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和谐社会调查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2.扉页:成员组成(姓名、班级、)、实践单位、实践时间等;
3.目录:正文的各章节、团员感言、附件等。
二、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调研报告的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用5号宋体字。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摘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第二,简要介绍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
(c)关键词。
4、前言
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 实践要求等内容。
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5.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主要是实践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要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进行详细叙述。可按照实践顺序逐项介绍具体实践流程与实践工作内容、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以记叙或白描手法为基调,在完整介绍实践内容基础上,对自己认为有重要意义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重点介绍,其它一般内容则简述。重点介绍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分析讨论及对策建议要有依据, 分析讨论的内容及推理过程是实践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所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反映或评价实践报告水平的重要依据。
正文要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精炼。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左右。
6.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7.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9.队员感言
团队成员感言:实践队员要用自己的语言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着重介绍自己的收获体会,内容较多时可列出小标题,逐一汇报。总结或体会的最后部分,应针对实践中发现的自身不足之处,简要地提出今后学习,锻炼的努力方向。
10、附件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三、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报告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四、实践报告的写作细则:
1.书写
实践报告可手写或用计算机打印。用计算机排版、打印一律用a4打印纸。版式要求如下:目录(“二号”“黑体”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标题(“小二”“华文中宋”或“黑体”“加粗”居中),学院及作者名称(“五号”“宋体”居中,学院名称与作者名称之间应空两格),摘要(“小四号”“黑体”“加粗”):内容(“小四号”“楷体”),关键词(“小四号”“黑体”“加粗”),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正文部分一级目录用小4号黑体,参考文献小四号宋体。实践报告中汉字必须使用国家正式公布过的规范字。页边距:上3.0厘米,下2.5厘米,左2.5厘米,右2.5厘米。设计页眉、页脚、页码。
2.标点符号
实践报告中的标点符号应准确使用。
3.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全称。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等)应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4.量和单位
实践报告中的量和单位必须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5.数字
实践报告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叙述中,一般不宜用阿拉伯数字。
6.标题层次
实践报告的全部标题层次应统一、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1”、“2”、“3”等,第二级为“2.1”、“2.2”、“2.3”等,第三级为“2.2.1”、“2.2.2”、“2.2.3”等,但分级阿拉伯数字的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两级之间用下角圆点隔开,每一级的末尾不加标点。
7.注释
实践报告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而不可用行中插注(夹在正文中的注)。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引用文献标注应在引用处正文右上角用〔〕和参考文献编号表明,字体用五号字。
9.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居中排放,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续写,续写时表题可省略,但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10.插图
篇2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概述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图斯(John Augustus) 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得到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 pre-sentence report) 。审前调查制度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在我国的学术界,随后在我国立法上也有了规定。并且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于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虽然这一条款没有明确提出审前社会调查这一概念,但是它的实质内容涉及了审前调查的规定。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我们的目的是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客观的评价,使法院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使社区矫正被提前到法院审判这一过程中,对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刑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意义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开展了审前社会调查的试验工作,特别是那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较好的省市,他们的身前社会调查更是走在了所有省市的前面。通过这些省市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没有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之前,法院对于被告人判处社区矫正仅仅建立在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悔罪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官个人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观感受的基础上的,这是不科学的。社区矫正不同于有期徒刑等监禁刑,它一种非监禁刑,是一种社会化改造方式,它不是把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而是把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中去,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改造。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非常重大,它就需要对被矫正人员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因人而异制定符合犯罪人的矫正计划,才能更好的帮助犯罪人弃恶从善,重新回归正途。但是,在没有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前,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被矫正人员一无所知,从而就产生了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使得社区矫正没有实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则改变了过去的那种状态,它提高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让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被矫正人员之前就对其犯罪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学习和工作状况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更好的制定矫正计划,根据犯罪人的特性来实施适合他的矫正方式,帮助他重新回归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这就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教育、感化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审前社会调查是由法院委托犯罪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受法院的干涉,因此就可以做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作出合乎实际的调查报告。以往法院在作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时只是依据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以及法官个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就有司法擅断的空间存在。但是,在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后,法院在判决前先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而客观地调查完毕后制作出反映现实的调查报告,然后法院依据调查报告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的判决不再是随意的、擅断的,而是有客观的报告为依据的,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更加客观、公正、透明,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法院在判决时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从而使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会上服刑,切实把“那些不需要监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同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区的居民、邻居、同事、朋友等人员的调查,明确这些人对于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从而法院对于那些社区人员认同的犯罪分子判处社区矫正。把这样的人员放入社区,社区的人员就不会强烈地反抗,就会更加积极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监督被矫正人员,接纳他们,从而有利于提高矫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推进作用。
三、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1)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调查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县司法局再委托给下面的司法所来进行调查的。这就产生了较大的问题,即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调查的条件,因此造成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不科学,结论不客观、不实际,从而会影响法院的裁判,对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或者即使是由县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会存在人员方面的问题。毕竟县一级司法局中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少,人力资源不够充分,从而也会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从全国各个省市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还是很高的。如江苏省在2007—2008年两年间,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数据表明了法官对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非常相信的,对它的意见是采纳的。这些报告对于案件的结果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审前调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我们可以在招募人才时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来专门从事审前调查工作,从而就可以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在平时多开展审前调查方面工作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完全胜任身前调查这项严肃而意义非凡的工作。
(2)审前社会调查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目前的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程序来看,首先,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委托进行审前调查;其次,县级司法局再委托基层司法所或者由县级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员或者再吸收一些社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组成调查小组,然后去到目的地进行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时才临时组成调查小组,仓促进行调查工作。这样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员在平时并不是专职负责审前调查工作的,具有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审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因此,为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了提高报告的质量,为了提升工作的专业性,使得工作人员的业务既专又精,我们就需要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或者类似的机构,从而才能保障调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篇3
农民自办文化普遍具有文化实践活动吸引力强、内容比较健康、参与者身心满足感强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在乡村社会,农民自办文化越多越普及,则深度参与其中的农民群众必然越多,相应地,留连于、沉湎于腐朽、落后文化的农民群众就会越少。从而为形成文明乡风提供健康的养料和良好的导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多了,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多了;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少了,聚众赌博的少了。
2、传承乡土文化 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相当一部分农民自办文化源自乡村民俗文化,或具有不同程度的民俗特征,是对乡村民俗文化的继承。这是由于乡村民俗文化在时间安排、内容和形式上往往与农民群众的生产互补和平衡,与其生活相适应和相融合,容易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成为农民群众丰富的文化资源,因而,乡村民俗文化很容易被农民群众在生产之余和生活之中所沿袭、所采用,很容易转化为农民自办文化。因此,农民自办文化因具有文化的传承功效,将为当代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增强农民致富能力
篇4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城市的发展,城市规划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市规划学科建设也进入了传承历史传统,接轨外部世界,面向实际问题,不断开拓进取的新时代。进入21世纪,中国的城市化已被公认为是世界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两大驱动因素之一,中国城市和城市规划的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转折点,城市化将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基本建设的主旋律。数亿农业人口进入城镇,一批城镇群和城镇密集地区进入全球城市化视野。资源、环境和生态制约成为城市发展的限制条件,转变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城市发展模式,成为新一代城市规划师的必然选择。
面对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新一代城市规划师需要拓展更宽的知识面,需要更精准的技术手段,需要更加关注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基础培训就显得至关重要。自2000年起,建设部高等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开始举办全国高校城市规划专业课程作业评优。经过8年的发展探索,社会调查竞赛在参赛院校的广泛度以及作业的质量水平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极大地开发了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潜能。而我校通过近几年的参赛情况及获奖情况,将重心放在了“社会综合实践调查报告”上,通过组织学生参与该竞赛,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培训、能力和知识积累的效果。
我校以参加全国大学生城市规划社会调查竞赛活动为载体,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研究能力;增强学生将工程技术知识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律法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结合的意识及综合运用能力,提高本科生的文字表达水平为目的,通过竞赛找到自身不足的同时,努力借鉴汲取其他高校的优秀思想和理念;了解城规专业的发展趋势以及研究热点,使规划更贴近社会。通过多年来的参赛,结合我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试图探索出一套适合我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的教学方法和能力培养办法,以便为今后的社会调查竞赛的指导工作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并为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起到帮助。
二、教学方法和学生能力培养
(一)教学课程和教学方法改进
(1)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
随着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城市作为一个复杂的动态巨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构成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城市的发展,。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使城市研究的领域逐渐拓宽,城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规划方法暴露出很多弊病,为了更科学地研究城市,编制城市规划方案,我们有必要引入系统工程学理论和方法来发展城市规划学科,以系统的主要观点和方法为基础,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从全局、整体、长远出发,既定性又定量地研究分析对象,提出优化的政策、方案、措施等。用系统工程方法论作为社会综合实践调查报告的主要研究方法,势必会使得调查报告更科学性、系统性,也更具说服力。
“中国高等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中规定了城市规划专业应开设的核心课程就包括《城市规划系统工程学》。然而我校对这门课的设置一直为专业选修课,并未纳入核心课程,学生在思想上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大多数学生没修过该课。笔者认为在课程设置上有必要对其重新定位,将其定位为专业必修核心课程,通过课程学习使得学生掌握更科学的研究方法。
(2)启发式教育模式
很多学生第一次接触“全国大学生城市规划社会调查竞赛”时都感觉很陌生,不知道采用怎样的方式去进行调研。笔者认为可以在《城市社会学》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贯入社会调查竞赛的相关指导。在《城市社会学》理论课的教学中,应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努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理论讲授的基础上,采用一些经典社会调查案例或者曾经的参赛案例来引导学生思考、分析和讨论,并鼓励学生借鉴案例进行新的社会调查设计分析;针对理论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结合城市及地域特点,建立固定的教学实践基地,采用现场教学,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学习效果。如地震后新建北川县城就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基地,交通方便,离我校距离很近,学生可自行前往进行调研、收集数据,更形象更具体。
(二)学生自身能力培养
(1)、发现与分析问题能力
城市是规划师的工作对象,它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影响城市发展的因素是多元而复杂的。发现与分析问题能力是指规划师能从纷繁复杂的城市自然和社会识别、把握、分析客观现象的本质,进而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发现和界定问题的能力是规划师应具备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技能。规划师的发现与分析问题能力突出表现在识别自然和社会现实、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选择与决策、对空间形式和环境风格的鉴赏与把握。
全国大学生城市规划社会调查竞赛的选题范围极大,涉及的资料和问题都很多,学生如何在众多热点中挑选一个合适的选题进行研究分析是一大难点。这就需要学生首先要有较广泛的知识,并能在教师的帮助和指导下,通过课外自主地学习国内外学者研究的课题来获取灵感与信息,并能用新颖的角度去研究各种问题。这种课外的学习方式从另一方面也可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展了学生处理和收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
(2)、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参加全国城市规划社会调查竞赛的学生往往都是组成一个竞赛小组,分工合作共同去完成竞赛任务。由于竞赛任务具有一定的难度,小组成员之间经常会相互切磋、相互探讨,这种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学生在合作学习中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互相学习,有利于团队整体竞争能力的提高。城市规划专业的特征就是以团队为主,队员之间的紧密合作才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关键。学生与队员搭档参加过竞赛后,会更加理解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
(3)、吃苦精神和意志力
现在学生的吃苦精神普遍较差,而参加全国城市规划社会调查竞赛必须要有吃苦精神。因为参加竞赛的学生不仅要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课程学习和作业,还要按照竞赛大纲的要求适当地拓展专业知识,了解当前规划行业的热点,放弃大部分课余时间去进行现场调研工作,现场调研不止一次两次,这就需要学生具有吃苦耐劳、勇于克服困难的精神。在艰苦漫长的备战竞赛过程中,只有那些综合素质高的学生才会脱颖而出。学生在竞赛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挫折,面对困境,只有保持良好的心态,不懈地研究、思考,才能攻克难题,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要求学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力。
三、结语:
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城市化的加速期,并且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将继续保持这一发展态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问题将在城市规划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引导和协调、法规与政策、社会公正、公共卫生与福利、和谐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等将成为城市规划所应关注的重要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师一方面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咨询与技术帮助,另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规律分配空间资源,协调各利益团体、个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随着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规划师还担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以及推进公众参与、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历史任务。因此,参与城市规划社会调查竞赛并不只是为了获奖,它仅仅只是一个载体,希望通过竞赛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的问题意识和科学研究的思维方法,提高学生的认知和分析能力。让未来的规划师除了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也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才是城市规划专业教育永恒的主题和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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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云,王宝君,李孝东,等.城市规划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总体优化研究[J].高等建筑教育, 2009, 18(5):66-69.
篇5
一、品格证据运用的相关依据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相关性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存在的前提是证据与案件中待证事实有关,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诉讼中就不会被采纳。常规的证据是否包含品格证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但现行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品格证据的零星规定,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品格证据的主要依据。我国1984年11月参加并缔结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简称《北京规则》)在“社会调查报告”一条中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主管当局作出的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上述规定对涉讼少年案件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清晰地表明了品格证据与明智判决之间的重要关系。涉及品格内容的一些规定事实上已经逐步渗透到刑事法律的制订与实施之中。如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74条又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就累犯而言的,但从品格证据的角度去分析,所谓累犯,实质上即是指有事实证明该行为人品格上具有前科劣迹者。这说明刑法:一是十分重视对行为人品格证据的考量,因为品格证据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犯罪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二是行为人的品格证据对其量刑具有直接作用,当该行为人在品格上具有前科劣迹时,刑律处置则有所区别。此外“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些规定也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运用人品方面的材料作为办案的参考或量刑的依据。这些规定都充分彰显了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也是我们开展未成年人品格调查与运用品格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品格证据的运用尚缺乏立法与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与有力支撑,但上海市公检法三机关经共同努力,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了积极实践和有益探索,只是在运用的方式、程序、证明的作用等方面还不尽相同。
(一)公检法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的概况
公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主要是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作参考。品格证据调查与收集的主体主要是案件承办人;调查内容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情况、学校表现以及前科;调查主要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阶段;品格证据材料一般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户籍证明、工作记录等形式出现。检察机关运用品格证据主要在对未成年罪犯审查批捕或审查时作参考,并提供法庭作量刑的依据。品格证据调查与收集的主体为案件承办人或社会调查员(由学校老师或青少年保护办老师等担任);调查内容与公安机关相比,增加了对社会活动、个性特点、兴趣爱好等情况的调查,以及开展心理测试的内容;调查方式有访谈、函调等;主要形式有《社会调查表》或社会调查报告。审判机关运用品格证据主要在缓判或审判时作参考,包括庭前、庭中、庭后的有关环节。法官通过庭前参考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材料,或决定缓判,或确定庭审教育的内容;法庭调查中,法官通过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询问法定人,了解、核实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等品格证据,或通知社会调查员到场陈述社会调查内容,以供量刑参考;庭审后法庭教育时,法官则结合社会调查与品格证据材料,对未成年被告人今后回归社会指明方向。
(二)品格证据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证主体不尽统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品格方面内容调查取证的主体。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取证主体各代表控、审、辩三方利益,其所处位置不同,以致取证的视角不同,重点不一,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尽一致、全面。目前,因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少年保护办老师也已成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之一。因其与未成年罪犯之间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能确保采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公正性,因此较受当事人及其家长的欢迎和法院的认同。
内容形式过于简单。目前,品格证据内容还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尚缺乏对其成长经历、社区表现、家庭环境影响、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情况的挖掘和收集;品格证据的形式也比较单一,多数是嫌疑人的人口信息资料、户籍情况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表》,因内容过于简单,未符合证据规范和要求,故较难得到法庭的认可并应用。
证据采信缺乏统一标准。就目前侦查、阶段品格证据的调查与收集情况看,办案人员主要是听取未成年罪犯及其家长的意见。但当深入学校、社区调查形成的品格证据材料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说法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因没有统一、规范的采信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作出舍取,甚感左右为难。此外,当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将其有关品格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法院后,因缺乏法律的明确、统一规定,涉及品格内容的证据材料也难以像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举证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以致品格证据材料能否真正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据属性,并在量刑时得以大胆运用,尚存在较大差距。
三、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取证主体可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当前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仍占主导的情况下,品格证据全部由司法社工承担与国情不相符合。因为外来或外区未成年人在本区作案的,公安机关对其户籍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都已经比较困难,若要让青少年社工来承担调查取证工作,则困难更多。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青少年社工都可以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只是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及办案的不同阶段、作案对象的不同来确定取证主体,并逐步向依托青少年办保护人员、青少年社工开展品格证据调查的方向过渡与发展。
证据内容形式应予明确、规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和品格证据运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品格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作相应的规制。如在内容上,可规定品格证据由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试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调查应包括家庭、学校、社区表现三个方面。既包括未成年罪犯的前科及不良劣迹等基本情况,还包括其教育状况、成长经历、家庭环
境影响、社区表现、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心理测试应包括对个性调查问卷以及作出“重犯的可能性较小、可能重犯、无重犯可能”等行为评定测试结论。在形式上,可规定应以比较详尽的、具有一定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形式予以反映较妥,并由调查人员签名、加盖调查单位公章,以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有利于在法庭上应用和判决书中具体引用。
确立并完善品格证据采信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的特征,涉及品格内容的材料要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具备同样的特征。因此,建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中,一方面,要切实规范调查取证收集的过程与程序,以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另一方面,应当确立一定的质证规则和采信规则,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与程序。
加强品格证据立法和地方指导性意见的研究。首先,要加强适用品格证据的工作实践,积极为理论创新和证据立法提供依据;其次,执法机关可根据一个阶段的司法实践,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内容形式、采信标准、质证规则等,制定有利于办案的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品格证据的规范运用;再次,要在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建议立法部门就刑事证据确立未成年罪犯品格证据及相关程序与原则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
篇6
重庆邮电大学奉青队
1 关键词
经济资源 经济状况 社区发展民主政治
2 摘要
这次我们的调研地点是重庆市武隆县后坪乡。武隆县是全国有名的贫困县,而后坪乡又是武隆县最贫困的乡。我们的调研方向包括:村庄经济资源、农村经济、社区发展、农民收入和政治民主五个方面。设计的问题很广,经过我们的调查可以说能达到完全了解当地农村的效果。经过调查我们得知:后坪乡在农业方面尚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机械化程度极低,土地有一定程度的荒废。因此,我们建议后坪乡通过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小机械耕作),抛弃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充分利用农业社进行多户合作,并充分利用荒地,最终形成规模经济。当地产业结构不合理,绝大部分的村民都是以第一产业为生。我们建议鼓励村民办一些私营家庭作坊式企业,满足乡内生活需要,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据调查所知当地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即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旅游资源。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加速旅游区的开发工作,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以此来改变产业结构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的问题,使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村民的选举权已基本实现,但是绝大部分的村民都不了解与他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惠民政策,导致误解了政府的一些行为及一些国家政策。乡里医疗卫生条件太差。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也十分了解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孩子们的基本权利之一。
3 引言
目前贫穷仍是我国面临着的一个大问题。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党和国家一个历史重任。扶贫开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较长时期内存在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和贫困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呼吁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共同探求其发展的可行之路,我们走进重庆市武隆县后坪乡进行实地调查。
4 背景
重庆作为全国四个直辖市之一,重庆的发展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目视重庆的腾飞,展望山城如画的未来。日新月异的重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倡导下迅速发展,但其山区的落后却为腾飞的重庆留下了瑕疵。关注贫困山区,加快重庆发展,得到了许多有志之士的认同。作为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关注祖国的发展,时刻准备着为社会做一份贡献,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5 调查目的
篇7
所谓讨论法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精心组织和指导下,以学生自己为中心和主体,利用所学知识对某一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正确结论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能让学生积极动口、动脑、动手,由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获得知识,使学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是一种多方位的互动学习模式,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原理的基础上收集信息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这不但给了学生一个展示能力的平台和合作学习的机会,表达自己思想观点的机会,也提高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培养了他们作为中学生应有的心理素质。
在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中,教师的作用有三点,即听、辩、防。所谓“听”,就是要注意学生的思想观点和意见是否正确,是否合乎社会主义的法治和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要做好记录,以便于对学生的思想观点的点评之需。所谓“辩”,就是要组织同学利用他们所学知识,对错误的、模糊的观点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判断、去伪存真。所谓“防”,就是要防止个别是非分辨能力较差的学生在讨论中发表的、不当的、恐怖的言辞,如有发生应及时阻止,查明原因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
二、使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多媒体技术作为信息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早已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被作为教学辅助手段广泛应用于课堂教育教学活动,相对于传统教学手段来说已经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且具有传统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检测的学习方式,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的积极性。也使课堂结构、课堂环节发生了变化。
三、多用联系法教学
基于社会生活,重视社会实践,培养学生对生活的认识、归纳、创新等社会实践能力、实现思想政治课应有的社会效能是思想政治课程改革的根本目的。但作为尚未完全涉世的中学生,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历,对五彩缤纷的生活充满了热切的希望与期待,但又不善于在学习和生活中观察认识生活,感悟生活,认识事物的本质,探究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总结与引导便十分的重要。例如在八年级思想政治(粤教版。下册)第七单元授完后,教师可以利用一堂时间,利用《法律伴随我一生》为一个终结性专题,对前七单元的教学内容进行归纳整理补充。从一个人呱呱坠地直至到死亡这一过程中认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的一生的社会活动,不管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的规范作用:未出生时继承法对胎儿财产继承份额的保护――禁止非法对胎儿性别进行医学鉴定――出生后的防疫――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取得和丧失――婚姻家庭――劳动就业――退休养老――亡故等各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电子板书,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以引领学生在生活中体会知识,检验理论,充分认识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与广泛性,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形成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的公民意识。
四、适时参与社会调查
所谓社会调查是指应用科学方法,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实地调差研究,充分了解社会事件及自然现象发生的原因及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提出调查报告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对中学生来说这是把书面知识和生活相联系的一种探究性学习方法。在调查活动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再让学生从调查报告所记载的数据资料中发现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这种实地调查的方法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课的热情,培养他们的社会实践意识和能力,也实现了学生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质的飞跃。
篇8
2002年9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议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尤其是立法、社会以及司法体系的保护。作为法律的主体,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去探索有别于传统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则是在对犯罪现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问题的法律和社会战略。
一、“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是一种刑事政策社会化的思想,它的提出源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缺憾。
(一)“宽严相济”在少年刑事领域的局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基于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上的回归,这种回归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辩证地扬弃,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意义主要还是突出“以宽济严”。过去20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实行“严打”,无论是从以重刑为主的刑罚结构来看,还是在现实中我们并不缺少“严”,因此,现在提“宽严相济”,其用意是在宽与严之间更倾向于向宽倾斜,二者之间不是平衡着力的{1}。
随着对少年特殊性认识的深化、刑罚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因素,多数国家更倾向于对少年人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预防,对少年人淡化刑罚、强化矫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强调宽罚,而无后续配套措施来保障和落实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大量少年犯罪人流入社会,这对社会支持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防护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会以及有效矫治犯罪少年的机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护社会,也不利于保护少年,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中,在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业已确立起来并达到共识的背景下,我们再过分强调“宽严相济”甚至“以宽济严”,很可能矫枉过正,使我们在处理具体的少年违法及犯罪问题时,容易偏向过宽处理,而忽视了对其严加管教这方面。从这一点看,“宽罚严管”这样一个概念的提出十分必要,它比“宽严相济”更直接,更明了。
宽严相济从其内涵来看,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求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轻缓处理。它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强调刑事处罚上应该遵循的原则。少年特殊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护和预防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预”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针对的少年行为,不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具有显著的犯罪危险性的越轨行为—显然,“宽严相济”的概念尚不能对此予以涵盖。
(二)“宽罚严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宽罚严管”是将刑罚宽缓举措同相关社会矛盾问题的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它强调通过对非行少年严格管控来保障轻缓处理初衷的实现,从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围内的进一步演进及理性化、系统化{2}。
“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立法上有所体现,《刑法》第17条就是一个典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立法上来看,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并不是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的,而是明确要求监护人甚至政府介入,做好后续的“严管”工作。只是因为这一规定比较弹性,加之父母本身就承担着管教子女的责任,我们在实践中便很容易忽视这一规定在刑事法律上的效果意义,以至于一旦不予刑事处罚,就忽略后续的管教归正工作。
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看,也不乏宽罚严管的探索,例如“四缓制度”[1],即对少年适用的缓处、缓诉、缓判、缓刑,一方面,能不予以少年人刑罚处置的,尽量不进入刑事视野,以免对他们“贴标签”,给其以后的学习、就业、生活带来毁害性的污
点;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少年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为他们设置了很多出口,随时准备将处于刑事边缘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少年再分流出去,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矫正等方式,将他们放入社区、特殊学校中予以管教,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予以刑事处罚。这些宽罚严管的举措,既体现对犯罪少年非刑罚化处理的轻缓,又体现了对他们的严格控制,督促他们接受教育,自发改变。
综上所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应有之义:即一方面,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对之提炼,并加以理论化、系统化;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明确地认识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中的一个重要向度,需要确立其理论地位。
二、“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阐释
在少年宜教不宜罚的观念指导下,宽罚严管的要义是在刑罚的适用上保持高度的审慎,而在违法少年的管理上则遵循从早出发,从严出发,从改良社会环境出发。
(一)“宽罚”的基本涵义
宽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化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将给受刑人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响。少年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刑罚适应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罚将对少年日后生活、家庭、事业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另外,少年的社会化尚未完成,刑罚将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长和社会化进程中断或者变异,刑罚的负面效应在少年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于刑罚加诸少年,我们应当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慎重,如果可能应尽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应尽可能不适用刑罚,即便刑罚不得不被采用,亦应进行“少年化”,遵循从宽处罚原则,使其适合于少年。对于犯罪少年不能简单地以刑罚惩罚了之,更多应当承担起预防、教育、挽救的责任。
2.少年刑罚轻缓适度
对于少年,刑罚不得不适用之时,我们亦应较于成人对他们宽处,适度从宽处罚,能收到较好的刑罚正效应。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集中体现于《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之中,根据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刑罚的适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理解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3}:(1)对少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少年判处其所触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少年因年龄因素而设立的法定从宽情节,此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不发生任何抵触,可以一并适用。(4)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是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适用,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少年量刑时,还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在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时,应分为两个年龄段分别对待,即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按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则应当首先考虑减轻处罚,只有在出现不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时,方可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对年仅14、15岁的犯罪少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既符合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同时也便于考虑适用轻刑,避免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刑罚适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对少年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有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叠加适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宽大的处理。
(二)“严管”的基本涵义
1.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实现从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转变。因为任何犯罪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过对少年实施犯罪的“病前”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对少年犯罪成因进行合理的预测,从而改良影响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环境,如果对这些犯罪的诱因能提前进行控制,必然会大量地减少犯罪,正所谓防患于未然。不仅如此,从经济成本考虑,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实行关口前移,比对已经
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对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优先保护少年的目的,对某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少年,例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的、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的、经常逃学逃家的、参加不良组织的、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的、有违法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的、吸食的,可加强管理,努力将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导至正确的道路上来,提早消化潜在的犯罪少年。
2.强化对非刑罚处置少年的控制
对于不做刑罚处置的少年,我们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他们加强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一对一地专门监督,这样对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将这些从刑法司法系统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会福利部门、行政机关、青少年组织、机构中去,由这些部门做好少年的帮教工作,以便他们尽早回归正常社会。
另外,对被最终免于刑事处分的少年,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回访考察工作。例如,对暂缓判决的少年,在宣告决定的同时,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合适人选进行专门帮教谈话,并对其监护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帮教要求。再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处以刑罚的,我们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实行定期与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会、家长见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其改过自新。如果是在校生,则应充分发挥学校在教育少年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诸如此类的做法不仅体现对少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而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宽罚”与“严管”的关系
首先,宽罚与严管是顺承的关系,对犯罪少年在处刑上给予其较大宽宥,这就要求我们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须要有严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其次,严管是宽罚的保障,正是因为有这些严管的措施,才能保证我们对少年犯罪人处以轻刑不会是放纵,不会违背我们保护少年的初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去原谅他们,去宽容他们,去教育他们。再次,宽罚和严管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离开任何一个层面,另一面便会显得不够协调、合理。
三、“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
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的精神体现在对少年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司法处置措施上。我们在秉承少年刑法保护和教育理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各个阶段和程序上来保障和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一)定罪量刑个别化
少年犯罪固然有其个人主观的原因,但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份有利于少年改过自新的刑事判决,要求我们不仅仅根据少年犯罪时的片段事实,更重要的是考察关注少年犯罪的背后原因及其人格。此种基于个别化的全面深入调查而作出的个别化的判决对于该少年而言,才是他们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针对刑事案件中少年被告人开展个别化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此社会调查制度中的核心内涵应是人格调查,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结论理应是法官判断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4}。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对少年人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定罪量刑,并最终形成“有利判决”,是对犯罪少年接下来开展个别化教育的重要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是实行对少年个别化定罪量刑的前提。因为,在少年刑事案件具体定罪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时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自首、是否初犯、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等情节,从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并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少年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而其中所涉及的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等,在犯罪事实调查中是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全的,必须通过调取有关品性方面的证据才能了解到。
具体实施少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时,值得探讨的是社会调查主体的承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条文理解,社会调查之可能主体应在控方、辩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中产生。如果由人民
法院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那么,该地区至少应当具备专门的机构(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而社会调查员应具备青少年生理、心理等诸方面的知识素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保证这样的机构中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后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因为人员的选择、材料的取舍会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结论,目前却没有具体措施保证社会调查员均出自公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由控方和辩方分别制作关于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即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出具被告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分别提交法庭然后展开法庭辩论,最后由法庭定夺采纳。即可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作少年品格证据的一部分,并由法庭结合其他犯罪事实做出最后的裁决。
(二)刑罚适用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对犯罪少年不予关押,因而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
1.完善和充分利用少年管制刑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能有效避免监禁对少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不会对少年的学习、生活等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化的环境中,不仅能够有效开展对于少年的教育,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调动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矫治过错,这与犯罪少年及少年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对少年刑罚特殊性的要求相一致。
管制刑的扩大适用主要是指在对他们进行改良及“少年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他们的刑罚价值。首先,管制刑只有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少年自控能力较差,没有良好的环境,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少年家庭有较好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才可以对少年适用管制刑。其次,在考察期间应遵守的义务规定应更加切合犯罪少年的特点并考虑对其教育感化的需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社区服务令”,除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少年的人身自由进行一般限制外,还要求其每个月到指定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无偿公益劳动,即与社会服务配合适用。再次,我国目前管制刑的考察监督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我们认为可以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特别是“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2],应用他们来补充刑事司法的执行工作。
2.替代适用少年保护性处分措施
少年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尤其需要予以保护的,即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刑罚仍是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传统刑法框架下,是无法承载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保护性措施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而设立和采用,用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保护和处分措施。它是使福祉政策同犯罪对策直接相连的制度,是兼具刑事政策和福祉政策的二重性处分{5}。
除了刑罚外,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罪错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严加管教、工读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措施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类: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养。然而,刑罚之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工读教育等非刑罚性措施基本不具有保护处分的性质,因为它们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罚的功能,而且报应性色彩或者社会防卫色彩过浓。
保护性处分措施可以适当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少年的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宽罚的思想。构建我国的保护性处分制度,在将上述某些措施改良为保护性处分措施的同时,还可以吸收少年司法实践中探索的有益措施和借鉴域外经验设置一些:
(1)社会服务。即责令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的社会服务劳动,服务的内容可包括环境保护、打扫卫生、为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服务等{6}。
(2)假日生活辅导。在法定假日以及凡是少年不上课、不工作或者没有其他正当事情做的时间范围内,由适当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少年施以个别的或群体性的品德教育、课业辅导、习艺辅导和勤劳辅导,假日辅导的具体执行次数由少年法庭根据辅导成效而定。如果少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假日生活辅导,可再由少年法庭采取相应更严厉的措施。
(3)保护观察。各国大都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区保护处分措施,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区矫正改革,带有保护观察制度的性质。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由少年法庭决定采用;二是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由少年法庭决
定对犯罪少年采用;三是与普通刑罚配合使用,例如,对于判处管制刑的,附加适用保护观察;四是与“四缓制度”连用;五是对于假释少年采用。
(三)刑罚执行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要求我们扩大刑罚执行的社会参与,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各种鼓励、扶植政策,吸引社会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行刑工作。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过程中引入民间力量,可以减轻受刑人对国家强制性权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敌意,促进其同社会的亲和倾向;同时,各类专家参与行刑,还可以弥补监狱干警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专业化程度{7}。
另一方面,针对少年的特性,可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介于完全的监禁处遇与完全的社区处遇之间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半自由刑的主要形式有周末监禁、夜间监禁、业余监禁等{8}。半自由刑制度是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处遇模式,它不打断犯罪少年同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影响犯罪少年正常的学习与工作,同时,通过一定的监禁又可收到惩罚与教育之功效。20世纪60年代开始,半自由刑制度在欧美国家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和扩大适用这一制度,我国也可尝试探索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
结语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常常充当着一种先驱者的角色,她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其以国家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为成年人的存在,显示了成人社会对他们的重视、尊重和关爱。对于少年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要做的是同时扮演好严父和慈母这两个角色。
【注释】
[1]指缓处考察(简称缓处)、暂缓起诉(简称缓诉)、暂缓判决(简称缓判)、缓刑制度,学界将之合称为少年司法的“四缓”制度。除缓刑外的其余三项制度都是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创新性探索。
篇9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水平。多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鉴定诊断标准把握不严格、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清理核查工作
(一)清查内容和重点
市政府确定,从10月10日开始至11月10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20*年以来审批的病残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清查。清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冒名顶替病残儿现象,是否有出具假医学鉴定材料行为;审批的病残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申报、初审、复审程序是否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在申报、初审、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之风等。清点是城镇和公职家庭,特别是具有多个病残儿的部门和单位。
(二)实施步骤
1.宣传教育阶段。凡20*年以来被批准有病残儿的单位,要认真做好病残儿家庭的思想教育工作,讲明政策,分析利害,积极协助搞好病残儿清理清查工作。2.调查阶段。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城区办事处、社区,各部门、单位,要对20*年以来的病残儿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澄清病残儿真伪,弄清事实,并按调查内容由乡镇(办事处)逐一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审查和处理阶段。各县区要成立清查小组,清查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吸收热爱计生工作、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有关专业医务技术人员参加。清查小组根据20*年以来的申报、初审、鉴定材料及乡镇(办事处)调查报告,逐一进行审核和分析。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按程序收回二胎生育证,已怀孕的劝其流产;对于不服审查处理意见的家庭,可进行复议或复查,或由市组织重新鉴定。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要主动自报,并主动缴回二胎生育证;主动进行流产手术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从轻处理。对申报和鉴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清理清查工作中思想认识到位、态度端正的,予以从轻处理;对不配合工作,掩盖事实,再次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市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及补充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一)严格申报程序
县区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辖区病残儿鉴定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并符合有关病残儿规定的家庭,可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子女情况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核实申报对象的病残史、家庭史及病残儿真伪,由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带病残儿到医疗部门确诊病情,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之后,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及其子女情况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区计生局。县区计生局成立初审小组,初审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把关和严格审核,初审合格后报市计生委进行复审。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逐级调查制。申报人所在的村、居、单位,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申报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后,加盖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印章,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申报。乡镇(办事处)对申报的病残儿要逐个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病残儿父母为公职干部、职工的,要逐一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材料。初审前,要会同有关医务人员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按照程序进行县级病残儿初审。2.坚持公示制。对于申报的病残儿情况,坚持三级公示制。单位上报乡镇(办事处)前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县级初审后上报市级鉴定前在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公示七天;市级鉴定结束在父母双方单位公示30天无异议后,方能办理有关证件。对三级公示情况,县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专门督导。3.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在病残儿申报工作中采取骗取、伪造、变造等手段索取病残儿鉴定证明及二胎生育证的个人,按照《*市违法生育当事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于提供不实诊断证明的医疗人员和在申报、初审、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市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负责人,按照《*市计划生育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对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重点管理,取消其各种评先获奖资格。
篇10
一、困惑的提出
我看过一则教学案例,讲的是有位老师在一次上课时,讲到关于学会做生活的强者的问题时,用PPT展示了一组图片,画面中很多西部贫困山区的孩子,他们虽然衣衫褴褛、手指皴裂,教室破败,但仍然没有放弃对知识的渴望,全神贯注地上课;有的身有残疾,但仍然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和渴望……在备课时他想当然地认为学生看到这些画面肯定会感动至少会有一些触动吧,但结果正相反,甚至有个学生说:“老师,你又给我们看这些照片,每次我们初中老师给我们看,我就连午饭也不想吃了。”这让我感到很震惊。
我们回到现实生活,部分学生盲目崇拜西方,却对中国历史传统知之甚少;对明星如数家珍,却不知道钱学森为何人;遇到孕妇老人不晓得让座,遇到不公待遇不懂得反抗,遇到一点挫折就想到退缩,以自我为中心……如此种种,在惊讶之余更多的是内心的沉重。他们关注问题相当局限,以物质享乐方面的为主,对于传统文化、社会问题等方面的关注却不多。
当然,这类问题的出现原因有很多,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作为政治教师,我也在思考:我们应该怎样促使学生学会关心、宽容他人,变得更有同情心、责任感呢?怎样让学生们健康成长,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呢?初中思品课程,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负有重责。我们更要注重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育,使得初中思品教学体现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
基于此,我认为,在平时的初中思品教学中要注重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政治课堂教学不是简单地机械灌输,而是将知识内化为修养;政治教育不仅是知识、方法的传授,更是情感的交流,体现一种严谨的科学观和人文精神。
二、实践中的探索
有学者指出:人文素养的灵魂,不是“能力”,其核心内容是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个人人文素养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其质量是个人发展过程中各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人文素养作为人的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和基本态度。人文素养教育就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很好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较好解决人自身意志、情感等方面的问题,帮助每个人德、智、体、美达到和谐状态,从而提高人的整体素质。通过人文素质培养,能够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培育他们的民族精神,增强其精神力量。
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如何把知识传授与人文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的人文素质教育功效呢?可以做这些尝试:
第一,寻找人文素质教育的切入点,催生人文教案。传统教案,片面追求知识的传授,教师的主导作用。而人文教案倡导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立足于学生兴趣和需求,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感,启发学生感悟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在授课时,要求对教材内容进行整理、丰富,不仅备书本,更备学生。要体现对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并把知识纳入人文背景中去。
第二,关心时事政治,催生人文教育素材。上好思想政治课,要有效地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心人类世界。对最近的美国总统选举、事件、经济危机等重大事件进行及时的报道;组织献爱心救助灾区活动;引导学生关注本地区身边的热点新闻,等等,从而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关注社会,追求正义。通过举行演讲比赛、辩论会等活动,培养学生思维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让学生讨论时事,针砭时弊,培养其独立思维,引导其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这些时事新闻为人文素质教育提供了大量详实、丰富而鲜活的素材,也蕴含着很大的人文教育价值。
第三,营造和谐民主开放的思品课堂氛围,催生学生的人文精神。在初中思品课堂里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教师只是引导者,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要激活学生的思维,提升学生思维品质。教师不光注重学生知识的掌握,更要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学生在课堂中充分讨论探究、充分发言参与、充分表达组织、充分享受这一课堂。在这样的课堂里,学生的思维是开放的,讨论是积极的,师生关系也是和谐的,处处充满人文关怀,这才是人文主义课堂应有的特征。另外,学习效果好坏的标准应该建立在课后学生是否把课堂要求的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修养、人文素养的提高上。不是说课上完了,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
第四,注重社会实践活动,催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新阵地。课外时间也可以搭建人文素质教育的新阵地。开展一些切实可行的课外实践活动,布置小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引导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如“农村贫困状况的调查报告”作业,学生在与贫困户的接触中,能很好地培养助弱、关爱、坚强、节俭、奋发图强等精神品质;“帮助敬老院孤寡老人”实践活动中,学生通过与老人的交流、互动,帮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这些活动都有着深刻的人文教育意义,扩展了人文素质教育的阵地。
篇11
一、原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滞后性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松懈,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1991年,正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等方针,对其进行保护。1999年,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样坚持教育为主原则,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中要保障未成年人群体的诉讼权利。虽然我国出台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深入到细则当中发现,我国始终没有构建完善的司法制度框架。加上各个部门协调和沟通力度不够,无法实现统一。原《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诉讼程序的规定,能够反映对此类群体权利特殊保障的条文仅有三处。其中第14条件来看,在审判现场,可以通知嫌疑人、被告法定人到场。第34条,规定如果被告人不具备到场条件,且没有辩护人,人民法院应为其提供辩护人。可见,原诉讼程序只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存在条文少、规定散等特点,无法形成独立的程序,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外部环境变化日新月异,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一定影响,加上家庭、学校教育的疏漏,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持续上涨态势。对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加强对制度的调整势在必行。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保留原有制度中的先进部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强调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决心。
(一)明确案件方针
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故在办理中要区别对待。新刑事诉讼法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审理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并提出三个处理原则。具体来说:首先,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如果出现可罚可不罚情况,要尽量以不罚为主。其次,保障主体诉讼权利原则,即依法保障其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最后,专业原则,即参与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要具有专业性,充分掌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按照上述三个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完善诉讼特有权利
首先,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取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强调公平、公正,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原有的法律仅强调对被告人的援助、且限于审判阶段。而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法院、检察机关等都需要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义务。同时,将辩护扩展到审判之前,以此来提高法律援助有效性,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其次,限制适用逮捕措施。逮捕属于强制,一旦实施逮捕,嫌疑人将在特定场所被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变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逮捕等同于羁押。如若采取逮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大。同时,羁押也可能出现“交叉感染”,导致未成年人向惯犯、累犯转变。因此,针对此类案件,要严格限制逮捕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各项行为产生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存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可以选择不捕。同时,在逮捕前,人民法院还要参考辩护律师的意见,切实保障嫌疑人。最后,分案处理原则。该项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处理案件时要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开处理,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采取该项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影响。同时,还能够维护好未成年人隐私,通过合理的教育和引导,避免其再次犯罪,早日回归到社会当中。除此之外,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一律不公开。不公开原则的执行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挽救未成年人。
(三)确立诉讼程序特殊制度
一是不制度。附条件不制度适用于审前分流案件,针对不需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以此来减少审判负担,且能够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将该项制度应用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中,能够实现对其进行非犯罪化、非刑法化的处理,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如新刑事诉讼法职工的第271条明确了附条件不适用条件,在做出附条件不前,要参考公安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如果存在异议,检察院要做出决定。二是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办理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时,除了要查明案件自身的情况,还需要了解相关信息,根据此进行针对性处理,突出刑罚个别化特点。采取该方法,能够将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动机等情况进行充分把握。可见,社会调查主体是公安机关,调查内容涉及更多,为教育和矫治提供更多支持。三是记录封存制度。该项制度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要进行密封保存在有关机关,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身心发展不够完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人,可能因一时失足误入歧途,一旦贴上犯罪标签,他人会戴着有色眼镜对待他,将会伴随其一生,对其未来升学、就业等产生负面影响。为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此基础上,不仅能够弱化对未成年人犯罪标签效应,且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在日后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三、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虽然通过专章刑事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宏观和粗放,为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一)增强立法模式独立性
现如今,世界范围内,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立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宪法、特殊程序及单独制定。其中前两者都存在一定弊端,如对宪法形式来说,司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观意识干涉过多,针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别。而特殊程序会受到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无法对案件作出全面、系统的裁决。因此通过单独立法模式,能够对诉讼具体内容进行专门、针对性设计,能够加快制度协调发展。如美国的《少年法院法》等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专门性刑事立法,我国可以在恰当的时候进行独立立法。
(二)适度放宽不条件
附条件不应适用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主要原因是三年是划分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针对轻罪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这一做法在其他国家也非常普遍,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目前,在国内,对于上述情况我国也采取了缓刑措施,如拘役、管制等,适度放宽不条件,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细化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为实施教育和矫治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但在规定过于笼统,还需要在一些方面加以明确。如根据规定,社会调查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等,但具体以哪个主体为主没有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为侦查案件提供参考依据,且能够为后续审判奠定基础。对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整,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该项制度设置根本目的,即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使得案件处理更具权威性。而针对社会调查方式来看,要以实地调查为主、书面为补充方式,具体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选取灵活的调查方式。在实践中,深入到学校、家庭等进行实地调查,以此来提高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篇12
4.惯常行为理论与大学生被害预防李綦通,LiQi-tong
5.社会组织化程度与青少年犯罪王焱,Wangyan
6.论饮食对青少年犯罪的潜在影响刘炯,LiuJiong
7.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东方经验——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案件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史志君,侯文飞,ShiZhi-jun,HouWen-fei
8.日本中小学网络欺凌问题分析师艳荣,ShiYan-rong
9.少年法庭运作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视角秦明华,王列宾,QinMing-hua,WangLie-bin
10.民国时期青少年感化教育探究——从上海公共租界案例谈起姚远,YaoYuan
11.污名化与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屈琦,QuQi
12.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兼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高维俭,GaoWei-jian
13.青少年犯罪问题审理"尊龙名社"案的基本情况吴寅星,WuYin-xing
14."尊龙名社"——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新动向麻国安,MaGuo-an
15."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金泽刚,JinZe-gang
16.从边缘到中心从"尊龙"到"靖国"——中国现代化进程视域中的"尊龙名社"案孙抱弘,SunBao-hong
17.青少年网络帮派的危害、原因与应对夏明芳,江世法,XiaMing-fang,JiangShi-fa
18.日美两国如何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尹琳,YinLin
2.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赵国玲,李强,ZhaoGuo-ling,LiQiang
3.受虐妇女报复性犯罪轻刑化处罚之根据杨清惠,YangQing-hui
4.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的互动归因及其化解——兼评网络游戏的原罪问题陈伟,ChenWei
5."三本"的隐喻与群体性的抗争——基于HK学生罢课事件的社会心理学解读卫小将,王跃敏,WeiXiao-jiang,WangYue-min
6."综合治理"起源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吗张应立,ZhangYing-li
7.学校社会工作与校园暴力的防控张善根,ZhangShan-gen
8.上海工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徐志林,XuZhi-lin
9.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莫洪宪,邓小俊,MoHong-xian,DengXiao-junHtTp://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王蔚,Wangwei
11.美国青少年"管制物质"滥用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李立丰,LiLi-feng
12.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H乡为个案胡滨,HuBin
13."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皮勇,黄琰,PiYong,HuangYan
14.试论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吴宗宪,WuZong-xian
15.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偏差及其解决季凤建,李伟哲,JiFeng-jian,LiWei-zhe
16.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苏明月,SuMing-yue
1.致全国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的信(节选)王胜俊,WangSheng-jun
2."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思考徐建,XuJian
3."富二代"犯罪研究要讲究科学性和准确性肖建国,XiaoJian-guo
4."富二代"犯罪提法应慎重杨永明,YangYong-ming
5.社会学视角中的"富二代"杨雄,Yang-Xiong
6."富二代"与未成年人犯罪小议陈建明,ChenJian-ming
7."富二代"犯罪与司法樊荣庆,FanRong-qing
8.富二代犯罪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王良,WangLiang
9."富二代"同样需要法律的公平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谭晓玉,TanXiao-yu
10.应对"富二代"犯罪关键还要靠教育丛州,CongZhou
11.流动儿童的敌意与行为问题——以上海为例的问卷调查何雪松,刘东,张靖,HeXue-song,Liudong,Zhangjing
12.上海地区青少年"涉黑"犯罪实证研究涂龙科,林勇康,TuLong-ke,LinYong-kang
13.青少年帮派犯罪之预防与矫正杜文俊,李雅璇,DuWen-Jun,LiYa-xuan
14.结构视野下的新型使用行为研究林少真,仇立平,LinShao-zhen,QiuLi-ping
15.初中生欺负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浙江省象山县二十五所初中为例赵红霞,马和民,ZhaoHong-xia,MaHe-min
16.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宋远升,SongYuan-sheng
17.未成年男犯人际信任与家庭环境的调查分析张智,陈海赟,王永杰,马瑜,李娜,付慧慧
18.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少年司法转移处理和非刑事处罚替代方式瓦尔达.鲁斯思,ValdaRusis
19.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广州法院试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调查周道鸾,ZhouDao-ying
20.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赵秉志,ZhaoBing-zhi
21.论我国的未成年人赦免制度胡春莉,HuChun-li
2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王燕玲,WangYan-ling
1."富二代"犯罪不是伪命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2.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轨迹及其形成机制的实证研究曾天德,龚瑛,何燕平,ZengTian-de,GongYing,HeYan-ping
3.侵害陌生人之青少年犯罪探究——以天津市犯罪调查为例张宝义,ZhangBao-yi
4.青少年的越轨行为及其矫正——以《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为例李丰春,LiFeng-chun
5.城市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市S区为例井世洁,JingShi-jie
6.论儿童文化权利及其保护——中国儿童文化政策的视角郑素华,ZhengSu-hua
7.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问题研究及实践对策苏州中院少年庭课题组,JuvenileResearchTeamsofSuzhouIntermediatePeople'sCourt
8.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曾康,ZengKang
9.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考量系统建构——以"望、闻、切、问"四诊法判断机制为核心朱婷,ZhuTing
10.香港青少年跨境吸毒问题研究徐媛媛,XuYuan-yuan
11.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王邕,WangYong
12.少年司法的历史谱系与叙事——读《超越刑事司法》张海斌,ZhangHai-bin
13.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变化趋势——以湖北省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分析基础张远煌,姚兵,ZhangYuan-huang,Yao-bing
14.危险性与被害性:未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分析衣家奇,YiJia-qi
15.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研究郭理蓉,GuLi-rong
2.少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定位——中国法学急需建立的一门新学科徐建,XuJian
3.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网络诱因——以文化冲突为视角单勇,张旭,ShanYong,Zhangxu
4.现代化与未成年人犯罪李锡海,盛兆林,LiXi-hai,ShengZhao-lin
5.未成年人的心理疏远及其防范陈和华,ChenHe-hua
6.工读生对攻击的自我效能感和行为反应的后果评估李闻戈,LiWen-ge
7.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王强军,WangQiang-jun
8.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司法适用杜邈,李明见,DuMiao,LiMing-jian
9.论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刑法中的表达——对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分析刘源,赵宁,LiuYuan,ZhaoNing
10.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席小华,XiXiao-hua
11.澳大利亚少年司法系统和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的新趋势马克.玛瑞恩,MarkMarien
12.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部在少年司法系统中的角色瓦尔达.鲁斯思,ValdaRusis
13.儿童权利意识的本体价值与培养理念宫秀丽,GonXiu-li
篇13
从7月6号正式去往温州到7月10号,我们用了一个星期不到的时间走访了温州三十家服装企业,这些企业大都属于市级企业,以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存在的,以私营企业居多,我们采访的这些企业大多是中型的,大型的我们只采访到一家,有XX多名员工的庄吉集团。
这次我们调查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是企业对所聘人才的要求,三是关于企业的招聘情况,四是关于企业已聘毕业生的情况。所有问题的回答都是由企业的部门主管所回答,其准确性是值得信赖的。以下,我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我们这次的调查结果。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个我在以上就有提到,如企业属于哪种性质,哪种行业,在温州服装企业大都是私营的,这跟当地的政策带有一定的关系。温州是中国经济较繁华的城市,温州是大都以私营性质而致富的,所以这边的企业大都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对所聘人才的要求。一般来说企业需要的大多是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在调查中,结果显示,不管哪个公司对于人才要求主要还是会看是哪个缺哪种岗位,再筛选人才,也就是不同岗位有不同的需求,现在这些企业最需要的主要是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学历上,虽然都说看不同的岗位再决定需哪种学历的人才,但是大多数的企业还是比较偏重于大中专学历的人才,原因虽词不同,但大意大同小异,认为本科学历的学生眼高,容易跳槽,且大多数在技术上也并不是很优异,在薪资与学历上,挂钩并不是很大,若是刚入某企业,大多数企业并不会根据学历的高低来平定薪资的多少。企业在录用应届毕业生时对于其毕业院校声誉、成绩优秀、学历的高低、或党员的身份及或是学生干部并不是很看重,只是做一个参考,并不是一个决定因素,而在社会实践、专业学习及实践工作经验上大多数企业是非常看重的,除专业能力,在思想素质能力上也非常的重视,在调查的这些企业上,大多数企业认为员工的思想素质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息息相关的,且相关程度达80%以上,思想素质能力与专业能力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多数服装企业认为是同样的重要,在企业招聘时,他们是认为能力比专业更重要,会优先考虑能力,这也应证了许多毕业生在毕业后走了以自己专业相关不是太大的路。还有,现在有很多的大学生在考各种的证书,根据我们这次的调查,对毕业生所持的各种证书及证明,企业单位有以下看法:学历证书上,企业认为学位证与毕业证稍微重要点,其他的如辅修证,双学位证只是起一个参考的作用;在国家等级考试证书上,企业单位较重视英语四级或六级的证书或分数及计算机二级证书,对于计算机三级要求不高,只是起参考;在荣誉证书上,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奖学金等,只是参考;在竞赛获奖证书上,如全国比赛、省市比赛,校级比赛在应聘时大多数企业也只是把它们当做个参考物;在职业证书上,企业就较重视,如管理认证,技术认证,这些就很重视,而对于英语重视不是很高,只做个参考;在他人评价证明上,如实践单位、老师同学等,他们的评价中是做个参考,不起决定作用;以上这几条关于证书证明的,在这只是大多数服装企业对于服装专业证书的看法。总的来说,企业看中的是综合能力,专业能力,思想素质能力,实践能力,实践经验,而对于学历的或是一些现在大学生特别看重的那些证书的,企业单位并没将其做为决定因素,只是做为一个证明,一个参考物。所以在校大学生别只以为拿个学历证书就可以,重要的还是要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实践能力,思想素质能力,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
三、主要是调查关于企业的招聘情况。服装企业的服装专业毕业生主要是来自综合类性质的学校,服装专业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专业工作,与其所学专业一点都没有关系的非专业工作很少。现在,大多数服装企业很难完成招聘服装专业毕业生的计划,而影响其的主要是单位的发展需要。一些大学生毕业后心态未调好,眼界过高,不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也是导致企业难以完成服装专业毕业生招收的计划的原因之一,再者,有很多企业,其发展需要与一些大学生的需求存在着异处,这也是一些大学生跳槽的一因素。总的来说,在今后的三年里,对于服装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总体需求将呈上长升趋势。现在的服装企业一般是通过该校校友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或其他用人单位的反馈或其他途径来了解毕业生所毕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情况,接下来,我来讲讲企业在各种招聘渠道的使用频率及招聘后人才的使用效果及选拔方式的使用频率与其效果:1)、在调查的这三十家企业中,经常使用的渠道有公司现有员工的推荐但是效果一般;只是有时使用下渠道有主动来求职的、去大专院校招收的、在人才交流会上的、在职业中介机构的或是在internet网上做广告的,这些渠道都只是有时用下,效果呈现只是一般,而在另几种渠道上,虽然只是也只是有时使用下,但是效果不错,较好,如在报纸上做广告招收的及在杂志上做广告招收的这些人才,最后的使用效果都不错;2)关于选拔方法的使用频率及其效果:现在企业经常用的有求职简历、面试、专业知识或技能考试、工作取样(实际操作),这些常用的方法除了简历形式的效果只是一般外,其它几样效果都不错,简历只是一个参考,其实也相当一个毕业生的名片一样,而那些通过评价中心或是推荐资料的方法,只是偶尔用下,而且效果也不是很好,另外如心理测验的或体检的方式的很少使用,就算用了效果也只是一般般。在这个方面里,主要是希望学生懂得调整心态,知道选择或是了解何种应聘方式。
四、关于企业已聘毕业生的情况。调查的三十家中,对已在该单位工作的各类高校服装专业的毕业生的整体评价还是不错,满高的。敝开来讲,在思想道德素质上,如关心集体,遵守纪律,服从岗位分配,自律能力强上;在职业精神上,如上进心,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在诚信素养上,如忠诚所属企业,保守企业秘密,平等竞争等;在劳动技能上,如外语,计算机的运用和动手能力,在这些能力上,企业对这些已毕业的服装专业的毕业生的评价都非常的高,还有在专业能力上,心理素质上和商务能力上,企业的评价也不错。这体现了留下来的毕业生在各方面的都不错,值得企业单位的信赖。同时,各企业也给我校提了点建议:一在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上需做哪些改革:建议加强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加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及协作精神的培养,加强专业知识的培养,加强人生观、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方面的培养及加强个人道德和修养;二对在校大学生所提的一些建议:如温州拜丽德服饰有限公司的一位部门负责人说:实践加实践;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切实掌握;调整工作心态,合理规划个人职业生涯。还有温州透秀服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说到了:在学校期间学好理论的同时,暑期可到企业实习,多接触现代企业工作模式,要调整好心态,要从基层做起。及温州爱蔓斯服饰有限公司的设计师也说到了: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的同时,职业道德与综合性的思想素质尤其重要,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团队精神也是关键。等等,有很多公司都给了我们很多宝贵的建议,希望我们这些新一代的~人能紧记这些建议,完善自我,提高自我,让自己成为一个能被社会认可的有用人才。
通过一个星期的实践,在这实践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增长知识和才干;更有利于青年知识分子克服自身的弱点,在实践中砥砺品格、升华思想,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016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范文二:
近几年,我国许多高等院校纷纷开设电子商务课程,学生反映强烈。北方交通大学是我国率先开展电子商务教学的高校之一,1992年就开设了《条码技术与电子数据交换(edi)》的选修课,1996年该课被列为物资管理和国际企业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新制订的九八级教学大纲中,《电子商务》被列为管理工程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教学实践中,北方交大已经形成由教师的电子教案、学生的电子作业、交互式的远程网络教学系统以及电子商务网络案例教学模拟试验等构成的全方位多媒体教学体系。作为教育部远程网络教育试点,已经在因特网上实现了电子商务课程的远程网络教学。电子商务是北方交大学生们的热门话题之一。
那么,在校大学生们是怎样看待电子商务这个问题的呢?1999年底,由XX与北方交通大学电子商务协会共同对北方交大的在校学生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书面问卷形式,受访大学生575人,研究生38人(其中mba20人),这些学生分别来自各个年级,涵盖了电信、经济、管理、法律、运输等多个专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调查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你知道什么是电子商务吗?2、你能就电子商务对社会的影响谈谈自己的认识吗?3、你能说出电子商务的一般流程吗?4、你知道什么是edi吗?5、你对电子货币了解吗?第二部分是获得电子商务的途径,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除了上课外,平时你从哪些方面了解电子商务的知识(依次举出三种途径)。2、请列出你阅读电子商务论文的具体报刊名称。3、你参观过电子商务的展览会吗?
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
在被调查者中,60、5%的本科生和100%的研究生表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有一定了解。数据显示,大学生们对电子商务表现了较大的关注,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对此的认识也越深。在对电子商务的概念有一定了解的学生中,认为电子商务对社会
有很大影响的占23%;认为有一定影响,但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学生占46%;认为中国目前发展电子商务尚有难度,对老百姓影响力有限的占31%。这一方面说明在校大学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对社会的影响的认识还较为冷静,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和在校教育与社会的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
这不能不让我们担心,电子商务正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高速度发展,而目前的教育及受教育者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在对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进行深入调查时发现,问题确实很多。
表示对电子商务流程有明确认识的同学中,本科生仅占32%,mba占80%,大部分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电子商务具体贸易流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在对edi的认识上,仅有不到9%的人(研究生32%)表示曾有过了解;4%的人(研究生18%)能就edi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且这部分人全部是经济管理类学生。可见,在深入系统的学习中,电子商务逐渐体现了它的学科性以经济管理为主。在这方面,经济管理类的学生有其专业的优势。但是所占比例之少,尤其是其他专业无人了解的现状实在令人担忧。
在对电子货币的调查中,仅有1人在网上使用过电子货币。本科生中仅有9人表示对此作过专门的研习,而且都集中在计算机专业和信息通信专业。研究生中也仅有4人表示自己曾钻研过此类问题。另有10人表示对此很有兴趣,这个数字是相当低的,仅占总人数的2%。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在涉及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金融电子化与贸易安全上,电子专业、法律专业的学生有独特的优势,但尚未引起经济管理专业的重视。就目前而言,真正认识到电子货币与自己已经很近的学生并不多,对此投入很大精力的学生更少。
对电子商务的学习途径
第二部分的调查主要是想了解学生学习电子商务知识的途径,了解哪些报刊上刊载的文章学生引用次数最多。经分析,除去开设电子商务课程的专业,大部分本科生是通过计算机类的杂志(43%)和报纸(30%)来了解电子商务知识的,从专业书籍与广播电视上学习相关知识的并不多。
调查数据显示,被学生引用的电子商务方面的论文来自91种中英文报刊,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阅读面很大,另一方面反映了媒体对电子商务的报道数量也在加大,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专业报刊尚未面世,面向大众的宣传方式仍是以面为主的普及,较少涉及具体的实施细节,系统介绍电子商务知识的报刊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