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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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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篇1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二

一、工程完成情况:

石泉县鑫隆家园1、2#楼工程由石泉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 11月15开工建设,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篇2

本项目位于裕安区西环路,建筑面积约为189314平方米,项目建设时间为2013年7月,竣工时间2017年3月,项目包括11#~20#共10栋高层(其中11~13#,15~17#为地下1层,地上18层;14#、18#-20#为地下1层,地上3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住宅层高2.9m;1#-10#共10栋多层(地上六层带跃层),框架结构;一座地下机械车库(含人防)及地下非机械车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具体申请验收楼栋情况见附表)

小区绿化,在机械车库顶板设置绿化广场,楼栋之间设置条形绿化带,面积约36313平方米,绿化率达52.4%;废水处理:主要为生活污水处理,雨污水分流,建设排水管网,餐饮业建立隔油池,污水排放满足接管标准。废气处理:地下车库汽车尾气,设置的有通风换气等系统,保证废气排放能满足限值标准;噪声处理:主要为地下车库风机、水泵等噪声,风机设置于地下专用机房,建减震台座,安装隔震垫,风机出口加装消声设备;临城市道路一侧建筑安装隔声窗。生活垃圾分类袋装收集,保持小区及周边整洁。

篇3

该企业现在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档次低仅能生产盐渍品,切产量低,现在年生产能力仅4000吨,为使产品达到出口标准,该项目主要新增加产品为食用菌速冻品、食用菌保鲜品、食用菌干品,项目改造后公司由一个产品品种增四个,即:速度品、烘干品,保鲜品、腌制品,年产能可达到1.5万吨,较改造前增加1.1万吨。今年2月份正式投产运营,经过4个月的运营,设备运行正常,达到了设计产能和产品质量指标,截止到201x年5月30日该公司生产食用菌4500吨,实现销售收入3060万元,实现利润263万元。

二、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该项目与201x年3月获得了库伦旗发改委在备案批复,文号为:库发改字【201x】45号,201x年月13日由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发改产业字【201x】521号文,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内发改投字【201x】2227号文《关于下达 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01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通辽市发改委【通发改产业字(201x)199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产品验收标准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8.3—201x)】“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该项目的设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中标单位是平泉市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并于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批准的目标及主要内容是:

1、主要建设目标

该项目建设目标为年加工食用菌11000吨,详见下表:

2、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本项目土建工程为3600平方米

本项目设备为速冻生产设备,烘干生产设备、保鲜设备、化验设备。制冷设备、公共设施设备等,(详见设备采购合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的变更。

四、改造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1、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土建工程、设备购臵,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1)土建工程,该项目土建工程总面积3600平方米,其中:低温库2019平方米,保鲜库200平方米,制冷机房1400平方米,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全部利用被扣河子镇合并的原平安乡政府的现有房屋,经过改造后,作为生产车间,原平安乡政府的现有房屋投资220万元,厂房改造投资50万元,该项目土建工程总投资270万元,较计划减少2万元。土建工程自201x年4月开始改造,201x年11月竣工。

(2)设备购臵

该项目设备采用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进行设备采购,中标单位是平泉市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并于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内容包括:全部食用菌深加工专业生产线,全部公用和辅助设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价款、设备运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的交钥匙工程,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自201x年12月开始至201x年12月竣工。该项目设备总投资939万元,和计划投资额一样。

2、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

该项目完成投资123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1209万元,形成递延资产21万元。较计划建设投资的1357万元减少12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减少2万元,项目前期费减少65万元,基本预备费节约60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两块筹措。一是中央预算内资金70万元,企业自筹116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70万元全部用在采购设备上。

3、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生产线或设备运行情况。 项目土建工程是在原有房屋改造而成的,改造的同时也对原来的建筑进行了加固,工程达到优良的标准。设备通过招标,采取了交钥匙工程,生产线及设备经过4个月的运行,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达到了设计的产能和产品质量标准。

4、项目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因为该项目是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所以项目建设是项目单位法人为项目管理法人。企业组成专门的技改领导小组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该项目的设备采购、运输、按装调试采用合同制。该项目的设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进行设备采购,中标单位是平泉市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5、项目投产(试运行)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产能、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项目投产经4个月的运行,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产能、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都达到了设计指标情。

6、环保、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及单项验收情况。

在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就对环保、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做到了“三同时”。项目运行后,组织了各单项验收,环保、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都通过了验收。

7、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产能淘汰情况。

该项目属于提高产品质量,没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

8、竣工结算及审计情况,实际财务支出及用项,投资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

该项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其结果是: 该项目完成建设投资123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1209万元,形成递延资产21万元。较计划建设投资的1357万元减少127万元,该项目土建工程总投资270万元,较计划减少2万元。该项目设备总投资939万元,和计划投资额一至。项目其他费用支出21万元,其中:前期费15万元,较计划数额减少65万元,减少单位管理费6万元,和计划数额一致,基本预备费为0元,较计划数额减少60万元,。

9、项目档案情况、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都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了项目建设管理档案,档案完整、真实、系统。

五、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通过本次技术改造为使产品质量达到了出口标准,项目改造后公司由一个产品品种增四个,即:速度品、烘干品,保鲜品、腌制品,年产能可达到1.5万吨,较改造前增加1.1万吨。今年2月份正式投产运营,经过4个月的运营,设备运行正常,达到了设计产能和产品质量指标,截止到201x年5月30日该公司生产食用菌4500吨,实现销售收入3060万元,实现利润263万元。

通过此次改造,扩大了产能,为广大的菇农解决了销售的问题,增加了广大的菇农的生产积极性,为库伦旗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气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农民收入,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

六、技术改造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技术改造,感触最深的是只有先进的设备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该公司的改造,增加了较高级的产品,产品的质量有一个飞跃的提升,产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从而促使企业能提高最大的经济效益。

存在的问题,此次改造忽略了企业的网路信息建设

七、总结评价

该项目的建设完全按原设计规划执行的,从产能、产品质量等方面都达到了设计的目标,资金的使用也符合设计的要求。个方面的资料齐全。

201x年6月,技术改造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和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资金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改造后的效果进行确认,投资到位情况和技改成果得到了技术改造专家人可。

201x年6月22日,该项目通过了技术改造项目专家审查。

篇4

为了节约资源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配套建设3套9MW余热发电机组,其中与第一、二条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的2×9MW余热发电项目于2007年11月份动工建设,2008年底实现并网,年设计发电量为13390万kwh,年可节约标煤4.3万吨,该项目获得了共获得1080万元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拨付到位。

 

二.改造项目的依据: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35.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

2、依据***省经信委《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备案的函》(皖经资源函[2007]701号);***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环评函[2007]706号);***市城市规划局《拟建工程选址审查意见通知》(铜规选审字(2007)第294 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3×9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复函》(铜国土资[2007]29号);***市卫生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铜卫法[2009]16号);***省供电公司《关于发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3×9MW)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函》(设评[2007]39号);《关于******水泥公司余热发电工程(3×9MW)接入电网意见的函》(皖电函[2007]79号)等批准文件,同意在2条日产4500吨熟料生产线基础上配套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配置2台额定功率为9MW的混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三. 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

(二)、建设地点:***省***市天门镇板桥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利用2×4500吨/天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冷却机和窑尾预热器的废气余热,配套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2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实施项目的目标是:年发电量为13390万千瓦时,项目节能量43000吨标准煤/年。

 

四、2×9MW水泥窑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执行情况

2×9MW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总概算为11504.57万元,项目通过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节能发展有限公司)方式负责建设与运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715万元,全部为现金投资,获得银行融资6600万元,国家拨付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款1080万元,实际资金来源总计为11395万元,项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2272.20万元,超支额877.2万元由母公司代为垫付,从经营收入中扣回。

2×9MW余热发电机组的建设由中信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承包,总承包金额为1.02亿元,长江取水等部分公用土建工程由公司自建,整个建设过程按计划完工,至2010年末,2×9MW余热发电机组设备运行正常,发电达标,整体工程通过建设部门验收,2010年12月份由***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投资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机器设备

房屋

建筑物

合计

金额

  10,443.16 

     770.35 

   1,058.70 

  12,272.20 

     项目投产后流动资金需求主要是管理运行费用,需求在50万元左右,向母公司借取,从经营收入中扣回。至2010年末,节能发展公司已经归还贷款4400万元,经营资金充裕。

    2×9MW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比概算略超,原因为长江取水工程投资比计划略超,试生产期间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技改,余热发电建设作为新兴工业项目,设备技术与水泥窑操作的配合关系需要提高,这方面的改造影响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投资。

 

五. 余热发电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2×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建2×9MW纯低温低压余热发电机组于2007年11月动工建设,2008年11月下旬和12月下旬1#、2#机组先后并网发电。

在余热发电建设阶段,公司从***省电力学校招聘了多名大专生作为发电岗位操作员,进行了岗前理论和实践培训。在余热发电初期阶段,协议由***电厂有专业生产和管理经验的技术工人负责电站管理操作。

在发电投产前,公司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成立了试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设备启动、运行和调试工作,以确保调试合格和设备运行安全。

我公司严把设计、设备、安装质量关,给各个有关方发出“项目缺陷与故障处理联系函”20余次。处理锅炉、汽机、仪表、化学电气、自动化等各种问题两百多项。力争余热发电机组均顺利并网发电。

我公司组织编写了锅炉、汽机、化水、电气各岗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建立健全设备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岗位管理制度。组织学习,考核及格上岗。

为了多发电,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据试生产阶段出现的窑操作与余热发电操作的欠配合带来的余热发电工况波动大等问题,加强水泥窑中控操作员和发电中控操作员积极配合。窑操作员在确保水泥窑稳定生产条件下兼顾发电,在操作上进行调整,形成合理工况,提高窑头烟气温度和流量,确保余热发电所需热量。

2.减少热力管网的热量损失。对水泥窑系统烟气管道漏风点进行了处理。更换了漏风的膨胀节;锅炉的旁路阀门由百叶阀换成单板蝶阀;处理脱落的保温层;更换了原蒸汽管道的保温材料,加厚保温层。

由于发电厂房离水泥窑距离较远,蒸汽管道较长,对发电系统主蒸汽管道进行了改造。取消了母管制,正常时采用单元制运行方式。

3.加强设备维修管理,减少故障停机率。

4.优化设备操作程序,减少开车时间。

5.及时调整运行工况,应对窑系统的短时异常工况变化。

6.加强锅炉的处灰管理,提高锅炉热效率。

经不断改进,发电量逐渐提高。达到了设计水平。

 

六. 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余热发电投产以后,在保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在保证不增加水泥熟料用煤单耗的情况下,力争多发电。2010年度两条余热发电量见表2:

 

表2.2010年1#、2#线发电量表

月份

1#线发电量

kwh

2#线发电量

kwh

月累计发电量          kwh

1

3917800

3632000

7549800

2

3318200

4054000

7372200

3

3036400

3487600

6524000

4

4835000

3762600

8597600

5

5341600

5121400

10463000

6

3569400

4794600

8364000

7

4495200

3045000

7540200

8

1173800

3991800

5165600

9

515200

3224800

3740000

10

4447800

2943400

7391200

11

4277600

4291400

8569000

12

4749200

4640800

9390000

总计

43677200

46989400

90666600

2010年度共发电:

      43677200 + 46989400 = 90666600 [kwh]=9066.66[万kwh]

  相当于节约标煤:

       4.04kg/kwh × 9066.66[万kwh]=36629.3 [吨标煤]

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度1#、2#线发电量受到了的影响,主要原因为:本年度因政府节能需要,对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阶段性停产,我公司每条生产线累计停产2个月,导致发电量相应减少,如果不是节能停产原因,按全年正常生产,我公司2×9MW余热发电机组发电量可发电9066.66÷10×12=10880万kwh,可节4.04kg/kwh×10880万kwh=43955吨标煤,超过43000吨设计节能量。

 

七. 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公司配套余热发电工程的情况,技术改造的经验或认识有以下方面:

(一)、节能环保方面

1、余热发电效益好,节能效果突出。机组运行后,******公司总降每月从电网少购电约950万度,吨熟料电耗降低近1/3.

2、余热发电机组运行后减少了从电网购电,也相应减少了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减少了煤的使用量也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3、余热发电回收窑头废气热量,在锅炉入口增加了沉降室,利用重力原理提前回收粉尘,降低了进入收尘电场的废气含尘量;同时由于窑头余热发电锅炉回收热量,降低了进入收尘电场的废气温度,使收尘电场效果更好。

4、余热发电窑尾锅炉不仅有收尘效果,同时因窑尾锅炉降低了入电收尘温度,使回转窑不需再经增湿塔喷水降温,节约了水资源。

 

(二)、水泥窑系统运行方面

1、窑头、窑尾锅炉的收尘,使废气含尘量降低,减少了风机叶片的磨损,提高了窑头窑尾收尘风机的运行周期,相对也提高了水泥窑运行周期,,使窑系统更加稳定。

2、余热发电运行后,为提高发电量,对水泥窑的稳定运行和系统漏风要求较高,促使水泥窑系统对漏风、影响窑运行周期的隐患进行整治,带动了水泥窑的操作和运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八.总结评价

  该项目实施后,年发电量为10880万kwh,年节约标煤43955吨,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专家强调:

1.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余热得到充分地利用,又使热力系统合理既不影响烧成系统的热工稳定又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

2. 余热利用系统以不影响水泥生产、不增加系统能耗、减少生产产量为原则;.

3.“吨熟料余热发电量”的高低就代表余热发电技术水平的高低,这是误区。动用了生产工艺用热风来提高发电量,提高了烧成热耗,降低了能源利用率,违背了纯低温余热发电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的设计单位和实施企业为多发电,动用了工艺用热风(如三次风),发电量上去了,但熟料热耗也上去了。为多发电,人为地提高废气温度、占用三次风等而加大了烧成热耗,从而引起整个系统一次能源消耗的隐性增长,这是不符合我国能源政策的。

根据研究及实际生产情况,为了多发电而增加烧成热耗其结果是每多发1kWh电,窑系统将多消耗1kg左右标准煤的燃料。

 我们的管理原则是:保产量、保质量、降煤耗、多发电。在余热发电方面不断挖潜,多发电、降能耗。

                         

 

篇5

第二条:区各内设机构为“零星工程”的实施部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工程的申请、组织、监管、验收、合同管理及工程款申报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三条:“零星工程”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预算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区成立由纪检、财政、住建、行政审批和实施部门组成“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部门提交项目的竣工验收。纪检部门负责验收程序及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

1、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向区项目实施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部门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验收所需资料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初步验收记录和意见、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单、质量保证资料(合格证、主要材料检测报告、试块试件报告、主要功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图像资料、施工现场的图像资料等。凡涉及安全风险的结构和工艺类项目,也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初步验收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区实施部门现场代表、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

3、竣工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自理。施工单位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初步验收。

4、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部门应签署验收表中初步验收部分,必须要有明确的验收结论;参加初步验收人员应签名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计量负责。

5、项目实施部门在初步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通知,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和现场代表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参加;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到通知后选派成员参加。

6、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组参加完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施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对完成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表观质量是否达到约定、资料是否完整、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内容是否全面、验收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等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之前所实施的“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1、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实施申请表;

2、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验收表。

XX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实施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建设单位:

项目未招投标原因:

计划开竣工日期:

项目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内容概述:

(合同内容)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财政局意见

签名(盖章):

区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XX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部门

项目实施部门

开竣工日期

未招投标原因

初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项目建设内容

概述:

(合同内容)

初步验收意见(实际完成工程量、隐蔽工程及工程质量等)

签名:

项目实施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

零星工程验收

篇6

如何有效运用索赔时效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有效确定开工时间。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应书面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书面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正确应对暂停施工。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增加费用、延长工期,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非承包人原因停工超过56天,承包人可以催告开工;超过84天,且影响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调价或解除合同。暂停施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准确把握竣工时间。1999版、2007版、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此外,根据2013版v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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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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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对于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办理程序和文件要求通常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对项目投资额度的多少,按照分级办理政府许可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给予了说明。其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机关及权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项目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效力做了明确说明,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工作起了政策性的解释和指导作用。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模式对项目的政府许可办理进行阐述的。

对于建设项目的管理,从国家法律到各级主管部门的公告、规定、法令、通知等要求,基本上覆盖了项目实施的全部阶段。法律的内容主要是起到指导意义,是定性的规定。具体实施的细则则在规定、管理办法中对许可办理予以描述,这是定量的概念。

项目许可工作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的工作,立项批准、设计批准、土地与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立项批准:原来立项相关批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开工报告三步报告与批准。自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2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已试行将以上三步合一,仅需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但是,由于相关实施细则的滞后,以及相关部门如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的配合的问题,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致。立项批准的前提是土地预审通过、项目环评通过、消防初审通过等等。

通常在立项批准阶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项目环评)批复是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前提条件。近几年项目节能评价报告审查也作为申报条件之一,需要与项目申请报告一同递交至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另外,在该阶段还包括了项目安全设立审查(简称安全预评价)、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等内容。

对于大型项目的设计批准:设计阶段通常分为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这几个阶段,每个阶段设计深度是逐步增加的。而且不一定由一家设计院完成各设计阶段的工作,这就需要业主具备很强的设计管理与协调能力,来保证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平稳过渡和材料顺利交接。各阶段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获得通过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土地与规划:在立项初期,要进行土地预审。农用地要办理征地指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初审。要征用土地或购地,对农民的各种补偿,先签3方用地协议,然后再签土地出让合同,这需要很长的时间。规划部门要求办理红线图、选址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起后要进行规划验收。因此项目上土地和规划的办理是特别重要的一环,需要极其重视和提前预留出足够的办理时限。

施工许可是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项目合法施工的文件。办理该项许可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获得施工许可后,开工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以及质量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以及检验。现在江苏地域的建设项目,需要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8]524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

最后一项是竣工验收的程序,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竣工验收不像项目实体建设阶段具有明显的可视性,更多的工作存在于资料整理和材料的核对过程中,意味着更多的书面工作和繁琐的校对程序。各种专项验收是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通常涉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防雷、规划、交通、电力、档案、竣工审计等各项专业。因此专项验收工作完成的状态直接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起到关键的制约作用,必须提早准备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项目许可工作策略

1、采取并行方式办理各项政府许可

项目中涉及政府许可与批复的种类很多,有按照专业分类,有按照过程分类,还有按照部门分类等等。在办理这些政府许可过程中,有些批复和许可是需要以其他政府许可为依据才能办理的,就像连环套一样。这就带来了一项未办理的政府许可耽误其他一批许可和批复办理的可能性。这时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的力度,采用并行的方式办理项目的各项政府许可和批复,以利于节约时间和费用。

2、提前与政府许可部门沟通项目信息

每一个项目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很多时候,许可工作办理不顺利是因为办理部门对项目情况的不清楚、不了解。因此在项目正式实施前,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就项目情况进行汇报和沟通,使政府部门对于项目的前景留下良好及深刻的印象,为稍后项目正式实施中办理各项政府许可和批复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充分利用承包商和第三方资源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不一定也不可能提前知道办理政府许可和批复的全部内容,这包括办理申请材料的准备、办理许可事项的部门和人员的称谓、办理事项是否需要收费以及事项办理的时限是多少。这时候可以利用项目上的承包商或是第三方的资源,一方面他们一直在做各种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政府许可工作会有一定的了解和实战经验,能够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或是建议。另一方面他们有可能与这些政府部门在以往项目上有过接触,并且因此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关系,有可能为项目政府许可工作带来方便和快捷。

4、项目涉及跨系统的内容要予以重视

大型项目还会涉及到与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跨项目系统部门相关的各种许可的办理,对于这些跨系统的许可工作一方面我们不是很熟悉,另一方面不同系统所关注的重点不一样,这就需要对这类的许可工作格外重视,并按照相关系统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有关许可。

项目许可工作安排

1、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

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相应的制定政府许可工作计划。按照项目设立、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分阶段制定相应的政府许可工作计划。以各阶段进度为时间节点,采取倒逼机制,制定出合理的政府许可工作时间进度计划。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为了按时完成项目政府许可工作,项目组及时制定了政府许可组的工作程序,包括每个工作人员在组织机构中的职责和所需要汇报的领导,对外行文使用单位公章的要求,出差、外出办事的申请办理,政府许可及批复获得之后存档等各项与政府许可有关事物都做了程序上的要求。

2、 执行工作

首先办理许可工作人员需要全面、充分地领悟及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涉及项目全过程报批的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其次,根据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政务公开的信息,初步拟定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办理事由、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及办理时限,最好能获得具体办事部门和人员的称谓。第三,与项目进度控制人员、各专业设计人员、各分项目工程师逐一对项目报批进度计划进行制定和核对,并取得各方的一致意见。第四、按照制定出的报批进度计划,准备、催交、上报各种报批材料。第五、确定固定的报告期,定期召开政府许可组例会。在组内通报各项报批工作的进展情况,使得报批工作过程控制更加有效率。第六、项目政府许可协调工作采取的沟通方式多种多样。由于主要工作是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因此正式的、书面的请示和报告是最为常见的沟通方式。其次协调会、汇报会、审查会形式的沟通效果也是不错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正式、面对面的语言沟通是最客观的,也是最有效的沟通。因为它可以进行即时讨论、澄清问题、理解和反馈信息。

3、评估及改进工作

依据开展项目许可工作之前制定的可交付许可工作的成果计划,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小组会议,对照可交付成果计划,查看近期的工作是否有效。如果工作与原有可交付成果计划有较大的偏差或与其他工作产生冲突,需要对该项工作进行改进或调整。这项任务涉及到对时间、资源和工作范围的变更,需要在小组内部进行讨论,涉及重大问题还需要邀请其他项目组成员或高层参与。

4、总结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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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农场同意,组织召开基建项目立项评审会,确定下年度立项报批基建项目(下表)。

二、项目立项报批

项目立项报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审批,以及开工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立项基础数据搜集整理与衔接。农场计划财务部门搜集整理项目立项报批文件所需数据,及时反馈给项目立项报批文件编制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按上级要求,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予以上报。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可研报告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向上级申报。

(五)初步设计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同时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开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施工准备

(一)按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或委托招标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招标。

(二)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三)协调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理准备。

四、项目建设实施及建设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组织协调农场相关单位部门定期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施工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按建设项目名称,设立基建项目核算专户,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三)按项目批复分资金来源配齐项目建设资金,防止挪用、串用项目资金。

(四)按现金与银行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五)支付工程款按下列规定办理:第一、首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概算书,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二、预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工程量清单报审表,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其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结算报审表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三、工程完工支付剩余款: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单、质量监理报告、工程价款结算申请报告、发票(或复印件)及收据等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按合同约定预留建设项目质量保证|Lll金。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组织协调农场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是否完成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二)系统搜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立项、审批、施工、监理、环保、安评等项目档案资料,以及基建财务档案资料等。

(三)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四)竣工验收

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投产或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五)项目验收合格后,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建成后高效运行。六、项目后续评价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测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对建成运行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实施后续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经济效益费用比、投资回收期等四个方面。

1.财务净现值NPV:∑(CI-C。)t/(1+i)‘式中(C一c。)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i折现率。

2.财务内部收益率IRR=(i+NPV)/(NPV。-NPV2)×(i2-i。)

3.经济效益费用比R:∑C。(1+l)‘式中B『__第t期的经济效益;c。一第t期的经济费用;i折现率。如果效益费用比等于或大于1,表明项目资源配置经济效率达到了可以被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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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pipeline; the completion of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TU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管道工程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中间验收主要是验收埋在地下的隐蔽工程,凡是在竣工验收前被隐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中间验收,并在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当隐蔽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管道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它不仅要查出工程的质量结果怎样,更重要的还应该找出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整修,甚至返工,经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进行竣工验收时,需带已安装管道的试压证明、隐蔽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纸,并按竣工图纸上所列项目进行实物对照。

一、管道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建设活动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

施工单位竣工预验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模拟验收。内部预验是顺利通过正式验收的可靠保证,考虑验收工作的连续性,预验最好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参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3)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

监理工程师审查完验收申请报告后,如果认为可以进行验收,则应由监理人员组成验收班子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在初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修理甚至返工。

(4)正式验收

在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举行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交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由项目法人、承包商和监理总工程师三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复查的部位。例如:敷设在吊顶上面的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等。因此,对这些工程在下一工序施工以前,现场技术人员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采用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其进行检查与验收,对符合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应及时签署隐蔽工程记录手续,以便继续下一工序的施工,同时,将隐蔽工程记录归入技术资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

验收下列隐蔽工程时,应填写中间验收记录表:

①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②管道的位置及高程;③管道的结构和断面尺寸;④管道的接口、变形缝及防腐层;⑤管道及附属构筑物防水层;⑥地下管道交叉的处理情况。

按照施工过程应作施工放线、沟槽开挖与回填、管道基础处理、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洗、消毒等分项工程的验收。

三、分项工程验收

对于重要的分项工程,应按照工程合同的质量等级要求,根据该分项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以及监理、质检部门参照相关的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必须严格按有关验收规范选择检查点数,然后计算出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的合格或优良的百分比,最后确定出该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从而确定能否验收。

四、管道竣工验收资料

管道竣工验收资料的检查分别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质量监督单位负责人进行;检查结论为齐全、基本齐全和不齐全三项;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积累整理,专人管理,保证随时提供检查井在验收1周前报市质监总站核查。

1.技术文件资料

(1)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中开工前已达到的条件,栏中应写明:

①项目负责人情况,施工人员数量,技术人员、焊工、管工、人数,并附证件;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③主要材料和配件的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或试验记录;④施工机具,如电焊机、切割机、发电机、空气压缩机、起重机械、运输车辆、夯实设备等;施工方法、检测手段、焊接无损探伤设备与人员、电火花检漏仪等,并附施工方案;生产、劳动环境与管道遇到的障碍。⑤开工报告由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签章。施工过程按上述内容检查,如焊工要对证上岗等。存在问题时,限期解决;问题较多、短期难达到要求时,要停工整顿。

(2)管沟开挖记录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应附管道剖面图,注明桩号及各桩处管道的实际埋深,以及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的间距。遇到障碍管道变位时,应绘图标明管道实际坐标与标高及起止位置、弯头角度等有关尺寸。绘制时应与设计变更对照,尽量按图施工,有出入时按实际绘图。施工管段中每个桩点的管沟坐标、标高与沟底宽度实测后填人表内,遇障碍管道变位处应补测。此记录巢绘制竣工图的原始依据,竣工图应与此记录相符,此记录后附测量报告。

(3)管道安装记录

包括混凝土、砂浆、管道接口、焊接检验、焊缝表面质量检验等内容。其中包括焊工登记表、焊接记录、按表填写并附焊接排列检测、定位管段图;焊缝表面质量检验记录,由施工与监理单位分别逐个对焊缝检验、记录.对于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焊缝必须返修,返修后再检验,直至合格。

(4)阀门试压记录

管道所有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与严密性试验。由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代表参加。不合格者不准安装。

(5)回填土密实度的检验记录

(6)管道吹扫或冲洗、消毒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与严密性试验记录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参加。

(8)管道现场防腐、防水施工记录

管道下沟前与下沟后均需检验补伤。焊缝除锈包口后再用电火花检漏仪全面检查,三次检验与补伤要分别填写,并填漏点数。

射线探伤报告、射线评片记录,超声波探伤报告与超声波探伤记录,由施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探伤、填写。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验单位抽查,由他们填写。探伤结果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需返修处,返修后再擦伤,直至合格。

(9)隐蔽工程记录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

(10)管沟回填记录与土壤容重试验报告

管沟回填土应分层回填。按用规范规定的Ⅰ、Ⅱ、Ⅲ区,分区取样作土壤假密度试验,填写报告与记录。土壤假密度试验单位,必须有资质证明。

(1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质量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填写,并尽快确定事故处理办法。

(13)交工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总评定由质量监督站填写。工程验收意见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后填写。

(14)工程竣工报告

具体内容:①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面图,管件结合图,特制件标准图,各种井室及管沟的标准图,三通、弯管、闸门等基础、后背及支墩的标准图,测量成果。②设计变更文件。③监理表格。④工程决算。⑤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断面尺寸,管道配件安装的位置和数量,管道的吹洗及消毒,外观。⑥竣工文字总结。凡在规划道路上安装的测量定线工程,都要编制正式竣工文字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开竣工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重要情况及解决措施等),工程质量,主要经验教训,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竣工资料填写要求与管理

工程开工前,需要业主召集施工、设计、监理和质量部门等,研究确定竣工资料的内容、填写要求及管理办法,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进而确保工程质量及竣工资料填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便管理。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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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往往需要许多单位的共同参与,参与单位与业主之间应该通过验收程序明确其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规章,为了保证市政建设工程顺利验收及移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浅析。

一、市政工程验收总则

(一)本次研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项目(以下统称工程)。

(二)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市政工程的验收及移交程序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保修期满验收。对于小型工程、临时工程、抢险工程及技术有特殊要求工程,验收程序应相应减少。

二、 市政工程初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为了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投资单位)自验合格和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并提出进行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初验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质监站、管养单位代表、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三)初步验收的程序如下:

1、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完工清场。对于经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原因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完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的工程内容,填写《工程未完内容明细表》。

2、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提交施工单位整改。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又不能进行整改的项目,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研究是否进行验收,并记录初验报告内。

3、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单位对完工工程进行质检验收,形成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形成测量成果验收报告。

4、 初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管养护单位在管养方面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综合上述部门意见提出初验意见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 竣工验收阶段

(一)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要求验收资料装订成册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初验合格并按步验收要求整改完毕,具备正常投入使用条件。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项目部)出具初验意见书。

4、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需总监签字,盖印章和单位章)。

5、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需盖单位章)。

6、质量检测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质量检测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7、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量测量成果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8、施工单位出具自验合格证书(需建造师签字和盖印章及单位章)。

9、 施工单位正式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需盖单位章),实行监理的项目,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1、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由单位领导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为临时性组织,只对本竣工验收工程负责。

2、竣工验收组成员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2)监理单位驻地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3)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或技术负责人;(4)建设单位业主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 ;(5)专业质量检测验收单位负责人;(6)纪检、财政、发改委、审计四监管单位分管领导或其委派的代表;(7)工程量测量验收单位负责人;(8)管养单位负责人。

(三)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召开竣工验收汇报及评价会议

(1) 建设单位领导主持召开会议;(2) 宣读验收小组组长及组员名单;(3) 施工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报告(盖公章);(4) 监理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盖公章); (5) 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盖公章);(6) 建设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公章);

(7) 与会各部门代表询问发表意见;(8) 验收小组成员集中讨论对工程成品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小组意见》初稿(施工单位回避);(9)验收小组组长宣读验收小组意见初稿,进一步征求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形成正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签字(施工单位回避),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并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记录在案。(10)验收小组组长宣布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四、工程的保修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保修证书》。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2、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设施养护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4、 建设单位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各参加单位按相应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工程正式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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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每年从*市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按*市技术改造资金增长比例逐年增加,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贴息、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信息化人才培训、优秀项目表彰等,其中用于项目贴息补助的额度不低于专项资金的95%。

四、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以ERP、CIMS、EC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以“甩图纸、甩账本、搭平台”为标志的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数字化设计、生产、装备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开发和应用。

五、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安排。投资补助一般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无银行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用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以该项目建设期为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0%可视作银行贷款,作为补助依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六、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生产性及流通性等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七、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项目;

(二)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基本目标,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为出发点,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能使企业取得切实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的项目;

(四)其他符合*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方向的项目。

八、符合上述单位条件和项目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市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材料。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批准意见。经批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信产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十、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投资额、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十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报送资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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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