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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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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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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库制度,对卫生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的确定,本着有利于加强规划、科学管理,有利于协调、调动和优化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卫生工作任务和卫生事业规划,科学论证,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建立预期三年的项目库。项目库的建立和资金安排要突出工作重点,符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根据卫生事业基本情况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突出事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项目库中急需、可行的项目。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安排;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安排;用于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疫情、灾情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安排。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事业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以及对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州市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省级、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第八条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各州市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的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省级补助各州市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省级招标、州市采购的运作方式,即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各州市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验收付款。由州市统一采购的物品,州市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按下达的项目,依据各类机构的相关配置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配置和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送采购设备的详细品目,并分别列明设备分配使用单位。

第十条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对虚报骗取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补助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上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各州市卫生、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篇3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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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一)对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

(二)对支持服务机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和合规性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项目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

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市、县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局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单位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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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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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开、专家评审、重点培育、竞争择优、绩效导向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跟踪扶持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扶持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的扶持方式。每个扶持项目补助的资金为50-300万元。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评定为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

(二)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资金等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三)项目为现代产业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应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并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直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事业法人证明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节能评估文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以及各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7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评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报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媒体公示。将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六)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市直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市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工程建设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扶持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扶持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项目预定实施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发展改革部门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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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组建的科技中介机机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县“一厂一企”的政策。

(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资助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新产品、科技成果,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2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度资金资助,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并填写《xx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二)1万元以上的额度资金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县财政局监督,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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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办法印发前尚未销售的各类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经续建或改建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各类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价低于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的限价、销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积压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经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益企业)。

第六条  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补助标准按其拥有的积压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以各市、县、自治县印发的现行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统一的基准容积率将单位土地出让金补助金额换算成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金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基准地价除以基准容积率)。各市、县、自治县基准容积率确定为:海口市2.5,三亚市、琼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市、文昌市1.8,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1.6,通什市、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1.5,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1.0.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退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列市本级支出;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省财政厅直接退付,列省本级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应将销售积压普通住宅情况每月向所在市、县、自治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实际进度退付。

第九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积压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平面竣工图纸;

(四)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证明文件以及交清地价款的证明等;

(五)房屋销售合同;

(六)房屋销售发票;

(七)购房户的证明文件(居民直接购买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或拆迁居民集中购买的,提供购房者花名册并附身份证件);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应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一份交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建档,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和退还手续:

(一)房地产权益企业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二)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审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房地产权益企业首次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列表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审核批准拨款后,省财政厅向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7日内退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由省财政厅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退还。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核安排,直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退付房地产权益企业,坚决杜绝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

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销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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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城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总部设在城、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其他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

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金安排项目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二)中小企业贷款地方财政贴息;(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五)开发区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贴息或借款三种扶持方式: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借款是为解决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后续贷款或资金有着落,又有资产抵押的企业而发放的“低率、优惠”的借款。

奖励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500万元;

贴息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100万元;

借款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之内,期限确定为1至3月,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占用费。逾期未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未还的,财政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理用于偿还借款。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当年度开发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经工商部门确认其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贴息贷款补助的,必须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四)申报借款的企业,必须出具资金申请项目报告、开发区的批准文件、依法可抵押的商业土地或房产抵押证明及银行出具放贷时间的承诺证明。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经济发展局根据我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编制“XX年度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指南,报开发区批准后,向全区公开,并布置各中小企业申报。

(二)各中小企业按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要求,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上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靠招商局)。

(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汇总的材料上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由监察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审核的项目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最后审定。

(五)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开发区审定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应与有关部门衔接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贴息或借款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二条建立检查制度。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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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报账制管理工作存在着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在报账管理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重报账程序、轻审核效果。对报账手续是否齐备、原始凭证票面反映的经济事项的合规、合法性检查把关较严,对原始凭证所反映事项内容的真实性缺乏细致核实。一些项目单位便利用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工商企业发票等技术性合法的凭证报内容上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假账,或套取项目资金,或掩盖资金真实用途。由于在报账环节对经济内容的真实性把关不严,不仅使违纪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而且增加了以后检查处理的难度。由于财政部门负责报账管理。使项目单位形成了能够报账既合理、能够报账既合法的倾向。

三是报账制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行报账制管理是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益尝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报账制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目前,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资金有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部分国债专项资金,但报账管理办法均单独制定,一项专项资金一套报账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同样是实行报账制管理,对报账程序和报账手续的要求却各不相同,执行中很不规范。二是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例如,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提供报账凭据,但对原始凭证原件由谁保存规定得却很模糊。从执行情况看,有的在县级财政部门留存。有的在项目单位留存。在政策掌握上很不一致。原始凭证在县级财政部门留存,财政部门又不是一级会计单位,又不负责项目管理和项目预、决算,成为项目报账资料与项目管理的“两层皮”现象。同时,这种作法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抵触。三是办法中关于监督和处罚的规定过于空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二、对加强报账制管理的几点认识和解决办法探讨

一要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应进一步明确,报账制管理是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制度,而非会计核算方式。报账制工作重点应放在管理上,不仅要加强资金管理,更要加强项目管理,要通过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加强项目管理,不仅要对支出凭证进行审核,更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实现结果进行监控。实践证明,报账制管理只在报账凭证审核和决定是否予以报账一个环节进行是远远不够的,是难以实现报账制管理的根本初衷的,必须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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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

持范围和标准

(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二)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50%;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30%(含)-70%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20%。

(三)对不能分机型统计作业时间的,按同类机型最低补贴标准补贴;对难以划分类别的飞行作业,按照相近类别作业标准补贴。

第八条为加快通用航空飞行员队伍建设,对在补贴年度内完成飞行员初始培训(不含改装培训和复训)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业(除公务机公司),按单个商照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通航企业已获补贴的执照对应的飞行员,自补贴发放年度起从事通航飞行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对通航企业购置、更新和改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作业设备、安全设备的补贴标准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通航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企业注册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内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以及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况。(具体申报材料由民航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8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民航局将审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通航企业收到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通航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要配合民航局、财政部的相关审核和检查。

第十五条通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年检不合格的,中央财政将暂缓或停止安排该企业当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自补贴发放年度起5

年内不能持续从事通航飞行的因飞行员自身健康原因或所在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经查实,民航局、财政部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且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该飞行员所在企业的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以及截留、挪用、骗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及相关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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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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