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更换公章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标题。
标题即“开户申请书”。
2.正文。
开户申请书的正文包括开户单位情况、已开账户名称和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3个方面。
(1)开户单位情况。开户单位情况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金来源、所属所有制性质、工商登记字号及单位地址等有关情况。
(2)已开账户名称是指申请以前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
(4)结尾。
开户申请书的结尾应注明申请日期,且加盖开户申请单位公章及财会人员印章。
银行开户申请书范本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及级别
工商管理局批准文号
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正式公章及负责人章)
年 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银行调查意见:
科目归属
账号
支票或存折户
是否计息
审批意见:
(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生产、经营范围
商品、原料来源
主要产品
销售方式和范围
利润和亏损
专项基金
财务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
发薪日期
职工人数
附属单位
外地采购
外地单位往来
附:
银行开户申请书是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具账号的书面请求。
银行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辅助账户、专用账户三种。基本账户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重要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方便非独立核算附属单位款项收付所开设的账户。专用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设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
注意事项
(1)提交有关开户的证明。申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凡属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企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凡属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会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通过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 填写印鉴卡片。印鉴卡是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和财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开户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日后,银行凭此审查鉴别开户单位每一付款凭证的真伪。印鉴不符,银行不办理付款,以保护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开户单位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行启用新印鉴,在用新印鉴之前,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3)银行编发账号,开户单位的账号即为账户代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而指定其使用的相应的科目,加上开户单位的顺序号所组成。
篇2
一.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流程大致
1.揽货、询价、订舱及订舱确认,该环节主要由业务及航线主管完成。首先由业务部门揽货,接受货主询价,从货主处获得详细的信息,包括 运费结算方式以及其他的货主定制要求。此后业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选择合适的船公司询价并与货主沟通,双方谈妥后,货主签署出口货物委托书(订舱单S/O)。业务部门打印托运单,注明船期、运费、柜型柜量、货主定制要求、订舱人电话传真加盖订舱章传给船东。船东会回传订舱确认。另外如中海等船东已采用电子订舱的方式,操作基本相同但不用订舱确认。该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更换航次、货主要求申请N天免柜期、非危说明、套柜。这些问题须与货主及船东或船代协商解决,开出相应证明或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OP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刷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即排载联。排载联共九联,一联货主留底,二联船代留底(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打上货主在船代处的代码),三四联运费通知,五联提箱申请(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六联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六附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七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八联场站收据,九联货代留底(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3.外勤持订舱确认及排载联到相应的船代处排载。船代在5、6、7、8联上加盖排载单证章并收取第二联。船代提交2联给船东,船东将根据2联资料预备仓单。
4.排载联的5联、6附联交给拖车公司办理拖装、场装。拖车公司凭5联及订舱确认到船代处取得设备交接单(EIR)。(拖车公司与船代之间一般订有运输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设备交接单共六联,三联进场三联出场。拖车凭出场联提空柜。依据拖柜交接单到货主制定地点装货。拖车再凭装箱单和进场联进海关监管区,即我们平常说的码头。货柜进场后,外勤凭6联加盖进场章。场装原理相同,货主自行将货物运至堆场,拖车公司填写场装计划而不是装箱单。货柜进场后外勤取得柜号、封铅,加注在6、7、8联上,到码头营业大厅或客服中心加盖进场章。
5.外勤凭6至9联到船代处申报,船代收取9联并在6、7、8联上加盖申报专用章;若有开航前更改,须有原来的6至9联、新的正确的2、6、7、8、9联、正确的装箱单及开航前更改(加盖货代章),凭此申报。
6.申报完成后可报关,凭商业发票(加盖货主公章)、装箱清单(加盖货主公章)、报关委托书(加盖货主公章)、出口收汇核销单、合同及6至8联交给相应的报关行报关、配载。28类法检的商品还需有通关单。报关行预录入之后海关查验、放行,在6联上加盖放行章交给码头。码头在8联上盖章退给报关行,同时根据6、7联配载,7联交给大副作为配载依据。外勤再到报关行处取回8联。
7.船开航后,外勤出具保函向船东或船代预借购付汇联,凭此到银行转帐开出缴纳美金费用的水单。此外还要缴纳各类人民币费用(单证费,THC等),开出相应发票。凭借水单,外勤到船代或船东处开出业务联,连同人民币费用的发票、8联到船代或船东处签单。提单内容往往不同8联,需要货主和货代分别提供提单更改保函,并有OK单才能顺利签单。
8.另有电放及SEAWAY方式,需要附上相应的保函,电放还需多交纳一笔电放费。SEAWAY风险较大,目的港客户只需要凭有效证明九可以提货,一般较少使用。
二.实习心得:
1.作为一名外勤,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要注意多票业务同时处理的先后顺序问题,应该分清楚各票业务的轻重缓急,估计好每个流程的时间差,高效率地完成工作。同时还要关注各家船东的航线优势、操作政策、出口货物的特点,以便能更好地为其他部门工作开展提供建议和协助。
2.电子订舱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已经开始渗入当前货运操作之中并逐步采用。如果各家船东船代、货代与码头、报关行、海关之间能实现数据库的共享的话,那么很多需要人手操作的环节如排载、打单、进场、申报、报关等将都可以省略,甚至排载联不必以纸介方式存在。
篇3
兹介绍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介绍信范文二】
xxx(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________
公章
刻章介绍信格式
刻章介绍信要用正式的介绍信样式,填写好内容就可以了:
兹介绍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刻章介绍信范文
证明
****(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带**同志身份证)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出具介绍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委托刻制机关各部门公章要出具编委文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写出申请。
2、临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
3、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持信人身份证。
4、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5、委托刻制党委、支部、工会等公章出具上级党委、总工会介绍信,本单位写出申请。
7、公章更换要写出申请并加盖行政章、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公章丢失要出具执照副本及复印、登报挂失报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财务章丢失要出具申请书并加盖行政章、挂失的报纸。
10、公章烧毁出具消防证明、上级证明(厂矿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篇4
(一)检验证书由受益人出具,申请人或代表会签,且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指定人会签;签字必须得到开证行的证实。在服装、零配件等行业,这种“商检软条款”比较普遍,进口商主要出于考虑控制货物质量。一般而言,出口货物装运之前,进口商会亲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仓库,或货物储存地与出口商共同进行现场验货,验货完毕,会签检验证书。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货物的质量,对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货物可以及时要求更换或返工。同时,出口商可以及时得到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还可防止进口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拒收货物。但是,“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就像隐形炸弹,时刻威胁着出口商,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装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装,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服装生产完毕,Mr. John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我方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我方公司业务员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打印出检验证书,进口商的代表Mr. John会签检验证书。因此,我方公司顺利交货和顺利交单结汇。
(二)检验证书由检验机构出具,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且签字必须得到银行的证实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由检验机构出具;开证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签字必须与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也比较多见。进口商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往往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以公证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检验结果公平、公正,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则。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疗机,其中LDM -0001A型号的500个,LDM-0002A型号的100个,100%货款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货物生产完毕前3天,该公司业务员便联系该国际检验机构在中国上海的分支机构,从预约货物检验、确定检验时间、现场验货直到最终取得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大概用了2周时间。按照信用证要求,我方公司将正本检验证书寄送给进口商签字。只有等收到进口商签字的正本检验证书,我方公司方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同时,“检验证书上的签字要得到银行的证实”,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货物合格证书由申请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的条件是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比较少见,进口商控制了商品检验权,从而控制整笔贸易的主动权,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100%信用证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要求A公司在装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厂进行验货,并签发正本的货物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A公司认为出于对货物质量的考虑,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没有提出异议。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生产零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只有B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并且货物合格A公司才能发运货物。同时,只有B公司出具货物合格证,A公司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因此,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检验权,最终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交单和回收货款。
(四)开证行根据货物在目的地的检验结果决定是否付款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交单议付时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出口商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在目的地检测结果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是相符交单以外的非单据付款条件,与信用证的性质和UCP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的复验权,从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动权,对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4:2010年中国青岛某公司向英国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证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规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没有要求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而是规定进口商先无需付款,开证行先交单给进口商便于进行黄曲霉素复验,等到黄曲霉素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欧盟要求,开证行再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商检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一)检验证书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
信用证中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是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显著特征之一。签字式样是进口商留存在开证行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指定人签字,因此,出口商无法判断检验证书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式样一致。在这种“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即签字与签字样本完全一致,开证行付款,反之,开证行就可以“正当”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华隆公司预留在该银行的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同年1月31日,华隆公司出具货物收据,加盖华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签字。随后,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向该银行交单请求付款。结果,该银行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
(二)进口商或指定人拒绝出具检验证书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在货物装船之前到现场验货已经成为一些行业(比如服装、零配件等)的习惯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规定验货人员何时到达工厂验货、验货人员按照什么标准验货,也很少规定进口商不来或拖延现场验货时间或拒绝出具检验证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习惯做法对出口商极为不利,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赋予进口商更大的主动权。比如案例3中,货物装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厂验货, B公司不仅推托没来验货,而且要求A公司先发货,然后补发商检合格证。接着,B公司不仅没有出具货物合格证书,而且说服A公司提交议付单据,并承诺接受此不符点(缺少检验证书)。单据转交开证行后,B公司凭提单提走了货物,随即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最终,这笔业务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复杂导致逾期交单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指定国外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并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国外检验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少,不方便办理检验事宜。同时,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非常复杂,不便于确定取得检验证书的时间,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从而开证行“正当”拒付。如案例2中,该国际检验机构仅在中国上海有一家分支机构,对于出口商办理商品检验极为不利。据了解,该检验机构的业务程序非常复杂,从申请商品检验、预约商品检验时间、实施现场验货,再到取得检验证书,每个环节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该分支机构前往我方公司现场验货时因空箱晚到1个小时,检验人员就离开了现场,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请检验,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另外,该分支机构现场并不出具检验证书,需要周转多次才能拿到检验证书。
(四)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681)第41条规定:“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符合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因此,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不符点的主动权在开证行手中。在外贸实践中,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遭银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进口商常常通过控制检验权,从而指使检验机构(或串谋)出具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检验证书,人为造成单证不一致,开证行“正当”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信用证要求出口商议付时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时进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从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名称不一致,银行拒绝付款。
(五)目的地复验结果不一致
复验权是进口商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复验结果作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有悖国际惯例的,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复验结果受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地的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复验机构、复验标准对复验结果的影响最大。比如案例4中,黄曲霉素复验标准是欧盟的检验标准。据了解,现行各国对黄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参量限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黄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体内进过羟化而衍生成的代谢产物M1、M2的含量。中国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而欧盟在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8ug/kg。由此可见,目的地黄曲霉素BI的含量超过欧盟的标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为了转嫁“黄曲霉素超标,禁止进口清关”的国家风险。
(六)丧失货物所有权的潜在风险
在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容易丧失货物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证规定:“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发运货物,要求1/3正本提单装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或与船方串谋无单放货,进口商提走货物,然后开证行以“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而拒绝付款,最终造成出口商“钱财两空”;另一种是信用证规定:“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付款”,并规定进口商无单(海运提单)开箱检验,或者开证行先交单,检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再付款。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不仅面临丧失货物所有权,或退运或转卖的风险,而且收回货款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开证行手中。
三、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对“商检软条款”的策略
第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证商检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开立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是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信用证业务中,签订商品检验条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商品检验(复验)时间、地点、检验(复验)权等几个方面的约定必须与贸易术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确检验(复验)机构、检验标准,若是进口商或指定人检验,必须明确规定现场验货的时间,同时约定拒绝现场验货或延迟现场验货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签发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检验证书应该承担的责任;商检条款要与合同中的品质异议条款、索赔与理赔条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时,合同中最好规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以防丧失货物所有权。
第二,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预防“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在外贸业务中,预防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减少“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是开证行受理申请并开具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条款以外,其余条款都是参照《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而规定的。简言之,正常情况下,信用证条款与《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依据合同条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写的。因此,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关键在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是否添加、删减或修改合同条款内容。在外贸实践中,出口商最好与进口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参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尽快与进口商协商,添加、删减或修改相关内容,避免开立“商检软条款”信用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要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而且避免繁琐的修改信用证程序,也不必支付额外的信用证修改费用,甚至不符点费用,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贸易关系的持续。
第三,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力争“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修改。如果说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则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出口商收到“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一旦审核出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应尽快与进口商协商并向进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函”,具体列明修改点以及详细的修改建议,并催促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并审核无误之后,才能安排备货或者运输。
第四,力争取得合格“商品检验证书”,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如果由于贸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检验证书,应该是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付款的最后一道关。经过“预防”和“修改”两道关,存留下来的“商检软条款”是进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货时间、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以及特殊条件而设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这样的信用证,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口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准备货物,不给外商遗留任何提出品质异议的机会和借口,数量尽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换和补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程序,估计取得商品检验证书所需要的最长时间,随时与检验机构保持联系,尽早安排检验时间,留足签发商品检验证书的时间;最后,出口商交单结汇时最好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便于预审“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交单行向开证行“电提”单据,得到开证行的确认后再行交单结汇。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11.
[2]李蕾.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10.
篇5
20x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
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六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十八条 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第九章 商标
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机构信用档案。商标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机构中从事商标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从业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商标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 商标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机构商标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九十五条 《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错误外,以《商标注册簿》为准。
第九十六条 商标局《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商标公告》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篇6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分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篇7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篇8
8年的讼争
事情不得不从头说起。
1996年4月,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农科院共同出资,成立了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其中养殖总场以土地使用权和实物的形式出资1410万元,占47%的股份。养殖总场由笕桥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个人以及企业出资建立。
1997年8月,养殖总场的法定代表人石元法因某种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总场和华农公司签订了“关于委托管理养殖总场公章和营业执照问题的协议”,委托授权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秘书暂为保管,若需要使用,必须经使用方董事长总经理书面通知,并各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9月25号晚,石元法被公安机关逮捕。
1997年9月26日早,华农公司就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以“养殖总场虚假出资”为由,将养殖总场清理出了华农公司。后来,时任华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乐南写了一份“因办理注册资金减免手续,需要在决定上盖养殖总场公章”的情况说明,并在决议上加盖了养殖总场的公章。之后华农公司从工商部门办出了变更,注册资金由3000万元变更为2255万元,股东变更为“农司”和“省农科院”两个。
“华农公司变更的事情我们一点都不清楚,是偶尔得知的,一枚公章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抹掉了养殖总场投资的事实,直接损害了4000多名村民和自然人出资者的利益。”之后成立的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倪维平先生气愤地说道。养殖总场的股东决定以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名义,要求法院确定《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不久,养殖总场清算小组成立,横塘村书记和村主任作为4000名村民代表和几个自然人出资者担任小组成员。
2003年6月,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8月,农司、省农科院和华农公司不服判决,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杭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浙工商企2004第6号文件《关于撤销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决定》称: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张字第652号民事终审判决,你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请的注册及股东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第八号股东会决定被认定无效。因此,我局决定,撤销依上述申请核准的变更登记。
但判决下达逾两年了,至今被恢复了股权的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并没有见到一分钱,更是连华农公司的股东会和办公场所都不知道,而相应的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备受质疑的审计意见书
1997年6月24日至7月9日,浙江省审计厅对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996年4月成立至1997年5月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有关财务情况进行了延伸和追溯审计。1997年12月10日浙江省审计厅就此次审计的情况出具了一份审计意见书,这份编号为浙审意农[1997]第102号审计意见书上总长度为12页,但除了文件的开头和结尾提到“公司”(意指华农公司)之外,其余90%以上的内容都是对华农公司的主要股东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审计情况。该意见书中提到:华隆养殖总场以其下生产基地资产投入股份1100万元。但据查,1995年9月,华隆养殖总场与省农发集团组建华农公司时,原账面资本金169.2万元(省农科院100万元,华隆职工集资69.2万元)。当年9月,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1130.88万元,并由浙华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在该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两条审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鉴于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存在假出资的情况,使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收到的资本金的差额较大,建议公司按审计后的各股东实际出资额登记实收资本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对于这个审计,原华隆养殖总场的员工们一直都觉得十分可疑。本来是对华农的审计却延伸到一个华农并没有股份参与其间的民资公司。是不是应该审计该公司?出资的认定是不是合理?为何固定资产并没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书为何没有送达被审计单位而且在审计之初并未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书到底是否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上面一连串的疑问,“华隆”的员工都想想弄清楚。曾任华隆养殖总场办公室主任的倪维平曾就此事多次向浙江省审计厅咨询,但得到的多为口头答复。
2002年华隆公司清算小组委托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办理此事,当时长川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审计厅发出了质询公函。2002年6月4日,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以信函的形式向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做出了答复。该函件中称,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上诉事宜,经过认真研究后已做出了答复。我们的审计程序是正确的。1997年我们是对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法规定,有关审计文书只需要送达被审计单位即华农公司,而不需要向其他单位包括华农公司的股东送达。至于华农公司在审计意见书送达前采取的行为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无关。
在此后的交涉过程中,浙江省审计厅有关工作人员也多次向前来咨询的倪维平表示审计意见书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被审计单位可能参考执行。
2006年1月23日,记者就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施松青:“对于被延伸审计的单位在审计之前要有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效力都是一样的,被审计单位都是要执行的。同时,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国家的资金就可以审计,如果民企的账上没有国企资金的流入就没有必要审。”
而且有关方面并没有就为什么对华隆养殖总场以实物和土地作价入股进行认定,而从审计厅的这份意见书来看,也并没有对其实物和土地进行评估审计,也就是说审计只是一种账面的审计。
千万资本人间蒸发
1997年9月26日,华农公司举行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陈品华(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力生(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炳清(浙江省农科院)、田加耕(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受石元法委托)代表各出资方参加了会议,钱建国等人列席了这次会议。在会上陈品华主持了会议,他宣布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一是由王保平同志汇报省审计厅对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的初步审计意见;二是调整公司股份结构;三是选举和更换董事成员;四是其他问题。
据当时的会议纪要中记载依据浙江省审计厅对华农公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王保平代表华农公司对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进行了汇报。
汇报称: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省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40万元,占38%;杭州华隆养殖总场1110万元,占37%;浙江省农科院150万元,占5%;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占10%。另有不参与表决的职工股300万元。
纪要中对审计问题这样表述: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1131.88万元,个人股退股29万元,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实际应核减资本金1160.88万元;经审计后,属于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个人股40.2万元。参加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认为,这次省审计厅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具有法律效力。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委托代表田加耕同志对省审计厅审计原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和华农公司经营亏损情况,他们没有参加,对审计结论有保留意见。
同时,会议纪要还反映,在这次临时股东会上,还做出了调整股份的决定。在该次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上,调整后的股份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1805万元,占80.4%;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占13.3%;浙江省农科院150万元,占6.66%。同时会议还“原则同意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要求退出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的40.2万元股本金按原价转让。但据原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回忆:“当时我们并没有在决议上盖章,但事后这个决议上就有了我们公司的公章。他们选择我被拘捕(事后证明这可能是个错案)之后的第二天开会应该是早有预谋的,而且公章也是替我们保管公章的省农科院的工作人员替我们盖的。我们完全不知情。”而当时受石元法委托出席此次会议的华隆养殖总场代表亦对该决议保持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当时的决议显示,田加耕写下了这样的字样:核减华隆资金部分以审计厅正式文本为准。
1999年4月5日,华农公司召开1999年第二次股东会,形成第八号股东会决定,内容为: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对养殖总场资本金和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计,股东养殖总场系虚假出资,退出华农公司,华农公司现有实收资本为2255万元,其中农司2105万元占93.4%,省农科院占6.66%,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养殖总场、省农科院、农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同年7月,时任华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乐南出具给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要求办理注册资金减免手续,需要一份股东会决议,请在决定上加盖华隆养殖总场公章。据此,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在第8号股东会决定上加盖了养殖总场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8号股东会决定将华农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2255万元,股东变更为农司和省农科院。至此,杭州华隆养殖总场1410万的资本在华农公司变为零。
而原华隆养殖总场的个人股东,倪维平、王珉、胡跃法以及王永明等人也证实,在这期间他们分别收到华农公司的通知:请尽快与公司联系退股事宜,具体按45%的比例办理。也就是只能退回原出资额的45%。据当事人回忆,当时华农公司曾扬言:“现在不退将来连45%也没有。”这样个人股东也被排挤出了华农公司。
现年80多岁的徐顺兴老人是浙江省内有名的鱼苗培育老专家,华隆养殖总场成立之初他就被石元法请来帮忙。老人当时就已经70多岁了,据石元法回忆:“那时,他都那么大年纪了,还跟我们这帮年轻的一起整天泡在养殖场,自己还到水塘里面抓鱼。”熟识徐顺兴的人都亲切的称他为“三伯伯”。然而,兢兢业业的“三伯伯”也受到了华隆养殖总场的影响。1998年9月,就在华农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决定把华隆养殖总场的股本清零后的一年后,徐顺兴被通知下个月不要再来华农公司上班了。“我从‘华隆’到‘华农’已经干了三四年的时间了,可是那年过中秋节的时候别人发月饼了我却没有。当时就发了我350元钱,说下个月你不要来上班了。也没什么解释,当时我手上为公司购买鱼苗的五千多块钱也找不到人报销了。”一向开朗热心的徐顺兴只能在那个秋天满怀悲凉地离开了华农公司。他成了“多余的人”。
而像倪维平、王珉等许多原华隆养殖总场的老员工也变得可有可无起来,没人要求上班,更无人通知公司事宜。这个他们一手建起来的公司显得与他们毫无关系,就像当事人倪维平所讲的:“我们自生自灭了。好像公司本来就是他们的一样。”
当初的事实
1996年3月8日,杭州市浙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的各方投放资本情况依法进行了验证。
该验资报告显示,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由浙江农业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乙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丙方),共同投资组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核第737号核准,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出资1440万以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48%;乙方出资1410万元以实物和人民币投资,占注册资本47%;丙方出资150万元以人民币和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5%。
在投资各方出资情况的分析中,该报告指出甲方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1440万元,于1996年1月29日至2月6日4次汇入浙江省农行营业部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820万元,其余款620万元在借给华隆养殖总场短期贷款中划入。乙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投资款以1995年9月30日止净资产1410万元投入,丙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投资款150万元于1996年2月5日汇入杭州市农行浣少路分理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全部到位。而在此报告随附的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亦显示此时的华隆养殖总场的净资产达1427.8万元人民币。
这份验资报告证实了当时合作的真实性。
据一手操办华农公司成立的当事人石元法讲,当时我们华隆养殖总场是杭州市最大的菜篮子工程,总共拥有4259亩土地,1200多亩水面,猪数千头,鱼几万尾。王永明也证实养殖总场成立时的土地是他一个村一个村做工作才拿下来了。“当时加上土地和各种设施以及猪、鱼等有人给我们预估的固定资产为8000万元以上”石元法如是说。但缺乏后续资金投入的华隆养殖总场,一直都是制约“华隆”发展的一大瓶颈。后来有着国资背景的农司提出了可以注资发展的方案,使石元法最终同意了合作的建议。虽然,当时石元法提出过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求,但时任省政府要职的一位领导对其讲:“不要评了,就1500万左右吧。”这恰恰就成了以后诸多事情的伏笔。由于华农公司的政府背景,后来出现了追加新股东而华隆养殖总场不知情的情况。而有关当事人也认为,也正是因为操作的不规范,客观上为争讼留下了空间。
许多了解此案的当地律师也表示,如果当时有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可能也就不会有后来的审计报告和一连串的麻烦了。
然而,就在石元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华隆养殖总场股本被清零后不久,华隆养殖总场的工商登记问题也亮红灯了。
2000年3月25日因未参加年度检验,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被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区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01年6月28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华隆公司的股东经过协商成立了以俞水根为组长,付传庆、周建伟、石元法、俞水根、王永明、倪维平、王珉等为组员的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原华隆养殖总场的债权债务。
法律解决和事实的困境
从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关于撤销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至今,华隆清算小组相关人员并不能介入华农公司半步。清算小组组长俞水根证实,他们曾多次向华农公司去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召开董事会,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令人尴尬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地虽然还是为杭州是白沙路4号(现在已经为一片绿化带),但公司的真正办公地点华隆方面却几经努力仍未找到,而华农公司的现任负责人钱建国也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恢复了股权的“华隆”方面根本就无法介入华农公司的日常事务。
2005年5月10日,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份申请书。一份为《对浙江华农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鉴定的申请书》,另一份为《证据保全申请书》。在第一份申请书里,“申请人诉请解散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提出对华农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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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事业心和奉献意识,讲究职业道德,不断培养、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班级管理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要具有教育科研意识,积极参加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有记录、有收效。要努力掌握和运用教育科研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教育科研的途径和方法。
三、每学期初要有切实的个人科研计划。要避免计划流于形式,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课题的阶段性、实施的科学性、方法的艺术性,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改进工作。
四、要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和经验材料。积极主动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研讨会、学术会议和论文评选活动。积极订阅科研刊物。每学年都要争取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研讨会上或经验文章。
五、要积极申报和主动承担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能够参与学校和其他老师的协作课题研究。并通过各种形式提高科研素质,努力向学者型教师转变。
第二章 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一、树立“科研兴校”意识,健全科研组织、形成科研网络。学校成立科研领导小组,建立科研室,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规划落实、课题落实。要与教育科研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建立科研信息网络,保证科研信息渠道畅通,创造浓厚的科研和学术氛围,真正成为教育科学研究的龙头校。
二、明确科研指导思想,制定科研规划,把教育科研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搞好教育科研规划,确定教育科研工作重点,明确一个时期的重要研究课题。
三、学校每学年研究课题不少于两项,做到每个学科都有实验项目、每位老师都有研究课题,并有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保证科研规划的实施和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
四、要做到教育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学校科研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总结等资料完备,各种规章制度健全。
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会议及科研活动,并在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或工作经验。校内每学期要召开一次科研理论研讨会、论文交流会、成果汇报会。总结经验、表彰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培养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在校内要广泛开展教育科研普及活动,开展科研理论讲座,搜集科研信息资料,为教师创造科研条件,向“示范性学校、科研型校长、学者型老师”的目标迈进。
第三章 教育科研课题立项与申报制度
遵循“科学性、整体性、可行性和创新性”原则,确立课题研究项目并组成相应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将所选定的课题向学校教科室或有关科研规划部门申报,然后报教育局教科室审批备案。课题申请人应规范、如实填写有关材料,报所在学校审批;申请人所在学校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立项”意见;确认同意立项的课题,在规定日期内将校级课题申请书报市教育局教科室备案。市级以上课题,必须在校级课题的基础上申报。
教育科研课题申报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选题
教育科研课题的选题,要以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着力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升学校发展内涵。具体课题项目的确定,可以来源于公布的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也可自行思考设计,但是都应该确保切合本校和研究者的实际,列入研究的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口不宜过大,同时要注意立意新颖,有时代特点,特别是要具备实际研究的价值和开展研究的可行性。
2、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名称。
(2)课题界定和理论依据。
(3)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4)研究的主要内容。
(5)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6)理论假说和研究目标。
(7)完成本课题的主客观条件分析。
(8)过程设计。
(9)预期成果及形式。
3、填写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
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定是否确认为校级立项课题。对市级及其以上课题,所在学校应首先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将课题申请书(包括子课题研究方案)连同开题报告按期交市教育局教科室,市教育局教科室组织人员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课题主持人资格
市级以上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该项目研究的实际执行者,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3年以上教龄,专业知识扎实;具备指导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申请人在课题申报同一期限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市教育科研课题未结题者,不得担当新课题的负责人。多人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完成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子课题的研究,或负责其中的部分研究任务。
第四章 教育科研过程管理制度
根据科学规范的管理常规,具体课题的研究进程应注意积累整理以下六方面材料:
1、计划性资料。包括总体实验设想、设计实验方案及研究性实施计划。
2、基础性资料。实验对象的基础情况,如学生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父母职业、文化程度,实验班学生的基础状况,个人兴趣、爱好、性格,实验教师的自然情况,学历、教龄、教学水平等。
3、过程性资料。主要是指实验课教案,典型实验课实录,课后分析研究记录,课外活动设计、实施及学生活动情况,教师实验研究的观察记录、随笔,以及社会、家庭、学校、学生的反映等。
4、专题性资料。包括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专题研讨等研究资料。
5、效果性资料。包括个案变化及群体变化的资料。
6、总结性资料。包括学期、学年或专题的研究总结、论文、报告。
实验资料在形成、积累、归档时,应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注意材料的完整性、系统性;注意档案的科学性、适用性。
学校课题开展研究中期,课题组应填写《教育科研课题中期评估表》,由学校教科室会同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课题进行中期评估。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教科室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宣布撤销课题(市级以上研究课题的撤销,由相关学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提出意见,报请批准立项的部门宣布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6、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为提高课题研究(实验)的效益,市级以上的重点课题和校级综合性的重点课题,一般应设立领导组织、指导组织、课题工作组织。
课题领导组织。一般有行政领导参与,主要负责对重点课题把关确立;提供完成课题所需时间及必要条件;代管课题经费及提供足够经费保障;培训实验人员,解决实验进程中重大问题,组织成果鉴定、宣传推广成果。
课题指导组织。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科研经验的教学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理论咨询,跟踪指导,在实践过程中掌握实验方向和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研究会、交流会、总结会、座谈会,组织有关沙龙。
课题工作组织。一般由热心该课题研究、有一定经验的教师及行政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执行实验方案,具体实施研究和观察、记录、整理研究资料,撰写实验报告。
市级及市级以上课题,所有过程性材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归档管理,同时由市教育局教科室负责督促检查、帮助指导,过程材料由研究人员管理,但在学期末要连同总结或阶段性的论文交学校教科室。
课题组在组织实施研究的过程中,应在所属单位领导的支持下,切实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课题的设计并组建课题组,进行开题论证、制定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研讨、申请鉴定等。
2、掌握课题进度,调控进展速度。
3、结合本课题开展学术活动(如论证研讨,考察等)。
4、制定本组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负责指导考核。
5、安排本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6、组织学习有关的法规制度,并遵守一切与研究有关的法规制度。
7、组织成果鉴定及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1、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和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2、课题组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汇总、分析和整理工作,认真撰写课题研究报告(主件)。并认真选编好与课题研究相关的科研论文集、教案集、专著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制作的软件、音像制品等(附件)。
3、课题组必须在正式结题前十五天向相应教科所提出课题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供课题研究的成果主件、附件材料5—7份。
4、课题鉴定一般采用专家评议方式,包括现场评议或书面评议。鉴定组专家由课题组与相关教科所共同商定,一般由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科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5—7人组成。鉴定组专家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机关结题材料等方法,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评议和鉴定,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由组长填写《成果鉴定书》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
2、学校教科室应经常检查、了解课题研究情况,检测研究效果,提供信息资料,指导研究方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课题负责人定期作出口头或阶段的研究报告;强调课题组的自身建设,抓好计划的实施和反馈调节完善,抓好研究材料的积累和管理。
3、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课题负责人或延长研究期限的,学校教科室应书面报告市教科所,经同意后方有效。
4、对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经过帮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者,将中止其课题项目。
第七章 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调动和鼓励全校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技能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及范围
1、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前两年的优秀科研成果。
2、我校教学公开出版的专著、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可参加评选。
二、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评价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课题成果鉴定申表》,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成果初步鉴定或结题验收。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鉴定内容主要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研究计划及研究过程中所积累的问卷、成果统计分析、调查报告、阶段研讨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全部档案资料和必要的现场鉴定材料。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应切实执行以下评估标准:
1、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区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2、科学性。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翔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
3、价值。能逼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术措施。
课题的正式鉴定验收,一般由批准立项的部门或者受权管理的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鉴定部门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鉴定部门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有关报请鉴定的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代表填写鉴定书。
课题鉴定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课题组向批准立项的部门或者受权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成果初步鉴定或结题验收。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批准立项的部门(受权管理的部门)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市教科室。
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共同确认并由组长签署意见;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教科室。
结题验收要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市教育局教科室确认,发放《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每一个课题研究规划期结束后,市教育局教科室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所有课题研究都要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可以通过推介会、公开课、专题报告、论文宣读等形式充分展示研究成果。市教育局将定期筛选对全市教育教学有指导价值的成果进行推广,并根据《中小学教育研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其中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三、奖励等级及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奖励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圆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2)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对教研教改和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大价值。
2、奖励标准: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获得的不同等次进行奖励。
(参照学校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第八章 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1、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又是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
2、学校教科室要配备兼职资料员,加强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发挥科研档案的作用。
3、教育科研档案主要包括:课题档案、管理档案、综合档案和成果档案等四大类。
(1)课题档案:包括《课题审定书》;课题研究方案及论证材料;课题研究计划及情报资料;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
(2)管理档案:包括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职责;有关制度;课题研究机构建设资料;教科研方法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的文件材料;各种考核记载。
(3)成果档案:包括成果鉴定评价、验收及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成果推广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实验课教案集;科研论文集及获奖证书;学校教科研刊物。
(4)综合档案:包括相关科研文件、通知;教育科研专项会议文件材料;教育科研的交往活动、外事活动的记录材料等。
为使我校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需将教师的科研成果档案化管理,特制定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等,均属存档范围之列。有关教师应及时将论文获奖证(复印件)、校本和专著封面、目录(复印件),上报学校存档,并建立个人档案。
二、凡在校内科研研讨会、论文交流会大会交流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属存档范围,并由科研室通知本人。有条件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发表。
三、凡上级有关部门索稿,在未公开使用之前,不能与已发表的同论,可在校内研讨会或交流会上发表后存档。
四、科研档案管理应分门别类,做到系统、规范,并使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五、科研档案作为科研兴校的创校史料永久保存,有条件时,将利用科研档案做校内科研成果展,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九章 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使用条例
为了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开展,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使用条例。
一、学校科研经费,用于学校科研工作所需的;
1、课题组的印刷费
2、学校订购的资料费
3、学术差旅费
4、教师科研成果奖励(按奖励条例规定执行)
二、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支出的,学校在经济上不承担责任。
三、经费资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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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 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娱乐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X性项目: 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 服务性项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项目: 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 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 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 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 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 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 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 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 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 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 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 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 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 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 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 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文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文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 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2000元;
(二)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计划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 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 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 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经文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资源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箐N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批
文康部审核具名-----------------
核
人力资源总处审核批准---------------
Y案
拨款---------------------------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将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 社团年终评鉴:
(一) 评鉴内容及比重:
1
社团活动实施占总
成绩30%
A.活动公告5分, B.社团参与率7分, C.非社团成员参与率7分, D.社团活动层面3分, E.社团结束后之海报公告3分, F.是否按年度计划举办活动5分.
2
举办活动次数占总成绩10%
A.举办活动次数10分.
3
活动配合度占总绩20%
A.协助集团开展活动20分.
4
社员成长比例与社团扩充情形占总成绩10%
A.社员的引进与流失10分.
5
社团成果资料展占总成绩30%
A.组织与分工5分, B.组织规章的完善7分, C.年度计划执行状况5分, D.社团未来发展计划7分, E.活动报导3分(会议记录/照片/活动计划书), F.社员名册3分.
(二) 奖励等级:
等级
分数
名额
奖金
社长奖励
备注
特优
90~95
1
10000 元
1000 元
如同一档次积分排名超额,取前几名,如积分相同,则全取
优
85~90
2
5000 元
500 元
佳
70~85
若干
3000 元
300 元
劣
70以下
篇11
(三)首次报名的考生,要认真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选择本次考试的报考课程、报考确认点,在确认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后,进行“提交”。操作成功后系统自动给定网报序号,考生须牢记此号,以便在报名期间进行信息查询、修改和打印。考生在报名期间确定不再修改报考信息时,须下载、打印《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若再次修改,须重新打印),并持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缴费、照相,进行最终确认。
考生考试期间(从报名到每次考试直至毕业)必须使用与身份证完全一致的姓名和号码,报名信息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且真实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填或代报,切忌使用不同的姓名或同音字,否则影响毕业,责任自负。
非首次报名考生,根据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证件号码)登录报名系统,选报考试课程和报名确认点。在报名时间截至前,考生可修改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报考课程和报名确认点。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考生须下载、打印《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若再次修改,须重新打印),并持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缴费,进行最终确认。
(四)从2011年4月起,首次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在报名确认点进行最终确认后,考生基本信息将不予修改。
(五)2011年以前的在籍考生,因基本信息错误,本次考试不能报名,需及时下载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填好相关内容,在报名现场确认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属地派出所证明、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经省招考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修改,修改后的考生基本信息不得再次修改。
(六)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持《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到自行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缴费、照相(首次报名考生)、最终确认。确认点工作人员在《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的签字栏内签字,加盖确认点公章后将回执交考生保管。
(七)考生于考试前一周必须上网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八)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模式,考生持一个准考证号可以报考所有开考专业中的任意一门至四门课程。考生首次报名后,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且必须在报名地区参加考试。因工作调动、学校毕业等原因,需要在本省跨市变动考试地点的考生,需要到当地自考办办理省内转考手续,无需更换准考证号。
二、转考程序及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办函[2007]6号和晋招考自字[2007]13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转考规定:
(一)我省考生申请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区)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应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然后由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表中《合格课程及成绩》一栏和转出意见后,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各市自考办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将本市所有转往外省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登分工作期间上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对上述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签字盖章。
4、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出资料汇总后,通过机要一年分两次寄往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办。
(二)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考生
1、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
2、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办人将转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复印,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转往考生所在市自考办。
3、省招考中心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送有关省(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三)省内转考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2、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市自考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交转入市自考办。双方签字盖章后,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带回申请表一份交考生本人,考生持此表到转入市报考。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计算机工作人员处理。
(四)凡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成绩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因户口迁移、军人退伍转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毕业外,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三、如何办理毕业手续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一)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习、实验、论文答辩(设计)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鉴定,非在职人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鉴定,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四)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由主考学校在论文答辩、实践课考核时审验,考生须保存好主考学校审验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办程序
1、考生上网打印2001年以后的《历次考试合格成绩单》,网址:sxkszx.cn。
2、考生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上旬,持身份证件、合格课程成绩单(2002年以前的《课程合格证》)、实践课考核卡等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县(市、区)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发给考生《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3、考生需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工整填写表中相关内容,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后,连同《实践性考核卡》《合格课程成绩单》(《课程合格证》),一并交县(市、区)自考办。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交验专科毕业证原件和主考学校审验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5、毕业审查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进行。毕业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六)考生若丢失毕业证书,只能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丢失证书的毕业生可于每年的6月或12月上旬,持“山西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毕业生查询结果”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经县(市、区)自考办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有关表格,考生如实填写并加盖原单位公章后交县(市、区)自考办。
毕业证明书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办理。
四、自考成绩和毕业证书查询
(一)当次考试成绩查询
1、168查询号码:16897797。
2、移动用户短信查询:编辑“9+准考证号”,发送到1062806217,例如准考证号为0123456789的考生,则编辑90123456789,发送到1062806217。
3、网上查询: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sxkszx.cn)在“各类考试查询”栏内点击“自学考试”,进入“自学考试查询系统”,点击“山西省自学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生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系统随机提供的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到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点击“打印”即可打印相应信息。
4、到考生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查询。
(二)考生查询2001年以后的历次合格成绩可采用网上查询办法,具体方法如(一)第3条所述。
篇12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其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不得以与受理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国际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和自助服务。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 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付申请。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 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国际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 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甲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副卡或部分商务卡,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乙方,其未偿还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篇13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