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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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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

篇1

一、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事务所审计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外在原因

目前,在我们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是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事务所来对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原本是企业的所有人基于了解自己企业的业绩的需要而对其审计,因此应由企业所有人来委托事务所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审计,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分散开来的,如果要每年由其集合起来商定聘请哪个事务所进行审计,其成本过于昂贵,因此都简化成由企业的经理人来决定委托谁来审计自己经营的公司。由此以来,被审计单位反而成了委托人,聘请哪个事务所、以及支付事务所审计的费用也是由其来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反倒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种委托模式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造成了很大影响,表现在:

1.事务所在经济利益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己来选择聘请哪个事务所来进行审计,由于其在审计业务这个买卖交易中属于买者,处于主动地位,使得注册会计师这个卖者处于被动地位,由此便会使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如果其坚持保持独立性,很可能保不住自己的饭碗,其代价过于昂贵,在面对造假的收益与保持独立性的成本时,很可能会选择前者。

2.事务所之间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现在的大小事务所存在的不少,由于其都属于审计业务这个交易的卖方,有可能为了招揽生意而造成恶性竞争,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的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用不正当的手段争取争取客户,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缺陷是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内在原因

对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其自身行业存在一些缺陷,是其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内在因素。

1.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不高。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其一贯所审计的行业较熟,但往往换一行业则不熟悉,在业务上不熟练,造成很多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比如近几年基金公司发展的比较迅速,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对其进行审计时,由于对该行业不清楚,造成审计成了走走形式,没有认真仔细的核实其收入、成本的核算等。另外,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差错后,面对被审计单位给予的利益诱惑无法抗拒,并且其考虑到造假后被发现而受惩处的几率很小,因此“权衡利弊”,也会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2.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不合理。目前,我们国家的很多事务所,管理比较混乱,对自己的员工的激励措施不够,无法留住优秀人才。随着“四大”在中国的安营扎寨,其对国内的事务所冲击甚大,使国内的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国内的很多事务所,会计师在其工作时间一般都不长,工作1年~2年便会跳槽到企业或其他待遇更高的所里,究其原因便是对员工的激励措施不当,而且长时间的无报酬的加班是家常便饭,晋升又是难上加难,很多会计师便形成了“跳一槽,升一职”的惯性思维。3.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当作行业规范,出现的很多案件中,由于其判决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难判决,专业性质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于会计师造假的惩处方面的法律便难以落实,使其成了表面文章。

4.监管体制没有力度,注册会计师舞弊被查处的风险较低。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尚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力不从心。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其被查处的风险比较低,造假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很可能在保持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三、对影响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的改进措施

1.注册会计师自觉提高自身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应该完善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各个行业都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在审计业务之前,提前参加培训,关注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流程,收入、成本的核算等,清楚其基本操作后,再去有针对性的审计则容易的多,而且也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2.事务所完善其对员工的激励措施。目前,我国在向国际趋同,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都在向国际趋同,那么对员工的管理也应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在事务所工作比较忙于奔波,工作比较累,因此各个事务所在待遇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很多优秀人才因不满自己的薪酬,而向四大进军,这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内的所的发展。国内的很多所出现了员工免费加班的情况,这样的待遇想留住优秀人才很难,而且注册会计师在面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时,作出让步也可想而知。

3.完善相关专业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理行业执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

4.确认协会、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事务所和会计师违规被查处的风险,也就是加大其违规成本,使其违规成本大于其即得利益,增加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民事赔偿范围,在外在因素上促使其保持独立性。

5.逐渐改变审计委托模式。由现在的被审计单位委托事务所审计改为有证监会来公开招标聘请事务所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各个地方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其对证监会负责。由证监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避免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的利益接触,从客观方面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总之,对于影响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要从外在的影响和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加强两个方面来避免,改变我国现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的现状。

参考文献:

[1]谢德明:论审计独立性理论研究的新动向[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1(1):13-16

[2]江俊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关系的重构--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路径[M].2007,22(1):49-51

[3]王月: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法律分析与对策[J].财会研究,2007,2:35,68

[4]王胜荣: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2005,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姚荣辉: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思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22(3):140-143

[6]张艳丽张国伟:浅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6,159-160

[7]徐莉芹贾文芳张艳辉: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原因何在[J].经济论坛,2007,5,134-135

篇2

独立审计产生于工业革命时代。那时,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真实性。他们想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以下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会计业务也日趋复杂,此时,审计对象已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审查,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

进入20世纪30~4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及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情况的关心,整个社会注意力转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别是1929~1933年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客观上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此期间,审计总目标是判定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0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空前发展。国家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使审计对象日趋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目标也从原来的仅限于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扩展到内部控制、经营决策、职能分工、企业素质、工作效率、经营效益等方面。因此,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便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成为独立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谓煞费苦心。因此,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报表审计并不能解决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迫切需要事务所能通过审计,为其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帮助。但很多事务所尚无足够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紧扣企业想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工作。这也是企业对社会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的原因之一,应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应牢记,客户是上帝,企业的需求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篇3

1.个人因素

首先,个人业务水平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实践经验不足,审计过程中无法独立客观的做出判断,则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而导致独立性难以保持。其次,个人职业道德不高影响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个人利益所驱动,审计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而对财务报表中的问题视而不见也容易导致独立性难以得到保持。

2.事务所因素

首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财务审计流程清晰,责任明确,则能够有效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相反,如果事务所管理不规范,则可能使注册会计师产生侥幸心理,并进而违反财务审计独立性等原则。其次,事务所的行为方式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由于我国事务所的审计大多由企业委托,由企业支付审计经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业务等采取损害独立性的行动。

3.外部因素

首先,被审计对象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如果被审计对象在审计过程中采取干预性的措施,如进行公关等,则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其次,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及其处罚措施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如果政府监管体系完备,财务审计活动中违规发现的概率大,且处罚力度大,则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活动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能力和水平,必须注重审计的独立性,这就可以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努力营造有利于审计独立性的环境等方面予以强化。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与管理

首先,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与管理,要创新培训模式,针对财务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录制相关视频、撰写专门的文章发表在行业网站、杂志上,拓宽培训的面,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通过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信心,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要注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培训,要根据网络化条件下思想理念、价值追求多元化的现实,加强注册会计师思想动态等的监督,分析负面情绪出现的根源,并积极加以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保障财务审计的独立性。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首先,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多重监督的管理体系,引入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结构的完善提高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要重构审计流程,建立并完善注册会计师首审问责制,即一个项目主要由一名注册会计师负总责,审计小组既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更需要对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章为整个项目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做出保证,通过明确责任提高财务审计独立性。

篇4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

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篇5

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例如,被审计单位债务违约、累计经营亏损数额巨大以及资不抵债等。

2.重大不确定事项。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方面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例如,被审计单位被其他单位,指控其侵犯专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理。该诉讼事项属于不确定事项,一旦法院审理判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规定,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条规定,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例1: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为B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3000万元,因B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将B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将A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无法预计其最有可能的承担金额。该事项中,A公司涉及无法预计的诉讼案件,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存在分歧。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政策选用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具体情况不一致(相应的,财务报表整体列报的内容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情况也就不一致);三是由于管理层选用了不适当的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四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保持连续性。

(2)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估计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层没有对所有应当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作出会计估计;二是管理层没有识别出可能影响会计估计的相关因素;三是管理层没有充分收集作出会计估计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四是没有正确提出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五是管理层没有依据数据、假设和其他相关因素对事项的金额作出正确估计;六是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充分披露。

(3)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财务报表披露方面存在的分歧: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或者没有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如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特殊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等。在客观环境造成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管理层造成的限制。如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观察存货盘点,或者不允许对特定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等。在管理层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放弃限制。如果管理层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事项对风险评估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仍存在下列情形,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财务报表个别项目有重大差错,同时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但不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性。

2.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上是公允的,但仍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其影响是否重大时,应当考虑该影响所涉及的金额和性质并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取决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序对形成审计意见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有关事项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被认为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而实现盈利,且拒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进行调整;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会误导使用者,以至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例2:A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16万元,在建工程中的厂房工程2014年度处于停建状态(停建不是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实施的必要程序),A公司2014年度对该项目利息资本化金额为895万元。该事项中在建工程处于停建状态,仍然把项目利息资本化,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但究竟是保留意见还是否定意见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重要性水平是影响注册会计师判断的主要因素。在具体运用重要性水平时,不仅要分析其数量,而且要分析其性质。由于A公司2010年净利润仅为16万元,但2014年度对处于停建状态的项目利息资本化金额为895万元,如果把资本化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2014年度不仅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这种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无论金额大小,从性质上考虑都足以影响财务报表总体的公允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而不是保留意见。

篇6

1.2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在风险导向审计中,以风险为导向,可以影响经济业务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是以经济业务整体为重点,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经营所处的内外环境,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审计水平,最终目的是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水平以下。

1.3全面的考虑风险因素。风险导向审计在账户余额和财务报表两个层次分别评估,注册会计师在各个审计阶段分别评估账表项目的期望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注册会计师在各个阶段针对不同风险要素做分别侧重的评价,这样审计人员所能够获得的与风险要素相关的信息就非常多,使对风险要素水平的评价也更加准确和客观。

1.4在每个阶段都用风险审计模型做出对策。注册会计师在各个审计阶段,都分别以审计风险为模型,分析评价各自的期望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全面的控制审计风险。

2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及问题

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领域。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审计,在优化公司治理框架的前提下,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评价、改进四个环节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强调高级领导层的控制责任,关注对全部风险的评估。在现阶段运用风险导向审计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2.1注册会计师的素质问题。风险导向审计是用分析性测试程序作为主要的获取审计证据手段,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很高的自身素质。在数理统计广泛运用的前提下,为了使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具有合理性和可验证性,要求根据数理统计估算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达到相应规模的审计证据。而在我国,还有很多的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能力。

2.2政府监管及执法问题。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对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中,往往最关注的就是审计过程中是否执行了所要求的全部常规审计程序,而在审计失败事故的检查处理中,更是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重要方面。但是这种只重视审计程序的形式化的检查方法,必然会制约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开展。

2.3审计程序软件的开发。我国的大部分注册会计师都缺少大量的审计程序软件,数据电子化程度不够,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并依据软件构建模型,从而经过电脑自行检查和核对,这就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在很大的程度上减缓,阻碍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发展。

2.4成本的增加。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注册会计师所关注的范围也将必然扩大,而程度的加深就导致工作时间和审计成本的随之增加,然而在激烈化的行业竞争中,这些成本并不能增加到业务收费中,这就形成了风险导向审计运用的实际性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是注册会计师避免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国外已经有了成熟的前例,而在我国这一理念还不是十分成熟,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采用风险导向审计,这证明了我国风险导向审计还不全面,缺乏很多因素,实际推广中也不完善。

3风险导向审计的推广

风险导向审计是适应审计环境变化、审计准则的有效方法,我国注册会计师按目前的职业水准和审计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的推广运用:

3.1加强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我国的审计准则是借鉴国际惯例,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制定的,风险导向审计是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系统化的分析和评价,较之过去的制度基础审计有很大的进步。在风险导向审计的观念中,是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外环境、制度,并对发现的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账项审计,从而控制风险,节约审计成本,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值得大为推广,经济全球化也要求我们随之进行审计理念的进一步加强和学习。

3.2健全法律制度。我国很多的风险导向审计工作中,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产生的审计事故已经出现过不少。注册会计师是当前会计、审计制度执行的法律主体,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大都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辅助,这样就导致很多的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可以减免由此发生的审计事故。

3.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鉴证职能时,必须要了解顾客所在行业以及相关单位包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政策等知识结构的情况。同时,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优化组合要加强,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一型的财务人员结构要改变,法律、工程技术、网络信息等一些非审计人员也要加强。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化工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和各项知识的巩固,可以加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组工作,固定每个组对一种行业的审计工作。

3.4加强风险导向审计的网络化信息系统。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网络化信息系统也要随之加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风险导向审计时,要面对大量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没有良好的信息化系统,审计工作的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加强与社会的信息共享,可以减短收集资料的时间,加快工作效率,同时,会计事务所自身也要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分类别、行业来收集、存储资料信息,方便以后的工作。

3.5政府加大对风险导向审计的扶持。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作为新兴的一种审计方法,它的优势也非常明显,政府加大对其的扶持力度,尽快的推进我国风险导向审计,从而实现这一优势审计方法。

4总结

风险导向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多维的审计模式,它以审计风险理论作为基础,高质量、低风险地完成审计任务,达到设定的审计目标。我国的风险导向审计还不完善,需要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地补充完善,不断的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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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审计风险控制不足

首先,审计前,审计人员能够获取的信息比较少,对于一些隐含的经济活动无法准确地把握,加之审计人员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了取证风险。其次,对于信息化环境下的计算机审计,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无法得到规范,审计操作程序中的种种问题都会给审计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完成审计工作后,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恰当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为审计带来风险。

(二)审计基础不成熟

信息化环境下的计算机审计需要的是复合型的审计人才。然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精通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计算机专业人员不懂的会计、审计,大部分的审计人员又不懂得计算机审计技术,复合型审计人才严重匮乏。另外,我国的许多审计软件缺少实用性且功能不完善,已开发出的审计软件也未能做到不断优化,没有健全的硬件环境,而且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三)组织方式要素不规范

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已不适应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的发展现状,这造成了组织方式主体不规范。其次,不同层次的审计人员之间会有不同的审计工作组织方式目标,不同目标之间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不能够做好协调工作,这造成了组织方式目标不规范。

二、优化信息化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组织方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风险防范

一方面,要增强风险意识。审计的主体、客体以及环境等都是造成审计风险的因素,因此审计人员要增强对审计客体和环境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提高审计质量。要严格控制审计质量,提高审计质量水平,这样可以使审计行为得到一定的规范,从而达到风险防范的效果。

(二)建立成熟的审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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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审计服务和独立性的内涵

(一)非审计服务的定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二)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

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种类也越来越多,业务的核心从传统的审计业务逐渐向非审计服务转变,非审计服务带来的收入占事务所全部收入的比重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最具权威的应该是美国SEC,认为其负面影响有两个方面:(a)非审计服务可能使注册会计师产生对客户经济上的依赖性,在面对管理层的压力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应有的独立性。(b)许多非审计服务实际上把注册会计师置于一种管理者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相关服务时会有损其客观性。也有许多学者用实证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越多,审计独立性所受到的影响也越大。

还有学者认为,审计师具有以市场为依托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因(孙红梅2008)。因此认为非审计服务本身并不一定损害独立性。如Defond等(2002)以2001年美国1158家处于困境并且了有关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司作为样本,采用逻辑回归的方法来验证假设,结果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

汤敬(2007)收集了我国2002-2005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服务中的实质独立性。

三、政策建议

通过对以前研究文献的考查,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会一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非审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杜兴强2001),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应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我国会计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

杨艳艳收集了我国2005-2007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并且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风险。因此在我国应加快发展非审计业务。在大力发展新兴鉴证的同时,应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使我国的非审计服务从一开始就步入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上。

(一)加强非审计服务信息的披露

如果客户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均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则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非审计服务的类型、金额等相关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了影响,对审计报告有正确的理解。

(二)鼓励和引导会计事务所发展新兴鉴证

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风险。现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这种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与长远发展。

(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诉讼赔偿机制,增加其败德成本

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败德成本,在成本―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审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的生命,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经济业务错综复杂,而法律制度总是滞后。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执业,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审计报告质量才能提高。

参考文献:

[1]吴波.关于非审计服务与独立性的研究评述.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10:35.

[2]孙红梅.试论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实务研究.200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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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审计服务发展现状

通过表1给出的1999-2005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入构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从1999-2005年期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从1999年的52.3亿元到2005年的183亿元,其中审计收入也一直是稳步上升趋势,都在总收入的70%左右。非审计服务收入发展所占较绝对数与比重较小,如咨询服务从1999年的3.1亿元上升到了2005年的9.1亿元,相对比重大致徘徊在5%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发展单一、滞后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成立的特殊背景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挂靠单位到后来的独立运作与经营,其成立时的特殊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早期业务主要由主管部门指定。在一定的行业、一定的行政区域有稳定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如验资主要集中于工商部门的事务所,国有企业审计、国有企业基建预决算审计主要集中于审计部门的事务所,税务主要集中于税务部门的事务所,这足以保持或维持事务所基本的生存,事务所缺乏拓展其业务的动力。市场化运作以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成本不低。因此即使市场化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是有一定保障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非审计服务的收入高低影响不大。

(二)现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

政府主导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专长于某些领域,如税务部门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擅长对税务咨询与,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其他管理咨询服务则不一定能胜任。同时我国政出多门,各方要求、标准不一,要做到各方满意是很艰难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影响力有时候显得非常的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没有哪个企业,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行业都是专家。这种人为的市场格局很不利于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吸引其留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技术支撑。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变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其成立后的发展变迁也同样有着“无形的手”的强大影响。从挂靠到脱钩,从从业资格的认定到业务的划分,一系列的强势改革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也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剧烈的动荡变革期,业务拓展能力与精力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显然,事务所本身的动荡也不利于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淀有限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发展上升期。不可忽略的现实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的20多年,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大部分力量都用在拓展现有审计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与营销能力和多元化服务人才,积累的人才与技术有限。因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基本条件的审计业务发展都十分有限,更何况非审计服务!

(五)缺少行业管理组织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市场的推动和促进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是管理机构,较少涉及业务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的推动。

可见,无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历程还是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都是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有限的重要原因。

【主要参考文献】

[1] 白华,吴春.论提供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J].上海会计,2002,(3).

[2] 陈丽蓉,李红.基于委托视角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06).

[3] 鲍童,刘铮.提高审计独立性――关于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的利弊观.现代企业,2004,(08).

[4] 程小琴.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市场经济研究,2002,(5).

[5] 李海燕.理性看待我国非审计服务的发展[J].企业家天地,2008,(02).

[6] 林启云.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7] 路远志,郭彦斌.非审计服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J].财会研究,2007,(04).

[8] 桑笑.对是否将审计业务剥离的探讨[J]. 技术经济,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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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念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实报告,导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法由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因素

通常情况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责任,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还有可能是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两者共同导致的。并非在每一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通常其只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或者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过失与欺诈等。

二、新大地案例描述

(一)虚增收入

虚增营业收入是上市公司尤其是拟IPO企业财务舞弊最常用的手法之一。新大地在2009年、2010年、2011年这三个连续的年度中,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2,195.03元、7,314,799.87元、6,150,129.86元。虚增收入的方式可以使现金流量表的最终结果不变,主要体现在最终的银行存款结果没有造假迹象,但是现金流量表的三大结构几乎异位: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被虚增、投资性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被虚减、筹资性现金流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被虚减。

(二)虚减成本

新大地在2009年、2010年、2011年这三年中,虚减的成本分别为1,223,110.93元、

4,256,610.71元、3,811,340.55元。新大地财务报表中所记录的出厂价严重偏低,有的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

(三)虚增固定资产

在2009~2011年间,新大地曾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平远二轻建筑公司划拨了一笔钱款,账户科目中记录为在建工程。并且,新大地还将其列为股东资产,但现实情况是平远二轻建筑公司并未真正建造该工程。通过利用这种手段,新大地在2009~2011年三年间虚增固定资产金额合计达1140.91万元。

三、新大地案例中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

(一)独立性缺失

新大地案例中最引人瞩目的名字莫过于赵合宇,他身兼数职,既是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又是中兴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还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查看新大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在验资机构声明中,虽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是赵合宇,但声明落款盖章的验资机构并不是其担任董事长的中兴新世纪事务所,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前者并不具备证券资质,而后者具备证券资质,并且在国内事务所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财务报表审计把控不严

第一,销售与收款环节。面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注册会计师未向新大地公司提出质疑,也未对其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审计实质性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第二,生产成本结转环节。招股书显示,2010年、2011年新大地有机肥耗用的茶粕分别只有64.82吨和118.14吨,而同期有机肥的产量分别高达2555.34吨、9254.16吨;对应用于生产有机肥的茶粕占比分别仅为2.54%和1.28%,远远低于45%的技术工艺的最低标准。新大地目前的茶油精炼产能仅1500吨的规模,连行业龙头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出厂价低得买不起原材料,企业却还可以得到超^同行一倍的毛利率,这些异常情况CPA并未将其披露出来。

四、新大地案例的启示

(一)CPA慎独

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能够使CPA在提出结论时不受妨碍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在新大地案例中,大华所CPA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没有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没有保持应有的客观公正的职业怀疑态度;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了其应该有的义务和作用,沦为企业上市造假的工具。

(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必须确保自身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进行审计鉴证业务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首先需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质。在承接审计业务前,应充分了解客户企业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正确、合理地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将审计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加大法律惩戒力度

除了以上提出的注册会计师层面防范审计失败的对策外,笔者认为现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善和处罚力度过小,是促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例如,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大地审计失败的案例中,大华所最后只承担了行政处罚。对此,应加强完善民事赔偿机制等,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感受到违规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的,从而起到规范作用。

(四)完善事务所IPO质量控制

审计业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尽管审计业务收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并不是所有被审计单位客户都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优质客户有利于事务所经济收益的提高,而劣质客户不仅无法为事务所带来收入,还会加大事务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出于对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的权益保护,事务所有必要谨慎选择和承接审计业务。

五、结语

本文基于新大地财务舞弊及审计失败案例进行研究,深入了解了该公司的造假手段,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过失进行了深入剖析,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得出以下结论:坚持慎独原则是保证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的基础;CPA只有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才能高水准地完成审计任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环境,谨慎承接IPO项目,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作者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于守华.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

[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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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现象,然而柑应的法规却迟迟不能出台。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至于具体的条例建设滞后现象比比皆足。比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按现行有效法规.即199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倒》、1996年的《贷款通则》等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诉讼.法院势必判其为无效合同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已十分普遍,难以禁止。

(二)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

1法律用语模糊: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提及“情节严重”,但什么足“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执法者如何来把握“情节严重”这个度呢?

2.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何明确改制前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一个难题。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仅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3.处罚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统一,相关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而在《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的处罚为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执法依据是本着“从严”的原则,还是一法为主兼顾其他呢?这使得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当的尺度,势必造成不同执法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四)法律界和会计界的诸多认识不一致

1.何谓虚假报告。无论是验资报告还是审计报告,以什么标准来评判其虚假与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此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会计职业界则认为,只要报告的出具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应将其定性为虚假报告。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社会公众很难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无法区别会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与会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是指“内容的真实”与“结果的真实”,而会计界所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与“过程的真实”。

3.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法律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而会计界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应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据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做出的报告,尽管其可能同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但它也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认为应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会计界往往认为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当中容易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许多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绝大多数也是按此判决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很合理,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绝大多数采用审计抽样的审计手段,这种审计方法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即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审验资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对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报告的使用目的有所侧重,查错纠弊并非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责任(专项审计例外)。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而不应笼统规定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鉴定必须由熟悉该行业的人士进行。而在我国,处理该类法律纠纷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会计知识,因而,尽快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但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造成的,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也常常主动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建议采取以下程序来处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控或诉讼: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应征询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相关的行政责任由财政部门来确定。

2.其他部门,如审计署、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等,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移交财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四)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间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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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平,四川垫江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联系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1年9月考入原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务与会计专业,1985年7月毕业后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1987年留校任教和研究审计学至今,1994年6月获会计学(审计方向)博士学位,1996年、1995年分别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1999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研究导师。张龙平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审计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校职称评定小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经济安全监管研究中心会计监管研究室主任等;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审计硕士专业学位(MAud)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委员会资深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含审计准则)起草小组专家成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审计署国家审计准则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审计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等。

张龙平教授长期以来紧密围绕审计学来开展科学研究,在大学审计教学、科研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准则制定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显著贡献,是全国知名的中青年审计专家,研究方向包括审计学及财务会计理论(特别是审计基本理论)、西方审计制度与准则(特别是IAASB的文告)、中国审计制度与准则、资本市场舞弊审计技巧、审计风险控制与品质提升、内部审计绩效改进路径等。

张龙平教授对审计学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研究成果。他在《管理世界》、《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70余篇,其中国家级15篇。《论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体系》、《论社会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的建设》、《审计质量特征及其对质量控制思想的影响》等论文在会计、审计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张龙平教授编写和参编著作50余部,专著《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研究》是我国第一本系统探讨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专著。张龙平教授站在有力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借鉴审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运用系统的方法和各种控制手段,提出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及其工作管理的指导框架和基本构想。他认为审计控制的目标是提高已审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尽量减少信息风险,使报表使用决策者不致失误;主张审计控制系统由宏观控制子系统、中观控制子系统和微观控制子系统构成;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分别成为这三个子控制系统的主体,并对各子系统的功能、作用、组成要素以及控制主体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张龙平教授提出的观点对于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委员会资深专家,张龙平教授在1995 2005年还起草完成财政部5个法规制定项目:“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违反法规行为”审计准则;“存货监盘”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准则,还参加7其他所有的独立审计等业务准则、道德准则的起草制定的全过程的工作。张龙平教授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0多项,负责主持的《审计学》课程于2007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其和李璐副教授共同负责主持的《现代审计学》于2007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其任负责人建设的《审计学》教学团队于2010年被湖北省教育厅批准为“湖北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天道酬勤,张龙平教授多年的辛勤耕耘得到广泛的认可,他曾获国家教育部1999年首届全国百佳“高校青年教师奖”、国家级重点学科和财政部重点学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学科(学术)带头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优秀教师、财政部部属院校首批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湖北省高等学校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入选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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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审计准则建设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自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以规范行业管理和提高执业质量为目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在审计准则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审计准则建设以及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有效地适应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审计准则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必备指南,成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依据,成为理论研究、教学教材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还是有关部门执法、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罪错的依据。

尽管审计准则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国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着许多挑战:

1.行业面临的风险有日益增大趋势。管理层财务舞弊事件频繁爆发,如科龙事件等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和审计有效性的信心。

2.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现行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容易产生审计失败。

3.经济发展要求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打开国门,吸引外资,使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国界。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以制定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创新审计准则体系

1.关于审计准则的建设情况。根据行业面临风险的特点以及国际审计准则的新进展,我们对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审计风险的项目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的审计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借鉴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基础上,以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完善审计准则。

2.创新审计准则体系。从目前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特殊的鉴证业务,如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因此,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不能完全包容注册会计师各类业务使用的执业准则,需要对此进行改进。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新准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执业准则体系应当涵盖注册会计师所有执业领域,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国际趋同努力的重点所在。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在对外宣传时,我们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3.改进执业准则名称。由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特性冠以适当的名称。转

4.完善执业准则编号。目前执业准则是按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是零乱的,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循序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拟按照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

三、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的问题

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和更深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

2.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时,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得不经过风险评估,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

3.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只集中在例外事项上。

4.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概率,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利于严格审计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中国审计准则体系的,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它的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