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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拍卖申请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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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拍卖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

篇2

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期限及地点1.拍卖人应于____年__月__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明的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2.拍卖地点:

第三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估价为______ ,保留价为_______。

2.其它约定: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及其时间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以下第 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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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委托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2、 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交付后保管费用为________。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__%的佣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采用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

2.分期支付:第一次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_____元;第二次为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的次日起___天内向拍卖人支付_____元;尾款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交接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同时付清。

拍卖人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__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组织拍卖活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含竞买人误工费、交通食宿费)

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

第九条保密约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及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十条其它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3.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它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参照标的物估价___%予以赔偿。

2.拍卖人或委托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无权向对方收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 并向对方支付标的物估价___%违约金。

3.拍卖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向委托人付款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___%的违约金。

4.委托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让手续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达成如下协议:

1.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委托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_份,拍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拍卖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住所:住所: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篇3

    答:(1)《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权利证书;(3)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交地价的,还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个人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不需办理变更登记,待权属发生转移时,同时提交变更证明即可;(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变更登记每项交纳登记费20元。

    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答: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小业主才能顺利地领取《房地产证》。也就是说,只有发展商按要求将商品房项目有关初始登记材料上报登记部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经登记部门按程序审批核准后,初始登记才算结束,小业主才能办证。因此,并不是发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项目的资料后,小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如何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手续?

    答: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买卖合同;(4)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证明。

    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一般由发展商统一办理,也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

    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答:(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什么情况属于三级市场转移登记?

    答:凡房地产已办理二级市场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后又发生转移的,称为三级市场转移登记。如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等等。

    三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明;(3)《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书;(4)房地产买卖合同。

    拍卖的房地产过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通过法院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原产权证书,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未能收回原产权证的,需以法院名义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告作废;(6)若所拍卖的房地产是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需提交用地补充协议和付清地款证明。

    由业主自行委托拍卖行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原产权证书;(5)委托拍卖的公证书。

    拍卖房地产过户税费按三级市场转让计算。

    如何办理房地产交换?需缴纳哪些费用?

篇4

被执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___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___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___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5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

1、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篇6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2006)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13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13)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镇(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点)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度假及各种娱乐设施)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经审查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非国家限制的工业用地;

(三)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市、县(市、区)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经营性用地;

(五)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引资公益性事业项目用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协议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或经依法评估确认的价格。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并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市、县(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具体承办机构,为合法的招标、拍卖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合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招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征地及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县(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章责任规定

第九条市、县(市)应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招标、拍卖小组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土地招标、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提出招标、拍卖底价;

(三)订立定标条件或拍卖规则;

(四)审查竞标(买)人资格;

(五)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十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确定规则设计条件、编制有关宗地图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保证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和拍卖保留价,应当经国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招标、拍卖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竞标(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竞投(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人应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与中标者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中标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或竞买人不得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履约、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支票。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扣地价款。没有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缴清地价款。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十八条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2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按照有利于公开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择下列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按本条(一)定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内完成,符合本条(二)即当场定标。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定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票时间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标价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后密封。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小组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影响招标公正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拍卖公告;

(二)竞价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拍卖小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五日内与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支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并明确宣布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止。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招标、拍卖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的,招标或拍卖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违约金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招标、拍卖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合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并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的,按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0年9号令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篇8

2 如果要大面积开发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应当与“四荒”土地的所有人,公开协商,签订“四荒”土地承包合同。当然,若发包方公开拍卖、招标,也可以参与拍卖和竞标。提醒注意的是,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四荒”土地的,还应当将相关事项公示,公示期(一般两个月以上)满若无人主张优先权,才能签订承包合同。此类承包合同还应当通过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将面临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称承包权证)的,按申请―初审一审核一登记―颁证程序办理:

1 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承包方持通过初审的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交办的登汜申请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领取承包权证后30日内将所领取的承包权证发给承包方。

我是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一位普通百姓。2004年我家在重新建房时,因建材上涨,超出了预算。考虑父母建造新房是给自己结婚使用,我决定自己借钱把房子建成。于是在当年11月份找一个生意上的朋友借了两万元。朋友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呢,你还是给我立个手续吧!就这样我给他写了一张借条,借期两年。2006年11月份,我不仅还了他两万元还多给了他500元感谢费。他收钱时还说不好意思,又说当初让我打条子,也就是随便说说,现在条子弄丢了。我想算了,反正钱还了我就不欠他了。谁知今年刚过完年,我竟然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诉状,还有开庭传票。我生平没遇到过这种事,该咋办啊?

邛崃―读者

借条死而复生,该如何应对?

篇9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出让公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国土资源局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四十五条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告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八条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人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出让的宗地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九条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五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0

1861年农奴制改革以后,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但农奴制的残余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广大农民并没有完全摆脱对地主经济的依附,继续饱受剥削和压迫,俄国的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地主经济由于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而走向衰落和破产,由于缺乏实现经济转轨所需的大量资金而急于出售土地。贵族地主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都对现实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沙皇专制制度的生存受到威胁。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和社会矛盾,减轻农民的艰难境况,保护贵族和地主利益,1882年5月18日,沙皇亚历山大三世批准《国家农民土地银行章程》,标志着农民土地银行的正式建立。

一、农民土地银行的贷款原则

农民土地银行发放的贷款用途有着严格的限制,只能用于购买土地。申请贷款的对象包括村社、农民合作社及个体农户。凡属农户所有制的,每个农户最高贷款限额500卢布;凡属村社或农民合作社土地占有制的,按男性人口计算,每人最高限额125卢布[1]297。两种贷款期限最初分别确定为24年零6个月和34年零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为7.5%~8.5%。农民土地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土地的卖主,借贷的农民用现金支付补交款。补交款一般在签订买卖契约时由农民以定金的形式交付,补交款允许分期偿付。

发放贷款的资金通过发行和销售农民土地银行国家债券的渠道筹集。债券的年收益率5.5%,面值分100、500和1 000卢布三种,由俄国国家银行销售,在彼得堡交易所流通。银行用借款人支付的偿还费每年偿付债券本息,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偿付由抵押在银行的土地和政府资金进行担保。银行章程规定,财政大臣有权决定发行不超过500万卢布的农民土地银行的抵押债券。如果债券的发行量超过这个限额,财政大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征得沙皇的批准。

为取得贷款,农民必须向银行提供买卖双方签字并经过认证的土地买卖合同。村社或者农民合作社购买土地的,签订米尔或者合作社购买合同。农民土地银行的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或者其分行递交自己的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借款人姓名、居住地址、抵押物的名称和位置、抵押的土地数量、贷款金额和偿还期限、抵押物评估方法(正常评估和特别评估)等。借款人递交的申请书应注明其居住地公证人的姓名,由该公证人对双方约定的不动产买卖契约进行公证。借款人还须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抵押证明,载明抵押物交付抵押的条件和限制;抵押物评估清单;土地所有权证明;记载缴税和欠缴税额的税单。借款人必须签订抵押具结。具结是限定抵押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人自递交申请书之时起到完全偿还债务为止的全部义务。银行对交付抵押地块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签订租赁合同;不得提前一年向土地承租人收取地租;不得以砍伐为目的出售抵押土地上的林地;不得出售或者拆除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通过农民土地银行获得的土地不得作为自由抵押物;全部贷款还清之前,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出售抵押土地。发放贷款时银行收回借款人的具结,借款人违反具结上注明的任何一项条款,银行理事会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部分贷款。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要求,银行有权对抵押物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

借款人递交的申请书和其他相应文件由地方分行核实后交农民土地银行理事会审批,由银行理事会确定发放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并下发批准文件。征得借款人同意后,分行将该文件送达公证人,贷款文件公证后寄送借款人。借款人所购买的土地负有债务不能作为公证人拒绝批准土地买卖契约的依据。但是,根据银行章程规定,土地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和补交款的总和。如果土地买卖契约与相应的法律相抵触,或者出售的土地存有争议,则公证人应立即通知发放贷款的分行。除非银行理事会同意以该地块作为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抵押物,否则公证人不得对买卖契约进行公证。公证后的买卖契约由农民土地银行的地方分行交给土地的买主,如果买主不在,则交给当地的治安法官。

二、贷款抵押土地的价格评估方法

政府对农民交付抵押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法有着具体的规定。交付农民土地银行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办法包括正常评估和特别评估。正常评估是以现行的土地租赁和销售价格为基础,根据由财政部、内务部和国家财产部联合制定并批准的《按俄亩计算正常评估办法》进行核算。通过正常评估发放的贷款比例为抵押土地评估价格的70%。原始的抵押物评估清单由土地所有者填写。通过正常评估方法申请贷款,借款人提交的评估清单应包含下列信息:土地所在的省、县,地产与其最近城市、码头、铁路、工商业中心的距离等;地产中土地总量及土壤性质;各类土地的面积:庄园、耕地、草场、牧场、森林及不适合耕种的土地等;地产的总收入和各类土地的单项收入,取得收入的方式(长期出租土地、短期雇工或者所有者自己耕作等);地产中的耕地是否施用肥料;政府对抵押地产的使用是否有限制;土地管理和赋役支出以及借款人对地产的评估价格;所购地产是否适于划分成较小地块,建立农民经济等。

特别评估则考虑了抵押土地的赢利性能,贷款发放额度可达抵押物评估价格的80%。进行特别评估必须获得财政大臣的特别批准。通过农民土地银行所购买的地块含有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土地时,如浸水草地、菜园、大麻地和啤酒花用地等,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根据县自治局的申请可以有所增加。

由县自治局对抵押地块进行特别评估,经特别评估取得的贷款必须由农民土地银行理事会报经财政大臣批准方可发放。进行特别评估要综合考虑所有能够增加或者减少地产价值的因素。通过特别评估申请贷款时,评估清单应包括下列补充内容:马、牛、羊的数量及大致价格,牲畜用途;坐落在地产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用途,每座建筑物使用的材料和大致价格,对磨坊、油坊、奶酪制作间等只评估其使用的材料价格,位于抵押土地上的住房、工厂、矿山因为不具有农业用途而不被列入评估范围;地产内的生产工具、机器数量和大致价格;每年建筑物及生产机具的大致维修费用;提高或者降低地产价格的环境因素。借款人通过特别评估取得贷款时应当为全部列入抵押地产清单内的建筑物办理火灾保险,直至债务偿还完为止。保险单交当地的分行留存。如果发生火灾,银行获得的赔偿可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债务或者支付给借款人。靠近大型的贸易和工商业网点、码头、车站以及工厂的抵押地产,因为便于产品的销售,而且雇工容易,劳动力价格低廉,可以提高评估的价格。此外,评估清单还应包含当地土地销售和租赁价格,粮食和牧草的收成情况及价格,整理土地和雇工价格等内容。

评估庄园用地时须标明庄园内花园、葡萄园、其他用地的面积和收入。评估耕地时要说明土壤成分、轮作性质、施肥情况、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的数量、非所有者本人耕种土地的利用方式以及最近三年的土地收入。而对草场的评估则要包括割草量、当地牧草的平均价格和供需数量、所有者本人直接使用的草场面积和出租的草场面积。林地可以按农业用途,也可以按照林业用途作为银行的抵押物。对按农业用途作抵押物的林地可以进行正常评估,也可以进行特别评估,而对林业用途的林地则只能进行特别评估。

县自治局负责核实和修正地产所有者提交的评估清单。评估员实地查看完要交付抵押的地产后,当场编制核查文件,对核查的内容,包括当地土地销售和租赁价格、主要粮食作物和牧草的收成、粮食、牧草和木材的价格、种地成本和雇佣工人工资等,给以补充确认,然后将核查清单交给借款人,在有异议的情况下,后者可以对核查清单作相应的记载,并向评估员或者银行分行阐述自己的理由。通常情况下,银行的评估价格低于借款人做出的评估价格。

评估员对抵押地产的评估受分行全体会议和分行行长的监督。如果对所做评估的公正性有疑问,分行可以自行组织核查工作或者重新委派其他评估员进行复查。银行理事会对分行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农民土地银行抵押土地的拍卖程序

1883年5月28日,俄国国务会议批准了《关于农民土地银行抵押土地拍卖程序》,确立了对贷款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的组织和法律机制。根据规定,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限偿付银行贷款。逾期偿还贷款要缴纳罚金,每延期一个月,借款人必须交纳未偿还部分贷款金额的0.5%的罚金。不可抗拒力情形,如火灾、水灾、雹灾、牲畜疫病、虫害、干旱等,可以作为借款人延期还贷的合理依据,但延期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还款期限两年。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最后期限的下一个半年内仍然不能偿还欠款,根据农民土地银行理事会决定,可以将借款人抵押的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并通知地方分行。地方分行将拍卖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同时举行拍卖会的公告。

农民土地银行章程规定,拍卖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拍卖会的组织者即农民土地银行;利用农民土地银行贷款取得土地的村社、农民合作社或个体农户的名称;关于拍卖土地的简要描述,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初期贷款金额以及借款人欠款数额等;与拍卖土地相关的义务;拍卖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拍卖土地的起拍价格和须缴纳的定金数额;举行拍卖会的程序;拍卖会的形式:口头拍卖或者混合拍卖;拍卖会前竞拍人领取相关文件的时间、地点等。出售的地块价值不足1 000卢布的,拍卖公告通知到该地块所在的乡和所有的村社,以及邻乡的乡公所和地段治安法官。拍卖公告须在村社成员大会上宣读,公告最迟应在举行拍卖会六周前。出售地块价格超过1 000卢布的,拍卖公告在举行拍卖会三个月前寄送到所有地区,此外,还应在《省城消息报》刊登该公告三次。拍卖土地价格在1 000~10 000卢布之间的,拍卖公告由农民土地银行地方分行在地块所在省和邻省的《消息报》。拍卖土地价格10 000卢布以上的,拍卖公告则由地方分行在彼得堡和莫斯科的私人报纸上刊登[2]。

根据农民土地银行分行的安排,首次拍卖会在要拍卖土地邻乡的乡公所或者邻县的县自治局举行,银行或者分行的全权代表、县自治局主席或其他成员参加。在乡公所举行的拍卖会以口头形式进行,在城市举行的拍卖会则以混合形式进行,即先以口头形式进行拍卖,口头竞拍结束后,再打开漆封的竞买声明继续进行拍卖。漆封的声明由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在拍卖会开始前递交,其内容包括: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关于同意竞买指定的拍卖土地的文件;竞买土地的价格;竞买人的住址、出身和姓名;拍卖公告刊登的日期等。拍卖的地块附有交易单,交易单上载明下列内容:使用农民土地银行贷款购买土地的村社、农民合作社或者个体农户的名称;土地起拍价;依附于被拍卖土地的义务;拍卖会的形式:口头拍卖或者混合拍卖。竞拍人在拍卖会开始前须交纳保证金。拍卖土地的价款不得分期支付,买受人在通过口头拍卖取得拍卖物后14日内或者通过漆封声明成交后一个月内未交纳扣除定金以外的购地款时,由其后的报价人获得拍卖土地的购买权。1889年,银行对拍卖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允许拍卖土地的竞买人分期支付购地款。

如果首次拍卖会流拍,在与国家财政部协商后,财政部可以将土地收归国有或者责成农民土地银行按照自由价格组织第二次拍卖会。二次拍卖土地价格不足1 000卢布的在最近的县自治局举行,拍卖土地价格超过1 000卢布的在省自治局举行。如果第二次拍卖会仍然流拍,被拍卖的土地转归农民银行管理经营,土地的收益由银行支配。

1917年俄国爆发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同年12月8日,苏维埃政府宣布取缔农民土地银行,因为根据《土地法令》,土地买卖和抵押已被禁止[3]。1918年1月21日,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废止国债的法令》,宣布农民土地银行的债券失效,宣布立即停止农民土地银行的一切业务,原属于农民土地银行的土地、建筑物和农具全部转由人民银行理事会土地办公室管理。1920年6月,农民土地银行的清算工作结束。

农民土地银行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缺少土地的状况,缓和了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客观上适应了当时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建立农民土地银行的目的是维护沙皇专制制度,沙皇政府本质上是贵族和地主利益的代表,它采取的任何改革措施都必然存在着不彻底性,而且常常互相矛盾。这决定了沙皇政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俄国深刻的阶级和社会矛盾,不能解决俄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土地问题。

参考文献:

[1]Проскурякова Н А.Земельные Банки Российской Империи[M].Mосква:РОССПЭН,2002.

[2]Акманов С С.Вопросы Истории Банковского Права России[J].Сибирский Юрид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1998,(3).

[3]陈之骅.苏联史纲(1917―1937):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0.

Operational Model of Russian Peasant Land Bank

ZHONG Jian-ping

篇11

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不同理解。因为企业改制类型的多样性,片面理解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都是不妥的,同样决定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也要区别不同的企业改制类型而区别对待。

企业改制的形式主要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被兼并,新设分立或者派生分立新的公司,歇业,破产,股权转让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被兼并,新设分立的,原企业注销,新公司继受其权利义务,应当办理转移登记,同时由于原企业不复存在,可凭相关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等材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派生分立,歇业等原企业继续存在的,如房产发生转移,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企业破产的,破产终结前办理的登记,可由清算组与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破产终结后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应当持破产受理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于股权转让,属同一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如公司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没有变化的,则无需办理房屋登记。

二、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的转移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单方申请即可。对于附有同时履行条件或者先履行其他义务条件的法律文书,则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由一方单方申请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构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其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仍然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实践中,放弃房产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另一方办理登记申请,取得房产的一方也不能理解登记机构要求双方到场的规定,矛盾往往较为尖锐,登记机构的压力较大。作为登记机构,一方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另一方确实无法申请的,告知取得房产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转移手续,登记机构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另一方面可以与婚姻登记机构加强沟通,做好提示工作。盐城市在与婚姻登记机构作了充分交流后,在离婚登记办理现场张贴了“友情提醒”,告知离婚当事人:一要及时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转移登记须有双方共同申请;二是当事人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委托,对于婚姻登记机构加盖鉴证章或者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中委托一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机构予以认可。

三、关于注销、歇业企业房产的转移登记

实践中,一些人购买房产后长时间不办理转移登记,欲办理登记时原企业有的已经歇业,有的已经注销,无法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对于歇业企业或者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的企业,由于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当与购房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无法配合的,购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讼,登记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登记。对于已注销的企业,购房人无法提讼,如相关手续齐全,可凭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后最好再增加公告程序,以排除争议。

四、关于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对于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则没有相应规定。对照“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规定,且并不影响对方及其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需役地方)、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相应的登记,当然,对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也应当予以办理。

五、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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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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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请扣留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十八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第十九条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但是,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货物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八条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货物处置和费用

第三十条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有权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自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裁定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本办法中,“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