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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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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1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篇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篇3

1.教学中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

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课程,强调素质教育与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并着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践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而忽视实践应用培训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学习热情,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不佳。而且由于过分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学生不仅缺乏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且毕业后也不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2.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学质量不佳

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实习环节流于形式,实习质量不能有效保证。法律实习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主要环节,也是学生得以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实习态度不端正、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导致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且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实践课程偏少,教学质量不佳。法律实践课程不仅能为学生重现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而且能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然而在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中,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量偏少,只占据了总课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质量不佳。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

1.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学理念中,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为主要目的。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教学理念重点是提倡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科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此,教师应当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一方面,教师应当积极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改变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通过不断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科创造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2.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重

目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以实习为主,以课题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专题辩论、课外模拟审判等为辅助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法律实习和其它实践课程的时间少,缺乏教学规范性且教学随意性大,学生实际参与度低等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变原有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做法,通过不断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比重,使学生能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得到培养、锻炼与成长。一方面,建议将20%以上的总课时时间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时间,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以形成能贯穿于整个中等职业法律教育全过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与测评体系,并在教学方法中注重于实用性与多样性,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体验教学法、探究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与教学效果。

3.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学校应当通过实习、毕业论文、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形成规范、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1)加强实习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避开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其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否考虑实行弹性实习制度,在学习情况不紧张的条件下,可允许学生申请进行实习。要求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每一学年,学生至少应当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实习时间;而对于毕业实习,则要求实习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2)加强毕业论文管理。首先,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法律实践问题相挂钩,要求题目应来源于实践,素材来源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在论文中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解决;其次,要求实行毕业论文指导的双师制度,即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有两名,一位是作为实践中的带教老师,另一位则是学校中的专业教师,两位教师同时就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理论的实质及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指导,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调研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积极在法律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通过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审判,并让每一名学生参加和担任具体的角色,使学生能详细了解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在模拟法律的开设中,首先学校应鼓励教师大量开设模拟法庭教学,并将其作为实践教学测评的标准,还可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诉、民诉、刑法等),还应当硬性规定必须开设;其次,学校还应当加强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为开设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设施、人员、摄像等条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能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案件。教师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与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诊所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与培训,并且通过这种与现实案件零距离接触的方式,使学生深切体会到作为律师所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并努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真实案例当中。本文从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在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我们应当不断对原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优化,以真正引导学生建立起实用、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切实强化学生的学科应用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毕业后也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篇4

衷心感谢我的导师,本篇论文在他的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从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到选题到开题报告的修改,初稿二稿乃至最后的定稿,导师都是全心投入、一丝不苟。

尤其是在论文的结构布局、理论基础、案例选取等方面,都给予了我全面的指导。在此,特向导师表达深深的谢意。

最后的最后,感谢各位老师愿意抽出时间来评阅本篇论文,你们辛苦了。

论文致谢二:

大学毕业五年后再考取华政的在职大学生就读,再次体验到学生生涯的喜乐。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兼顾学习,特别是上课要坐单程四小时的长途客车往返于杭州和象山之间,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在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各门课程,给了我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最好的机会,非常感谢导师吴一鸣老师的悉心指导,也非常感谢两年多来为我传道、授业、解惑的所有授课老师和杭州班的所有同学,创建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师生沟通交流的平台,使我获益良多,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论文致谢三:

两年多的研究生生涯即将要结束,毕业论文就等写完这篇致谢就算搁笔了,这是多年求学之路的终点站,也是今后崭新生活的起始点。从论文写作的开始到现在,每一步的完成都离不开我的导师、同学、室友的帮助,特别是我的导师胡教授,更是倾注了很多自己的业余时间来指导我,在这里,谢谢胡教授。当然,也谢谢所有帮过我的人。

华理商学院提供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使我的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得到很大提升。在研究生学习的生涯中聆听诸多专家的学术报告,并进行交流,给予我很多的锻炼和成长机会。在此,对学院及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他们的无私教诲和帮助是我不断成长的源泉,也是完成本论文的基础。

另外,要感谢所有在学习和生活上帮助过我的同学和朋友,他们给了我永远无法忘记的研究生生活。要感谢我的家人,他们给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精神上的鼓励是我不断的学习动力,此刻也希望他们能够分享我的喜悦。

最后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本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感谢您们的悉心指导和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论文致谢四:

篇5

英国的大学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均有学位授予权,可自主设置不同课程,并根据开设课程授予各级学位。除白金汉大学为私立大学以外,其他大学均为公立大学。

英国的高等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大部分为私立教育机构,可提供水平不同、专业不同的各类课程。一部分学院可自行颁发学位,但更多的学院由其所属大学、学院或国家认证机构颁发学位证书。除了本科课程外,这类学校还设置许多专业性课程或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学生设计的特殊课程。

根据中英互认协议,目前已经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jsj.省略/)和中国留学网(省略)推荐了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名单,留学人员可以此作为选择英方高等教育机构的参考。

学位及证书分类

在英国,未经授权而设立学位或相应学历属违法行为,得到学位授予权的依据是皇家许可状或议会法案。要获得学位授予权,高等院校必须表明他们对保证质量的承诺,并且拥有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学术质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公布的规章中对于学校应该达到的标准有详尽的说明。英国学位可分为学士学位(Bachelor Degree)、硕士学位(Master Degree) 和博士学位(Doctor of Philosophy)。

学士学位是第一级学位,通常授予完成3年大学学习的学生。学士学位有两种类型:荣誉学士和普通学士。荣誉学士学位的级别高于普通学士学位,还分为三类:一级荣誉学位、二级荣誉学位和三级荣誉学位。普通学士学位对于课程的专业化程度不如荣誉学位要求的高。一般而言,学士学位可分为文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和工程学士等类别。但很多情况下,相同科目的学位课程,不同的学校会颁发不同的学位名称。如:法律专业的学生,通常被称为法律学士或文学学士。

硕士学位可分为授课式硕士学位和研究式的硕士学位。授课形式的硕士学位课程一般为一年,学生必须上一定学时的课程,每学期写出规定数字的论文,年终递交最后的毕业论文。研究式硕士学位,通常需要两年的时间,主要在导师指导下从事论文写作工作。 硕士阶段授予的学位有文学硕士、理学硕士、法律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等。研究专修的硕士学位主要有哲学硕士或文学硕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没有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研究生文凭(Postgraduate diploma)。该文凭也是为没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生提供的过渡性文凭。

博士学位是授予已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博士学位有两种类型PhD和高级博士学位。大部分的学科领域颁发的博士学位为PhD。一般需要经过3年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并提交学位论文,有时也要书面考试。在医学学科对应的博士学位为MD或 DM或者外科博士ChM或 MCh。另一种为高级博士学位(如文学博士Dlitt、理学博士DSc、法学博士LLD),这种类型的博士学位一般对那些在特殊学科领域内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予以承认。获得者通常在学术方面有独到之处的高水平专家,并曾出版过大量的学术著作。

高等教育文凭证书(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和高等文凭证书(Higher Diploma),英国在一些学院和高等教育学校开设两年制或三年制的专业课程。两年制课程完成后,学生考试合格,可获取高等教育文凭证书(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学生毕业后,如果申请本科生课程,其两年制所学课程有可能被录取大学认可。三年制课程主要为工业界培养职业学生,学生毕业后,可获得高等文凭证书(Higher Diploma)。

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高等教育办学机制,英国十分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并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在英国,议会、政府、专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的不同角色的扮演和分工协作,使优质教育资源的保障体系得以顺利运行。

议会和政府

大学主要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大部分是由政府拨款资助的,学生只需要每年象征性地交纳少量学费。英国政府资助高等学校的主要方式是替学生交纳学费,向学生提供助学金,向大学提供教学经费,以及提供科研基础经费和竞争性项目经费。但政府并不直接分配经费给大学,而是通过中间机构的运作,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在北爱尔兰是就业与学习部),根据政府意图,大学学科设置和招收学生情况,科研水平的评价结果对大学提供经费资助。

专业机构

(1)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ac.uk)

大学外部评价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的评估,因为其评估结果被作为高等教育拨款机构对大学拨款的重要依据。它对所有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该机构成立于1997年,董事会履行管理职能并负责制定全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战略规划。

(2)区域性的质量保障机构

除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外,区域性的质量保障机构还包括:英格兰教学大纲与学历管理委员会;威尔士学历管理、教学大纲与评估委员会;北爱尔兰教学大纲、考试与评估委员会和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

(3)法定专业质量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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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要对一门学科的教学方法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这门学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结合各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一般将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三个方向: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一)培养法律学者

现代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风潮的人为学者。法律学者是具有法学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并能用自己的思想来引导法学发展方向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是并不存在的。虽然某些著名的大学,因为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学术氛围,使他们的本科生在从事学术研究方面更加容易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学校和极少数的学生,中国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的目标是普适性教育,法律学者的培养目标很难实现。

(二)培养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指长期全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各大院校纷纷设置了法学专业。这批人才进入社会后要能够实际的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是社会转型期迫切需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培养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法学院校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为大多数的本科毕业生最终是要去实践法律的。

(三)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本性,从大学诞生之日起,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就是其所具有的目标。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学科,相比较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而言,它更加注重于从其他学科中吸取知识,这样我们的法学才能解决更深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近代以来学科的细化,除了国家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几个基本理论课程外(如英语课和政治理论课),学生往往只接触本专业的知识,对于专业外的知识缺乏了解。再加上大学基本课程考核方式、就业形势的压力,使我们学生的学习带有很大的功利性,而缺乏自我修养的提高。同时,培养有修养的人才也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事情,它和学生个人经历、周围环境都有着一定的关联。

针对上述三种培养目标进行分析,培养法律学者与我国所制定的本科教育目标相差甚远,与高等教育的资源不相匹配,因此是无法实现的。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不具有普适性也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应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工作者,而要培养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就必须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加重实践教学。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当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设置的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教学内容大多形式化,导致实践教学活动的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各大高校中占实践教学重要比例的毕业实习,由于本科招生规模扩大,学生人数增多,就业时间提前等原因,现今大量采用自主实习的方式。学生和学校对于毕业实习都趋于走形式化,对于实习质量并不是特别重视。另外,整个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系统的教学体系,也使我们目前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得到体现。

(二)缺乏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比,对任课老师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也需要其具备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能力。而我们现有的大批任课老师因为受学校教学课程安排和科研提升的压力,自身的实践能力就较差,几乎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提升实践教学。另一方面,我们的教学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量化标准还不够科学化、体系化,实践教学的成果也无法和教师的职称评定相挂钩,导致很多老师宁愿埋首理论的科研而不愿意接手实践课程。

(三)缺乏实践教学的资金

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它需要更多的互动式模式,因此对于实践教学的场所,硬件、软件等都需要经费的支持。这对于较低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来说,也是阻碍其发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一)目前几种主要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

1.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2000年这种教育方式被引进我国高等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的体系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从实践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

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可以提供给学生真实的职场感受,但是因为受训学生有限,指导教师奇缺,经费不足等问题。除了几所著名高等院校因为有基金的支持外,很少有院校能够实现这种实践教学模式。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情,解释成文法内容,从而培养学生自主地掌握实际知识并转化为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帮助。在本科教学阶段被老师广泛的使用。

但是我们目前的案例教学仅仅还局限在讲授式教学法的层面,并没有达到真正案例教学的模式。它实际上更像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3.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可以说是目前各大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可以将学生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相接轨,不仅可以考察到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也是对学校教学成果的验收。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可以清楚的知道学生实际的实习情况和知识掌握情况,了解市场的需求,并将实习单位和学生的反馈作为以后实践教学改进的依据,可以使我们的法学教学与社会更加的接轨。

但是,因为各大高校自主实习的大量采用,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沟通减少甚至是没有。学生因为就业、考研等各种原因所找的实习单位并不与自身专业相联系,或者根本不去实习。因为缺少学校的监督与管理,有些学生在用人单位充当打杂的角色,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无法得到锻炼和体现。

4.学生的科研立项

科研能力是指通过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对专业中未知领域进行探索的能力。加强学生的科研立项,可以发挥学生在专业学习中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学生学业的完成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结构本身就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比较弱,而进行科研立项的老师又缺乏一些实质性的指导,缺乏研究经费的支撑。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1.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及评价体系

如何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就是要体现法学专业不同学年的不同需求。在大一时注意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因此可以采用辩论赛、演讲的方式训练其口才、思辨能力,再加上一些讲座,培养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大二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开展案例研讨会和兴趣学习小组,并由老师带领到司法实践场所(法院、监狱等)亲身体会司法的职业环境。同时在大一的基础上,将辩论赛、演讲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大三阶段的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已经初步完成。因此,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理性的实践活动。通过这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实际的用处,并同时体会法学专业的独有特色,比如人际沟通。大四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通过了以上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活动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时候的实践活动重点应该放在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上了。通过这种方式,提升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2.创新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今的案例教学大多是一种变相的讲授式教学法。因此,必须对案例教学进行改革,加重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因为中西教学模式和法学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同时,因为演绎推理模式的应用,我们的案例分析应放在基本理论讲解之后,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选择案例时,应该尽量的简练,并具有代表性。可以对社会上的案例进行适当的改编,以求能够更适合于课堂的教学活动。

3.学生的科研立项

在学生科研立项方面建立科研导师制,把大学生科研创新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鼓励并支持师生一起进行科研。在科研的过程中,有了老师的指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有所提升。有了科研老师的指导,学生还可能进行科研创新。

4.毕业实习

这里的法律实习是指毕业之前的毕业实习。以往我们采用的都是自主实习,效果并不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自主实习和法律专业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并不是也不可能全部都进入司法系统。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学生申请和学校挑选的方式,选择一批优秀又有强烈的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学生进入司法系统中进行实习,提升其司法的实践能力,使其在毕业后能够马上和社会衔接。

5.其他方式

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咨询、影像教学等其他方式,这些均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总之,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构建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们科学、系统的设计和专业化的指导。提高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解决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融合,就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7)

[2]郑风.论法学实践教学[J].理论观察,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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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教授(注: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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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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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是在学生接到教师下达的毕业论文任务书以后,由学生撰写的对于课题准备情况以及进度计划作出概括反映的1种表格式文书。报告书须用中文书写,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撰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学院审定后生效。

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作出如下判断:课题所确定的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题目的大小是否合适,所选择的研究途径和方法是否可行等。

学生在得到批准后按开题报告的安排来开展论文写作。

2、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所做课题的提纲和方案论证,含论文的主要目的、论点、论据等。对研究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给予粗略的但必须是清楚的介绍

(2)方法及其预期目的:在开题报告中,学生要说明自己准备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如:调查研究中的抽样法、问卷法、论文论证中的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写明研究方法及措施,争取在这些方面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建议。预期目的是要对研究最终达到的结论进行说明。

(3)进度计划:毕业论文的创作过程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时间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各个阶段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千万别前松后紧,虎头蛇尾,完不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

(4)参考文献资料:在开题报告中,应列出主要参考文献,这从另1侧面介绍自己的准备情况,表明自己已了解所选课题相关的资料,证明选题是有理论依据的。在所列的参考文献中,须至少填写8项(至少含2篇外文资料),且每项的内容须齐备,须包含书名、作者、出版年和出版社名称。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一、论文题目:中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总述)

我国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XX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174家,总股本超过5050亿,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328亿,市价总值高达5.5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约有股民68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的40%,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据统计,截止XX年底,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7亿元,实现利润1519亿元,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2%和63%,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国有资产质量上,上市公司已成为优良资产的富区,同时上市公司也成为中国人投资的主要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不仅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而且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下滑,竞争力下降,据资料反映,XX年我国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比上年同期下降22.55%,有151家公司亏损,亏损面为12.67%,较上年又进一步扩大;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内部违规现象严重,据了解,XX年有1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问题而受到证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虚增业绩,大肆圈钱,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三是二级市场投机行为盛行,一些机构操纵股价,牟取高利,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全面净化证券市场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效绩评价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我国国有企业制定了效绩评价制度,并正在逐步推开,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所以本文的研究是有实际意义的。

三.本文研究的内容(提纲)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第一部分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意义,这六个方面是:

(一)有利于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经营者业绩的全面考核。

(四)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

(五)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形象意识。

(六)有助于投资者的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

(一)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基础比较好,更适合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比较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

通过上述两个部分的分析论证,说明我国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提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设计方案。设想从五个方面构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框架。这五个方面是:

(一)全面阐述和分析效绩评价体系六个基本要素的内容、作用。

(二)重点研究效绩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效绩评价的核心,初步思路是参照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指标体系,结合上市公司现状和特征,设计上市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权数配置。

(三)确定评价标准采用行业标准和评议参考标准。

(四)制度评价方法。评价方法考虑采用工效系数法和综合判断法。

(五)提出组织实施的方法。建议在起步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是实例分析。

运用本文设计的效绩评价体系对某一家上市公司XX年度效绩进行评价。

四、本文研究的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是旨在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为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提供参考;三是从理论和实践老感两个方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对赌”作为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的重点条款之一,当十年前PE进入中国的同时,这一机制便作为舶来品同时被引入到PE与融资公司的谈判桌上。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热潮,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和美林银行等投资恒大地产、英联投资等投行并购太子奶集团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其生长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近两年迅速成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将突破150亿美元,而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为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存量已有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未来两三年内,私募股权基金将逐步成为影响市场的主力资金之一。”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使用的条款,其发挥的作用可谓翻云覆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逐渐发展,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必将与日俱增。

对赌协议的履行引起现金和财产流动,就可能产生所得税负和一系列所得税问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对赌协议下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另外,履行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支出行为和所得性质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其他相关规则可以适用,这给对赌协议双方支出与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造成不确定性。在我国典型的“对赌协议”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确的税务处理是:创元科技-司贵成对赌一案中,司贵成对全部转让股权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为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目标公司——高科电瓷“补偿”的673.57万并未获得退税的待遇。对获得“补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应当进行何种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充足的先例和资料,税务机关也未给出权威的规则。

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对赌协议案例,业绩补偿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金额亦十分巨大。有学者将国内较为熟知的对赌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及不完全统计分析,截止2011年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中止合计占63%,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对赌协议的失败率之大,可能导致更多不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成功的对赌协议还可能产生投资者向管理者或目标公司的现金和股份流动,所得税问题将会成为对赌协议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对赌协议进入国内初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随着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内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主体。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国内案例,签订对赌协议的融资者除个人股东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额和25%的税率,使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得不考虑所得税对履行对赌协议和公司资金流的影响。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不仅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还会影响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对赌协议关系下的所得税处理为主题,在区分不同对赌协议类型、分别确定业绩补偿性质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该选题有以下几点意义:

1.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运行遭遇诸多障碍,需要立法或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也给对赌协议的运行造成了法律风险。对该主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减少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促进对赌协议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统一纳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高征缴效率

由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分歧,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也将面临混乱的状态。对该主题进行研究,能够发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处理规则,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了解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缴能力,提高征缴效率。

3.确定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不管是对赌协议中的哪个主体缴纳所得税,巨额的税款都可能转嫁到融资企业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困难。直接的税负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动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税务处理的确定能够使企业确定融资在税务上的成本,减少税收风险,避免突然到来的巨额税款打乱企业的经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为企业的对赌安排提供税收筹划上的参考

由于对赌协议具有丰富的形式供投融资双方选择,而不同的对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对赌形式,减少企业负担,

资料共享平台《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http://unjs.com)。通过对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研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赌安排进行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税务处理,供企业选择适合自己且税负较的额对赌安排。

5.丰富税务研究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税务研究提供切入点

实务中的对赌协议形式繁杂,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为税法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课题。对赌协议已成为跨国投资和国内私募中被广泛使用的规则,税法学者可以此做为切入点,对资本市场上的税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首先成为中国企业界和投资界的热门话题。但国内市场上关于对赌协议的专著并不多见。除了在期刊网上可以看到关于对赌协议的论文外,有关对赌协议的论述散见于风险投资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某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新闻报道或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刊物里。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利弊比较、在我国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具体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栋的《玩味对赌君》、深圳证券交易所匡晓明的研究报告《创业投资制度分析》的对赌协议一章、夏翊的《“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蒙牛乳业为例》、姚泽力的《“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徐光远的《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王燕等的《对赌协议:天使与魔鬼的博弈》、陈淑卿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等。

法学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比较广泛研讨,实务领域也对对赌协议在适用中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其中有杨占武先生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谢海霞女士的《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及李岩先生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讨》,但是全面介绍对赌协议的专著还没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权研究之中,作为一个小节进行介绍。这之中主要有李听肠、杨文海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周炜先生的《解读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寿双先生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于中国法的土化路径》。数篇硕士论文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介绍和分析,例如殷荣阳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和唐蜜《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对赌协议研究》等。上述文献资料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大陆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对对赌协议使用程中融资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提了不少好的建议。

对赌协议进入税务界的研究视野起因于2011年末到2012年初肖宏伟、赵国庆、王骏、李利威等几位税收实务专家对几起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目前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还仅限于实务界。笔者查到最早的相关文章是肖宏伟于2011年中期发表的《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之后的研究成果有赵国庆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肖宏伟的《愿赌服输、覆水难收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李利威的《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以及王骏对赵国庆、肖宏伟观点的评析等。另外还有数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网络文章,也对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创元科技收购高科电磁等一系列定向增发股权发生补偿的案件为切入点,对对赌协议中补偿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质认定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具体案件的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的观点:

1、捐赠说。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接受款项一方将其纳入当期收入,并当期缴税,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合同上承诺的预期净利润,行权需待到期后才可行使,属欧式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以上观点均以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为研究起点,其中“捐赠说”的逻辑前提是补偿行为在税法上独立于股权转让行为,后四种观点则将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看做一项交易行为,但对对赌协议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说”趋于主流。不过,由于衍生工具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税法学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衍生工具说”的发展也遇到“瓶颈”。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虽由外国投资者引进而来,但外国做法和研究中并不存在该说法。估值调整机制(ValueAdjustmentMechanism)[1]一词在外国文献中也并未出现。笔者目前找到的同对赌协议相类似的机制有三个:棘轮条款(RatchetProvision)、价格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Clause)和非股权支付额(Boot)。

1.棘轮条款

(三)发展趋势

随着对赌协议数量的增多,其所得税问题也会愈来愈凸显,而税务机关也必须及时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税收实务界特别是税务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但是由于各观点分歧较大,如果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主流观点,税务机关可能会颁布相关文件,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缴纳对投融资双方甚至第三方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也将进入研究范围。

税法理论界也将参与到该主题的研究中来。一方面因为实务界的讨论缺乏体系性,从税法理论上进行研究,能够形成全面完整的体系,弥补实务界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对丰富税法学研究内容和为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的研究,将会促进主流观点的形成

我国目前流行的对赌协议仅限于现金和股权补偿,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其形式也会愈加丰富,所得税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该主题的研究可能还会有更加长的路要走。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论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拟运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本质进行剖析,并确定对赌协议关系下各个主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中“补偿”的所得性质认定和处理。文章拟定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概念、运作机制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开展所得税问题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梳理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国内外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由于对赌协议和所得税处理本身都具有复杂性,对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对“‘补偿’的所得税性质”这一关键点进一步分析,确定全文主要的论证方向;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分析可供借鉴的做法、观点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关键,运用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对对赌协议中的“补偿”进行定性,确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处理规则。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对确定交易性质、解决税务处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原则对“补偿”定性后,运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对结论进行验证,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和全面性。确定了“补偿”的性质后,以此为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现的时点、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

第五章对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六章基于第三、四章的分析结果,向对赌协议的签订双方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以帮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减少融资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做法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对赌协议引进我国后,从名称到内容及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2、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篇10

【Abstract】Through investigating a case of man to man transmission of HIV infection, the person concerned recalled that his homosexual behavior was due to his childhood family violence. According to him, he only has interest on homosexual from then on, and he doesn’t care about being infected with HIV from others. As an HIV infected person, he himself doesn’t agree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ocial 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then he makes excuses for "private business", "individual rights" and " willingness". In this paper, we call on that HIV infected person to keep "self-discipline", "socially responsible", and also call on the boundary of individual behavior to HIV infected person, urging the social law to strengthen the individual behavior of HIV infection specification.

【Key words】Man to Man Transmission; HIV infected person;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Individual rights; Social morality

【中图分类号】R167【文献标志码】A

男男人群(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以下简称MSM)系与男性间发生性接触的男性,包括男性同性恋者、异性恋者和双性恋者。随着全社会对该人群HIV监测筛查力度的不断深入和监测覆盖面的扩大,结果表明,在中国经男男间而感染HIV的患者在人群中所占比例呈快速上升趋势。据有关文献调查显示,中国HIV感染者中MSM所占比例已经由2007年的3.3%[1]上升到2013年的21.4%[2] 。男性固定是指具有稳定的性关系和情感依赖的、并且彼此认同男性固定性伴关系的男性,这种男性固定在MSM中拥有男性固定性伴者所占比例较高,其中部分MSM拥有多个男性固定性伴。国外研究显示,MSM中男性固定告知率约为26.0%~69.0%[3-6],HIV感染者中MSM仍与HIV阴性、或HIV感染状况未明的发生高危,使处于感染HIV 的高度危险中[7,8] 。研究还表明,HIV阳性检出率最高人群为HIV感染者的配偶或,告知可促进HIV患者中MSM与间沟通交流,从而促使主动接受监测、主动采取措施预防HIV感染,降低MSM高危的发生几率,减少感染[9-11]。目前中国随着MSM中HIV感染者数量的快速增加,全社会预防控制并全面阻断MSM中HIV感染流行,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卫生的重点课题。

盛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籍贯山西,2012年6月份毕业于西安某外语大学,同年10月前来郑州,受聘于本地某国际合作集团公司。2013年8月1日,在河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做出国前健康检查时,被检出并确诊为“HIV感染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义务提供健康教育等社会责任,工作人员对盛某进行了性心理疏导和健康教育,提示患者其本人要高度重视HIV传播及其性传播疾病罹患的对生命健康的危害,要主动对其同性加以约束。

盛某诉说,从小家暴横行,父亲终日施暴于母亲,给盛某心灵中造成了严重的人格扭曲。患者常常与母亲之间相互诉说哀怨情绪,以母亲的思维方式看待生活,渐渐把自己幻想为受虐的女性。上大学后,因语言专业的去向问题,全班仅有三名男生,盛某为其中之一。但第二性征成熟的盛某却发现自己对周围女生并不感兴趣,而是倾向于恋慕男生,常常进入自我与男性的性幻想之中,认为自己找到了“人生的价值”,并开始了同性恋尝试。尽管盛某的大学专业是外语,但是提交的毕业论文却是有关“男男同性相爱史探讨”,而老师居然也认可了其个性化“论文”并予以通过,盛某意外地得到了毕业证,也可以说在同性性猎取中获取了某种心理支持。

大学毕业后,盛某来到了郑州,一面寻找工作,一面将错位的性取向付诸行动,疯狂地寻找男性。其本人也似乎意识到“此种事情”见不得人,自己也多次预测自我未来,认为自己一定会遭到“上天报应”。因此,对于2013年8月1日被确认为HIV感染的结果并未感到意外,反而有种“成就感”,认为是对家庭暴力的最好回应。对于自己错位的性取向和不安全的可能给社会公共卫生造成危害,盛某一再宣称,不后悔自己的性选择,也不痛恨隐瞒了HIV感染病史的,而是“极其认可”所谓的社会学者李某某的“两情相愿,不危害社会原则”等论调。

由于盛某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尊重其人格基础上,耐心提醒盛某,其本人已经是一名艾滋病毒感染的受害者,从自身文化层次上讲,其本人知道自己可能传播HIV,应当主动约束自己的,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12,13],不能随意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盛某则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社会责任要承担,更不承认自己会对社会造成什么道德危害,甚至不认为自己要承担传播HIV的法律责任,声称个人隐私需要保护,提出所谓“自愿原则”,社会无权干涉。

首先,针对同性恋的行为,从心理医学角度分析,现代神经内分泌学理论认为,人体下丘脑-垂体-性腺轴所释放的促性激素释放激素(GnRH)对有直接的中枢兴奋作用,能提高性警觉和注意的水平,因此对男性同性恋者使用促性激素释放激素(GnRH)可以引起男性同性恋者对于异性的[14]。而且,人体内各种雄不足状态也会使得攻击性和行动力不足,补充雄性激素则可以提高其攻击性和。从性染色体异常的症状判断,盛某属于其中的XXY性染色体异常的临床表现似乎并不典型,可予以排除。因此,我们建议盛某尝试采取医学手段治疗性错位心理。

其次,从公共卫生安全角度分析,防止性传播疾病扩散是每个公民的社会道德责任和义务[15]。调查发现,几乎所有被检查出性传播疾病者,诸如梅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在强调一个观点,即“个人权利”和“个人隐私不容侵犯”,面对自己感染性传播疾病后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事实避而不谈,却在大讲个人权利,偏执地认为,凡事只要和“权利”、“隐私”沾边,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全然不顾“权利”的本质和秩序。

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一个人的性权利其本质是生命的尊严和对社会道德的尊重,它的秩序就是“一阴一阳”的内容不能简单置换,从法律角度界定同样也是“一夫一妻”的边界不能随意跨越。所谓“双方自愿,别人无权干涉”,则是西方恶俗哲学的论调。这种论调认为,世界上的每个个体,其个体形态的边界就自然是它与其它个体之间关联的界限,个体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具有极大权利[16-22],与社会道德无关。

全社会追求公平、公正、和谐和真善美慧的永恒价值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置疑。这种价值观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道德底线,从这个角度分析,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没有无关乎他人的纯粹个体行为,所有人的行为也必然或多或少,或早或晚地对他人产生影响。特别是在这个新闻传播发达的时代,“个体论调”已经不会仅仅停留在自己狭小空间,而可以直接影响公众。一个人在强调个人隐私不得侵犯的同时,却反而公开向社会扩散个人同性性经历这种极为隐私的信息,讨论同性间性接触隐私感受以及的合理性,并且以毕业论文的形式获得有关学校的毕业证书。这种尝试事件的制造,在理论上就有可能引发其他未知者的好奇,好奇的结果则可能引发不当的尝试,而尝试的结果就有传播HIV的危险性。当今,中国社会性传播疾病发病率大幅度上升的原因中,不能否定有西方“个体至上论”论调诱导的嫌疑,而现在这种论调即使是在其原产地西方国家也同样引发了反思、批判和抵制。因为西方国家更先一步领受了性滥交和性错位给国民带来的生命健康的危害结果。

一个人从性心理成熟之日起,其望会恒久存在。但是,理性社会是不可能将这种“存在”视为普遍性、随意性,甚至天然合理性。社会道德底线是不允许人的望无限制地膨胀乃至泛滥,最后威胁人类的生存。人类历史教训证明了这一点,从古巴比伦国的破灭,到罗马帝国的衰败,到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滥交引发的灾难,都已经表明,人类的性取向、必须加以节制;当今世界性传播疾病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人口的和谐繁衍以及社会结构稳定的维护,与两性结合的合理合情有关联;而性滥交、性自由只会破坏社会稳定,引发社会灾难,影响每个社会个体的安全生存环境。

从个体生命生存的角度看,与食物之与人的生存关系相比较,人的是单向存在的,一个没有性体验的人,不会因“”而渴死饿死,但是没有道德约束的和性取向必将害人害己,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秩序。在此,呼吁HIV感染者加强“个体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呼吁社会学界重视HIV感染者个体行为边界研究,敦促法律学界尽快界定并强化对HIV感染者个体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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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篇12

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模式下,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中唯一的理论法学,《法理学》在培养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方法论上有着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前提,也是进入法学知识殿堂的阶梯。而从实用角度讲,《法理学》还是考研综合课和司法考试综合课的必考科目。可见,法理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已不需要详细论证。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理学理论渊源的单一性和法律文化的缺失、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及其方法本身具有形而上的特性以及法理学课程内容的博大精深等原因,客观上增加了其教、学的难度,因而真正论及法理学课程的功能及其实效并不乐观。在倡导并推行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有必要阐明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重要功能。

一、培养法律理念

就法律的研究与学习而言,法律理念的培养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理念是关于法的精神、思想或观念,其中包括对法律的信仰,是指导法律思维活动和法律知识运用的活的灵魂。法律理念首先是法的精神和灵魂。它是隐含在定型化、条文化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没有显现为具体条文的隐性的法,但它却有着比相对固定、确定的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的作用。它对立法和法的实施都有指导意义,例如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达到了预计的结果或实效,与具体操作者是否理解、掌握了该条文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理念并予以贯彻密切相关。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是表面现象,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及法律的精神、理念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单纯依靠定型的、硬性化的法律条文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作为法律条文的灵魂则是活的法律,具有相当的普适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事实上,把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工作者将对法律条文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理念的理解二者相结合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例如“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一规则就体现出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理念。

因此,要想学好、用好法律研究掌握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要探究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次,法律理念还是法律的观念和信仰。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态度;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服并以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要素。法律信仰是在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养成的以法律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观念的前提下形成的,是法律学人和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的专业品质。只有崇尚和信奉法律,才能养成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习惯,才能忠诚法律,并在需要时挺身而出捍卫法律的尊严。没有法律信仰的品格就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理念与知识、原理不同。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向学生传授法的知识、原理的同时,对其进行法律观念的熏陶,为培养其法律理念奠定基础。部门法学主要是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原理与技能,法理学则是通过基本法律理论的传授向学生灌输法的正义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的价值、执法与司法的客观、公正的法律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并最终促使他们生成法律信仰。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的一句话也应该是一个司法理念,法官“除非有严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动辄基于法理念修改实证法。”

二、训练法律思维

关于法律思维,我国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应该说还没有一个通行的概念,但对于法律思维的存在而且应该是职业法律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思维形式尚有共识。本文使用的概念是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就此而论,法律思维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态度,即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看法、评价,这是它形而中的一般功能;二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即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认识社会现象的特殊方式,这是它形而上的抽象功能;三是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即对社会现象的法律解释、法律调整的具体措施,这是它刑而下的实用功能。法律思维也同其他思维一样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同样可以通过专业训练获得并形成熟练的思维定式。法理学不仅训练学生关于法律的理论思维,即透过法律现象和概念的表象分析挖掘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思想、理念和精神,而且训练学生根据法律的实践思维,即掌握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活动过程和规律性的特点,但侧重于总结它背后体现出的法理和精神理念,其目的仍然是为培养法律理论思维服务。

法律思维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在以实在法规定为大前提的情况下,通过推理寻找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法理学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不仅适用于学习理论法学以解析抽象、宏观的理论问题,它对于部门法学包括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同样适用,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背后都包含着某种法的精神或理念,如果只看到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而看不到隐含在其中的法律精神或理念,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法律。

三、掌握法学方法论

简单地讲,方法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要选取的步骤、手段。理论上对于方法的系统研究就是“方法论”。所谓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该是仅指法律方法即法律运用的方法。法学方法论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目前相对通行的观点是,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法律应用的方法,其中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又称法学方法,诸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论证等又称法律方法或法律应用的方法。

上述法学方法并不是只对将来从事纯粹的法学理论工作有用,法学本科生掌握这些方法对他们在学校平时为完成学业的探究性学习、自主学习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都有着工具性的意义。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它同普通推理一样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前者是从一般到特殊,优点是由定义根本规律等出发一步步递推,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且能体现事物的特性。缺点是缩小了范围,使根本规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现。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这两种推理方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可以根据不同的问题结合使用而有所侧重或者选择单独适用。法律论证则是对法律推理的过程及其结论用语言形式表述出来,尤其要证明法律推理所得结论的正确性,这在一些法律文书中都能充分体现。

四、《法理学》功能的实现路径

法理学本科教学如何进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更好地实现培养法律理念、训练法律思维和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探索出一条理性的路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被称作“一言堂”,由教师按照演绎推理的逻辑思路系统讲解知识,循序渐进地推进教学,控制课堂教学进度,保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但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创新,被认为是学生被动学习的罪魁祸首因而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境地。而笔者认为,对于本科生的法理学教学,坚持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它可以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法理学知识,建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能够更好地了解、学习法学方法。至于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则应该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使教学方式方法尽可能地多样化,法理学教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功效。为此,可以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教师要研究教材和了解学生。完善的教材可以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教师要对所选用的《法理学》统编教材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按学时需要决定取舍,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对学生的学习难点作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教学计划和授课方案。

篇13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看法也在逐渐变化,法律的科学和理性让人们逐渐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且在人们的生活中愈加依赖于法律的运作。法学教育培育具备坚实法律理论和技能的人才,为法律治理社会事务提供优秀人才,推动社会的法制建设。

(1)一定发展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律的中立性和不可撼动性等特性让人们相信其在生活实践中应用的科学合理性,因此,法律的发展和推动也愈发受到各界重视。我国一直坚持依法治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是国家治理的永恒话题。法律学习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背诵,更多的是实际解决法律案件时的实践能力。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被一再加强并获得一定发展。

(2)未成体系的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成体系既能帮助教师梳理教学思路和具体教学模块及内容,又能加深学生理解课程的脉络和课程内各知识模块之间的联系,无疑是有利于教师传授知识和学生吸收知识的双向有益过程[1]。但目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更多倾向于零散的模块,未形成各知识点的相互联系和递进的体系。比如,法学案例实践教学,教师更多围绕一个知识点来找寻相匹配的案例进行讲解;法庭观摩则是帮助学生熟悉法庭审判的流程和模式,这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专项技能的实践课程并未形成专业体系进行展开。

(3)缺乏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理论既可以成为开展实践的依据和基准,也可以成为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果。以往法学教育中的理论更多倾向于法律的具体划分及相关内容,很少有特定针对实践教学的理论出现。这就导致教师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只能根据自身的学习经验来进行课程安排,长此以往难以确保教学的质量。

(4)缺少理论与实践并通的法学实践教师。缺乏能力优秀的教师,建设一流专业学科就无从谈起。当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更多是经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而成为教师,他们往往没有社会实际法学工作的经验,优秀的科研能力并不代表优秀的实践能力,缺乏现实的打磨对于应用法律仍旧称不上全面。

(5)有限资源的法学实践教学。高校教学更多强调科研能力的培养,而世界一流的大学对于学生的培养看重综合实力的教育,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促进学生综合实力的增强。综合实力的提高不仅要求教师具有较高水平、学生需要刻苦学习等条件,学校的教学资源也是重要部分,特别针对法学实践这样一门课程[2]。而高校当前的培养模式使得校企合作的形式还未普及,学校未能给学生提供优秀的实践资源环境,限制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2.“双一流”战略对于高校法学教学的启示

“双一流”战略贴合当前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促进了我国教育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双一流”的发展往往是以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为基准,一流学科意味着学校要为该学科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规划、改善,而一流学府的建设更是少不了一流学科的存在。法学实践教育的优化对于高校发展一流法学专业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一环。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础技能训练

人们对于任何事物的学习都要经历一段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的过程,基础技能的训练是其他更加复杂和综合技能的基石。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技能学习最好安排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的阶段。

(1)表达能力训练。法律的运用牵扯到多方人员的参与,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学人才只有拥有优秀的口语表达能力才能使他人理解法律的内容。

(2)社会调查。法律的最终使用场地还是社会,社会调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社会,向学生还原社会的本来面目。社会调查的实践有助于学生在未来学习和工作中更能带入社会背景,而不是凭空臆测。

(3)案例分析。分析案例的能力是每个法律工作从事者的基本素养,分析案件中每个人的责任与过失,分析事件的所属性质和可能的解决途径,是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独立进行思考和工作的必备技能。

2.专业技能训练

专业技能训练是帮助法学专业学生培养自身专项实践技能的必修课程,通过对各项具体事务的观察学习和实际演习,学生能深入了解运用法律处理事情的真实过程,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这一阶段的学习最佳开展时间是大学一年级到三年级。

(1)法庭观摩。成为一名观察者是获得提高的最佳方式之一,法庭观摩以一种最快捷和最真实的方式让学生了解法庭判决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观察到不同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对学生的助益良多。

(2)法庭模拟。通过观察和思考进行演绎和模拟是让学生有体验感和获得感的最快方式。法庭模拟让学生从旁观者走进实际法律工作中,每个人都将从自己演绎的角色和环境中学习到实践工作应具备的能力。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指法学专业学生为自身不懂法律但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人士提供知识的一种帮助行为。法律咨询很好地锻炼了法学专业学生分析事件的能力以及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和活用程度。

3.综合实践能力训练

法学专业学生经过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实践能力的各项训练后,法学实践教学就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综合实践能力训练。这一模块的训练大多集中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对于学生的法学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

(1)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不仅锻炼学生巩固法学?R抵?识,更锻炼了职业法律人士掌握所需技能和道德规范。该教学方式讲究成员间的双向互动,包含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小组合作等。

(2)毕业实习。临近毕业的学生往往因为毕业论文或毕业各项事务的处理而缺乏充足的时间进行实习。但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锻炼和提高自身能力的最佳平台,高校应当重视毕业实习,并设置评价反馈机制来强化学生的学习动力。

“双一流”战略下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优化

1.提升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性,明确法学实践教育的目标

进行教学的第一步就是明确教学目标,法学实践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应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摆脱理论知识的束缚,为学生提供接触真实工作和生活的机会。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如今还未形成公众认可的脉络体系,因此造成教师在实践中没有标准的参照而降低了教学的质量,应尽快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才是优化的关键所在。

2.推进法学专业教师理论与实践能力的提高,形成一流的教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