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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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区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负责宣传党的纪检工作和国家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协调新闻单位对重大案件的报道工作;负责拟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负责审理由区纪委、监察局查处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协助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审核重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检查、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和法规工作;承办区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负责规划和拟定全区党的纪律检查规定和行政监察规定;参与或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行政规定;对已颁布的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研;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负责承办区管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做好有关案件的查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搞好情况反映;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产生规律、特点和有效查处的方式方法,总结办案经验;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室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查办、督办、直查快办举报案件;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息;负责监督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纪检监察举报工作;不断探索研究新形势下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规定、决定、命令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全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执法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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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落实强制辩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何诉讼阶段由哪一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导致在检察机关接收案件前仅有数量不多的案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派了律师。但由于现在应用了全国统一的业务软件,该软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流程中没有法律援助的程序项,而仅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的程序项,同时,南明区司法局对同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同意接收检察机关所制作的一份法律援助通知书,重复的不再接受,故今年1至4月,我们未成年人侦查监督科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未再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援助通知书,而是将法律援助通知书统一在审查环节制作。
2.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
在我院办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或者附近县、乡的辍学少年,其父母、亲属在贵阳无固定住所,很难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赶到现场。公安机关通常以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通知为由,未落实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此,我科的具体做法是:(1)与区司法局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由司法局从我区律协和法律自愿者中选出一批适格人员作为讯问时在场参与讯问的合适成年人。(2)制定了《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为法定人无法到场参加讯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3)对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讯问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合适人员到场,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3.稳步推进社会调查工作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内容即为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
4.落实审查逮捕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的规定
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法制部门经过沟通协调,确立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提请逮捕案件必须提供 “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工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需一并移送能够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受案后将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移送,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充提供。
5.积极开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3年以来,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了两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得到采纳。我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体会有二:一是加强与监所部门协调、沟通,全面、及时了解在押未成年嫌疑人诉求。二是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与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全面跟进案件情况,以便作出诉讼调整。
6.积极开展附条件不工作
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针对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较多的实际,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实施附条件不制度的范围、条件和期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我们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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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督查职能,确保全市应对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兴平市纪委监委牵头建立了疫情防控工作督查机制,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深入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重点场所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暗访,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为筑牢全市疫情防控安全屏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兴平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疫情防控督查督办工作组,下设8个疫情防控督查暗访组,明确了各组责任分工、督查暗访内容。各督查暗访组按照分工,深入责任单位,督查暗访任务清单落实完成情况。截止目前,已深入全市12个镇(街道)、卫生院等重点单位,汽车站、影院、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部位进行了暗访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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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内涵,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
逮捕必要性,可以从二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方面具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地构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可能性,它不同于社会危害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主观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险性不具有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点,只是一种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罪行危险性是指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素致使犯罪嫌疑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指基于犯罪嫌疑人人身因素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二者共同构成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符合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条件,即应当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仅仅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不够的,在考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还需要考量二个因素: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二,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之所以如此,是由逮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逮捕和刑罚一样,如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和个人均受益,用之不当,不仅个人的权益受到践踏,而且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尊严、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均受到损害。禁止滥用逮捕权,最大限度地控制逮捕,尽可能少捕,只有在不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不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才适用逮捕措施,这是逮捕必要性原则的核心思想。[1]对于一般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尚且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更应当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则应更加严格。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要严格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要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逮捕必要性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如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移送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
(三)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上,应严格遵循特别程序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否则,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即不能够以书面审查方式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未成年人。讯问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和有关情况以及逮捕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其次,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到场,这是法定要求,而非酌定要求。在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未成年发罪嫌疑人的其他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通知法定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其三,在讯问女性未成年人时,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其四,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慎捕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不应以逮捕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而应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帮教成效等为考核指标。
二、构建以“双向保护”为原则的审查工作机制
所谓“双向保护”原则,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力求把两者结合起来,做到保护社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机统一。双向保护原则不是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一开始就提出来的,而是在对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困境与出路的探讨中提出的两个具有前后派生关系的理念,即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与未成年人责任理念。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是指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看作是社会弊病的征兆,将未成年人犯罪者和不良行为者看作是社会不公和社会弊端的受害者,认为国家对这些受害者负有照料、帮助、矫治并使其最终走向正常生活道路的义务这样一种理念。[2]所谓未成年人责任理念[3],是指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使未成年人对其不法行为后果承担认知、消除甚至接受惩罚的义务。与以往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强调未成年人利益和行为人的人格特征相比,责任理念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后果特征,强调社会、社区的安全、利益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补偿。然而在实践中要真正做到“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4]。就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普通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的初衷和价值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它强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未成年人规则》等国际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内法,这一点都有较为明显的体现。因此,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本身难题时,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第一位,以社会利益为第二位,并在此前提下追求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统一和均衡。据此,笔者认为,应以保护为主导,以未成年人责任为补充来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机制。
(一)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和附条件不工作机制
1.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坚持慎诉原则。依法能不的坚决不,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法定法定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的决定(相对不)。比如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的决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坚决作出存疑不的决定。对于必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要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2.积极适用附条件不。附条件不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置的一项制度,适用该制度的案件须具备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有悔罪表现等条件。有悔罪表现,不仅要认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要有悔悟的实际表现,如深刻反省犯罪原因、向被害人道歉或赔偿等。“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理解为根据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且要根据各地未成年人多发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制定类罪的适用参考标准,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附条件不与相对不都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不处理,但前者的不是附条件的,它在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等方面一般要重于后者,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不的放心程度当面一般不如后者。对于既可以相对不也可以附条件不的案件,优先适用相对不。
(二)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矛盾化解机制
1.推行认罪教育机制和释法说理机制。化解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取得被害人对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方针政策的理解,是落实少捕、慎诉和少监禁要求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宽宥。加强与被害人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并积极宣讲有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原则和方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争取被害方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关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2.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由人民调解员先行做好相关工作,再由检察人员主持制作调解书,并认真审查达成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严格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3.推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
(三)推进社会调查机制
审查的过程是一个查验真伪的过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要切实贯彻全面审查原则,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了必须查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侦查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需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开展以上社会调查工作,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审查批捕、审查、审判等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给合议庭。”
三、构建“内整外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尽量减少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把未成年人司法纳入“综合治理”总体战略,作为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整体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6]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司法、行政、教育、经济、福利等多种手段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目的在于“教育预防”——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把他们培养成建设社会的有用之才。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是为了防止他们再犯,而违法犯罪的发生又有其复杂多样的社会原因,因此,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应当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推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除了上面的案件办理机制外,还需要加强内部整合和外部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
(一)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整合机制
前面笔者已经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五位一体”工作模式,但总体的工作模式并不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就能够对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都能够包揽无遗。相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收到最佳工作效果。比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维权帮教、监督与保护等工作,仅仅依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一个部门的检察官是很难有效达成工作目标的,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人数原本的就少,要在完成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等职能工作的同时全面承担犯罪预防和帮教考察等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帮扶救助等工作,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团支部、宣传处(科)、机关工会等机构共同落实和推进;对于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帮教工作则由监所部门驻所检察官来履行更为及时和有效
(二)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审判等机关的制约配合机制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帮教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同样要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构建检察机关与司法组织外的机构、组织等的合作机制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力量难以达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过程中都应当注意发动和运用各种可能的资源,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的有限性已为西方国家实践证实,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提倡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共同参与,重视发挥司法组织外的机构、组织、社会公众包括未成年人群体在内的各种力量的作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策略。[7]因此,检察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的维权、考察、帮教等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自身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保证考察帮教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对未成年犯罪人社会管理的创新。
注释: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2]赵国玲、王海涛:《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与选择》,载《中州月刊》2006年第6期。
[3]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洲,相当一部分公众和学者对当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于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遭遇困境,困境促使未成年人责任理念应运而生。
[4]所谓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是指保护少年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参见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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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监察室按照市局总体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省局监察室和市纪委的具体要求,做到了工作年初有工作意见和目标任务,每周都有工作汇报,每季都有工作调度和工作交流,对上级和领导的指示精神都能及时传达并抓好落实工作,对上级和同志们反映的情况和亮点工作都做到及时上报和汇报,并把工作亮点在__食品药品纪检监察信息上给予交流。20__年发放纪检监察信息30期。监察室对工作的把握上能做到重点突出,高质量地完成任务,20__年监察室配合党组、纪检组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热点对话、阳光政务、治理商业贿赂和行政监察工作等。20__年监察室负责牵头迎接的上级三大检查考核工作,即市委行评办的行评评价检查,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省局对市局党组的党风廉政考核中都受到检查考核组的高度评价。监察室对工作的态度是积极的、认真负责的,20__年能较好地完成监察室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20__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1、认真扎实地开展监察室的本职工作,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20__年度监察室工作要点,突出了七个方面的工作,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学习教育工作、举报工作。在学习教育工作中重点开展了珍惜权力、珍惜荣誉、珍惜前途教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上述七个方面的工作比往年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提高,在做好贯穿全年七个方面工作的同时,要对省局、市纪委的指示精神、各种报表、转来的事件等都要及时传达、上报和反馈。监察室要对市纪委办公室、党风廉政室、市纠风办、干部室、研究室、宣教室、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监察综合室室等十个部门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完成。20__年市局监察室要对省局三个处室负责,一是监察室,二是政治处。省局政治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评工作,按月上报行评工作情况;三是市场处。市场处是全省食品药监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牵头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20__年收到省局监察室转来的要结果的材料7件次,监察室每年对市纪委、省局监察室上报的常规报表不低于6种,而且都是双向性的。因而讲监察室的工作杂、乱、无序,又是一个多线头科室。在市局应对上级报部门最多的科室中,监察室是其中之一。
2、配合党组、纪检组认真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局党组把党风廉政工作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考核。配合党组成功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三珍惜”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意见,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不论在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没有发现一人违犯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3、配合党组、纪检组认真组织开展了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20__年行风建设工作市局党组高度重视,在财力、精力、人力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全市的总体排名和执法部门的排名中比往年都有了较大前移。从纵向看,同往年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从横向看,同其它名次较好的兄弟部门还有较大的差距,因而讲20__年度的行风建设工作来不得半点懈怠。各区(市)局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每年都有新变化,每年都有新提高。
4、响应省局、市纪委的号召,配合党组、纪检组积极实施阳光政务和热点面对面工作。配合省局阳光政务连线2次,在__电视台参加热点面对面1次,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较好落实。通过阳光政务、热点面对面进一步提高了食品药监队伍在人民群众的地位,对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起到了监督作用,对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监督、维护和落实起到保障作用。
5、配合党组、纪检组认真组织实施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学习宣传教育重、责任大、报送材料多、省局和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反复调度、政治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监察室作为市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承办部门严格地按照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意见,认认真真地抓好了落实,制定了全系统实施意见,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大会,接受了上级的检查。
6、认真组织实施了学习教育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每周四都要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对上级的精神及时地进行传达学习。还利用纪检监察信息开展理论探讨、工作交流、警示教育等。对全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培训、工作交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和工作水平,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其位、履其职、干好事,当一名称职的纪检监察干部。
7、响应省局监察室和市纪委的号召,积极认真地开展行政监察工作。行政监察是监察室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市局党组、纪检组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市)局党组、纪检组的积极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省局监察室下达的行政监察任务。
三、20__年度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收获
20__年的工作有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源于各级领导的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市局各科室、各区(市)局的团结配合。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造成不足的原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最主要的还是主观的。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一是监察室应对的部门多、繁事多,在人员少的情况下有时造成工作被动;二是20__年重点工作投入大,有些工作受到了忽略;三是监察室有些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的主要原因其一是监察室负责人的政治敏锐性差,工作接触面狭窄造成的;其二是学习培训不够造成的。自从市局成立以来,监察室除参加省局在泰安组织的培训外,再也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应该说监察室不是死水一潭,每年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又是政策性、原则性、法律性特别强的事情,监察室有时不知如何处理为妥。
四、20__
年的工作打算1、按照市局党组、纪检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__年监察室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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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岗位练兵”为动力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一)起草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廉洁自律责任书等文件;组织全院干警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并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促进了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扎实促进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的增强。一是及时转发县委、县纪委及市高院下发的有关纪检监察文件通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并要求各庭科室队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干警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二是精心准备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材料,及时刊出反腐倡廉宣传板报,提高宣传效果。三是组织全院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知识问答读本》,积极参加全国“红船杯”知识竞答活动,促进了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的活动。四是积极向市高院、县纪委等领导机关报送我院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稿件20篇,其中被市高院采用4篇,被县纪委采用5篇。在干警中广泛进行的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干警们自觉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拒绝吃请、拒受礼金和礼品的好人好事时有涌现,如执行庭**x庭长在忙碌的工作中,遇到一申请人把装有现金**元的信封塞到他手里,说声“谢谢”就走了。x庭长没有把钱装到自己腰包,当天就交到监察室,经过多方查找,终于将钱退给当事人。
(三)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规范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们认真履行对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职责,上半年共报高院评估鉴定的案件**件,拍卖的执行案件8件,涉案金额**余万元。我们坚持了到评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
(四)上半年,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各上级机关批转的和人民群众及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本院举报的来信来访共6件(不含重复信件)。对这6件举报,纪检监察部门遵照院领导的指示,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市高院监察室、县人大、县纪委及县政法委做出书面报告。工作做到接访耐心不烦躁,听诉专心不冷淡,解答法律热心不敷衍,解决问题诚心不推诿。对举报中反映法官存在的审判作风问题,及时与庭领导沟通情况,找当事法官进行谈话,当面提出批评和纠正错误。对不实举报,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为干警正名,维护干警的声誉。在今年的来信来访中,没有对干警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举报,也没有对干警违反“禁酒令”、违反市高院“六条禁令”、违反“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规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五)我们按照我院目标管理责任制百分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划分给监察室的考核职责,认真负责地对每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打分。推动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六)按照纪检监察统计工作的要求,我们每月按时统计报表,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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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武进区纪委、全区各基层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创新纪检监察工作与促进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相结合,深入开展了各项纪检监察创新工作创建活动,营造了“激浊扬清、风清气正”的廉政氛围和环境。
一是创新执纪理念取得新载体。创新思想观念是前提。今年来,武进区纪委创新构建立足纪检干部实际的学习教育体系,通过丰富和创新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平台载体,夯实思想基石,着眼素质建设,激发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创新意识、勤政意识、规范意识。
二是创新反腐机制取得新成效。创新制度建设是关键。通过创新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拓展案件来源挖掘机制、创新“四位一体”机制、创新打造“有形市场廉洁工程”机制等工作机制,筑牢制度建设体系。
三是创优发展环境取得新成果。服务经济发展是目标。武进区纪委着眼创新创优发展环境,提速增效,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创新机制,加强纠风工作,整理出版了《服务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汇编,切实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软环境。
四是创新廉政文化取得新进展。先进廉政文化是支撑。区纪委注重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网络平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廉政宣传工作的规律,牢牢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导向,全区先后涌现出2个省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16个市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下阶段将继续巩固成果、深化内涵、创新活动形式,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评选活动。
五是创新监督平台取得新开拓。社会各界监督是重点。群众参与、群众支持反腐倡廉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动力,在工作中区纪委将科技手段引入反腐倡廉工作中,开设了“武进清风网”,以此为依托积极创建纵横连通、内容丰富、面向社会的“廉政网络”平台。设置了“纪检监察举报”、“行政效能投诉”等诉求网络渠道,有效提高了群众举报的及时性、便捷性。
推进会上,区纪委对着力推进下阶段各项纪检监察创新工作的纵深开展,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抓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工作创新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要按照既定的目标要求以更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推进。各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创新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要加强督促检查抓落实。区纪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工作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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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管,深入查找农村饮用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保障群众用水安全,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积极开展了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202家,分布在88个乡镇。亳州市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以地下水源为主,消毒大都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的供水单位占绝大多数。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根据文件要求,我市切实提高对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工作实施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专项工作的重点内容,统一布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明确任务、职责与分工,以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健全基本档案信息。我市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在前期开展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与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管部门积极协作,互通信息,全面开展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的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档案,准确掌握了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卫生监督巡查。我市按照工作部署与要求,结合国家、省级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抽查抽检计划,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持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消毒设施运转情况、卫生防护情况、水质自检及涉水产品索证情况等内容。
截止目前。专项行动共对检查88个乡镇的202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39份,立案处罚8家,罚款1900元。已有两个县区卫健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向政府进行了汇报,其它县区卫健委也正在统计汇总相关问题,拟近期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供水供需不平衡
受地下水源储量限制,我市整体上供水水源难以得到保证,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量不能满足高峰时期群众用水需求,无法保证连续供水状态,频繁地间断供水加大了饮用水卫生管理难度,也容易导致二次污染,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二)供水管理问题
目前我市三县一区各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经营主体不一,有全部委托给自来水公司管理的,有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统一管理的,有委托给社会企业进行管理的,农村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农村供水单位经营管理者卫生知识匮乏,无法有效维护消毒设施等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防护存在隐患
部分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存在清水池排气孔设计不合理,人口封闭不严,沉淀的泥沙青苔清理不及时;管材、除氟废料在生产区乱堆乱放;水源井无防护;生产区内设置厕所等问题,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四)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消毒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全市各县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对消毒设备及消毒剂进行统一配置,按供水量统一标准进行投加。部分农村供水单位仅配备一台消毒设备,一旦发生设备损坏等突况,短时间内难以恢复,难以保障居民用水卫生安全。部分供水单位消毒剂投加量未根据水质情况、天气、使用等情况的变化采用动态管理,科学调整,在突发状况下难以保障水质安全。
(五)部分供水单位不能按照要求开展水质自检
我市大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已配备自检设备,开展了水质自检,但受缺乏检测人员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次开展水质自检。
三、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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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注重文化学习,政治业务水平显著提高。到管委会监察室后,看到的就是各种纪检委资料选编,首先就是掌握纪检基本情况,在闲暇之余,科长要求学习纪委的监督管理职能和办案文件;其次了解集聚区情况,工作制度及职责,借鉴管委会人员的先进经验,学习他们是如何工作的。
二是注重精神文化提升。五一过后,管委会组织党员干部到开封兰考焦裕禄纪念馆参观学习,开展廉政课堂,开展大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将集中学习与个人领悟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力求学出精神、学出新意、学出成效。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二、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针对我区纪检队伍人员少的实际情况,通过开通效能投诉热线,“您在办事不满意请拨打集聚区监察室电话0372-”,全天候、无周六周日值班等力争为集聚区企业办更多的实际问题,扩大影响力。深入集聚区企业一线排查矛盾,摸清企业情况,化解纠纷,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查企情,搞协调,解难题,化积案”用实际行动充分展示纪检监察干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决心,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最值得肯定的是由纪委王东河书记带头,成功化解了众品食业因征地迁坟引发的投诉问题,促进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长效机制建立,强化监督
一是制定工作机度,完善工作机制。我区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集中学习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争取解决集聚区企业关心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重点查找工纪委监察室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程序、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加大对涉企案件查处力度。
二是抓好派驻单位人员爱岗守岗工作,促进其敬业精神。着力抓好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首先,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为主要教育对象。其次,明确重点岗位、重点为派驻机构、派驻人员为监督对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培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
四、注重做好督察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公开业务,开展工作思路清晰。认真解决损害企业利益问题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和管委会内部行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涉及企业经济发展、企业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树立“服务为本、企业为先”的工作理念。规范公开内容,公开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提高。监察室要把内部监督建设与外部投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发现举报投诉的,一旦查实,实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坚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全县工业经济运行有序健康发展,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走出一条转型发展、开放发展、振兴发展的新路子。
三是机制新,推进速度快。建立了联审联批“周集中、月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监督派驻部门办公,不定期检查并召开座谈会议,研究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派驻单位积极行动,主动服务,对本部门所承担的审批任务明确了审批时限,落实了具体责任人。
四是监督问效力度大,效果好。监察室对分交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跟踪落实,严格督办,每月对各县区、各审批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排序、通报,并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监察室档案,效果很好。
五、注重经验和体会,强化能力
通过处理矛盾纠纷,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服务意识、为民意识更加牢固。集聚区各项工作和活动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显著成绩,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高,时刻关注活动开展的每个阶段和环节,建立了组织保证;
二是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配置到位,确保了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派驻机构与派驻人员单位党员干部认识到
位,能够主动参与,查找不足,认真整改;四是注重实效,以活动开展推动工作进行,以工作检验活动成效。
五是职责明晰。监察室在办公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职能作用。直接掌握着县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中,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身上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时的疏忽,有可能事关集聚区经济建设和发展,不容有丝毫懈怠。下功夫做好对集聚区项目督查工作刻不容缓!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继续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将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扎实开展好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加强产业集聚区反腐倡廉建设。
2、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派驻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3、加强对集聚区管委会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及派驻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检查。
4、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争做先进科室。
5、做好联审联批来联办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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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率先全面达小康、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新的更加艰巨的使命。当前,我县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深入开展“三力”建设工程,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于解决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知识危机、能力恐慌、方法匮乏等问题,更好地履行惩治腐败、执纪为民的政治任务和神圣使命,更加有力地推动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进而实现“服务中心大局全县有作为、反腐倡廉建设全市走前列”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之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二、抓住关键,创新加强“三力”建设工作措施
(一)实施执行力建设工程。通过实施执行力建设工程,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坚决贯彻、善抓落实的能力,做到职责明确、推进有力、纪律严明。
一是强化三项目标管理,增强主动履职意识。紧紧抓住县委县政府双文明责任目标、市纪委年度责任目标、县纪委下达的纪检监察组织年度责任目标等三项重点目标,进一步完善目标制定、目标分解、目标考评工作,并加强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管理与过程督查。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把握自己的目标定位,正确认识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岗位责任,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倾注更大的热情,付出更多的汗水,不断谋求新的进步,创出新的业绩,进而牢固确立“有为才有位,有位必有为”的主动履职意识。
二是建立三项督查制度,形成紧逼推进态势。围绕委局全年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定期例会制度、专项督查制度、集中评议制度等三项督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分为三个层面,即委局机关每月例会制度、镇纪委季度例会制度、县直部门纪委半年例会制度,每次例会均要听取工作汇报、开展工作点评、通报工作不足。专项督查制度,对于纳入委局管理的重点创新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集中督查、专题汇报、现场观摩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督查。集中评议制度,在年终全县纪检监察责任目标考评中,安排集中述职、现场测评环节,组织委局机关、镇纪委、部门纪委开展三方双向互评,进而牢固确立“工作干在平时,实绩决定名次”的实干争先意识。
三是健全三项监管制度,强化制度纪律约束。从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言行、严格纪律约束出发,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室五项管理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督查三项制度》等三项监督管理制度。县纪委常委会要带头执行,并加强警示提醒,抓好分管条线同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对自己所管辖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责办法》,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制度规定、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和事项,实行“零容忍”,一律从严追究纪律责任,相关人员及时调整出纪检监察队伍,进而牢固确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带头自律意识。
(二)实施创新力建设工程。通过实施创新力建设工程,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能力,做到破解难题有新思路、开创局面有新载体、推进工作有新举措。
一要加强规划管理,增强创新意识。各镇各部门以及委局机关各单位每年都要根据工作职能和部署要求,精心谋划并认真实施1-2个创新项目,以创新项目来统领日常工作,用创新项目来推动整体工作。要放眼全局、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务实求实,保持项目的前瞻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对创新项目的管理,按照县纪委提出的惩防体系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强对创新项目的年初申报、过程督查、年终考评等工作,确保项目收到实效。对委局安排的“五大工程”项目要优先倾斜,在业务指导、时间安排、经费保障上给予优先,在宣传推介、考评考核、评先评优上给予倾斜。县纪委监察局年终将组织开展“惩防体系十佳项目”评选工作,对于入围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二要培育亮点项目,展示创新成效。要在完善、深化、拓展现有老的载体项目的基础上,不断推出具有我县特色的创新项目。今年,县纪委监察局将集中力量抓好案件查办攻坚突破工程、农村村居“四廉强基”工程、“1+6”阳光政务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全程监管工程、网络“阳光”规范建设工程等五大创新工程。与此同时,要继续抓好抓好“效能”建设工程、制度执行力提升工程、处分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纪检监察点评会、纪检监察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等创新项目。所有纳入县纪委监察局管理考核的创新项目,均要按照“六有”标准,抓好制度建立、督查推进、项目考评、台账建立等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创新项目的培育推广、提炼总结、宣传推介,进一步提升创新项目的效果,放大我县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力。
三要创设实战平台,提升创新能力。以委局机关干部为主体,以实战锻炼培训为手段,以纪检监察业务为重点,面向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建立案件点评会、党纪条规解读课、典型案件研判课、舆情处置培训课、综合协调模拟课等“一会四课”学习培训制度。要通过专家点评、场景模拟、个案评析、条规解读、业务培训等途径,加强业务交流,强化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条规、应对、办案技巧、案件审理、文字综合、网络运用等实战能力,努力将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纪检监察工作加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三)实施凝聚力建设工程。通过实施凝聚力建设工程,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团队协作、凝心聚力的能力,做到机关融和、上下亲和、内外谦和。
一是加强班子建设,发挥表率作用。县纪委常委会是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对于增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牵引向心作用。为此,县纪委常委会将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挂钩联系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务虚会制度等五项制度,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交流、学习、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科学决策制度,营造出团结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
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创优干事环境。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是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加强与组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齐配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与各镇各有关部门的协商联系,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轮岗和交流,多岗位锻炼培养干部,为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同志压担子、搭台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进步创造更为宽松的能力展示平台。
三是加强相互交流,增进工作感情。委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开展谈话与交心活动,及时掌握分管条线干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努力形成相互学习交流、双向互动共赢的良性格局。委局机关党总支要牵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竞赛、社会公益等活动,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三、强化领导,确保“三力”建设工程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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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时间
2017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将专项整治内容作为县纪委监察局开展脱贫攻坚月检查的重点,脱贫攻坚各检查组要围绕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和移送问题线索,推进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关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到人到户扶贫资金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另派检查组专项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脱贫攻坚各检查组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抓好线索排查。对党的十以来涉及三个专项治理方面的问题存量线索(包括、查办案件中发现、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大清理、大排查,建立专门台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限期查办或跟踪督办。与县财政、农办、发改、住建、交通、农业、水务等主责部门对接,对今年以来各部门牵头开展督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筛查,并建立专门台账交相关办案组核查。
责任单位:案件监督管理室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严格纪律审查。深化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规问题专项查处行动。通过自办、领办、交办、督办等方式,集中查处一批扶贫领域重点案件。对扶贫领域“”问题禁而不绝,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乡镇和部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四)强化舆论监督。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制播以脱贫攻坚为主题的“阳光问廉”节目,对舆论监督曝光的问题,迅速核实、公开回应。加强舆情收集,强化对扶贫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
责任单位:县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五)持续通报曝光。坚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制度,凡是查处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件,一律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每季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批扶贫领域典型案件,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选取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县纪委宣传部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配合选取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案件监督管理室、县纪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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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决定。
2、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具有如下特征:首先,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真实悔罪表现的;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附条件不的其他条件的。
(二)立法情况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①
2、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工作的新要求
首先,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办理方针,对检察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准。
其次,明确未成年犯罪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提出了新的标准。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②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社会调查报告还是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
最后,设置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制度,对公诉部门提出新的考验。修改后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制度进一步进行明确,对公诉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考验。一是明确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和对附条件不决定的救济程序。根据规定,附条件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罪等,该未成年人的罪行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悔罪表现等等条件限制。二是建立对附条件不决定的制约、救济机制。三是明确对被附条件不人的考察机关和考验期。“对被决定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自检察机关做出不决定之日起计算”等规定,对公诉部门办理附条件不案件提出了新的考验。\+③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工作的情况
截止目前,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已确定4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案件,现在考察阶段,纵观附条件不案件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罪名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抢劫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类罪名;其次,犯罪主体特殊,4件附条件不案件均是未成年人;最后,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前,检察机关均作了详尽的社会调查。具体做法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信州区院在选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个案时,严格把握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适用附条件不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属于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适用附条件不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或社区等能提供较好的帮教条件。对于有被害人案件,必须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愿,且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
(二)明确适用程序
对可以适用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日常表现、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辩护人的意见。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适用附条件不前,应当先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刑事和解。
(三)设置考察帮教
设置考察帮教体现了附条件不通过非刑罚化来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使其回归社会,同时修复社会关系。设置考察帮教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所要求的考察义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事项;二是所 要求的考察义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能力能够完成的工作或事项;三是所要求的考察义务事后能够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考量标准,从而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完成检察机关为其设立的考察义务。
信州区院通过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工作,有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充分悔罪的前提下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又使被害人在精神、物质上得到相应补偿后原谅犯罪嫌疑人,化解双方矛盾,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由于附条件不是一项改革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需不断完善与改进。
三、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帮教考察机制不完善
从工作开展来看,目前的考察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司法所、社区、村委会等共同进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帮教组织不够齐备,缺少类似企业、协会等长期合作的帮教基地,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经常变更导致无法落实帮教措施;二是由于上述单位并不具有帮教考察的工作职能,没有制度规范,没有职责要求,全凭个人的参与度和兴趣度,影响了帮教考察的质量。因此,怎样完善未成年被附条件不人的帮教考察已经亟待解决。
2、帮教考察如何与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的问题
附条件不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负担,案件承办人不仅要审查案情,还必须考察犯未成年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走访其家庭、所在学校或单位。在附条件不考察期间,还必须跟踪帮教、组织其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工作量远大于一个案件。可见,如何将帮教考察与社会调查相结合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3、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界限模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相对不比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更宽。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和相对不不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两者的界限不清;另一方面当同时符合附条件不和相对不条件时,最终是适用附条件不还是相对不?
(二)解决的对策
1、附条件不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帮教考察机制的完善程度,可见帮教考察工作对附条件不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联合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建立和健全社会帮教体系,设置相对完善的帮教考察程序,并加以规范化。具体做法如下:一方面,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中心,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司法所、社区及其他基础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期间进行考察帮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牵头,企业、协会具体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的帮教考察工作,设立长期的帮教基地,更进一步完善帮教考察机制。
2、为了保证责权分明,保证检察人员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办理案件,面对帮教考察如何与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的问题,笔者建议尝试引入社会机构,如社会调查组织等,协助检察机关完成走访、帮教及组织公益活动等工作。具体做法如下: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将社会调查的详细内容提纲提供给社会机构,以便社会调查机构更好地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另一方面在社会机构完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后,检察机关认为还有未完成的调查,可以建议社会机构进行完善或者自己进行调查后完善。
3、明晰附条件不和相对不的界限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和相对不过程中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同时关于谁优先适用的问题也为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在附条件不的适用程序条件中增加一条规定,即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决定的。通过这个规定来明确附条件不和相对不的界限和优先适用问题。附条件不的条文也相应的修改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版。
②李才俊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http://wwwnczfwgovcn2013919。
③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参考文献]
[1]程晓璐适用附条件不需要解决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13918。
[2]李才俊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检察日报2013919。
[3]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