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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结业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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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结业论文

篇1

2、答辩教师怎么提问

一般情况下,因为我们的毕业论文从内容上看大部分是“对症下药”型的,所以答辩老师的提问往往是从论文核心概念、问题、原因、对策四个方面来提问的。当然也有一些答辩教师惯于从议论文的角度提问,主要包括你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什么?你用什么论据支撑核心观点?你用什么方式进行论证?一般情况下,就论文内容进行提问要多于从论文形式进行提问,但是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要对答辩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准备。>>>>>博士毕业论文写作技能操作难点分析

3、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怎么回答

篇2

北京市心理卫生协会学校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

北京讲心堂心理咨询中心

课程设置:

培训特色:名师荟萃、实操课程、针对性强、典型示范观摩与交流

培训地点:北京师范大学

会议时间:2008年6月9日报到,6月10~ 12日参加培训

培训费:9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食宿费用自理,会务组协助安排)

证书:由北京市心理卫生协会学校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联系方式:010-58806777

E-mail:

网站:

报名方式:参训者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多种方式报名,报名回执请在上下载。为了保证课堂与交流质量,限额50名,接受提前预约报名,额满为止。

论文评奖:

参加会议的老师可以提交800字以上的论文、心理辅导个案或心理健康课摘要,大会将编制论文集。论文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

本次会议期间,优秀论文颁发证书,名单将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上公布,并推荐在该刊上发表。参评人需要在5月31日前将电子稿发至,同时邮寄评审费50元。

专家介绍:

吴武典 教授

美国肯塔基大学哲学博士(学校心理学),台湾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名誉教授及校务顾问。Gifted Education International等五种国际学术期刊编辑顾问或副主编。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团体辅导的研究,相继出版了《团体辅导手册》、《团体辅导》、《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等多部著作,并从事多年心理辅导的教育普及工作,已在大陆和港台地区进行过数百场讲座和互动式培训,是团体辅导培训方面的一流专家。

郑日昌 教授

篇3

一、参加人员

中小学校长、学校德育工作者、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音乐教师、美术教师等。

二、研讨内容

模块一:理论篇

心理剧的原理及其治疗技术

校园心理剧的基本理论及操作技术

模块二:实践篇

校园心理剧实践操作流程及技术运用

模块三:观摩篇

成都市建筑职业中专校校园心理剧现场观摩

三、研讨专家组成

国内心理剧资深导演、心理学博士

西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成都市建筑职业中专校德育心理研究室校园心理剧团队

四、研讨时间、地点

1.报到时间:2013年6月9日

研讨时间:2013年6月10日~11日

2.报到地点:成都市建筑职业中专校

会议地点:成都市建筑职业中专校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三环路东四段内侧十陵立交——成渝立交之间)。学校附近的火车站是成都东客站,汽车站是五桂桥公交总站。乘车路线:5、66、80、85、94、97、98、108、120、122、136、137、200、223、537、854、855、856路。

五、研讨费用

1.会务费:980元/人(含授课费、午餐费、资料费)。

2.外地参训人员可协助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六、考核与证书

学员完成研讨内容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西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重庆市社会心理学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具章的结业证书。

欢迎学员围绕校园心理剧提交论文,题目自拟。论文要求:(1)符合本次会议相关主题要求,且未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2)论文内容应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及参考文献,作者及其单位、邮编、电子邮件地址;(3)论文提交邮箱。会议将在了解学员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提交论文的质量决定是否结集出版,优秀论文可推荐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发表;(3)会议将根据提交的论文质量评选出优秀论文,并颁发由西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重庆市社会心理学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具章的获奖证书。

如愿参加2013年6月5日会议研讨的学校和个人,可以提前将研讨的主题、相关内容和联系方式发到组委会邮箱。经组委会讨论后通知学校或个人作会议发言。

七、其他事宜

凡参加研讨的学员,均可提交学校在校园心理剧方面遇到的问题与困惑,与会专家将择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答,现场交流。

凡参加研讨的学员,每人须携带免冠照片2张(注明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付款方式

账号:3100028909024906284

账户:重庆市社会心理学会

开户行:工行北碚胜利分理处

九、报名及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10-88810835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培训部 王老师

咨询电话:18623548686

西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 刘老师

西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

篇4

篇5

【关键词】 肿瘤学 研究生 课程 教育

我国自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25年来,研究生教育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培养了博士生和硕士生超过100万,目前在校研究生也超过了100万[1],成为研究生教育的数量“大国”,但不是质量强国[2]。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历史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1]。因此,教育部从2002年开始启动了创新计划的部分项目[3]。

肿瘤学研究生精品课程是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子项目,是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新形势下推进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医学研究生课程建设,改革研究生课程的现状。我中心于2004年举办了为期两周的“全国首届肿瘤学研究生精品课程班”(以下简称精品课程)。生源来自全国11个省市医学院校、研究机构的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和高校青年教师。

此次精品课程虽然授课时间短;内容多,覆盖整个肿瘤学领域;听课学员来自全国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但取得了拓宽视野,启迪创新思维,又达到了资源共享,促进各单位间研究生的交流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精品课程的效益。

1 精心策划与安排

学校和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在接受任务后,校长亲自过问,研究生院协同肿瘤防治中心共同策划,并组成以中心主管领导为组长,肿瘤学各领域的专家、研究生管理部门、中心各行政后勤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领导和筹划课程工作。专家们对讲座专题进行反复论证,选择了“肿瘤学发展及遗传易感性研究”、“信号传导与肿瘤”、“肿瘤免疫”、“肿瘤的生物治疗”、“癌基因与抑癌基因”、“抗癌药物发展策略”等肿瘤学各研究领域共22个专题;研究生管理部门对专题讲座、课堂讨论、实验室和手术室的现场参观以及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和教学评估,做了严密的安排。

精品课程领导小组拟订学员对象为高等院校和肿瘤研究院所的在读博士生、高年级硕士生、高校青年教师及肿瘤研究院所年轻研究人员,规模约80名学员,分配了各校参加者的名额。用信函及网络方式向全国各高校及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发出举办“第一届肿瘤学研究生精品课程”的通知及报名表,介绍了精品课程的办学方针、目标、课程设置和任课教授的情况。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用信函寄我中心。精品课程领导小组对学员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核定,确定录取名单,并发出录取通知书。在招生工作中,我们通过网络、信函进行广泛宣传,各校反响强烈,踊跃报名参加学习。

本次精品课程正式学员80名,登记旁听学员40多名,还有院内、院外的中青年技术骨干及教授旁听了多个专题,有的专题上课人数达到250多人。学员来自全国11个省份,分布在16所高校、9个科研机构及医院。专家的科学选题,对学员认真挑选,是保证精品课程质量的基础。

2 精选教学名师与内容

本次精品课程,是以“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规划教材”《肿瘤学》为基本参考教材。该书已于2004年入选为教育部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该教材内容新颖,实效性强,大部分篇幅涉及肿瘤学最活跃、最前沿、也是研究课题最集中的领域。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授课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肿瘤表观遗传学、生物节律与肿瘤时间化疗等。共设计了22个专题,每个专题由一名教授主讲。

我们邀请授课教师分别来自北京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复旦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美国安德森肿瘤中心及香港威尔斯亲王医院的名家。他们是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及临床经验丰富的肿瘤学知名教授、专家。邀请的授课教师中有《肿瘤学》教材的主编和编委,也有其他肿瘤学专著的主编和编委。既有德高望重的老教授,也有正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的资助下,以旺盛的精力活跃在肿瘤学研究领域的中青年骨干。他们不仅了解各自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和存在问题,而且对研究生需求也有着切身的体会。

由于22个专题都是肿瘤学研究的前沿和热点,再加上全国肿瘤学的名家聚集共同探讨,不断深化,使学生的研究思路得到启发,创新意识得到培养,是保证精品课程质量的关键。

3 课件精湛,教学互动

精品课程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注意理论与实际结合。既有高水平的课堂讲座,又有先进实验室(我中心实验室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手术室和病房的参观。每个肿瘤学专题讲座的教师都为精品课程精心备课,每一个课件都制作精湛,堪称课件精品。每个专题的教师结合研究生的需求,主要讲本专题前沿动态及科研思路,以及他们尚未发表的最新成果。内容既涵盖了本专题丰富的基本知识,更具有顶级学术水平,所涉及和讨论的专题都是深层次的。22个专题基本涵盖了当前国内外学术界有关肿瘤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专家在专题讲座中充分利用电化、电视教学等现代化手段。课件图文并茂,实验步骤和机制研究用动画演示。专题讲座结束后,安排一定时间讨论,创造教师学员互动的良好氛围。通过讨论,将问题不断深化和扩展,通过讨论激发师生积极思维。课堂讨论活跃而热烈,教师总是谆谆善诱地参加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刻苦钻研精神很高。学员们在精品课程学习中接触到肿瘤学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方向与成果,从而开阔了学术视野,进一步了解了在肿瘤学方面今后的探索与研究目标,同时被精品课程教师才思敏捷的学术思维所启迪。

4 理论结合实际,拓宽学术视野

精品课程授课期间,我们组织学员参观我中心肿瘤医院内、外科病房,手术室,还安排参观国家重点实验室——肿瘤实验研究部实验室和研究成果的展示,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教学效果。同时我们以课程班为契机拓展中山大学肿瘤医院学术地位的传播途径。肿瘤医院有着雄厚的教师和科研队伍,在华南地区特别是鼻咽癌研究上有着突出成就。用课余时间组织参观医院大楼具有先进设备的手术室、供应室、图书馆;参观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先进理念的实验研究部;技术领先的干细胞移植中心及宾馆式的病房。将课堂讲授与现场观摩结合起来,提高学员的感观。在讲课之余,外单位授课老师希望在科研课题上与医院协作,医院也抓住机遇,及时安排他们与医院相关的专家见面,促进医院与兄弟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精品课程班不仅为学员们,同时也为我院职工创造了一次难得的机会去聆听专家的最新成果报告。职工们都珍惜这次机会,尽可能挤出时间去多听一堂课。精品课程在职工中掀起了一股再学习的热潮,同时这股热潮又感染和激励了学员们的学习。这次精品课程为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老师与老师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提供了很好的交流与切磋机会。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讲授与研讨互动,是保证精品课程收效的重要方法。

5 综合评价,资源共享

教育学家威廉姆斯曾经说过,应给予教学工作所有的评价和教学成绩一样重视。学员对教学效果的评价是最直接的内心体会,是最客观的感受,也是对教学过程的全程监督[4]。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估体系的应用,有助于教育者肯定成绩,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培养质量[5]。所以在本精品课程结束前,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通过征求讲课专家意见,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向学员进行问卷调查,让学员概要书写学习体会、收获和对精品课程的建议等,从中了解本精品课程的教学效果。专家对学员总的评价是虽然学员学历和工作经历不同,但学习的态度和刻苦精神可佳,学员思维活跃,接受能力较好,教学效果令人满意。结业考试学员成绩优良,考试最低得分80分,最高得分94分,平均88.3分。85分以上学生71人,占学生的89.9%。我们还对本课程专题设计、讲授内容、讲授技巧和教学效果等11个指标进行问卷调查,收回问卷79份,见表1。除难点讲透、重点讲够的一般率达13.9%以外,其他10个指标一般率从0到6.3%,也就是说本精品课程从专题设计、内容新颖、学科前沿等指标认为优良的学员达95.7%。

另外我们通过问卷调查,让学员对22位讲授专家的讲授内容、技巧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为今后专家的遴选提供可靠依据和客观标准。问卷调查以优、良、一般为考核标准。仅一位教师被88.6%的学员评价为优、良以外,其余21名教师被96%的学员评价为优、良;其中更有3名教师被100%的学员评价为优、良。

根据学员书面总结的收获,被调查学员一致认为:精品课程专题内容新颖、丰富、时效性强、起点高、讲演精湛;课件制作精彩生动,感染力强;专题授课专家层次高,名师云集,其研究领域和成果在国内,乃至国际都是领先的。通过综合评价显示,本次精品课程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达到了拓展视野和启迪创新思维的预期效果。该精品课程是目前肿瘤学教学方面的一个创新,一种新的尝试;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特别适合今后博士生肿瘤学课的教学。

课程结束后,我中心还建立了与学员加强沟通的机制,互通信息,定时收集他们参加精品课程对其从事研究工作影响的反馈信息[6]。从学员反馈信息得知,精品课程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从选题到研究思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都有促进作用。

总结这次精品课程经验的同时,我们认为还有以下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课程时间安排太紧,有时一个单元要安排两个专题,教师无法充分展示所讲内容;与学员交流和讨论更显时间不足,学员总有意犹未尽的感觉;招收学员时只凭书面材料的审查,使少数一年级的硕士生被招收进来,由于他们基础较差,经验少、起点不高,所以在学习上有些吃力;由于参加专题授课教师在本单位科研和教学任务较重,不可能有较多的时间停留在课程班上,因而教师间的座谈和学术上的相互交流难以收到令人满意效果,学员想与教师探讨一些问题也较难实现。

参考文献

[1] 陈至立.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3:1-5.

[2] 张淑林, 裴旭, 陈伟. 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6:9-14.

[3] 吴启迪.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4年工作及2005年工作思路的报告[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5, 6:1-8.

篇6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新世纪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双重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举措。研究生教育必须牢固地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上下功夫。当前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扩大规模、加速发展的同时,切实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学院近年来随着研究生规模逐渐扩大,本文就研究生管理工作中几个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进行剖析,找出差距、规范管理,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1.严把招生质量关,选拔合格人才

招生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教育质量的第一环节,所以精心选苗,抓好研究生生源的质量和数量是基础。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一方面扩大生源,另一方面挑选优质生源。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近几年各行各业对研究生的需求大大增加,报考研究生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如此充足的生源,既为研究生的选拔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对研究生招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研究生是高层次的人才,招收研究生时应更注重对考生综合能力的考察。在招生方面采取“守株待兔”策略是不可取的,必须积极进行宣传。我院通过网络宣传,还以学科分专业召开考研动员大会,由学科带头人、导师进行招生宣传,并且积极鼓励本校优秀本科生报考;调剂优秀生源、完善入学考试和复试中各个环节,选拔优秀人才。

1.1 规范入学考试科目及命题工作。

入学考试科目设置及命题工作是招生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对于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前学校应组织好各招生的学科、专业的带头人或负责人把好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考试这一关。让学科、专业带头人或负责人召集学科领导小组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新的学科、专业目录,从学科发展的角度以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核心,做出科学合理的考试科目设置。

对于命题工作更不可忽视,在内容上要有难有易,保证具有一定水平的学生能够考试合格,且较难得到高分才行。学科领导小组应每年召开一次这样的会议,使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及命题工作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要不断总结经验,严把这一环节的质量关。

1.2 加强复试,选拔综合能力强的学生。

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后,应加强对合格考生的复试工作。这一环节不能流于形式。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察,对学科内容与发展方向和相关学科内容的测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复试成绩在录取成绩中的比重,复试应着重考察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反应能力、外语口语和听力能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改进完善培养过程管理

培养过程管理是研究生教育的核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中心是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位论文水平的提高。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抓好课程建设和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形成奖优罚劣的机制。要使教师感到有责任,使学生感到有压力,让学生尽快了解和掌握学科的发展前沿,提高各方面的能力,为将来胜任本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1 完善课程设置,优化培养方案。

新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颁布后,学院组织各有关学科、专业针对本学科的特点,在原有基础上,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进行修订,确定相对稳定且不同院校相兼容和符合市场要求的课程体系,尤其是学位课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做出明确的要求。在内容上应不断补充新知识,并要具有相应的层次结构,使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内容要与本科课程相区别,博士研究生课程的内容要与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内容分开档次,博士生课程要注重综合性、前沿性和交叉性。

教学大纲是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无论是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编,授课计划的制订,还是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及课程评估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门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本门课程教学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依据学科的知识系统与有关先行课、后继课之间的联系,确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并能反映出本学科的新成就和学科发展的方向;同时要提出本门课程教学组织实施的原则和学时数,并分列讲授课、习题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的教学时数的分配。教学大纲不仅是讲授大纲,还是指导学生自学和培养学生能力的纲要。我院召开学科带头人会议,抓好教学大纲的建设工作,在学时及学分的分配上、开课时间及听课人员所需基础方面做出明确说明。鼓励各学科专业的教师开设新课和一定的选修课,但新课需经试讲和论证方可开设,选修课要在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选修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开课。

2.2 改进教学方法,完善考试方式。

近年来随着研究生的扩招,我院一些研究生专业课人数增加较多,针对这种变化,提出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并不单纯是传授知识,而是采用有一定开放度的教学内容,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传授获取知识的技能,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要充分发挥考试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学位课按照学校要求采用闭卷笔试,专业课、选修课考试方法不断完善,采用笔试、论文等形式的考试方式,让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意识。

2.3 加强学术交流,营造创新氛围。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聆听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报告,不仅能使研究生了解本领域的前沿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表达能力,而且可以开阔研究生的眼界、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在学术活动中提倡和鼓励研究生提问,形成一种交互式的开放环境,是提高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兴趣,萌发和完善创新思想的重要途径。在课题组内的学术讨论可使导师了解、把握学生的科研工作进展,使学生有紧迫感,启发、引导学生关注学科前沿和研究热点,并使有不同背景的学生可以互相交流和借鉴,能够从不同视角审视自己的科研工作。学术活动的作用是单纯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所不能替代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导师应安排博士生参加大型、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我院从2001年起每年要求研究生参加由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主办,我院承办的“机械设计、制造及测控技术”会议,并出版学术会议论文集。2009年7月,我校主办“2009年大气光散射及遥测技术”国际学术研讨会,本次国际会议是我校近年来主办的规模最大、国内学术水平最高的一次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内外许多专家都是慕名而来。研究生参加这些学术交流极大地开阔眼界,拓宽了知识面。

2.4 理论学习与科研实践相结合。

为进一步提高机仪学院研究生同学的科研创新能力、拓宽学术视野、促进优秀学术成果的交流,在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于每年下半年创办了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学术论坛由主管科研院长牵头,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学院团委、研究生会承办。

论坛凝聚了机仪学院最优秀的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共同参与学术活动,通过“研究生主讲,青年教师点评”的模式,将理论与科研实践相结合,促进青年教师和青年学子的成长成才,进一步繁荣了学术发展。

3.重视导师队伍建设

导师是教书育人的典范,导师的水平和素质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材过程。对导师遴选制定相应规范,对导师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加强导师的负责制。

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论文的选题及论文的质量负责,要定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科研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展,指导学生向学科发展的前沿迈进。在日常学习中,导师应要求学生多阅读一些重要原著及有关的中外文期刊,写一些读书心得,开展学习讲座与讨论,逐步要求学生参与一些课题研究,写一些学术论文,寻找学科发展的突破点,为学位论文选题奠定基础。

4.严把论文质量关,严格学位授予

4.1 规范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首先,对研究生是否具备开题条件进行审查,具体安排是: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审查;由导师负责审查学生开题前的文献阅读、方案论证等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题应具备的条件;由院系主管领导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如认为不宜继续培养则不能开题。其次,认真做好开题报告的审查组织工作。开题报告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实行集中开题,以学科为单位成立学位论文开题质量检查领导小组,分学科组织专家对论文开题进行检查,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对于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各专家小组应从选题意义、设计方案、论文进度安排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研究生和导师要认真听取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开题审查不通过的要在两个月内补做,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课题,否则取消进入论文资格。

4.2 做好论文中期检查。

整个论文工作过程要进行一年,工作过程较长,难以控制,有很大随意性,容易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到论文答辩时才严格要求,往往为时已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论文中期检查的方式,保证论文完成质量。论文研究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明确以后,导师和学生还要确定每一时期的子目标。在中期检查时,有关领导和导师对学生的论文进度进行检查,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未认真完成进度的学生给予批评警告,并督促其限期完成。

4.3 做好预答辩工作。

认真听取专家们对论文提出的各种建议,并进行认真修改,对预答辩实行末位淘汰,各学科对预答辩要求的各个方面进行评分,按5%~7%进行末位淘汰,要求限期重新修改,或者直接推迟答辩。

研究生在正式答辩前,要抓好预答辩这一环节,我院采取集中预答辩方式,在学生入学第四学期末全部完成。研究生必须在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我院由主管研究生院长召集学科带头人,对预答辩的具体安排如下:

预答辩要求:

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内容,成绩合格,且学位论文须获得导师认可,才能参加预答辩。导师应在预答辩之前在《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填写指导教师意见并签名。

预答辩时间安排:

本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集中预答辩时间,安排在学生入学第四学期末或寒假假期内进行,在第五学期春季学期开学2天内应全部完成集中预答辩;每名硕士生预答辩总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硕士生论文陈述时间为15分钟左右。

预答辩结论及处理办法。

(1)预答辩结论为通过者,由学科、学院审核签字后可正式提出学位申请(《评定书》第4页);如预答辩结论为通过,但预答辩小组认为论文需要进一步完善,由预答辩小组填写《论文修改意见书》,送达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根据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完善,经原预答辩小组指定专家审查通过后,学科、学院审核签字后正式提出学位申请。

(2)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者,由预答辩小组在《论文修改意见书》中说明修改意见,学位申请人参照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三个月后,提交论文修改说明和预答辩申请,再次参加学科组织的预答辩。

如再次预答辩仍为不通过,三个月后,学位申请人可第三次申请预答辩。三次预答辩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学科将不再受理其预答辩申请,按研究生结业处理。

推迟预答辩的处理办法:

如有因不满足集中预答辩条件,不能参加集中预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其预答辩可以单独举行,但必须推迟至少二个月,其学位申请应推迟到五月份以后。

4.4 严格评审论文。

在研究生的论文评审过程中,应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回避制。学校按规定比例抽查进行论文盲审,学院对每个学生论文请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来进行评审。请专家对学位论文的选题、选材、实验条件、分析方法、所得的结论、文献综述等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定量评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水平。对专家反馈的意见,应进行认真的分析,更要重视对论文的否定方面的意见。如对某篇学位论文评审后,意见分歧较大,则应整理后,反馈给导师和研究生,加强论文的修改工作。

篇7

3.就读学校出具的完成学业证明信原件(需要注明学习起止日期、就读院(系)和专业,是否成功获得学位);

4.学位证书复印件(攻读硕士学位者,在尚未得到学位证书前,如要办理留学回国证明,须由就读学校出具考试已通过、提交了论文且论文已通过的证明信原件);

5.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可不包含论文成绩;访问学者、科研工作者、研究型硕士以及博士生无需提供此材料);

6.凡在英国取得学士学位后,继续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学生,在办理留学回国证明时,需提供前一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7.回国机票或电子机票复印件(要能够清楚显示回国日期)或学业结束后回国时护照入境盖章页复印件(在入境章处划上“*”号,以明确标识入境地点和入境时间);如果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在办理本科留学证明时,如有机票复印件可提供,若没有可提供硕士录取通知书以代替机票;

8.有个别学生提交虚假材料,为了保证留学证明办理无误,请申请人填写授权信“AuthorisedSignaturebyApplicants”,我们将持申请人的授权信到学校核查学习情况。

9.在提交的材料中附上一个回邮信封,最好用中号(A4纸的一半),写好回邮地址(英国当地和中国国内地址均可)。寄往中国的信件地址要用中文,写上邮编,开头写“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贴1.35英镑的邮票;寄往英国本地的请注意根据信封大小贴好邮资。重要提示:因教育组离邮局路程较远,加上教育组人手少,不可能安排人员去邮局寄信。请向教育组提供普通平信回邮信封,不要使用①RoyalMailSpecialDelivery,②DHL,③TNT,④RecordedDelivery,否则将会耽误你的收信时间。

备注:上述所需材料中第3、第4、第5项内容也可在学校开具的一封原件证明信一起说明。

访问进修或科研工作者

1.带序列号的报到登记表打印件(使用个人账号登录教育组网上报到登记系统后,可以打印报到登记表),并在打印出的登记表下方空白处注明结业日期和回国日期,同时在右上方贴照片一张;

2.护照身份页和留学英国签证页复印件(留学期间如果更换过护照或申请过签证延期,请在提交材料时加以说明);

3.访问学者和科研工作者,需提供进修或科研工作单位出具的进修或科研工作证明信原件(需注明学习或研究起止日期和单位以及学习或研究内容);

4.回国机票复印件(要能够清楚显示回国日期)、电子机票确认件或学业结束后回国时护照入境盖章页复印件(在入境章处划上“*”号,以明确标识入境地点和入境时间);

5.信封需用中号(A4纸的一半)信封,并写好收信地址(英国当地和中国国内地址均可)。寄往中国的信件地址要用中文,写上邮编,开头写“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贴1.35英镑的邮票;寄往英国本地的请注意根据信封大小使用普通或大号信封邮资(FirstLarge或SecondLarge)。

重要提示:因教育组离邮局路程较远,加上教育组人手少,不可能安排人员去邮局寄信。因此,建议你向教育组提供普通平信回邮信封,不要使用①RoyalMailSpecialDelivery,②DHL,③TNT,④RecordedDelivery,否则将会耽误你的收信时间。

关于英国留学回国证明的温馨提示:

1.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有关材料必须齐全,材料不齐全者请勿邮寄。

2.提交的材料一律不退还。若您想保留其中的证明信原件,请再提交一份该证明信的复印件,同时做一特殊说明,要求教育组在邮寄回国证明时将证明信原件一并寄回。

3.为加快办理回国证明,建议大家使用材料核对清单(使用此清单可优先办理)。

4.管片老师在收到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可以在自己注册信息中查询审核情况,如审核通过说明留学证明已寄出。如果20个工作日后,个人注册信息还是未审核状态,可以进入个人信息中查明不合格原因。若20个工作日后个人信息还是未审核状态,且没有注明不合格原因,说明教育组没有收到材料,请重新补寄材料。

5.教育组不受理电话和电子邮件查询。查询《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情况和信件收到与否,请直接登录报到登记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6.收到《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后请仔细检查其中内容,如发现有误,请将回国证明连同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寄回曼城教育组,同时附上回邮信封。《回国证明》中毕(结)业证书的名称及号码不要填写。

7.在英留学期间已在教育处报到登记的同学,毕业回国后仍可以通过邮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也可以委托在英国的同学或亲戚朋友办理。

篇8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边实践边探索,形成了在活动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开拓创新,在开拓创新中加快发展的目标定位,确定了以先进的学习理念武装人,以强化认识为先导,以自觉为基础,以坚持为关键,以考核为保证的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学习制度,为争创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半年来,院党组多次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创活动等内容举行专题会议,展开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还就新时期法院工作如何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展开座谈交流。全院上下掀起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在主题教育活动中,院长其他院领导先后带队到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调研指导,并撰写了调研文章,部分调研论文已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院长撰写的《审判工作应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文,被《浙江审判》采用,在院领导的模范作用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调研氛围。全院90多位干警,人人都写了学习十六大体会文章,已在党小组和支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全院20多位处级干部,40多位审判员都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理论或学术文章,××*撰写的学术论文《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获今年省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论文一等奖(全省共二篇)。

2、强化素质,狠抓落实,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学习网络。

我院进一步创立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制定了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了教育培训目标。即到2006年,审判人员本科学历(含经专项培训合格)的达100%,法律研究生班结业要达到50%以上。为此,全院积极组织力量,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开展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其中学历教育方面:全市法院60余名干警入学的法学研究生班,现课程已接近尾声;北京大学专升本远程教育的两个班的学员郡已通过了一半课程的考试。在职培训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工作第一期共72名学员已顺利毕业,第二期培训考试工作也将于年底前结束;此外,半年来,全市共组织70余人次参加了上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各层次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拓宽了干警视野,提升了干警的综合素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持之以恒,加强考核,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在强调自学的重要型并充分调动干警自学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着手研究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保“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长效开展,首先在学习时间上,我院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如周一晚上定期学习制度,每周一晚上,举行不少于两小时的集中学习,该制度在刚实行时,部分干警感觉到很不适应,但是经过几年时间的坚持,全院干警不但适应了集中学习,而且还进一步养成了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其次在经费问题上,我院制订了相应文件,在基本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学习经费的投入和学术成果奖励的力度,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干警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我院加强了对学习情况的考核监督,将每个部门的学习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部门学习情况及学习成果与年终考评部门奖金挂钩。今年,我院组织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警的职级晋升和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的工作中,都把政治和业务的考试作为必经程序,与民主测评得分和考核得分一并计入总分,最后按总分的高低决定录用。经过一年多的贯彻与坚持,全院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理念,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4、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学习成果的转化。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篇9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边实践边探索,形成了在活动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开拓创新,在开拓创新中加快发展的目标定位,确定了以先进的学习理念武装人,以强化认识为先导,以自觉为基础,以坚持为关键,以考核为保证的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学习制度,为争创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半年来,院党组多次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创活动等内容举行专题会议,展开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还就新时期法院工作如何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展开座谈交流。全院上下掀起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在主题教育活动中,院长其他院领导先后带队到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调研指导,并撰写了调研文章,部分调研论文已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院长撰写的《审判工作应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文,被《浙江审判》采用,在院领导的模范作用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调研氛围。全院90多位干警,人人都写了学习十六大体会文章,已在党小组和支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全院20多位处级干部,40多位审判员都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理论或学术文章,__*撰写的学术论文《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获今年省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论文一等奖(全省共二篇)。

2、强化素质,狠抓落实,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学习网络。

我院进一步创立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制定了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了教育培训目标。即到20__年,审判人员本科学历(含经专项培训合格)的达100,法律研究生班结业要达到50以上。为此,全院积极组织力量,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开展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其中学历教育方面:全市法院60余名干警入学的法学研究生班,现课程已接近尾声;北京大学专升本远程教育的两个班的学员郡已通过了一半课程的考试。在职培训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工作第一期共72名学员已顺利毕业,第二期培训考试工作也将于年底前结束;此外,半年来,全市共组织70余人次参加了上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各层次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拓宽了干警视野,提升了干警的综合素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持之以恒,加强考核,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在强调自学的重要型并充分调动干警自学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着手研究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保“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长效开展,首先在学习时间上,我院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如周一晚上定期学习制度,每周一晚上,举行不少于两小时的集中学习,该制度在刚实行时,部分干警感觉到很不适应,但是经过几年时间的坚持,全院干警不但适应了集中学习,而且还进一步养成了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其次在经费问题上,我院制订了相应文件,在基本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学习经费的投入和学术成果奖励的力度,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干警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我院加强了对学习情况的考核监督,将每个部门的学习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部门学习情况及学习成果与年终考评部门奖金挂钩。今年,我院组织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警的职级晋升和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的工作中,都把政治和业务的考试作为必经程序,与民主测评得分和考核得分一并计入总分,最后按总分的高低决定录用。经过一年多的贯彻与坚持,全院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理念,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4、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学 习成果的转化。

篇10

师资力量依托学会的资源优势,拥有一支长期在图书情报领域(公共、高校、专业系统)内从事理论与实践工作的师资队伍,他们都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科学国书馆等著名机构的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具备丰富的教学及实践经验。

考核发证考试合格后,颁发人事部认证的《继续教育证书》,证书所记载内容列入人事部在全国实行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内容,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学习环境所有课程都安排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内完成,一流的环境设施,开放式的服务将为学员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和实验环境,深切感受现代图书馆的科技和文化品味,各班都安排参观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检索利用及常用数据库”培训班

一.本班特色: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老师主讲,利用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丰富的数据库资源进行授课。

二.培训内容

1. 数字信息资源及其检索概论;

2. 著名综合检索工具及常用中英文参考数据库;

3. 全文数据库和全文服务;

4. 事实和数值型数据库;

5. 网上免费学术资源及其利用;

6. 电子期刊及其使用;

7. 数字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课题查询、论文资料搜集、学位论文开题、科技查新)。

三.培训方式:网络教室全天授课,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安排上课。

四.培训时间:2007年8月20-24日

报名截止日期:2007年8月10日,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报名。

五.培训地点: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六.培训费:980元(含资料费、机时费)

第16期图书情报工作高级研究班

主题:战略情报研究的技术与方法

一.培训目标:培养能够熟练掌握传统的和现代情报研究方法体系、熟悉信息分析的方法、技能和分析软件,具备较强的情报研究拓展能力的高级专业图书馆馆员。

课程特点:侧重技术方法,实战性强,网络教室上机实践。

二. 培训内容:

1. 战略情报研究概论

2. 国内外战略情报研究发展态势分析

3. 数据、情报挖掘方法与决策支持技术:

① 数据挖掘工具软件介绍;

② 数据挖掘应用案例讲解;

③ 把握异常和不完整数据;

④ 数据挖掘中的几种技巧;

⑤ 如何把握各种相关联的和复杂的数据类型;

⑥ 数据挖掘的环境建构与案例分析。

4. 相关数据分析软件演练:

① SPSS;

② Web of knowledge;

③ 德温特分析家;

④ 北京理工大学情报分析理念和工具使用。

5. 决策信息源的搜集与利用:

① 决策信息源;

② 信息分析:案例推演。

6. 案例分析--战略情报研究的实战应用:

①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战略情报研究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② 民营咨询公司面向市场的项目运作方式。

7. 科研项目报告的撰写实务与技巧

三. 师资安排

本课程由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民营咨询公司等信息机构的专家授课。

四. 培训时间:2007年9月22-26日

报名截止日期:2007年 9月29日

五. 培训地点: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六.培训费:

980元(含资料费、机时费)

说明:

1. 以上培训班结业后,颁发人事部认证、中国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本证书所载内容列入人事部在全国实行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内容,作为晋级、评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2.以上各班授课地点均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内。

3. 学会于开班前10天下发正式报到通知,请以正式报到通知为准安排差旅。

培训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邮政编码:100080

联系人: 姜京善王莹莹

电话:(010) 82626812,(010)82626611-6225 (6231)

传真:(010)82626821

学会网址:http//省略.cn

可网上报名。

篇11

实干之牛往往低调沉稳,牛津的牛人不喜欢自己嗝吱自己痒,虽然在牛津你容易遇见真正的牛人。清晨去泰晤士河边漫步,晨雾迷蒙中常听见河面上隐隐传来舟子奋力划桨的水声和教练的训诫。教练往往在沿岸小路上一边奋力蹬自行车,一边压低嗓门喊动作要领:“划船如同人生啊,使劲!十足的使劲!放松,充分的放松,以便下一段能更好地使劲!”那纯正的牛津口音,语调轻松,语气幽默,让你忍不住想和他聊上两句,结果很可能你会惊讶地发现,所谓“教练”正是举世闻名的某某学家,说不定还获得过诺贝尔奖呢!这就是牛津的牛人,稀松平常而又非同寻常。

我们不能把牛津英语叫“牛语”,但纯正的牛津英语十分低调。这不仅表现在发音时口形保守,绝无美式的开放,也表现在人们说话时语音轻柔。在牛津听了若干场学术报告以及诗歌朗诵会,几乎没有发现一个英国人喜欢用麦克风的。也听了不少英语课,但很少听到教师讲课时抑扬顿挫、字正腔圆的表达。我刚进牛津课堂时,竖起两只耳朵不敢有分毫懈怠,因为稍一疏忽,就完全“lost”(找不着北)了。这种轻声轻气的英式发音让人感觉到英语好似一阵和风,接近耳语的音高让所有人不得不侧耳倾听、彬彬有礼。当然,和声细语中的牛津教室、办公室也很少能让人感受到一般校园常见的那份笑语声喧的热闹和生气。

牛人不仅说话调低,办事也很实在、低调。语言中心授课时间,安排得前后两门课之间几乎没有缝隙,低调得连课间都没有铃声。很难想象,伍德斯托克路12号这座貌不惊人的三层小楼里能容纳一千五百余名学习各种语言的牛津学子。我从教也超过四分之一世纪了,却是平生第一次看到这种无缝对接式的排课:前一门课宣布下课开门的同时,下一门课的师生已在门外候场多时。

一般老师考学生时多少会觉得自己颇牛,而牛津的老师考学生竟也同样没什么牛气。尽管牛津大学已是学界翘楚,世界顶级,但她同样一丝不苟地执行着“外考官”制度。所谓外考官,就是校外督查员,即由校外同行对本校老师所出的试卷,甚至平时作业考核,进行评估、督查。牛人的试卷照例须经外考官审阅后方能采用。外考官制度堪为英国高校考试制度的一大特色或亮点,由第三方考核可以规避不少弊端,除了对试卷命题的科学性进行考量使考试更加公平外,也有利于缩小不同大学之间的水平落差。这或许也是英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位于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吧。外考官其实就是教学质量督查官,质量至上的牛人对外考官的意见十分重视。2012年秋语言中心的开学那天,我就看到法语教学组的外考官专门来和牛津同行开教学质量分析会。

不过,在我看来,牛津大学对学生的奖励同样无牛气或者说很小气。语言中心一年一度的学生作业汇展是件大事,师生对此可谓非常重视,那几天罗马浴池里里外外排满了各个语种的学生作业,连教师办公室门外也都放满了。行政主管克丽丝兴奋地告诉我到那个周五就会揭晓今年的Winner(胜者),到时候会有几百名学生在这里静候评选结果。

“那么,谁来做裁判呢?”我问。

“我们的外考官啊。”

果然,周五上午一位风度优雅的中年女士在语言中心主任的陪同下一件一件极其认真地审阅了学生作品,下午,主任在学生如饥似渴的期待目光中走到浴池中央,宣布了今年的优胜者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只有最大的赢家可以得到奖品,我对奖品充满了好奇,低声问克丽丝是什么,回答说:“两张电影票。”“啊?!”我竟然脱口而出说了中文“这也太小气了吧?”幸好她听不懂。学生们却欢呼雀跃,我脑海有点乱,眼前忽闪过国内留学生一学期一次的结业典礼:浩浩荡荡的领奖队伍。比之牛津,我们的评奖机制很不相同,可能目的也不同,但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的奖品不知要比牛津要牛多少倍。也许咱“穷大方”传统在有了经济实力后被演绎得更加淋漓尽致了。而牛津的不同在于他们更注重精神上的优胜,对于物质奖励则以低调甚至吝啬的方式来处理。英国,绅士很多,但未必都是有钱人。其实,奖励首先是精神上的愉悦和肯定,重奖喜人也极易伤人,尤其是对年轻人,重奖未必是好事,年少明星被重奖击垮甚至身败名裂者也不乏其例。

篇12

1、招生方面

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残疾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在招生中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条例》第二条详细地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总的要求是被保送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可否认,制定该《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条例》施行之初也曾起过比较好的效果。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以及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招生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透明度低的问题。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

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虽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的问题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对待学生中偷食禁果者的处理问题上,高校的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13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63条第四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道德败坏"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

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前些年报道的数起学生高校的案件中所批露的情况反映了这一点。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考博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而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了学籍、黄渊虎并未"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庭审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调取的有关老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学生登记卡等证据,因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之未予采纳。而在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武汉大学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对黄渊虎进行政审的记录、决议、及政审后的通报过程等证据。

3、学术管理问题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因此各个高校有权自主制定学术管理的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往往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却是不合法、不合理、荒谬及不近人情的。

例如,国内有高校规定,对于毕业论文不能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但事实上,该规定的本身即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相符合。该《规定》第33条规定了颁发学位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并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故以上规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规定,该校文科博士生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须被SCI转载论文三篇以上才有论文答辩资格。重压之下,博士生们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该高校在国内、国际刊物上所发表和被转载的论文数在国内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遥遥领先,该校因此也声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传于是也纷纷效仿,于是现在国内大部分高校都有这一类规定了。其中有的学校规定,在读的博士发表文章必须以本校的名义发表,以其所工作的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甚至有的高校所作出的规定与"始作俑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问题是,国内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让博导们在三年内在同类的刊物上发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对一些博导们来讲也不那么容易。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国内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专家所"垄断"或"包揽"。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校作出诸如此类的规定,而且扩招政策将使我国的博士数量越来越庞大,最后让这些博士们到哪里去发文章?博士们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硬性指针?我想,如果该规定必须被严格执行的话,最终的结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学术越来越虚假、浮躁和腐败,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或者是博士们拿不到学位与学校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两种结果兼而有之。

还有更不理性简直是恐怖的规定!为了整肃校风学风和强化对学术的管理,某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中处于末位的学生实行淘汰,而且与之相应的还规定了任课老师所出的试卷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标准,即必须有不及格的学生。如果所有的学生都考及格就是老师的失职,将受到纪律处分。还有的高校硬性规定了该校的博士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入学人数淘汰15%!这些规定的荒谬与非理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教育是所谓的合格教育,其目标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规定,事实上与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恶果是不但使学生的行为失去了可预期性,将在学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极容易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

4、与教师的关系

高校与教师的关系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钩。而且,职称、工资、住房、福利这些东西一旦"先占"了就会永远地占有,如果错过了往往很多机会会与错过者失之交臂。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也就是"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而质量的标准就是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但职称评定往往有"指针"限制,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为了争夺有限的指标,于是便出现了同评委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有人为了早一点被评上,不惜花重金去"搞定"评委。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它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方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

再如人事流动。由于体制的原因,进了高校工作如同进了保险箱。对于庸才,不管其学术、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如何,是极难清退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想流动也极为困难,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办法不是对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死死扣住。很多高校为了留住人,还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规定。原国家教委1982年的《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现役军人除外)。"但是,对于以上的规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对合同期满后提出报考博士申请的教师还予以种种刁难,其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有侵犯报考者依据我国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嫌。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思维尚未改变,高校自主管理权很难得到落实。例如高校进人有人事指针限制,进一个人很困难。而且,人进了高校,因高校控制着户口和档案,服务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极为困难。另外,高校想主动清退不合格人员因体制的限制也很困难。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动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不知这位负责人以上言论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年代某些行政官员的遗风。

2、一些在计划经济年代产生和实行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没有主动地根据时展的需要而加以改革。例如当初制定北京地区高考考生低分录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从当时首都经济无法解决那么多青年就业的问题考虑的。如果将那么多无法安排就业的青年人放到社会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为了首都治安的稳定,干脆让他们去读书。当然,不管是在该政策实行之初还是在今天,该政策的实行产生的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但问题是当初出台该政策时人们对公平问题尚未予以重视,而且当时人人向往首都,无限地羡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们,所以让首都的人们沾点优惠全国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所确认的公平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思索该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与文化中心,国家对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教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现那种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华,而北京稍优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华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人们对此再也无法继续忍受。因为北大、清华是全中国人的北大、清华,而非北京人所独有。前些年报刊曾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讨论的唯一结果就是北京地区高考改成单独命题了。此外,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前制定该政策的原因已基本不存在至少已被大大地弱化了,比方说现在北京市的学生很容易出国读书,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放弃在国内读大学的机会而直接出国留学。因此,适时地调整这一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再拿保送生制度来讲,当初制定该制度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而且在起初的实践中确实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由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保送制度已被严重扭曲,保送名额往往成了有权或有钱的人为学习成绩不好的子女争取上个好大学的机会所纷纷追逐的目标。

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高等教育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诸如"末位淘汰制"等种种荒谬的规定遂应运而生。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

事实上,高校的所谓学术管理往往只是针对学生的,靠剥削学生的劳动来为学校争国内高校论文排名。但对于评上职称的副教授、教授以及评上硕导、博导的副教授、教授们,却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的办法。现实情况就是:只要某人被评上后,他就永远可以霸在这个位置上,享受教授或硕导、博导们按学校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待遇。至今还从未听说过哪位教授或导师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水平长期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职称或导师资格的情况。故发生那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导师从未管理过人力资源,上课所讲的内容还是十几年前的过时的纸上谈兵的理论,以及导师根本导不了弟子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甚至还会发生南方某高校总务处长被评上博导的天下奇闻。而且,对很多教授们来说,成名后往往各种社会职务和头衔接踵而来,成天周旋于各类行政的及社会的事务性工作之间,根本无力或无心再去搞学术。而有些热门专业的博导们虽然带了二、三十个甚至更多的硕士、博士,但弟子们一年内却难见导师尊容几次,导师正在国内飞来飞去忙于讲学、"顾问",大把地挣银子呢。相当一部分的教授成名后往往为名所累,遂使得成名即意味着宣告了学术生命的终结。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往往有些成名的教授十年没有有份量的学术成果,发表文章只能靠剥削自己的硕士、博士的劳动,但他还是博导,有才的青年学者就是上不去。事实上,对比一下当今国内的一些高校纷纷忙于"办班"、变相出卖文凭和各高校的系主任专心致力于搞"创收",及一些高校在对待"仕而优则学"的人如同妓拉客的媚态的现状,所谓加强学术管理之说实属自欺欺人。

4、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高校管理行为,尤其是高校对老师和学生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定性的问题上。目前,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其定性为行政处分,对于处分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等其它途径来解决。但是,对于严重到可以将老师、学生除名或开除的,极有可能侵犯到我国公民的享有的,且为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劳动权及受教育权的"处分",受处分者不服却不能诉诸法院,实在有违情理。虽然法律规定了受处分的老师如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事部门提起仲裁,但对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该如何救济,尤其对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讼的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另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能否向法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亦无明文规定。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实践中有的法院决定立案,有的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分歧一方面使得国家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不予立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及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发挥的功能。而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须必记入学生档案并不得撤销前科,被处分的学生将背一辈子黑锅,"一日有罪,终身有罪"。因此,在对待学生被处分,尤其是被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问题上,被处分学生如诉诸司法,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

5、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滞后与粗糙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如何救济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包括申诉的机构、申诉的时效以及有关机构答复的期限、对申诉答复不服的,被处分的学生应当如何救济等种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故据报道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自96年权利被侵犯时起,三年来刘燕文一直向北大及国家教委申诉,但从北大得到的答复却总是"无可奉告"或"研究一下"即无下文。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滞后、粗糙与缺位相比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例如,现在我国高考已取消了对考生年龄、婚姻状况的限制,但是在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却仍然对考生有年龄的限制,而且对本专科生仍然禁止在校期间结婚等。另外,我国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与1999年施行,其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但对于与高校管理及与高校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些当初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期由"政府推进型"立法所产生的法规本身就笼统、粗糙,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急骤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势,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偷食禁果者的处分一般都套用该规定而对其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但是,对于偷食禁果的学生是否属于"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在今天人们的观念已经能够容忍自动售货机已堂而皇之设置在一些大学校园内的"新形势下",是否能继续延用以前的思维值得进一步思考。

再如,就学位评定程序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因该《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并未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由于该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遂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那种外行审查甚至否决内行论文的不合理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据报道,日前《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已出台,并即将交付审议,我国高等民办教育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在不久的将来即有望结束。另外,不久前在南京召开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一位负责人在会上透露,现行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1995年颁布的,已落后于高校扩招的新形势,会议决定修改并加以完善,修改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将有较大的放宽,突出了以人为本思想,适当放宽研究生学籍、在校时间,允许婚后有子女的研究生把孩子带大,再重新回校攻读学位等。

篇13

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等教育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超出根据专业性质应予以限制的范围之外而对考生进行了非必要的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残疾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在招生中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前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因些,《条例》第二条详细地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总的要求是被保送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可否认,制定该《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条例》施行之初也曾起过比较好的效果。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违背了当初制定《条例》的宗旨。

招生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透明度低的问题。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条款上往往弹性非常大,有的超越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虽然规定了:"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因此,这种仅依据学校内部的一纸超越甚至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管理规定,就剥夺了受处分学生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这种处分的合宪性实在值得怀疑。

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虽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的问题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对待学生中偷食禁果者的处理问题上,高校的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13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63条第四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道德败坏"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前不久,西南某高校就因处理这类问题不当而被该校开除的一名女生告上法庭。

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前些年报道的数起学生高校的案件中所批露的情况反映了这一点。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考博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而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了学籍、黄渊虎并未"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庭审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调取的有关老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学生登记卡等证据,因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之未予采纳。而在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武汉大学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对黄渊虎进行政审的记录、决议、及政审后的通报过程等证据。

3、学术管理问题

众所周知,学术是高等教育的灵魂和生命,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因此各个高校有权自主制定学术管理的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往往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却是不合法、不合理、荒谬及不近人情的。

例如,国内有高校规定,对于毕业论文不能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但事实上,该规定的本身即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相符合。该《规定》第33条规定了颁发学位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并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故以上规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规定,该校文科博士生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须被SCI转载论文三篇以上才有论文答辩资格。重压之下,博士生们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该高校在国内、国际刊物上所发表和被转载的论文数在国内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遥遥领先,该校因此也声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传于是也纷纷效仿,于是现在国内大部分高校都有这一类规定了。其中有的学校规定,在读的博士发表文章必须以本校的名义发表,以其所工作的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甚至有的高校所作出的规定与"始作俑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问题是,国内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让博士们在三年内在同类的刊物上发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对一些博导们来讲也不那么容易。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国内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专家所"垄断"或"包揽"。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校作出诸如此类的规定,而且扩招政策将使我国的博士数量越来越庞大,最后让这些博士们到哪里去发文章?博士们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硬性指标?我想,如果该规定必须被严格执行的话,最终的结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学术越来越虚假、浮躁和腐败,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或者是博士们拿不到学位与学校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两种结果兼而有之。

还有更不理性简直是恐怖的规定!为了整肃校风学风和强化对学术的管理,某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中处于末位的学生实行淘汰,而且与之相应的还规定了任课老师所出的试卷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标准,即必须有不及格的学生。如果所有的学生都考及格就是老师的失职,将受到纪律处分。还有的高校硬性规定了该校的博士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入学人数淘汰15%!这些规定的荒谬与非理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按照我国高等教育方面的法规、政策的规定,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所谓的合格教育,其目标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规定,事实上违反了以上法规、政策的规定,与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恶果是不但使学生的行为失去了可预期性,将在学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极容易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

4、对教师的管理问题

在高校对教师的管理问题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勾,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也就是"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而质量的标准就是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但评职称往往有"指标"的限制,这样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它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参评者本应享有的知情权被剥夺。

再如人事流动。由于体制的原因,进了高校工作如同进了保险箱。对于庸才,不管其学术、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如何,是极难清退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想流动也极为困难,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办法不是对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死死扣住。很多高校为了留住人,还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规定。原国家教委1982年的《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现役军人除外)。"但是,对于以上的规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对合同期满后提出报考博士申请的教师还予以种种刁难,其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有侵犯报考者依据我国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嫌。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1、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确立于建国初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这种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观念一直延续至今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高校自主管理权很难得到落实。例如高校进人有人事指标的限制,进一个人很困难。而且,人进了高校,因高校控制着户口和档案,服务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极为困难。另外,高校想主动清退不合格人员因体制的限制也很困难。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不知这位负责人以上言论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某些行政官员通常做法的遗风。

2、一些在计划经济年代产生和实行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没有主动地根据时展的需要而变革。例如当初制定北京地区高考考生低分录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从当时首都经济无法解决那么多青年就业的问题考虑的。如果将那么多无法安排就业的青年人放到社会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为了首都治安的稳定,干脆让他们去读书。当然,不管是在该政策实行之初还是在今天,该政策的实行产生的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但问题是当初出台该政策时人们对公平问题尚未予以重视,而且当时人人向往首都,无限地羡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们,所以让首都的人们沾点优惠全国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所确认的公平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思索该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与文化中心,国家对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教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现那种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华,而北京稍优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华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人们对此再也无法继续忍受。因为北大、清华是全中国人的北大、清华,而非北京人所独有。前些年报刊曾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讨论的唯一结果就是北京地区高考改成单独命题了。此外,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前制定该政策的原因已基本不存在至少已被大大地弱化了,比方说现在北京市的学生很容易出国读书,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放弃在国内读大学的机会而直接出国留学。因此,适时地调整这一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再拿保送生制度来讲,当初制定该制度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而且在起初的实践中确实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由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保送制度已被严重扭曲,保送名额往往成了有权或有钱的人为学习成绩不好的子女争取上个好大学的机会所纷纷追逐的目标。

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创"世界一流大学"等"运动",高等教育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诸如"末位淘汰制"等种种荒谬的规定遂应运而生。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

4、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高校管理行为,尤其是高校对老师和学生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定性的问题上。目前,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其定性为行政处分,对于处分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等其它途径来解决。但是,对于严重到可以将老师、学生除名或开除的,极有可能侵犯到我国公民的享有的,且为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劳动权及受教育权的"处分",受处分者不服却不能诉诸法院,实在有违情理。虽然法律规定了受处分的老师如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事部门提起仲裁,但对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该如何救济,尤其对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讼的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另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能否向法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亦无明文规定。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实践中有的法院决定立案,有的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分歧一方面使得国家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不予立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及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发挥的定纷止争的功能。而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须必记入学生档案并不得撤销前科,被处分的学生将背一辈子黑锅,"一日有罪,终身有罪"。因此,在对待学生被处分,尤其是被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问题上,被处分学生如诉诸司法,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

5、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滞后与粗糙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如何救济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包括申诉的机构、申诉的时效以及有关机构答复的期限、对申诉答复不服的,被处分的学生应当如何救济等种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故据报道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自96年权利被侵犯时起,三年来刘燕文一直向北大及国家教委申诉,但从北大得到的答复却总是"无可奉告"或"研究一下"即无下文。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滞后、粗糙与缺位相比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例如,现在我国高考已取消了对考生年龄、婚姻状况的限制,但是在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却仍然对考生有年龄的限制,而且对本专科生仍然禁止在校期间结婚等。另外,我国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与1999年施行,其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但对于与高校管理及与高校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等教育领域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革命,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急骤改变,我国高等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势,这些当初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期由"政府推进型"立法所产生的法规本身就笼统、粗糙,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偷食禁果者的处分一般都套用该规定而对其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但是,对于偷食禁果的学生是否属于"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在今天人们的观念已经能够容忍自动售货机已堂而皇之设置在一些大学校园内的"新形势下",是否能继续延用以前的思维值得进一步思考。

再如,就学位评定程序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因该《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并未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由于该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遂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那种外行审查甚至否决内行论文的极不严肃和不合理的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出台,该法的出台,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已宣告结束。另外,不久前在南京召开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一位负责人在会上透露,现行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1995年颁布的,已落后于高校扩招的新形势,会议决定修改并加以完善,修改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将有较大的放宽,突出了以人为本思想,适当放宽研究生学籍、在校时间,允许婚后有子女的研究生把孩子带大,再重新回校攻读学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