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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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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篇1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下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市居住证》的,需提供《**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规定用电子文档形式生成参保登记人员名册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并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登记复核与建立结算帐户

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送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㈠对登记表及其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医保个人待结算户(延续参保人员的居民个人结算户不变)。

㈢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制作《医疗保险卡》,(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的除外,下同);为在校学生及在园(所)幼儿制作《就医记录册》(有《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㈣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复核结果以及《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交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

四、个人缴费的征收

㈠医保服务点的征收

参保登记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收取参保登记人员的个人缴费,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登记人员。

医保服务点每日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应当在当日解到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征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完成参保登记人员登记审核后,应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收取个人缴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交给参保人员。同时,在参保登记人员名册上予以注明。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通知单》(见附表四),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统一开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㈢个人缴费的退还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可按以下办法退还:

1、原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参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的医保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费申请表,见附表五)。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2、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附专用收据复印件,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㈣个人缴费的管理

1、区县医保中心汇总辖区内医保服务点、学校和托幼机构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汇总区县医保中心上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五、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核定与变更

㈠医保服务点办理的信息核定与变更

1、新增的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医保服务点应当打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六),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核定表一份交参保人员保存;一份由医保服务点送交区县医保中心留存。

2、参保人员原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见附表七)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服务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信息变更表和证件及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在审核确认后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的信息更正

1、区县医保中心发现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中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有关学校、托幼机构予以更正。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核对有关证件材料,修正错误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县医保中心。

2、参保人员发现登记信息有误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申请变更,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到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发放

㈠《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新发

1、医保服务点在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应当发给《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领有的除外)。

2、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后,应当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前来领取。

㈡《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补发与换发

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也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书面报失。报失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下同)申请补发。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申请换发。

3、参保人员《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或用完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原《就医记录册》(遗失的除外)申领。

4、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的,按《社会保障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领的具体要求及收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转院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往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转院手续:

㈠转出手续

由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见附表八),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在门诊转院证明上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通过医保实时系统为其刷卡进行转出登记。

门诊转院证明为两联,其中:第一联由参保人员交给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第二联由转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仍可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㈡转入手续

参保人员到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应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医保实时系统刷卡进行转入登记,并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㈢再次转院

因疾病诊治需要,接受转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其他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转出手续同上)。转出后,原转入该院的转院失效。

㈣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㈤撤销转院

参保人员超出医保部门规定的转院数后,需要再转院时,必须相应撤销原先的转院。撤销手续可以在原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已办理转入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办理撤销转院手续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后,通过实时系统刷卡撤销转院。

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保存门诊转院证明的期限为6个月,以备核查。

八、外省市就医及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㈠就医关系的转移

1、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报销当地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需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可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

㈡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的异地就医,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㈠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4、因医保经办机构的原因,在享受医保待遇期内未领取到《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期间所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

㈢办理零星报销时,应当提供报销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和相关的病史材料。

㈣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㈠本操作细则所指的中学,即中等学校,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

㈡参保对象还包括:本市城镇户籍与外省市户籍配偶所生的子女;在本市或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本市中学开设的“班”、“新疆班”的学生,以及在中学插班的高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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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保障基本与承受能力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刚性比较强,一旦确定下来,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后要调整也是能上不能下的。考虑到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阶段必须坚持低水平起步,先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由于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实行社会共济,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共济性就越强。因此坚持低水平起步与广覆盖是统一的。只有低水平,把参保门槛降低,才能让更多的居民有机会参保进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只有广覆盖,更多的居民参保进来了,社会保障共济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制度的有效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才能可持续运行下去。当然,我们所说的低水平并不是人为的降低标准,而是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相适应,确定保障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正确处理好群众自愿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实行自愿原则,主要考虑到参保对象都是非从业居民,收入状况和参保缴费能力各不相同,不能强迫他们参保。但是保障群众健康,化解群众大病风险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为了能够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要从思想上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挖掘已受益人群中的典型,让群众知晓参保的好处,不断提高参保积极性;要从政策上引导,通过财政补助、提高待遇等手段,逐步增强制度吸引力。对于所有参保的居民,政府都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对于确实缴不起费用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众,政府要给予更多的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参保。同时,要切实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让参保的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感到方便。

(三)正确处理好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的关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的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搞一刀切。三个县既要认真贯彻好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又要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努力创出工作特色。各区在组织实施时,也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违背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来推进工作。

(四)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关系。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多项制度的工作,要注重统筹考虑相关制度的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既要避免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方面的冲突,也要建立通道,保证参保对象“身份”变化后医疗保障的有效转换和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系,建立和形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特别是要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病人放心地享受就近的医疗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必须摆到突出的位置,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市政府已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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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效管理的原因

随着我国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将近一步完善,如果依然使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那么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整合医疗保险档案会非常困难。使用信息化的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案的资料,所有的档案都会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它能给未来高效的管理打下基础。

1.3拓展功能的原因

过去,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认知为需要使用档案的时候就会将它拿出来使用,不需要的时候不必在意它。可是未来随着全球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以后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会以信息化的方式实现。人们现在可以像拿着银行卡一样拿着一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这张信息卡将成为人们保销检查身体、身体治疗等方面费用的重要凭证,未来,这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的功能还将继续拓展。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现状

2.1建立联网式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思考文/贾丽敏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目前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还有改善的空间,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就要进一步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摘要为了实现高效化的管理,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城镇已经建立联网形式的医疗保险中心,该中心以网站的形式给用户提供服务界面,以B/S结构找寻服务的平台、以大型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人们只要手持一张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卡,就能在拥有网络的医疗保险中心调阅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2提供自助式的医疗保险使用查询

现代化的医保中心将成为我国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场所,在这种场所里,城镇居民可在自助服务机前进行自助的服务。这些自助服务机可以以触屏的方式为人们提供服务,人们只需要用手指轻轻一触就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服务。如果人们不方便使用触屏服务,也可以使用语音的方式、电话的方式要求客服人员为自己提供服务,部分医疗保险中心还以网站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网上远程查询的服务。

2.3开展一站式的保险档案管理服务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方式开始逐步的实现一站式的档案保险管理服务。即城镇医疗保险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急救中心单位等结成一个大的集成网络,人们需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时候,不再需要亲赴一个又一个的单位咨询各种问题、办理各种手续,而是可以使用信息化的方式享受一系列的服务过程。比如人们可以利用自助查询的方式查阅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咨询医疗保险问题、办理部分医疗保险手续等。而这些医疗保险服务会被实时的记录下来,相关的服务人员会将相关的信息整合,形成一份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3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3.1普及网络化建设

从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到,要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工作,就需要一个先进的信息化平台,这是要在网络化普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以由城市向城镇的方向开展,部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网络平台还未完全完善,他们的医疗保险管理还未达到集成化的标准,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就必须让相关部门持续投入资金,使城市与城镇都普及网络化。

3.2搭建人性化平台

虽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向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目前信息化发展的成果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比如人们要求能够将一张银行卡与医疗保险档案卡绑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卡能定期在银行卡上完成缴费的过程,同时它缴纳完费用以后立即提醒人员已完成缴费;人们希望能够收到基本医疗保险的推送服务,能实时的了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人们希望能够得到即时的咨询服务,该咨询服务能够包含人们常见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要搭建人性化的平台,就要使用精细化的方式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进行管理,使之每个项目能分门别类的、有序的运作。从宏观的角度规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是必须要进行的事情。

3.3加强安全化管理

要加强安全化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校正城镇居然医疗保健信息卡的信息,发现城镇医疗保险中心的信息与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信息卡有内容不一致的状况,就要立刻予以提醒,让持卡人即时完成信息校正的工作;要建立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的工作日志,记录每一张城镇医疗保险信息卡信息变动的过程,如果出现异常信息,就要将卡送进黑名单,并锁定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直至解决好信息错误的问题;监控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档案管理的过程,给管理操作留下原始的凭据。

篇4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原7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由原**元调整为160元。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由所属县、市结合实际,参照**市市本级标准执行,并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60%、70%调整为55%、65%、75%。

四、增加慢性病报销病种,提高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

新增慢性病报销病种9种,具体为:III期及以上高血压、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所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超出部分按5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其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50%支付调整为按60%支付。

五、提高学生意外伤害支付标准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调整为超过5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未发生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幼儿园儿童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万元。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

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市级储备金由市财政代为管理,提取比例为各县、市当年基金总量的15%,分3年到位,达到规定比例后不再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的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提高其报销比例1个百分点,但最高累计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中途中断缴费,以前缴费年限不再重新计算。

九、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衔接制度

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4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十、建立参保居民生育补助制度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的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补助300元,剖宫产的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一、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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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居委会、乡(镇)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条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第十九条标准降低10%。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门诊特大病种,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吸毒、斗殴、违法犯罪、自残等原因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诊治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未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的,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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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6、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7、取消特殊病种的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取消不同级别医院的不同支付比例,设立统一的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50%。

8、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不同的支付限额,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高血压Ⅱ期,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

9、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0、参保居民门诊可以自由选择本区、县所辖范围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1、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调整为:实行社区站—一、二、三级医院转诊制,对本市因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省外上级医疗机构。

12、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3、缴纳医保费用年限全市统一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14、20*年度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2009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15、逐步探索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16、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预拨制,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医疗费用的50%预拨上月的医疗费用,并在当月审核后再按实际可拨的费用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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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坚持以下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县(市)区统筹,属地管理。银州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实行市统筹。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第八条在异地享有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在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九条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社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参保。新认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自认定的当月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身份变更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到统筹地区指定银行所属储蓄所核定缴费。

第十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居民在参加医保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缴费20元;其他人员缴费40元。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其缴费和补助标准为:

(一)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2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80元。

(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费实行年度预收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

第十五条居民参保后符合规定转为职工医保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居民参保后,出国定居、户籍迁移、死亡等,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儿童用药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所发生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医保基金和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20%。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条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5%。

重度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通过社会医疗救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居民患下列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55%。年度内多次治疗者,每年度只需交一次起付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尿毒症透析治疗;

(三)器官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二条居民因病确需转外住院治疗者,须经当地最高等级医院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省会城市为800元;转往京、津、沪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5%。

第二十三条居民参保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连续缴费满6年以上(含6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5%。

第二十四条居民发生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可视为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次住院过程跨年度的按入院治疗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在2008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在2008年10月31日之后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一年后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居民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缴费的将按重新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并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6个月。

第二十八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探亲度假、旅游非突发性疾病;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四)自伤、自残、自杀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违治安管理行为所致伤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七)因美容、矫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八)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拨付。

第三十条居民转外住院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治疗后凭转外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医学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居民在住院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治疗终结之日起,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先拨付统筹基金范围的90%,其余lO%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否则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发现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投入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

(三)医保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三十九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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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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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省属本科院校实行由省财政厅根据在校生人数(前些年按1998年在校生人数,近两年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按60元/人•年的标准实行医疗费补助的政策,而专科高职院校、民办院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未享受政府财政的医疗补助,客观上造成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健工作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现象,加重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部分学校甚至存在学生有病看不起现象。

近年来,随着社会医疗成本费用的上涨,加上省财政对学生的医疗费补助款一直是按1998年在校生数为基数进行补助,使得普通本科院校医疗保健费用普遍短缺,各院校的医疗费超支严重,特别是高职、中等职业在校学生的医疗问题仍未解决。

二、搞好我市大中专学生医疗保健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大中专学生医疗保健工作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学生群众中个体差异大。青年学生属于无收入的消费群体,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学生的消费支付能力相差悬殊。二是在校学生规模庞大,学生学习、居住生活高度集中。三是青年学生年轻体健,发病多为常见病和急症,以及极少数重大疾病,极少慢性病。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认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时候应充分考虑青年学生的特点,使青年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有别于社区居民。

(一)有关医疗保险方案应符合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青年学生的特点,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力求全市基本一致,与公费医疗水平基本相当。

(二)缴费标准问题。我们认为缴费标准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尽可能做到标准适当,保障有效,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

(三)财政经费来源问题。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省属院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负责,市属院校由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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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把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政策作为依据,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沈阳市作为试点的首批区域,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省,对沈阳市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参保人群等各个方面。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了8年的时间,在参保率方面,沈阳市城镇居民的参保人数已达到80万人,参保率达到85%。由此可以看出,沈阳市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还是比较不错的。接下来沈阳市政府需要继续扩大宣传工作,扩大居民医保的覆盖面,争取全面达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全民加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

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宣传力度不够

在沈阳呢市内有一大部分居民对沈阳市医保政策不太了解,还有一小部分的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医疗保险这项政策,不得不说政府在前期的医疗保险宣传上是失败的。尽管医疗保险在沈阳市施行已有十年的时间,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完全不了解这项惠民政策,不得不说政府在宣传的力度上亟待加强。这项惠民的政策能否很好的实施,关键在于前期的宣传,如果政府不重视宣传,那么沈阳市的居民尤其是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居民根本不知道这项政策的作用何在,又怎么会主动去办理报销的业务,所以医疗保险政策自然就成了纸上谈兵,没起到一点作用。特别是在对转院这些较为复杂的医疗报销情况,政策对于一些细节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开始实行的时时也没有很好的例子可以借鉴。宣传的力度不够,直接导致民不知政,官不懂政的情况。

(二)保障面相对较窄

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不等于现实生活中的全覆盖,虽然从对外声称在制度上实现了沈阳市全覆盖,但仍有很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实地考察过程中,许多居民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得到医保卡,尤其是生活水平较低的区域),他们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障。目前对于是否将灵活的就业人员、大学生及进城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因此导致他们的参保率不高。除此之外,通过大量的资料查阅,我发现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的保障水平严重不均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明显要低于城镇职工医保,发展市区和小城镇之间待遇水平落差较大。

(三)医院的医疗服务不规范

医疗保险确实给城镇居民带来了很大的福利,社会上普遍流传的“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开始有了改变,但是当人们真正走进医院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医疗费用居然变化不大,虽然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的目的是减轻居民医疗负担,但是医疗保险真正到居民手里却是“打了折扣”。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医院和医生导致的。多家当地的医院都抛弃了自己的服务宗旨和理念,而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多数医院的药品价格高出市场药品价格60%左右,同时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模式与医疗保险管理相互冲突,各个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采用医疗费用收入与科室、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相互挂钩的模式,促使医院的义务人员及主科大夫随意降低入院标准,造成“小病大养”“无病住院”的现象。

三、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沈阳政府虽然制定一系列的医保惠民政策,但如果不加以落实到每一个居民身上,便如一张废纸,毫无用处。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沈阳市居民都知道医疗保险的政策,并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要求能够熟练的掌握从办理医保卡到医疗费报销的全流程。

建议政府可以通过;社区宣橱窗的方式展现一些从办理医疗保险卡到实现报销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在周末组织“宣传医疗保险好政策”的宣传活动,由专门人员进行讲解。建立广播电视电台进行某个或多个医疗保险成功报销的案例进行宣传,具体而详细的对其中的过程,患者内心的感受、医疗服务的态度进行报道。并且成立专门的热线咨询电话,若居民有何不懂之处,随时可以拨打电话进行热线询问。政策也可以通过宣传传单,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并且经济实惠的达到宣传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不会像商业宣传那样引不起居民的兴趣。除此之外,宣传单上宣传的是与自己切实相关的医疗内容就更容易引起居民重视。最后政府相关机构成立专门的服务热线,施行24小时开通,配有专门人员看护,一旦有人拨打热线进行咨询,热心的解决相关医疗保险问题。

(二)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首先应该全面解决无医保问题,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或乡镇低收入低文化的农民全部纳入医保的基础上,并且争取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其次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参保。大学生作为落实群体,尚无任何盈利能力,所以,必须将其纳入医疗保障的体系。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等参保力度,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一般风险比较大,所以,其相关医疗费用也会较高,然而农民工的盈利能力不强,基本靠劳动力赚钱,更需要得到国家医疗政策的保障,要落实选择参保政策,提高参保率。

最后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同时,按照全民医保的目标,探索建立引导各类人员长期参保的机制,减少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逆向选择”。尽快实现人人可医保,人人能报销的医疗体系,才能使更多的人对医疗保险满意。

(三)杜绝医院不正当盈利

加深对医疗机构的改革进程。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中,主管医疗保险的部门选择医疗机构的时候要进入竞争机制。对医院提供服务不好的或收费程序不标准化的,可由医保部门取消其指定的医院资格,同时病人也可以选择病人自己较为满意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看病治疗。这样不仅促使医院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也是医院自身有了自危意识,从而改善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也为病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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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58

1研究背景

我国从2003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为“新农合”),2007年起又在城镇范围内试点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为“城居保”),从而在制度领域内达到了全民医保。截止2014年底,新农合参保人数7.36亿,参合率98.9%,人均筹资410.89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1,449万人,基本达到了全民医保。医保费用的筹集因为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的过程中的扣费方式,以及不同的筹资方式下,政府如何给予财政支持等问题所以备受关注。

基金筹集作为医疗保险整个资金链的入口,在医疗保险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医保资金筹集的公平性得不到有效保证,那么就无法实现整个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克利福德・卡马拉等人认为在公平的筹资体系中,每一个人对于其所负担的疾病风险应依据个人的支付能力进行,而不是疾病的程度。因此本文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的角度进行研究,城居保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参保人群类型复杂,没有比较科学的筹资标准,因此,本文将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进行分析。

2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2.1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城居医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有没有体现其公平性主要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的医疗负担,而体现居民医疗负担的指标主要有医疗保健支出、自付医疗保健支出与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其中,个人现金支出不包含实物性质的支出,有些农村家庭在某些医疗方面可以自给自足,这部分应该计算却没有计入,因此用这个指标不能很好的研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自付医疗保健支出反映居民医疗负担最为准确,但是它受到数据来源限制,很难同医疗补贴分拆;而医疗保健支出虽然包含自付医疗保健支出与医疗补贴,不够精准,但数据最易取得,所以,本文将采用个人消费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支出数据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公平性进行分析。

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最新数据。由于2007年城居保于城镇居民中开始试点运行,因此,本文对于城居保筹资公平性分析采用2007年及2011至2012年这四个年度的数据进行。

2.2研究方法

筹资公平性的重要方法主要有泰尔指数法、Kakwani指数法等,其中泰尔指数是依据信息量和熵来考虑系统的差异性以及不公平性,研究各地区之间或者个人之间的筹资公平性比较合适。Kakwani指数是基尼系数减去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数所得到的差额,其数值可以表示为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之间面积的2倍,当Kakwani指数为负,即洛伦茨曲线处于集中曲线下方时,筹资是不公平的,反之,则是公平的。Kakwani指数适合于对整体水平上筹资的公平性进行评价,可以较好的反应筹资系统是否公平即具有累进性。因此,对于本文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的评价,运用Kakwani指数评价法比较合适。

Kakwani指数=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数-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和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涤陕迓鬃惹线和集中曲线的拟合方程推导得出,用以测定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背离完全均等状况的程度。基尼系数和集中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

基尼系数G=(OAL的面积-曲边形OALC面积)/OAL的面积

3实证分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评价:

中国统计年鉴中,将城镇居民按收入由高到低分为最低收入户(10%),较低收入户(10%),中等偏下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较高收入户(10%)以及最高收入户(10%)这七个等级,分别用I、II、III、IV、V、VI、VII表示,这些不同收入家庭2011、2012以及2007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如表1所示。

由于保健支出的集中曲线与洛伦兹曲线横纵坐标都是相应指标的累计百分比,所以根据上表1中的数据应用excel得到下表2数据。

运用excel,分别以2007年、2011及2012年以按收入由低到高的人口累计百分比作为横坐标,将医疗保健支出累计百分比作为纵坐标画出对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集中曲线;再以相应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百分比作为纵坐标画出洛伦兹曲线,如图2、图3、图4所示。

根据集中曲线和洛伦兹曲线得出拟合方程,求出各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的基尼系数、集中指数和Kakwani指数。

从上述曲线图和表格可以看出:

第一,2007年与2011、2012年一样,集中曲线普遍位于洛伦兹曲线上方,体现在表3中Kakwani指数始终为负值,说明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公平性从2007年开始一直是累退的。

第二,每一年度最低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都是最高的,始终高于6%,2011年甚至达到7%,而最高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始终最低,位于3%-4%,说明较高收入人群承担的筹资负担远低于低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中将更多的钱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相应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性支出明显减少。

第三,2007年集中曲线与洛伦兹曲线之间的面积明显小于2011和2012年,说明虽然实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达到了“量”的覆盖,但没有真正体现公平,反而比未实行前更加的不公平。这一现象也可以从这些年的Kakwani指数中看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刚实施时,Kakwani指数为-0.07785,而2011和2012年的Kakwani指数绝对值都大于2007年,且绝对值呈递增趋势,即城居保筹资越来越不公平。

4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数据和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

个结论: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用于医疗保健的费用也在逐年增加。

第二,公平的筹资体系要求低收入层次的人群负担较低筹资比例,高收入层次人群负担较高筹资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并没有改变筹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从2007年到2012年,低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始终遥遥领先,医疗保健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过大,筹资具有累退性。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提高制度的强制性,明确居民的缴费责任。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逐渐增加强制性,比如可以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挂钩、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等,让居民充分明确并履行自己的缴费责任。第二,开通多元化,多层次的筹资渠道。根据一定比例来提高政府的投入水平,且相应的降低居民的自付比例是提高医保筹资公平性的重要途径,尽可能将社会筹资方式纳入医保筹资体系中,比如实行征收不良行为税(如烟草税)等来实现筹资的多元化。第三,需要评定公平科学的筹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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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

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性明显,习惯上被划分为苏南、苏中和苏北三大区域。为了全面地了解江苏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筹资安排与运行情况,本研究以苏南的镇江和苏州、苏中的扬州、苏北的盐城和淮安,共五个省辖市市区及下辖县(市、区)为重点研究对象,采用政策分析、地区对比和统计描述等方法,对江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情况进行分析。

一、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现状

1、参保对象和人群分割。江苏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以县城以上城镇非职工居民,包括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处于劳动年龄阶段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为参保对象。在此基础上,各地又因地制宜地将其他人群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如苏州、镇江将参保对象扩展到辖区内所有城乡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扬州仪征允许农民自愿参加;苏州太仓、镇江市区等将持有一定年限暂住证的外来务农人员纳入居民医保范围;扬州高邮允许居住在市区一年以上、有固定住处的居民参加;镇江市区、淮安市允许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雇工参加。这些做法提供了整合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保制度的范例,对提升医保整体覆盖率也是有益的。

将人群按经济状况划分,规定低保、困难职工家属和重残等人群与普通城镇居民相比享受更高的缴费补助成为各地普遍做法。年龄是人群划分的重要纬度,但江苏各地在是否为不同年龄段人群制定差异化医保制度方面还未达成统一,苏州下辖各市(常熟除外)、镇江扬中和淮安没有分开,他们的制度渊源有所不同,有的是新农合制度转型的痕迹使然,有的是制度设计使然。目前看来,将城镇参保居民按年龄纬度细分人群、至少将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分开的做法越来越被认可,这种人群划分方式考虑到人生不同阶段对医疗服务利用需求和医疗服务支付能力的影响,有望取代户籍制度成为决定人群医疗保障类型的新标准。

2、筹资标准与增长机制。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表1列出了5市市区、下辖各县(市、区)2007年下半年或2008年上半年运行的筹资标准。可以看出,江苏省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差异很大,从最高的550元到最低的150元,相差400元之多,前者是后者的3.7倍,基本呈苏南高于苏中、苏中高于苏北,城市市区高于下辖各县(市、区)的总体特点,这种筹资分布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分布相一致。(表1)

各地均规定了今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调整提升筹资水平,特别是镇江丹阳和淮安洪泽县,前者明确筹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70%为基数挂钩,后者明确筹资水平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实践表明,启动较早地区筹资标准调整机制已经发挥作用,如苏州市区从2006年350元到2008年550元,镇江市区从2004年65元到2008年250元,淮安从2006年150元到2008年的200元。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增长机制已初步形成。

3、筹资渠道与财政分担。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渠道主要是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2007年11月底资料表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4.8亿元中由省、市、区县财政缴纳的保费占59%,可以说各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责任。研究表明,各类参保居民享受的财政资助水平和相对比例是不同的,基本上是救助对象大于老年居民、老年居民大于一般居民。各地财政的资助力度差异明显,以救助对象为例,财政资助额度从120~550元不等,比例从67%~100%不等,显然与各地方的财政实力有关。各地对不同参保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详见表1。

另外,除财政资助和个人缴费两个主要渠道外,还有其他筹资渠道,如苏州学生医保基金有一部分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划拨而来;苏州下辖各市居民医保还保留着新农合村集体经济资助条款;淮安市规定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原财政补贴部分由单位缴纳;扬州市区居民医保接受社会捐助;苏州、淮安等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全部或部分对其职工供养家属个人缴费进行补贴;盐城射阳县残联为未纳入低保的残疾人进行补贴,等等。

4、居民筹资与运行绩效。城镇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方式与参保对象有很大关系,各地普遍通过教育系统组织上学、入托少年儿童缴费,其他人群包括0~18岁非就学少儿、在外地读书本地小孩、非正规就业、失业人口、老年居民等在规定时限内在各社区集中办理或到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办理,实行城乡一体医保的苏州农村居民筹资还保留原新农合筹资特点。另外,为方便居民参保,部分地区(如盐城)增加了商业银行网点缴费形式。

江苏省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非常重视,省政府2007年将该项工作纳入民生“十件实事”之一,多次召开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推进会,并建立通报制度,各地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活动,部分地方还将城镇居民参保率纳入社区和镇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各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快速推进。据悉,截至2007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数达到1,088万人,覆盖率为88%,13个省辖市城镇居民覆盖率均超过80%,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两个确保”目标(确保全省各地在10月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保,确保年内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二、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二元医保体制对筹资的束缚。城乡二元医保管理体制依然是江苏各地医保管理的主导模式,该模式对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束缚表现在:县域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局限于县城内非职业人群,覆盖面窄;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边界模糊使城乡身份识别发生困难,极易引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矛盾,筹资交易成本高;城乡身份变更加大筹资管理成本;新农合筹资政治压力大,亦城亦乡地区基层干部容易忽略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可以想像,如果两种制度政治压力都大的话,基层干部将左右为难。这种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医保管理体制亟待变革。

2、自愿原则条件下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主要存在于成年居民,少年儿童群体不明显,原因在于:①在0~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大于18岁的高校学生)多处于上学、入托阶段,组织性极好;②独生子女条件家长对其健康问题极为重视;③少儿医保制度具有参保费用低但待遇较高特点;④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参保费用可通过财政途径解决。在自愿参保条件下,城镇居民参保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在那些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人群因身体较好倾向于不参保,而容易生病的老年人蜂拥而来,这必将加大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风险。

3、富裕居民的医保需求与筹资。各地城镇居民医保普遍实行单一水平的定额筹资制度。众所周知,城镇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的贫富分化程度要高,单一水平基金筹集方式过于粗糙,在强调低水平起步前提下,容易忽略经济状况良好的城镇居民对高水平医疗保障的需求。一刀切的筹资制度也有悖卫生筹资的垂直公平,卫生筹资的垂直公平强调按支付能力累进的分担卫生费用,虽然各地普遍采取资助经济困难群体参保的做法,但富裕的城镇居民并没有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过分悬殊的医疗消费能力进一步会降低了卫生服务利用公平,于穷人不利。

4、基金收支平衡和控费难度大。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多是经济和社会弱势人员,他们对医疗服务需求较高,但交费能力普遍不高,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便捷的市内交通、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不信任、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不合理预期也会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产生冲击。出于强制推进可能会引起居民反感,妨碍居民参保,部分地区并没有实施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增加费用控制难度;私营医疗机构盈利导向明显,传统监管手段难于奏效,江苏省医疗机构改制较多,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面临加强监管、改进管理手段难题。

5、运行时间短,经验有待积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启动时间还很短,以江苏为例,除盐城、镇江、泰州、盐城、淮安五市市区开展时间较早外,大多数地方特别是大多数县级统筹区域启动时间还不到一年,由于时间短,一方面是城镇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重视和了解还不够;另一方面该制度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经验积累还不充分,不管是制度设计还是运行管理、工作规章都有改进空间。相信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机制将逐步规范、更加成熟。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绩效改进、压力缓解的政策建议

1、强化政府重视,纳入目标管理。政府重视是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政府在制度供给、财政支持、促进部门协作和健全监管机制等方面既有责任又有优势。目前看来,江苏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视的,并在该制度的快速推进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该制度启动时间不长,制度设计和运行管理还有很多制度性、体制性问题有待解决,应继续强化政府重视的积极作用。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事关民生,事关“两个率先”和和谐社会建设,应强化各级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形成有效激励机制。

2、推进区域内医保制度衔接整合。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为一种医保制度,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助改进卫生公平、提升管理效率,与医保基金安全也有裨益,是医保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目前,省内苏州、镇江、泰州兴化、扬州仪征,省外珠海、深圳、杭州、重庆等地均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调研显示,盐城、淮安等地区对此也充满热情。可以预见,有苏州等地的先导示范,江苏会有更多地方加入到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并轨行列。整合区域内不同层次间医保制度也是必要的,部分地区已经在此方面有所动作,如镇江允许一般居民参加统账结合型医疗保障制度,无锡为城镇居民设置两种保障水平允许居民选择加入,苏州、镇江、盐城注重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整合,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3、优化补偿方案,完善医保服务。鉴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参保对象多是经济上的弱势人员,特别是贫困老人、特困职工家属、失业人员、重残人员等,他们或无固定收入,或收入水平低、不稳定,加之启动时间不长、财政参保资助额度,目前阶段还不宜通过强制参保方式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应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制度吸引促进参保率提升,故此应围绕优化补偿方案、改进医保服务和加强宣传效果上下功夫,具体措施包括: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经办服务下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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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1加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制度建立完善 我国目前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的补偿模式大部分为"板块式"[1],所谓的版块式是指,统筹的基金只能够对住院治疗的费用和部分特殊门诊作为补偿,但是普通的门诊费用则没有补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只有通过个人的账户或者使用于现金作为支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福利制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确立能够确保城镇居民无论是进行门诊还是入院治疗都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助。

1.2促进个人账户制度的变革 我国目前对于弱化直至取代个人账户的趋势形成了共同的认识,但是在个人账户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参与人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且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逐步推行,不仅能够弱化个人账户的参与和补充,还能够取代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制度变革过程的稳定与安全。

1.3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创新性 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率先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并且在一些城市还推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的不同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特色的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还能够保证医疗保证制度的创新性。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简要分析

2.1制度设计的原则 第一方面的原则在于,要确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点和重点相结合,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点和门诊统筹这一重点之间的联系要和谐,要时刻明确门诊统筹制度中发展的重点和基本点,重点是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上,基本点是全员覆盖,公平高效,医疗保障,多元体制。并且能够把重点对象广泛的纳入到门诊统筹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内,切实的为广大病患提供医疗保障。

第二方面在于要把门诊统筹制度与基层卫生服务相结合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门诊统筹的制度不仅要能够保证参与者减轻就医负担,还要能够使广大病患积极主动的参与治疗工作,为此,开展门诊统筹的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发展相关的配套的基层卫生服务制度,不断完善"社区门诊"、"双向转诊"的便民医疗保障制度。

2.2制度方案的具体设计

2.2.1覆盖范围 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覆盖范围要能够涵盖大部分在职和退休职工,并且能够将大中专门诊统筹与普通居民门诊统筹合并管理。

2.2.2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具体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的统筹,①确立个人账户的门诊统筹基金;②单位划分个人账户统筹资金[2];③建立门诊统筹基金;最后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

2.2.3支付政策 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支付问题。每一个参保人都有权利知道支付的范围、支付的比例和制度的额度。

2.2.4结算办法 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中的结算方法必须要按照总额的预付或者是按照人头比来进行结算。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控制基本医疗的门诊费用。

2.2.5就医管理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要鼓励参保人积极就医,对于各个级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

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践的重点方面

3.1风险防范方面 ①道德风险:对于门诊统筹制度这样大幅度利民的措施来说,可能会导致部分道德水平过低的人滥用保障权利、大肆挥霍社会福利。同时,部分不法的医疗机构也可能会对于权利进行滥用,擅自加大处方的使用权、制造大幅度的多余检查来进行利益的牟取[3]。②利益分配:尽管门诊统筹制度存在着相当大的优势,但是现行的收费标准还存着很多方面的缺陷,利益分配不均衡是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所以对于利益之间的分配一定要保证公平,保障每个参保人的利益。

3.2配套制度方面 ①完善社区首诊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根据我国目前在基层的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患者往往选择级别较高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这样导致低级别的医疗机构利用率低;在低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级别医疗机构时经常出现滞留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加重了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②完善医疗机构的信息网络建设:对于我国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管理要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要以先进的科技为依托,大力发展信息化的管理制度。

3.3完善基本药品、诊疗目录 对于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发展,一定要建立健全基本药品、基本诊疗目录体系,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同时要保证目录的完整、实用。

4结论

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发展既符合我国逐步发展的医疗改革体系,又符合广大人们群众追求健康幸福生活的美好诉求。在推进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时刻谨记发展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发展门诊统筹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和具体实施细节,还要明确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发展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