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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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篇1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2

二、实行出租汽车管理责任制。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由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负责,一、二中队协助管理。每天要依法开展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乘客投诉,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夜间值班人员负责夜间乘客投诉、处理,白天上班后移交给三中队。

三、对出租汽车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1、未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计价器的;

3、未按照计价器计价收费的;

4、不使用、不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5、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

6、未经乘客同意,随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7、无故拒载的;

8、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人员驾驶的;

9、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10、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计价器的;

11、未固定装置、未按规定使用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12、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的;

13、未携带营运证正本,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营运证副本的;

14、未随车携带客运服务资格证件的;

篇3

为回应大潮汹涌的互联网专车,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征求意见稿),其沿用原有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去规制专车时,遭到了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专车治理陷入困局。

征求意见稿引发的强烈争议还在发酵之中,梳理对出租车的监管流变,不难发现,出租车管理是长期困扰监管者的难题之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府行政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治理的现代化程度都面临极大挑战,互联网迅猛发展,又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专车治理暴露出来的种种困局,如何破? 出租车制度管理流变

我国最早颁布的出租车管理规章,应是1988年6月由原建设部、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

1997年底,原建设部、公安部出台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提出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该办法1998年2月开始实施,一般称为1998年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各种出租车监管模式在全国遍地开花。

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陆续出台《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2014年9月26日通过、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标志,我国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评论认为,已形成管理闭环,我国的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入新阶段。

而正在所谓我国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的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衔枚疾进,迅猛发展。

2012年8月,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推出“快的打车”; 2012年9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推出了“嘀嘀打车”(后改为“滴滴打车”)。

2013年4月,快的获得阿里巴巴、经纬创投1000万美元A轮融资;2013年4月,腾讯注资滴滴1500万美元。

就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前夕的 2014年7月8日,快的宣布推出一号专车,2014年8月19日,滴滴推出滴滴专车。

当然,交通运输部并非没有关注到打车软件和专车的发展,2014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称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等到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所谓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之时,也正是专车四处攻城略地之日,如何监管专车,又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问题。

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专车经济在全世界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我国的监管部门,如何出台意见,一直是坊间热议的问题。但相关部门一直冷淡处理,没有任何权威的公共治理信息披露。

2015年10月10日,在上海发出第一张专车牌照次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征求意见稿)出台,令人错愕。常常被忽略的是,同一天还出台《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对年初生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其内容正是针对专车。 专车治理的法治困境

交通部门管理出租车的依据,来源于2004年7月生效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三证”许可管理。依照专车改革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沿用了上述“三证”管理。

那么争议来了,将专车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合适吗,专车属于出租车范畴吗,沿用对出租车的“三证”管理专车,合法吗?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把出租车分为一般出租车(可巡游)和预约出租车(不可巡游)两种。其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这两种出租车都可以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出租汽车电召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也就是说,可能存在电话电召巡游出租车、网络电召巡游出租车、电话电召预约出租车、网络电召预约出租车四种电召出租汽车服务。

从逻辑上讲,上述四分法也很难说错。但只要用普通人的常识想想就知道,这种逻辑是纸面上的,现在大部分巡游出租车不都使用打车软件在接受预约订单吗?所谓巡游和预约的分法本身就是想象的,并不符合市场现实。

所以出租车行业征求意见稿的表述稍显混乱,一方面提出禁止预约出租车巡游,“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另一方面,又鼓励巡游出租车提供预约服务。“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汽车可以预约,这符合出租车的现实情况,但预约出租车不可以巡游,则不符合现实,也缺乏合理性,是具有歧视性的安排。

专车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专车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认为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该界定与专车主要以提供信息服务的现实不符,属于削足适履的安排,用出租车规制的框套专车,是对现有监管模式的扩张适用,类推适用,属于越权。

除了强行将专车纳入出租车进行牌照化管理,被大部分人忽略的问题还有交通运输部制定上述规范的依据问题。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条规定明确将出租汽车的管理保留于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出台,现在交通运输部以部委规章方式出台,有越权规范之嫌。

这大概也是专车改革征求意见稿在谈到权力来源时仅提到了关于出租车三证的国务院412号令,没有其他上位法规范的原因。 公共治理困局与破局

专车治理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直接关涉民生的公共治理,其公共决策应该遵循必要的程序,将决策的利益相关者以必要形式引进决策过程,畅通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听证、专家咨询和群体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专车治理的意见,确保关于专车的决策公开公正,是现代治理的要求。

但梳理专车政策出台过程,不难看出,决策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政策出台极为突然,决策过程没有看到企业方、司机、普通消费者的参与和讨论,接近黑箱操作,决策过程较为封闭,出台后也遭到了广泛反对,其政策一旦落地,打车难、打车贵的难题将卷土重来。

征求意见稿把出租车强制性地区分为巡游和预约两种,人为地制造市场进入限制,并制定歧视性的政策安排,其结果无非是扭曲市场,导致治理失灵,不仅共享经济发展受挫,事实上也不会被真正遵守。

常常有媒体提问,如何创新监管来管理专车,笔者觉得这是似是而非的提法。专车作为新生事物,是创新的产物,但却不能认为需要创新监管制度来管理。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为,但对监管者而言,当法无明文授权时,监管机关无权作为。在没有清晰的立法授权之前,不宜针对新生事物,扩张性适用原有监管。监管追求稳定可预期,而不是不断创新和扩张。

为什么要沿用旧有方式监管专车?一个很重要的价值目标是稳定,害怕出租车司机闹事?可多年来出租车司机处于现有的企业经营框架下,负担极重,何不借机帮助出租车司机松绑,变换轨道,成为新模式下的专车司机呢?

其实,很多出租车司机也愿意成为专车司机,但恰恰是因为出租车经营企业通过各种名目收取的高额押金或保证金,将司机捆绑在出租车企业中,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自由选择。

篇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出租车调价方案北京20xx年6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北京市出租车最终的价格调整方案。20xx年6月10日起起步价涨至13元。最终方案或有微调。

方案中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为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这个最终的方案基本上是和4月23日北京举行的听证会当中的方案一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低速行驶费和等待费方面,方案规定,在早晚高峰期间,每5分钟将会收取2公里的低速等待费,即在早晚高峰时间等待了5分钟,或者是5分钟内以低于每小时12公里的低速行驶的时候,就会收取4.6钱,从而鼓励司机在早晚高峰的拥堵时段出车。

在预约叫车服务费方面,4小时以上的提前预约是收取6块钱,4小时以内的预约叫车服务是收取5块钱,这比之前听证会方案中的价格有所降低。其他包括夜行费,夜行的加价费,合乘的收费方法,基本和保持不变。

整体上看,北京调整后的13+2.3+1块钱的方案和上海、广州、深圳的水平是相当的。

由于涉及到对北京6.6万辆出租车全部调表,更换价格的过程,从6月10日到6月30日,中间会有一个20天的过渡期。在这期间,已经调完表,更换完价格的出租车,将会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在过渡期间尚没有调表的出租车,将会按照原有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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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威海市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要节假日运力保障、高考直通车、警的巡防联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优秀驾驶员,阳光蓝的服务品牌成为威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然而,受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城市交通拥堵等影响,仍存在部分区域与时段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市民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突出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提出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期限的依据,考核合格继续续期,否则将退出市场,并对现有合作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提出了鼓励发展原则;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开展电召服务,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行业转型升级;要求继续深化阳光蓝的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驾驶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50个主流车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根据国家文件的有关精神和授权,威海市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作用,对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20xx年网约车进入威海以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提高了出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结合威海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履行好国家赋予的三项许可,同时对平台公司、驾驶员的服务规范以及乘客乘车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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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性、盈利性

在国外,出租车管理被认为是一个可竞争的市场,它具备完整的市场性、可竞争性和盈利性质。在我国,出租车管理是处于政府规制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但它同样具有一定的市场性和可竞争性,并且以经营和盈利为目的,是地方税收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公益福利性

出租车客运属于劳动密集型交通服务业 ,对经营者和劳动者专业技能要求不高,且投资小,社会效益大。一般来说,社会向该管理投入一亿元,就可新增约 1000 辆出租车,可以直接解决就业 2000多人,并可拉动洗车、修车等周边产业发展,如此的社会福利效益是其它管理少有的。

(3)公共事业性

出租车管理因其使用公共道路资源,关系到城市公共服务安全和稳定,关涉公众的基本出行需求,事关社会公益,具有城市公共事业性。

二、 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定位

在我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比较准确的定位是:隶属与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容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有力补充。它既是一个盈利性管理,同时又担负着重要的公共运输职能,即担负着一定的公益性社会职能。

三、 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地位

3.1 在交通管理建设中的地位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作为我国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得益于改革开放,近二三十年才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就已经发展成为了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他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经营生产效率,提高百姓出行幸福指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能够从侧面体现出该城市的经济建设水平、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和政府行政监管水平。同时,出租车管理作为一个城市的窗口管理,就像一台台的流动的宣传广告,直接反应出城市的环境形象和精神面貌。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出租车管理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但被广泛誉为 “城市名片 ”,而且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

3.2 在城市客运系统中的地位

我国城市客运系统按照体制划分,可以分为社会客运系统和公共客运服务系统。其中,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一般包含公交车、城市轻轨、地铁及出租小汽车等运输服务工具;按其行驶路线划分,又可分为固定路线和不固定路线两种方式。出租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系统中唯一的非定线客运工具。虽然它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辅助工具,但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四、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作用

上节谈到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应该说,出租车管理的地位是与其重要作用分不开的。而出租车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汽车是城市间人流物流和经济文化交往的有力承载体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每天都在处理着海量的政、经、文、教、娱等信息,城市的活力就在这些海量的信息交互和处理过程中体现着。而这些信息的交互大都需要通过人的流动来承载,出租车作为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有力补充,每日为城市人群的流动提供着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为特殊人群的日常出行提供着必须的服务,使城市的功能在高效、灵活的机制中顺利运转着。出租车服务以其高效、快捷、直达、便利的特性,越来越被追求快节奏生活的现代人所追捧。

(2)城市大容量交通设施的有力补充

由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加速,城市居民不断增长,城区面积正在不断扩大外延。过去人们出行大多靠步行,但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到今天,动辄十余公里的出行路程,人们出行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步行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共交通工具成为了出行的刚性需求。

我国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容量交通工具,比如公交巴士、地铁、轻轨等;另一类就是客运出租汽车。两类公交工具各有特色,分别满足百姓出行的不同需求。首先,大容量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行驶路线,许多街道或较窄的巷道以及较偏远的城郊地带,大容量交通工具不能到达;其次,大容量交通工具一般都有固定的班次和时间,不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用车需要;再次,大容量交通工具的舒适性和私密性远不及出租车,无法满足部分高端人群的乘车需求。所以,出租汽车管理不但能分担一部分公共交通压力,同时也可弥补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不足。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理性发展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选择更加丰富、更加立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架构。

(3)出租汽车的良性发展是市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之一

过去,由于人民收入有限消费能力不足,当时乘坐出租汽车出行往往是市民出行的最后选择,一般只有在临产就医、赶火车、飞机或轮船、节日探亲访友的时候才会选择出租车出行。而时至今日,百姓出行不敢问津出租汽车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乘坐出租车已经成为了百姓出行的常态。这是继提高“衣、食、住”之后,在“行”方面的又一次提高。所以,出租汽车管理的良性发展是百姓生活质量完成“质”的提升的有力标志。根据 2009 年哈尔滨市出租车管理协会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车的理由,已经从过去的“紧急需求”逐渐向外出娱乐、购物、访友、上下班、办事、就餐、就医等 “日常需求”转变,其比重可侧面体现出当前市民消费能力和出租车管理发展水平。

(4)创造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为城市经济建设创造了诸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包括每年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创造大量的税收;另外,国内许多城市执行的都是有偿出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收取的出让金大多被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间接经济效益的例子更多,包括缩短出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缓私家车和公务车辆的过快增长,减轻市政道路兴建的负担;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带动汽车制造、维修养护、日常清洗、燃料生产及销售等上下游产业发展;辅助餐饮、旅游等产业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等等。

(5)抑制私家车、公务车数量增长,提供更高使用效率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交通工具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因为舒适性、私密性及商务性等方面的缺陷,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商务人士及高收入群体的需要,他们必然将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投于私人小轿车和单位公务车之上。这种需求的增长是持续的,而城市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资源承载能力却是有限的。出租汽车可以满足部分私家车主和商务人士的出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家车和公务车的增长势头,创造了更高的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因为,出租汽车具有比私家车和公务车更低的成本、更高的使用效率。有调查表明,出租车的利用率相当于单位公务用车的数倍、私家车的数十倍。另外,由于私家车的减少,可以帮助缓解城市道路拥堵、停车场所不足,同时减轻环境污染等问题。

(6)推动城市国际化发展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国内越来越多的大城市开始向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迈进。以旅游、商贸、国际会议、会展、国际论坛等形式的国际间政治、经贸、外交、文化活动开始在各城市间广泛开展起来,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对于中外交往和地区间商贸往来的纽带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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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

在出租汽车管理处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不仅学习到出租汽车服务系统正式运行前要进行压力测试,运价调整和运力投放要经过社会听证、投诉处理要注重证据等知识,而且所听、所看中体会到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出租汽车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重庆有,而且全国普遍存在,使出租汽车行业成为道路运输管理难点和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稳定压力大。主要是出租汽车行业既得利益意识强,经营者没有公共资源观念,遇到新增投放、经营到期退出等运力调整时,往往容易发生不稳定情况,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服务质量不高。由于出租汽车一对一的服务方式,缺乏第三人在场,投诉调查取证难,投诉处理率较低,驾驶员往往有持无恐,拒载、抽烟等违规和不文明行为较多。

(三)高峰时期打的比较难。尽管运力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堵车、需求量大等因素,高峰时期打的比较困难。

(四)管理现代化不足。尽管出租汽车服务日益信息化,GPS监管有力实施,但管理现代化仍然不足以适应高效监管的需要,甚至一些重要制度的实施仍然比较传统和落后。如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没有引入信息化动态管理方式,由基层考评、上报核准,人为因素多,权威性不强,引导力不够,市场诚信建设基础不牢。

三、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正处于理清思路,破解难题,全面提升管理和行业服务质量的关键时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结合存在问题,通过询问叔叔阿姨、阅读相关资料和自我思考,我认为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以服务质量提升为中心,以科技信息为手段,明确定位,创新制度,积极推进投诉处理、诚信建设、价格调整等重要基础工作,使出租汽车这道城市风景线更加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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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以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主线,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强化职能,扎实进取,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第138号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的贯彻实施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取缔客运黑车,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观念。

        三、根据我办客运管理的实际,一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公交客运停车场迁移工作;二是积极争取、尽快解决单位的办公场地问题。三是继续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公交公司破产改制工作。

        四、继续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总量,争取统一牌照,逐步提高车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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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是现代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出行需求的增长及其多样化格局的形成,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出现了高速增长的局面。由于缺乏管理现代交通体系的经验,在出租汽车发展的前期,产生了经营权出让不规则、政府部门乱收费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行业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建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由于我市城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过程比较缓慢,导致该行业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是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行业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二是我市城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企业偏多,企业规模较小,又属中介机构性质,管理能力、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差。三是出租车经营权由市政府无偿提供给车主使用,在政府对出租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出租车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飙升,部分车主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车,严重影响了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我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四是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市城区和近郊存在大量的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受利益驱动和谋生的需要,许多人用两轮摩托车在城区内载客,使城区“摩的”屡禁不绝,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我处对行业监管的难度。

针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存在的问题,为了使这一行业尽快成为我市城市建设的一道风景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认识到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是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为此,我们首先从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稽查工作体系入手,在队伍建设上组建了出租车管理所和以“打黑”为主的稽查所,加强管理和稽查“打黑”力量,增加管理稽查装备,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的保证。另外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出租车管理的方法,坚持日常固定值勤和流动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强车站、码头、客源集散点等部位的现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章经营行为,净化出租车客运经营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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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得沸沸扬扬的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终于以市政府停止执行“两个文件”的决定,得到平息,从8月3日早晨开始,银川市部分出租车已开始运营。人民网8月5日报道,在银川第五届国际摩托车旅游节招待酒会上,记者与银川市市长刘学军相遇。刘学军坦承:银川市的工作没做好,这几天他的压力非常大,晚上时常睡不好觉。

银川市的工作的确没有做好,市政府出台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政府规定,都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而按照国务院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银川市却从未向社会公示,也没有召开听证会。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时必须有30天的准备期,而银川市从公布到实施只有四五天的时间。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等对于依法行政的要求,银川市统统都没有兑现。刘学军说:“银川市出台出租车管理办法之前,曾进行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并派专门的工作组到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取经。后来又征求社会上的意见,遗憾的是他们找的全是出租车公司的老板,没有听取身处第一线的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导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不符合实际,引起广大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如果这也算是调研或听证,那只能说明要实现国务院依法行政的要求,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用“打擦边球”和做样子的方式来规避国务院的规定。

对于这么一个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政府规定,我们遗憾地看到,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对人一个有效地启动对其纠错的程序。银川出租车风波虽然平息了,但它仍是遵循的是:受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集体上访DD媒体的连续报道DD引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DD地方政府主动终止规定的效力的非正常法律程序,这一带有强烈人治的程序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非理性,也很难保证一些地方政府从中汲取什么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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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约车辆资质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需为北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能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应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申请公司需在北京设立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有车辆检测维护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拥有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及运营管理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今年,网约车在中国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8日了网约车细则等3个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

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在征求意见阶段,官方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9246条。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大方面。相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意见之后,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

对于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对此,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落地 保留京籍京牌设5个月过渡期10月8日,北京市公开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大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研究和制定,昨天,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

《细则》指出,从事网约车仍要求本市户籍,要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不过,驾驶员年龄有所更改,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

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辆从业申请流程,本市实行一口办理、全程代办,12月21日起在市政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受理网约车平台和车辆申请。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和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9个网点)受理网约车驾驶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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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等为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公共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客运车辆。

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小型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照法定权限及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日常工作及业务指导,对城市公共客运营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物价、城管、公安、交警、工商、质监、规划、环保、住建等职能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适应,与道路运输相协调,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证城市交通安全畅通、便民惠民。

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应遵循《津市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交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警大队、市城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停车场所的设置和变更,应当征求市交警大队的意见,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和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利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能到市城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广告不得遮盖车辆营运标志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视线。

第三章城市公共客运经营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以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费足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及相关工作。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获得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后,应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缴纳履约担保金。

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未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对经批准的转让行为,其转让价格应与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转让年限所能产生的收益一致,不得利用公共资源进行谋利。

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票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制定,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票价需要调整时,按照《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及车容车貌要求的车辆及相应资金;

2、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配套设施和停车场所;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应有明确的线路、站点和运行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获得经营权的城市客运车辆投入营运之前,应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完善相关经营标志及服务设施,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还应办理公交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二条城市客运经营期满,运营车辆退出市场,车辆专用号牌、《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及公交客运标志牌由原核发机关收回。

第四章客运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和健康符合有关规定;

2、经培训考试合格;

3、拥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的驾龄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在本市城区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2、必须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营运,并悬挂统一的营运标志、标牌,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运营或改变运营线路及站点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3日予以公示;

3、驾驶员和售票员均挂牌上岗,遵守城市客运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

4、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后续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

5、不得拒载中小学生、老年人、伤残(军)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或免费乘车对象;

6、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

7、不得随意提高票价,在汽车车身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和投诉电话;

8、不得安装汽喇叭,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汽车尾气达标排放;

9、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0、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期内,经营者承担公套设施的维护管理,要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2、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3、车辆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4、车辆固定装置统一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5、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6、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正证,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车辆《运营证》副证;

7、打表计程、按表收费,使用专用税控票据;

8、按照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价器进行年度检验;

9、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

10、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11、按规定缴纳税费;

12、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13、不得随意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

14、符合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运营车辆司乘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增强文明服务意识和规范服务水平,维护公共客运形象。

第十八条城市客运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及经营证件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符合要求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在车辆经营证件审验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公共客运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一条城市客运驾驶员对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服务:

1、在车辆禁停路段或逆向招手示意乘车的;

2、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3、无人监护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4、不告知具体去向及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乘客应按照标准支付车费和因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等费用,对下列情形可以拒付车费:

1、无法完成运送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2、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绕道的;

3、出租汽车不打表计程或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4、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5、出租汽车当班驾驶员不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建立科学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其经营行为及经营资质实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第二十五条未办理城市客运经营手续擅自从事城市客运业务,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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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行业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是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行业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二是我市城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企业偏多,企业规模较小,又属中介机构性质,管理能力,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差。三是出租车经营权由市政府无偿提供给车主使用,在政府对出租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出租车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飙升,部分车主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车,严重影响了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我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四是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市城区和近郊存在大量的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受利益驱动和谋生的需要,许多人用两轮摩托车在城区内载客,使城区“摩的”屡禁不绝,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我处对行业监管的难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存在的问题,为了使这一行业尽快成为我市城市建设的一道风景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认识到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是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为此,我们首先从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稽查工作体系入手,在队伍建设上组建了出租车管理所和以“打黑”为主的稽查所,加强管理和稽查“打黑”力量,增加管理稽查装备,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的保证。

三、推行服务品牌创建工程,提高出租车行业社会形象

首先我们在出租车行业实行五个文明即“语言文明,仪表文明,车容文明,行车文明,经营文明”的活动,努力打造行业服务品牌。其次随着城市品位不断提升,我们制订了出租车更新鼓励性政策,引导出租车行业结构调整,有步骤有计划提高车辆档次,鼓励应用节能,环保车辆,加快车型更新步伐。另外我们本着标本兼治,宽严相济的工作方针,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抓好岗前培训,加强考核培训力度,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并且教育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不擅自抬价,不拒载乘客,不管生意大小,路途远近,一视同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通过教育管理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窗口服务优秀品牌行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