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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狮艺术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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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狮艺术论文

篇1

史书上的历史人物一般人生经历丰富多彩,留于后人研究的资料众多,不可能将无关紧要的材料都于课堂上胡乱罗列一遍,不然只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教学效果。宋苏轼于诗、文、书、画各方面皆有极高造诣,不可能在课堂上都一一道来,应当有针对性地精选与课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典故以对其进行分析讲解。按课标的要求,教学目标除了让学生了解历史人物的特性外,还要知道书法家的一些代表作品。比如精选《新唐书》的史料来解读欧阳询:貌寝侻,敏悟绝人。……询初仿王義之书,后险劲过之,因自名其体。尺牍所传,人以为法。高丽尝遣使求之,帝叹曰:“彼观其书,固谓形貌魁梧邪?”尝行见索靖所书碑,观之,去数步复返,及疲,乃布坐,至宿其傍,三日乃得去。其所嗜娄此。从史料可让学生得知:欧阳询容貌一般,学书于王羲之而名扬海内外,又极为迷恋书法等。由唐太宗“观其书,固谓其形貌魁梧邪”语,引导学生观赏欧阳询书法作品究竟如何挺拔俊逸,让学生观赏课本欧阳询影印书法作品《九成宫温泉铭》,欣赏过程中给学生讲解该作何以被誉为天下第一楷书。《九成宫温泉铭》有三绝:一是其文歌颂之人乃天下第一明君唐太宗李世民;二是该文是千古诤臣魏征所撰写;三是欧阳询所书。如此讲述,让学生对欧阳询其人其作都有了形象具体的认识,从而避免了死记硬背知识点的弊端。同样方法也适用于介绍颜真卿及其行书作品《祭侄文稿》(课文有影印图像),还可结合作品创作背景对安史之乱的知识点作简要复习。讲解行书就不得不提王羲之传世之作《兰亭序》。先引导学生欣赏课文中影印《兰亭序》的艺术特点,提醒他们赏习之余留心文中作品旁注明的“摹本”二字,从而提出问题:王羲之书法作品《兰亭序》的真迹为什么没有流传下来,究竟真迹经历了什么样的遭遇?再选用史料向学生加以说明。王羲之《兰亭序》,僧智永(王羲之四世孙)弟子辩才尝于寝房伏梁上鑿为暗槛,以贮《兰亭》,保惜贵重,于师在日。贞观中,太宗以听政之暇锐志习书,临羲之真草,书贴购募备尽,唯未得《兰亭》,寻讨此书,知在辨才之所……此僧耆年又无所用,若得一智略之士设谋取之必获……始苏翼便驰驿南发至都奉御,太宗大悦……帝命供奉拓人赵模、韩道政、冯承素(课本中的摹本作者)、诸葛真等四人各拓数本以赐皇太子诸王近臣。贞观二十三年圣躬不豫,幸玉华宫含风殿,临崩谓高宗:“吾欲从汝求一物,汝诫孝也,岂能违吾心!即汝意何如?”高宗哽咽流涕引耳听受制命,太宗曰:“吾所欲得《兰亭》可与我将去,随仙驾入玄官矣。”今赵模等所拓者,一本尚值钱数万也。由以上材料可知《兰亭序》真迹的神奇经历。唐太宗从僧辨才手中诳得真迹,将其作为陪葬品带入昭陵中去了,传于后世的不过是唐代名家钩摹之作。引用这样富于传奇色彩的典故给学生讲解《兰亭序》收藏史,可以让学生更深入地体会《兰亭序》的艺术价值,并且能从侧面反映出王羲之对唐代书风的影响。与此同时,应当提醒学生思考:统治者的书法喜好是否会影响学界书风。王羲之其子王献之也是书法史上赫赫有名的大家,世称“二王”,《晋书》对二人的用笔及逸事多有描绘。可用影像展示对比王羲之《兰亭序》和王献之《中秋帖》、《鸭头丸帖》各自的书法艺术特点。学生可在视觉冲击下汲取历史知识,了解“二王”。宋四家之一的米芾是“二王”的忠实推崇者,《宋书》载其:“特妙于翰墨,沈著飞扬,得王献之笔意……自名一家,尤工临移,至乱真不可辨,精于鉴裁,遇古器物则极力求取,必得乃已。”再举事例向学生说明米芾是如何“遇古器物则极力求取,必得乃已”,让学生明白其人的可爱性格。米元章(米芾字元章)在真州,尝谒蔡攸于舟中,攸出右军《王略帖》示之,元章惊叹,以他画相易,攸有难色。元章曰:“若不见从,某即投此江死矣!”因大呼据船舷欲堕,攸遂与之。以《蜀素帖》不朽于后世的大书画家竟无赖至此,难怪时人称其为“米癫”。应用这样的典故进行讲解,学生对米芾鲜明的人物性格便会有很深的体会。选用与课文内容紧密相关的史料讲解历史人物形象,能在紧扣课本知识点的前提下,更好地理解历史人物的各方面情况。

篇2

用简明的话来说,舞蹈是一种人体动作的艺术。但是,这个人体动作,必须是经过提炼、组织和美化了的人体动作--舞蹈化了的人体动作。另外,属于人体动作范畴的艺术也有许多种,如杂技、哑剧、人体雕塑、韵律操等等。所以,舞蹈不同于别的人体动作艺术的主要方面是:它是以舞蹈动作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段、着重表现语言文字或其他艺术表现手段所难以表观的人们的内在深层的精神世界--细腻的情感、深刻的思想、鲜明的性格,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以及人自身内部的矛盾冲突,创造出可被人感知的生动的舞蹈形象,以表达舞蹈作者(舞蹈编导和舞蹈演员)的审美情感、审美理想,反映生活的审美属性。另外,由于人体动作不停顿地流动变化的特点,它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舞台或广场)和一定的时间中存在;而在舞蹈活动中,一般都要有音乐的伴奏,要穿特定的服装、有的舞蹈还要手持各种道具,如果是在舞台上表演,灯光和布景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也可以说舞蹈是一种空间性、时间性和综合性的动态造型艺术。

二、舞蹈的特性--舞蹈和其他艺术有哪些共同性?又有哪些区别?

艺术是人类审美活动的大家族,它的成员有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电影、曲艺、杂技等。各个门类的艺术都是反映社会生活和表现人们思想感情的,但是艺术的反映和表现、不是一般的概念的抽象的反映和表现,而是个别的具体的形象和审美的反映和表观。所谓审美的反映和表现、就是艺术家根据自己的审美情趣、审美理想,对社会生活进行选择、概括、加工、并根据艺术的特点和规律予以创造性的反映和表观。

在社会的历史发展中,人们创造了各种艺术形式、这些艺术形式的主要区别就是各有其独自的物质载体和不同的艺术表现手段。文学的物质载体是语言、文字;美术的物质载体是纸张、画布、颜料、油彩,它的主要表现手段是色彩、线条、构图和造型;音乐的物质载体是声音;戏剧的物质载体是人们在舞台上的行动(表演活动),除舞剧外,主要以语言、歌唱和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电影的物质载体是人们的表演通过科学技术的方法摄制在胶片上,用电光在银幕上放映出来;曲艺的物质载体是一至二、三人在舞台上的表演、其主要表现手段是说和唱。杂技和舞蹈有着共同的物质载体--人的身体是其主要的艺术表现工具,多数杂技品种和舞蹈一样,是以人体的动作、姿态造型和构图变化为主要表现手段。杂技也是一种表演艺术,演员也塑造一定的角色,但是它不像舞蹈那样着重表现人物情感的发展过程,一般不具有情节事件,而是通过高难度的技巧表演,表现出一种概括性的勇敢、坚毅、智慧的品格力量。因此,杂技具有更多的观赏性和娱乐性。舞蹈作品中的舞蹈动作也要具有一定的技艺性,舞蹈演员要具备跳跃、旋转、翻腾、柔软、控制等高难度的技巧能力,但是,在舞蹈作品中表演高难度的技巧动作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表现人物思想感情、塑造人物性格和精神面貌的一种手段。如果在舞蹈作品中,以手段作为目的、演员高超的技艺不以反映生活、表现人物的思想感情为其存在的前提,或是不以舞蹈内容出发采选取相应的舞蹈动作技巧,而是以展示演员所掌握的舞蹈技巧能力出发,那就会使舞蹈作品由于内容和形式的脱节,或是缺乏艺术的完整性,而陷于失败,舞蹈演员的技艺本身也就沦入了杂技性的技巧表演,而丧失了舞蹈艺术的基本品格。

三、舞蹈的起源--舞蹈艺术是从哪里来的?

据艺术史学家的考证,人类最早产生的艺术就是舞蹈。在远古人类尚未产生语言以前,人们就用动作、姿态的表情来传达各种信息和进行情感、思想的交流。以后由各种声音发展成为语言和音调以后,才相继产生了诗歌和音乐。在劳动中,由于制造工具,人的手逐渐变得灵巧起夹,又诞生了绘画和雕刻。随着人类的进化,思维能力和认识事物水平的提高,曲艺、小说、戏剧等艺术才相继被创造出来。那么,舞蹈作为一种最古老的艺术,它的源头来自哪里呢?

我国古代和古希腊的神话传说中说,人类是从天帝那里学来的舞蹈、或是人类受到掌管舞蹈的女神的启发才创造出舞蹈来。我们知道,古代的先民,对神和人的概念的理解,并不像现代的人分得那样清楚。那时的人们往往把一些具有不凡才能的人、超出一般人的智慧和力量的人,或是对于人类作出大较大贡献的人,都看成是神的化身,或是能通神的人。现在,我们知道,各种各样的神都是人根据自己的影象为基础,经过想象而创造出来的。是神创造了舞蹈,归根结底也就是我们人创造了舞蹈。那么,人又是如何创造了舞蹈呢?

有的学者认为,人由模仿的本能,舞蹈是人用有节奏的动作对各种野兽动作和习性的模仿。有些舞蹈还是对一些自然景物动态形象的模仿,如柳枝的摇曳、海浪的翻滚、风的飘荡旋转等等,人们都可以模仿它们进行舞蹈。

也有学者认为,在艺术的起源中,模仿虽然重要、但还不是真正的起因,艺术的起因是"游戏的冲动",游戏是自白的人性的表现。游戏也是人类最终脱离动物界的标志。这里的的游欢,是指人的审美需求,即以假象为快乐。如人模仿动物的舞蹈、就是通过这种假象的游戏来获得快乐和宣泄自己的情感。

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原始人的思维分不清主客观的界线、认为一切自然物都和自己一样是有灵魂的,由此而产生了图腾崇拜、原始宗教、巫术祭祀等,而这些活动都离不开舞蹈,甚至舞蹈是巫术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最主要的表现手段。因此,有人断言"一切跳舞原来都是宗教的"。

不少学者从原始人为了生存的需要,把繁衍下一代看作是非常重要约事情,而舞蹈是择偶、求婚和进行情爱训练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认为舞蹈起源于活动。而有的学者,认为舞蹈不仅表现人的情爱,人们的各种激越的情感,人们生活中有重大意义的情感和活动,都会用舞蹈来表观。再没有别的艺术行为,能像舞蹈那样的转移和激动一切人类,我国古代乐舞理论中就有:"清动于中而行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这也生动地说明了舞蹈是表现人们最激动的情感的产物。

我国有很多学者主张舞蹈起源于劳动的理论,因为劳动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也是劳动创造了人自身,是劳动使人脱离了动物界,是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在原始人的舞蹈中,表现狩措和种植以及各种劳动生活的占有最大的比重。

我们认为以上各种舞蹈起源的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十分完整和全面,因为舞蹈活动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起源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的构成一样都不是单一的,而是有着多种因素的,所以人们主张"劳动综合论",即:舞蹈起源于人类求生存、求发展中劳动实践和其他多种生活实践的需要,如果再详细一点来说,舞蹈起源于远古人类在求生存、求发展中劳动生产(狩措、农耕)、、健身和战斗操练等活动的模拟再现,以及图腾崇拜、巫术宗教祭祀活动和表现自身情感思想内在冲动的需要。它和诗歌、音乐结合在一起、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艺术形式之一。

四、舞蹈有哪些种类?

艺术,是由各个不同的艺术品种所组成的。作为艺术之一的舞蹈,同样是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它也是由各个不同种类、不同样式、不同风格的舞蹈所组成的。根据舞蹈的作用和目的,舞蹈可分为生活舞蹈和艺术舞蹈两大类。生活舞蹈是人们为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舞蹈活动;艺术舞蹈则是为了表演给观众欣赏的舞蹈。

生活舞蹈包括有:习俗舞蹈、宗教祭祀舞蹈、社交舞蹈、自娱舞蹈、体育舞蹈、教育舞蹈等。

习俗舞蹈,又可称为节庆、仪式舞蹈,是我国许多民族在婚配、丧葬、种植、收获及其他一些喜庆节日所举行的各种群众性的舞蹈活动。在这些舞蹈活动中,表观了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社会风貌、文化传统和民族性格特征。

宗教、祭祀舞蹈,是进行宗教和祭祀活动的舞蹈形式。主要用以祈求神灵庇佑、除灾去病、逢凶化吉、人畜兴旺、五谷丰登,或是答谢神灵的恩赐;祭祀舞蹈,是祭祀先祖的一种礼仪性的舞蹈形式。过去人们用以表示对先祖的怀念或是希望先祖和神佛对自己的保佑和赐福。

社交舞蹈,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增进友谊、联络感情的舞蹈活动。一般多指在舞会中跳的各种交际舞。另外,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在各种节日所进行的群众性的舞蹈活动,多是青年男女进行社会交往、自由选择配偶的社交活动,因此,也可以说是各民族的社交舞蹈。

自娱舞蹈,是人们以自娱自乐为唯一目的的舞蹈活动。用舞蹈来抒发和宣泄自己内在的情感冲动,从而获得审美愉悦的充分满足。

体育舞蹈,是舞蹈和体育相结合,以艺术审美的方式锻炼身体,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舞蹈新品种。如各种健身舞、韵律操、中老年迪斯科、冰上舞蹈、水上舞蹈,以及我国传统武术中的舞剑、舞刀和象征模拟各种动物、特定形象的象形拳、五禽戏等均是。

教育舞蹈,是指学校、幼儿园等进行审美教育的舞蹈活动,以及开设的舞蹈课程,用来陶冶和美化人的思想感情、道德情操,培养人的团结友爱、加强礼仪,以及增进身心健康、都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艺术舞蹈,是指由专业或业余舞蹈家,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体验、分析、集中、概括和想象,进行艺术的创造,从而创作出主题思想鲜明、情感丰富、形式完整,具有典型化的艺术形象,由少数人在舞台或广场表演给广大群众观赏的舞蹈作品。由于艺术舞蹈品种繁多,根据各个不同的艺术特点、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根据舞蹈的不同风格特点来区分,有:古典舞蹈、民间舞蹈、现代舞蹈、当代舞蹈和芭蕾舞。

古典舞蹈:是在民族民间舞蹈基础上,经过历代专业工作者提炼、整理、加工创造,并经过较长期艺术实践的检验,流传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一定典范意义和古典风格特点的舞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民族都有各具独特风格的古典舞蹈。欧洲的古典舞蹈,一般都泛指芭蕾舞。

民间舞蹈: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不断积累、发展而形成的,并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一种舞蹈形式。它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理想和愿望。由于各国家、各民族、各地区人民的生活劳动方式、历史文化心态、风俗习惯,以及自然环境的差异,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现代舞蹈: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欧美兴起的一种舞蹈流派。其主要美学观点是反对当时古典芭蕾的因循守旧、脱离现实生活和单纯追求技巧的形式主义倾向;主张摆脱古典芭蕾过于僵化的动作程式的束缚,以合乎自然运动法则的舞蹈动作,自由地抒发人的真实情感,强调舞蹈艺术要反映现代社会生活。

当代舞蹈(新创作舞蹈):即不同于上述三种风格的新风格的舞蹈,它常常是根据表现内容和塑造人物的需要,不拘一格,借鉴和吸收各舞蹈流派的各种风格、各种舞蹈表现手段和表现方法,兼收并蓄为我所用,从而创作出不同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舞蹈风格的具有独特新风格的舞蹈。

芭蕾舞:是一种经过宫廷的职业舞蹈家提炼加工、高度程式化的剧场舞蹈。"芭蕾"这个词本是法语"ballet"的音译,意为"跳",或"跳舞",其最初的意思只是以腿、脚为运动部位的动作总称。法国宫廷的舞蹈大师们为了重建古希秸融诗歌、音乐和舞蹈于一体的戏剧理想,创造出了"芭蕾"这样一种融舞蹈动作、哑剧手势、面部表情、戏剧服装、音乐伴奏、文学台本、舞台灯光和布景等多种成份于一体的综合性舞剧形式,在西方剧场舞蹈艺术中占统治地位达300余年,至今已历四个多世纪。1958年北京舞蹈学校建立引进俄罗斯芭蕾至今也已四十多年。

第二类,根据舞蹈表现形式的特点来区分,有: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组舞、歌舞、歌舞剧、舞剧等。

独舞,由一个人表演的完成一个主题的舞蹈,多用来直接抒发人物的思想感情和揭示人物的内心世界。

双人舞,由两个人表演共同完成一个主题的舞蹈。多用来直接抒发人物的思想感情的交流和展现人物的关系。

三人舞,由三个人合作表演完成一个主题的舞。根据其内容可分为表现单一情绪和表观一定情节,以及表现人物之间的戏剧矛盾冲突等三种不同的类别。

群舞,凡四人以上的舞蹈均可称为群舞。一般多为表现某种概括的情结或塑造群体的形象。通过舞蹈队形、画面的更迭、变化和不同速度、不同力度、不同幅度的舞蹈动作、姿态、造型的发展,能够创造出深邃的诗的意境,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组舞,由若干段舞蹈组成的比较大型的舞蹈作品。其中各个舞蹈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们又都统一在共同的主题和完整的艺术构思之中。

歌舞,是一种歌唱和舞蹈相结合的艺术表演形式。其特点是载歌载舞既长于抒情,又善于叙事,能表观人物复杂、细腻的思想感情和广泛的生活内容。

歌舞剧,是一种以歌唱和舞蹈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段来展观戏剧性内容的综合性表演形式。

舞剧,以舞蹈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段,并综合了音乐、舞台美术(服装、布景、灯光、道具)等,表现一定戏剧内容的舞蹈作品。

篇3

术前应了解患儿的一般情况,对电解质紊乱的患儿应立即纠正,同时还应了解异物的种类、大小、形状,以估计术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危险。患儿一般采用全身麻醉,术前禁食、禁饮4~6h,以防术中呕吐,造成误吸,术前半小时注射阿托品,以减少呼吸道分泌物。

1.1.2器械准备

①小儿直接喉镜(根据年龄选择)、导光索、电源1套、异物钳(根据异物性质、大小和深度选择)、吸引器头2根(根据支气管镜大小、长度选择)。②小儿支气管镜1套,可使用上海产SLG-1型冷光源小儿支气管镜。其组成如下:支气管镜:3.5mm×240mm、4mm×260mm、5mm×260mm,冷光源电源1套;异物钳:有孔枪式有牙1把、无孔枪式无牙1把,三爪枪式1把;吸引器头:2.5mm×320mm;纤维导光索1根。年龄与小儿支气管镜选配,规格如下:器械选好后,连同导光索一同用高锰酸钾和40%甲本醛以1:2的比例熏30min,使用前必须用外用盐水冲洗干净。③常规准备内镜包、气管切开包及合适的气管套管。④其他:氧气(高频氧)、抽吸器、喷雾器、1%地卡因等。

1.1.3抢救药物准备

在取异物过程中,可能发生异物堵塞气管而造成窒息,因此,应准备一切急救药品,以便及时使用。常备急救药品如下: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阿托品、地塞米松、硫喷妥钠、氨茶碱、4%苏打水、5%葡萄糖液、2:1溶液。

1.2术中配合

1.2.1气管异物取出是一种紧张而又危险性的手术

术中有可能发生突然窒息而造成死亡。因此,要有高度责任感,应妥善安排人力,以便及时抢救临危患儿。为了减少患儿术前及术中挣扎而发生意外,常采用基础麻醉使患儿入睡后抱入手术间,平卧于手术台上,肩下垫一海绵枕头,头后仰,使口腔、咽、喉、气管处于同一直线上,固定四肢,立即行静脉穿刺并保留和固定好此静脉通路,以便随时给药。

1.2.2术者消毒铺单后,巡回护士立即接通喉镜、支气管镜及电源

并调节灯光的亮度,接好抽吸器并保持通畅,备好1%地卡因喷雾器,根据手术需要随时向咽喉腔、气管内喷药,加强局部黏膜麻醉,减少咽喉及气管黏膜反射。

1.2.3手术开始后,与麻醉师配合管理麻醉深度

维持呼吸道通畅,保证氧气的充分供给(高频给氧),密切观察患儿呼吸、面色、脉搏和氧饱和度。一旦出现窒息,应协助加强给氧,准备紧急气管切开器械,根据需要及时由静脉通路给药,并做好可能发生呼吸和心跳停止的一切抢救准备。在抢救过程中应与麻醉师、手术医师紧密配合,不能慌张,当患儿恢复自主呼吸后,应配合复苏处理。

1.2.4呼吸道异物取出术是一种争分夺秒的紧张手术

尤其是蚕豆等大型植物性异物或存留时间较长,患儿又有一侧肺不张、体质差,其危险性更大。术前、术中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器械准备,以防意外。异物取出后退支气管镜前,仍需维持一定的麻醉深度,以防支气管镜退至声门时刺激而发生反射性痉挛。手术结束后仍需在手术室密切观察患儿30min以上,确认无呼吸困难后,方能与麻醉师、手术医师一同将患儿送回病房。

篇4

一、何谓仪式

郭于华在其《仪式与社会变迁》一书中说:“仪式,通常是指具有象征性、表演性特征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凡俗的活动。这类活动经常被功能性地解释为在特定群体或文化中沟通(人与神之间、人与人之间)、过度(社会类别的、地域的、生命周期的)、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方式。”[1]纪兰慰认为“仪式就是通过一定的时间、地点、对象、形式再现社会习俗(生活)的一个过程;通过岁岁重复、交替的程式化、制度化的仪式行为,实现某一时刻仪式所意味着的一切。”[2]前者主要从仪式的社会功能角度对其进行定义的,后者主要从仪式的过程性角度定义的。虽然侧重点不同,但皆揭示了仪式的基本内涵,即仪式的程式化、制度性和象征性。《说文》曰:“仪,度也。从人,义声。”墨子·天志》:“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量天下之王公大人、卿大夫之仁与不仁譬之犹分黑白也。”又《说文》曰:“式,法也,从工,弋声。”《诗·大雅·下武》“成王之孚,下土之式。”毛传:“式,法也。”可见,“仪”和“式”的本义皆是法度、准则、规矩的意思。中国古代“礼仪”连称,其实就是指各种礼俗仪式,这是古代早期仪式的主要内涵。仪式行为者往往通过姿势、舞蹈、吟唱、演奏等表演性活动和对象、场景等实物性安排营造一个有意义的仪式情境,并从这种情境中重温和体验这些意义带给他们的心灵慰藉和精神需求。因此,一个仪式,就是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是一个用感性手段作为意义符号的象征体系。所以,象征人类学家特纳认为,和动物的仪式化相比,人类仪式的原理是象征性的,仪式中的象征符号具有组合和重组的类似语言的能力,仪式就是“一个符号的聚合体。”仪式符号大致有:(1)语言形式的符号,如颂辞、诗文、韵白、咒语以及歌词等;(2)物件形式的符号,如道具、服饰、用品、绘画、塑像、乐器等;(3)行为形式的符号,如行动、姿势、手势、舞蹈、歌唱行为、演奏行为以及仪式角色的扮演等;(4)声音形式的符号,如呼叫声、呐喊声、吟诵声、歌唱声、响器敲击声、舞蹈节奏声、音乐演奏声等。[3]可见,舞蹈是仪式符号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它既可充当行为形式符号,还可充当声音形式的符号。

二、先秦仪式的文化内涵与社会生活

中国上古时期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是以礼俗仪式为核心展开的。“礼”之本义乃指祭神之器,而后引用为祭神的宗教仪式,再而后才泛指人类社会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仪式。《说文解字·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所谓“豊”,《说文》曰:“行礼之器,从豆,象形。”可见,礼是渊源于上古巫祝事神活动的。孔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引)可见,礼俗仪式在早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历代王朝建国之初最重大的文化举措莫过于制礼作乐,也说明礼乐在古代政治文化中的重要性。从本质上说,礼是为了从自我约束的层面让人们去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从制度的层面来维护社会等级。而礼的外在形式则是仪式,即通过各种仪式行为和过程规范社会的各种秩序,再现礼的精神内核。祭天祭祖、岁时祭典和其他政治仪式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秩序;礼仪中的等级规则决定了集体内部的交往秩序;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仪式及其他各种人生礼仪和节日庆典仪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秩序;春祈秋报及其相关节候性祭典与各类生产仪式,构成了农业社会中的经济秩序。由此可见,仪式是上古时期生产生活各领域的中介环节,也是社会秩序的表征性符号和文化事项的联结点。它表征着上古时期整个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节奏。仪式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一方面,体现为仪式使生产生活的各方面有秩序地开展;另一方面,仪式还承载着集体意识如生命观、死亡观、伦理观、禁忌观等民族文化的深层心理内涵。

三、中国早期的仪式及其类型

意大利学者维柯《新科学》认为每个民族的诞生和发展中大致经历了互为衔接的三个时代,即神的时代、英雄时代、人的时代,[4]我国早期先民的认知观念和仪式活动也可从维柯所分的这三个时代进行分析。

所谓神的时代即人类的史前社会。从现存文献记载和考古学成果证明,中国早期的仪式活动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的山顶洞人。山顶洞人已经有鬼魂崇拜观念和与此相关的丧葬巫术仪式,新石器的仰韶时代已经有社祭的考古遗存,龙山时代已经有祭祖的考古遗存。[5]夏朝之前的颛顼、尧、舜、禹等方国时期,从大量而成套的祭祀仪器的出土可见,此期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祭祀礼仪。这些礼仪是原始宗教的产物,是在先民自然崇拜、图腾崇拜以及祖先崇拜等原始的支配下进行的。早期先民对这些看不见的力量或以臣服与膜拜的方式进行祭祀,或借助某种神力进行干预、制服以达到目的,于是产生了巫术思维和巫术仪式。

所谓英雄时代即夏商时期。这时候的祭祀仪式是围绕英雄崇拜和祖先崇拜进行的。夏禹治理水患当为中华民族英雄崇拜观念最早的表现。他死后被奉为社神,人们制礼作乐歌颂其功德,《大夏》乐舞就是为祭祀夏禹而作的。当然,大禹还具有祖灵的性质。商代祖先崇拜观念占据主导,现存甲骨卜辞中有相当数量是商人祭祀鬼神的记录。《礼记·表记》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人所尊之神,除自然神、英雄神以外,还主要是祖先神。甲骨文中“帝”、“上帝”等字样,不是后来抽象意义上的帝,而与“祖”的意义是相同的。《大濩》乐舞就是表彰商汤灭夏之功的祭祀仪式乐舞。

所谓人的时代,即西周及以后的祖神分离和以德配天的祭祀仪式。西周重人事而轻神事。其宗族崇拜观念强调道德教化和政治秩序,倾向于人事和伦理的经营。其祭祀仪式无论祭祖还是祭天,都有意识突出礼仪制度的性质,其《大武》、《大象》乐舞,是这种观念在意识音乐中的体现。

以上勾勒了中国古代早期仪式发展的基本面貌和特点。下文对中国早期的仪式类型作简要勾勒。

1、巫术仪式

巫术是人类童年时期,对人自身和人以外的自然的认识还处于蒙昧状态时对神秘的异己力量有所感受和体验的时候,自然产生的言辞和行为,并使其固定化的结果。原始时代的人们相信人与自然存在着的某些神秘联系的观念,幻想人可以通过某种特殊的方式影响自然和他人,于是产生了巫术。巫术仪式一般包括巫术行为和与此相关的一整套巫术观念。通常形式是通过一定的仪式表演来利用和操纵某种对象影响人类生活或自然界的事件,以满足一定的目的。巫术的仪式表演常常采取象征性的歌舞形式,并使用某种据认为赋有巫术魔力的实物和咒语。中国大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随着氏族社会图腾崇拜的出现,也出现了相关的神话和巫术。中国早期巫术涉及古人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除个体巫术外,还有公共巫术,如禳灾巫术有《山海经》中的驱旱魃巫术,《吕氏春秋》中的汤祷桑林的止旱求雨巫术;顺祝巫术有《吕氏春秋》祈求农业丰收的“葛天氏之乐”;诅咒巫术有《尚书·牧誓》中的克敌巫术等。2、占卜仪式

占卜仪式起源于原始范畴中的前兆迷信。史前的先民们相信事物发展的趋势与一些特定的事象诸如气候、天象、梦境、卜兆等出现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样便产生了根据特定事象推知事情结果的占卜仪式。主要有龟卜、筮占、谣占、梦占等仪式。《史记·龟策列传》曰:“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涂山之兆从,而夏启世;飞燕之卜顺,故殷兴;百谷之筮吉,故周王。”《礼记·表记》曰:“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无非卜筮之用。”西南各少数民族现在还保留着一些古老而原始的占卜仪式。如藏族、云南羌族、四川彝族、贵州苗族、湘西土家族等皆有各种占卜仪式。

3、祭祀仪式

史前社会的祭祀仪式种类繁多,说明祭祀仪式在中国早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祭祀仪式中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仪式当属蜡祭、社祭与祖祭。张光直先生认为:“仰韶时期农村里最要紧的仪式是祈丰收,拜土地;在他们仪式用的器皿上画几个象征繁殖力的女子性器的纹样,正说明我们祖先祭祀时的虔诚,并吐露作为这片诚心之原动力的耕作生活之艰苦。[6]这就是后来的蜡祭。所祭之神有八种,又称八蜡,是在十二月时索求四方百物之神而祭之,以求得农业丰收。社祭是对社神的崇拜仪式,源于史前时期对土地的崇拜,后来演变为人格化的土地神灵崇拜。而且,社神具有自然神、农业神与部族神混合的特征。祭祖仪式最早可能在龙山期新石器时代就产生了。在仰韶村(龙山时期)出土的陶祖,很象一尊男性性器模型,据张光直先生推断,这是中国史上拜“祖”的最早实证。他认为:“中国古代的‘祖’字,本来是个性器的图画,亦即祖先牌位的原形。[7]

4、傩仪式

“傩”据说产生于黄帝时,傩祭开始时只限于宫廷,谓“大傩”、“国傩”。逐渐遍及于乡村,谓“乡人傩”。殷商时起就可见此宗教仪式,周代举行最为盛大。传说方相氏可以驱鬼逐疫,最迟在汉代,驱傩已与蜡祭发生联系,在蜡祭前一日,宫廷中要举行大傩。《后汉书·礼仪志》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举行傩祭时,巫师就要装扮成方相氏,身上穿着熊皮,头戴留有四只眼睛的面具,一边开路,一边喊:“傩!”率领十二个戴着面具、装扮成各种野兽的人--戴面具所具有的戏剧性已为人们所公认,后跟一百多个扎红头巾、穿黑衣服、手执拨浪鼓的少年儿童,到宫室、房舍、各处跳跃、呼喊,并合唱祭歌《赶鬼歌》以驱逐“疫鬼”,最后,把鬼赶到河里,把火炬丢进水里,表示鬼全部被河水逐走了——人们歌唱、舞蹈、打斗,场面甚为壮观,也极其富于戏剧性。据《论语·乡党》记载,每逢年三十孔子老家举行傩祭仪式时,孔子就“朝服而立阼阶,观乡人傩”。

5、人生仪式

人生是人的一生从一个阶段过度到另一阶段的重要标志,通过仪式强化人生转折时期的标志,表明先民对人生的独特理解和对生命的珍爱。有诞生仪式、冠礼、葬礼等。其中,冠礼最重要。冠礼源于氏族社会的“成丁礼”或“入社式”。

以上仅简要罗列了中国早期社会仪式生活的发展演进和最为重要的几类仪式生活。

可见,上述仪式内容已经涉及到早期先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体现了先民的生活内容,也反映了先民的思维观念,而这些仪式大多数都要借助乐舞的形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舞蹈艺术是伴随着早期先民的各种仪式而产生的艺术形式,其直接目的是为先民的仪式活动服务的,也是整套仪式活动的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正如张本楠先生所说:“原始宗教仪式的进行过程就是原始舞蹈的创作和表演过程,原始宗教仪式的发展历史就是原始舞蹈的发展历史。无妨说,原始舞蹈就是宗教仪式。”[8]

参考文献:

[1]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纪兰慰:《论民俗舞蹈的仪式》,民族艺术研究1999年版。

[3]薛艺兵:《仪式音乐的符号特征》,中国音乐学,2003年第2期。

[4]《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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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结构与样式

武圣宫中采用传统古建筑的抬梁式的构架;如戏台、前殿和回廊,都是采用这种建筑手法,用来扩大室内空间。其中的抬梁式构造是在柱础上立柱,柱子中端开卯口,梁头做成榫头,把梁柱由上方插入柱子的卯口,柱子直接承托屋顶横木。当然,这也是湖北该地区在明、清时期对建筑抬梁式构架普遍采用的结构方式(见图1、图2)。图1回廊抬梁式构架图2前殿抬梁式构架武圣宫建筑中的戏台梁架为两层,下层为通道,上层为戏台采用的是抬梁式构架,高8.50米。由五柱、六檩撑托,前后檐采用高石础的落地柱。柱与柱之间用梁、枋连接。前檐砌有砖墙,后檐支出有挑檐檩。戏台底层地面为方石、条石铺置,第二层则是木楼板。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戏台的第二层是2003年维修时所作现代人字形构架,建筑格局上也还保留着历史遗风,高约为10米左右,共有四柱、十三檩,前后均有檐柱落地,高石础。柱间用梁、枋连接。戏台屋面为歇山顶,正脊、垂脊、戗脊均为灰色,正脊中间安有“寿”字装饰,两端则各有一条张开大嘴的石鱼。垂脊和戗脊则没有多余的装饰。回廊房顶为单檐的硬山顶,正脊石灰粉砖块砌成。据说戏楼下原有一对石马,现遗存有石马蹲放的柱形盘石,从其形式的大小来判断,不难想象当时的武圣宫建筑气势。前殿的梁架为抬梁式构架,前殿为五柱、七檩,前、后檐柱落地,高石础,前、后檐柱间用五架梁、三架梁连接。前、后檐有挑枋来承托檐檩。屋面为单檐硬山顶,小布瓦覆盖,砖砌脊,石灰粉脊。东、西山墙前檐有墀头为饰。后殿为十三柱和十四檩支撑,前后有五根柱落地,底部以石柱为础,房梁运用六架梁和五架梁及三架梁连接前、后金柱。大殿东面和西面配的房梁架同为抬梁式构架,共有七根木柱承八檩,有三柱落地以石柱为础。前檐柱与后金柱间用五架梁、三架梁连接。后金柱与后檐柱间用单步梁连接。前檐出挑枋,承托挑檐檩。屋面为单檐硬山顶,砖砌石灰粉脊。东、西配房与前殿共山墙。在后殿两侧的山墙上采用另一种建筑穿斗式构造形式。这是从汉代以来发展较为成熟的穿斗式构架,柱距较密,较细的落地柱直接撑托屋顶横木,在柱子和柱子间,沿房屋进深方向不设架空的梁,用枋木,把柱子组成排架,利用挑坊来托住挑檐。这种构架有两个特点,“第一为使用的木料较为细小所以相对比较节省材料;第二是柱与柱间距较密,所以作为山墙,抗风性较好。1”然而由于柱距较密,致使室内空间与抬梁式相比显得较为狭窄(见图3)。图3穿斗式百度网武圣宫建筑为了扩大每个房间的内部空间,在大殿和前殿的屋顶采用了勾连搭的做法,因而使其建筑结构十分紧凑。显然,武圣宫建筑集中反映出当时的恩施地区已经掌握了比较成熟的建筑技术,而该建筑结构典型的例证。

二、建筑文化与雕刻艺术

武圣宫建筑所遗存的文化与雕刻艺术数量众多,内容信息量丰富;其中墙壁上多处镶嵌有清代乾隆皇帝开始至光绪皇帝年间的24块古老的石碑,是武圣宫建筑发展及历史的主要实物文献资料。同时,建筑的一些装饰物也是民间雕刻艺术的集中体现,共同丰富了该建筑的文化艺术价值。图4大殿墙壁石刻图5回廊墙壁石碑当时的武圣宫,主要是施南府军队用来进行祭祀以及举办其他军事活动的场地,所以石碑中对于施南协三营对军队中年老、衣食短缺等给予帮助章程的记载较多。施南府在清乾隆元年,也就是1736年建立了“协级”军事机构,称为施南协。从公元1814年到1888年期间,共有7块石碑对其进行了记载,石碑中详细陈列了章程的内容,随情况当时的变化,对其进行修订。在1839年的一块碑刻中记载了“经查明陈大恩昌充施南协右营病故守兵亲属认领义助而立碑饬警”。1885年的两块碑刻中还记载了有关与武圣宫置办的田地房产,招佃收租,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香火祭祀。公元1777年(清朝乾隆皇帝四十二年),道光十五年、十七年、二十二年以及道光三十年间的五块碑刻,记载了当时武圣宫对于,军队中伤亡而没有人认领的兵卒进行安葬、祭扫的事件,并将这些兵卒遗留下来的钱财捐助于武圣宫。公元1842年的一石碑中有关于恩施当地于1841年有大批军队出征及后事安排的战事记载,公元1841年处于时期,石刻的内容是对恩施地区在中出兵抗英历史的记载。公元1871年的一块石碑中对武圣宫曾经的维修事件作了十分详细的记录,可见这此维修应是对武圣宫建筑的较大型规模的整修。这些石碑不仅成为了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也使武圣宫的建筑成为了历史文化价值的见证(见图4、图5)。武圣宫的木雕装饰中包括方格雀替、木花栏杆、木花窗等等。戏台的看楼前檐设置了木质花栏杆,栏板中间还有木雕“暗八仙”图案,房檐下也设置有花格雀替,在东回廊第二层南山墙安放了砖花窗。武圣宫木花栏杆主要集中在戏台的看楼上。其栏杆构造相对简单,主要是起保护作用,它可以把人拦在安全范围内,避免人们在高处时处于边缘位置,造成跌落所采取的一种建筑安全措施,因而省略了传统栏杆建筑中的望柱、地栿等构件。从“栏杆”起源来看主要是木质材料编织而成的遮拦物,所以栏杆原也称作“阑杆”。后来才演变出了石、砖等不同的材料,样式也越来越丰富,尤其到明清时期栏杆的雕刻装饰也越加繁复,精美多样。然而,武圣宫的栏杆上的镂空木雕呈简单多样的几何构造,简洁、素雅、大方,没有繁复的感觉;在正中的栏板上雕刻有“暗八仙”的装饰图案。所谓的“暗八仙”便是我国民间流传甚广的“八仙过海”的神话故事中八位神仙各持的八件神器。显然,人们不仅把故事人物及花草作为建筑装饰雕刻中的主要内容,而且还融入了传统的吉祥寓意和对神明的崇拜,反应出人们在装饰雕刻中所蕴含的一种精神上的寄托(见图6、图7)。图6木花栏杆图7暗八仙武圣宫回廊的柱头上的雀替2雕刻手法相对比较简洁没有太多繁杂的雕刻内容,具有较强的装饰作用。雀替位于建筑的梁枋与立柱的相交处,其作用是为了缩短横梁的净跨度,增强横梁的载力;减少横梁与柱子连接处向下的剪力;避免梁枋与柱子相交的角度发生倾斜。外观轮廓由生硬的直线逐渐转变成柔和多变的曲线,由单一的方形转变成灵活、丰富的多边形。形状似双翼置于柱头的两侧,也成为解决柱头装饰部分一种很好的形式,雕刻内容丰富极具装饰趣味。武圣宫的雀替应该属于花牙子雀替样式。所谓花牙子,在建筑构造上没有前面所说的雀替在力学上所具备的使用价值,纯属装饰作用,镂空的几何形构造,符合了武圣宫整体简洁的建筑风格,灵活简单的线条带走了木头本身的沉闷呆板之气,增强了建筑的观赏性(见图8)。武圣宫中的花窗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具有十分富有文化底蕴,而且在建筑中具有较强的装饰作用。其传统的建筑花窗图案样式多样,包括了各种变形和多种组合图形的形式。如简单的几何图案样式,其中包括四方、六方、三角等;另外还有多种几何样式组合而成的比较复杂的图案,如内圆外方的图形和冰裂纹等样式。除此,还有传统建筑花窗雕刻中常见的文字装饰图案的样式。其中草、隶、篆、楷等多种书法艺术作为装饰图案,如福禄寿等文字图案,其不同的内容代表了吉祥等多种不同的寓意。图8方格雀替图9花窗在武圣宫的建筑花窗中,其图案简洁,花窗分为六个方格,既似多种几何图形的组合,每格图案的中心又好似佛教中的万“卐”,寓意为大海云天之间的吉祥象征(见图9)。因此,简洁精美的花窗不仅具有强烈视觉冲击,而且还汇聚了文化中富贵与儒雅的特点,反映出人们在建筑装饰中的一种美好追求。综上所述,恩施武圣宫建筑保存相对完整的雕刻艺术,不仅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还是该地区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建筑雕刻艺术缩影。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信息,不仅对于提高城镇文化发展的内涵,提升旅游的文化品味,发展旅游文化生态所不可缺少的一道人文景观。

作者:龚健单位:湖北民族学院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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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舞蹈表演艺术要有审美规范

舞蹈演员塑造舞蹈形象,要经过形象的积累、寻觅,形象的体验、感受,形象的创造表现这三个层次[4]。积累、寻觅除了从平时生活的形象积累中去寻找有关的形象外,还要有目的地从舞蹈、原著等去寻觅与角色有关的素材,体验、感受是要求演员自我逐渐生活在角色中间,从演员自我转化为舞蹈中的人物形象,使单纯的动作形式转化为表演人物情感和思想的舞蹈语言,这也就是把单纯的动作形式变成有意味的舞蹈形式。

1.3舞蹈表演艺术的主要性格特征

不论是小孩、年轻人,还是中年人,在跳舞的时候,都是在抒发他们内心的的情感。情感是舞蹈内在的生命核心,无论舞者通过怎样的形式表达,都是在特定的生活中去表现、去抒发自己的情感。

2中老年舞蹈兴起的缘由

首先,在7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已进入老龄国家。大多数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年人和经历坎坷又继往开来的中年人相聚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寻求健康长寿的途径,渴望参加轻松愉快的文化活动,通俗舞蹈满足了他们这两方面的精神需求。其次,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的生存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转型,他们的心态也产生了比青年人更深刻的变化。追求美的享受,但又不满足于单纯的观赏,渴望在艺术参与中塑造新的自我,成为当代中老年人比较普遍的审美追求。最后,新的时代,既充满活力,又充满竞争。中老年舞蹈以艺术语言作为媒介,把众多的中年人、老年人吸引、团结到一起,跳舞、结友,缓解人际的隔阂与紧张关系,使这一群体文化的投入者体验到互相间的友善与温馨。

3中老年舞蹈教学

3.1精讲多炼,热情示范

中老年人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舞蹈基础是很差的。由于社会阅历的关系,能理解老师对动作所作的理论讲解和分析,但就是不到位。因此,对于初学舞蹈的中老年人,一要精讲多炼,二要多做示范。精讲时语言要简练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动作的反复练习上。示范时要有充分的热情与感情,示范的动作要准确无误,节奏鲜明,用生动的形象去指导和启发他们。同时还要耐心的纠正错误动作。中老年人由于年龄比较大,所以在初学动作时,感觉比较迟钝,不善于按照老师的要求自觉地对动作作自我纠正。所以,上课的时候,除了不断地说要领,还要不停地帮他们纠正,力争做到口到、眼到、手到以此来提高教学效率。

3.2说练结合,体脑并用

中老年人初学舞蹈时,往往会顾此失彼,忙乱中会忽略动作的要求。教师可以用一些俗成的、言简意赅的口诀,在课堂中发挥作用。如“直上直下,连贯柔韧”;“被迫下蹲,上顶直立”等。中老年对照口诀做动作,加上老师的及时提示,很快就能找到下蹲时的对抗感觉。中老年的记忆在最贱的减退,所以在记口诀或者是动作上,都是相对比较吃力的;所以,边做边记边思考,体脑并用,说练结合,才能提高效率。

3.3分步要求,循序渐进

中老人舞蹈教学中,动作规格要领的提出要有步骤。学员进行组合练习时,开始可以化整为零,分割成几小段分别纠正,每堂课可选其中一段作为纠正重点,不要总是从头到尾过一遍。一般来说,中老年在掌握一个新舞蹈,往往是先会做,然后做得较好,最后才能达到整齐。初学阶段,着重掌握动作之间的有机衔接,了解大概情节。提高阶段,则要求学员将注意力转向动作的细节和节奏的准确上。技巧完善阶段,则要求学员将注意力集中在艺术表演能力的培养上。如果一开始就不分阶段,不分主次地对学员提出过多的要求,反而会欲速不达。只有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的客观规律,采取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和逐步推进的方法[5],才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4跳舞的作用

4.1中老年舞蹈具有健身、长寿功能

俗话说:“生命在于运动,百动不如走,走不如扭。”跳舞主要是一种腿脚的活动,有快步有漫步,有规律有节奏,跳舞一个小时大约有五千步左右,这样既可以增强心脏功能,促进肠胃蠕动,帮助消化,又可以消除下肢淤血,体态稳健,活动灵活协调。对于老年人的舞蹈教育,首先要明确,中老年由于骨骼不是很坚韧,相对较脆、死板;所以在跳舞的时候适合较柔软的国标舞,或者是集体性欢乐舞,如藏族的锅庄、汉族的自由舞等。尤其在当代,社会上流行跳肚皮舞;主要是锻炼腰、腹、臀等躯干部位的肌肉,特别是腹部和体现柔韧性的腹直肌、腹斜肌以及背部肌肉,该舞除了收紧臀肌之外,还能通过外部的肌肉运动按摩腹腔子宫器官,促进盆腔血液循环,调节内分泌系统,对月经不调、痛经等妇科疾病有效显著;这对于中年人,既提高兴趣,又可以健体;肚皮舞是一种全身性的舞蹈运动,所以可以达到减肥、减脂的作用;人在上了年纪后,容易患高脂血症、糖尿病等,所以该舞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由于老年人这些舞蹈既可以增强兴趣、锻炼身体,又可以抒感、延长寿命。

4.2中老年舞蹈具有娱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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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及进度要求,如果采用搭设大面积脚手架进行安装不仅费用较高而且搭设困难,满足不了工期紧张的要求。针对本工程属于平板网架的特点,我部通过对图纸认真、细致的研究后,结合安装类似工程的丰富经验,提出了在C-2轴支座位置向B-2方向在地面组装一块网架(上弦11个网格,下弦10个网格),然后整体吊装。此部分网架支座长度方向距离近,在该单元范围内共有3个支座,现场再用5t手动葫芦悬挂于屋架梁上作为临时支撑。后续网架在此片网架的基础上同时向两端安装,安装方式采用吊车配合吊装锥体高空散装法逐跨合拢,即“起步网架整体吊装安装,后续吊车配合高空散装法”的施工方案。按该方案安装时网架受力合理、施工安全可靠;施工速度快,工期短。由于网架长度方向支座相互距离远,在后续网架安装过程中,采用4个5t手动葫芦作为临时支撑,防止网架变形。

3.具体的施工工艺

3.1网架制作

网架结构工程的施工材料主要是螺栓球、杆件、套筒、锥头、支托、支座,这些部件由生产厂家制作并测试,合格后才可以使用。其制作过程及工艺流程是原材料检验——钢球加工——杆件的焊接——喷砂涂装——检验——编号预拼装 。

3.2网架的拼装及验收

根据网架高度特点,组装一块网架,然后实施整体吊装,再由此向两端开始安装。安装的支架必须对准网架下弦的支撑点,支架间距应适当,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施工,同时还可以避免网架下垂。拼装过程中,根据基础验收资料,放出拼装的标高和各榀屋架轴线的辅助线,以确保标高和各榀屋轴线的精确,进而保证施工质量。

拼装顺序的确定要优先考虑避免误差积累,其次要考虑施工方便,最后是要考虑结构的受力点和吊装机械的性能指标。从结构的中间部分,配合吊车安装,再由中间向两端开始逐跨安装的施工方式同步拼装,最后在另一端闭合。

3.3拼装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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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网(Internet)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工作模式,打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是通过移动通信技术与英特网有机结合所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方式,充分利用了移动无线网络的优点,是对传统电子商务的有益的补充,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十年来,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技术主要包括:无线应用协议(WAP)、移动IP(MobileIP)、蓝牙技术(Bluetooth)、无线局域网(WLAN)、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等。

一、移动电子商务

1.移动电子商务的定义及特点

目前,业界还没有对移动电子商务的定义形成权威的、一致的认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这些见解各有不同出发点和含义。从技术的角度看,移动电子商务可看做电子商务的一个新的发展分支;但从应用的角度来看,移动电子商务是对有线电子商务的整合与发展,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态。一般而言,移动电子商务的定义应包含“商务活动”、“英特网”和“无线网络技术”三部分。文献[1]将移动电子商务定义为:“消费者在支持英特网的无线通信网络平台上,借助移动的智能终端设备,完成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或消费行为的社会经济活动。”可见,移动电子商务可以定义为:通过移动的智能终端设备、无线网络和英特网结合所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通过移动电子商务,消费者可真正突破“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获取所需的服务、应用、信息和娱乐。和传统基于英特网的电子商务相比,移动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交易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2)移动终端拥有者的身份相对固定,可方便的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移动交易服务;(3)通过移动定位技术,可以提供与位置相关的交易服务。

2.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因素

移动电子商务同传统电子商务的主要区别就是无线网络的应用,而正是无线数据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从技术的角度看,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1)无线应用协议的推出。如何将英特网的丰富信息及先进的业务引入到移动电话等无线终端设备当中,是实现移动电子商务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无线应用协议(WAP)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无线应用协议(WAP)的出现使移动英特网有了一个通行的标准,使移动电话等无线终端设备接入英特网成为了可能。

(2)无线接入技术的快速发展。早期无线接入技术如GSM、TDMA和CDMA数据传输速率很低,不适于英特网接入。而近年来得到广泛使用的通用分组无线服务(GPRS)等接入技术,大大提高了无线数据传输速率。目前,世界各国大力推广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不仅可以克服传统无线接入方式传输速率方面的缺陷,而且还可以支持宽带多媒体数据传输,这将缩小有线和无线接入的差距,必将进一步推动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3)移动终端技术的日趋成熟。移动终端技术本质上是一种结合手持硬件、无线宽带网络与移动应用软件的总称。目前市面上各种个人数码助理(PDA)、智能手机(SmartPhone)已经随处可见,各种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不断推陈出新,移动终端用户也不断攀升。这不仅给消费者使用移动终端进行电子商务提供可能,而且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互联网用户的移动终端用户更是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3.移动电子商务系统组成

移动电子商务系统主要由移动商务应用、移动终端设备、移动中间件和移动网络设施组成。(1)移动商务应用主要是指移动电子商务为用户提供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活动;(2)移动终端设备就是指各种通过无线网络接入英特网的终端设备,包括手机、个人数码助理和笔记本等;(3)移动中间件是指连接电子商务与异构网络和操作系统的软件实现层,如ExpressQ和WAP等,它们屏蔽了分布环境中异构的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4)移动网络设施是指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的无线网络和设备,包括GSM、GPRS、CDMA和3G等。中国-二、移动电子商务的主要实现技术

1.无线应用协议(WAP)

无线应用协议WAP是WirelessApplicationProtocol的缩写,它是由Motorola、Nokia、Ericsson和Phone.corn公司最早倡导和开发的,它的提出和发展是基于在移动中接入英特网的需要。WAP是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之一,它提供了一套开放、统一的技术平台,使用户可以通过移动设备很容易的访问和获取以统一的内容格式表示的英特网或企业内部网信息和各种服务。通过WAP,手机可以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接入互联网,真正实现不受时间和地域约束的移动电子商务。中国

2.移动IP(MobileIP)

移动IP(MobileIP)是由互联网工程任务小组(IETF)在1996年制定的一项开放标准。它的设计目标是能够使移动用户在移动自己位置的同时无须中断正在进行的英特网通信。移动IP现在有两个版本,分别为MobileIPv4(RFC3344)和MobileIPv6(RFC3775)。目前广泛使用的仍然是MobileIPv4。目前移动IP主要使用三种隧道技术,即IP的IP封装、IP的最小封装和通用路由封装来解决移动节点的移动性问题。

3.蓝牙(BlueTooth)

蓝牙(BlueTooth)是由Ericsson、IBM、Intel、Nokia和Toshiba等公司于1998年5月联合推出的一项短程无线联接标准。该标准旨在取代有线连接,实现数字设备间的无线互联,以便确保大多数常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之间可方便地进行通信。“蓝牙”作为一种低成本、低功率、小范围的无线通信技术,可以使移动电话、个人电脑、个人数字助理、便携式电脑、打印机及其他计算机设备在短距离内无须线缆即可进行通信。“蓝牙”支持64kb/s实时话音传输和数据传输,传输距离为10m~100m,其组网原则采用主从网络。

4.无线局域网(WLAN)

无线局域网络WLAN是WirelessLocalAreaNetworks的缩写,它是一种借助无线技术取代以往有线布线方式构成局域网的新手段,可提供传统有线局域网的所有功能,它支持较高的传输速率。它通常利用射频无线电或红外线,借助直接序列扩频(DSSS)或跳频扩频(FHSS)、GMSK、OFDM和UWBT等技术实现固定、半移动及移动的网络终端对英特网网络进行较远距离的高速连接访问。1997年6月,IEEE推出了802.11标准,开创了WLAN先河;目前,WLAN主要有IEEE802.11x与HiperLAN/x两种系列标准。

4.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

GPRS的英文全称为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中文含义为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是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ETSI)在GSM系统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移动数据通信技术标准。它利用“包交换”(Packet-Switched)的概念所发展出的一套无线传输方式。GPRS是2.5代移动通信系统。GPRS具有“数据传输率高”、“永远在线”和“仅按数据流量计费”的特点,目前得到较广泛的使用。

5.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

3G英文全称为3rdGeneration,中文含义为第三代数字通信。它是由卫星移动通信网和地面移动通信网所组成,支持高速移动环境,提供语音、数据和多媒体等多种业务的先进移动通信网。国际电联(ITU)原本是要把世界上的所有无线移动通信标准在公元2000年左右统一为全球统一的技术格式。但是由于各种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最终形成了三个技术标准即欧洲的WCDMA,美国的CDMA2000和中国的TD-SCDMA。TD-SCDMA是由中国大唐移动通信第一次提出并在无线传输技术(RTT)的基础上与国际合作完成的。中文含义为“时分同步码分多址接入”。相对于其他两个标准TD-SCDMA具有频谱利用率高、系统容量大、建网成本低和高效支持数据业务等优势。

总结

移动通信和英特网的完美结合造就了移动电子商务。在技术更新与社会需求的交替推动下,移动电子商务已经产生了一个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它必将对全球经济和技术进步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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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舞蹈也是对舞蹈家价值取向的定位。它体现在智力与知识的占有和艺术质量的提高,我们要改变观众对舞蹈演员“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看法。我们不能容忍把歌舞艺术降低为在歌舞厅里卖弄,我们必须加以正名,树立好自己的形象,因此要加大教育的力度。

舞蹈编导家和舞蹈教育家都应该把知识运用在精品舞蹈与精英人才的把握上。同时行政领导与艺术管理者应给予人力、物力和经济上的保证,给予有成就者以奖励来促进知识舞蹈的成功率,达到优秀作品的成功与优秀人才的真正实现,并引导社会观众对舞蹈审美的正确认识,唤起民众对舞蹈审美的积极性。好的舞蹈,观众喜欢看,就必然产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那么舞蹈精品也可以与商品名牌那样树立自己的名牌走向市场,通过演出扩大影响。

知识舞蹈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提出是对广大舞蹈工作者一种新的呼唤。我们要加强舞蹈学的研究,提高认识,探索知识舞蹈的规律,去充实丰富它的内涵。这个问题应该引起舞蹈界特别是舞蹈教育界的关注与重视,使更多的编导、教师的智能在生产力上发挥作用,为创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和培养出智能型的人才做出贡献。

半个世纪以来中国舞蹈的发展空前的繁荣,特别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创作,大批的人才涌现出来,样式之多,手法之新,新生代之好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但是有许多编导、演员,并非自觉认识自己缺乏知识与修养,还仍然停在浮浅的创作和冷漠的表演上,更多的带有盲目性,他们更多惯以动作思维方式而忽略艺术思想性去取代逻辑思维。我们常常看到有的舞蹈文不对题,无病,莫明其妙,而不讲内容的满台滚爬搂抱,背举,衣着露透瘦,肚脐眼普遍露。显然这是一种难以理解的又缺乏知识的艺术现象,这种无不和舞蹈编导有关。

在舞蹈创作中相互模仿甚至抄袭的倾向也层出不穷。显而易见,这种缺乏创新精神的症结是:(1)缺乏知识,(2)不讲艺德,(3)艺术功力不到家,(4)不深入生活、不积学储宝、不能厚积博发。知识是创新的动力,知识是打开智力的钥匙,知识舞蹈是以艺术道德为导向的,知识舞蹈是促进编导想象力创造性的舞蹈,编导演员必须要有文化知识,要有文学修养。没有文化知识,没有文学修养创作出来的节目很难成为精品。创作表演,知识、智力、名人效应是无形的资产,精神产品好与不好,编导、演员是起决定性的作用,当然在作品成熟时,知识舞蹈也需要资金的投入。而精品的形成是要看编导的艺术功力和他的全面知识和艺术修养。

知识舞蹈强调有知识的创作,重视审美与观赏,并应用专业知识的积累在创作实践中产生影响,知识舞蹈制约着作品的质量、水平高与低。编导、演员文化艺术水平越高,需求信息量的欲望越强,而且能从信息库中提取所用的资料融合吸收。

加快创新进程,首先必须解决观念问题,转变思想观念不仅是领导的事,也是广大舞蹈编导、演员、艺术家们的事。因此舞蹈家们要强化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二者不可缺一。因此要力培养出知识型的舞蹈家(智能型的人才)。有了知识型的舞蹈人才,才能创作出知识的舞蹈。

我们应该集中智力资源、信息,知识和精湛技术,创作表演高水平的作品,没有知识的开发就不能进步,创新也就难以实现,创作质量也难以提高。

知识舞蹈的提法目的,是要求作品真正达到精品的高度。是以知识积累创作规律为基点的,这是时代所需,也是促进舞蹈的精品最高目标迈进。

知识舞蹈及其价值取向

知识积累要靠人的大脑记忆来完成的,人脑极其重要是储存,人脑里的信息被记住了,在实践中就产生效应,因为人脑支配着人体多器官的运作,并向各部位发号施令,它所记忆的特定信息,必然会对人体行为产生特定的极大的影响和作用,做为意识形态的舞蹈艺术何尝不是如此呢!只要我们用心总会有所发现有所出新和突破,只要我们倾心尽力就能有所进步,就能取得成功。我们要认真解析,中国众多的民族,舞蹈之丰富如同大海,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风俗、不同信仰、不同风格、不同形态,动律、节奏、生态影响都应以科研精神来研究。这是一门相当复杂的舞蹈学科。

舞蹈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如果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必然满足不了人们对文化生活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舞蹈创作的水平。我们现在进行舞蹈创作,在舞蹈语言的拥有还居于传统为多,是把已有的动作重复组合。知识舞蹈要求创作者有新的发现去营造更加丰富多彩的艺术语言,但是必须重视舞蹈的人民性,大众性,同时要加大发展性和开放性的力度。我们不仅继承利用现在已有的传统,我们还要去探索去发现提炼生活中的精华,不仅如此,还要去发现他人之长来补自己之短。所以要积极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如果没有积极的态度和热情是什么也干不成的,因此我们要重视知识创新。江总书记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由此可见知识创新对提高艺术质量,教学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知识舞蹈及其价值取向来自

培养高素质的舞蹈家这是时代的呼唤,这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任务,是别人所替代不了的。相信不久知识舞蹈的洪流会滚滚而来,新苗的茁状成长一定会高于旧竹枝的。让我们踏着时代的节拍来迎接世纪的辉煌。

知识创新与舞蹈人才培养

21世纪即将到来,我提出知识舞蹈这一问题,与舞蹈界的同行们进行砌磋。不管对与否我总认为,舞蹈家应做到自编自演,当然不排除别的编导给自己编的节目。不过舞蹈家不应该只等编导来编似乎也应该学习编导学了。我国有56个民族,舞蹈极其丰富多彩,我们如何利用这些艺术宝藏,是我们大家应该认真思考的。只是继承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睡在宝藏中,不从生活中开掘创造,只从传统中求发展也是不能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审美要求的。我们既要继承传统还要发展传统建立新的传统,同时既要借鉴更重要是创新,二者不能偏。我想建立知识舞蹈的关键还是培养出优秀的舞蹈人才来。

培养优秀的舞蹈人才是当务之急。如何把培养舞蹈人才放在首位并与国际舞林相媲美与之抗衡竞争。应该首先在观念上来个转变,人家有的我们有,人家没有的我们独领,要有自己的名牌,自己的尖子,自己的精品,不能只在赛场上求人家,走后门,求人施舍,争不实之名,那是一种最没出息,没骨气,没志气,懦夫无能的表现。我们应提倡大智大勇,拥有知识正气,勤奋好学,去积累新的知识,去寻找新的资源,开展舞蹈交流合作与竞争。

人类的未来,国家的繁荣比任何时候更加依赖于知识的创新和知识的应用。而作为舞蹈艺术要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使它立足于舞蹈者观念的不断更新,特别是舞蹈编导更需要知识的不断丰富。没有文化知识,只是从动作本体去获取精品的成活,显然是不够的。创新首先要立足于知识的积累和人才的培养。所以,舞蹈教育改革要有突破性的创新和定位,要有针对性和方向性。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特有的视觉变异思维方式去观察发现学生的进度和成绩的优劣,科学地改进教学机制。为此编导、教师首先要有知识积累,并能获取大量的信息,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如何改造、发展、创新,这是舞蹈教育培养人才战略研究的课题。特别要重视国内外的信息及其教育机制的变化和先进的传播手段,那么了解因特网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以开放的视觉去接受新鲜事物,去引进我们所需要的东西。封闭就意味着落后。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教育成果与培养人才、技术创新如何上一个新台阶是我们当前所关心的问题。我们要培养出一批智能型、全面的舞蹈人才,能编,能演,有文化,知识广泛,能总结,品德好,那么学校就要加强智能培养学的研究。教师要提供给学生能驾驭独创的能力,使他们有办法在艺术实践中发挥才智,让他们能灵活地运用知识。

教师们教给学生成套的技术本领,不能只是让学生们去重复延伸,在旧动作中去演变画面,应该教学生在继承中去发展创新,只有创新才具有生命力。教师应该有培养学生点石成金的本领。

严格的说教师首先要有创造性和启发学生的能力,学生才不致于停留在模仿上。老师看学生的成绩,不能只看在课堂中的效果,还应在平时观察他们的灵性,观察他们的舞蹈知识的程度。课堂中的技术教练是重要的,但不能忽视平时对学生们的了解。比如学生的接受能力,自学能力与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特别是创造能力文化水平。这些都是对学生进行智能教育所必须注意的。只重视学生的业务能力而忽略了解智能和品德的培养,对学生的成长是不利的。

有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强的学生,当他们到社会去工作时,他们的智能会进一步得到发挥。因此教师传授给学生的本领,提高学生们的知识水平是非常重要的。由此看来知识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开掘学生舞蹈智能是摆在日程上的时候了。而老师自身的修养开发知识就更为重要。学生是老师教出来的。青出于蓝,胜于蓝,首先要有好蓝才能培养出好青,当然也要有好青才能把蓝发扬光大,这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要开掘学生的智力,老师是责无旁贷的。

知识舞蹈及其价值取向

我们要培养出智能性的舞蹈人才,并非轻而易举,是需要下大力气,花大功夫,要创作好剧目就需要培养出优秀的编导家和演员,如要做到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那么就要教导学生深入生活,去继承传统,去了解群众对时代的审美趣味,编导不能只停留在重复传统编舞的模式上,千人一面,老一套人民群众是不喜欢的,因此必须发挥知识舞蹈的作用。有了知识就能开掘新技术、新境界,新能更好地继承、发展、借鉴与创新。所以教师必须引导学生创新环节,加强创新识。有了创新才能进步,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旺发达的不竭的动力”。这是对经济、科学界讲的。对我们舞蹈创作来说也指明了方向,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原地踏步就是落后。因此要开掘智力向生活学习,向外来好的经验学习。同时让学生懂得用辩证的观点,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把外来的精华化为我们的养料,“以我为主,为我所用”,鉴别筛选,推陈出新。

创新最高层次即是系统的观点,强调思想、技能、知识、信息和多种手段的汇合,特别要利用传播工具的沟通是十分重要,一件成功的作品没有宣传媒体,没有广泛群众的认同,影响是不大的。

舞蹈教育要重视知识应用的教学,并对知识舞蹈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北京舞蹈学院在教学方面是非常重视知识应用。他们以科教兴舞为指针,进行全面地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同时积极地进行教学机制的改革,学校从单一式教学向复合型教学方面转化,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如中国民间舞系不仅是让学生学习传统的民间舞而让学生们能从事编舞创作,他们创作的《我们一同走过》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中国古典舞系也如是创作出一台崭新的舞蹈晚会,他们表演的《踏歌》获得中国首届《荷花奖》比赛创作金奖,名列榜首,编导系学生们不仅创作而参与表演实践,他们创编的《情殇》、《葬花魂》获得及大成功。《情殇》获得1998年文化部举行舞蹈展演荣获大奖,王玫、张守和领导现代舞创作做出了优异的成绩。这些学生们不仅是具有专业知识而且都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准。他们的创新意识很强,不固守旧,在老师指导下,他们集中智力资源,信息知识和精湛技术表演,从而创作出精彩的剧目。因此看来,我国的社会主义舞蹈应向知识舞蹈方面发展,没有知识开掘的创作是难以深化主题,更谈不上什么艺术感染力了。

知识舞蹈的提法,是要求作品真正达到精品的高度,而创新是指舞蹈编导实行对创作高文化艺术视觉的全面思考。并能将社会主义之新立民族之异。可以说创新是知识舞蹈的灵魂。

高水平的艺术创作应该有独到的想象,并把它变成直观有效的艺术张力而能达到产生强烈的艺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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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问教师提出问题,暂不作解释,也不让学生立即回答,而是师生带着这些问题去进行探索。设问一般用在研究某个知识点的开首,或一节课的开头,有时也用在一堂课的结尾处。设问用得巧妙,可唤起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听课的积极性,使学生直入“佳境”。例如,讲述生态平衡时,可先设问:为什么古代武松打虎成为英雄,而现在打虎将受到法律制裁?这样的设问一下就引起了学生的强烈兴趣,课堂气氛顿时活跃,学生的思维被启动了。

1.2 提问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然后指定某个学生回答。这是课堂教学中使用最普遍、最广泛的一种发问形式。提问对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综合思维、语言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对于帮助学生真正理解知识、消化知识、促进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3 集答式发问教师提出的问题,全体同学稍加思考便可回答出来,教师没有必要指名道姓地让某个学生回答。这种发问如果问得好,同样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利于把全班同学的注意力集中起来。但这种发问启发价值不大,不宜多用。

1.4 书面式发问有些问比较复杂,问题数较多,且较长或联系到图表,不便口头叙述,可以写在小黑板上,让学生阅读后回答。 课堂习题亦可归入此列。

2 教师要锤炼提问的语言

问题语言的准备乃至千锤百炼是一名教师应重视的事,教师课堂提出问题的技巧,反映着教师教学的功底、知识的深广和修养水平。

2.1 注意用语的科学性,语言不能模棱两可这要求教师设置的问题立意明确,严谨规范,富有逻辑性。有位教师引导学生理解水螅刺细胞在捕食中的作用时,这样提问:“水螅为什么能捕食活动的水蚤?”结果学生分别答出:“有触手。”“有刺细胞。”“有神经网。”……若从诱导学生的发散思维看,这个提问具有一定作用。但教师提问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刺细胞的作用,由于问题的语言不严谨、指代不清,使语言模棱两可缺乏科学性,因此,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其实,只需要将问题的范围缩小些,目的再明确些,提出:“水螅触手上有什么特殊细胞在其捕食中起重要作用?”“刺细胞怎样进行捕食?”等这类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问题的用语要做到有科学性,教师除了应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深钻教材,在备课时精心设计问题才能办到。

2.2 注意问话的针对性,问题不能漫无边际经验丰富的教师有时根据学生表现,随机提出一二个问题,恰到好处,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对于经验不足的教师来说,如果备课时不设计问题,运用问题无计划,在课堂凭一时灵感,想到哪就问到哪,想问什么就问什么,这种盲目、随意、无针对性的问话常常造成不良后果,有时造成教学的漏洞,有时偏离大纲的要求,甚至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因此,老师应尽量避免上无准备的课,提无准备的问题。教师所设置的问题只有准备得当,问题的用语巧妙有趣,问话难而有度,课堂气氛才会活跃,学生才会一次次获得成功的愉悦,从而激发探索的主动性。

2.3 注意问话的启发性,启发式教学作为教学的一个原则,是对各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设计问题中必须重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诱发引导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力求使学生学得生动、积极,达到启迪智慧,提高能力的目的。例如,在讲述人类神经调节的特征时,教师可先设问:“人们谈及酸梅时,唾液的分泌也会增多,这是为什么?”从而引出课题:(1)引起这种条件反射的刺激是什么?(是语言)(2)语言和文字属于什么刺激?是具体刺激还是抽象刺激?(是抽象刺激)(3)从人类大脑皮层的神经中枢看,人类这种条件反射与什么中枢有关?(与大脑皮层的语言中枢有关)(4)动物能否对语言文字形成条件反射?为什么?(对语言文字所发生的条件反射是人类特有的,动物不能对抽象刺激发生反应,因为动物大脑皮层中无语言中枢)教师要提出有启发性的问题,必须对教材内容有较深刻的理解,还必须懂得学生的认识规律。

3 教师要善于创设问话的氛围,控制问题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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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语言也可以叫做身体语言,是指由身体完成的各种动作,从而代替口头语言而达到表达感情的沟通目的。在这里肢体语言只包括运用身体和四肢所表达的意义,不包括面部感情方面。学习舞蹈和学习文化课知识有比较大区别,必须亲自实践也就是需要亲自做动作。在教学中,如果教师只用口头语言来表达意思,要求学生做怎样的动作以及动作达到的某种程度,却没有任何示范,学生常常不能比较好地领悟动作要领。舞蹈教学必须通过教师的肢体示范,让学生亲眼观察并感受每一个动作以及动作之间如何衔接。肢体语言能够提供给学生最直观的舞蹈的感觉,只有找到了舞蹈的感觉,一支舞才会可能演绎的精彩。舞蹈是肢体语言,它能直接地、强烈地表达人们的情感。因此,教师在教学中,通过肢体示范,不仅仅要求学生动作如何做到位,还要求学生把舞蹈的情感通过动作的衔接进而流畅的展现出来。“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要教授新的动作,还是要复习老的动作,舞蹈教师都必须要通过身体的各个部位的协调运作,将规范的、科学的动作用肢体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传授给学生,让学生进行学习和模仿,这样就完成部分授课环节。因此,在舞蹈教学中,肢体语言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要手段和载体,任何教学内容和环节都必须通过教师的肢体动作实施完成。”舞蹈教学是一个具有动态特征的传输知识和技能等信息的过程,而舞蹈本身就是一种肢体语言,如果教师能够在课堂上很好的运用肢体语言,对提高舞蹈教学水平有非常大地帮助。准确的肢体语言是舞蹈教师首要必备的条件,教师的肢体语言也应该具有启发性和审美性。只有准确的肢体语言学生才能理解到正确的动作,才能进行正确的舞蹈,可以说准确的肢体语言是舞蹈教学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其次,舞蹈教师优美的肢体语言还应该达到启发学生对舞蹈的理解,让学生顿悟的目的。当然,舞蹈作为一门艺术具有其极其独特的审美价值,它是对现实生活中美的集中体现,向人们传递各种美的信息,还能够使人们的认识提升,提升理解和感悟美的品位。因此,舞蹈教师的肢体语言也应具有审美性。

三、教师应具有的表情语言

舞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表情语言的运用。舞蹈演员的形体是舞蹈这门艺术的物质载体,舞蹈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身体的动作,因此舞蹈艺术的独特性就是通过舞蹈演员的舞蹈技巧和身体动作来展现出的。但只有身体方面的舞蹈动作远远不是舞蹈艺术,还必须要和富于感情流露的表情相结合,这样才能产生艺术的效果。舞蹈的动作、肢体表达再到位,舞蹈技巧再高超,可如果表情呆板,那观众将会感觉非常乏味,观众也更是无法理解和领会舞蹈的感情。然而在舞蹈教学中,表情语言容易被学生忽视,但是在具体的舞蹈表演中面部表情却更容易让观众领会感受舞蹈所要表达的感情。可见充分运用面部表情,才能够提高舞蹈的舞台表现力。这就要求教师在舞蹈教学中要向学生强调表情语言的重要性,动作示范之前注意提醒学生观察表情,并且在动作示范过程中注意表情语言的运用,从内心而发使其面部表情也在变化。“教师在舞蹈示范时还要注意到舞蹈表演中的眼神等表情要比生活中更夸张、更具戏剧性,表演者与观众要有一定的眼神交流,这些都决定着作品的美及观众的审美。”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表情对于舞蹈表演效果的好坏非常重要,但也一定要注意不能太过夸张,也不能喧宾夺主,否则会分散观众的注意力,影响观众对舞蹈作品的整体欣赏。相比于口头表达和肢体语言外,表情语言的感彩更加丰富。教师除了在示范动作时要表情丰富,在教学的其他方面也应该具有较丰富的表情。因为面部表情往往能表达一个人的情绪,教师的面部表情能够向学生传递非常多的信息,通过面部表情也可以完成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另外,由于教师在课堂上的位置,使老师的面部成为学生的视觉最容易集中的目标,教师要善于用表情语言给学生一些提示、暗示或是赞许、鼓励,因此舞蹈教师在教学时合理使用表情语言并注意适时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具有重要意义。在舞蹈教学中,口头语言让学生明白舞蹈教学的最基本的目的,明白应该掌握的动作是什么,舞蹈的感情基调如何,并且通过教师的阐述清楚舞蹈动作应该达到的效果。可以说,口头语言贯穿于舞蹈教学的始终,是必不可少的。而肢体语言作为舞蹈教学中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要手段和载体,占有基础地位,准确的运用肢体语言非常重要。面部表情在舞蹈表演中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在舞蹈教学中表情语言的运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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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传媒时代,舞蹈艺术创作和欣赏都是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时空中进行的。但是,现代传媒的出现和应用,无疑使舞蹈艺术创作出现了划时代进步。而且现代传媒将舞蹈艺术带入寻常百姓家,从而使其能够通过电影、电视、网络等新媒体接触到舞蹈艺术,通过荧屏来认识舞蹈、了解舞蹈、喜爱舞蹈、学习舞蹈。因此,新媒体对于舞蹈艺术的创作、普及和发展产生了巨大作用。例如,中央电视台曾经举办过“CCTV电视舞蹈大赛”,观众可以通过电视、电脑等新媒体观看舞蹈比赛,将舞蹈比赛、舞蹈知识直接传达给观众,从而使舞蹈表演者和观众同时感受到舞蹈艺术的感染力。美国著名电视评论员沃尔•特里在《美国的舞蹈》中,对新媒体和舞蹈艺术创作关系有过如下描述:“多媒体的出现,使无线电无法传播的舞蹈艺术有机会进入到每个家庭。”通过沃尔•特里的描述,可以发现,以电视、电影、电脑等现代传媒的发明和应用,在提高舞蹈艺术魅力、提升舞蹈艺术创作等方面,具有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体现出现代传媒在对舞蹈艺术创作中记录和传播的完整性、及时性。

2对舞蹈艺术创作作品的完整记录和保存

舞蹈艺术作为艺术中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时空性,也是一种转瞬即逝的艺术形式。舞蹈艺术创作主要体现在其每一个动作和每一个肢体语言之间,观众很难在瞬间就能够感受到舞蹈艺术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强大的精神力量。美国著名美学专家苏珊•朗格夫人认为:“舞蹈艺术是一种活跃的力量形象,也是一种动态形象。”从舞蹈艺术创作发展史来看,舞蹈艺术永远都处于“现在式”,但是记录舞蹈艺术的媒体形式却十分缺乏。但是,在电视、电影、电脑等现代传媒发明应用以后,舞蹈艺术的记录和保存变得更为简单。沃尔•特里指出,对于舞蹈的正确记录方式有两种:记谱法和电影电视现代传媒,前者犹如乐谱和音乐的关系,后者犹如音乐和唱片的关系。

二、舞蹈艺术创作在现代传媒中的提升策略

1舞蹈艺术创作在现代传媒中的不足

在现代传媒中,舞蹈艺术创作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传播力度不足。舞蹈作为所有艺术中与现代传媒结合最为紧密的艺术形式,通过现代传媒可以得到及时、完整保存。但是,当音乐在现代传媒中得到广泛传播的时候,电影和电视中专门涉及舞蹈的节目却寥寥无几,舞蹈艺术创作还没有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优势。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舞蹈艺术创作的传统传媒和现代传媒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是现代传媒难以有效表达舞蹈艺术语言,导致使用率低于其他艺术创作形式。第二,舞蹈艺术传播思维存在局限。在现代传媒中,舞蹈艺术创作作品传播的速度和数量以及传播范围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网络应用以后,其传播方式成为一种最有效的传播媒介。舞蹈艺术创作全面走向平民化,给舞蹈艺术创作带来了很大冲击,特别是多角度、多视角、多样化的舞蹈画面适时传递在观众面前,这是舞蹈艺术传统传媒所不具有的,也使一些舞蹈艺术创作家担心现代传媒的应用,可能会对舞蹈艺术创作造成冲击的主要理由。但是,舞蹈艺术产生、存在和传播的主要原因就是要满足人们交流和感情的需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舞蹈艺术创作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舞蹈艺术创作的作品也会优胜劣汰。

2新传媒中的舞蹈艺术创作提升

第一,以新传媒特点来指导舞蹈艺术创作过程。在舞蹈艺术创作过程中,必须遵循新传媒传播规律,这是舞蹈艺术创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众所周知,电影或电视都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在对舞蹈艺术作品进行创作过程中,必须要根据电影、电视艺术创作效果和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变换和加工。长期以来,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往往十分重视电影电视的新闻纪实和信息传播功能,但是却忽视了其艺术表现功能。电影电视传播特点、传播方式和表现手法的缺失,会使舞蹈艺术的创作特征不十分明显。例如,蒙太奇思维创作技术能够更加突出舞蹈主体,其传播效果更佳。如果将蒙太奇思维技术和电影电视语言相互结合起来,与其时空艺术相互结合起来,将会给观众更深刻的印象,也将会增加舞蹈艺术的节奏感和形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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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0日—31日,“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成长论坛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区人民法院、部分高校以及律师界、期刊界的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办协办单位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第3条、第9条——第10条的理论正当性及在实务中的实践情况和问题引发的讨论为背景,邀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会议主题方面有所著述和研究的人员参加会议,构建了一个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交流的良好平台。

本次会议提交的论文和研讨情况呈现出两个典型特点:其一是涉及面广。既有从民法传统理论上寻找理论支撑和架构基础,也有从比较法的考察角度分析我国的立法选择优劣及实践情况,还有从实践层面角度分析我国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件的裁判困惑。其二是研究方法多元化。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围绕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两个问题而展开。现将会上代表发言、代表点评及会议讨论和代表们提交论文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房屋多重买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顺位

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在收集整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地区法院的指导意见及学者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将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的确定总结为以下三个观点: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保护说,并分别对以上三种观点的优劣进行比较。彭教授认为:登记优先保护说的主要实践价值在于排除恶意登记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因恶意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他就不可能与其他买受人发生冲突,故登记优先保护说不能发挥实际效用,不是解决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问题的有效工具。生效在先合同说违反债权平等性、债权相对性特质,也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依据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虽为法官提供了裁判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考量依据,但仍缺乏法理支撑。而且继续履行只是赋予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并没有解决房屋的最终归属。占有优先保护说以“占有的绝对权”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等占有理论为基础,可以作为确定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较具实践操作性并符合法律原理的一种观点。占有优先保护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证成。从内部关系上言,买受人因为已经获得房屋占有,且该占有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具有权利依据,完全可以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和妨害。对于其他第三人的相同请求,更是可有权对抗,故其享有的是“绝对的占有权”。从外部关系上言,买受人因为交付受领获得了房屋占有,该占有对于占有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具有一定的权利推定功能。此外,还可以考量实践中往往把转移占有作为负担风险的依据,基于“利益之所在,危险之所归”的同样道理,也可以考量“危险之所归,利益之所在”,依据由承受风险者来受益之原则,保护占有人亦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此外,占有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可以扩展为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类案件:1.出让人随意违约侵害买受人利益的情形。2.买受人随意违约侵害出让人利益的情形。3.第三人购买房屋而与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发生冲突的情形。实践中第三类案件非常普遍。在第三类案件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且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三人基于善意购买且完成了登记变更,又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符合物权变动的一般要件,当然的取得所有权。第二种第三人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而完成登记的情形。如果能够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即便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由于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三种第三人没有获得占有也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形。此情形下获得占有的买受人基于“占有的绝对权”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都可以充分对抗其他买受人。总而言之,依据占有理论确定房屋权利归属,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完全依据一般物权变动模式确定所有权归属的理论框架。在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转移登记时,若有买受人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则可基于“绝对的占有权”以及“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等占有理论给予房屋的买受人以占有权,甚至所有权的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王海燕,侯国跃: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就彭诚信教授的观点,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利用占有理论解决一房数卖问题是一种新视角和新观点。但是这种创新论证仍有不足。因为占有理论在德国法运用比较多,我国物权法虽未完全吸收德国法的占有规定,但占有概念和使用都应该考虑德国的占有制度,而且彭教授对占有理论的实践运用也没有对不动产上的占有和登记的关系进行阐述。此外,创造“占有的绝对权”这个概念也有一定问题。这涉及到占有与本权的关系问题,占有的保护可能需要根据本权的有效性予以确定。绝对的占有权会模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另外,将房屋多重转让的权利保护顺位分为三个理由,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保护说。而从法院关于不动产多重买卖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以上三种标准是针对不同情况使用的,将其归纳为三个理由有欠妥当,而应该说是三种标准的差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从实务的角度指出,对于房屋的多重转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基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操作的,即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保护顺位问题,首先是按照登记,登记之外交付受领了的优先保护;在没有登记和交付情形下,则以合同成立的先后为主补充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予以判断是否保护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但是,对于如何运用传统占有理论来解说司法解释优先保护依然存在问题。因为占有的效力是从事实上的占有去推定其占有是基于所有的意思、和平公开的占有,这到底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还是权利上的推定,其与我们司法解释的优先保护逻辑并不能深刻对接。

(二)多重买卖规则问题

黑龙江大学孙毅教授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多重买卖规则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没有给出卖人履行中的意思自治留有空间。对于多个有效合同,出卖人应当有选择履行合同的自利,不能简单以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之诚信。2.将特殊动产受领交付的效力绝对化从而违背了公示原则。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各项的逻辑关系分析,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已经受领交付标的物是可以受到绝对优先保护的事由。即便完成转移登记的其他买受人,也不能与之对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3.降低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完全没有考虑买受人善意的因素,不利于第三人保护。4.条文粗糙,存在法律漏洞,缺乏正当性基础。买卖标的物受领交付不一定意味着所有权转移;“现行支付价款”不宜作为判断标准;“合同成立在先”不应作为形式主义立法的独立判断因素。对比世界的物权变动模式:日本意思主义、德国形式主义、美国不动产登记中的多重买卖规则。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同时受到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影响,采用了二元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公示效力有的场合是形成力,有的场合是对抗力,十分复杂。其中,形式主义下的公示形成力模式是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般性规则。此外还有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力的结合模式、交付主义与登记对抗力的结合模式。因此,重构我国的多重买卖规则,应当注意其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体系协调性、与债权平等原则的统一性,树立自由竞争原则、尊重出卖人任意履行的自主决定权。多重买卖规则结构由不同层次的判定标准和诸多判断因素形成的保护要件构成。在此提出五层次的判定标准:物权优于债权、处于物权取得的途中、出卖人的选择、合同对价充分性安全性的考量、法官衡平裁量。买受人之间最终谁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谁能得到实际履行判决,是由买受人是否符合权利保护要件决定的。根据多重买卖中不同买受人所处的境遇,适用不同的保护要件,以确定彼此之间的对抗能力,从而勾画出多重买卖中具体的竞争法则。

西南政法大学王洪教授指出,在一物数卖的规则问题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一物数卖的规则是要解决司法实务中的个案纠纷,作为裁判依据的运用,想像实务中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数个买受人是否会同时向一个法院提讼?如果这种情况并不常见的话,在一个买受人基于他和出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的普遍情形下,在程序上如何解决其他买受人在这个诉讼中的地位?第二,在合同的请求权问题上,显然有些解释规则是混淆了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请求效力。比如,普通动产的交付,认为交付受领一方优先获得所有权,交付受领一方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不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诉讼,虽然买卖合同是这个确认之诉的基础。而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是给付之诉,即请求对方履行交付或者办理登记的行为。

(三)不动产一物二卖中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

北京大学许德风副教授指出,就不动产“一物二卖”的交易,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出卖人失信背义,应当保护第一买受人;学说和判例的主流观点认为,第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第一买卖合同的存在本身而受影响,若第二买受人先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于第一买受人的救济最多是出卖人承担有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出卖人可以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代价进而自由转售而不受限制的法律规则,有损交易信用与社会公平,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完善。在不动产的一物二卖问题上,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合同救济、物权变动救济、侵权救济。合同救济方式中,在我国现有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下,法院常对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持谨慎的态度,难以为第一买受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对此,有必要采纳将出卖人转卖获利的差价推定为出卖人所有损害的规则。另外,借鉴比较法的获益交出制度,允许买受人基于信托关系要求出卖人返还转卖收益,或赋予买受人以代偿请求权,也是尊重不动产的特殊性、让不动产一物二卖制度重回公平的可行选择。在物权变动救济方式中,登记公信力是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形成初期,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利影响,但这是规则形成过程中的必要成本。不过,在多数民众登记公信力的观念未充分建立的过渡时期,应确立相关制度,保护当事人之“既得利益”,以维护公平。具体而言,应以历史的眼光看待所有权的变动模式,正视登记体制过去、当前的缺失,对特定时期内的交易及性质特殊的房屋,承认依据当时的法律当事人可因占有移转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二买受人未了解标的物的实际占有状态,其单纯因登记所获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一买受人。对于侵权救济方式的可能性,需要考量是否构成恶意侵害债权的要件: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存在合法有效的第一个买卖合同(债权)、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债权。在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通谋并以此逃避债务履行或强制执行时,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据此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及物权合意无效,第一买受人可据此请求涂销登记,并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向其移转所有权。在特殊的情形下,若第二买受人明知第一买受人的存在,仍然坚持参与竞争,可构成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第一买受人可据此请求恢复原状,确认第二买卖合同无效,涂销登记,并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移转所有权。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就一房二卖中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合同救济相比物权救济和侵权救济更为有效和可操作,但是在合同救济中采纳“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还是要谨慎。在物权救济中,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应当考虑两个限制:即《物权法》生效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物权法》施行后善意取得适用场合也是有效的。对于侵权救济,就竞争性购买而言,不应当将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卖合同存在认定为恶意,故侵权救济适用可能性较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认为,许德风教授通过对收益与风险负担的反面解释,从侧面提出优先保护占有买受人的理由,具有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的考量。区分《物权法》生效前后的登记制度现实情况,确定是否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问题,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的,且社会效果较好。对于竞争性购买,不应简单认定为有违诚信原则,诚信和善良风俗标准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伦理观念变化的概念,应当慎重。

(四)一物数卖法律规则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一权数卖的合同效力及权利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以我国一权数卖的典型案件——《老鼠爱大米》的著作权数次转让引发的纠纷为例,指出:在知识产权法上,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上,一权数卖,多次做排他性的许可,其权利归属判断可能比有形物的一物数卖所有权归属判断还要复杂。原因在于:有形物的使用人最终是一个主体,不可能几个主体同时使用一个有形物,不管其使用是有权还是无权,具有在利用上的排他性。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管是专利还是商标或者是作品,由于其本质是一种信息,信息的特征为:第一,可无限复制;第二,在利用的问题上没有排他性,其可以由很多人同时使用,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完全是法律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法律对它实质上的排他性的认可。这是作为知识产权与有形物的动产、不动产的很大的区别,故而导致大家同时使用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这点需要考虑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到底该选择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立法选择的问题。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都是生效要件,即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和排他性的许可是登记生效。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稿中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和转移许可可以登记,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修改稿采纳的是对抗要件。而从《担保法》开始到现在的《物权法》第227条规定的著作权质押都是登记生效要件,既然质权都要求是生效要件,为何著作权转让要采纳对抗要件呢?显然我国各个法律之间规定是不协调的。此外,回到一物数卖的问题上,主张法律对竞争性购买应该持一个中性的态度,从维护诚信和鼓励竞争两个价值的平衡角度,既不鼓励也不禁止,交由当事人选择。当然对于出卖人和在后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则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因此,对于数个有效买卖合同而言,能够实际履行的只有一个,对于不能履行的可以按照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处理。就知识产权的一权数卖问题,尤其是著作权的一权数卖,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法政策的选择。因为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和促进文化的繁荣。所以在著作权一权数卖和多次许可的问题上,应当考虑著作权的立法目的,选择能满足市场诚信和效率和著作权立法目的实现的方式。这点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五)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及“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戴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邢江孟指出,基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适用选择上,对于房地产企业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判定,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于可自由交易的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就“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要分析以下要件:1.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一房数卖的买卖合同中,恶意的判断标准应采主观主义,但当事人知情与否应当用客观公认的方式确定。恶意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后买受人明知或未尽到一般人应具有的起码主义而不知其民事行为将造成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损害的主观状态。2.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客观实在性。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的意思联络或沟通,不仅表现为双方积极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指合同订立行为与合同实施行为已经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正在造成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时,应当基于一般的社会经验详细审查个案中的交易细节,根据经验法则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基于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的一般常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房屋的现有状况,包括支付价款情况和是否装修等;2.交易双方是否有合理的谈约过程;3.第三人是否有合理的看房过程;4.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金额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5.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款项交割。出卖人与第三人应当对以上交易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的交易细节不能做出解释或举证不能,便足以构成法官的合理怀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何志以河南南阳的同一企业职工甲乙丙房屋二重买卖的真实案例说明了实务中的一房多卖的复杂性和法律解决的无力性。因为这个案例涉及房屋是房改所得,买卖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且第一个买卖合同已经交付但是未办理登记,之后出卖人甲以自己名义办理了登记后又卖给了丙。前后两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作为一房数卖,最终只能有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物权法或者合同法,应该是采纳了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从《物权法》第15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纳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相区分的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一直是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结合上诉案件,主张第二个买卖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对房屋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恶意串通的除外。在合同兼有效的情形下,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提供债法救济,即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且赔偿是完全赔偿。另一种是可以确认一物数卖的后买卖合同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等,对于变更、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后买受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规定的是一种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这种对后买受人保护更为有利。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对于多重买卖的合同效力判定问题,应该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上,应当谨慎。要维持我国不动产登记判断归属的公信力。因此,由登记了解权利归属应该是善意的。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贾科认为,实践中对于一房数卖的多个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基本倾向于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在出卖人恶意违约二次出卖房屋给后买受人情形下,第一买受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害赔偿,但是最终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不宜宽泛处理,还是应当坚持严格限缩的解释,必须是后一个买卖合同在目的上具有非法性,即第二买受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前一个买受人损失并且他希望其结果发生。对于发生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的一房数卖的房屋归属问题,其房屋涉及民生和生存权问题时,可以走一条折衷的道路,就通常的恶意串通标准予以适当的放宽标准。可以考虑不动产的登记不是唯一标准,应当适当考虑买受人的情况,特别是唯一生存之住宅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指出,发生在南阳的案件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出现了问题。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而且要张贴公告。给予利益相关人两个月到三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过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才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此外,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生效要件也好对抗要件也罢,其效力都是一种推定,可以用事实。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在制定之中,我们都应该为此提出积极的意见。

(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与多重转让中物的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将占有的效力完全凌驾于登记之上,使登记的效力丧失殆尽,是对《物权法》第24条的彻底修改。此种修改缺乏合理性支持。

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据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转让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合适当事人主观意义、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以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上海大学陈敬根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作为一项特殊动产,船舶的“一物数卖”涉及船舶登记制度、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等理论与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下,《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在自洽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动产合意生效原则,也背离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要求。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本质的探讨,我国应摒弃“双轨制”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功能,以更好促进交易的安全、快捷。

山东大学马丽萍副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体现为区分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不同情形,两条之间差异性应在于:第9条应理解为种类物或可代替物的多个合同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顺位。在此类买卖合同关系中,订立多个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多个债权关系的约定,则该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履行均应按照债权关系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确定,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合同法原理即可解决;而第10条应理解为特定物或不可替代物的多个合同关系的多个债权人的物权顺位,在此类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已经客观存在并已特定化,或具有其他可以从客观上表示物权变动的行为,所以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物权公示原理予以解决。两条均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关于区分原则的精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刘长军法官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动产“一物数卖”时的物权归属,但是该规定没有区分观念交付和现实交付,以受领先后确定标的物之归属,该规定未充分考虑到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并存时的复杂性。判定观念交付较之于现实交付的效力如何不能仅仅关注交付行为本身,而应当结合交付的先后顺序、当事人有无恶意、关联行为的社会成本等多种因素具体确定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效力优先性。

西南财经大学辜明安教授指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对于实务的指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具有明显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逻辑上的贯通问题,比如第9条规定了付款的问题,而第10条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的《买卖合同解释》理解和说明上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两条规定还存在是否影响债权的独立性和债权的平等性问题的争议。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对于诸如机动车、飞行器、轮船等特殊动产,在一物数卖情形下确立的物的归属判断标准:有交付的依据交付,有登记的交付优于登记;合同在先的合同优先。这种标准对一般的动产归属判断有道理,但是对于特殊动产则有问题。一个问题是这些规则违背债的平等性、相对性和相容性;另一个问题是物权的核心还是在于排他的效力。如果说没有排他效力,物权和债权区分就会模糊,物权的排他效力来源于物权的公信力,而公示的方法对公信力有直接影响。特殊动产的变动仅有交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考虑有登记依登记,有交付依交付,既有登记又有交付的,登记的效力高于交付。

北京理工大学孟强博士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普遍存在法律原则相背离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逻辑上,这两条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登记的名义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不能只是看交付。因为交付只能完成一次。但是如果不更正登记,出卖人还是可以反复的出卖。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进行出卖,此时的买受人才是真正市场交易的化身,因为他可以是无穷尽的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博士指出,就《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特别是第10条的规定,其是设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证据方法规范,即: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在先优先等。这种顺序的安排可能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公示方法从前往后,它的客观性是越来越薄弱;第二个原因是不同的买受人基于与出卖人之间买卖合同的信赖以及基于这种信赖在推进履行的过程中的努力程度是有所差别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第9条的第二项规定了支付价款,第10条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对于价款支付问题,王博士认为第9条的第二项可以落为第10条的第三项。但是对于支付价款的判断标准,是全部价款还是部分价款则需要结合诚信原则和市场交易要素予以综合考量。第10条的第四项关系着对交付的理解,王博士认为此处的交付可以囊括各种交付包括观念交付,只是不同的交付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别。因此,对第10条的第四项应当采取目的限缩的解释,即假设先前买受人采取的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而后买受人是占有改定或者是现实交付并且加了一个登记,王博士认为先买受人的交付就不能对抗后买受人的登记,原因在于《物权法》第24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西南财经大学喻敏教授认为,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特殊动产的交付于登记的效力之上,喻教授认为交付肯定优于登记,因为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只有取得了所有权,登记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而对抗第三人实际上是指物权对抗第三人,要取得物权必须先交付。

二、无权处分相关法律问题(一)无权处分的涵义及规制形式

西南政法大学周清林副教授指出,当前有关无权处分的研究主要指向无权处分影响的是合同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内在逻辑上,而对无权处分本身的界定和定位却缺乏深刻的反思。无权处分应当理解为一项与有权处分相并列的宏大的制度体系,而不是限定在如出卖他人之物上的具体制度。基于此,无权处分应当包含纯粹的无权处分和受限制的处分。无权处分财产与处分权受限制而处分财产都是无权处分。具体而言,出卖他人之物、出卖标的物上负载有第三人权利的财产、在他人财产上设定他物权、一物数卖、债权的重复让与、债权撤销权、转租行为等,都属于无权处分。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无权处分,这些体系内的内容应当达成一致,不应该有分歧。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我国学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的不同见解乃因所持解释前设不同,即对无权处分制度是通过债权行为,还是通过物权行为进行规制有不同立场。通过利益调和功能的比较,以及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法律体系解释困境的说明,可以认为无论债权行为规制形式的具体方案如何设计都难以达成妥当结果。债权行为不因欠缺处分权而确定有效不会过度保护买受人,能够达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物权行为规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鉴于我国现行法并不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所以不宜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51条仅调整无需履行而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合同关系,具体类型主要为一般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适用机会极其有限。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从《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背景出发,介绍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缘由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无权处分从我国立法来看,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合同法》第51条,另一个是《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51条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对无权处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是从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无权处分的规定,两者结合基本形成了法院审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最终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表态,是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就个人理解,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除非其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实际上是有利于对买受人进行权利保护。因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通常是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处分,是有过错的,所以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保护的重点是买受人。而对买受人的保护,合同有效主张违约责任明显优于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在审判实践中,对特定物的无权处分以前一直是严格遵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做无效处理;而对于期货买卖这样的商事合同则又是按照另一套规定认定为有效,特别是涉外期货买卖,基本上是遵照国际上的通例,都是按照合同有效来处理的。对于实践中的这种不同标准带来的审判困难也是问题,需要统一标准,这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出台的一个基本考虑。第三,从我们了解到的国际上涉及到的无权处分纠纷的处理规则来看,多数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法国法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德国法上,包括日本、英美法的主要国家,基本上规定不因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即是在参照了国外的现行立法和一些国际性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第四,从《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以后,我们有限的承认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实际上是基于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原则的选择和肯定。另外,对于无权处分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一个是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适用问题。个人认为此条只适用于买卖合同,不应做扩大性解释到单务合同里面。第二个是涉及到共有人对共有物自行处分的问题。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处理起来非常尴尬。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数做无效处理。但从理论上言,既然部分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应该是部分有效。个人认为对于共有人自行处分共有物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同有效处理较宜。

福州大学叶知年教授指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主要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有效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其解释要么一味的从法条机械解释出发,要么一味的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武断性。个人认为,只有在全面考察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方面后,得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能为无效、可撤销或有效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方面保证在实践层面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护物权“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上求得平衡;另一方面才能真正的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很好的服从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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