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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签约合同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签约合同

篇1

合同期内: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络电话的通话服务,保证乙方的正常通话服务。

2.在通话服务出现故障时,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网络故障,由乙方负责;如果是甲方的通讯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释。

3.甲方负责乙方网络电话硬件设备的维修工作(维修标准执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维修三包规定)。由于客户人为因素或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损坏不在包换、保修范围之内,即包括以下情况:

(1)产品有明显的摔/碰、破损或断裂,机壳有明显拆卸痕迹的。

(2)电路有焊接痕迹或水侵、霉变造成设备损坏的。

(3)电源连接错误(包括使用非原装电源)的。

(4)供电电压不正常造成的供电电源损坏的。

4.如因任何软硬件故障或网络设置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时,甲方均应在48小时之内上门维护(限_________地区)。如因乙方电脑或系统原因,双方协商另行酌情收费。

5.如因第三方或人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使用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宽带网络电话产品,实行7天保换(人为故障、外观损坏除外);一年免费维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则。

7.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详细话费清单或网上即时查询服务。

8.甲方有权利及义务向乙方通报乙方预存话费的使用情况及督促乙方及时预存话费。避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指定的帐户内预存通话费,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费及通话产生的费用。

10.乙方的预存话费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网络电话所产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话费用时,甲方将终止通话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预存话费。

11.当乙方预存话费到帐后24小时内甲方将为乙方重新开通服务。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断服务的,自中断服务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甲方为乙方保留网络电话号码及端口的期限为2个月。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客 户 资 料(请详细填写)

用户名称(姓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详细安装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持证人姓名(个人用户)

法人代表(公司用户)

用户支付费用的方式

银行卡支付(  )

网上银行支付(  )

银行电汇(  )

银行托收(  )

用户开具发票资料

发票填写名称(单位/个人)

邮寄地址

邮编

收件人

预存话费选择种类

【】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甲方收款资料

银行卡

支付

信息

银行卡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银行帐号

网上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银行帐号

银行

电汇

支付

信息

收款单位公司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端口月租费

端口数量

单口租金

合计金额

网络电话安装信息

网 络 电 话 号 码

使用硬件设备名称

使用硬件设备数量

1

2

3

4

5

销售方资料(甲方)

用户方资料(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篇2

在合同期内: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络电话的通话服务,保证乙方的正常通话服务。

2、在通话服务出现故障时,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网络故障,由乙方负责;如果是甲方的通讯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释。

3、甲方负责乙方网络电话硬件设备的维修工作(维修标准执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维修三包规定)。由于客户人为因素或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损坏不在包换、保修范围之内,即包括以下情况:

(1)产品有明显的摔/碰、破损或断裂,机壳有明显拆卸痕迹的。

(2)电路有焊接痕迹或水侵、霉变造成设备损坏的。

(3)电源连接错误(包括使用非原装电源)的。

(4)供电电压不正常造成的供电电源损坏的。

4、如因任何软硬件故障或网络设置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时,甲方均应在48小时之内上门维护(限_________地区)。如因乙方电脑或系统原因,双方协商另行酌情收费。

5、如因第三方或人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使用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宽带网络电话产品,实行7天保换(人为故障、外观损坏除外);一年免费维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则。

7、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详细话费清单或网上即时查询服务。

8、甲方有权利及义务向乙方通报乙方预存话费的使用情况及督促乙方及时预存话费。避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指定的帐户内预存通话费,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费及通话产生的费用。

10、乙方的预存话费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网络电话所产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话费用时,甲方将终止通话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预存话费。

11、当乙方预存话费到帐后24小时内甲方将为乙方重新开通服务。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断服务的,自中断服务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甲方为乙方保留网络电话号码及端口的期限为2个月。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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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 户 资 料(请详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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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名称(姓名) │ │联系人 │ │

│客├─────────┼─────┬──┬────┼──────┼───┤

│ │电话 │ │传真││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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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安装地址 │ │邮政编码│ │

│户├─────────┼─────────────┼──────┼───┤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 │护照、营业执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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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持证人姓名│ │法人代表│ │

│ │(个人用户) │ │(公司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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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支付费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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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支付(  ) │网上银行支付(  ) │银行电汇(  ) │银行托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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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开具发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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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填写名称(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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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邮编││收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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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存话费│【】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 │选择种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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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收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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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受│ │卡 ├─────┼──────┴─────┴────────┤

│ │支付 ││银行帐号 │ │

│ │ ├──┼─────┼──────┬─────┬────────┤

│ │信息 │网上│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理│ │银行├─────┼──────┴─────┴────────┤

│ │ ││银行帐号 │ │

│ ├───┼──┴─────┼─────────────────────┤

│ │银行 │收款单位公司名称│ │

│单│电汇 ├────────┼─────────────────────┤

│ │支付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

│ │信息 ├────────┼─────────────────────┤

│ │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

│位├───┴─┬──┬───┴┬──┬────┬──┬────┬────┤

│ │端口月租费││端口数量││单口租金││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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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电话安装信息 │

│填├───────────────┬─────────┬────────┤

│ │网 络 电 话 号 码│使用硬件设备名称 │使用硬件设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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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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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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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资料(甲方)│用户方资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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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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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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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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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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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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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 │

篇3

一、 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1]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2]

    二、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三、 违约责任种类

    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全部违约。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二)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3]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

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 违反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第311条(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0条(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此进行了规定。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4]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以上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外,其他免责条款均属有效免责条款。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5]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基此,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当然,事实上也存在着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七、结 语

     上述是本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学。限于篇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今后的不懈努力,以期立法规定日臻完善。

【注  释】

    [1] 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

    [2] 赵 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7页。

    [3] 参见彭学龙:《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页。

    [5] 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篇4

由于这个《同桌签约》是我一手完成的,所以里面的内容当然是对我比较有利的啦。大致内容是这样的:

同桌签约

甲方:张怡帆

乙方:张铭轩

1.甲乙双方在同桌期间课桌一分为二,根据《三八法》规定,将桌子平均分成11份,甲方占其中8份,乙方占其中3份,不得有误,若哪一方超线,就依《三八法》定罪。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一展歌喉,否则因扰民定罪。

3.甲方一般情况下不得对乙方实施暴力,例如:打,踢,掐,拧等的一系列暴力动作,更不可对乙方的弱点实施暴力,否则按《淑女法》定罪。

4.甲方在学习方面有所需求,乙方应及时并热情帮助甲方,例如:甲方没有带学习用品,乙方应及时帮忙。否则加以“冷血动物”的称号,若不但不雪中送炭,还雪上加霜的话,则罪加一等。

5.甲乙双方应时刻牢记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题共抄。

6.此条约即日起生效,知道不做同桌为止。

甲方签名(指印):

乙方签名(指印):

见证人签名(指印):

篇5

最新统计发现,11月以来的近一个半月内,实施增持公告、增持计划和回购计划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已达358家,超出2016年最后两个月177家逾一倍。其中,回购计划的中小创公司有58家,是去年同期26家的两倍有余。

金额方面,期间已公告实施增持的金额达137.33亿元,超过去年11月和12月累计增持的111.76亿元;其间回购计划上限的累计额度达34.9亿元,远超去年末两月的0.76亿元。其中,单个公司获得增持金额超过亿元的数量达到40家,增持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公司数量达26家,而2016年最后两个月上述数字分别为25家和13家。

以宁波银行为例,其重要股东雅戈尔(600177)12月4日公告称,今年下半年以来已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宁波银行7781.03万股,交易金额合计12.55亿元。又如科伦药业(002422),公司不久前公告,实际控制人之子、总经理刘思川计划以19.06元/股的价格通过大宗交易购买公司股份 2366万股。

从行业分布来看,上述中小创公司主要处于新材料、医药、环保、计算机电子软件、高端制造等行业。在已实施增持金额超过1亿元的40家中小创公司中,计算机电子通信类公司占了6家,新材料公司有5家,环保类企业为5家,医药类企业有3家。

与此同时,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调研中小创公司。据统计数据,11月1日至12月13日,在获得机构调研的634家公司中,有482家为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机构调研总量居前十大的公司中,有8家来自中小创板块。其中,金科文化(300459)的机构调研总量高达154家次,位列第一。此外,美年健康(002044)为125家次,海康威视(002415)为106家次,信维通信(300136)为104家次,慈文传媒(002343)为100家次,幸福蓝海(300528)为99家次,晶盛机电(300316)为97家次,沪电股份(002463)为96家次。机构调研排行居前的行业则依次为汽车、化学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制造、化学制药、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电子器件和半导体。

篇6

一、乐音及乐音听觉

1.什么是乐音

发音物体有规律地振动而产生的具有固定音高的音称乐音。如钢琴、小提琴、二胡等都是能发出乐音的乐器。乐音是音乐中所使用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材料,音乐中的旋律、和声等均由乐音构成。

2.乐音与噪音的区别

噪音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乐音与噪音的区别可以分为如下几点:①音乐角度:乐音是在音乐中经过挑选的,具有固定音高的音。比如声乐歌曲,钢琴,竖琴,笛子发的音多是乐音。噪音是没有固定音高的音。比如:戏曲音乐中,使用的锣鼓。打锣,小锣,大鼓,小鼓发的音多是噪音。多用于打击乐。②物理角度:乐音是发声体有规则振动产生的声音,声波图像是规则整齐的。噪音是发声体无规则振动产生的声音,声波图像是杂乱无章的。③环保角度:乐音听起来很动听,让人很舒服,很放松。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污染环境,都属于噪音。乐音与噪声是相对的,一种声音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是乐音,而在另一个时间或地点就可能成为噪声。例如:美妙的歌声在影响了人们休息时就变成了噪声。

3.乐音听觉

乐音听觉是音乐欣赏、歌曲演唱、乐器演奏等伴随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听觉训练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听觉能力。听觉体验是学习音乐的基础,发展学生的乐音听觉,应贯穿于音乐教学的全部活动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喜爱音乐美,激起学生的情感共鸣,要提高音乐技能用自己的歌声,琴声语言,动作,将音乐的美传达给学生,要善于用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教学,让学生获得审美的愉悦。孩子的听觉是一生中处于最灵敏的阶段。音乐又是发展听觉的重要途径。因为音乐的要素如:丰富的音色,鲜明的节奏,优美的旋律等与孩子的听觉关系密切,多听音乐能提高孩子辨别声音的能力。

二、培养学前儿童乐音听觉的方式

音乐是一门声音的艺术。听力技能是幼儿必须具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技能,只有等幼儿真正能够“听”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等幼儿真正具备了一定的听的能力时,我们才能开始着手培养他音乐方面的能力。尽可能多的唤醒儿童沉睡音乐细胞,训练儿童有一副听觉的耳朵。学前儿童音乐能力的开发,不仅训练他们的音乐才能,并不是为了培养每一位孩子都是音乐家,而是开发大脑的智力、创造力、记忆力、注意力、情感、美感等孩子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内容。

1.幼儿的音高训练

音高比较抽象,幼儿难以理解和掌握,这就需要教师利用生动形象的方法,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进行施教。首先,教师利用故事的形式引出学习内容:清早起来,大公鸡高声地叫着:“咯咯咯― ― 咯咯咯― ― ,叫小朋友早早起。”老黄牛听见了,表场大公鸡:“哞―蛑―,大公鸡真勤快!”教师和幼儿一起学公鸡、黄牛的叫声,感知声音有高有低,大公鸡的声音是高的,老黄牛的声音是低的。其次,利用幼儿熟悉的进行曲或乐曲进行音高训练,如:教师弹奏《运动员进行曲》,分别在高音区、中音区、低音区弹奏乐句,请小朋友随音乐有节奏地拍手,当听到高音区旋律时,双手上举在头顶拍手;当听到中音区旋律时,双手在胸前拍手;当听到低音区旋律时,双手向下在腿部拍手。如此反复练习,可以提高幼儿听辨不同音高的能力及变换拍手方位的反应能力。再次,可利用《跳台阶》的游戏,检验幼儿对不同音高的分辨能力。在幼儿园的台阶开始分别写上1、2、3、4、5、6、7、1,让幼儿记住每个音的音高,然后教师边唱边随意弹奏3、5、6等音,让幼儿根据音高跳台阶,提醒幼儿3与4、7与1之间距离短,最后教师不唱只弹音阶,请幼儿边唱边跳台阶。

2.幼儿的音值训练

幼儿的音值训练,也就是幼儿的节奏训练。音乐节奏的来源之一就是人类的语言,语言本身含有丰富、生动的节奏。因此,从小就让幼儿利用语言来学习节奏,不仅使幼儿容易掌握,而且富有生命力。如教师用生动的语言引出:一只小鸡在草地上唱歌“叽叽叽叽叽叽 叽叽”,一只小羊走过来,对他说:“咩―咩―咩―,你―好―!”“叽叽 叽叽 叽叽 叽叽,你好 你好!”请幼儿模仿小羊、小鸡的叫声分e向它们问好,并引导幼儿说出谁说话的速度快,谁说话的速度慢。利用韵律优美、节奏感强的儿歌进行节奏训练,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儿歌《小金鱼》我是小金鱼,长在池塘里,游过来游过去,玩得真得意。

3.幼儿的音色训练

利用打击乐器,提高幼儿音色辨别能力。在利用打击乐器进行教学时,教师首先出示各种乐器,如:铃鼓、碰钟、木鱼、三角铁①等,让幼儿看一看,敲一敲,感受、熟悉其音色,记住它们的名称,然后教师在幕布后面或放在后面敲乐器,让幼儿熟悉打击乐器,然后让幼儿听辨是什么乐器发出的声音。

4.幼儿的音强训练

与前三个特征的训练相比,音的强弱对于幼儿更易于掌握。音的响度越大,音越强;音的响度越小,音越弱。比如:在老师上课时,让幼儿注意倾听老师声音的大小,琴声的大小,播放电视声音的大小,学生说话声音的大小等。

音乐对儿童确实有着启迪智慧、教化人类等种种了不起的功能,因此,它们的生活离不开音乐,美好的音乐与儿童纯真的心灵是相同,儿童的发展需要音乐。但首先必须让孩子喜爱音乐、学会倾听音乐,从听觉到心灵都沉浸在音乐之中,这样,才能真正被音乐所打动,发展音乐潜能,从而使灵魂得到升华,变得更高尚、更有智慧。

参考文献:

[1]曹理,何工.音乐学习与教学心理[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0.

[2]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

[3]齐建芳.儿童发展心理学[M].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王次.音乐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篇7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其职业品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和非凡的意义。法律职业品质,是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积淀的职业传统。“这种职业品质可分为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形象和职业声望四个方面。职业能力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职业精神是指法律职业者须致力于社会福祉,以自己把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服务;职业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职业形象是指法律职业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在于摘要:职业能力使法律职业握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职业精神使法律职业具有高尚情操,而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结合,又使法律职业在社会中享有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其他成员所尊宠的崇高职业声望”①。从职业品质方面定义,法律职业是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志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社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纷争的最终裁判者,他们应该在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方面具有更加优秀的品质。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把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和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和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的尊宠的职业声望。在这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为社会谋福祉、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可谓至关重要。因为,法官职业和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一样,尽职尽份、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烂,就不会有社会信用,就不会有和社会大众的亲和力,就必然蜕变为借自己拥有的致关人身自由、财产归所裁判权追求己利的群体。 

律师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并而是因为律师对法治具有推动或促进功能,法治国家也需要借助律师这座桥梁将法治精神传递给广大的守法者。“正因为如此,也只有如此,律师在法治国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和公正。律师和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和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征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和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诉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够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律师的艺术、诉讼艺术、辩论艺术等,归结到一点,都可以叫做“说服法官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有位希腊人曾这样论断摘要:“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为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如我国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严酷的司法统一考试,仅7%的通过率,法律职业已成为法律精英职业),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共同知识背景,强化彼此的认同感,促进法律职业者心得共同的使命,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对同一法律新问题,在共同的语境之下,从各自的职业角度进行充分交流,在交流中,形成法律职业言语和意识,也使他们在专业上的判定趋于一致。反之,相互的指责,一味的制约,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思维方法,则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和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无助于共同体的发展,它只导致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产生偏见,法律职业尊严受损,社会形象“共同”黯然失色。

由于法律职业者处于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内,他们必须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则、职业思维、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才能顺利进行法律程序和贯彻法律制度,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律权利。因此,在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框架内的接触、交流、相认相知,对法律精神和法治命运产生共识。而这种默认一致包含着从而又能反过来促进法律结构的协调和法律经验相似性,形成在法律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职业者的本性、性格、思想,从而强化相互的提携和肯定,也强化相互的理解和认同,而法律职业者间越是相互理解、认同和肯定,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荣,从而有助于建于法制体系的整体权威。

篇8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其职业品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和非凡的意义。法律职业品质,是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积淀的职业传统。“这种职业品质可分为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形象和职业声望四个方面。职业能力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职业精神是指法律职业者须致力于社会福祉,以自己把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服务;职业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职业形象是指法律职业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在于摘要:职业能力使法律职业握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职业精神使法律职业具有高尚情操,而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结合,又使法律职业在社会中享有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其他成员所尊宠的崇高职业声望”①。从职业品质方面定义,法律职业是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志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社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纷争的最终裁判者,他们应该在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方面具有更加优秀的品质。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把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和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和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的尊宠的职业声望。在这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为社会谋福祉、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可谓至关重要。因为,法官职业和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一样,尽职尽份、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烂,就不会有社会信用,就不会有和社会大众的亲和力,就必然蜕变为借自己拥有的致关人身自由、财产归所裁判权追求己利的群体。 

律师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并而是因为律师对法治具有推动或促进功能,法治国家也需要借助律师这座桥梁将法治精神传递给广大的守法者。“正因为如此,也只有如此,律师在法治国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和公正。律师和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和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征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和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诉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够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律师的艺术、诉讼艺术、辩论艺术等,归结到一点,都可以叫做“说服法官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有位希腊人曾这样论断摘要:“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为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如我国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严酷的司法统一考试,仅7%的通过率,法律职业已成为法律精英职业),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共同知识背景,强化彼此的认同感,促进法律职业者心得共同的使命,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对同一法律新问题,在共同的语境之下,从各自的职业角度进行充分交流,在交流中,形成法律职业言语和意识,也使他们在专业上的判定趋于一致。反之,相互的指责,一味的制约,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思维方法,则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和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无助于共同体的发展,它只导致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产生偏见,法律职业尊严受损,社会形象“共同”黯然失色。

由于法律职业者处于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内,他们必须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则、职业思维、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才能顺利进行法律程序和贯彻法律制度,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律权利。因此,在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框架内的接触、交流、相认相知,对法律精神和法治命运产生共识。而这种默认一致包含着从而又能反过来促进法律结构的协调和法律经验相似性,形成在法律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职业者的本性、性格、思想,从而强化相互的提携和肯定,也强化相互的理解和认同,而法律职业者间越是相互理解、认同和肯定,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荣,从而有助于建于法制体系的整体权威。

篇9

1 前言

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力企业的特殊性,使其物资管理和其他企业的物资管理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具有库存时间短、时间要求快、专业性强以及一次性使用等。近年来,用电量显著增加,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电力物资逐年增加,产生的合同数量也在显著增加,电力物资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物资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至关重要。因此,文章针对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分析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法律要点至关重要,尤其是招标采购的电力物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不能耽误或者延长合同签订时间;其二,在签订物资合同之前,应该以相关资料为重要依据,相关资料包括货物清单、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规范文件、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如果物资部需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则应该先确定物资采购结果,然后再根据和结果的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对于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电力物资,必须保证中标者的相关条框和合同中的相关条框相同,同时还应该保证合同条内容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不能出现签订不具备实质性条款的物资合同。

3 强化电力物资合同签约以及履约管理措施分析

3.1 强化电力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有效措施

(1)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与集约化系统,强化物资合同签约管理。随着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电力商务平台以及ERP的推广和应用,能够固化文本格式与签约流程,自动回传招标结果,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招标采购的物资合同签约采用文本方式,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规定并经过投标文件澄清和确认的技术条款、合同商务条款等为准,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签订何同协议书以及附件。

(2)加强纸质合同签订管理。物资供应商应该携带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供应商服务大厅签订商务合同。供应商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该对物资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全面检查,当检查不存在缺陷并且材料齐全之后,供应商授权代表应该逐页对合同正本盖合同骑缝章或者小签。

3.2 强化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有效措施

(1)明确标注物资合同的履约内容以及相关责任。在签订物资合同之前,应该明确标注物资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责任或者要求,同时明确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时由谁负责,即要求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必须根据合同内容履约。一旦出现违约的现象,应该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方法进行分析和处理。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这样能够防止在出现违约是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

(2)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物资合同的供应链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以此分析和判断合同是否会出现违约的现象,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合同履约管理人员通过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统计,并制成供应商信誉档案,为企业以后的物资采购、招标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例如,创建基于ERP模块的合同履约跟踪表,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合同履约跟踪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物资合同签订、物资流转的实时状况,当物资到货之后,对物资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避免出现物资交货不及时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进程,同时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资供应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强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实现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

(3)加强资金结算管理。资金支付是合同履约管理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合同履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电力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资金及时支付以及高效流转,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的支付,电力企业在受到物资采购合同之后,应该立刻和物资供应商进行沟通,然后开具物资发票。每月18日,根据物资合同台账信息,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合同申请ERP资金支付;每月30日,根据省物资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对资金支付状况进行记录和核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当日必须反馈《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款项回复单》,保证电力物资资金“月月对、月月结、月月清”,即保证资金支付100%准确。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和其他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为了做好电力物资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应该全面了解电力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以此保证电力物资供应的质量、供应周期以及成本,以此保证电网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安全的进行,进而推动整个电力系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和平,王正蓉,赵蓉.解析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J].科技与创新,2015(15):56-57.

篇10

    全装修房的装修质量也应当约定具体的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上海市技监局、上海市建委会的经修改后于2004年3月15日强制执行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下简称“3.15标准”)和《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双方可在合同中列入诸如“参照‘3.15标准’相关规定”的条款,以确保质量装修水平的合理标准。

篇11

我们提倡学前儿童学外语的目的,不是要加速把中国人变成外国人,尽管我国人口过剩,有条件和机会移居国外也并非坏事。但绝大多数人学习外语,立足点仍在本国,这种情形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我们不能跨越历史的阶段去奢谈什么“世界公民”,用人本主义的教育方针来对抗以国为本的历史现实。我们反对“闭关自守”的狭隘的爱国主义,国际无数事实业已证明,普遍文化与全球战略决不会防碍任何人去获得其本民族文化的利益,正好比热爱世界和平与热爱祖国并行不悖一样。学前儿童学习外语,通过两种语言或多种语言的比较,能更好地提高本族语言和鉴赏本族文化的能力,并用获得的外语知识和外国文化来促进自身的发展、民族的进步和国家的繁荣,这是囿于母语学习的人所无法比拟的。

我们也反对“数典忘祖”的国家虚无主义。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阶级未消亡之前,爱国是人们不可抗逆的现实。爱国与民族感情又是相通的,不受国籍形式的制约,一个人即使在异国他乡,拿的是“绿卡”或外国护照,也应以拥有一颗“中国心”而感到自豪。特别是对出生在国内,并在国内习得母语、沐浴过祖国母亲恩泽的人来说,都不应当数典忘祖。学前儿童学习外语,将来走向世界,都有可能碰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希望因为早期外语教育而出现更多的“假洋鬼子”来自伤国力与尊严。因此,在给学前儿童教外语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我们是教中国人学外语,而不是从语言着手把中国人变成外国人。当然,爱国与否跟学外语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只是根据历史的经验提醒一下。

反对学前儿童学外语的第二个理由,是认为外语只能习得,不能通过正规的学习来获得。诚然,习得(acquisition)比学习(Learninig)来得轻松容易。习得本是一种非正式的学习,多是指儿童在母语环境中:耳濡目染地、自然而然地、高高兴兴地、不知不觉地学会本族语的基础,主要是习得音位、语调、日常交际用的词汇与话语结构。虽然其它方面的语言能力儿童是很难习得的,但他们习得的言语会终生难忘,对其以后语言能力的全面发展大有好处。

“儿童早期言语的特征是,有规律地(即受规则支配)偏离所学习的成人语言的规范”。这里所讲的“规则”,就是乔姆斯基所说的儿童习得母语时所自觉使用的“天赋语言习得机制”(Languageacquisitiondevice),即通过普遍观察得到的人脑中遗传下来的“生成语法”(ge-nerativegrammar)。尽管这种机制或语法的神经生理基础至今尚未完全探明,但儿童心理语言学家对多种语言习得过程的实验研究,业已证明人类语言中这种普遍语法的存在,而且已成功地应用到人工智能方面,例如伍兹(willamA·woods)的“扩充转移网络”(ATN)。语言习得理论认为,儿童从父母和周围的人那里听到的数量有限的话语发展到能理解并说出数量无限的新话语,这是后天学习激发先天遗传机制的结果。由此我们进一步想到,近来的许多研究表明,精神方面的特殊的后天获得的能力跟生理方面的能力一样,也可以沉积为遗传基因的属性并使之普遍化,看来这也是符合人类进化的辩证法的。正是因为遗传基因的共性,“理性主义者”的乔姆斯基才从行为心理学的结构主义转到认知心理学的转换生成语言学,从而使语言习得的理论更加完善。同时,遗传基因的个体差异,也给因势利导的“因材施教”教育原则提供了生理基础。

语言习得理论并不是乔姆斯基的“专利”。语言之可以自然习得,这种现象从语言产生的同时就已经出现了。作为一种理论的总结,它无疑得益于前人的研究,因此它应当包孕传统语文学(philology)、历史比较语言学和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贡献。例如,在习得过程中,除了强调对内在机能的激发以及自然环境(natualmilieu)中的直觉感知以外,也应当重视比较语言学的母语对外语的正负迁移作用(如对学前儿童不宜同时使用两种语言说话),特别是要重视结构主义语言学所提倡的通过重复积累经验与通过模仿形成习惯的学习方法,更要重视功能学派的交际法与情景法,等等。总之,语言习得的内涵与外延很广,我们不能顾此失彼,以新替旧,以一概全。认识偏颇与缺乏全局和发展的眼光,是人性的一个弱点,其实质是为我主义或唯心主义,而其根源则是对人生短暂现象的功利主义反应。

从发展的眼光看,语言习得的对象还不止是语言的离散性和规则性,更重要的是语义在语用中的模糊性与个人运用语言的特殊社会心理特征。这是深不可测的底层,反映了语言的本质。例如黑色幽默,言不为心声、文不如其人、话中有话、口头禅以及行话、黑话与悖论,等等,光从结构上进行形式分析,恐怕难以领悟其中奥妙。

从目前人工语言对自然语言的仿真遇到挫折和失败的情形来看,上述种种“言外之意”看来也只能通过习得逐渐获得理解。音、形、义的统一体可望由人和机器的学习得以被译,而音、形、义的非统一体则要依靠习得才能弄懂;因为前者是有序的系统,而后者是无序的或有序与无序交叉的系统。有序的东西比较容易看出因果关系,无序中的因果关系就好似隔雾观花。当然,正如丹麦历史语言学家维尔纳(KarlVener)在100多前所说的“没有一个例外无规律”,语义的非规则构成或语义的异化,也是可以找到它的原因的。如果不是这样,语言思维与交际功能就不可思议。我们认为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纳入语义解释学的范围,语义解释学应当成为现代语言科学的前沿阵地。如果在这方面能够攻克几个堡垒,无疑会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时给语言习得理论输送新的血液。

学前儿童的语言习得是整个语言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主要是指习得母语抑或第二语言的言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语言习得有一个临界期或“敏感期”。这两个术语的意思都是模糊的,有的说是0岁到6岁(且不说0岁是从受精卵形成之时算起还是从出生之时算起),有的说是2—8岁,有的说是1.5—13岁,有的说不超过16岁。我们认为,如果说有临界期,还是以不超过13岁为宜。不过从实践经验上讲,临界期内的损失是可以在临界期外得到弥补的。例如我的一位同事蔡先生,他是朝鲜族人,解放初期念高中以前他从未接触过汉语(外语)即使上高中除了语文课也很少听说汉语,只是在大学才开始真正进入汉语的“海洋”,而此后他的汉语水平跟我们的大学毕业生毫无二致。不仅如此,他的日语和英语都是在临界期以后自学得来的,而且日语口语堪称一流。更令人惊讶的是,他太太40多岁,来广州之前根本不会说汉语,但3—5年之后却跟我们说得一样好。这种例子屡见不鲜。前大多数学校是从高中为起点教外语,现在很多外语人才就是这样过来的。顺便讲一下以前的“洋泾滨”英语(pidgin

English),据说也是过了临界期的成年人在跟外商打交道时逼出来的,居然也能够跟外国人沟通,其中不乏有人还逐渐过渡到了能说一口地道的英语。这些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呢?显然是说明,正常的人都有机会自小习得自己的母语,从中获得的普遍语法或天生的信息装置可以应用到对其他语言的学习中去。当然,这样学习语言比起习得来说时间要长,困难要多,学习者需要有生存的压力或顽强的意志,而这两条往往是一般人所缺乏的。正因为这样,根据“付出少收益大”的优化原理,我们提倡儿童在语言临界期内尽可能早一点学习外语。

不少心理语言学家业已证明,儿童大脑的成长率与第一语言的发展率在10岁以后明显衰减,一直衰减到语言习得的“敏感语句”(sensitivephrase)不再出现;而且他们精确区分语音的能力,甚至包括外语语音的再生能力,比10岁以上的儿童要强得多。实验还证明,“儿童对语言的辨别与认知能力和对语音与语调的顿悟能力,在6岁以后已经开始急剧恶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神经语言学家用“大脑半球切除术”的实验方式证明,有一些10岁以下的儿童由于脑瘤而将大脑左半球的皮层切除,但并不影响他们的语言能力;而若将成年人的大脑左半球切除,则将完全丧失语言能力。这表明儿童的大脑左右半球都具有语言能力,因此,大量的方面来说,大脑对语言信息的存储与处理能力,应当可以说大人不如小孩。

学前儿童在习得母语的同时,如果还能习得一门或几门其他的语言,这当然是理想不过的事情,在少数双语地区或家庭中,我国的一些孩子的确会说两种语言,但可惜的是大都不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语种,诸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等等,这些语言对我们来说还不是第二语言,而是缺乏使用环境与使用机会的外语。英语是我国目前的第一外语,从对外开放的趋势来看,有可能逐步成为我们的第二语言;事实上,对少数个人或集体来说,英语已是他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工具。因此,我们也可以称它为目标语(targetlanguage),即同时兼有外语和第二语言的性质。乔姆斯基认为,习得母语的敏捷性可以转移到习得第二语言中来,变成儿童的“第二天性”(secondnature)。因此,我们这里不再讨论作为第二语言的外语习得问题。

我们刻意要讨论的是,学前儿童是否通过学习的途径即用正规的教育方法掌握外语的基础(basics)。答案是肯定的。德国奥琴(Aachen)师范学院英语系的施密特·尚贝恩(Schmidschonbein)在本世纪80年代就进行过这方面的实验,证明可以借鉴习得的经验创造一个教学环境,使学前儿童自然而然地学得(pickup)英语。当然,在这种人造的教学环境中,需要教师所操的外语比较地道,与孩子们相处的气氛要轻松愉快和富有情感,形成一个单一的语言“浴室”(uninlinguallanguagebath),尽可能让他们接受某种偶发性的学习(incidentallearning)。同时,要寓教于乐,各种游戏要能引人入胜,如使用木偶或布娃娃等模特儿作为沟通对象,激发孩子用外语进行口头交际的欲望,造成一种近乎自然语境的氛围。要让孩子多次重复其所学到或听到的词汇与话语,但这种复现又不能象教育少年或成年人学外语那样显山露水,而要设法让他们不知不觉。此外,在教学时不宜“一锅煮”,每一个班级应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宜8—12人,以保证每个孩子的注意力不分散,便于教师及时给予正面前引导与强化。

篇12

关键词: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计算 相关规则

一、损害赔偿概述。

当事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的目的是要合同得以顺利进行。然而,在合同签订以后,基于种种原因,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这就产生了对违约的救济问题,救济的目的并非迫使当事人按照原来的约定实现合同目的。在确定救济目的时,一方面,法律应当鼓励当事人信守合同;另一方面,法律也应当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违约自由。因此,法律在提供救济时,应主要表现为对非违约方提供“替代性”补救,而非“强制履行”救济。而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

二、普通法系中损害赔偿的立法与范围

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当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受到损失时,尽可能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使其处于如同合同义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时的地位。其目的在于补偿性,这意味着:(1)损害赔偿额应按原告的损失计算,而不应按被告违约所得的收益计算。(2)原告必须蒙受损失,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同时损害赔偿还应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附带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合同标的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间接的损失。附带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附带的损失。至于损害赔偿中的非金钱损坏赔偿这部分是争议最多的。非金钱上的损失主要是指精神损害。普通法一般认为,合同之诉不适用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

三、国际公约和国际示范法中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1)损害赔偿的金额应与受害方当事人因违约所受的损失额相等。

(2)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利润等消极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当事人在订约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即采纳了“可预见性标准”。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首先确认了普遍意义上的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的权利存在于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因此也无必要区分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①

1.损害赔偿的目的及损失的种类

关于损害赔偿的目的以及损失的种类,《通则》第7.4.2条规定:

(1)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2)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2.损害的确定性

关于损害的确定性,《通则》第7.4.3条规定:

(1)赔偿金适用于根据合理的肯定程度而确立的损害,包括未来损害。

(2)对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机会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3)凡不能以充分的肯定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法庭的自由裁量权。

3.损害的可预见性

关于损害的可预见性,《通则》第7.4.4.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得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引起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通则》指出,这种限定与合同的真正性质相关;并不是受损害的当事人被剥夺的所有利益都包含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时不能预见到的损害不必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且可以不承担不能投保的风险。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往往损害确定存在却不可量化,因为涉及到公平、道德、商业交易的效益等诸多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极为复杂,特别是在利润的计算、时价的计算、替代货物交易损害赔偿额计算等方面尤为如此,有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一)关于利润损失的计算公约

第 47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以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害。公约对利润损失的计算未作任何具体规定,也没有任何司法机构负责公约的适用,不可能对公约条款做出确切的解释,因而,要确定利润损失范围,需要探询公约立法历史,立法目的及立法者的原意。

(二)关于时价的确定

时价问题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特别是在交易所涉及货物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中将会出现。如何确定货物的时价,往往成为当事方争议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合理确定时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确定时价的时间,二是确定时价的地点关于时价确定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在买方接收货物之前宣告合同无效的,时价的时间为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间;如果买方接收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的,时价时间为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

(三)替代交易损害赔偿计算

公约第57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确定合同是否被宣告无效,是适用公约第75条计算方法的前提;如果合同没有被宣告无效,则损害赔偿就要按公约第74条规定的一般原则计算。

总之,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基本制度存在密切联系,与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救济手段可以并用,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则。正确处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1] See Barry Nicholas:The French Law of Contract,1992,P228.

[2] See Michael H.Whincup: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the English System and Continent Comparisons,1992,P250.

[3] Watts v.Morrow[1991]4 All ER 937,959-960.

[4] 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条注释1。

[5] 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注释1。

[6] 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3条注释1。

[7] 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3条注释2。

[8] 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3条注释3。

篇13

根据《新课标》的要求,音乐教师应重视合唱教学, 优化课堂教学,培养合唱能力。主要是合唱教学中运用到的一些方法:如发声训练、气息训练、音准的训练、咬字吐字训练等教学模式。通过课堂教学的摸索、尝试,我在合唱教学方面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强化欣赏,培养合唱兴趣

孔子曾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也是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只有学生对合唱艺术有了兴趣,他们才能自觉、认真地唱好每一个音符,从而注意各声部的谐和,努力体现合唱作品的艺术魅力。通过欣赏,培养学生的听觉,体会和声的美感,体会合唱的魅力。例如:我在排练《雪花》合唱曲时,首先会让学生认真去聆听,去感受这一歌曲,在他们心里树立起良好的声音概念再去模仿演唱。

二、掌握正确的唱歌技巧

今年我有幸参加了“2013年维尔特国际合唱指挥大师班”的学习。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在课堂教学中应多启发学生用头声歌唱,或用真假声混合来歌唱。在口型上都有近似的“微竖”状,就好像口腔中含了一点水。童声合唱发声训练最佳的位置就是“头腔共鸣”,即:位置高,音色明亮、优美、流畅。高位置是指声音在头腔中的振动感觉要尽量位置高,仿佛歌声是在鼻子上方,即闻花香的“印堂”处,声音走向是靠前的上方。在歌唱中有一种遥远感。如果让学生能体会到这种感觉,必须要形象地去形容、帮助学生去获得声音的高位置。课前我让学生做寻找“头腔共鸣”的辅助动作:(1)扬眉;(2)微笑;(3)提颊。变被动的“要我唱”为主动的“我要唱”。声音是高山流水的感觉,从上往下走。

三、掌握正确的歌唱呼吸方法

巴葛亚洛蒂说过:“懂得呼吸和发音的人,就懂得唱歌。”因此,呼吸是绝不能忽视的。科学歌唱方法的获得,依赖于正确的呼吸,呼吸应是平稳、自然、连贯的,要通过形象的比喻和通俗易懂的方法逐步培养学生获得。如①静坐练习:坐正、嘴轻轻闭上,将两手贴在肋下,当他们感到两肋呼吸的动作时,这才向他们说明歌唱时吸气的正确位置。②用“闻花香”做深呼吸练习,然后将气息保持住,然后发出短促的“咝、咝”声。③像小鸟张开翅膀去做深呼吸发长音“嘶——”,将气吐尽。

四、声部的和谐与音准的协调

合唱的和谐是指集体音响在音高关系上这能否准确、谐调而言。这就要坚持培养合唱队员听音的能力。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训练:

1.音阶的练习。让学生了解音阶的结构和形成以及音与音之间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级进、跳进的变化练习,使学生能从多变的音阶练习中更好地把握每个音的音准。

2.多听。音乐是听觉艺术,听音乐是进行音准训练的重要途径。

3.多奏。借助口风琴来提高自身的音乐素养和表现技能。

五、准确的节奏感和唱谱能力

节奏是音乐的骨架,是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培养学生准确、独立的节奏感是合唱训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具体训练时。在同节奏的二声部歌曲中,两个声部的唱名不同,比较容易区分,而唱歌词时只有音高上的区别,词完全一样,学生易混淆。如果不认真地教唱谱,或马马虎虎的教谱,甚至直接教学歌词,势必会事倍功半。

六、正确的咬字、吐字

在歌唱当中,语言最直接的体现形式就是歌词,同时歌词也是歌曲内容的具体体现,歌词的语言本身就具有艺术特点,每个字都有“抑、扬、顿、挫”的声调。咬字吐字也是歌唱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对歌曲的内容有深刻的理解,要让观众听明白自己唱的是什么。具体做法就是采用高位置朗诵和哼鸣熟悉歌词,做到抓住字头准确,掌握字腹丰满,字尾轻收的规律,强调字头、字腹、字尾的相互关系和比例。求得字与声的统一,达到字正腔圆的效果。

当然,要想把课堂合唱教学继续深入,需要教师扎实的专业思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音乐教师必须不断的学习音乐理论知识,如基本乐理、和声、曲式分析、复调、作品分析及律学等,更希望得到老师和同行们的指导,让我们相互借鉴成功经验,丰富教学经验,从而使我们的合唱教学以崭新的模式面对我们的学生,达到最终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音乐课程标准》.国家教育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