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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体系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医保体系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医保体系论文

篇1

台湾地区建立覆盖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内容

篇2

旧写的标题多以“总结成就、展望未来”为主要内容,以“颂扬、号召、引导”为主要形式,突出会议的作用和成绩。

[新写]“赶考”2007(南方周末.2007年3月15日)

新写的标题充满真实的感受,通过“赶考”二字,使读者联想起特定的历史典故,获得历史的触感,感受“两会”的历史深度。

2.旧写展内容,新写重形式

旧写的标题大多以浓缩新闻内容为主,直接展现新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让读者知晓会议的内容和主题。

[旧写]会议分组讨论(引)

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主)

单纯地注重内容,往往流于枯燥。标题新写更要求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由于内容多半在副题中展现,所以主题更加注重形式:

[新写]温总理开场白情动全场。(大公报.2007年3月17日)

此题虽未谈及温总理的说话内容,但足以吸引读者。

3.旧写括全局,新写蕴细节

[旧写]驻川全国政协委员积极建言30件集体提案畅议国计民生

旧写的标题具有宏观性和全局性,视野广、有高度,讲究高屋建瓴的语态,以表现群体为主,写作上多用“大”、“全”、“放”的笔法。

[新写]总理请柬巴掌大小(金羊网.2007年3月16日)

新写的标题从微观入手,重视细节,以小见大、见微知著,写作上好用“收”、“敛”、“凝”的笔法。

总体来说,“新写”比“旧写”更加具有亲和力与美的表现力,易为读者认同。下面我们来看新写之特点。

二、新写之四美

1.真情美

[例1]“把两会纪念封带给我的孩子”(中国妇女报.2007年3月16日)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法官尚秀云购买两会纪念封和纪念邮票给“她亲自判的少年犯”,这则标题正是紧扣这个“情感亮点”,以一句“我的孩子”,把法官妈妈和少年犯之间的深情表现得淋漓尽致。“两会信封”成为情感的巧妙载体,点明主题,动人心弦,这就是情感元素的作用。

2.动态美

把会议看成“动”的,还是“静”的,直接关乎标题制作的效果。如把会议看成“静”的,标题往往是这样:

[例2](副)某某会议作出决议

(主)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这样写不是不好,但要看报纸的性质。比如党报,当然要庄重、一丝不苟、扎扎实实。但这样的标题有缺点:动感不强。在报道会议时,要敢在“动”字上做文章。

[例3]记者招待会上细述和谐世界纵论国际热点

这则标题并未简单写道:某某“发言”、某某“演说”,而是用了“纵论”一词,“动”的境界就全出来了。会议报道标题的写作,更要发扬推敲精神,在动词使用上下功夫,都可以增添标题的艺术神韵。3.细节美

打个比方,找细节,等于把眼睛变成考古用的探铲,细细敲、挖、探、抠。会议是座富矿,只有从细节入笔,才能掘到丰厚的宝藏。

[例4]政府工作报告改了33处(新华社2007年3月12日)

记者细致到什么程度?把改动处的数字都“发掘”出来了。32处改动,实际上不是小事,因为它反映了政府对关乎民生大计的工作报告的重视程度。

所以,会议报道标题要出彩,第一,往细里“挖”。记者在会议所见所闻,小到一盆花,一张纸,都可以“海纳百川”。第二,找“有意味”的细节。与会议有关的细节很多,但只有其中的一些细节,真正体现了会议的主题,切合了时代的风貌。我们要找的,正是这种有“大意味”、大境界的细节。

4.角度美

[例5]“请温爷爷放心,我更有信心和别人比明天”

——北京农民工子弟眼中的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2007年3月6日)

这则标题是从孩子嘴里说出来的,十分生动,而且语句也精炼,寥寥一句,把握住了新闻的主旨。从一个孩子的视角出发,写孩子眼中的政府工作报告,表达农民工子弟对温总理关爱的感动,让人读来倍感新颖。

会议报道标题写作的角度,如入小角度切入得当,更能贴近读者的内心。

三、新写之五法

1.巧用副词

副词一般是修饰动词性词语或形容词性词语,多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时间、程度、范围、肯定否定或情态、证据。它能使得字句在精简的空间里更加散发出光彩。

[例6]外长动情说梦想[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7日]

“说梦想”只是一个陈述式的动词词组,前面加上“动情”二字,构成副词修饰,一下使得“外长”这个严肃、庄重的冷色调的词染上了情感的色彩,拉近了与读者的心理距离。

2.善用宾语

[例7]提问中国[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5日摄影报道]

“提问”二字落地有声,“中国”作为“提问”这个动词的所指对象,不是特指,而是泛指,具有恢宏的气势,彰显力度之美,承托起“提问”的高度,从侧面勾勒出两会作为全国性会议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国计民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宾语的出色在于“错位”,本来一般不出现在动词谓语后的,现在出现了,故能扣人心弦,夺人耳目。

3.活用方言

[例8]四川一定会一年比一年“巴适”

“巴适”是一句地道的成都话(重庆也有这样的说法),这个词在四川话里的意思有安逸,舒服,很好,让人很满意等。由于《华西都市报》面向的就是四川读者,运用乡音来做标题,十分自然亲切,增强了可读性。象这样把方言引入标题的做法,在地方报纸报道全国性会议时较为常用。

4.引用诗歌

诗歌的好处自不赘言,它庄重、文雅的艺术形式,比较符合会议的特质,同时又比一般公文式的会议标题随和、亲切,所以特别受到一些大报的青睐。

随意举几则:

和气聚民意春雨润民生(光明日报.2007年3月4日)

韶华满眼新大地已回春(人民日报.2007年3月4日)

生生不息国脉传承(光明日报.2007年3月3日)

这些标题都传神而生动地反映出“两会”对中国的影响,而且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悠远内涵,读来琅琅上口、意气风发,符合大报的气质与读者的口味。

所以,运用诗歌,对于象《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这样的大报纸来说,既突出了导向性和庄重性,又增强了文化内涵和形式美感,可谓一举两得。当然,对于地方报纸(尤其是受众范围不广的小报)来说,盲目使用诗歌,也可能会给人“为赋新词强说愁”之感,须慎用也。

5.调用“全感”

“全感”这个词来自于一种学习方式,曰“全感学习法”,此处取其“调动各种感官”之意。传统的会议报道标题,多注重从人的视觉出发,强调所观所看之景象,忽视了其他感官在标题制作中的运用。“全感标题”则注重对视觉、听觉、触觉等多种感觉的综合运用和表达。

如:

“我摸到总理两个指头!(金羊网.2007年3月17日)

篇3

2主要发达国家对自然遗产保护的经验

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和其他发达自然国家遗产保护体系已成熟。他们曾经一度陷于发展与保护的纠结之中,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能有今天的成就是他们多年辛勤努力得来的,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四个国家作为成功的代表,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很多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如表2所示,发达国家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有统一的保护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和富足的自然遗产保护基金。上述国家的国家公园保护机构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质的政府部门,专门从事自然遗产的日常保护和保护,财政拨款是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进行分离,以避免只注重经济效率而轻资源保护的缺陷。我提出选择一两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作为试点的建议,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直接保护,并进行特许经营试点和采用其他国家的最先进的保护制度,获得实际经验后向其他遗产地推广使用[4]。提高遗产资源作为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政府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营是一种良好的补充,而特许经营的遗产是一种方向。以上四个国家对保护自然遗产的立法是相当重视的,平均每隔几年就会对修订原有法律,增强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它起到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美国自然遗产保护是基于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个国家公园有自己独立的立法,美国国家公园的建立和各项政策的实施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的[5]。与四个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似乎是不完美的。目前只有少数几部与自然遗产有轻微联系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是专门为自然遗产保护服务的。因此,应该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以该法为基础,建立、完善、协调、丰富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遗产旅游开发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走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总而言之,要实现对自然遗产长期有效的保护,必须要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我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遗产保护的比较,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自然遗产保护体制很好地结合了该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在融入国际体系后,结合当前我们自己的特点,构建合理的组织保护体系。以遗产保护法为核心,选择合适的遗产保护模式和运作模式[6]。以提高和建立有效的中国自然遗产保护体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遗产的“公共福利概念”,它不会因国情不同,体制不同而变得不适用,也不会因为资源基本条件差异而难以参考。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然遗产保护体系

3.1制定并使用我们国家的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法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对自然景区和文化遗产地做了必要的保护,也为保护它们做了大量工作。但如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保护暂行规定》到现今为止已27年,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已明显落后于目前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现状,在现实实践操作时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很好地警示和惩罚蓄意破坏者。由于这些文化遗产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许多人又无法抵制这样的诱惑,便大肆进行破坏性的开发,打起了“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的幌子[7]。对于这些行为,当前我们不能很好的去界定合理适度的范围,政府也不能很好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意识敏锐的专家和学者们纷纷谏言:希望抓紧草拟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当然,还要根据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遗产保护的立法经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使得这一法律法规更加审慎、严谨和富有可操作性。尽管含有不少具有很大文化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遗产未被列入遗产名录,但也要使其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纳入必要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作为我国长期的文化、法律战略实施。因此,保护重要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需要政府出台必要、有效的法律,来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这些遗产资源。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合理性,将文化、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上升到制度化。促进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过程,使珍贵的遗产资源科学地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为后人的福祉多做贡献[8]。另外,宣传、研究和有效执行现有的政策和法规,依法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权,用法律的武器对遗产资源的破坏行为,进行严厉处置并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3.2优化和改革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体系我国目前的保护体系中,没有为自然遗产设立相应的专门保护机构,依旧采用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或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模式,仅在获得认可的保护区增设了自然遗产品牌的头衔,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保护,职责区域的划分又带来非常突出的问题。所以要改善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文化和遗产保护体系,优化组织保护机制,完善部门保护体系,从整体提高行政效率和执行力的有效性。(1)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保护制度。自然遗产保护在发达国家,保护体系构建相对完善。遗产资源的保护系统是由上下协作,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门机构、遗产直接管辖单位、第三方支持性机构构成。他们机构设置相对合理,职责清晰,对遗产资源的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在过去,我国的资源保护部门之间,同时拥有开发和利用的权限,在保护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和监管不力的状况,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增加了行政支出成本。有鉴于此,建立国家统一保护的“国家遗产资源战略保护系统”是当务之急。改革现存的保护系统,组建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司,负责统一的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不同级别的保护保护单位只有建立一个行政区划部门,便于统一领导。通过非营利组织保护,能够使遗产资源不会因为保护标准的不同而产生无谓的利益分配冲突。第三方支持机构的成员,可以由科研单位、专业协会、资助机构和志愿者团体组成。目前,因为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理解和关注程度不够,使他们的发展举步艰难。人们对遗产内涵的重要性和认知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事实上,根据西方的社会保护经验,第三方支持机构可以把遗产保护保护得很好,能把重要的资金和人才放在最需要的位置上。因此,努力发展和扩大此类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寻求更多的遗产保护资金。通过广泛宣传调动民间、私人的热情参与志愿活动,扩大志愿者队伍,从而扩展和增加私人(基金会、企业、家庭或个人)的资金和捐赠[9]。科研单位的地位和作用亦不容忽视。有了这些智库的帮助,可以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弥补缺乏专业知识的行政部门的保护缺陷。可以说,第三方性机构是遗产保护系统强大的支持与后盾。总体而言,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代表国家权威的行政部门,通过建立专业保护机构,统一保护、利用和保护的遗产资源,科学研究和使用行政手段协调处理由遗产资源引发的问题;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基准,严格依照本法规定,对遗产资源逐步实现有效的保护和保护。(2)完善的保护模式和经营运行模式。站在对人类文明的保护的角度,选择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保护的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它体现出了对遗产的精髓和遗产价值正确的理解。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传统保护模式应该具备五个标准。一个是标准化,即要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在实践问题中与自身的特点相结合。二是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于不同级别、类型的遗产要有相对独立的保护模式系统[10]。三是完整的保护模式系统,应包括法律、保护体制、运营体制、政策规划和方针布局等各方面共同形成支持的系统。四是体系和模式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和连续的修改过程。直到和谐统一,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无论选择哪一种保护模式,都必须将保护和经营相分离,实现两条腿走路。从根本上避免因经济利益驱使而产生遗产资源价值破坏的问题。即使是在开发旅游产业,在明晰产权后,也必须建立基于遗产保护和监督委员会的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监督机制。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遗产,采用不同的保护模式。低层次的遗产保护和运营可由基层政府负责,或向其他机构承包、委托给保护资质的第三部门;更高层次的自然遗产的保护和运营只允许专门机构负责,以免不必要的损失。[11]还可以跨部门或是跨行业合并保护。不属于传统类别保护可以划入“特许经营”的经营范围内,但在遗产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所有这些运营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3)制订和完善保护和操作体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需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由遗产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和保护,为决策、监督的有效实施,政府对遗产保护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一定规模的财政拨款用于遗产保护。同时对已准入市场运营的自然遗产资源采用许可证经营的方式,并对非市场化运作的自然遗产保护、保护、宣传和研究提供一切支持。此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润分配要有规定,确保各方收益。鼓励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参与捐款,制定优惠政策,帮助筹集更多保护基金。当面对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社会稳定问题,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3.3正确处理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遗产保护和开发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关系,即保护是目的,发展是手段。开发服务于保护,保护利于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必须正确、有效地处理在它们之间的关系。(1)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遗产保护和发展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冲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如今最主要和基本的任务是对遗产地保护。如把遗产资源当成摇钱树,不仅破坏遗产资源,而且会限制本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全面进步。但是,对自然保护区的片面绝对保护,可能降低当地公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甚则产生抵触情绪,最终事与愿为。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对资源的保护总是放在重要的首位。任何开发都以保护遗产资源为要务。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的总体原则;不能为了经济效益、知名度而以遗产资源的损害为代价。在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要时刻保持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过合理开发遗产资源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并将部分转化为自然遗产保护区的维护基金;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和探索有效保护遗产的经验和方法,完善保护政策,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趋势,引导周边地区的共同发展,形成统一的合作框架来支持保护遗产。总之,通过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创造可观的增值性的附加值。(2)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遗产多层次性和价值多样性,涉及诸多利益集团(图1)。如何在保护中处理和满足相关利益方的需要,解决我国自然遗产的保护、保护和发展之间矛盾的关键,在于平衡相关利益群体。我国现有的资源保护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国家、政府部门、风景区、其他利益相关者(社区、公众、社会团体)。有效平衡利益主体各方的利益问题,主要取决于智库和遗产开发项目的主要保护者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决策,在实施过程中使用法律、行政、资金、教育等方式、条件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主要矛盾。通过共同寻求合作的平衡点,合理安排和分配利益,从而达到互惠互利的多赢目标,否则众多的矛盾将难以解决。(3)与遗产旅游的关系。自然遗产资源开发矛盾主要体现在旅游开发的问题上。当前如何妥善处理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效益关系,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是专家、学者的研究重点。不能把地区经济价值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要注重科学发展内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要认真对待自然遗产的特有文化内涵与价值,珍惜和保护好珍贵的遗产资源。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在立足于遗产保护的基础上,从长远发展考虑,造福子孙,为后人创造更高和保护更好的社会文化基石。在开发和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经验上我们还十分匮乏,所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吸收失败教训是十分之有必要的[12]。一方面,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减少错误的弯路;另一方面,创建一个自然遗产和旅游共生双赢的保护模式。相关工作经验:以生态保护为依托,区域化分级保护、严厉整治过载的开发,科学定位文化价值。禁止在重点区域建立各类型服务实施,禁止用各种名目在自然遗产景观区周围的开发,切实保护遗产地。由此看来,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是可以实现一致性的。遗产资源保护得好,可促进旅游对遗产景点经济的持久收益;反之,旅游良性的发展,亦能够促进遗产保护和文化内涵的建设。

篇4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转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Z].《合作经济与科技》第302期.

[3]曾宪植.《我国农民问题探析》[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73页.

[4]张燕军,张燕领.《八年欠债何时还》[N].《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陈则周.《福州晋安区鼓岭乡政府拖欠工钱8年不还》[N].《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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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该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是:13%、14%、1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分别是:18%、17&、8%;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为零。上述数据,结合该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表明:第一,在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我国刑法涉及400多个罪名,但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所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比率均超过10%。第二,在每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小。交通肇事案件无非存在逃逸和不逃逸两种情形,但在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肇事逃逸案件占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均不超过20%。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从2009-2011年连续三年未受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和第二款 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从主观方面来讲,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妄图逃离事故现场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直接故意,或者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所以,行为人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而逃离事故现场之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如,肇事者为了逃避受害人的家属殴打的心理,主动去司法机关报案、自首等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从客观方面来讲,行为人离开现场后应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能否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案件处理难易程度、社会安定因素等影响。但是,当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当时并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思想斗争才去投案的,则不能否认其逃逸情节,只是在量刑上有酌情从轻或减轻情节。综上所述,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未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即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将受害者简单救助,如拨120后旋即逃离肇事现场;二是行为人没有救助受害者,而是出于害怕直接投案自首;三是行为人将受害者救助后逃跑,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二种类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逃逸。

刑法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主要是人身权),维护交通、社会管理秩序。因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逃逸对于保护人权、安定社会的目的都是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肇事者的诸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对受害者予以施救、接受事后处分义务等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如果将“不救助但投案”的行为界定在逃逸以外,即无论救助与否只要及时投案都将构成逃逸,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人将得不到比漠视伤者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直接投案的行为人更多的奖励,救助伤者的行为得不到鼓励。部分肇事者可能从成本计算的方面考虑肇事后选择离开现场直接投案,这样不但可能造成伤者的生命和财产得不到救助,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因此,事故发生后,只要肇事者本人具有救助条件和能力,就应留在事故现场救助伤者,否则即使离开现场立即去投案也应认定为逃逸,除非肇事者本人有证据证实当时实施救助是不可能的。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该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一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认定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则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其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则其法定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难点

结合上述数据,可以分析得出在2009-2011年三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全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较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甚至为零。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并不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量少,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上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两个难点:

(一)肇事者的逃离现场目的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难以认定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但行为人的思想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转变,而且对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想法,我们只能通过行为人本身的语言表达来了解。如,有的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但是逃离后,在亲友的规劝下又改变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而立即报案,当其报案时不承认自己离开现场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真实目的就难以认定;有的肇事者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担心被发现系酒后驾车,遂于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待酒醒后主动投案,但其也不承认自己离开现场时是想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况,由于他之前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能造成了受害者因伤势过重延误治疗而死亡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这就使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之情节变成了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且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那么,其刑期就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下子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难以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求是,被害人死亡原因是由于肇事者逃逸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很难从证据角度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肇事者逃逸行为而造成的。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的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是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而肇事者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不会轻易供认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逃离现场的。在该种情况下即使有证人在场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还未死亡,但因为有证人报警或其他因素,对于伤者的救助并未延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伤情过重,也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肇事人逃逸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医鉴定。但是法医鉴定结论的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只能有限的反映出客观情况,对于死者当时的伤情轻重以及与因逃逸而致使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把握而给不出结论性意见的。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我们无法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其肇事后逃逸行为造成的,因此只能追究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而使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六、解决措施

交通肇事逃逸具有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但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拷问着人们的良知,也凸显出道德缺失。有效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不仅有利于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抚慰,而且可以对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者形成威慑,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不轻信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往往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辩解,对自己逃离犯罪现场的原因作出诸多辩解。但其主观心理状态并不是绝对秘密,其外部行为也一定程度的反映了其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时,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而应结合各方面证据予以综合考量。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对事故发生后其逃离现场的动机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问题反复讯问,仔细推敲其可信度。对本身不能自圆其说的辩解予以推翻。另外还需根据现场证人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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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体化”系统“事前/事中”扫描,为无纸化协同办公、内控稽核提供支持

“事前/事中”扫描这种方式的档案影像收集,一是为网上协同无纸化办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业务资料、凭证影像在网上流转,使业务在网上的复核、审批更加直观方便,不需要传递纸质凭证资料,为实现无纸化办公打下基础。二是为内控稽核监督提供了完整的经办影像支持。由于经办资料影像化、经办的审核、审批全部在网上完成,档案资料影像与经办结果一一对应,内控监督完全可以深入经办的各个环节,避免了现场面对面监督的尴尬,实现了背对背的监督把关。

3.“一体化”的业务档案“事前/事中”扫描为远程办公和网上经办提供支持

“数据向上集中、业务向下延伸”是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利民便民的重要途径。网上经办、社区或保障所代办、远程办公是业务向下延伸拓展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但这些经办方式最大的瓶颈就是凭证资料的审核。通过“事前/事中”对凭证扫描,再结合电子印章和二维码印证,通过网上远程事前审核电子影像,使更多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实现网上远程经办,也可实现业务远程代办,这样扩大了基层代社会保险业务与档案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初探理机构和网上经办的业务范围,减轻了大厅经办压力,方便了参保企业和个人。

二、社会保险业务与档案两个管理系统的“一体化”管理路径

1.整合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这个过程,就是使原来独立于业务经办之外的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和影像化过程,融入业务经办流程之中,按照“边经办、边收集、边影像化、边著录”的同步操作规程,将档案归集和整理、影像化和著录业务并入业务经办的相应环节,整合成新的“一体化”流程。

2.整合开发需求和异构系统

根据“谁经办谁收集、谁收集谁影像化”的档案管理职责划分,重新调整业务系统需求,在整合需求的前提下,重新开发或调整经办系统,使两个系统能够实现无障碍数据交换、存储、共享,两个系统的开发建议选用统一的开发工具平台、统一的数据库,为两个系统的“一体化”提供便利。

3.整合事前扫描和事后扫描。把扫描著录放在前台经办业务过程之中,担心是否会降低经办效率,但鉴于前文阐明的诸多优点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在“一体化”的前提下考虑如何提升经办效率问题。经过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对天津、福建、广东等省市不同系统的对比考察,“事前/事中”扫描对于大多数经办业务的效率影响不大,如果每笔业务用时平均在15分钟左右,而每一笔业务的资料扫描或高拍、著录信息录入平均需要加时60—90秒,时间占比并不大。如果遇到业务繁忙或繁复业务,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有选择的采用事前扫描或事后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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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一J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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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服务业作为一项以文献、图书、情报等的采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早已存在。但作为新兴的信息产业的支柱组成之一的信息服务产业,其崛起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服务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实现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利用等综合服务内容上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手段上的电子化、网络化。上述信息资源,有相当部分来自个人资料。而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为资料的跨国流通与信息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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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超级秘书网

3.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地方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目前贵阳市的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1):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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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印记,也是未来人类文化创新的素材来源之一。河南省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大省,具有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河南省各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五百余项。毫无疑问,“遗产”同样也是资源,是未来我们无论在精神文化方面还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源。

当前,社会的极速发展对社会各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相同,信息化浪潮形成的爆发式发展,正在逐渐改变着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这些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信息接受渠道与过往任何一个时期都不相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文化资源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中保护与利用问题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逐渐推进,新型业态的快速崛起,各行业呈现分工细化与融合发展的大调整,传统单一的方式已经无法很好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问题,因此,一种集成多元化手段的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要。

二、时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因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存在有较多的说法。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基于较为权威的一个概念界定,就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由这个概念的界定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会根据环境变迁与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的创新发展。当我们的时展处于历史中一个全新局面的时候,无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要求。本文具体梳理如下:

1、保护与利用的共存性

“遗产”是对代表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各类文化资源遗存的很好的形容。我们面对“遗产”首先想到的是保护,如何保护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是货币遗产,我们觉得保护是将其存入银行,但其中还会面临贬值的危险。因此,此时保护与利用就必须联系起来。利用的本意是选择更好的、稳健的方式使遗产增值,这无疑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商业化的影响体现在更多的领域,因为我们无法回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要求。当我们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时,如果只提保护不提利用,就会变得非常被动。我们传统意义的保护,无非就是依赖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各类受时间限制的活动,如庙会、展演等。而保护与利用的共存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或传承群体、受众、媒体渠道、商业等因素紧密的聚合起来,以保护为目的,以利用为方法,以多种力量的聚合为形式。

2、传统传播形式与现代传播形式的组合

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以传承者现场展示,受众到场观看为主要形式。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与接受习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使遗产本身与受众的距离逐渐拉大。这种距离不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人群逐渐缩小,最终成为传承者自娱自乐的游戏,同时也会造成传承者通过遗产获得的收益逐渐萎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巨大的限制。因此,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真实风貌的基础上,我们要积极的将其传统的传播形式与现代符合人们信息接收习惯的传播形式组合起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影响力。

3、传承者与受众群体同样重要

在过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观念过于保守,通常会简单的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重视其传承人,而利用就是积极的去申报遗产级别,从市级一直到世界级,越高越好。申报成功以后,可以更好的提升该遗产所在地的知名度,然后搭建文化平台吸引外来投资。当然,保守的观念并非错误的观念,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对于遗产保护与利用问题的解决并非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我们必须要重视该遗产的主要传承者,使他们能够更加原貌的将其传承下去。但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们无法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从宏观角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有义务让尽可能多的国人认识它,并对它形成记忆,乃至喜爱上;从微观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收益来源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受众,我们要重视受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才能将他们的目光吸引过来。

综上所述,时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使我们要从观念上改变我们的保护观与利用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必须要原汁原味的传承,但我们可以根据时代的要求尽可能的创造其与当下时代的交集,是保护与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体系,使之能够流传的更为久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角度

今时今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面临着崭新的局面,面临着时展的要求我们要面临许多问题,但也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正处在与过往其他时期完全不同的新时代,在缺乏历史借鉴的情况下,促使着我们必须透过一个新的角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所面临的新问题。与过去单一的保护与利用方式不同,在各项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我们有了更多保护与利用的手段,通过这些多元化形式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我们初步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为保护与利用的未来良性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进而形成文化收益与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使政府、传承者、受众都能作为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取得自己需要的收益。本文对这一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尝试性的思考,具体总结如下:

1、政府主导,形成体系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新体系的建设,因为涉及遗产门类广泛,行业众多,因此并非某个传承者或民间团体能够搭建起来的,而受众处在整个环节中较为被动的一方,只能引导无法对其提出要求。因此,由政府主导,搭建平台来统筹规划最为现实。在这里,我们需要认识到,与过去政府单纯的政策、资金扶持不同,最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平台构建。这个平台可以由政府召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与相关行业专家一道形成一个协会式的组织,完善基础理论研究与创新发展研究,拉近相互之间的距离给互动发展带来可能。而这个协会式的组织并非最终形态,它只是一个能够进行力量集合的框架。建设这个框架以后我们可以继承多元化的手段向其中填充内容。

2、在体系中形成普及化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以传承者为原点,辐射尽可能多的受众人群,形成该遗产传承与利用的丰厚土壤。在广大群众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与传播,既是弘扬我们的传统文化,也能够提升当代青年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此外还能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商品化的时候,拥有庞大的消费人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并不是能够通过一两次的活动就能够完成的,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融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中。而这种普及也不能依靠单一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并举才能产生最大的效力。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第一点中所说的协会,编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读物,作为青少年学生课外阅读的内容,并且可以将相关内容变为电子读物,丰富阅读的渠道与形式。其次,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动漫形式制作相关的动漫产品,如动画片、文化用具及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使之能够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再次,制作相关系列纪录片,通过多种传播平台进行传播。我们需要认识到。相关知识信息的普及并非短时间内能见到收益的,因此必须通过长效机制来坚持。

3、将信息化平台融入体系

人们常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在几年以前,这个说法刚提出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说法似懂非懂,朦朦胧胧。但是,时至今日,我相信生活在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的人对这个说法都形成了很深的认同。现在人们对于信息的要求比之以往更为多样,实时、在线、真实、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如果缺乏了信息化平台的融入,那么在当前社会中无法解决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在这个体系中的信息化平台可以由几个方面组成:首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数字化专业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依托大数据技术可以保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极大丰富,将文字、图片、表演视频、演示动画都集成在一体,使受众能够获得远比现场观看更为丰富的信息,同时它的在线性可以让受众的观看不受时间的限制;其次,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空间,云空间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网络连接方式获得相关信息,把移动互联网络融入到传播形态中;最后,还可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网络媒体传播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及时发送相关信息。

4、将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融入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历经近二十年的发展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让我们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并由此可以探寻出新的发展途径。文化商品化是文化创意产业成功的因素之一。当我们谈及文化的时候尤其是文化遗产的时候,总是会选择性的回避金钱与商品两个字眼。因为我们往往会习惯性的认为文化是高雅的,商业是庸俗的,这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相关。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毫不避讳的探讨这个话题,甚至应该主动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与市场化。文化创意产业有时能够产生聚合器的作用,将不同种类的文化素材经过加工之后多元化的呈现出来。通过文化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将人们往往不可见、不可用的文化素材转变为现实中可见可用的产品形态。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离不开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在多元化的今天,我们也要采用多元化的方法与手段有效的促进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同时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探讨内容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优点与魅力的基础上,去寻求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体系能够有效的集成政府、传承者、受众等社会因素,使目标一致,力量凝聚。同时,这个体系也能够聚合信息化时代各类新技术手段,为保护与利用提供更多的方法与手段。新的角度,需要人们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认知定式,寻找更为全面有利的形式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并以此在文化与经济双重发展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1] 赵克理.中国传统设计文化论[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4.

[2] 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

[3] 罗虹,葛凌,黎典明.中国民族艺术与文化[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

[4] 帕特里克.弗兰克.视觉艺术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8.2.

[5] 张道一.张道一论民艺[M]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

[6] 吕澎.20世纪艺术的历史与问题[J]成都.四川美术出版社.

篇11

首先便是直接规定民间文艺保护的《著作权法》,由于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论未休,即便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达成了有关传统文化(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协议,但是我国也未完全接受这些国际协议,所以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个间接的规定。实际上是留出了一个法律空白。

而其他知识产权或非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民间文艺保护的规定都不甚完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提供指导思想,至今已历经了20年的时间。实际上,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工作早在1993年就在国务院立项,专门的研究起草小组多次着手制定规章条例,但都由于调研取证工作的困难而搁浅。[1]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经过了第一次修订,保留第六条的条款,但为了弥补这个空白规定,国务院文化部及有关部门和国家版权局再次启动《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欲借《著作权法》修改的东风,完成与新法配套的条例出台,但遗憾的是始终未有下文。

二、知识产权体系内其他法律对民间文艺保护的漏洞

现在学术界探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寄希望于著作权保护之外,还寻求了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商标法保护、专利法保护、邻接权保护以及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与著作权法独立并行的几种保护模式,但是在这些保护模式中其保护力度与厚度都有漏洞。

民间文艺若要受到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首先便按照要求需注册商标或证明商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拥有丰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的群体多为偏远、交通不便、信息不畅通的经济相对落后的社区或部落,除商标申请不仅需要一大笔费用外,还要有市场的规划、开发,以及品牌的树立等意识与商业运作。这对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只能是“望洋兴叹”。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的商业行为的权利,而不能从正面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这样就容易陷入一个逻辑推理的泥潭,就是因为无所知晓权利人的权利有哪些,所以就很难判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专利(主要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大量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局限性就更大。

三、知识产权体系外的法律对民间文艺保护的不足

不仅是《著作权法》有第六条空白的缺陷,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其他法条法规也不能完善的保护民间文艺。虽然有学者认为对于著作权法中未规定的民间文艺作品类型可以采用其他法律加以保护[2],例如,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其他人仍可就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但是,这一条款只是规定了民间文艺作品整理者的权利,并未就作品本身提供直接保护。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则为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即著作权不能保护的思想部分)提供保护。①但是,这一条款也只规定了关于制作工艺的保护,没有对其他民间文艺有所涉及,而且其时间上的保护也未有保证。

正如笔者所总结,著作权法的缺憾如下图所示:

从中央所立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来,似乎没有一部能完善保护民间文艺的法律。于是,急需保护本区域民间文艺的地方政府纷纷制定起地方性的保护民间文艺的规章条例。我国第一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于2000年9月1日施行,它通过行政性的手段管理了当地的民间文艺作品,但未有涉及民间文艺的民事性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论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有以下几点,第一,保护时间过短。学界目前几乎达成共识的认为,倘若某一件作品被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该作品的保护期限便应该设定为无限期。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始终有一个作者生前时间加死后五十年的时间限制,其他规章则根本没有做出时间上的固定,难以推敲是否给予民间文艺无限期保护。

第二,保护范围狭窄。本文在第一部分中解读民间文艺的定义,就是为了明确民间文艺的外延,使得法律的保护范围能够明晰。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其条件的作品才能受到保护,那么就只局限于能找到作者或收集整理者的有形表达作品,而且需具备独创性。

第三,民间文艺主体不定。因为民间文艺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性质,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便是在于鼓励创新,保护私权,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益,限制私权过大,而不得不给私权的主体一个限制,只开放给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主体一定期限的私权。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或明文或暗示的凭借著作权法为民间文艺作品提供保护,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使用“付费公有领域”制度,明文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我国的立法程序较为繁琐,从一个法案提出,审议,起草,直至出台,耗时几近几年至十几年。而民间文艺作品是急需保护的,所以无论从效率或是法理的角度出发,都不应该重新制定一个特别权力保护法,而是应该积极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尽快出台。(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力伟.浅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2008.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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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4-0144-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全球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我国以“两大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和“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和机构纷纷投入到保护行列中来。当前,国内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相关研究非常多,但将博弈论运用到其研究的相关文献较少。牟维、李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博弈探索》一文中以一个新的视角——将个人效用数字化,主张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利用博弈理论将个人意识与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结合在一起,解决其保护问题;王巨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三方行为与博弈》中对政府、遗产保有者和社会职能机构的多方参与进行博弈;林鸿熙在《基于进化博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运用进化博弈论,研究管理者与使用者在长期演化过程中的策略趋势,继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相关文献中,诸多文章承认传承人和政府的重要地位,物质文化遗产的体现性决定传承人在其参与中的主导地位,其物质性和保护的实体性快,定了政府在保护中的领导地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所保护的遗产是非实体存在,是具有活态性和无形性的文化传统,是共同体、群体的一种生活方式;其载体则是社会化的个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旅游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者这三方都对应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湖南湘西地区为例,探讨基于博弈理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

二、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运作模式的博弈分析

在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博弈过程中主要包括三类参与主体:政府监管机构、继承者和旅游企业。图1描述了三类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链,其中X1、X2分别为政府监督机构和社会职能部门所获得的非遗保护的信息,0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处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中,这其中存在政府和市场机会损失的问题,导致政府和旅游企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都只是一种断面信息,并且落后于真实进度,但是两个部分的影响却是非常大的。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收益既有显性收益也有隐性收益,且隐性收益不能被货币化衡量,所以在保护过程中,保护既得收益决定了三方参与者的角色和策略选择。

(一)旅游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传承人保护的博弈分析

旅游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与传承人之间存在博弈行为,这些旅游企业的合理开发与过度开发策略对非遗传承人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当旅游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时,为了使投入的成本尽早收回会对传承人采用一系列经济诱惑,使之渐渐漠视对非遗的保护。

设A为开发湘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企业,B为该非遗继承人,在非遗旅游开发中,A有两种选择:合理开发与过度开发,即保护与不保护;B也有两种选择:保护与不保护。现做如下假设:(1)如果A和B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保护开发时,所得的收益分别是R1、R2;(2)如果都不保护时,所得到的收益分别为L1、L2。进行保护时,由于生存发展环境的改善使其利用空间缩小,束缚条件增多,这样往往会使投资会大于短期内所得收益,所以R1

我们首先来看A的决策情况,假定B选择传承保护,那么A选择合理开发时的收益为R1,过度开发的收益为L2,由于L1>R1,所以A的最优策略为过度开发;很明显,当B选择不保护时,A的最优策略仍然是过度开发。同理,无论A的选择哪种决策情况,B的最优决策都是不保护(L2>R2),因此,(过度开发,不保护)就构成了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L1,L2)就成为相应的均衡收益,即形成了典型的“囚徒困境”。

(二)传承人保护传承与相关政府干预管理的博弈分析

政府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公共性组织,其保护遗产流失都是通过政策制定和实施来完成,特别是外部低效益的非遗文化,市场失灵的几率很大,这种市场失灵就给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机会和理由。所以,相关政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之间存在一个博弈。这种博弈属于一种监督博弈模型。这个博弈的参与人包括政府和传承人。政府的纯战略选择是管理与不管理,传承人的纯战略选择是传承保护与不传承保护。

图3概括了对应不同的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这里,a为政府应得收益,b为支付政府收益后传承人所得收益,c为管理成本,f为传承人不合理保护而应缴的罚款。

假设c

(三)政府监督与旅游企业保护开发的博弈分析

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旅游经营市场中的监督活动是政府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利益相关的博弈。企业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在政府不监督的情况下,一般将在非遗文化保护问题上采取非合作博弈,即双方之间并不趋于共商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个博弈当中,假设政府有两种选择:管理式监督和转让式监督;旅游企业也有两种选择:违规利用与保护性开发。假设政府选择管理式监督的投资收益为G,选择转让式监督的收益为z,在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下,由于政府不可能估测到何种模式的经营能够确保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的保护与开发,再加上政府对旅游企业在获得开发权之后是否会对非遗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信息也同样缺乏充分的了解。因此,我们就又可假设旅游企业违规开发所能带来的外部成本为W(即包括自然破坏所产生的成本损失和人文因素导致的成本损失)。实践中,如果在政府实行转让式监督之后企业合理保护开发,政府所得收益便为Z,否则为Z~W。为应对政府的行为选择,旅游企业一般也会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方式来处理自身对利益的安排:一是违规利用进而获得较高收益D,二是合理保护开发而获得合理经营收入H。由于博弈过程中,所有行为主体的策略选择均是理性的,因而实践中政府选择转让式监督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便是转让式监督的所得一定大于管理式监督的所得(即Z>G),既然如此,我们假设Z>G,同理分析D>H,该博弈模型如下图4。

实践中,如果政府选择管理式的监督解决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则博弈结束,政府能获得收入G,而此时假设旅游企业无法进入该开发领域,所获收益为0。不过当政府选择转让式监督模式时,旅游企业开发商便会获得自己的选择机会:合理保护开发与违规利用;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合理保护开发则双方都能获得一定的收益,皆大欢喜;如果违规利用,则政府的损失为W,显然,政府选择转让式监督之后的收益大小取决于W。也就是说,如果Z-W>G,那么政府会选择转让式监督,则在此种状态下,因为D>H,旅游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违规利用。如果Z-W

三、基于博弈论的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对策

上述三方之间的相互博弈取得的最优策略,能够帮助我们预见到各种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些结论对我们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非遗保护与社会各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各界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何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使得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规避保护中的风险,实现保护开发的切实条件,下面根据博弈分析,对传承人、政府、旅游企业的行为提出几点建议:

(一)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合理有效的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化石,被称作人类记忆的背影,这些经历了上千年沧桑记忆的宝贵文化,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合理的保护和开发是很关键的。因此,在进行湘西非遗开发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旅游企业、游客以及传承人的非遗资源保护意识,进行其有效的开发和保护。

1 政府应制定适当的参与措施

文化的传承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参与,对于一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有效的传承,必须加强对当地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同时也需要通过政府来组织开展多途径的保护开发教育,使当地居民能够参与到湘西文化的建设中。例如,开展以宣传湘西非遗保护为主题的文化活动,让当地人更多的了解自身的文化,提高居民素质,增强文化信心。

2 必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地合理的承载力和容量

旅游业对湘西非遗资源的开发会导致旅游者的大量来访,这不可避免地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我们从旅游企业与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发现,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不会主动保护可贵的非遗资源的,这种情况势必会导致旅游开发过度或者旅游活动量之大超过了目的地的承载能力,使之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可以建立适当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对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传承人、文化建档、维护和跟踪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为排除规范中的非遗资源受到侵害和防止可能之侵害。首先,必须对传承人和旅游企业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以最大承载力和容量为尺度进行等级划分,过度越级的将缴纳成倍的税收,以此提高传承人和旅游企业的保护意识,对非遗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其次,必须对损害额和侵犯行为所得利益进行预算,根据不同损害情况,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利益所得中的30%-200%进行赔偿,损害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内也能避免承载力过度和容量过大的情况。

3 有计划地进行标准的培训和保护知识的宣传

湘西相关政府需要建立系统的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人员的培训体系,以及文化利用标准的培训。定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环境变化态势,再邀请知名专家进行保护方法的指导,组织学习国际、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趋势、新动向及成功的经验与方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此提高正确保护利用的能力。另外可以通过网络授课的方式,对专业保护的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

(二)提高传承人传承保护的积极性,增加其自豪感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入衰亡的高峰期,同时,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这些掌握着传统技艺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绝的核心与纽带,而现在许多领域,传承人的确立本身已成为瓶颈,所以社会各界更应该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1 借助政府的力量给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的帮助

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帮助,能够激起传承人的传承热情,使他们能够积极地把自己的技艺传下去,增加其传承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营造积极热烈的文化氛围。同时这种社会的肯定对年轻一代也会存在一定的影响,创造新的节目,适应年轻人的口味,既保持传统的演出方式又有新的内容,方便年青一代接受,增加社会关注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与开发。

2 适当将部分传承文化纳入课堂教育

传承非遗文化对各中小学生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学生通常都具有强烈的爱国保护意识和好奇心,而且对于课堂老师言传身教的知识非常重视也非常信任。我们可以将学校设为传承的重要阵地,政府可以鼓励学校开设民间文化课程,致力于非遗文化在青少年中的宣传和推广。根据不同的发展状况,选择恰当的时期一步步将非遗文化引人到课堂教育中,利用学生的求知欲、好奇心以及快速的学习能力,使之激起对传承的热情,并从中选择重点培养对象,从而加速了文化的推广,也达到了传承的目的。

(三)加强政府监督力度,增强政企合作

根据政府与旅游企业的博弈分析,如果运用管理式监督的模式来经营湘西非遗资源,一般就更需通过传承人的力量来促使对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但此行为在现实实践中是无法真正实现的。所以,在实行转让式监督的背景下,由于只有确保旅游企业合理的保护开发,政府才有可能会获得持续的收入,同时也不至于破坏到非遗资源。因此,为了引导旅游企业进行合理经营,也就必须借助于外部的力量来约束其具体的行为选择:

1 明晰权责,设立奖励制度

政府应明确规定旅游企业经营的责任和权限,并设立相关名誉与实物奖励制度,提高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湘西非遗资源达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局面。

2 规范惩罚制度

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拘留和罚款,需要制定统一的严格使用标准,坚决避免粗放型惩罚。对违规的人或单位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定量检测,以量化的形式标准化,再根据标准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特别是对违规利用的旅游企业应加以重罚,以治理不规范的旅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

3 成立综合执法部门

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帮助明晰权责,提高执法效率,当出现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时,无论是责任的承担者,还是监督者都将失去效力,切实维护湘西非遗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安全环境。

(四)旅游企业搭建“真实”文化舞台,促进非遗保护性开发

从旅游企业与传承人以及政府之间相互的博弈分析中,可以看出,旅游企业为了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通常都是过度的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避免这种过度开发所导致的非遗产品消亡的严重后果,旅游企业应该审视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所能带来的长期隐性效益,重新认识该效益在企业的发展和建设中的巨大促进作用,为了获得更多更长期的经济利润,旅游企业势必要使湘西非遗产品的利用可持续的进行下去,必须克服短期高额利润的诱惑,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充分合理的开发好这项潜力十足的产品。

1 打造真实的文化旅游路线,娱乐性与教育性相统一

篇13

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职    称:          

开题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论 文 题 目 :小型医院业务管理系统设计

1、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存在问题,与本人实习、社会实践、调研的关系,并附主要参考文献:

 

  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仅靠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和脱离信息化的管理方法的改进,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的目的就是减轻业务劳动强度,减少了差错,科学管理药品,节省人力,提高医院的财、物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方便患者就医和查询,提高医院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所以,一个现代化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医院,除了具备一流的医疗队伍、一流的服务设施之外,还应具备一流的业务管理系统。 

医院业务管理系统不仅能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水平,而且能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因此,医院对业务管理系统有着强烈的需求。本文介绍了医院出入院处、病区、药房、药库的业务流程,在整体分析医院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实际工作业务的基础之上,结合管理系统开发的理念,用VB 6.0作为前端开发工具,开发了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目的就是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自动化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全文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分析以及对系统的模块设计、实体-联系图(E-R图)设计、关系模式设计、数据库设计、代码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详细地阐明了本系统开发的目的、过程及预期效果。

业务管理系统是一门集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及计算机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是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以便有效的管理医院。

参考文献

[1]张莉 王强 赵文方 董莉 《SQL Server 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第四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催五子、于宁。界面设计与Visual Bbasi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和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意义:1、为病人提供更好更快、更快的服务,提高医院在医疗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吸引更多的病人到本医院就医;

2、人力工资昂贵,迫使医院采用计算机以提高劳动效率;

                                                                                              

功能:1、门诊挂号:为病人提供就医卡方便病人;

2、住院病人管理系统:是医院可以随时了解病人情况;

3、药房管理系统:提高了药品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4、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费用的管理、病历管理系统、以及外部接口等。

 

 

3、指导教师对学生选题报告的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4、选题报告会评议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5、学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