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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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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017-0003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从种植、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直至到人们的餐桌上,要经过很多道工序,在生产和加工的各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只有找出问题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更好地防范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当前情况看,农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来自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

(一)生产过程造成的质量问题

1. 农资质量问题和不当使用

(1)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近年来劣质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劣质农业生产资料坑农事件频频发生,不仅造成农产品减产甚至绝收,而且由于化肥、农药等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农产品质量严重下降。

(2)农业生产资料使用不当。农产品生产过程需要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必需生产资料,而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农产品化肥、农药残留超标或其他质量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化肥、农药残留可存续时间都比较长,不仅影响当季产品质量,还将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后续产品污染。

2. 生产环境被污染

农产品从种植到收获需要经过自然生长过程,其赖以生存的大环境由土壤、水和气候等要素构成。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采掘业的飞速发展,再加上农业生产过程自身形成的化肥、农药残留污染,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比如2010年海南水胺硫磷污染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灌溉用水。

3. 自然灾害的影响

农业是与自然气象条件高度相关的产业,农业生产过程就是与自然界博弈的过程。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对农业的破坏不仅影响产量,而且影响质量。

(二)加工过程产生的污染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人们消费食品的习惯逐渐由初级农产品为主向加工食品过渡,目前加工食品消费占食品消费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食品加工过程,因加工设备、加工工序与加工技术落后,不合理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色素等都将产生加工过程的污染,影响食品的质量,严重的形成有毒食品。

(三)流通过程污染

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餐桌需要经过收获、包装、储存与运输等多道工序,在这过程中,由于收获时间掌握不好与遭遇不好天气,或使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或储藏不当,或不合理的装运等等,也会造成产品腐烂变质或被污染或造成破损等产品质量问题。

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属于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很难形成综合协调的管理制度。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分解在农业、粮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商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各监管部门之间往往因缺乏协调难以做到密切配合,使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监管职权划分不明确。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导致地区与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监管就难以完全到位,导致纵横监管效率都不高,甚至失灵。

(二)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难度大

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包括生产(种植和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但目前我国对农产品还没有建立起像工业品那样严格的生产、加工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而且基于农产品生产的特性,就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监管措施也很难做到对全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实行全面监控。

(三)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

我国虽已颁布实施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并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但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和执法不严,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频频亮红灯。最近出现“速成鸡”事件说明了我国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存在监控不力等严重问题。

(四)监管技术落后,监管费用不足

我国对农产品监管主要靠乡镇一级监管机构,而乡镇一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和手段都比较落后,乡镇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设备和技术就很难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方面,目前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还没有全面覆盖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完善,很多地方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无法得到支持。总之,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都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需要。

(五)农业生产水平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整体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主要在于:(1)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绝大多数农民缺乏接受和使用现代先进产储运农业生产技术的文化素质和经济能力,产品技术含量低,难以达到较高质量标准,并且产品质量不稳定;(2)农业生产仍然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种植规模小、种植品种杂,防抗病虫害能力低,难以保证产品的高品质;(3)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和边远山区,农业生产仍然主要是靠天吃饭,防抗旱涝灾害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几年旱涝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

(六)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中国农业生产经营者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分散经营和小农意识等因素使大部分农民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只要产量不顾质量的思想很普遍。对于他们来说只要产量高品相好,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就行,容易忽视产品质量,尤其是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如果监管不能到位,产品质量更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广大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快速提高,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并没有达到工业品质量安全意识的高度。大多数消费者缺乏鉴别农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基本知识,难以形成通过消费者自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去倒逼和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

目前大多数农产品不可能像工业品那样出厂前都经过检验,并标明质量标签,而农产品的内在质量比如农药残留等又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凭肉眼和手感根本没有办法辨别,更没有能力去检验,而且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危害后果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时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损害累积才能显现出来,这种危害后果延期发生的特性,减弱了生产者的责任感和关注度,消费者也容易忽略。因此,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弦都难以绷紧。

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点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增收,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基于此,就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1.完善立法

各地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本地区的正确适用。

2.健全制度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流通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1)建立和健全监管制度。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安全制度以及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本地区的正确适用。

(2)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3)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推广服务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4)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系协作,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1.加强监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源头治理。针对农业生产资料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不当使用问题,各地要将源头治理作为重点。第一,要规范农资使用标准确保农资正确使用。不当使用农资是造成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要因素之一,规范农资使用就可以极大降低农产品被污染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品质。首先要明确规定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使用标准,适用对象,确保其恰当使用;其次,由于是许多农民因文化素质低等多种因素,根本不了解化肥农药等农资的正确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而不能正确使用农资。乡镇农业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培训的职责,加强正确使用农资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农民正确使用农资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农资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资安全使用制度,保证农资安全使用。第二,对违规使用禁用材料或药剂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第三,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保证农资质量。针对劣质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劣质等农资事件频发的状况,一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加强农资市场整治,促进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新好转;二要狠抓农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严防劣质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实行全程监控。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加强全程监控制度,实行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生产与流通全过程质量监控,要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使质量形成过程有据可查并接受监管。

(3)推行标准化生产。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与此同时,政府要鼓励发展优质农产品,通过政策扶持和支持优质农产品项目。

2.严格执法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加重处罚,极大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尤其是对恶意违法违规行为,有一件查处一件,一查到底,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严防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防灾抗灾体系

各种灾害是农产品质量降低的原因之一,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大,每年各地都将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对农产品质量影响很大。要避免或降低灾害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必须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程度建立和完善农业防灾体系:(1)加强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建设;(2)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标准粮田建设步伐,提高耕地的防汛抗旱能力;(3)加快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及乡镇农作物病虫监测点建设;(4)加强防灾减灾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处置突发重大农业灾害的能力;(5)深入开展农情调度,搞好抗灾救灾报灾工作;(6)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农作物新品种;(7)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技术方案,为有效地防灾、抗灾、灾后生产自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确保受灾不降低产品品质。

(四)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积极引导,加强其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促使其自觉提高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参考文献]

篇2

引一案例权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场购买手机,在商场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对一新款手机做促销活动,促销牌上明确写着:凡购买本款手机者均赠送手机电池一块,数量有限,赠完为止。李先生随即购买了此款手机,并获得了赠送的手机电池一块。商家签发了收款单据并开示了产品质量保证单,保质期为半年,但商家并未对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作出任何说明。之后,李先生在洽谈某项业务中,由于手机出现故障,其未能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其损失两万余元。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赠送的那块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在充电后使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没电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问题。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距李先生购买手机的时间仅为15天,李先生随即找到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要求其更换该赠送的手机电池并且赔偿其两万余元的损失。而商家以赠送的商品不予保证质量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随与该商场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损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发展非常之快,通讯设施花样繁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跟随科技的发展脚步,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社会,消费者纵有“火眼金睛”也难以辨别其真伪。人们在利用先进通讯设备从事某种社会事务时,就有可能因使用了伪劣的通讯设备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因“豆腐渣产品”而致人损害的例子很多,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特别的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转。消费者对销售者所谓的“买一赠一”活动应该擦亮眼睛,抵制诱惑,因为销售者赠送的商品大多带有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商品品质缺陷。

上述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商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样的权利?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的关系

赠送、赠与和搭售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等同关系,或者存在属种关系,即包含关系。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三者之间的关系:

1、首先我们来看赠送。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将某项财产或权利有偿或者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送有这几个特征:(1)赠送是为转移财产或权利。赠送的标的就是财产或权利利益,或者统称为应然良性利益。(2)赠送人对赠送的财产或权利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或是处分权。也就是说此种赠送行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3)由此形成的赠送合同为单务的(双务的)、有偿的(无偿的)合同。(4)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只有赠送人的赠送行为而没有受赠人的接受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赠送。

在现实生活中,赠送行为经常发生,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在法律事务中,因赠送行为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大致都是因为赠送而侵权或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的甚至触犯刑法而受到刑法的处罚。纵观而言,因赠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居多,这就涉及到民法之调整问题,显示出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特性。

2、其二,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行为构不成赠与,赠与不同于遗赠、捐赠,遗赠、捐赠只要有遗赠人、捐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赠与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实质就在于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的特征: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性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实际上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认为是实践合同。

(2)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或权利赠送他人,否则,其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产生侵权纠纷或由此而形成债务纠纷。赠与标的物不外乎是财产或权利。

3、我们再来看一下搭售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其他商品或增加某项服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搭售行为的行为特征:(1)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2)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3)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名曰“赠送”,这种赠品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购买具有搭售商品的目的不在于搭售的诱惑性,而是其确实需要此种商品,但是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说商家附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其欲出售的商品之中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鉴于销售者的行业优势,消费者有时别无选择,只能购买此家商品。况且这种行为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可能就是不正当竞争了,通过这种赠送活动扩大了自己的销售而限制了其他经营者,有违商业道德。搭售行为存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这种“便宜”而去购买。但是搭售的商品不排除存有质量问题,甚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伤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消费者应擦亮眼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通过对赠送、赠与和搭售的比较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赠送和赠与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共同点很多,但并不等同;而搭售基本上是一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交易双方本着公平、诚实、自愿的目的达成共识去交易,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是不合理了,也谈不上违法。

附赠商品的质量问题

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赠品之中并非必然没有假冒伪劣品,而相反,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很多商品生产商利用这个时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并把这些商品抛向社会,经营者以种种销售形式把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隐患,可以说像“蠹虫”一样,随时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危险和伤害。

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果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有的消费者往往会以为是赠品而忽视,而经营者则更会以“附赠品”为借口开脱责任。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见,只要是商品,并且在社会上流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得对其生产和出售的商品质量担保负责,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搪塞、逃避责任。

参看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本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除外)。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一定要把赠送、赠与和搭售行为区别开来,不可等同视之。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或财产权利进入到流通领域,其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因所有权的交换行为而可能产生侵权,从而可能形成因侵权之债权。法律意义上的债不同与一般社会生活中“欠债换钱”中的债,民法上债之关系的范围更远广。参看魏振瀛教授编著的《民法》一书债权编中关于债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1)德国民法第24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依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债之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法上称为债权。(2)由此可见,债即为一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当然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在受请求时应为一定给付,正好是债权或请求权的反面。

产品质量存有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包括产品本身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而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来说,他可能不知道其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但是销售者不能以“不知道”或以“主观善意”为由而拒绝受害人的索赔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过错的一方追偿。由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而产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侵权之债,三者之间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当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产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产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产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消费者不能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时而怠于管理,如果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侵权就可能产生债,而债的良好履行需要担保做保证。债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都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硬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

我国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问题做了硬性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还应该对消费者加以责任限制,而不能一味地去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对待其购买的产品应该尽善意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在明知产品存有缺陷时疏忽、懈怠管理,更不能采用传统的“以恶治恶”的方式来达到补偿其购买的产品缺陷问题以及因此所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而又合法的去解决问题,自力救济手段行不通时可以寻求社会救济手段的帮助,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某种合同的发生,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应该怎样合理地去对待它,切勿放任矛盾、激化矛盾。

结束语

当今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有经济的腾飞就有利益的崇拜,进而导致唯利益者的产生。唯利益者经常寄生在经济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面的行业优势,用花样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们往往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越法律之雷池。相对于唯利益者而言,消费者往往成为社会中的“弱者”,他们迫切需要一屡光明去看透经济中无尽的黑暗。法律为天下公平、正义之利器,不断完善的法律可以弥补经济的漏洞,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竖立诚实信用之屏障,谁违背诚实信用,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为人们谋福利,而恶性利益只会中饱私囊,损人利己,最终仍会伤及自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会遭受比赠品更大的损失。诚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赠品的管理,发现借赠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制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给唯利益者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赠品与搭售的界定、赠品的价值、赠品的质量保障等进行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持法律之剑,同商品假冒伪劣者做不屈不挠地斗争。唯有如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维持,市场经济之的车轮才能顺利运转。

本文的一个题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规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责任之时,也应该对消费者的责任加以规定,不能有所偏颇,以维持法律之公正。

参考资料:

[1] 史尚宽著:《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

[2]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篇3

1 分及介绍

暖手器产品可由外形分为硬壳暖手器和柔性暖手器,柔性暖手器按照其工作原理,可以分成3类,分别是电极式暖手器(图1)、电热管式暖手器(图2)、电加热丝式暖手器(图3),其中电热管式暖手器和电热丝式暖手器又因为其加热时液体不带电又被称为水电分离型暖手器。

单从外观来看,3个类型的柔性暖手器对普通消费者较难区分,为了避免购买禁止生产的电极式加热的暖手器产品,可以通过探摸内部结构方式。若摸到里面有一堆塑料线组成或是较大且封闭的U形或圆弧形的结构,应是电加热丝式暖手器或电热管式暖手器;如果感觉有两截细短的硬邦邦的圆柱体的简单结构,可以判断为电极式暖手器。柔性电极式暖手器的金属电极直接和电解液接触,时间长了通常会导致金属电极被锈蚀,电解液呈黄褐色。可以通过撬开排气孔取一点电解液观察加热液体方式判断。

2 不合格项目分析

2.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99―2009标准规定柔性或硬壳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上应标有“禁止在通电时使用”和“不得插入销钉”或“禁止覆盖”等安全警告用语。说明书上应按标准要求注明规定的安全警告用语。其图示符号高度、“重要说明”和安全警示用语内容字体的高度要符合标准要求。器具和说明书应有此类重要信息和说明,提供足够的警示信息及使用说明和方法,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户能够更加安全、便捷的使用和维护器具。缺失这些重要标志和警示说明或大小尺寸不合格未能引起消费者警示,使之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器具,严重时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2.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及时使用排气口排气减压可以避免暖手器膨胀爆裂事故,但如果排气口本身结构不牢固,甚至未能通过GB4706.1-2005 22.11条款测试(图4),可认定该排气装置为可拆卸部件,在第8章测试时或在内部压力过大时,排气装置需取下或脱落。高温液体通过排气装置流出,因为电极式暖手器加热时内部导电性液体直接与电极接触为带电状态,很容易发生触电及烫伤的事故。

2.3 输入功率和电流

非电极加热暖手器不会随时间变化功率产生变化,过大的实际功率或电流与标称额定功率或电流的正负偏差仍会对实际使用造成影响,误导消费者,甚至在使用中出现安全事故。

2.4 结构

(1)电极式加热。电极式暖手宝在加热过程中会使导电性液体产生化学作用而改变其导电性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电极锈蚀溶解至液体内,导电性液体的电阻会减小而导致加热功率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极式暖手器随着功率增大同时会产生的过量气体,暖手器膨胀,但液体温度尚未达到温控器断路温度,导致暖手器持续工作直至爆裂。

(2)无防过压保护装置。一段时间使用后电加热丝和电热管加热的柔性暖手器产品也存在液体被反复加热,会出现膨胀的现象。如果此时没有及时排气,温控器又发生故障导致持续加热就会出现柔性暖手器因内部产生的过量气体导致压力过大而漏液,破裂甚至爆裂,从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目前市售较多的是通过微动开关供电支架方式防爆,在柔性暖手器温控器失灵,袋续膨胀至供电支架上臂抬高,压住开关,切断电源。还有少数企业采用了内置磁控开关的方式设计气压防爆保护装置,袋体膨胀拉伸内置的磁控拉杆,至磁控开关断开,以更集成化的方式实现防爆目的。

2.5 元件

标准GB 4706.99-2009 24.101条规定柔性暖手器,至少应有一个非自复热断路器。其目的是防止柔性暖手器在其温控器在发生故障后仍持续加热至水温过高膨胀导致爆裂。柔性暖手器产品在正常工作的温控器之外需至少还要有两重保护,一般由结构章节中提到的过压保护装置和在发生故障后防止内部液体温度过高的非自复位热断路器组成。缺少该热断路器或防过压保护装置会导致在温控器失效后,暖手器无保护措施,有安全隐患。

2.6 发热

标准第11章规定:电热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以1.15倍额定输入功率工作。暖手器表面温升不得超过75度。实测由于柔性暖手器拥有温控器,热断路器及防过压三重保护,又以液体或水为储热物质,正常情况不会出现表面温升过高的情况。但由于硬壳暖手宝是由陶瓷储热盘发热并由外侧的隔热棉材料保温,热传导速率较低,环境温度19℃,硬壳暖手器金属表面温度在内部温控器切断电源后仍持续上升约10分钟至最高100℃左右(图6)。如断电后立即使用,没有套上护套直接接触皮肤使用会导致低温烫伤。硬壳暖手器在使用中要注意加热过程中禁止覆盖,使用过程中需用护套防止烫伤。

这三种柔性暖手宝中,电极式暖手宝虽然价格便宜,但是非常不安全,已经被市场淘汰。另外两种暖手宝,电热丝式和电热管式暖手宝也被称作水电分离暖手器,相对来说是比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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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造成家具中甲醛释放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制作木家具的原材料――人造板材是E2级或劣质板材,而不符合E1级要求。按照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中规定:符合E1级标准的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等人造板材(下面统称为人造板材)可直接用于室内,符合E2级标准的人造板材:即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甲醛释放量≤30mg/100g, 细木工板、胶合板≤5.0mg/L的必须经过饰面处理以后才允许用于室内。

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家具作坊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E2级或劣质板材致使甲醛释放量超标。因为消费者用眼看、手摸了解的外观质量是无法辨别到甲醛是否超标,通过多年的质检经验我体会到,选择家具时把门、抽屉打开(封闭处都可以),用眼、鼻子感觉一下刺激、流眼泪、打喷嚏的甲醛必定超标至少3倍,就不要购买了。

二是生产企业使用劣质或超标的板材在生产工艺上达不到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即“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这是对人造板甲醛释放的一种阻止方法,把家具板件和部件的四边封闭严密,使人造板中的甲醛释放不出来,从而降低甲醛释放量,因此消费者可以在这个环节上掌握一些小窍门,选购家具时看看家具底部是否都进行了封边处理,如抽屉底、桌面的背面、侧立板的底边……等等,以此来判定家具制作工艺质量,从而推断产品整体质量。建议购买板式家具的消费者,如果发现产品没封边,尤其是隐蔽处能看到板材内部、立茬,就不要购买了,因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不封边的家具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没有合格的工艺,不可能有合格的质量。

二、全实木家具、实木贴面和假冒实木家具的鉴别

依据国家标准规定,实木类家具是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家具,或在此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这里标称的实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过第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而不是细木工板、胶合板,或目前较为流行的“条子板”。用“条子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等人造板材做芯板、表面贴齿接板木皮,假冒“实木家具”,坑害消费者的现象较为普遍, 消费者在选择实木家具时应在家具抽屉脸、门扇的边角处查看年轮线是否一致,在桌面、抽屉面处查看木材拼接线是否里外一致,以免买到表里不一的家具。

三、提醒消费者重视沙发内部的木料

在沙发内部使用回收旧家具、旧门窗、建筑工地木板、旧房坨、房檩、旧地板、旧纸盒包装箱等,并带着水泥、土、沙、灰、油漆等污渍,不刨削出新茬,不做清洁处理就用做沙发木框架的主要材料。只因有华丽的外表,只因购买者看不到内部用料,生产者就如此嚣张的使用回收垃圾,使沙发产品成了废物利用、房屋拆迁的附属产品。这种现象在办公沙发和中、低档沙发中普遍存在。有的沙发产品除外表包覆的面料是新材料外,其余都是回收的旧木板、旧泡沫、旧纸板制做而成,销售价为两、三千元一套。生产者的利润之高,可想而知。消费者怎样通过外表看到内部的真实质量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打开沙发座位的底布至隐蔽处,不要只看沙发预留的观察口,一般长700mm,这是企业为蒙骗消费者特意留下的,这个部位是往往都是干净的新木料,在观察口之外就截然不同了,尤其是在扶手、靠背内部就能看到真实的内部用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沙发时,不要只注意沙发外表的布料、款式,要更重视内部质量,不要花钱买垃圾沙发带回家污染我们的生活环境,影响身体健康。

四、床垫内部铺垫物增加了致病菌的检验

QB/T 1952.2-2011《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新标准增加了对床垫的甲醛、抑螨率以及致病菌的检验。因为在低档床垫的生产过程中,没有除尘、消毒、杀菌等工艺。有的企业把内部铺垫料毛毡、棕芯、泡沫混合堆放,车间内工人脚下踩的、地上扔的内部衬垫料沾满尘土和各种杂物,有些小企业把原材料放在室外敞篷库房里,风吹、日晒甚至雨淋,使原材料变色、发霉、污染严重。因此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定不要图便宜,要在正规的企业和商场购买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床垫产品,并索要质检报告,确保自己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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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渐渐意识到食品营养、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但是,近年来媒体所披露的食品中毒事件屡见不鲜。深入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微生物、化学性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影响。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农产品和食品原料品污染。三由于部分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落后、操作人员卫生意识差和卫生管理水平低,致使食品受到交叉污染而引发食物中毒。在大的社会环境中,个体企业难以对前两点加以控制,质量控制的重点放在第三个方面。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粉皮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问题并加以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中天粉皮厂产品质量管理问题

中天粉皮厂是一家集粉皮和粉条于一体的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粉皮加工,辅助业务是粉条加工。公司规模不大,40人左右,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该企业采用的是机械加工工艺流程。如图所示:

(一)粉皮的检验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质量要求做到每一箱、每一袋、甚至是每一张粉皮的都要通过安全检验,力求做到零缺陷。该厂由于人力和技术的局限对产品实行抽检,不能做到100%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对原辅料的检验有感官指标的和理化指标,感官指标主要包括:色泽、形态、手感、口感、杂质等。这些方面的检验主要依赖检验人的经验,人为影响因素较大。并且在对员工生产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上普及的力度不够。国家严格规定: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否则企业不能聘用。该公司30%的人员没有健康证,这对食品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对安全管理检验的力度不够大,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比如:该公司员工工资标准全部按照天数计算,这样就会出现工人“磨洋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下,阻碍生产的正常进行。通过实地考察,该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有两点需要改进:

1.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使工人的贡献大小与工资高低紧密挂钩。在生产中,许多工人认为自己劳动多,拿到的实际工资太少,同时还要制定出有科学依据的工人的合理工作量。劳资双方的密切合作。劳资双方进行密切合作,关键不在于制定什么制度和方法,而是要实行劳资双方在思想和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培养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进而建立全员注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从而可以实现双方“最大限度的富裕”。

2.企业如果在管理方法上科学规范,这样对企业以后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并且科学的管理方法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快企业的生产效率。

三、改善粉皮食品加工企业质量的对策

(一)企业制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只有安全的健康的食品才被广大消费者喜爱。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虽在初期看不到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能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利润,企业要立足长远发展必须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督的投资,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制度,是企业员工工作的指导,起到规范员工工作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保证。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在质量管理中必须制定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且必须落实到个人,质量问责到个人,制定奖罚措施。这样,才能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中保证每个人都有责任心。良好的制度是建立安全管理的基础,必不可少。

(三)加强员工培训

要提高产品竞争力,人才是关键,培训是方法。所以应大力发展质量管理教育,培养专业的质量管理人才,才能促进企业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监管。

(四)加强自查 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提高管理者的思想意识,改善厂房条件(符合标准的科学合理的布局,合乎卫生 要求的室内设施,如温度、通风、地面们窗等),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取代落后的人工操作,自觉运用过程方法和PDCA方法。

(五)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可能会对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要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给予相当的重视。预防首先要做到充分了解,分析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的所有隐患或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在后续的管理工作中,对这些分析、改进和发现的新问题隐患进行不断完善。事故处理工作要做好与消费者的协调工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容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所以企业应当做好对消费者的安抚工作。企业的冷淡态度和对消费者利益的忽视会导致危机的加重,所以,中小食品加工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将事件解决与无形之中,避免事件的扩大化,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磨灭的影响。

四、结束语

对于中小食品加工企业来说,食品安全监管虽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利润,但却是一项利国利民且有利于自身的措施,社会监督是约束,自身监督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中小企业应该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做良心企业。

参考文献:

[1]黄大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初探[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3)

[2]李新明,实验室质量管理及措施[M].地方病通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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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650-2014 《汽车制动鼓》、企业标准及产品加工图纸。

二、晋宁区汽车制动鼓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主要是:

一是发展资金短缺。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和整体经济形势下滑。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要求节能、高效、环保的形势下,企业面临较大的考验,2005年至今被强制关停约有40多家。小工厂生产的制动鼓,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汽车生产厂家和安全意识越来越强的驾驶员朋友的需求,出现产品积压,资金链断裂,企业经济效益越来越低,工人工资和福利越来越差,劳动积极性越来越难调动,形成恶性循环,致使不少生产厂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

二是企业小而分散。企业的规模和技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以说是两极分化。裕恒公司、安江云鼓公司的制动鼓生产工艺先进、装备优良,初步形成了具有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产品质量不断改进提高,产品以配套和销往省外为主。而多数小工厂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生产低,质量意识淡漠,工艺和管理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部分工序仍然依靠手工完成,效率低,能耗高,污染重,如多数企业使用回收原材料、机加工设备陈旧,无精加工中心等,造成较粗糙的加工能力过剩,精加工能力困难,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和集群效应。同时,设备陈旧落后、加工工艺落后、管理模式落后等原因导致小企业的成本增加,限制了对产品质量的管控;导致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不懂装懂,得过且过;对各类检查、抽查采取应付性的处理措施,等等。

三是创新能力低。多数以仿制为主,核心技术主要来自主机厂的大企业,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很差。多数企业无标准图纸,尺寸标注随意性大,随意扩大公差范围。

四是铸造装备、技术、工艺及检测手段和国内先进省份比差距很大。不少工厂连最基本的化验室都没有,更谈不上炉前测验、机械性能的检测了。裕恒公司、安江云鼓公司虽然有较先进的装备,但由于缺少管理和技术人员,没有发挥最佳的作用。

五是优质铸造生铁匮乏。长期以来,铸造企业用的优质铸造生铁,大都是从省外直接采购,但在质量和交货期方面时有脱节和供需不畅的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铸造业的发展。我省生铁生产主要集中在通海县,其生铁质量不稳,有害元素含量高,且价格也高。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低的优势不但消失殆尽,反而比多数省外高。

六是|量控制差距大。在制动鼓的综合质量上,如尺寸精度比发达省低,表面粗糙度不高。

七是产业链条短,集中度低,增长方式粗放落后,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偏少。这些矛盾和问题制约制动鼓企业的做大,影响晋宁区制造业的发展水平。晋宁铸造协会曾商议联合发展,因政策、观念、资金等原因而流产。由于多数仍处于家庭管理模式的小作坊工厂,规模不大,它们没有实力来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和引进技术人才。

八是产品以国内市场为主。出口量约占总产量的5-10%,仅向缅甸、越南、老挝等周边国家出口。

九是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制动鼓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如科研、培训、信息等)还没有建立,多数企业的技术队伍流动性大,技术骨干及技术工人稳定性差。工人基本素质较差,没有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很难适应快速发展和制动鼓生产技术的需要。

十是质量监督检查频率较低、不到位。违法成本低,致使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去年下半年,省政府已经出台文件,对区域整治产品,每年允许监督抽查2次)。

总之,造成产品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重视不够、资金有限等。

三、提升云南制动鼓产品质量,服务云南经济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

目前,企业质量意识不强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让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树立品牌的前提,是企业效益的源泉,是市场营销的后盾,高质量并不意味着高成本,质量给商业利益带来的好处是额外的,质量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应是巨大的”等观念,明白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此,一是要加强质量观培训、学习、参观,加强标准宣贯。二是要帮助生产企业找准问题。对照以上汽车制动鼓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查找本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由简到难、由表及里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三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整改方案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总结公示落实情况,努力实现在整改中提高质量信心,增强质量意识。四是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生产企业签订质量诚信公约,制订履约奖惩办法,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引导企业实现行业自律。

(二)加强融资租赁服务、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加大财税支持

由银行牵头设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拓展铸造融资租赁业务,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对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施技改或引进装备的给予补助。

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区政府设立一定的装备贷款风险资金池,为铸造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对为铸造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并给予资金奖励。

(三)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转变现有铸造企业的经营模式,不断建立和完善产业链条,并评估开发现有企业的铸造升值潜力,重点扶持有实力的铸造企业,舍弃落后的铸造产能,加快铸造产业集群化建设。建成铸铁生产、铸造生产、精加工、配套服务链,扩大生产能力,形成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关闭、强停一批耗能大、污染严重、质量差、产品重叠的小工厂。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必须有强大的政策力度。只有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结构上下工夫,才能形成以产业化为重点的经济规模。

建设小高炉专业生产优质铸造生铁基地,成立铸造生铁集散配给中心,解决铸造“口粮”问题。

(四)强化政策支持

落实稳定工业增长、简化工业厂房办证、企业增产增效用电奖励、加强企业融资服务等一系列惠企措施,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机制,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推动了产业稳步增长和加快转型。

(五)强化人才支撑

一是加快紧缺人才培养。实施铸造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铸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支持铸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二是对引进高层次的人才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三是为借他山之经,促转变、图发展,组团考察,学习先进理念、管理经验以及技术水平,查找自身差距和确定努力方向。四是各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能,组织企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技术等内容的宣贯和培训。五是建立人才库。为企业推荐人才;举办培训班为企业培养各种短缺的、急需的人才。六是承担重大科研、设计、攻关项目,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技术及人才力量为企业服务。

(六)组织有关专家,服务帮助企业

组织铸造专家,对铸造企业实施技术提升诊断工作,提出技术提升及发展建议,解决辅导企业提出的技术及质量需求。一是成立铸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二是将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存在困难进行汇总和分类。三是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由各相关部门联络有关专家,确定帮扶企业名单和具体时间,组织有关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要求,让企业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提升自己产品质量。

(七)建立统一信息收发机构

充分利用国家铸造服务网,及时获取大量铸造信息(求购、采购、人才技术、原材料、设备、f作等信息)向全区铸造企业,灵通耳目,促进发展。

(八)开展绿色铸造技术,提高清洁化生产水平

绿色铸造,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是时代要求,也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环保、节能和高效”上狠下工夫。铸造企业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重视铸造的清洁化生产,通过行业结构调整、关停污染严重的铸造厂点,积极推广铸造环保新技术、新材料和装备,实现节能高效生产。

(九)采用先进铸造技术与装备,提升铸件品质

企业应根据产品品质要求,采用适合企业条件的先进、成熟、适用的工艺技术与装备。要通过优化铸造生产技术结构,不断提高铸件产品档次和品质。企业在加快生产管理的同时,要加强产品品质管理,强化品质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品质保证体系、完善检测手段、及时修订企业产品品质标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受政府委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等。同时,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结果。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十一)加快地方标准DB53/T650-2014《汽车制动鼓》的宣贯和实施。及时让制动鼓生产企业知晓我省的制动鼓地方标准的基本内容并用此标准指导他们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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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控制、生产范围的管理等行政干预,行使政府法令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自从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来,各级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用上放心产品保驾护航。各类消费者维权投诉表明,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能够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正当利益不受损害,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通过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水平,这也是各地区经济能够良性发展的必然条件。

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法律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规避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另外,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例如,《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它们已经制定近20年,许多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加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许多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规章制度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监督企业产品质量的主要力量,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决定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并对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负责。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设备落后,检验人员专业性不够强,质量检验能力较低。部分地区的质量检验机构不能进行企业所需要的项目检测。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同时,也不利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表面看很完善,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标准老化问题;标准体系问题;以及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等问题。制度和标准的缺陷,使得监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管职责,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沿用本行业自己的标准组织生产,而并不执行国家标准。另外,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执行的标准,许多企业从节约成本角度出发,并不按照推荐标准执行,这就造成优劣产品混杂在一起,在市场上竞争,消费者并不能有效区分哪些是优质产品,哪些是劣质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四)产品质量检查及处理处罚方法不合理。由于地区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费用的缺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以简单抽样的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多数情况下实行以罚代管的监督的方式。这样做只能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做出处理,对于存在问题而没有被发现的产品则无法进行处理。另外,在处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也只是简单的处罚一下生产企业,并不能对这些企业有震慑作用。这种现象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和问题产品流向消费者市场提供了渠道。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很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然而改变现状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还应该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用法律法规的有力有效措施,遏制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完善的商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规范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建立高效优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是我国商品质量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基层质量检验机构的资金投入力度,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购进较先进的检测仪器,满足目前产品检测市场对精密检验仪器的需求。同时对产品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产品检测任务。软硬件条件的加强,高效优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建立,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如何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机制,采用科学的检验监督方法,整合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职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垂直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监管范围,避免权责不明,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行政职能,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状况,应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追究制度,重点应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亡羊补牢。(四)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来说,最主要的是进行抽查制度。对产品进行抽样,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环节。产品抽样的代表性、数量和地点直接关系着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公正性及客观性。为此,就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抽查制度,实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及合理性。只有抽检程序和方式方法的科学、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为了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建议在产品抽样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抽查检验产品质量时,实行倒查制和对比制。使抽检工作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类产品的质量状况,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高效监督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必将呈现出各种各样新的问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人们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职能,但它不仅仅只是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政府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谋福利,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作者:商广韬 单位:吉林省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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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日益严重,相继出现了多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比如2008年的奶粉内添加“三聚氰胺”事件等,因其涉及范围很广,受害者众多,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严重破坏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因此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我国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in China, the quality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get widespread attention by everyone. Especially since the 1980s, the quality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many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accidents have appeared. For example, in 2008, the incident of adding "melamine" to milk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at home and abroad, serious damaged the image of China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or the wide range and numerous victims. So, it is an urgent affair to ensur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or China′s related departments.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策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s;quality and safety;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163-02

作者简介:张鑫(1986-),男,江苏丹阳人,初级职称,研究方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0 引言

所谓“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它是整个人类生存的基础,必须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但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化学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如此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同时还能有效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农产品污染问题:

第一,化肥、农药等残留污染问题。在过去五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农业取得了飞速发展,随之增加的还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且由于很多客观原因的限制,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农药很多都是属于有毒有机物,甚至有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长此以往下去必将危害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化学添加剂超标问题。我国化学添加剂超标问题突出表现在不少菜农为了争取果菜早上市大量使用催生剂和激素,不仅造成农产品的口感很差,更严重的是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此外,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存在加工时使用国家禁止的添加剂的行为,对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第三,重金属超标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农产品受到污染的概率也比过去大大增加了,重金属超标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也可能会造成慢性健康危害,其中急性中毒主要是铅、砷等有害物质污染造成的,慢性健康危害主要是少量化学污染长期通过食物进入人体造成的。

2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1.1 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

第一,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首先农业生产者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和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只有从心理上接受和采纳农业标准化意识,才能付诸于行动,有效地提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第二,完善农业标准化机构。从根本上真正意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之后,应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逐渐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管机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同时还应该给相关部门增加经费,使其有能力组建优秀的团队,配齐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设备,真正地促进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三,加强领导,建立农业标准化责任制。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农业标准化的各个环节,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四,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强化有关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经济全球化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农业也应与时俱进,积极与国际接轨,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不断强化有关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

2.1.2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可否认我国的相关检测体系总体水平还很低,现阶段还主要是以终端产品的目的性监测为主,甚至有的农产品未经检测就已经上市了,面对上述诸多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当务之急,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扩大相关投资,保证相关部门具有足够的资金正常运行;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每个在职人员都有足够的能力胜任自身的岗位;三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尽量加大检测频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

2.1.3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有时在具体的农产品质量案例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些农产品已经发现了质量问题,但是由于无法获悉农产品的来源,尽管可能伤害到了某一些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只能不了了之,无法追究责任,也无法追回该批次的产品,后果严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至关重要,通过实行严格的户籍编码制度,一户一码,编码详细记录了农产品的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2.1.4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体系

农产品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商品,必须在一定的周期内将其卖出去,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体系,同时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长此以往下去,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农户收入,更有利于农产品的品牌化经营。

2.1.5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环境也越来越污染,农业生产中正应用着越来越多的农药、添加剂等,这已经成为了当代农业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此景,我国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只有先对可能出现的农业风险进行一个评估,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进而实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1.6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

一方面严格投入品登记管理。对农药、兽药、肥料等投入品,国家实行审定登记制度。只有严格经过国家审查试验、评估分析并取得批准文书后,才能生产经营,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对限用投入品当前管制措施主要是实名制购买和建立销售台账实行追溯管理。销售台账必须详细记录购买者姓名、住址、用途等事项并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使用任何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格依照相关的规范标准使用投入品,禁止超量使用。

2.1.7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产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产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防御能力,主要包括食物环境质量监测、农业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等。

2.2 改革并完善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制和机制

2.2.1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示范;第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的培养力度;第三,加强领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第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基金;第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2.2.2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经营主体

相关生产和经营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自身的责任范围内坚持拒绝和禁止农产品违禁品进入市场,一旦发现违法生产和经营主体,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严格依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处罚,不能徇私舞弊,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真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2.3 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要从根本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对农产品实现全过程监管,即实现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对农业人员进行农技培训,加强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农业技能,使其真正的意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具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二是相关检测部门应认真负责,组建专门的团队负责监测农产品质量,不定期的对农产品进行检测,不能徇私舞弊,不能知情不报,一旦发现违法生产和经营主体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三是监管人员要经常深入到生产者中间,多了解、多询问、多查阅有关生产记录或档案,发现违规生产,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置,必要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4 改革地方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制和机制

第一,立法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利。第二,整合区域监管,发挥监管合力。若监管资源有限,为实现资源利用的价值最大化,应整合城乡监管,通过发展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在农村形成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可以在深层次上整合城乡监管。第三,协调部门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实现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协调监管,只有各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合作,才能有效降低监管成本。

3 应用效果

湖南省祁阳县各级农业部门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落实上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诸多对策,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革并完善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制和机制,有效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多年来祁阳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总体稳定在96%以上,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 结论

通过落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多项措施,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重金属超标、化学添加剂超标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全民性问题,凭企业或个人的力量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依靠政府强有力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提高民众认识,整合全社会的可用力量,共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罗学超,李杰,郭振华,龚金龙,周小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因探析[J].农业与技术,2008.

[2]梁秀福.为南南合作争光 让中国技术出彩——记丹江口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曾凡成赴塞内加尔开展南南合作水稻技术援助的事迹[J].基层农技推广,2014.

[3]邹积慧.浅谈强化黑龙江垦区农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问题[J].农场经济管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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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国内外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也多有论及,但专门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文章尚不多见。本文就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对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一、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汇总显示,2009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中涉及质量问题的达375226件,占58.9%。就近几年的质量问题始终占到大约60%或以上份额。当前,我国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固然有不少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的。但更为普遍的则是缺乏科学的、严格的、合乎实际而又有效的监督所造成的。

(一)产品质量监管立法存在缺陷

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产品质量的关注,努力从多方面来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管条文的律法有《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我国一些现有的法律已经滞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很多的法律都有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也很难的到妥善的解决,法律的实际效果也变得微乎其微。

执法不严也是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一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规范的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不够,也导致法律的威严大大降低。就我国现有的执法模式,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往往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而且当这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后,国家缺乏相应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来弥补国家前期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不足,无法减少低劣产品带来的大规模的伤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一种默许,危害十分严重。

(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合格

我国产品质量标准存在严重的问题,标准的滞后是其重要方面。标准滞后使得一些产品质量标准不能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出现一些产品无标所依或依不符标的状况,全社会的标准意识薄弱。我国现有的标准规范很少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很多的国家标准都低于国际标准,这也增加了不合格产品的比例。

我国产品质量标准存在的另一重要问题就是标准体系的不完善。以制定主体来划分标准的话我国的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大类。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行业实行分部门管理,导致一些部门管理的企业一直在沿用本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未执行国家标准,这样便经常出现同一产品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产品质量水平与市场需求脱节。

(三)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堵塞

就我国目前而言,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信息不能充分的获取,造成消费者在产品选择上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也让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我国现阶段在产品质量的信息传递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1)消费者缺少了解产品质量信息的有效管道。(2)质量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不畅。信息传递机制健全与否对于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且能够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提供线索,提高劣质产品的发现概率,也能有效打击制假售劣者,有力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产品质量鉴定存在问题

首先体现在从事产品质检工作人员的安排上。不具备参加质检工作资格的人,给质量工作,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其次就是消费者鉴定难得问题。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他们有进行产品质检的想法,但由于检测的费用、技术或找不到相关的质检机构,因而很难通过质检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地方上对质量监管存在阻力

一些地方政府从为自己地方经济利益出发,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对政策进行新“解读”,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十分浓厚。一些部门和领导法制观念不强,严重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一些领导的产品质量意识薄弱,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注重快、注重效益,注重面子工程,但却忽视了产品的本质是质量。由于在意识上的缺乏,在行为上也导致产品质量监管组织不完善、措施上的不力。

二、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针对我国现有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从立法上解决产品质量相关概念上的不统一及法律规范的冲突、不衔接现象。清理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规章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管立法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整合,废除已有的无规范价值的规章制度,解决行政规章、地方产品质量监管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超越上位法的问题,疏通各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规范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管法制的统一,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对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对犯法者严惩不怠,要让未犯法者惧于法律的威严不敢犯,要让犯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不敢再犯。

(二)构建质量信息共享系统

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过程当中,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信息搜集与传递的职能,建立一个全国性信息平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监控和通报,以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交流的有效机制。

(三)完善产品监管制度

首先,要完善质量的抽查制度,实行分类抽查。一是总体质量的评价性抽查,二是开展季节性抽查,三是开展预警性抽查,四是开展跟踪性抽查,五是前瞻性抽查。通过不同目的的抽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的抽查。其次,提升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国家应该加大对质检机构的投入,培养骨干人才,为老百姓提供质检平台。

(四)强化国人的产品质量意识

国家、社会、企业、个人都需要加强产品质量意识。国家具备产品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力度;社会具备产品质量意识,做好产品质量监督者的角色;企业具备产品质量意识,诚信化经营才能持久发展;个人具备产品质量意识,拒绝假冒伪劣产品不给不良商家生存的机会。

结语:产品质量监管是一项长期又艰巨的任务,在新的历史转折时期尤其显得格外艰巨。尽管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不断的加大监管力度,推动企业的诚信经营,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一定会有所改善,产品质量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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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表明,未来国内市场竞争将主要是科技、质量、效率和效益的竞争。企业只有狠抓产品质量,走质量促效益促发展的道路,才能在市场具有竞争优势,才能使企业兴旺,从而不断发展和壮大。

质量指标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不断探索更为科学、准确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指标,不仅是正确反映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引导企业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更是我国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增长质量的需要。

一、质量及质量指数的基本理论

1.质量内涵的界定

近一个世纪来,人们对质量概念内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符合性质量观:评价质量是以符合技术规范和规格要求作为标准。质量管理大师菲利普.克劳士比的质量定义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指它们可以测定或已测定的特点符合规格标准。”与这种质量观念相适应的是,在产品生产阶段可以应用规格符合性来检验一个个的产品是否合格。这个定义是从生产者的角度出发,静态地反映产品的技术符合规定性、符合标准性,而忽视了顾客的需求和感受。

(2)适用性质量观:就是“适用性”,而不是规格符合性,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总是以到手的产品是否适用且其适用性是否持久为基础的。这样的质量观念跳出了生产制造的范畴,将质量的评判权交给了消费者,具有动态性,适应了时展的新潮流,是质量概念在认识上的一次飞跃。

(3)全面性质量观:在全面社会的推动下,企业中所有部门,所有组织,所有人员都以产品质量为核心,把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数量统计集合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以优质的工作最经济的办法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的全部活动。全面质量关注的焦点不再集中到产品或服务的本身,而是把质量视角扩展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产品质量不仅满足人们的需求,也有环保、节能、社会责任等要求。

本文研究的工业产品质量测评体系,其质量不仅仅是符合标准性质量,也要满足社会的需求,即适用性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到质量的经济性,即以最小的质量损失率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质量指数内涵的界定

(1)质量指数的含义

指数化研究是经济、管理问题研究的热点,将定性描述变为定量描述。其思路是将社会问题抽象为具体的数学模型,将指标分为几个维度,再用不同的分指标来描述维度。在次基础上,辅以合适的数学分析方法,得到具体的量化指标。然后,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得出相应的结论。

质量指数就是运用指数化形式描述描述和测量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水平,对产品与服务中所蕴含的质量特性及其变化进行准确的度量。

(2)质量指数的特点

工业产品质量指数具有的特点有:

(1)综合性。由于指数模型将质量指数分为几个维度,各维度又分别用几个质量指标来反映。因此,质量指数是各选取指标的综合反映,不仅有符合性质量,还有适用性质量,同时还考虑质量的经济性。

(2)代表性。质量指数的计算是按照抽样技术的要求,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企业、部分产品来反映当期的质量水平,在保证测算数据可信度的前提下有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3)科学性。该工业产品质量指数是在分析浙江质量指数的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现代质量理念的发展历程,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相关的质量指数模型,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方法,计算各指标的权重,得出质量指数,克服了简均算法的不足。

二、工业产品质量指数的建立

1.指标选取的原则

对评价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性:在设计工业产品质量指数评价指标体系时,应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使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在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上严谨、合理,紧扣评价对象的本质,具有针对性,使评价体系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2)系统性:由于指标体系是针对同一个评价对象进行度量的,这些指标之间是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的,每一个指标是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来评价总指标。

(3)实用性(或称为易操作性):评价是一项持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测评活动。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测评的指标体系应该具有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可比性:数据分析的目的是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比较,从比较中寻找差距,分析其原因。评价指标体系一定要具有通用可比性,适合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之间的比较,即是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

(5)导向性:评价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评出样本产品的名次及优劣程度,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方式,查找其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相应的手段解决问题,使其向正确的目标和方向发展。

2.测评指标的选取

结合前面所述,本文认为工业产品质量指数模型应该包含质量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外部性三个维度。

(1)质量符合性维度。质量符合性是指产品质量特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国家规定相符合的程度,反映产品固有的质量水平。质量符合性是判断产品质量的客观依据,是决定着产品能否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基本要素,是产品质量静态和客观的反映。

(2)质量适用性维度。质量适用性要求以顾客作为评判产品质量的主导因素,是顾客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感觉的好坏,反映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期望的满足程度,是产品质量主观性和动态性的反映。

(3)质量外部性维度。反映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体现产品质量外部性的影响,不仅包括产品召回、维修、赔偿等经济成本,还包括给消费者带来的心里影响、消费者投诉等社会成本。在产品质量分析,可以用“外部损失率”、“产品投诉率”等指标来反映质量外部性。

3.工业产品质量测评指标体系

结合上文所述,工业产品质量测评指标体系包括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和外部性质量三个维度,各维度又通过不同的指标来体现。测评体系如图所示。

工业产品质量指数指标体系(图表转下页)

对上述五个指标的解释、计算方法分别为:

第一,国内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是在合理的抽样规则的条件下,合格产品批次与作品能够批次之比。同样,出口商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出口商品实施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合格率为评估我国出口产品质量水平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二,顾客满意度。顾客满意是指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要求。顾客满意是现代质量概念的重要程度之一,着重强调了顾客是产品的使用者,是市场的主体,评价产品质量的好坏应该从顾客角度出发,这一点与感知质量的理念是一致的。

第三,质量损失率。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质量损失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就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企业总体的运营现状,企业内部的质量损失率是很难准确计算,因此采用产品指外部损失率来计算。

第四,产品投诉率。产品质量问题往往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抱怨。如最近发生的“达芬奇家具”事件,导致董事长召开新闻会,当场落泪,也使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三、 结论

为全面反映产品质量,有必要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质量指数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能够满足反映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满意性质量水平的要求。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个国家只有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才能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益和质量,才能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使从“制造大国”变成“制造强国”。

参考文献

[1]唐晓芬.顾客满意度测评[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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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充足的前期工作

在质检前期,前期工作就是指科学的选择抽样人员和准确地填写抽样依据。

1.抽样人员的选配

首先,从职业操守角度出发,抽样工作人员要有一个强大的责任心,同时还务必要知悉“抽样标准、抽样规定、抽样方法、抽样部位和抽样数量”等专业知识;此外,为了保证质检的准确性,有条件的质监部门,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开也是极为必要的。其次,为了保证由于抽样人员主观因素所造成的抽样失误(如:对速冻食品进行抽样时,应当就不同温度环境下的同类产品分别进行抽样,但是有的工作人员只在某一区域进行抽样,从而出现以“片面概全面”的问题),抽样人员至少要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工作人员(指:质检机构工作人员)。

2.抽样单的科学填写

首先,质检机构在抽样单的设计上,一定要涵盖被质检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等级、执行标准序列号、商标等产品信息,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其次,抽样单上还要备有填写被抽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以及抽样日期、地点和抽样数量等信息;最后,还要标注质检单位和被抽样单位的名称等信息(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盖章)。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接下来的后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填写抽样单时,字迹务必要做到工整、清晰。

(二)应用科学的抽样方法

1.灵活运用抽样方法

就现况而言,质检部门通常会使用“随机抽样法”对被检验产品进行抽样。而为了使所抽样的产品具有代表性,避免“片面性”状况的出现,在进行随机抽样时,不管抽样人员是使用“分散随机抽样法”,还是“单纯随机抽样法”,亦是“分层抽抽样法”,都必须在“随机抽样基本准则”(如:GB/T 10111-2008标准)的基础之上,做到每一个产品都有被抽到的“随机性”。比如说:在对同一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时,抽样员应当从展品区、仓库等不同环境中进行“并列式”的抽样。此外,为了做到抽样的随机性,在对生产企业不做任何告知(时间、地点)的情况下,“突击抽样”既能够有效地防控作假行为,更为提高抽样产品的客观和随机性提供了条件。

2.抽样数量要科学

总体而言,在抽样数量选择上要做到不少于相关标准。在具体的产品抽样过程中,为了做到检验样品具有普遍(指同一批次的产品)“说明性”,应当做到当检测出不合格的样品时,有备用样品进行二次检测。同时,还要避免抽样产品数量过多(尤其是食物、日用品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物力浪费。而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抽样员可以对被检测产品进行加倍采样,同时,为了产生不必要的浪费,可以将“备份”样品按照相关要求、封存于被检测单位中,以备不时之需。

二、应用科学的检验方法

从理论上讲,同一产品运用多种质检方法检验,其结果应当是几乎一致的。然而,以往经验结果却告诉我们:有时事实并非如此。探究原因,人的主观行为是主要诱因之一,此外,实验室的环境和实验员实验方法不当等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可见,以“科学”为指导的检验方法是提高产品质量检验准确度的另一个关键环节。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下所述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一)使用恰当的实验方法

拿花生油、橄榄油等食用油来说,当质检员在为它们进行质检实验时,主要使用“比重计法”、“液体比重天平法”和“比重瓶法”三种方法进行。从专业角度出发,“比重计法”只是大致测定一下比重,因此它常被用来指导生产工作;“液体比重天平法”具有简单、方便的操作特征,但是它只能用来进行产品的“分析检测”工作;“比重瓶法”准确度最高,但是它却操作费时费力,因而它常用来对产品进行等级评价或是对新产品投产前进行鉴定。通过对这些方法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每一种检测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势,而在对产品进行检测时,检验员应当根据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等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恰当、合适的检测方法。

(二)注意防控误差的产生

在以往的检查工作中,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当同一名检验员对同一产品进行反复检测是,检查结果却是不尽相同的。这个实例告诉我们:在检测过程中,“系统误差”、“过失误差”和“偶然误差”等误差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所谓系统误差,就是指“检测中有规律可循的误差”。它具体包括:“分析方法误差”、“实验仪器设备造成的误差”、“试剂误差”以及实验员的“操作误差”等。所谓“过失误差”,就是指检验人员不按照相关的规定、操作行为不正确(如:节省实验环节)或是马虎(如:读错砝码、加错实验试剂、计算错误等等)所造成的误差问题。而所谓“偶然误差”,就是指在质检试验中偶然出现的有规律可循的误差。

在具体的检测过程中,为了确保误差问题的出现,检验者首先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操作能力,即:根据检测目的选择恰当的仪器及试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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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农产品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出现了一些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中大量施用化肥,使得农产品中残留大量的化学物质,虽然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农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但是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这种普遍使用化学肥料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并以保障生产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化生产、检测产品等为重要管理手段,可见,积极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1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近几年,食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市场上出现的“红心蛋”、“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更为关注。据中国报告大厅的信息来看,2015年农业部已组织91家检测机构,开展了两个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从监测结果看总体合格率较高,其中蔬菜、茶叶、畜禽的检测合格率分别为95.2%、96.4%、99.4%,与前几年相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提高。而且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加大对农兽药使用及残留、违禁物质“瘦肉精”非法添加的监督力度,并将持续治理农产品经营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体系。

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化肥农药的滥用现象严重

据统计,在近几年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中的化学物质用量越来越多,销售的农药平均每年170万吨,而且一些农药多数是国家禁止使用的。这些农药化肥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过量使用农药不仅使农产品的口感不好,而且加大了药物的残留。农民为了节约劳动成本,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过量使用农药和化肥,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农产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目前,种植者、消费者的法律和责任意识仍然有待提高。尤其是生产者的安全意识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一些基层工作者认为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力度,会严重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因此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持消极的态度。此外,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生产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和规定。而且没有让生产者认识到对生产并销售劣质农产品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措施。

3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措施

3.1 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

为了防止残留农药和化肥导致农产品质量降低,要从生产者入手对农产品生长初期的质量进行监控。并且要及时解决农产品出现的问题,避免由于未及时解决导致大面积爆发,最后不得不使用大量的农药。同时生产者要加强农业种植技术,充分认识农产品在生长过程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保证农产品的绿色、健康。

3.2 加强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意识。为此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媒,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让生产者充分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并且要了解一旦触犯相关规定的不良后果。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步入正轨,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环保的农产品。

3.3 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农产品产销的监管力度

榱思哟笈┎品产销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优化农产品管理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要有风险意,制定相应的应急模式,完善监管系统。此外,相关部门应该发挥其优势,从监管人员入手,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综合素质,加大管理力度,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

4结语

近几年,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也逐渐提高。为此,国家建立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并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采取根本措施,以此杜绝滥用农药化肥等现象的发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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