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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F273.1;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3-0063-05
Abstract: To construct a team production model on collaborative R&D 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the paper investigates bilateral incentive and bargaining of collaborative R&D with risk aversion. It analyzes impact of efficiency of R&D,risk aversion and fluctuation of collaborative R&D output on the optimal linear sharing proportion.The optimal linear sharing ratio of one firm increases (decreases) in efficiency of R&D of its own (the other firm), and decreases (increases)in the risk aversion degree of its own (the other party). Furthermore, the changing direction of optimal linear sharing ratio, with variance of collaborative R&D output varying, depends on whether the product of one firms risk aversion coefficient and efficiency of R&D is bigger than that of the other firm. Finally, it discusses influence mechanism how the exogenous parameters, such as bargaining powers and risk preference of the R&D firms, efficiency of R&D, and stochastic factors and so on, affect the incentive contract and the output of collaborative R&D.
Key words: cooperative R&D; bilateral incentive contract; risk aversion; Nash bargaining
引言
合作研发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并实现优势互补[1],通过知识共享产生溢出效应[2,3]。尽管存在这些优点,但合作研发中以研发人员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经验等的投入难以观测和监督,易滋生道德风险[4,5]。不仅如此,合作研发中的参与双方均存在双边道德风险问题[6]。
一些学者试图借助激励机制来解决上述问题,他们探讨了合作研发的最优激励合同[7~10]。Bhattacharya等考察合作研发中的专利保护及授权许可机制,并刻画了专利许可的最优完全与不完全合同[4]。Wu等分析了制造商和供应商分别致力于核心部件和零配件研发活动下,最优线性分成契约与双方的研发投入以及产品质量的关系[11]。
上述文献假定参与一方拥有完全谈判能力。与之不同,Bhaskaran等在纳什谈判框架下分析了合作研发中的线性分享机制、投资分担机制和创新分享机制及一种机制优于其他机制的条件[12];赵丹和王宗军以及沈克慧等的分析表明许可方应根据自身不同的议价能力采用不同的许可方式[13,14];代建生和范波的研究表明:在线性分成合同下,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合作研发的生产技术特性所确定,与谈判能力无关[15]。
上述研究假定研发组织风险中性。当研发产出具有不确定性时,研发企业的参与努力受到风险偏好的影响,这又反过来影响最优激励合同。杨治和张俊的讨论表明方的利润分享比例与风险规避程度和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负相关[16];郭新燕和王勤指出盟主企业应针对具有不同风险态度的研发伙伴采取不同的激励政策[17]。前述研究假定研发项目的委托人并不参与具体的研发过程,因而可用经典的委托框架处理机制设计问题,这与合作双方均参与研发有所不同。但斌等讨论了研发外包双方均参与研况下,服务商的风险偏好与客户企业参与努力的关系[18];宋寒等指出折现系数影响关系契约的可实施性,且临界折现系数是服务商风险规避度和研发产出方差的减函数[19];Bhattacharya等研究了双重道德风险下研发外包的激励问题,其中客户企业风险中性而服务商风险厌恶,研究表明:借助重新谈判机制,系统的最优绩效能够实现[20]。
本文将在风险厌恶下考察研发双方都具有一定谈判能力的双边激励合同。文献[7]至文献[15]研究了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契约设计和谈判问题,区别是本文基于风险厌恶假设,而上述文献基于风险中性假设;本文与文献[16]至文献[20]都将讨论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对激励合同的影响;但文献[16]至文献[20]假定研发项目的委托人风险中性而研发项目的人风险厌恶,本文假定合作双方均风险厌恶;此外,这些文献在经典的模型框架下展开研究,他们假定合作一方拥有完全谈判能力,单方面提供激励合同,而本文假定激励合同通过谈判达成,并在团队生产理论框架下进行讨论;最后,尽管本文强调研发双方的合同通过谈判达成,并不允许合同生效后的重新谈判,而Bhattacharya等[20]关注于合同生效后的敲竹竿问题,合约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可通过重新谈判达成新的合同安排。
1 模型
简单起见,模型仅考察2个组织的合作研发,分别为组织1和组织2,组织i的研发努力用变量ei来表示,双方努力水平不可观察。研发总产出为Y,受研发投入和随机因素的共同影响,且有:
在L险中性假设下,文献[15]表明合作研发双方所得净收益之比等于谈判力因子之比,定理3是这一结论的推广,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将影响双方从合作中分享的收益,最终影响激励合同。
2.1 比较静态分析
定理4:在合作研发中,一方所得最优线性分享比例随自身风险厌恶程度的上升而减小,随对方风险厌恶程度的上升而增大。由式(7)得siri0。
根据文献[16],研发项目的人分享的线性分享比例随自身的风险厌恶程度的上升而下降,这与定理4的结论一致,但他们没有讨论研发项目委托人的风险厌恶对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
当双方均风险中性时,合作双方更关注期望收益的最大化而非产出波动的变化。
根据式(9),如果rj=0,则有sj=1,即风险中性的研发组织承担所有风险。如果组织i是盟主企业,它提供契约安排,组织j为研发伙伴企业,那么当组织风险中性时,最优线性分享比例为1,这与文献[13]及文献[17]的结论一致。特别地,根据定理1,风险中性的伙伴企业最优线性分享比例为1的结论依赖于盟主企业不参与研发生产的假设。在客户企业风险中性而研发外包服务商风险厌恶下,文献[20]提出一个能实现系统最优绩效的契约机制,在这一机制下,通过重新谈判,所有的风险性收益由风险中性的客户企业获取,而风险厌恶的服务商获得确定性收益。在文献[20]中,虽然客户企业参与研发生产,但他们假定研发生产分阶段进行,这不同于本文的合作研发。
Wu等在风险中性下考察了制造商和供应商分别进行核心部件和零配件研发活动下的最优线性分成契约,研究表明供应商的最优线性分配比例与制造商的研发成功系数负相关,与供应商的研发成功系数正相关[11]。尽管Wu等一文中的研发成功系数与本文的研发产出系数并不完全等同,但两者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研发成功系数反映的是研发努力对研发成功的贡献,而研发产出系数反映的是研发努力对研发产出的贡献。定理6对Wu等的研究有以下2个方向的拓展:第一,从风险中性扩展到风险厌恶;第二,不仅刻画了最优线性分配比例与研发产出系数的关系,还刻画了与研发成本系数的关系。
前文讨论表明hi可用于衡量研发组织i的研发效率,利用式(10)可得以下结论。
定理6一方所得最优线性分配比例随自身研发效率的上升而上升,随对方研发效率的上升而下降。
根据hi的定义,hi=a2ibi,组织i的研发效率可用研发产出和成本系数进行衡量,研发产出系数越大或者研发成本系数越小,研发效率越高。
2.2 影响机理分析
合作研发中的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产出系数、成本系数、产出波动方差和组织的风险偏好系数确定,组织的谈判能力本质上反映了合作双方在利益分配中的利益索取能力。由于谈判能力独立于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谈判能力的变动引起的双方分享收益的变动,可通过调整单边转移支付来完成。
研发效率反映的是研发生产中的技术特性。当合作一方的研发效率上升,可通过增大线性分享比例,加大激励强度来进行。利益分配结构的调整,引致研发投入水平的调整,将改善整个研发系统的绩效。
组织的风险偏好通过影响双方的线性分享比例,进而影响研发生产活动。一方面,在合同给定前提下,当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发生变化时,研发组织的参与努力并不发生改变,可由式(6)看出这种情形下,研发的生产技术特性指标不变,研发系统的最优产出就不会改变;另一方面,研发组织从合作中分享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与产出相关的收益和单边转移支付。如果合同给定且研发系统的产出不变,研发组织从合作中分享的收益总量和结构就不会变化。当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发生改变时,研发组织对收益和风险的权衡发生了变化。如果系统追求的目标是使合作组织的福利状况实现帕累托最优,则需变更组织从合作中分配的收益,或者调整收益总量,或者调整收益结构,或者同时调整二者。比如,当某组织更加厌恶风险时,可调整线性分享比例来减少与产出相关的那部分收益,同时调整固定支付增大对该组织的单边转移支付,改善合作组织的福利状况。
成本和产出系数对线性分享比例和研发产出施加重要影响是自然的。产出波动的方差对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则是有条件的。从式(7)可知:当所有研发组织均风险中性时,si独立于σ2,即产出的波动对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需通过组织的风险偏好进行传递。当研发组织风险厌恶时,产出波动的变化增大了所有组织的风险,因为所有组织的收益构成中都包括了与产出相关的收益(定理4)。因此,当产出的波动程度变化时,为了研发组织的福利状况实现帕累托改善,有必要调整双方的收益总量及结构。特别地,根据推论1,当研发双方均风险中性时,产出的波动不影响最优线性分享比例。即使研发双方都严格风险厌恶,只要满足条件rihi=rjhj,产出的波动也不会影响最优线性分享比例。
随机因素从2个方面对研发产出施加影响,一是直接效应,即在研发活动的生产技术特性指标和研发组织的参与努力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形下,研发活动的最终产出受制于随机因素的具体实现;二是则更加隐蔽,本文称之为间接效应,当随机因素本身的改变致使研发产出的波动发生变化时,最优线性分享比例需要随之调整,从而改变研发组织的研发努力,进而影响研发的最终产出。
3 结语
合作研发双方均存在道德风险,因而需要对双方均予以激励。在双方都具有一定谈判能力的情形下,激励合同需由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合作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将影响行为决策,由此对最优激励合同施加重要影响。
当合作研发采取线性激励合同进行利益分配时,研发组织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固定收益(确定性收益);二是与产出相关的收益(风险性收益)。当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发生相对变动,即使在双方收益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收益结构,也能改善合作组织总体的福利状况。因此,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将影响激励合同的最优分成比例。
在线性激励合同下,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合作研发中的生产技术特性、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以及研发产出的波动等因素共同确定,与研发双方的相对谈判能力无关。当合作一方更加厌恶风险时,应适当调减分成比例来减少风险性收益。产出波动的大小对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依赖组织的风险厌恶程度与研发效率乘积的相对大小;特别地,当合作研发组织均风险中性时,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独立于产出波动大小的变化。无论研发组织风险厌恶与否,当参与一方研发效率上升时,应通过调增其线性分享比例来适当加大对其激励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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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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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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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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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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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在 的,经营范围为 的公司,双方均具备研发 项目的能力。为共同完成 项目的技术开发,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开发项目名称:
二、合作开发要求:(视具体情况列明)
1、 开发目的
2、 使用范围及方式
3、 合作开发的内容、形式、标准
4、 合作开发研究的地点、地域
5、 合作开发的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作开发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开发项目完成止,预计完成期限为 年 月 日。
6、 合作开发的完成
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报告等技术文件;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等)。
三、合作开发的投资:
投资总额为:
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 %;乙方占 %。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双方投资的时间为:
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内共同设立账户,用于投资资金的管理。非经双方共同以书面确认,任何乙方不得支取该投资资金。
四、甲方主要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2、 提供场地、人员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完成 的研发工作
4、 就取得完全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向乙方支付补偿。
五、乙方主要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2、 提供场地、人员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完成 的研发工作
六、工作配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有义务对本合作开发项目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非经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开发项目的任何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八、风险承担:
1、因作为本合作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获知该情况的,应当告知另一方。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结算。
2、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合作开发项目部分失败或全部失败的,对于该失败的部分,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确认该部分失败之日起十日内就失败部分进行结算。
任何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3、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结算。
九、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
1、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免费取得该专利的实施许可。
2、 甲方应当就取得完全的专利权于双方确定完成开发工作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元(或采取其他补偿办法)。
3、 技术开发的成果中属于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该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利益的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得使用或转让该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 就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利益权的取得,甲方应于双方确定完成开发工作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元(或采取其他补偿办法)。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开发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3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合作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给付违约金以外,对另一方的损失应据实予以赔偿。
4、甲方未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的,每延迟给付一日,甲方按延迟给付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擅自使用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赔偿甲方 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就甲方全部损失据实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合同附件及合同效力:
1、本合作开发项目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区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篇3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它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简单来说,就是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受到限制的。
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应当公平合理,兼顾双方的利益。在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三点:1.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如果涉及第三方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而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2.该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和自愿原则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标准。3.公平是在签定和履行合同的时候而言,不包括合同执行完毕。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应该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含义是:1.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它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靠自己劳动、资产、智慧去牟利。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它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损人利己。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它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是给法官的空白授权书,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君临民法的其他原则,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誉为“帝王条款”。
五、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说,即时情节的合同大多数都采用口头形式,比如我们到商店买东西。二者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合同的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它包括默认形式、推定形式等。如《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比如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该合同成立。再比如房屋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出租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延长租期的新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民法上的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即内心意思表露于外。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是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区别在于,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只要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自己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是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要约往往明确具体,一般指明自己要受到该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然。市场上的叫卖、商品的标价签可能就是一种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比如某服装厂向某商场推销一批服装,每件价格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商场表示,如果价格降至每件100元,可要200件。服装厂同意供货数量增至200件,但要求每件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商场表示同意。在该合同中,每件价格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是要约,价格每件100元,可要200件是新要约,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是又一新要约,商场表示同意即是对这一要约的承诺。
(三)合同的成立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3.这是对《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的变通性规定,对一些有欠缺的合同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成立,这对于保护善意当事人制裁恶意当事人有巨大的作用。
六、无效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具备合同有效的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人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假借合同进行走私。
篇4
密级
集团公司 2018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课题合同
课 题 名 称:
承 担 单 位:
课题负责人 :
起 止 年 限: 2018年 月 至 年 月
填 写 说 明
1. 1、本合同由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甲方为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
2.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课题负责人一份;
3. 3、合同采用A4纸打印上报,填写内容采用小4号宋体。
4. 4、合同编号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合同号为准。
5. 5、合同密级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建议,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审定。
一、国内外现状及简要说明
我国幅员辽阔,有70%的国土面积为山区,地质条件十分复杂,是世界上喀斯特地貌分布面积最广的国家之一。我国境内可溶岩分布面积达3400000km2,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3。其中,裸露于地表的碳酸盐岩面积为910000km2,接近我国国土面积的1/lO。如此广阔的岩溶面积,严重影响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喀斯特地貌不良地质条件给隧道的施工和运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喀斯特地貌岩溶隧道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的前苏联,当时召开了第一届全苏喀斯特会议,此会议由舍维亚科夫院士发起。在70年代,德国也首次举行了主题为“与可溶岩有关的工程地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
当前岩溶隧道施工技术在溶洞施工处治工艺和施工方法的研究方面比较丰富。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喀斯特地貌高速铁路隧道系统研究还不足够,距解决隧道施工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尚有差距。
二、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研究方法
1、 复杂艰险重山区大临便道施工(1)研究内容
在复杂艰险重山区进行大临便道建设,不仅要面临喀斯特地貌重山区带来的多种建设难题,还要在规划选线之初将所有自然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尽可能规避自然灾害对基础设施的负面影响,如暴雨、飓风、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施工难度有多高,可想而知。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①施工便道规划选线
施工便道规划选线应在充分调查工程所在地自然环境、地质状况、社会风俗、既有房屋利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要求等进行规划选线,确定施工便道标准。
②施工便道安全风险预控
施工便道无论在施工期还是运营期都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根据现场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
2、加工场智能建造(1)研究内容
加工场使用大量的智能机械达到高度的自动化加工,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使整个工艺的加工流程稳定,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标准。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设备选型根据工程规模及加工场至各工点运距主要设备配置按照专业化、自动化流水作业配置。
主要设备包括双柱卧式金属带锯床、小导管箭头成型机、多功能联合冲剪机、数控弯拱机、数控龙门式等离子切割机、智能钢筋弯箍机器人、8字筋对焊机、8字筋液压成型机、数控小导管打孔机、智能钢筋焊网机、数控全自动调直切断机等。通过智能机械生产,对比传统加工方法,研究其经济价值。
3、拌和站管理系统(1)研究内容
拌和站是现场施工最重要的基础保证,通过拌和站管理系统达到“提高效率、节省成本、保障安全、轻松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目标,减轻各个岗位人员的负荷,减少各种错误率,提升生产效率。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根据工程规模,合理配置拌和站管理系统中生产管理、实验室管理、原材料管理、设备监控、手机APP等各功能模块,对接拌和站厂家的工控系统,保证数据准确,传输稳定,流程化管理,图形化操作。
4、信息化系统(1)研究内容
依托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及时沟通、管理模式及业务流程的优化,达到优化管理过程,提升高速铁路建造品质的目的。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根据工程规模,合理配置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各模块的应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各种数据的自动抓取、自动分析、自动形成各种直观的图形化报表,便于各方了解项目有关信息,第一有利于提升工作速度,第二有利于提升管理质量。让工程的透明度提升,使大家可以更准确、深入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利用共享的信息平台为有效的建设项目管理提供了基础数据信息。
主要使用模块有资料管理系统、劳务工管理系统、基于BIM技术的征拆进度现场管理系统、施工日志(包含检验批)系统、沉降观测系统、超前地质预报系统、围岩量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桩基检测系统、物资设备系统、验工计价系统等。
5、岩溶隧道体外排水系统(1)研究内容
隧道围岩范围内岩溶水的存在使得隧道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围岩强度降低,渗透水压力增加;而岩溶水的渗透、结晶问题将导致隧道运营病害,同时又具有侵蚀性,对隧道结构、防排水工程等的侵蚀作用不可忽视。所以隧道排水非常重要,本研究就是为了研究岩溶隧道的体外排水系统,减少水害。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配合中铁二院对复杂岩溶新型衬砌结构体系研究的科研成果,隧道排水采用双侧沟+中心水沟排水;拱墙衬砌背后设φ50环向盲管,两侧边墙角附近铺设φ80纵向盲管,隧底设置φ50环向盲管,围岩集中出水点设置专管引排至中心水沟;侧沟壁与道床板间设纵向排水槽,排水槽与中心水沟间设置横向水沟;边墙设置泄水孔,孔径φ110;可溶岩地段中心水沟两侧交错设置竖向泄压孔,并设弯管引入中心水沟。仰拱及填充浇筑时预留φ110PVC管。
6、大型机械化配套施工(1)研究内容
目前,我国铁路隧道在建设配套技术水平、施工装备以及国产化还处于隧道施工机械化初期,该项主要为铁路隧道施工Ⅰ、Ⅱ级机械化配套方案的实施与优化,达到“自动化减人,机械化省人”的目的,同时,减少安全隐患,满足安全目标。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以开挖钻孔作业线(全电脑三臂凿岩台车)、加强支护作业线(多功能拱架安装台车)、喷混凝土作业线(湿喷机械手)、仰拱作业线(移动式仰拱栈桥、自行式弧形模板)、二次衬砌作业线(防水板铺挂台架、轻型二衬台车、蒸汽养护台架)、水沟电缆槽作业线(水沟电缆槽台车)6条生产作业线为主,对作业线所需工装、配套设备进行优化调整,形成铁路隧道施工Ⅰ、Ⅱ级机械化配套方案。
7、复杂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系统(1)研究内容
隧道超前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隧道开挖工作面前方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指导工程施工顺利进行;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和危害程度;为优化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为编制竣工文件提供地质依据。超前地质预报的要内容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地下水进行预测预报。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采用地质调查法、超前钻探法和物探法,做到地质调查与勘探相结合、物探与钻探相结合、长距离与短距离相结合、地面与地下相结合、超前导坑与主洞探测想结合,并对各种方法预报结果综合分析,相互验证,提高预报准确性。
8、艰险山区长大隧道精密控制网测量技术(1)研究内容
隧道工程测量是在隧道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营管理的各个阶段进行的测量。为保证隧道能按规定的精度正确贯通及相关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位置正确,从而要求:规划阶段,提供隧道选线用的地形图和地质填图所需的测绘资料;勘测设计阶段,在隧道沿线布测测图控制网,测绘带状地形图,实地进行隧道的洞口点、中线控制桩和中线转折点的测设,绘制隧道线路平面图、纵断面图、洞身工程地质横断面图、正洞口和辅助洞口的纵断面图等工程设计图;施工建造阶段,根据隧道施工要求的精度和施工顺序进行相应的测量,首先根据隧道线路的形状和主洞口、辅助洞口、转折点的位置进行洞外施工控制网和洞口控制网的布没及施测,再进行中线进洞关系的计算及测量,随隧道向前延伸而阶段性地将洞内基本控制网向前延伸,并不断进行施工控制导线的布测和中线的施工放样,指导并保证不同工作面之间以预定的精度贯通,贯通后进行实际贯通误差的测定和线路中线的调整,施工过程中进行隧道纵横断面测量和相关建筑物的放样,以及进行竣工测量;在施工建造和运营管理阶段,定期进行地表、隧道洞身各部位及其相关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位移观测。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①隧道平面控制测量应结合隧道长度、平面形状、辅助坑道位置以及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和环境条件等,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形网测量及其综合测量方法。
②隧道高程控制测量采用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③隧道变形测量在隧道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变形观测期不少于3个月。
④运营及养护维修阶段,对各级控制网的复测、构筑物变形监测、区域沉降地段变形监测、轨道几何状态检测等。
9、复杂岩溶隧道综合施工技术(1)研究内容
复杂岩溶地区的隧道工程施工具有危害大、预防难的特点,是目前隧道工程中尚未很好解决的难题。若冒然施工,极有可能会产生突泥涌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从超前预报指导施工,到揭示后溶洞处理措施,最后保证施工安全、运营安全为主要研究内容。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复杂岩溶隧道的关键技术在于准确的超前地质预报、安全的掘进方法、合理的处理措施。
三、课题预期目标、经济技术指标和成果形式
1、预期目标(1)编制复杂艰险重山区大临便道施工图;
(2)编制智能加工场实施标准指导手册;
(3)编制信息化拌和站实施标准指导手册;
(4)编制高速铁路建设期信息化系统指导手册;
(5)岩溶隧道体外排水技术专利;
(6)高速铁路大型机械化配套施工指导手册;
(7)复杂地质高速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施工指导手册;
2、经济技术指标(1)目前高速铁路建设期人工费约占20%,设备费约占15%,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施工建设期较中标时的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等增长迅速,若不能采取措施则会造成巨额亏损。从规划开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使用信息化手段,大量采用智能化机械、设备,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生产、标准化控制,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降低人工费占比,增加设备的利用率,减少材料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2)复杂艰险重山区,尤其是岩溶发育地段的高速铁路隧道施工安全风险高,不可预见因素多,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降低建设期与运营期的安全风险,创造经济效益。
(3)复杂岩溶隧道体外排水系统为新型衬砌结构体系,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与经济价值,在室内实验、理论分析及数值计算的基础上,本项目通过对各个问题的分析,拟建立最优化的隧道体外排水系统,为以后的类似工程提供宝贵的参考依据。
3、成果形式(1)施工技术总结及指导手册;
(2)发明专利及著作权;
(3)科研论文。
四、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年度
计划及目标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1、
2023
1、整理、分析试验数据,撰写试验报告;
2、形成复杂岩溶隧道综合施工技术的科研成果;
五、课题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参加单位
研究任务及分工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高铁项目经理部
制定总体研究方案,并具体实施,负责成果总结。
课题
负责人
性
别
年
龄
职务
职称
研究任务
及分工
全时率
所在单位
(全时率取100%、75%、50%、20%)
六、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预算数
科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4545
支出预算合计
一、集团公司计划拨款
一、人员费
二、国家拨款
二、设备费
三、省市拨款
1、购置费
四、单位自筹款
4545
2、试制费
五、银行贷款
3、租赁费
六、其他来源款
三、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资料费、咨询费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7、文整费
四、课题管理费
五、其他费用
说明:全部课题经费由项目自筹解决,课题所发生费用计入项目研发经费。
七、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计划拨款总额
首次拨款
( 年)
中间拨款
( 年)
结题拨款
-
-
-
-
八、合同签定双方意见
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甲方)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承担单位(乙方) (章)
课题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九、共同条款
1、合同双方共同遵守《集团公司科研发展计划合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若有争议时,按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终止拨款。
3、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变更合同,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实施。在变更合同未经双方确认前,双方仍应履行原合同书内容。
4、乙方课题经费开支应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科研费用管理办法》经费开支范围要求。
5、甲方根据“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6、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课题所需自筹资金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论证,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行的;
(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课题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展的。
篇5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也越来越多,合同这个词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人们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也随之增高。一个合同能够有效的对人进行各种约束,合同能够有效的解决很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合同法方面知识的时候,能够有效的对合同法的各方面知识都要掌握,学生不仅仅要对合同法的理论基础知识能够熟记于心,还要有能够详细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这样在面对实际问题的时候学生就能够很好的解决。本文通过对开放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式教学法在合同法课堂上的应用对这门课程课堂教学进行了详细的额研究。
1.开放式教学法对合同法进行教学应用
1.1建立和谐的气氛。教师要使用开放式教学,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就应该创设一个比较和谐、开放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和教师之间有民主的交流,让学生觉得教师就像自己的朋友一样,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热情,让学生不会觉得学习一个非常累的事情,而是一个比较有趣的事。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教师要对学生有很高的信任程度,在教学的过程中用问题的形式激起学生的兴趣,让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问题,交流自己的意见;其次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很多学生的心理都希望自己的答案能够得到教师的肯定,所以教师要把握学生这样的心理,充分对学生进行肯定,让学生能够对这门课程保持一种比较好的学习兴趣,从而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的参加教学活动。
1.2对教学课程和内容进行开放。对教学内容开放打破传统教学追求完整体系的模式,使教学内容不拘于单一的教材,加大学习材料的广度,例如,多使用故事、实例、纪录片等教材内容,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对教学的过程进行开放,打破传统的教学以问题为起点以结论为终点的教学模式,把教学的重点放到对问题探讨的过程中去,注重对学生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能力的培养。这样对教学课程和教学内容进行开放,提高学生学习内容的广度和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在兴趣中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的效率。
2.案例教学法对合同法进行教学应用
为了学生能够有效的去解决实际的合同法问题,传统的教学方式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教学方法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并没有对如何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让理论和实践脱离了。案例教学法通过在课堂上讲解理论知识,然后根据实际的理论知识结合相应的案例,让学生们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解决实际合同法问题的能力。
2.1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在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教师提出一个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具体的案例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讨论,从而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和记忆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是在教室提出案例的时候,应该要注意提出一些本身就存在缺陷的案例,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找到那些案例的缺陷所在,并且让学生使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把案例的缺陷补充完整,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运用的能力。
2.2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发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分组讨论,把问题进行一个比较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学生之间对问题以及案例的他讨论,让学生把学到的东西都用语言的形式表述出来。因为合同法的学习目标中对学生能够有效的用语言表达这一点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提出一个案例,让学生讨论,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意见,就肯定会用语言说服其它的同学,这样就能够很好的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进行锻炼,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语言表达的能力。
3.情境模拟法对合同法进行教学应用
3.1合理进行情境的创设。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对合同法的情境进行有效的模拟,通过有效的方法对教学环节和情境进行设计,根据学生心理的特点,让学生进行一种体验式的教学。另一方面情境的设计方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的合同案例中的情景故事进行剧本的编写,并且情景故事一定要能够有效的反应所学的知识。例如,在对合同订立的情景设计中,经过对一个公司产品买卖的合同订立过程,在其中设计客户经理、客户等一些相关的人员,订立盟约关系,确定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以及合同的形式,从而增加学习的趣味性,让学生能够好的参与进来,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的效率。
3.2对情景有效使用。在对合同法使用情景模拟法进行教学的时候,应该要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让学生通过对情景的参与,从中学习相关的知识,并且通过角色进入,让学生从实际生活中分析相关的法律条例,从而了解哪些行为在合同发的规定中是需要改进的,哪些是需要规范的。但是,在情景教学中,不能单独的让学生进行,在表演的环节中,教师应该也充分的参与进来,对学生加以正确的引导,让学生明白设计情景的目的所在,从而明确表演的方向,从而就能够使得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对合同法进行教学的时候应该尽量改变传统教学的缺陷,改变传统以教师为主导模式,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学习,教师只需要对其做有效的引导,这样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应该合理创设情景,使用合理的案例,运用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合同法的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理解分析,更好的了解合同法的内容,这样就能够进一步提高合同法教学的效率。
参考文献:
篇6
石洁清最善于聊天儿,说话不紧不慢却妙趣横生,由不得你不笑。她待人十二分热情,有客人来她就特别高兴,跟客人神聊后都得留下吃饭,不吃饭她就不高兴。如果谁被女儿“放”跑了,她会埋怨好几天。客人们也大多知道石洁清的脾气,可怎好意思让年近耄耋的大女儿里外操劳呢。于是,来的客人多自带饭菜,用微波炉一热,跟石洁清边吃边聊。
前年12月,石洁清到医院做全面检查,听说来了位101岁的寿星老儿,医生、护士、病友纷纷跑来看望石洁清,她成了大“明星”。 石洁清精神抖擞跟病友们神聊:人活得就是个精气神儿,你精神起来连神鬼都怕你,更别提疾病了,你们要好好学习,不学习就得落后。一位病友说我都60多岁了还学习嘛呀?石洁清不高兴了,她说,小妹妹,我100岁还在学习,你就不想学了?学嘛?看报纸、读书、看电视,不学习好多新事物你就不知道,活着还有啥劲!
篇7
(一)学生专业阅读
学生阅读的内容是教师指定的专业书籍、法院判决、法律法规等。每堂研究课都有教学目的、计划和内容,教师围绕需要解决和掌握的知识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引导学生阅读,而不是简单放任学生盲目寻找,这样就失去了教师的引导作用。阅读数量上应该适当,如果信息量太大,则学生可能有畏难情绪或能力不足。信息量太少,不足以构建知识。对于指定阅读的资料,要求学生精读且做读书笔记。必要时建议学生复印重要资料,可在资料空白处提炼作者观点、发表自己的见解等。阅读准备是之后撰写案例核对表、案例分析报告、小组讨论和课堂呈现的基础。要求学生完成并作为确定成绩的依据。
(二)填写案例摘要核对表
这是研究课的一个关键性和基础性问题,过往我们采取过案例、辩论等授课方法也布置了题目。但是对于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缺乏规范性要求以至于课前探求呈现盲目性甚至偏离方向,使教改虽具其形却难副其实。我们借鉴了美国案例课中填写案例摘要核对表的做法,把学习内容格式化(虽然形式确定但表达不限),让他们模仿研习和反复训练以达事半功倍之效。案例摘要核对表内容包括:案例的出处;诉讼当事人;事实确认;问题确定;裁定;推理,确认;程序性命令确认;评论概括;你自己的观点和分析,你自己关于更理想的判决结果的标准和设想[2]。
(三)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案例摘要核对表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台湾著名法学专家王泽鉴先生通过对中外法律教育的考察和自己研究的经验得出“写作可以使人深刻,写作是学习法学的基本方法”的结论[3]。美国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公认为比较成功,王先生在美国看到图书馆中所有的人都在写报告,每个人面前摆好多书,因为要写所以学生必须查阅资料;德国的法学生从大一开始就学习案例,写报告。他本人每天写作看书保持8个小时,从未间断。我们从中看出“写作”对于培养一名合格的法科学生及造就一位出色法律专家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案例分析报告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它不同于纯粹的理论学习,可以给出不同的理论选择,可以面面俱到。而案例必须给出确定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作出最佳选择,不能模棱两可。学生被要求给出确定的方案并进行充分的法理论证,如果没有现成答案就需法理推理,这个过程离不开查阅、比较、分析,组织语言表达等,实际是一个艰苦的创作过程。它对培养提高学生思想、技能、知识等综合能力的作用不言而喻。基于撰写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对学生写作部分要求较高,加大其在平时成绩中的考核要比例。同时教师必须对案例或问题分析报告进行检查和评价。但是学生人数多,逐个检查不现实,我们要求教师采取典型分析的办法进行,如选择一个比较完善或缺点较多的案例报告进行点评(学生自愿提供),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评价,指出其可取和不足之处。这样在个人研究—共同学习—大家评判的循序渐进的研究式教学模式下,教师帮助学生构建起一个新的知识点,使学生从被动接受信息变为主动汲取信息。
(四)分组讨论
分组讨论的目的在于给每个学生以参与学习研究的机会,普通本科班通常人数在60人左右,一堂课让每个学生发表意见显然不可能,这样除了少数发言学生外,大多数学生变成了被动的听讲者,这就等于把听老师的讲授转变成了听少部分学生的讲授,其他学生并没有自我学习的感受和体会。而小组讨论就可提供人人参与学习的机会。鉴于此,每个小组人数不过超过10位,一般为7-8人,这样既有讨论的气氛又避免人数过多导致讨论时间过长引起学生的疲惫和松懈现象。小组讨论有利于达到研究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它可以给每个学生提供检验自己思想和分析的机会,逐渐培养起学生参与教学的自信心。有些同学在全班面前表达观点时会缺乏自信,但如果先在小组中得到较多锻炼,渐渐地在全班面前胆量就会增加,自信心就会增强。小组讨论可以给学生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他们逐渐学会如何与他人合作、开展工作。这种团队协作习惯和精神的养成有利于提高日后工作生活的适应性。小组讨论还可以提高学习研究的有效性。集思广益,每个人都有思想火花,通过相互学习借鉴,可以提高认知水平和学习效率。小组讨论可督促学生参与学习,因为小组讨论人数较少,浑水摸鱼或不参与太过明显,加之教师有考核要求,使一些想混混过关的学生提高了参与积极性,保证了研究课质量。
篇8
文献标识码:A
从法律传统上看,马来西亚在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合同法则属于大陆法系。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来西亚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马来西亚和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和社会制度上有很大差异,所以导致两国在法律制度上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差异更为明显。随着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和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除了遵循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时也应该关注到两国在合同法方面的巨大差别,这样既有利于两国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也有利于两国立法上的完善。
一、合同的订立
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有效合同成立的两个步骤。现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决定一切,价格的波动是常有的事,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两国在合同的订立上也有很大不同。
(一)要约规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一但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当一个人向他人表示其希望从事某种行为,以便获得他人对该行为的承诺,他的行为被称为要约。可见两国关于要约的定义基本一致的。两国对于要约成立的条件也很一致的,都规定了要约方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内容必须确定;要约要送达至受要约人。
但两国关于要约撤销的问题上有很大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英美法系的对价原则,认为当要约处于送达承诺人的过程中,要约人随时可以撤销该要约。因为要约在送达过程中要约人并未得到任何承诺,故可以随时撤销要约。而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但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且在有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首先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不能撤销,其次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可撤销。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合同的撤销上更注重对受要约人权益的保护,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在合同的撤销上缺乏对受要约人的保障让要约人拥有了太大的权利。
关于要约可以被撤销几种情形方面,马来西亚合同法做了如下规定,首先认为要约取消对另一方的送达通知情形下可以撤销要约;其次认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一方没有表示接受要约的,可以撤销要约;最后还规定对于受要约人不符合要约的条件的,要约人死亡或者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在接受前受要约人知道了要约人死亡或有精神障碍的都可以撤销要约。另外,马来西亚合同法对要约的接受方式没做规定的情况下,认为要约的接受必须是绝对的和没有任何限制的,是以某种符合常规而合理的方式接受,并且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方式,而受要约人没有按这种方式接受,要约人可以在送达了“接受通知”给他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坚持他的要约应以规定的方式接受,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接受,但是,如果要约人没有这样做,即被视为接受了该“接受通知”。马来西亚合同法在对要约可被撤销的情形,以及要约的接受方式等方面要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更为具体细致,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特别注重对要约人权益的保护,认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要约人有权在对方未提供对价前撤销合同,这也体现了马来西亚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另外,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失效几种情形做了规定。我国合同法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要约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更注意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虽然马来西亚合同法没有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由于马来西亚合同法遵循对价原则,如果要约没有得到对方承诺,要约自然失效。
(二)两国合同法对承诺的不同规定
两国合同法对承诺的定义大体相同,都认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马来西亚合同法认为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即承诺必须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而不能改变要约中任何条件。马来西亚合同法在这里遵循了英美法系的镜像原则,即:承诺必须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不容许丝毫差异,否则即视为反要约。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不过我国合同法把此情况分为两种: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和我国合同法相比,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不利于商业活动中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实现,因为根据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允许受要约人讨价还价的,不利于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表达。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往往会导致已达成的交易被。而我国合同法更有利于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表达,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在对于承诺做出的方式上,两国规定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认为受要约人必须以积极的方式作出对要约的接受,否则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而且承诺必须以某种惯常的合理的方式做出,如果要约规定有特别的接受方式的,受要约人没有按此方式做出承诺,要约人可以要求其按规定的方式做出。如果要约人没有这样做,视为要约人接受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对受要约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接受要约必须以积极方式做出,即要给予要约人积极的回应,形成对价,承诺才有效。
两国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有很大差异。马来西亚合同法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即一项承诺发出时即生效,并且在承诺生效的问题上,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规定也不相同,对于要约人而言,承诺在送达过程中即生效。对于受要约人而言,承诺没有到达要
约人之前,其可以随时撤销要约。我国合同法坚持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认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还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马来西亚合同法采用的邮箱规则主要是想达到让要约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撤销要约,从而弥补受要约人的不利地位,达到平衡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权益目的。相比之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理一些,有利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权益的维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而且还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的是邮箱规则,所以不存在承诺是否能被撤回的问题。和马来西亚合同法相比,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给予了受要约人更多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的差异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两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相互履行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的不同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立约人在受约人未申请和没有指定时间时,履行承诺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履行。这里的合理时间是根据个案来具体确定的,比如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履行就属于合理时问。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时间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随时要求履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时问,在时间约定不明时我国的规定更为灵活一些。另外在履行方式上,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任何诺言都要以受约人指定的方式履行,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受约人。我国只是规定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这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很平衡,也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马来西亚合同法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方面约定不明没有具体规定,而我国在这些规定的相当详细。我国规定合同生效后,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可见,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规定更为具体完整一些,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合同的相互履行规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则规定当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的先后时,则需要由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
对于合同的同时履行,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许诺人不需要履行对受许诺人作出的承诺,除非受许诺人准备以及愿意履行其对许诺人的相互承诺,这一规定也体现英美法系国家的对价原则,给予了许诺人更多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同时履行时,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国合同法没有给予某一方更多的权利,双方权利是均衡的。
另外在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就如上文所说,马来西亚合同法只是规定按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双方的先后履行顺序,规定较为笼统,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判例加以补充。相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规定的很具体全面,有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后履行方权益的维护。
三、合同效力规定的差异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两国合同法合同效力规定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和马来西亚合同法都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协议,损害他人利益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但也有很多不同的规定,我国也规定了欺诈性的协议无效,但前提是损害了国家利益,而马来西亚合同法没有这一规定,同时我国还规定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除了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外,还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协议无效。和马来西亚相比,我国更注重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保护,这样的规定和两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有密切联系。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则规定如果协议的原因和标的物局部非法,此协议将无效。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更为合理一些,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马来西亚合同法还有一些独具特色的规定,首先规定了非道德的协议无效,如果一个协议的标的或它的对价是非道德的,那么该协议无效;规定了限制成年人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还规定了任何限制他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商业活动等的协议无效。与我国合同法相比,马来西亚合同法更注重对道德的正面弘扬,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这与马来西亚普遍信奉伊斯兰教有很大联系,因为伊斯兰教很注重人与人,人与其他生物,人与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规范。
(二)关于合同撤销规定的不同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如果协议是由于非自由同意而订立的,该协议就是可撤销协议,非自由同意而订立协议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这一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一样。同时两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但两国也有很多不同的规定。首先是请求撤销合
同的方式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撤销更注重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马来西亚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其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是我国合同法中不同于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在马来西亚合同法中,认为错误陈述也会导致合同被撤销。所谓错误陈述是指一方并不是有意欺骗另一方,其实其本人也相信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对方由于误信该错误陈述而订立了协议。其实这里的错误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是大致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错误的认识,在表示时因认识错误而不知其不一致,而且不一致本身是通过把实际事实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对比而看出的。笔者认为,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旨在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和自由公平的交易氛围,这与中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谋而合。总体上说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要比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的较为详细,也更合理一些。
四、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两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赔偿规定有很大差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中国合同法在违约归责原则上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与对价原则一脉相承,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马来西亚合同法也规定当违背合同时,招受损失的一方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对自己所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这方面两国规定是一致的,不过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对违背合同的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由上可看出,我国合同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开始吸纳英美法系的一些立法原则,不断完善自己。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两国规定有很大差异。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对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不应赔偿因违约导致的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合同法赔偿的损失是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的。马来西亚合同法继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认为间接损失并不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而是违约行为结果所进一步导致的后果。所以规定了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和马来西亚合同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于损失的赔偿规定的更为合理一些,虽然马来西亚合同法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规定有利于阻止将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减少不合理的负担,但对间接损失不分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另外,两国合同法对违约赔偿金规定有差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虽然我国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关于违约赔偿极大的意思自治,但也吸纳了对价原则,使当事人的损益达到平衡。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违约时将付的金额,或者在合同中包含罚金方式的规定,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合理的赔偿金,但赔偿金不应超过指定的金额或规定的罚金。和我国合同法相比,马来西亚合同法除了规定违约金外,还规定了罚金。罚金和违约金其实是有很大区别的,违约金具有赔偿性,是对可能造成损失的真实预估,如果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金就折抵损失的赔偿金。而罚金具有惩罚性,只要有违约行为,不论损失有无或多少,都要按约定向对方支付罚金。虽然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但其最主要的是赔偿性,是对损失的折价赔偿。
五、合同中有关货物的寄托规定的差异
两国合同法都规定寄托期间届满,受托人应归还原物,有孳息的也应归还寄托人,寄托人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寄托人未支付费用的,受托人对寄托物享有留置权。
对于受托人的职责两国规定有差异。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应依法保管他受托的货物,对受托货物的保管的慎重程度应和在类似情形下保管自己的有着同样体积,质量和价值的货物。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不得使用受托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马来西亚合同法中受托人经授权也是可以使用受托物的,不过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如果受托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受托货物,应当负责因使用这些货物或在使用他们期间对寄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关于受托人职责的规定比我国合同法规定具体一些,权利更大一些,因为在马来西亚合同法中货物寄托的范围比中国合同法要广,所以受托人拥有的权利较大一些。
两国合同法都规定对于受托货物的损失要进行赔偿,在具体的规定上两国也有很大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寄托期间,因寄托人保管不善造成寄托物毁损、灭失的,寄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受托人声明,由受托人验收或者封存,寄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储存期间,因受托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因受托人的过失,如果在适当的时间,货物未被归还,发回或偿还,他应负责赔偿从那时起寄托人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恶化。正如上文所述,如果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受托货物的,他应当负责因使用这些货物或在使用他们期间对寄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受托人的损失,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寄托人有透露其寄托货物中缺陷的职责,如果他没有告知受托人,他应当负责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很类似,不过我国合同法规定是在受托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情况
下,寄托人才承担受托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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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系统产品研发和项目开发的工作具有重要性、连续性和紧迫性等特征,为提高产品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成功率,提高参与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工作导向,激发软件开发人员的自身潜能和工作热情,使软件开发在产品和项目共同目标的牵引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研究软件系统开发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软件公司通常采用项目奖金的方式促进软件系统的开发。制订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有助于更好的实现软件系统开发的管理。研究采用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通过对项目奖金的控制,克服软件系统开发的不确定性,使软件系统开发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旨在根据研发人员在工作的贡献度(参与度)、创新性以及质量控制(功能稳定性)进行奖励,研发人员所获得的奖励是基于他/她在考核期间所付出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所评效出的得分,同时,研究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的重要目的是逐步提高研发人员的收入水平,分享软件开发所带来的利益。
二、项目考核基本流程
结合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开发周期和过程,制定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的流程,部分特殊软件产品或项目将因具体情况而变更流程。
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都是由该项目负责人进行方案申报,由软件开发部门经理核实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该方案相关的文档进行报备,并作为考核记录和奖金支付的依据。
具体流程是由公司制订软件系统开发计划或者项目开发合同,提交给软件开发部门制订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产品或项目负责人对软件的开发过程进行项目考核和统计,在项目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将项目或产品开发奖金总额的60%按项目开发奖金计算公式进行发放。
项目进入维护期后,由产品或项目负责人重新制订维护期的项目维护考核和奖励方案,同样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产品或项目维护负责人进行项目考核和统计,项目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将项目奖金总额的40%进行发放。
三、项目审批和申报
软件公司策划的新产品通过软件开发部门进行开发的项目,需经过综合评估其工作量和周期,从而启动项目考核与激励机制,可以依据以下要求的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可以由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负责人提报申请:
(一)新版本或新产品的开发,并预估开发人天(第一个版本)达到200人/天以上。
(二)委托开发的客户项目,并预估开发人天(含稳定期)达到50人/天以上。
(三)二次开发的客户项目,预估开发总人天(含稳定期)达到50人/天以上。
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和项目,需要由负责人准备以下资料,上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1.绩效考核与奖励申请表。
2.项目开发团队。
3.开发计划与开发人天。
4.绩效考核标准。
5.激励方案与预算。
对于小型项目(开发人天小于50天)或维护类项目,分配给开发人员负责跟进后,登记所花费的人天,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依据,并统一计算绩效奖励和发放。
四、项目考核的基本要素
(一)考核范围与职位加权系数
考核办法的适用范围将包括项目团队的全部参与人员,由研发总监、产品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团队组建,负责人则决定参与人员的职位分级,以下是职位所设置的加权系数:
因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在开发和实施过程中,人员参与程度、方式和参与周期会有变化和调整,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负责人有权对考核人员范围以及加权系数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负责人有义务对调整部分进行解释并进行思想工作。
对于试用期软件系统开发人员,需要进行绩效考核,但不进行绩效激励和奖金,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去/留的依据。
(二)项目考核周期
为保证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在开发和交付过程中,项目软件开发人员能持续提高工作热情,并始终关注所负责的任务以及项目整体目标,是以考核的作用是非常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的。
根据产品开发/项目的开发和交付周期,将考核分为:开发期考核和稳定期考核两部分;
1.开发期考核
针对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将开发期划分为多个考核周期(周/月),分别对每个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最后计算平均的方式得出最后绩效考核评分;对于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顾问与支持人员,则只需在开发期末进行一轮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根据人员评分,计算每个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告知以组员并执行发放。
2.稳定期考核
在产品投入市场过程后,或项目顺利上线,标志着稳定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将对每个项目组成员进行最后一轮,评估组员在稳定期给予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支持力度是否符合预期,并作为最后绩效奖励的发放依据。
(三)项目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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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通产业的概念,各国有各国的标准,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大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流通产业是指整个流通领域里所包含的产业部门,主要有商业、物资贸易业、仓储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业、保险业等”。另外则有人认为:流通产业相当于我国划分方法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交通运输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和仓储业”,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将流通产业解读为“批发与零售商业及运输业与仓储业”。网上关于流通产业概念的解释是:流通业系指制造商的制成品经过批发商、零售商至消费者的流通过程。一般按照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不同,可将流通产业划分为广义的流通产业和狭义的流通产业。广义的流通产业是指商品所有者一切贸易关系的总和,是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集合,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信息和金融等诸多行业。狭义的流通产业仅仅指批发、零售、餐饮和物流等四个产业。上述观点与国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相互之间也有所不同。我认为,对于流通产业的界定,必须以流通为基点,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属于流通产业,一是看其是否专门从事商品流通;二是看其是否专门为商品流通服务。
2. 浙江流通产业的发展现状
2.1 流通经济正迅速增长
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优良的市场经济环境促使下,浙江省流通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创造的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2008年,商贸流通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如表一所示,全省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增长19.76%。其中批发和零售业比上年增长19.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7 % 。餐饮业增长21.19%,从2001年至200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呈迅速上升趋势。2008年全省登记注册的批发零售业法人总数达9320家,从业人员430850人,销售总额高达18270.03亿元。商贸流通部门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就业机会,实现的年销售额和税收也逐年增加。
2.2 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个私企业迅速崛起
以批发零售业为例,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构成看,全省私营企业单位数居第一,占全部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数达74.9%,从业人员数占55.3%,资产总额占38.8%,销售额占42.2%。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占全部批发零售法人单位数的12.4%,从业人员数占26.2%,资产总额占37.2%,销售额占36.4%。国有和集体单位数分别占2.1%和5.4%,从业人员数分别占5.8%和4.7%,资产总额分别占10.6%和2.5%,销售额分别占7.1%和1.6%。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数不到100家,仅占0.12%和0.16%。在住宿和餐饮业,私营企业所占比重也比较高,占59.3%,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仅为19.5%。
2.3 专业市场持续繁荣,物流体系配套发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稳步发展,市场交易持续繁荣。至2008年全省共有商品交易市场4087个。其中,超十亿元的市场139个,比上年增加6个,超百亿元的市场15个。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9793亿元,比上年增长5 %。浙江以专业市场为特色的商贸流通业比较发达,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总额居全国第2位,其中,市场成交额已连续17年居全国第1位。专业市场的发展中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专业性强、国际化等特点,其成长壮大为实现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集中采购、大规模运输配送提供了可能,对浙江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8年,浙江省物流配送得到有序推进。全省形成了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共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格局,浙江现代物流业正处在一个方兴未艾的发展期。
2.4 新兴业态逐渐成长,成为商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在全省大中型商贸零售企业中,传统的百货商店经营比重不断萎缩,新型流通业态发展较快。在流通业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一个新兴的流通形式近几年在浙江乃至在全国都掀起一股风潮,网络商业市场的兴起成为流通产业或者说商业领域异军突起的军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以杭州的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的B2B 网上交易平台为全国乃至全球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企业对企业批发流通渠道,使得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做成国际大生意。
3.浙江流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4月,《中国城市流通竞争力报告》在北京,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别是:上海、广州、北京、天津、重庆、青岛、大连、深圳、武汉、成都。这是第一次对我国内地33个大中城市的流通竞争力进行全面比较和排名,浙江省前十榜上无名,这反映了浙江流通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3.1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流通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手段
我省流通业的发展和规范更多的处于自发状态,主要靠市场经济的推动自我积累发展,相同业态之间竞争激烈,频繁的打折促销等不公平、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现象造成流通秩序混乱。在大型龙头企业资产重组、机制转换等方面缺乏政策上的明确引导和支持。而且,国家关于扶持新兴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未落到实处,如国家推进连锁经营发展和《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等优惠政策都没有很好地落到实处。广大现代流通企业面对资金短缺、水电运营成本负担沉重等困难,发展步履维艰,缺乏足够动力。
3.2企业管理水平较低
物流企业管理主要涉及仓储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有些零售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注重眼前利益,造成自身经营能力的萎缩,仓储资源实际利用率不高;分散库存、重复库存、多级库存的存在,导致了库存成本增高;货运车辆闲置率较高,普遍存在车等货、货等车以及超载、超限、竞相压价等不良竞争现象。大部分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流成本占生产总成本20%以上,资源浪费惊人。大多数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制造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车队和仓储设施,但由于内部使用率不高,对外服务又不专业,从而产生一方面市场需求迫切,另一方面物流能力大量闲置的矛盾。在物流过程中,物流消耗严重,物资不能及时调配。2001年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 17.9%,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不到10%。美国田纳西大学的研究结果显示,使用第三方物流可使企业的雇员减少50%,资产减少48%,作业成本降低68%。
3.3 流通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和流通企业竞争力较低
我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始于1992年,近几年来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在不断放宽,而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使得整个流通业日益国际化。但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仍然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开放政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数量限制,在开放的城市中仅允许进行一、两个合资、合作企业的试点;审批权限制,在国家经贸委的文件中规定,外商投资项目需经省级经贸委会同内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审批;经营形式的限制,目前只允许在每一试点地区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我国现行的政策与WTO提出的要求还有差距。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放宽政策。
4.浙江流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
在国内外对流通产业日趋重视的情况下,在经济全球化、WTO的强力推动下,我省流通产业有必要和有可能在新环境下选择正确的发展路径。
4.1流通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化
流通产业组织的融合化是流通产业内不同行业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为一体的发展过程。在社会经济多极化的条件下,流通特征、流通体制、流通业态、流通战略、流通管理、流通运行等要素,以“融合” 为主导,进行大渗透、大融合、大发展。这里的融合不是简单的“综合”,更不是“大杂烩”,而是有质的规定性。具体说,流通产业组织的融合化表现为流通组织形式尽可能地完成“产、研、商” 一体化,或者“工业资本、商业资本、银行资本、科技资本” 一体化的建设,使狭义的商业流通转变成为现代化的“大商业”,以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举例来说,北京王府井为代表的复合型商业集团,努力挖掘商业的新功能,赋予商业新的生命力,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它跳出了传统商业“买与卖” 的小圈圈,加强了市场责任感,增强了生产经营风险意识,直接参与市场调查、市场预测、营销策划、产品设计、工艺制造、市场开拓、渠道推广、形象塑造等等市场经营活动,不但培育了市场,而且创造了市场;不仅比较好地满足了社会需求,而且培育了一批又一批忠诚顾客。因而,融合化是浙江流通产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4.2 流通产业的经营日趋国际化
流通产业的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流通产业的经济活动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而是相当大比重面对国际市场或直接在国外市场进行;流通经济运行机制、制度规范与世界现代市场运行机制、制度规范相一致,国内流通产业与国外流通产业在组织、资本和营业员销售活动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融合或联合;国内流通领域充分实现对外开放。当前,随着生产和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西方国家的流通产业已实现较高程度的国际化。
80年代以来,一些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已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企业。典型的例证如美国的麦当劳公司。日本综合商社是又一颇为典型的国际化经营的贸易企业。它以国内贸易为基础,其经营网络遍及全球,经营内容由进出口贸易、三国间贸易到涉外金融投资及信息收集无所不包。商业企业的国际化,使各国的市场需求亦呈现国际化趋势。各国消费者不仅仅满足于本国商业的商品及服务供给,同时对具有异国文化的商业服务将产生广泛、丰富的需求,这为各国商业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了市场需求条件。加入WTO后,流通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流通产业国际化是浙江流通业的大势所趋。
4.3 流通业态多样化发展
在我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的前提下应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第一,加快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流通领域的重大改革,按照组织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信息网络化的要求发展连锁经营, 整合供应链。依托城市和重点骨干企业, 推动连锁经营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面上发展, 向更多区域和多种业态延伸, 在省内发展一批跨省市、门店数在百家以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其次,积极发展集中配送。集中配送是现代物流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加强连锁企业的集中配送管理,建设功能完备的配送中心,完善配送网络;围绕产业集群,建设集中统一的物流中心,依托区域特色经济开展配送服务;有重点地建设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第三,稳步推进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现代流通的重要方式和体现形式。从当前运行的实际来看,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安全、信用、法制等制约因素,总体上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作为现代流通的发展方向, 有必要花力气予以推进。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标准为前提、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平台,打好电子商务的应用基础,抓好重点流通企业的电子商务试点。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完善电子支付、信用认证等支持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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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层次方面
现阶段,在很多的合伙法律规范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司法解释上,起到了一定的审判准则的作用,合法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没有体现出民商事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的引导功能和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合伙立法在层次上的局限性,从根本上阻碍了合伙实践工作的展开和发展。
2、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合伙立法形式还存在诸多不足。《民法通则》第30条把公民之间的合作成为“个人合伙”,而在第51—53条把法人之间具有相同内容的关系成为“联营”。这其实是指个人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联营的成员一定是法人。这种规范不仅认为的切割了合伙概念,同时暴露了法律上的漏洞,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合,不属于合伙与联营的两者其中一方。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相关政策和法规又提倡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营,允许采用合伙方式,这便自相矛盾。因此这种和合伙形式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3、对法律地位的认识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外已经承认并确立了合伙的主体地位,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团体说”以及包括德国、英国都承认了合伙的主体地位,但是我国还是没有紧跟时代脚步合伙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
二、《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合伙方面的比较
《合伙企业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相对于《民法通则》有了很多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两者之间相比可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
1、合伙人资格
《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为公民个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是否可以参加合伙,但是其中相关条文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方式成为联营,大事不能说明这种联营就是法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但规定合伙人可是法人之外的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否定了法人的合伙资格,也从中限制了公民个人的合伙资格。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开展合伙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对合伙的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合伙财产一般由合伙经营期间的积累以及合伙人出资两部分组成。对于合伙经营期的积累的相关规定,两方法则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合伙人出资方面,两者则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出资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则认为归合伙所有,其规定相较于前者更为严格。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主要指的是合伙人对于和合伙事物的管理、决定、以及执行权。它是合伙中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合伙企业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完善和具体。后者对内实行共同决定的原则,对外可推荐负责任,并不要求所有合伙人与外界进行联系,这些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引起纠纷。;前者特别强调了合伙人权利受到保护,还给予了一定的职权,促进了内部的协调管理,对外方面规定更加健全。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减了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纠纷,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完善《民法通则》中合伙立法体系的相关建议
现如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体系还存在 严重的不足,随着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改进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跟上时展的脚步,合伙立法体系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合伙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复杂的经济冲击下并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反而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合伙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确立合伙的法律地位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弥补《民法通则》中合伙人资格、财产性质以及事务执行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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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背了社会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分配,以矫正因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行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恢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对公平的第二次分配。
同时,也可以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行警戒和惩罚,使其在预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规制。具体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行惩罚。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承担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则,将严重的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反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行承担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从进行惩罚来说,对投保人进行惩罚,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止的客观效果。
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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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截至目前已完成限额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28个,合同金额9.88亿元;限额以下项目比选21个,合同金额1098万元,已挂网待开标项目16个,正在编制招标限价项目9个。上半年实现了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比率100%,限额以下比选率100%,全部按年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
(二)、结算审计
2016年结算计划报审项目28个,截止目前,已有8个项目监察审计部完成二审,正在园区内审项目20个。同时,上半年按照审计局要求,牵头完成了审计整改问题的落实,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报送工作。
(三)、材料认质核价工作
截至目前,根据工程进展及施工单位申报,牵头开展认质核价工作共计10批次,施工单位申报4429万元,审核3384万元,审减1045万元,审减率23.6%。设备采购共2308万元。
(四)、法务工作
法务工作方面,合同签订及审查严格按照该办法执行,并落实合同专人管理制度,多次牵头清理合同档案资料,查找错、漏、缺,完善合同决策依据等资料。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结算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