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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监督检查对象
1、工业、能源专业:。
2、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专业及建筑专业:。
3、劳动工资专业:。
4、贸易专业:。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情况,有否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否不顾客观事实,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统计数据;有否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有否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是否自觉支持、配合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
(八)检查2013年度和2014年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基础工作。
(九)各乡(镇)企业站是否执行村(居)、企业起报制度,工业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台帐相一致。
(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一)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回访:去年被检查单位的整改的落实情况,有关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由县统计局相关职能股室组织实施。
四、统计监督检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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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
2.内容措施。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工作。对内控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内控制度执行,有效防控财政风险。
3.时间安排。4月底前,各股室对股室职能、职责、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进行梳理,查漏补缺。
(二)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1.工作目标。促进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切实履职尽责,提高工作绩效,防控工作风险,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2.内容措施。认真开展对内部机构的监督检查。由会计法规股牵头,会同相关股室,选取预算、国库2个股室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2015年内部控制建立及实施,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
3.时间安排。3月,组织各股室开展自查;4月,开展现场检查,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检查报告。
(三)开展资金安全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全面查堵管理漏洞,促进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内容措施。由局国库股牵头,会计法规股配合,组织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主要从岗位和人员管理、账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对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3.时间安排。3月,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按时上报;4月,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并对自查和核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保障收入征缴,夯实财政收入检查
(四)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污费征缴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污水、废气等各类排污费的征缴情况,严防跑冒滴漏,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2.内容措施。会计法规股牵头,会同局综合股和农财股组织开展排污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保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各类排污费应收尽收,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票据的问题等。
3.时间安排。6月组织开展检查,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支出检查
(五)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类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落到实处。
2.内容措施。抽取4个预算部门(单位),对其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以及私设“小金库”等七个方面,突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监督检查。
3.时间安排。9月,组织开展现场检查;10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六)开展扶贫、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四类资金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根据2015年涉农资金安排情况,重点选取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4类资金开展专项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内容措施。根据资金安排情况,重点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城乡医疗救助、两馆一站免费开放4个项目,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组织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会计法规股牵头,会同局农业股、行财股、社保股等,选取中央、省、州补助资金量较大的部门开展重点抽查。主要检查资金申请、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
3.时间安排。3月,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4月,接受州财政局的重点抽查;7月,开展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检查,8月,接受州财政局重点抽查;9月,开展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两馆一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检查,10月,接受州财政局重点抽查。
(七)继续推进绩效监督检查。
1.工作目标。与扶贫、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三类资金检查等重点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覆盖范围,推进绩效监督检查自上而下深入开展。
2.内容措施。继续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重点选取扶贫、民生工程等资金,抽调相关股室业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价。对各股室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督评分。加强与局各股室沟通协调,确保同步监督质量。
3.时间安排。6月,完成前期准备工作;7月至8月,开展现场督查;9月,整理现场督查资料,撰写分项报告;10月至11月,汇总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四、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会计监督检查
(八)开展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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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由市局食品流通科及其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市区内2598户食品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检查380户左右,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检查计划。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实施主体:上级相关部门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市局及其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肉制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联合相关部门对冷链食品销售者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实施主体:由省、州、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2020年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及问题样品销售单位(附件1)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1.市局相关部门及其分局组织对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2.市局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实施主体:市局相关部门及其分局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主动公示(当地政府相关网站),接受社会监督。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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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平时检查与专业监审相结合,由市统计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科室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做好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
(二)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情况;
2、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情况;
3、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统计普法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善统计制度建设等方面;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4、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劳资等主要统计数据核查。
(四)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各被监审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工业、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各被监审对象应于5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法制处提交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填写统计数据核实表、自查自纠情况表,并说明自查及误差数的纠正情况,误差数应在4月份全部纠正到位(统计数据核实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附件2);
2、第二阶段:从2013年5月份开始至8月底,市统计局对上面列出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抽查监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
为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数据异常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匹配的镇(街道),市局发出《统计数据质量查询书》,被查询镇(街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据实答复有关查询事项。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数据查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本局各相关科队室、调查局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突出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的、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镇(街道)和单位的监审,把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作为统计监审的主要内容。
2、市局重点监审地区,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应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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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道路客货运输、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货站场、渡口、港口码头、航道航标、公路安保、交通在建工程等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时节安全督查检查为主要内容,突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面有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督查检查内容
(一)春运安全监管。春运及春节期间(元月至3月),由局领导或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参与,重点督查检查客运企业(场站)、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出租、渡口码头等经营场所和部位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等情况。
(二)“两会”期间及菜花节、清明节安全监管(3月至4月)。针对“两会”、菜花节、清明节期间重要安保任务和返乡人流高峰特点,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重点督查检查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返乡人员平安往返。同时,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查处违法渡运、小农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三)“五一”节安全监管(5月)。“五一”节前及期间群众出行和旅游活动增多,人流、物流、车流剧增,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强化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农用车船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各类交通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的检查力度,杜绝乘客非法携带危爆物品乘车,确保“五一”期间各类集散地安全。
(四)“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6月)。各单位、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宣讲、咨询、警示教育、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建设等活动,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检查营运大客车司机“五不两确保”安全宣誓、佩戴岗位安全卡等活动情况,其它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要重点督查检查各自领域的“打非治违”、“安康杯”竞赛、“青年岗在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年”等活动开展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声有色。
(五)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至8月)。市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发“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各自职责,结合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切实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行动,做好夏季高温危化品运输安全重点防范。同时局成立督查小组,局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局机关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参与,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夏季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中秋”、“国庆”节等重要时节安全监管(8月至10月)。运管处要主动联合公安部门切实加强长途客运班车的摸底排查和源头安检工作,督促长途客运企业严格实行“点对点”运输,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督促客运企业新学期开学前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路况勘查,保障兼顾学生接送车辆行驶安全。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中秋”、“国庆”节客流、人流、车流高峰时期,在节前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督查检查或值班中发现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和上报,确保“两节”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平安有序。
(七)冬季安全生产监管(11月至2017年元月)。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邮政等部门通力合作,全面排查治理危爆安全隐患,加强危爆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检查和管理,严防发生重大涉爆涉危事故;要加强元旦前后安全督查检查力度,根据冬季特点重点检查公路客运、城市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船、渡口渡运、农杂船、水体污染、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仓储、装卸、输送管道、航道养护、航标设施、工程建设等督查检查,确保道路、水域、工地等平安。
(八)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例会督查。由市局牵头,安监科具体组织各相关科室、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相关文件资料,总结交流月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督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指导、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专项整治检查。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局属行业管理部门有计划开展公路水路各项安全专项整治以及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等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工作,不定期进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不断强化监管责任,边查边改,多措并举,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平安交通”示范创建检查。根据省、市要求,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平安交通”示范创建工作任务,经常性开展各自领域的示范创建活动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努力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构建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检查责任。要把每月开展一次的企业自查、行业检查和局领导分组督查与制定的全年督查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职权,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建立“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检查有序,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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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除国务院有关部委安排的在本系统开展业务条线的抽查外(国抽),各部门要严格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均要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制定抽查工作方案(除特殊要求外),随机抽取执法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各相关业务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三、抽查计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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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任务
(一)药品经营企业GSP合规性检查
各市监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将上一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持续按照GSP和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1、检查数量
各市监所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检点
药品零售企业以中药饮片、处方药销售为重点,检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3、工作要求
GSP合规性检查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要求进行。
(二)疫苗配送及使用单位全覆盖检查
针对疫苗输入性和使用风险,对辖区内疫苗配送及接种单位全覆盖检查。各市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的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监测温度数据完整及票账货一致性、过期疫苗处置、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内容,确保疫苗储存配送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
(三)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检查
各市监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点检查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内容,保障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四)专项检查
1、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以医院周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集中整治执业药师“挂证”、是否在岗执业、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转、药品储存特别是冷藏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人员教育培训及健康体检等是否落实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
2、互联网销售药品专项整治
各市监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监管。针对药品网络领域销售非法产品、无证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等问题,根据国家局安排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3、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巩固前期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成果,各市监所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条件等行为;对供货方资质审查不严格,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使用);非法分装、加工或贴签销售外购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染色增重;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方式
各市监所要结合监管实际将日常检查与合规性检查、飞行检查、延伸检查、专项检查有机整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同时结合药品抽检、投诉举报等加大有因检查。
(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1月31日前)
各市监所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合规性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查找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对照GSP评估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对发现问题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2、监督检查阶段(2020年2月1日-11月30日)
各市监所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依据检点,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处理结果报送县局药保化股,县局将结果进行公告。
3、上报及总结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市监所对检查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分析评判监督检查效果,提出今后工作建议,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日和11月11日前报送县局药保化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监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任务,切实有效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要统筹安排各项检查任务,确保检查覆盖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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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生鲜肉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结合本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对相关食品销售者及涉疫食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1.组织对省厅、市局飞行检查以外的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2.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实施主体:由县局相关直属分局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本单位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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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局统筹,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市局要对辖区内品、第一类批发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局要对辖区内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省局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4〕99号文件的要求,2014年4月至9月底,省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特殊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认真开展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实施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品和检查
按照《品和管理条例》及《品和生产管理办法》、《品和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从事品、原料及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含使用第二类原料药生产非药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1、品和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品和原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及原料年计划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成品的销售管理情况(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电子监管工作:特药网络运行情况、预警处理情况、监管人员定期登录查看处理。
2、品和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品和的仓储条件、监控设施、与110联网等安全管理情况;购进、贮存运输和销售情况;有无现金交易现象;送货等服务及时性、有无要货单位自提药品现象;电子监管工作:特药网络运行情况、预警处理情况、监管人员定期登录查看处理。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相关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的贮存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施并于110联网情况,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麻黄草检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和省禁毒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4〕6号)对辖区内经营使用麻黄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1、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有及麻黄草管理情况,台账及产品销售相关记录保存情况。
2、经营企业重点检查: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有情况,销售记录保存情况,销售对象资质审查及相关资料保存情况。
(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检查
对辖区内从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原料及制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反兴奋剂条例》和省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定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1、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从事原料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实行相关生产计划备案,产品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制剂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资质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专库或专区存放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制剂;相关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制度是否健全、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除胰岛素外,是否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监管情况
对辖区内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1、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否取得定点经营批件,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2、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检查相关记录是否完整,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工作及药品存放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制定应急处置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高度重视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克服当前机构改革的困难,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有特药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摸清家底,为今后日常监管方案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各地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进行,任务较重的市,可组织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殊药品造福于人民,满足临床需求,消除各种隐患。
(二)加强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局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查到底,该整改的坚决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该取消定点经营资格的,坚决上报省市局取消定点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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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对辖区内监管重点企业抽查率达到100%。
(二)确保对本行业权限内群众举报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确保县、县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率达到100%。
(四)确保本行业权限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期结案率达100%。
(五)切实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违法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
(六)通过联合执法、明查暗访和邀请第三方专家联合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暗访督查活动。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站(所)的作用,落实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
(二)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育为先原则。健全“企业主动查隐患,部门抓督查”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注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兼顾其他行业领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本部门实际,科学确定执法检查的对象与频次,努力做到监管执法计划与监管执法能力相适应,使执法检查计划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严格考核原则。严格执法考核,促进执法责任落实。每次检查都做到明确检查内容和范围,规范检查程序,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四、监督检查依据、范围、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安全生产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公路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
(二)监督检查范围
对全县道路运输(客运、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校)等企业;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在建交通工程建设企业、施工现场;水上运输、港口码头、船闸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局监督检查内容
1、市、县、县局文件落实情况;
2、安全会议部署落实情况;
3、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4、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和值班值守情况;
5、重大活动安全部署落实情况;
6、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7、市、县挂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情况;
8、市、县、县局部署其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行业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县公路管理站
1、未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公路上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错车道(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相关安保设施的。
2、未制定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的,未储备应急物资的。
3、桥梁未按照规定建立一桥一档的,四、五类危桥未按规定采取限行、禁行等相关安保措施的。
4、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5、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坚持上路巡查,检查巡查记录、台账是否完善。
6、在公路上的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工作衣并戴工作帽,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背心。
7、坚持严格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和违章建筑治理并举。
8、路域环境治理不到位,影响交通安全的。
9、对陡坡、急弯、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养护设施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通知养护人员清理。对道路积冰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0、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县运输管理所
(1)客运场站
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
2、客车发车前没有按照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没有详细记录的。
3、没有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的。
4、没有严格“三品”检查,安检仪没有专人负责、没有正常使用的。
5、车站调度室对手续不全车辆进行报班的。
6、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站内消防设施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7、站内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2)客运企业、营运(公交、出租)车辆:
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
2、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
3、客运(旅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标志牌)。
5、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6、车辆座位、实际座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
7、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没有试卷的。
10、企业包车合同、派车单没有随车携带的。
11、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2、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3)普货(危货)企业、营运车辆:
1、道路运输证与经营许可范围不一致的。
2、普货(危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押运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
4、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5、车辆吨位、实际吨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
6、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7、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
8、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0、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县维修管理所
(1)维修企业:
1、企业证照及现场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
3、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是否有私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维修服务质量情况,是否有社会投诉和损害、欺诈车主利益的行为。
(2)驾培企业:
1、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
3、教练车安全技术性能、教练车安全管理制度及年审情况。
4、教练人员持证上岗、随车教练等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企业的消防设施及设备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县地方海事处
1、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渡口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未落实到位的。
2、船舶不具备运营条件,私自停靠,超范围运营的。
3、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营的。
4、船舶超速、超员、超载等不安全行为的。
5、船舶“带病”运营,未配备足额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客船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设置相应标志。
7、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从事客货运输或违章操作的。
8、“三无”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从事运输的。
9、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10、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落实不到位的。
11、渡口标识不明显,没有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等要求的。
12、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13、对船员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
14、其他影响水上通行安全的行为。
县航道管理站
1、危及航道安全的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在航道内进行围网养殖、围网捕鱼、种植水生植物的行为;占用航道边坡进行堆放、装卸货物行为;经营船舶占用航道进行过驳作业行为。
2、航道基础设施。重点对航标、航道护岸、临跨河设施、标志标牌、防撞设施等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船闸设施。检查船闸机电设备、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机电设备运行是否可靠、操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船闸过闸秩序。船舶过闸是否有序,船舶在待闸区、服务区是否按规定停靠;危险品船舶是否在指定区域待闸、是否单闸放行;引航道船舶是否运行安全有控。
5、做好办公楼及水上服务区防盗、防火、防电等工作。
6、航道重点建设及养护工程。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安全标志,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施工要求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器材、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
7、船艇等专用设备。检查车、艇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是否处于适航状态。
8、航政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许可程序和通航标准进行许可控制,检查未经许可擅自新建临跨过河设施行为。
9、其他影响通航航道安全的行为。
县港务处
1、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情况;是否取得港口生产经营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培训;码头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上岗资格资质;
2、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情况;各种规章制度是否下发执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劳动环保相关工作要求,职业防护工作是否得到落实
4、作业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码头系船柱、护轮坎、防撞护舷是否完好;作业设备是否在正常工作状态
5、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各项应急预案是否制定下发,应急演练是否开展;
6、消防、环保设备以及防护用品管理情况,消防用品是否合格有效;环保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安全文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开展,隐患整改是否完成;
8、季节性安全生产开展情况,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9、作业现场及港口水域有无违章、违禁现象;
10、其他影响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做好企业安全“三类”人员初培、继续教育工作,对在建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2、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示范工程”。
3、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开展好季度大检查。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进度,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4、督促工程科对施工企业的相关证照及施工方案等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以下行为: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签有安全施工合同的;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的;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公路改建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的。
5、对监督范围内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的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进行重点排查,对特种设备进行阶段性检查管理,尤其是起重设备检验检测,督促各施工企业规范使用特种设备,规范管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6、督促参建各方做好应急准备,针对各季节、各时间段的施工特点组织相应的培训或演练,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7、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县交通稽查大队
1、未加大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监管力度,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
2、未对辖区内客运、货运车辆按运输法规进行日常检查的。
3、辖区内客车站外带客、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
3、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5、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县交通质检中心
做好公路工程各项检测工作。
2、是否对各类试验的仪器和设备定期保养和检查,避免因仪器故障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2、是否对易燃、易爆品实行登记使用,妥善保管。
3、对水、电设施要经常检查,确保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4、要排查列举与检测工作有关的危险源,做出危险等级评价,以便对今后的工作起到指导和预防的作用。
5、对易挥发,高腐蚀的化学试剂物品重新归类,制定严格的危险品领用制度。
6、其他违反行业安全管理的行为。
县路畅公司
1、是否做好对国省干线、县乡道路的路面、路基和高堤路段的检查,对列为三、四级桥梁进行观测,发现各类病害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
2、负责对路面的养护保洁工作。
3、公路涉路施工,未对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审查并备案或按照方案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4、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的。
5、是否严格检查公路小修工程中的标志标牌设置、特种机械持证操作,防范交通事故、机械伤害和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6、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工作衣并戴工作帽,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背心。
7、夜间施工是否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养护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8、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9、是否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0、是否制定恶劣气候应急预案,确保道路桥梁在各种极端天气下畅通。
11、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县交通工程处:
1、检查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置安全标志标牌。
2、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施工要求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器材、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
3、项目经理、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
4、是否做好办公区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工作。
5、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航运公司
1、是否对本单位船只进出港、装卸货,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
2、船体质量、机械是否正常,安全设备是否配齐。
3、船员配备是否到位,持证是否有效等。
4、船舶装货有无超载现象等。
5、公司配合海事部门,对长期在外运输船舶的加期、年检,是否实行实船检查。
6、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船舶,是否符合要求,杜绝不合格船舶投入生产。
7、是否要求船只建立完善水上应急预案,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8、其他违反水上安全管理的行为。
洪汽公司
1、要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对所有车辆、加油站及各个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2、是否定期更新增配车站、农班车及城县公交车上的消防、逃生器材。
3、严格监管北站加气站与加油站,要求所有人员下班时关闭电源,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严格落实凌晨2点至5点所有客车不得在路面行驶规定。
5、利用安全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聘用专职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保卫器材,对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及站前广场实行24小时巡逻保卫工作。
7、客运站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品查堵岗位责任制,加强源头管理,对旅客携带的行包做到逢包必检一件不漏,加强了对小件托运物品的安全检查,所有进入候车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安检门,并有专职安检人员进行随身检查。
8、GPS值守人员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有超速超员及不规范驾驶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罚纠正。
9、强化车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制度执行落实工作。
10、是否调整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对出站的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11、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演练。
12、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城东建材
要加强办公区域防盗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完善和兄弟单位联动安保应急预案。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责任,严格程序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不枉不纵。
(二)坚持实事求是,完善执法检查内容。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充分发挥监管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有所作为,又要量力而行、避免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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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指南》
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根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将按照不同监管要求分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两类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监管,小作坊实施四级监管,确定不同的年度检查频次。要求A级(高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四次、B级(中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三次、C级(低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二次。
检查人员:由县局和检查对象所在地辖区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检查内容负责。
三、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
(一)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安排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2。
(二)临时安排检查
县局、各食药监管所可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工作安排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索证索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建立并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做好检查记录
不论是否发现违法情况,均应当场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巡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注意对检查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检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汇总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检查对象回避,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必要时,可将汇总情况向检查对象通报。
(四)整理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档案。
(五)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者监督指导的,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监督指导意见书。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检查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回访记录》。
2.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食品质量的,检查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3.情况通报
检查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在审项目的,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4.移交查处
涉嫌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经检查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稽查机构依法查处。
5.风险研判信息提供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要求,及时提供风险研判信息。
6.其他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在后续监管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检查对象加强产品自检,或者要求检查对象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2)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或者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3)要求检查对象定期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4)约谈负责人;
(5)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7)建议检查对象主动召回或者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检查工作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批准实施监督检查;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三)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
(五)不准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查计划;
(七)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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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度还不够。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仍然存在。比较重视机构的优化设置、编制的盘活利用和职能的调整理顺等工作,而针对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够,怕得罪人的顾虑较多,真督实查力度不大。二是工作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督查调研不够,主动开展工作的意识不强,停留在迎接上级的监督检查、执行上级布置的任务工作上比较多。三是监督检查的手段还不够丰富。大多还停留在座谈了解、听取汇报、检阅资料这一层面上,内在的、深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也考虑到各种客观原因得不到及时纠正。
第四是工作能力不足。从客观原因上分析,由于大部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人力资源不足。但从主观因素来讲,工作理念比较保守,缺乏创新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加之有些工作人员从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时间较短,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还不是很熟悉,监督检查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四个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四方面措施。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层面的机构编制意识。一是注重加强对领导层面的宣传。并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进党校活动,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列入党校领导干部培训教学计划,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法制意识。二是提高部门单位的认知度。诸城市通过机构编制网、机构编制群、机构编制业务培训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提高了部门单位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深入了解。三是加强社会层面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机构编制工作,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次,健全长效机制,巩固监督检查成果。一是健全以提高整改效能、巩固整改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保障。要探索建立督查整改跟进办法,实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实效。二是健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树立立体监督、大监督的观念,在增强内部各业务科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内部工作制度的同时,更应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使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最大限度避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要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三是加强自上而下监督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问题,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敢于负责,对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上级业务部门进行督查,减少县级监督检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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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思路,提高办案能力
____年,如何抓好稽查工作,我认为要“抓住一个主线、实现二个突破、做好三个加强、建立四个联动”。
一个主线:始终抓住打假制劣这个主线不放松,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神圣职责,防止药害事件的发生;当前,假劣药械仍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虽然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但假劣药品远未绝迹,且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呈现技术化、团伙化的特点,查处不易。所以今后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打假治劣仍是稽查工作的重点。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如利用稽查抽验、网上假药信息等),锁定重点品种(如广告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遵循“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二个突破:一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上要有突破,积极拓宽案源;二是在集中专项整治上要有突破,确保整治一次,见效一次。要完成全年___万元任务,没有_个案值在__万元以上的大案的查办,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各组必须意识到办大案在完成全年数字稽查目标的重要性,要在办案过程中培养小处见大的能力,发挥办大案的主观能动性。我认为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大要案:
(一)、精心组织对市直医药卫生单位的检查。历数局成立以来的大要案,绝大多数发生在市直医药卫生单位,因为这些单位临床直销品种多,高额回扣的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多,大型医疗设备多、诊断试剂品种多,不规范采购操作可能性较大,这对我们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考验。局要高度重视对这些单位的检查,检查组重要人员要向分管局长书面汇报检查预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检查,避免检查走过堂。
(二)、有目的地对重点医疗单位重点科室进行检查。市人民医院的骨科、检验科、口腔科、眼科及五官科在检查的基础上要下责令改正通知书,防止检查后屡教不改。市三院的设备科、检验科,市中医院的检验科,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设备科也可列为检点。
(三)、有针对性部署专项检查。局成立以来的专项检查不多,效果也欠明显,今年可充分利用每月一次的稽查例会,有计划地布置下列专项检查:_.进口药品专项检查;_.二手CT专项检查站;_.血液制品专项检查(含疫苗);_.医疗器械专项检查,重点稽查政府招标采购的大型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骨科内固定及牙科等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每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务必做到了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并坚持不断持续改进,从而确保了专项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了执法工作的效能。
(四)、靶向性地抽检。_.对销售大、价格高、质量不稳定、易出问题的品种作为监督抽验的重点,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品种要立即抽验。_.抽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下发的抽样规程进行,要注重抽验工作的代表性,抽样工作要做到数量均衡性、结构合理性、结果有效性。_.我局在年初要制订 详细的监督抽验实施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实施,进一步规范抽验行为。
(五)、重视媒体假劣药品信息收集工作。网络是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为药品稽查打假又提供了一个简便快捷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注重利用网络资源。一方面,通过网络,及时掌握各种假劣药品信息,要求内勤人员经常收集各种药品质量信息,对国家局、省局的质量公告和假劣药品信息及时收集、下载、翻印,分发至各小组。另一方面,以药品包装为突破口,加强药品包装的外观识别,对外包装的材质、尺寸、色泽、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外部标识、防伪、条形码等,逐项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一时不能确定的,将样品带回办公室,网上调阅对比。
(六)、拓宽举报渠道。建议按照____年的做法,将我局举报受理电话、监督电话标牌重新印制分发到各医药卫生单位,并要求悬挂在各医疗单位药房或病区药房醒目处,村卫生室可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各药店由综监科统一操作,在城个体诊所由稽查人员检查后分发,各稽查小组在检查过程中督促有关单位悬挂到位。
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与市药检工作的协作。实践证明药品抽验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除在抽检过程中加强抽检的针对性外,平时稽查科要加强与市药检所的协作,遇有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品种,要及时与药检所沟通;二是加强巡查力度。各小组要结合本区域药品市场状况、涉药单位数量,确定重点巡查单位,对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检查的覆盖面、频率和效果;三是加强学习研究。要想提高待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学习是根本性的手段,各小组除自学以外,每个稽查小组根据分配自己稽查的侧重点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五下午进行封闭式学习,主讲人员要准备好授课资料,带领全体稽查人员共同学习研究某一典型案例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