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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百零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二百零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百一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百一十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二百一十四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六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一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二百五十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二百五十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二百六十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篇2
二、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常见误区
一是制度不合法,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只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未考虑合法性,制定出来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执行年休假制度、工资中含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二是未通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有的企业高管自己“闭门造车”,不征求职工民主意见,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规章制度也不公示。
三是制度缺乏实用性、操作性。有些企业移花接木,生搬硬套其它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制度实用性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预见性,规章制度常出现空档和错位,发生问题后找不到执行程序和依据,应急式建立规章制度色彩严重;有些企业规章制度条款表述模糊、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等。
四是执行力欠佳。实践中有些企业虽具备较为完善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但不按章执行,或以企业领导意旨行事,或在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处理环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企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五是规章制度执行中不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全,发生劳动争议时,临时补全证据资料,造成证据缺失而败诉;
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误区的危害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中的误区,常常会给企业管理带来极大危害。一是易诱发劳动争议发生,企业或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造成员工流失,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三是影响企业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成效,阻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三是影响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和谐,造成劳资关系紧张,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四是影响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建设和发展。
四、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误区的应对技巧
1.目的明确。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惩罚仅仅是管理、激励员工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规章制度的激励功能,而不应过分突出其惩罚功能,避免事与愿违。
2.依法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经营自,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要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得以实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不得借口强化管理,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特别注意:
一是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即便是企业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防止效力风险,最终应以企业名义。
二是内容合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但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首要条件是合法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如果不合法,则会导致受到行政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不认可;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等等风险。
三是程序民主。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度过程广泛听取劳动者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可采取劳动规章制度集册、企业内部网、宣传栏等适当方式,及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注意保存规章制度公示的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之所需。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企业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注意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制度的生命在于运行,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制度也不具有操作性,就如同废纸一堆,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应把握如下几方面:
一是制度的实用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对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经营目标等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而不应照抄照搬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实际情况脱节。
二是制度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合理预测制度实施可能遇到的阻力,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可能情况,做到有章可循。
三是制度的条款表述简洁、清晰,通俗易懂,不产生歧义;条款前后内容一致、不矛盾,符合逻辑规律。
四要注重责、权、利明晰,特别是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项目进行量化,对违反制度或未达到制度规定的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以避免只有禁止而无责任(罚则)的条款。
五是注意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条款的衔接,防止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之间发生冲突。
六是对难以穷尽事项适当运用兜底条款,用技术性术语概括规定,以增加规章制度的覆盖性和灵活性;
4.注重制度执行力建设。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自行运行,必须有执行的部门及监督部门,否则规章制度会成为锁在抽屉、挂在墙上的装饰和摆设。企业在实施规章制度管理中,明确制度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在执行对象上,对事不对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执行时间上,前后一致,防止前紧后松或忽松忽紧现象;三是在执行空间上,要防止执行制度走样,人为削弱制度的严肃性。
5.加强制度管理文本化建设,在制度的制定和管理中注重资料、证据的留存。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可采用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公示录像、员工签名等方式保存证据,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进行证据保全,确保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提高企业规章制度风险防御性能力。
参考文献:
[1]姜能栋.如何将企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12.
篇3
**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
**1**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四、关于服装、装束
**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2工作服要干净;
**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关于上班时间
**1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2:00----18:00
**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4严禁无故旷工;
**5上、下班必须签到;
**不许代别人签到;
**不得涂改签到表。
六、关于厂内设备和备件
**1设备、备件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2注意整理整顿;
**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4严禁对花园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
**1服从上司的命令;
**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5不准喧哗、赌博;
**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不准睡觉或做出睡觉姿势;
2、离开作业现场(岗位)时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后方可离开;
3、严禁在办公室私用电话;
4、除急事外不许接听私人电话;
5、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内演说集会示威;
6、不许用任何方式威胁、恐吓同事;
7、不许在公司内打架;凡有打架者,无论何原因,一律做无条件开除处理;
8、凡在被本公司开除的雇员,一律不准再招入公司,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
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将严肃处理,重者将严惩警告及罚款或送公安机关。
望各位雇员严格遵守。
关于上班时间
1、无故早退或迟到,罚款**元,
2、无故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旷工连续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忘记签到或签错日期同样罚款**元;
5、发现代人签到,一律罚款**元;
6、擅自涂改签到表,一律罚款**元。
(所罚款项存用于公司活动基金)
关于花园内设备和备件
1、弄脏设备和备件或粗鲁使用物品情节较为严重者,则警告并罚款**元;
2、屡次不搞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的部门全体人员给予罚款**元/人;
3、凡盗窃本公司设备、备件等财物,立即开除并扣当月工资20;
4、凡故意损坏本公司设备等财物,按所购入价2倍赔偿;
5、在公司或花园内张贴、乱涂,按警告处理并罚款**元;
6、设备引起故障擅动机器而导致设备损坏,则需等价赔偿其修理费,并酌情加倍处罚。
其它
1、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按严重警告处理并罚款5—**元,屡次重犯则开除处理。
2、疏忽报告或联络而受到损害,则严重警告并罚款**元。
3、在公共场所或花园内吸烟,则罚款**元;
4、发现喧哗、赌博,按严重警告且罚款**元处理,情节严惩者以开除处理;
5、凡盗窃他人的物品,立即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6、上班时间内怠工或打瞌睡,则严惩警告并罚款**元起。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7、不按时上交工作报表、不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查到一次罚款**元。
8、内部培训时间无故不到者,罚款**元,并给予警告。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①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②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③工作时间未经领
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④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①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数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②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0,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均应作除名处理。
表一
旷工天数0.51天1.5天2天一年累计10天一年累计15天
扣工资**扣年终各项奖金除名
3.请假办法
①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代表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②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因要处理个人琐事给一天公假。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但必须在本年度休完。如确因工作不能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平日加班:工资÷26天**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工资÷26天**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请假申请表》送交部门主管审批。未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有薪婚假三天,晚婚者有薪假6天,(晚婚条件:女满25周岁,男满28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领先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给予有薪假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给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发基本工资)
表二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假
晚育假15天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②临时工产假56天,发60的工资。
③产妇如遇实妹困难,可请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其他补贴照给。
④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怀孕不满**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7天,**个月以上的休息15天;
6.病假
①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②有薪病期3天。4天以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三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以上
三个月内病假工资**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建议离职并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无超过两天者按无薪处理。
8.探亲假
①探亲假是给予加入公司满一年,在职期间没有请过探亲假、回家假等;
②员工需要回家探望父母,假期为15天,(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路程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③探亲假给予基本工资。(以提供路程票为准,否则以事假论)
④在本公司休过年假者,不再适用此条。
9.年假
①凡加入公司工作满一年者,均有休年假规定。
②在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个月或工伤假超过**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旷工累计两日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篇4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篇5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篇6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务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奖惩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5.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5.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离职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退休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
(二)服务满25五年者。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二)服务满30年者。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
第五十二条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
第五十三条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
抚恤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
一、二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15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表6.2.2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七条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保险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九条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六十条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出差
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六十二条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条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六十四条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六十五条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
第六十六条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
第六十七条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八条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九条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篇7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县级电力企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运行涉及很多程序,每个环节都独立存在,各自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为提高整体效益,就必须将每一部分联系起来,即规章制度。相关数据表明,许多企业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来自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顺应企业发展战略和需要而对人力、财力、物力等进行最佳组合的一系列约束条件。晋江电力公司作为福建省大型县供电企业,自2007年股份制改革以来,以创一流为载体,狠抓标准化建设,建立起一套符合经营管理、电网发展的标准制度体系,涵盖技术、管理、工作三大体系,为企业发展奠定扎实的管理基础。总结多年的实践,深感规章制度建设对电力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直接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电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和重要性
1.1 特点
①约束性。电力企业的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为避免出现管理混乱,需要制定一定的行为准则让全体人员共同遵守,即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以及不该做什么等,通过对员工的约束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行。如有违背,则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②规范性。每个人的水平都有很大差异,如果都按照自己的方式做每一项工作,很难达到统一,在管理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势必会影响管理水平。规章制度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将员工的行为规范化,从而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③权威性。规章制度是全体人员都应遵守的,并非任何成员都可以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是领导层或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过法定程序认可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④系统性。对电力企业而言,规章制度是经过对整体的认真考虑才制定的一套比较严密而且完整的一套程序,其内容或递进,或补充,整体是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企业各方面的规定,促进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1.2 重要性
①顶层设计。多数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电力企业同样如此,这就要求必须按制度办事,对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规划,保证企业的稳定性,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电网事业的发展,电力企业规模扩大,数量增长,技术革新,经营管理的难度有所加大,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许多知名企业都逐渐走上了“法制”的轨道,通过规章制度使企业得以更好地运作。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和电力企业发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企业越是成功,其规章制度越是科学完善,而且能够落实,反之,规章制度也促进了企业的成功。
②基础保障。电力企业的管理包括大大小小每一个环节,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是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管理遵循的一个标准,否则,各项活动难以开展,员工行为无法规范,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很难实现经济效益。
③激励作用。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员工从中可以明确获知自己的权责义务,然后对自身的能力进行预测,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向。规章制度的制定其实就带有一定的竞争意义,给员工施加压力,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自己。
2 规章制度章存在的问题
①制定上的不足。通过多年系统内单位的交流与学习,我们发现,很多电力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都有盲目性,缺乏实际的调差,在还未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时就盲目制定,或是照搬其他企业的经验,还有很多制定的过于笼统,与实际不符。规章制度是给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关系着企业的效益,必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得到多数员工的认可才能延续下去。还有部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重点,或没有涉及到关键问题,有些制定者水平较低,常出现重复现象,甚至会前后矛盾,加上审查机关的疏忽,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容易引起管理混乱。
②执行时的不足。规章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关键在于执行落实,发挥其实际作用,实现企业的良性管理。因涉及诸多方面,在执行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如宣传力度不够,员工不配合,不少人认为制度是某个部门遵守的,与自己无关,这是错误的想法,规章制度是针对整个企业而设立的,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
3 做好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工作的方法
3.1 制定原则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很多要求限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规章制度是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因不同的电力企业在人员组织、经营战略、企业文化等方面有差异性,制度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其次是民主原则,规章制度根据员工的水平和素质而定,必须得到员工的认可,才有可能执行落实。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实现民主化,多倾听员工的意见;此外,内容要详细,语言要简洁,规章制度涉及电力企业的各个方面,比较繁琐,为增强其实用性,制度内容务必要详细清晰,使全体员工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因内容太多,为方便实行,语言一定要简洁易懂,若太专业或过于艰涩,会妨碍理解。最后,要注重制度后的宣贯。
3.2 全面执行
首先,领导者应做好带头作用,他们是企业的领头人,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大方向,负责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及工作方法的确定,坚决执行制度,才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奇特员工。中层管理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也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树立典范。其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考试、会议、教育等多种方式,使员工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积极将其投入实践。
3.3 执规检查
规章制度的管理有其规律性,必须严格执行PDCA的闭环管理机制。在实践中,晋江电力公司不断探索规章制度执规检查方式,有效实现规章制度管理的持续提升。首先,建立规章制度受控体系,做到每一份制度有人监控、有人管理,明确责任归口。其次,建立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执规检查的机制,由企业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分专业抽检的形式,随机抽取若干份制度,以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为审点,开展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反复检验与审查,实现以制度为线索,自上而下,全流程访谈、诊断,既检查基层制度掌握与执行情况,又综合诊断制度可执行性,推进专业管理的提升。
4 结 语
随着用电量的骤增以及用电客户对电力企业越来越高的要求,县级电力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管理压力,为加强企业管理,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以此为依据对企业内部不断优化,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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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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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
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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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从组织、管理、指挥生产方面负安全责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经理组织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四、负责对新工人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对各科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并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
五、在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施工进展情况的同时,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彻底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六、每季度定期进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考核。
七、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单位技术情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对施工生产中一切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经常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次研究,安排施工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研究,安排安全技术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选用,以及确定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性强,实用效果好,成为科学指导施工的技术依据。
四、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下达科研任务,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彻底改善劳动条件。
五、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特殊施工工艺的技术措施,督促各生产单位实施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工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查或提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方案,同时要检查实施情况。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检查监督各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执行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思想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的教育,编写教育材料。
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导。
五、负责组织审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安全方面的会议,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典型。
七、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项目部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计划。
三、协助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教育计划。
四、领导财务部门确保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全生产资金及时拨付。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督促检查工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不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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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内部控制制度概念以来,将传统管理制度中的“内部牵制”制度不断发展到现代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使内控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逐步超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范畴,逐步形成一种制度体系。企业在执行内控制度时,大部分单位把内控制度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分别运行控制,形成了两套控制管理程序和方法,给企业增加了控制管理成本,甚至出现两套制度不一致,发生冲突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内控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兼顾二者的目标、程序和方法,使内控制度成为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实现两者的融合统一。
二、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异同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业务流程及配套的制度和控制标准。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经营目标,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运行,而制订的具有企业法规性质的政策、规定和行为规范,包括国家法规、上级政策、企业内部章程、制度、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操作流程、技术标准等,是企业整体利益、经营管理者的意志和全体员工的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和约定。
(一)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同属性
1.二者都是以制度规范行为为目的。不论是内控制度,还是企业管理制度,都是通过制订一定的程序、规范、流程、权限、检查考核等,来达到规范、协调经营过程,实现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遵守国家法律、落实上级政策的目的。2.二者都具有内部自行管理的性质。都是由单位自行修订,由单位内部人员执行,意在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实现经营目标,提高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和舞弊行为的制度规范,执行的主体是单位内部人员。3.二者都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而不断修订完善。如:中石化股份公司内控制度每年修订一次,河南油田企业管理基本制度每经过一段时期进行一次修订,以适应环境变化和管理进步的需要。4.二者形成的动因基本相同。内控制度是因为部分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后,为了堵塞漏洞,防止舞弊和风险而对公众企业做出的强制性规范要求。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因企业管理、操作、运行的需要而逐步健全起来的,多是由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而铸就。因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是二者形成的根本动因。由此可见,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部分,都是管理制度的范畴。但内控制度又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更高要求,是满足特定需要的控制体系,具有其特殊形式和创新性。
(二)内控制度的特殊性
1.内控制度的适用范围小于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一切管理规定、流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职能分工,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上级制度规定等的总称,是对企业所有经营行为和社会责任的普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即分上下层次、又分专业类别,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系统,如河南油田2003年清理局级规章制度达9106个,还不包括二级单位和基层的规章制度,仅整理成册210个制度就超过百万字,可见规章制度涵盖的范围和幅度非常庞大,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必要软环境。而内控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小,一是适用的范围较小,仅限于大中型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而所有的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二是控制的范围较窄,初始的内控制度主要是控制与会计信息关联的一些业务流程,现在的范围向人力资源等方向扩展,但与企业管理制度控制管理的范围比,内控的范围仅是其中与业务流程相关的一部分,范围相对较小。2.内控制度的侧重面不同。由于内控制度的概念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审计会计报表真实性,而对企业相关制度提出特殊要求,使内控制度的侧重点在于与财务会计管理相关的管理要求。而企业管理制度是为了使企业高效健康运转,不仅限于财务管理,也包括生产、销售等各条块制度,并且涵盖企业不同管理级次的制度,调控的范围是整个企业纵横交织的经营行为。3.理念和视角不同。内控制度更强调风险控制,更多地维护股东等社会公众利益,对合法合规性要求更高,而企业管理制度更注重效益性、可行性和适用性,更注重保证企业良性高效运行。4.法律要求不同。对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法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要求定期披露。是否建立了内控制度,甚至影响一个公司能否到国际市场上市融资。但《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于企业应建立哪些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因性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不同、管理风格差异等因素,所建立的制度体系差异很大,法规上也不便于做出统一要求。5.内控制度控制框架比较完善。内控制度以建立内部管理环境为基础,以风险评估为前提,以控制活动为手段,以信息沟通为条件,以内部监督为保证,五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建内部控制框架,使内控制度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方法更先进、控制更有效。而企业管理制度,控制的方式、手段、理念和视角等许多方面,没有达到内控制度的规范和高度。6.内控制度的执行效率更高。企业对内控制度执行力情况有硬性的检查和考核,如中石化要求各分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内控制度的穿行测试,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审计中介机构还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和监督,促进了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而企业管理制度因体系庞大、涉及面广、检查动用资源多等原因,存在着执行率不高,部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的可能和状况。
(三)内控制度的局限性
1.内控制度的主要控制依据来源于企业管理制度,失去了企业基本制度,内控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内控制度的关键控制点都是依据企业管理的某项制度,主要内控制度的业务流程均附有依据的制度目录。内控制度是对企业制度和业务流程再造,是对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的系统性梳理,对职责权限进行了系统界定。2.内控制度协调规范的范畴有限。内控制度从诞生起就具有内部会计控制的特定目的性,主要是与会计信息相关的程序性制度。对于非程序性的标准、规定等,内控制度一般不进行规范,涉及到的制度,一般采取引用企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的方式解决。与企业规章制度调控范围相比,有其局限性,也就决定了内控制度不可能完全代替企业管理制度。3.内控制度具有一定的僵化性。由于内控制度实行的是各层级控制标准的高度统一,虽然定期对内控制度的不适应性进行修改,但由于内控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统一执行的体系,基层单位不能根据实际环境需要进行修订,不合理的或不适用的规定需要上级统一修订才能变更,有些不符合基层实际需要的内控制度多年也得不到修改,不能适应基层环境的特殊要求。而企业管理制度则不同,具有层级性,下级制定制度办法时,一方面执行上级的政策,更注重按照可行性和适用性原则将上级政策与实际情况融合。4.内控制度的执行成本较高。中石油聘请中介组织设计构建内控制度,耗资数千万元,还不包括培训、执行等费用。即使如中石化自己设计建设的内控制度,从设计、改进、培训、执行到检查落实,费用也是相当可观,增加了制度执行机构和人员,增加了审批环节和相关记录资料等,给企业增加了较高的成本。5.由于内部人员素质不高,或不能很好执行,以及内部人员串通作弊、蓄意营私舞弊,会导致内控制度失去应有的效能,因而,内控制度不是万能的。
三、将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实践与探讨
(一)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看出,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否定,而是完善和强化。但多数企业在内控制度的执行中,为了突出内控制度的目标,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割裂开来,形成新的问题:一是出现与原有企业管理制度重复、重叠、关联交织,甚至冲突;二是增加管理机构和运行成本;三是造成概念误区,认为内控制度是另一套制度,消耗管理者精力。因此,有必要在发挥内控制度优点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二者的融合。
(二)对二者融合的探索及效果
为使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中去,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实现了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融合。1.摸清制度家底,评估经营风险,选择高风险领域,按内控制度管理模式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的风险来源于市场风险、决策风险、经营风险、控制风险和法律环境风险等。通过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选择风险较高的流程和环节,重点进行制度建设,以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防范风险发生。2.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相互适应修改。特别是修订企业管理制度时,借鉴内控制度的严谨性、程序性、系统性的优点。将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对于程序性的制度,参照内控流程格式进行制度修订。如河南油田修订2010年版企业管理制度时,参照内控制度,按照统一的格式,制定各经济业务流程矩阵,使企业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在形式和要求上趋于一致。对于非程序性的配套制度,制定各类制度的标准格式模板,统一制度名称规范、内容规范、格式条文规范等,使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矩阵、制度适用的法规依据三部分相互结合,组成制度体系,达到制度建设规范化的目的。在修订内控制度时,依据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符合企业特点,避免与企业管理制度冲突,直至达到一致性。通过相互修改完善适应,使内控制度镶嵌于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去。3.完善提高企业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制度完全适应内部控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企业管理制度修订中,积极吸取内控制度强化风险控制、经济业务与事项的信息沟通、检查评价、岗位分离与权限指引控制等好做法;使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完整、目标明确、执行有力、控制有效、检查有度、考核到位。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如:生产运营类、管理支撑类、监督保障类等,加强对高风险类业务的节点控制,细化高风险类业务制度的监控力度,使企业管理制度不仅完全满足内控制度的五项目标,而且达到其它管理需求,使内控制度有机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4.提高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吸收内控制度执行的好做法,把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执行率列入定期绩效考核体系中去,防止制度执行逐级弱化的情况。制度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为防止高风险发生的制度执行情况,定量考核;专业管理部门对分管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给与考核,使企业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5.归口制度管理部门,防止制度冲突,降低了管理成本。例如:河南油田井下作业处将内控制度由财务部门管理调整为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实现制度由同一部门管理,避免政出多家,有利于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协调,有利于相互适应修改,有利于二者融合为一。
(三)实现二者融合的意义
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归口内控制度管理部门,吸收内控制度的管理优点,优化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是完全可以实现二者的融合。将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一是能够满足内控目标需要,二是避免了制度的重叠与冲突,三是降低重复劳动和执行成本,四是避免制度僵化,降低制度执行矛盾,五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注重人在管理中的首要作用。内控制度不是万能的,发生舞弊行为的许多上市公司,虽然已经实施了内控制度,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内部人员串通作弊、蓄意营私舞弊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实施内控制度,是近年来世界性经营风险加大,社会诚信危机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强调内控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将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割裂又有其弊端,建议将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提高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力,才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6.28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3]河南油田企业管理基本制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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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财务工作合规、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电网公司制定并下发了《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纲要》,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制度建设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公司系统分层的、实用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这和企业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
2.财务管理是价值形态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财务管理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3.国家电网公司制定并下发了《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纲要》,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制度建设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公司系统分层的、实用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措施
1.学习、掌握国家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促进本单位制度创新
近几年,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相继出台了很多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是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依据和指导,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对照本公司实际,查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2.注重全面规范会计工作和企业经营行为
制度建设一是突出“全面”二字,制度建设要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避免出现制度真空;二是突出“规范”二字,用制度规范各项会计工作,用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用制度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3.体现强化管理、细化管理要求
根据强化管理、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修编各项制度,对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现金流量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加强票据及印章管理、对账管理、资金报表管理等,建立预算咨询制度及预警机制。
4.把全面预算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的标志,通过制定修编预算管理制度,对相关预算指标进行考核,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整合和导向作用。
5.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如何使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一直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修订财务管理制度时,就需要注重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原来的管理制度中对财务指标的考核规定得比较简单,只有“考核结果与单位奖金挂钩”的内容,但具体操作中,如何考核,如何兑现,不容易操作,为此,需要制定《财务指标考核办法》,对预算完成情况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额度,使财务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四、如何保证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1.做好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
要把相关制度贯彻到基层单位,甚至每一个职工,让广大职工知道应该如何去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用制度规范企业职工的行为,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2.领导带头执行财务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
公司领导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中层干部严格执行、认真把关,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3.严格考核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4.处理好内部控制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不执行规章制度,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出问题,但长此下去总有一天是要吃亏的,所以,要处理好内部控制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使各项工作协调进行。
5.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
通过内部审计机构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及时发现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结语
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怡,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思考[J].新疆财经,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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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制度的不明确和不重视
每个学校学生从开学到毕业,基本上都不会清楚学院内的管理制度是怎么一回事,一般都是学校老师口头上不许这样做也不许那样做。极少一部分学校会在开学第一天和学生讲解学院历史与规章制度,以及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宗旨。还有一些学校虽然有学校的规章制度牌,但所存放的地方不明显,有的干脆挂在学校办公室里,学生们更无法看到学校所谓的制度管理。这些情况导致了学生对学校本身的管理制度缺乏认知,更别提这些制度里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没人指正修改。管理制度随意设置,没有任何意义,学校不重视,学生不遵守,只抓学习不讲德行,就算学习再好毕业了也不会是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才。想要学校更好的管理学生,让学生有一个愉快的学习环境,首先当然需要学校宣传,开学期间应普及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分门别类将管理制度用心和学员讲一遍,比如在食堂该遵守什么,图书馆该遵守什么,教学楼该遵守哪些等等,诸如此类都应耐心讲解,然后就是将存放制度牌的地点告诉学员,宿舍管理制度在哪里,实验室管理制度在哪里,一一告知,深入人心。
二、管理制度的不公平和不人性化
学校管理制度一般都只是针对学员的,很少有对老师的,这就产生了学生和老师之间存在不公平管理制度。比如说学生迟到了一般就会受到处分或者体罚,而老师迟到了却以工作为借口,并且绝大一部分老师会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体育课时间,这就导致了学生对这类老师的有不小抱怨,影响学习心情,却是事倍功半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并没有相对应的管理制度,成为一种惯例,反复恶性循环。极大多数的管理制度都是以命令口吻来完成的,比如说在一个草坪花坛上有些有些管理制度是这样写得“严禁踩踏草坪,严禁摘取花朵”,这样词语容易让人产生反感,有的学生心中想着你不让我踩草我偏要踩,你不让我摘花我偏要摘。像这类死板不人性化的管理制度词语在大多数学校每个角落都会有,如果我们把这些词语改成“为了您和它人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请不要踩踏草坪和摘取花朵,谢谢!”,像这些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我相信同学们会更容易接受。
三、管理制度的落后与单一
有一些学校的管理制度历经很多年都没曾更换过,然而随着时展,每个人心里的想法都在改变,而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管理制度仍然存在校园类,这些制度已经不符合当代人的思想观念,所以制度不服人心,也不利于管理,故而需要根据当代时局进行改进。基本上绝大部分的学院管理制度上只有严禁不许和处分这几个字眼,很少有学校的管理制度上提到奖励方面,这就打击了学员对遵守管理制度的积极性。而所谓的管理制度也成了处罚制度,而管理制度的奖惩方式应当建立起来。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建议
在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上,绝大部分都是由学校老师提出的建议,而这些建议都是站在老师的角度上去考虑的,却忽略了管理制度所对应的大部分都是学员。学校老师制定了专属管理制度,存在大量漏洞,而这些漏洞往往只有身为学生的他们才会意识到,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多收集一些学生们的意见,然后在这些建议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的管理制度才会让人信服。教学管理制度其实是开往知识海洋的一把钥匙,一个好的教学管理制度往往会提高学生学习的氛围与质量,也是衡量一个学校是否存在弊端的标准。在我国,不论是学校的管理制度还是企业的管理制度,都很难落实到位,究其原因就是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管理制度的完善关键还是要看管理人员是否站在所被管理人员身上着想,而不是管中窥豹,单一用死规矩去约束别人。关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其实是与企业管理制度相辅相成的,关系学生出社会是否能适应企业。学员们终究会步入社会,而借鉴企业管理制度能让学员尽快的适应社会,少走许多弯路。企业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相互融合,共同借鉴,得出一套既适应学校也适合企业的管理制度,这样能使学员在最短的时间里实现最大的价值。在完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上,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与阻碍,而管理制度关系着学院与企业及国家的发展,不管如何困难,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作者:张琼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