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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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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问题是生命发展过程中最根本最本质的东西。那么,在生物教学中,教师有计划 、有目的地把辩证唯物主义和教材有机地结合起来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但有助于学生对书本内容的理解,有 助于提高教学质量,而且对学生今后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生物教学中,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我认为主要应以三个基本观点为基础。
一、运动和发展的观点。矛盾是简单的运动形式的基础,更是复杂的运动形式的基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 物的发展过程中,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也必然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因此,我们认识物质,就是认 识它的运动形式、认识它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过程。例如多细胞动物是由一个受精卵逐渐发育成为一个个体的 ,在整个发育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吐故和纳新的矛盾运动。卵细胞的发育,正是在这样一系列的矛盾运动过程 中完成的。单个生物如此,整个生物界和整个自然界也都不例外。
二、普遍联系的观点。
一切过程中矛盾着的诸方面,不但有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一面,同时又有互相联系、互相依 存、互相制约的一面。生物体内各个器官系统之间,在结构和功能上是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的。在不同的生物 个体之间,也是关系密切的。如寄生虫同寄主之间的关系,寄生虫若是离开了寄主就无法生存。再如,海葵与 寄居蟹共同生活,寄居蟹依靠海葵的保护,海葵则依靠寄居蟹的活动获得了更多的捕食机会。
三、矛盾是发展的动力的观点。
篇3
发展针对聋人大学生的二维动画设计教育,首先必须要先了解他们在二维动画学习中的学习特征。阅读理解能力不足是聋生在学维动画设计中遇到的最显著困难,在学习过程中,聋生与健听生的阅读理解的能力的差距较大,如19一21岁的聋生的阅读理解的能力并不比8一9岁的健听生的能力强,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他们无法很好的理解动画脚本与剧本。语言的障碍始终贯穿于他们的学习与职业生涯当中+。聋生学习特征的许多方面都因其具有听觉障碍而出现特殊性,如对语言材料记忆困难、语言形成发展缓慢、抽象思维能力发展迟缓等。听觉障碍虽然给聋生心理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也带来某些新的动力,对某些方面(如视知觉)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动画教学中发现聋生具有以下相对优势:
1.聋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强,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聋生不喜欢上抽象的理论课而喜欢动手操作的实践课。他们可以根据教师的操作来操作,模仿老师的操作过程。
2.聋生的模仿能力强。借助于书本与视屏,他们能将动画人物的动作神态刻画的惟妙惟肖,他们的观察和模仿能力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在听觉上的缺陷。
3.聋生想象力较为丰富。由于聋生长期使用视觉来替代和补偿听觉的缺陷,其视觉优势明显,他们可以不受噪音干扰,由于视知觉的发展相对比较迅速,相应的使聋生在观察的细致性、记忆的直观性、思维的形象性等方面较见长。
三、聋人大学生二维动画设计教学法
二维动画设计与制作包括动画的前期制作阶段(文学剧本、文字分镜、美术设定、画面分镜头台本),动画中期绘制阶段(设计稿或构图、原画设计、动画序列帧绘制、背景绘制、填写律表、清稿导演检查),动画的后期合成阶段(扫描、上色、配音、合成),而考虑到聋人大学生在艺术创作中形象思维能力比较差,即使其想象力较为丰富但也是基于模仿上的,其绘画基本功较弱,文化层次低等学习上因素,以及其刻苦、耐劳、好学的优势做综合考虑,有以下教学法可以尝试采用:
1.改革针对聋生二维动画的课程体系,基于聋生动手操作能力强、模仿能力强、阅读理解力差等学习特点做综合考虑,改变针对聋生的二维动画课程设置,减少文字剧本、文字分镜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着重加强聋生对于二维动画基础课程的教学,使其能通过大量的练习与临摹,使聋生逐渐牢固掌握对于人体结构、人体运动规律、动物运动规律等的基础性内容。
2.强化重点,找到突破环节,在大量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维动画的聋生比较适合动画中期绘制阶段的动画序列帧制作这一环节,动画序列帧绘制是二维动画制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动画制作中人力资本投入最大的一个环节,需要绘制人员根据原画的关键动作和摄影表,准确地加出中间帧,最终以标有序号的连贯张数完成一个个镜头动作。在这一部分的制作中只要熟练掌握运动规律无需太多的形象思维便能绘制出比较连贯的动作,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发现只要听障学生能熟练掌握运动规律,基本都能胜任动画序列帧绘制工作。由于在前期的课程改革中,强化了聋生对于二维动画基础内容的学习,使其都具备了较牢固的基础技法,所以在绘制动画序列帧制作这一环节中,聋生基本可以自如发挥,收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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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如何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这一命题涵盖两个系统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教师的“教”,二是有关学生的“学”。教与学是辩证地、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教学相长。只有教学相互促进。教师与学生相互配合。才能在教学实践中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
二、教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机制
1.教师“会教”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先导会教是学生进行有价值思维的先导和催化剂。会教,就是教者要思如泉涌,循循善诱,环环妙引,层层巧导;或引导,以激发“情感场”,补充思维的能源,启发思考问题的路线、途径;或指导,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寻找思维的“诱发点”;或疏导,以越过思维的障碍;或疑导,以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想要达到“会教”的境界,教师不仅要具有精深的学科专业素养,广博的教育心理学知识,而且还要善于依据教学目标,结合教学内容,充分发挥学生思维的主体作用。
2.培养问题意识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前提
思维由问题而起.问题是思维的“诱发剂”,它能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激起学生探究的兴趣,打开学生的思维闸门。使思维处于活跃状态。因此。教师要善于激活学生集体中面对同一命题产生的诸多疑问,引导学生共同思索,彼此质疑,相互辩论.使每个学生能够发现自己主观世界里的种种认知冲突,并使各自的想法、见解发生变化,从而使每个学生进入“愤”与“悱”的更高境界。
3.重视思维方法的训练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保证
思维方法是人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门径,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工具。给学生以科学思维方法上的指导,使学生掌握有效的思维方法,并向现实应用发生迁移,是“教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保证。
指导思维方法,既要注重抽象(理性)思维方法的指导,充分利用左脑;又要注重形象(感性)思维方法的指导,努力开发右脑;更要注重实践(实际思维)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苦苦质疑的兴趣、主动性和对问题孜孜以求解决的积极心态。指导的重心是教给学生处理问题的策略与能力。其次。教师要善于抓住思维过程来指导。既要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指导,使学生能够掌握如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维过程;又要有思维过程发展“中介”作用的指导,使学生明白在思维过程中,是“中介”的作用把一件件事、一个个过程、一个个人的本质联系了起来,进而使学生认识“中介”,理解“中介”,学会运用“中介”,有效地进行思维,提高思维能力。
4.思维品质的塑造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突破点
思维品质是人的思维能力差异的表现。也是智力差异的表现,主要包括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独创性和批判性。思维品质的塑造是发展思维和智力的一个重大突破点,因此教师一方面要善于抓住思维品质的个别差异、年龄结构差异、性别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性,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另一方面,要善于创设问题情境,促使学生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训练其思维的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和批判性,使其富有创新的能力。
三、教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具体策略
1.创设问题情境
所谓创设情境,就是要尽可能创设真实的、日常的、与学生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情境。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基于“真实问题”将不同学科知识整合起来,去挖掘知识更广、更深的意义。翻这样才能给学生提供一定的刺激模式,才能激起学生认识和解决矛盾的心向,扫除学生的心理障碍。矫治思维的“盲点”。创设问题情境,一要考虑适时性,二要考虑针对性,三要考虑启发性,同时要兼顾问题本身的性质和学生的接受能力、思维特点,并适时启发、点拨,使问题在情境中得以解决,学生在问题的情境中取得最大收益,提高其分析、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2.培养探究意识
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就是要提供给学生解决问题的一般思维模式,使学生面对所发现或所提出的问题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确定解决问题原则、途径和方法.以及从理论和实践上能够检验假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观察发现能力、质疑创新能力。要多组织有目的的观察活动.让学生在观察中训练思维的灵敏性、综合性和创新性。问题探究一要注重针对性,二要注重过程性,三要注重创造性。教师要通过指导、点拨,教会他们如何获取、筛选、综合和分析有用的信息和知识,使他们在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其创造的能力。
3.重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就是要选取蕴含着思维结构知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使学生掌握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顺向结构和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逆向结构,理解带有普遍意义的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并把科学思维与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统一起来。案例分析法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基本性,即教师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思维知识结构:二是基础性,即思维内容的教学应该适合学生的目前的智力发展水平,应该成为学生思维能力发展的基础;三是典型性,即通过精选的案例剖析,使学生掌握一般的思维规律与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典型性分析,促使学生把所获得的认知进行归类和迁移.进一步探究具有普遍规律性的联系,加强思维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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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造函数
函数在我们整个中学数学是占有相当的内容,学生对于函数的性质也比较熟悉。选择烂熟于胸的内容来解决棘手问题,同时也达到了训练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思维的灵活性,开拓性和创造性。
例1、已知a,b,m∈R+,且a<b求证:(高中代数第二册P91)
分析:由知,若用代替m呢?可以得到是关于的分式,若我们令是一个函数,且∈R+联想到这时,我们可以构造函数而又可以化为而我们又知道在[0,∞]内是增函数,从而便可求解。
证明:构造函数在[0,∞]内是增函数,
即得。有些数学题似乎与函数毫不相干,但是根据题目的特点,巧妙地构造一个函数,利用函数的性质得到了简捷的证明。解题过程中不断挖掘学生的潜在意识而不让学生的思维使注意到某一点上,把自己的解题思路搁浅了。启发学生思维多变,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发散思维。
例2、设是正数,证明对任意的自然数n,下面不等式成立。
≤
分析:要想证明≤只须证明
≤0即证
≥0也是
≥0对一切实数x都成立,我们发现是不是和熟悉的判别式相同吗?于是我们可以构造这样的二次函数来解题是不是更有创造性。
解:令
只须判别式≤0,=≤0即得
≤
这样以地于解决问题是很简捷的证明通过这样的知识转移,使学生的思维不停留在原来的知识表面上,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知识更为牢固和知识的运用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2、构造方程
有些数学题,经过观察可以构造一个方程,从而得到巧妙简捷的解答。
例3、若(Z-X)2-4(X-Y)(Y-Z)=0求证:X,Y,Z成等差数列。
分析:拿到题目感到无从下手,思路受阻。但我们细看,题条件酷似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这里a=x-y,b=z-x,c=y-z,于是可构造方程由已知条件可知方程有两个相等根。即。根据根与系数的关系有即z–y=y-x,x+z=2y
x,y,z成等差数列。遇到较为复杂的方程组时,要指导学生会把难的先简单化,可以构造出我们很熟悉的方程。
例4、解方程组我们在解这个方程组的过程中,如果我们用常规方法来解题就困难了,我们避开这些困难可把原方程化为:
于是与可认为是方程两根。易求得再进行求解(1)或(2)
由(1)得此时方程无解。
由(2)得解此方程组得:
经检验得原方程组的解为: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在解题的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善于发现,在解题过程中不墨守成规。大胆去探求解题的最佳途径,我们在口头提到的创新思维,又怎样去创新?创新思维是整个创新活动的关键,敏锐的观察力,创造性的想象,独特的知识结构及活跃的灵感是其的基本特征。这种创新思维能保证学生顺利解决问题,高水平地掌握知识并能把知识广泛地运用到解决问题上来,而构造法正从这方面增训练学生思维,使学生的思维由单一型转变为多角度,显得积极灵活从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在解题的过程中,主要是把解题用到的数学思想和方法介绍给学生,而不是要教会学生会解某一道题,也不是为解题而解题,给他们学会一种解题的方法才是有效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这我们所强调的发现知识的过程,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追求题目的结果。运用构造方法解题也是这样的,通过讲解一些例题,运用构造法来解题的技巧,探求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华罗庚:“数离开形少直观,形离开数难入微。”利用数形结合的思想,可沟通代数,几何的关系,实现难题巧解。
3.构造复数来解题
由于复数是中学数学与其他内容联系密切最为广泛的一部分,因而对某些问题的特点,可以指导学生从复数的定义性质出发来解决一些数学难题。
例5、求证:≥
分析:本题的特点是左边为几个根式的和,因此可联系到复数的模,构造复数模型就利用复数的性质把问题解决。
证明:设z1=a+biz2=a+(1-b)iz3=(1-a)+(1+b)iz4=(1–a)+bi
则左边=|z1|+|z2|+|z3|+|z4|
≥|z1+z2+z3+z4|
≥|2+2i|=
即≥
例6、实数x,y,z,a,b,c,满足
且xyz≠0求证:
通过入微观察,结合所学的空间解析几何知识,可以构造向量
联想到≤结合题设条件
可知,向量的夹角满足,这两个向量共线,又xyz≠0
所以
利用向量等工具巧妙地构造出所证明的不等式的几何模型,利用向量共线条件,可解决许多用普通方法难以处理的问题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十分有益。
4.构造几何图形
对于一些题目,可借助几何图形的特点来达到解题目的,我们可以构造所需的图形来解题。
例7、解不等式||x-5|-|x+3||<6
分析:对于这类题目的一般解法是分区间求解,这是比较繁杂的。观察本题条件可构造双曲线,求解更简捷。
解:设F(-3,0)F(5,0)则|F1F2|=8,F1F2的中点为O`(1,0),又设点P(x,0),当x的值满足不等式条件时,P点在双曲线的内部
1-3<x<1+3即-2<x<4是不等式的解。
运用构造法就可以避免了烦杂的分类讨论是不是方便得多了,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知识运用到解决问题上来。
又如解不等式:
分析:若是按常规的解法,必须得进行分类讨论而非常麻烦的,观察不等式特点,联想到双曲线的定义,却''''柳暗花明又一村"可把原不等式变为
令则得由双曲线的定义可知,满足上面不等式的(x,y)在双曲线的两支之间区域内,因此原不等式与不等式组:同解
所以不等式的解集为:。利用定义的特点,把问题的难点转化成简单的问题,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
在不少的数学竞赛题,运用构造来解题构造法真是可见一斑。
例8、正数x,y,z满足方程组:
试求xy+2yz+3xz的值。
分析:认真观察发现5,4,3可作为直角三角形三边长,并就每个方程考虑余弦定理,进而构造图形直角三角形ABC,∠ACB=90°三边长分别为3,4,5,∠COB=90°
∠AOB=150°并设OA=x,OB=,,则x,y,z,满足方程组,由面积公式得:S1+S2+S3=
即得:xy+2yz+3xz=24
又例如:a,b,c为正数求证:≥由是a,b,c为正数及等,联想到直角三角形又由联系到可成为正方形的对角线之长,从而我们可构造图形求解。
通过上述简单的例子说明了,构造法解题有着在你意想不到的功效,问题很快便可解决。可见构造法解题重在“构造”。它可以构造图形、方程、函数甚至其它构造,就会促使学生要熟悉几何、代数、三角等基本知识技能并多方设法加以综合利用,这对学生的多元思维培养学习兴趣的提高以及钻研独创精神的发挥十分有利。因此,在解题教学时,若能启发学生从多角度,多渠道进行广泛的联想则能得到许多构思巧妙,新颖独特,简捷有效的解题方法而且还能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培养思维的灵活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篇6
一、在诱导乐于求异的心理倾向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赞可夫说过:“凡是没有发自内心求知欲和兴趣的东西,是很容易从记忆中挥发掉的”。赞可夫这句话说明了发散思维能力的形成,需要以乐于求异的心理倾向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驱力。教师妥善于选择具体题例,创设问题情境,精细地诱导学生的求异意识。对于学生在思维过程中时不时地出现的求异因素要及时予以肯定和热情表扬,使学生真切体验到自己求异成果的价值。对于学生欲寻异解而不能时,教师则要细心点拨,潜心诱导,帮助他们获得成功,使学生渐渐生成自觉的求异意识,并日渐发展为稳定的心理倾向,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就会能动地作出“还有另解吗?”“试试看,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下!”的求异思考。
二、在诱导变通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变通,是发散思维的显著标志。要对问题实行变通,只有在摆脱习惯性思考方式的束缚,不受固定模式的制约以后才能实现。因此,在学生较好地掌握了一般方法后,要注意诱导学生离开原有思维轨道,从多方面思考问题,进行思维变通。当学生思维闭塞时,教师要善于调度原型帮助学生接通与有关旧知识和解题经验的联系,作出转换、假设、化归、逆反等变通,产生多种解决问题的设想。
三、在鼓励独创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能别出心裁地提出新异的想法和解法,这是思维独创性的表现。尽管小学生的独创从总体上看是处于低层次的,但它却蕴育着未来的大发明、大创造,教师应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别出心裁地思考问题,大胆地提出与众不同的意见与质疑,独辟蹊径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使学生思维从求异、发散向创新推进。如解答“某玩具厂生产一批儿童玩具,原计划每天生产60件,7天完成任务,实际只用6天就全部完成了。实际每天比原计划多生产多少件玩具?”一题时,照常规解法,先求出总任务有多少件,实际每天生产多少件,然后求出实际每天比原计划多生产多少件,列式为60X7÷6-60=10(件)。
而有一个学生却说:“只须60÷6就行了”。他理由是:“这一天的任务要在6天内完成所以要多做10件。”从他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的思路是跳跃的,省略了许多分析的步骤。他是这样想的:7天任务6天完成,时间提前了1天,自然这一天的任务(60件)也必须分配在6天内完成,所以,同样得60÷6=10,就是实际每天比计划多做的件数了。毫无疑问,这种独创性应该给予鼓励。独创往往蕴含于求异与发散之中,经常诱导学生思维发散,才有可能出现超出常规的独创;反之,独创性又丰富了发散思维,促使思维不断地向横向与纵向发散。
四、在多种形式的训练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可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训练,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以达到诱导学生思维发散,培养发散思维能力的目的。
1.一题多变。对题中的条件、问题、情节作各种扩缩、顺逆、对比或叙述形式的变化,让学生在各种变化了的情境中,从各种不同角度认识数量关系。
2.一图多问。引导学生观察同一事物时,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仔细地观察,认识事物,理解知识,这样既能提高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又能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篇7
“炮灰”一说的流行,反映了大学生求职的悲怆与无奈。按理说,公务员考试只是众多就业渠道中的一条,但由于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具有户口、福利等安定职业的关键要素,这几年公务员考试一直都是求职热点,报考人数犹如芝麻开花,以至于今年中国残疾人组织建设岗位供需比达到4584∶1,夺得第一。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公务员考试实现就业简直是“华山一条道”,考上公务员无异于中了彩票。
篇8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大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与之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在公寓学习权、休息权;交费住宿(即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权,住宿交费的知情权、监督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学校保护的权利;因违纪或违法受行政处罚后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等。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不可能提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么多民房供学生自己住宿,在学校住宿成为学生的必然选择。学生集中住宿实际上就是大集团消费,学生完全有权选举和组织代表与权利相对人(学校)就住宿的条件和价格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因此,学校在将自己的收费申请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学生的意见,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学校长期以来形成单方面行政行为,并不主动听取民意,学生的合理性建议和正当性理由常被忽视。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军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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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偶然的机会,笔者在一家网吧遇到一位正在上网的小学生。眼看2:00上课的时间快到了,他还痴迷地端坐在电脑前,迟迟没有去上学的意思。我走上前去,催促他说:“你怎么还不去上学?”他看了看我,瓮声瓮气地说:“一点钟就上课了,我不去。”“你怎么能不去呢?”我心里直替他发急。“你现在去老师不会批评你的。”他一听,僵着脖子冲着我嚷道:“现在去更糟,迟到了班级被扣分,班主任还要罚我拾块钱。”我愣了一下,随即又哄着他说;“你是个乖孩子,老师会原谅你这一次的。”谁知,这下他更火了,嘴里嘟嘟喃喃地:“老师很厌我,因为有一次班上丢失了东西,老师说我偷,我明明没有偷,但我怎么说,老师都不听,老师很看不起我……”话未说完,他就大声抽泣起来,泪水从他的眼眶中涌了出来……望着他啜泣不止的样子,我不知该说什么,只是感到心里如铁钿般的沉重。
一颗童稚的心被伤害了,这是一道心灵上的创伤,是一抹永远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它将给这个孩子的成长带来的心理压力,我们无法想象,也许远远甚于一两次考试的失败或挫折所带来的打击。我能说什么呢?除了对孩子的不幸遭遇感到惋惜,对学生班主任的简单粗暴做法感到愤慨之外,我真切地感受到,作为一名班主任拥有一颗对学生至诚至真的爱心是多么重要。
班主任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正在成长中的个体,任何一次过火的指责、无意的歧视,都会给学生的成长带来心理阴影。尤其是对个别学习成绩差、行为表现散漫的后进生,班主任更应关心和爱护他们,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疏远。在处理班级事情时,面对后进生,应谨慎对待,不能简单粗野地呵斥和指责,也不能过早地“盖棺定论”,应以诚相见,循循善诱,和他们交朋友,促膝谈心,消除他们心中的隔阂,让学生对老师敞开心扉,心悦诚服地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教育,自觉地去转变自己。案例中的老师如果能多一份爱心,少一份苛责,多一份理解,少一份粗暴,那么这个学生所受到的待遇将是完全两样,他肯定也不会上网吧自我作践了。我们千万不要认为学生幼稚无知,就随意地践踏学生的人格和自尊。
爱心,是通往学生心灵的桥梁;是打开学生心扉的钥匙;是照亮学生未来的灯烛,让我们共同创造无私真挚的爱的氛围,让祖国的新一代在温馨、幸福的爱的暖流中茁壮成长。
篇11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诸多深层次的医疗卫生问题不断浮出水面,逐渐向世人发出新的挑战,例如:和谐医患关系中医患信任机制的构建问题;如何在伦理与法律视角下平衡家庭伦理观念与堕胎权以及与生殖健康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如何完善和加强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对公民医疗权利的保护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如何规范医药市场,杜绝诸如“毒胶囊事件”等问题药品的出现,保证人类合理用药的问题研究;关于医疗权利在我国公私法领域的地位确认及范围界定的问题;人格权法视角下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问题研究;等等。
以上种种问题不单单是医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研究难题和焦点,同时是我国向世界医疗卫生强国迈进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而这一重任则毫无疑问地落在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医学院校身上。因此,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医疗卫生人才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就成为高等医学院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定位分析
1.1 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方向
卫生法学又名医事法学,是涵盖了一切有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学科,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培养目标和方向十分明确,即通过四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全面发展且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创新型、专业型法律人才[1]。
卫生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表明:卫生法学类专业人才是研究和解决社会各领域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之间的生命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主力军,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明确科研能力培养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各界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对自身人才的引进不再单单看重一纸文凭,更多开始注重对应聘者动手能力、管理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考察。对此,高等院校应将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大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教育职责。这对于卫生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般而言,科研活动的研究者不但需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能动的分析力,而且要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大胆的创新精神、顽强的奋斗精神和不怕挫折、敢于承认错误的优秀品质。因此,在校期间加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既有助于其知识的深化和创新思维的形成,也有助于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此外,大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也将为校园的文化建设和浓重学习氛围的构建添上有力的一笔。
1.3 明确实践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关系
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都是课堂教学或者说理论教学的持续和深入,二者都是对学生动手动脑能力的一种培养和提高。其中,实践教学要以科研为灵魂、为指导,而科研活动也能够使大学生的个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展现。由于卫生法学涵盖了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和研究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对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必要性。
2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条件和依据
2.1 较为成熟的心理基础
作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自入学之初就已经对我国的医疗卫生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其思维能力、思维水平和个性的发展水平已渐趋成熟,基本能够独立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于社会责任感和大学生积极向上的激情,他们已经具备在纷杂的医疗卫生现象中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些都为其在卫生法学领域开展学习和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2.2 充足的卫生法学专业知识基础
拥有科学理论指导的科研活动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活动。卫生法学的相关教学恰恰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储备。通过卫生法学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卫生法制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损害的赔偿等各种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解读。加之卫生法学相关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法律咨询活动等[2]实践教学活动,为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奠定良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
2.3 良好的高校环境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当今高校之间的竞争由单纯的高水平教学质量之争上升为品牌之争、综合实力的竞争,而优秀毕业生的水平尤其是其科研创新的能力和水平,逐渐成为一项衡量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就是说,科研不再单单是高校教师的事,学生科研水平的高低同样对高校品牌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30多所高等医学院校而言,不仅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医学、卫生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教学队伍和科研团队,而且大都具备自己固定的附属医院和医疗卫生实习单位,这些都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3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途径
3.1 制定综合培养计划,将科研创新能力贯穿于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天才可遇不可求,但人才是可以经过后天来培养的。而科研活动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卫生法学人才的科研培养也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就需要制定综合的培养计划。
1)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增加专门的研究课程,使其内容包含更多的科研成分,如开设研讨班(seminar)课程,使学生由科研理论基本知识入手,逐渐加深对科研的意义的体会与认识[3]。
2)在社团活动方面制定大学生科研活动计划,如部分高校开展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既要邀请校内外知名的医疗卫生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讨论会,营造科研学术氛围,强化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也要积极为大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搭建平台,促进其科学文化的交流。
3)建立科研活动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如对科研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学分奖励,在年度评优中给予加分奖励等[4]。
3.2 提高卫生法学专任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科研活动本质上也属于实践活动,但科研之于实践乃灵魂之根本,实践之于科研乃物质之基础。因此,基于卫生法学横跨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学科的特殊性,其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教学计划中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其次,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教师也应积极争取和珍惜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调研学习机会,不断更新所学,真正实现理论知识与现实问题的对接,从而在日常教学中有选择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由简入难,层层深入,使学生在平时的实践学习中摸索和掌握课堂学习中所不能讲授的默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动手动脑能力,并且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医疗卫生问题。
3.3 倡导“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科研教学方式
导师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在高校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不仅专注于言传身教,更专注于身体力行的亲力亲为型教育模式,使学生手脑并用,在学中“动”,在“动”中学。目前应用最广的应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的提出和应用目前一般较多地应用于本科生论文写作方面,而在本科生的科研活动方面应用得太少。
鉴于卫生法学专业自身的社会实践性要求以及与社会医疗卫生现状的紧密联系性,通过科研创新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社会参与性是一个值得推荐的个性化教育方式。通过建立“本科生科研导师制”,使学生从入学之时便参与到导师的科研创新活动中,不但可以拉近师生关系,丰富师生的业余生活,营造和谐的学术氛围,而且可以迸发“头脑风暴”的强大力量,就医疗卫生信息与问题进行切磋,相互促进,可以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实现教学与科研的共赢局面。
3.4 让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
“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是校内外一些科研兴趣相近或相投的人员自发组织的科研活动组织或中心。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专家不会因为新手的潜力而感到有所威胁,会尽可能地提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3]。对此,卫生法学专业应充分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积极加强与实习单位如卫生厅(局)、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部门的紧密联系,既可以聘请知名医疗卫生专家学者加入校内的“科研共同体”进行指导,也可把在校内“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到这些实习单位的知名科研活动中心去锻炼和学习。通过这样一种与专家学者亲密互动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使学生处于知识产生的真实情境之中,真正地理解和深化所学,并将所学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从而使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得以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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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国家安全战略大致有霸权扩展型、谋求崛起型、专守防卫型与对外依附型四类。作为和平崛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谋求汲取外来文化滋养,实现内在自我更新的同时,也在积极谋求走出去的路径。在此形势下,文化安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文化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从国家层面而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是探讨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脉络。但如果从云南地方文化的视角考量此问题,就不得不引入另一个文化元素,就是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所以在外国文学课程中处理文化安全话题时,地方少数民族文化就是一个不能避开的话题,正因如此,我们在进行外国文学教学时,除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联,还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意识的保护,即在学生开阔视野认识世界的同时,使其热爱自身的文化,增加对本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的热爱。为此,我们在外国文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突出了讨论式教学和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在积极发挥教体地位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国家文化安全意识,为将来吸取外来文化精华,发展本民族文化打下比较牢固的思想基础。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重视学生对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的收集和整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讲到古希腊神话这一章节时,教师专门设置了一个课外讨论题,即收集一个或几个您小时候在家乡听到的传说或者神话故事,可以是少数民族的,收集到后进行分析,对故事中体现的地方文化进行评价。由于所在学校为地方高校,云南省的学生占多数,少数民族学生也不少,所以收集到的云南少数民族故事不少。课外收集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课堂讨论1~2节课,进行课堂发言,要求学生将自己的核心观点表述出来,供全班思考商讨。此外,教师还借此讲解中西神话故事的区别,进一步让学生体会中西文化的区别。这样的讨论基本达到了使学生既理解、热爱本国本民族文化,同时又了解外来文化的目的。外国文学是以外国文化为主的,但只要我们开动脑筋,也可以将学生引入到中华文化的殿堂,做到中西文学与文化的汇通学习。从学科来说,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汉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将比较文学的相关理念加到外国文学。重点是比较诗学的概念,让学生既学会用西方的接受美学、后殖民主义等理论评析课本中的作品,又学会尝试用诸如“味”“气”等中国学术话语解读西方文学作品,这样可以将学生的学术视野和学术思考置于中西文化汇通的层面。
其次,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赛,提高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到18世纪歌德时,歌德提出过“世界文学”的概念。联系此,教师组织了学生进行了一次课堂辩论赛,辩论赛的辩题是“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同”和“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异”。经过激烈辩论和教师提示,学生会意识到超越阶级的普世价值观是难于形成的,但不同文化之间可以有很多地方的相似,达成共识是有可能的。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道路各异、阶级属性各异,但国家富强是大多数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经济停滞、倒退,人民生活贫困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府所不愿看到的。这样的活动,既灌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培养了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尊重世界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学会平等对话的意识,也促进学生学习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自己民族的文化,树立了发展自身文化的意识。
再次,注重教学知识的更新,积极促进学生了解外来文化,服务地方发展中心工作,主动融入云南发展。根据中央的要求,云南省的发展定位是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与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昆明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中的不少学生今后可能会从事对外汉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让学生体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风土人情,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以为将来的中文对外传播打下基础。在亚非文学讲授过程中,教师讲解当代泰国华文文学作家的小小说,并选取适合大学生理解的作品让学生排演成话剧在课堂进行表演。由于缺乏必要的表演技能的培训,学生的话剧表演还比较青涩,但为帮助学生理解泰国当代年轻人的想法提供了契机。鉴于建设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大胆增加亚非文学比例,并且挑选具有现实意义的作品推荐学生学习。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增加了菲律宾民间文学专题、缅甸民间故事专题、柬埔寨民间故事专题、马来西亚民间故事专题、印度当代小说、泰华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新加坡华文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等。缅甸民间故事《三个龙蛋的故事》生动演绎了中缅两国人民的亲情关系,缅甸人民从内心表达了对中国人民的深厚“胞波”情。我们国家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间安全的好办法就是共同发展,增进彼此间的政治互信以及两国人民之间的感情很重要。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也要体现出自身文化的自信与远见。所以,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周边邻国要从年轻人做起,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对云南发展提出的重要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也有着内在的关联,它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以菲律宾民间文学为例,菲律宾少数民族史诗就来源于当地所特有的梯田种植。当地人在进行稻谷的耕作过程中传唱着特有的史诗。史诗没有靠文字记录,而是仅仅靠口头相传,具有了很浓重的“活态”化的特点,这种史诗既有着浓厚历史底蕴,又有着厚重的原生态的泥土气息。正因为这样,史诗还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学生了解这些,对于提高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自身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都是有益的。在进行外国文学课程建设的同时,可以围绕国家文化安全这一中心议题设置相关的课程。例如,笔者讲授的两门公选课“实用创新思维”和“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就有助于学生掌握文化创新的思路以及英国、法国、美国与德国等国的文化、历史。特别是在“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这门课中笔者专门介绍了有关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知识,深受学生好评。
最后,外国文学教学要适应网络技术、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更新传统文本细读的观念,教师要注重课程网站的建设,帮助学生从传统的纸质媒介的学习转变到网络媒介的学习。传统的纸质文本阅读就是单调的,但大数据时代的文本阅读是并置阅读,即在阅读一个文本时读者可以看到相关的各种观点的文章,并置阅读扩大了读者的视野和思考的空间。对学生的并置阅读,要注意这样几点:第一,要求学生学会从各种链接中进行信息的归纳整理,廓清基本观点种类、思路;第二,要学生对各种观点进行辨析,学会思考,结合原著和有关文学理论进行赏析、批评;第三,使学生得出自己的认识,运用学术语言和自有的语言阐述个人观点。师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在课后运用聊天工具进行在线交流,教师及时解答学生疑问。网络时代面临的问题是,大学生面对的信息增加,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教师在运用网络工具进行教学交流时,文化安全的意识在虚拟空间中也显现出来。教师在新媒体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意识的培养、为人做事道理的提醒,并且要警惕网络有害文化的侵蚀。
外国文学教学不是静态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应注入适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品质,无论是专业学生还是普通的大学生,提高人文素质都不可或缺。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在专业课教学中教师要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今后既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也要积极融入地方和国家战略,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工作,维护好本国的文化安全。诚然,外国文学课程只能提供部分国家文化安全的载体,很难提供全面的文化安全的信息,但透过这门课至少传达给学生一点文化安全的意识信息也值得的。意识的培养靠单向的灌输还是不够的,不经意间的提示可能会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依此可以着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徐 亮.现代美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史 阳.菲律宾民间文学[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篇13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hui.economy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on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一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sina.com.c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 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就属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或某类法律能否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还要考虑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特的职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为划分标准
还是不够。以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
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
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
为划分标准。 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部门往往采取多种
调整方法,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调整;
同一种调整方法既可为不同法律部门所采取。也可以
用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3.同类立法数量。划分法律部门还要考虑同类法
律法规的数量.数量不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要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
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特别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法
律又特别少。
二、关于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立论的不足
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在卫生法学
界观点也未统一。但从现有的卫生法教材看,绝大多
数的教材都持肯定态度。也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
述,但在这些论文、论著中对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层面上。即仅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为什么是独
立的法律部门则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而不予论述
和说理。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还是基本上可以总结出
主张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主要理由:(1)卫生法有
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以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
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
的特点.涉及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
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
的:【3](2)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门一样.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单一而采取单一的调整方
法和调节手段.其既有纵向的调整方法也采取横向的
调整方法; (3)随着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卫生立
法已获得了很大发展。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已制
定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
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卫生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我们认为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
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即在划分法律部门
时应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则可以考虑将其划
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经济法之所以是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因为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
职能.这种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和政
府双重缺陷所必要的。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职能:而经济法也正是为弥补现有法律在解决市
场失灵方面的不足而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到卫生法,
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
职能和作用。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门由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调
整。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卫
生行政管理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国家对生物医学
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可以纳入到行政法的
范围内。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说某一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调
整对象就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
都调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某类法律规范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要看它们是否具
有共同的调整对象。还要看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会为其他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囊括。因此,对于卫生法是不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卫生法以卫生
关系为调整对象就认为卫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
样明显缺乏说服力。例如。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交易关系. 即以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为调整对
象。但我们不能说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具有独立性,其总体上
可以分为两大块: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
这两大块分别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卫
生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具有独立性。尤为重要的是我们
不能认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而得出它们应划分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结论,
否则如此推理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既调整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
理关系。也调整行政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服务关
系。还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关系。可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
性.它既调整纵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
消费关系。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该法是独立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门。实际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多种
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 即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我们之所以说医患关系法和卫
生行政管理法分别是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乃在
于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确实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
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现代立法内容日趋复杂.
往往一个立法主题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单一的调整方法.否则难以适应
现代立法的需要。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我们一般将具有
独特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制裁方式、法律责任等。但调整方法在法律部门划
分中只具有相对意义,尤其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些法
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众多而认为其应该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关键是该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门所不具有的。综观卫生法的调整方法不外乎纵向
调整方法和横向调整方法的结合,但随着围绕一个立
法主题的综合性立法的兴起.这种调整方法在众多立
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经济立法。因此,纯粹根据某
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多样性就认为其属于独立法律
部门的立论是缺乏依据的.否则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
性立法的出现.在法律体系内将会涌现多少个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别纳入其他法律
部门的调整范围内.其法律法规也分别从属于其他法
律部门。
三、对卫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关于卫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受传统法学学科理论的影响,在构建某一学
科的理论体系和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习惯性地
将其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学者们为了
论证该学科的独立性往往不惜代价、费尽心机寻求各
种论据去证明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论证学科独立性的
一条捷径— — 既然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那么以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是独
立的啦!但这种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们置客观实际
不顾而去刻意地划分法律部门,从而脱离实际需要划
分出形形的所谓的“新”的法律部门,而这明显脱
离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初衷和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实现法律
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从
实际出发,不应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抢占某一
学科的“势力范围”。如此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合
理构建,也不利于学科间的分工与合作。
卫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卫生法是否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卫生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独立
性,卫生法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陷入了以上法
学研究中的误区。卫生法学者们为了强调卫生法学的
学科独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
式— — 试图以论证卫生法的独立性来证明卫生法学
的学科独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支
撑,在论证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时,学者们显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笔带过,要么语焉不详,即
使有所论证也不够充分,往往简单地套用法律部门划
分的形式标准分别予以论述。
法律部门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同时我们认为
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会影响
以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发展.也并不会
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该学科的独立性。同样.卫生法
是否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不决定卫生法学学科
的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卫生法学的发展。理论和实践
中.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相互混淆.使我们在理论研究
中产生这样的误解: 如果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学也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卫生法”这一术语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卫
生法律法规;二是指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
卫生法学。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并不作
区分.尤其是我们习惯性地将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
但严格说,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
生法仅仅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制订的与卫生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属于规范
性法律文件:而卫生法学属于一门学科,它是以卫生
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卫生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卫
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卫生立法就缺乏
理论基石和前瞻性;同样,脱离其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学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础和依托。但两者又保持相对的
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卫生法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
部门.也并不会从根本制约卫生法学的发展,卫生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决定卫生法学在法学
学科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卫生法不属于独立的法
律部门.但并不影响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
存在。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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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文显.法理学[m]e京:法律出版社,20__.(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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