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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09.11.11《中国老年报》)
应该向哪个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儿子有时还给我寄点钱,另两个儿子一点也不管我。我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难,想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读者:张新)
张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个儿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两个儿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他们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院。(律师: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户有条件
赵先生反映:我的户口在北京海淀区,我弟弟的户口在广东,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现在年龄大了,我想把他们的户口迁过来,不知是否符合条件?
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你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北京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有以下条件:①无业老人:申请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据09.11.10《京华时报》)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篇2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的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和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
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证证明;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程序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统一审查,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凡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必须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案件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权资格的证明。
(二)市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
开庭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证明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个人予以接待、配合。
(四)对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条件审查,由法律援助中心与公证处共同决定。
(五)经审查,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按各律师事务所注册人数依次向律师事务所分派刑事法律援助任务。
一般民事案件,结合区域和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分派。
(七)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
五、法律援助资金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业务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并专款专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六、法律责任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都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心尽责,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承办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篇3
远赴韩国作辩护
今年4月,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对程大伟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大伟有期徒刑三十年,并处罚款2000万韩元。随即,程大伟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判决;韩国仁川地方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死刑。
“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程大伟的妻子从辽宁葫芦岛来到北京,几经辗转后找到我,希望我能为程大伟进行辩护。”胡献旁说道,其他被判刑的中国渔民家属,也委托他作辩护。考虑到渔民家属困难的生活现状,甚至8个人来京的路费都是经过多方筹借才凑齐,胡献旁当即就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据了解,很少有中国律师赴海外处理涉及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胡献旁此次赴韩之行在韩国司法史上更是首次,因此相关手续十分繁琐。
接手该案后,胡献旁与助理首先到葫芦岛市办理当事人家属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紧接着回到北京办理出庭申请书的相关事宜。而所有认证、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工作团队往返的交通费与食宿费等,均由胡献旁个人承担。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部门公证、中国外交部的认证、韩国驻沈阳领事馆的认证、韩国驻北京大使馆的认证和出庭申请书的公证部门公证以及胡献旁一行的赴韩签证……所有证件办理完全,先后共费时50余天,此时距离二审第一次庭审仅有12天。
赴韩之前,胡献旁曾多次与韩国律师交涉,希望能提前从他们那里得到包括律师的上诉理由书、仁川地方检察院的抗诉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但是都被拒绝。
出国前,他搜集了相关的韩国法律资料,重点研究了国际海洋法、韩国刑法、韩国刑事诉讼法、韩国法院组织法等。同时他还向导师陈光中在内的多名专家、学者、驻韩官员请教相关问题,并准备召开研讨会来商讨案情,但是最终因为没有取得韩国方面提供的案卷资料而夭折。
后又经过多次沟通,并表明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后,韩方才最终同意在胡献旁等人抵达韩国后,提供相关资料。然而,事情的进展并没有胡献旁所想的那般顺利。6月24日,他们一行人到达韩国后,对方将提供资料的时间延至6月26日下午4时。这就意味着,从拿到卷宗资料到开庭,胡献旁仅有不到两天的时间。
时间紧,任务重,再加之语言不通的重大障碍,无疑给胡献旁赴韩辩护增加了难度。得知胡献旁将赴韩为中国提供同胞法律援助后,曾在韩国留学的屈可妍自动请缨, 义务为胡献旁翻译资料。另外, 屈可妍又找到两名学法律的同学,3个人临时组建了义务翻译团队,负责近百页晦涩沉重的卷宗资料翻译工作。
“诉讼辅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资格”
6月26日下午5点多,胡献旁才拿到韩方提供的部分卷宗资料。接下来,义务翻译团队便通宵达旦地开始翻译。从6月26日晚上8点开始,不眠不休地翻译至第二天的下午3点多。在此期间,胡献旁一边根据翻译结果,一边起草辩护词。
辩护词拟定好后, 义务翻译团队又开始逐字逐句地对文字进行推敲,将辩护词翻译成韩文。工作结束时,已经是28日的凌晨5点,距离下午的开庭仅仅几个小时。此时的他们,已经30多个小时未曾合眼。
根据韩国律师法,外国律师不可以在韩国以律师身份执业。这就意味着胡献旁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在法庭上发表他的辩护意见。另外,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许可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胡献旁说,例外性规定让他们重新看到希望。
胡献旁于是通过中国有关单位,将程大伟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提交首尔高等法院,并征询其意见。获得肯定答复后,胡献旁与助手便正式开始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公证和认证的详细手续。
但是,首尔高等法院不允许胡献旁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所以,他只能退而求其次,再次申请以诉讼辅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资格。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户主可以做辅助人。要做辅助人时,应当书面申请。辅助人可以独立进行不违背被告人或嫌疑人明示意思的诉讼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6月25日下午,他起草完辅助人出庭申请书,重新提交首尔高等法院。直到当天下午开庭前,法院才给出答复——允许胡献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是对其当庭发言进行限制。
6月26日,胡献旁通过事先预约登记,来到韩国水原市看守所探望看望程大伟。韩国方面特意找来一位精通中文的警察陪同会见,并在一旁记录会见期间的谈话内容。由于不允许问及与案件相关的话题,使得谈话变得流于形式。所幸的是通过胡献旁旁敲侧击的询问,还是掌握了一些与案件有实质关联的信息。
篇4
魏素珍的老伴是个抗美援朝的老战士,这是让她很骄傲的事。随了军的魏素珍被安置在当时的军办企业五七工厂里,做些手工活儿,挣几个生活费。日子就这样滑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伴随五七工厂的民,厂子效益急剧恶化,最终被另外一家民大型国有企业收购。
原本打着安安稳稳退休想法的魏素珍却发现,五七工厂被收购,实际是为了那块价值不菲的地皮,而她们这些原则上也要一并解决的职工却坐了冷板凳。
当时被转移过来的随军家属基本都到了退休年龄。人到晚年,最迫切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和充分的医疗保障。由于没有社会保险,企业也不管,她们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下半辈子的一切都需要靠家庭承担。
魏素珍越想越郁闷,她和其他28名姐妹认为应该找企业讨个说法。29名老人的老伴儿自发组成“工作组”为她们代言,开始了与企业谈判的艰难历程。
2005年起,“工作组”多次挥师企业,结果连企业的大门都进不去。一条路不通,老人们另觅他途。从劳动部门,到区政府、市政府,直找到国资委,能想到的部门他们都找遍了,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一个人病倒了。另一个人接着上,其感觉好似战场上的一场攻坚战。只是这仗打得太过苦涩。
五年之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魏素珍等29名老人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由企业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向老人们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到老人们被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此时,这群老人中最小的已经六十多岁,最大的已是耄耋之年。
只是魏素珍们没高兴多久。第二年,北京市调整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企业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给老人们调整。经过多方打听,原来按照北京市的政策,每位已经达到年龄但无社会保障的老人,政府每月发放200元的社会救济金。企业得到这个消息后,认为老人们既然已经获得了200元的社会救济金,企业就不应当再增加生活补助费。
魏素珍们又一次陷入了绝望之中。
三战三捷终获全胜
2009年春,四处寻求破解之道的“工作组”找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付洪泽和原风鸣代表“工作组”抱着几个大信封装的案件材料,满满当当地摆满了整张桌子。他们一坐下来,就开始滔滔不绝地讲述着老伴儿们这几年受的罪,点点细节都被他们一一道出来。
此时,承办律师韩世春陷入沉思。如果按照正常的思维,这无疑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如果按照劳动纠纷处理,必然会涉及对历史问题的纠缠,会涉及对责任的追究,等等,并且,还会涉及仲裁和诉讼等多个法律程序,案件结果将是扑朔迷离。可老人们等不起,更输不起,输了官司就输了一切。
在上个世纪的经济大变革中,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律师界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他们面对的不是一个人、一件事,而是一个有着强大复杂背景的群体性问题。
“如何才能斩断和协议签订背景有关的所有羁绊?”面对分期分批送来的小山一样的材料,韩世春一页一页地阅读着。经过审慎分析,他决定以普通合同纠纷作为案件的切入点,多方求证、反复论证,最后将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企业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条件是否成熟上。他认为,老人们享受的社会救济金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无疑在这里企业偷换了概念。
在确定了既定方案后,韩世春多次约见老人代表,将自己的办案思路给老人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精心准备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等。考虑到老人们经济困难,韩世春又及时提出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在反复争取下,人民法院最终接纳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韩世春所在的义联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该项目的资金,属于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只能用于发放办案补贴,因此义联有机会获得高于政府规定的办案补贴。这为韩世春们参与法律援助事业鼓足了劲,也在处理此类中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
接下来的第一次开庭,老人们在维权的战场上第一次取得大捷。然而,企业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结果。结果企业非但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还直接从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中扣除了国家给的200元。
愤怒的老人们再次找到韩世春,请他伸出援手。韩世春帮助老人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反复与法院沟通。直到2010年6月,魏素珍和老姐妹们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养老钱。
一个案件,韩世春前前后后跟踪了两年,累计20多个工作日,而老人们在整个过程中享受到费用全免的待遇。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做后盾,律师们很难有勇气接下这个烫手的山芋。
篇5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利益多元化的阶段性特征比较明显,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经济困难、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是应该倍加关心、重点帮扶、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广泛性、服务的无偿性和援助的社会性的优势,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周到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集中的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现实、最强烈的呼声和要求。但是,法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经济、身体、知识等各方面原因,不仅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弱势的困难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贫帮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就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困弱势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诚信为本、援助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原则,以“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为服务宗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县委、政府的好评,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为建设“平安大关、和谐大关”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保证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我县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以“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为配套的全县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畅通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本领
目前,全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21人,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他们是我县法律援助战线上的主力军。为实现这支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县司法局切实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深入开展“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树新风、强作风”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风整顿等系列活动,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业务综合素质。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加强与省、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两年来共组织参加各种培训5次。三是严格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开展工作,不辱使命。通过严格的要求与规范的运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规范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1、建立完善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案情申报制度。要求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如实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并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终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书面审查与实地
调查相结合的审核制度。目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困难,公民隐性财产大量存在,单靠申请人申报,未必可信。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采取派人和委托乡镇司法所调查的方式,掌握申请人真实状况,严把立案审查关,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对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督查制度。为执行好《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的职责、程序、条件及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制度和案件质量跟踪制度。通过对结案卷宗复查和跟踪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4、建立回访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的一项具体行动。通过回访,一是征求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让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增强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
(四)践行为民宗旨,开创维权新篇
围绕“公平与正义”这一主题,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近两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询486人次,法律事务文书152件。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目前,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其人员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才,严重阻碍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目前,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责任心不够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办案质量不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持通过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职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篇6
【案件评析】
关于加班工资,付某提供了“派工单”等证据,而装备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均无付某签字,因此法院认定付某加班事实存在,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5045元。因而,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只有两个:
焦点一,职工主动辞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职工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即使是职工主动辞职,单位仍旧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付某被拖欠加班工资事实存在,单位违法在先,因此装备公司应当按照付某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焦点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只签订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装备公司应当向付某支付2013年2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付某与装备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如果在2013年1月1日续签第三次合同,除非付某不同意,否则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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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2011年1月20日,吉元理在高律师的陪同下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由于受援人吉元理家庭困难,高律师代受援人吉元理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减、缓诉讼费的申请。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并批准了吉元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2011年3月10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调查时,高律师与李律师又了解到此案的新情况,分包省二建在结核病所工程安装工作的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吉安)是该案的受益人之一,当庭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该案第一次庭审结束。
2011年3月28日,该案被省司法厅确定为田萍副厅长督办案件,在案件办理期间,厅、局领导多次询问案情,关注案件审理进展。办案律师也得到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全力协调、配合。
2011年3月31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二次庭审时,经法庭查明事实,又依法追加了郭某为被告。郭某与浙江吉安是挂靠关系,其才是省二建在结核病所消防工程安装工作实际负责人。开庭当天郭某也在庭审现场,而后,他又申请追加另一被告,西安明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明龙机电),该公司是水泵的销售单位,与郭某有供货合同关系,约定由其负责卸载水泵,是吉元理帮工受损的另一受益人。庭审期间,省二建不服吉元理于诉讼前做的司法鉴定,依法申请对吉元理伤残等级与后续医疗费用的重新鉴定。自此,第二次庭审结束。
第二次庭审后,高律师积极与主办此案的贾曼莉法官交换意见、讨论案情,了解到明龙机电在吉元理受伤后因惧怕承担责任,便注销了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高律师与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商讨,明龙机电现已注销,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股东出庭,且如果追加了该公司,很可能吉元理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落实,最终由该公司承担的责任很可能得不到兑现。且被告省二建也已申请了重新鉴定,公告的期间和重新鉴定的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这对于急需得到赔偿的受援人吉元理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法律界有一句名言“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再者,本案至此已涉及五名被告,参与者众多,为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利益。最终,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与主办该案的高律师协商一致,认为该案应以调解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为落实此方案,高律师曾先后多次去碑林区法院当面与主办贾法官沟通,不断耐心开导受援人吉元理,积极与被告一方的省二建委托人何经理及郭某协商、谈判。通过主办贾法官与高律师对原、被告双方细致耐心的做工作,被告省二建与郭某已同意赔付吉元理二十万元,吉元理也同意以二十万元的赔偿数额调解该案。
2011年6月12日15时,在碑林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此次庭审的主要目的是在贾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一波三折调解,最终签署和解协议。在这次庭审前,双方对达成的二十万元赔偿数额理解存在歧义的。高律师及受援人吉元理认为该二十万元是不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七万五千元的,但被告省二建委托人何经理与郭某却表示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七万五千元,原告吉元理是打了欠条的,自己同意的二十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包括前期的医疗费用的。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差距较大,无奈庭审调解未告成功,期间原、被告语言过激,险些引发身体冲突,在贾法官的训诫下,双方的情绪才稍稍平静,原定调解方案就此破灭。高律师先跟主办贾法官沟通、交换意见,请贾法官做被告工作,随后耐心开导吉元理,对其分析了该案调解的利弊,最后又与被告省二建委托人何经理及郭某积极谈判、协商。在贾法官与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同意以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内的七万五千元,共计二十四万元赔偿数额调解此案。对这得来不易的调解结果贾法官、高律师倍感珍惜。因此,高律师决定应以书面材料尽快固定下来,晚上19时高律师又接着起草和解协议。协议草稿交双方协商,共同修改后,最终当事人双方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名,该和解协议已成立生效。主办的贾法官与高律师为落实调解方案不顾个人劳苦,坚持工作,在和解协议成立生效后才与原、被告双方离开碑林区法院。此时已是当晚21时。
篇9
(一)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则
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规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诉讼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以及就遗嘱认证程序或家事诉讼中的裁决或命令提起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英国普通法中所谓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体现了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比如:P是D驾驶货车的乘客,该车与D驾驶的汽车相撞,D和D相互指责,法院裁定由D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形下,胜诉的被告D有权从原告P获得诉讼费用补偿,因为他没有过失而原告却向他提起了诉讼,P应补偿D的诉讼费用,而D应补偿P支付给D的诉讼费用。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而另行作出诉讼费用命令。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他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以及支付诉讼费用的时间,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的,比如,当事人或诉讼人未依规则或法院指令对诉讼费用提起详细评定程序,或法院认为当事人或诉讼人为启动诉讼费用评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进行中的行为不合理或不适当的,则法院有权不准许补偿经评定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或者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或诉讼人承担其他任何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决定是否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时,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部分胜诉;法院业已注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约。所谓当事人行为,包括诉前及诉讼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有关诉前议定书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坚持或抗辩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是否合理;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坚持主张或进行抗辩的方式;原告虽胜诉,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围内夸大了诉讼请求。判决或命令已确定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须自判决或命令中载明的日期14日内,在其他情形下自诉讼费用证明书指定日期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命令。
(二)诉讼费用评定的基础
法院评定诉讼费用的金额,依标准基础或补偿基础。所谓标准基础,指依诉讼请求金额比例收取的费用;补偿基础,指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两种基础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对诉讼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费用占诉讼标的金额比例而定,而英国尚没有依诉讼标的金额比例收费的具体规定,故诉讼请求金额与诉讼费用之间没有比例关系,特别在小额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诉讼请求的金额,有可能等于、甚至超过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伍尔夫勋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项目中,哈扎尔·甘(HazelGenn)教授对高等法院的上诉费用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请求金额12500英镑以下的案件,仅胜诉方诉讼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镑的就占31%,超过20000英镑的占9%,且所调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结案,只有1/4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判决结案;请求金额为12500至25000英镑的案件,诉讼成本占请求金额的比例,人身伤害案件为41%,建筑合同纠纷为96%。
如法院作出有关诉讼费用命令,未表明诉讼费用评定基础的,或既非依标准基础亦非依补偿基础评定的,则视为依标准基础评定。但无论根据何种基础,法院皆不准许承担不合理产生的诉讼费用或者金额不合理的诉讼费用。如基于以下规则产生诉讼费用权利的:第3.7条(对不支付特定费用驳回诉讼的,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6.13条第1款(原告承诺被告提出第36章要约或第36付款的,原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6.14条(被告承诺原告提出第36章要约的,原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8.6条(原告撤诉的,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推定诉讼费用命令依标准基础作出,有关诉讼费用应支付利息的,自产生费用权利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息。
法院在裁决诉讼费用金额时应考虑如下因素:当事人行为,特别是诉前、诉讼中的行为,以及为尝试解决争议所作的努力;涉及任何款项或财产的金额或价值;有关事项对所有当事人的重要性;有关事项的特殊复杂性,或者所提出问题的难度或新颖性;涉及的技巧、努力、专业知识以及责任心;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办理业务或部分业务的地点以及环境。
(三)诉讼费用评定程序
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既可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亦可责令由诉讼费用官员对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故法院的诉讼费用评定包括二类程序:一是简易评定,指法院在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时,责令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诉讼费用之程序,简易评定不适用固定诉讼费用或详细评定规则;二是详细评定,指由法院官员根据规则第47章之规定,对诉讼费用金额进行裁决之程序。
二、固定诉讼费用
所谓固定诉讼费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确规定许可律师收取的定额费用,包括固定费、判决登记费、其他固定诉讼费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适当的固定手续费。比如,小额索赔案件中的固定诉讼费用包括表一规定的固定费,以及原告承担的法院手续费;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固定诉讼费用,为80英镑另加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应承担的有关法院手续费。
(一)适用范围。固定诉讼费用适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特定款项金钱之诉的,且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取得缺席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14.4条第3款取得基于自认的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14.5条第6款取得基于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24章取得简易判决的;或法院已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作出驳回答辩命令的、或适用规则第45.3条的;二是原告仅提出一项要求给付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签发诉状时即可确定审理日期的诉讼;三是上述情形中,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5英镑的案件。
(二)固定费的金额。见表一。
表一:固定费金额
有关级别由法院或通过原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状格式的由原告亲自送达诉状格式的;并且只有一个被告的被告一个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单独的地址对其送达诉状格式的
诉讼请求金额25英镑以上500英镑以下的50英镑60英镑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500英镑以上1,000英镑以下的70英镑80英镑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1,000英镑以上5,000英镑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诉讼请求为交付财物,但在诉状格式中未明确或陈述财物金额的80英镑90英镑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5,000英镑以上的100英镑110英镑15英镑
(三)判决的登记费用。见表二。
表二:判决登记的固定费用
判决金额超过25英镑但低于5,000英镑的判决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
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送达认收书时作出的判决22英镑30英镑
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提出答辩时作出的判决25英镑3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原告接受被告关于付款方式的建议,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40英镑5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由法院裁决付付款方式和期间,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55英镑70英镑
根据规则第24章之规定进行判决,或者法院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之规定驳回答辩,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申请作出的简易判决之登记175英镑210英镑
根据《1974年消费信用法》(59)所指协议提出交付财物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之登记,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决之登记60英镑85英镑
(四)其他固定诉讼费用。见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诉讼费用
由当事人送达任何需要本人送达文书的,包括向受送达的各自然人准备和复制送达回证15英镑
根据规则第条作出的命令,向受送达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达的25英镑
域外送达文书的苏格兰、北爱尔兰、萌岛或英吉利海峡岛屿65英镑
其他任何地区75英镑
三、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
(一)详细评定的一般规则
1.详细评定的时间。一般规则是,至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方可对有关诉讼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除法院责令进行即时评定的之外。所谓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指法院对诉讼系争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不论是否发生上诉程序。根据规则第41章作出临时性赔偿裁决的,视为对系争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即使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诉讼程序视为终结。如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真实可能的,则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可作出准许提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命令。
规则第47.2条规定,上诉程序未决时,对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诉程序未决期间,申请中止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诉命令的法院或上诉审理法院提出。
2.详细评定程序的管辖地。详细评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请书和请求函,皆须向法院适当的部门(theappropriateoffice)提交。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自行,根据规则第47.4条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区登记处或部门为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的适当部门。法院在依职权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为适当部门的,须考虑诉讼费用清单、涉及事项的难度、听审程序进行可能的时间、当事人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有关事项后,认为适合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进行评定的,方可作出有关命令。
3.法院授权官员之权力。司法大臣授权评定诉讼费用的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和家事法庭主登记处的法院官员,如为高级主管官员(seniorexecutiveofficers)的,有权审理主张诉讼费用不超过17,500英镑(不包括增值税)的案件,如为首席官员(principleofficers)的,则有权审理主张诉讼费用不超过35,000英镑(不包括增值税)的案件。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详细评定程序时,拥有法院之全部权力,但不包括:(a)作出规则第48.7条规定的浪费诉讼费用命令(wastedcostsorders)之权力;(b)根据第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之权力)、第47.8条(启动详细评定程序延迟之制裁)、第47.3条第2款(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详细评定的异议)作出命令之权力;(c)对委托人应支付给律师的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之权力,除非有关诉讼费用已根据规则第48.5条(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项案件的诉讼费用)进行评定之外。
如当事人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详细评定程序有异议的,法院可责令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详细评定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达成协议,不由法院授权官员对诉讼费用进行评定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请求法院确定听审程序日期时,须告知法院,法院应安排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主持听审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对由法院授权官员主持诉讼费用评定程序的,须根据规则第23章(有关申请法院命令的一般规则)之规定,向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提出申请,列明异议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应责令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进行评定。
(二)详细评定程序的启动
1.程序的启动与文书的送达。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格式载明的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时,详细评定程序启动。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采取第N252号文书格式;诉讼费用清单能够复制成磁盘的,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请求提供磁盘的,应在7日内向其免费提供磁盘。
如详细评定程序涉及的诉讼费用不包括任何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就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手续费而言,辩护律师及任何专家收费收据副本、有关主张其他补偿及补偿金额超过250英镑的书面证据、列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拟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任何受送达人姓名和地址的陈述。如仅涉及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额外责任的有关细节、列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拟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任何受送达人姓名和地址的陈述。如详细评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诉讼费用,又涉及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上述两类文书。
2.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见表四。
表四: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
详细评定的权利来源须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
判决、指令、命令、裁决或其他决定自判决等作出之日起3个月。如在上诉期间详细评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个月
根据规则第38章撤诉自根据规则第38.3条送达撤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根据规则第38.4条请求驳回撤诉通知书之申请驳回之日起3个月
对规则第36章规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约的承诺自产生诉讼费用权利之日起3个月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则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间不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3.诉讼费用争点书。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皆可通过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pointsofdispute),对诉讼费用清单中项目提出争议。诉讼费用争点书应简明扼要、切中要害,准确陈述争议的性质和理由;标明对诉讼费用清单提出争议的每一项目;如切实可行的,就寻求降低的每一项目提出建议的金额;由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争点书的当事人,须同时向详细评定程序中其他所有当事人送达副本。诉讼费用争点书能复制成磁盘形式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收到诉讼费用争点书14日内,请求提供复制有诉讼费用清单磁盘的,则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在收到请求书7日内,向其免费提供磁盘。
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一般期间为,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21日内,但当事人可协议延长或缩短,亦可向法院适当的部门申请延长或缩短这一期间。
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期间界满,未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执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签发。但在法院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前,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法院可不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无权取得诉讼费用的,则法院须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以及申请时建议送达的诉讼费用争点书草案的,方可依规则第47.12条第2款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时,还须考虑寻求法院命令的当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请。
4.诉讼费用协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达成协议的,则可申请法院作出金额协商一致的临时性或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如在详细评定程序中,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主张,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却并未支付诉讼费用,亦未就当事人协议提出申请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上述申请须有证据支持,由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官员审理。申请的相对人至少须在举行听审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达其依赖的任何证据。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根据规则第38章撤销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如当事人请求举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撤销详细评定程序,但可协议撤回诉讼费用清单。
(三)诉讼费用清单
诉讼费用清单应载明:标题页;背景信息;标题项下主张的诉讼费用项目;清单每一页的全部诉讼费用汇总;非常规出庭的时间列表;有关证明书等。
1.标题页须列明:诉讼程序的完整标题;开列清单的当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评定诉讼费用权利的文书介绍;如主张的诉讼费用包括增值税的,则诉讼人或其他涉及主张增值税的人之增值税号码;就诉讼费用清单中载明的费用主张而言,法律援助证明书、法律服务委员会证明书和有关修正证明书的细节。
2.背景信息须列明:对至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签发之日的诉讼程序作简要介绍;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律师或律师雇员地位之陈述,以及(若以小时费率收费的话)各人提出的小时费率;简要解释影响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诉讼费用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
3.诉讼费用项目,大致包括:律师出庭费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出庭费用、通讯(包括信函或电话)费用;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出庭费用、通讯费用;为诉讼程序目的对财产或地点的勘察费用;其他人士包括公共记录官员的出庭费用、通讯费用;与法院和律师的通讯费用;文书准备费用;为诉讼和解而进行有关协商谈判的费用;其他费用,比如准备和核实诉讼费用清单的费用。每一项目皆连续以数码编号。
4.律师业务的收费标准,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第4.16条对此作了规定。(1)日常信函和日常电话以每6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收费,费用按适当的小时费率计收。信函的收费包括精读及思考有关信函,收到的信函不单独收费。(2)律师接受的电子邮件通常不收费。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权,就律师发送相当于出席的电子邮件,许可律师按其记录的实际时间收取费用。法院亦可基于自由裁量权,许可律师向委托人或其他人发送的电子邮件,按每6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收费,费用按适当的小时费率计收。(3)律师在本地旅行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收费。关于“本地”的界定,由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指审理案件的法院周围10英里以内。如律师主张就旅行时间或等待时间收取费用的,应按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的费率计收,超过评定每小时费率的除外。(4)邮资、信使、外出电话、传真和图文传真等费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许可收取有关特定情形的费用或者特别大额的费用。(5)复印文书的费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许可收取有关特定情形的费用,或者有关案件性质要求复印的文书庞大繁多的,亦可收取费用。如法院援引自由裁量权的,则须在诉讼费用清单中列明,复印文书的数量、目的以及主张的费用。(6)首席律师与其人之间的费,原则上从首席律师收费中支出。
5.清单的分列。诉讼费用清单必要时可分成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比如:(1)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基于诉讼人办理的业务而主张的诉讼费用和基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人进行的工作而主张的诉讼费用;(2)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由不同律师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应支付给不同律师的诉讼费用;(3)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主张在获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前、后的诉讼费用、以及援助终止后的诉讼费用;(4)如在诉讼程序中,主张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根据新、旧增值税率主张的诉讼费用;(5)如诉讼费用清单涉及根据命令应支付的费用,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各不相同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承担诉讼费用的各当事人分别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6)如诉讼费用清单涉及根据命令应支付的费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希望区别不同时段计算利息的,则分列清单,以便区别分别计算的利息。如诉讼费用清单分成不同部分的,诉讼费用清单一览表亦须对每一部分的金额汇总。如清单每页都汇总的,则诉讼费用清单一览表亦须列明每页的汇总。
(四)详细评定听审程序
1.请求期间。请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期间,为启动详细评定程序期间到期后3个月。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不请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2.文书资料。提交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请求书,须一并提出如下文书: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副本;诉讼费用清单副本;产生详细评定权利的文书;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并进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项目达成协议、价值如何、以及哪些项目尚有争议、价值如何;送达的回复书副本;法院就将进行评定的诉讼费用作出的所有命令之副本;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第31.3条之规定,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的收费收据和其他书面证据之副本;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律师费用主张争议的,律师向委托人提出的、解释律师如何计算的协议、信函或其他书面信息;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列明详细评定程序所有当事人姓名、送达地址、参考、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的声明,声明还须对举行听审程序的时间长度进行预计;如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申请举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本条列明的有关文书须由该当事人控制;如对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进行评定的,包括法律援助证明书、法律服务委员会证明书、有关修正的证明书,以及任何撤销或撤回的根据或证明书;诉讼费用惯例列表之F(3)所指的证明书;就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诉讼费用而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如果法律援助当事人与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存在利害关系,且希望出席听审程序的,可向法院提交送达有关通讯地址;如由法律服务委员会支付的诉讼费用采取指示费率的,则提交在诉讼费用清单中列明所有项目的诉讼费用清单附表,附表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费用依法律援助指示费率计算,当然可主张提高或降低费率。如诉讼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资金支出的,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稍有不同,规则第47.17、47.17A条对此作了规定。
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费用清单、诉讼费用争点书或回复书,无需经法院许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包括要求支付因变更而引致或浪费的任何诉讼费用为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终结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诉讼人,可取回支持诉讼费用清单所提交的文件。
3.听审程序安排。法院一收到要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请求书,就应确定举行听审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席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的所有人。有关当事人可申请变更听审程序,或就变更达成协议,由法院确定。注意,惟有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及根据规则第47.9条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方得出席详细评定审理程序,但法院特别许可的除外。审理程序中只能提讼费用争点书列明的项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五)诉讼费用证明书
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临时性和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提交详细评定审理程序请求书后,可随时签发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当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
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中,法院应通过在诉讼费用清单上进行适当的批注,驳回或减少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金额。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后,应完成诉讼费用清单,就每一项目阐明当事人协议或许可的正确金额,适当时重新计算诉讼费用清单金额汇总。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14日内,当事人应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acompletedbill),载明经详细评定程序对诉讼费用进行评定计算后应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
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法院应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并送达给详细评定程序的所有当事人。但惟有付清诉讼费用评定有关的所有法院手续费的,法院方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应载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任何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已经许可的诉讼费用金额;如切实可行的,就已达成协议或许可的诉讼费用之增值税,达成协议或法院许可的费用金额。
(六)详细评定程序本身的费用
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并载入诉讼费用清单。但法律、规则、诉讼指引另有规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费用承担命令时,须考虑所有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如有减少的话)、就一方当事人而言,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争议是否合理。
如当事人就引起评定程序的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提出书面和解要约,并声明要约不受损害的,则法院在裁决费用承担时应考虑有关要约。提出的和解要约须指明,是否拟包括准备诉讼费用清单的费用、利息和增值税。和解要约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但须在和解要约上明确其主张,否则视为包括上述所有项目。
(七)详细评定程序中裁决的上诉
1.上诉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法律援助当事人除外),皆可对法院在详细评定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决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初步条件为:请求提供该详细评定裁决的书面理由;取得法院许可;并提交上诉通知书。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无需取得许可,亦无需寻求书面理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除依规则第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的权力)、第48.7条(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制裁诉讼人的裁决外,皆须经法官许可。
2.上诉审法官。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向该法院的诉讼费用法官、区法官或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的,向区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诉。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向该法院的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的,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诉。
3.上诉程序。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7日内,可通过提交请求书,请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提供详细评定程序的裁决理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通过提交上诉通知书提起上诉。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须在法院官员向其送达裁决理由14日内,或者如法院指令无需取得裁决理由的,自该指令作出之日起7日内提起。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须在法院许可对有关裁决提起上诉之日起14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法院一收到上诉通知书,则应向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并向上述当事人发送上诉审理程序通知书。
就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裁决提起的上诉而言,法院应对引起上诉裁决的程序进行复审,并作出命令或适当的指令。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而言,如法院认为许可提起上诉的,则法院可作出任何命令或指令。法院在审理上诉时,有权委任二名技术陪审员,其中一人为区法官或诉讼费用法官,另一人为出庭律师或律师。
(八)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
规则第48.1-48.6A条规定了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1.申请法院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开示命令,法院一般裁决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担申请费用以及履行根据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费用。但法院亦可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对申请理由的充分程度;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遵守有关诉前议定书。
2.法院在考虑是否作出有关诉讼外第三人的诉讼费用命令时,须追加该人为确定诉讼费用之程序当事人,并给予其出席审理程序之合理机会,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将进一步考虑有关事项。但对法律援助委员会作出命令、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依规则第48.1条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开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参加任何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诉讼费用从其作为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开支,诉讼费用基于补偿标准评定。但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一般应责令进行详细评定。但如下情形无需进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a)无需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财产而作出命令的;(b)他方当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支付特定金额款项,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c)法院已通过简易评定方式,裁决应支付给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d)保险人或其他人有责任清偿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应支付其律师的律师费用,以及法院认为,保险人或其他人在经济上有能力清偿有关费用的。
5.本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诉讼费用由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的,不得超过当事人由诉讼人时准许收取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二,但存在补偿费用的情形除外。本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取得的诉讼费用补偿,包括:如有关事务由诉讼人当事人完成,所准许收取或补偿的费用;该人就诉讼取得法律服务所合理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对评定主张的诉讼费用而请求专家帮助的费用。
6.集团诉讼费用命令。
如签发集团诉讼命令的,依规则第48.6A条确定有关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就集团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共同诉讼费用,每一集团诉讼当事人按共同诉讼费用的份额,分别承担责任。所谓共同诉讼费用(commoncosts),指有关集团诉讼命令事项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试验性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单一诉讼费用、以及首席律师在管理集团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如集团诉讼当事人系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的,则除承担应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须负担有关单一诉讼费用((individuralcosts,即集团登记中单一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与所有其他集团诉讼当事人一并平均分摊共同诉讼费用。
法院就一项或多项集团诉讼命令事项、以及仅涉及单一诉讼的事项之申请或审理程序,作出诉讼费用命令的,应就共同和单一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命令。如某一诉讼在集团登记前便已产生共同诉讼费用的,法院可责令集团诉讼当事人承担有关诉讼费用的比例。如从集团登记中撤销某一诉讼的,法院可就该诉讼作出诉讼费用命令,包括至该诉讼从集团登记中撤销之日止所产生的共同诉讼费用比例。管理法院可责令集团登记的原告承担或分担解决共同事项的诉讼费用,或者有关试验性诉讼的诉讼费用。
四、律师费用
规则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很多涉及到律师费用,第48章第2节又专门就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律师与委托人费用详细评定之基础
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根据补偿基础评定,除律师与委托人已达成书面协议,准许律师费金额可高于委托人能从他方当事人处补偿的费用之外。但可作如下推定:(a)如诉讼费用的产生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产生;(b)如诉讼费用的金额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额合理;(c)费用性质特别、金额特殊、且律师未告知委托人,有关诉讼费用最终不一定能从他方当事人处全部取得补偿的,推定为诉讼费用产生不合理。
(二)浪费诉讼费用命令
规则第48.7条针对诉讼人,规定了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作出诉讼人对诉讼费用承担个人责任的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当事人亦可通过通过书面或言词方式申请这一命令。
法院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条件为:诉讼人行为不适当、不合理或者有过失的;其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以及无论如何,责令诉讼人全部或部分补偿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为公正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通知书及证据须明确提出,有关诉讼人为或者不为何种行为,以及请求责令其承担的诉讼费用。
法院应就每一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出指令,以确保对系争事项的审理,视不同情况采取公平、简洁、便利的方式。在第一阶段,法院须确信,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证据或其他材料,如果诉讼人不予答辩,将可能导致法院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且作出有关命令的程序是公正的。在第二阶段,法院应给予诉讼人以合理机会向法院陈述理由,再考虑是否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在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前,可责令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
(三)风险收费
英国的诉讼成本在世界范围来看是相当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师的小时费率制度,且无上限,并不考虑诉讼结果,而败诉方则须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近年来,英国允许律师基于风险收费协议收费,如委托人败诉,无需支付律师费,但如委托人胜诉的,则律师除收取正常律师费用外,另外收取胜诉费,金额可直至小时费率的100%。
委托人可申请法院对基本诉讼费用、递增比例、或对两者进行评定,亦可申请法院降低律师已根据风险收费协议,向委托人收取的比例递增费用。申请通知书须列明如下事项:降低比例递增的理由;以及递增的比例应该是什么。法院在评定律师费用比例递增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比如:应支付手续费或费用的情形可能不发生的风险;未预付款项产生的不利;可根据风险协议支付的金额,是否限于委托人可获取的任何损害赔偿之特定比例;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是否存在风险收费协议;律师对任何费用补偿的责任。
(四)律师费用评定程序
律师须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送达28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律师费用明细表(abreakdownofcosts)。委托人须自律师费用明细表送达之日起14日内,送达律师费用争点书。如律师希望送达回复书的,须自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14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各方当事人皆可提交确定审理程序日期的请求书,提交期间为: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后,但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作出3个月内。
请求书须载明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预计的时间长度,提出请求书时须一并提交如下文书副本:发送律师费用清单或者对律师费用清单进行评定的命令;送达供评定的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明细表,以及随律师费用明细表一并送达的任何发票或帐目;律师费用争点书副本,并进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项目达成协议,价值如何,以及哪些项目尚有争议,价值如何;所有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并加以批注,表明法院已向其他诉讼当事人通知请求举行的评定听审程序细节;送达的任何回复书;提交请求书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列明诉讼程序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和送达地址的声明。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律师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人士。
五、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善、援助开支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1992年法律援助共支出6.82亿英镑,1996至1997年度为14.78亿英镑,1998至1999年度预计为16.02英镑。英国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员会(TheLegalAidBoard)负责,法律援助委员会由12-17人组成,成员由司法大臣任命并对司法大臣负责,至少应包括两名由律师公会推荐的事务律师和两名由律师联合委员会推荐的出庭律师。司法大臣有权制订法律援助方面的规章和命令、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协同财政部决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英国近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特别关注法律援助问题,就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ServicesCommission)作了许多规定,努力解决经济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在接近司法的平等性。英国现行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据包括:《1988年法律援助法》、《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规则》、《1999年接近司法法》、《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1999年接近司法法》和《民事诉讼规则》设置了新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署(theCommunityLegalService)组成部分,保障依经济原则在社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在竞争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授予援助业务特许权,支付固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进而,给付金钱案件将不再提供援助,原告可基于风险合同聘请律师。
(二)法律援助的种类和形式
英国的法律援助大致可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特别诉讼法律援助三种。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对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特别诉讼法律援助包括青少年诉讼程序(CareProceedings)中的援助和藐视法庭诉讼(ContemptProceedings)中的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包括:提供咨询,法律协助和法律。根据《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9条规定,法律服务委员会提供不同的服务级别(levelofservice),包括:(1)法律帮助,即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帮助,不包括诉讼和辩护;(2)在法院中的帮助,即在特定听审程序中辩护,但并非正式地诉讼;(3)家事调解;(4)诉讼,分为调查帮助(InvestigativeHelp,即限于对潜在诉讼的是非曲直进行调查)和全面(FullRepresentation);(5)批准的家事帮助,具体形式有调解帮助(HelpwithMediation,即支持家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咨询)和概括性家事帮助(GeneralFamilyHelp,即帮助促成家事争议的和解,而无需提起对抗制诉讼);(6)资金资助,即在主要由私人出资的昂贵诉讼案件中,基于或涉及风险收费协议,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具体形式包括调查资助(InvestigativeSupport,相当于调查帮助)和诉讼资助(LitigationSupport,相当于全面)。
(三)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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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让“重调解、慎裁决”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凸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化解劳资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今年我们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坚持把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线,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
四、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我们还指导、帮助了10多家用人单位完善其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减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鉴证费和农民工、困难职工仲裁费,积极实施法律援助。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5号)精神,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切实保障农民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免交、缓交农民工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六、坚持三方联合办案,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多年来,总工会和经贸委仲裁员参与办案数都超过了处理案件数的一半以上。事实证明三方人员,同心协力,三方合作机制高效运作,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的权威性。
七、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已受理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我们采取简易的仲裁处理程序,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案件,采取合议庭集体合议处理的方式,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八、认真做好清江砂肺病病人的仲裁、伤残鉴定工作。
年月30日调解了35名尘肺病患者,补偿款1067738元在月日全部发到了尘肺病患者手中。加上年11月份调解的33人,共调解了68人,共补偿1842560元。第一批尘肺病患者92人只剩下24人未调解,其中,8人已提交要求仲裁的申请书,我们正在调查核实劳动关系,有13人还仍坚持要求按司法途径解决,有1人是外县,有2人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批尘肺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元月从省职业病医院鉴定出来,第二批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55人,加上第一期重新鉴定2人,共计57人,并于年月份进行了伤残鉴定,目前正在进行劳动关系调查,调查完毕后,就可进行仲裁调解。
下半年,我们将在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抓效率、抓质量、抓制度、抓预防、抓硬件建设,力争我县劳动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没有委托人的劳动者当事人,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做到首次导诉,二次开庭,三次办结。杜绝当事人来回奔波,切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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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时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点,其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政法离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实行聘任制。调委会成立后,县司法局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了系统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调解。培训中重点讲解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死亡的哪些近亲属能做为赔偿权利人”等。帮助调委会制定了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受案范围、调解流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理情况登记造册,并实行一案一档,统一了案卷文书格式,建立了调解案件登记制度和调解联络机制等工作制度。
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通报具体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及时衔接、研究、处理。通过行政调解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再把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具体工作中,调委会在收到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函》后,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愿意调解,则将《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到当事人手中,让其充分了解调委会的性质、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并将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说明《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的赔偿标准的认定和计算办法,使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对调解、赔偿内容有个了解,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总结出了感情调解法、辩法析理调解法、亲临现场调解法、把握时机调解法、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等方法与技巧,忧当事人之忧,乐当事人之乐,把法理、事理、情理输入到当事人心中,以法、以情、以理为当事人排忧解纷,促使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对赔偿数额较大,需要分期才能赔偿完毕的调解员建议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并帮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协助进行司法确认。对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调解达成协议后或达不成协议,调委会都会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结果回馈函》送达至交警部门,告知调处结果。
调解结案后,指导调委会严格按照调解顺序立卷建档。从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式告知书、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理登记表、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调解回访卡等规范操作程序立卷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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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公示的统一管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相关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所承办的行政许可公示内容遴选、行政解释、标牌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统一公示。
第五条依法由本厅实施的下列司法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律师执业审核;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八)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九)公证员执业核准;
(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十一)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核;
(十二)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十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十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十五)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本厅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及实施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六)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的具体内容应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公示:
(一)公告、通告;
(二)召开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六)通过**省司法行政信息网;
(七)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指南等载体上刊登;
(八)印发宣传资料供群众阅读;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本厅设立的行政许可公示栏、公示牌以及专门印制的行政许可宣传资料应当美观整洁,便于阅读、查询和长期置放,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变更或取消,或因内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相关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对公示事项的更新内容和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和协调。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区显著位置设置举报箱,接受对本厅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投诉。
篇13
援助单亲家庭的孩子读书,圆大学梦;为志愿军遗孀捐钱,免费装天然气、自来水;协调解决撞人赔偿、装修漏水等,社区的工作很繁琐。
除了助人,调解是社区生活最重要的部分。
翻看五福社区的调解记录,记者发现,社区调解都有严格的程序,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每一项调解都有案可查。
五福社区负责人胡书记介绍,他们提倡“温馨调解”, 一般是先了解情况,拉近乎解决问题,懂法律法规、常识等。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只想多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
低保是社区里遇到最多的问题,有些人因想吃低保而拉关系,社区工作人员就一家一户地看,倾听百姓的声音,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吃上低保。有位老人办医保,交了170元,但因其是吃低保对象,只应该交90元,社区就把多余的钱退还给了他,老人非常感激。
“我们感动了他们,他们也感动了我们”
水塘堡社区辖区内基本都是老城区、老街。在旧城改造中,摆摊设点、开茶馆的座位乱摆、乱丢烟头、丢垃圾的现象比较普遍,被说的次数多了,个别人还骂人。社区工作人员不和百姓争吵,捡烟头、扫地,每天早上6点钟,规范位子、车子,以实际行动感化群众。
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摆摊卖菜,刘茂清书记见到了后用50元钱全部买下,为老人减轻负担。婆媳关系问题、楼与楼之间下水道堵塞问题、个别单元楼梯口路灯问题等等,水塘堡社区都坚持“说服处理,以情动人”解决问题。
他们曾自掏腰包2万多元清理垃圾。他们遵守大事走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则,刘书记说,“不帮群众解决,瞌睡都睡不着”,“没得解决不了的事”,构建和谐社区,“我们在努力”。遇事动脑子,动步子,动口子,引导群众向好的方向迈进。正是靠着这样的工作劲头,刘书记被评价为:“工作扎实,前所未有。”
杨先春是一名下岗工人,家住大东街23号。他说新南门原来被称为新烂门,社区在创卫创文明活动时,环境改变很大,多亏有社区工作的努力。社区还结合群众实际情况,吸收有困难群众进社区,做公益活动,带动大家致富。
水塘堡社区共有3条街,48栋楼,2393户。今年9月中下旬的洪水淹没了社区的大部分居民楼,社区组织积极分子清理垃圾,赢得了群众支持。在龙头街18号,洪水过后,和洪水争时间,有的还用手清理垃圾,居民们煮鸡蛋,送饭,“我们感动了他们,他们也感动了我们”,刘书记说。
既能办事,也能娱乐
五福社区开通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计生服务窗口、民政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等,每天都有不少人来询问相关事宜。
熊先生是五福社区9组的居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窗口办事,他说,老伴瘫痪,已经花了几十万,家庭困难,化疗每天两三百,支付不起了,希望能尽快办理低保。他已经向社区提出申请,正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和走相应的程序。他说,社区开通这些窗口方便了百姓办事,家门口就能办理。虽然办事费了些周折,“他们态度还是可以,比较有耐心”,熊先生说。
有人在打乒乓球,有人在观赏比赛,十几位女士在排练舞蹈,数位老人各自手持乐器在引吭高歌,有人在寻找图书,有人在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