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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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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论文

篇1

一、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

在会计学术界,盈余管理早期一般被理解为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disclosuremanagement)。对于这个定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

1.把盈余管理限定在对外报告领域,而把管理会计报告以及那些意在影响或改变公认会计原则的活动(如游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排除在其讨论之外。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便于讨论。如果将盈余管理仅限于对外报告领域,在现行的公认会计原则和应计制下讨论“干预”问题,则可以把对盈余管理的研究简化许多。二是在1990年以前,会计理论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以对外财务报告为主。尽管当时人们就注意到报酬方案(compensationschemes)和部门经理的私人信息是激励对内部管理会计报告进行操纵的潜在因素,但很可能是由于资料难得,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见。那一阶段比较多见的研究成果是盈余管理的技术,应计制下的会计政策、会计选择与股票回报的关系等。难怪戴维森等人在其所著的《会计:商业语言》中,专辟一节讨论“会计戏法”(accountingmagic)问题,并给盈余管理下了一个更加具体而狭义的定义:在公认会计原则限制的范围内,为了把报告盈利调整到满意水平而采取有计划行动步骤的过程。

2.在这个定义中,提出了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某些私人利益(privategain)。这里所说的获取某些私人利益是与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中立性运作(neutraloperation)相对立的。因为,现代财务报告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中立性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报告的不偏不倚。盈余管理实质上是背离了中立性原则,由此造成对外财务报告有所偏重、有所倚靠。盈余管理的出发点在局部利益、部分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它无疑会损害公众利益。

3.在定义盈余管理时,并没有倚赖某一特定的盈利概念,而是基于会计数据作为是信息的观点进行讨论的。在这个定义中,盈余管理在会计系统内,经理可以透过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内的会计方法选择和将某些给定的方法用特别的方式加以运用(如改变折旧资产的服务年限)来控制盈利。但事实上,盈余管理可以存在于对外披露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也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例如,融资决策、投资或生产决策(如研发费和广告费投放百分比的确定、生产线的增减、收购另一家公司)等都会影响企业某一期间的盈利。这些因素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可看成是“实际的”盈余管理。

传统上,人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与经济收益(有时也叫真实收益)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经济收益观(economicincomeperspective)下,有一些数据(譬如经济收益)被盈余管理故意地歪曲了。经济收益之所以会被歪曲而成为会计的报告收益,除了盈余管理外,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也将导致会计数据与真实收益有偏差。当然,经济收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有意义地加以定义,在现实的报告系统中是见不到的。一般说来,经济收益是看不见的。即使如此,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还是要把看不见的真实收益作为衡量偏差的基准。

我们认为以信息观(informationperspective)来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在信息观下,盈利仅仅是许多用作决策和判断的信号中的一个。信息观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informationcontent)这一统计特性。盈余管理的信息观还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作出选择,而且还可以据此程序作出不同的估计。但在信息观下,人们并不需要作为真实价值的盈利概念,与真实收益基准有关的计量偏差问题也不复存在。数据的真实价值在经济收益观下至关重要,但在信息现下则不再是第一位的属性了。

随着人们对盈余管理认识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同时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来看待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应当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概念。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

二、盈余管理的基本特征

对盈余管理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把握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和框架。根据前面的讨论,盈余管理的基本特性包括:

1.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中的报告盈利,而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

2.盈余管理必然会同时涉及经济收益和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收益与上段提到的企业实际盈利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尽管人们并不知道企业究竟有多大的经济收益,但盈余管理最终还是离不开经济收益这一基准。更何况在盈余管理研究中,人们已开始寻找某些指标如现金流量等并试图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来反映经济收益。应当注意到,无论是盈余管理在企业的实践还是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都非常关心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盈余管理所瞄准的方向正是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关于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差异较大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考虑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就会多一些,其“信息观”的重要地位也更加明显些;相反,欠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则容易拘泥于会计报告收益与经济收益或其它法规决定的收益之间的偏差,其“经济收益观”的地位相应地更为突出。

3.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在盈余管理的每一幕“戏剧”中唱主角的无非是公司的经理、部门经理和董事会。无论是

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他们手中。当然会计人员也加入其中,但应看作是配角。在这里,可以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对盈余管理应当承担的责任。

4.盈余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此外,时间特别是时点的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对象之一。在研究盈余管理时,我们必须同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观念。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等属于盈余管理的空间因素;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和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则可看作是盈余管理的时间因素。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盈余管理最终的对象还是会计数据本身。人们所说的盈余管理,最终也就是在会计数据上作文章。

5.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所谓明确是指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私人利益,这点是可以充分加以肯定的。盈余管理是与公众利益、中立性原则相矛盾的。我们也应注意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又非常复杂。

谁是盈余管理的受益者?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上面提到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照顾的私人利益较多的情形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如经理的分红、认股权以及晋升机会等。在许多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献中,我们常常看到的盈余管理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股东、低层的雇员,甚至包括政府。例如,丹斯基(J.Demski)的研究表明人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传达其拥有的高超管理技能,而实际上这些人可能并不具备会计报告盈利中所代表的管理技能。阿亚等人(Arya,A.,Glover,J.,S.Sunder)则发现盈余管理限制了委托人解雇人的倾向,还可以减少委托人对于人正常工作的干预。即使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对每一个盈余管理的参与者来说也不是利益均沾的。当然,盈余管理有时也照顾某些股东的利益。

盈余管理的利益表现形式也十分复杂。有的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经理人员分红的增加,有的是间接的利益如职位晋升、股价飙升,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也常常表现在这里。有的是立竿见影的,有的则要潜伏很长的时期。

正是由于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普遍认为,盈余管理是件坏事,它们还比较喜欢采用盈利操纵(earningsmanipulation)的概念;而机会主义的管理者则认为盈余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会计学术界的许多研究也持这种观点。

三、“契约磨擦”与“沟通磨擦”

在现实社会里,可以见到许多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有的属管理激励,有的是政治成本激励或其它激励。在管理激励中,既有分红和晋升的诱惑,又有被解除职位的压力。在政治成本激励中,有许多针对政府管制而进行的盈余管理。此外,盈余管理还可被用作是资劳双方讨价还价的工具。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盈余管理也很有吸引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所谓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时的盈余管理等等。盈余管理也有许多阻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管、税务稽查和股东大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盈余管理的泛滥。但上述限制因素往往也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因此从整体而言,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要比阻碍因素强势得多。在世界各国,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公司上调或调低盈利,虚报营业收益的故事。例如,美国在线公司为开发潜在客户群,免费给客户赠送磁碟,之后将所有发生的费用资本化;而微软公司则被指控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在这方面,我国也有数不尽的例子,会计“打假”始终效果不明显,说明大家还是不怕,盈余管理还是有很多激励因素的。

在现代会计报告系统中,留有许多盈余管理的机会。公认会计原则还存在不少局限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雷维特(A.Levitt)1998年就曾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学中心发表过题为“数字游戏”(numbergames)的演讲,猛烈批评某些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应计制会计中的预计、摊销等都很容易被利用作盈余管理。同时,不确定的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也越来越多,对这些不确定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的正确判断也越来越困难。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也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些条件。例如,现行的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股东会、董事长与经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盈余管理乘虚而入也就见怪不怪了。

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一些会计学家进一步得出了盈余管理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契约磨擦(contractingfrictions);另一个是沟通磨擦(communicationfrictions)。如果委托人与人之间没有契约磨擦,他们之间的沟通也完全透明的,委托人可以掌握并使用充分信息,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

在委托关系的模型中,人们常常事先设定一套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事实上,无论是管理契约还是报告规则都面临随着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而变化的压力。但是,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通常被看作是固定的、僵化的(即使有变化也还是跟不上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的步伐),会与现实的需要产生矛盾,因此盈余管理便应运而生。在这里,盈余管理常被用来解决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与现实情形发生磨擦所引起的问题,而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就成为盈余管理问题存在的内生变量。

仅仅用契约磨擦是无法完全解释盈余管理的产生与存在的。人们之所以无法消除盈余管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最典型的是经理知道的东西,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人并不一定知道。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信息交流和沟通,经理也就不可能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私人信息传递出去。当然,有一些信息传播是被法律禁止的。正是有了沟通磨擦,企业管理当局才会在盈余管理中大有作为。

需要说明,契约安排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沟通磨擦。但是,如果经理把所有的私人信息都传递出去,并且又不会增加成本,可以预期,契约的安排将朝着有利于鼓励真实地披露信息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沟通磨擦比契约磨擦对于理解盈余管理生存的条件还更有意义。

通过分析和研究以上解释盈余管理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盈余管理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盈余管理本身并不完全是一个会计问题。无论从其生存条件还是从其主体看,盈余管理涉及一系列的管理,甚至经济问题。委托人与人契约的确立、修正和实施,信息不对称都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经济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

2.盈余管理的存在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预见人们不可能完全解决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的问题。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方面,人永远都会拥有一部分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委托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完全知晓。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样做,成本效益原则也不赞成这样做,技术上也还存在问题。因此,盈余管理将会继续存在下去,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是不可能把它完全消除的,除非市场经济也不再存在了。

3.既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无法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去消除盈余管理问题,那么我们就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客观存在有一个科学的观念和正确的认识,用平静的心态对待它。既不能让它放任自流,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社会要达成这种共识,投资者等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也要有这种认识。从社会的角度讲,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有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制定和完善规范会计报告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公认会计原则,加强外部监管。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关方面(如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要尽可能签订完善的契约、合同,人要树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依法经营、道德管理。此外,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还有必要掌握识别盈余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其特定的决策需要对会计数据或报告盈利作出适当的调整。

四、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及其深远影响

在盈余管理研究的大量文献中,可以将它们粗略地分成三大类。一是收益平滑。对收益平滑的研究着重于降低不同时期盈利的起伏,主要目的是方便未来盈利的预测并减小市场风险。二是基于契约观点(contractingview)的盈余管理。研究发现,有的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而另外一些则与会计信息有着隐含的联系。其中,前者即显现契约(explicitcontracts),有管理报酬计划、债务协议、税收和管制等。在研究中,一般都发现了上述契约影响盈余管理的支持证据。与会计数据间接有关的契约还包括劳资合同、人竞争和主管的变动、审计合约、对外募股、公司治理制度等。与第一类契约相比,这些契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三是计量方法问题。

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大都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将盈利区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过的部分。一般说来,公司的报告盈利由现金流量和对现金流量的会计调整两部分组成,后者称之为应计部分(accruals)。总体应计部分可进一步拆分为非主观应计部分(nondiscretionaryaccruals)和主观应计部分(discretionaryaccruals)。在这里要说明一下非主观应计部分和主观应计部分两个概念。其中,非主观应计部分秉承了创造应计会计的原本目的,即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时期的财务成果。因此,非主观应计部分是在尊重客观经济现实的前提下,对由于现金收付时点与交易事项发生时点不一致这一时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相对客观的,强调的是尊重客观经济现实,是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范围内完成的。与非主观应计部分相对应,主观应计部分则是企业基于特定私人利益目的,在某一或某些特定时期通过对经济交易的刻意安排和财务报告的刻意调整创造出符合其需要的报告盈利。这种调整可以利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弹性在公认会计原则约束范围内完成,但也可能超出公认会计原则的框架。在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有四种主要模型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改进或衍生模型被较为广泛的采用以度量主观应计?糠帧U馑闹帜P头直鹗窍@P?Healymodel)、迪安龙模型(DeAngelomodel)、琼斯模型(Jonesmodel)和行业模型(industrymodel)。这四种模型的核心均在于对非主观应计部分的假设或处理上。在希利模型和迪安戈模型中,非主观应计部分从总体上看被假定为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进而借由对比总体应计部分来判断样本在特定期间是否存在主观应计部分。琼斯模型和行业模型则释放了非主观应计部分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的假定,借助较长的时间序列或大容量的行业配对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工具计量非主观应计部分,是较为复杂但更精确的计量模型。

另一方面,对盈余管理的种种情形进行解释。例如,有的被解释为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又有多种具体的解释,如报酬契约、人竞争和债务契约等。有的被解释为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也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情况,如院外游说、政府管制,甚至劳资谈判。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特殊的解释,如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IPO过程的盈余管理等等。

在过去的20年间,有一大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对会计实务和公认会计原则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还大大地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其意义主要有:

1.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深了人们对应计制会计的认识,对现金流量表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现金为王”(cashisking)的观念在工商管理界非常普遍。现金流量表和“现金为王”的观念为什么会在80年代末期开始流行开来,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但也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密切相关。因为,通过研究发现了大量的人为地操纵盈利的行为,会计数据成为数字游戏。通过研究还发现了操纵盈利的行为主要是来自企业管理当局对应计制会计的局限性的过分利用,钻了很多应计制会计的空子。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将现金收付制发展成现金流量基础(cashbasis)。

2.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速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表现在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方面。前面谈到,沟通磨擦是盈余管理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什么会有沟通磨擦,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人知道的很多信息,委托人可能知之甚少。要改善这个问题,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新准则的立项和制订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发展的。

3.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自身成为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大大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据《会计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1997年所做的一项统计,发表在该杂志上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1979-1986、1987-1991、1992-1996年间总共分别为28、25和49篇,占该杂志同期总数的35%、29%和48%。在这些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中,直接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管理报酬(managementcompensation)契约的就分别有11、4和12篇。由此可见,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本身就在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也促进了会计与资本市场、审计、盈利预测、行为会计以及所得税会计等领域的研究。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组织行为与控制、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会计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的结果迄今还有非常大的差别。主要原因有: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采用了不够严密的方法将盈利划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的部分;对盈余管理的大多数实证研究都只限于某一时期或某一项目;对盈余管理的解释太狭义;人隐瞒其操纵盈利的手法,不利于收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所需的数据;委托人自愿让人隐瞒信息;盈余管理很可能是由两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目前大多数的实证研究只着重于一个因素,研究结果当然不够理想。可以预期,未来的盈余管理研究不仅要进一步解决以上问题,而且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盈余管理对股价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Arya,A.,Glover,J.,S.Sunder.Earningsmanagementandrevelationprinciple.Reviewof

AccountingStudies.1998

2DeAngelo,L.E..Accountingnumbersasmarketvaluationsubstitutes:Astudyof

managementbuyoutsofpublicshareholders.TheAccountingReview,July,1986

3Dechow,P.Sloan,R.,Sweeney,A..Detectingearningsmanagement.TheAccountingReview70,1995

mentaryonearningmanagement,AccountingHorizons1989

Dec.Jones,J..Earningsmanagementduringimportreliefinvestigation.JournalofAccounting

Research29,1991

5PaulM.Healy,JamesM.Wahlen.Areviewoftheearningsmanagementliteratureandist

implicationsforstandardssettingAccouningHorizons.Dec,1999

6SiewHongTeoh,IvoWelch,T.J.Wong.Earningsmanagementandlong-runperformanceof

initialpublicofferings.TheJournalofFinance,Dec,1998

7SudiptaBasu.Theconservatismprincipleandtheasymmetictimelinessof

篇2

前言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二、裁量标准的性质

三、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四、裁量标准的功能

五、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结语

前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制定裁量标准[1]的行政法现象。这一行政法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在努力依法行政,中国的行政法治在向纵深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关于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关于同一个事项,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裁量标准;这些裁量标准,设定主体与时间各异,各裁量标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直接原因在于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裁量标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规范,根本原因则在于行政法学没有对裁量标准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说明和指导[2].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法律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一个尝试性思考,以抛砖引玉。

二、裁量标准的概念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关于裁量标准的概念,笔者尚未见到明确定义。有学者这样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3]这一定义虽然将外延限定于行政处罚,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思考材料。

定义裁量标准,需要探寻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其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4].——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之所以要设定裁量基准,是因为立法者对其作出的指示不够完整,特别是所谓的“规定核”(norm-kernel)。如果立法者就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向执法者作出指示时,使用了不确定概念或者有一定幅度的概念,从而为其预留下一定的活动空间,那么执法者在对这种规定进行适用时就需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对这一空间内的规则进行补充[5].

按照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裁量标准:“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一定义尽可能全面地对裁量标准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进行了描述。具体而言:

第一、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者);

第二、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是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

第三、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立法者意图(例如,设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需要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等);

第四、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是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这一规定所预定的范围是“警告——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是进行要件-效果规定(非此不足以使判断完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7])。

(二)、裁量标准与周边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裁量标准这一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近概念作一比较分析。

1、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首先,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个大致的区分:

裁量标准对不完整判断标准进行补充定量的需要直接援用立法目的等价值要素以要件—效果规定的方式设定

解释标准对不确定概念进行明确定性的一般借助于逻辑、经验性认识和语义分析一般以定义命题的方式设定

但实际上,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往往浑然一体、无法截然分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一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设定了如下“细化标准”。

“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

这一“细化标准”的2可以变换为“赌资为500元至1500元的为‘赌资较大''''的赌博,参与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命题,整体上看是一个完整的要件-效果规定,所以是一个裁量标准;但其前半段(下线部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谓的“赌资较大”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个解释标准。

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的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与行政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相关,同时还关系着裁量标准的性质。详见后述(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2、裁量标准与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根据朱芒教授的分析,《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政规定”,所指称的不是一种具有共同性质的行政规范,即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政规范,而是一类行政规范,即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外形的所有行政规范;具体而言,行政规定在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属于法规明令的行政规定(在功能上等同于法律规范)以及属于行政规则的行政规定(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功能)[8].

从上述行政规定的概念来看,其外延要大于裁量标准——注意,这里所说的“裁量标准”是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换句话说,裁量标准可以理解为行政规定的一种。王贵松博士将裁量标准定位为“其他规范性文件”[9],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有道理的。

当然,要将裁量标准在行政规定中予以准确定位,需要考虑到裁量标准的法律性质。详见后述(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3、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及说明理由制度

尽管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裁量标准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的存在形式并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管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都是要对行政法律规范补充判断标准的,否则其判断无法完结,也就无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在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裁量标准也是存在的,其形式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0].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毫无疑问,同样都是裁量标准。因为其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目的、条件、依据、范围、方式都是相同的(参见前述裁量标准的概念),只不过主体的行政层级(前者往往是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而后者是直接处理具体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时机(前者还没有面对具体的行政案件,后者则伴随着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存在形式(是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有所不同。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忠实地依照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它就自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被提升为规范性文件,那么它就转化为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也就是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这种同质性提示我们,应当对“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予以充分的注意。同时,在思考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时,这种同质性也是一个必要的考虑要素。详见后述(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关于裁量标准的性质,目前有很多不尽准确的提法。如“自我削权”[11]、“缩小自由裁量幅度”[12]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13]等等。这些提法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主体与行使主体,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说,对裁量标准的概念缺乏准确理解。

其实,裁量标准的性质已经蕴含在上述概念里了。即,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包括如下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而言是“法律创制原则”的必然归结。

第二、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是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决定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必然归结。

第三、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这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的必然归结。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我们说“自我削权”或者“缩小自由裁量幅度”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等提法是不准确的。行政裁量权是立法者所授予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代替立法者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尽管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权,但并非拥有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主体。尽管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裁量标准会对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挥事实上的约束作用,但必须认为: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下级行政机关并无法律拘束力。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有拘束力的是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行政内部规定。——这意味着违反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4].

要言之,裁量标准的设定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裁量权的增减无关,它只是为防止恣意介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设定的一个“防护网”,且这个“防护网”本身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

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关于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尚未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王贵松博士认为:“行政裁量标准的规范基础在于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15]这一观点虽然使用了“规范基础”这一表述,但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为是在探究其“理论基础”——在宪法文本过度简约和抽象的情况下,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将裁量标准的理论或者规范基础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突出了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意义,但没有充分提示裁量标准本身的实体价值。因为它没有对裁量标准的内容与性质,具体而言是裁量标准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充分揭示。

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与性质来看,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存在于特定的行政裁量理论——“裁量一元论”。“裁量一元论”认为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是法律授权的结果,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16].既然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所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换言之,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与行政机关所执行的特定行政法律规范相关,而非行政机关自治的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很显然,裁量标准与“裁量一元论”有着血缘关系。前述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之间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关于此点,德国实证主义裁量理论(其本质为“裁量一元论”)的表述颇具参考价值。

“当我们把所有的国家活动作为法的适用来观念、把裁量作为其中的必要要素来观念的时候,裁量就蜕变为处于法的拘束尽头的、法律上不重要的那些问题。裁量的基础以及边界,只有在解释规则和规范的金字塔所构成的妥当性链条走到尽头时才得以发生。”[17]

当然,还需要留意的是,“裁量一元论”本身所指向的是“实质法治主义”,因为它是以对“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为前提的[18].在这个意义上,裁量标准的终极理论基础或者规范基础是“实质法治主义”。

五、裁量标准的功能

关于裁量标准的功能,目前实践中似乎有一种共识:裁量标准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从而使行政执法更加公平[19].这一认识着眼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拘束作用,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来看,裁量标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具有调节行政执法过程的功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其设定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实践中多为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虽然上级行政机关无权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内部规定在行政系统内部有一定的拘束作用,这使得它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能够切合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空间维度上的灵活性),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范围的行政执法能够统一标准(空间维度上的一贯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如前所述,裁量标准本身不是法,它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在立法者所预留的空间之内进行适当变更(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

第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还具有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裁量标准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有关行政机关会如何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事先(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为获得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准备、为避免不利行政行为而修正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其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张权利和行使防御权。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参与裁量标准设定程序,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裁量标准中去[20].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如果其提起行政诉讼则转化为行政诉讼原告)和法院具有说服功能(反过来说,具有将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自我拘束功能。——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为)的理由进行的说明。也就是说,在这里,“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在关联性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两者合二为一。所以,这里所谓的裁量标准的功能,其实就是“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

裁量标准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的判断过程。如果没有裁量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就被封闭于“暗箱”之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乃至权利对权力(私人对行政)的监督都会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有学者主张“以对话模式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21],这种对话模式的实现无疑也需要裁量标准这一平台,无论是法官与行政官之间的对话还是行政官与私人之间的对话。所以说,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

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中,裁量标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22].

(一)、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首先决定于裁量标准的性质。

首先,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很重要。法规的效力为法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民主正当性所支撑,而裁量标准的效力来源于法规的授权——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行政裁量权。因此,法院作为司法者,首先应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是否确实获得了立法者的授权——如果立法者的指示已经充分具体和确定,换言之,行政法律规范已经以要件-效果规定形式为执法者提供了完整的判断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就此设定裁量标准本身构成越权;如果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确实获得了立法者授予的裁量权,那么应该进一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的内容是否合法。

其次,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同样重要。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决定着法院对裁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时的判断标准。即,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不是在审查其合理性,而是在审查其合法性,即使法院在最终表述其审查结果时,有时会使用“明显不合理”等用语。具体而言,案件事实的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考虑要素、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乃至行政机关判断过程中必然应用到的逻辑法则、经验法则,都应当理解为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当然的指示,而非法外的标准。法秩序是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对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时,着眼于法秩序整体,对其他规范乃至宪法上的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援用,是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本意。

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还意味着合法的裁量标准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得到准确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判断其为合法之后,需要进一步对其适用进行审查。毋庸赘言,对裁量标准适用的审查与对裁量标准内容的审查,其判断标准性质相同,都是法(如上述)。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问题。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性质来看,应当认为,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并非对立的二元,“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原则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23].因为,既然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违法,那么只能认为“合理性原则”本身就是法[24].

第三,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也很重要。从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来看,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意味着,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行政机关负有设定裁量标准的义务。法院首先应当着眼于系争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判断标准的完整性,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应当设定裁量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裁量标准——如果没有设定,这本身构成违法[25].

(二)、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还决定于行政裁量的性质。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行政裁量理论是为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而出现的[26];后来经过演变,行政裁量理论转化为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观念体系[27].也就是说,行政裁量实际上是一个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工具概念。

这意味着立法者一旦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充分注意司法审查的边界。因为法院的权力始于法也止于法,既然立法者已经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自我抑制,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

法院一方面有司法审查权,另一方面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这是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面对这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法院最好的选择是“中庸”——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中,法院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乃至举证,对其判断过程进行追溯,审查其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中是否混入了权限外事项或者与法律的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是否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视的价值、经验法则等),如果是,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也就是说,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意味着法院不会自行作出一个内容完结的判决。换句话说,不会对行政案件的处理自行下结论[28].

(三)、事先公布的裁量标准的司法审查有特殊性。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裁量标准一旦由行政机关本身(注意:不是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设定并公布,行政相对人就会对其产生信赖,预期有关行政机关会据此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种信赖是善意的,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公布裁量标准的行为,同时,责任行政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种信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对裁量标准进行设定和公布(包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不得随意对其加以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包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变更,必须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29](注意: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预先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自行设定并公布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变更裁量标准”)。

(四)、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综上,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无行政裁量权而设定裁量标准构成越权。

第二、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设定了裁量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有行政裁量权而没有设定裁量标准,违反“裁量标准设定义务”,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要以“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裁量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如果混入了行政机关权限外的事项或者与法律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或者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构成违法。

第四、法院要对行政机关变更已公布裁量标准的理由进行审查。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

第五、法院要对合法裁量标准的适用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合法裁量标准作出的,但没有对其进行准确适用,也构成违法。

上述五个命题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第一个命题虽然是实体性的,但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立法者是否对其进行了裁量授权的法律解释)的审查,严格来说,并非对行政裁量本身的审查。而第二至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与非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相比,有着明显的程序性特征。首先,第二与第四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分别与一个行政程序法范畴的规则相关——“有行政裁量权则须设定裁量标准”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已公布之裁量标准”,且法院的判决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依据已公布未变更之裁量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第三与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尽管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实体性的——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但法院的判决方式同样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重新设定裁量标准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重新适用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整体上看,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的司法审查,有着很明显的程序性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构想的司法审查是法理上的,是抽象的,是否可以直接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可以和在多大范围内在裁量行为行政诉讼中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受制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30].法理上的司法审查权与制度上的司法审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际,笔者根据以上理论探讨,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状况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我国行政机关在对现有裁量标准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做法。

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就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31].

第三、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过,该义务的主体、范围、性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32])。

第四、建议法院主动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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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标准的用语尚未统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使用“裁量标准”(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赌博、案件处理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一词,有的地方则称“细化标准”(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在学术界,有数位学者称其为“裁量基准”(如朱芒、马秀琴、邢玲玲等,具体文献参见后注)。本文考虑到汉语语言习惯,使用“裁量标准”一词。

[2]有关裁量标准问题的论说,笔者检索到的文献极为有限,如: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载于《法制日报》2005年6月13日第六版;王家华“谈谈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杭州市政府法制局主办《政府法制》2001年第4期(总第123期);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见于/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时45分访问。另有多篇有关新闻报道或见于报刊或互联网,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新闻报道),《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

[3]前注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4]GeorgHenrikvonWright:NormandAction(1963,Routledge&KeganPaul.)(日译本:稲田静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学東海大学出版会2000年)对此有清晰分析。

“指示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发向其他主体。它从规定提供者或者规定权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务者(subject)发出信号或者指示。规定权威者一般对服务者说,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为。”(日译本第8-9页)。

“对作为指示的规定的六个‘构成要素''''(com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区别是有效的,这六个要素是:性质(character)、内容(content)、适用条件(conditionofapplication)、权威者(authority)、服务者(subject)、时点(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叙述,提示着上述六个要素。‥‥‥其中,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构成规定的核,我建议称其为’规定核''''(norm-kernel)。规定核是指示与其他类型的规定同样具备的逻辑构造。……而权威者、主体、时点是指示所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规定不具备。”(日译本第85页)。

[5]东京大学教授小早川光郎对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条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

“在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没有被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虽然被法定,但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据此并不能完结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是按图索骥地对法定基准加以适用,而需要就各个案件补充并适用判断基准,以使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得以完结。抽象而言,行政机关需补充并适用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况Q1、Q2‥‥‥则采取X处理方案是妥当的;如果不存在情况Q则采取Y处理方案是妥当的''''(例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X、Y''''分别替换为营业许可行为、不许可行为,或者撤销营业许可行为、停止营业行为)。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在裁量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最适合于处理本案件的基准是什么进行诚实的探究,特别是对应当补充基准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则X,如果Q不存在则Y是妥当的''''部分。这种补充基准的工作,在’行政机关的裁量''''中处于中心位置。“(下线笔者)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7]《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设定的“细化标准”。

[8]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9]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0]没有理由则构成违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见于/gate/big5//zfjs/2005-10/20/content_80372.htm,2006年6月16日15时访问。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14号)要求:“清理、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

[13]《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大政发〔2004〕2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4]王贵松博士认为:“对于特殊情形,应该允许执法机关作出不同于裁量标准的规定而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裁量权的应有之意。”(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这一观点与本文的观点有相近之处。

[15]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6]参见: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页。

[17](德)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

[18]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8页。

[19]参见:(记者)周少华徐晓恩等“金华公安一把‘尺子''''量罚”(新闻报道),来源于《浙江日报》,见于/newsxp/content/zhoubian/zh/2004525111253.htm,2006年6月18日12时访问。

[20]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区别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许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因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标准设定程序则并非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舞台,因为它是执法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正当性必须以此为基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中的对话,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确定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搜集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对简化,一般情况下采用征集公众意见(Publiccomment)程序即可。

[21]徐文星“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的转变”,见于法律思想网(law-/index.asp),2006年6月21日11时访问。

[22]法国的“成本效益衡量审查方式”与日本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都是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筑的。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5-26页;(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行政訴訟の日仏比較弘文堂2002年333頁。

[23]参见:高家伟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6页。

[24]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9页。

[25]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设定义务”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而非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法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主体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本文前述)。

[26]参见:(日)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京都大学)法学論叢46巻6号26頁。

[27]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28]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太郎杉事件控诉审判决”(東京高判昭48?7?13行集24巻6?7合併号558頁)。关于本案的解说,参见:(日)小早川光郎「事実認定と土地収用法20条2号の要件――日光太郎杉事件街づくり?国づくり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103号)56事件120頁。——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一定特殊性,因为我国的法院可以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作出变更判决。当然,这种特殊性只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

[29]参见:(日)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三)法曹時報第7巻第4号53~54頁。对变更裁量标准的理由加以追究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銃砲所持許可取消処分取消請求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51?1?26行集27巻1号24頁)。

篇3

在传统的思维逻辑里,会计理所当然地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但是由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滞后性,目前的管理会计内容零散不成体系,管理会计变得“无足轻重”。以致在很多时候,大家说的“会计”就是指“财务会计”。虽然如此,这并不能掩盖管理会计本身应有的存在和其真实的内涵。我们要更好地发展和构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就必须弄清楚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是什么。目前,大家比较统一的认识(说法)是财务会计主要是面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而管理会计主要是面向企业内部经营者。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标准客观上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理解和发展财务会计。由于财务会计被界定为面向外部利益相关者,所以财务会计需要采用公认、统一的会计准则。所以我们在财务会计研究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对会计准则的研究。但是管理会计则不需要遵循统一的会计准则,只要围绕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意图就可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灵活性带来了管理会计理论建构的困难,也客观上造成管理会计的模糊不清。笔者认为,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来区别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也是极不科学的:外部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难道不是企业管理者需要的吗?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达到更好的管理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是全面的。通过统一的会计准则进行加工处理形成的信息,能够较好地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但同时这些基于公认会计原则和准则加工形成的会计信息也是企业管理者重点需要的信息之一。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管理者所需求的信息包括基于政府的规定、市场的压力等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加工成的会计信息。据此,笔者认为,面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是财务会计,但是绝不能将其作为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划分的标准。以前之所以形成这个错误,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过去着重研究财务会计,而忽略了从管理会计角度完整思考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财务会计只是管理会计系统的附属系统。会计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只是一种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是由于过去我们太过于注重财务会计的研究所导致的。如果我们深入思考管理会计的内涵,这种划分的错误就显而易见了,管理会计概念发展的路径可以很好地佐证这一点。1922年Quaitance撰写的《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入门》中首次提出“管理会计”的概念(冯巧根,2009),但对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的则是Wckinsey(1924),他在其《管理会计》一书中将管理会计确定为决策信息支持和控制。由此在20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初管理会计基本被认为由“决策与计划会计”和“执行会计”两个部分组成。这一时期有两个比较经典、且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一个是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在《基本会计理论》中认为:管理会计是指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概念,对经济主体的实际经济数据和预计经济数据进行处理,以帮助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合理的经济目标,并为该目标的实现而进行合理决策;一个是1982年美国学者罗伯特在《现代管理会计》一书中对管理会计作了如下定义:管理会计是一种收集、分类、总结、分析和报告信息的系统,它有助于经营管理者进行决策和控制。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对管理会计认识的深入,管理会计定义逐渐扩展开来。1986年美国全美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实务委员会对管理会计所下的定义为“向经营管理者提供用于企业内部计划、评价、控制以及确保企业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经济管理责任的履行所需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报、解释和传递的过程。”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从技术上讲管理会计其实涵盖了财务会计。所以说,随着人们对管理会计认识的逐渐深入,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就会更加清楚。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总结认为财务会计系统只是管理会计系统的附属系统。财务会计信息是基于企业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博弈之后的最大公约数的要求(财务会计准则)从管理会计系统中采集数据形成的规范的、统一格式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从字面上去理解是比较好区分的。但是由于过去对管理会计认识的模糊性,导致在《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教材内容的编排上交叉严重。管理会计的很多内容重复出现在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中(孟焰,2007)。就一般的大学教材来看,管理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性态分析与变动成本法、本量利分析、预测分析、经营决策分析、投资决策分析、全面预算、存货管理、责任会计、战略管理会计、作业成本管理与资源消耗会计、业绩评价与激励、环境管理会计等内容。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时间价值、财务预测、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控制、企业价值评估等内容。显而易见,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有很多重复的内容。如果再除去属于成本会计的内容,那么剩下没有争议完全属于管理会计的内容就很少了。这也造成传统管理会计可有可无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大学的教学中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在逐渐下降。究其原因,不仅是我们对管理会计的重视不够,更为重要的是管理会计迄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能够解释、指导并可以应用于管理会计实践的理论框架(李玉周、聂巧明,2005),由此造成其他学科知识对管理会计的“挤占”。因此,明确“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关系”,是管理会计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区分,从构词的方式和顺序来看是比较好理解的。管理会计是管理的会计,而财务管理则是财务的管理。对于什么叫管理会计,本文在前文已经述及。所谓财务管理,即为财务的管理,详细地说就是对金钱和物质等财产的事务进行的管理。因此,财务管理的内容就应该限定在金钱和物质筹集的管理、金钱和物质投资的管理、金钱和物质日常运营的管理、金钱和物质分配的管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的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分配的管理。笔者认为,这四项内容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基本原理与特殊业务专题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除此之外的部分都不应该作为财务管理的内容。目前财务管理中与管理会计重合的内容,大部分都应该归为管理会计的范畴。

四、管理会计学科内容

体系的范畴及其逻辑关系财务管理的范畴界定清楚了,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也就明晰了。但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到底包括哪些?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这是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又一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

我们说,“对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控制的带有会计特性的部分都属于管理会计”。那么要确定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首先必须清楚认识“何为会计特性”,也就是何谓“会计”。说文解字里,“会”意为聚合在一起有益处;“计”意为核算、打算与谋划。综合在一起,可以理解为有意义的聚合在一起的核算或者谋划。因此,何为会计特性,可以解析为两个方面:第一,它具有统计核算或者具有统计谋划与打算的特征;第二,它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为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控制、符合这两项特征的事项或者活动都属于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依据时间秩序来分,人的价值创造活动分为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前、之中和之后。因此,我们可以将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据此进行梳理。在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前的符合会计特性的支持和控制的内容主要是通过统计核算进行预测和谋划,包括:预测分析、经营决策分析、全面预算、目标成本确定等;在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中的符合会计特性的支持和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进行即时核算和控制,包括:人的行为(或产品)价值核算、成本核算、责任核算与控制、标准成本控制、存货即时管理等;在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后的符合会计特征的支持和控制的内容主要就是进行事后整体结果的核算和控制,包括:业绩核算、业绩的评价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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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术界在盈余管理领域做了大量研究,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和计量方法学术界并未统一,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盈余管理的研究造成了混乱。鉴于此,本文将围绕盈余管理概念的提出、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计量方法等几个基本方面,对盈余管理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和梳理,旨在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一个逻辑起点。

二、盈余管理的概念

对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但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比较通用和流行的定义:

第一,william r scott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他的观点认为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

第二,katherine 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层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他的观点是基于信息观的,因此被称为“信息观”下的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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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统计学

统计学是一门实质性的社会科学,既研究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也研究统计方法。统计学是继承和发展基础统计的理论成果,坚持统计学的社会科学性质,使统计理论研究更接近统计工作实际,在国家和社会得到广泛发展。

2统计学中的几种统计思想

2.1统计思想的形成

统计思想不是天然形成的,需要经历统计观念、统计意识、统计理念等阶段。统计思想是根据人类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开展各种统计实践、统计理论研究与概括,才能逐步形成系统的统计思想。

2.2比较常用的几种统计思想

所谓统计思想,就是统计实际工作、统计学理论及应用研究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统计思想主要包括:均值思想、变异思想、估计思想、相关思想、拟合思想、检验思想。现分述如下:

2.2.1均值思想

均值是对所要研究对象的简明而重要的代表。均值概念几乎涉及所有统计学理论,是统计学的基本思想。均值思想也要求从总体上看问题,但要求观察其一般发展趋势,避免个别偶然现象的干扰,故也体现了总体观。

2.2.2变异思想

统计研究同类现象的总体特征,它的前提则是总体各单位的特征存在着差异。统计方法就是要认识事物数量方面的差异。统计学反映变异情况较基本的概念是方差,是表示“变异”的“一般水平”的概念。平均与变异都是对同类事物特征的抽象和宏观度量。

2.2.3估计思想

估计以样本推测总体,是对同类事物的由此及彼式的认识方法。使用估计方法有一个预设:样本与总体具有相同的性质。样本才能代表总体。但样本的代表性受偶然因素影响,在估计理论对置信程度的测量就是保持逻辑严谨的必要步骤。

2.2.4相关思想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在变化中,经常出现一些事物相随共变或相随共现的情况,总体又是由许多个别事务所组成,这些个别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我们所研究的事物总体又是在同质性的基础上形成。因而,总体中的个体之间、这一总体与另一总体之间总是相互关联的。

2.2.5拟合思想

拟合是对不同类型事物之间关系之表象的抽象。任何一个单一的关系必须依赖其他关系而存在,所有实际事物的关系都表现得非常复杂,这种方法就是对规律或趋势的拟合。拟合的成果是模型,反映一般趋势。趋势表达的是“事物和关系的变化过程在数量上所体现的模式和基于此而预示的可能性”。

2.2.6检验思想

统计方法总是归纳性的,其结论永远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基于局部特征和规律所推广出来的判断不可能完全可信,检验过程就是利用样本的实际资料来检验事先对总体某些数量特征的假设是否可信。

2.3统计思想的特点

作为一门应用统计学,它从数理统计学派汲取新的营养,并且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数学方法,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但在统计思想的体现上与通用学派相比,还有着自己的特别之处。其基本特点能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

(1)统计思想强调方法性与应用性的统一;

(2)统计思想强调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

(3)统计思想强调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4)统计思想强调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统一。

3对统计思想的一些思考

3.1要更正当前存在的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认识

英国著名生物学家、统计学家高尔顿曾经说过:“统计学具有处理复杂问题的非凡能力,当科学的探索者在前进的过程中荆棘载途时,唯有统计学可以帮助他们打开一条通道”。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因为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可能要比想象的复杂得多。此外,有些人认为方法越复杂越科学,在实际的分析研究中,喜欢简单问题复杂化,似乎这样才能显示其科学含量。其实,真正的科学是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不是追求复杂化。与此相关联的是,有些人认为只有推断统计才是科学,描述统计不是科学,并延伸扩大到只有数理统计是科学、社会经济统计不是科学这样的认识。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至少是对社会经济统计的无知。比利时数学家凯特勒不仅研究概率论,并且注重于把统计学应用于人类事物,试图把统计学创建成改良社会的一种工具。经济学和人口统计学中的某些近代概念,如GNP、人口增长率等等,均是凯特勒及其弟子们的遗产。

3.2要不断拓展统计思维方式

统计学是以归纳推理或归纳思维为主要的逻辑方式的。众所周知,逻辑推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是基于观测到的数据信息(尤其是不完全甚至劣质的信息)去产生新的知识或去验证一个假设,即以所掌握的数据信息为依据,归纳得出具有一般特征的结论。归纳推理是要在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透过偶然性去发现必然性。演绎推理是对统计认识能力的深化,尤其是在根据必然性去研究和认识偶然性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

3.3深化对数据分析的认识

任何统计研究都离不开数据分析。因为这是得到统计研究结论的必要环节。虽然统计分析的形式随时代的推移而变化着,但是“从数据中提取一切信息”或者“归纳和揭示”作为统计分析的目的却一直没有改变。对统计数据分析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同样的数据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分析结论;二是我们所面对的分析数据有时是缺损的或存在不真实性;三是我们所面对的分析数据有时则又是海量的,让人无从下手。虽然统计数据分析已经经历了描述性数据分析(DDA)、推断性数据分析(IDA)和探索性数据分析(EDA)等阶段,分析的方法技术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与人类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存在的问题似乎也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必须深化对数据分析的认识,围绕“准确解答特定问题并且从数据中获取一切有效信息”这一目的,不断拓展研究思路,继续开展数据分析方法技术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福贵.统计思想雏议[J]北京统计,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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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关联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理论的滞后。几年前,人们无法想象到“现场直播”这个概念,而现在,即使一些中小型电视台也开始尝试。传统的新闻学多数教科书对“新闻”的定义是“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是最近发生的能引人兴味的事实。”“电视新闻是利用电视传播工具对新近发生或发现事实所进行的报道。”这些定义,虽然表述各异,在时间概念上,都忽视了“正在进行时”这一最富电视新闻特点的时态。因为随着“现场直播”的出现,电视屏幕上的形声可能与远在大洋彼岸正在发生的事件同步。

与此同时,电视特技手法增多,这样便给电视新闻编辑提供了更多的创造的机会。比如,以往在电视新闻编辑操作中比较多地关注“蒙太奇”。而现在,我们能够借助先进的电子编辑技术,达到超出“蒙太奇”以外的境界,画面的分割,同时传递两路以上的信息;字幕的运用,能在节目播出时,插入来不及编排到既定时段节目中的新闻,还有巧妙地安排受众介入某一事件,随时插播微波传回的消息,有意识强化感观效果等等。

我们认为,电视新闻编辑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其使命,是电视新闻学必须研讨的课题。

按照通常的分工,电视台新闻中心或新闻部的负责人习惯地将电视新闻采编过程分两部分,其一是外采,其二是编辑,于是就有了前期和后期之分,有了记者“冲锋陷阵”,编辑“坐收渔利”的说法。

以“前期”和“后期”来界定记者、编辑的职能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编辑的手脚,影响他们在整个新闻传播过程中的组织、参与功能的发挥。电视新闻编辑部门和编辑的肩头,应该担起三大任务组织指导、编辑制作、控制指挥。

(1)编辑部应该是整个电视新闻媒体的“灵魂”。一段时期出台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背景,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确定报道思想,拟订报道计划;“参谋”新闻视角,把握舆论导向。

(2)编辑部应该经常组织战役性报道。其中包括开办栏目、组织拍摄系列(连续)报道、发动观众对某一热点问题展开讨论等。

(3)编辑部应该成为记者站和通讯员的“良师益友”。电视新闻的屏幕建设,离不开完备的通讯联系网络,这一网络的经纬主体,由记者站和广大通讯员组成。编辑部不仅要与他们形成鱼水关系,更得经常与他们互相传递信息,定期通报有关要求和发稿情况,帮助他们出主意,想点子,服好务,指导具体的新闻采编,组织新闻业务方面的培训学习。三、电视新闻节目的编排是编辑的核心工作

电视新闻节目的编排是编辑的核心工作,编辑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拟订播出大纲。

播出大纲是用以指导当天播出的新闻节目的计划。与此同时,每个时段的电视新闻节目,毫无例外地需要有一个详细的节目单。大纲重在组织,而节目单侧重具体地实施。与报纸排版相比,电视在规划版面时有自己的特性。

其一,报纸是在单位面积中布置文字,电视则在单位时间里安排节目。单位时间的固定和客观时间的流动,对电视新闻节目的编排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单位时间,服从于整个电视版面。它不仅将每一个时段的节目界定在固定的时空里,而且根据电视节目制作所需要的时间,确定“成套新闻”,口播消息的最后发稿期限,这个时期,一般确定在播出前半小时到一小时,太推后了,就可能影响整个新闻的播出。突发性新闻以及播出之前来不及制作的新闻,可在节目播出过程中适时插播;由微波接收或记者传回的消息,如果是重要新闻,也可能由导播者及时切入。

其二,电视新闻节目的编排具有相对的连续性。同一个新闻事件,由于版面的限制,19:00时的新闻中,可能安排得短一些,而在21:00时的新闻时段中,则可能介绍得说尽一点;上一个时段播出可能没有交待背景,而在下一个时段中则可以较充分地展开。

其三,新闻类节目的相互呼应。在一天的新闻类节目中,消息、新闻专题节目以及现场直播、现场录播节目往往不在一个时间段播出,中间穿插有电视剧、文艺节目、广告等,所以,受众不会因重复而感到腻味。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同的时间段拥有不同的观众面,对某一新闻的延伸和展开,无疑有助于提高收视率。

到了21世纪,随着社会文化、信息交流的快速发展、变革,社会变动速度加快、新事物不断涌现,新观念层出不穷,社会信息量骤增。这就要求电视新闻编辑除了应具备新闻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敏感性、较深的洞察力、较新颖的思路,有较宽泛的知识面,对各方面的知识要做到略知一二。这样才能制作编辑出有深度、有层次、有思路的优质的新闻节目。

2、电视新闻编辑应具备较新的编辑艺术和技术

现在许多编辑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编排还多少有些认识上的误区。对于怎样进行新闻编排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总的来讲,要想编排好电视新闻,还必须懂得与宣传心理学、宣传艺术学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及如何将“规律”行之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来。

电视编排技巧方面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对节奏的把握。电视新闻编辑是一项既有艺术又有技术的工作,在进行新闻节目编辑时,编辑要在懂得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对画面语言和有声语言进行艺术化的处理,使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更电视化的传达给观众。电视特技手法增多给电视新闻编辑提供了更多的创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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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转承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出自于普通法系侵权法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语,是指责任人因与他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转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中 的一部分,对Vicarious Liability这一术语,有的称其为“责任”,有的称其为“使用者责任”,有的称其为“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根据Vicarious Liability一语存普通法系侵权法中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含义——责任的转移承担,应译为“转承责任”较为合适。汉语中的“转承”,顾名思义,转移承担 电,由一个承担者转移至另一个承担者。“责任”中的“”因与民法中的“”一词相同,容易与民法上的“责任”相混淆,故不宜采用,且其内涵 也不一样;“使用者责任”不能涵盖所有的转移承担责任,因为“使用者责任”只是“转承责任”中的一类;“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从字面逻辑上讲,包括代人 和替物承担责任,而“转移承担”,是一个承担者转移至另一个承担者,显然只能代人,因为物不是责任的承担者,无法发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普通法系侵权法 中的Vicarr-ous Liability这一法律制度也只有一人为另一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意,无替物承担责任之说。因此,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应是“转承责任”的上位概念或属概 念。

转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责任人为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对受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等其他非转承责任,责任人只为自己的 行为承担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是同一人,单一的行为人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共同的行为由他们共同承担责任。在转承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 相分离,并非同一人。这种分离不仅仅是事实上的分离,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分离,即法律上将责任人和行为人视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即使是一方为了另一方的利益, 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也被视为自己的行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责任人与致害事实往往无直接关系,就责任人的本意而言,并 无致害他人的意图;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人以外的行为人的行为。因此,转承责任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受害人、行为人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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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理论是一套由前后一致的会计假设、会计概念、会计原则所组成的概念框架”,用来解释会计实务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或者为什么可以用其它办法的理由。这些理由就构成了会计理论。根据这种说法可以看出会计理论是个多层次的结构。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说法,但认为会计理论的概念框架似乎还应加上会计对象、会计职能和会计目标。总之,会计理论是人们在理性的高度上对会计实务的规律性的认识;它一旦形成,必然又会反过来指导和影响会计实务。这就充分证明了:西方的会计原则既是会计实务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r’也是会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说根据一个国家对会计原则研究的深度就可以对该国会计理论研究的水平进行评价,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会计理论的内涵只包括会计原则。另外,还必须指出,以上所述的会计理论实质上都是指的财务会计的理论;那么,作为现代会计的另一领域的管理会计,它的基本理论又将如何表述呢?艾哈默德·贝尔考依(AhamadBelkaoui)教授在其《管理会计概念基础》(1980年版)专着中,曾对管理会计理论作如下的描述:“管理会计理论可定义为运用来自不同的相关学科的一套基本假设和原则的观点来评价管理会计的技术”。这个定义强调丁“运用来自不同的相关学科的一套基本假设和原则的观点”,突出了管理会计是一门边缘学科;但易使人误解管理会计本身并没有一套前后一致、首尾相贯、浑然一体的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对其理论的目的只提“用来评价管理会计的技术”,似乎也不够全面。笔者认为管理会计理论可定义为“是一套由前后一致的管理会计对象、管理会计职能、管理会计目标、管理会计基本概念、管理会计基本假设、管理会计原则所组成的概念框架,用来解释;评价、指导、开拓和完善管理会计实务。”

    本文拟先对管理会计理论结构(概念框架)中的前三者加以论述,后三者则拟另写论文进行探讨。

    3. 管理会计的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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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石,确立成本会计目标是建立和发展成本会计理论结构的首要问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38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会计的目标是“有助于企业的运行,以达到其既定的目的”,成本会计作为一种记录、计量和报告有关成本信息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目标因会计主体、历史环境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但在这具体表现形式的背后,存在着相同的特性。据此,我们可将成本会计目标区分为三个层次:基本目标、具体目标和终极目标。

(一)基本目标。就是让一定的成本带来尽可能多的收入或收益,即提高经济效益。成本会计正是从成本费用的计量、记录、计算及监督等方面着手,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并以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

(二)具体目标。就是指成本会计实践中向谁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怎样提供信息。成本会计主要是通过成本费用报告、统计数据及专题报告等形式,为内部相关部门和员工提供特定的和综合的成本会计信息,以便其进行成本规划与管理控制。

(三)终极目标。就是进行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成本会计的最重要特征,是把注意力放在企业资源的详细计划和有效的控制方面。企业如何安排、使用上述资源,必须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任务来计划资源的投入、使用以及测算这些资源投入使用后的效率和效益。

二、成本会计假设

成本会计的基本假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会计工作的制约因素或前提条件,是对客观情况合乎逻辑的推断,主要有成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成本计算分期、多重计量、公正分配等假设。

(一)成本会计主体。按照现代成本会计的观点,企业或其他组织等独立的经济主体是成本开支的真正主体,其成本是指为最终实现目标而耗费或放弃的各种物质资料、劳务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等,或者说是为争取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应排除一切与其经济活动无关的强加或强行摊派的成本,包括所有者及经营者的一切个人开支;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机构的不合理摊派;其他单位的成本耗费等。

(二)持续经营。是指成本核算应以持续、正常的经济活动为前提。这样才能使成本会计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建立在非清算的基础上,具体表现为各项资产以持续经营价值计价,资产的耗费以实际成本计价,各项费用成本体现已耗资产价值的货币反映,从而保持成本会计信息处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三)成本计算分期。持续经营确定了目前及将来的预期状态,为了提供一定时期的成本会计信息,与会计报表的周期相一致,会计分期的运用,使得成本会计在成本费用的计量方法和内容上具有了鲜明的特色,正确划分各个时期的成本费用界限。这样,才能有利于费用、收入、利润的确认和计量,保证成本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误导使用者。

(四)多重计量。成本一般表现为经济活动付出的代价,这些代价中不仅包括物质资料的耗费,而且包括人力资源体力和脑力等精神成本的耗费。货币计量的优点是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和概括能力,但由于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要将人力资源精神成本等非货币计量属性完全转化为货币计量,是难以做到的或其准确性不能保证。所以,成本会计的计量可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相结合,既采用货币单位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成本和效益,又采用实物指标,甚至用文字来说明职工对所做出的贡献和造成的损失。

(五)公正分配。费用分配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成本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谓公正,主要是指间接费用分配标准的选择上,应根据因果关系,选择与所分配费用的高低最密切的标准。要求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保持分配方法的合理性。当然,公正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既是主观假设,也是成本会计陈报信息的一项基本前提。三、成本会计的对象

成本会计是以费用为对象,对资金运动过程中的耗费进行分类、计量和分配,为成本预测、决策、控制、分析与考核提供客观依据的一门分支会计。从本质上看,同一般会计对象一样,成本会计对象仍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所不同的只是限于资金耗费方面的资金运动,并且具有既侧重于单位整体的资金运动,更侧重于单位内部各责任单位的资金运动的特点。就性质上来说,成本会计是合理利用内部资源的控制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提供决策制订和业绩评价所需信息。为此,“费用”这一成本会计对象可以细化为营运成本、期间费用、损益、现金流量等具体要素。

四、成本会计原则

成本会计原则是规范成本会计行为的指南,是成本会计工作中应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提供信息使用者所需的高质量成本信息。成本会计在坚持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同时,又要符合其独特的要求,拓展或改变部分原则的内涵。

(一)合法性原则。它是指成本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同时,也不能人为地混淆成本和期间费用、不同成本计算对象、不同期间成本等的划分界限,这些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益性原则。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应按成本驱动原理,遵循受益性原则进行选择,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思想。在具体选择分配方法时,按照受益性原则的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对各分配对象所分配的费用成正比例关系,受益多的多负担,受益少的少负担,从而体现分配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目标性原则。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必然具有明确的目标,期望发生的成本支出能够带来尽可能大的效益,即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这就要求成本会计提供的信息要有针对性,及时地为成本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源,满足决策需要。

(四)可理解性原则。既然成本会计的现实主要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决策有用的成本信息,那么可理解性便是重要的一个质量特征。所谓可理解性,指既要保证所有重要事项都能得到充分披露,又要避免提供过分琐碎的信息而使使用者不得要领。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来说,应当在保证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使成本会计信息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分析和利用看得懂的信息资源。

(五)实际成本原则。企业或其他组织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可能不完全相同,如可能采用定额法、标准成本法、计划成本法等,但为了正确地计算当期的盈利水平,需要在核算期期末时,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从成本计算的历史发展和经济状况日益复杂性来看,实际成本计算只是成本计算的基础、核心和主体,而不是全部。

(六)成本效益性原则。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即任何一项活动,只有当其效益大于成本时才是可行的,成本会计信息也是如此。从管理者的角度,提供的成本信息越丰富,越有利于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但要受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需要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人员之间有密切的协作。当然,在现有的计量理论与技术条件下,要准确计算披露的成本与效益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们在设计成本会计制度、确定成本信息披露详略程度、披露方式和披露频率时,仍需要对成本与效益因素进行衡量和判断。

成本会计目标属于成本会计理论结构的最高层次,构成其理论基石;成本会计假设规定了成本会计运行的前提和制约条件;成本会计对象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体现了成本会计目标的具体要求;成本会计原则作为成本会计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实务处理的具体规范,是保证成本会计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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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是一个新学科不断产生与分化的时代,学科的分化导致了不同学科之间逐步失去了共同语言。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彼此独立,哲学与自然科学也开始相互疏远,自然科学家不关心哲学,哲学家也有意把自己置身于自然科学之外,这种相互分离的倾向使得哲学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世界。无论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哲学对人的研究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性,如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它们都研究人的各种问题,但多是些实用的知识、具体的领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本质和人的存在的问题。从科学的这一端来看,科学的发展使人们获得了关于人的世界的多方面的知识,但也正是这些认识使人的形象变得模糊不清。科学时代得科学无法提供一种确定的人的形象,那么,从哲学的这一端看又如何呢?现代西方哲学的确很关注这个问题,人本主义思潮正是由此而应运而生的。古典的形而上学把人当作一种抽象的认识对象,从某种先验的观念出发去寻求人的抽象本质。当代人本主义思潮,尤其是存在主义哲学,不满足于那种抽象的思辩,因此,将社会中孤独的个体存在作为其全部哲学的起点,专注于内在的、不可重复的意志、情感和心理状态,从个体的内部来观察人、探索人的自我之谜。存在主义考察人的结论是,个人不得不为他所获得的自由和选择而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它带有浓厚的悲观主义色彩。存在主义反映了人对现代社会各种危机和失望的困惑,但是它把自我理解成情感意志的个体,而不是整体的人,它的悲观主义色彩,就是不可避免的,它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及对人的形象的描绘同样也是不完整的。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关于人的形象,如果这种形象是确定的,就会出现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和良好的生活秩序。现代科学和哲学彻底破坏了人原来各种传统的形象,人们不再把历史上的任何解释看成是真理,看成是人的永恒不变的本质,没有一种解释能够确定地使人树立对自我的信心。哲学人类学的创始人马克斯·舍勒敏锐地指出:“人已经成了前所未有地疑难问题,人不再知道他是什么,他懂得他不知道这个问题。人对自己的道路缺乏信心,道路对他来说成了问题,因而他以无比的关心思考自己的意义和现实,他从何处来,他要到何处去。……人的问题是决定我们命运的问题”。文化、艺术和社会秩序赖以依托的传统的人的形象破灭了,“上帝死了”,人成了无家可归的浪子。在这种情况下,重建人的整体人的形象、恢复人在世界中的中心地位的问题也就成了焦点问题,也就是对于人的研究应当把人放到自然环境当中、放到文化环境当中去,把人作为一种由历史、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人类群体中的一员来对待,从而综合地全面地研究人。

同时也可以看到,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出现与科学主义思潮的兴起并不总是令人乐观的。主客、心物、灵肉的分裂使人要么沦落为一架没有血肉、没有灵魂的机器,要么成为形而上学体系的一个环节,于是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人的自由和人格的尊严都被消解于思辨体系中了。

虽然浪漫主义思想与以数学和以知性为基础的近代科学主义思潮进行了抗争,竭力想挽救被工业文明所淹没了的人的内在灵性,拯救被数学思维浸渍了的属人的思维方式。这些浪漫主义思想家们无法忍受越来越多的机械式的说明,无法忍受生活的诗的丧失,其哲学指向就是:人究竟从何处来,又要往何处去?有限的生命如何实现超越,又在哪里寻得灵魂永恒的归依?

的确,人不能生活在数学式的精确性和物理学式的实证性为基础的世界中,人是有智慧、有理性的存在,但人更是一种感情的存在,使人完善的是情操而不是理性,人的价值在于他的道德本性,这种本性本质上就是感情。人应当认识到,人本身绝对不可被这个实证化、精确化和逻辑化的世界吞噬掉、淹没掉,能够使我们在这个世界上保留原始的纯真本性的,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只有情感,才是我们安身立命的根本。人是作为一种社会动物而生存着,但又不只是作为社会动物而生存着。就人的社会生活本身而言,无论怎样它似乎都不会阻止人对自身作出评论以及对自己的日常表现、渴望达到的目的和价值观念作出阐明和解释。

所有的这些再次表明了人类学中重建“完整人“的势在必行性,把人放到自然环境当中、放到文化环境当中去,把人作为一种由历史、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人类群体中的一员来对待,从而综合地全面地研究人,这样才能建立一种确定的人的形象,也才能建立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人本主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的设计才能称之为人本设计。不只是需要设计师在“生物—社会”的生存方式上看待人,还要深入到人生经验的提炼中去,并且把这种人生经验转而被作为人的基本价值观念的体现,这样在设计上才能体现出设计的人本关怀,赋予设计以情感。

从某种人类学观点来看,设计的未来,取决于设计不被看成是作为对别的社会文化行为或体制的简单反应的文化的孤立片段、而是被看作其本身即是进行中的社会文化子系统的程度。在社会文化范围内,设计不是被动的,恰恰相反,它们是形成行为、规整行为和引发行为的行动系统,也是高度有效的表达思想的符号系统,是知识、价值和表现多方面人类特性的极为丰富的宝库。这里所主张的研究与那些更为一般性的、强调形式的研究相比,在实质上是人类学的,是哲学人类学人本主义的延伸。正如在现代设计史中现代主义发展曾追求极端的简约主义后,变化性也逐渐减少,人类文化结构中的差异被忽略了,使得人们开始对自己心灵深处的渴望,重新反省探讨新的价值观,因而产生了后现代主义、语意学派和解构主义等设计潮流及风格。而这一切都意图恢复现代主义所切断之产品与文化之间的关系,重新去探求产品的文化意义或从产品发展与人类使用产品的历史,赋予产品功能性之外的人文价值,以人为本的设计的比重逐渐增大。

设计本身就是一种将抽象的设计理念转换成具体产品实体的过程,设计师扮演着相互沟通的角色,其对产品的结构、材料、制造及使用状态的认识,赋予美学价值,将心中的产品形象予以具体化。设计师透过产品与使用者做思想上的沟通,但是否能使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达到协调融合之地方,既看产品能否对使用者发生意义。是否能产生认知一操作或心理上的认同,是否能唤起使用者对其文化与自然环境的记忆而定,又取决于设计师能否认识到人的形象的“完整性”,是否将人放到自然环境当中、放到文化环境当中去,把人作为一种由历史、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人类群体中的一员来对待,正如我们从一个设计师所设计的作品无形中可以看出该设计师、企业、地域的特有的语言与符号,以及设计师本身的文化教养,文化与人的交互由此可见一端。

工业设计就是为人类而设计(DesignforHumanBeing),为人解决某些问题,其广义的想法,实为一种以人为中心,由家庭生活之和谐进而社会生活之平衡与协调。就是调和人、工具、公共设施及环境所构成之人为环境与自然环境的调和论。这种始终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工业设计的人本主义。在今后的发展中,人类生活和社会将更加依赖于技术的进步,工业设计师们也将更加需要这种人本主义的设计理念。人本主义的设计理念是设计经过形式主义、功能主义等思潮走向成熟时期的设计理念,也是哲学人本主义的实践延伸,它主张任何人造物的设计(或非物质设计)必须以人的需求和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即人的因素为设计的第一要素,而不是技术、形式或其它工业设计必须时时感受时代的脉动,接受文明的刺激,并由人性出发来创作,诠释创造新文化。因此,人本主义的设计将是防止和解决可能出现的人机冲突,让现代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活的一个基础。

参考文献

1傅永寿.哲学人类学-人类学向哲学的回归[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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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学校制定的工作条例和制度是不全面、不细致的,执行过程中也不严格、不规范和难以落实。也就是说学校在指导教学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教师仅仅凭借自己的感觉教导学生。管理方面主要的问题有三:一是缺少明确的毕业论文管理条例来体现英语的专业特点;二是毕业论文管理机构不健全,成员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三是没有行之有益有效的质量监控程序。 

(二)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需要论文评价体系,用以解决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论文答辩和质量要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价主体是关于学生的学历、职称、能力和责任心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学生的答案参差不齐,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也很难确定。评价标准是关于评价论文时的评价标准难以统一,导致评价者很难用细致科学合理的量化角度评价论文,致使评价者的评价结果还是真正的公平公正,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的层次和水平。还有教师出于种种考虑,勉强让学生通过,这样的教育方式过度宽容和迁就,这给学生造成了负面影响和错误暗示,会让学生有不用努力学习,通过抄袭就可以顺利通过的侥幸心理。 

(三)导师方面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是大多数学生一生中第一次接触学术研究工作,对每个学生都有重大的意义,使得教师对毕业生关于毕业论文方面的指导尤为重要。但是教师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方面投入的精力少,没有从根本上重视毕业论文的教育工作。其次,大多数教师自身的教学任务繁重,再加上学校缺乏专门用于毕业论文指导的经费和师资,主要是学校对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学缺少重视,投入极少。最后,指导教师自身的知识结构老化、思想观念陈旧乏味,教师难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创新趣味的理念引导和启发学生。在课堂上,教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过程过度强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介绍和讲解,但是缺少对个案的分析或实践的开展,导致很多学生表面上理解和吸收了知识,但是在毕业论文进行研究时,依然不知所措。 

(四)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生方面的问题很多。第一,思想上不重视毕业论文,认识不到位。第二,基础的知识、理论和技能等应具备的掌握的不扎实。第三,缺乏对选题的科学领域的深入了解,没有正解认识和理解题目的要求。第四,学生难以独立高效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第五,学生对自己的要求低,只求能够通过,而且学生没有探索知识的欲望,往往思想陈旧,缺乏创新能力。每部第六,学生的感性认识强,但是缺乏理性的归纳概括和分析总结。学生在选题时太过盲目,随大流,有的学生摇摆不定,常常更换自己的选题,有的学生太草率,没有经过研究和思考,有的学生选择的题目与自己的专业无关,或者题目太大,给人的感觉是不知所云。 

二、撰写英语毕业论文教学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学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的认识,让他们了解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严谨性和规范性,还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防止抄袭行为的出现,教学生认真做事、诚信做人。 

加强指导教师的自身认识,加强他们的业务素质培养,真正领会英语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教学生撰写论文的同时教他们诚信做人。 

(二)加强对毕业论各个环节的指导教育 

调整论文撰写辅导的时间和形式。以往是在第七学期开学举行毕业论文讲座,但是论文是在十二月份开始撰写,相隔时间较长,难有实际效果,不过是走过场,内容太多,学生收效甚微。因此,学校作出了调整,把撰写过程分为收集资料、选定题目、撰写报告、规范格式、参考文献和文献综述这六个部分。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撰写过程中的问题,从而提高论文质量。 

(三)加强完善毕业论文质量监督 

建立一个健全的毕业论文质量管理体系,监控学生论文写作的质量和教师论文指导的质量。主要是在论文准备阶段、论文写作过程、论文写作中期和论文评估体系这四个方面的监控管理。 

(四)加强外文书籍的资料建设 

英语论文离不开参考文献,外文的参考文献对学生的写作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学校应该为学生建立外文图书资源库,加强资料室方面的投入。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要从思想上重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加强对学生在论文写作方面的指导,提高学生的英语基础和英语写作技巧,加强有关部门对撰写论文的各环节的监控管理,以及加强外文书籍资料产投入,来保证学生能够写出有深度有新意有质量的英语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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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ConservatismPrinciPle)作为一项修订性惯例已有相当久远的历史,它曾经对财务会计实务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其要旨在于:如果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挑选时,应当选用对服东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比如说,对资产的计价,如果有两种价格可供选择的话,就应该选用较低价格入帐;如果是对负债的计价则相反。但是,“对于费用与其迟确认不如早确认,而对于收入则与其早确认不如迟确认”①。一句话,稳健性原则要求“宁可预计损失和费用,而不可预计收入”。

按照资本成本会计的基本原理,在确认权益资本成本时、借记“利息汇总”帐户,贷记“留存收益”账户。据此,有人认为在计量权益资本成本的同时,也确认了权益资本的收益。这种在收益实现之前便确认的做法,违背了现行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这是因为:

第一,权益资本成本帐务处理的过程,一方面确认相计量了权益资本成本,而另一方面也确认和计量了留存收益。它既确认和计量成本(费用),也确认和计量留存收益,其结果对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什么影响。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如果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存货(即产销完全平衡,实现零存货),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增加,当期净收益必然以相同的数额减少,而这减少的数额不就是记入“留存收益”帐户贷方的数额吗?

相反,如果公司既有固定资产,又有存货,这时,权益资本成本要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销售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当期有一部分权益资本成本转化为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成本,只有由销售成/1担的这部分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当期的费用与当期的收入配比,由此得到的净收益自然小于记入“留存收益”帐户贷方的数额。但是,如果我们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考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成本的权益资本成本部分最终会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与某期的收入配比。这样,在某个特定的期间,留存收益总额还是不变的。这与不同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不影响整个使用期限的利润总额道理相同。

第二,如果把稳健性原则表述成“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挑选时,应当选用对股东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的话,那么,应该说,违背稳建性原则的不是资本成本会计而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因为在现行财务会计程序和方法下,当期的净收益包括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的利润两部分。把本应属于成本的部分作为净收益,显然高估了当期的净收益。就当期而言,这能说稳健吗?

第三,根据实现原则,收益只有实现才能加以确认。这一点我坚信不疑,但是,我认为资本成本会计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与实现原则无关。因为它影响的仅仅是成本和留存收益,顷与收益概念无关。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收益就是留存收益。因此,那种认为资本成本会计“在收益实现之前便确认它的做法、违背了现行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当然,收益与留存收益并非毫无关系。众所周知,收益是引起留存收益变动的一个主导因素。没有收益就没有净收益,没有净收益又哪来的留存收益呢?即使如此也无妨。因为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工具创新,未来收益实现的确认标准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稳健性原则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中最有代表性的例证就是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勘storMarketwhicheverisLower)。有人担心如果推行资本成本会计,在存货成本中计入部分资本成本会不断增加存货的价值,从而使存货价值超过市场价格,违背稳健性原则。②其实不然,如果存货成本超过市场价格,仍然可以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按市场价格计价,并对存货成本进行调整。我认为如果真的出现公司存货成本超过存货的市场价值,这个信息将更有意义。因为这对公司是一种警告,说明公司存货生产或销售存在某些问题。公司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并设法改进。

其次,稳健性原则在当今财务会计体系的地位已是日暮西山,今非昔比。稳健性原则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金融市场相联系。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稳健性原则适应于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从金融市场来看,稳健性原则适应于金融市场欠发达,企业资金主要靠银行、财团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提供,即主要来自直接融资,而不是靠金融市场间接融资。随着形势的发展,稳健性原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金融社会,发达的金融市场促进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改变了整个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来源渠道。因此,也改变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体,即从以债权人为主体转化为以股东为主体,包括其他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信息使用者集团。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下,作为曾经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将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稳健性原则,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现代财务会计要求客观和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稳健性原则显然难当此重任。因此,我们不能再用稳健性原则作为否定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的依据。

二、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主体现念

在19世纪,所有权观念(ProprietaryConcept)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大部分企业组织都是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开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见。根据所有权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全部的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企业由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或几个人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唯

一、真正的“外来者”‘在满足了这些“外来者”的权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业主的利润。因此,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重要的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是权益资本成本。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EntityConcePt)。根据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独立的个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要的资本,即从债权人那里筹集债务资本,或通过发行股票从股东那里筹集权益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至于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如何组合,这是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对这两种资本来源的特点和成本进行权衡。既然现行财务会计已经确认和计量了债务资本成本,再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又有何妨呢?

根据主体观念,所有的资本都是由公司主体的“外来者”提供的,无论从哪个渠道取得资本,对于独立的“人格化”的主体而言,都是有代价的。然而,遗憾的是现代财务会计师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资本成本的处理就是其中一例。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应该作为成本处理。因为从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而言,它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不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不是作为成本处理。对于债务资本成本,以利息的形式支付债权人,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对于权益资本成本,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股东,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因此,我认为当前财务会计不仅理论与实践相背离,即使就理论本身而言,也不是那么一致。

主体观念还认为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并不是费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对各种权益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概念和标准委员会在1957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和所得税均属于利润的分配。根据主体观念,主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与主体的所有者如股东以及其他主体必须区分开来。因此,从理论上说、利息费用、所得税和服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当前的财务会计理论却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利息费用和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而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显然,违背了主体观念。它把公司这个主体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主体本身混淆起来了。这不能不说,财务会计理论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三、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成本观念

上面我们从主体观念讨论了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下面我们以此为基础从成本观念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从总体上说,财务会计记录各种成本,而各种资产通常以其成本来计量,净收益便是收入与为了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成本之间的差额。因此,如果利息确实是成本,那么,利息就应该记录在会计成本帐户上。

什么是成本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词委员会发表的第4号“会计名词公报”曾经对成本下过如下定义:“成本是指由于取得或将能取得资产或服务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其他资产、结付的股票或承诺的债务。所有这些不同的支付方式,都可用货币表示其总额。”④这个定义基本上还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它还不能明确地表述出成本总是指“某物”的成本这一层含义。这里的“某物”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目标”。例如,某建筑物的成本就是为了取得该建筑物而使用的各种资源的总额。如果是用现金购买该建筑物,这个总额便可以用现金表现;如果是公司自行建造该建筑物,那么,这个总额就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

同样地,如果产品是外购的,那么,其成本可以用耗费的现金数额或发生的负债数额来计量;如果产品是公司生产,其成本可以用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来计量。因此,成本计量了成本目标所使用的各种资源。公司在生产产品时,使用的人工用人工成本计量,使用的原料用原料成本计量,使用的各种服务用类似的项目来计量。所有这些项目构成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

同理,公司还应用各种资本即应用各种资本来取得各项资产。如前所述,这些资本来自两条渠道: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但是:

1.债权人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债务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在会计上称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债务资本的成本。

2.来自公司股东的权益资本同样也有成本。股东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就是公司使用权益资本的成本。根据主体观念、应用权益资本的成本与应用债务资本的成本没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提供债务资本可能得到的报酬是标明的利息,而股东提供权益资本预期的报酬包括两部分:(1)各种股利;(2)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值。他们当然不希望股利就是全部的报酬;相反,他们期望其投资所得到的部分收益将留存于公司,而这些留存于公司的收益所创造的收益以及其他因素将带来公司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值。将股东的报酬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与使用权益资本需要成本的结论并不矛盾。这个成本正是股东提供资本给公司时要求得到的报酬。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所用的“股利”这个名称有点词不达意。因为如果股东得到的报酬只是目前公司支付的股利,那么,他们是不会投入他们的资金的。他们之所以投入其资金是因为他们期望所得到的报酬率高于目前的股利率,并且期望将来能得到较高的股利或者当他们出售股票时能得到较高的市场价值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正因此,股利率一股低于债务利率。因此,用“股利”来表述权益资本成本低估了它。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净收益”也有点词不达意了。“净收益”计量公司的经营业绩,它本身不是一种成本,而是刁耗用的成本即费用与收入的差额。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净收益”包含了一部分成本即使用权益资本应负担的权益资本成本,但是,“净收益”并不等于权益资本成本。净收益还包括卓越的管理、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其他因素所带来的酬。

四、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两类资本的界限

公司所需要的资本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用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从广义上说,权益是指资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投入资产的资本来源。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有人担心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会混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界限。债务资本及其利息是对资产的一种法定求索权,而权益资本只有剩余的求索权。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都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对公司这个独立主体本身而言都是有代价的,因而,需要确认和计量其成本。这只是其共性。我们并没有否认其个性。其次,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报告各项负债和股东权益没有影响。进一步说,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不仅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就是对收益表也没有什么影响。在这时,成本中包含资本成本与包含折旧费用并没有区别。它们都不是“法定的求索权”,也都不是当期的现金流出量。

五、资本成本确认和计量与利息资本化问题

如前所述,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将使一部分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存货、厂房和设备的价值。对于存货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准则公告,其利息成本不能资本化,更谈不上权益资本资本化了。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会计信息系统而言无关宏旨。因为在未来高新技术环境下,公司将以销定产,实现零存货,也即销售多少才生产多少。这时,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如果公司存在一定量的存货,那么,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对公司当期的损益可能有影响,但是,存货总是要出售的,如果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对公司整体的损益也没有什么影响。至于固定资产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准则公告,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将债务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但是,“从会计理论来看,计列应负利息是一种最合理的会计方法”⑥。这里的“应负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两部分。根据前面的分析,权益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公司的损益也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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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graduation thesis;problem analysis;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48-02

0 引言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学生四年本科期间专业知识学习及运用的一个综合检验,也是对学生科学研究素质的初步训练。而且它对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学生迅速进入工作角色提供有益的帮助。因此,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对提高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培养创新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同时学生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学质量的高低,有利于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过程进行反思,从而为改善教学质量提供依据[3]。笔者在近几年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以青岛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0-2012届本科毕业生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经管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具体措施。

1 经管类本科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一般的本科毕业论文主要有三部分组成,即提出问题(前言),分析问题(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对策)部分,本文针对以上三个环节具体分析经管类本科毕业论文中常出现的问题。

提出问题部分或者说前言部分应交待论文的背景、研究目的意义、研究范围等,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综合评述前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问题。目前,这一部分论文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1 研究范围过大

虽然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在书面上会限制研究范围,如某一地区或者某一企业,如“青岛市外贸业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等,但这种题目对于本科生而言仍偏大,因为青岛市外贸涉及加工制造、农产品等多个行业,学生在实际撰写论文时往往把握不住问题,出现题目与研究内容脱节的现象。

1.2 题目宽泛致使研究难以深入

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题目虽然看上去比较具体,范围也比较明确,如“青岛市橡胶外贸业存在的问题研究”等,这种题目虽然在字面上不存在问题,但学生在实际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发现,针对橡胶这类特殊行业其数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在专业的统计年鉴中往往查不到,需要学生亲自到企业进行调研才能获得,而在实际的调研过程中,由于企业不配合,相关数据往往也无法得到,因此学生在论文的实际撰写过程中往往只能规避行业的实际运行情况,使得论文缺乏具体内容支撑。

1.3 对于前人工作成果不够重视

本科生应该具备一定的收集、分析资料的能力,但绝大多数学生往往忽视这一环节。这一方面导致重复前人研究成果的现象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学生的论文也缺乏创新点。

分析问题部分即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它占全文的绝大部分。这一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3.1 学生对基本的分析工具掌握不够

统计分析可以说是经济管理类本科生毕业论文中最常用到的分析方法,但学生对这一类工具的掌握往往存在很大缺陷。首先体现在对基本的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如部分学生的调查问卷设计不够合理,对基本的Stevens分类法的尺度不够了解,甚至出现4点等距法的尺度调查问卷;同时对调查数据的收集及处理也存在很多问题,收集的数据的质量及可靠性都无法保证,如对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情况缺乏必要交待,甚至出现数据造假情况,像100%的调查问卷回收率或者100%调查问卷合格的这种基本不可能的情况在毕业论文中频繁出现。其次对专业的统计分析工具掌握也存在不足。部分学生能够利用Excel对获得数据进行初步的回归分析,但对于更进一步的主成分分析等内容则往往无法把握。

1.3.2 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

学生在获得所研究的问题或者企业数据资料后,无法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因此无法发现现象或者缺陷背后存在的真正问题。即使部分学生能够提出问题,但往往无法针对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因此也无法探讨提出问题的真正致因。使得文章缺乏逻辑性,不够完整。

1.3.3 对问题的分析缺乏针对性

部分学生能够亲自到企业进行调查获得大量一手数据,但对数据整理不够完整,导致对问题的分析缺乏出现偏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无法进行归纳总结。因此提出的问题往往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

解决问题这一部分是承接上述分析问题部分而来的,其主要反映了学生利用课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①所提对策缺乏针对性。

毕业论文对策建议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无法根据上文问题分析中归纳总结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对策部分与所列举问题根本不相关。这一方面体现了学生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同时也体现了学生缺乏必要的逻辑分析能力。

②所提对策缺乏可执行性。

学生往往只能根据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提出某些建议对策,但对于建议的执行过程缺乏必要的介绍。这往往导致学生的论文看上去如同课本上理论知识简单列举,这也反映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

2 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以下提升经管类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

2.1 加强对选题的管理

在确定论文题目时要求学生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①与学生专业紧密相关原则。这一方面是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必要措施。因为毕业论文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而这些只有通过专业课的学习才能保证有良好的理解与掌握。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出现严重的理论错误,往往就是由于其选择与其专业不相关的题目,导致对研究问题的基本理论缺乏掌握而出现问题。

②与学生兴趣爱好相关原则。在保证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鼓励学生结合当前本学科领域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自己确定研究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精力及兴趣撰写毕业论文。避免出现学生在论文选题中总是在指导教师所划定的圈圈内思考、工作,这样既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也限制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发展的愿望。

③研究范围具体、研究问题明确原则。要求学生尽量选择具体的行业,具体的企业,针对具体案例展开研究。同时建议学生充分利用到企业实习的机会,结合企业的具体需要,确定论文题目,同时充分利用企业中真实数据,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这样的选题任务明确,针对性强,可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明显提高毕业论文的效率[4]。总之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其选题应结合当前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实际,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使得学生通过应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充分的锻炼[5]。

2.2 加强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

除了专业知识外,经济管理类学生尤其要加强统计学的学习。对于经管类学生,统计学是其必须掌握的课程,统计工具是其必须熟练使用的工具,这不仅是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需要,同样也是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熟练掌握使用的技能。同时指导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方法指导,如结构方程、层次分析法等常用方法。这些分析方法经过老师的帮助大多数学生都能够通过自学基本掌握,从而可以极大提高论文的理论性。

2.3 加强老师的指导

毕业论文的撰写整个过程都需要指导教师全程跟进,及时发现学生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学生进行充分的讨论分析,具体来说在整个论文撰写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以下环节的指导。首先是在论文开始阶段对学生进行学位论文的基本介绍,需要让学生明白整个学位论文的结构组成、行文基本要求、文献的查找方法等必要的基础知识。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同样要及时跟学生讨论,一方面对学生进行方法论的指导,使得学生能够掌握真确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改正,避免出现大的错误。最后就是论文撰写完成后,指导教师要对论文进行整体审核,避免学生出现逻辑性错误,对方法及数据进行必要的审核,保证论文的质量。

3 小结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实践课程,其对于学生综合四年的本科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个人能力、迅速进入未来工作岗位及适应工作角色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严格要求,而这也会对本科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薛彩霞.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存在问题及质量控制措施[J].高教论坛,2011(08).

[2]张玉胜,温少如.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浅析[J].高等教育,2012(07).

[3]廖元秀,周生明.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探索[J].高教论坛,2010 (11).

[4]毛小庆.对本科毕业设计工作的若干思考[J].高等理科教育,2006(01).

[5]乔军,孟庆玲.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几点思考[J].教育探索,2011(09).

[6]卢忠东.实践导向的企业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探讨[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02).

[7]张全争.浅谈新建本科院校教师在毕业论文中的指导作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