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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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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

篇1

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列席了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的盈利计划。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不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2、年月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

(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

(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篇2

(一)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

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来看,中央、地方财政和国有的股东依然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营、个人股本都占比极低。由于国有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股东情况来看,它们缺乏对银行重大问题的关心,基本上不参与公司治理。比如,一些银行的股东大会基本上都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上没有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流于形式(均为一致通过),也没有发生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的情况。上述种种问题表明,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能。

一些银行的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缺乏广泛性,从而难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而原城信社都有相当数量的人股东,他们现在也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自然人股东。但从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还大量存在银行内部员工代表自然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由于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过于集中在银行内部员工,因此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落空的情况。

(二)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因素,一个独立、有效和负责的董事会能够给银行带来长期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绝大多数董事来自国有企业和财政股东,董事会的讨论往往集中在每年的分红比例上,而对银行的其他重大问题则较少讨论。

二是从董事会的功能来看,还存在很大不足,突出表现在董事会没有发挥其决策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并进行战略决策,而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另外,董事会在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基本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会议数量少(大多数银行为每年两次),在议事的深度和广度上也还远远不能满足银行的客观需要。

三是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制约相对弱化。尽管银行章程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提名行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基本由各级政府决定,董事会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力。由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缺乏制度保障,因此也很难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三)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如“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目前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与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也不存在指导关系。稽核部门向行长负责,稽核报告也没有向监事会提供,监事会仅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和列席董事会的方式来了解银行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行长办公会、党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讨论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人事工作安排等。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激励机制不够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从员工层面上看,员工收入基本由工资和奖金构成。工资由“行员等级”来决定,而行员等级主要由行员的工作年限、行政级别和职务来评定,与员工的绩效无关。收人中的奖金部分虽与绩效挂钩,但从了解的情况看,这部分薪酬的激励作用在各行分支机构要好于总行机关。各行总行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同一级职人员之间薪酬差距不大,年度考核结果对部门及个人收入的影响很小,起不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有些行干部晋升和领导职位选任的基本程序与国家机关类似。如刚毕业的生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被提拔到高一级的职位,从而导致用人不注重能力,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这些行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者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很多银行最近对一部分管理岗位实行了公开竞聘,但是竞聘的范围和比例还远远不能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用人的要求。

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公司治理是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一个有竞争力的银行离不开其内部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为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为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提高广大股东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关心和重视程度,银行可以采取公开上市或引进境外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能要优于公开上市。

首先,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产权主体已基本实现了多元化,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包括民营企业股)和个人股份,因此公开上市在促进股东多元化方面意义不大,而引进外资股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公开上市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等外部监管的力量来推动和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还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频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因此通过公开上市,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外资参股后,通过进入银行的董事会甚至高级管理层,将从内部推动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可能比公开上市对公司治理的更加直接和有效。

最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很重要的一条在于能够帮助银行改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由于现行由政府决定商业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董事会或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利用他们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战略投资者较之其他类型的股东在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有更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应按照权力的配置与制衡的原则,尽快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者的分离和相互制衡。可以说,权责的配置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从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的弱化或缺失,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

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下一步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运作情况,还很难按照“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要求,一蹴而就建立、健全各种治理机关,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下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现阶段如果一味地追求治理机关的健全,不注重权力的配置和制衡,反而很难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因此,各行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董事和监事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同时应使董事会的构成相对独立于管理层,以足以监督、制衡高级管理层的权力。

篇3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管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管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管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管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人即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

(九)提议股东单位撤换其行为有损公司形象,或有与其董事身份不相称之行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各决议事项中,第(二)、(三)、(八)项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第(十)项须由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中证交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中证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十八条  中证交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中证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现由董事会聘任,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组织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中证交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中证交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中证交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篇4

(一)2010年是个上会报告年

随着稽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感觉稽核部的角色定位被行领导不断地提高。为什么这么说呢,2010年最突出的体现就是需要稽核部上会的综合材料越来越多了。我粗略地统计了一下,从年初的董事会开始,由我室或我本人参与撰写的各类董事会、行长办公会、经营分析会,或向行长单独汇报的会议综合性材料就多达10项次13份报告,平均每个月1份多,仅正文及附件总字数约13万余字,至于为写成这13万字所需要读的基础材料更是数量巨大。

《稽核部年度工作计划》,计划合计13543字,附件4532字,汇总分析量214065字,分为简约版和详细版,上了2次行长办公会并通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年年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20389字,分为汇报版、报告版和说明,董事会通过。

《华夏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审计报告》,8678字,分为汇报版、报告版和说明,董事会通过。

《华夏银行关联交易审计报告》,董事会通过。

《2010年1季度稽核监督报告》,正文6284字,附件38435字,行长办公会汇报。

《2010年1季度内外部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10583字,由李总作为部分内容向吴行长汇报。

《2010年上半年稽核监督分析报告》,正文6885字,数易其稿,同时制作ppt,上半年经营分析会上宣讲,行领导好评。

《2010年上半年内部控制监督报告》,7017字,董事会通过。

《2010年度各分行突出风险问题分析报告》,11003字,准备向行领导汇报。

《2010年度市场风险稽核报告》,6300字,准备向董事会报告。

此外,还根据部领导安排,规范报告模式和要求,组织各分部向吴行长和成书记汇报区域行风险状况。

记得我曾和同事们感言,写报告我是最不怕的,但是最怕的是写上会的材料。因为,每次上会宣讲,面对的受众往往层次很高或范围很广,出现错误后其放大倍数较大,因此对工作的精准度和深度分析要求更高。短短一句话可能都会对行长或分行有很大的影响,XX年至今,这么多年,承担着稽核部大部分上会材料的组织,压力是非常之大的。可以说,每一次汇报,每一次上会,都如“过堂”一般,从材料的搜集到结构的搭建;从内容的填充到整体的润色,从撰写的角度到总体的高度,没有哪一个流程不是耗费了主撰人、协作者及各级领导的大量心血,每一份报告的辛苦写作过程都深深刻在每一个经历它从无到有全过程的参与者的心里。而2010年上会材料是尤其的多,这么多上会材料中,我不想一一道来,仅想讲印象最深的2份。

一是全年工作计划的制定。2010年工作计划,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首次提出了“稽核需求”和“风险分析”的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各稽核办公室和各分部的思想中,落实到计划的实际编制行动中。在李总的大力肯定和支持下,我就计划的编制细节多次和吴总沟通,由于无可借鉴经验。从计划通知的下发开始,我们一步步地讨论需求调研的层面和对象(首次涵盖了总分行从行领导到柜台操作人员的各层面)、需求调研的问卷格式(分ab卷,既有选择题又有问答题)、需求报告和风险分析的方向和内容、计划主体的层次和附件的内容,每个细节和节点都设计得力求完美。当一份份需求调研问卷发给行长秘书,看到他们惊奇而赞许的目光,当一份份行领导稽核需求调研问卷返还时,读到他们或详尽或简洁的答案时,心中被稽核带给自已的快乐填满了,很有成就感。讲个小插曲,这里面效率最高的当属我们成书记,当我给刘秦送上去,还在电梯间奔波时,成书记就答完了,我和刘秦在电梯间完成了交接过程,可见主管领导对稽核工作的支持力度。当然,具体的计划编制过程就不细说了,我们的阅读量约为21万余字,这期间的加班加点和反复多次的修改到底有多少,已经记不清了,我只记得2010年的计划的编制,我的汗水和泪水并存,收获和快乐并存。在这里,我要感谢北京分部的王冬主任给我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二是半年度稽核监督分析报告的撰写。这是我们稽核体制改革后第一次在各分行和各部门之前的亮相,是各位奋战在稽核一线同志半年来稽核监督成果的首次展示,同事们的辛苦能否得到认可,全承载在这份报告上,承载在李总那半个小时的演讲上。

为了这份报告的成功,成书记专门在一季度稽核运行会上具体讲到怎样抓住分行的特点进行描述,李总、吴总召开专门的会议布置安排,我记得在我们在下发给各分部的通知里面,传递的信息是这份报告的质量将决定着他们考核的位次。各分部都将此项工作当成大事来抓,上海分部对上海分行的分析尤其突出,孙影在整理的过程中,曾和我说,一个字都不想删,但受篇幅所限,又只能忍痛割爱。稽核部为此首次专门成立了写作班子,各室也是通力配合。现场室,将此项工作当成了当期最重要的工作为我们提供着分析素材;非现场室为我们统计各类数据;系统室将业务骨干借给我们;离任室将最突出的人员风险提供给我们。报告的内容和结构经历了一次大的调整,第一稿是以分行为序,讲述各分行的突出风险或有特色的经营亮点,这一稿我们就付出很多艰辛,不仅我室的人加班,写作班子成员也在加班。但第一次部内会议讨论后,认为不能全面地反映各业务条线的稽核问题整体特点,因此短时期内,让我们做了颠覆式的修改,完全按业务条线进行归类和分析。在这里我要特别提一下孙影,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真的是非一般人所比,在短短半天的时间内,就在大量的资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修改后的报告初稿完成了,为后来的修改节约了宝贵的时间。还有曲晨,作为系统室的援军,连续2天作ppt做到凌晨二三点。最后两天的白天,吴总在我的办公桌前现场办公,一字一句的修改,最后一天的深夜9点至10点,李总给我打了不下20个电话,一个问题、一个字地核实确认,报告当天早晨5点钟,李总还在对建议部分做最后的修改和完善,吴总还打来电话提醒我又想起一个地方注意是否改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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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想,部领导都这样注重细节,我们这些从事具体工作的员工,根本没有理由不细心,不用心。这点点滴滴的付出还是有所回报的,二季度的经营分析会上,有一位分行行长说这是他十二年参加经营分析会听到的最好的一次报告,董事长和行长也给了充分的肯定。听到李总传达的这些评价,我们的心也舒展起来,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二)2010年是个开拓创新年

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督改室从无到有,从年初摸着石头过河,到年末总结出一整套经验和机制,哪一条哪一款都是我们在部领导的启发和引导下,通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举一反三,由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上升到理论的一个螺旋型提升的过程。

我们在年初就和部领导沟通督改室的整体工作思路,并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从整改工作制度到整改标准制定;从非现场差异化督改到协同化整改机制的确定;从现场核整改到非现场督改案例分析;从问题库的建立到内外部检查对比分析。我们从督改的方向、流程、方式、方法都做了创造性的完善和改进。短短的一年的时间,现在我们可以不谦虚地说,我们室的员工都从整改督改的门外汉,晋升为整改督改工作专家了,当然专家也是有级别的,但起码我们行宇在内审培训时能做到和同业银行就督改进行交流,并得到肯定,华夏银行的督改工作也是有可圈可点之处的。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我们也学到了很多东西:特别是我室两位年纪较小的员工,行宇从现场室过来,做过督改后更多地领会到如何在现场检查问题确认的同时就应更深层次地想到整改措施的重要性;丁鑫也从一遍遍对督改工作流程的梳理过程中,理清了当前的工作思路和下一步的努力方向。我也清楚地记得李总给我们提的关于整改工作标准问题,要我们深入思考什么叫举一反三整改;也记得关于整改工作制度、实质性复核分析、差异化督改、协同化整改、督改案例分析等等新的督改举措都是吴总率先提出来的;记得外聘的董老师就物流金融问题的督改给我室提出了的非常具体指导意见。正是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的督改工作呈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突出表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建立整改工作制度。这个制度是我部率先提出的,开同业之先例。

2.建立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整改机制。这是我行首次在全行范围内为分行解决实际困难,系统化地解决各分行的难点问题。

3.建立差异化整改机制。这同样是前所未有的创新举措,有效地利用稽核资源,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4.首次和专业部室联合督改。

5.首次接受北京分行、资金营运部等单位的主动沟通整改。

6.探索对分行现场整改理念的讲解、一对一专家辅导式督改等方式

7.建立日常督改与现场及离任稽核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8.建立非现场分析性审核与现场整改核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9.建立按季度形成督改工作报告的机制

10.深化现场核查与延伸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11.建立现场核查与现场协调整改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12.建立针对行领导批示问题的快速反映机制

12个事项中创新类就有10项,上述工作的成效就是全年对XX至2010年度3746余个内外部检查指出问题进行了督改,综合整改率达到约94%,比XX年年度的综合整改率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督改成效非常明显。

(三)2010年是个制度规范年

1.年初伴随着稽核体制的改革,我根据新的稽核体制下新的业务流程特点,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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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这一经营风险的行业,内部审计的作用更为关键,它不仅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防线,更是整个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次债危机发生后,我国多家商业银行的外汇债券投资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亏损,其中内部审计部门未能对海外投资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及时提示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值得实务界深入关注的问题由此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又应当如何进行监督、评价呢?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与评价现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接受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和检查,还要符合银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的相关规定。

1、法律与行政监管

根据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与此同时,2010年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06年,银监会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其中第六条规定,“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2、行业指导与评价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规定,“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内部审计协会的会员应该“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因此,对于加入内部审计协会的商业内部审计部门,其工作也要受到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实施外部评价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选择组织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审计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评价。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与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下的权责不清

正如前文所述,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既要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银监会的检查评价。此外,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领域还要符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国有商业内部审计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当然主要是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监督,但也让银行疲于应付,给银行内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2、行政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银监会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并且是银监会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指引只是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发现并报告董事会后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重大问题、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等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没有就评价银行内审工作的标准、评价的程序、评价的频率、评价的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评价只是在进驻机构现场进行业务检查时才会进行,一般是在出具的检查报告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相应业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这种评价只是对内部审计部分履职情况的评价,而非对内审全面工作的评价。

3、行业指导与内部治理执行不到位

虽然内审协会章程、银监会的监管指引、内部审计准则等都对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和评价进行了相关制度规定,如行业自律、董事会监督、外部评价、自我评估等,但是这些制度如形同虚设。在实务中真正将之切实履行、执行到位的银行很少。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外部监督与评价的有关建议

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行政监管模式

根据《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关于银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管指引》,“对国民银行审计职能的评估是OCC全面监管程序的基础,也是内控评估的基础”,“通过与专业监管员的协作,负责审计审查的监管员将确定货币监理署对审计工作的信任度。在每一个监管周期内(例如12或18个月),货币监理署的监管员将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整体审计职能进行评估:第一。对审计整体方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董事会对审计安排的监督状况得出一个总的结论;第二,对审计整体方案进行评级:优秀、良好或较差”。同时,指引还对银行内部审计的评估要素、评价标准、评价步骤、评价结果的沟通与运用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相对于OCC完善的银行内部审计监管制度与体系,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则显得较为薄弱。因此,银监会可以借鉴OCC的先进监管经验,完善和健全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和评价制度。

2、协调外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评价效率

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评价银行是否完全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金融制度、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而银监会的监督则主要是评价银行是否遵循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监管部门规章,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机制和公司治理架构,是否保持稳健经营和发展。二者难免有所重叠,又可能存在监管空白。

因此,审计机关和银监会应积极协调、有效沟通,相互交流对银行的检查工作计划、重点及相关工作安排,实现统筹兼顾,尽可能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空白的问题,从而使检查工作既能有的放矢,还能节约检查资源,提高检查效率。

篇6

天价薪酬从何而来?

2008年的最新调查数据表明,在我国的A股市场中,金融业职业经理人的平均年收入为人民币153万元。也就是,一个普通的上市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其收入是一位部级干部的十几倍。

据“中华英才网”的最新薪酬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金融行业总薪酬涨幅280%,其中,浮动薪酬的涨幅为1370%,出现了年薪过千万元的高管富豪,如深圳发展银行的董事长法兰克・纽曼(人民币2285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人民币1748.62万元)、民生银行行长王彤世(人民币1004.61万元)。 接近千万的银行高管也很普遍,如招商银行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人民币963.1万元),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人民币986.6万元)。

2007年,中国银行业60%以上净利润增长的趋势是金融界高管普遍增薪的原因。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由于2005年起出现的上市企业高管薪酬市场化激励机制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设计了各种股票激励机制,作为传统薪酬之外的长期激励。这些机制,基本参考了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诞生地美国。根据国外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CEO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福利、奖金和企业股票认股权三部分。除基本工资、企业福利与绩效奖金外,其超过70%的收入还是来自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认股权。他们可以用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或得到公司股票。比如, 苹果公司的CEO史蒂夫・乔布斯的工资都只有1美元,但苹果公司给予他2000万股公司股票的认股权却价值8.72亿美元。

在2004年中国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于是,按照上述两种国外与国内薪酬机制的说法,一些国企与非国企金融上市公司开始从2005年起制定各自的“中长期激励单元”计划,据《21世纪经济报道》 报道显示:中国交通银行率先实行。交通银行授予了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等高管以股票增值权方案。到2007年,该行就股票增值权所确认的支出总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

根据平安保险披露资料,平安保险原先在2004年定下的股票期权在2007年兑现,马明哲的人民币6616万年薪的大部分来自这“长期激励的首期首次支付”。其常务副总经理梁家驹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子欣也同时获得了人民币4813万元与人民币4770.4万元的“中长期激励单元”。

天价薪酬该不该拿?

如此高额的收入,在基尼系数为0.47的中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势必引起社会舆论的讨论与关注。比如,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高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国有银行或者地方银行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份制银行的高管收入相比就明显较低。并且,高管与普通员工平均薪酬水平的差距也在加大。

目前,部分CEO富豪确实存在“绩效不足、激励有余”的例子,在2008年《福布斯》中文版推出的第四次中国A股非国有上市公司“最佳和最差老板”调查中,入选最差老板榜单的10家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低到了-54.5%,而其高管们2007年平均薪资却高达32.5万元。

从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等历史资料中发现:CEO富豪集中在优质公司里,最高年薪者为995万元人民币。而在垫底10位的上市公司中,CEO年薪都未突破3万元,仅为2.96万元。2007年,深圳发展银行的董事长法兰克・纽曼2285万元的薪酬为企业带来的是20年来最高的净利润水平。可惜的是,平安保险的“绩效与收入”理论在今年的实际考核中显得有些苍白。2007年,中国内地的保险业总盈利却只有人民币51亿元左右,而中国平安A股价格从2007年10月最高的149.28元跌至2008年7月的43.04元。 为此,马明哲曾向股民做出了公开道歉。

亟需建立薪酬考核机制

而在英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也曾因上述原因爆发过一次席卷全国的“公司治理运动”,根据对英国1000多家知名公司所作的调查,公司高管的薪酬以每年10.5%的速度上涨,却与公司的绩效不存在相关性,以至激起公众和股东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改革公司高管的薪酬确定机制以及其他有关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此背景下,1995年,英国发表了著名的《格林伯瑞报告》,核心就是关于公司董事会报酬的决定和相应说明的《最佳做法准则》。

对于这两年来,国内银行高管薪酬激增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主任殷剑锋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高管的薪酬大幅增加跟这两年银行业的业绩快速提升有关系。但是在当前信贷紧缩、宏观调控措施不断出台的形势下,银行业业绩的快速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还值得探讨,而银行业作为服务性行业主要的成本支出就是人力成本,因此在保持适当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该“未雨绸缪”,控制人力成本支出。他表示:“薪资水平还是应该和领导能力挂钩。”

同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微观经济研究室剧锦文副主任在电话中告诉笔者:不管是国企还是非国企的金融高管的薪酬结构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激励机制。但是不能偏离实际,薪酬太高的激励机制将朝着与其初衷不利的方向发展。国家出台相关的“限薪”政策是很必要的,但是这种限制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制度进行直接的干预,毕竟薪酬还是由股份制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

2008年7月15日,北京市国资委正式印发了《关于建立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从即日起,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每年都要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情况。7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讨会”上表示,国资委将按资本市场要求建立较稳妥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而这也是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重要一环。

同时,中国保监会也提出了限制高管薪酬的计划。7月15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首次披露,部分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决定用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而回顾相关“限薪历史”, 国务院国资委曾在一次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中透露,从2004年至2006年,有87家央企负责人因考核下降被降薪,改变了以往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其承担的责任和经营绩效脱节、自定薪酬、高低悬殊、该高不高、该低不低、能升不能降等不合理的状况。

这对于中国的国企金融机构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的CEO高管来说,这些“限薪预示与绩效考核计划”,无疑将一次关于“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的经营业务能力大考。而类似收入问题的争论也是短期内所无法结束的。

(数据来源:和讯网)

即使是在美国,上市公司CEO薪酬过高,也会屡屡遭到广大投资者、股民的指责与监督,同时他们还承担着企业业绩给予的各种风险。比如,2003年,纽约华尔街传奇英雄,纽约证交所前主席理查德・格拉索因被舆论公布其将获1.88亿美元的“退休奖励”而黯然辞职。

相关链接

(数据来源:和讯网)

法兰克・纽曼(Frank N. Newman):

1942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深圳发展银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兼任道琼斯公司(Dow Jones & Company)审计委员会副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年薪为2285万元人民币。

马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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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显著改善。通过不断完善“三会一层”(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管理层)议事规则,不断完善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评价机构和对经营班子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各专门委员会办事程序,不断完善经营班子对各行、部的评价机制,不断完善“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逐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协调配合和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方面取得了突破。

资金实力显著增强。截止2010年末,全行负债总额达93.07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增加65.86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48.41%,其中:各项存款达90.87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增加64.0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47.68%。

资产规模显著增强。截止2010年末,全行资产总额达98.57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增加70.5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50.28%,其中:各项贷款达43.77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增加27.77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4.71%。

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截止2010年末,全行四级不良贷款11,271万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下降162万元人民币,不良率1.88%,比2005年末8.4%下降6.52个百分点;五级不良贷款8427万元人民币,不良率1.88%;股本金达24,044万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增加18,103万元人民币,年均增长60.94%;资本净额达61,599万元人民币,比2005年末增加51,640万元人民币,年均增长103.71%;资本充足率为15.16%,比2005年末提高了8.94个百分点。

经营效益显著提高。5年来,全行共实现经营利润42,348万元人民币,上缴各种税金16,097万元人民币,消化不良资产12,933万元人民币,向股东分红6,164万元人民币、年均分红率7.6%。其中,2010年实现经营利润11,531万元人民币、是2005年的14.4倍,上缴各种税金4,504万元人民币、是2005年的4.63倍,员工收入持续增加、年均增加10%以上。

小企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截止2010年末,全行单户贷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占总贷款的45.90%,单户贷款500~1000万元人民币占总贷款的16.62%,单户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占总贷款的37.48%。5年来,在坚持按3:4:3的贷款投放结构要求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品种,加大对小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科学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尤其是创新业务品种――融惠通小企业授信业务已经成为全行服务和竞争的品牌。

服务范围显著扩展。5年来,先后设立了昆明分行、红河分行和富源、罗平、沾益、会泽四个支行,发起设立了文山民丰和曲靖惠民村镇银行,使全行的对外营业机构从2005年的22个增加到28个,服务的地域范围更是在不断扩大。

内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5年来,始终认真贯彻“内控优先”的理念,修订各种规章制度150多个,加强内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三道防线”职能作用,加大各种检查和处罚力度,做到了没有案件发生,确保了安全经营,为以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高。5年来,先后投入2408万元人民币用于信息科技建设,保障业务的发展;投入5555万元人民币解决了总行机关、麒麟支行的营业用房;投入542万元人民币购置了电子设备、办公用具、办公用房装修、安全设施等,改善办公营业条件。

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截止2010年末,全行员工436人,比2005年增加168人,增长62.67%,其中:30岁以下为182人,占41.74%;本科以上学历218人,占50%;中级以上职称53人,占12.16%;引进银行卡、财务、审计、科技、小企业信贷、支行行长等专业人才10多人;同时,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加大培训力度,使全行干部员工队伍素质得到较快提高。

指导性和方向性的宝贵经验已经形成

5年来,曲靖市商业银行勇于探索,不断实践,虽经历了苦难历程,但由此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同样已经形成,对今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方向性。

必须坚持明确的发展战略。2004年提出,要努力实现达到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标准,并争取市政府把扶持城市信用社加快发展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写进了地方政府的工作报告;2005年提出,要把城市信用社办成经营稳健、管理严谨、信誉卓著、效益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3月28日,商业银行正式成立后,又提出,要打造以服务中小企业和广大市民为特色和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的现代零售银行;2009年再提出,要打造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跨区域经营银行、达到上市标准银行。实践证明,不断提出和修正阶段性的发展战略,并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认同,并在上下切实组织实施,才能保证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取得不平凡的成就。

必须坚持特色化、差异化发展。5年来,在坚持立足地方经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决策快、对市场反应灵敏之优势,克服资金实力弱、贷款总量小、产品单一等劣势,不与其他银行争规模、比速度,力求速度、规模、效益相协调,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特别是在丰富小企业授信产品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把推出的融惠通和支持贷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客户作为重点,将针对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做大做强。实践证明,只有继续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小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才会更广阔。

必须坚持业务经营这个中心。5年来,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要求高、压力大,但全行上下始终坚持业务经营为中心不放松,并围绕业务经营,突出经营指标的落实,制定各种激励约束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每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业务经营这个中心不放松,全行持续发展的基础才能不断得到夯实,也才能在不断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同时,使生存的脚跟站得更稳。

必须坚持从严治行。5年来,通过持续地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检查、整改工作,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既确保了全行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案件,也为全行持续稳健发展创造了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环境。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坚持从严治行和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赢得机遇,谱写辉煌的新篇章。

必须坚持监管指标达标。在2006年就提出必须保持监管评级为三级、力争达到二级的目标的情况下,5年来,围绕这一目标,紧扣监管评级指标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切实改善调整监管指标,做到了2008年监管评级为三级C级、2009年为三类B级、2010年预计为三类A级,各项监管指标朝着良好更高的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必须做到监管评级指标的不断优化,才能够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肯定,也才能为持续发展赢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支持。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5年来,全行的发展虽然经历了风雨兼程和磨难,但令人欣慰的是,也打造了一支爱岗敬业、对商行这个集体有责任感和认同感的干部员工队伍,而这关键在于一直坚持走群众路线――全行的发展战略、每个年度的经营任务、每项管理制度、每项重大改革等都要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支持和认同。实践证明,只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切就能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支持和认同,前进中的各种障碍和阻力也就能克服,也就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

必须坚持取得地方党政支持。5年来,在全行的发展历程中,不管是遇到城市信用社期间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以及业务发展中的困难等,通过及时的汇报请求,都得到了曲靖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力支持,帮助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确保了全行得到较快发展。实践证明,作为地方性的单一银行,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力的支持。实践证明,继续坚持取得地方党政支持,可以说是今后确保全行持续较快发展的重要条件。

必须坚持进取创新精神。5年的发展历程里,之所以能够克服许多困难、解决许多问题、实现许多改革,保证全行做到与时俱进和持续发展,重要的内生动力就在于有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实践证明,只有长期保持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才能克服任何时候产生的满足思想,才能切实做到因势而变,使企业充满发展的动力,并保持这种发展的动力不竭。

任重道远的未来已经谋划

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制定。要把握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态势,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全行“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形成未来五年的行动纲领和指南。同时,制定以打造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鲜明企业文化的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跨省经营银行和达到上市标准银行的经营目标,并把这些目标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力争全行在不久的将来成为西南区域有一定竞争力的省级银行。

抓打造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进一步深化“立足地方经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市场定位,坚持做好小、微企业授信这篇文章,始终坚定不移走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之路;继续调整信贷结构,每年度调出当年贷款规模的70%~80%用于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客户和融惠通小企业客户的支持;加强小企业授信产品创新,不断推出满足小企业客户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加强对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管理,不断探索业务增长的方式,切实发挥专营机构功能,加强资产管理,控制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通过这些,把小企业金融服务做成特色品牌,真正打造成为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

抓跨区域经营布局和发展。首先,在全行“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机构布局规划等。即2011年红河分行开业,下半年筹建大理分行,昆明分行力争设立4~5个支行;2012年争取设立保山和昭通分行,红河分行开设3~4个支行,昆明分行再设立4~5个支行;2013年设立楚雄分行,保山分行设立2~3个支行,昭通分行设立2~3个支行;2014年楚雄分行设立2~3个支行,在完成上述机构布局的基础上,做好行名的更名工作;争取2015年设立跨省的成都和南宁分行。其次,要认真研究昆明分行的发展,按照第二总部的定位进行建设,为全行跨区域经营和发展这一长远目标打好物质基础。其三,按照2011年曲靖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曲靖市商业银行业务扩张,支持跨区域发展”要求,加快全行改革发展进程,并依托今后的红河、保山、南宁分行,思考走向东盟的发展之路,为云南桥头堡建设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在西南区域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省级银行。

抓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要围绕“十二五”的经营目标,制定年度的经营目标计划,根据每个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工作,努力完成年度经营计划,从而全面完成“十二五”确定的经营目标。按上市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夯实上市基础和条件,为上市做好充分的准备;加强对监管指标的分析预测,完成各项监管指标,确保监管评级达到三类A级,力争达到二类C级或B级;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达130%以上;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抓资本持续补充,确保资本能覆盖资产业务的快速发展。

抓业务发展方式转变。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头寸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中间业务拓展,增加收入来源渠道;要加强珠江源借记卡的发行,加大POS、ATM的投入,申报推广珠江源贷记卡、融惠通卡,要按市政府提出的“推广金融I C卡,增加金融配套服务功能”的要求,全力抓好金融I C卡的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业务方式的转变,积极寻求业务新的增长途径。

抓风险防控工作。要推进风险及合规管理组织的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管控能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做到有章可依;要加强自律监管,发挥第二道防线作用;要加强审计稽核,发挥第三道防线作用;要加强安全保卫,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要加强培训教育,打造一支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队伍。通过不断的努力,构建良好的合规文化,确保不发案,做到安全经营。

抓内部机制改革。要优化组织架构,优化前、中、后台部门设置,优化短流程银行的运行模式;要完善岗位评价和人员进出管理办法,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岗位;要认真研究薪酬管理及考核办法,建立与我行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认真研究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认真研究对各分、支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人、财、物配套政策,鼓励分、支机构全面发展。

篇8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罗胜,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统论的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08,(12).

[2]李逆.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J].开放论坛,2000,(1).

[3]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26).

[4]周宏,李大伟,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8).

[5]常凌欣,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聂堂波.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商业文化.2008,(10).

[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篇9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 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 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罗胜,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统论的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08,(12).

[2]李逆.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J].开放论坛,2000,(1).

[3]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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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凌欣,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聂堂波.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商业文化.2008,(10).

[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篇10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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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财务预算管理过程中,以日常经营的绩效、银行的战略以及财务成果作为数据基础,来完成预算的计划、编制、执行、控制、考核与激励。在既定的战略目标引导下,通过预算为管理层提供财务建议,从而实现对银行的高效管理,最终实现银行持续稳定经营。

二、商业银行预算组织体系的划分

商业银行的预算组织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层面组成:预算决策层、预算执行层和预算监管层。就当前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现状看,预算决策层这一组织机构中许多成员同时还担任着预算管理执行机构中的相关职务,这就形成了现实操作层面上预算决策和预算执行两个组织机构具有互相重叠的部分。因此,这三个层面并非绝对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关系。

三、A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方案设计

A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方案设计是一个循环过程,是根据银行自身的业务运作流程,结合银行的管理方式以及新经济形势下管理层的要求而对以前的预算管理方案进行指标内容及参与方式的改进。

(一)年度预算编制

年度预算编制一般按照总体目标分解为部门具体责任而进行的。

1.分解A商业银行战略目标,确定年度预算目标

A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收集各部门、分行分类业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前一年度战略目标进行修正。

2.分解年度预算目标

预算管理委员会将年度经营目标分解细化,确定年度预算编制主要基础、指导措施、考核指标和编制细则。

3.部署年度预算编制

预算委员会召开预算编制部署会议,会同总行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人力部门等将年度预算编制内容、格式、原则、要求等进行明确阐述,并初步制定考核方案。

4.部门(分行)编制申报预算

各部门(分行)根据预算编报格式等要求申报部门、分行预算。

5.汇总预算,分析预算、提出调整意见

总行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分行预算,会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人力部门等对预算申报进行初审并分析预算申报与经营目标的差异,做好调整计划,进一步确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内容。

6.预算调整合议

总行财务部门与各部门、分行讨论预算审核调整计划,研究确定具体预算事项及金额,对于讨论后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项目上报给银行决策层审核。

7.下达预算

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将审定后的预算上报银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之后,交由A商业银行总行财务部门按部门、分行进行分解,之后通过发文方式正式将审定的年度工作预算管理方案与考核制度下发给各部门、分行。

(二)预算执行与控制

制定出合理的预算方案之后,下一步便需要将预算加以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实现精准控制,对出现的问题能进行预警控制,将过程控制做好才能将预算方案落在实处。预算的执行和控制既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部控制,也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自我控制。

1.科学分解预算目标,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

预算执行的第一步便落在目标分解上,要求各部门、分行通过对预算目标的科学分解以明确各自的年度目标,并将目标具体落实到责任上,使各部门、分行权责明晰。在审定的财务预算方案下达至各部门、分行后,各部门、分行预算执行单位将财务预算指标分解细化,将责任落实至人,让全员参与到预算目标的落实上来。

2.层层分解预算指标,建立电子预算控制预警体系

为使预算能切实完成,要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度或季度预算,并针对不同性质的预算指标赋予一定的差异百分比作为预警界线,利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控制,把预算内容按项目类别列出,通过预算分析,利用计算机程序构建出电子预算控制预警体系。对于预警的预算项目要及时分析差异和原因,向上级预算责任中心汇报。

3.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

结合A商业银行现有的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相配套的预算分析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将每个报告周期的预算完成情况按期向上级预算管理层报告预算进行汇报,报告中要求对本周期的工作亮点进行总结,对不足之处及预警的预算项目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三)预算的调整

预算的制定都是基于若干前提假设基础下的量化预测,在执行过程中,若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及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亦或是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而使得原定预算不再适宜时,预算也应当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与可操作性。尤其是预算管理方案设定之初,由于前期可参照因素的局限,其预算的调整内幅度和频率可能会更大一些。但是预算的调整和预算的制定一样,需要有严谨的规范和合理的程度才能进行调整,这样方能保证整个预算体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1.预算调整原则

预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必要性。由于银行系统受宏观经济条件和政策影响较大,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根据各种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对既定的预算方案适当调整,以使其更有效地适应新的客观状况。二是经济性。因预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费时费力,故当内外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预算方案时,应首先考虑其他更为经济的弥补和更替措施,只有在其他方式均不可行的情况下,方能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三是重要性。在确定要进行预算调整后,应当在预算调整的过程中将所调重点尽量集中在重要且重大的差异上。

2.预算调整程序

启动预算调整程序需首先以书面形式对调整原因和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并上报总行财务部门,经总行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权限设定报至预算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最终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最终审定调整方案。

(四)预算分析与考核

预算制定与执行的效果需要通过分析与考核来进行评价,通过对预算制定是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到位、预算流程是否完善等要素进行分析,对预算提出客观评价,从而指导和改进之后年度预算的制定和执行。

1.收集信息并分析

开展预算分析,就必须全面收集预算有关信息,预算期间或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要求,预算各职能部门都要从自身工作职责出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书面预算分析报告。各部门、分行在上报本部门、分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还需对年度预算差异原因和影响作专项分析并上报。总行财务部门在分析汇总各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基础上,进行总体预算、项目预算分析,确定差异的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和奖惩意见。

2.分析差异并改进

总行财务部门协同总行人力部T和各预算执行责任单位要针对预算的执行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A商业银行决策层研究决定。

3.全面考核并评价

预算年度终了,总行财务部门及人力部门要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报告,按照年度考核制度进行综合考评,多角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分配方案,报总行决策层审议批准,并按审批后的结果对各预算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绩效奖惩。

四、结论

A商业银行的全面预算管理方案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体现其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目标,同时通过让各部门、分行和员工参与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能更清晰地了解A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使得银行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A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提高A商业银行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参考文献:

[1]韦小庆.XX商业银行总行H分行全面预算管理问题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5 .

[2]王伟.试论全面预算管理在B银行的应用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05.

篇12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篇13

(1)伪造董事会决议。

2008年11月,原告施正明向大地纸业出借2 000万元,月息为1.5%,借款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由于大地纸业为华伦集团的子公司,陈建龙和四川金顶为大地纸业做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期满后大地纸业迟不归还,施正明向法院要求陈建龙和四川金顶承担连带责任。

在该担保案中,“金顶董字[2008]032号董事会决议”显示四川金顶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大地纸业提供担保。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自查后发现,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四川金顶董事会办公室所发红头文件最后一份编号为“金顶董字[2008]029号”,发文时间为2008年12月29日,并无“金顶董字[2008]032号”编号及董事会决议文件存在,而且这份文件印章的印模也与公司的用印不一致。

与此同时,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董事杨国华、顾谨、周功贤、李美农以及独立董事李静、夏建中、骆国良等8人均书面回函表示没有签署过这份文件,这份文件上的签名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董事会中只有原董事长陈建龙未明确表态。

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其保管、归档以及借用等有着严格的规范程序。在公司绝大多数的董事签名被模仿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的文档管理程序出现了巨大漏洞,并且涉及部分公司高层。公司内部的授权审批系统存在如此重大缺陷,完全可能导致重大行动失误和诈骗行为,从而造成巨额损失。

(2)财务报表被指责为假账。

自从华伦集团入主上市公司后,四川金顶资金链似乎颇为紧张。公司要求下游企业年初付款,年末提货;对上游企业则采用的拿新货时偿还旧款的方式。某供应商表示,四川金顶一般一两个月付一次款,其中三个最大的供应商每个都被拖欠1 000多万元。另外,他们给材料款还很少给现金,是拿高估价的水泥来抵,然后再拿钱低价买回。在近期的担保纠纷中,四川金顶拖欠的债务中既有和华伦集团共同拖欠原金顶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费用约1.25亿元,也有拖欠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货款24.64万元。对此,四川金顶多次通过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抵押房地产方式获得1 500万元左右的贷款。

令人不解的是,资金紧张的四川金顶一季度报表显示货币资金3.9亿,母公司货币资金也高达1.77亿元。根据公司2008年年报附注中显示,原来货币资金中有1.25亿元为银行定期存款,并已全部质押给银行。其他货币资金有9 000万元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按照惯例,四川金顶最多可以获得1.87亿元承兑汇票,用以支付等额应付账款。部分专业人士推断这笔钱其实也被大股东重组ST秦岭时贷款走了。会计控制系统在这里似乎已被控股股东操纵,成了其欺骗中小投资者的工具,完全没有发挥其信息沟通和监督控制的作用。

(3)抵押担保。

华伦债务危机以来,四川金顶先后被牵连进了华伦集团子公司与元泰典当、华伦集团与德旗典当、大地纸业与自然人的施正明、大地纸业与自然人章树根、大地纸业与浙江真盛、大地纸业与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等多起借款纠纷案,涉及借款本金9 600万元。

2009年6月,大地纸业破产重整。由于双方2005年曾经签署过最高限额为3 000万元的互保协议,四川金顶又将增加最多3 000万元的负担。

如此多的抵押担保严重影响了四川金顶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中的担保抵押主要涉及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和关联方,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自华伦集团方面的董事必须回避涉及与自身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其他董事投票赞成抵押担保时,不知公司是否已就抵押担保的风险进行过充分研究,并在担保过程中全程监督被担保公司风险。从事后结果上看,四川金顶完全没有做到以上要求以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

(4)“潜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挪用。

2007年8月,四川金顶称将以5 750万元受让金沙水泥所持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帆公司)98%股权。在2007年5月前,金帆公司净资产仅为60万元。5月,金沙公司通过注入土地使用权方式突然对金帆公司增资5 822.5万元。

有意思的是,金沙水泥实际在更换股东为大地纸业后更名为大地水泥,即金沙水泥就是大地水泥。华伦集团通过子公司大地纸业控制了大地水泥。而四川金顶和华伦集团都曾否认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华伦集团隐瞒关联方,通过子公司四川金顶高价收购另一孙公司的资产达到挪用掏空上市公司的目的。

这个并不复杂的关联关系和投资决定,不知四川金顶在投资前是否有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一个有效的投资循环内部控制应该保证非关联董事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并对存在违法嫌疑的关联股东提供震慑。

4.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这些利益相关方包括了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

无论是公司内部、投资人、外部监管机构,还是债权人,四川金顶的信息与沟通似乎都存在问题。

在公司内部,据报道四川金顶2004年以来51次董事会中,有38次以通讯(传真)表决的方式完成。内部员工表示“我们基本上见不到董事长,经营层和董事会的沟通基本也是靠传真完成。”且不说这种无效的沟通机制可能对于员工士气和生产效率产生的影响,作为中小投资者代表的独立董事也可能因为无法准确及时了解公司的内部情况作出错误决策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2009年4月,在四川金顶为大地纸业等向香溢融通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案中,当时四川金顶除了董事长陈建龙保持沉默外,另外8名董事对该担保事项毫不知情,而寻遍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案中,都未有上述担保记载。最终,四川金顶公告称法院冻结了华伦集团所持四川金顶的所有股票。

与外部投资者沟通方面,四川金顶的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误导。(1)四川金顶2004年为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地纸业买卖金沙水泥股份及资产提供担保,但其没有披露过这一担保事项。在2005年6月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前,中小股东并不知道担保交易早已发生。(2)在乐山市人民政府转让四川金顶股权给华伦集团时涉及上市公司转制与职工安置问题。直到现在乐山市人民政府华伦集团和四川金顶安置没完全落实和尚有欠款,该协议的详细内容才被真正揭开。(3)四川金顶2005年6月公告称与“攀枝花环业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攀枝花金顶环业水泥有限公司,拟在攀枝花市兴建一条日产2 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公司由四川金顶持股51%。2008年5月27日,四川金顶再次公告称拟收购大地水泥持有的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51%股权,拟收购公司的另一股东名为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大地环业公司持有一条日产2 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经证实,2005年四川金顶的拟投建项目就是3年后它的拟收购资产。

与监管当局沟通方面,由于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四川金顶蒙受了重大损失。2007年10月29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四川金顶控股股东华伦集团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四川金顶总股本的8.07%,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4月对四川金顶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

实际上,上交所的处罚导致了各方对四川金顶资金链的担忧。在大公司掏空减持上市公司的忧虑下,各方对四川金顶提出了雪片般的担保诉讼和债务要求。一日之内,四川金顶竟连收9份应诉通知书。诉讼导致的资产冻结又促使四川金顶被金融机构逼还许多未到期债务。

5.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虽然四川金顶在公司年报中称“公司设立了名为审计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控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但以上种种事例都指向一个简单的事实:四川金顶无效的内部监督导致了控股股东任意掏空上市公司。

操作手法具体为大股东和二股东是关联方,但对外说不认识,然后把上市公司优质资产转出,装入劣质资产。随后控股股东减持,减持的时候再流传重组的消息,最后将上市公司扔给下一个人重组。

2008年4月,公司董事会宣布通过定向增发的议案,股价亦开始启动。5月,公司称策划收购大地水泥51%股权及人民水泥,至6月四川金顶已飙升至高位。随后宣布放弃定向增发的同时,华伦集团开始悄然减持。7月,放弃收购大地水泥的消息令四川金顶股价下滑。11月,收购人民水泥的举动令公司股价再次上升。至2009年3月,华硕投资减持了约1 207万股,大股东华伦集团截止到4月2日共计卖出2 816万股。

无效的监督导致控股股东任意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从贱卖、高价收购、再到抵押担保、以及最后的减持走人,可谓无所不用其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