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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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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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使普通百姓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从而在一定层面上真正实现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而网络媒体论坛、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等的出现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网民对于某些焦点事件各抒己见、畅言无阻,最后形成倾向大体一致的公众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舆论。网民借助网络平台直接表达个人意见,避免了传统媒介监督中政治权力的干预和阻挠,使权力违法事件迅速展开在全民面前,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相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及时性。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网络舆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网络媒体凝聚了天南海北、各行各业的网民的智慧和力量,对某一焦点事件的评论往往会产生集聚效应,在短时间内迅速碰撞磨合,形成广泛代表民意的网络舆论。而其他的监督形式则一般要经过一整套的既定程序,费时较长。

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传统媒体对民情、民意一般都有加工、筛选的“把关”程序,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工序”。同时,网络“无记名投票”式的宽松、自由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

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虚假信息的存在,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由于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还不完善,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网络为谣言的产生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而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力。

网络主体虽然广泛但代表性尚不充分。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存在着差距。网络的覆盖还只是局限在城市,农村依然在网络信息的传递范围之外,忽略了这一片区域,任何舆论监督都不是完整的。也就难以获得受众的信任。另一方面,网民以年轻人和中下阶层的人居多。

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网上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

积极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优化网络舆论监管机制

要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功效,必须从网络传播的自身建设、外部引导着手,把网络的信息传播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其按照规则和道德规范运行。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管理和引导。首先,一方面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立法要相对完整、系统、全面,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则要求能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综合整理现有的法律资源;适当强化法律规范的韧性;清楚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其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内容的监管,如利用技术手段过滤、实行定时开放、版主全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加强内容方面的有效监管。再次,设置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增强监管工作的协调性。

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提升网络舆论引导功能。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必须担当起主流媒体的责任,成为网上宣传党的思想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主阵地,成为反映民情的主渠道、成为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力军。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通过资金、政策等对重点网络媒体予以扶持,形成一支“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主流网络媒体;通过提高政府网络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一体化的网络媒体管理体制,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

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素质及网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能力。一方面,要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首先,要紧紧抓住对“主旋律”的宣传和弘扬。其次,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负责人、技术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使上网浏览者尤其是全国各高校的大学生们有自己的理性,能够分辨是非,不要跟风,把错误的网络舆论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傅丁根:《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人民日报》,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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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在我国古代又称为“舆诵”,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1]。网络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络舆论,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论,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社会舆论形式。而狭义的网络舆论,则仅仅是指网民作为舆论主体,在网上表达的舆论。

何为“网络舆论监督”?有学者提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广大公众利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实现监督[2]。另有学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3]。还有学者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和各种网络形式了解国家社会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4]。

通过以上对概念的厘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网络舆论监督”定义的表述不同,但是都含有几个基本要素。即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等公共事务,监督的途径是通过互联网络,受众从传统的信息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的信息参与者,而众多学者也一致认为,网络舆论监督能够带动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这正构成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提出的“五W模式”,即控制分析、内容分析、媒介分析、受众分析、效果分析。下面,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具体展现网络舆论监督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带来的新变化。

一、舆论监督主体的平民化

网络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由于其较低的门槛限制以及较大的自由度,甫一出现便受到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热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见图1[5]:另据《人民日报》“社会观察”版与人民网的联合调查,在所有参与调查者中,有87.9%的网友非常关注网络监督;93.3%的人在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选择网络曝光。有50.6%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非常必要,是对传统舆论监督的有力补充[6]。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普及率

以上调查结果说明,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而言,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少数的掌握司法、媒体等资源的精英阶层转变为人数众多、社会阶层更为广泛和多元的普通百姓。开放的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曾经沸沸扬扬的黑龙江方正县为开拓团立碑的事件,正是因为经微博披露后网民形成的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给当事方造成的巨大压力,最终才被迫将其拆除。此外,近几年不断活跃在各个热点事件中的“网友调查团”,也悉数由生活在社会各阶层的普通人构成,这体现了舆论监督的主体出现的显著变化。

二、舆论监督对象的针对性

如果说舆论监督主体的变化是质的改变的话,那么网络舆论监督带来的监督对象的变化更多的表现在形式上。这种形式的变化主要是指从之前的针对“有关部门”舆论监督的泛泛而谈,转变为由某个人或者某群体而引起、进而针对特定部门或制度的舆论监督。

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就是其中的鲜明代表。当时,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后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但是经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和追问,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中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将此制度废除。

2011年6月20日,新浪微博名叫“郭美美Baby”的郭美玲在网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举动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虽然随后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但是已经引起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以及整个慈善行业运作模式的强烈质疑,最终迫使其撤销商红会。

与此类似的还有甬温线事故、陕西省安监局杨达才“微笑表叔”事件等等,这些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都是由于某个人或某些人引发,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发酵的,网友强烈的舆论监督指向其背后的相关政府部门,暴露出不为人知的内部问题,并迫使其改革,是舆论监督对象在网络时生的新的变化。

三、舆论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传播途径和方式是网络舆论传播相对于传统的舆论传播最大的变化,其舆论监督的途径无疑都是借用了在中国迅猛发展、至今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一日千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IPv4地址数量为3.30亿,拥有IPv6地址9398块/32,域名总数为775万个,中国网站数量为230万,国网页数量达到866亿个。[7]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无众传播”的概念。无众传播是一种传受双方互动性强、以使用者自我为中心、淡化传受者观念的信息传播方式。它与大众传播、分众传播的不同特点见表1[4]:

表1 三种不同概念的传播对比

通过表1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使得舆论监督的受众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无众传播从传统“点对多”单线的传受方式转变为“点对点”、“多对点”的互动交叉的网格状,其受众处于中心地位而非之前单纯的被动接受者。博客尤其是微博的兴起是这一变化的最直观的体现。以往在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下,受众只能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舆论监督意见的反馈和表达既没有形式的可行,又不被重视。而现在,受众已经逐渐上升为整个信息传播活动的核心地位,信息接受者不但拥有多种信息接收的选择权,而且不再满足于简单的信息接收活动,而是尝试使用媒体自己掌握的内容,因而成为舆论监督活动的“传者”。

四、舆论监督效果的显著性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其效果令传统媒体监督难以望其项背。比如上文提到的孙志刚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起到了传统舆论监督形式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有学者认为,相较于传统媒介的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程度与水平不仅代表着国家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的程度与水平,也是人民实现民利的重要途径。同时它实现了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本位回归,并在具体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8]。同时,不少学者也高度评价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为民意的表达开辟了新的道路、更具有过程监督的意味、增强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等。

但是,网络的运用对于舆论监督是双刃剑。由于监督者身份的隐匿性、速度迅捷性等特点,其导致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深入探讨。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把关人”,导致信息的与传播上过于随意,极大地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较为突出,容易产生“网络暴力”现象。网络舆论监督还可能通过各种争辩说理之外的行为如“人肉搜索”、曝光隐私等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对监督对象进行报复或打压,让所谓的“被监督人”失去反击之力[9],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这些都是我们今后在研究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综上所述,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少数掌握话语权力的知识精英转变为社会阶层更为广泛的网民,打破了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话语垄断。监督的客体在形式上更为灵活,由之前的泛泛而谈转变为针对性更强的社会制度或者机构。依托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技术,网络舆论监督深入到网民的日常生活,出现了“无众传播”的新趋势。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监督效果令传统媒体难以望其项背,当然也不能忽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暴力”等问题。这些变化不断促使网络这一新媒体在新的社会舆论格局中占有愈加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王晓阳,李昕燃.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以“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为例[J].新闻知识,2009(9).

[3] 曹维康.2008年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光荣与梦想、问题与挑战[J].新闻爱好者,2009(3).

[4] 李伟征.网络的舆论监督[J].新闻爱好者,2009(9).

[5]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R].2012.

[6] 网络舆论监督倍受关注[N].人民日报,2009-02-03.

[7]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R].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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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网络监督对反腐的重要意义,为网络监督鼓与呼。让网络监督的理念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了解,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文化氛围。

其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从源头上保障网络监督的可靠与完备,给网络监督一个法治的支撑点。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和长期性。制度化反腐,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要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强化制度的作用。针对网络监督,应尽快出台和完善各种有关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以保证既可以减少网络监督过程中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查办等情况,也可以保护监督主体权利的实施,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给予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环境。

再次,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构建和谐网络。以国家与地方主流网络媒体的品牌优势为基础,开拓舆论引导的主阵地,以主流的声音、权威的言论及时地帮助人们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对于网络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政府网站的论坛、新闻评论等及时披露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正面引导网民的讨论,及时批驳带有恶意的造谣、攻击和污蔑,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导向作用,有效地管制网络公共空间,使网上舆论监督真正反映民众呼声。

(二)要加强和改进网络举报工作,为网络监督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主渠道

要进一步发挥网络举报平台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可能在网上的相关举报信息进行有效引导、分流和承接,使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

(三)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为广大网民的监督开辟顺畅的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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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传统媒体的官方舆论场与网络舆论场不该背离和分割,而应该是重合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主任展江曾经指出:“如果我们传统的主流媒体做不好的话,就有一种危险,出现两个舆论场的危险,这两个舆论场,如果重合的话,网络媒体就可以很好地反映公众的舆论。如果这两个舆论场各说各的,各唱各的调,就证明我们的传统媒体,也就是说报纸、电视、广播起的作用就有问题了。”

互联网是最年轻的传媒,是年轻人使用最多的传媒,也是未来具有最大传播威力和魅力的一个传媒。让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时代主旋律的平台,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中国网络媒体的时代使命。把两个舆论场整合起来,打造同一个舆论场,是媒体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两个舆论场的整合

“整合”,是一个含义宽泛的词语,这里主要指包容、寻找共同点、组织成为一个整体。传统媒体易于产生集中舆论的效果,可以使大众传媒为公众营造出一个意见气候,人们由于惧怕社会孤立,会对强势气候采取趋同行动。而互联网是个开放的、参与性强的世界,它更承认个人意见的表达和个性的发展,因此,传统的从众心理会表现得较弱。那么,把这两个舆论场整合起来,就要从多元化的舆论中寻找共同点,发现积极因素,要从更高层次上来提出新的理念,在新的基础上统一认识,达到共识,至少不出现尖锐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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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理性网络时评成因

非理性网络时评是在网络给平民阶层带来巨大传播优势和话语权的附属品,这是民间话语权与网络媒介畸形融合的产物[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受众对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抱有很高期待,而网络的匿名环境又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保障。当缺乏排解渠道的不满情绪遇到网络这个开放大平台,大量不负责任的言论随之出现,这些言论背离了从公共利益出发的舆论特质,还会在互联网环境中轻松进行批量复制,最终导致舆论监督的情绪化因素掩盖了理性因素。另一方面,许多网站对点击率和收益的过度追求,让具有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的时评在网络上肆意蔓延。

三、规避非理性网络时评,精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作为有效进行思想文化信息集散、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网络时评在舆论监督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正因如此,合理规避非理性网络时评,净化网络空间,才能更好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乃至助推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媒体首先应自律

作为传播网络信息的“门户”,互联网媒体是非理性时评的传播载体,因此也理所应当成为率先自律的典范。一方面互联网不应单纯为追求点击率和广告收益,而对非理性网络时评进行过度编辑策划,博得眼球;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规避网络非理性时评的职责,制定媒体内部责任明确、奖惩明晰的相应规范标准,构建完善的网络媒体自律体系。

(二)进一步提高网络媒体传播质量

网络媒体不应是一个被动方,而应强化主体意识,能动地引导舆论。互联网发声,应抓住多元与客观并重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保留广纳百川、广开言路的优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另一方面注重对信息的筛选和甄别,引领并驾驭来自各个渠道的信息,更多有价值的内容,赢得传统媒体和网民的信任,形成更为规范化的网络传播渠道。另外网络空间内不应以提供情绪排解渠道为理由,一味纵容不理性情绪,更应拿出网络媒体应有的责任与态度,利用网络优势,用更为亲和视角,关注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过程与成效,以情感人、以理动人,对“非理性”问题进行巧妙真诚地“理性解决”,在担负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中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价值主导作用。

(三)对非理性时评严防死守

网络媒体对自身的严格约束仍无法避免网民在网络这个公开平台中进行“自由施展”,在这个公众的意见市场中,必须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角色,进行去伪存真地有效工作,一方面保护和维护网民正常的舆论监督空间,同时最大限度减少非理性时评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时扼制不良势头,让更为真实客观的观点占领精神高地。这个角色不仅可以在幕后进行监督工作,更可以在台前发表权威意见,潜移默化中促进理性舆论监督氛围的形成。

综上所述,在当前网络舆论越来越真实的代表了一定时期内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大背景下,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互联网媒体业务水平,并合理对网络非理性时评加以引导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才会向更加理性、客观的方向发展,构建起更加健康、清新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

注释:

[1]周瑞金.十年网络评论打造“新意见阶层”[N].新华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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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我国网络立法总体规划性不够和立法工作失衡的局面,今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和网络管理层面,应力图解决众多现实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制定关于网络舆论的监督、筛选、过滤权,凸现的网络舆论导致的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方案,还有信息垃圾问题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诸多方面的专项法律,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加细致化。

在选择法律手段中,从单纯注重控制转向重视引导。网络立法不是为了限制网络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网络行为,确保网络能够朝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网络立法不在于“堵”,而在于“疏”,在于控制和引导。

二、加强政府监管,创新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管理职责。目前,网络治理由多个部门分散管理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减低了管理效率。因此,要充分认识网络的跨平台、跨行业的特点,逐步加大多部门联合发文、一致行动的力度,明确主导者和行动者,细分权力和责任,不断提高网络管理的效率。建立互联网管理专门机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共同管理的机制。

推进信息公开,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网络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的信息不够透明,从而引发公众的误解和猜忌。只有政府重视信息公开,及时让公众了解政策的流程、新闻事件的真实情况,才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达到遏制不良言论的效果。

三、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手段

网络技术是控制网络越轨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主流的网络舆论管理办法是采取信息过滤技术。通过网络技术的推进和使用,删除和过滤不良信息,对网络信息及时监测和跟踪,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舆论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值得推广的主要三种技术手段,包括实行绿色上网、加强局域网安全过滤和过滤广域网网络。

同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采取以“技术手段”与“网络自治”为主导的方式来规范网络内容。通过对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分级与过滤,能够有效防止有害内容的传播和,从而屏蔽有害信息,提供实现网络舆论良性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道德行为建设

加强网络道德自律。相对于传统依赖型道德而言,网络道德完全是一种自主型的道德模式。基于自由互惠、全民共享原则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人际交往具有极大的隐匿性,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企及,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为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因此,进入网络空间,只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网民行为的高度自律成为网络社会对网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加强网络道德自律就要求网民在网络实践中自觉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自觉遵守各个层面的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并自觉监督其他网民的违规行为,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高度自治的理想社会。

五、循序渐进推行网络有限实名制

针对目前网络鱼龙混杂的局面,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指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及上传照片和动态影像时需要确认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真名的制度。韩国是网络实名制的典型例子。韩国在推行实名制后,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

实现网络实名制,首先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以切实保护网民隐私。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网民的隐私存在着被窃取、泄露的危险,对网民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网站对用户隐私保护的监管将有效消除网民的顾虑,促进网络实名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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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是媒体的旗帜,代表着媒体对评论对象的态度和倾向。随着网络媒体以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评论应运而生,不仅拓宽了新闻评论的生产和传播渠道,还延伸了新闻评论的“产品”价值。网民新闻评论则是网络新闻评论中最活跃的部分,是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媒介,对当前热点事件和社会问题表达的意见。传统新闻评论要求作者运用真实恰当的证据来论证提出的观点,但网民评论更倾向于“一句话评论”,简单地表达自己的看法,通常情况下缺乏必要的逻辑论证和事实依据。而网民评论互动性、即时性、监督性等特点也进一步拓展了新闻评论的社会影响力。

舆论是绝大多数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合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童兵认为,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舆论监督是舆论重要的社会功能。广义的舆论监督指公众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现象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事实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实践中最有效、最快速的方式,其威力是来自背后强大的民意表达。尤其是在网络媒介环境下,形成了一种“共景监狱”模式,社会公众打破原来信息不对称局面,成为了社会监视的“主体”。同时网络媒体也延伸了公众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他们可以迅速形成对某一议题的关注和讨论,有利于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和范围。

网民新闻评论延伸了公众的表达权和话语权,拓展了舆论的监督方式,同时也不知不觉地改变着舆论的生态环境,影响着舆情的发展进程和轨迹。本文把网民新闻评论和媒介舆论监督放在同一个典型案例中进行分析,旨在从网民新闻评论引起舆情反弹这一表面现象出发,反向分析央视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中是否存在现实问题。

二、实证案例分析

2013年10月20日,央视《新闻直通车》节目中,记者比较了星巴克中杯拿铁在芝加哥、伦敦、孟买和北京四个城市的价格,发现北京售价最高。而且,星巴克出售的由中国制造的马克杯,加上关税和运输成本,在美国的售价竟然比国内还低。央视在节目中抨击星巴克在华“牟暴利”,违背公平贸易原则。很快《人民日报》也加入到指责星巴克的队伍中。多家媒体如《京华时报》、《环球时报》、《华西都市报》等都积极跟进报道或发表评论。舆情爆发之初,星巴克成了众矢之的,受到多方质疑,陷入“价格歧视”的风波。10月21日,“星巴克中国”官方迅速作出回应:中、美市场的价格不能基于同一标准来进行比较,但这一声明还是引发不少争议。于是星巴克官方再次作出回应:内地售价高的原因在于前期成本投入高。

权威媒体和星巴克的持续博弈,使得这一舆情事件的关注度持续走高。广大民众对“星巴克高价卖咖啡”这一现象也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并展开激烈的讨论。新浪微博达人@星巴克Starbucks 于10月20日15:27评论“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央视应关注关乎民生的实际问题”,获得转发12066次,点赞1518次。笔者通过对该微博1898条评论的数据分析,发现85%以上的网友支持这一观点。针对星巴克引起的舆论战,人民网在其强国社区开设了题为“星巴克:价格暴利还是舆论暴力?”的专栏,整合网民的各方观点后发现,绝大多数网民认为星巴克在华定价是合理的。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网民对星巴克“暴利说”的态度与央视等权威媒体的态度大相径庭。社会公众一边倒的声音,引起舆情的反弹。本是顺应民意的报道,不但没有获得公众的呼应,反遭到很多网友的质疑——“缺乏财务学常识”、“我们不需要保护”、“转移视线”等等,使自身落到一个被嘲笑的局面。这场大张旗鼓的曝光维权行动俨然变成星巴克企业的公关宣传。很多城市的星巴克门店甚至出现排队买咖啡的盛况,星巴克公司股价也逆势上涨0.19%创历史新高。

三、思考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网民对“央视批评星巴克”的行为,表现出反常态的抵抗和反对。央视舆论监督行为为何招致公众的舆论暴力?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现实因素:

1、民生视角的缺位

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应该密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倾听他们的声音和要求,聚焦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迫性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妥善的处理,例如房价、医疗、食品安全等等,而这些确实又是关系民生的重点问题。在星巴克事件中,央视没有把有限的节目资源留给那些和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话题,没有对尚不透明的公共权力和国企垄断展开舆论监督,而去批判作为非刚性消费品的星巴克咖啡,确实是有些本末倒置之嫌。网友正是戳中央视舆论监督实践缺乏民生视角的问题,才调动和引发了公众的情感共鸣。其实从记者“走转改”活动、央视新闻联播节目的改版等,都能够充分体现央视等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但有些媒体人还是没有转变自己“居高临下”的角色定位,在报道上缺乏民生视角。

2、传统媒体公信力的缺失

媒体公信力即“公民对于一家媒体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这主要依赖于媒体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给受众留下的整体印象。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不断发生,少数媒体难以承担起“社会守望者”的职责,对于很多事件和问题都是避而不谈或者是“准备好才报道”,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同时网络媒介也对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传统媒体不能够及时公开信息,反映公众呼声,长期以往势必会损害和破坏媒体的公信力,甚至会加剧官方民间两大舆论场之间的对抗。有些人会认为,传统媒体拥有高素质的工作者以及成熟的行业规范,传播的信息自然具有说服力,但央视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公平的监督实践,却遭致公众的舆论暴力,这着实值得传统媒体深思。

3、公众非理性的文本解读

“文化批判”学者霍尔认为,受众对传媒的合意有三种形态的解读:优先式解读、妥协式解读和对抗式解读。长期以来,央视等权威媒体凭借其资源优势,主导着舆论的话语权,受众只能从媒介设置的拟态环境中优先解读和认知社会。网络媒体丰富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手段,同时网络“匿名”状态使他们渐渐地失去社会约束力和思考分析能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和群体压力下,做出一些抵抗权威的非理性行为,甚至可以情绪化地解构传统媒体生产的文本。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已经远远超过公众的直接经验,他们很难判断出信息的真伪利弊。案例中,央视至少将“星巴克在华高价”这一具体事实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中,没有弄虚作假,更没有添枝加叶。这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星巴克全球销售模式的认识,也可以促使星巴克官方对高价情况作出回应,降低信息模糊度,但却遭致网民的非理性解读。

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网民的评论能够迅速对某一社会议题展开“围观”和讨论。但如果单纯将舆情反弹归咎于网民评论的“功劳”,就太过于简单。因为网络信息环境下,舆情事件的发展取决于诸多社会因素的考量,这其中包括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它们影响着公众对传统媒体以及舆情的态度。因此,主流媒体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舆论监督角度和模式,与社会公众理性对话,关注老百姓所关注的,监督老百姓所需要监督的,打通官方民间两大舆论场,充分发挥新闻专业主义素养,提供权威的信息素材,重新建构媒体公信力,理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的网络监察体系,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态势,实现信息开放共享,尤其是在重大公共事件发生以后,决不能瞒报漏报,与受众“捉迷藏”、“打哑语”,从而使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

②董天策:《网络新闻传播学》[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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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赵振宇:《新闻评论研究引论——功能、品格、思维、发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5-68

⑥丁法章,《漫谈网络新闻评论》[J].《新闻大学》,2004(4):93-96

篇8

网络的力量在于自由表达。网络没有好坏,它只是工具,宝剑也要有剑鞘,以免伤及无辜。因而要利用好网络这个工具,在重视网络监督的同时,制度监管的同步跟进显得非常重要。在这一点上,传统媒体把关严谨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方面,网络媒体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明确服务大众、引导大众舆论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媒体记者中树立较强的职业责任感,网络舆论监督中应设立严格的网络舆论“把关人”。在网络广阔平台上自由浏览信息和发表见解,若能明确地建立把关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

此外,网络媒体要打破浅层的消息,在传播广度不受限的基础上力争加强传播的深度,利用网络传播媒介的特性进行深入挖掘,为公众舆论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基石。网络媒体不能单纯地为发新闻而发新闻,要注重跟进新闻发展,促使新闻事件的良性发展。总之,网络媒体要善于认识到自身信息传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结合传统媒体稳重深入的传播优势,实现互补互惠,在大媒体时代联手做好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网络监督引导好了发展顺畅了,会变成一个反映民意的渠道;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变成一种网络暴力。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监督为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带来便捷的新方式的同时,网络媒介自身“泛媒体”的传播特性、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律地位的缺失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逐渐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难题。正因为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也导致了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网络舆论还能演变为网络暴力。

网络监督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引导和使用不好的话,网络不规范的监督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如今,侵犯隐私权、虚假信息、扭曲夸大等种种问题在网上泛滥,也使网络监督备受诟病。

如何正确引导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网络媒体要善于认识到自身信息传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结合传统媒体稳重深入的传播优势,实现互补互惠,在大媒体时代联手做好舆论监督。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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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提高传统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坚持传统主流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要想提高传统主流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必须充分发挥传统主流媒体舆论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传统主流媒体理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传统主流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反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挽回其在广大受众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传统主流媒体的优势还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深刻性和延续性,要加强这种优势。网络等新媒体舆论监督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舆论监督有时会偏离正确的方向。而传统主流媒体凭借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更有利于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使得舆论监督朝着严谨、科学的方向良性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四,应想方设法增强公开意识,提高传统主流媒体传播的透明度。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党和人民群众,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工作中只是扮演社会舆论“传达者”的角色,而非“监督者”的角色。或者更形象地说,新闻工作者只是扮演一个具体执行人角色,是党和人民群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受众有权知道事件的发展过程和结果,传统主流媒体应积极向受众公布受众想了解的事项。

第五,应增强参与意识,为受众提供更广泛的对话空间。传统主流媒体的受众参与度往往低于网络等新兴媒体,若要加强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提升受众参与度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传统媒体应就更多的内容,采取更为广泛的形式吸引受众参与事件发展以及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借此让更多的受众发表自己的看法,让大众的声音通过传统主流媒体更好地表达出来。这样一来,传统主流媒体不但成为广大受众心目中真正的舆论监督平台和渠道,同时也能够真正承担起传统主流媒体理应承担的社会政治角色,让更多的受众真正离不开传统主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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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曾宪明:《旧中国民营报人同途殊归现象分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年第2期

⑦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⑧郑保卫:《当代新闻理论》,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资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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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在新媒体时代求发展,顺应发展趋势是前提,深耕优势领域是关键,持续关注国情民情是方向。具体说来,就是要着力处理好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提高时政报道的可读性,传递时代温度。

一、加强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互动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人们对于事实的疑问不断出现,不断需要得到确实的回答,人们对经过严格把关的信息存在刚性需求。但是单纯依靠网络并不能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第一,网络新闻真假难辨,而新闻的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建立在假新闻基础上的舆论监督是毫无意义的。在单纯网络舆论监督中,每个问题都有很多答案,而每个答案的后面悬着的却只能是问号,问题不断产生,正确的解答却很难得到呈现,这是因为,首先,由于网络的海量信息,即便有知情者回答或澄清问题,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被淹没;其次,由于负面信息受关注度更高,人们在转发信息时,会不自觉地倾向更严重、更轰动的描述;再次,大量且迅速的转载必然导致的可靠信息耗损。第二,网络意见的非理性成分很大。媒体工作者的职业素养要求其在未经多方验证之前对信息持怀疑态度,但普通网民并未经历专业培训,面对消息源不明的信息也无法保持高度警惕。因此,网民更愿意基于刻板印象得出结论,而不是将推理建立在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上,民意表达粗糙、非理性。2003年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2009年的邓玉娇案和小学生案中,网民都有对传统观念上的弱势群体一方怀有先入为主的同情和信任,而对强势一方则怀有偏见。其实,大量的偏见都是被社会普遍的“仇富”和“仇官”心理所支配,而产生仇视心理的原因之一,就是当时社会财富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公权力系统中的制度性腐败,也是转型社会难以避免的阶段性矛盾。因此,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仍有可为的空间。

社会舆论监督从准备到最终实现,不是单向的过程,而是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循环往复的互动中一点一滴推进的。近年来,热点舆论事件中媒体和网民的表现显示,当媒体提供事实是全面、真实、客观,网民的意见就不会是激进、非理性的,而当网络的意见能够持续、有效的积累,最后往往能推动事件向好的方向发展,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因此,媒体要追求舆论监督的效果,就不仅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同时还要关注网络,加强与网络舆论的互动,“关注网络,其实就是关注这个时代”。

二、探索时政新闻报道思路与操作手法

由于时政新闻在采访权方面的限制,相比新媒体,传统媒体这这个领域具备绝对优势。而时政新闻的市场潜力在当今中国可谓巨大。2007年南方都市报奥一网CEO任天阳参加中欧论坛的网络组会议,经过与欧洲的8位同行交流,他发现“国内的时政帖子有几千或上万条跟帖,这在欧洲是非常少见的”。同样的差异也存在于中美互联网之间,美国的主导性网站是商业网站,新闻网站相对冷清,中国互联网的门户性、新闻性、表达性之所以明显,是因为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政治表达替代品。事实上,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时政新闻的报道权确的确为机关报所掌控,而且在操作手法上有一套既定的模式,只谈成绩不谈问题,报道的内容受到极大的限制。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透明,公众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也十分有限。中欧、中美的差异正是中国时政信息的传播存在严重缺口的反映,中国的老百姓希望对公权力的监督不仅限于机关报上呈现的那些内容,还要包括公权力决运行的一切过程,“包括评价和建议,有褒有贬,有支持有反对,这是社会民主化的体现”。有学者指出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公众参与基本皆具有‘媒体驱动’的鲜明特点,公众能否通过媒体对政治过程尤其是决策和施政进行监督,还取决于其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纽带和教育功能,让越来越多的民众具有公共意识和参政能力,是现代国家的成功经验”。

澎湃新闻立志于成为“中国时政的第一品牌”,虽为新兴媒体,实际上是上海报业集团借助东方早报这一传统媒体班底打造的,它的成功与其所拥有的对重大时政新闻和央企重大项目的采访权紧密相关。近年来,国内政治领域新闻热点很多,都是民众长久以来关注的问题,需要有大量的时政报道摒弃泛泛报道的老方法,用“解剖麻雀”的方法来把事件和人物做细做透,辅助普通民众看懂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把时政新闻的蓝海开发出来,是传统媒体做好舆论监督报道有效路径。

三、平衡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坚守

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经济结构、政治结构都急剧转型时期,大量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社会面临诸多风险。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受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影响至深的一些传统媒体新闻工作者,要求新闻采写中杜绝情感流露,做到“完全”中立客观,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并非糟粕,但应当避免教条主义,避免照搬照抄,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国情。以为例,在英美等国,游行、抗议等已经被纳入制度化框架,民众和媒体对这些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已经习以为常,一些记者和编辑也声称“已厌倦社会运动”,因此,即使“西方新闻专业主义那套避免政治立场、推崇无背景、无解释的操作方法会导致主流媒体忽略事件的全景过程及社会意义”,也不会对社会和群众利益构成严重损害。而在国内,以2011年发生在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为例,如果没有媒体持续关注,很难说乌坎村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冲突能得到妥善解决,也很难说乌坎事件能以实现村民直接选举告终。

我们说中国的新闻职业道德与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人们往往把这种对立归因于中国的文人道德,归因于社会习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以梁启超和李普曼这两位中美新闻传播领域各具代表性的、里程碑式的人物为例,梁启超以报刊服务于“新民”、救国的政治目标,是一个热情执着的“殉道者”,李普曼致力于以新闻为公众预卜吉凶,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并不是传统积习导致了李普曼和梁启超的不同,而是政治文化环境。中国社会发展至今,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已与梁启超所处时期有了很大的不同,但也仍然存在众多制度性的难题,那么今天的新闻人,又怎么能够超前进入西方新闻专业的范畴呢?“新闻专业主义是为独立,可不等于取消立场,世上不存在无动于衷的新闻专业主义”,中国更不需要冷漠的新闻专业主义。尤其是传统媒体做舆论监督报道,在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的同时,更要考虑新闻的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作为专业主义的保障,做有温度的新闻。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1月.

[2]张英.《白岩松的新闻长跑》《南方周末》,2014年5月22日.

[3]李强,苏慧丽.《网络新闻受众负面偏向的关注度研究》,《当代传播》,2014年01期.

[4]参见冉华.《从社会监督到社会调节――当下中国传媒社会功能的发展与调适》,收录于罗以澄、张金海、单波:《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07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82页.

[5]南研.《“固步自封的一定会被读者抛弃”――对话南都周刊执行主编许庆亮》,收录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闻研究所:《南方传媒研究24――媒体伦理》,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133页.

[6]任天阳.《深度“网络问政广东经验》,收录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闻研究所:《南方传媒研究21――微博时代》,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108页.

[7]郭镇之.《关于“焦点访谈”课题的研究报告》,收录于郭镇之、赵丽芳:《聚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48页.

[8]展江,吴麟.《社会转型与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收录于罗以澄、张金海、石义彬等:《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10年・媒体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21页.

[9]陈良飞.《澎湃新闻如何做时政报道》《中国报业》,2015年19期.

[10]Gitlin,T..The Whole World is Watching:Mass Media in the Making Andunmaking of the New Left[M].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4.

[11]McChensey,R.W..Corporate Media and the Threat to Democracy[M].New York: Seven Stories Press,1997.

篇12

现代媒体被誉为与立法、司法和行政并列的“第四种权力”,依据学术大师福柯的观点,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连带的,是在话语中发生联系的,因而特定的话语往往就是一种权力的“知识型构”,并且是权力与知识通过媒体这种载体发生暧昧关系的表征。从一定意义上讲,媒体对话语的控制和垄断实质上就是一种颇具隐蔽性的权力技术,媒体的舆论监督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关于话语的权力技术学。人类不仅处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被法律之网所包围,同时还置身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中,身不由己地接受现代媒体通过话语、声音、图象等潜移默化的控制。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作为受众角色(读者、听众和观众)的我们时常会切身感受或体会到现代媒体带有负能量的“话语霸权”气息。作为一种颇具隐蔽性的“准权力”形式,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样存在“权力”行使不当,甚至“权力”被滥用的可能。

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本质上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新媒体承载的网民的司法知情权、言论表达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与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媒体与司法应当是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剑拔弩张的对立关系。

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其实是一个涉及观念更新、制度建构、心态调整乃至技巧运用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实效的双重目的。

舆情是一柄“双刃剑”

新媒体因其自身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网上舆情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有可能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新媒体容易出现的以下几类情况:因舆论监督不当诱发“媒体审判”。“媒体审判”现象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主要症状。网上舆情可能对正在审理尚未结案的司法案件作倾向性、情绪性的报道或评论,使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的局面,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主观判断,包括预先定罪量刑等等,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的舆论压力,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媒体审判”实际上是以背离法律的非理性的情感审判取性的司法审判。媒体审判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司法偏见或者迁就、屈从于舆论压力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报道内容失实。失实的新闻报道显然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报道失实不仅混淆视听,也容易引起新闻侵权纠纷。新闻报道内容失实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新闻采访不够深入细致,获取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原因,也有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添油加醋臆造故事的原因。

报道内容失衡。媒体不能均衡相关各方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偏听偏信,站在某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公正的报道应当是平衡的报道,对相关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的表述应当平衡,给予各方当事人均等的话语权。特别要注重为话语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说话。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还可能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排斥。这种排斥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媒体尤其是新媒体采访报道的苛刻限制,设置种种障碍,提出各种苛刻的采访条件,训斥甚至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有的媒体到基层法院采访,法院方面要求记者提供上级法院出示的采访证明,折腾记者先跑一趟被采访法院的上级法院开出证明才行。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公开审判原则意味着司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和传媒的新闻监督;独立审判原则意味着司法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实质上就是强调法官的自主审判,允许并且要求法官凭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凭自己的理性“我行我素,自作主张”。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当力求在保持适度的开放性与有节制的自主性之间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均衡。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倘若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媒体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这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将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因此,一定要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酿成所谓“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新媒体应当具有一种高度的自律意识,不要片面地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的实效。

正能量源自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网络媒体属于传播面极广、传播速度极快的新媒体,几乎每个网民都可以承担准记者的角色在网上报料和发表评论。舆情是民意的重要体现,网上舆情也是民意的重要表征,尽管鱼目混珠的网上舆论并不能和民意完全画等号,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网上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非理性的感彩,但不可否认的是网上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民意。网上舆情是法院公正审判的重要监督源。法院对网上舆情要积极回应、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要以一种开放、积极、理性的心态应对,保持必要的司法理性,切忌被潮水般的网上舆论淹没司法理性。网络媒体也存在一些问题,监督无序,甚至存在网络审判,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

网上舆论是一种自由度极高的话语权,网民在行使话语权时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尽可能理性地发表个人意见,不要恶意炒作甚至“绑架舆论”向法庭施压。广大网民既要积极监督法院公正审判,同时也要尊重和善待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对于网络舆情,法院也要积极回应、认真甄别、合理吸收,切勿轻率地对网上的一切批评性言论都嗤之以鼻,更不能怀有对网民正常舆论监督的压制和打击报复心理。对各级司法机关而言,既要培养法官直面网上舆情的开放和理性的心态,也要不断提高法官应对媒体和网上舆情的能力。

篇13

尽管该局将撤回文件归结为“文字表述确有错误”的说法多数人并不认同,而“防止农民工被少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仍观念陈旧,但能把文件撤回,也算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如此迅速地改正错误,为当下的舆论监督树立了一个难得的成功案例。这固然要归功于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而主流媒体尤其是人民日报的及时发声更起到关键作用。笔者甚至妄断:假如没有人民日报的声音,深圳方面能不能这么快地改正错误还很难说。因为网络上言之谆谆,听之藐藐的例子太多了,即使对某件事批评如潮,而被批评者仍可能安稳如山。可见人民日报这样的主流媒体影响力到底非同一般,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功能作用何等重要。

然而,近年来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似乎成了稀缺资源,尤其是党报等主流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弱化现象严重,对一些不良现象不良风气乃至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失声。一些成功的舆论监督竟然往往由新兴的网络率先发声,尽管主流媒体也对某些反响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批评监督,但大多是跟随在网络身后协同作战,并没有发挥主力军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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