可以将银行、证券、理财等内容进行模块式的剪裁,拼接成不同类型的知识模块,便于选择性组织教与学,使教材更加实用、适用,职业特点更加突出。此外,在金融学考核方式方面要多元化,根据金融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进行多元化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估,改变过去以笔试考试为主的考核方式。例如,对于课内实践,可以按照考查方式进行考核;对实践环节,比如商业银行业务实践、认识实习、专业实习之类,采取撰写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写作、答辩等方式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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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调课程内容国际化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在金融领域更是如此。金融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适合国内的经济发展需要,更需要参与到全球经济发展中。只有这样才能经济发展中真正培养出人才。所以金融学课程设计要增加国际金融学的内容,比如基本的国际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包括已有的国际金融、外汇业务、对外结算等课程。此外,在国际规则方面的知识,如国际经济法、国际惯例、主要国家的金融法律、国际性金融贸易组织及其运作等;国际交流方面,如主要国家金融业传统、文化传统、经济外交军事政策、国际交往礼仪、国际谈判学等等,这些都应该成为金融学的教学内容,扩大金融学教学的国际视野。

(三)实现金融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金融活动通常以数理模型为基础,这就需要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数理知识,否则在今后的工作中很难进行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开发。除与数学关系较为紧密外,金融业务的信息化也是金融发展的趋势,这要求金融专业的学生要掌握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技术。因此,课程设计时就要注意金融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促进金融理论的转化成为市场所需的技术,促进金融的发展。

二、教学手段的现代

教学现代化,尤其是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已经成为学校教学的常规手段。在金融教学中要更好的利用多媒体等方式创新教学手段,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脱离原始的“黑板粉笔”教学,利用计算机制作课件,而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掘金融学教学的潜力。比如,建立金融实验室。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及相关的软件配套设施,比如银行软件、证券软件等进行实践教学。金融实验室可以真实地模拟现实市场环境,给学生提供真实的股票、期货交易环境。金融实验室学生还可以通过互动式操作逐步熟悉现实保险公司的实际工作流程。这些都可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金融业务技能。在现代化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资源的丰富性,为学生提供学习资源,满足学生对信息的需求,鼓励学生在利用网络资源,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此外,金融教学还应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多形式的开展实践教学提高金融学微观理论的教学效果。实践性教学可以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等实现。也可以开展金融模拟投资竞赛和金融热点问题辩论赛、组织专家讲座、创办自己的金融学术报刊。

三、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教学战略规划的重要一环。现行的金融学教材偏重与理论,对实践的部分重视不够。这不仅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还会降低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所以在教材建设中要注重理论内容与实践内容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在教材建设上要注意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理论成果,将其及时地补充进教材中去。此外,在教材建设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教材建设应与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相结合教材建设要与师资建设同步,这样才能保证教材建设能够确实起到作用,发挥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效果。在师资力量建设中,要对教师进行评估,尤其是对教师的知识结构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教师的业务水平给予全面了解,从而制定有针对性对方案来提高教师水平。除此之外,学校还应针对教材就教师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对教师进行培训、业务交流等来提高教师的素质,以便能够与教材同步。在教师队伍建设上,要根据学校的规划,也要根据教材的适应性,有针对性地发展。此外,教师队伍建设紧跟时展,金融学理论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快,要求教师具备较新的理论知识,同时具备合理的理论结构,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教师培养上,要切实制定教师培养计划,通过进修、培训、参与课题等方式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科学的考核奖惩办法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的培养不仅是要从制度上安排,促进他们自身的提高,学校也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为他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教师队伍的良性发展。

(二)教材建设需与提升网络教学环境相适应教材建设立体化才能有助于提高多媒体等网络技术的使用。所谓教材立体化就是在一整套教材建设中,包括核心教材、课程说明、课程大纲、学习指导、学习要点、重要概念、问 题解答、活动建议、教学案例、教学图片、实验实训指导、在线课堂、复习题库、课程试卷、政策法规、参考文献、专业期刊、相关网站等在内的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课程立体化教材。通过教材的立体化建设有效利用网络教学的先进条件。

(三)教材要注重实践内容与实践课的一致性金融学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应用型人才,需要他们能够对金融市场做出敏锐判断,对市场业务能够熟练操作。所以在金融学

教材的建设中,需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材的实践内容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最佳手段,是纯粹的实践教学的基础。只有打好基础,才能更好的进行实践课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在教材实践课程的设计上要注重与纯粹的实践课的衔接,保持二者的一致性。同时,在教材实践课的设计上要教材结构“模块化”,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使用时可以将银行、证券、理财等内容进行模块式的剪裁,拼接成不同类型的知识模块,便于选择性组织教与学,使教材更加实用、适用,职业特点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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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意义和现状

(一)研究的意义

经济改革与转型并非一个简单地政策推行,而是需要一个不断根据经济变化,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的复杂过程。金融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金融的改革与转型是广东省新时期发展的重要途径,所有研究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金融改革与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当前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主要问题体现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出现了融资难的问题以及粗放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环境问题明显,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使得金融系统需要进行合理化的调整。

二、以温州金融改革为案例分析

温州市近年比较频繁地出现在各大版面的头条之上,温州“炒房团”的背后,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温州金融改革创新的贫乏造成的。由于温州的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使得比较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缺乏相应的投资渠道,使得金融资本环境比较恶化,其经济实体也就相对比较孱弱。

为此温州市金融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旨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使得民间资本实现规范化的发展,保证金融环境的稳定性。为了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金融改革与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而截至目前,温州的经济发展出现了明显的复苏迹象,金融改革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使得温州的经济转型逐步的走上正轨,我们有理由坚信,在不久的未来,温州的金融改革必然会收到巨大的回报。

三、结合广东省中山市的发展实际情况,阐述广东省新时期金融改革的新思路和措施

以广东省中山市的金融转型过程中作为案例分析,目前广东省中山市的产业结构主要以产品加工、科技制造为主,而且在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相对比较大。广东省绝大多数的制造加工企业都属于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其对于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相对比较差,使得我们必须对这一类企业进行一定的金融保护,确保企业的资金周转的合理性和企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随着广东省中山市金融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得民间的资本积累实现进一步的资产优化,也保证了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再加上政府对于资本的宏观监控和引导,这一成功的金融经济转型,保证了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如何通过金融改革解决广东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的融资难

因此,我们必须推行有效的金融改革措施解决中山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其主要的思路和措施有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规范化市场的金融环境,多方位的对民间资产的合理管理和应用,使得小企业融资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通过不断地依据经济变化,合理的规范和调整融资体系,多方位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营的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使得企业发展环境更加有利。从而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二是对于民间资本的合理化的管理和使用,完善民间资本金融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体系,使得民间的资本积累可以有效的保证金融市场中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需求,还可以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加强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二)如何通过金融改革解决粗放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环境问题

由于广东省在改革初期,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忽略了给环境造成的诸多影响,使得经济发展模式往往是粗放化的,使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问题严重,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比较多。而如何通过金融改革解决这一弊端呢?这就需要我们引入一个新的金融名称――绿色信贷。这一理念主要是通过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现自然资源的可循环使用,尽可能的规避破坏环境的风险,使得其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为经济发展的集约化助力。这一金融体系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一方面,通过结合实际的经济运营状况,建立完善的绿色信贷体系,对企业的金融管理升级为全程的监控,使得环保的标准不断地提升,经济的发展日益注重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另一方面,不断地加强绿色信贷的创新,更有效的满足市场经济变化下企业的金融新需求。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各项的金融约束机制,多方位的建立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引导经济发展的科学性、绿色低碳性以及可持续性,为广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的保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金融的改革会直接改变现有的金融系统以及其生存环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改革,金融体系的改革是必然的。本文主要通过对于广东省现今的金融发展模式以及存在的发展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然后结合具体的地方经济转型的案例,提出了关于如何通过金融改革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思路方向,详细的阐述了这些措施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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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

    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扞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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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教育与高中政治课程的结合

面对就业难的形势,自主创业一度成为“两会”热点议题。但是创业或者创新意识,不是大学培养的,而是从小学开始、到中学慢慢形成。高中是学生最重要的阶段之一。此时他们的人生价值观正形成,素质教育对他们而言尤其重要。而创业教育是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引向深入发展的一种新型人才教育模式。但是教育部门并没有关于创业教育的课程。可我认为学习高中政治课程可能是进行创业教育的一个合适的切入口。

高中政治课程有其自身完整的知识体系: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系统地介绍了一些与学生当前和未来生活相关的商品、货币、市场、企业、劳动者、三大产业、财政、税收、储蓄、保险、股票、债券、消费、国际金融贸易等市场经济的具体知识。这有利于他们构建完整的创业理论体系,提高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哲学为学生创业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培养艰苦奋斗的精神,提供科学的思维方法;政治学时政性强,资源丰富,可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依法自觉地规范经济行为,唤醒其创业热情。

正是基于以上优势,高中政治教育教学为我们实施创业教育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平台。

二、创业教育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探索

(一)以发现式教学模式来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

发现式教学模式要求学生通过对问题的研究获得知识,掌握研究问题的方法,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的创造才能,培养不断进取的精神和意志力。

赣县的板鸭、烟叶等是名牌土特产。我校学生中有不少学生父母从事板鸭加工、种植烟叶或相关行业,并走上了致富之路。在谈到“艰苦奋斗”内容时,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让学生分别走访身边的创业能人,了解他们的艰难创业史,激发他们创业的意识。学生在进行求知、探索、收获等情感体验时,让教学充满了活力,营造了一种强烈的创业进取的氛围,激发大家开创美好未来的共同愿望。

(二)以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来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健全学生的创业心理。

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是建立在网络环境的基础上,以学生为主体对象,以“任务”驱动实现方式为线索,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带动学生创新能力、自学能力、理论联系实践能力的提高。

在学习“企业、劳动者、三大产业”课程时,我设计了《天生我材必有用》并制作了精美的网络课件,在赣县中学校园网上。课件设置了教学目标、优秀创业者、视音频道、焦点论坛、题海冲浪、创业擂台等栏目。各个栏目都展示了丰富的内容。“优秀创业者”搜集了成功人士的事迹、图片,介绍其创业历程,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揭示创业者的必备素质,健全学生的创业心理;“视音频道”播放有关创业的影片或是学生采访赣县企业家的音像;“焦点论坛”利用网络互动的优势,让学生在论坛上进行即时讨论。如:你对创业的认识,如何选择创业等,引导学生思考,让其对创业形成初步认识;“题海冲浪”通过设计有关需要团队合作完成的游戏,通过竞赛让学生体会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创业擂台”组织学生开展个人的创业生涯设计比赛,或举办学生创业成果展及论文答辩。让学生体会创业的艰辛和创业的喜悦,让学生形成正确的创业观和学会进行自我评价,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三)以综合实践型课堂教学模式来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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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至今,世界各国逐步达成共识:应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与基础理念,以此为核心对金融服务法律体系进行重构,以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实现金融服务法的立法宗旨[1]。但仅凭金融监管难以给予金融消费者全面保护,损失的填补需要救济机制的保障支持。

一、金融消费者的诉求及法律障碍

从常态观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目标不仅是义务的承担,而更关注在义务履行下的权利对价的实现,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尤其如此。随着金融业的深化,金融商品的开发和创新日新月异,导致金融消费活动日益频繁。尽管金融消费活动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但高风险背后的高收益诱惑仍然刺激着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热情,并表现出非理性的期待。目前,多数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商品时极少关注风险揭示书的提示,而把对商品的了解放眼于收益的多寡并进行片面解读,把预期收益作为实际收益以核算到期收益,特别当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者时,消费者的这种信赖会更高,所以引发了银行理财产品的火爆销售。

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的诉求是在保障基础上索取收益,以实现自身财产的积累。从实践来看不是消费者不关注风险,而是选择低风险甚或零风险,规避风险的投资者会将其储蓄投资于低风险工具,如固定收益证券或评级高的债务证券之类的零风险工具,而不会从事有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这就需要法律制度能够确保投资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预期回报,以促使投资者从事高风险性股权投资,基于这一金融理念形成的法律制度,可以确定的是其能够真正有效地提升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2]。

金融商品与一般的生活消费品不同,对该种商品的认知有赖于信息的描述,否则可能导致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客观而言,消费者不是不能积极面对风险,而是不能准确地界定风险的范围及大小,这是消费者不能合理规划自己诉求的极大障碍。即便基于信息完全对称的假设,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传递成本会大大增加,金融商品创新的速度会降低(需要给予消费者消化信息的过程)。在此假设之下,理性投资人出于避险的犹豫,会淡漠对高风险金融商品的热度而导致其销售比例的下降,进而影响金融服务者预期利润的达致。

当然,信息完全对称仅存在于假设的情境之中,高风险高技术的专业金融市场之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且无法消除。在巨大的利润驱使之下,加之商人逐利的本性,使得道德风险机会加大,金融服务者为加快交易达成,假商业秘密之名选择性披露,甚至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而消费者的风险判断却来自于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揭示。所以,虽然当前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强化了对金融服务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但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无法避免。

此外,除却客观原因的诉求障碍之外,金融消费者自身原因也成为障碍之一。由于金融商品的技术性及专业性极强,即使在金融服务者合规披露信息的前提下,消费者基于基本知识的匮乏以及判断的不理性亦会出现决断失误。更何况金融服务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多为专业的词汇晦涩的揭示,常见以格式合同的制作者身份牵引着金融市场的信息,并把高风险消化在技术性的、行业垄断性的表达之中,利用合规的销售方式制造出隐性的不平等。因此,无论是人为风险抑或天然风险,金融市场中的个人消费者都无法科学预见并从容应对,市场风险始终是消费者诉求实现的障碍。

二、传统救济方式的功能缺陷

基于金融市场风险的复杂性与必然性,不是说现有法律在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方面无所作为,只是法律本身也存在风险,救济的程度未必如愿以偿。在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领域,目前中国的确还未构筑出一套适用整个金融市场通行的规则体系,比较成熟的经验来自于对证券投资者权益救济的立法与实践。从行业的深度及难度来看,对证券投资者权益救济的方式可以推广应用到保险和银行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对证券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无论国内外的法制建设都相对完善,即使中国的关注较晚也已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相较而言,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的进度及力度较强,如作为各国金融重点监管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具备比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着力点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但也间接促进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提高。由于事后救济的结果并未与金融监管的期望形成合力,反而掩盖了金融监管取得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政策措施还有一定的空白及疏漏。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而言,损失的救济比起对违法的惩罚更能重拾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只要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消费者面对诱惑时对增值与回报的期待远胜于对风险的畏惧。由于仅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监管措施也不能完全弥补消费者的权益损失,事后救济机制的设计应该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一)救济机制的价值判断

各种权益受损救济方式的有效性能否实现,其中应有利益衡量的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性、附合性的影响,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金融消费者之于金融服务者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出于平衡双方的地位,各国法律进行了多种制度安排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这也应当包括事后救济的协助,事后救济方式的设置应进行“成本——收益”的估算,而不是只要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构筑了救济渠道,即能得到其选用进而实现赔偿。因为每个理性的经济行为主体都是根据行为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比较来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也是根据边际预期收益等于边际预期费用的原则,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和在何种程度上采取行动[3]。

如果维权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和财力)超过了救济,理性的选择即为沉默,这是目前消费者投诉较多而诉讼索赔较少、侵权现象却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4]。从私权的实现来看本无可厚非,但是放弃救济则减少了侵权者的风险成本,不能有效防止和约束金融服务者的不规范行为,也可能放松金融监管的强度,最终引发金融市场大骚乱的爆发。其实,消费者从未有主动放弃救济的冲动,只是面对无利可图的结果通过沉默选择观望,寄希望于他人的行动成功而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这是在大规模侵权中经常发生的现实,其效力波及到金融市场中的个人消费者群体。所以,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过程中,不考虑“成本——收益”是传统救济方式值得非难的原因。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救济在来源上可分为刑事上的救济、行政上的救济和民事上的救济,只是应针对金融消费纠纷的特点设置相适应的制度与措施。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作为救济途径,虽打击力度大、威慑力强,但从金融消费者真正的需求来看,对金融商品预期的增值与回报的期待远胜于对违法者的惩罚的盼望,即无论是怎样的制度,金融消费者在出现权益受损时,最希望得到的是自身损失的救济[1],所以,拓宽金融消费者追究金融服务者民事责任承担的渠道才能解决问题的症结。

(二)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弱

建立金融反欺诈制度,实现对金融服务者损失救济的目的,最终目标的实现要依靠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反映了纠纷解决的特殊性要求,但是司法解释在给司法者带来指引的同时也留下了些许困惑及未开发的课题。

第一,受理条件之惑:坚守抑或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是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依文义解释,人民法院的受案条件仍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要求,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只是时须提交的证据材料之一。从证据材料的内容来看,《解释》的要求抬高了受案标准,使得投资人的诉权行使招致了阻碍。《解释》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裁判文书的定性虽为证据,实则传达了一个信息,即对虚假陈述认定的处理模式为行政或刑事前置并得到确认的情形。没有公权力的断定,投资人自行收集的证明虚假陈述可能存在的材料不满足《解释》对于证据的资格限定而最终将面临不予受理的对待。从立法背景上看,此项要求是为了解决投资人的举证困难,把证明虚假陈述的专业技术难题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予以平衡,但是这不应该成为一个必要条件,而应为证据学理论中的补强证据。既然《解释》没有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的设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人负有举证证明虚假陈述事实的责任,只要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条件并用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可能存在,人民法院即应作出予以受理的裁定。投资人没有借助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来卸载自己的举证负担,只是放弃了法律的恩惠而不应由此背负沉重的负荷。

第二,举证责任之回避。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性、附合性的影响,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一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此进行的努力已为各种制度所确认并在实践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值得肯定的贡献。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不周及遗憾,其中与权利救济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在《解释》中没有给予正面回应就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从《解释》的规定看,其承认投资人对信息占有的缺失而引发的举证不利,所以发动了公权力的支持以迎战来自金融服务者的抗辩。实质上这种规定解决的是责任竞合的问题,反映的是“先行后民”和“先刑后民”的精神,而与《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先民后行”和“先民后刑”的要求相左,依效力位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条,这也印证了问题一的论证结论。因此,《解释》并未依据证据学理论按举证难易和证据距离的标准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而是固守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使得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拉大,公平正义的期待将幻化为泡影。

第三,集体救济①之缺失。《解释》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安排了单独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方式,这种特别说明纯属画蛇添足却未能解决切肤之痒。如果人们能跨越维权成本及举证的障碍,那么对待诉讼救济会主动采取行动,普通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即能满足他们的维权之需,法律也就没有特别关注的必要。但这是一个学理假设,在成本与收益的较量下,受害人选择放弃是一个理性的必然的结果,因而法律必须给予特别设计。

由于对利益的渴望,金融市场中的每一种金融商品都会吸引众多消费者的青睐而拥之入怀,一旦出现分歧必将引发群体性纠纷,需通过集体救济方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所以,金融服务业是与集体诉讼最密切相关的行业之一,最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解决纠纷的状况与可能,只是金融消费者必须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满足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才能获得支持,而其中“成本与收益”的抉择又使得部分受损投资人被动放弃诉权而导致代表人诉讼无用武的环境,也就不能通过代表人诉讼裁判的预决效力对可能的利害关系人进行间接救济。也就是说代表人诉讼或集体诉讼在金融消费纠纷中应广泛适用,但需要适度改良,否则又要与对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的立法理念失之交臂。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乏力

上述三个问题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司法救济方式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是否能通过社会救济(行政调解、仲裁)、自力救济加以弥补呢?

第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集体救济职能缺失。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针对只关注金融利益诉求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需要进行全面反思与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只是锦上添花,也是金融危机时抵御系统性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为顺应国际金融局势的发展,2010年以来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也开始着力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中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并以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事前教育而非事后救济,解决受损权益的赔偿方面无能为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保护局作为保监会和证监会内设机构,其职能大体包括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受理投诉咨询、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因此,在金融消费纠纷发生以后,二者可以运用投诉处理制度化解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矛盾。至于职能到不到位,责任意识强不强,认识水平和业务素质高不高还有待实践验证。但是,在遇到金融消费者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而又因维权成本的顾虑无力开启诉讼大门时,上述三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享有如其他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金融消费者、仲裁的权益(具体内容下文再述)而使得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极其有限。尽管如此,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制也会一定程度上分解司法救济的压力,为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选择途径。

第二,金融仲裁规模小。仲裁由于自身所具备的解纷特殊性极易扩展至金融消费纠纷领域。从国际上看,不但有先例而且通行。我国的金融仲裁起步较晚,开创于2007年12月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标志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之后,广东、重庆、武汉、杭州等地都相继成立金融仲裁院,预示着金融仲裁制度在我国已生根发芽。但相对于每年全国金融诉讼案件的受案量而言,仍处于方兴未艾的初始化发展阶段。加之社会各界的认知度低且金融仲裁专业人才匿乏,金融仲裁的应用规模还未铺开。

第三,金融服务者内部纠纷处理程序遭遇旁落。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投诉方面基本上都首选内部解决的方式,如双方未能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5](具体规定下文再述)。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从已完成的处理来看,投诉解决得比较及时有效。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金融机构内部解决前置,导致金融消费者因对于身处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的不信任而忽视了该项措施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积极意义。此外,金融服务者也未积极开展此项建设。所以,对于纠纷的解决,双方最终还是寄希望于诉讼,坐失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机,社会成本大大增加。

第四,补偿制度内容短缺。通过多年的实践,人们已清醒地认识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不仅会因侵权发生,也会因证券公司安全运行障碍和违约出现,解决该境遇下的权利救济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所以,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的建立即成为应对该问题的制度选择。这本是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上的可喜进步,却又出现了顾此失彼的遗憾。投资者补偿制度的多数境外立法都由保护基金和赔偿基金组成,但是我国《证券法》仅规定了保护基金,而未规定赔偿基金[6],也即只解决了证券公司关闭、破产或者其他支付障碍而引起的投资者权益受损问题,对于证券公司安全运行过程中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害结果没有给予关照,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仍留下了一所未开发的处女地。

三、救济机制的改良及制度安排

立法完善令人期待,只是如何完善的问题。在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上,我国无论理论研究抑或实践都是朝阳产业,想要从先代的制度中汲取一些有益的养分有些痴人说梦,不是说人们已经忘却历史,而是历史没有留给人们一面镜子。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及对其的规制和调整却远远地走在前面,其所摸索的路径虽不能说“放之四海而皆准”,却能为我国节省了不需重复的实验时间,借鉴、取舍、重铸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完善的必然选择。

第一,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投诉前置程序。内部处理是有纠纷发生以来最原初的解决方式,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投诉方面基本上都奉为首选。比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FSA)就规定,金融消费的争议处理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程序;第二阶段是金融督察服务公司 (F0B)程序。即消费者首先应该向金融机构投诉,若在8个星期内未完成或消费者对解决方案不满意,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寻求金融监管机构帮助。美国的金融消费者要投诉某金融机构,也需要首先与该金融机构负责人接触,争取直接解决问题,如果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投诉,才可要求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出面处理。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当金融机构内部的争议解决程序没能解决纠纷时,才由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裁判人员出面,为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免费、公平和易得的争议解决途径[5]。内部处理程序之所以受到青睐源自于其自身的机制优势:它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降低因纠纷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它可以敦促金融机构主动优化服务,通过规范化建设提升其竞争力;它可以提炼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盲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金融教育、信息披露;它还可以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隐私保驾护航。对于我国的金融业而言,这些优势既是金融服务者的服务重心又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核心,应该得到充分的释放,所以,需要移植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投诉前置程序,为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筑好第一道战线。

第二,打造金融专业人才,扩大金融仲裁规模,补充金融审判能力。金融仲裁的实践在我国已经开始,只是目前的规模还未打开,但其所具有的平等性、快捷性、保密性和高度的权威性有助于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应用价值极强;同时,其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分流司法审判案件积压方面也可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有完善和推广的实际需要。现阶段的障碍除了被认知度低外,就是缺乏金融专业人才以完成金融仲裁使命,这是一个软因素却足以制约其发展规模,因为金融专业人才的专业性无人能及、无人能代,需要专业打造。

在金融审判中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需要组建高素质、专门化的审判庭才能解决复杂艰深的金融消费纠纷审判。国内目前只有上海的法院自上而下建立了独立的金融审判庭,这与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思路和进一步聚焦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号召”是相匹配的。但在其他地区,因缺少了上海的环境,金融审判庭的建立虽也可行但还不具备推广的必要。面对金融审判的需要,根据现有制度,我们具备解决的方案,即实行金融陪审,只是它的运行同样需要金融专业人才的介入。所以,着力打造金融专业人才,是金融仲裁和金融审判顺利开展的前提基础,是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专业化的可行选择。

第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纠纷诉讼并未见举证责任倒置的先例,但此并不足以否定我国进行尝试。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要考虑保障诉讼公平以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的目的实现。决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要素包括证据距离、举证能力的强弱、保护弱者、盖然性标准、举证妨碍对于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中心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一直是金融监管过程中予以平衡的问题而没有倒置的必要;但对于刚刚转变监管中心的我国,短期内要通过改变金融消费者的智识以平衡其与金融服务者的地位是一种苛求,因为行动需要理念作为后盾,而理念的培育与养成是长期的、艰巨的工程,金融消费者的举证不利地位在短时间内无法扭转,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有实行的必要。

第四,建立金融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限于金融消费纠纷的特点,集体救济有广阔的适用空间,欧盟各成员国在该方面总结了多种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及仿效。如法国的投资者共同代表诉讼规定,在众多被确认的投资者由于类似的损害欲同一经营者时,任何获得公共机构批准的投资者组织在接到两个以上投资者的授权通知后,可以代表所有相关投资者提讼。芬兰的消费纠纷损害赔偿团体诉讼则赋予消费者保护公评人在团体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德国的《资本市场示范诉讼法》规定了示范案例程序以加强对投资者地位的保护[7]。集体救济机制之所以在欧盟被广泛应用在于其产生了丰富的效果,其中最吸引消费者的是维权成本的分担。我国三大领域的专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都已建成,具备了借鉴欧盟集体救济的主体要件。既然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其职责即应贯穿权利实现的全过程,不应止于事前教育和投诉处理,也应包括通过参与诉讼的形式保护消费者。依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实况,目前有效的集体救济机制应为依法赋予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代表所有相关金融消费者提讼的权能,以便一次性地解决规模化的金融纠纷。由于职责优势,其在诉讼中具有与金融机构平等对话的能力,对公平正义的裁判形成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第五,加强金融教育与金融宣传。此举意在从源头上预防金融纠纷的发生,虽非实质的救济方式,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条文中起,金融宣传教育即成了金融机构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公司法》只是宣示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多年以来金融宣传教育并未落到实处,公众的金融知识仍未得到普及及提升。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快速完成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建设,旨在推进金融咨询、服务、教育、投诉处理。目前,三大机构处于初步运行阶段,定位及职能亦在逐步调整和适应过程中,金融教育与金融宣传应为机构重要职责之一。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其能够迅速发展稳定提升的根基在于市场主体的信心,国家的监管、行业的自律、金融消费者的救济三者不可偏废。金融消费者救济在这三者之中最为根本,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现状,应进一步加强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为提振市场信心,稳定金融秩序的当务之急。

注释:

①此处所言并非否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的存在,而是想构建一个专门适用于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集体诉讼。

参考文献:

[1]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22.

[2]蔺捷.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51.

[3]王朝梁.试论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的重塑[J].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1):14.

[4]隋洪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J].山东社会科学,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