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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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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论文

篇1

    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行政管理,提倡行政“文明”、行政“科学”、行政“人性”,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个政府凝聚民心。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也空前提高。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攻坚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强行政管理,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不讲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不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由此可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信用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篇2

第一章,基础理论概述。对行政效率和行政伦理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根据行政伦理的构成分析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第三章,依据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概括了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并分析了这些现象的成因。

第四章,对如何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出了对策。即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建立行政伦理制度,完善行政伦理监督奖罚机制。

关键词:行政效率 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建设

第一章 基本理论概述

1.1 行政效率

1.1.1 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efficiency)一词在英文中一般理解为“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一般也称为机械效率或技术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活动中所得到的结果与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信息、空间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即政府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从一个政府的产出来讲,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微观行政效率可以用特定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提供相同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相对成本来解释,即具体行政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产出和投入之间的比率。宏观行政效率可以用不同国家中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引起的总体发展速度来解释。其中,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相对规模和相互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结构和职能分工,政府的政策规则及其管理活动等等;总体发展速度既包括经济增长率,又包括文化、教育、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社会发展速度。

1.1.2 行政效率的特征

行政效率除具有效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效率的价值判断性。行政效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关键就在于它在判断上具有价值性。这是因为行政效率是一个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在内的综合概念。行政效率虽然也重视行政效果与所投入的工作量或所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之间的比率,但是,它已经变成了一个非纯粹自然科学的而是社会科学上的复杂概念,因此,它理应包含着对一定时期流行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应有关怀。可见,行政效果的大小,不仅要看行政组织本身职能发挥得如何,组织目标实现的程度,而且要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发展的促进程度的大小,看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满意程度,没有社会效益的保证,再高的行政管理经济效益也是徒劳无益的。因此,行政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概念,而且包含着对行政效果与行政投入之比较的主观社会价值判断过程。

第二,行政效率具有多层次性。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概念具有多层次性。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不同,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层次:从行政效率形式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效率和抽象行政效率,前者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后者是由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从行政效率的范围看,可分为宏观行政效率和微观行政效率,前者是全局性的,后者是局部性的,从行政组织结构的层次看,可分为决策行政效率、管理行政效率和执行行政效率。决策行政效率是指决策部门即领导层的工作效率。管理行政效率是指中层干部解决和组织管理问题的效率。执行行政效率是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不悔论文 Lunwen.Buhui.Net]行政效率具有综合评价性。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行政效果是通过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表现出来的,因此,作为最终评价的行政效率显然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具体到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包括:计划是否可行,执行是否顺利,决策是否科学,机构设置是否恰当,人、财、物力的组织调配是否合理,指挥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行政法规及措施是否正确,执行和实施是否坚决等等。因此,行政效率是对各项工作量度与评价的综合。

第四,行政效率具有迟效性。行政效率的迟效性主要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超前性所决定的。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活动,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又具有相当的社会超前性,这些行政行为的效果显然在极短的时间内是难以显见的,其行政效率也因此难以准确地把握。因此,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迟效性。

1.2 行政伦理

1.2.1 行政伦理的概念

伦理,是关于道德的学问。所谓道德,“就是指人类现实社会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律,伦理是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关系,不仅包含应该怎样的思想和行为,还应包括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即思想和行为的正义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伦理要高于道德,伦理要突出“条理”,更具理性层次,更具概括抽象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伦理是同样的内容,这里简单的区别是文章分析的需要。

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行政伦理是在行政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和总则,行政伦理的概念应包涵三个基本的内容,是行政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伦理价值导向的有机结合。

首先是行政道德规范,这是行政伦理内容中基础的部分,它与行政职业角色相联系,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在这里,行政道德规范是从属于行政伦理范畴的,是其基础部分和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完整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更不能代替行政伦理。

其次是[论文之家]作为主干或中介环节的行政伦理制度或管理伦理制度,即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主要指行政伦理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伦理或伦理的组织化、制度化。它是以制度、组织或体制、政策等方式,有效反映和集中概括当前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意识形态。伦理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是伦理的外在形式,行政体制和组织就是按照一定的伦理制度维系和联结的。行政伦理制度,是行政伦理的内在环节和中介环节,是行政伦理存在和作用的制度保证,也是伦理建设的难点和重点之所在。

其三是作为核心内容和根本的价值观念模式。指的是行政伦理是承载着一定价值观念的伦理观念模式,并为社会提供一套集中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伦理价值模式。在行政伦理体系中,如果说行政道德规范是基础,行政伦理制度是主干,那么行政伦理价值观念则是整个行政伦理的灵魂和导向。以伦理价值目标来导向、调控行政主体自身的行为,是行政伦理的最重要特征,是公共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1.2.2 行政伦理研究综述

关于古代中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伦理思想深厚而广博,下面就行政伦理思想选择其重要的来列举一二。

(1)就孔子论文 L u n w e n n e t而言,就有“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为政以德”(《为政》)、“赦小过,举贤才”(《子路》)、“修己以安百姓”(《宪问》)、“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季氏》)、“民无信不立”(《颜渊》);

(2)就孟子而言,就有“君有过则谏”(《万章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梁惠王上》)、“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离娄上》);

(3)就荀子而言,有“礼之所以正国也”(《王霸》)、“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子道》)、“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修身》)、“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王霸》)、“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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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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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新者进入

创新者进入后,行业内的竞争者数量增加,供应过剩,规模经济日渐消失,由此将会使整个行业承担着很大的潜在风险。此时,若是新进入者或是业内效率较低的银行破产,都将产生负的外部性,导致系统的脆弱性增强。举例来说,假定新进入者为渗透市场在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同时,管理当局为刺激竞争,提倡引入易携带的存款账户,并要求银行提供更详细的经营状况报告。这时,银行客户将会把目光投向这家新进入者,并把业务转向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业内其他银行将被迫降低贷款利率,并经营较高风险的业务,从而破坏了负债比例,导致整个行业更易于受到外界的冲击。在这个例子中,新进入者使得行业的脆弱性增强。

1.2业务雷同者进入

业务雷同者进入行业只重复生产业内已有的产品,而没有创新。这类竞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外国银行进入国内市场,经营国内银行相同的业务。假设某国外银行接管本地一家中型银行且信息透明化,能使本地消费者更了解新进入银行的经营状况。因为存在更高的成本收益率(否则外国银行将不会进入这个市场),所以国外银行付出少于本地银行的成本就能得到其相同的收益。因此,新进入的外国银行会占有相当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本地银行在成本上已无竞争优势,只有扩大其贷款额(如抵押贷款)以期望获得高收益。当越来越多消费者增加其抵押贷款时,资产的实际价格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泡沫。此时,银行体系脆弱性不断加剧,很容易爆发金融危机。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业务雷同者进入也可能不会增强银行体系脆弱性。因为业务雷同者进入往往表现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局政府通过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危机的苗头,可以及时制止补救。

1.3业内银行间的激烈竞争

1996年后,除了信用风险外,巴塞尔各银行还加入市场风险来计算资本需求量。此外,银行还可以运用其自身的风险价值模型来测算市场风险。1999年中期,巴塞尔政府还规定要在信用风险上计算资本支出。这项改革使得各银行可以在其自身经营的信用风险上更独立的确定资本支出,同时还表明银行在确定资本支出时考虑了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的综合影响。此时,银行建立了自身内部的信用风险模型。这种加强风险评估、将信息透明化的方法是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的。2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对策

伴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外资银行将涌入国内市场。从目前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外资银行兼有创新者和业务雷同者的身份。外资银行进入所带来的我国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银行系统的脆弱性。表现在:(1)优质客户的流失将削减中资银行的利润和竞争力;(2)银行特许权价值的下降将导致中资银行垄断利润下降;(3)存款分流可能导致国内银行的流动性危机;(4)中间业务竞争加剧将缩小中资银行盈利空间。

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建设一个更高效和更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是有益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外资银行的参与会加剧竞争、减少中资银行的垄断利润,给中央银行的监管增加难度,从而给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带来一定冲击。从长远来看,一个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银行体系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在新的竞争与监管环境下,银行体系的竞争性和稳定性可能出现协调一致的发展趋势。中国应继续充分利用外资银行进入的契机,逐步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并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督;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培育内部控制文化;三是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四是建立完善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按照《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借鉴国外相关法规,并针对开放以来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一部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市场运作和退出制定严格的法律依据。在该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同时遵守国际条约,并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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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讨论问题,尤其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问题讨论是研究性学习的核心,也是“问题教学法”的关键。通过课堂讨论,培养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行问题讨论会对教师提出可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教师结合学生的提问,编制出适合学生讨论的材料、引导学生讨论的若干问题。这也就要求教师必须重视问题的设计。首先,设计的问题应符合探索性、研究性、开放性的特点。这样的问题才能展现答案的多样性,这样的讨论才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从而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这样的问题设计,就要求教师必须树立追求思维过程的观念。也就是说,讨论问题不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所研究问题的结论,而是要宽分展现学生研究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断地去发现、培育并保护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其次,设计的问题应具有层次性。学生的知识水平有差异,难度不高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有一定难度的问题有助于激发学生研究问题的挑战性,从而调动全班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实现面向全体的教学目的。这就要求教师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教育观念。结合上述学生的提问我设置了新的问题情景引导学生讨论研究:某郊区一家奶牛场的工人,每天不得不把这个场日产量10%的一吨左右的鲜牛奶象污水一样处理掉,这种情形入冬后持续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由于新鲜牛奶不适宜储藏,只能及时处理掉。据了解,该郊区50多家奶牛场每天要倒掉数十吨牛奶。请谈谈对造成上述现象原因的看法,并为这些奶牛场出些点子以避免浪费。通过学生的积极讨论,同学们提出了许多有创建的办法,如制成牛奶副食品。送给福利院、提高牛奶质量等,又得出了: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尊重并运用价值规律的结论。通过这样的问题研究,可以克服学生的思维定势,减少了学生的盲从心理,培养了学生积极的学习心态,有利于学生健康心理品质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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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规划重点课题“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构建研究课题”中,对“中学的德育现状究竟如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深入的分析。调查分《教师问卷》、《学生问卷》和《家长问卷》,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法,选取双路中学原一年级173人,原二年级149人,原三年级165人;选取与学生样本相关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校德育干部、校领导25人。调查结果均通过统计对比分析。这项调查结果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以前双路中学德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德育工作,提供了现时的着眼点和着手点。为此,我们对这项调查结果与分析特别予以总结。

调查结果1、德育要求缺乏一贯性

德育目标内容缺乏一贯性。德育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德育目标和要求,也就是说,通过教育要促使受教育者成长为具有何种道德品质的人。变动不居的德育要求,使得德育工作总是浮在表面,难以深入下去。如果倡导的德育目标总是变来变去,就很容易滋生浮躁的情绪和急功近利的工作作风。这种尚处于“他律”阶段的道德行为,一旦脱离了外在的控制,很容易倒退到最初的状态。

调查结果2、重智育轻德育的倾斜价值取向

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成了一种普遍的倾向。从过去的“只要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到今天的“出国热”、“电脑热”,人们的意识中或多或少都有些看重知识,看重分数的倾向。家长只关心子女的考分而漠视思想道德品质,高校录取新生也只看考分而淡化品德表现。社会需要、就业压力、高收入的回报,以及家长的投入与期望等原因,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升学竞争的压力,这就使学校德育工作受到巨大的牵制。在很多学校,德育处于智育的从属地位,评“三好”常常是“一好”代“三好”,德育工作的整体性、完整性及渗透性都不能在学校工作中有所表现。因此,德育工作总是流于形式,而很少落实到学生道德行为的改变上来。

调查结果3、家庭、社会与学校德育步调不一

学校德育是德育教育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学校内部的德育环境建设由于受物质条件的制约普遍比较落后。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影视、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学生社会生活的领域迅速扩展,大量家长长期外出打工,单亲家庭的出现,无不使学生的成长脱离了家长的正确引导,这给学校的德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学校德育侧重于正面教育,灌输的是真、善、美的东西,而学生在家庭、社会却耳闻目睹了许多光怪陆离、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样,学生一旦走出校园,感受到多彩多姿的社会时,便会感到学校、老师灌输的思想信念、道德情操显得多么单薄、多么脆弱,以至于出现了“学校辛辛苦苦教育五天,抵不上学生回家两天”的状况。

调查结果4、教师思想不统一,共识没达成,德育体系没构成。

教师比较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知识的灌输和教育,忽视学生在德育中的作用,忽视作为独立个体,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和个别差异的、有智慧的、有情感的人的存在,忽视了学生个人存在学生知、情、意、行不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起不到共同发展的作用。各个环节、部门在对德育的认识上没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构成德育体系,形成德育氛围。

实验研究表明:改进我校的德育工作,重新树立学校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已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学校经过认真分析,确定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德育工作前瞻性原则,“以人为本”,树立德育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确立“抓基础、严管理、重建设、讲实效、创特色”的工作思路,以整治学风,培养良好学习习惯为德育工作重点,逐步完善教师德育队伍建设,不断扩展德育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网络,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学校德育体系,实施德育的现代化、科学化,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建设教师队伍,形成育人环境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引导者,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我校逐步形成了以“学习研讨——实践体悟—反思重建”为主要抓手的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思路和策略。

1.抓学习研讨。“整体构建学校德育管理体系研究”推广实验,要求从校长到教师的整个教育观念进行全面更新,形成一整套以学生的终身学习和主动发展为基础、以生命观为核心的涵盖着目标、价值、对象、活动及管理的现代教育观念系统,并通过积极的研究性实践,将理念转化为校长、教师的不断创新的教育教学和办学行为。因此,学校提出了“以人为本、面向全体、立足终身、管有特点、教有特色、学有特长”的办学理念。

2004年刚进入实验,学校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构建学校德育管理体系的理论上。学校把我校的《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的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部内容复印,装订成简易小册,发给实验教师人手一份。在经过了一个阶段的初步学习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学习和感悟的实效、进一步营造学习氛围、丰富学习形式,学校通过交流、辩论和研讨,起到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提高的学习目的。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校还组织了多次专题学习研讨活动。

2.抓实践体悟。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教学能力的提高,理论学习是基础和前提,但光凭看专著、学理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通过自身的实践和体悟,才能逐步达到观念的内化和迁移,并将内化了的教育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因此我校实验课题开题以来的推广实验中,十分注重抓教师的实践体悟,一方面充分关注日常的课堂教学,通过班级的班团活动来具体指导和掌握教师日常德育管理实践的状况;另一方面,学校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活动来强化教师的实践体悟,每学期以学科组为单位开展一项专题研讨,人人上德育研究课、个个班级召开主题班会,丰富的经常性的有指导的实践活动,为教师的成长提供了坚实和宽阔的舞台。

3.抓反思重建。“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的构建研究”非常注重教师反思和重建能力的培养。主动的反思习惯、良好的反思和重建能力,是教师自我持续提高与主动发展,成为“智慧型”新型教师的一种重要途径。我校将培养教师的反思和重建能力与学校的德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作了积极的探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学校不仅是育人的主阵地。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校注重研究新时期校园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教育发展的规律,研究学生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二是根据教师上交的“德育教育反思笔记”,校实验指导小组及时发现和捕捉教师实践研究中的“亮点”,并帮助其总结,形成案例或课题,开展个人特色项目的研究;三是充分发挥教研组在培养和提高教师反思重建能力方面的独特作用,在组内积极倡导经常性的集体反思和重建,并根据实验过程出现的问题确定新的课题研究,为德育课题研究提出了更多新的内容,学校各实验教师向学校课题组申报了14个子课题,研究的范围涉及到学校德育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了良好的育人环境,因此学校课题指导王贤银校长提出了“让校园充满教育,让教育充满思想,让思想充满智慧,让智慧促进发展”的教育思想。

三、形成德育体系、完善德育网络

在德育管理过程中,学校始终以全员育人为最高的目标。学校不断完善“健全网络——树立形象——升华精神——培育人才”的育人过程。德为人之魂。德育为立校之本。德育教育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德育工作中;学校健全了“一套班子十条线”的德育工作网络:“一套班子”,即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即校园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校长为组长,对全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十条线”是:①校长——政教----班主任一一学生一条线;②校长——政教——文明岗——学生一条线;③校长——政教——班委会——学生一条线;④校长——团委——团员同学——学生一条线;⑤校长——教导处——科任教师——学生一条线;⑥校长——住管员——学生一条线;⑦校长——值周教师——值日教师、楼层值周教师——学生一条线;⑧校长——总务处——后勤工作人员——学生一条线;⑨校长——家长委员会——社会人事——学生一条线;⑩校长——法制副校长——社区——学生一条线。这个德育网络对全校师生施以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管理和自我管理,教育和自我教育;收到了全方位育人、自觉育人的良好效果。到目前为止,学校已初步形成了全员自觉育人的良好氛围和风气。

四、充实课题内容,探索德育举措

1、抓班风、学风的整顿与提高

(1)结合我校实情,制定我校“校风学风整顿提高活动月”实施方案。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校风已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但我们共同认为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学风,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校又开展了学风达标活动,让我校的班风学风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2)结合校风学风整顿情况,制定了《双路中学学风达标活动方案》。针对校风学风整顿的状况,制定了《双路中学学风达标活动方案》。我校学风达标活动正在实施当中,我们相信,通过我们师生的共同努力,经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校的班风、学风定能上一个新台阶。

(3)利用习会,学习我校自编的德育教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德育小故事》《感悟人生》《社会经纬》《礼仪教育》等。

(4)加强班会课的研究,突出班会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找出德育顽症,关注特殊群体

1)研究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突出生的状况。

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为了生活,许多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里只留下老年人和孩子,这些孩子我们称之为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乏,这些孩子已成为学校管理的一大顽症,在校突出生往往就是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群体。为此,我校把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和突出生的教育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研究。

我校在校学生共463人,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人数为170人,占在校生的36.7%,个别班达到30人,占53.6%。

通过我校的课题组成员共同分析,一致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存在以下不足:

①家庭教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教育过程中受社会原因、教育原因、家庭影响等多方面原因,家长在培养孩子过程中表现出了溺爱型、专制型、放任型、期望过高型等。

②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孩子存在人格缺陷。如因贫穷带来的自卑而又敏感脆弱的性格;因教育失衡而导致的品质退化;因教育手段落后,信息闭塞而导致的心理失衡;封闭的环境导致的视野狭窄,思想保守宿命。

2)配合班风、学风的整顿与提高,针对突出生、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转化、管理、教育方案。

1、通过师生共同评定,确定突出生。通过调查,确定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

2、针对突出生的个性,做个别研究,对症下药。分析中学生的问题,也要像医生治病,诊断准确,然后才能对症下药。现在的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家庭、学校、社会中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心灵和思想。其实,中学生的许多问题,往往可在家长身上或其他方面找到原因。俗语说的“有其子必有其父”。若一味追究学生的责任,往往会陷入与事无补的窘境。问题的原因找准了,解决起来就能做到有针对性。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家庭教育有规律,但没有人人适用、一用就灵的绝招。因为,每一个学生,每一位家长的情况(身体、心理、个性、思维等)都是有差异的。即使是一种好方法,不同的家长用于不同的学生身上,至少也要做一点因人而异的变动才能奏效。

3)联系家长,家校联合,共同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1)家长联系,共同研究学生的个性及成长过程,分析其心理特征及行为特点,以便对症下药。

2)对特殊学生,发放家校联系单,每周五在校由班主任签名,反应该生本周在校情况,回家后由家长签名,说假期在家的学习及表现情况。

3)引导学生每周做好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目标及措施,对上周的情况加以小结。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签名,带回家与家长见面,家长签名,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家校联合,共同教育。一份上交政教处存档。

4)教给家长科学的育人方法,尊重理解与严格相统一,对于家长来说,不要求每个人都成为教育专家,但需要家长们能了解孩子成长发育中的规律,不然往往会做出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情,产生不良效果。要引导孩子接触优秀的文艺作品,使孩子得到美好与享受,针对年龄观、审美观。和孩子共同制订新学期新打算,探讨如何交友问题及良好的学习方法等。

六、改革德育教育方式,初探德育过程评价

1、摒弃枯燥乏味的说理教育,我校组织了一系列的较为实用的德育教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德育小故事》《感悟人生》《社会经纬》《礼仪教育》等。利用习会时间,专心学习这些德育教材,然后组织学生写心得体会,通过这些活动,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2、改变传统的德育评价为期末一次性评价为月评,实行过程性评价。以便学生对自己的日常行为做好自查,及时调整不当之处。并制定《双路中学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素养评价表》。

3、改变传统的表扬模式,将榜样与进步并重。每月一次的月评后,由班主任及全班同学推选一位表现好的同学作为榜样表彰,同时推选一位表现进步大的同学一样作为文明标兵进行表彰。充分发挥表扬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作用。

4、通过安全、礼仪等教育和活动,加大教育力度,培养学生的安全、文明意识,多方位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为全体学生发放《安全自救自护常识》;结合校本课程的开发,编写了《安全教育》和《礼仪教育》校本教材并组织实施,在《远安民间文艺》校本课程的开发中,征集采莲船唱词时将安全文明作为重点内容在“远安教育信息网”和师生中广泛征集。

篇7

一、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在美国比较通用的两种表达--"punitive damages"和"exemplary damages"--其含义就正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成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在评估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事实裁定人可以适当考虑被告行为的性质、被告所造成或意欲造成的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被告的财产数额。"[1]

据此,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指被告从事具有恶意、欺诈、鲁莽、轻率或者滥用权力等特性的行为,并导致原告受有损害时,法院因此判给原告的超过原告所受之实际损害的赔偿,其基本目的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阻遏该行为人及他人在将来再次从事相同或类似之不法行为。

前文已经提到,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其性质上,或者说其法律属性上。总体上说,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融合性。根据法律性质的公、私两分法,惩罚性赔偿既存在私法上的性质,又存在公法上的性质。从其目的来看,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惩罚实现对具有严重恶的吓阻。这就和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很相似,可以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公法的性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一种补偿,而且是基于民事侵权。况且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不是给付给国家,而是给付给民事诉讼的原告,这也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的民事主体,具有鲜明的民事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还应当是私法性质为妥。因为从诉讼的主体和诉讼的基础来看,都是民事制度的性质占主要的地位。而公法上的目的或者功能是无法涵盖民事法律属性的。所以,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还是应该定性为私法属性,只是不同于一般的私法属性--还带有准公法的性质。

事实上,正是惩罚性赔偿这样一种复杂的性质,决定了其首先产生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这样就给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这在严格区分公、私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上文已经提到,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也是其主要的功能。功能,从本意上来讲,就是一种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而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而言,学者对此的意见不一。王利民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和惩罚。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2]而戴维・G・欧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括惩罚、遏制、执行法律和补偿。[3]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括惩罚被告、遏制被告再犯、遏制其他人从事相同行为、维护和平、诱导私人追诉不法、补偿被告依照其他法律不能获得填补的损害、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4]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四点,即惩罚、威慑、激励、预防四种功能。这四种功能有其内部逻辑关系。其中,惩罚功能是基础,威慑功能是效果,激励功能是正面的引导,而预防功能则是一种价值的归属。四者之间层层递进,相辅相成。

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功能。没有这一基础,后面的功能都无从谈起。从惩罚性赔偿的本意,也可以看出其惩罚性的基础功能。其具体体现在加害人由于恶意侵害受害人,所应当承担的超过普通补偿限度的责任。

威慑功能是惩罚性赔偿所要达到的效果,这也意味着惩罚性只是一种手段而已,毕竟这一制度本身是为了减少恶意侵权。那么威慑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威慑功能的发挥,关键又在于一个度上,既不能威慑过大,成为严刑峻法,而不能威慑过小,成为无味鸡肋。"威慑可以分为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所谓一般威慑是指防止潜在的侵害人从事相类似的行为,特殊威慑是指防止特定侵害事件中的侵害人重复从事侵害行为。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对损害的不完全补偿会使潜在的侵害人对此类侵害行为采取消极预防。要实现威慑功能,必须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实施超过一定量的金钱制裁来剥夺其财产利益的方式实现惩罚功能。"[5]

激励功能是正面的引导。当受害人受到侵害之后,在可能得到比普通补偿性赔偿高得多的赔偿之下,受害人会及时采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以实现利益的做大化。此外,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强势和弱势的地位差别,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是能够做到两个地位与利益的平衡。

预防功能是价值的归属。事实上,损害发生需要救济,而这种救济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而节约社会资源的最好办法,就是减少损害的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害暂且不谈,而那些可以避免的损害则可以通过一项制度的规制加以避免。这就是这项制度的价值所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防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特殊预防,一种是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针对侵害人本人,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还要从事相类似侵害行为的潜在侵害人。惩罚性赔偿通过惩罚侵害人,也会对社会上潜在的侵害人产生威慑作用,抑制其从事非法行为的动机。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让人们能够理性的选择从事何种行为,在侵权成本与防范成本之中选择较小的成本,从而做出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追求的行为模式。"[6]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争论

从上文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分析中就能看出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产生于英美法系,自然在大陆法系适用的时候会有很大的争议,其中公、私法性质的分歧就是最为普遍的。但就是在产生它的英美法系国家,它同样也存在很多争议。

首先,就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或者合理性方面,有人就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在1873年美国新罕布尔州高等法院法官福斯特(Foster)在判决中指出:"(惩罚性赔偿)这个想法是一个错误,是一种异端邪说,它就像一个丑陋的恶性肿瘤正侵蚀法律肌体的对称性与美感。"[7]有学者认为"福斯特法官所谓的匀称的法律肌体是指侵权法应当是完全补偿性的,刑事法则应完全是惩罚性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刑分离。时至今日,持类似福斯特法官这样观点的人在美国仍然大有人在。"[8]也有人持不一样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义性或合理性。比如有学者认为:人们必须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这种惩罚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在刑法中,这些代价是指刑罚,而在民法或者私法中,这种代价主要是指对受害者支付金钱赔偿。[9]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体现在对私权的保护和对公权的限制。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所反映的是比一般民事责任要重,但是又比一般刑事责任要轻的责任,即其介于二者之间,恰当地弥补了民事与刑事责任之间较为遥远的缝隙,更广泛地保护了私权。另一方面来说,这种弥补将过于严重的刑事责任排除在了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更好的防止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的干涉。

其次,另一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是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问题。一是赔偿金额确定方式,即惩罚性赔偿金额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公权性,而一项公权性的措施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合理的法律救济。仅因民事法律,而需承担超越民事责任的后果,这显然有悖公平、平等的法治原则。二是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分配方式。从美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补偿性赔偿,即在适用惩罚前,受害人已得到加害人的补偿,那么惩罚部分即没有了合理依据。另外,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惩罚性金额大都高得吓人,这部分金额如何确定,并没有统一标准。例如经典的BMW 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一案中,Alabama州最高法院给予Gore的2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达到了500倍于陪审团所认定的Gore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另外一个是关于对受害人所得惩罚性赔偿的征税问题。"在判决书中,法官所宣布的或者说陪审团才具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惩罚性赔偿的总额并不就是原告最终能全部拿到手的钱数,这是由于其中相当一部分要被充作税款。""法院在是否应该把惩罚性赔偿需被征税以及具体税率的多少指示给陪审团的问题上有分歧,有些法院担心陪审员们会因为关心原告的净收入而施加给被告多余的负担。"[10]

第三,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争议。从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加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赔偿受害人理所应当,他们之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侵权,导致的后果就是加害人承担补偿性的赔偿。而惩罚性的部分不是基于明确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侵权法律关系,而只是基于加害人的恶意,和对未来社会不特定侵害的一种惩罚,这缺乏特定的主体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硬加到受害人身上,会导致重复惩罚的后果,这也是惩罚性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原因之一。

四、美国惩罚性赔偿所产生的问题及其应对

前文提到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也是惩罚性赔偿所产生问题的体现。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赔偿金额的不确定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过高,从而导致滥诉现象的出现,增加受害人投机心理以及加害人负担,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

美国针对惩罚性赔偿数额判定的这种极不确定的状况,美国在立法与司法实务上逐渐规定或形成了一定的参考标准。比如,堪萨斯州法规定,由法官作为判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主体,并且法官在作出判定时须考量如下因素:(1)在事件发生时,被告不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损害的可能性;(2)被告对于上述可能性的知悉程度;(3)被告因不法行为所得之利益;(4)被告不法行为的持续期间,及被告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5)被告发现不法行为后之态度与行为;(6)被告之财务状况;(7)被告因该不法行为所受其他损害赔偿与惩罚的整体性惩罚与阻遏效果,包括被告在类似案对他人负担之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11]再如,在田纳西州Coffey v. Fayette Tubular Prods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判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法官应告知陪审团斟酌以下事项:(1)被告之财物、财产状况及净值;(2)被告不法行为之性质与可归咎程度。比如被告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3)被告对于损害数额的知悉程度以及被告引致损害发生的动机;(4)被告不法行为之持续期间,及被告是否意图隐匿其不法行为;(5)原告因恢复损害所支出的费用;(6)被告是否因不法行为而获利。若被告获利,惩罚性赔偿之数额是否应超过该利益,以阻遏将来发生类似行为;(7)基于相同不法行为,被告是否曾负担过惩罚性赔偿,及其数额多寡;(8)在被告知悉该不法行为后,对于所生之实际损害,是否己经(或意图)提供即时而公平的和解,以补偿受害人;(9)有证据证明的其它足以决定惩罚性赔偿之适当数额的情况。[12]

此外,针对金额过高,美国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州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都采用了如下的立场:(1)谨慎的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2)采用严格的多重的标准保证施加于被告的惩罚性赔偿是正当的;(3)应将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限定在狭小的范围;(4)如果惩罚性赔偿不能产生惩罚和遏制的积极作用,反而危害了公告秩序,或者判决对原告有强迫性,则不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13]美国的州立法和联邦司法成为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的两大主线,下面是美国部分州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概况:

阿拉巴马州的立法对惩罚性赔偿金设置了上限的规定,权利人一般要提供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故意实施欺诈或恶意的行为。

阿拉斯加州的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要达到"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该州的立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酌定因素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程序及惩罚性赔偿金划归政府财政的数额比例都有了规定。

堪萨斯州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要适用单独的程序;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单独的酌定因素;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为"明确而令人信服",根据事实的审理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了雇主责任;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原告必须另行提交请求。

弗吉尼亚州的立法规定,任何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 35 万美元,对于超过上述限额的陪审团判决,法官应该将其降至限额内。

密苏里州的立法规定要建立"侵权受害者"基金,惩罚性赔偿金在扣除聘请律师费用后,其中的 50%要划归州政府财政;在基金会员大会确立程序之前,不得使用该项基金进行支付。

佐治亚州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数额不作出上下限的限制,也没有额定的限制;另外在被告故意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也是不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有限制。除了上述的两种情形之外,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上限为 25 万美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依然是"明确而令人信服";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 75%归于政府财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也有其固定的领域。

惩罚性赔偿最初的判例主要适用在与人身权有关的侵权案件中,如今美国惩罚性赔偿早已经走出了单纯对人身权保护的范围,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了环境、产品责任,知识产权等领域,只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主要适用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竞合的案件,包括强占、伪造、违反忠实义务、侵权性地干预商业关系,伴随有故意的暴力、恶意的或强制的行为上的故意违约、欺诈,违背契约中的诚信原则,欺诈性的不实陈述。[14]

参考文献:

[1] [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M].许传玺,石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0-271.

[2] 王利民.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

[3] David G. Owen ,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 Michigan Law Review74(1976) ,pp.1257-1287.

[4] Dorsey D. Ellis Jr. ,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 ,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56(1989) , p. 3.

[5] [6] 王思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0,11.

[7] Fay v. Parker,53 N.H.342,380.81(1873).

[8] 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J].法学论坛,2004(3):59.

[9]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41.

[10] 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2.

[11] Richard Blatt,Robert Hammesfahr & Lori Nugent,Punitive Damages:A State by State Guide to Law and Practice,West Publishing Co.,1991,pp.64-65.

[12] 929S.W.2d 326(Tenn.1996).

篇8

性别平等是性别公正的首要内容。性别平等的含义通俗点说就是,男女两性在价值上是没有高低、优劣的区别的,两性价值是无差别的,是平等的。但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一直存在着男女两性价值的不平等,男性是高尚的,处于统治地位,而女性则是低下的,处于被统治、顺从的地位。这种观点维持着男性长达千年的霸权地位,而对于女性则一味地贬低,使女性弱化,从而安心于自己的地位。如果要对两性的不平等找寻依据,常常落脚于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这种生理上的差异与社会分工相联系,导致了男女的社会差异,进而成为两性在价值上不平等的社会依据。客观地说,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是生存与繁衍的需要,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差异,但不应该扭曲这种差异,它仅仅是造物主赋予的一种自然天赋,在社会价值上没有任何区别,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将女性从某种生活领域中排斥出去。在人类活动的领域内,不论是公共领域、私人领域还是社会心理领域,从性别平等的要求出发,都应该平等地向两性开放,不能为特定的性别设置障碍与限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域无界”。

尊重差异,是性别公正的进一步要求。人们一般认为影响男女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自然生理上的差异以及社会文化的不同。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原因就在于,从道德上讲,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和自然天赋的偶然差异性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是不应该的。不是因为人生而平等,男女平等才有其正当性的根据,而是因为男女生来就有差异,男女平等的要求才需要正当性证明。男女平等的要求和主张所针对的乃是差异,其所主张及其正当性要求的出发点并不是人生而平等,而是男女两性之间或是每个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主张性别公正,在提倡性别平等的同时还要提倡尊重差异。这种尊重差异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生理上的差异,以及社会文化所赋予的性别差异。我们知道,“性”与“性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是指男女身体解剖和生理方面的特征,是指人的生物性别;“性别”是指男女两性之间心理、社会、文化的差异,是指人的社会性别,是社会所赋予的。因此,可以说,我们天生有性,但并不是天生而有性别。社会上认可的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都会通过潜移默化的学习而获得,长期的积累,则会被人视为自然。因此,对于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是无法改变的,我们应该尊重。对于男女两性社会性别的差异,我们要关注差异背后的历史、文化因素,这种两性的差异是历史、文化濡染的结果。既然男女两性的性别特征是社会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早就存在的,从性别公正的要求出发,就应该尊重社会文化所赋予的这些特征,尤其是对待女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于女性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优惠待遇,特别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比如生育孩子、从事家务等的补偿,让两性得其所得。

自由选择。既然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都是人性的表达,是在社会文化历史中形成的,那么人们就可以从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中进行选择,以使人类优秀的品质集中于自身。因此,更深层次的性别公正则主张两性,特别是女性,拥有自主自愿的个性选择的平等机会,让两性特别是女性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换句话说就是,生物性别不是决定性别特征恰当性的基础,每一个人都可以从纯粹的女性特征到纯粹的男性特征这一跨度内进行选择以实现自己人性的最优化,我们将之称为“男女共享体”,其精髓就在于,不强求一个人要么具有女性特征,要么具有男性特征,也不强求一个人同时具有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而是使一个人不因为自己的生物性别而失去从所有的人性表达方式中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两性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并不能说某种特征一定是男性的,某种特征一定是女性的,对方就不能拥有。对于这些优秀的品质,男女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获取。在此基础之上,性别公正要使机会对所有的人开放,比如保障女性有权利去做某些排除生理上要求的适合男性的工作,比如公司CEO,往往被认为是男性的特权,女性如参与其中就会被冠上“女强人”的称号,这就是一种性别不公正的体现,只要没有生理上的特殊要求,所有的工作就应该面对全体,必须保证所有人包括女性都有参与其中的可能性。这都应由女性个体自主选择、自我决定,不能从观念或体制上强制或排斥女性的自由选择和发展。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性别公正既要求男女两性人格、机会的平等,也包括个性的自由选择,在一定情况下还要注重给予弱势群体以一定的补偿。

二、学校教育中的性别不公正

虽然当今女性的地位不再像波伏娃写作《 第二性 》时那样,而是在各个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长期的男权统治造成的影响不是可以一扫而去的。女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性别的不公正普遍存在。学校作为主要的文化机构,正如布迪厄所说,“被学校制度传输的文化,无论是哲学、文学、医学、法学,直到最近还一直不停地输送陈旧的思想方法和模式,如使男人成为积极成分、使女人成为消极因素的亚里士多德传统”。[2] 同样不是无性别的,或是超性别的,不仅再现着社会文化中的性别不公正,而且在建构着这种不公正,并在不知不觉中传输给下一代。学校有自己一套机制与方法来建构这种不公正,但主要体现在课程与教师两方面。

1.课程中的性别不公正

学校课程通常分为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显性课程通过学科的学习来传输性别的偏见,隐性课程则通过学校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将这种性别的偏见传递出去。

显性课程的性别偏见既包括学科上的偏见,也包括学科内容上的偏见。在学科上,很多人认为女生的抽象思维、空间想象能力等方面天生不如男生,某些学科不适合女生学习,比如数理化,而使女生怀疑自己能否学好这些科目,丧失信心,转而学习人文社会科学。人们又常常认为人文学科的地位低于自然学科,人文学科只是读读背背,而不像自然学科那样需要大量的实验验证、逻辑推理等,从这方面说,女性的地位再次降低。这种性别偏见在学科内容上表现更加明显。我国关于中小学生课本及课外读物的多项研究发现,各种课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男性出现的比例远远高过女性的情况。单单想想我们学习的历史课本,就可得到这一结论,厚厚的历史课本中女性的个数屈指可数,淹没在男性的海洋中。这或许可以以男性在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来解释,但是在现代学习的其他课本上,男性依旧远远多于女性就很难解释了。同时,在课本中出现的女性形象往往比较单一,被限定在特殊的领域、特定的行为之上,强化着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性别刻板影响,比如教师、家庭主妇、售票员等。而男性角色较为丰富多样,基本上涉及各个领域,尤其是人们评价较高的职业领域,比如领导者、科学家等。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教材甚至存在着歪曲、贬低女性的倾向,比如将女性描述为目光短浅、毫无远见、爱慕虚荣、软弱、懦弱、胆小等特征的人。也就是说,学生从课本上主要学习的是男性的经历和成就,学习的是男性的优秀品质,而对于女性的成就则是知之甚少的,结果就形成了男性优于女性的偏见。

隐性课程在学校中的存在更为广泛,涉及到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因此对于学生的影响更为深刻。第一,在人员结构上,学校的领导者往往是男性,而具体的操作者——教师则往往是女性,在中小学尤其明显。这就对学生形成了一种心理暗示作用,即女性的地位是较低的,是一种服从的地位,适合从事辅、执行性的工作,而男性的地位较高,适合从事指导者、领导者的工作,这才是一种正常与合理的职业安排。第二,学校设施的男性化特征。从表面上看,学生处在同一所学校,面对同样的教师与同学,使用同样的教学实施、活动场所,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各项规章条例等无不散发着性别信息。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校服的款式,往往是不考虑女性特征,统一裁剪成适合男生穿着的肥肥大大的运动服。第三,学校男性化的教学方法。不可否认,男女生在认知方式上是存在差别的,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双方擅长不同的学习方法而已。一般认为,女生擅长合作互动的方式,男生则擅长独自思考,女生的描述性思维较好,男生的抽象思维较好,但是在课堂中,通常采取的则是适合男生的竞争式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更多的也是以男生更擅长的线条、图表等抽象方式呈现的。单从学习方法上说,女生就已经处于劣势了。另外,日常交往中的语言也暗示了性别的不平等。语言是社会文化的载体,社会文化中的性别偏见常常被无意识地带到语言文字中。这些语言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通用语。许多与女性相关的语言暗含着轻视、反对、讽刺、消弱女性以及与女性相关的事物,进而起到贬低女性的作用。许多与男性有关的词汇则往往与理性、成就等相联系,暗含一种赞扬、欣赏。这些带有性别暗示的语言在儿童的心灵深处扎根,并在交往中表现出来。比如,一些不符合社会期望的男孩往往被同伴讽刺为“娘娘腔”等,男性的优越,不尊重差异,表露无遗。

2.教师教育行为显示的性别不公正

教师作为社会文化的主要传递者,同时也是深受社会文化的影响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性别偏见。这种性别偏见,有意或无意地在教学过程中、在与学生的交往中体现出来。伍德通过研究发现,教师对于男女生的重视程度始终存在差异,一些常见的行为最为反复出现,比如:教师对于男生的名字比对女生的名字更清楚;与男生谈话时,教师有更多的眼神接触和关注的表情;教师向男生提出更有挑战性的问题;教师对于男生的发言给予更长的时间和更重要的言语和非言语上的回应;教师在课堂上叫男生的次数更多;教师更愿意花时间与男生讨论问题;教师对女生的贡献更容易忽视或不屑一顾;教师经常会接着男生的话说或者鼓励男生发表评论,等等。[3] 教师的这些行为很可能是无意识的,是社会文化长期熏陶的结果,但作为社会文化的主要传递者,教师的这种行为强化了性别的不公正,并将其传送给下一代。

总的来说,学校教育中的课程内容、教育方法、组织机构、教育语言等方面都在彰显着性别的不公正,优化男性地位,贬低女性地位,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公正问题一脉相承,甚至在对此进行强化与传播。

三、走向性别公正的学校教育

学校中存在着性别不公正的问题是无需置疑的。学校作为传递社会文化最重要的场所,同时也作为为社会培养年轻一代的教育机构,应该努力改变这种性别的不公正,以期去引起社会中性别不公正的变革。

学校的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修正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进而来消除学校中存在的各种性别不公正现象;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则是唤起学生对于现存性别不公正的意识。学校教育应该将性别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在学校教育中使女生意识到自己的不利地位,力求摆脱这种不利处境。这种对于性别公正的追求也需要男性的共同努力,学校教育应该使男生认识到社会文化对于自己有太多的偏向与要求,从而产生帮助女性摆脱这种不公正待遇的意愿,这种努力也是帮助自己实现公正的过程。学校教育的引导者教师只有明白了自己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自我做起,消除自身所有的性别偏见,才能引导学生去追求性别的公正。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

参考文献:

篇9

一、新预算法与预算管理概述

预算法在最近几年修订频次逐渐增加,每年都会修订,尤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法律在我国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后,预算法的作用得到了足够重视。旧有的预算法将其本质定义为强化预算,分配监督职能,而新预算法将其本质定义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成功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化,由管理主体转变为管理主体兼客体。新预算法下,更加注重预算制度的透明化、规范化,更加注重绩效风险的控制,更加注重预算的统筹兼顾与收支平衡。新预算法的修订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精细化、全面化、口径一致性等均具有强化与推动作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指国家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资金,并通过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预算编制情况与财务信息收集等的管理,以获得下拨资金的效用最大化。预算管理中的“预算”是指对未来发展的规划,“管理”是指将预算与单位的战略规划相结合,不能简单的将预算作为对资金的控制。以旅游业为例,自从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连续颁布三份与旅游业预算管理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明确指出要将全面预算管理应用至旅游业。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现预算管理的透明化与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下经济发展、共享经济的必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共分为三级,各级均向其上级预算单位汇报,所汇报内容主要分为差额、全额与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

二、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4年财政部多次强调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并要求将其作为“六五”普法验收的考核内容。即便如此,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意识不强、观念落后、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一)预算管理意识不强,监督与考核机制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意识不强、监督与考核机制不健全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旅游业为例,首先旅游业预算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观念难以适应当下快速变化的环境,旅游部门的预算管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部门与负责人间具有较强的链接性,但是部门间的预算意识只停留在认识层面,并没有深入到执行层面,很多预算管理制度只是以书面的形式总结,并没有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不能带动整个部门,甚至整个产业人员的参与。其次预算管理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近几年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经济使众多地方受益,导致许多旅游部门逐渐将重心偏向市场,进而忽略内部的财务管理,造成预算管理的随意性很大。严重缺乏问题追踪机制与内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机制,管理缺乏规范性。最后旅游业的预算管理制度和体系与实践不能配套,目前旅游业的预算管理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部分旅游业的预算管理是由独立部门负责,但是现在的旅游更多的是以互联网思维进行营销,预算必须要结合我国实际互联网环境,不能盲目引进外国先进的预算办法。因此,旅游业缺少这样的网络预算思维与网络制度体系。

(二)预算管理内部保障机制陈旧,互联网思维固化

预算管理内部保障机制陈旧与互联网思维固化是当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绝不仅仅限于旅游业。首先,内部审计不能独立,往往隶属于财务部门,在内部监督时很难不考虑外部影响因素,做出公正公平的审计结果。尤其是在当下大数据与互联网时代,数据分享与监测是这个时代特有的,陈旧的内部审计机制不能满足数据共享的需求,部门间不能建立联动的监督机制,此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不易创新的机构,大量资金可能会投入到外部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方面,而忽略的内部软件设施的建设。其次,行政事业单位的互联网思维僵化,旅游业近几年开始尝试以互联网+的思维发展我国的旅游经济,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进入互联网+时代,但是目前互联网+时代已经逐渐被机器人+时代代替。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互联网思维只停留在了“台式电脑”到“液晶电脑”的转变,而没有转变思维,没有转变工作思路。以上两点是预算管理科学化环境的保障,没有机制与思维的创新,就不会有管理的创新,也不会有旅游及其相关经济的发展。

三、关于应对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问题的策略

(一)提升网络预算意识,完善预算监督与考核机制

针对预算管理意识不强、监督与考核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提升意识、转变观念、优化制度体系是当下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做的。首先全面预算管理理念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每一个方面,需要调动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单位领导要足够重视预算管理的作用,通过对预算管理的重难点掌握,定期开展预算管理培训、例会等,强化预算管理的全员参与意识。其次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一方面就预算单位的考核机制而言,要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将考核标准进行量化,预算管理绩效可以与其工作奖金、罚款及职位升降有关;另一方面就预算单位的监督机制而言,可以与审计相联系,建立健全风险导向的预算监督机制,要保障审计部门独立性,甚至可以聘请外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对已经查处的问题应该建立追踪机制,通过科学的监督体系保障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编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最后优化预算单位的制度体系,设计配套的预算编制体系,一是要结合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完成由上至下的预算体系化建设,二是要借鉴国外的预算管理方法,完善预算管理的制度化体系建设,使预算管理趋于精细化、规范化、投资理财。

(二)增加利息收入

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下,银行系统每个工作日扫描各子公司的账户,并将余额资金上划至总部账户中,子公司账户如果有透支,则自动在限额内补全头寸。所以这种模式下,变外部贷款为内部贷款,而且资金及时补充子公司支出需要,使得子公司不需要向外部贷款,这无形中加速了整个集团企业的资金周转能力,将整个集团企业的资金汇集到总部账户中,有利于增加利息收入,并减少子公司贷款导致的利息支出,进而降低财务成本。

(三)提高资金安全性,有利于完善财务内部控制

资金池管理模式将集团内所有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在工作日结束终了时自动汇集起来到总公司账户,这使得集团企业的资金被放置到总部账户这一相对安保程度更高的环境中,也有利于集团企业统一实施账户安全维护工作,进而提高资金安全性。此外内部控制规范上,也要求职能岗位应当相互分离,不能由一人兼任,而资金池管理模式,资金收支全部由银行系统负责,而结算中心负责收集票据和财务管理,总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各自的会计核算工作,这些职能部门在逻辑上不可能处于同一系统控制下,所以岗位混同问题被彻底解决,绝不可能发生。而且资金池管理模式能够有效避免子公司发生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擅自动用公司资金放贷、投资等问题,因为子公司资金支出都是现有银行委托贷款代为支付,之后由总公司账户弥补其透支余额,所以在逻辑上就自动杜绝了子公司滥用资金的可能性,大大完善了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规范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琼英.探讨资金池管理模式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J].知识经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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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政垄断行业的收益也水涨船高,除了其过高的利润一直备受诟病之外,其员工的收入过高问题也日益突出。也被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推高我国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现阶段,我国的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日渐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一是高收入行业和低收入行业相对集中且越来越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行业收入水平高低与垄断之间的相关性表现日渐明显。 高收入行业和低收入行业收入水平的巨大差距可以被认为是形成行业收入不均的主要原因,而我国的高收入行业与行业的垄断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在我国,这种行业的垄断,例如电力,石油,供水供暖等行业,其背后都有行政权力的背影,他们依靠政府赋予的各项特权维持自身在本行业的垄断地位,可以被看做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紧密相连的产物,我国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实际上也具有行政垄断的性质。如果我们用行业的国有及控股投资额在总投资额中所占比重来衡量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对行业发展的参与、控制程度,即:行业行政垄断程度 = 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额/行业的总投资额,

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垄断程度>0.7的行业,如上文提到的电力,金融,石油采矿等行业的员工收入水平也普遍居于行业收入的前列。但相对于垄断行业而言劳动强度更大,市场化程度更高,机会相对均等的竞争性行业,如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收入水平却增速较慢,总体收入水平也一直居于行业收入的靠后位置。 这种现象很难用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来解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有的行政垄断对于行业收入的巨大影响。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行政垄断行业由于利润的快速增长,以及监管的缺位和竞争意识的不足,导致其在利益分配上也更倾向于个人,因而其员工收入自然也是增长迅速。

二是我国行业收入差距自1990年后呈逐年扩大的趋势,在新世纪的头十年里虽然差距还在不断扩大,但已经暗含着差距下降的潜在动因。 对于行业收入差距的描述,个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方法,例如可以采用基尼系数、泰尔系数、极值比、差值比等指标来表述。无论以哪个指标为主要依据,都可以看出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例如在《行业收入细分与演进轨迹1990-2008》中,作者就主要运用了基尼系数与泰尔系数来证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状,在《行政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影响的研究——机会均等视角》中作者采用的则是极值比和极差比的方式来描述这一现象。

对于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否到了拐点,即是否有潜在动力促使这种扩大趋势放缓这一问题上,各位学者间还有争议。而且不少学者认为需要多方面切实有力的措施才可能扭转这一现状。

二、减小行政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影响的措施与办法

对于如何减小行政垄断对行业收入的影响,促进社会公平的问题,也有诸多学者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从宏观上来讲,行政的力量使垄断行业免于外部竞争压力,可以高枕无忧的作用巨额的垄断利润,导致垄断行业缺少改革和创新的动力,生产效率较低,改革的进程还任重道远。这主要涉及到我国的国企改制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是解决行政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同时,也要从微观方面入手,加快垄断行业和企业内部的分配改革,形成与市场接轨的分配格局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措施可以总结为,

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使政府像“守夜人”角色靠拢;同时在某些自然垄断行业适当打破行政限制,允许民资的进入,增强行业的活力。

二是政府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和企业的监管,防止其滋生腐败,或者浪费手中的资源导致社会生产效率的低下。特别是要对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录用和管理机制加强约束,只有让跟多优秀的人才参与到垄断行业的竞争中去才能更好促使这些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三是政府要努力创造良好的科研和创新的社会氛围,引导垄断部门不断地自主创新,主动采用新技术,让科技进步的力量真正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使垄断行业在科技进步的条件下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而不是凭借垄断去占有更多社会财富

四是要对行政垄断的行业内工资标准进行宏观调控,防止劳动收益被认为的随意扩大。清理和规范“小金库”问题,对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和福利进行规范,明确其福利标准。指导垄断行业建立工人成本的约束,对员工进行科学考评,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是垄断行业和企业内部要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和社会责任感。在自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自身的所有制性质等原因,对内部员工福利进行规范和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的干预和垄断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诱因之一,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讨,同时寻找它的有效解决之道也是任重道远。扭转这种现状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制度设计,设计社会的各个阶层的切身利益,其具体执行中的障碍与困难也时必然的,但我相信,改革的帆既然已经扬起,未来的旅程就是值得期待的。

参考文献:

[1]《理性看待行业收入差距》,《中国青年报》2011年12月12日

[2]《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王培暄

[3]《行业收入细分与演进轨迹1990-2008》武鹏 周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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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法的目的

从前,关于行政的程序,被委任给个别的法律,从制度总体来看是不完备不统一的,比较难以理解的。因此本法就处分(即具体行政行为-译者)、行政指导及申报的程序的共通事项作出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运营中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以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第1条)。确保公正,是指在进行处分之前,给予相对人等以有利的主张立证的机会,慎重发动处分权,抑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所谓透明性,是指关于行政上的意思决定,对国民来说,其内容及过程都一目了然。确保公正及提高透明性,归根结蒂有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

2.行政程序法的概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法将行政的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处分,分别设定了规定。

A对申请的处分

对申请的处分,是指基于请求行政作出许可、认可、发给执照及其他对自己赋予某种利益的申请,行政厅作出的许可、认可等处分或者拒绝申请的处分。关于对申请的处分,规定了如下程序:

(1)设定是否作出申请所请求的许认可等的审查基准,并予以公布。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运营的透明性,提高许可及不许可的预见可能性。

(2)尽量规定标准处理期间,并予以公开。其目的在于使申请人明确处理的目标,以期处理的迅速。

(3)一旦申请到达,立即开始审查,毫不延缓。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不受理申请或者由于进行行政指导,使审查的开始被延缓。

(4)拒绝申请时,原则上以书面提示其理由。这是为了行政运营的透明化和给不服申诉提供方便的措施。

B不利处分

不利处分,是指行政厅根据法令,以特定的人为相对人,直接赋课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处分。例如,撤销许认可等的处分、停止营业的处分等。关于不利处分,规定了以下程序:

(1)设定是否作出不利处分的处分基准,并为公开而努力。

(2)对处分的相对人,事前通知预定的处分内容、所依据的法令以及成为处分原因的事实等。

(3)关于撤销许认可等之类的剥夺资格或地位的重大处分,采取听证程序;关于其他处分,采取给予辩明机会的程序。

听证,由行政厅指定的主持人主持。当事人可以请求阅览证明成为处分原因的事实的文书。得到主持人的许可,可以对行政厅的职员提出质问。行政厅必须对主持人提出的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报告书进行充分的斟酌之后作出处分。辩明机会的赋予程序,原则上提出辩明书。

(4)作出不利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提示理由。

C行政指导

(1)进行行政指导时,不得超过其所掌管事务的范围,对相对人的自愿协助为前提,不得对相对人不服从为理由而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这是期待行政指导的明确性、透明性的一般原则。

(2)不得以许认可等的权限为背景,逼迫相对人不得不服从行政指导。

(3)进行行政指导时,根据请求,要交付书面文件等,对明确行政指导的宗旨、内容和责任人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的准则,并予以公布。

三、对行政程序法的评价及其影响

1.对行政程序法的评价

(1)由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后时间尚短,对其评价还未形成统一的见解,要预测其效果也有困难。

从前,在日本的行政实务中,尽量回避处分,而选择行政指导的途径,已经成为惯例。一般认为,这是为了阻止对处分提讼而采取向行政指导逃避的策略。

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对行政指导也课以法律上的一定制约,其结果使轻易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成为不可能。但是,采取处分的形式,必须服从法定程序,因此,对于行政厅来说,今后将陷于采取处分的形式还是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的艰难选择的境地。

(2)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厅的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处分两种,并规定了其分别适用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听证或者辩明机会的赋予程序的运用,只限于不利处分。对申请的处分,特别是关于申请的拒绝处分(不许可、不认可等),听证、辩明的程序都不能适用。但是,在日本的行政实践中,进行不利处分的情况极为少见,即使进行不利处分时,通常也是在收集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不利处分受到新闻报道等社会舆论的斥责,对特别相对人来说,往往对此也一清二楚。因此,有人指出,对于不利处分,听证、辩明的程序并不具有多大的意义。毋宁说,问题在于本法中关于许认可等的处分,排除了听证、辩明程序的适用。在许认可等的公共规制之中,政界、官界和产业构成的铁三角转化为权利的温床,妨碍着国内外的产业的新参入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因此,出现了以下批判性见解。即为了确保行政的公正性,提高其透明性,关于许认可等的处分,更应该导入听证或辩明的程序。

(3)操纵制度的,归根结蒂是人。无论多么良好的制度,只要得不到运用之并且活用之的人,无异于巨龙欠缺眼睛。但是,人们担心在日本的行政现状下,能否得到理解行政程序并能正确运用之的公务员,担心国民方面能否活用行政程序,担心许多国民在事前对提起争讼产生踌躇,或者认为行政程序繁琐。

2.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影响

(1)行政程序法,适用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进行的处分等中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处分。因此,不仅限于机关委任事务,并且关于团体委任事务,只要法律上有处分的根据,就适用本法。但是,关于地方公共团体以条例及规则规定其根据的处分,从尊重地方自治的观点出发,在排除本法的适用的同时,地方公共团体应该遵照本法的宗旨,作出努力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第38条)。人们期待着,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程序条例之类的法规在各地方公共团体得以制定。

(2)关于经过听证作出的处分,若承认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起异议申诉,便将导致审理的重复进行,有悖于程序经济的原则,因此,规定不能提起异议申诉(第27条第2项)。所以,可以预想,今后的异议申诉件数将减少。但是,由于其不妨碍审查请求的提起,所以审查请求的件数是否减少,还要取决于听证程序对违法行政的抑制是否有效的实际业绩,现阶段要预测案件数的增减,是困难的。当然,现行审查请求制度的形式,与采取当面审理形式的异议申诉相比较,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不仅如此,而且在听证程序上,也承认行政厅职员的出席听证会,以给予当事人质问的机会。所以有人主张,在审查请求中,也应该承认审理担当者的回避,通过导入口头辩

论的公开对审形式,以谋求程序的充,将审查请求制度改革成为由国民活用的具有实效性的制度。

(3)有的学者对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除外事项太多,提出批判性见解。比较有说服力的见解认为,关于重要的处分,例如,关于课税处分,由于其特殊性,即使不能将本法原封不动地付诸适用,也应该另外制定租税行政程序法之类的独立的立法,或者即使在税的领域,也应该在不违反税的特殊性的范围内类推适用本法。

(4)通过本法的制定,有的人认为以程序违反为理由的诉讼案件会增加。也有的人认为,由于违法行政被

事前抑制的结果,诉讼案件会减少。此外,还有的人认为,法院的审查范围被限定于对是否违背程序的审查,便不涉及实体性统制了。更有的人认为,毋宁说通过程序审查,实体性统制的范围得以扩大。众说纷纭,各有道理。

四、日本行政法面临的课题

为了对应行政环境的变化,日本的行政制度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课题。例如,公共规制的缓和,地方分极推进法的制定,特殊法人的统制、废止及合并,情报公开法的制定,行政监察官法的制定等等。在这里,不能就上述所有问题展开论述,仅就司法外的纷争解决制度作一定的阐述。

1.司法救济的界限

诉讼程序是发现事实的程序,是人类长期经验与智慧的产物。但是,从前就有人指出,该制度存在费用高与时间长的缺点。并且,也有人认为诉讼程序不能适应现代型纷争,对司法追随行政及司法软弱无力等现象提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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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价值及现实意义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针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权力不正当行使的司法现实所设定的一种诉讼监督制度,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司法救济制度。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诉讼监督制度,符合一般的诉讼法规范所应具有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符合法定程序,防止和纠正不正当行使司法权所引发的司法不公问题。但是,有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实令人怀疑,提出了“废除民事行政抗诉权”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职能,既不能取消、也不能弱化,而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之际,应当进一步强化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为早日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供坚强的制度性保障。

二、制约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因素

(一)传统观念层面上的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它的构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与西方一些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存在着严重的“重刑轻民”色彩。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者、司法者和广大群众都习惯于用解决刑事案件的思路来处理民事诉讼的问题。我国在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即抗诉。在实际上,这就是受到了刑事案件审判中抗诉程序的影响。然而在今天,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努力采取多元监督方式,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才能适用检察监督工作的新需要。

(二)立法层面上的因素

1.两大诉讼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限定过于狭窄,过于原则化。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看,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均规定在总则部分,但在分则中又对这种监督权进行了限制。具体表现为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抗诉方式进行监督,这样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对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还有一些地方法院,自行制定具有司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调解、执行等问题的监督。

2.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顺利行使的保障手段非常有限。由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法律保障手段十分有限,导致在工作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三难”问题。一是“调阅卷宗难”。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案件进行抗诉之前,调阅原审卷宗材料,了解原审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诉讼过程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人民法院作为被监督的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调取卷宗材料往往是一种不支持的态度,甚至存在一定的抵触,这造成了检察机关调阅卷宗材料困难的局面。我国当前立法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向原审法院调取卷宗的权利,有些地方法院对此设置了重重障碍:有的法院规定调阅原审卷宗材料必须经过该法院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有的法院规定只允许检察机关查阅、复印原审卷宗材料,不允许调取卷宗材料原件等;二是“调查取证难”。办理申诉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要调阅原审案件的卷宗材料,有必要时还需要对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相关证人等来调查取证,以便于全面了解案情。但是被申诉人往往是原审程序中的胜诉方,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其既得利益,这使得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对其调查取证时,会采取不积极、回避的态度,或是拒绝对其调查取证,甚至提供虚假的证言或者证据。最后是“证据认证难”。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所收集证据的效力,导致检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时常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以至于不能在法庭上进行示证、质证和认证,从而使其效力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另外,检察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没有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很难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案件的正常办理受到阻碍。

3.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的权利。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仍然处于探索的初期阶段。现行立法中,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对这项权利进行了一个总则性规定,且权利主体表述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中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有开展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权利。

(三)当前面临的现实因素

1.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有待于提高。笔者所在市的中级法院,去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75857件、二审程序14642件,共计90499件;该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向中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合计87件,然而,经法院再审结后采纳检察抗诉意见的案件仅有9件。这些数字固然受到法院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不够了解等因素的影响,也说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不到位、检察干警的办案水平、监督能力有限等问题,导致抗诉案件成功率较低的现实状况。

2.检察干警的监督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重视实体问题而轻视程序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时,注重对原审案件实体判决的审查,而对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和错误不够重视。普遍性认为只要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正确,就会草率结案。二是重视大案而轻视小案监督。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工作中,总是会重视一些社会影响力大、标的数额大、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而对于一些没有多大社会影响力、标的数额较小的案件,往往只是轻意进行息诉处理。

3.检、法两家“重配合、轻制约”的关系影响了监督效果。在工作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关系是重配合、轻制约。抗诉权系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抗诉的结果只是启动再审程序,无权从实体上直接纠正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特别是一些地区在进行业务水平考核时,对检察院和法院均提出了抗诉案件改判率这一指标,造成法、检两家在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时,都尽量避免受到抗诉案件改判率的考核影响,这使得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的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弱化。

三、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1.完善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的立法建议。一是在立法层面上,细化抗诉权监督程序,扩大监督范围。在程序上应当细化启动抗诉再审的操作程序,如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调阅法院的审判卷宗,法院审查抗诉案件的期限,检察机关出庭再审的程序、职责等。对于监督范围,应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明确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决定和民事调解结案的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

二是完善抗诉的层级制度,明确上下级检察院的职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接收到检察院的抗诉后,都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导致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从检、法两家的对等关系的来看,这种做法显然与这种对等关系相违背的,具体应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更为需要指出的是,抗诉案件如果由原审法院再审,事实中有些案件在原审程序中就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结果;而当原审法院再审时,这些案件仍然会由该院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判决结果,这导致了原审判决结果即使是错误的,也是很难得到纠正的,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可见,如果改由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的同级法院来再审,既符合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也规范了抗诉案件的审级,保证了再审的公正性。

2.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起诉权和参与诉讼权。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拥有起诉权和参与诉讼权,但很少单独规定有审判监督抗诉权的。法国在这方面最具有典型性,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途径:一是法院对法定种类案件向检察院通报;二是检察院认为应当参加诉讼的案件;三是法官可以依照职权自行决定向检察院通报的案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参与诉讼权。故笔者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益案件的起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3.明确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法律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其不足和弊端日趋明显。漫长的抗诉、再审程序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得我们的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再审检察建议虽然对于案件是否重新审理的监督力度要稍逊于抗诉,但它能使当事人早日从诉累中解脱出来,还可以有效的减轻上级检察院、法院监督工作的压力,尽可能地减少司法对抗与摩擦,有利于提高再审的改判率。

(二)强化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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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规划重点课题“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构建研究课题”中,对“中学的德育现状究竟如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深入的分析。调查分《教师问卷》、《学生问卷》和《家长问卷》,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法,选取双路中学原一年级173人,原二年级149人,原三年级165人;选取与学生样本相关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校德育干部、校领导25人。调查结果均通过统计对比分析。这项调查结果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以前双路中学德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德育工作,提供了现时的着眼点和着手点。为此,我们对这项调查结果与分析特别予以总结。

调查结果1、德育要求缺乏一贯性

德育目标内容缺乏一贯性。德育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德育目标和要求,也就是说,通过教育要促使受教育者成长为具有何种道德品质的人。变动不居的德育要求,使得德育工作总是浮在表面,难以深入下去。如果倡导的德育目标总是变来变去,就很容易滋生浮躁的情绪和急功近利的工作作风。这种尚处于“他律”阶段的道德行为,一旦脱离了外在的控制,很容易倒退到最初的状态。

调查结果2、重智育轻德育的倾斜价值取向

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成了一种普遍的倾向。从过去的“只要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到今天的“出国热”、“电脑热”,人们的意识中或多或少都有些看重知识,看重分数的倾向。家长只关心子女的考分而漠视思想道德品质,高校录取新生也只看考分而淡化品德表现。社会需要、就业压力、高收入的回报,以及家长的投入与期望等原因,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升学竞争的压力,这就使学校德育工作受到巨大的牵制。在很多学校,德育处于智育的从属地位,评“三好”常常是“一好”代“三好”,德育工作的整体性、完整性及渗透性都不能在学校工作中有所表现。因此,德育工作总是流于形式,而很少落实到学生道德行为的改变上来。

调查结果3、家庭、社会与学校德育步调不一

学校德育是德育教育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学校内部的德育环境建设由于受物质条件的制约普遍比较落后。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影视、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学生社会生活的领域迅速扩展,大量家长长期外出打工,单亲家庭的出现,无不使学生的成长脱离了家长的正确引导,这给学校的德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学校德育侧重于正面教育,灌输的是真、善、美的东西,而学生在家庭、社会却耳闻目睹了许多光怪陆离、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样,学生一旦走出校园,感受到多彩多姿的社会时,便会感到学校、老师灌输的思想信念、道德情操显得多么单薄、多么脆弱,以至于出现了“学校辛辛苦苦教育五天,抵不上学生回家两天”的状况。

调查结果4、教师思想不统一,共识没达成,德育体系没构成。

教师比较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知识的灌输和教育,忽视学生在德育中的作用,忽视作为独立个体,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和个别差异的、有智慧的、有情感的人的存在,忽视了学生个人存在学生知、情、意、行不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起不到共同发展的作用。各个环节、部门在对德育的认识上没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构成德育体系,形成德育氛围。

实验研究表明:改进我校的德育工作,重新树立学校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已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学校经过认真分析,确定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德育工作前瞻性原则,“以人为本”,树立德育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确立“抓基础、严管理、重建设、讲实效、创特色”的工作思路,以整治学风,培养良好学习习惯为德育工作重点,逐步完善教师德育队伍建设,不断扩展德育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网络,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学校德育体系,实施德育的现代化、科学化,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建设教师队伍,形成育人环境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引导者,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我校逐步形成了以“学习研讨——实践体悟—反思重建”为主要抓手的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思路和策略。

1.抓学习研讨。“整体构建学校德育管理体系研究”推广实验,要求从校长到教师的整个教育观念进行全面更新,形成一整套以学生的终身学习和主动发展为基础、以生命观为核心的涵盖着目标、价值、对象、活动及管理的现代教育观念系统,并通过积极的研究性实践,将理念转化为校长、教师的不断创新的教育教学和办学行为。因此,学校提出了“以人为本、面向全体、立足终身、管有特点、教有特色、学有特长”的办学理念。

2004年刚进入实验,学校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构建学校德育管理体系的理论上。学校把我校的《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的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部内容复印,装订成简易小册,发给实验教师人手一份。在经过了一个阶段的初步学习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学习和感悟的实效、进一步营造学习氛围、丰富学习形式,学校通过交流、辩论和研讨,起到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提高的学习目的。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校还组织了多次专题学习研讨活动。

2.抓实践体悟。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教学能力的提高,理论学习是基础和前提,但光凭看专著、学理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通过自身的实践和体悟,才能逐步达到观念的内化和迁移,并将内化了的教育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因此我校实验课题开题以来的推广实验中,十分注重抓教师的实践体悟,一方面充分关注日常的课堂教学,通过班级的班团活动来具体指导和掌握教师日常德育管理实践的状况;另一方面,学校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活动来强化教师的实践体悟,每学期以学科组为单位开展一项专题研讨,人人上德育研究课、个个班级召开主题班会,丰富的经常性的有指导的实践活动,为教师的成长提供了坚实和宽阔的舞台。

3.抓反思重建。“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的构建研究”非常注重教师反思和重建能力的培养。主动的反思习惯、良好的反思和重建能力,是教师自我持续提高与主动发展,成为“智慧型”新型教师的一种重要途径。我校将培养教师的反思和重建能力与学校的德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作了积极的探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学校不仅是育人的主阵地。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校注重研究新时期校园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教育发展的规律,研究学生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二是根据教师上交的“德育教育反思笔记”,校实验指导小组及时发现和捕捉教师实践研究中的“亮点”,并帮助其总结,形成案例或课题,开展个人特色项目的研究;三是充分发挥教研组在培养和提高教师反思重建能力方面的独特作用,在组内积极倡导经常性的集体反思和重建,并根据实验过程出现的问题确定新的课题研究,为德育课题研究提出了更多新的内容,学校各实验教师向学校课题组申报了14个子课题,研究的范围涉及到学校德育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了良好的育人环境,因此学校课题指导王贤银校长提出了“让校园充满教育,让教育充满思想,让思想充满智慧,让智慧促进发展”的教育思想。

三、形成德育体系、完善德育网络。

在德育管理过程中,学校始终以全员育人为最高的目标。学校不断完善“健全网络——树立形象——升华精神——培育人才”的育人过程。德为人之魂。德育为立校之本。德育教育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德育工作中;学校健全了“一套班子十条线”的德育工作网络:“一套班子”,即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即校园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校长为组长,对全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十条线”是:①校长——政教----班主任一一学生一条线;②校长——政教——文明岗——学生一条线;③校长——政教——班委会——学生一条线;④校长——团委——团员同学——学生一条线;⑤校长——教导处——科任教师——学生一条线;⑥校长——住管员——学生一条线;⑦校长——值周教师——值日教师、楼层值周教师——学生一条线;⑧校长——总务处——后勤工作人员——学生一条线;⑨校长——家长委员会——社会人事——学生一条线;⑩校长——法制副校长——社区——学生一条线。这个德育网络对全校师生施以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管理和自我管理,教育和自我教育;收到了全方位育人、自觉育人的良好效果。到目前为止,学校已初步形成了全员自觉育人的良好氛围和风气。

四、充实课题内容,探索德育举措

1、抓班风、学风的整顿与提高

(1)结合我校实情,制定我校“校风学风整顿提高活动月”实施方案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校风已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但我们共同认为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学风,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校又开展了学风达标活动,让我校的班风学风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2)结合校风学风整顿情况,制定了《双路中学学风达标活动方案》

针对校风学风整顿的状况,制定了《双路中学学风达标活动方案》。我校学风达标活动正在实施当中,我们相信,通过我们师生的共同努力,经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校的班风、学风定能上一个新台阶。

(3)利用习会,学习我校自编的德育教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德育小故事》《感悟人生》《社会经纬》《礼仪教育》等。

(4)加强班会课的研究,突出班会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找出德育顽症,关注特殊群体

1)研究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突出生的状况。

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为了生活,许多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里只留下老年人和孩子,这些孩子我们称之为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乏,这些孩子已成为学校管理的一大顽症,在校突出生往往就是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群体。为此,我校把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和突出生的教育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研究。

我校在校学生共463人,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人数为170人,占在校生的36.7%,个别班达到30人,占53.6%。

通过我校的课题组成员共同分析,一致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存在以下不足:

①家庭教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教育过程中受社会原因、教育原因、家庭影响等多方面原因,家长在培养孩子过程中表现出了溺爱型、专制型、放任型、期望过高型等。

②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孩子存在人格缺陷。如因贫穷带来的自卑而又敏感脆弱的性格;因教育失衡而导致的品质退化;因教育手段落后,信息闭塞而导致的心理失衡;封闭的环境导致的视野狭窄,思想保守宿命。

2)配合班风、学风的整顿与提高,针对突出生、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转化、管理、教育方案。

1、通过师生共同评定,确定突出生。通过调查,确定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

2、针对突出生的个性,做个别研究,对症下药。分析中学生的问题,也要像医生治病,诊断准确,然后才能对症下药。现在的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家庭、学校、社会中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心灵和思想。其实,中学生的许多问题,往往可在家长身上或其他方面找到原因。俗语说的“有其子必有其父”。若一味追究学生的责任,往往会陷入与事无补的窘境。问题的原因找准了,解决起来就能做到有针对性。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家庭教育有规律,但没有人人适用、一用就灵的绝招。因为,每一个学生,每一位家长的情况(身体、心理、个性、思维等)都是有差异的。即使是一种好方法,不同的家长用于不同的学生身上,至少也要做一点因人而异的变动才能奏效。

3)联系家长,家校联合,共同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1)家长联系,共同研究学生的个性及成长过程,分析其心理特征及行为特点,以便对症下药。

2)对特殊学生,发放家校联系单,每周五在校由班主任签名,反应该生本周在校情况,回家后由家长签名,说假期在家的学习及表现情况。

3)引导学生每周做好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目标及措施,对上周的情况加以小结。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签名,带回家与家长见面,家长签名,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家校联合,共同教育。一份上交政教处存档。

4)教给家长科学的育人方法,尊重理解与严格相统一,对于家长来说,不要求每个人都成为教育专家,但需要家长们能了解孩子成长发育中的规律,不然往往会做出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情,产生不良效果。要引导孩子接触优秀的文艺作品,使孩子得到美好与享受,针对年龄观、审美观。和孩子共同制订新学期新打算,探讨如何交友问题及良好的学习方法等。

六、改革德育教育方式,初探德育过程评价

1、摒弃枯燥乏味的说理教育,我校组织了一系列的较为实用的德育教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德育小故事》《感悟人生》《社会经纬》《礼仪教育》等。利用习会时间,专心学习这些德育教材,然后组织学生写心得体会,通过这些活动,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2、改变传统的德育评价为期末一次性评价为月评,实行过程性评价。以便学生对自己的日常行为做好自查,及时调整不当之处。并制定《双路中学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素养评价表》。

3、改变传统的表扬模式,将榜样与进步并重。每月一次的月评后,由班主任及全班同学推选一位表现好的同学作为榜样表彰,同时推选一位表现进步大的同学一样作为文明标兵进行表彰。充分发挥表扬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作用。

4、通过安全、礼仪等教育和活动,加大教育力度,培养学生的安全、文明意识,多方位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为全体学生发放《安全自救自护常识》;结合校本课程的开发,编写了《安全教育》和《礼仪教育》校本教材并组织实施,在《远安民间文艺》校本课程的开发中,征集采莲船唱词时将安全文明作为重点内容在“远安教育信息网”和师生中广泛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