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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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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除了因为自身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提供信贷的抵押和担保的难度较大等客观因素外,其自身的意识和内部管控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有着意识偏差,导致其信用状况不理想,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正确预测其担负风险的能力,并以忽视质量的方法求发展,无目的性地扩大规模,经营策略不够稳妥。中小企业的领导层在过度追求利益的激进心理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意识淡薄,策略制定较为冒进。同时,在财务管理上,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在资金利用、债务管理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致使企业担负的债务过多,并使企业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对承担债务责任上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拖欠账款“天经地义”,甚至以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
(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系统不够高效,服务素质参差不齐
唯有高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水准的服务质量,才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然而,我国已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改善,甚至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还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讯息。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等问题、信用问题、与金融机构交流的问题以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不能获得妥善解决。所以,中小企业要走出融资难的困局,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显得迫在眉睫。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对策
(一)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系统
1.积极推动民营银行和互助银行的建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应容许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其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此,新型的民营银行应将注意力放在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开辟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了减少管理风险,在初始阶段,政府应对民营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审慎的资格核查制度。对于中小民营银行,政府应给与政策上的支持,也可以创办一些策略性银行,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例如,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政府在金融市场准入体制方面应采取宽松政策,容许中小企业以自我帮助为目的、以入股的形式为辅助手段,建立小型的股份制商行。比如说平安银行的设立,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它的流程简便并且其贷款抵押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所帮助。2.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如下优势:第一,体制变通性强、运营成本低、所需资金少,能与中小企业共谋发展,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非国有制银行通常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对当地的客户的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第三,非国有制银行的运营质量有所保障,所有成本都能通过价格呈现出来,不用考虑“寻租”的情况。3.激励金融机构,提升对其它的融资方式的认知程度,开辟融资途径。从客观方面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不甚理想、竞争环境没有秩序、领导层素质参差不齐等自身的原因,使金融机构承担的放贷风险变得越来越大。针对这种现状,一部分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已开始探寻创新性放贷模式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困境),它们采取的措施包括:保全仓库质押模式、出口退税质押放贷、应收款项质押或收买、兼并专项信贷账款等等,这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效果。同时,鼓励典当行业和出租行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变通性强、快捷的融资途径。
(二)中小企业应研发适销对路的商品,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中小企业应牢固塑立有债必还的理念,强化自身的信用理念,建立完整的信用系统。在融资方法上,企业应大胆开拓创新,例如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两类新模式。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用不上的物品提供给资金借贷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采用团体和个人质押、到期赎回的方法进行融资创新;商品融资就是给基础产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以该种方式为生产企业或消费者融通资金,从而破解自身的融资困境。
(三)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建立类似美、日的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局的成立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组织中小企业出口招商以实现“走出国门”的策略有着巨大作用。而引导中小企业多参与国内外大型的经贸座谈会,实现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无缝对接,对中小企业借贷咨询和服务两个环节具有推动作用。
(四)在我国设立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理定义,它可指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指城市或农村的居民汇集区域。凡是资产规模小、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银行都叫做社区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银行的概念。但是,我国设立社区银行很有必要。这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一种方法,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而社区银行的建设,要汲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做到“先立法、后行事”,“先制定规则,后游戏”。建议先颁布《社区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使社区银行市场化和法制化。
(五)利用供应链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供应金融链是一种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性优化的过程。这类优化主要通过对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进行搜集、整合、打包和运用,嵌入成本解析、成本管理和各类融资手段而达成的。供应链金融会依据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将中小企业、银行、物流工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帮助中小企业突破传统融资瓶颈,使银行进行融资创新、使物流公司完善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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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 财政除外) 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在学术界,学者们普遍认同民间融资是处于政府政策管制之外的,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融资活动。但是对民间融资的性质,学者有着不同的意见。虽然融资行为本身是中性的,但是,由于融资目的、融资途径、融资需求者等差异的存在,具体的融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同的。以浙江东阳吴英案件为例,且不论吴英案件的定性问题,我们看到,当“融资”数量十分庞大,如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不加以干预,该融资行为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地区的金融稳定性。因此,民间融资应该包含具有合法属性的民间融资和具有非法属性的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的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要对复杂多样的融资行为进行规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合法的融资行为进行界定,以区别于非法的、需要干预的“融资行为”。同样以吴英案件为例,计划经济没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也没有“吴英案”,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民间融资的界限问题还不清晰,导致其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虽然吴英案最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但是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有需要商榷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吴英案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的原因之一。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官方金融资本来源渠道的多样化,解决金融排斥的问题,更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有利途径,因此我们要合理引导。
二、融资需求者的主体资格的界定
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融资需求者的定义有所差异,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就体现得很明显。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融资需求者一般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采取货币手段的自然人和法人。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融资需求者也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这点与民事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刑事法律制度着眼于融资形式去分析,如果“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融资活动,就会被判定是非法集资,即需要干预的“融资行为”。而民事法律制度着眼于融资目的,除了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只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货币或者资产进行货币交易,即为民法所承认的融资,至于有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所不问。由于调整范围的差异导致的法律关系交错,使得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晰,实践中大量的融资行为在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边缘徘徊。
人们对未知有着本能的恐惧,如果不解决罪与非罪的标准,人们就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到底是违法的还是合法的,就算是吴英,她在融资之初,一定也不会想到日后她因为“借”的钱“太多”而葬送性命。在融资主体资格的问题上,笔者有两个建议。
一是设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用定量的方式定义合法的融资行为主体的资格。“安全港”规则,或称固定比率法,其规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债权性融资额和权益性融资额的比例,当企业的固定债务与股本的比率在限额内时,则债务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相对于正常交易规则而言,“安全港”规则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在民间融资的问题上也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建立自己的“安全港”规则体系,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融资”是安全的。作为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安全标准问题上,条例指出:“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第一,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第二,累计借款余额1 000万以上的;第三,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 000万元,且涉及的融资供给者累计30人以上的。”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该备案制度的突破性在于,放弃了定性规定,采取定量化的方式定义融资需求者的合法资格。换言之,当融资需求者的行为是在规定的额度限度内的,那么,该行为是可以被“容忍”的;一旦达到或者超过某个限度,那么融资需求者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规制。这种定量化的定义方式非常有利于管理部门的执行,当然,笔者认为,由于各地经济生态环境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安全港”的额度应该因地制宜。“安全港”制度不仅去除了法律不确定性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风险,而且还有利于避免因融资额度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演变而成的社会群体性事件。
二是设立公共服务机构来服务民间融资需求者,并建立与之相关的具有程序性认同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人为干预融资需求者的资格认定,引导集资者走合法程序。“民间性”是民间融资的当然之义,它意味着融资需求者的融资行为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在民间融资中,融资主体更加多样,融资程序相较欠缺严谨性,融资目的多样化,融资需求者式更是五花八门。为了引导,同时也是为了规制融资需求者的行为,应该设立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温州的民间融资立法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根据规定,为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有3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会设立: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开展定向募集及资金管理工作;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其性质为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交流、理财产品推介等服务;三是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立足于行业高度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服务。配套建立的具有程序性认同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是对融资需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资金双方的安全的一种有力措施。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精简审核程序。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的优势就在于手续简便、灵活,这也是民间融资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的重要原因。如果因为行政审批手续等原因导致民间融资活动陷入新的“难借”局面,就违背了设立公共服务机构的意义,甚至导致公共服务机构的架空。
三、融资供给者的主体资格问题
李有星教授认为融资供给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关键看资金来源,只要是自由资金借贷,原则上都要认可,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融资供给者的资金来源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现代的经济活动中,资金的来源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甚至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温州的地方立法中对资金来源也在一些方面做出了限制:一是不得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吸收他人资金转贷,二是资金供给者不得为特殊主体身份者,如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是,笔者认为,在民间融资这个问题上,光是看资金来源是不够的。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投资人是自有资金投资,可是,在投资选择问题上容易受大众影响,容易产生盲目,失去理性经济人应有的冷静。一旦非法集资行为被暴露,这部分投资人也是最先开始失去冷静的人,从而也导致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群体性问题高发的原因。因此,在融资供给者的主体资格问题上,除了资金来源,还应该考虑融资供给者本身素质,对其投资能力进行评判,对其投资目的、投资选择加以合理引导。
在ABS私募发行过程中,首先要求私募发行的对象或者说受要约人必须具有特定资格。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法院判例认为,如果发行人能够自己照顾自己,则对这些人作出的发行要约就是一个“不涉及任何公开发行要约”的交易。至于什么叫“能够自己照顾自己”,法院的解释是:“私募发行的买方必须有足够的经验懂的需要索取什么信息,并能够理解这些信息。”只要其作为富有经验的投资者能在占有充分、真实的信息基础上正常行使其投资技能即满足了立法要求。在上述判例基础上,美国SEC先颁布了所谓的“Rule146”,规定发行人或发行人之人,必须于为要约前,合理地相信受要约者具有评估投资风险之上的知识及经验,或受要约者之资历上,足以承担投资之经济上的风险。套用华尔街之术语,此一要求,无异要求受要约者必须是聪明的或者是富有的,两者必须具备其一,但却无须两者兼备(既富有又聪明)。1982年美国SEC颁布D条例,该条例对“特定资格的人”的认定趋于具体化,并使用了“可信赖投资者”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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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
1、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意识明显增强
关于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来看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与过去三年相比,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上市”(23.2%)、“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23%)、“发行短期融资券”(9%)、“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4.5%)、“银团贷款”(20.8%)、“发行可转债”(4.4%)等几种融资方式被选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地增加;尤其是“上市”,作为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方式,其增长比例达到8倍左右,表明资本市场战略在未来三年中受到更多的重视(见表29)。
2、企业家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呈下降趋势
调查发现,与过去三年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相比,“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仍然是大多数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利用最多的两种融资方式,选择比例分别为72.2%和41.2%。但是,和过去三年相比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选择“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比重都在下降,“银行信贷”下降的幅度较小,仅为1.3%,而“民间借贷”下降的幅度较大,为14.1%(见表29)。这表明,未来三年,银行信贷仍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但是作为“非正式融资”的民间借贷却在企业未来三年的融资计划中呈下降趋势。结合企业融资时遇到的困扰来看,可能是因为企业强烈地感受到民间借贷成本高、规范程度低(3.92),因此更多的企业正准备摆脱对民间资本市场的依赖性。
表29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融资方式(%)
总体
长期银行贷款
72.2
民间借贷
41.2
上市
23.2
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
23.0
银团贷款
20.8
发行短期融资券
9.0
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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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论浅谈民间融资立法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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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金融资源需求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温铁军(2001)通过对农户借贷规模分布的研究,认为1985年前农户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农户从银行与信用社的贷款规模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史清华(2002)通过对山西745农户的调查研究,发现正规金融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的形象较差金融论文,农户已经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之外。朱守银(2003)通过调查,认为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较高,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亲朋好友借贷。叶敬忠等(2004)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富裕的、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贫困农户主要的融资渠道是民间金融。
然而国内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从金融供给方面来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机构的布点、扩大融资的途径来解决农村金融的需求问题,而对于将农户作为有效的需求主体则较少作系统深入的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已有文献表明,农户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与金融市场提供者,农户才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区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金融论文,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运用Tobit模型探索出农村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说明
本研究考虑在给定一组农户的特征向量的条件下,农户如何选择金融资源。而在一般状况下, 农户选择金融资源的比例 ∈[0,1],数据被截断,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的参数是严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归分析,该方法可解释截取数据,以此来判断各因素对农村资源应用比例的影响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费品需求时提出的一个经济计量学模型。Tobit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解释变量是可观测的(即取实际观测值),而被解释变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观测到,即我们观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体来讲“无限制”观测值均取实际的观测值,“受限”观测值均截取为0。
对于第j地区,标准的Tobit模型为:
其中, 为潜在变量金融论文,为观察到的因变量,为自变量,为相关系数向量,为独立的且~N(0, )
三:指标的选取及数据说明
一:指标的选取
运用Tobit模型分析农户特征对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时,首先要确定其影响因素的具体指标。本研究的核心是每个指标的改变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并兼顾样本数据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学性与影响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构建了影响金融资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变量的选取
变量类别
变量
代码
变量定义
预期影响方向
决策者特征
户主年龄(岁)
按户主实际年龄计算
-
户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户主实际受教育年限计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员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计算
+
户主性别
按男性户主比例计算
+
家庭负担
在学人数(人)
按家庭中实际上学人数计算
-
65岁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岁(含)以上人数计算
-
金融资源存量及利用
劳动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劳动力人数计算
+
户场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户场收入计算
+
户场财产与资产情况
耕地面积(亩)
按家庭实际拥有的耕地面积计算
+
生产经营总值(千元)
按家庭生产经营总值计算
+
果树林木总值(千元)
按家庭果树林木生产总值计算
+
牲畜总值(千元)
按家庭从事畜牧业所产生的生产总值计算
+
常数项
常数项
c
篇7
广义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有、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集体成分以外的经济,主要有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两部分。本文所谈非公有制经济是狭义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即民营经济,不包括外资经济。
一、后金融危机的时代特征及影响
后金融危机时代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指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全球经济触底、回升直至下一轮增长周期到来前的一段时间区间;二是我国企业发展经过了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目前进入了一个调整期;三是经过国际金融危机后,各个国家将根据国情和世界经济变化情况调整自己的对外投资、贸易政策,希望在下一个经济周期中率先走向繁荣。
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表现为以下四大特征。
一是地界经济逐步进入复苏轨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010年7月对世界经济预测作出上调,预计2010年全球实际GDP将较上年增长4.6%,同4月的预测数据相比提高了0.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由于2010年上半年亚洲等地区的贸易和生产活动好于预期。
二是全球生产和贸易格局发生变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来自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中国外贸产业和企业已经遭遇了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60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举措,涉及金额达到82.67亿美元。带来的结果就是中国经济不可能继续依赖出口增长的方式来支撑未来的发展。
三是流动性过剩导致的资产泡沫上升压力将长期存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以煤炭、石油等为代表的能源价格上升,并拉动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电力、水、气等价格大幅上升。而国内市场也呈现出了类似的上涨情形,加上房租价格、劳动力成本的提升,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成本将继续上升,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将继续加重。
四是科技革命。每一次金融危机之后必然带来一场新的科技革命,此次科技革命将以新能源技术和生命科学重大突破为主要标志。哥本哈根会议后毕业论文提纲,“低碳经济”理念必将带来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传统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将被循环经济、绿色经济、节能技术经济所替代。美国、德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均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开展新能源革命,努力抢占经济和科技制高点。新能源、节能环保、信息产业将成为引领全球新一轮产业升级的主导产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挑战
后金融危机时代并没有完全消除经济风险,相反,在某些方面全球经济风险还在增加。这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宏观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
一是金融市场资产减值损失依然严重,资产价格泡沫破灭的风险仍不容忽视;二是各国债务危机极可能推动全球经济进入以紧缩财政、缩小赤字及减少开支为标志的“去杠杆化”阶段,这很可能会引起全球范围内的通货紧缩。种种因素都增加了未来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2009年4万亿财政刺激政策的推出,以及天量信贷有效减缓了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但也对2010年宏观政策调控带来了困难。通胀通缩的风险并存,如果宏观政策手段和时机选择策略不恰当就可能导致经济出现二次探底的可能。
(二)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环境或将进一步恶化
市场波动和投资预期的不确定导致风险溢价的上升,企业投资实体经济的意愿下降,这直接增加了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难度。虽然国家调增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但因受信贷终身追究制的影响,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资金安全和投放效益角度出发,加上非公企业贷款普遍存在抵押物不足、股权质押和信誉担保贷款几乎为零、贷款手续复杂和耗费时间长等问题,非公企业融资难度继续加大。以工业型投资为例,2010年工业型投入在上年较低的基础上,依然缺乏较高的增长,反映当前经济复苏过程中前景不是十分明朗,影响企业创新投入和投资回报不确定因素仍然很多。
(三)生产要素价格短期内难以降低
一是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累计大幅上升,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上升水平快,企业成本短期内难以降低。二是东南沿海地区土地制约因素也越来越严重,中小企业房租等价格攀升。三是企业劳动用工紧张,劳动力价格提高。据调查,珠三角、长三角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用工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无法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难度加大
“调结构”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经济调控的重中之重。继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推出后,国家先后就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明确发文限制。
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仍是我国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产能的主要集中地,转变方式的任务更加繁重。由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大部分处于劳动密集型、资源型,加工贸易“贴牌”企业居多,同时又是就业容量巨大的群体,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步伐加快的形势下,装备、技术、工艺落后,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资源综合利用低,环境污染,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变的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自主调整能力不足,产品和产业调整优化升级难度不断加大。
(五)自身实力不强,应对新经济形势变化能力不足
目前民营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起点低、底子薄,整体层次不高,竞争力弱。在我国,有关企业生存周期尚无明确的统计。但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轨迹来看,大多民营企业是暴起暴跌,辉煌短暂。国内最新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平均寿命一般只有6.5年到7年,而中国民营企业只有2.9年。这一方面是由于民营企业在管理水平、技术实力、人才队伍等整体上的落后,同时也反映了我国非公经济在应对新经济形势变化上的不足。如何在上述方面取得突破,改变落后现状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新挑战之一。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非公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后金融危机时代,在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的同时毕业论文提纲,也为非公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这些机遇包括国际、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和其他方面的发展机遇。
(一)来自国际方面的发展新机遇
国际金融危机给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部分邻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所带来的影响尚未结束。国际社会多数国家仍然面临着需求不足、市场低迷、资金短缺等窘境,这为我国规模民营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积累经验、掌握国际战略资源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目前,企业的国际竞争更重要的体现在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生产布局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可以弥补某些方面的不足,比如通过海外并购获取技术或市场,或通过海外并购打开营销渠道,或借助并购利用国际上的人力资源。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已有许多成功的。
(二)来自国家政策的发展新机遇
我国非常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把6大行业准入细化到18个行业,并对拓宽民间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7月26日,国务院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通知》明确了40项工作任务,每项具体任务多则有9个部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
(三)来自地方政府的发展新机遇
为更好地促进非公制经济发展,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各地政府积极出台鼓励政策。北京市2009年对民间投资的壁垒进行了清理,并决定从2010年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投资建设,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试点,在高端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金融保险等领域重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纳民间投资。山西出台了让民间资本进入农电改造领域的政策。贵州也于2009年出台相关意见,允许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地方政府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新领域投资,除引导资金外,还在税收优惠、房租减免、土地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来自行业政策的发展新机遇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总体安排,逐步放宽准入,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新机遇。一是后金融危机时代诞生的新能源技术、低碳技术等,国家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主动吸收民间投资介入。二是在基础设施、市政实施等垄断行业逐步放开市场准入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三是近期国家旅游局也出台相关意见,放宽旅游行业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旅游业发展。今后,将有更多行业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提供机会。
(五)产业转移和西部大开发的机遇
我国新一轮的西部开发和实施的产业转移战略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企业积极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部分中低端制造企业则响应国家的号召向江西、安徽内陆省份和四川、重庆、陕西等西部省份转移。由于中西部地区在生产要素成本、土地价格、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相对沿海地区低,因此,原先在沿海地区利润较低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到中西部后重新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找到了新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四、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贯彻落实“新36条”,为民营经济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经济开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引导民营经济的投资方向,优化投资格局
一是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引导民营经济投资从传统低层次加工制造业向新兴产业转变,切实推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二是发挥区域规划政策的引导作用,根据各区域及省区市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筹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资本金吸引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流向中西部地区,支持民间投资主体承接来自东部沿海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产要素毕业论文提纲,同时增加东部沿海地区民营企业的投资机会,扩大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三)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创新民营资本投资模式。通过社会资本,将BOT、BT、TOT,PPP等投融资模式与代建制有机结合起来,落实BT融资代建制,让社会资本有利可图,推动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二是建立以政府产业资金、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多方式的融资体系,积极打造面向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以创新引导基金等方式推动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挥创新引导基金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及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打破所有制歧视,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企改革
一是推动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尽可能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障碍,以确保充分竞争,让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发挥。其次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篇8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怎样理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怎样来对民间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这是认识、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本文认为,在对民间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确一点:发展民间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冲击正规金融,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需。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会对国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国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将无法拧灭民间金融发展的火焰。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竞争关系表明两者处在同一个市场上,被称为“共同市场”。科技论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竞争。互补关系表明两者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使得市场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完备所导致的正规金融部门不可能将其服务覆盖到所有的领域,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隙。
(一)竞争关系在同一个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呈现出一种特有的状态。
学者商原波在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研究中,把这两者的关系置于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引入生态学中的高斯假说(或称竞争排斥原理),得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可以达到一种均衡这一结论。根据高斯假说,两个种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种生态位分化的稳定,均匀环境中发生;完全相同的种,不能长久地共存,一个种最终会被另一个种所取代。民间金融产品与正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达到一个共存的竞争均衡,从而两供给部门能够同时存在一个共同市场上,是因为生态位分化的结果。生态位是指某一物种在相应的生物群落中所处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功能及与其他相关物种(如食物和天敌等)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种的营养关系,也就是营养生态位。金融产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交易来进行,对于金融品种而言,营养生态位指的就是跟金融产品需求者的关系,就是跟借款人的关系。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正规金融部门的营业生态位具有一定的分化,这种分化源于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数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在共同市场上只要中小民营企业对贷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则非正规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规金融完全“挤出”,两部门的竞争均衡就会存在。[1]
换句话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共同供给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又由于市场中需求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金融安排都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这也就给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补关系互补效应的产生在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生态中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融资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它们在金融市场上能够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关系。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变革带来的高速膨胀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来进行补充,即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我们可以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对象来比较这种互补性。从服务的领域来看,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城市,而放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乡土社会。科技论文。从融资的服务对象上说,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产权歧视”和“规模歧视”,正规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却恰恰可以满足这部分市场。
数据显示,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己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我国正规国有银行偏好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较难从国有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对国有金融部门的重要补充,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2005年5月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也承认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地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民间金融的活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从时间上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时间早于正规金融;其次,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市场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市场中的供给方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正规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会也不可能带来民间金融的消退。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过去、现在,还将存在于未来。
(一) 民间金融早于正规金融出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国有金融产生之前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私人钱庄可以考证的最早出现时期是明朝,而典当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会的发展在我国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民间金融逐渐退出市场。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迅速发展起来。在金融的发展史中,民间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又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二)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近年来,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政府开始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那么民间金融会不会随着正规金融的完善和发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层次、多元的,这就需要有多层次的金融供给者。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完善,都无法满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论文。二是民间金融有其生存的内在必然性。民间金融是对信息不对称、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民间金融就不会消失。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将长期存在,那么民间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会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国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国金融市场效益的最优化。
图1.1国有金融垄断下的效率不对称
从图1.1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情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进行商业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线是U1,与生产可能性边界交与A,在改制的激励下,国有银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线为U2,此时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交点为B,显然优于改制前的A点。但是在此点仅仅是国有银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个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之所以说B点不是帕累托最优,是因为在不损害信贷供给者效用与福利的情况下,金融资源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从B点向最优配置的C点移动过程中,需要一个多元化、富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但是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显然无法实现这点,所以说它并不具备把低效率B点推移到帕累托最优E点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但是仅靠国有金融是无法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最优化,还必须要有民间金融的参与。无论国有银行如何完善,鉴于其产权所带来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也必然无法兼顾所有需求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民间金融也必将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也将不断变迁。在这个进程中一部分民间金融可能会逐渐被合法、正规化。但是民间金融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孙莉,《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体系变迁》,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5期
[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篇9
(一)通过民间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逐年增加
2009年1-6月,呼伦贝尔市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186家,占被调查总数的46.5 %,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9.3 ,12.3和7.1个百分点;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914名,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0.5%,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2.2,7.8和4.8个百分点。2006年初一2009年6月末,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占比共提高了31.6个百分点。
(二)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5,1.8,2.0和2.3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54.1 %;月均民间融资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2% ,57.9% ,67.1和68.3 , 2009年1-6月较 2006年同期上升9.1个百分点。所选自然人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0.03 } 0.02 , 0.04和0.05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66.7%,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人资金总额的54.3% ,58.4% ,62.8%和63.8% , 2009年1-6月较2006年同期上升9.5个百分点。
(三)民间融资渠道日趋多元
2009年1-6月,186家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人股、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典当行等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26.1%、10.5%,38.8%,21.7和2.9%。同期,914名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11.7% ,7.5%72.9%和7.9% o
(四)民间融资利率平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利率均呈上升态势,且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均利率高于自然人的融资平均利率。2006,2007,2008和2009年上半年,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12,4%、16.1%、14.8%和23.7%,提高11.3个百分点。同期,自然人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7.6% ,9.5% ,8.7%和13.2%,上升5.6个百分点。
(五)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
2009年1-6月,有80.2%的中小企业和50.4%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17和33.5个百分点;95.1%的中小企业和84.6%的自然人选择保证或财产担保融资方式,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22.7和14.1个百分点。
(六)融资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民间融资总额的63.6% } 64.1 % } 65.3%和66.7%;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73.8% ,76.1 % ,77%和77.5%,融人的资金多数用于生产经营。
(七)融资方式出现新变化
融资形式已由过去单纯的资金借贷,转变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方式,如以目前牧区逐渐形成的“羊贷”为例,此种贷款的特点是:放贷人员对牧民发放现金,但到期不收取现金,而是以羊抵债。放贷人员根据经验对当年的羊价进行预测,并以低于预测值的价格与牧民决定现金与羊的兑换比例,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即便年末羊价出现上浮,而协议也不得更改,通常利率保持在30%-50%之间,放贷人员籍此获取暴利。
二、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民间融资参与各方在融资利率、期限、用途、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随意性较大,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8年初至2009年6月末,中小企业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2%,自然人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9倍和6.8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有关规定,上述利率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因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目前无一家机构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一旦引起债权债务纠纷,极易影响金融稳定,并波及社会安全。如2008年上半年,呼伦贝尔市因民间借贷发生民事案件26起,涉及借贷金额35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3%和30% 。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可获得远超出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状况不佳,资金提供方将承担全部金融风险。据对1000户自然人的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能按期归还、延期归还和无力偿还的自然人分别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2.2% ,45.7%和2.1 %,资金回笼面临较大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借货的监管力度
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关融资风险。坚决取缔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可在目前人民银行民间融资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融资的动向,增加监测点数量,提高监测代表性和准确性。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和风险状况等,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定期进行行业、区域风险提示,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规避风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融资合理定价。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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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形成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国外的文献中,多称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但其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所谓的“黑色金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狭义的民间融资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认为民间融资概念泛指非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有如下几种模式:(1)互助型借贷;(2)企业集资型借贷;(3)发放高息型借贷;(4)规范的中介借贷。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融资自产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间融资一直采取强力控制和严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间融资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长,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使然。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根据对江苏省某县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三年来,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融资的比例超过三成。而根据国际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2002-2006年,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从地区借贷来看,东部地区农民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融资,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自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6%和60%。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优势:民间融资方便灵活,不需要办理正规金融一系列繁杂手续,尤其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借还款时间完全自由约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能力不足及发展前景模糊,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民间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2.存在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但现有法律法规互相印证补充,足以证明民间融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理论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自由转移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从宪法的精神上看,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予以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刑法》、《公司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都相应有关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定。
(2)实践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等四个省确定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开始“只贷不存”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民间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正规兵种”,昂首步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为非法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可区别对待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所收利息与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还应将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返还给出借方。对此江苏省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过判例,2006年,上海电力修造厂扬中分厂诉扬中市工业局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镇民二终字第196号判决书确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偿还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见,民间融资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民间融资立法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条款中都有规范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掌握起来难度很大,缺少规范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司法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定性困难,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集资高息追缴困难,部分集资参与者在借款时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过了本金,这部分高息的追缴尚无法律依据。民间融资的普遍存在,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使其一直游离于法律引导和保护之外,陷于发展的无序状态。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行为实为合法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基于市场规律及交易行为本身的特点所产生的市场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民间高利贷者大多以注册担保公司使其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在他们借贷过程中,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向社会集资,或者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作为他们的资金来源,而民间融资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远远超出国家规定,使银行吸储困难;同时,高利贷债务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2)加大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利润偏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甚至面临破产。(3)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人身财产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较差,因此,有关民间融资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大多的贷款都是靠借款契约或者借据,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时候他们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讨债公司等非法组织往往成了他们的选择,这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
三、给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国内环境和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民间融资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地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应首先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合法经营。该法律应当涵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与非法融资、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对融资合同的规定、规定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明确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应当注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及自律性规范,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确定正式的监管机构,成立民间融资自律性组织
民间融资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因此,需要将其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但由于民间融资本身的自由性、灵活性特点,还应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会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调解会员在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对会员提出检查并对违规的会员予以处理意见,通报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减少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更有利其健康发展。
(三)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积极并多渠道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让那些资金数额比较大的、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民间协会或者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转到“地上”来,鼓励民间融资进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快扶持阳光化民间借贷组织,通过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互助、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阳光化。
篇11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当前甘肃省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及特点
1.贷款融资。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主要贷款形式是从各大商业银行获得的“打捆贷款”(打捆贷款的主要优点是将一些因收益不高或者没有收益而不方便向银行贷款的项目与一些未来具有明显收益的项目结合在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城市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2.发行企业债券。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即所谓的“城投债”,是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第二大筹资渠道。“城投债”是相对于产业债券而言的,又叫“市政债券”,主要是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发行中期票据。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国投”)于 2009 年 8月 26 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期限为“3+2”年利率为 3.8%的100亿中期票据资金。此次中期票据试点是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以优质企业资产做抵押、拓宽中央政策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的有利尝试。甘肃国投主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两个方向:一是主用于全省公路和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二是用于省内大型及重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节能减排项目。
4.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以某一项目的资产、相关权益或未来收益作抵押取得融资的一种行为。项目融资的具体方式体现为 BOT、TOT、BT 等经营形式,甘肃省主要采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作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理念,为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及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此后,雁滩、西固、盐场污水处理厂也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共计融资3.63亿元,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中外合资可以带来大量国外资金,加快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
(二)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渠道及协议方式的对比分析
(三)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规模的对比分析
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借贷目的的变化,白银市民间融资金额也呈增大趋势,少则三五千,多则数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金额约在31.8亿元左右,(其中城乡居民0.98元,私营企业2.05万元,个体工商户1.07元),比2012年增加2800万元,其中城乡居民870万元,私营企业1070万元,个体工商户860万元。
至2013年6月,庆阳市民间融资金额约为42.25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加31.11亿元,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2倍多。全市主要有四种民间融资的类型,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4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0.47亿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2726笔15.1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2543笔11.06亿元;典当行典当余额0.82亿元,当年累计发生典当业务471笔、1.48亿元。
截至2013年定西市民间融资总规模为24.8亿元。具体用途主要有农村日常生活支出、购买、修建房屋、经商和办企业等。
到2013年为止,平凉市民间融资总额约为26.94亿元,农户间相互借贷总额为0.75亿元,在银行、信用社有贷款的860户农户向银行、信用社等贷款额为1.85亿元,银行信用为民间借贷总额的62.6%。农村微小企业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为11.8亿元,农村微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额为12.54亿元,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量。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的优势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甘肃民间融资存在借贷手续简便、利率灵活、信息成本低、监督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多优势。
1.借贷手续简便。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中间环节少,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闲钱,借贷对象是在比较熟悉的亲戚、同村或邻村村民及朋友之间,建立在对双方对彼此人品、信誉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无需担保人,小额借贷直接发生,但大额借贷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需要借贷双方都熟知的中间人作担保,签订协议,但无需任何抵押品。
2.利率灵活。民间融资的利率非常灵活,借贷利率由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定,如果当时资金供给趋紧或借款人急需用钱,则利率较高;反之利率较低。同时借贷双方的关系也会影响利率高低。
3.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大都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认识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借贷信息通过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传播,建立在长期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之上,与正规金融的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优势。
4.监督成本优势。民间金融交易中借贷双方持续的社会关系大大减少了贷款者对于借款人的监督成本。“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充分体现了信誉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道德约束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降低了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虽然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在利息方面的限制。加上民间金融变化速度之快,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跟进,导致了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2.非法民间借贷现象比较严重。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回报,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急于投资的心理和对丰厚利润的期待,以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民间借贷融资的幌子,实则行集资诈骗之实,导致了很多投资人被骗的案例。这些例子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将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在民间借贷监管这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漏洞。
3.“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的同时,国家却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银行五大量闲余借贷基金,如此巨大的资金供需差异导致利率的升高。但当贷款人还滞后还款期和无力偿还时,放贷方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造成许多诸如贷款者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的现象,引发了组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4.民间融资运作不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民间融资缺乏正确的引导及有效的监管政策限制,同时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其运作不规范。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难以找到出口,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很容易就转变为高利贷,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促进甘肃省民间融资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允许民间融资公开发展,对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对资金来源和运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向“地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阳光化。同时也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一些非法集资者混水摸鱼,危害社会。
(二)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
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例如兰益学生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 BOT 融资方式,即产权方将某个项目经营收益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从中获取回报模式。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对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增强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建全已经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度,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督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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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智明,赵一静,史正保.甘肃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J].金融视界,2013(09).
篇12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1 化经济主体的投资与借贷需求难以满足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城乡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倔起,手持现金量的增加,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来源。然而这样庞大的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多:①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金融的低利率导致闲散资金难以充分资本化;②投资股票市场,投机者居多,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和个人文化程度的限制,使投资于股票的风险较高;③投资于民间借贷、合会等民间金融领域,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为许多居民所接受。
2正式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正式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问题,使得市场中很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其结果必然导致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产生民间金融。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金融体系融资,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单,随借随还,方便灵活,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低,非常适合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3正式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而言,民间金融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些国家,金融体系始终控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造成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当经济改革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这种融资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因而必然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存在大量的民间金融。1989年我国不允许私人钱庄的存在,一些钱庄转入地下。1992年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条件成熟,冒出很多农村基金会。1998年国家再次制定相关法令对民间金融进行清理,但效果并不显著。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金融环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间金融存在价值分析
从积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促进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如果没有民间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额资金,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有持续十几年的快速增加。我们是否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不断扩张的势态,恰恰说明了民间金融是迎合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以其独特的、灵活的、多样化的方式,聚集了很多国有专业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另外,民间金融也缓解了银根紧缩所引起的震荡,为众多的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了资金,避免了被紧缩性宏观调控“卡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
3民间金融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的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状况好的企业的明显倾向。但这些企业并不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相反,许多弄不到资金的经济主体却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这表明,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着明显的资金错误配置及其引发的低效率问题。因此,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明显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4民间金融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借鉴。民间金融活动运用市场机制能够吸引大量的居民储蓄,分流国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打破其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增加国家专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竞争。而且,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在经营中始终关心资金的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内在的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一些启示。
从消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调查显示,大多数民间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地增加了货币流通量,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而且因其隐秘性而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另外,民间金融的隐藏隐秘性,使有关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从而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2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交易通常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一旦这些投资难以收回,必将纠纷四起,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另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没有列入人民银行的管理范围,也没有明确法规约束这些其活动,在许多地区任其发展,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尤其是当大量银行贷款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时,不仅助长了中国经济的泡沫化,而且也给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1加快民间金融的立法
个人为了某种需要进行集资是民间习惯认可的,在当地风俗中并不违法。同时,中国民间也一直有借高利贷的传统,个人在急需资金时跟邻居借高利贷是很正常的,借贷双方接受,当地人也都认同。但是,中国现在的金融法规规定,个人集资和高利贷都是违法的。显然,正规的法律体系与民间规则并不融洽。如果不能把民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纳入正规的法律体系,大量的不合法资产就会隐藏起来,将大大减少资产变成资本的机会,长此以往,经济增长将难以为继。中国正在转向一个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的国家,确立私产合法非常关键,但法律条文和现实还有差距,需要加快立法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2划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民间融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进“非法集资”的雷区。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往往是与放高利贷、吃利息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能够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对于个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并没有明文
禁止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及企业向个人的放贷行为,则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现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尽快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给“草根金融”正名。
3将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民间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业务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打压民间金融不能摧毁民间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政府的明智之举是对它进行完善和规范:一是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参股。二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三是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同时,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一方面,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取消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民间融资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约束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通报制度,重点监管那些有组织的,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民间借贷行为。
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
篇13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实力成倍增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社会贡献日益显著,为我国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从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上看,“十一五”期间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年均增速高达14.3%,已经超过840万户,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年均增速达到20.1%,总额超过19万亿元;从对外贸易来看,2010年,我国中小企业出口总额超过4500亿美元,高于国有企业出口总额1倍以上,5年涨幅超过200%;从税收贡献来看,2010年全年,中小企业完成税收总额11,173亿元,5年年均增速达22.2%,分别高于全国和国有企业2个百分点和12.7个百分点;从新增就业来看工商管理论文,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较2005年底增加6000万人,年均增加12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9%,成为我国吸纳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1]。
“十一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崛起,现出了无比强大的活力和竞争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出口和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和发展机遇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
“十一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近年来,中小企业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日渐严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瓶颈。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发达国家为刺激经济采取了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这将在较长时期内助推汇率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一些国家为拉动内需、增加就业,而持续强化贸易、投资和金融保护,不断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这些都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难和风险。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来自新兴发展中大国的投资和收购兼并活动,特别是对能源资源领域和重要产业的跨国并购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对部分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购买先进技术和设备有选择性地进行了封锁和限制,这些将对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以及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2.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整体效益下滑
多种成本上升因素叠加,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出现亏损。一是原材料价格等生产经营成本大幅上涨。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已经来临,居民的生活资料价格不断在上涨,企业的生产资料也在大幅涨价论文格式模板。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资源的购进价格一路攀升,给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造成了巨大压力。二是人民币升值对出口型中小企业造成了巨大压力。近几年人民币升值速度加快,每年都在升值,而美元又在不断贬值,这让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外向型中小企业面临着重创。比如温州的这些企业原来每年的毛利还能达到7%-8%,现在已经降到1%-3%。人民币每年2%-3%的升值,实际上已经造成50%的民营企业面临破产。三是劳动力成本明显上升。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低利润”的情况下,还面临着员工加薪的巨大压力。新《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员工不再续签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加班费用和社保缴费也有所增加,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加重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负担[2]。
3.生产经营资金短缺,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出口受阻工商管理论文,国内市场尚未开发,使得产品库存加大,现金无法回流导致生产经营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加大。另一方面,融资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受银行信贷紧缩、贷款实际利率上浮等影响,加上国内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大银行相应增加了对贷款的管控,普遍减少了对企业的授信额度。而缺少抵押物而又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无疑成为了信贷挤压的对象,更加提高了获得资金的难度。
4.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使中小企业难以适应
随着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迫使企业必须安装必要的环保设施和实行清洁生产。这些政策从长远来看是利国利民的,但由于政策力度大、范围广、适应期短,叠加效应日益明显,短期内对中小企业的冲击效应较大。加之我国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从事高消耗、低附加值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环保节能政策的实施使这些企业面临着两难境地:不调整、不转移,就面临原所在地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制约;调整、转移,又难以与原有产业集群、产业链条相衔接,要在新的经营场所重新组织产业链配套,成本反而会上升更多。由此造成有些地区为了发展低碳经济,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用了不合理、不科学的强制措施,迫使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停业甚至关闭。
(二)“十二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路上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但发展的大势不会改变。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展现出了许多利好消息和发展机遇,同时也对企业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首先,《“十二五”规划建议》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因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也是广大中小企业的必由之路,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十二五”规划建议》把扩大内需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建议》突出强调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这对于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激发民间投资的巨大潜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论文格式模板。《建议》指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强化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突破重点区域,积极有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工商管理论文,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引领支撑作用,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推动高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这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站到了新的起点上。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小企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展望“十二五”,中小企业一定会成为转方式、保民生的重要力量。
三、“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国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向依靠技术创新转变。
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表明,企业如果没有核心技术就难以抵御市场的冲击,更难以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依靠技术创新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一是要提高原始技术创新能力,在参与国际竞争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实现技术领先。有条件的企业要注意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趋势,着力开展前沿技术、基础性技术、核心技术的研发,抢占科技制高点。中小企业要走“专、精、特、新”的差异化创新道路。要以开放的思维构建各类创新平台,用好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开展产业联盟创新、产学研合作创新,提高创新速度和效率。二是要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际金融危机情况下,我国经济仍保持快速发展,这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了有利环境。当前,要认真总结钢铁、家电、通讯、电子等行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功经验,强化企业间的合作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真正实现在引进中学习、在学习中赶超,形成自主核心技术和生产能力。三是要不断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具有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避免重复建设等优点。今年,国家将继续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并将中小企业纳入到了支持范围。企业要抓住难得的政策机遇,用足用好技改政策,把技术改造的重点放在产品结构调整、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装备智能化、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将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强管理有效结合起来[2]。
(二)实施人力资本战略,推进企业向知识密集型转变。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能仅仅停留在或满足于依靠廉价劳动力来维持企业的生存,需要加快转型升级,更多地转向依靠知识特别是员工素质提高来实现企业快速成长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当前,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企业转型,最为关键的是突出培育造就高素质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需要更新观念,不断提高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战略决策能力,探索适应知识型企业管理的有效模式。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需要不断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工商管理论文,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宽容失败,鼓励创新论文格式模板。培养高技能人才需要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员工培训,开展全员创新活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农民工问题,要加强就业前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同时,要尊重员工的劳动,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
(三)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变。
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是气候变化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各国都在强调将经济发展纳入生态系统,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走绿色发展道路,要求企业承担更大责任。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当中,要实现集约、高效、无废、无害、无污染的绿色发展,关键是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当前,企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从产品设计、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入手,积极开发和运用绿色低碳技术,致力于打造绿色产品生产链,将节能减排与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相统一的最终目标。
(四)鼓励金融创新,推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
构建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国家要下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型金融机构,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制定审核标准,严格审批程序,逐步允许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地下金融公开化、规范化;鼓励金融创新,稳步推进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融资,积极探索试点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发展;加快发展信用担保、产权交易、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融资超市、网上融资服务等多种模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同时,国家要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于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的银行体系,引导和鼓励大型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工商管理论文,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3]。
(五)加强政策扶持,推进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平台,推动各类实验室和测试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畅通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接渠道;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推动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扩大创业辅导范围;改进中小企业税费政策,继续调整和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减免新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税赋,制定针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和事业性收费;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重点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大企业的龙头作用,通过吸引更多相关中小企业聚集,不断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以小企业大协作、小产品大市场为特点的产业集群;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二五”规划建议》的一条主线,也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决定中国现代化命运的重大转折。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主动作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快自主创新,切实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发展成为新经济形势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生力军。
[参考文献]
[1]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