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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立体、动态、集约、高效”的监督体系,实施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片区审计工作派出制和监督巡视组制度。作为监督体系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紧紧围绕“经济安全”这个主题,在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先后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试行了审计项目经理制、实现了审计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召开了高规格的审计工作会议等,初步理出了一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思路。2001年,公司系统共完成415个审计项目,完成工程、合同审计签证778份,查纠违规金额3,594万元,核减工程造价1.5亿元,提出管理建议917条。
一是开展了综合审计调查工作。审计部门围绕企业经营者关心的重大问题,选择专项管理课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综合审计调查,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帮助,得到各单位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如对火电厂煤耗管理的审计调查,促进了基层单位对入厂煤质量的管理;对大修理费用的审计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大修与技改的界限;对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审计调查,提出了运用多种财政杠杆盘活存量资金的建议;对多经企业内部业务管理的审计调查,促进了多经企业内部市场的统一和规范管理;对投资管理的审计调查,区分了投资与借款的界限;对科技开发费的审计调查,提出统筹安排、集中开发、推广应用的意见,有利于克服科技投入的重复、浪费现象。
二是前移审计关口,开展了事前审计。审计部门事前介入管理的作用逐步显现,并愈来愈得到各单位的重视。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送之前,审计部门能以审计的视角,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审计人员还积极参与了物资和工程招投标工作,重要合同没有内部审计审查,不对外签约;对基建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前检查,纠正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是全面启动了小型基建工程结算审计。从1998年开始全面启动了小型基建工程结算审计,由省公司审计部直接审计、组织片区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小型基建项目综合审减率达6%。通过审计,小型基建管理得到加强,使审减率逐年下降,审计效果得到较好体现。
四是开展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对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组织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完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加大了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经营管理上不合规的经济行为及时给予预警;省公司还把内部审计评价融入干部届中考核工作中,配合人事部门在鉴证、评价领导班子经营能力上发挥了作用,使审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五是加强了农网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公司审计部组织完成了对全省30个县电力公司的农网资金使用情况调查,组织完成了421个农网单项工程审计,审减金额1080万元;及时纠正了农网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以及农网工程物资采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农网审计工作取得的成绩,在这次国家审计署统一安排的农网工程审计中,得到了各级审计机关的好评。
六是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完成对有关经济案件的查处。公司审计部配合监察部门落实了职工来信来访反映的个别领导干部经济问题。通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查落实,有的澄清了问题,解脱并保护了干部,有利于领导更好地开展工作;有的查清了事实,帮助责任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存在问题的性质,达到了教育干部的目的。
七是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各片区审计工作部建立了片区各单位的审计电子台账,动态分析经济安全危机点;开展了审计工作回头看活动,加大审计成果运用检查力度,组织对1999年以来审计成果运用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审用脱节”问题,根除“审而不改,审而无用”现象;省公司还为各单位主要领导建立了电子邮箱联系制度,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各单位主要领导,各单位领导对提出的审计意见能给予重视,部分单位还对照电子邮箱中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自查。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审计部门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管理、服务”的重点,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改进方法、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__电力的审计工作从弱到强,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不断创新,建立了新型审计监督组织形式
省公司按照“有限责任、有人负责、有效制衡”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在分析了过去联合审计组织形式利弊的基础上,为解决审计力量和力度问题,提出了“立体式、集约化”的审计组织体系的思路,实行审计机构派出制,进行垂直管理和领导。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层层选拔,选派一批(24人)优秀审计人才到4个片区审计工作部工作,其中总审计师4人(副处级)、正科级审计员7人、副科级审计员13人;审计工作部中审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各项社会保险及发生的管理费用由省公司指定单位代办,费用单列,由省公司统一考虑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其效果主要表现在:监督力度得到加强,监督领域得到扩展,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更加贴近被审对象,审计服务得到有效体现。通过片区审计人员的辛勤努力,内部审计组织体系改革的举措得到了有关单位的充分理解和认可,片区审计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也得到省公司和片区单位的积极肯定。
(二)加强审计队伍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为使审计人员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一是以审代培,以老带新。在开展审计项目时组成审计组,在人员组成上有意识地将“新手”与“老手”搭配,让“新手”在审计实践中学会审计;二是举办专题培训班。省公司先后举办了经济法规、审计业务、审计计算机应用和工程预决算知识等培训班,受训审计人员近400人次;三是送出去培训。参加国家电力公司、省审计厅、华东审计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150余人次。系统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队伍结构正朝多师方向发展。
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制度、规范或办法,颁布了《内部审计处罚规定》,首次赋予内部审计直接处理、处罚权,对试图违纪的人起到了威慑作用;出台了片区审计工作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各片区审计工作部也陆续出台了各种内部审计管理标准,完善了审计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了工作部与监督巡视组沟通联系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审计质量控制活动,并建立了审计成果的定期跟踪制度,初步建立了适应新的组织体系有序运转的操作平台。
(三)优化审计业务流程,构筑立体审计监督网络
作为省公司“立体、动态、集约、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成了审计监督体系的建设,对原有审计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整合,构筑新形势下系统的、分层的审计监督体系。提升了审计监督的功能,围绕“三项目标”(依法经营、闭环控制、q×p最大化),突出“三项核心业务”(责任审计、制度审计、效益审计),强化“三大功能”(监督、评价和咨询),明晰“三个层次”(审计部、片区审计工作部、基层内审)的界面,通过制定规范化的审计工作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型的审计组织形式,加大了审计监督的力度,提高了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成果的运用。
(四)在审计项目管理中推行项目经理制,使内审主要职能在审计实践中和谐统一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掘和培养审计骨干,最大限度地调动审计人员的潜能,给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充分展示自我价值的机会,根据省公司审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对综合性审计调查项目逐步实行柔性化管理机制,不再采取指定审计项目实施对象的做法,引入项目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部首次对电力市场开拓暨购销比价管理调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在审计项目管理中引入招投标制度,通过这种形式,对现有审计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选择最优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选择最佳的审计项目负责人,从而推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几点体会
一是审计干部对审计作用认识的提高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广大审计干部认识到,内部审计不仅是监督,更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管理活动,在职能上体现监督与服务的兼容性,即监督下的服务,服务中的监督,是监督与服务的高度统一;审计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紧紧围绕__电力的战略目标和工作主线,与公司的其他监督一起,把工作重点放在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上,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审计干部还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树立了“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认识到“正人先要正已”,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审计行为准则,并不断在审计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以改进的措施,实现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目的,进而找准自身的位置。审计干部对审计作用认识的不断提高,为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关键。公司党组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刘顺达总经理多次强调“三合”(合法、合规、合程序)是立业之本,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关键,要把监督摆在显著位置,关键是要把“四个凡事”(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据可查)落到实处。有些单位领导还亲自布置内部审计的任务并提出具体要求;单位内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请审计人员列席并听取意见;省公司及部分基层单位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有关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委员会;有80%的基层单位实施了审计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所有这些,对审计职能的发挥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是审计组织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保障。截止2001年底,基层单位共有21个单位设立了独立的审计科,其他规模较小的企业均配备了专职审计员;同时借助片区审计、社会审计力量,扩大了审计复盖面;各电业局审计部门还配备了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对工程决算的审计;公司系统共有专职审计人员93人,其中公司本部28人,基层单位65人,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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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指导不精。由于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基层纪委案审人员变动频繁,业务不熟,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指导没有及时跟上,造成有些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偏差,有些案件在指导的过程中,存在就案论案的问题。
(三)业务指导不深。日常的业务指导多是把案件审理的原则、任务、要求、办法等等笼统概括,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重点、难点不突出,听与不听一个样,印象不深,效果不好。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业务指导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由于个别单位领导对审理工作重视不够,审理人员配备相对少,往往抓了案件审理,就没有精力再抓业务指导,工作没法开展,加上个别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工作指导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指导工作有精力就开展,没有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工作日程,有的即便列入了工作日程,但日常没有量化,年度没考核,实际上流于形式。
(二)业务不精,指导不到位。由于在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问题上还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案件审理本身也还有许多程序性的要求没有解决,加上有些案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不够,对审理业务理解不深,运用不熟,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无力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三)调查研究较少,总结不到位。传统意义上的案审多是书面审理,属“闭门造车”,很少走出去,加上有些案审人员思想比较保守,不愿深入基层或忙于日常工作没有时间深入基层,因而对下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状况不够了解,缺乏调查研究,不善于以“一个案”论“一类案”,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加以提炼,因此,很难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基层进行有效地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使纪检监察案审工作进一步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首要问题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所有案审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指导在案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其次应从实际出发,解决好业务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狠抓硬指标,筑牢业务指导工作的基础。
1、狠抓审理业务学习,自我加压,提高素质。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想指导别人,首先必须充实自己。为此,所有案审人员除了熟知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党纪政纪条规及相关程序制度规定外,还必须学好与审理业务有关的政策理论,提高从政治上把握案件的水平,加强对经济、金融、房地产、网络等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和了解,扩大知识容量,改善知识结构,尤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深学透,使所有审理人员不仅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业务指导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真正掌握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理论知识,学会用法理分析案件,从立法的原意、立法的精神审理案件,并能在具体工作中灵活运用,增强素质,奠定业务指导工作的理论基础。
2、狠抓组织建设,确保人员配齐配强。要逐步建立健全审理网络组织,尤其是基层审理网络,并对基层案审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对因工作变动的人员坚持随调随补,并尽量将党性原则强、业务素质高、有案件检查经历、能秉公执纪的人员不断充实到审理部门,以保持审理人员数量和质量的相对稳定,从机构上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避免由于人员配备不足,抓了审理案件没有力量去抓业务指导的现象发生,确保业务指导工作的力量保障。
3、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实践证明,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此,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审理人员尤其是审理部门负责人要注意与领导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汇报,听取意见,在审理案件工作的过程中取得领导对审理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达成共识,排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和影响;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领导共同参与,共同商量研究,给予指导和帮助,对把好案件质量关无疑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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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概述
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审计机关三级复核制度的升级版,对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2010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各类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余晓婷,2011)。复核到审理的转变,实现了静态到动态的转变,表明审计机关为控制审计质量,从只审核审计结果转变为既审核审计结果又审核审计的过程,从事后审查转变为事中、事后相结合。审理不仅要对审计结论类文书进行复核,更要对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因此,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有效防范潜在的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与压力是:审理工作的操作规范较原则,审理工作标准尚不够细化;审理的人力资源与审理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的矛盾突出;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尚难满足工作需要。
二、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审理
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审理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关键在于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组的现场实施过程是否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重点关注:(1)审计现场实施是否根据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审计事项、审计分工、审计方法和步骤逐项落实;(2)每个事项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3)对被审计单位违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等是否严格按新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4)对于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查实问题是否客观真实写入审计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隐瞒、遗漏现象(杨金花,2012),特别需要重点关注写入审计报告的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以及审计汇报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事项、出具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的事项、界定领导干部责任的事项等的审计证据,具体审查证据是否按合法的程序取得并以合法的形式固定;(5)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是否符合内在逻辑关系,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冗余现象。
2.审计程序合规性的审理。审理人员对审计程序合规性的审理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对审计实施各阶段程序进行审理。主要是审查是否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承诺、是否按规定征求了被审计单位(包括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从依法审计的角度讲,对审计程序合规性的审理,也是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计实施方案本身的恰当性不是审理的内容,但是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因此,审理机构可以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合规性、要素的齐全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建议供审计组参考,并关注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遇到应调整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内容是否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审计重点是否突出、审计分工是否明确;在遇到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关注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等方面是否与审计工作方案保持一致。
三、审计结论类文书的审理
审计结论类文书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论类文书审理的重点是:(1)应关注审计查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2)审计查出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审计评价、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处理是否恰当等。与审计复核的不同之处在于,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
当前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关注:(1)审计机关对性质相同的不同项目,在问题定性、法律法规运用、审计意见与审计处理是否一致;(2)同类审计文书中同类事项的语言表述、格式套用是否一致;(3)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诺、上次审计整改情况、本次整改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告知等章节有否遗漏,以确保对外审计报告格式的一致,确保审计机关对不同的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结论的公正性。
四、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1.审理工作的程序。审理工作在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业务部门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起草、审核和复核等规定程序后进行。审理机构可以要求:(1)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2)需要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作重大修改时,应将全部审理材料退还业务部门,要求其进一步核实、修改。业务部门收到退回材料和审理意见书后,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及时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逐一说明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审理过程中,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应进一步了解、沟通,对仍存在争议的向业务部门分管局长报告。审理完毕,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机关领导审定。需要指出的是,审计实施方案是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便于审理机构完成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审理,原则上审计组应当在分管领导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后的3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统一上报给审计机关审理机构,便于其提前掌握方案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每个项目的审理工作。
2.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为更大程度促进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审理人员可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开展审理工作:(1)深入审计现场。对于一些重点项目开展跟踪审理,审理人员可以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深入审计现场,通过了解现场审计推进中的具体情况,先行开展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若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到被审计单位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深入了解项目实施具体情况。(2)网上实时跟踪了解情况。审理人员还可利用AO与OA的交互功能,查看审计组上传的现场数据包,及时了解情况,关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情况,发现疑问及时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帮助审计组及时调整思路,切实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审计事项。(3)参加项目汇报会议。为了更加全面掌握项目整体情况,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审理机构可参加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汇报讨论会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汇报会议、项目审计报告的汇报会议,以掌握更多的情况,为后阶段的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4)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审理机构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提请召开审议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5)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机构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可根据需要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便于掌握审计过程中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从而在审理时抓住重点、提高效率。(6)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资料。(7)根据需要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人员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并针对审计查实的主要问题、与审计业务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补充、修改、完善审计查实问题的措施方法等提出具体意见。审理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审计业务骨干、有关专家等召开项目审理会议,在提出审理意见的基础上,开展集体研究讨论,最后出具审理意见书。
五、推进审理工作的几点想法
1.建立与审计准则相配套的审理操作规范,明确审理工作标准。目前,上级审计机关尚未制订有普遍适用并体现审理一般特征的审计项目审理指南,基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审计质量管理特点的、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的、包括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使广大基层审计人员能够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的审理作业标准,以更好发挥审理作用,也有利于审计质量的全面提高。
2.建立健全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推进审理工作发展。审计机关应将召开项目审理工作会议作为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集体讨论决策形成的审理意见,进一步确保审理意见的准确性。通过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促进审理机构及审理人员加强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间的交流、沟通,重点探讨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行使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恰当,并与业务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审计组依据审理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相关决议,形成最终的审计结果,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但是,审理会议的形式、内容和职责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审理会议不仅可以针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开展讨论、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促进相关人员承担起监督审理、总结审理经验等职责,有力推进审理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3.确立分类审理工作理念,发挥审理资源的最大效能。为了让有限的审理资源发挥最大效能,建议审理工作引入并贯彻“全面审理、突出重点”的理念,对审计项目实施分类审理。对于审理重点项目,审理机构除了参加审计实施方案、项目过程和报告汇报外,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协同分管局领导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或安排审理人员参加项目征求意见,审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他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和重大、实事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为一般审理项目,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审理,审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小型审计项目的审理可作适当简化,审理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4.强化审理队伍建设,加强审理过程沟通。审理工作要求对审计发现带有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炼,提出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审计成果有效整合,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水平。因此,审理队伍的建设既要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提高审理人员的选配标准,又要着力于培养、提高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适当配备专业审计领域(如工程、环保)的兼职审理人员,充实到审理队伍。此外,审理人员要加强与审计组、业务部门、局领导等各层面的沟通、听取意见,努力求得共识,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可行。
5.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和领导支持,增加编制,充实审理队伍。从审计复核到审理的转变,审理要求更高了,工作量必然增加。为了使这项工作的推进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时间保障,要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以更好地拓展审理队伍的能力结构,使个人作战能力融入团队,并择机尝试实行专业化对口审理,使审理机构更好、更专业地为审计质量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国家审计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在推行审理制的过程中必定会碰到各种条件、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推行审理制是审计工作的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在《国家审计准则》的指引下,确立“以审计质量为目的、以审计方案为依托、以审计证据为基础、以审计报告为总揽”的审理工作思路,克服暂时面临的压力与困难,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提高,在实践中总结、积累经验,促进审理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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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金田.关于基层审计机关推行审计审理工作的思考[N].北京:中国审计报,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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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审计项目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我们从思想准备上、制度安排上到技术保障上等都要进行通盘考虑,科学谋化。
一是要强化思想引导,优化审理环境。
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必将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模式乃至审计人员的行为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使我们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考验着审计业务人员和审计法制人员的勇气与智慧。勇敢前行,虽然有困难,但赢得了主动,实现了从容;趴着不动,虽然四平八稳,但失去了先机,丢掉了主动,最终还是要被历史拖着前行。因此,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优化审理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审计工作要真正有所作为,实现自身跨越,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正是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
二是要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审理行为。
推行审计项目审理,是一项工作创新,需要严格的制度作保障。我们应当依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制定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及与之配套的操作规程,明确审理工作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重点、职责、权限、程序、流程等。同时注意在审计实践中不断完善。此外,还要通过制定并坚决执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办法》、《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等,确保审计项目审理工作顺利推行。
三是要改进技术方法,提高审理效率。
随着“金审工程”应用系统的推广运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也应充分做好与之相对接的软件开发和应用工作。通过OA与AO系统的审计资料交互跟踪审计现场实施过程,做到实时审理。这样,审理人员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审理事实是否清楚、取证是否充分、评价是否客观、定性是否准确、法规引用是否恰当等方面,使出具的审理意见更准确合理。也能让审理人员抽出时间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
四是要划分各自界限,明确审理责任。
在整个审计业务工作流程中,审计项目实施和项目审理的界限与职责是不同的。审理人员是对审计方案执行是否有效、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定性是否准确、审计处理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对审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以及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而对事实不真实、数据不准确、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规等责任应由项目实施的审计人员承担。审理人员对审理工作承担有限责任。
五是要加强综合利用,提升审理成果。
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审理综合平台,对审计项目反映出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剖析、提炼,从宏观性、前瞻性和法制性的高度提出超前性、预警性的分析,促进审计资源充分利用和审计成果有效整合。同时,审计人员、审理人员要发挥各自信息优势,通过信息共享,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水平。此外,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审理结果,要将项目审理与审计质量考评结合起来,促进审计项目质量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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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市规范化管理先行推广单位之一,xx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稽查执法工作中,按照《省局规范化管理体系文本》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从规范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入手,建立健全稽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规范稽查选案,提高选案准确度。
选案作为案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决定了稽查案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整个稽查工作的效果。在选案环节,案源管理岗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前期选案分析形成的疑点纳税人库,通过进一步指标分析,提高选案的准确度,确定重点稽查对象。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机制。动态收集整合数据资源、采集归纳征管及其他部门管理信息、整理以往稽查案件信息,合理确定稽点。二是运用指标分析筛选法。通过对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分析、比对,建立登记底册,从中发现重点问题户,特别是一些多年未检查户、每次检查均出问题户及纳税浮动较大业户等,率先列为稽点;同时,依托税收管理软件平台、征管资料对待查纳税人进行科学的分析,进一步完善与税务征管部门衔接机制,加强了查前摸底和案头分析准备工作,在进一步提高选案准确率。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变等案上门为主动找案。经常与各部门沟通,互传信息,及时发现稽查线索,增强上门查案、办案意识,通过深入征管第一线查找案源,增强了选案的主动性。
二、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稽查实施成效
1、实行统一的表证单书。所有的税务文书,稽查工作底稿和稽查报告都严格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格式进行操作。税务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稽查工作底稿根据所查税种确定必查项目,再将必查项目进行规范的格式化操作,通过采集相关数据,反映有关指标是否异常,以确定问题所在;稽查报告的内容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工作建议。
2、建立“查前准备制度”,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一是召开查前准备会,实行查前预案,确定查前重点和主攻方向,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对所查行业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进行汇总并整理成册,以便各检查组参阅;三是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及征管信息系统,对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报表搞深搞透;对遇到同行业的同类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检查方案。做到查处一个行业,吃透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
3、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稽查质量。一是按照规程操作流程图,规范操作,各司其责,严格不合格事项的记录与跟踪,把纠正措施与实际结果分别详细记录,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二是重视案件分析和证据提取,通过规范统一的稽查取证办法,为定案提供准确、合法有效证据,提高取证工作水平;三是限时完成稽查,对各类检查严格按文本规定的限时检查的要求实施稽查,使查处过程中做到“短,平,快”,从而体现稽查的力度。
三、规范稽查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不单纯是评议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地税局的整体执法形象。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稽查审理作业指导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稽查审理部门从规范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入手,在“严”、“细”、“准”三个字上下功夫,坚持从细、从实、从严抓,确保审理工作的全面规范和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1、严。就是执行文本严格。在日常的审理工作中,审理部门始终坚持一个“严”字,对稽查卷宗达不到审理要求的该补则补、该退则退,做到审核成熟一户,提请审理一户。无论案值大小,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
2、细。就是对案件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审理细致。无论是违法事实认定还是执法程序操作、证据收集,无论是大要案还是一般案件,无论是新送卷宗还是退补卷宗,审理部门都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审理部门既严格按照初复审的制度规定审理卷宗,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卷宗回头看。细,重点体现在把好“五关”上,即: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事实不清不处理。即主要是把握好事实的“三性”:⑴事实的确凿性。对违法违章案件的事实,要求必须提供原始证据的复印件,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⑵事实的时效性。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追溯时限,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性;⑶事实的合理性。二是把好取证关,证据不充分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坚持”:⑴坚持连续性。对违法违章案件,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筛选的关联性,使取得的证据,既相互印证,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确凿无误;⑵坚持客观性。在审理工作中注意审核相关股室在证据提取过程中的客观性,坚持完整、准确、充分,对每起税务案件的证据提取,既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保证证据完备,同时,进行科学的分析,确保客观、公正;⑶坚持合法性。三是把好程序关,程序违法不处理。主要是保持“三个注重”:⑴注重次序。无论是稽查案件,还是强制执行措施,都严格遵循法律位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防止层次颠倒和环节缺少;⑵注重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审核执法主体权限,该报批的必须报批,该告知的必须告知,确保每个程序和每一环节都到位;⑶注重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每一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处罚种类与处罚执行程序完全吻合,坚决杜绝程序混用现象,确保执法规范。四是把好定性关,法律、法规引用有疑问的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把握”:⑴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效力,严格遵守效力产生的时间阶段;⑵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阶段;⑶把握引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准。就是各种数据计算要准。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每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原始数据来反映,所以采集、计算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工作中,无论是查补税额还是滞纳金、涉税调整额,我局审理部门都对卷宗中的每一个数字进行计算、复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准确把握,使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四、规范稽查执行,提高执行工作刚性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困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力度的同时,通过规范操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利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手段,做到查一户、清一户、结一户。在开展税款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制度和措施,探索实现执行工作事前调查的工作模式,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等具体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增强执行意识和工作预见性,力争用足执法手段、实现入库率百分之百。同时,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了执行业务的教育培训,增强与被执行人的协调沟通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规范稽查人员管理,优化稽查人力资源配置
稽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发挥稽查工作整体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稽查人力资源管理,为打造高效稽查奠定基础。
一是建立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结合总局的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在严格考试的基础上,明确了稽查人员资格标准。按照税务工作基本能力的要求和税务稽查执法必备的专业化知识,对自愿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对成绩合格的,确认其取得稽查上岗准入资格。并强调以后必须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确保素质高能力强干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
二是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机制。即建立可持续的培训、考核体系,进行全体稽查人员制式培训,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全员轮训的目标,通过考试、考核检验稽查人员的能力,对不适应要求的人员进行降级或不允许再从事稽查工作,从而不断更新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增强稽查干部的危机感和学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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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程项目档案是指新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阅、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当前,化工企业如何使用和管理这类档案,服务于化工企业,已成为化工企业档案类工作的重点。
1.化工企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化工企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化工企业寻求发展的重点,而化工企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化工企业在管理中的关键内容。建设实用的资料收集保存制度,保证项目建设和档案资料的同步是化工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使命,各个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必须把项目档案工作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控制并保障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且合法的归纳项目建设中各种资料,严格按照国家及化工企业对档案的准则来编制项目档案,从而保证项目档案的合理合法。
2.目前化工企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情况
2.1档案管理意识不强
化工企业建设工程涵盖项目的可行性调研、上报建议书、选址、土地规划、勘探设计、施工、竣工、试运行、投产等各部分,涉及范围广,需要较长的时间累积而成。档案部门无法把档案触角深入到工程的方方面面,有些档案文件资料无法跟踪、掌握,在整个建设项目档案归档中,档案部门更多的是处于“坐等”收集状态,与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联系不够密切,缺乏主动管理的意识。尤其在施工的整个过程,因为工程量大,参加建设的单位通常对时间,质量,成本控制问题有更高的关注度,档案工作反而被忽略或滞后,等到马上完工时,临时突击档案工作,集中时间来弥补档案缺失的部分,答复验收。这样的集中突击使档案的形式化严重,而实际有价值的内容大大减少,导致不能确保档案的整体性和真实性,并且对于日后档案的使用也造成了麻烦。
2.2收集档案的人员业务水平不足
目前,许多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负责人不明确,资料的形成和整理不完整,多是现场施工人员来临时兼职档案管理,未建立档案工作具体明细,由于施工人员对档案专业的掌握程度过低,而某些兼职的工作人员缺少专业的培训,施工过程中只要人员变动就会导致档案的流失,或者出现没有人继续完善档案工作的情况,导致档案未能保存妥当,更谈不上保证档案的质量。致使档案的整体性和准确性不足,通常都有着材料归档不完整;内容缺失、签章手续不到位;复印件过多,整理不规范等不足,这种情况都严重影响着档案质量,致使重点工程的档案无法真实的展现工程情况且无法发挥档案本身具有的功效。
2.3管理制度不健全
工程档案管理的整个制度并不成熟,管理方法不够健全。建设方和承包方在档案管理时责任分配不清晰,缺少明确责任意识,建设方、监理方及施工方各自的档案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交流,各自的标准不一样,档案资料的走向不完善,使得资料工作的进行受阻,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而档案最终的收集整理也被推迟。
3.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举措
3.1强化宣传,加强档案意识
化工企业工程档案工作关系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档案行政管理、监理单位等多个部门,仅仅依靠档案部门来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应用多种方式,加强工程主管项目部与监理、施工等各个单位的档案观念,将工程档案与领导责任挂钩,将档案工作的内容归纳进工程管理的内容中,保证档案的完整。近几年我公司把档案工作“三纳入”作为开展工作重要抓手,即将档案管理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纳入员工的工作职责之中,建立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网络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图纸、计算数据、声像等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岗位责任。
3.2健全档案管理,建设合理的化工企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除了在思想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外,还应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基础。工程档案管理作为项目管理工作之一,也应实施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这样可使工程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地进行。建立合理的档案管理大纲、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与资格、工程文件的接收、分发、传递、存档、计算机管理、登陆检索利用、档案的分类与编码、档案处理流程、档案的利用规定、规范化的工程文件格式要求、标示方法、存档方式等。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法人来说,制定一套适用于本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的工程项目文件、档案管理细则,是企业顺利开展工程项目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3.3强化对档案的收集
工程项目档案是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目前各项目在收集声磁档案和竣工图编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强化对档案的收集和编制。工程照片及音、录像(光盘)材料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对工程形象的、直观的反映,直接体现了所做工程的面貌,工程完后,项目部应及时将工程全貌及构造物照片资料收集齐全,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交档案部门。
3.4实行同步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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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得出“陪而不审”结论的理由
(一)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
公众得出“陪而不审”这一结论,首先在于陪审员自身在庭审中的表现。开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过程,开庭过程中各方的表现对当事人是否认可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有无发言权和发言频率如何,就成为外人了解和感受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最直接的“窗口”,能够使人们对陪审制度和人民陪审员产生最直接的印象。就我们调查到的陪审员在开庭过程中的发言情况来看,陪审员的积极性并不高,有时发言和一般不发言的陪审员人数所占的比例超过70%。
虽然陪审员不发言并不表明其不关注庭审的情况,也不能表明陪审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影响,而且陪审员在庭审中很少发言也有多方面的考虑,但是,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确实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二)不了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
就人民陪审员而言,除开庭过程之外,当事人几乎不会见到陪审员的身影,陪审员究竟从何时开始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否会在庭前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认真参与案件的评议,是否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等问题均不得而知。加之陪审员在开庭过程中的多数时间的沉默,普通民众得出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结论并不难理解。
(三)对陪审制度不了解
普通民众对陪审制度不了解而得出“陪而不审”结论,是因为部分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制度根本没有听说过,或者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上。由此而言,人民陪审员也就不能在最基础的层面代表民意,也就不能实现其预期的价值。
(四)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公众得出“陪而不审”结论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普通民众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
第二,随着法治化的进程,普通民众对法治的预期大大提升,对司法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司法活动实际具有的能力。
第三,媒体滥用了公众的信任,常常会抓住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甚至仅仅是媒体不能理解的司法现象进行带有商业性质的炒作。
第四,传统儒家文化导致司法公信力长期难以确立。
第五,法学界和律师界作为一个正在形成的利益集团希望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强化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往往更看重或着力针砭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弊端和丑恶现象,有意无意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第六,儒家德治思维惯性仍然存在。在儒家伦理思想指导下,自古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和绝对的优先性,社会习惯于将各种问题都从道德上来找原因。在这样的思维惯性下,遇到当事人不满司法裁判结果的,就理所当然地开始怀疑法官的道德水平。从而得出司法不公的结论。
以上我们简要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和原因,对比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改变以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几乎无能为力。既然无能为力,那么陪审制度也就是形同虚设,公众得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结论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
二、“陪而不审”现象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就“陪而不审”现象而言,普通公众得出这一结论虽然多数是凭借其直观的感觉,多少有些盲目的倾向。但就客观事实而言,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着“陪而不审”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重名而不重实,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少部分人民陪审员更加看重的是人民陪审员的名称和荣誉而不是其实际的意义,真正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参与陪审工作的人员不足一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陪而不审”现象的发生并不难理解。
(二)部分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但存在如下问题:
1、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过短,庭前不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仅仅是参加案件的庭审过程,但对案情缺乏庭前的基本了解,庭审过程中又不可能,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的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和分析。这样的结果只能导致在庭审结束时,陪审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仍然处于一种朦胧的状况。由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难以做到一清二楚,也就难以充分行使其权利,其直接后果就只能是“陪而不审”。
2、在庭审中难以发挥法官的基本作用
作为法官,在庭审中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除审判长之外,法官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事实不清楚,会要求审判长补充提问或者自己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则几乎没有陪审员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3、不参加或不认真参加案件的评议
少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不参加评议的现象,或者虽然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过程中仅仅是附和了事。从笔者主审的案件来看,陪审员不参加案件评议或不认真进行评议的不在少数。
4、不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不坚持自己的意见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由于我院对评议过程做出要求,即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言、承办人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基本均能在评议时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判断。也有部分陪审员在评议时要求法官先行发言,绝大部分陪审员虽然对案件做出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如果法官对案件持不同看法,陪审员一般均会修正自己的意见。
当法官与陪审员对案件意见产生分歧时,有40.9%的法官会在坚持自己意见的前提下说服人民陪审员;而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只有20%的陪审员会接受法官的说服而同意法官的意见。另外有高达80%的人民陪审员不会接受法官的说服,其中坚持自己意见而写入笔录的占37.1%,分歧严重而提请上报审判委员会的占42.9%。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至今尚未发现有因为陪审员的意见不同而导致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情况的发生。
上述数据也说明了“陪而不审”现象的确存在。
三、“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原因
(一)初级层面上的客观原因导致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从初级层面上而言,“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法院和陪审员两方面。
1、从法院的角度而言,虽然人民法院对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权利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保
障制度,但仍然无法杜绝“陪而不审”的发生。
(1)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审限的限制,导致法官难以在庭前将案件的基本材料交由陪审员查阅。
(2)由于办案周期不断缩短,导致法官难以与陪审员一道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评议。合议庭一般只对案件的总体结果进行合议,而对具体的问题难以进行充分细致的合议。
(3)法官思想上尚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
突出表现为:第一,运用陪审员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第二,认为陪审员不懂法律,故而很少与其进行法律探讨。
2、从陪审员自身角度而言,其自身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原因。
(1)绝大多数陪审员没有能够了解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因及陪审制度的价值所在。
(2)部分陪审员观念上存在差距,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欠缺,因此不愿意与法官进行交流或者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简单地听从法官的意见。
(3)由于陪审员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虽然愿意与法官进行交流,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交流的困境。
(4)少部分陪审员缺乏责任意识,参加陪审仅仅是为完成任务。
(二)缺乏对陪审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价值认识是导致“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不但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且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制度。后者才是该制度的核心和内在价值之所在,前者不过是该项政治制度的外在体现或者工具性体现罢了。陪审制度具有的价值包括:1、政治民主价值;2、权力监督制衡价值;3、法制宣传教育价值;4、在全社会营造权利、公平、民主、正义的价值取向;5、维护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的价值。
然而,现实生活中,多数人并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之所在,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最终导致了“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
(三)缺乏对陪审员的考核制度是“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人需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而对陪审员则有所不同,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实际上,裁判结果的状况对陪审员毫无影响。当裁判结果无法为社会所接受的时候,无论从各个层面上而言,均不会追究陪审员的责任。缺乏这样的压力,陪审员对权利的行使就缺乏充分的动力。这样的原因必然导致“陪而不审”现象的发生。
(四)人民陪审员――新的司法公正干预者?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但是,现实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反而由司法的监督者、司法民主的参与者变成了司法的干预者,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四、解决之道
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工作,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1、加强对陪审制度政治意义重要性的教育。
2、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
3、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要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权利,在案件合议时,应当首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法官不得引导或强迫陪审员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合议。
4、强化陪审员的到庭义务。
5、设置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对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审核、培训,受理当事人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申请、通知到法院履行职务、支付报酬,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惩戒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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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保障工作(26分)
(一)领导、机构(5分)
2、有明确的办事1、按要求调整充实普法领导机构并及时上报得2分;
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得2分,仅有兼职人员得1分;
3、确定专人与上级部门保持联系,工作交流顺畅得1分。
(二)有规划、计划、办法、方案(5分)
1、按规定时间上报“四五”普法规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各得1.5分:超过规定时间,但在15天内上报的扣0.5分,1个月内上报的扣1分,未报不得分:每缺一项减1.5分。
2、制定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目标管理办法得2分。
(三)经费(5分)
有固定普法经费,并能及时到位得5分;无固定经费,但每项普法活动单独给经费得3分;没有经费保证不得分。
(四)持证上岗(3分)
凡要求经专业培训上岗的特殊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申领上岗证率达100%得满分,每减少1%减0.2分,95%以下不得分。
(五)传达转发上级普法依法治理会议文件、工作报告和文件(贯彻执行上级工作任务)(4分)
1、主动定期、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得2分;
2、及时转发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四五”普法有关文件得2分。
二、普法宣传工作(26分)
(一)通过各种媒体发表有关普法的宣传报道文章、林业法律、法规(16分)
1、在市级有关普法的宣传报道、信息达10次以上得2分,10次以下得1分;
2、组织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得5分。
(二)宣传设备(3分)
有宣传设备(电脑、传真、照像机、录像机等)配有3件以上,性能良好3分,3件以下得l分,没有不得分。
(三)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召集全体成员集中学习两次,一是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二是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三是研究布置工作。(7分)
1、每年要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或普法专门会议、研讨会研究普法工作或听取普法工作汇报2次以上得3分,1次得1分;
2、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会并发表讲话2次以上3分,1次2分;
3、会后有宣传报道、印发纪要、简报等材料得1分。
三、法制教育工作(33分)..
1、全国普法办推517878秘书网荐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是领导干部“四五”普法的基本教材,全体职工人手一册得6分。
2、结合工作需要,购买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单行本,得2分;
(二)坚持集中法律培训、考试考核(21分)
1、建立林业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得3分;
2、按要求参加市普法办组织的“四五”普法培训班4分,
6、开设法制教育课,并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五”得3分:
四、依法行政(10分)
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得4分;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管理公示制的,得2分;
考核单位领导(盖章)
被考核单位领导(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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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遵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监理工作的规定和章程,接受公司的委托,实施电气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
(3)当施工过程中出现由于一方的临时问题而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的情况,监理方可事先寻求设计方意见,若设计方没有做出及时的相应,则监理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技术变更要求。时候要对变更内容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及时报知设计方,寻求认可。
(4)针对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出于其他考虑提出的对原设计图更改,电气部门不能盲目的对自己的设计进行相应的修改,应该先由业主方设计方对该设计做出了相关的变更后,由文件形式报知监理方,此时监理方才应按照更改后的文件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5)督促施工方对设计文件进行详细的阅读,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也是监理公司的职责之一。如果工作期间发现图纸有问题,不能随意对图纸进行变更,应先征求设计方同意,双方协商解决。等到有正式的书面通知下发之后,方可对设计内容进行正式的变更。监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代表业主方对工程进行监督的,因此,施工方在具体工作中如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向监理方和设计方提出。
2监理要点
2.1事前的监理
在项目立项之初,合同签订之时,监理公司就应当选派符合专业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具体情况和业主意图进行了解,如电气工程中,监理方就应当选派专业的电气监理工程师对电气专业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一定的了解,尽快熟知电气专业的设计内容,做到对施工设计内容了然于胸。如:项目的供配电系统;主要的电器设备配置等等。在施工开始之前,就必须要做好预埋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程度的仿佛工作,充分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与材料准备。
2.2事中的监理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往往要在土建基础施工开展一段时间之后,才逐步开展电气施工,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不符合设计图纸及质量验收要求的问题和现象。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单报监理,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会同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一起现场检查。
2.2.1严把材料进场检验关:除了材料品种、规格必须合格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要保证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符合要求。
2.2.2在进行基础施工时,应该及时的配合土建等方面做好强、弱电专业的进户电缆的穿墙管以及止水当班的预埋和预留等相关工作,并做好预埋件。
2.2.3主体施工时,主要要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如电气管材、线盒等,遇到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弃之不用。对于每批材料的报审表都应该详细填写,经由审理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另外出于对结构和保护层厚度的考虑,预埋的电线不得敷设在钢筋的外侧,管路也不能在同一处有超过三条的交叉,线管不得并排绑扎,另外该绑扎在一起的东西诸如管和管、管与盒则要确认绑缚的牢固。
2.3事后的监理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在自查自评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主要包括该分析工程的检验审批,相关工序的合格签证,原材料合格签证及其他测试合格的资料等,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1)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电气分部工程的各项质量控制资料。
(2)电气工程实物质量的主要抽验部位。
(3)外观质量检查。
3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
3.1施工前对图纸进行认真的会审
项目立项开始,施工人员就应当尽早进入施工状态,积极主动的与设计单位交流协商,了解公司的情况,以及工程的概况及施工的具体意图等,对图纸进行认真的了解和分析,并督促设计方尽快交出规范的会审意见,以方便下一阶段的工作。
3.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理与控制
监理单位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其依据主要是上级审批的设计图纸和厂家出具的说明书及相关制度文件等。因此,施工单位首要注意的就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员要严格监督施工方,绝不能有随意更改设计的行为。监理方同时还需要向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方便施工方对图纸进行更详尽的了解,最大程度的掌握设计意图,提高质量意识。另外,监理人员在设计图纸会审的时候,还应与给排水、空调等专业的施工人员进行及时的沟通,共同协商完成图纸的会审工作,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和改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施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道工序都认真进行。完成一定的工序后,施工方要先进行自检,确认无误后填写验收通知单,再由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必须对每一个细节,尤其是隐蔽工程的细节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对图纸及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都十分熟悉,另外也需要一定的发散思维和其他专业知识的融合。一个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这是一个及其庞杂而漫长的工作程序,其间需要许多单位共同参与组织和完成,虽然每个单位的立场和利益倾向有错不同,但是其共同的目的,都是使得工程得意又好又快的完成,因此,做好施工工程中的协调工作就成为了建筑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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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和一线法官接触是必不可少的。交流中发现,许多年轻法官虽审判经验不足,但他们用心学习、善于思考、勤于积累,在提升审判技能方面很多做法可圈可点,值得发扬推广。如江南法庭青年法官张波,每次办案后补记“办案笔记”给我印象最深。下面是他应审管办要求,提供的一份材料,现摘要与大家共享。 “还记得刚到法院上班时,心想自己科班出身,又通过了司法考试,在办案过程中照搬法理,机械地适用法条,置当地的“民俗风情”于不顾,认为判决才能体现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水平,在办案中不愿进行调解,即使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调解前置的案件,也往往流于形式,开庭审理走过程,所制作的裁判文书法言法语套话过多,内容晦涩难懂,当事人一般难以理解,往往难以接受裁判结果,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索,如何将自己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审判实践紧密联系到一起。为此,我反复查阅了自己所承办的各类案件,从典型案例入手,根据案件的办理流程整理补记办案笔记。即从立案时记录,与原告面对面的沟通后,基本知晓其的原因,目前的境况,有哪些证据,告知其诉讼风险,权利与义务,了结案件的底限。在通知被告应诉后,了解双方纠纷的起因,纠纷的焦点,告知其诉讼风险、权利与义务。根据与原、被告的沟通,在笔记上能归纳争议焦点,拟定调解方案,确定庭审提纲,翻阅法律法规,进行案件风险评估。在开庭前或庭审中,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可以减弱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对抗性,在开庭前利用一方当事人先到的一点时间,与先到的当事人交谈,提前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可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再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调解方向及其可能性有了一个初步的把握。这个过程,当然需要法官善于察言观色,通过当事人的语言和表情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庭审结束后,对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接受情况进行及时跟进,并保持必要的沟通。
2014年3月底,我调至江南法庭后,审结案件150件,至今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我给自己办案心得总结为: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虚心向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请教,整理记录办理典型案件的办案笔记,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法律威严,使自己的办案能力得以提升,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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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业务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方面不满足现状,抓的“新”。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抓队伍、树形象的关键环节,为了避免一成不变的培训方式造成队员们的逆反心理,直属分局积极探索,努力寻求新的培训思路,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方面根据职能的扩大,随时更新学习内容、更新培训形式。对常用的知识点采取“循环式培训”、“车轮式考核”的方式,强化学习。使执法人员的知识处在不断更新中。通过每月评选“学习之星”和“首席办案员”树立标杆和典范,培养了一批业务精通的执法人员。一是形成法制工作例会制度,通过法制工作例会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交流执法经验。以会代训的培训形式更及时,更贴近执法一线的工作实际,在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达到同步见效。2005年分局采取以会代训的学习形式解决执法中的实际问题百余个,使问题在探讨中逐渐清晰,在交流中逐渐解决。二是创刊“法制信息”,把“法制信息”作为法制工作的专刊,随时将上级的规定和要求,传达给一线执法人员,并将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执法程序,每季度循环下发一次,强化执法人员对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组建以来下发《法制信息》80多期,为一线执法人员更新知识提供了方便,奠定了基础。三是严格考试制度。2004年直属分局就结合执法实际和部份新条例的出台,建立了“直属分局业务考试题库”。为避免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及时检验执法人员的学习效果,直属分局每月组织一次业务避卷考试,几年来分局组织各类考试70余次,对当月考试平均成绩第一的授予学习之星的荣誉称号。四是通过知识竞赛和研讨会的形式调动执法人员的参与意识。2005年4月1日,分局成功组织了“直属分局首届知识竞赛”,陈德刚等18名执法队员获奖,这次竞赛调动了全体执法人员的学习热情;2006年3月又召开了直属分局业务工作研讨会,13名执法人员针对执法中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一线的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中《整治夜间残土拉运沿街撒落工作的几点思考》和《浅谈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素养》等13篇研讨材料,凝聚了队员们的心血,体现了队员们对执法岗位的热爱,同时也说明执法人员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上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几年来,直属分局在法制工作建设上,边探讨、边实践,不断寻找符合基层执法工作特点的方式、方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的体会是:领导重视全力支持是做好基层法制工作的关键;领导带头,按章办事,领导带头学法、知法、懂法是基层法制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想把基层的法制工作抓出实效,必须作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考核要“严”抓。依法行政涉及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制工作与具体执法工作密不可分,建立全过程、多环节的法制工作责任制,是整体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为此,作为基层法制部门应该从建立合理、可行的监督考核机制入手,对一线办案、案卷制作、文明执法执法全过程、多环节严格把关,强化责任落实和过错责任追究,对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确保依法办案和文明执法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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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确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是理论与实践的综合部。法制办既是专业工作部门,又是综合工作部门。所以许多工作要站在全局角度综合协调各方意见。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观察、分析、解决所遇到的一切问题。这就要求政府法制工作者不仅要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观察力,而且要有大局观和全局观,更加注重关心形势和研究政策,从大局全局的角度上认识问题。
1.2正确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性 从政府法制工作的现实状态看,政府法制工作不仅仅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更是整个现代政府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它与政府工作的涵盖面是一体的,是一种水融的关系,政府工作面有多宽,政府法制工作面就有多宽;从内容上看,涉及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等方面;从范围上看,凡政府管理的城建、规划、土地、公安、物价、科教文卫等各个领域都有政府法制工作;从对象上看,既要办理上级政府及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又要指导协调各市(州)、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还要办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服务咨询。
1.3正确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协调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法制工作就是协调、处理矛盾的工作,它要求在工作中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协调、处理矛盾的能力。办事不能纯粹就事论事,就法论法,要敢于依法办事,还要善于依法办事。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很多社会问题需要寻求法律解决,有时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我们不能固守条条框框。如我们在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过程中就要协调处理好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既能使文件草案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又能为各个方面所接受。
2.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几点措施
2.1要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中有新突破 在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制定审查文件草案时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新突破。一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把握大局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要认真考虑出台的文件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特别要把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关,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确保出台文件的合法有效。二要继续从制度上探索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抓好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及论证协调等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断增强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要坚持实行规范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标注有效期,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文件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施行。
2.2要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有新举措 一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系,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管理、多层执法、重复管理和执法扰民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二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在各级政府制定和公布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要客观、全面、详细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
2.3要在执法监督上有新机制 一要坚持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面对当前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要通过多种途径,特别要发挥行政复议这个主渠道的作用,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办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各级政府与法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要通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协调处理重大复杂案件,落实司法建议书和意见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二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体系,落实备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实施1年后,实施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三要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信息统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依法行政情况日常监督和评议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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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记录一个人身份、经历、资历等情况的材料,人事档案与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与组织关系等紧密相联。在个人申报职称、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以及转正定级时,都需要使用人事档案。与其他类别的档案相比,“档随人走”是人事档案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换言之,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后,其档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被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常出现人走了,人事档案却未被即时转移,从而妨碍保险办理的情况。甚至还出现过,职工要求转走人事档案,原单位却长期扣押而延误档案转移,并因此赔偿职工损失的案件。[1]
是故,个人因辞职(或因辞退、自动离职、解聘、辞聘等)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后,其人事档案应当在多长期限内被转移,已成《档案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因现行规定的不一致,并不容易回答。为了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办理档案转移工作,有必要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明确人事档案转移的法定期限。
2 现有规范性文件关于人事档案转移的不同规定
到目前为止,对人事档案转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起施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以及《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文件出台的背景体制不同,出台的时间也相距甚远,从其名称还可知其适用的对象也不相同。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公立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即所谓干部)等,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移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但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档案转移期限。
结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来看,对于人事部门主管的流动人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从中可以明确一个期限,即15天。其计算起点是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之日。
对于原劳动部门主管的、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企业职工(即所谓工人)而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该规定确定的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转移期限为一个月,计算起点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以上规定是在干部与工人二分的旧体制下,分别就干部与工人人事档案的转移期限作出的规定。但在实行公务员制度、公立事业单位聘任制、劳动合同制这些新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之后,[2]“干部”、“工人”作为身份在法律上已没有什么意义。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从干部任职终身制向聘任制的发展变化,《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事业单位聘任制作出了解释规定。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适用聘用制的职工,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另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未适用聘任制的事业单位职工及公务员,其人事档案转移期限仍适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3 人事档案转移的有效法定期限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实施以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转移劳动者人事档案的期限是15日,计算起点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该法出台之后,企业、公司等用工的,一般都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换言之,一般都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关于档案转移期限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竞相适用于同一情况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关于人事档案转移期限(一个月)规定,已经被效力更高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废止。换言之,关于劳动者人事档案转移期限的现行有效规定应当是15日,而不能再是一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无人事法律规定、无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后,其人事档案转移的期限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不应当再是《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是15日,而不应当是3个月。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截至目前,既无法律、行政法规,也无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聘用职工人事档案转移期限的规定,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期限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被聘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此处的劳动法应做扩大解释,除劳动法典化,还包括作为劳动法体系组成部分的《劳动合同法》。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在法院的适用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理论上,法律程序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方式、顺序、期限和步骤。[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正是人事档案转移程序中的期限,是程序性规定,当然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确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后,单位应当在15日内,而不是在三个月或者别的期限内为职工转移人事档案。
4 《档案法》修改应注意的一个问题——代结语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后,通常都会要求单位尽快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我国有关机关在不同时期、不同劳动人事制度框架下制定的、关于人事档案转移期限的不同规定,实际上有碍人事档案的及时转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该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将人事档案转移的期限明确下来,即15天内办理。为了消除前述人事档案转移规定的不一致,建议在修改我国《档案法》时,改变重行政管理轻保障权利的基调,[4]集中而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参考文献:
[1]余国英,俞朝凤.讼争延误档案转移用人单位是否担责[J].中国劳动,2008(12).
[2]施懿超.档案法理论与实务[M].重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