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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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培训目的

为配合公司发展目标,实现员工对公司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的掌握,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特制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公司进行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享有公司安排的外出考察、培训活动,所有外培人员均应到行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条

:培训原则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建立健全公司培训机制;按需施教。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培训机构

运营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建立培训目标、培训实施和评价、建立培训档案等。

一、

培训制度的制订及修改;

二、

公司培训计划的制订、审议;

三、

培训的督导、追踪和考核;

四、

建立公司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费用、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考核情况等。

五、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以及培训效果等。

六、其他部门负责协助运营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负责组织部门员工培训以及培训结束后的督导和追踪。

第五条:培训类别

一、

内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在新员工入职第一周集中培训,未经培训原则上不准上岗。新员工的培训计划由运营部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发展和前景、企业文化、公司组织构架、公司人事行政制度、办公礼仪、各部门职能等,考核成绩将存入新员工档案。

2、

内部培训

针对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的集中培训,每周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技术类、管理类、业务类以及员工感兴趣的知识和信息,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二、

外派培训

为提升公司内部员工在工作中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司结合内部需求和情况定期组织外部培训。外派培训的内容结合公司和员工发展需要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企业发展战略性内容。

第六条: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培训前

1.参训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培训负责人,助教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培训地点,检查设备调试,现场布置,教材道具等培训前准备。

2.设计培训课程总体规划。

3.编写培训材料。

4.制作电脑用幻灯片。

5.组织安排并通知培训时间、地点等。

6.落实培训人员,包括外聘及内请。

7.处理有关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的工作。

1.搜集保管培训资料。

2.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培训理念。

3.培训评估

培训纪律

1.培训时不准吸烟。

2.接受培训人员应提前到达培训指定场所并签到。

3.手机必须调至震动状态,接听电话要求到走廊。

4.培训时,应根据公司对员工仪容仪表要求着装。

5.在规定培训时间内,不准从事与培训无关的事情,即使是本职的业务工作,也不能在培训时间内开展。

请假规定

1.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人员,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必须到总经理处请假。

2.其他员工必须到本部门经理处和人力资源部请假。

第八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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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为erp系统培训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培训资源,培训班人员安排、培训班管理、培训效果评估、考核激励等。为每个培训班指派一名人员作为班主任,具体落实培训工作,负责培训班管理。

二、培训质量管理

各培训班、各单位(各专业组)要按照《公司培训项目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工作,对erp系统培训采用三级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培训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将评估结果汇总报送省公司培训工作组和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培训激励

为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培训师和培训学员共同做好培训工作,决定对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按照每批次考试考核的前10%予以表彰奖励,对培训项目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培训师予以表彰奖励。对于首次考试考核的不合格的学员,安排参加第二轮培训;第二轮培训考试仍然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下一轮培训。每组培训结束后的考核奖励情况由培训工作组书面报公司培训领导小组决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四、培训班管理

(一)持卡上机和上机练习申请制度

1、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按照省公司提供的统一模板,为每位学员制作上机卡。

2、培训学员凭卡根据培训统一安排,上机参加培训。

3、学员在上机培训期间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拷贝、移动系统文件及其他学员的文件、资料。不得擅自使用外接存储设备(如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4、学员在授课时间需要上机练习的,需向班主任申请。班主任负责统计人数,并向授课老师报告,协调安排老师跟班辅导。

(二)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培训班学员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联系培训教师,督促参培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3、负责培训班的考勤签到和签到表的保管,在培训结束后报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

4、协助培训教师做好上机卡的审核、验证,以及非统一安排的上机申请。

5、根据erp系统培训工作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并向工作组汇报学员中存在的意见和问题。

(三)学员管理

1、保持教室(机房)内肃静,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机房),认真听讲,不交头接耳。学员上课期间手机一律关闭或静音状态。

2、保持教室(机房)内整洁,爱护室内设备和教学用品。

3、学员上机操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与培训无关的操作。

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授课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培训期间的专题研讨、经验交流、自学和上机操作等环节的活动,并做到准备充分,务求实效。

5、学员上机时发现计算机有任何故障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老师报告,不允许私自搬动或拆卸机器任何部件,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将追究其责任。

6、学员要严格按照统一安排的课程时间学习,无故不参加学习,造成无法取得上岗证的,责任自负;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学习,需要调整学习时间的,应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erp系统培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再行安排学习。

(四)考勤制度

1、学员培训期间实行培训签到制,出勤情况由班主任负责记录、检查。

2、班级考勤记录由班主任负责妥善保管,在培训结束后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统一保管。

3、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时,半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半天的,经erp系统培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未办理手续、请假未准而缺席者、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4、考勤结果作为考试考核的重要依据,占总成绩的30%。培训班结束后每位学员须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考试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erp培训机房网络系统与互联网络物理隔离,单独通道接入省公司数据中心。

2、每台学员机安装还原卡,用攀达设备屏蔽软件,屏蔽光驱及usb存储设备,防止学员带入病毒。

3、教师机和学生机均安装单机版防病毒软件(采取手动升级方式)。

4、服务器仅开启必需的端口。

5、持卡进入学员机房。

6、机房出口安装防火墙,屏蔽常见病毒端口。

五、实行erp系统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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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员工的培训。

3、所有新进员工均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都必须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培训需求。

4、员工培训与教育是提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作绩效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应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健全完善的培训组织机构是开展培训工作的必要基础。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1、第一级培训管理由管理部负责,以公司领导为首成立的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管理部制定的全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2、第二级培训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由各部门负责人为首组成部门培训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即根据公司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员工积极参加,并抓好本单位的培训活动。

三、培训内容与重点

1、培训内容:讲师以素质培训为主,兼顾学术科研、教学技能培训;管理干部着重管理知识、领导艺术培训;行政职员则要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各方面要求进行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公司文化培训和ISO知识培训。

2、培训重点

(1)高层领导

——公司管理决策综合能力;

——(行业、信息)科技最新动态、进展;

——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与行业、金融政策。

(2)中层管理者

——管理知识与技法;

——岗位专业知识及相关岗位的知识;

——业务能力的提高;

——人际关系与组织、计划、协调能力。

(3)

基层管理者

——专业技能:

——中、初级教学和行政管理知识;

——与行业相关的科技知识;

——文化知识、外语、电脑操作。

(4)一般员工

——岗位基础、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

——业务能力。

(5)新进员工

——公司历史与概况;

——主要政策与组织结构;

——员工规范与行为守则;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具体工作范围与职责;

——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

四、培训的实施、管理

(1)管理部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2)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后方能上岗。管理部负责组织批量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原则上入职培训课程应不少于1天;对于个别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由管理部和各用人部门协调处理;

(3)每月指定安排2-4小时为员工集中学习时间,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学习以及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员工个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中高层员工的年平均培训课程应不少于5天;

(4)每月结束时,管理部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5)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教育培训讲师队伍,这支队伍应以本公司员工为主,外聘为辅。

(6)各培训部门均应做好培训记录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培训的考核

培训的考核包括各项指标完成的考核、对接受培训学员的跟踪考核、讲师授课质量的考核、培训组织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对各部门培训考核的优劣结果,公司应予奖惩。

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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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用范围

公司各层级员工以及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员工参加或组织相关培训的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作为个人薪资及岗位(含职级)调整的依据之一。另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实施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培训需求与实施管理

2.1 培训需求的确定

2.1.1 公司整体培训需求的确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经较为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公司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或将相关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体现,报公司审核确认。

2.1.2 部门培训需求的确定

各职能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根据本部门现状和未来1~2年内的工作及岗位需求,提出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另对于阶段性或临时性培训需求,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或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2.2 拟定培训方案或计划

2.2.1 年度培训计划的拟定

每年1月30日前,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全年拟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细则。

2.2.2 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拟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当期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应体现出本季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参训对象、项目责任人、开展时间、费用预算、培训目的等相关内容。

2.2.3 月度培训计划的实施

人力资源部不单独拟定公司月度培训培训计划,但在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月度工作计划中,应对本月开展和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阐述,并在工作中对相关细节予以落实。

2.3 培训方案或计划的审批

2.3.1 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

人力资源部拟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执行。期间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则在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中予以体现。

2.3.2 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审批

人力资源部拟定的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如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有关内容或项目进行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如涉及费用超过5000元的调整,须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

2.4 培训方案的实施

2.4.1 人力资源部负责的培训的实施

对于按季度培训计划开展、以人力资源部为实施主体的各类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主管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1),人力资源部经理和行政人事总监审核确认,其中培训费用在5000元以上,或参训人员为部门经理及以上层级人员,须报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2.4.2 其他部门负责的培训的实施

对于公司各部门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相关培训活动,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如涉及其他部门人员(含兼职讲师),则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对于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派本部门人员外出参加相关商业培训,或邀请外部专家到公司开展相关商业培训,须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按2.4.1规定的程序办理。

2.5 培训时间的安排及管理

由公司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兼顾培训对日常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对于有公司驻外人员参加的集中式培训,尽可能与公司有关会议相结合,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另如因综合因素,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培训,对于参训人员,则不计为加班。

第三章培训方式及内容管理

3.1 关于培训方式

3.1.1 企业内训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的公司内部培训,由公司的内部兼职讲师主持或授课,培训对象也均为公司内部各层级员工。在有相关培训需求时,此类培训为第一选择,如因各方面因素限制,公司不具备开展的条件,则可选择其他方式的培训。

3.1.2 外聘培训师或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内训

对于需要外聘培训师或管理咨询机构到公司开展实施培训项目或活动,一般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和组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则相关业务部门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培训师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培训需求及与对方联系情况,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按2.4.1规定的程序办理。

3.1.3 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对于因公须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则派出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核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3.5.3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后参加相关培训。

3.2 关于培训的分类

3.2.1 新员工入职培训

3.2.2 员工在职培训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每年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和学习。其中原则上要求普通职员每年接受公司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小于40学时,部门主管接受公司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小于50学时,部门经理接受公司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小于60学时。

员工在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含市场营销、生产技术等)、通用管理技能、职业发展与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3.2.3 关于员工外训

对于因工作需要,公司派出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商业培训,属于员工外训(时间不超过30天)。外训费用超过2019元/人,脱产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其他情况须经总监层级以上管理人员确认后执行。

参加外训的人员受训完毕返回公司后,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受训总结和培训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培训费、差率费等)。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所涉及的费用及培训内容,在员工派出参训前确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附件2),明确相关责任。

3.2.4 关于委托培养

因公司发展需要,对于部分关键岗位所需的经营管理或技术性人才,可以采用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院校培样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30天)。委托培养的人选须公司董事会认可同意,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委培人员须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委培费用的承担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参见公司《培训协议》(附件2)相关条款。

第四章内部培训讲师的管理

4.1 内训讲师的选聘与培养

4.1.1 内训讲师选聘流程 (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确认)

内训讲师的工作性质为兼职,即在公司内部开展培训活动,以不影响其自身的正常工作为原则,或尽量将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年培训工作开展计划,确定当年内部讲师的数量、专业方向,并在年度培训计划中予以体现,报请公司核准后,向公司相关部门内训讲师推荐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适合人选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确认,发放内训讲师聘书。

4.1.2 内训讲师的选聘标准

内训讲师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在相关岗位上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位于中等以上,无重大违规违纪历史,具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善于沟通。

4.2 内训讲师的级别评定

公司对内训讲师施行等级管理的办法,每年将根据内训讲师的工作能力以及当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级别评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内训讲师须具备一定的课程开发能力,并全年保持一定的课时总量。如全年经人力资源部认可的授课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或全年开发的课程数量不得小于3门,否则不具备次年晋级资格。

4.3 内训讲师课酬管理

公司将根据内训讲师当月经人力资源部认可并备案的授课时间,计发课酬。其中初级讲师60元/课时,中级讲师80元/课时,高级讲师100元/课时。

另对于内部讲师在部门内部开展的属于本职工作范畴的正常培训活动(如自营督导到办事处开展进行工作辅导或培训)不计发课酬。

第五章培训档案及记录管理

5.1 关于培训档案

5.1.1 培训档案的建立

公司开展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各类员工在职培训、员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5.1.2 培训档案的内容

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审批表》、《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表》(附件3)、参训人员名单及出勤记录、培训教案(或教材)等相关内容,另对于部分培训项目,应附有《培训效果评估调查表》。

5.1.3 培训档案的用途

建立培训档案,是规范公司培训管理的重要措施,让各类培训均有相对完整详细的记录,避免重复培训,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培训档案也是公司对于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保证培训效果及质量的重要手段。

5.2 关于个人培训记录

5.2.1 个人培训记录的建立

对于公司主管及以上层级的人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其参加培训的情况,建立个人培训记录。

5.2.2 个人培训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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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培训内容以采制化专业知识为主。

三、要立足岗位学技术、学业务,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并加以落实。

四、培训方式采用现场讲解、技术问答、闭卷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等形式开展。

五、矿井停产期间,暂定每周进行一次业务技术理论考试。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用以检测学习效果,并将考试成绩纳入个人培训档案,作为班组考核及每月A、C级职工考核的考评依据。

六、月底进行专业技术实操比武,考核评定由站领导及分管采制化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综合考评。对获得技术比武第一名,给予150元奖励。

七、培训时间安排:7月7-9日9:00——11:00、15:00——17:00,周六、周日休息。

八、安全技术培训期间,无故不得请假。确因家中有事或其他急事需要处理,必须向站领导和主管培训工作的人员请假,否则旷课当天视作旷工。当班在岗人员如无工作,必须参加学习,不得无故拖延学习。

九、学习笔记要求采制化人员全员参与。学习笔记按要求进行记录,未按要求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以及没有完成读书笔记的,每次罚款10元。

十、培训期间实行上、下午签到制度,一次未签到,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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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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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年要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由市场部培训人员制订与年度营销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计划。

1.2长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财务年度,计划中需明确各季度参加培训的对象、人数,全年培训课程的设置,时间安排,以便各岗位年前调配人员,经费预算。

1.3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季度(三个月),该计划是建立在长期计划的基础上分解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执行的实际进展情况制定,允许对长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正。

1.4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月,该计划是进一步对中期计划的分解执行计划,内容应包括具体计划执行人,监督考核人,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及其选择条件,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以及培训经费的详细预算。

1.5培训计划应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长期计划应由市场部申报行政部制定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执行;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执行;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审批执行。

二.培训时间保证制度

2.1公司各营销岗位每年都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的岗位而确定;并把公司员工的培训时间落实情况与个人薪酬、职务升迁挂钩,把经销商的时间落实情况与公司对他们的各项支持力度挂钩。

2.2经销网点的销售人员与各供奶中心送奶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个小时;各供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员不得少于8个小时;总经销商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3公司业务主管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新进业务人员要接受为期7天的系统岗前培训。

2.4部门经理接受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5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培训签到制度

3.1培训需执行签到制度,每次培训提前5分钟进行签到。

3.2培训签到表作为受培训对象考核的一项依据,建档保存。

3.3凡在培训课程结束前10分钟离开培训现场的,此次签到视为无效。

四.培训考评制度

4.1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评,考评可采取口试、笔试或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2培训教师和培训课程也必须接受考评,考评可采用综合测评、调查问卷等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3对总经销商建立单独培训考评体系,根据经销商对培训工作的配合程度如网点召集率、考核合格率、对培训制度的执行程度等多个方面综合打分,划分4个等级,即A、B、C、D,每个等级再以“+、++、-、--”4个梯度加以区分。

4.4考评结果将予以公布,每次接受培训的情况将作为提供网点扶持力度、经销商支持政策或个人工资晋级、职务升迁调整的客观依据,建档保存。

五、培训奖惩制度

5.1培训奖惩是根据对培训时间保证制度、签到制度和考评制度的执行结果而制订的相关制度。启用上述任何一个制度,都适用本制度。

5.2公司员工培训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需在下一期的新员工培训中参加;如有三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接受培训的资格。

5.3总经销商级别为A级,享受公司的特别待遇,所有促销活动支持和广告投放优先,由公司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需总经销出资的费用公司承担80%;B级经销商在享受待遇上仅次于A级经销商,需总经销出资的活动费用公司承担70%;C级经销商享受一般待遇,促销支持力度次于B级经销商,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50%;D级经销商不享受待遇,在本此培训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司不提供任何支持,一年内所有活动费用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5.4培训成绩优异的员工可在工资晋级、升迁方面优先,每次培训成绩在前三名者,可进入公司“人才蓄备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每次培训成绩排在后三名者,给出黄牌警告,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中累计三次黄牌,给出红色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培训不及格者,需参加下一轮培训,三轮培训不及格者,给出红色特别严重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

六、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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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

2.1公司经营宗旨、理念、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培训;使员工掌握公司的共同语言,具有共同的价值观。

2.2员工岗位技术培训;通过技术和技能培训,让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与方法,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2.3执行新任务之前进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使员工技能得以提高和充实,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而提高我们企业的效率。

2.4为未来的某一任务和目标进行专题培训,以保障未来发展的目标得以实现。

2.5职工素质提高培训;通过培训使团队更为团结、沟通更为有效,以提高团队战斗力。

3、职责

3.1行政部

(1)在总经理指挥下,策划、组织和实施公司全员的内训和外训。

(2)监督检查公司所有培训活动的实施及效果验证,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妥善保存所有培训实施记录。

3.2各部门领导

负责本部门培训需求的调查,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培训教材的编制;以及培训活动实施效果的验证。

3.3总经理

负责员工培训活动的指导,确定培训活动的发展方向;以及专项培训计划实施的安排及批准。

4、培训频率控制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公司专题培训,在总经理指导下进行。

4.2各部门每月组织本部门员工培训至少一次。

5、新员工培训

凡公司新员工,其入职培训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5.1第一阶段(职前培训):在新员工到岗后的七天内进行完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介绍公司经营理念,现有规模和发展前景,公司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能,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各种科技信息平台的使用方法等。学习所遇到的问题由行政部做出解答,七天后行政部发出《新员工职前培训反馈表》,由受训者填写后返回行政部存入其个人档案。

5.2第二阶段(上岗培训):由新入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其拟定培训计划并实施,采用授课及在岗实操等方式。培训工作可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指定的培训负责人必须是业务熟练者或岗位工作负责人(在岗实操即在一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试着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现状、产品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技能、薪酬和差旅制度、绩效管理办法等。

6、员工外训管理:

6.1行政部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外训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实施。

6.2 接受公司资助外送培训学习的员工,若外训的费用(含因培训支付的各项费用、差旅费、各项补贴等)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外训员工须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

6.3参加外训的人员应在培训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受训成绩等有关资料送公司行政部存档,以供公司员工共享。

6.4参加外训的人员有义务在公司需要的情况下将受训内容整理成册,并通过内部培训的方式传授有关人员。

7、培训记录管理

7.1各部门每月《培训计划表》于当月1日填好后传行政部存档备查。

7.2为便于评估培训效果,综合了解已完成的各类培训情况,对员工今后工作调配、晋升、绩效考核等提供参考资料,所有部门应及时进行培训记录。

7.3所有培训活动的记录必须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反馈记录》、课程大纲或教材(文档和电子版)。

7.4该月各部门完成的培训记录于次月1日前递交行政部接受检查监督并归档保存。

8、培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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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根据本处室(单位)的工作需要,享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履行服从本处室(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用其所学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参加学习的专业,一般应与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相一致。

四、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申报高一级学历教育:指申报国家承认学历,纳入国民教育年度正常招生计划的各类教育,包括中专、大专、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后续学历教育。

参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历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并登记备案。

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填写《学历教育审批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初审后,征求分管厅长意见,报厅长审批。

参加党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参照以上程序报批。

2、提高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我厅举办的以各种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研讨班、专业证书班、进修班等。

参加培训班、研讨班的,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10天以上的,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参加专业证书班学习的,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

科级及以下干部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初审后,征求分管厅长意见,报厅长审批。

3、技术等级培训和岗位培训: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职工,必须符合规定工种的报考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资格审查,经处室(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为7至12天,参加岗位培训的,也按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办法报批。

五、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学业的,学习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其学习费用由单位承担。

2、经批准参加高一级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学习费用按省有关财务规定由各单位给予报销,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能取得学历证书的,不能报销;超过规定学制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3、经批准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的,其学习费用自理;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并取得学位证书的或参加硕士学位班学习并取得学位证书的,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学习费用按省有关财务规定由各单位给予报销,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能取得学位证书的,不能报销。

4、经批准参加以提高技能和继续教育为目的的短期专业技术或业务管理等培训研讨的,培训费用全部报销;参加专业证书班学习的,参照学历教育报销。

5、经批准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培训的,在取得等级证书或岗位证书后,培训费用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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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篇11

一、国家校长标准

为了促使所有的校长都具备相应的条件,1998年英国师资培训署在吸收全国各地及有关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意见,颁布《国家校长标准》。《国家校长标准》不分校长所在学校的发展阶段和学校类型,适用于所有的校长,对校长专业角色和领导技能等作出了明确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增强校长资格培训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奠定了基础。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变化,2004年又对《国家校长标准》进行了修订。

《国家校长标准》承认校长在政府的教育政策执行和发展以及提高学生就学水平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体现了校长应有的发展方向。它包含以学习为中心、注重领导能力和表现出尽可能高的专业水准三项重要原则。《国家校长标准》的主要目标是制订教师职业核心领域明确的要求;在各方面帮助教师制订和调整职业计划并有效地工作以及制订旨在促进他们提高效能的明确目标;保证所有人都能关注提高学生的成就和教育的质量;帮助制订教师的专业和成就要求;帮助专业化发展和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能够满足个别教师和校长的需求,充分利用时间并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受益。

《国家校长标准》将校长标准分为五个组成部分,即校长的核心目标、领导的主要效果、专业知识和理解力、技能和品质、校长职务的主要领域。对于每个组成部分都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校长职务的主要领域是《国家校长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核心目标方面,《国家校长标准》指出,校长要为学校提供专业的领导和管理,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都达到高标准并得以不断改进。在促进学生发展方面,校长必须确保全体学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并实现所有学生的潜力,有效地管理教学和学习,使学生取得较高的成绩。在学校管理方面,校长是学校领导和管理的专业人员,要确立学校愿景和发展方向,保证实现学校管理和组织目标。校长需要和其他人一起工作,保证所有人的机会公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整个教育系统方面,校长还必须有效地发展与其他学校、儿童服务机构、地方教育局、高等教育机构等的关系,以为整个教育系统的发展作出贡献,为学生创设卓越、优质的学习氛围,激发所有学生的较高的期望。

领导的主要效果包括积极的校风、高度负责的教师、成绩优秀的学生、支持学校和帮助孩子的家长、胜任的董事和高效的资源利用。

在专业知识和理解力方面,强调校长所需的知识要不断更新,理解力要不断增强,并且要在每个领导的主要领域里显示出来。它包括教育质量、课程教学评价、领导风格与实践、全国的政策构架等13项内容。

在技能和品质方面,包括领导和管理人们为了共同目标奋斗、决策技能、交际技能、自我管理等以及可亲可敬、愉快、精力充沛、不屈不挠、自信、廉政等10项品质。

校长职务的主要领域涉及到规划未来、领导教与学、自我发展并与人合作、负责学校组织管理、确保承担责任、促进社区发展六个主要领域。每个领域都分别详细阐述了校长需要具备的知识(共49项指标)、专业品质(包括52项指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行为标准(包括48项指标)。这六个领域不分主次,共同展示了校长的职责。

规划未来指创设共享愿景和拟定战略计划。愿景表达学校核心的教育价值观和道德目标;战略计划保证学校为了所有学生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并对鼓舞和激励学生、教职员工以及学校内的所有成员起重要作用。

领导教与学表明校长的核心责任是提高教和学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业成就。校长要促进学校整体发展,有效运用资源,设计好课程计划,保证学生良好的纪律和行为。这就意味着要对学生予以高期望,监督并评估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创建成功的学习文化,以便于使学生成为有效的、充满激情的、独立的学习者,并且使学生热诚于终身学习。

自我发展并与人合作要求校长能够与他人有效沟通和合作,能够管理自己并和其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促进专业化的学习型社区的形成。通过绩效管理和有效的持续专业发展,校长支持所有工作人员达到高标准。校长还要使自己拥有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拥有职务所需要的领导技能和行为,注重自身的持续专业发展。

负责学校组织管理指校长建立合适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并以严格的自评为基础,寻找组织结构及其功能改进的方式。保证学校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有效组织和管理,来提供高效和安全的学习环境。这些管理责任意味着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和责任。校长应该同时通过与他人的有效合作,以建造成功的组织。

确保承担责任要求校长对相关群体负有责任,尤其是学生、家长、监护人、地方长官和地方教育局。校长有责任保证学生受益于高质量的教育。校长在法律上对学校管理机构、学校周围环境负有责任。“市场责任’意味着校长需要成为企业的经营者,‘去中央化’导致的责任意味着校长必须负责学校财政和文化的管理,使所有员工逐渐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责任是指校长必须在群英荟萃的地方‘智力超群’,从而保证员工能够对变革作出响应,而不仅是反抗;‘经营’责任是指校长必须是一名好的规划者,能够从策略上领导学校发展。”

促进社区发展表明,学校存在于一个与众不同的社会情境之中,这样的社会情境对学校内部发生的事情有直接的影响。学校领导应该对学校内部和外部社区负责,以保证公平和权利。校长应当和其他学校合作,给自己所在的学校和其他学校带来正面影响。为了孩子的茁壮成长,校长应当在战略和操作层面,与学生家长及所有与孩子茁壮成长有关的机构进行合作,致力于学校内外社区的工作。校长在更为广阔的教育系统中分享领导责任,应当意识到学校改进和社区发展是相互依赖的。

英国《国家校长标准》试图为校长专业发展和行动提供明确的要求,使希望成为校长的人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也使校长对自己的工作和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它不仅用以招聘校长,而且用于评估校长绩效,指导校长专业行为。

二、校长培训的组织管理

英国政府对校长培训给予宏观指导,并不直接管理和控制。其具体组织管理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英国颁行《国家校长专业资格》,以便于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和质量监控等措施。

第二,从大的培训路径看,英国的校长培训有国家学校领导学院及其分支机构、大学和校本培训三条途径。英国校长培训机构不仅包括大学内部的相关培训机构,而且包括中小学校,在一些优质的中小学校建立校长培训实践基地,为校长进行技能训练和管理实践提供场所。培训主要由国家学校领导学院负责,政府、行业、社会与学校相结合,其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项目管理部、网上教育部和研究部各司其职。

1998年《教师面临变革的挑战》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学校领导学院的设想。2000年该学院成立。受教育部委托,国家学校领导学院接替了师资培训署的有关职能,代表英国政府组织管理中小学校长培训,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项目设计、课程开发、实施指导、培训研究、技术支持和管理评估等工作,成为校长培训专门的组织与认证机构。它依据地域特点和校长学习的实际,在西北部、东北部、中东部、中西部、英格兰西部、伦敦、西南部、东南部、约克郡等地区建立九个分支培训机构。其任务是:发展领导技能,继续实施教师培训署启动的三个校长培训项目并开发新的项目,包括覆盖领导的五个阶段的培训项目、战略项目、团队项目、出版研究成果、在国际会议上提出相关讨论问题。每一种培训项目都是依据《国家校长标准》而设计的,只是根据参加者经验、知识和身份的不同加以有针对性的安排,切实适合校长需要。

第三,英国“学校与学院领导学会”(ASCL)是代表全英国校长和副校长的专业学会和工会组织,它通过问题咨询、学术研讨、网络辅导、现场诊断、研究出版等方式对校长培训学习提供帮助,注重满足独特需求和进行现场问题分析。

第四,采取市场机制。一方面,从培训机构的角度看,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评估而获得培训资格,通过项目竞标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培训项目。另一方面,从校长的角度看,英国政府为激励校长参加培训,对每个接受培训的新校长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英国校长使用这笔资金自己选择培训单位,满足培训需求,不被选择的培训机构将最终被淘汰。这样促进了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从而有益于培训质量的提高。

从上述组织管理特征可以看出,英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质量监控来宏观管理校长培训;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和控制中小学校长培训,政府与培训机构之间是指导和合作伙伴关系;各个地区培训机构在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培训项目研发、课程的设置、培训模式与方式的选择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大多数培训机构通过竞争获得培训资格和吸引受训者。一言以蔽之,这种组织管理通过《国家校长专业资格》的认定、培训机构的合理架构、专业学会的学术引领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运用,来保障培训质量并满足不同需求。

三、校长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在国家校长领导学院成立之前,英国校长培训工作主要由师资培训署承担,师资培训署设计、实施了三类校长培训计划。1995年启动校长领导和管理项目,为任职两年的新任校长提供培训,这是入职阶段培训,是面向首次担任校长职务的人士提供的导人性课程。校长领导与管理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要帮助校长理清领导与管理任务,发展领导与管理能力。1997年《国家校长专业资格》颁布,规定从2004年4月1日之后,任何想申请成为中学或者小学校长的人必须拥有校长专业资格证书,接受符合国家校长标准的培训。《国家校长专业资格》出台不久就被国会以法案的形式通过,成为英国初任校长资格审核的依据和指南。这是一个初级阶段培训项目,对象为有潜质成为校长的人士,是拟任校长培训。1998年,在职校长领导项目启动,它以《国家校长专业资格》为基础,为任职三年以上的校长提供培训,目的是要为在职校长提供富于挑战性的、丰富的专业发展内容。国家校长领导学院成立之后,校长培训的三个项目得以调整和充实,形成了职前、入职和在职校长培训体系。

第二,强调分类培训。英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形成了从“校长候选人”到“资深校长”一套相对完整而又统一的培训体系,存在明显的分类培训特点。国家学校领导学院的培训项目分为不同的主题,每个主题反映着不同背景的受训者在学校领导事业上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以“中职领导”为主题的培训项目,是为挖掘和发现中小学校长后备人才而设计的,培训对象是学校中的学科组、年级组等的中层领导,包含“从中层开始领导”“快通道教学”“领导路径”“建立领导台阶”“领导战略”等具体培训项目。以“准校长”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是副校长、校长助理或者其他有志成为校长的人,包含“国家校长专业资格”“未来领导”等众多项目。以“新任校长”为主题的项目的培训对象是初次担任校长职务的校长,包含“早期领导”“新愿景”等众多项目。以“有经验的校长”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对象是有经验、希望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的校长。这些不同的主题为不同层次的校长提供了培训项目。以“学校事务经营”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其对象是学校事务经营者和会计;以“团队项目”为主题的项目,其对象是希望增强领导成效的领导团队;等等。另外,英国还有为现职校长和愿做校长的人提供的“教育领导”硕士、博士学位课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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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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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学员花名册、家长花名册,做好校区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及学员进校、离校交接工作,每日上课期间做好学员点名工作,对缺課的学员要马上跟踪、查询、查明缺課原因,并做好记录。

4、严格执行学员在校期间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学员受伤。特别是强台风、地震、大暴雨等恶劣天气,提前做好安全保护通知、工作。

5、定期向学员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防火、防电、防水),教育学员不单独到河塘边玩,不登高、爬树,不戏耍猫、狗。

6、教育学员之间不打架,友好相处,不说污秽言语,文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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