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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必须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宣誓正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最好体现,正如材料所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更有利于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综上,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认同,强化对自身的约束,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牢牢把握依宪治国这个根本。依法治国的推进才能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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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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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于2013年9月18日直销银行品牌,是国内首家推出直销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三年多的经营过程中,我们做了不少战略、客户、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摸索和经验积累,许多困惑和思路也在不断厘清和修正当中。严格意义上说,直销银行是舶来品,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美,是随着电信及互联网的兴起、客户金融行为的转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全新的金融运作模式。由于直销银行通常不设营业网点,节约了大量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使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具价格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无论是参考国际经验,还是结合国内实际,“低运营成本,高客户回馈”都应当是直销银行赖以生存的核心优势及价值所在。
国内直销银行这两年发展很快,数量上已接近80家,作为金融市场上快速崛起的“互联网+”生力军,不仅普通老百姓,就连很多银行业内人士,也很难分清直销银行和电子银行这一对外形颇为相似的“孪生兄弟”。总体来讲,直销银行本质上是一家全流程银行,而电子银行只是银行提品和服务的一种渠道,尽管在技术手段和实现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有着显著的实质性差异。(1)目标客户不同。电子银行的服务对象以银行存量客户为主;而直销银行则重点聚焦非存量客户,以及少量现有金融服务尚未深入开发的存量客户。(2)产品策略不同。电子银行需要满足各类客户多元化诉求,产品体系追求“大而全”,更像产品超市;而直销银行产品策略是“少而精”,为客户精选数量有限、操作简便但超值的产品。(3)系统特点不同。电子银行更关注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常版本的更新换代流程审慎、周期较长;而直销银行在系统构建上更关注高并发、快速迭代等市场需求,有一定“试错”容忍度。(4)组织架构不同。电子银行只是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直销银行则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涵盖业务、营销、计财、运营、风险等完整的银行前、中、后台部门职能。(5)人力需求不同。直销银行的人员结构与电子银行以及传统银行相比特点更加鲜明,同时也更多元化、年轻化。例如,人员配比在科技、风控方面更加侧重,需要擅长互联网社交、客户体验等方面的人才,甚至需要美术设计、文案等方面的人才等。(6)考核体系不同。电子银行重点考核离柜业务率;而直销银行则有以盈利能力、客户数量和业务规模等指标为核心的完整考核体系。
据报道,目前已有20多家直销银行向银监会申请独立法人牌照,但其运营模式和实施路径各异,其中有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银行“全资独立法人”模式,另外还可能有体系内运营的“银行+FINTECH”合作模式。那么,直销银行究竟是在母行体系内运营更好还是法人化独立运营更佳?我认为各有利弊。直销银行在母行体系内运营的弊端在于:首先,存在与电子银行左右互博的问题;其次,直销银行没有独立的定价权,其低成本优势无法体现,产品缺乏竞争力;最后,直销银行在风控模式及理念、科技架构与流程设计等方面和传统银行有很多差异,影响各自经营的有效开展。直销银行法人化独立运营同样面临很多问题:数十亿元的资本金投入;重建客户对独立新银行品牌的信赖度;重新申请代销基金、保险、黄金等业务的资质牌照;一些业务在现有监管政策下还需要线下实体网点支撑,等等。
在现行的市场环境及监管条件下,直销银行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机制来运营?我认为,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案量力而行。直销银行法人化独立运营是大势所趋,但如果在体系内给予充分独立的管理授权、互联网化的机制理念,同样可以实现较好的效果。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应用的快速普及,客户的金融行为、理念和需求也在不断转变,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网点和柜台人员的数量都将大幅缩减,对银行分层精准服务、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将越来越高,银行竞争焦点也将从自身视角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售卖转向客户视角的触达、金融和场景融合等,直销银行⒃谡庖谎莼进程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作者系北京银行直销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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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
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与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那么,所有权就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物权之上。因此,物权平等与独立的原则,是最基本的物权价值取向,也是将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现代立法改造的逻辑起点。
(二)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范畴。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产生了新的财产归属问题。归属和利用对于社会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传统物权制度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同一完备性的财产归属制度,但传统物权理论与体系中的财产利用内容零碎散乱,缺乏整体意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理和原则,难以发挥其应尽之作用。财产利用关系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必然导致法律保护不力,从而难以保证财产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物权制度应涵盖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使其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二元结构体系。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财产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与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要有中国特色”[2]
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现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尽可能详细的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就我国的用益物权来看,它应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此为价值尺度来衡量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是指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在继承原有物权种类及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具有现实特色。
二、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行立法时的名称选择
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则具体表现为高度科学性、概括性、开放性和系统性,而科学性首先就体现在权利名称的规范上。
(一)土地使用权抑或是地上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或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都采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内容上不仅可以涵盖地上权,而且比地上权更具有灵活性,对使用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不必单独规定地上权,可以沿用现行法上规定。观点二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因为使用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过于宽泛,不宜采用。所以目前应以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观点三认为,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也应规定地上权。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使用权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所有权权能层面上的使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我国现存的使用权概念是一个融合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体,内容过于宽泛,也正是这种宽泛性使其失去了作为特定用益物权种类所必要的准确性以及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性。
因此,应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找出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更为合理的替代。有学者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3]的概念,整合把他人土地作为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基地来使用的权利,既足以表示其内涵,又能与其他性质的土地上的使用权相区别。在此,笔者接受通说,主张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予以拆分,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规范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离出去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与地上权制度并立的另一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用益权、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
以农业为目的(如为种植、养殖、畜牧等)而长期排他性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的权利,目前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以设定于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最为典型。目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采用有很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应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4],认为应该尊重中国的实践,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早以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使用其他概念来代替。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虽然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在中国实践中确是典型的债法概念的范畴,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应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永佃权”、“用役权”、“农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等。"以下分别介绍。
1.永佃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指“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5]在后来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在我国,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但仅仅是类似而已。首先,所有权性质不同。永佃权反映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租赁关系,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二者截然不同。其次,从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而我国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尽管期限应当足够长(例如50年)但不必规定为永久性的权利。况且,永佃权概念在中国废弃已久,再次采用也不妥。
2.用益权。也有学者主张用“用益权”的概念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认为“用益权是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有据可查,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益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并且,瑞士法和法国法上的用益权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 “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用益权可以对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 (第581条)“可以出租、出卖或无偿转让的”(第595条)可见这一概念的外延非常广阔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中国实践上,既无法国瑞士相同背景,且“用益物权”、“用益权”分属上下位概念,应用中极易混淆,故不宜采用。但是,又有学者主张将用益权制度加以引用和改造,并冠上“企业用益权” “自然资源用益权”等特定前称,用以规范我国现行的部分用益物权制度[6],笔者觉得有点意思,值得思考。
3.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有学者提出以此概念来整合土地经营权制度(如社科院草案)。笔者较为赞成此观点。“农用权”或是“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来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蕴含着一个农业土地使用权利从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地使用权演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这一演化的进程。”[7]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三)地役权或是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继受了罗马法的地役权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地役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益,其内容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称地役权基本相同。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中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承认地役权概念,但是,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合同而发生,是于相邻关系之外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效益,弥补相林关系的不足,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应考虑到地役权独立而重要的地位。
但对这一制度名称的选择上学者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沿用“地役权”概念[8],有的主张采用“邻地利用权”概念[9],持后一观点的认为“地役权”中的 “役”含有不得不被使用的意思,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既指邻接又指邻近,基本可以表达地役权的内涵,又能更好体现地役权认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意义,且更容易被实践所接受,所以,邻地使用权的概念应该被采用。但是,笔者对此观点不甚赞同,首先,地役权不以土地相毗邻为必要,这是各国立法和实践已达成一致了的,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最直观的解释即为毗邻,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不符合物权立法应明确规范的宗旨。其次,地役权含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两种,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两种分别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而“邻地利用权”概念似乎只能涵盖积极地役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权利内容,故还是应该沿用传统民法之“地役权”概念再加以现代化改造更为稳妥。
三、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
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首先要求在现代立法时对传统制度加以改造,现将基本内容设计介绍如下:
(一)地上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整合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冠以“地上权”的名称。这里所指的地上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仅要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造并使用建筑物或工作物的目的即可使用他人之土地,而并不要求以现有工作物为必要。所谓工作物,指建筑物、隧道、沟渠、桥梁、广告塔、纪念碑及地下铁等在地上或地下摄制的建筑物。于现行法对应,这里所指的地上权,即使指非农用集体土地之使用权和城镇够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上权为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2.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3.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4.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设立,是创设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在地上权设定之前,土地由其所有权人自为使用,或建立债的关系而由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地上权人,保留了处分权能;地上权人则取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利。地上权可以在得以设定的土地上设立,不论土地形式表现为陆地或水面,也不论在地表或地表上下,因而,也可以以空间为标的物,设立“空间地上权”。地上权可以因行政划拨而设立、因合同而成立、因集体内部分配而设立、因出自而设立、也可以因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地上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地上权的出租和使用借贷以及相邻关系只适用。同时,地上权人应向所有权人履行地租支付的义务。
(二)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10]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的改革,用以规范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为客体,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农地,仅限于农用目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出租、可限制分割,但是不得抵押、出卖或赠予。农地使用权可以因合同而设定也可以时效而去的。农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发包权和物上请求权等。同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交付租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但是这里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等同于台湾民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以“农地使用权”代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物权的表现,要在农村率先建立农地使用权制度,要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关系法制化\合理化,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土地治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为提高土地的效用,减少纠纷,地役权制度的设定时有必要,这一点,无论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中国,都是真理。地役权制度作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地役权人通常不是土地所有人,而是地上权人和农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为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为内容的他物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为设定目的。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立法上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依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之设定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地役权以当事人之合意成立而生效,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直接设定或让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如时效取得和继承取得。与地上权相同,在地役权中由于“空间”作为新兴客体,“空间地役权”也随之出现。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指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利之用的权利。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使之与相邻关系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四、现行物权法草案以及专家建议稿之相关规定简析
(一)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往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份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章,用七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此草案沿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悲观也过于保守,任何一项改革都有除旧立新之处,只要是能往好的方面发展,能更好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就应该坚持改革,并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予以制度上的整合,也并不是完全取消了这一制度,名称的变化并不足以导致彻底覆灭的后果。此外,此草案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原因在于其认为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也有限制,所以应单独规定。
(二)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梁慧星为首主持制定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而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在依使用权的不同目的,分别在第三、四、五章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基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农地使用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制度的改革,而邻地利用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取代。从整个法条的形式逻辑上来看,此草案最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并且在概念的设计和选用上力图追求语言风格的一致性,这是此草案的最大特点之一。
但是,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为了追求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而牺牲制度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换言之,概念是为了内容而选用,首先应考虑内容设计的合理,其次才应该考虑概念的选用,当然,内容设计和概念选用二者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三)人大法工委的物权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在此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编。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应该说,从制度内容设计来看,此草案的规定已十分完备。在一稿中,选用的是“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二稿选择的是“地役权”,在概念的选用上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此外在内容上,二稿增加了“典权”的内容,与一稿比较内容上似乎是完备了一些,这也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然而,二稿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似乎在此制度权利名称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和人民大学草案相同的保守的态度,笔者不甚赞同。
五、小结
总之,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现代立法时要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在名称的选择上应该符合科学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盲目生造。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合理并符合国情。几个物权法草案各有特色,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如下:农地使用权制度(整合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地上权制度(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制度。
注释:
[1] 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商研究》1995年第四期。
[2] 杨立新:《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3月14日。
[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民商法学》2002年第2期。
[4] 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5月10日。
[5]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414页。
[6] 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9-702页。
篇5
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至12月10日(星期日)。
二、 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坚持依法治教、共创美好生活。
三、 宣传重点
(一)大力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重点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党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让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充分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突出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传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宣传宪法的实施,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引导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尊崇宪法。
(三)广泛宣传党的十以来xx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党的十以来本市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举措,宣传本市教育系统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在推进“宪法进学校”“宪法进机关”“宪法进单位”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践成果,努力引导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信仰尊崇宪法。
1.要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宪法主题报告、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宪法等活动,推动教育系统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宪法精神。
2.要通过在各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接待群众办事的窗口场所开设宪法专栏、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刊播宪法宣传标语等方式营造宪法宣传氛围。
3.要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传播宪法法律知识、宣传展示本市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成果。
(二)组织开展“宪法进学校”活动
青少年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全市各大中小学要在宪法宣传周期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
1.要广泛开展宪法主题班会课、国旗下宪法讲话、晨读宪法、宪法演讲等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宪法基本常识,推动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和国家意识。
2.要充分利用校园各类宣传阵地和平台开展宪法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宪法学习氛围。
(三)组织开展“宪法进单位”活动
市教委各直属单位是教育系统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单位。
1.要结合直属单位工作实际,通过邀请专家讲授宪法,组织宪法学习讨论,利用单位内网、QQ群、微信群下发宪法学习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单位员工特别是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宪法教育。
2.要充分利用窗口办事网点的电子宣传屏及单位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和宣传平台,刊播宪法宣传标语、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开设宪法宣传专栏,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
(四)组织开展“宪法进公共空间”活动
城市公共空间是营造宪法宣传浓厚氛围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本市教育系统内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服务窗口、学校等适合宣传的场所,统一播放宪法日公益广告,摆放宪法主题宣传易拉宝(素材可从市教委法宣办提供的公共邮箱中下载),引导群众扫码关注相关法治宣传微信公众号,形成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的亮丽风景。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暨xx市第二宪法宣传周活动是今年全市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宪法宣传周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加强人财物保障,确保宪法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至少一项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注重宣传实效
各单位要按照“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要求,针对不同宣传对象的不同特点,精心策划宪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实现宪法宣传对象和内容的精准化。要更多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宪法宣传,结合受众关心的问题策划宣传内容,提高宪法宣传传播力。要结合法治实践,更多地设置互动环节、体验环节,提高群众参与宪法宣传的积极性,确保宪法宣传取得实效。
(三)做好舆论宣传
各单位要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宪法宣传活动素材,扩大国家宪法日和xx市宪法宣传周的知晓率。各普法新媒体要加强对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预告和报道。
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于11月30日前电邮上报本届宪法宣传周活动项目以及“宪法进公共空间”易拉宝摆放、宪法日公益广告播放方案,报送格式见附件。同时,请于12月12日前,把开展活动的整体情况,电邮报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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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三:“法治云南”论坛。12月4日15:30,云南民族大学举办“法治云南”论坛活动,省委政法委、呈贡区法院、学校法学院领导、专家学者、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纷纷上台发言,或谈公民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或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为云南省依法治省目标的实现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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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开展“法律四进”,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创新领导干部学法形式,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推行处、科两级领导干部任职法律考试。根据市的相关规划和部署,启动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有关工作。通过“学法送餐券”、法律知识竞猜、“送法进企业”等多形式开展企业员工法治教育。坚持巩固“学法大家议”、中小学“学科渗透普法”、“法治大道”等普法创新工作成果。
4.查漏补缺,做好“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力度,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查找我区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同时,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期间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运用现代传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__普法人”微博开展法治教育,加大法治公益广告投放力度。继续开发普法产品,推进法治宣传固定阵地建设。
6.进一步健全一流法治城区创建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区依法治区办的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我区建设一流法治城区和提升法治能力改革两项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各责任单位工作力量;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畅通工作渠道,加强与各责任单位间的沟通联系,整合工作资源,强化工作落实。
7.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法治导向。会同区法制办修改完善区法治政府建设(普法)考评指标。与区法制办联合《关于开展__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工作督导和考评。
8.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方案落实。做好整体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__区创建一流法治城区工作方案》和《__区“提升法治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位,及时汇总上报推进实施情况。
9.加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根据《__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制定出台《__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办法》,规范经费监督管理。推进各调解室做到“四统一”,即制度统一、规范统一、文书制作统一、服装(标识)统一。进一步加强推广人民调解“福田模式”各项制度建设,梳理社会调解组织管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度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完善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和规程,形成整体性、系统性工作规范。建立专门的评估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表现、调解质量等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值班期间在岗在位,奖优罚劣。
10.加强司法确认工作。与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赋予协议法律效力,促进当事各方自觉履行协议。
11.积极探索我区物业行业人民调解新路径。着力打造1-2个有亮点、有特色的物业小区人民调解组织作为__示范点。探索人民调解进入其他行业协
会以及信贷、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高发领域的可行性。初步尝试在我区商圈人流密集地段设立派驻调解室,如在南湖人民南等商业地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12.加强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知晓率。进一步扩大对派驻调解室的地点位置、功能作用和人民调解便捷、高效、免费等优势特点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各调解室要加强标识,凸显第三方派驻性质,让矛盾双方当事人清楚知晓专业调解室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的中立调解机构,而不是隶属于公安、医院、行业协会等派驻单位,彰显调解公信力。制作一本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小册。
13.加强矫正安帮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矫正安帮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与矫正安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4.加强矫正安帮队伍建设,提高业务培训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教育。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程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形式,引进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1-2期社区矫正档案建设专题培训。
1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活动,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入矫仪式。组织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教育活动及社区服务活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权益保护,坚持分别矫正,严格落实司法保护。加大心理帮扶力度,组织司法社工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16.加强矫正安帮定位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市局要求,明年将逐步恢复运用GPS定位系统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切实掌握其行踪动态,防止社矫人员维稳风险的发生。同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内外网络系统,合理运用司法部、省厅各类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平台资源,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信息平台高效运作、安全稳定。
17.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公职律师队伍。配合区法制办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公职人员进行摸底,统计符合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信息。对有意申请执业的,积极协助其办理执业申请。
18.推进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满足基层群众法律需求。推进“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与社区双向选择,实现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社区法律顾问为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和参与人民调解,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19.巩固“两结合”管理模式,加强律师监管工作。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调研,制定律师事务所走访计划,对区属律师事务所尤其是近年来投诉较多的所进行走访。以青年律师委员增补为契机,推动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培养律师后备人才。组织律师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引领广大律师为建设法治__贡献力量。加强对律所联合办公平台的指导,借助平台优势,开展党建活动、区属所小型研讨会,专业讲座等,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所、个人所、新设所加入该平台。
20.深入开展律师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__区律师公益联合会的指导,完善__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项目,开启推动失独家庭救助立法调研等公益项目,争取获得入驻__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格。在__社区家园网开设“律师说法”栏目,由__区律师公益联合会组织律师会员免费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21.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充分落实并适当放宽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事项范围等有关规定,探索辅法律援助,降低法律援助服务门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举办不少于6次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宣传活动。
22.继续打造法律援助便民品牌。长期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全面推行《__区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借助在线申请渠道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深入推行定向指派律师和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相结合的“点援制”。加强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法律援助协调工作机制。
23.加强公证行业服务。以强化业务素质为第一要务,保证公证质量。通过案件评查等活动,定期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公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证水平,提升公证公信力。以盘活公证资源、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以做好重点工作为工作核心,打造精品公证。
24.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常态化的工作坚持下去,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严肃工作纪律,狠抓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经费使用,提高行政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当年行政经费开支同__年度持平或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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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会《决定》中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全会精神。
3.持续深入开展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村(社区)和镇直单位常态化学习宣传宪法,精心组织2020年度“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和“法律六进”活动。推动镇直各部门开展宪法法律考试、宪法宣誓、举办学习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持续推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
二、切实提升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4.大力开展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坚决打赢肺炎阻击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和以案释法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各种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范三大攻坚战,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征地拆迁等,加强有关法律学习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妇女儿童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等相关主题法治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着力推动法治宣传工作提档升级
6.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公布普法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责任单位,针对不同普法受众群体,开展分众式、差异化普法。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普法,推动全程说理式执法。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督查考核。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案例征集、审查、展播、报送工作。
7.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党委中心组学法、述法制度。继续开展“机关法律学习月”活动。加强和改进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
8.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切实把法治教育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各个阶段,分学段分重点开展。
9.与时俱进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推进“互联网+普法”,加强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直观、生动、便捷的普法形式开展智能化、可分享、可互动、可体验的普法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多元化需求。推广使用“智慧普法”系统。加强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普法讲师团等普法队伍的建设。
四、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0.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抓好《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认真落实《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细则》。积极参加市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表彰活动。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推进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11.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提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水平。持续推进道路交通、网络诈骗、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建筑工程、校园欺凌等重点领域和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层面的依法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不断激发法治文化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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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与昆明电视合制作的《法治连线》电视专栏节目。《法治连线》节目是我市以案释法的重要载体,2015年是节目运行的第三年。节目由市司法局组织,邀请全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法律服务人员通过案例解读,向广大市民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节目每周制作播出一期,全年52期。
继续与昆明广播电合制作<法治前沿>广播节目。《法治前沿》节目目前已经开播六年时间了,节目由市司法局组织,每年结合昆明市全民普法重点内容、民生关注内容和中心工作,采取访谈、电话互动、现场咨询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节目每周录制播出一期,“12.4”活动特辑一期,全年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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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代社会的证人宣誓多少都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这与神明裁断的审判制度是分不开的,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人们不得不过分依赖于口供,这样无意间就凸显了口供的地位,确立了口供至上的思想。近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法治、人权观念的逐步得到确立,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物证和人证同等重要的刑事证据制度。证人证言作为人证的一部分,因为有着物证所不能替代的优点仍然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但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和权威,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使无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各国都对证人证言的可采性做了严格的限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证人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代在各大法系中对证人证言采取的都是公开如实的原则,力求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就规定了证人在出庭时要宣誓或郑重声明:“作证前要求每个证人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除本法有特别规定以外,应令证人宣誓。”证人宣誓主要是为了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伪证的发生,因此各国在立法上都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即如实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不隐匿证据。同时,为了保证证人作证的严肃性和法律制裁的警戒性,许多国家规定了证人宣誓制度,规定宣誓后仍作伪证的构成伪证罪,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要求伪证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证人宣誓制度提供了法律渊源。
二、构建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以及证人的证言反复(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状况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证据资源显得更加匮乏,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正常的开展。证人证言的不真实性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成本,使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消耗太多的精力,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另一方面证人证言是否为伪证,缺少具体的鉴别标准和方法。我国证据制度目前还没有证据规则体系,未规定鉴别伪证的标准和方法,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质证、采证和伪证的认定及对伪证责任人的追究缺乏具体的依据,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一些素质不高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误导或诱导证人提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据。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就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了。
证人宣誓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或符号,它有实质法律意义。通过宣誓制,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使参与诉讼的人受到法律的洗礼。另一方面证人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证人产生约束力。要求通过证人在作证前的宣誓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在作证前命其作出其将为真实证言的保证,将会促使证人唤醒良知,打击证人作伪证的心理防线,加深证人对其所负义务的心理印象,也可以作为证人伪证罪的证据之一。与此同时,证人在作证前宣誓也可说服被告方接受这种严肃法律仪式下的证词,缓解被告人对证人的敌对心理,有利于诉讼活动正常的进行。我们的法律虽然也规定证人应如实陈述证言,但在程序上并不要求证人在作证前应宣誓,这对于我国的证人证言制度无疑是一种缺憾。所以我们可以通过逐渐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来树立人们对宪法的遵从和敬畏感,最终达到拒绝作伪证、净化法治空气的目的。
三、对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构建的几点思考
刑事诉讼中证人宣誓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它既需要考虑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底蕴和人们的接受程度,也需要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证人宣誓制度,取其合理、科学的地方。在这过程中我们要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从立法、执法、普法多重角度构建证人宣誓制度,不仅在形式上确立宣誓制,还要赋予它丰富的法律内涵。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完善我国证人宣誓制度的立法内容。为强化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相应的作证程序和权利未予以足够重视。尤其是对证人在作证过程中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潜在的不确定性,极大挫伤了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增强了被告人对证人的敌对心理。所以我们应参考国外的立法,在立法上确立证人宣誓制度,使宣誓为作证的必经程序,宣誓后作伪证的,从重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证人具结保证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所谓具结就是证人在作证前,向法庭做出保证其证言真实的承诺。我国现有的证人具结保证制度采取的是默视文字画押方式,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作证前,证人应当在如实作证或说明保证书上签名。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当庭宣誓来代替具结保证制度。一是当庭宣誓不仅可以使控辩双方和旁听人员知道承诺内容,而且也便于有关各方进行法律上和舆论上的监督;二是从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看,当庭宣誓制度可以使证人产生更多的责任感和神圣感,从而比默视文字画押的具结方式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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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科学生宪法意识问题的缘起
针对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问题,笔者在教学中以是否系统学习过宪法为标准,划分为低年级及高年级学生的调查对象,就该群体对宪法的态度、评价等反映宪法意识的问题展开调查。在高年级组中,对于“是否有兴趣关注宪法”,20%的学生认为“没有兴趣关注,学习刑法民法更为实用”;对于“是否完整读过宪法”,近70%的学生没有完整阅读过宪法,仅有10%的学生完整阅读过;在“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的问题中,6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多大关系。高年级学生是接受过宪法的系统学习,对主要部门法有较为全面、深入了解的群体。从数据显示看,高年级学生认可宪法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对宪法没有过多了解,也未将自身与宪法进行紧密联系。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将来的“法律人”,高年级学生都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宪法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表明即使经过系统法学知识教育的学生,宪法意识仍旧薄弱。
在低年级组中,针对“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一问,近50%的学生认为没有密切联系;在“获取宪法知识的途径”的问题中,90%以上的学生都提及高中时期政治课程的学习是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是否有兴趣学习宪法”,20%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由于低年级学生尚未接受过专业的宪法学教学,未能从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的精神中体会到与宪法的关系。高中政治理论影响着该群体对宪法的认识,低年级学生也因此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
二、宪法意识不同层次对于法科学生的阶段意义
在宪法意识的内在结构中,分为宪法心理、宪法理论及宪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层次。在宪法意识培育过程中,各层次的宪法意识在不同阶段影响着法科学生对宪法认识深浅、情感态度乃至内心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一)宪法心理影响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
在宪法意识范畴内,宪法心理是宪法意识的初级层次。宪法心理,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性认识。法科学生通过高中政治理论的学习,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宪法意识——宪法心理。该时期奠定的宪法心理基础,对法科学生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学习将产生一定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一方面,法科学生在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论,进入到法学专业领域后容易产生研究视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学与政治学存在学科上的本质差异,基于政治理论形成的宪法心理导致的研究视角偏差,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对宪法的态度及对宪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宪法心理是一种直观、感性认识,其中不乏主体对宪法的初始态度和感受。前期对宪法形成的态度和感受多为个体的感性认识,往往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影响着法科学生钻研宪法的兴趣。
(二)宪法理论关涉法学知识体系的合理搭建
宪法理论,是相较于宪法心理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即一种对宪法整体、系统的理性认识。当法科学生从宪法常识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宪法意识即从宪法心理层次发展到宪法理论的较高层次。宪法学之所以开设于各具体部门法课程之前,归因于宪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学生在大学时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添砖加瓦的过程,宪法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学精神的最终归宿。在部门法学习中,多数的法科学生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不擅长对法律之间进行联系与比较,其中包括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宪法学教学所养成的意识,是帮助学生厘清现代庞大法学学科体系的钥匙。”具备宪法理论层次的宪法意识,法科学生才能在各部门法学习中找到宪法的影子,既有部门法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有对宪法精神的体现。法科学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会是一个具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
(三)宪法信仰关乎“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宪法信仰是宪法意识内在结构的最高层次,宪法信仰的树立成为宪法意识培育的终极目标。当前促进宪法实施,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我国法治工作中的要务之一,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也表明了培育国民宪法意识、树立国家权力行使人员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数的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人”,终究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及法学研究领域,作用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将关系到今后各领域“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有无。尤其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公职人员,树立对宪法的信仰,时刻将宪法精神铭刻于心,才能够从意识层面运用权力监督的思维适时调整自己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宪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宪法人”作为法治建设中的标杆,为社会尊崇宪法、促进宪法实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科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也必然经历从观念萌芽、认知发展直至信仰坚定的过程。在法科学生培育宪法意识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研究视角偏差和兴趣欠缺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大多数的初学者对宪法的感受及态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并存在将宪法学教学等同为政治理论“二次学习”的认识误区,造成研究视角的偏差,对宪法深入研究的兴趣不明显。不可否认宪法学与政治因素的交织,然而初学者宪法意识处于萌芽到发展阶段,其宪法意识在进一步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从感性认识的宪法心理发展为理性的宪法理论认知尤为关键。由于法科学生在中学时期大多是对宪法常识性问题的简单理解,形成了掺杂一些不规则认识的宪法心理。从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专业性出发,亟需在初学者原有的宪法心理基础上打破局限,摆正法学视角进入到专业领域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思考。
(二)功利化倾向导致宪法理论薄弱
其一,宪法现实运行制度与宪法理论地位的差距。宪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论始终是宪法学教学中向法科学生授课的重心,但在实践中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宪法司法化问题尚在探究。法的运行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缺乏丰富、直观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学生主要从国外案例及我国的宪法事例中获得对宪法的深度思考。基于功利因素的考虑,法科学生认为宪法在实践中欠缺实用性,对宪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动力,宪法理论薄弱。
其二,司法考试体系中宪法知识考核比重低。司法资格考试历来是衡量法科学生法学知识功底和法律运用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现行司法考试设置的考核结构看,宪法与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共同构成司法考试第一卷的考核内容,宪法知识考核比重小,分值低,侧重于现行规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对宪法的学习方式功利化,仅凭记忆背诵,并未深化对宪法理论的认知。
(三)树立“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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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制定年度法治宣传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主题,乡组织普法志愿者队伍与法制办、文化站等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活动,营造法治宣传氛围。乡中心组干部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法治专题集中学习,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执法司法公职人员法治能力培训。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为主要内容,分层分级分类集中对执法公职人员(含乡村调解员)进行轮训,做好学法用法的理论考试,提高乡村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3、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依托村农家书屋、远程教育等平台,对广大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个村设立法制宣传栏,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法制赶场”、“法治文艺巡演”、“送法进校园讲座”、“12.4”全国法制日宣传等普法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全民学法用法。各村(居)委会要深入开展好辖区普法教育活动,确立普法教育在推进依法治乡中的重要性,全面实施普法规划和我乡2015年普法工作计划,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相信法律、维护法治,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4、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新的思想、新的要求、新的方式、新的措施推进依法治乡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以《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条例》、《省人民调解条例》、《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流转》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内容,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宪法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形成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6、积极开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确定重要时期、敏感时间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依“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认真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组织普法志愿队对容易出现矛盾纠纷争议、交通安全、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等热点难点问题,着重做好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理念,打牢群众的法治基础。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对各类矛盾的有效化解。其次是扎实推进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村网格员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村网格员服务管理的综合素质,为提升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7、深入推进“法律七进”活动,继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全面落实《乡“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工作部署,完成2015年普法各项目标任务。着重做好:
1)结合乡情,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实施意见,工作措施,做到有针对性。
2)推进法律进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和学法用法考试制度。
3)推进法律进学校,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人员配备工作和送法进校园讲座。
4)重点开展好“法律服务进万村”活动,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入开展“法制赶场”、“法治文艺巡演”,使依法治乡法治宣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推进法律进企业、进单位、进村社、进家庭活动,加强领导干部对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同时,工作中紧贴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需求,大力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的观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8、依托“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在全乡认真开展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举办专刊、专栏,开展深入持久的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领导,扎实开展依法治乡治村,巩固民主法制示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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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经说过:“教育是什么?就是培养良好的习惯。”良好习惯的养成,离不开规则意识。青少年犯罪形势日趋严峻,从培养规则意识入手进行青少年法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学校编写了校本教材《一尺一规定方圆》(以下简称《方圆》),内容涉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印发给全校师生,明规细则,引领师生做最好的自己。每学年开学之初,军训间隙,各班主任会组织学生学习《方圆》,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政教处负责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检测,然后将检测成绩计入学生素质教育评价中;各级部主任灵活安排,或安排学生写学习的体会感悟,或举办《方圆》演讲比赛,形式不一而足,皆为了让学生从心底领会和接受《方圆》,懂得行为规范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从思想上接受了这些规则,学生才有可能自觉践行。
培养规则意识,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切实做到生活化、人性化。学校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有机渗透预习和复习的习惯、听的习惯、读的习惯、独立作业的习惯,以及遵守纪律、尊老爱幼、热爱劳动等习惯的培养。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学生在路队秩序、文明就餐、卫生清扫、卫生保持、公物爱护、水电节约、课前准备、课堂学习状态等诸多方面,逐渐由被迫遵守到形成习惯遵守,再经过深化实践,最终变成自觉践行,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能力,提升了学生的道德水准和素质水平。罗曼・罗兰说:“没有伟大的习惯,就没有伟大的行为。”只要好习惯不断坚持,便会慢慢外化成孩子们的性格。
廉洁教育:融合教化,感同身受
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清廉的前提是遵纪守法,为此,建桥学校自2012年以来开展了以清廉、自律、民主、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廉洁教育。
廉洁教育与学科教学相融合。学校将廉洁教育渗透在学科教学之中,梳理整合学生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增加廉洁教育内容,通过感受、交流、讨论等形式,加强学生对清正廉洁品质的感受与体验。同时把廉洁教育活动的有关内容与学校道德教育、学科教育、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培养学生诚信做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道德意识。老师们更是自觉地把校园廉洁文化建设的相关内容自然地渗透到教学工作中,并能在潜移默化中建立起廉洁廉政的意识和观念。七年级语文老师王俊青自2013年上学期开始,就把廉洁教育与经典诵读活动进行有机结合,“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学生的性情在经典中得以慢慢浸润,美好的品格无需多言自然成之。
廉洁教育与文化建设相融合。学校将廉洁教育落实在学生日常行为道德规范教育与训练中,和《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相结合,从学生诚信守纪品德的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方面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要求,把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洁教育渗透在学生思想教育、课堂学习、节庆活动、升旗仪式活动等各个环节中。
廉洁教育与活动实践相融合。学校组织学生多次开展了以“走进菜乡寿光”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通过感受、体验传统文化,熏陶学生的价值观念、道德修养、人格品德、廉洁操守。
此外,学校还通过观看倡廉教育影视片、开展主题讲座、组织纪念日知识抢答竞赛等形式,加大廉洁廉政文化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有效性,引导学生在活动中感悟、在感悟中升华,自觉地将廉洁思想内化于心,使廉洁之风吹遍学校的每一个角落。
法治盛宴:如火如荼,精彩纷呈
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自2014年以来,学校把每年的12月定为法治教育活动月,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精心调制学校“法治盛宴”。
法治教育大课。10月4日上午,寿光市法院工作人员应邀到学校举办“学习宪法,文明守纪”法治教育大课。法院工作人员结合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具体案例,从“宪法精神”“违法与犯罪”“什么是正当防卫”等方面进行了精彩讲授,给学生上了一堂富有教育意义的法治教育大课。学校常新祥校长也对学生提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希望和要求。实验楼前,四千多名学生鸦雀无声,专注得仿若无人。孩子们在获得法律知识的同时,纷纷表示做“懂法、守法、用法”的优秀少年,并庄重宣誓“遵纪守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反暴防恐演练。12月14日,学校与寿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联合举办反暴防恐演练进校园活动。上午,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员对学校所有干部及班主任、保安进行了反暴防恐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下午,举办反暴防恐安全讲座,警官给大家讲授了如何防范袭击和积极展开自救互救的相关知识。随后,校园反暴防恐演练和校车被分子劫持后的防范及逃生演练开始。学校保卫人员在上前阻止闯入校园的“分子”的同时,拨打“110”报警和校园一键报警系统,学校智能广播警铃大响,全校师生在老师的指挥下有序逃散、躲避,公安特警和保安联合成功制服“分子”。场面很壮观,但孩子们的心中更震撼。
模拟法庭。12月29日,七年级级部的模拟法庭在学校2号报告厅举行。此次模拟法庭以一起敲诈勒索案作为蓝本,十多名学生分别对“审判员”“原告”“公诉人”“被告人”“调解员”等法庭身份知识进行阐述。在思品课老师张庆杰的指导下,模拟法庭按照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审判环节依次进行。学生们用言行诠释着法律的尊严,将学生之间发生纠纷的调解过程演绎得完真,在场的1300多名师生感同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