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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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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篇1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篇2

从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按当地原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四倍的标准进行预征,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后,依据重新确认的适用税额,多退少补。

对各类开发区占用耕地的,在原适用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20%。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50%。

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税款的入库管理

为了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各征收单位要对预征的税款先行汇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使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已经予以明确。各征收单位要统一在本地农业银行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对于以前未发生业务而未设立该账户的,要及时开设以保证税款按时收纳。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暂行办法出台后,再对该账户内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进行缴库和结算。

篇3

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进一步明确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该为xx县财政局,而不是xx县房产管理局。

二、超越职权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前,应当适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税务机关对税款的强制执行权,并未授予其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被上诉人对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

2、联社物价局处罚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和处罚,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价格法授权被告管理的范围只能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经营性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办法使用管理范围》第四条明确规定:“价格监督检查证适用于监督检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对原告收取的凭证工本费不在价格监督检查证使用的范围之内,被告人员持价格监督检查证对原告收取凭证工本费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监督检查,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

《河南省物价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规定:“价格监督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很明显,凭证工本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那么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没有提供凭证工本费属于中央定价或者地方定价的证据,应当视为对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庭审中即使如此辩解也不能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再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4日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排除了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第四,即使被告现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的地方定价目录,也因超出了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和该地方定价目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而无效。因此《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没有授权被告对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依据该条例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均属于超越职权。

三、行政处罚对象

1、xx社工商处罚案。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体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经被告登记更名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仍然是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为原告办理的变更登记,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了。连最基本的被处罚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处罚决定,可见被告的处罚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负责任!

2、xx社统计处罚案。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道南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道南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四、执法程序

1、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程序违法。根据规定,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单位负责收发的部门或其法定代人签收,原告没有负责收发的部门,被告应当直接送达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达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为,依法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没有送达。

2、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3、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4、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第4项,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律条款为该细则的第66条第1款第4项。法律适用属于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被告改变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应当履行重新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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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通过金融机构扣划款项时,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但没有附送,属于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及银发(1998)312号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事先向上诉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而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扣划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但宝丰农行营业部提供的扣款传票却表明,被上诉人将该款转入自己设置的帐户,然后才上缴国库,被上诉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处罚额度和规章罚款设定权限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六、适用法律错误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谓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诉人行为时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适用2001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xx社统计处罚案:《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3、xx社工商处罚案:“通知”和“答复”是被告上级部门发给下级部门的内部文件,没有对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通知”和“答复”不是规章,不具有参照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条、款、项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倒是很明确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管理房屋租赁,就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通知”引用的依据中恰恰没有,因此,该“通知”属于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无效规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规定和办法均为规章,“通知”和“答复”与上述规章明显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冲突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或者由两部门联合发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4、联社耕地占用税案:联社现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宝丰县化肥厂占用从事非农业建设,后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补办划拨手续用于工业生产,之后将该土地转让给联社。很明显,联社不是占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首次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该条规定,一个地块只需缴纳一次耕地占用税,也就是说首次占用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不是今后通过转让取得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权利的单位都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一次性征收的规定,形成了重复纳税。

七、法律时效

篇4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篇5

从农税征收情况看,1993年我省实征总额占全国实征总额的3.77%,分项比重是:农业税3.6沁、农业特产税4.86写、耕地占用税3.87%、契税1.71%;在全省财政收入中占’3.75%。这两个较低的比重总的看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是适应的,但它同时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工作尚需改进;二是农村经济将有大的发展,这都预示着农业税收逐步增长的可能性。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然带来农业税深变化。一是农业特产税有很大潜力。此税名义税率平均为10%,实际负担率为3%,若全部实现据实征收,税额将是目前的魂—5倍;发展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财政培植后续税像的重点,因此,这又是潜在的税源。二是对农业税作适当调整。在减轻农民非税负担的基础上,从解决农税存在的诸多间题入手,将实际负担率由目前的2.5%提高到5%左右,税额可增加l倍。三是契税从目前范围扩大到全面开征。按通常比例,个人房产交易仅占l/刁,尚有3/4.是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买卖、商品房出售等,全面开征起码可增2/4的税倾。四是耕地占用税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调整税领标准,只要摆正征收政策、挖潜堵漏,必然会起到保护和控制耕地资像,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的作用。

(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后必然增强重视程度。农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各级地方政府在重视国税征管的同时必然会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而为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三)执行《税收征管法》必然加强农税征管手段。农业税收参照执行《税收征管法》后从根本上转变了对违法偷税、抗税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逐步推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稽查等项制度,将切实加强农税征管手段,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农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农业税收增长的制约因素

一是政策因素.农税执行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近36年之久,本税古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参与农民收入分配的份量已微乎其徽,名义税率为8.5绍,实际负担率仅为么5%,已失去意义.契税执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至今,与当前房产交易情况极不适应;耕地占用-税执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拼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于征收范围偏窄,执行税额标准偏低、减免范围偏宽、税制整体设计不合理等间题,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征收倾亦始终徘徊不前。二是税源因素。一些农林特产集中产区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产量、质量,从而引起价格下跌又直接影响税像的形成和增长油于对病、虫害防治不力引起减产绝产而影响税像的间题也不容忽视,仅1993年沿海对虾养殖暴发流行病就减少税收1200多万元.三是管征因索。农税基础工作薄弱,征管台帐资料不全,开荒地无限期免税,农业特产税在大部分县(市)仍存在按果树棵数或种(养)植(殖)亩数或人均摊派税款的简单做法,仅征收实际税源的1/3或1/4;契税在一些县(市)根本得不到重视,1993年仍有9个县区没有开征.耕地占用税对“批非占耕”、“批少占多”、和非法占地等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督。在依法治税方面,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已远远不适应,在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上远未规范化。

三、促进农业税收增长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一)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理顺培植税像的思路。发展农村经济是篇大文章,凡涉农部门都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应抓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挖掘各方资金潜力,开展资金促产。目前农业投入不足,而扶农资金分散使用又是矛盾焦点。应将各部门用于农村、农业的资金统薄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适时调整农殊、政策,开展政策促产。积极探索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为基础的逐步增加农业税收的政策体系,在加强理论研讨的同时积极进行试点,实事求是地先实验再推广。第三,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开展信息促产。财政部门要利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为农民提供准确适用的信息。培植税源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发展名优特稀及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为重点,培植高税源基地。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专门进行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培植税源机制。二是以推广大枷种植形式为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产矗生产,逐步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三是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契机,鼓励开垦宜农荒地,明确免税期满后可在一定时期对征收税款单独设帐考核,入库后列为专项资一54一金用于扶持沙荒地改造,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四是以国家正式批文占用耕地数为准,对非法占地、批少占多诸类情况,允许将征收的税款和罚金列入税凉基金,这样,批地和征税数可吻合,又能调动基层建立培植税源基金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培植税源基金。(1)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特产发展基金,对超收部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些,(2)农业特产税10%附加,这是省府102号令明确规定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的,(3)省级农业丰歉准备金,在保证不影响灾年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时间差”搞短、平、快税源项目;(4)农业税附加,这部分资金原规定用于地方性公益事业,据调查,现根本兑现不到公益事业上,从发展农村经济角度看,扶持农业生产也是公共利益,把这部分资金与前三部分并在一起,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真正发挥其效益。

(三)加快农业税、契税改革试点工作.改变低税赋、高负担的状况,使农业税逐步成为县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从提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入手,按实际产量重新评定常产,将实际负担率提高到5一8%左右。在县乡精简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将乡统筹开支的项目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乡级统筹并杜绝农民其他不合理负担。可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若干农业县试点,主要是对耕地质量评定等级,然后分旱地、水田不同等级耕地评定常年产量,以合理调整税赋;第二步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分期分批推广。这项工作要先向省府请示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行动。在国家新的契税法规未出台前,学习兄弟省市已动起来的做法,积极向省府专题反映、请示,选择部分税源多、有积极性的县(市)进行扩大征收范围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耕地占用税要抓紧清理近年占地较多的开发区和公路两侧的雄馆饭店、废旧物资回收等占用耕地,严索查处乱占滥用和偷税行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为•要会同土地管渔:工商羲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步骤、有组织地逐乡镇逐村检查,主要对1989年以来各种非法占地、临时占地、征而未用和兹合减免视及访年尾欠税款进行清理,掌握底数,并及时按照规定,该补征税的补征、该罚欲的严格执罚,征收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贯彻执行斌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果取多种征管办)法,雄短据实征收的差距,全省力争每年增长5000万元净到2000年达到实征税额4一5亿元,

(四)改革农业税减免办法。一是重新制:定减免标准和范围。根据的年代农业盘产发泛展实际,科学界定自然灾害程度。对轻、重、特重灾情进行科学评价。=般性自然灾害不再获减免,特重自然灾害全免。二是改革喊免资金;的用途和程序。在省级财政建立农业丰歉聪备金的基础上,各市地、县(市)亦普遍建立此项准备金,并形成完整的配套斜度,以梦滚雪球”的.方式,凝聚各层次资金‘减免资金的用二途由原来的有灾即减改为专门对付特重灾害,平时财以有偿形式择优投放,充努利瓜卜“时间差”。在减免程序上,首先应由当地县(市)农业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共同鉴定灾害程度撅后逐级上报财政部犷孔省级财政接到报告后经严格审查再下达减免指标、:

四、促进农业税收心长的强化猎施与上述设想和建议相配套,强化征管措施不容忽视。

(一)强化征税协税护税网络。农业税收-涉及翻税单位和个人面广且税像零星分散、征收环节多且征收方式各样,因而征管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我省现有征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与之极不适应。必须因地制宜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镇)税源及任务,二是按行政村的大小聘请村级协税员,常户年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由村委会提名推荐。三是按农业税收相关部门建立护税组织,由农;琳组畜牧、水产、土地管理及公雄法等有关部爪Jl舞加,协助财政部口宜传农称政维、掌握各方面基础数据、调查水源分布情况并反睐征税中的何题,由此逐步理顺和建立比胶固定的征管规捍‘动员杖会力最形成征税、协税、护税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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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2005年,各季度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显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长18.2%,增收2547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长30.9%,增收1793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

第三,东中西部税收全面增长,中西部地区增长快于东部地区。2005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70.7%;中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5.6%;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3.7%。

关于2006年税收重点查什么?

谢旭人说,2006年将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006年将加强;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与公安部门联合丌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虚丌与接受虚开发票“中间人”的专项治理。

在加强税收立法上,将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搞好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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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项目

当前我国的煤炭企业税收费用主要是伴随着煤炭企业的兴起而随之逐步产生的,自从1994年我国开展税费制度改革之后,针对于煤炭行业的各项费用显著提高,征收的项目也是繁杂多样。同其他行业相比,煤炭企业的税费可以说是居高不下,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其中高税收就是原因之一。目前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映强烈。据统计,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0~35%,个别地区甚至更高。就煤炭企业涉及的税费项目而言,多达30多种,主要包含了如下几方面:

(一)税金方面

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基金收费方面

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费、转产发展基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河道管理费、铁路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补偿费以及土地恢复费用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的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税率较高

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能源型企业,主要依赖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2009年之前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但是其进项税的抵扣明显少且存在着税基不科学的现象,这样就直接导致煤炭企业的每年税率明显增高,税务负担明显加重。2009年之后,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但是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其增值税的税率却由原来的13%提高到了17%,增长了4个百分点,增加的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远远弥补不了因税率提高而增加的销项税,所以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不降反升,负担加重。据统计,大部分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13%以上,同其他行业特别是制造业相比,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进项税可抵扣的项目少

目前,煤炭企业成本费用项目中,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主要有材料费、电费、设备维修费等,能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占完全成本不足30%,进项税不到收入的4%。对于煤炭企业特殊的且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地搬迁补偿费、弃置费、复垦费及财务费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造成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率远低于一般制造行业。

(三)资源税税率高

自2014年12月1日起,国家将煤炭资源税由按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尽管取消了涉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但将资源税税率制定权下放给各省级财税部门,这样给个别省区为增加财政收入,制定了较高的税率提供了便利。目前,煤炭资源税税率较高的省区有内蒙古(9%)、山西省(8%)、宁夏自治区(6.5%)和陕西省(6%),对于这些省区的煤炭企业,改革后缴纳的资源税税负高于之前缴纳的从量计征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之和,与国家当初资源税改革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初衷相背离。

(四)重复性税费项目征收

对于煤炭资源方面的税费征收是其中之一,主要包括了资源税、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种类繁多并且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收特征。此外,水土资源方面,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其性质用途基本相同,存在着重复性征收的特点。同时,因煤炭采掘业的特殊性,在开采过程中,会导致地表地面的土地塌陷,所以要在采前对地面的住户进行搬迁,对其房屋、耕地及林草地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价值和标准进行相应补偿,此外还要对于复垦形式进行费用补偿,重复性征收显而易见。上述重复性税费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五)地方税费征收项目繁杂

除了重复性的税费征收,地方政府针对于煤炭企业也制定出了种类繁杂的收费项目,存在着高标准和多种类的特点,进一步增大了煤炭企业的压力。地方性费用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 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③水土保持补偿费:其费用的征收标准为吨煤2~5元;④水利建设基金,其费用的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0.6-1‰;⑤地方教育费附加;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⑦排污费;⑧环境检测费;⑨水资源费;⑩绿化费等。此外还有卫生评价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种类繁多的检验、检测费用等等。

三、关于煤炭企业税收费用政策的对策分析

(一)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就当前而言,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要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并且我国的煤炭企业税率同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也是出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的。通过横向纵向对比,我国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都要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炭增值税税负,这样不仅违背了适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关于煤炭企业的合理税收的文件,保证税收项目与税率的科学合理,为煤炭企业减负减压,保证其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就当下的经济发展总形势而言,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下滑趋势,煤炭等重工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发展受到国内外整体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市场呈现出低迷趋势,具体表现在持续低落的煤炭价格上,企业经营正面临着寒冬,正因为如此,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17%降到2009年前的13%,确保煤炭企业安然度过当前经济寒冬。

(二)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由于政策规定“矿井”、“巷道”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构筑物不动产类,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矿井”、“巷道”的支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企业认为煤矿采区中的辅运、回顺及通风等巷道属于生产性巷道,一般在2~6个月内因采煤塌陷而不复存在,其所发生的费用会计上一般做费用化处理,不形成固定资产,所以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

此外,因煤炭企业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地搬迁补偿费、弃置费、复垦费及财务费用等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将此部分费用比照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但允许计算抵扣。

(三)整合现存税收种类

就煤炭企业的税收而言存在着税费征收标准偏高的显著特征,此外税收种类项目繁杂也是十分普遍的,繁杂的税收项目加上偏高的税率使得煤炭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高赋税必然不利于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促进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首先要对于重复繁杂的税收项目进行整顿,实现税收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一方面对于煤炭行业税收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行分门别类调整,同时对于那些重复的税收项目予以剔除,对于类似的税收项目进行合并处理。例如,将涉及资源类的资源税、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及采矿权使用费统一合并为资源税,将涉及水土资源方面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合并,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水资源税。

(四)扩大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或降低征收标准

据了解,目前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省份有山东省、陕西省、、新疆等省区,内蒙古同时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省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2008年颁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一是采空区、塌陷区,损坏区面积如何确定;二是耕地林地的鉴定标准不明确,采区内的地形地貌较复杂,耕地、林地、草地、沟壑地和沙地都存在,无法详细统计测量,目前,部分省区将采区范围土地全部按耕地和林草地征税,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三是没有恢复治理的验收标准;四是条例规定的2年恢复治理期限无法鉴定,以及期限太短不切合实际。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或降低征收标准,全国统一标准,不要给地方政府肆意提高征收标准留有借口。

(五)拓宽个人所得税的抵扣范围

煤炭的开采不同于其他矿藏,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属于典型的高危行业,煤炭工人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安全风险系数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是工资及福利待遇却不高,这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对等性。过多频繁的税收更使得工人各项福利待遇难以提升,针对于此可以将煤炭工人特别是那些从事具有高风险系数的井下旷工的福利津贴等在税前进行扣除,充分保障工薪阶层的基本权益。

(六)优化并规范地方性税务征收

由于当前地方政府对于煤炭企业的税收费用征收呈现出种类繁多、征收额度较大的现状,对于煤炭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针对于此可以将煤炭企业中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种类以及金额进行整顿规范,对于其中存在的不合理税务征收项目进行整顿剔除,对于数额征收庞大或其他不科学的税收项目进行规范,主要可以通过减免或是直接取消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于那些重复性的税务征收更要严加整顿,建议可以通过税费合并的方式开展,实现同类型税费的一次性征收,最终实现煤炭企业税务征收政策的进一步优化,使其一方面不仅有助于煤炭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允许煤炭企业职工宿舍、公寓等相关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

鉴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矿都处于偏远山区,周边离城镇较远,配套的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生活设施缺乏。矿井生产实行倒班制连续作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需要给等待轮班的员工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建议将煤矿职工宿舍楼等相关费用不作为福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取消煤炭企业铁路建设基金

铁路建设基金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保证铁路建设所需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铁路建设基金设立的初衷,主要是用于解决“八五”期间国家计划内重大铁路工程资金短缺问题。但当前,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和主体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对煤炭企业来说,既要缴纳铁路建设基金又要给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极为不公平不合理,让现在原本就困难重重的煤炭企业雪上加霜。尽管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多位代表先后多次提议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但至今为止仍然在征收。在2016年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要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采取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等措施。建议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尽快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为煤炭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煤炭企业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特别是在当前煤炭钢铁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煤炭企业的发展路程又将何去何从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煤炭企业作为国家重工业发展的典范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性的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与之相关联的煤炭企业发展必将伴随着资源的短缺而出现瓶颈,并且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其他资源破坏以及明显的环境问题。针对于此,国家政府通过高税收的宏观调控方式对其进行制约,但是就当前的税收状况而言也是问题重重,使得煤炭企业的负担加重,反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因此煤炭企业税收政策改革也是大势所趋,在加大清费立税的基础之上优化整顿税收项目,实现煤炭税收项目的整合规范,从而促进其整体性能的提升,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之路。

参考文献:

[1]唐卫平.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32).

[2]张瑞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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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

系耐恋孛婊髡?溆伤岸睢?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化地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滨绿化地以及为保护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单位生产和生活区域内部的绿化专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审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按当地主管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将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情况,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增减

、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和减免规定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国税土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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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到岗后理清工作思路,熟悉工作具体情况,做好个人的工作计划,做到有的放矢。我主要工作是负责分局的建安组税收管理。根据分局工作的安排,主要以管户为主,同时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工作,做到作为副职应尽的职责、立足全局,当好参谋、助手。首先踏踏实实地做好具体工作,积极参与全局工作,支持、配合分局长的工作开展。坚持不在思想上梗阻,在言行上反对,更不在群众中造成对分局的不良影响。其次是尽心尽职但不越位,尽心辅助分局长,凡属于我职责内的事拿出我个人的意见,发挥我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是自己职责的事,积极提建议、出意见,当好参谋,决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工作困难时,做到冲锋陷阵、勇挑重任,为分局长排忧解难,做到学会补台但不拆台、抢台。

(二)注重学习、完善自我

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我加强业务学习,坚持做到学以致用。去年县局派我去长沙税院参加全市地税业务骨干培训学习,我更是发奋学习,争取一分一秒的学习时间,通过系统学习为我的税务管理与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强大而有力的支撑。培训学到的知识为切实完成税收任务,提高实际管户的能力大有帮助。平时除加强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外,对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多思考、多查阅、多请教。因工作需要,我不仅要与广大的纳税人打交道,还要与房管、国土、财政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衔接工作,衔接工作的方式方法是边学习边应用,努力做到确保衔接工作的成效,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勤奋务实、依法办事

在工作中,自始至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理论联系实际地做好本职工作。首先,带领建安组对管辖的62个在建的建安项目进行了全方面的掌握:分类整理档案,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系统归档管理,清理完垃圾数据,走访纳税户,落实好建安项目的巡查制度,收集纳税人各种相关资料,建立较完善的户籍式档案,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式地管理。全年共完成县级税收任务大约20__多万元,按时地保证分局的税收任务完成。其次,加大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管理,加强了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与此同时加大了怀化盈丰公司和湖南诚建公司两企业的欠税催缴及入库力度,通过上级领导的协调保证了盈丰公司的480多万元的税款顺利入库,确保分局年终税收任务的及时关帐。第三、对未服从税务管理的建安项目,严格地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纳入管理,并依照规范流程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

(四)廉洁奉公、优化服务

在廉洁自律方面,在思想树立起牢固的反腐倡廉防线,时刻地保持清醒的头脑,养成遵章守纪的好习惯。不忘自律关,不忘自勉,处处以自己是国家公务员为戒,律己清廉,如履薄冰。曾多次拒绝纳税人的请吃和拒收纳税人的红包,坚决做到保持好中方地税干部的好形象。

篇10

清理内容:1、清理漏征漏管户。检查税务登记是否规范,按照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收,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收。2、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是否严格按《征管法》和《会计法》规定设置和保管。有无擅自销毁财务资料、隐瞒收入的现象,有无应建帐而未建帐的问题。3、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是否准确,与其营业面积、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租金、电费等情况是否相匹配,检查个体户采集表主要定税因素的真实性,对税负偏低的要依法调整纳税定额。4、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特别是领取万元版发票户,检查用票户发票开具、验旧和保管情况,将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销售额、营业额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定额应补税未补税、应调整未调整定额的现象,是否存在拒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不需开具发票的零客收入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5、起征点执行情况。对所有起征点以下的户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仍未达到起征点的户,也要加强动态管理,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支持其发展壮大。6、对房屋出租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建筑、装修业税收、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车船税、未税矿产品资源税、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进行重点清理。7、加大饮食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尤其是饮食业法定代表人和厨师等高收入者的收入监控和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单位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8、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足额收缴入库。9、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该收缴的及时收缴入库。

二、清理时间、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主动申报阶段(月日-月 日)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动员大会、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措施,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征管、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督导清理对象开展自查补报,凡在自查补报阶段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补办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的,只补税,不罚款,不追究责任。

(二)重点清理阶段(月日-月日)

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清理小组,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专项清理。采取分行业划片编组,逐街、逐巷、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清理户数具体落实到组,责任到人,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对排查出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和研究,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漏登漏管户,主管分局要按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要限期补缴,做到边清理边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对清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移交稽查专案查处。凡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没有自查申报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总结建制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区要对税收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按照有关税种和行业的征管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征收管理,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继续做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国地税税务登记一致率,避免漏登、漏征、漏管。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制度,建立起良好的税收秩序和有效的征管体制。同时,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清理情况,向全市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检查结果报告。

三、工作要求

篇11

第三条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

(一)有条件的镇乡规划设立移民新村,实施整体搬迁、集中安置;

(二)鼓励有条件的山区农民自行购房向城镇转移;

(三)鼓励购买中心村或镇乡所在地教育、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部分农户的闲置房,实行分散或梯度转移;

(四)鼓励零星小村就近迁并到中心村或人口相对集中、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

(五)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可由镇乡建设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自筹资金、自行搬迁、自谋职业、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搬迁、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安定的原则。

第五条下山移民的申报程序。自愿下山的农户,向所在村书面申请,经村班子讨论同意并上报所在镇乡政府批准后,农户再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有关退宅还耕和经济补助协议。

第六条资金补助。下山移民每户平均由市、县各补助5000元。各镇乡在实施资金补助中可根据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可用于移民新村建设,也可视情补助到户。

第七条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八条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退宅后的旧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土地整理由所在村组织实施,所在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监督和验收工作。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筹措经费,搞好下山移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为下山移民办理相关手续,使他们在户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参军等方面享受和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门要将下山移民子女纳入所在地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村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已搬迁的农户,户口可迁入安置地,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同时,可由本人申请,经安置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同意,成为安置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当地社员的同等待遇。也可办理农转非,享受安置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下山移民安置后,对其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县农办和县农林局要加强指导,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三条对吸纳下山劳动力较多的工商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为了搞好下山移民工作,县里成立了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有关镇乡也要相应建立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山移民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建立办公室,负责搞好新村规划、政策处理、资金发放、落户审批、代办手续、建房用地安排、代办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有关镇乡搞好移民新村各项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县规划局要帮助镇乡搞好移民新村规划工作。移民新村规划应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符合,并坚持合理布局、美化环境、注重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新村房屋建造采取联建(代建)的方式,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力争经过几年的建设,使全县的每一个新村都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第十六条移民新村的用地,根据规划的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年度安排用地指标。对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免缴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七条镇乡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下山移民经费专户,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新建移民新村的,城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和各种扶持新村建设的资金应全额用于移民新村建设。

篇12

直接作为费用处理,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修理不动产取得的发票,则不能抵扣)。

租入地皮建设酒店应如何处理

XX公司租入王某一块地皮,用于建设酒店,租入期限10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0万元,XX公司每年支付的租赁费记入什么科目?酒店建设完成后,怎么摊销?王某为个人,租赁费需要开据发票吗?(河北省

刘菲琪)

在线专家:

如果该项租赁符合融资租赁的有关判定条件之一的,则该公司应该将该块地皮确认为无形资产,无论是酒店建造期间还是酒店建造完成后,都应该独立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10年进行摊销。

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为: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是指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标准,满足其一即属于融资租赁,相关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的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后续期间,应逐期摊销融资费用,并逐期支付租金:

借:财务费用[(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期初余额)×折现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则为经营租赁,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酒店建成后,酒店的建造成本应当转入固定资产,并按10年折旧。

持有股票取得的股利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持有一家上司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刚宣告发放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转增8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请问老师如何做会计处理?(云南省

李智)

在线专家:

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股数×0.5)

贷:投资收益

(股数×0.5)

发放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股利

贷:投资收益

股票股利不做会计处理,做备查登记。

收到免费样品卖给客户的账务处理

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2件样品,是免费的。但是我公司将这2个样品卖给了客户,给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卖的时候我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广西自治区

何英)

在线专家:

收到时,按接受捐赠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其价值)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房屋毁损及重建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栋房产,已经作价入固定资产,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子毁损,2012年12月将房子残值处置,房子净损失50万,做报废支出处理,同时,在该房子原址新建一栋房产。2013年4月,毁损房屋因投了财产保险而取得保险公司公司赔偿60万。

问题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年末或月末能否有余额?

问题2:假如2012年12月不知道房子能取得赔偿,已经将房产做了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报废净损失)(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那么在2013年4月收到赔款时是否是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问题3:假如要新建房屋是否能将原房产的处理损益直接转入新房产的建筑成本。即对房产处理后的净收入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其他分录略)(浙江省王腾)

在线专家:

(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月末可以有余额,在年末则一般需要结转处理。

(2)2013年4月收到赔款时,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3)假如要新建房屋,不能将毁损房屋的处置净损益计入新建房产的成本,毁损房产和新建房产是两项业务,应该分别核算。

劳务合约期满赠送设备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聘请一个劳务公司清洁,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该劳务公司将赠送我公司合同期间使用的设备一台。

对于该设备,我公司会计上该如何处理,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江西省杨思)

在线专家:

您公司应作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如何核算

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被客户耗用掉是进主营业务成本吗?涉及消费税吗?(四川省

罗成渝)

在线专家:

购进时,根据取得的发票,办理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领用时,根据出库单,计算领用材料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不涉及消费税,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新成立企业未开基本户前如何处理

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还没有开基本户时发生了很多费用了,应怎么做账务处理。(吉林省

赵登誉)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XXX人垫款

将来开户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XXX人垫款

贷:银行存款

新开业酒店装修费、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开业的酒店的装修费、开办费应该如何做账,之后如何摊销?(浙江省

周彬)

在线专家:

酒店如果是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则装修费用作为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按租赁期与两次装修的间隔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分期摊销;如果是自有的房屋,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科目。

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发生的时候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相关问题

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核定的是最低三万元的收入,也就是交900元的增值税,但如果我公司本月就没有销售的话,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甘肃省

姜凯)

在线专家:

理论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没有收入不会产生增值税额,实务中,税务局核定征收产生的税款应该是冲减收入,如果没有收入,计入营业务支出是可以的,企业承担的税款应该计入损益。

关于经济补偿金个税问题

关于企业支付个人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现咨询问题如下:

1.我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个税金额?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上海市吴志翔)

在线专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无偿赠送房产个税问题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市

刘敏)

在线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金融企业计提的哪类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有什么比例限制没有?请老师列出具体法规文号。(广东省

赵明)

在线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一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筹建期的确定

今年国税公告2012年15号文,其中说到“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利用筹建期多列支一些招待费节税。那么请问,一般企业筹建期到底是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呢?我公司是做医药研发的,在外地子公司执照已经领取了,但生产地办公室等并没有弄好呢,是不是看作仍处于筹建期?(北京市

陈晓丽)

在线专家:

筹建期,不是每个企业都发生的,我们看看国家工商局对筹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明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假如仅仅租房设立公司,不进行基本建设,不需要筹建登记,应该没有筹建期。

上述外地的子公司已经设立、取得执照,筹建期的说法不适用。

耕地占用税

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内蒙自治区于志奇)

在线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前,应根据在建项目使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该为购房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点在全部商品房出售完,还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之日?(海南省

周淼)

在线专家:

换个角度,房地产企业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也是购买方开始缴纳的时候(假设需要纳税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2005]19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

因此,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以上问答精选于中华会计网校“实务咨询”栏目

何为影子银行?

3月2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媒体都报道,这意味着中国监管层将收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想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影子银行?(湖南省

王俊)

专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当时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说法并被广泛采用。

在美国,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资产证券化,而不是如传统银行体系那样,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它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投资工具、拍卖利率优先证券、可选择偿还债券和活期可变利率票据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市场各种各样的信用扩张工具。因其高杠杆、高流动性、低监管、低透明度等特征,影子银行被认为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的潜在风险逐渐为世人关注,引起了我国监管层的重视并掀起热议。

那么,对影子银行如何界定就是首当其冲的问题。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BS)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该报告就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风险成因、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等进行了阐述。FBS认为,从广义角度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正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从狭义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运行的,包括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

2012年10月,时任中国银行行长肖钢在《中国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巨大的风险来自于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肖钢在文中甚至称,有些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根本没有跟具体的投资项目挂钩,其发行仅仅是为了偿付此前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本息。

该文使得对影子银行探讨再掀波澜,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如超越边界将引发监管难题的担忧开始强力出现,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对FBS所说的“(正规)传统银行体系”究竟是机构实体还是(借贷)业务形式的理解上。

我们看到,FBS认为,“影子银行由影子银行实体和影子银行业务两部分组成”,这说明影子银行不仅仅是指实体,还可以具体指实体开展的某些业务。FBS还指出,“影子银行实体从事的业务包括:(1)接受存款类资金,(2)到期转移或流动性转移,(3)信用风险转移,(4)直接或间接信用杠杆。”那么,只要主营业务是上述4种业务之一以上的,均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借贷,更广义上说是信用和资金融通业务。影子银行,则有银行业务之实而无其名。从这个角度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都可归入此类范畴。而从影子银行在美国产生的背景来看,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扩张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名义和组织构架,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这本质上是一种创新,虽然说创新与监管总是一对绕不开的矛盾统一体。中国有没有这样的影子银行?有,但它们的表现形式不是实体而是业务,主要是各种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券商理财、投资型保险、阳光私募等。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这一类影子银行发展阶段也较低。还有一个较为敏感的部分,就是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就地下钱庄而言,当前仍然处于非法地带,但它显然构成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客观存在。

“价值投资”投资的是什么价值?

请问老师,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究竟投资的是什么价值?(江西省兵人)

专家:

“价值投资”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本杰明·格雷厄姆创立,经过了巴菲特的使用和发扬光大,在投资界备受推崇。

“价值”始终是个模糊概念。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股票至少具有三种以上的价值:投资价值、交易价值、融资价值。

“投资价值”,一是指股票后面公司的盈利成长能力和分红能力,特别是指企业创造自由现金流的能力;二是指公司这些能力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异,即公司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根据第一层意思,公司成长性越强、竞争优势越突出,股票价值就越大。这种价值含义与公司的基本面紧密联系,而与股票是否流通关系不大。所以巴菲特认为他不在意优秀的公司是否上市,或者股市是否会关闭根据第二层意思,公司内在价值越高,市场价格越低,投资价值就越大。这种价值含义显然涵盖了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两个方面,不能脱离市场来谈价值。投资者必须同时利用公司的优势和市场的错误来获取机会。必须说明的是,这两层意思并不矛盾,成长和便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越是成长性强,越是市场价格低迷,投资价值就越大。

“交易价值”就是市场价值、投机价值,是指股票脱离公司母体后在市场上获得的流动性价值。它与投资价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脱开了公司的基本面,而以价格趋势解释一切。交易价值仅仅与股票的市场波动、起伏、差价紧密联系,与投资人群的心理状态高度相关。体现在操作者的操作上则以看价格走势的图形和线段,打探各种消息,揣摩机构和股民心理,观察成交量以判断资金流进流出动向,最终实现高抛低吸等为特色。说简单了,交易价值就是筹码价值和炒作价值。股票的交易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小看的。否则,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技术派和短线操作者总是市场最多的人群,很难解释那些图形软件为什么如此普及,更难解释一家亏损累累的公司股票,为什么还能在市场上被炒得风生水起。

“融资价值”指的是股票在股市和银行等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这是企业所有者眼中最重要的价值。股票是企业所有者在资本市场融资集资的产物,企业所有者在这个领域获得了最为丰厚的回报。上市之后,还可以用股票配股增发、质押典当。由于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地位,不用抵押也能融到巨额款项,甚至公司破产即将摘牌,股票的投资价值和交易价值均丧失殆尽的时候,押壳卖壳也能融到不少钱。同理,有些机构和个人通过洽购或拍卖买入无法盈利、无法流通的空壳股票,也是因为它还有牌照价值即融资价值。“融资价值”对其它机构和股民,也是融资融券的手段,不少人用股票获得了相应的资金。

价值投资理论认为: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的稳固基点上下波动,而内在价值可以用一定方法测定;股票价格长期来看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当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这其中提到了市场价格也就是实质价值和内在价值。

显然,价值投资理论投资的是第一种价值——投资价值。实质价值常规的理解就是收盘价,也就是股票的价格。内在价值在理论上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企业在其余下的寿命史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折现值。内在价值的评估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巴菲特等人提出了一些定性的评估指标,比如,没有公式能计算公司的真正价值,唯一的方法是彻底的了解这家公司;应该去偏爱那些产生现金而非消化现金的公司(不需一再投入大量现金却能持续产生稳定现金流);目标公司就是以一个合理的价格买进一家容易了解且其未来5年10年乃至20年的获利都很稳定的公司;等等。目前定量评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是以企业未来盈利折现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具体来说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经济增加值(EVA)、调整现值法(APV)、三阶段股利折现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过一定的处理方法把企业或股权的未来赢利折现,其中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FCFF)模型应用最广,也被认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强的估值方法。

分红险

分红险的保障与投资功能哪个更为重要?在投保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安徽省

郭强)

专家:

分红险其投资功能是从保障功能衍生出来的,并没有像万能险和投连险一样设置有单独的投资账户,其本质上还应以保障为主。不能拿分红险与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甚至基金、股票等的收益水平相比,保险的优势是保值、安全,不会让资金恶化。分红险只是参与了投资,只是有效地抵御通胀,不是完全抵御通胀。消费者应该明确的是,分红险始终是一种兼具高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既然它还提供保险保障和固定收益,就不能简单比收益。

篇13

1税收优惠名词概念涵义解析

1.1免税、不征税、抵税、退税、抵扣

“免税”有两种用处。第一种用在“税收优惠”的专章法规规定中,与“减税”一起统称为“减免税”,在税法中一般有专门条款,是我国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普遍性税收照顾政策,其涵义“对本来应该征税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和备案类(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减免”。按照税法条款规定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暂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法定减免”(法律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特定范围的减免)、“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经审批后减免征收税款”等各类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营业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属于“备案类、暂免征收、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法》)不仅专章规定“法定减免”,如“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还规定“特定减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统称《关税法》)规定“临时减免税”政策:“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其他不能比照执行。

第二种情况用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政策,即:“对货物出口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不征税”指税法规定的不予征税的项目,由于其自身就不是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当然不予征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抵税”除用于上述“免、抵、退”税政策外,还有其他用法:用某方面的金额抵减应纳税额,有时也称之“抵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额抵免”的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退税”与“免、抵、退”政策涵义截然不同,是指税收征收机关在依法征收税款后,发现多征了税款,主动或者依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退回多征的税款。如果这种退税从国库(国家金库)中退还的,由于国库是财政部门的出纳机关,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所以财政管理上称为“退库”。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抵扣”指按照一定的金额标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减税、减征、减按、减计、加计扣除、减半征收、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减税”指在税法规定的正常计算应缴税额的基础上,减免部分税款。“减征”指在正常的税率基础之上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算扣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消费税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减税和减征的区别前者直接减免税款,后者减税率。

“减按”实际上也是减征的一种。其含义是减少后按照较低的税率计算缴税。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的实际适用税率为10%。

“减计”指在计算某些收入时,少计一部分金额。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即:对于上述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用其取得的收入乘以90%计算应税收入。

“加计扣除”指国家为鼓励某些行业发展,规定在正常扣除基础上,额外再按照一定标准扣除一定的金额。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半征收”指对于应缴纳的正常税款,按照50%征收,或直接减半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25%)×50%或者直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5%×50%=应纳税所得额×12.5%”征收。

“两免三减半”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企业发展给予的一种特别优惠措施,即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指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半”则较“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更加优惠,税款的减免扩大到五年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收法律责任名词概念涵义解析

2.1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漏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重在强调由于纳税人的各种有意(恶意)行为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客观结果。对偷税的处罚是“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法没有特别规定“逃税”的概念,一般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指以恶意欺骗手段骗取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修订增加《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扩大骗税概念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税”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漏税”一词是日常生活俗称,其概念除在《海关法》提及“漏征”外,《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法中没有明确提及和规定。依照税法立法的法理原则,可以理解为:漏税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疏忽造成税务机关漏征或者纳税人漏缴税款的行为。

2.2罚款、滞纳金与罚金

“罚款”是纳税义务人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由税务征管机关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滞纳金”是指纳税义务人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额外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罚金”是指违反税法行为违反刑法,其严重程度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经法院裁判给与的一种金额处罚,是纳税人负担的一种刑事处罚范畴。

2.3以上和以下、不超过(不高于、至多、最高)、不低于(至少、最低)、多少~多少

“以上和以下”是指在规定的金额以上和以下,一般不含“本数”在内,除非特别说明。如《消费税法》规定:对于委托其他企业(非个体)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受托加工企业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就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里的“50%以上”是指大于50%,“3倍以下”是指小于3倍。

“不超过(不高于、至多、最高)”指税法规定的最高金额限制,一般包含“本数”在内;“不低于(至少、最低)”则是指税法规定的最低金额限制,一般包含“本数”在内。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工业企业标准之一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不超过”就包含了本数“30万元”、“100人”、“3,000万元”。

“多少~多少”指从多少金额到多少金额之间的区间范围。一般而言,“本数”(此时一般称为“级距点”)包含在前一个“多少”内,除非特别说明。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