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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调动申请书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事业单位调动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事业单位调动申请书

篇1

 

我是xx县班老乡九年一贯制中心校一名普通的音乐教师。xx,男,汉族, 19xx年10月出生于xx省xx县xx村。XX年9月考入临沧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体系音乐专业,主修钢琴,对声乐有良好的修养。XX年毕业后,怀着对边疆少数民族教育的热爱和激情,依然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考试,并顺利。同年9月参加工作,XX年转为事业单位编制,XX年1月被聘为中学二级教师。现在沧源县班老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从事音乐教学工作。

 

参加工作四年以来,我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将自己所学知识用到教育教学中,特别是节假日的庆祝活动,如“六.一”、“元旦”、“五.四”等节日是我大显身手的时候,所编排的节目得到学生们的喜爱,同时也得到家长的好评和学校领导的认可。在各种活动中充分挖掘学生的音乐才能,培养了一批批特长生,分别送往临沧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沧源职中舞蹈班。

 

爱人,xxx,傣族,现在xx镇河底岗完小任教,并带有未满6个月大的孩子。妻子也是音乐专业,工作又十分认真负责,开学一个月后产假结束就立即投入到工作当中。未满六个月的独生子4个月就因工作原因而不能母乳,远在大理的母亲因身体不好,不能来帮带孩子。所以只好把孩子送回勐撒岳母家。而岳父在XX年2月份查出:癌症晚期。岳父是耿马县勐撒城子完小的一名老教师,名xxx,今年 54岁,辛辛苦苦为教育事业奉献了30多年的他,却因患了癌症不得不离开他耕耘一生的讲台,离开他心爱的学生,只能与药物相伴。53岁的岳母,既要照顾87岁的爷爷和生病的岳父,还要照顾未满6个月大的外孙。身为人子我不能孝敬父母长辈,身为人父我不能照顾孩子,身为人夫我不能为妻子分担任何责任。工作和家庭让我心力憔悴,目前的状况,我既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也不能敬孝心、不能尽父爱、不能尽夫职。

 

尊敬的领导,为了尽到人子、人父、人夫的职责,更好的为人师表。我恳请领导能够同意我的调动请求,我申请调到耿马县勐永镇任教。

 

妥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xxx

 

 

小学教师工作调动申请书2

 

尊敬的县教育局领导:

 

我是xx县班老乡九年一贯制中心校一名普通的音乐教师。xx,男,汉族, 19xx年10月出生于xx省xx县xx村。XX年9月考入临沧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体系音乐专业,主修钢琴,对声乐有良好的修养。XX年毕业后,怀着对边疆少数民族教育的热爱和激情,依然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考试,并顺利。同年9月参加工作,XX年转为事业单位编制,XX年1月被聘为中学二级教师。现在沧源县班老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从事音乐教学工作。

 

参加工作四年以来,我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将自己所学知识用到教育教学中,特别是节假日的庆祝活动,如“六.一”、“元旦”、“五.四”等节日是我大显身手的时候,所编排的节目得到学生们的喜爱,同时也得到家长的好评和学校领导的认可。在各种活动中充分挖掘学生的音乐才能,培养了一批批特长生,分别送往临沧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沧源职中舞蹈班。

 

爱人,xxx,傣族,现在xx镇河底岗完小任教,并带有未满6个月大的孩子。妻子也是音乐专业,工作又十分认真负责,开学一个月后产假结束就立即投入到工作当中。未满六个月的独生子4个月就因工作原因而不能母乳,远在大理的母亲因身体不好,不能来帮带孩子。所以只好把孩子送回勐撒岳母家。而岳父在XX年2月份查出:癌症晚期。岳父是耿马县勐撒城子完小的一名老教师,名xxx,今年 54岁,辛辛苦苦为教育事业奉献了30多年的他,却因患了癌症不得不离开他耕耘一生的讲台,离开他心爱的学生,只能与药物相伴。53岁的岳母,既要照顾87岁的爷爷和生病的岳父,还要照顾未满6个月大的外孙。身为人子我不能孝敬父母长辈,身为人父我不能照顾孩子,身为人夫我不能为妻子分担任何责任。工作和家庭让我心力憔悴,目前的状况,我既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也不能敬孝心、不能尽父爱、不能尽夫职。

 

尊敬的领导,为了尽到人子、人父、人夫的职责,更好的为人师表。我恳请领导能够同意我的调动请求,我申请调到耿马县勐永镇任教。

 

妥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xxx

 

小学教师工作调动申请书3

尊敬的教育局领导:

 

我于20xx年从xx学校毕业后分配在xx区从事教育工作,在xx小学工作四年后,于20xx年7月调至xx小学工作至今。因本人工作的xx小学与家较远、丈夫不在市区工作等原因,导致小孩年幼无法照顾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将本人调到离家较近的xx路第一小学工作。

 

20xx年12月,我与在x县上班的爱人结婚。20xx年我们按揭在xx巷购置了房屋。我的父母在xx市居住,爱人的父母在x县居住,均因年事已高,不能来xx区与我们一起居住,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帮助。我们的儿子今年4岁,现在市保幼院读书,我们工作繁忙,根本无法亲自接送。因为丈夫从事公安工作,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儿子,以及家务劳动,都由我独自承担。因我们家至xx小学较远,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学校与家庭间奔波,疲倦之极,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我希望就近调入大公路第一小学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

小学教师工作调动申请书4

尊敬的教育局领导:

 

我于20xx年从xx学校毕业后分配在xx区从事教育工作,在xx小学工作四年后,于20xx年7月调至xx小学工作至今。因本人工作的xx小学与家较远、丈夫不在市区工作等原因,导致小孩年幼无法照顾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将本人调到离家较近的xx路第一小学工作。

 

20xx年12月,我与在x县上班的爱人结婚。20xx年我们按揭在xx巷购置了房屋。我的父母在xx市居住,爱人的父母在x县居住,均因年事已高,不能来xx区与我们一起居住,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帮助。我们的儿子今年4岁,现在市保幼院读书,我们工作繁忙,根本无法亲自接送。因为丈夫从事公安工作,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儿子,以及家务劳动,都由我独自承担。因我们家至xx小学较远,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学校与家庭间奔波,疲倦之极,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我希望就近调入大公路第一小学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篇2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

(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

(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和其指定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贷款事宜,并进行规范性操作,确保贷款的正确投向,取得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形式有下列四种:

(一)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二)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三)提供小额抵押性借款;

(四)用于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

第九条 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需要申请银行小额贷款时,可申请再就业资金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

(一)申请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应符合贷款对象身份,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贴息的期限和额度为50000元以下贷款3个月到1年的利息。

(三)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结合贷款方实际情况,担保贷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3年不等;贷款担保额度控制在50000元以下。

(四)贷款贴息或担保程序:提出申请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分别持《下岗证》、《失业证》、《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私营营业执照,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与指定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不能同时享受。

《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预期目标及还贷办法和保证。

第十条 申请贷款人除与指定的银行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外,还须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诸如房产证、有价证券或存折等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性小额借款是为解决上述人员在创业或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小额经费困难,由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抵押性借款。

(一)借款条件:符合借款对象身份;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借款。

(二)借款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借款方实际情况,借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1年不等;借款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下。

(三)借款程序:借款对象应持《下岗证》、《失业证》或《借款申请书》及抵押凭据,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和还款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方须与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是对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创业者和带头人、招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且占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及社区服务实体,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的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下岗就业带头人组织大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且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二)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且能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实体,应提交《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报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突出成绩和贡献、申请金额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搞好配合。贷(借)款人应实事求是地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自救、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如发现贷(借)款人擅自改变贷(借)款用途的,将提前收回贷(借)款、停止贴息,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享受再就业资金的资格:

(一)未经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贴息、担保和借款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篇3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依法为本单位或本辖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县(区)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统计、婚姻档案和婚姻服务的管理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推进婚俗改革。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取得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必须征得上一级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必须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持有关证件、证明和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但当事人必须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非上述人员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职工单位不能出具或无正当理由不给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经本人申请,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也可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在我省有《暂住证》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住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经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批准,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必须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须粘贴双方照片并加盖钢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不得向当事人强行销售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有《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各项情形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要求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介绍信的出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介绍信。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予以登记,同时发给当事人双方《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证》须分别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加盖钢印。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条  离婚当事人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二十二条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长期保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结婚、离婚类别归档立卷,并编制案卷目录和检索。档案内容包括结婚或离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件或复婚登记收回的离婚证件及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保存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依法出具有关人员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七章  婚姻介绍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婚姻介绍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

    具备以上条件的,必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持《婚姻介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

    新闻媒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刊登、播放征婚广告。

    第二十八条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婚姻登记管理的行为,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虽符合结婚条件,但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分居,并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手续,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育,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当事人外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当地不得为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地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或入户手续;

    (五)当事人是农村户口的,当地不批宅基地,不予享受集体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除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外,对当事人双方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法干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清退超收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或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篇4

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及时、公正、合理;(三)着重调解,依法裁决;(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其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四)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其工作职责为:(一)负责人事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有关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咨询;(五)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在本单位和所属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一)超过时效的争议;(二)有关执法机关已受理或审结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已经审结,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改变原仲裁结论又提出仲裁申请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四章管辖

第十三条市直单位、经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合同鉴证的中央和省驻漯单位以及跨县区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县、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不受单位隶属关系、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县、区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五章仲裁参加人

第十六条因发生人事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活动并受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是仲裁活动的当事人。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争议标的是共同的,或者争议标的是同一种类、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仲裁,并统一登记和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十三条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五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六条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提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自行收集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质证和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材料才可作为仲裁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或者鉴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三十条书记员应当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当庭阅读。

仲裁庭笔录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四)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调解书、裁决书,应在调解、裁决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调解书、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5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凡符合销户或支取政策的,归集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1.销户。

销户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1)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3)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外地身份证、户口本及调入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5)出国定居的,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销户;

(6)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销户;

(7)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交存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销户。

2.支取。

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一般须保留一个月余额,支取期间和支足应使用额后仍须正常交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1)购买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发票或合法收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式样附后)(略)办理提现,或凭购房合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转帐支取手续,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凭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提现或转帐手续),每季可支取一次。本通知下发前已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各归集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安排。

(2)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交存职工须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归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3)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修缮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支取;住楼房者需持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

(4)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需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每年3、4月办理支取。

3.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总价款。

4.其他情况的销户及支取。

住房公积金交存人需向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

转移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遇有下列情况者,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的,先将调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在原帐户上,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做转移。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含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管理机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开设的人才库。待以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下。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方式

工资总额的核定执行京财建〔1995〕1494号文件。

五、有关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其他问题

1.职工下岗或类似的情况,男年满55岁(含)、女年满50岁(含)的,凭下岗证明可以办理销户;男不满55岁,女不满50岁,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可继续交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应办理封存手续。

2.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按照本通知二、三条规定办理支取、转移、封存及销户。

3.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给予职工一定补偿后职工离职的,比照辞职、辞退办理。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单位而未在外地就职的,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以办理销户。

篇6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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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思想

行为导向教学法是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又称为行动导向教学法或实践导向教学法。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由德国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在1998年提出,是一种新型职业教育理论,逐步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主流。行为导向教学法是同时用脑、心、手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包括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和模拟教学法等。它提倡通过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创新思维,形成关键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行为导向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以教师讲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它以教师作为教学主导,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它通过有目的地组织学习者在模拟或者实际的工作环境中,参与收集信息,制定计划,实施、检验和评价职业活动的过程,学习者通过发现、探讨和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获得职业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让学生在做中学,从而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以后的工作环境中,学生就比较容易适应环境,可以较好地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行为导向教学法对中职应用文写作教学的意义

新时期,职业教育要适应企业和社会需求,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同时也要坚持手脑并用、做学合一的教学原则,突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应用文写作能力就是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之一。

中职应用文教学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中职应用文教学必须适应中职生就业和创业的需要,突出中职应用文学科的应用性和有效性;其次中职应用文教学要符合中职学生的个性及其心理特点,中职生普遍性格外向,活泼好动,动手能力较强,参与的欲望强,教学中教师要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活动当中,让每一个人都充分发挥脑、心、手的作用。

然而,当前中职应用文教学现状却不容乐观,很多教师觉得应用文教学难度高,课堂沉闷,有意减少课程的比例或者干脆取消应用文的教学内容。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诞生,为中职应用文教学走出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1.应用行为导向教学法进行应用文写作教学,教师要从学生“学”的角度来设计各个教学环节,学生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一种兴奋状态,他们获得的不仅是某种具体应用文的写作知识,还获得了应用文写作通识。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化,学生会慢慢改变对应用文写作的态度,逐步喜欢上应用文写作课程,由“要我学”变成“我要学”。

2.情景模拟教学活动过程,通过未来工作情景模拟和校园活动模拟,让学生体验未来生活,深刻了解应用文在生活中的运用,通过引起共鸣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3.分角色扮演法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写作练习机会,而且是一个集思广益和互相学习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和合作意识。

四、行为导向教学法在中职应用文写作中的运用策略

(一)确立行为导向教学法在应用文教学中的习惯

行为导向教学不同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其独特的特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或者说教师是导演,学生是演员,教师组织学生学习相关的知识,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掌握应用文写作技能,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和能力体系,并能够独立地评估成果。

中职生普遍语文基础较差,教师确定写作任务要紧扣实际,缩小目标,接近学生的“最近发展区”,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为了保障任务顺利完成,授课前教师可以给学生分组,分组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是随机法、优势互补法、抽签法,每次进行活动交替使用不同的方法,可以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培养学生的协作能力。

笔者在《海报》的写作教学中,采用优势互补法把全班分成五个小组,并对五个小组的学生提出一个任务:学校将于12月30日晚上举行元旦晚会,请各组以学生会的名义制作一份精美的海报。各组学生接到老师的任务后,通过自学相关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本环节主要是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提炼材料的能力,锻炼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自学,对海报的写作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笔者鼓励每个人都进行写作,写作完成以后各组组员之间展开讨论,查漏补缺,最后汇集集体的智慧,把集体的成果展示出来。教师则负责在班级中巡视,解答同学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只充当组织者的角色,而不是知识的灌输者。接下来进行组际交流和讨论。对于同一个问题,各组的认识又会存在差异,通过组际之间的讨论、交流,最终达成共识,教师可以在最后进行恰当的点评,关于海报写作的学习就算顺利完成了。学生通过用心思考,能够把知识要点牢牢记住,再通过几次交流讨论培养了协作能力,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也进一步增强。

(二)角色扮演教学法能够帮助学生提前体验职场工作内容

在应用文写作课堂上增加一些职业情景方面的教学内容,实现应用文教学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对接,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对接,那么学生在实践体验中,更能有效掌握教学内容,而角色扮演教学法就是实现两种对接的有效途径。比如在《经济合同》一课的教学中,笔者把全班同学分为两组,一组为甲方,一组为乙方,甲方为房屋出租方,乙方为房屋承租方,每组派出四名代表与对方进行协商拟定,其他同学则着重研究合同的性质、格式、写法、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等代表回到队中再一起商讨撰写合同。接着,笔者通过多媒体对两组的作业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体例进行展示,让学生讨论互评,然后笔者再因势评析。在这个过程中,既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又有效地完成了教学任务,实践了应用文教学的专业化,教学效果非常好。

应用文写作教学,教师要从生活中教,学生要从生活中学。笔者把招聘启事和求职信这两种文体放在一个模块当中一起教授,为学生设置了一家公司招聘员工的情景,由一部分同学扮演企业招聘人员,另一部分则扮演应聘者,企业招聘人员根据招聘职位写一份招聘启事,应聘者则需要有针对性地写一份求职信。当双方都写好相关文种之后,笔者就安排双方进行应聘演练,应聘者要递交求职信,同时进行自我陈述,招聘者要开动脑筋,多提问题,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应聘者。这样,经过写作训练和角色扮演,学生不仅提高了应用文写作能力,同时也锻炼了口语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实践证明,角色扮演教学法非常适合活泼好动、喜欢参与、动手能力强的中职学生,他们更乐于去体验职业场景,身临其境地解决职业场景中遇到的问题,通过行动学习和体会处理实际问题。

(三)案例教学法能够调动学生对应用文写作的兴趣

中职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能力较差,他们比较排斥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这就要求教师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比较适合中职生。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讨论和交流,学习掌握知识。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可以加强学生学习的动力并调动学生对应用文写作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流程是:(1)精心准备案例(2)呈现案例(3)创设问题情境(4)讨论、分析案例(5)知识的总结(6)写作练习。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需要经过教师的精心准备和设计,具有代表性,同时所选案例要贴近学生生活,而不能是那种虽经典却让人感觉高不可攀、望而止步的案例。案例教学能够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应用文教学中,通过讨论和交流,把每个人的心得体会展示出来,逐步提高应用文写作水平,让学生觉得有成就感,能够调动学生对应用文写作的兴趣。

比如,笔者在中职一年级教授“申请书”的时候,根据许多新生准备加入学生会和社团需要撰写申请书的写作情景,激起学生的写作兴趣。笔者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加入学生会和社团的目的、意义及相关要求,这个时候学生们都迫切想掌握申请书的写作方法。然后再运用讲授法,向学生介绍申请书的基本知识,包括申请书的概念、分类、特点和结构形式。因为学生的学习目标十分明确,对这些知识点也充满了兴趣,接下来分组写作练习就水到渠成了。几个小组都以最快的速度写出了各自的申请书,随后小组成员再进行评价与探讨。这样模拟真实情境的案例教学,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让学生深入了解申请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也培养了学生对申请书优劣的鉴赏力。

五、运用行为导向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在行为导向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起主导或者说引导的作用。在教学时间的分配上,教师讲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70%以上的时间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学习。很多教师受传统讲授式教学的影响较深,总觉得应该把每一个知识点都讲深讲透,而忽略了学生的自主探索能力,其实教师只需要精心组织课堂的每一个环节,让学生多动脑筋,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二)教材的不适应问题

现行的教材大多追求学科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在编写体例上往往是用大量的篇幅讲原理、讲理论,最后才用很少的篇幅进行操作练习。而教师在教学中也往往被动地讲原理、讲理论,这样做练习的时间就很少。因此,教师应该改变“用教材”的思想,不是简单地被教材牵着鼻子走,而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处理,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删,以应用为目标,根据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要求,重新设计教学步骤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六、结语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行为导向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符合中职学生的特点,在应用文教学中使用,可以改变学生对应用文的畏难心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在教学别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竞争与合作的能力、不拍挫折的能力,等等。

参考文献:

[1]张金英.应用文写作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姜大庆.基于行动导向的项目化课程设计与实施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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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道德是与科研道德管理紧密联系的一种职业道德,是科研管理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科研人员应具有科研道德,这是众所周知的,科研道德要求科研人员有献身科学,造福人类;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精神。如何对待名和利的问题是科研道德的实质,尊重事实,追求真理是科研道德的灵魂;探索求知,创造新知是科研道德的特征。

而这些科研道德的实现,是一个贯穿于整个科学研究的过程。现在的科研工作,不再是科学家凭兴趣进行的个人行为,已成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大范围竞争的群体行为,科研管理的介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研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好,情操高尚,作风正派,进取心强,敬业勤业,对整个科研群休的科研行为和科研过程影响甚大。由于科研管理的内容涉及到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科研方案的审定批准,科研经费的分配安排,科研成果的申请奖励和转让开发,甚至延伸到职称晋升、住房分配、经济收入等科研人员比较敏感的焦点问题和他们的切身利益,工作稍有懈怠和偏差,都容易造成科研效益低下的极大浪费和败坏学术风气、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阻障科学进步的严重恶果。所以,科研管理不仅仅是做铺路石子的被动服务,而且要深入进行科研管理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在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同时,卜动去启发科研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研人员创造性的发挥。南京医科大学在组织“食过癌的现场可疑病因和致病因素的预防研究”这一“八五”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的投标工作时,听说设立这一攻关项目对承担单位是已有意向的,不少单位就不再考虑投标,甚至有学校已准备好申请标书也就没有报送,认为已无可能承担任务。我校科管人员却不泄气,而是一与科技人员一起对这一研究领域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抓关键,提方案,展开以技术论证为主的讨论,摆出大量的情况和足够的依据,对自己申请的研究内容进行质疑,认为所谓意向的地区和研究单位确实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客观所限,仅仅是地处丘陵山区的发病情况,而对于地处平原水网地区的高况不能互相涵盖,发病因素和干预措施都有待联系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互相补充,才有可能全面、客观地得出结果,而我们有这方面的研究基础,建立的现场研究基地已有相当好的积累,资料完备,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就能够为国家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作出别人替代不了的应有贡献。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对设计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反复修改,完善标书,投标后果然得到评审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了合标,下达了任务,并给予巧万元经费资助。

由于科学研究具有很强独立思考的特征。有些科技人员在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案以后,非常忌讳别人提意见,项目申请书的论证往往只是形式一下走过场,常常会使一个非常好的方案设计因为某些完全可以通过集思广益进行修改弥补的不足而失去竞争力,导致机遇旁落。科研管理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如果做得比较细致、扎实,这些不足是能够发现并说服和帮助科研人员补充完善的,有时甚至能起到关键的作用,使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帮助科技人员在竞争中获胜。当然前提是科研管理人员也是懂行的专家,以及科研管理人员责任心强并善于做人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江苏省在组织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活动中,南京医科大学以学科为组织基础和条件基础申报了三个,普遍看好的是医学分子生物学和药理学这两个,基础好,人才多,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应用毒理学学科无论是队伍、设备,还是研究基础都明显处于弱势,但在组织申报材料时,发现两个强学科的申报材料组织得都不理想,没有完全按照布置要求落实,请他们改时,几乎产生对立情绪。因为材料已经搞成,确实很不容易,经过耐心的说服动员,细陈利害得失,客观地权衡利弊,终于使其中一个方案得以修改完善,达到申报要求,顺利通过评审,获得了28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另一个则因为没有按要求修改,评审时未获通过,成了无效劳动。至于最弱的应用毒理学,反而不甘落后,在管理人员指导下共同分析研究,对方案设计反复论证修改,充分突出已经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同时又客观地

考虑如何通过短期奋斗依靠可能获得的资助建成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实实在在地达到了申报要求。评审中,专家们认为切实可行,最后顺利通过,为使这一个实验室改变低起点,建成时达到与其他重点实验室相同水准的目标,省里还加大了投资强度给予400万元的专项建设经费。这一成功不能说不带有偶然性,但是这偶然中也存在着必然。如果甘于落后,不作努力,象征性地搞一份材料,轻轻松松地应付一下,这偶然的机遇肯定就错过了。但由于没有放弃这次偶然,付出了可以想象得出的艰苦劳动,终于使这个偶然变成了必然,取得了成功。现在这个实验室已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正为科教兴省、科教兴校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其中包含着管理道德中崇高的奉献敬业精神。争取到项目任务,对科研发展有利,对科研人员有利,科研管理人员得到的是增加工作量,并没有什么利益,但是为了科研事业,苦口婆心,不怕被误解,竭尽全力为科研人员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提供思路,形成1+1>2的效能,这一看不见,但确实存在的管理道德对科研事业的发展是多么重要。

科研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道德管理水平的高低。道德管理是法制管理的补充,按照知识产权法规法律认真操作时,需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其中受委曲,被误解的频率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也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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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是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表现,以个为单位组合起来的,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其内容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记载着个人的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惩罚等方面的原始资料,内容反映了个人参与社会各方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人事档案管理就是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一、人事档案的结构

在我国,人事档案与户籍对人才的流动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甚至可以说人事档案是每个公民的第二生命。一般来说,人事档案管理中,人事档案的收集、处理和提供利用通常由各单位内部人事机构行使和掌握。人事档案包含以下十大类内容。

1.履历材料:(1)职工履历表;(2)干部履历表;(3)专业技术人员履历表;(4)军人履历表;(5)学生登记表。

2.自传。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1)工作鉴定;(2)学习鉴定;(3)出国人员鉴定表;(4)学生毕业鉴定、实习鉴定;(5)干部的年度考核表;(6)组织正式出具的考核材料。

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1)高中及以上的毕业生成绩表、登记表;(2)报考中专以上学历报名登记;(3)论文、科研成果材料;(4)一个月以上各类专业培训学习成绩;(5)聘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6)职称评定审批表。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1)社会关系调查证明材料;(2)入党入伍审查材料。

6.党团材料:(1)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民主评议表、入团志愿书(90年以后入团的需要入团申请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2)加入派材料。

7.奖励材料:先进工作者、(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特级教师、三好学生、战斗英雄、优秀团员、各类嘉奖登记表或审批表等。

8.违纪材料:(1)受到党政部门的纪律处分材料,如开除党、团籍,留党查看、记过处分等材料;(2)违反法律材料,如逮捕、法办、拘留、劳改等材料;(3)组织通报批评材料,被企业除名材料。

9.工资级别、任免、工作调动、出国、退休材料:(1)工资级别审批表、增资审批表:(2)干部任免表;(3)入伍登记、退伍登记表;(4)招工登记表、劳动合同、流动表、商调表、视作连续工龄缴费审定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0.其他:(1)体检表;(2)工会会员登记表;(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职工报到介绍信;(5)有价值的学结、体会。

注:档案材料一律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纸型均用16K。

二、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人事档案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对国家的信用建设、干部管理、福利分配、国家安全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目前,出境、计算工龄、工作流动、考研、考公务员、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升学等都需要个人档案,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三、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199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强调,人事档案作为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实行强制性归口管理。1991年4月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1996年12月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存放和保管人事档案。这些指导性法律法规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迈入了专业、权威的发展阶段。

四、档案信息电子化的必然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息与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心也开始向信息化、现代化转移,档案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成为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事档案信息化就是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资源全面处理。也就是对馆、室藏档案资料以纸质或机读形式为主要物质对象,用微机对档案文献进行收集、筛选和不同层次的加工,使之转化成为微机软件形式的二次文献信息供人们利用的过程。

档案信息电子化,可一次投入、多次产出,可改变信息加工工作受经费限制的局面。档案信息电子化,信息成果可多份拷贝,将拷贝成果送到领导及各个部门,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宽了服务范围,档案部门的地位自然也就得到了提高。

五、当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机构编制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单位管档人员变动频繁,出现了忽视人事档案管理现象,影响了干部管理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硬件设施解决落实差。对干部档案管理必备的条件解决落实差,有的单位档案多、档案室狭窄、影响档案的美观整洁、完整,有的单位必备的基础设施如切刀、档案夹等都不具备。

2.档案管理规范缺乏。在目前的人事档案中,大多只有以往形成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简单材料,而对反映本人业绩、动态的材料收集归档不全。还有个别单位档案下放到主管局管后,一直未按统一标准整理,材料多年未归档,造成档案材料不齐不全。

3.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从1994年至1997年这四年看,专职档案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44%,186%,176%,244%。社会的发展对档案工作的专业文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占有极其微弱的比例,是目前档案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4.管理档案人员业务不熟、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差。近几年管理档案人员工作变动频繁,兼职人员占90%,加之没有经过各级档案部门组织专业知识培训,业务不熟,甚至有些档案管理员还停留在手写阶段,没有掌握必须的计算机技能,有些新从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不太了解,难以适应档案管理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社会现代化的实现,要求各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与时俱近,紧跟时代的步伐和节奏,所以,档案管理人员也具备较高的知识层次和先进技术水平,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的计算机操作。从目前看,许多档案部门缺乏现代高技术人才,其中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奇缺,大部分档案人员现代技术水平偏低,甚至有现代文盲现象,尽管引进了现代化设备,却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抓紧建设一支稳定而发展的档案干部队伍。

1.提高重视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最终还是靠人才,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应该自觉更新观念,提高对档案的重视意识程度。因此,每个单位都应该提高对人事档案的认识,增强依法管档的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业的人员设备,把人事档案管理作为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准确、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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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工作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开展的计量认证、生产许可、水利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是水利质量技术监督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水利行业已有84家水利质检机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两种产品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生产许可证制度,100余家生产企业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北京中水源禹质量体系认证中心”获准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等节水标准已实施,“国家节水标志”已并注册。但由于起步晚,人才缺乏,工作基础薄弱,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相对滞后,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需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认证认可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开拓创新。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转变管理方式,将适合或需要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产品、服务和管理事项,逐步采用认证认可的手段进行评定与控制。

二、任务、目标和基本要求

1、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任务目标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要按照强化水资源科学管理,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水利行业综合竞争力的要求,建立由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与组织机构认证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体系,为实现水利现代化提供技术保障。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近期目标是要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以实施水利产品认证为重点,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水管单位管理体系认证,初步建立由计量认证、水利产品认证、生产许可和管理体系认证组成的统一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产品、服务和管理的质量。

水利技术标准是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要进一步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加快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进度,加大水利技术标准宣传贯彻的力度,为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系统性、技术性强,要按照统一规划、协调一致、分工负责的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科学公正、有序高效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机制。

根据水利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按照“统管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的原则,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部内各有关司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鼓励部属事业单位和学会、协会,利用人才资源等优势,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工作。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认证认可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日常水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配合上级主管机构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

根据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实际,结合水利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扶持和培育水利行业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水利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建立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按管理的系统方法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和管理方案,采用必要的测量和分析方法,实施运行控制,强化日常的监视与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实力。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激励机制

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未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应将采购的设备产品通过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或生产许可作为必备条件;鼓励投标单位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主要设备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针对水利认证认可队伍相对比较薄弱的现状,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水利认证审核、检查、评审、咨询人员和内审员等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水利认证认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5、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信息交流

从水利认证认可体系的总体布局出发,加强有关学术研究和前期调研工作,加快有关水利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编制科学的认证产品目录,强化标志管理,完善有关水利认证认可技术标准和评审准则,使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完善水利认证认可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利认证认可通报和备案制度。

6、加强宣传贯彻,强化质量意识

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宣传贯彻工作,普及水利认证认可的有关知识,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涉及水利认证认可的违法违规事件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频率,切实提高水利行业干部职工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

三、近期工作重点

针对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现状,近期要进一步完善计量认证、生产许可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开展节水灌溉产品认证工作为突破口,大力开拓节水产品认证、其他水利产品认证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强计量认证工作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的行业指导,强化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的领导与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高各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质检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各质检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做大做强。

2、推进产品认证工作

依据《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等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规定,以节水灌溉产品认证为突破口,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节水产品认证目录”,推广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完善节水标准体系。

在上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水利产品认证的力度。

3、提高生产许可管理水平

加强水利行业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行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水平,加强对国家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行业指导与管理,不断完善启闭机等水利产品的使用许可证管理方法,避免重发证、轻监管,甚至只发证、不监管的现象。

4、促进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对于直接涉及用水安全的单位逐步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开展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水管单位逐步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六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三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五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一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一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三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两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三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一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两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两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三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一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两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一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一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两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两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一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一份、程序文件一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两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两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一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五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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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治理,坚持积极稳妥、有效管控的原则,按照明确内容、规范活动、限制组织、监管有力、渐进开放的思路,稳步推进对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规范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审批依据、界定审批标准、细化办事流程,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法治宣传,倡导企业自律。

(二)市场导向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推广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大众体育消费,提供市场化的健身气功公共服务。

(三)积极稳妥原则。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由点及面,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

(四)有效管控原则。纳入健身气功整体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坚持齐抓共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健身气功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

1.根据国务院决定,凡工商登记取得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的企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营活动和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处置措施

1.举办一般性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2.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除应具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外,申请单位须具有工商登记批准的法人资格。

3.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材料。

4.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核实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健身气功经营范围证明、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银行资信证明等。

5.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6.通过互联网组织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须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企业经营性信息须审查主体资格。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域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内容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应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2年,并在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在线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按照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线下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7.连锁性企业以会员制方式组织举办的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根据会员所在的地域范围报有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8.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处置措施

1.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部门须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⑵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⑶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⑷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⑸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⑹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⑺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

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⑷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⑸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4.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管与处罚应对措施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不得以推广健身气功的名义,教授和传播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以外的气功功法。

2.加强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人员管理,鼓励从业的健身气功指导员获取健身气功段位资格,积极探索实施职业健身气功指导员制度,规范职业标准,加强供给侧改革,丰富供给内容,更好地满足练功群众多元健身需求。

3.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的监管,规范企业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各项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4.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的,由体育部门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充分认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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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安全社区等级评定分为五级,即:县级安全社区、市级安全社区、省级安全社区、国家级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我县安全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3年9月底,有50%的乡镇通过县级安全社区考评验收,30%的乡镇通过市级安全社区考评验收,我县确定的1个省级安全社区创建单位通过考评验收;到“十二五”末期,全县所有的乡镇全部通过县级安全社区考评验收,有85%的乡镇被命名为“市安全社区”,有3个以上乡镇被命名为“省安全社区”,力争有1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安全社区”,并积极争取有1个乡镇被国家安监总局向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安全社区合作促进中心推荐命名为“国际安全社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治有力、安全条件良好、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基本达到安全城市水平。

三、创建标准

县级安全社区:县安委办组织现场考评组按《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社区进行考评,并随机抽查3个村居(社区)、2所学校、2家企业和6个家庭(标准详见附件4-7),得分达80分以上(各抽查对象的单项得分必须同时达到80分以上),经综合评定为合格的,由县安委办颁发“县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市安全社区:市安办组织现场考评组按《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社区进行考评,并随机抽查3个村居(社区)、2所学校、2家企业和6个家庭,得分达85分以上(各抽查对象的单项得分必须同时达到85分以上),经综合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安办颁发“市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省安全社区:省安科院组织现场考评组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社区进行考评,得分达90分以上并经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报省安办同意后,由省安办颁发“省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四、创建方法

(一)各安全社区创建单位要举行安全社区创建启动仪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省安全社区备案表》(附件1)分别报县安委办、市安办、省安科院备案。

(二)要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各项要素,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1年以上,自评合格且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县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的乡镇、工业园区均可填写《省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

(三)向县安委办申请县级安全社区评定。获得“县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由县安委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安办申请“市安全社区”考评验收;获得“市安全社区”称号的,由市安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省安科院申请“省安全社区”考评验收。

各考核验收单位在收到社区提交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同意提交现场评定工作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定组开展为期2日的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组在评定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验收单位递交《评定表》和评定工作报告,考评验收单位将于收到评定报告后10日内进行总评,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由对应级别安办颁发“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总评未通过的社区,可在半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实施步骤

按照“严格标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统一思想(2012年月—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量化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层层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创建安全社区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选择试点,培养典型(2012年月—2013年10月底)。根据实际情况,以我县确定的1个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单位为试点,并选取若干个乡镇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有关内容积极开展县级、市级、省级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要从组织、制度、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入手,落实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责任和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和措施,交流学习工作经验,为全面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打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整体推进(2013年11月—2016年12月底)。围绕工作目标任务,安排部署各乡镇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分步实施县级、市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督促指导获得县级、市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质量水平,实现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国家级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的目标。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证后跟踪(2013年11月以后)。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县安委办每年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差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取得“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要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对应的安全社区考核验收单位提出评定(复评)申请,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县安委办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销其称号;期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对应级别的安全社区考评验收单位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

六、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责任制;检查和督促创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存在问题,按时完成任务;把安全社区建设计划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为安全社区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县安委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把安全社区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重要抓手;指导创建单位开展工作。

县教育局要加强与社区内各类学校的沟通联系,指导学校制定安全实施细则;督促学校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练,改善校园安全环境,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县公安局要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和体系建设,协助社区建立群防群治队伍,逐步提高居民参与治安防范控制的技能和水平;做好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解工作,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上访,预防和减少社区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

县交警大队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交通事故隐患路段排查,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意见或建议,并上报县政府处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能力;组织开展社区成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出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社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和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各安全社区创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加强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消防施设的检查和维护,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积极开展防火防灾教育和逃生疏散演练,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县卫生局要加强卫生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督促全县的医院(卫生院)开展传染性疾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

县广电局要将创建安全社区的宣传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县文体新局要做好社区内的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检查、指导社区内企业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内各类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县司法局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区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县经贸、民族宗教、民政、住建、农业、林业、环保、旅游、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文〔〕33号)的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社区创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和家庭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协力推进安全文化和社区环境建设,共同促进社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各类事故与伤害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把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格局、安全文化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量化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可操作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齐抓共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安办牵头、多元参与、联合共建”的工作机制。要成立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篇13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本人XX,女,19XX年10月出生, 20XX年毕业于XXXX学校,20XX年获得本科文聘。20XX年9月,成为一名特岗教师,20XX年转为事业单位在职编制,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至今。现在XXXX中学任教。

20XX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本人始终热爱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工作。我能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我校以及中心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教学成果。本人所带的班级,在全县教学质量评比中,始终名列前茅。工作之余,本人不忘不断地提高自我,优化自我,完善自我,认真对待每一次学习、培训、考核,时时处处力求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我自认为,能够胜任初中思想品德、历史等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20XX年1月,我与在XXX小学工作的爱人结婚,并且我们

按揭在县城购臵了一套商品房。本人申请工作调动的原因有两个:

(1)家庭原因:我的父母没有工作,双亲自己经营一个早点摊,自给自足。现在我的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父亲患有三高,糖尿病,还有膝关节骨脊水;母亲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但为了生计,他们仍然起早贪黑,强忍疼痛坚持劳作。弟弟没学历,没技能,只能外出打工,家中无人来照料年迈多病的父母。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

(2)个人原因:我现年已30岁,从小身体就不好,自身抵抗力差。加之XXX乡的寒冷潮湿气候导致我经常生病。但为了不影响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质量,我只有长期靠药物来维持身体状况。可能因为常年吃药的缘故,导致我的身体、心理、生理肌理受到一定的损坏,体质偏冷寒,致使我现今怀孕有些困难。每当看到同龄人的孩子,我心里是多么的羡慕与渴望;每当听到父母、家人、同事、朋友的催促,我内心是多么的无奈与疼痛;每当看到父母抱着其他孩子,满眼充满着疼爱之情,我觉得自己是那么的不孝。父母的无人照顾,自己的身体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在此,我衷心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身体上的不便与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好。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调往离家较近的学校,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为教育事业多做一些贡献。

如果上级同意了我的调动,那么,我坚信,不用在XXX乡和县城往返奔波的我,将能腾出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教学成果,为我钟爱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最后,我再一次 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批准为盼! 谢谢!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中学教师调动申请报告范文(二)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

本人XX,女男,XX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自XX年起在XX中学担任XX教师一职,工作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好。

本人与丈夫同为XX中学高中教师,且均担任班主任工作(丈夫已连续几年带高三年级)。一则,孩子即将入学,两人均工作繁忙,根本无法接送幼女。二则,双方父母均年岁已高,公婆疾病缠身,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本人父亲自多年前迄今因身体原因,始终需母亲看护。三则,XX中学离我居住的XX小区距离较远,早晨搭乘公交上班需近一个小时,晚上下晚自习后已无任何班次,只能骑电动车回家,甚至有因疲惫不堪而翻入沟内,拨打120的惨痛经历。这些均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的困难。

生活的巨大压力,让我身心俱疲。万般无奈之下,我用颤抖的手写下了这份申请书。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的多种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将我的工作调动到离家相对较近的XX小学。

如果上级批准了我的调动,我坚信,将能腾出的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教学成果,为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最后,再一次诚挚地请求,恳请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衷心地感谢您的关怀和帮助!

中学教师调动申请报告范文(三)尊敬的**县教育局领导:

本人,**,**人。20**年毕业于**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法学学士),并于当年参加“**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来到**县从事教育工作,县任职于**中学。

在**中学资教三年的过程中,我有过彷徨、失落与痛苦,也有过快乐与高兴,可以说这三年是我人生的一次厚重的洗礼。在这里我有了很多的收获。

一是工作,三年中我一直从事九年级历史教学的任务,对于**历史课程以及课改的要求把握到位,能够及时为学生备考提高积极的帮助,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信心和动力。同时在英语教学方面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能够适时的针对学生出现了各种现象给予妥善的处理,让学生跟上学生的进度。可以说工作方面我能够充分胜任学校交给我的多项教学任务,让学校放心,让学生满意。在这三年的时间中,也积极与当地有经验的教师交流、学习,互相促进,谋求共同发展。我校一名50岁的老教师在我的帮助下,完成了**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自考)本科论文的撰写与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在今年顺利的获得了学位证书。

工作经验的累积和能够与同事之间迅速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我的特长。

二是生活,**中学是**最偏远的山区,不夸张的说也是最贫困落后的地区。三年中,我一直是坚持一边上课,一边做饭解决自己的饮食问题,有时候也与同事一起开荒种地,寻找工作以外的生活乐趣,以缓解工作的压力与苦闷。

住房也可以说是相当简陋,是学校的重点危房。可是这都没有吓倒我,我也从来没有象学校提出过任何要求,从来不给学校添麻烦!工作是要吃苦的,生活也是要受累的,这才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