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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合同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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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合同

篇1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执行《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及该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

1.甲方玉米入库须持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批准的《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货仓库入库通知单》(见附件一),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货仓库入库通知单》安排接收玉米事宜。

2.玉米入库,甲方应到库监收。甲方不到库监收,则认定甲方对乙方所收的实物重量、质量及包装没有异议。

1.重量验收:以乙方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地磅为准,麻袋重量按0.9公斤/条计。

2.质量检验:乙方负责对甲方货物是否有异味、活虫、结块发热、霉变及水分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仓储保管要求。按市场交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水分、容重、杂质、不完善粒总量、不完善粒中的生霉粒、色泽、气味。

3.包装验收:麻袋包装,缝口、缝补必须用麻袋线。

c标识的包装验收标准:

(1)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包装物标准根据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最新公布文件为准。

(2)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

m标识麻袋验收标准:

(1)麻袋应不破、不漏。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2)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4针以上(含)标准。

4.货物验收后,乙方须填写入库验收单。入库验收单包括以下内容:

(1)到货日期、货种、入库重量、入库件数、货位号、质量检验结果、包装、对货物质量处理意见通知、检验人及检验日期。

(2)如甲方货物存在有异味、发热、结块、霉变、活虫、水分过高或不均等不符合保管条件的货物及时建议甲方处理,如甲方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乙方有权拒收。

5.乙方须将验收结果(入库验收单加盖业务章)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对乙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双方派人重新抽样检验,以共同检验结果为准。水分检验结果作为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计算依据。

1.乙方根据验收结果可向甲方开具市场统一印制的用于抵顶分期货款的仓单(见附件二),加盖向市场预留的印鉴,注明用途为“抵顶分期货款”。

2.乙方根据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结果,对符合交货标准的玉米开具注册交货用的仓单,并注明为“交货用”,甲方向市场申请仓单注册。

3.甲方用提货单重新开具仓单,应在扣减对应货物的损耗后,按第四条第1、2款重新检验开具仓单。

第五条 玉米保管要求

1.乙方按国家和当地粮食主管部门仓储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玉米实施保管以维护货物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

2.乙方不得将入库货物与其商品性能相抵触、污染、串味、养护措施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存放在同一仓间。

3.乙方对入库货物须集中堆放,火车入库一车皮一个货位,汽车入库一般60吨一个货位,货位须有明显、不可移动的标识。

4.仓单生成后,乙方不能移动、开包、调包甲方玉米。

①初始注册仓单的玉米,入库水分在14%以内(含)的玉米入库当月的损耗按2‰扣,入库水分在14%以上的玉米先将入库过地磅数折算成含14%水分玉米的重量,折算办法为:入库重量=过磅重量*[1-(入库水分-14%)],损耗再按2‰扣,从第二个月起,每个月的损耗为1‰(不足半个月按0.5‰计,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

②用提货单重新注册仓单的玉米,每个月损耗为1‰(不足半个月按0.5‰计,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

6.乙方在储存玉米的过程中发现非乙方管理原因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货仓库发现交易商所储存货物出现虫情,应及时通知货主,如货主在3日内不到场,则视为同意熏蒸,熏蒸费由货主承担。

1.必须凭市场签发的提货单(见附件四)提货。

2.提货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并在乙方登记、签字结清相应全部费用。

3.出库重量以实际过乙方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地磅为准,扣减损耗后,短缺重量由乙方承担。

4.包装物数量按货位图标明的数量为准,重量以0.9公斤/条计算。

第七条 记费项目、标准

1.仓储等费用由甲方按市场最新公布已执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货仓库杂项作业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第八条 责任划分

(1)乙方严格按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储存过程中玉米质量出现变化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按规定保管的玉米因储存时间过长引起质量自然变化,责任由甲方承担。

(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与规定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以入库验收单形式通知甲方,要求其整理、调换,若乙方没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乙方仓库必须保财产险,乙方若没保财产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5)储存期间,玉米超出规定储存损耗率以外的短缺,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赔偿为同质量的玉米或按同质量玉米现行市场价补其玉米款,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生产厂

数量(吨)

价格

(元/吨)

金额

(元)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_______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入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

篇3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概念与特征比较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确立涉外合同的标准是国籍主义,与《公约》的营业地主义有明显的差异,《合同法》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所采用的是与《公约》相一致的标准,即营业地主义。同时,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概念及特征之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

2、标的物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在进出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 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关于合同条款之比较 作为合同的主体部分,各国都在本国实体法中对合同的条款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之规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但是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三、合同成立之比较研究

(一)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比较研究 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此可见,这一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 1、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第(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书面形式 .本人认为,虽然如此,但《合同法》明显地对合同的形式的要求比过去放宽,买卖合同的形式自治,《合同法》对《公约》的保留在合同形式上虽然有表面的冲突,但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这就充分地显示了我国立法机关对缔约自由和合同形式意思自治认识的重大转变,证明了平衡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信心,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效率的渴望。我们应当运用和谐解释的原则,将尽可能地协调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的冲突之处,使立法或缔约所体现的进步理念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家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景更加广阔。数据电文,电子邮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我国也逐渐加快了立法步伐,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出台,开始全面确认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使之有可操作性,为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扫除障碍。这标志着我国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公约》中有关合同的在书面要求,要约与承诺发生效时间,有效性,撤消问题上都与现行的电子商务的做法有冲突。它面临着三种发展方向:一是修改《公约》,二是专门就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新的国际条约,三是将间接电子商务部分在修改《公约》的基础上继续在旧的公约体系下。而直接电子商务则可以将其纳入世界服务贸易体系中加以规范。

(二)实质要件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消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一的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方面,《合同法》与《公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

1、按《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在得到承诺时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 .按照《公约》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思,但《合同法》第15条却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商业广告等。

2、在要约的变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也有区别。虽然《公约》与我国《合同法》都认为要约变更的前提是承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但对实质性变更,二者有不同的理解,《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第30条相比,我们还可以发现,《合同法》规定的更加完备,限定的范围也更加广泛,除《公约》中规定的事项外,还包括了有关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变更 .

3、合同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要约失效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而公约中规定的是撤消或撤回要约。根据要约撤回的定义,本人认为 ,要约撤回时,要约并未生效,所以谈不上失效,故不能未失效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公约的大胆吸收,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工作者的严谨。

4、承诺生效的确定标准不同。《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要约于表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之时。很明显其采用的是到达说,虽然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到达生效原则,但是还规定,通过函件电报,电传达成的协议,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则合同不是在收到确认书时生效,而是在确认书经签订后才能成立 .

5、按照《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之一,要约与承诺都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合同法》对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要约和承诺规定了相应的生效规则,但《公约》中并无数据电文的任何规定。可见,《合同法》对《公约》有了新的发展,在计算机与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明确地对以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的行为作出规范,是经济和科技发展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公约》一定程度上的发展。

6、《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国内买卖合同必须遵守该原则的有关规定,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不一定,要看其所选择的准据法,如果选用的是《公约》,则无缔约过失责任而言了。

四、买卖双方义务比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合同法》或者《公约》关于买卖合同义务的规定,都是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起适用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作出了与《合同法》或《公约》不同的约定,则按约定办理。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 根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来交货,并且在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及资料。此外,出卖人还需对其交付的货物的 品质和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公约》也相似地规定了出卖人的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

1、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四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履行地点不明确时,首先采用补充协议。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采用推定方式,即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才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3)款或第141条的法定方式。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如:《公约》在第31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履行地点。以期尽量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

2、货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不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权利保证仪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合同法和公约对此规定有较大的差异。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的权利保证义务 . 《公约》则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和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 由此可见,在货物权利保证方面,《合同法》与《公约》存在着的主要差异在于(1)在《合同法》中,卖方免责的条件是在订立合同时,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而在《公约》中,卖方免责的条件是即使有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但买方同意并收取货物。(2)《公约》特别规定了卖方对于货物的知识产权的保证义务,但在《合同法》中无此特别规定。

(二)买方义务的比较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

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仅是支付货款这么简单,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因为国际贸易付款程序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并且涉及到外汇的使用问题,如果买方不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到时可能付不了款。此外,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条件也与国内贸易有所不同 .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

五、我国《合同法》存在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

1、承诺生效问题

《合同法》第28条、29条是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理论上讲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第28、29两条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 .

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

3、意思自治问题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将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自治权利限制于“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作为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进行经济交往的最重要的手段,合同也以自由为其旗帜。相应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作为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法律,《合同法》应首先确立并保护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次才是着眼于防止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滥用。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目标。由独立,平等、自由的各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和履行、解释、争议的解决等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通行的准则。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采取的“处理合同争议”的限制性作法罕有先例可循,虽然这一规定在我国存在已久(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145条和《海商法》第269条等)。 此外还有国家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如我国这样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限制在“处理合同争议”,实无必要,应该予以修改。修改后的文字表述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仿照《公约》的用语,即“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选择规则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对争议解决的规范作用。

4、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物权法,而且现有法律中也未明确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也不很统一。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深入研究,包括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使之臻于完善。

5、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的很少,甚至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往往由仲裁庭来发现公约的适用,这反映了我国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意识不够 .

综上所述,《合同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外,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大胆吸收了国际上一些新的作法,使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公约》有关条款内容的吸收与改进,使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完善,为我国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规范的接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内法与国际立法的差距,从而找出协调二者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法律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孙艺军 《买卖合同实务指南》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年1月出版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出版

3、曹祖军 《国际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10月出版

4、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5、翁国民 《国际贸易法。学科导读》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1年2月出版

7、沈四宝、王军、焦津洪 《国际商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月出版

8、赫子竞 浅析《合同法》与《销售公约》关于“实质性变更”规定的异同

9、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马宁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11、郭明瑞、房绍坤 《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出版

篇4

在ERP系统中,采购订单包含采购订单的创建和收货两个环节。

(一)创建采购订单

在ERP系统中,采购员通常根据纸版合同建立采购订单,订单内容包括供货商、物料编码、数量描述、采购数量、单位、交货日期、采购净价、总价、进项税、采购收货工厂、采购申请等。

(二)采购收货

在ERP系统中,采购收货是执行采购订单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发票和货物的先后顺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票到而货物未到,通常称为收发票;另一种情况:货物到而发票未到,通常称为收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收发票的情况不做处理,收货的情况需要根据订单办理暂估入库。

根据四川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收货是采办部(主材采购)和物资管理部门(辅材采购)共同的职责范围,货物运输到仓库后,计划员、采购员、保管员共同开箱验货,待货物经监理报验合格后,保管员在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完成采购收货,系统通过自动记账功能生成入库会计凭证。

(三)举例说明

如:保管员针对订单号4700136374、材料供货商编码1418619的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物料编码A23160201320000007的BE-01无机富锌底漆的入库,订单信息显示总计56千克,单价为23.93元,合计为1340.17元,增值税(进项)为227.83元。

在系统中,保管员点击“入库”,物料模块会自动将原材料增加,并同时生成对应的会计凭证:

借:原材料―油漆 1340.17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某单位 1340.17

其中,“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为中间科目“GR/IR”,这个科目在财务发票校验时会冲平。

二、发票校验对会计业务的影响

基于收货的发票校验,系统可以自动从采购订单和收货中获得相关数量和金额信息,完成过账动作时,数据实时传入财务会计模块。

在ERP系统中,发票校验分为三步:第一步,采购员根据纸板发票在系统中进行发票预制;第二步,单据传递至财务,财务人员完成三单(包括采购订单、入库单和发票)的匹配审核工作;第三步,在系统中做发票校验。

操作人员只需输入采购订单号,系统会自动根据采购收货情况带出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等条目。如果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存在差异,在容差限制额度内可以更改。

(一)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一致

如果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完全一致,系统自动生成发票校验会计凭证。

(二)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

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财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校验时需要手工调整“原材料”金额。

如:“原材料―油漆”尚未出库,实际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570元,材料为1341.88元,增值税金额为228.12元,生成会计凭证:

借: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某单位 13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28.12

原材料―油漆 1.71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及产品―自购料―某单位 1570

如“原材料―油漆”已经出库,生成会计凭证:

借: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某单位 13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28.12

待摊费用―ERP材料差异集成 1.71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及产品―自购料―某单位 1570

由例子可以看出,科目“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只是一个过渡科目,发票校验完成后会结平,“应付账款―原材料及产品―自购料”的挂账金额为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三、物资发货对会计业务的影响

在ERP系统中,物资发货归属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由计划员和保管员共同完成,计划员的操作步骤尤为重要,是物资发货与会计凭证联系的关键。计划员主要职责:根据领料人(施工队)提供的领料申请单在系统中查询材料库存,并做材料“预留”,同时并根据材料用途,选择合适的“移动类型”;保管员主要职责:领料人(施工队)打印出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取材料,并打印出库单签字确认。

在进行材料“预留”时,通常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但是,由于入库时间不同,同种物资入库金额会有差异,计划员在出库时也可以指定相应的采购批次出库,使得领料单位的费用归集趋于合理。

(一)出库时发票校验已做,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一致的出库

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完全一致,系统会自动按照原入库金额出库,生成出库会计凭证。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工程施工项目辅助材料的领用,且发票金额为1568元,在发票校验之后物资部门出库,计划员根据材料用途选择移动类型“Z21”,其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消耗及辅助材料”,生成会计凭证: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消耗及辅助材料 1340.17

贷:原材料―油漆 1340.17

(二)材料出库时发票校验未做,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时

在发票校验前物资部门办理出库,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系统不会调整发票与原入库不符的金额,出库时按照原入库金额出库,这笔费用将在财务发票校验时自动调整至“待摊费用―ERP材料差异集成”。计划员根据材料用途选择移动类型“Z55”,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长期待摊费用―原值―临时设施”。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临时设施的建设,发票金额为1570元,原材料入库金额为1340.17元,在发票校验之前材料出库,会生成会计凭证:

借:长期待摊费用―原值―临时设施 1340.17

贷:原材料―油漆 1340.17

(三)出库时发票校验已做,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

在发票校验后物资部门办理出库,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出库时系统会自动按照原入库金额与发票校验所产生“原材料”的金额差异出库,发票校验时“原材料”在借方就增加出库金额,反之就减少出库金额。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一般物资的领用,但发票金额为1570元,原材料入库金额为1340.17元,在发票校验之后物资部门出库,系统会自动调整发票校验“原材料”差异与原入库金额差异1.71元,发票校验时“原材料”在借方金额为1.71元,所以出库系统会自动增加原材料金额,调整为1341.88元。计划员根据材料用途选择移动类型“Z53”,其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制造费用―一般物料消耗”,并生成会计凭证:

借:制造费用―一般物料消耗 1341.88

贷:原材料―油漆 1341.88

(四)针对分包商价拨领料的详细描述

针对分包队伍领用材料,且根据分包合同需要材料价拨的情况,ERP系统可以做到出库直接挂接分包商编码并形成债权。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工程施工外包队伍领用,且发票金额为1568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需要价拨材料的,计划员会选择移动类型“Z33”,其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预付账款―ERP集成科目”,并生成会计凭证:

借:预付账款―ERP集成―某分包商 1340.17

贷:原材料―油漆 1340.17

篇5

都具有通便的作用。两种水果都具有一定的通便功效,香蕉中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具有促进肠胃蠕动的作用,而且还含有大量的水溶性植物纤维,能够引起高渗性的肠胃液分泌,从而将水分吸附到固体部分,从而使粪便变软就容易排出,所以就会有润肠通便的作用。

火龙果的果肉中含有很多的黑色籽粒,这些火龙果的籽大多都是纤维类,不能够被肠胃道消化吸收,它们会刺激肠胃道的蠕动,从而促进肠胃道内容物更快的排出体外,所以具有一定的通便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货交易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四、居间报酬

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乙方有权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按照该客户上月向甲方所交纳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该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如果乙方介绍的客户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这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的报酬。

五、如果客户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六、甲方每月从乙方报酬中扣除_____%作为风险金,风险金交纳满一年后逐月返还,客户经理人离任时经离任结算后统一返还给该客户经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则由此产生的相关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全部所属客户亲自签收的上月交易结算单交付甲方市场部(或营业部),如逾期则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的居间报酬,直至乙方将所有客户签收后的结算单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介绍到客户签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诺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篇7

兹以甲方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之规定,与丙方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期货交易资金得全权甲方执行期货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交易所需帐户开立、契约签订、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全权权。为此爰由保管机构甲方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各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之说明义务

乙方应依期货商管理规则之规定,指派专人针对期货交易契约内容、相关之风险预告书及交易程序等为甲丙方暨保管机构进行解说,甲丙方暨保管机构听取解说后,应在双方同意之「期货交易风险预告书、「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书、「选择权风险预告书、「当日冲销交易风险预告书签章。

第二条 完全契约

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办法)之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随时公告事项及修订章则暨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定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三条 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帐户(以下称期货交易帐户)专供丙方甲方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四条 委托交易之方式及联系方法

甲方授权丙方全权甲方执行期货交易及下单,甲方就前条之期货交易帐户不得自行委托交易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交易。

丙方就前项全权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丙方甲方委托交易应以面告、电话、电报、传真、图文电视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传输工具等具体明确之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乙方下达委托,委托内容应包括完成该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条件。

丙方同时其它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者,丙方之交易指示,应按各别期货交易帐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帐户之交易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交易尚未成交者为限。

丙方之委托交易,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乙方对丙方之下单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期货交易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篇8

一、承运人定义

对承运人的正确认定事关海上货物运输索赔对象的确定,货主只有在明确了谁是索赔对象之后才能行使索赔或诉讼的权利②。

1、 大陆对承运人的认定

承运人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另外其也衍生出实际承运人概念,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它人。我国将承运人区分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两种,且其都要对托运人负责。

2、 台湾对承运人的认定

台湾《海商法》第5条规定:“称运送人者,谓以运送物品或旅客为营业,而受运费之人。”第53条规定:“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因托运人之请求,应发给载货证券。”台湾地区以签发载货证券的人为认定运送人,这种认定标准在产生了许多问题。签发载货证券的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佣船人、船长等,但在实践中,船舶所有人虽然签发载货债券但并不一定是实际参与运输的人,实际参与运输的人也不一定会签发载货债券,对运送人的认定产生歧义。根据台湾的法律,运送人名称通常不出现在载货证券上③,使得托运人根本无法得知运送人的身份。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却面临不知向谁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取费用进行货物运输,并对货物负有一定责任的照顾义务,如违反这一义务,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看到两岸法律对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规定都基于《海牙 - 维斯比规则》④,虽然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基本相同。

1、货物管理的义务

台湾海商法第63条,大陆海商法第48条相关规定,运送人对于承运货物的装载、装卸、搬运、储存、保管及运输,应该有必要的注意与处置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有良好经验的承运人应在正常情况下所具有的注意义务,这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2、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

“台湾海运条例”第62条第1款、中国《海商法》第47条均包括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承运人在船舶航行前,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的地方能安全运送和保管货物。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性质,承运人只对海上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违约或损失负责。两岸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所不同。

1、 大陆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在装运港接收货物的时候开始;对于非集装箱运输,从货物装上船时开始;对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从接收货物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消灭,我国基本延续《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货物破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残损不明显, 3日内提出索赔;若没有,就是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2、台湾的规定

台湾海商法规定,运送人的强制责任期间仅及于货物自装载上船至卸载离船期间内。对于运送人强制责任期间外的其他责任期间,运送人在不违反“民法”第222条的大前提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⑤。台湾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消灭,采取了海牙规则的规定,货物一经有受领权利人受领,推定运送人已依照载货证券之记载,交清货物。同时也规定在某些情形下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跟大陆地区规定相同。

四、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如果造成了货物灭失或损坏,要按一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而承运人的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未能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内交付货物,造成托运人损失的应承担一定赔偿数额的责任制度。关于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两岸的海商法中虽有规定,但有些不同,而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赔偿问题,大陆海商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台湾则缺乏类似规定。

1、承运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大陆地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再加上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计算出来的。而台湾地区海商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其民法第638条规定,运送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金额应依其应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然而对 “交付时目的地”的理解易会产生歧义,这里的“交付时”可能会不包括中途港的交付以及货物全损时的情形,“目的地”也可能会理解成内陆的地点,而不是卸运港 。

2、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前提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而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不存在迟延交付。根据我国海商法5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金额。”当货物的损失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时,承运人的赔偿金额适用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而台湾海商法中没有规定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其民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也要对货物的迟到付责任,由迟延交付所带来的损害赔偿,可以以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来赔偿。

从以上对承运人相关制度的研究中,大陆的《海商法》相对于台湾的《海商法》来说赋予承运人更为严格的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更愿意选择台湾的《海商法》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而托运人则更多的是选择大陆的《海商法》,这样可以对承运人的责任加以严格的限制。了解两岸的承运人制度,这对在实践中解决当事人海事纠纷是极为有益的。

参考文献:

[1]王炳蔚.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当代法学,2002

[2]郑玉波.台湾三民书局 1987

[3]张新平.海商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蔡镇顺.海商法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5]莫世健.中国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徐学鹿.海商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注释:

[1]蔡镇顺.海商法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2]王炳蔚.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UCP第2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如信用状要求或允许佣船载货证券,除信用状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下述性质之单据而不论其名称为何:….3.表明或未表明运送人名称。”

篇9

《技术推进学科教学实践探索》所辑录的内容,就是听了示范课的老师们用汗水和心血凝结成的创新成果。

“统筹教育中心”自今年5月成立以来,除了大量购买仪器、药品,加强硬件设备投入;对科技创新校本课程及各项科技活动、研究性学习课程实施和管理进行优化整合;组织开展我校2015年首届研究性学习成果评奖活动。此外,继续以“学科融合教学”和“用中学”、“学中用”方式,对物、化、生、技术等学科的骨干教师进行了技术素养提升培训;对实验教师进行了专职减负、聘用补充、更换强化等措施予以加强。目前,“中心”的各项工作趋向常规化,且顺利向前推进。

“统筹教育中心”的核心工作是用技术创新的方法狠抓实验。据调查,中小学理科实验在我们全省搞得都不是太好,为了寻找和探索抓好实验工作的措施,韩老师在课题研究中于2015年3月提出了创建《中学实验技术创新基地学校》目标的构想,其指标为“335331工程”[3:三阶段(充实、巩固、提高);3:三目标(场所仪器人员达标、开全开齐开足实验、拓宽创新融合实验);5:五统筹(实现场所、设施、人员、学科、活动的配套统筹);3:三素养(要求教师具备学科知识、实用技术、敬业情怀素养);3:三兼顾(兼顾全体学生、学科优秀学生、偏科特长学生的需求);1:一竞赛(每年举行一次)。]。

“统筹教育中心”就是加强实验教学、争创《中学实验技术创新基地学校》目标的组织保障。对照“335331工程”指标检查,我校的实验教学工作已实现了“五统筹”和“三兼顾”;“三素养”已初见成效;完成了“三阶段”和“三目标”的初级指标,正同时落实着中、高级目标。开足开全所有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现在没有一点问题,同时也具备科技创新作品和教具制作等方面的硬性条件,现在只剩下干的问题了。

本人作为“统筹教育中心”副主任,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1)安排和督促物、化、生实验员统计实验所缺仪器和药品数量,组织实验员和教研组长制订采购计划,报学校按财务要求招标采购,为保证物、化、生实验开齐开足,积极创造条件。

2)上一采购计划拖延后,建议直接去兰州购买,16万余元的仪器和药品如期送来,并与卖方签下了长期三包和随时送货上门的协议,彻底解决了因仪器和药品不足而影响实验的问题。

3)督促科学与技术老师的融合教学活动,长时间多次促交学科融合教学教案或实验创新论文,协助韩老师逐一反复修改每个作者的论文,终于汇集成册。

4)调查实验开展情况,督促力争多开实验。

5)组织科学课程老师研讨如何运用技术方法创新实验教学,以提高学科教学效果。

6)组织协助通用技术老师在制作錾口榔头的过程中给学生辅导通用技术必修1和必修2的教材内容和课程目标,尽快将实践活动课程化,创出全国独有的以项目驱动、集中实践方式,一次性完成两册教材两个模块的实践操作课内容,凸显我校通用技术课程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的特色。

7)策划、协调、装备了教具维修制作室,购买了常用设备和工具,填补了实验室建设方面的空白,保证了常用仪器维修需要和自制教具的正常开展。

今后工作设想:

1)协调、督促生物实验室继续做好植物无菌组织培养和移栽工作,使这项工作成为全省中小学校的示范。

2)统筹安排物、化、生学生实验,优化利用实验室,督促创建物、化、省各一个“探究・创新实验室”,在保证常规实验100%开出的同时,将三科的兴趣探究和拓展创新实验开展起来并常态化运作。

3)韩老师热情的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给我们做出了示范。我要借他言传身教的感染力,时时提醒和敦促所有实验员、科学与技术学科教师踏踏实实向他学习,强化大家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提升教师敬业奉献情怀。

篇10

1、 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设计数学活动的必要性

首先,从现代心理学理论来看,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人的认知起源于活动,智力的本质,就是将动作操作逐步内化为思维过程。因此,皮亚杰主张,儿童应该通过活动来学习,只是让学生坐着听讲,缺乏教育和发展的意义。

其次,现代小学数学教育观认为,数学教学应该是数学活动的教学,而不仅仅是对数学活动的结果――数学知识的教学。在数学的学习中,学生只有主动参与,通过外显的动作操作,通过自身的情感体验,才能真正掌握数学知识。

因此,在小学数学的教学过程创设数学活动非常必要。教师要善于创设能引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环境,激活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主动进行探索和学习。通过各种数学活动的操作和体验,使学生感受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并进一步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将知识真正转化为能力。

2、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设计数学活动的原则

一是数学活动要为课堂教学服务。要围绕关键的知识点来设计数学活动,以帮助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目的,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和趣味。

二是设计的活动应体现出数学知识的特点,具有较浓的“数学味”,保证手段和目的的一致。

三是设计的数学活动要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符合儿童的认知水平,能引起他们的兴趣。

四是课堂中进行的数学活动应经常变化和创新,否则一再重复,就会失去趣味和吸引力。

五是数学活动并不单纯指观察、操作、实验等看得见的活动,还包括思维的内化活动和过程。

3、如何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数学活动

在课堂教学中实施数学活动,可采用观察、操作、游戏等多种形式。设计活动时要注意既联系课程的知识点,又要有趣味性,而且简单可行,使教师比较容易调控。下面介绍在课堂中实施数学活动的主要方法:

3.1 营造轻松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在“玩”中学

教学情境不仅包括教室的物理环境,还包括学生的心理环境。如果课堂气氛过于严肃和紧张,学生就无法放松精神,思维也不能活跃起来。特别由于数学本身是比较枯燥的学科,教师更要注意营造愉快的教学情境,使学生们能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进入学习状态。教师可以结合教材特点,运用多媒体手段呈现动态的图片资料,或者通过生动的故事、轻松的游戏、有趣的实验来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在玩中学,在做中学,在练中学,能过丰富多彩的方式,让学生对数学知识有深刻的理解和真实的体验。比如在学习乘除法时,如果布置学生做练习题,则会使学生觉得枯燥沉闷。教师可以采用游戏的形式,让学生分组在黑板上接力答题。这种小游戏趣味性强,使学生们能一边学一边玩,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轻松又兴奋,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

3.2 强化操作活动,让学生在“做”中学

数学学科的特点是逻辑性和抽象性很强,小学生的主要思维方式是具体形象思维,因此,要让小学生更有效地学习数学的重要方法,就是进行直观的操作活动。心理学研究表明,让儿童通过动作的操作进行学习,符合儿童的认知水平。学生在动手操作的过程中,还能调动手、眼、口等多种感官参与到认知活动中。通过一边做,一边看,一边说,可以把外在的动作过程,内化成内部的思维活动,从操作中体会数学知识的要点和规律。

教师在设计操作活动时要特别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要根据知识点来设计操作目标;二是在学生进行操作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们积累动态想象;三是操作与思维过程用语言表达出来,进行“出声思维”。比如,教师在讲解“平面图形的初步认识”时,要求学生用绳子围出刚才学过的平面图形。学生饶有兴趣地参与到活动中。有的学生一个人无法围出图形,便与同学合作一起完成操作任务。这一数学活动,首先是围绕“认识图形的基本特征”这一知识点设计的,目的是加深学生对各种图形特征的理解。其次,通过动作操作,学生们在头脑中形成了图形的生动表象。例如,在“围长方形”活动中, 有学生对共同操作的同学提出了意见,知道“两只手放得不一样宽、不一样长”的图形不是长方形。再次,活动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关键在于活动过程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数学思维。比如在“围圆”的过程中,从两位学生4只手,到四位学生8只手,再到八位学生16只手,终于围成一个圆的过程,使学生们认识到,从4个点到8个点,再到16个点,定点的不断增多是一个逐渐接近圆的过程。像这种数学的思考方法,如果不进行实际的操作,学生们是很难领会的。

3.3 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想”中学

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集中注意力,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是让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紧紧跟随着老师的思路,在“想”中学。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老师对课堂活动进行有组织的规划。在一节数学课中,老师可以设计四个阶段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引导学生主动、全员参与到教学过程中。第一阶段是导入。教师首先对要学的新知识进行简单导入,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的兴趣,唤起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参与探究新知的欲望;第二阶段是展开。教师提供一定的教学条件,进行引导和辅助,鼓励学生主动探究新知;第三阶段是深入。教师运用启发性的问题,通过深层诱导,让学生主动发表自己的想法,进行积极讨论、争论,使学生的思维充分展开,提高对新知识的理性认识;第四阶段是拓展。教师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练习及评价,把新知内化成自己的思考方式。比如,老师在讲解“轴对称图形”时,先简单地给学生看一些轴对称图形与非轴对称物体的图片,让他们对要学习的内容有一个初步印象。然后引导学生观察教室中的椅子、黑板、三角板这些物体,让他们说出对这些图形的想法。学生们通过细心观察,会自己发现两种图形的某些差别。接着,老师又引导学生,对自己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总结,列出对称图形与非对称图形的特征要点,并针对同学的意见,展开讨论。最后,老师对同学的争论进行评价,总结出知识要点,再让学生观察自己身边的物体,每人举出一个轴对称图形的例子。通过这个活动过程,经过导入、展开、深入、拓展四个阶段,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从具体事物中总结出抽象知识,又把抽象知识应用于评价具体事物,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孙娜.开展小学有效数学活动的教学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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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9, 3.2, 3.5, 3.6, 4.8, 4.3, 3.6, 3.8, 3.4,

3.4, 3.5, 2.8, 3.3, 4.0, 4.5, 3.6, 3.5, 3.7, 3.7.

已知这一组数的平均数为3.69, 方差为0.2749,请说明:这组数据的平均数和方差能说明医院新生婴儿体重在哪一个范围内人数最多,在哪一个范围内人数最少?你能说出体重在3.55~3.95 kg这一范围内的婴儿数是多少吗?用什么方法?通过这样的一个小游戏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前进行充分地热身和知识回顾,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在上课的过程中,概念的讲解如果是用直接讲解的方法,学生是很难理解和掌握好的,并且容易觉得枯燥。 可以把概念和相关知识都融入到一个活动中,通过活动的过程来阐述和讲解概念,这样学生更容易理解,对知识的印象也会更深刻。 活动可以设计为调查全班同学的视力情况,并让同学们试着通过数据的整理对全班同学的视力状况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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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某些知识的安排欠合理、系统性差,给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如集合的基本运算及函数定义域值域求解,对不等式解法有要求,而不等式的解法在后面才讲解,

幂函数教学课本要求只讨论α=1,2,3,,-1的情况,

习题中却出现了的情况等。

第三,缺乏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从上到下一致要求,“探究学习”、“合作学习”、“师生互动”,没有照顾到农村普通中学的实际情况,对传统的教法一概否定。

第四,评价体系欠合理,传统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高考与实际脱节,课本例题习题重应用,而高考是考查学生能力,由此造成口头上新课改,实际操作中仍是应试教育。

第五,受各种条件制约,尤其是中老年教师对电脑技术掌握较差,多媒体教学流于形式,教学工具处于闲置状态。

但是新课改必须进行,当前社会是科学社会、数学社会、教育社会,传统的教育模式已远远不能仅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生对数学的学习也就不能停留在只满足于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因此,针对以上情况,农村普通中学数学教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二 改进策略

1.转变观念,树立信心

不可否认,传统的教学手段在社会发展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培养出了大批的科学家和有用人才。但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老的教学方法,已跟不上时展的需要,所以,课程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作为一线教师,课改的具体实施者,要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不能认为课改就是简单的体系变更、内容增减、是否用了多媒体。教师必须研究新课改的理念,切实掌握新课改的精神实质,适应新课改的要求。

2.重视基础,兼收并蓄

学生对数学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学生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基础之上,但对农村普通中学来说,学生基础本身较差,一味地提倡“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小组讨论”等形式的教学方法对他们不利,长此以往,小组合作流于形式,好学生成了小组的代言人。探究学习也成了一句空话,课堂经常会出现尴尬的局面。久而久之养成了学生坐等现成结论、不动手动脑的习惯,成绩自然会下降。如在复

数一节课教学中,我让学生化简,并让一个学生板演,

大部分同学很快得出答案,但他演算到

就化简不下去了,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把完全

平方公式忘了,我让他按多项式相乘运算,这一提醒,他很快得出了结果。后来我在上课时把涉及到的公式、定理及相关内容尽量及时补充,这样新课进行得相当顺利,学生积极性也提高了。因此,对于学生还是要从基础抓起,重视对他们习惯的培养,对他们多进行学法指导,平时重视练习和训练,重视作业,达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3.调动学生积极性,树立学生学习数学的信心

在慢慢的教学征程中,教育工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新课改把这一理念提得更加明确。因此教学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再好的教法都不能代替学生的学。教学中要把主动权让给学生,让学生动起来。教学中应设置一些悬念使学生产生认知冲突,从而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多联系生活实际,利用学生的好奇心,使学生感受数学就在身边。农村普通完中尽管学生基础差,教师也要尽最大努力激发和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给学生深入思考的机会,有些问题对老师和好学生来说不在话下,但对基础差的学生来说就是他们的拦路虎,教师应设法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出结论,增强他们的成就感,使他们对数学由‘怕’到‘爱’,直到自己摸索着去学。

4.重视中老年教师在新课改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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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数千年文明智慧的结晶,博大精深,是我们的文化母体。如何充分发挥幼儿教育的特殊功能,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让孩子们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传统文化的熏陶,使中华文化传统得以光大,从而达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这是一个必要的课题,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有着传承中华文明的使命与责任。

1 运用绘画形式感染孩子

中国的绘画源远流长,是一派自称一体的独立艺术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让孩子感受绘画独特的艺术魅力,陶冶情操,提高审美素养。在组织绘画活动的时候,可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些,不用只局限于国画,可以适当的引进其他绘画形式,可以从内容上体现传统文化。绘画的工具和材料可以是蜡笔、油彩、水笔、毛笔、宣纸、布、绢、水墨等,利用这些原材料,表达幼儿的思想、所见、喜怒哀乐等,通过这种活动,使幼儿感受绘画艺术的美,尤其是中国绘画艺术简约但内涵丰富的特点。培养孩子丰富的想象力和联想能力,将绘画内容故事化,在故事当中渗透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通过这种自我表达,加深了幼儿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在幼小的心灵里种下传统文化的种子。例如,利用教孩子画《司马光砸缸》的蜡笔画的机会,教给孩子感受司马光急中生智危难之际,勇于救人的传统美德,同时了解司马光这一历史名人的相关文化背景,孩子们在这种喜闻乐见的形式里,自然而然的受到了传统文化的熏陶,开阔了视野。

2 运用做手工的活动潜移默化的影响

捏泥人是中国传统的民间技艺,孩子们最喜欢的活动之一也是玩泥巴,因此可以把二者结合起来,以此来渗透我国的传统文化。先让孩子们看了很多精美的泥塑作品,孩子们爱不释手,就这样,当孩子的兴趣被调动起来之后,就领着孩子们准备泥巴,准备好之后,让孩子们自选自己捏的对象,可以是自己喜欢的任何东西,比如小鸭子、小兔子、小猪之类,再大一点的孩子可以捏西游记里的人物,比如孙悟空、猪八戒等,这种技艺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熏陶,再加上灵动的人物,效果就更好了,之后还引导孩子们用自己捏的作品组合在一起讲故事,体现谦让、勤劳、友爱等美德。广博的中华文化中蕴藏着许多古老的人们留给我们的宝藏,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创作、传承下来了丰富的手工艺术,这些手工艺术融入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使得我们的世界更加美丽多彩。幼儿教育工作者应从这些丰富的手工艺术中寻找一种容易被幼儿接受的切入点与方式,寓教于乐,锻炼幼儿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造能力。

3 在讲故事活动中渗透中华文化节日启蒙教育

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节日,最隆重的节日当属过年了。孩子们只知道和大人一起放鞭炮,穿新衣,看电视中的春节联欢晚会,却不知为什么这样。现在年味越来越淡,人们已经遗失了太多的传统文化,作为一名幼儿教育者,我深感这一问题的紧迫性,深感传统文化节日更需要一代又一代孩子去传承。

3.1 年

为了贯彻渗透传统文化这一精神,可以先从“年”这一节日讲起。我借住年画儿的形式,形象的给孩子讲述了年的来历,孩子们了解到,相传,中国古时候有一种叫“年”的怪兽,头长触角,凶猛异常。“年”长年深居海底,每到除夕才爬上岸,吞食牲畜伤害人命。每到除夕这天,人们便燃放爆竹,驱赶年兽,家家贴红对联、燃放爆竹;户户烛火通明、守更待岁。初一 一大早,还要走亲串友道喜问好。这风俗越传越广,成了中国民间最隆重的传统节日。孩子们听的是津津有味,在听说并看到年是一种古代的恶兽时,都长大了嘴巴,瞪大了眼睛看着我,那样子真是可爱。通过这一活动加深了孩子们对传统节日“年”的理解。

3.2 清明

清明节,又叫寒食节,可以先引导孩子们背诵杜牧的古诗:

《清明》

清明时节雨纷纷,

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酒家何处有,

牧童遥指杏花村。

然后引入清明这个节日,寒食相传起于晋文公悼念介子推一事。之后便将这一故事借助图文的形式讲给孩子们听,在这一活动中,既渗透了传统节日,又渗透了诗歌文化,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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