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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隔代教育在当代家庭教育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1、祖辈具有教育、抚养孩子的实践经验
作为已经养育过子女的祖辈,在教育、抚养孩子的实践经验方面较之年轻的父母更为成熟。他们对孩子成长发育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办法要比孩子的父母知道得更多。祖辈社会实践比父母丰富,积累了丰富的阅历,重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将要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孩子的营养和身体状况)并提前加以预防。因此隔代教育的子女,一般而言,身体的素质较好,他们在对孩子的生活照料和安全保障方面明显要优于非隔代教育的子女。
2、祖辈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养育孩子
相对年轻的父母而言,祖辈不再有工作的繁重压力,时间和精力比较充足,而且心态平和,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祖辈的带养可以减轻父母在事业和生活上的负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发展,使孩子的成长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上有了较好的保障。
二、隔代教育在现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不足
纵然隔代教育具有优势性,但由于祖辈在教育观念上比较保守、落后,在教育方式方法上比较片面、单一,以经验育人,因此隔代教育也存在不足。不恰当的隔代教育将对孩子的成长带来难以弥补的缺陷。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弊端,并将之尽量地最小化。
1、不利于孩子的个性发展
隔代教育中的孩子往往受到祖辈极度小心的保护,与父母相处时间不多,与外界接触的机会较少,使孩子的性格比较内向,心胸不开阔,不利于孩子独立人格的养成。祖辈的过分溺爱和迁就,对孙辈的要求几乎有求必应,余逸群在对首都1000户独生子女家庭的调查结果显示,老人过分溺爱孙子的占86%。这容易导致孩子形成“自我中心”意识,增强他们的依赖感,变得任性而娇气。由于祖辈本身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不易接受新事物、新信息的影响,不懂得因特网等现代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孩子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创新能力的提高。
2、不利于孩子优良品德的培养
同样由于祖辈对孙辈的无限度溺爱,事事包办,百依百顺,导致孙辈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不利于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的意识,从小养成怕脏、怕累、怕吃苦的坏习惯,更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及探究问题的能力。祖辈对他们的百依百顺,纵容护短,致使孩子自高自大,不利于培养他们中华民族传统的谦虚、礼让等优良品质。同时,祖辈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孙辈的物质需要,宁可自己节省也不亏了孩子,导致孩子从小不知道勤俭节约,浪费成习。
三、改进方式,积极发挥隔代教育对现代家底教育的服务功能
虽然隔代教育具有其不足之处,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认为隔代教育一无是处,历史上许多大家都是由祖辈养育成才的,如英国的哲学家罗素是由其奶奶带大的,俄国文学家高尔基是由其外祖母实施的早期启蒙教育。可见,要想发挥隔代教育的积极作用,关键就在于改进隔代教育的方式方法。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对隔代教育进行正确指导
家庭是儿童的第一级学校,家庭教育是儿童整个教育的基础,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极
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家庭教育所具备的特点,决定了其始终是学校教育的有利补充。因此,家庭教育不是盲目进行的,应该接受学校的指导和帮助,对于隔代教育问题更是如此。学校是传授系统知识的场所,是接受最先进教育理念的机构,可以对隔代教育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加以正确的指导,让祖辈从理论层面上对隔代教育有清晰的认识,在教育孙辈的过程中能够用正确的理念和方式方法进行指导。
学校对隔代教育的指导在时间和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一是可以通过开展讲座的形式,对教育、隔代教育的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的培训;二是可以通过开展座谈会的形式,了解隔代教育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加以解决;三是建立学生的有关隔代教育方面的档案,随时了解学生家庭教育中隔代教育的状况,并及时解决问题;四是在隔代教育出现问题时,可以点对点地开展个别性的沟通和交流,深入地了解学生家庭中隔代教育的困难,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参考性方案。
2、祖辈主动学习新知识与新技能,以适应现代家庭教育的需要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祖辈应该知道,再用以前教育孩子的方式来教育孙辈已经不合时宜了。因此祖辈要想使隔代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就应该努力更新观念,主动学习新知识与新技能,从以往的经验育人向科学育人转变。
首先是努力学习有关教育、家庭教育、隔代教育的基本知识,特别是要学习隔代教育的正确方法和方式。这就需要加强与学校老师的交流。参加学校举办的有关隔代教育的培训,主动向老师咨询有关问题。其次应该努力了解现今儿童的普遍心理特点以及自家孩子的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第三是跟上时代的步伐,学习能与孩子进行畅通交流的新知识与新信息。能听懂孩子们流行的话语,知道孩子们喜爱的文艺、体育、政治明星,与孩子有共同的话题进行交流。明白孩子的想法,教育起来才能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发挥好的效果。电视、书籍报刊、因特网等媒介在祖辈获取新知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祖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加强新技能的学习。比如获取新知识、查阅新信息的能力,熟练掌握计算机使用技术等等。
3、祖辈要主动参与学校、家庭及社会等各方面协调、配合与沟通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调和配合,单靠某一个方面的作用不可能达到好的效果,因此隔代教育中的祖辈也要与各个方面作好协调、沟通等工作,以促进教育合力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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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家庭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
调研显示,通过向亲友、邻居讨教,交流育儿经验的家庭占96.9%;通过读书刊、观看收听电视广播、上网等途径获得育儿知识的家庭分别占到96%、94.1%、93%;希望在双休日接受家庭教育专业机构指导服务的家庭占70.4%。多数家庭也认识到1—3岁婴幼儿带养方式的重要性,62.2%选择了由母亲在家里带养,34.8%选择了送进托儿所、幼儿园或活动中心等集体性教养机构;在承担孩子主要教养人的职责方面,59.4%选择母亲,35.2%选择父亲,可见多数家庭认识到父母陪伴婴幼儿成长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孩子的身体、言语、行为、情绪等发展全面关注。3岁以上家长的教育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有59.8%的家长不喜欢孩子循规蹈矩而是有独创行为。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政策缺失
省级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设在省妇联儿童部,不是独立机构。全省没有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基地,缺乏专业培训机构;46.3%的家教指导机构存在无章可依的现象,部分机构主要参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未成年人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等。总体上讲,全省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乏统一科学的政策依据,相关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指导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能力和素养亟待提高
调查发现,50%以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都没有专业指导服务人员,仅20%-30%的机构拥有1-3个专业指导服务人员。专职人员中以专科、本科学历居多,具有博士学历的占3.9%,硕士学历的占14.1%,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背景,入职后缺乏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以自学为主,73.1%都没有严格的专业考核。机构中专职、兼职和聘任人员中持有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的人数仅占20.5%、19.2%和11.5%。在“怎样教导家长”方面,77.1%的指导者所掌握的服务知识来源于自我积累。在指导者身份上,参与者成分较为单一,72.6%属于本单位教职员,而来自社区的志愿者仅占6.8%,专家只占1%,表明社会团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意识还是比较缺乏,整个社会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三)组织指导服务缺乏深入合作
仅有12.5%的单位能够结合现有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团体,争取潜在社会资源,组成人力、物力的社会资源网络;只有21.3%能够依据地区现状、民众需求及社会资源,制定近、中、远期目标;能够成立资料部门或由专人负责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的,占8.8%。这说明组织指导服务微观层面做的多,目标设计深度不足;机构之间的资源重组、潜力开发、网络建设广度不够,合作不力。
(四)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在指导内容上,家长接受最多的是智力发展和思想品德方面,占56.2%,但更需要解决孩子的情绪和情感发展中的问题,占31.3%,说明家长的教育观念有所提升,而现有指导管理机构没有适时调整。在指导形式上,目前校长、教师在校接待和电话书信的交流沟通占54.4%,而家长期待的是专家教师的个别咨询、上门服务和家访占55.4%;在现代化信息技术中,运用最多的是家长上网查询家庭教育有关知识占48.4%。但家长更加需要得到直接的、面对面的和专业的个别指导。在指导时间上,家长平时接受的集体性指导活动时间多是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的白天,而家长希望安排到双休日和节假日的白天占37.7%,希望在双休日接受专业机构指导服务的家庭占70.4%。这就要求指导机构和家长能够沟通协调。家长希望每年安排的家庭教育活动的次数是4次左右,时间是2个小时左右,但多数学校(社区和指导中心)都不能满足需要。
三、对策研究
(一)大力加强家庭教育的领导
1、完善机构设置。
创设独立的省级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设立省级家庭教育指导师专业培训基地和资格认证机构,增设省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社科研究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及其功能定位。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负责,妇联、教育、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体制,形成党政领导、妇联和教育部门主抓、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2、健全管理机制。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联席会议、专题研讨、联合调研、定期通报、监测评估等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和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制定民间指导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严格制定家长学校的指导原则和指导内容;出台合格家长资格证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明确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家庭教育工作目标。
3、纳入公共服务。
将家庭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尽快纳入城乡社区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为城乡各类家庭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对留守、流动人口家庭科学调研,保证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更多地向农村家庭和困难家庭倾斜。
4、重视宣传普及。
积极依托家庭教育讲师团的专家学者和家庭教育志愿者,通过家庭教育大讲堂、专题讨论、报告会、网上家长学校、媒体参与、影视传播等多种形式,举办家庭教育宣传活动,使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
(二)加大家庭教育投入,提升全社会家教水平
加大家庭教育经费的政府投入,保证家庭教育研究工作、实务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和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按照辖区内未成年人人口基数,按人均标准制定家庭教育预算。相关部门要统筹各方面力量,完善共建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发展。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三)重视专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有效整合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资源,提升社会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度,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养。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和研讨会等多种渠道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制定激励制度,促进富有经验的教师深入社区,开展公益性指导服务活动;鼓励教子有方的父母现身说法,让科学的教育理念普及推广。
(四)重视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首先要依靠家长,让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做好舆论宣传,组织讲座,在社区开展家教辅导,提高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经常组织家教讲座,指导家长掌握教育规律、技巧,分享成功家教经验。建立有效的家长培训机制,搭建家庭教育交流平台,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家长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创办名副其实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的实质是提升家长的素质。近7成的管理者认为家庭教育的首要对象是家长,不是孩子。但是,调查中发现很多社区没有家长学校,即便有的社区挂了牌子,也没有发挥作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家长学校真正做到经费到位、场地充足、人才够用、内容创新、定期培训、重视科研,不断提升家长学校的承载功能,才能保证家长教育不是走过场。实践表明,全面的家庭教育观首先是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然后才是科学教育子女。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夫妇双方学习爱的智慧,构建和谐家庭,培养孩子良好的情商,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家庭气氛中学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良好习惯,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五)培育社区教育和志愿者服务
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讲,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妇联牵头成立家庭教育讲师团、老干部宣讲团、巾帼志愿者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关工委组建老干部家教辅导团,不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网络。积极引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各界爱心人士加入社区家庭教育行列,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化。创建灵活的社区家庭教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建立“亲子俱乐部”、“家长沙龙”、“留守流动儿童之家”、“青少年活动室”等,为社区里的亲子互动、家长交流、儿童健身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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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全国很多省市都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一些省市党委、政府从各方面支持当地妇联牵头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破解了家庭教育“谁来做,怎么做,做什么”的难题,初步形成制度化、专业化、特色化、社会化的家庭教育模式。
有调查表明,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并出现重大“骨干”青少年化,青少年涉网、涉毒犯罪日渐突出,极端恶性案件频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家庭思想道德教育有直接关系。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家庭文明的倡导者,儿童权益的维护者,有义务推动家庭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大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从政策、资源、人力、经费等方面为家庭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说。
近年来,一些省市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并支持当地妇联牵头做好这项工作。
广东省中山市制定了家庭教育工作联系制度,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务员的必修课。2010年起,先后设立“万名家长学电脑”、“农村家长网络护卫行动”专项经费,市、镇每年投入200万元帮扶农村、外来务工家长提高电脑知识与技能,净化网络,护卫孩子。
内蒙古在全区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嘎查、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目前,全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发展到8400多所。
宁夏妇联开辟了一条党政领导、妇联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开放式发展路径,从而科学有效地服务广大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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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中国的互联网迅猛发展,许多家庭教育网站为适应新时期家庭教育的需要应运而生。网络的开放性以及信息多元化的特点为家庭教育提供了便利的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或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学习科学的家教方法,提升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推广少儿阅读,不仅仅是图书馆的职责,也是家庭的责任和需求。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让我们可以借助家庭教育网站的平台,集结家长、学校、图书馆等一切可以借助的社会力量,全面、有效推广少儿阅读。
1我国少儿阅读推广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2006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夕, 、中央文明办等11家部委第一次共同向全社会提出开展“爱读书, 读好书”的全民阅读活动。在此号召下, 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这些活动都在客观上营造了推广少儿阅读的大环境。
本世纪初开始,伴随我国素质教育目标的提出和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关注,少儿阅读也成为热点问题。以指导少儿爱上阅读、习惯阅读为目的的少儿阅读推广运动在全国蓬勃开展。公共图书馆界举办的各种少儿阅读推广的形式内容可谓纷繁多样,有全国的少年儿童阅读年和地方的未成年人读书节等等[1];出版界在2007 年4 月将国际儿童图书节引进中国,并设定每年的4 月2 日为“中国儿童阅读日”;教育界在不断讨论语文教学的改革和书香校园的建设[2],很多教育工作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广阅读;很多家庭对少儿的阅读也日益重视,认识到家庭在培养孩子阅读习惯和阅读兴趣中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有效的阅读指导方法和好的荐书途径。
鉴于我国现阶段所处的社会、家庭环境特点,我国的少儿阅读推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
1.1 家庭在少儿阅读推广中的作用还很有限,缺乏科学引导
当前,我国少儿阅读的状况并不乐观,源于许多家长对少儿阅读不够重视,或是对少儿阅读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比如:部分家长认为阅读是学校老师的事情,跟家庭无关;部分家长认为孩子利用电脑、手机、电视也能学到知识,陪孩子阅读费时费力还没啥明显益处;还有部分家长只在孩子年幼时陪孩子阅读,不懂得亲子阅读的延续性。另外,家庭阅读氛围的缺乏及家长不当的“言传身教”都直接影响了少儿阅读习惯的培养。以上家长的种种偏见正是缺乏科学引导的表现。
1.2 供儿童阅读的文献资源的载体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推荐途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有阅读教育意识的家长会选择网络为孩子寻找阅读资源,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资源,很多家长还是感到很茫然,“给孩子找本好书太难”成为不少家长的心声。虽然一些公共图书馆也定期书目推荐,但推荐的书目仅仅局限于新书,种类不丰富;推荐书目的制定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年龄段。因此,建立系统的、行之有效的文献资源推荐途径是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推广活动的当务之急。
1.3 现有的少儿阅读推广活动有待完善
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能够使少儿感受到阅读的愉悦,还能使少儿对阅读产生一定的情感意向。只有在孩子有了一定的阅读兴趣后,才会表现出对阅读活动的肯定情绪,并主动去开阔眼界,寻求新的知识。虽然我国各地的公共图书馆也举办了不少读书活动,但总体来看,活动形式还比较单一,最主要的问题是只注重宏观的效果,而缺乏对个体的关注。图书馆只强调活动中参与的人数或受表彰的人数,至于活动对参与个体的实质影响,还缺乏观察和研究,这对于培养少儿的阅读兴趣和阅读动机效果并不明显。另外,我国的中小学现在还是应试教育,未成年人阅读被学校忽略。因此,在很多还以“阵地服务”为主的公共图书馆所举办的读书活动并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效应。
2家庭教育网站可以成为推进少儿阅读的重要力量,弥补公共图书馆的不足
2.1 网站拥有广泛的热衷于家庭教育的家长群体,他们将成为少儿阅读推广的中坚力量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 家庭教育是第一重要因素, 是其他教育不能替代的[3]。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的教育最终要回归到家庭中, 图书馆如何推广少儿阅读, 最重要的途径是发动家长, 争取更多的家长参与。而在家庭教育网站中正活跃着热衷于少儿阅读教育的家长,他们愿意配合学校和社会,以一个阅读参与者和指导者的姿态,对孩子进行有效的阅读教育。因此,借助网站的平台,让更多的家长身体力行,必定会带动整个社会对阅读推广的重视。
2.2 便于组织家庭的联动,为少儿形成良好的家庭、社会阅读氛围
家庭教育网站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以其便捷、突破地域和时空的局限等优势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了新思路。这一平台为家长提供了一个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新途径,解决了传统家教方式存在的问题。在网站里,家长可以阅读文章学习家教知识;可以收看知名专家的讲座,收获科学的家教理念和家教方法;可以与不同地域的家长交流经验;还可以获得专家一对一的指导。同时,孩子也可以利用网站体验网络学习和交流的乐趣。
少儿阅读推广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从一点一滴做起,由点及面去改善少儿阅读的环境。公共图书馆虽然已为此做了很多,但大部分只能从宏观上宣传、运作,很难细微到各个家庭。如果能借助家庭教育网站的合力,为家长提供科学引导少儿阅读的方法,宣传成功的少儿阅读家庭教育经验,并组织专家在网站进行一对一的个性化阅读指导服务,由各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少儿阅读推广的效果将会更加显著。
2.3 网站开辟了新的书目推荐途径,并可以提供直观、生动的多媒体阅读资源
根据“全国少年儿童阅读年”的调查显示,少儿读者不会选择阅读书籍是阅读中最大的困难之一,而家庭教育网站的出现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通过网友鲜活的语言和亲身的阅读经历介绍,他们推荐的书目易被其他网友信赖和推崇。因此,只要利用好家庭教育网站,他们将成为少儿阅读推广的荐书系统中不可估量的生力军。通过在网站建立阅读资源库,收录少儿喜欢的寓言、童话视频、音频资料及有趣的课件,推荐优秀的少儿阅读书目及一些优秀作品的读书评论等。网站上这些集声音、图像和文字于一体的多媒体阅读资源,形式活泼、内容形象、有趣,不仅方便家长选择,还进一步激发少儿的阅读兴趣。
2.4 便于系统地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JP3]网站因为具有突破时空、地域的优势,便于读书活动有计划、有组织进行,保证活动的常规化,广大少儿参加活动不再顾此失彼。少儿的心理和生理都有自身的特点,他们喜欢参加群体活动,喜欢展示自己才能。因此,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寓教于乐的读书活动,可以让少儿亲近阅读、爱上阅读、学会阅读、享受阅读[4]。
家庭教育网站可以建立一个少儿阅读服务和少儿阅读能力展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孩子们可以方便、自由地选择自己喜爱的读书活动,可以展示自己的阅读能力,互相交流阅读的快乐和阅读的成就,并吸引更多的少儿参与到活动中来。
3公共图书馆与家庭教育网站优势互补,合作推进少儿阅读的构想
针对当前少儿阅读的现状,公共图书馆有必要将当前服务工作进行整合与定位,改“阵地服务”为“主动出击”,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专业优势,联合家庭教育网站,有计划地推广少儿阅读。
3.1 组织阅读资源,做好书目推荐工作
对馆藏文献和网上信息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是图书馆社会职能的体现,因此为网站组织阅读资源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阅读需求的不同,网站的阅读资源应分为针对家长和针对少儿两大部分。
针对家长,主要是向家长阐明少儿阅读的重要性,指导家长如何引导孩子阅读,培养孩子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的方法等,还可以将图书馆曾经成功举办的一些读书活动的视频也作为一种资源,既可以为家长提供示范,还可以以此激发其他没有参加活动的少儿的兴趣。
针对少儿,主要以培养少儿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为目的,根据少儿自身发育的特点分年龄段组织资源。学龄前和小学低年级儿童,以有声故事、动画视频为主,可在推荐有声故事的同时配以相应的纸质图书封面,例如目前在网络上流传很广的音频故事《小猪唏哩呼噜》《长袜子皮皮》《西顿动物记》等,在网页上相关的文字旁边配上对应的故事书封面或者是图书中的部分插图,将会激发少儿对纸质图书再次阅读的兴趣。针对小学中高年级的儿童已经具备一定文字阅读能力,可以独立阅读网站内容的特点,应迎合他们的兴趣爱好分主题组织资源,同样可以采用馆藏图书介绍配上相关音频或视频资料的推介方式。另外还可以开辟一些如“书友社区”“书虫论坛”等交互性强的栏目,让孩子们在阅读完图书后有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以跟帖的方式交流读后感和心得。并且为了调动孩子们读书的积极性,可以聘请学生担任栏目的版主,让他们有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3.2 优化馆藏建设
图书馆应高度重视馆藏质量。为了吸引更多的少儿乐于进入图书馆,针对少儿的馆藏应尽力突出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和时代性等特色。少儿阅读不是简单的接受、被动地反映的过程,而是一种能动的参与和积极反馈。少儿对阅读的感悟和收获都会通过反馈来表现。因此,图书馆要满足孩子们的阅读需求就应该注重他们阅读的反馈信息,此举将是改进图书馆藏书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原动力。家庭教育网站正好可以为图书馆提供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利用在网上发放调查表等手段,直接了解图书馆馆藏资源的质与量的有效程度,从而提高馆藏的适用性、针对性和效用性;也可以由图书馆馆员、家长和孩子组成选书委员会,借用网站平台提出意见、共同探讨,建设高质量的馆藏。
3.3 组织特色读书活动,提供个性化指导服务
图书馆可以借助网站开展形式更加新颖、更能迎合少儿心理特点的读书活动。比如,目前结合家庭教育网站往往还设有专门的QQ群,图书馆可以利用QQ群,建立QT语音聊天室,借用聊天室空间可以直接组织少儿朗读比赛,或者邀请有经验的教育工作者、家长以及图书馆馆员针对少儿阅读组织专题讲座。另外,活动结束后,网站管理员或相关图书馆馆员还可以将活动录音整理后直接放在网站平台,既可以让家长和少儿多次收听,还可以针对活动内容收集相关的活动反馈意见,进一步扩大活动的影响效果。
网站设置一些互动性栏目,通过家长与家长、家长与专家的互动交流,帮助个别家长方便、及时地解决在阅读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结语
家庭教育网站将成为少儿阅读推广的最佳媒介。因为有了网友之间的交流,让不论是理念传播、图书推荐还是阅读体会,都变得感同身受和具有说服力;让阅读的宣传和推广变得更平面化;还让每一位家长都变成了热心的种子,随时影响着身边的人。少儿阅读推广活动因为有了家庭教育网站的融入将会更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素音.少儿阅读推广之我见[J].图书馆学刊,2010(5):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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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说家庭,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和谐。现代社会家庭主要表现功利化严重,矛盾突出,婚姻矛盾成堆,其实这些主要的原因是婚前没有进行家庭教育和婚姻教育训练造成的,我们打算开辟一个婚姻训练基地,大家一起去劳动,讲课,训练,一起做饭,承担责任等等。一起去养老院社区做义工等培养责任感。通过这个一系列的活动培训未婚男女未来的家庭观念为将来的家庭打好基础!这个是根本。
出了问题的家庭咋办呢,我们会先引导他们看家庭教育的视频录像,关到屋子里让自己看,有情绪的可以到心理减压室,或发泄室去释放情绪,然后观看。等观看完了,静下心来,可以喝喝茶。然后处理问题,主要是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分别做沟通,倾听她们的心理需求,关注他们的背后矛盾的担心。化解他们矛盾的背后产生的心理!
一般家庭矛盾解决了,家长就愿意成长了,其实学习在网络时代变得很容易,我们只要定期的聚会分享谁家孩子教育的成功经验。谁家的孩子习惯好,这时家长俱乐部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这个可以定期举办,也可以用组织家庭旅游的形式加以解决!带着他们去参观我们同学在各处设立的家庭教育网点。让指导师们介绍各地方的家庭教育经验,欣赏个地方的美景,还有人文历史。为家庭教育增加上新元素,把家庭教育变成欣赏不同的文化教育和旅游美感的元素。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亲子关系,加固夫妻关系,增进孩子的成长的快乐过程!
婚介服务在我们这里也是和家庭教育,婚姻培训联系在一起的,要让未婚男女在劳动中生活中去认识对方,在劳动中增加了解,在训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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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社区)内,整合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全体居民,开展各类教育和学习活动的过程。①社区教育的对象面向按地域划分的全体居民,包括农村等各个地区,也包括了各类人员,是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社区教育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终身学习、终身教育体系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发展、建立学习社会的基础之一。学习社会是指人人都能终身学习并能终身受到教育的一种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目标、一种结果。而终身学习、终身教育体系则是实现学习社会的一种途径、一种手段,所以,社区教育是实现学习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空巢家庭的特点
“空巢”家庭(Empty Nest)是形象地用小鸟羽毛丰满后离开母巢来形容人类社会里,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的家庭中分离出去,只剩下上一代人单独生活的家庭。简单地说,就是子女不在身边的家庭。近10年来,我国“空巢”家庭一直呈上升之势。随着我国城市独生子女逐渐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人数在人口比例中的增加,“空巢”家庭在社区中的比例增长速度加快,年龄结构由原来的老龄人口为主,逐渐转化为中年空巢家庭大量涌现,呈现低龄化趋势。空巢家庭有其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空巢家庭成员成为最需要社区远程教育的群体。
(一)年龄结构年轻化,生活状态多样
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成长,他们开始外出求学或者成立自己的小家庭,如今“空巢”家庭的成员大多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他们年龄比较年轻,不再像从前的空巢家庭那样局限于60岁以上的老龄人,而是集中在40岁以上的中年人。所以空巢家庭成员状态多样,包括离退休状态,或者处于正工作的阶段以及因为一些社会原因处于离职、下岗状态等等。空巢家庭丰富的年龄结构及家庭成员的不同状态,对社区教育提出相应的教学方式及教学内容多样化的要求。
(二)精神压力较大
从前的“空巢”家庭的家庭关系改变经历一个由第一个孩子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家的过渡阶段,而如今“空巢”家庭的家庭关系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因,家中只有一个孩子,家庭关系的改变没有这个过渡阶段。猛然之间由核心家庭转变为“空巢”家庭,对家庭成员精神压力较大,容易产生失落感,需要调整适应突如其来的家庭变化。中年父母由于有工作寄托,相对老年空巢家庭成员精神压力较轻。但不管是中年空巢家庭还是老年空巢家庭,家庭中由于失去的孩子这个家庭纽带,夫妻间会减少交流,如果再缺乏跟亲友和朋友之间的交流,会在感情上和心理上失去支柱,容
易产生焦虑不安,悲观失落,惆怅抑郁等负性情绪。这些负性情绪长期精神刺激对“空巢”家庭父母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伤害。
(三)经济有所改善,但压力更大
由于我国实施了独生子女政策,目前城市家庭结构正向“四、二、一”方向发展,农村家庭一般也只有两个孩子,“空巢”家庭的父母需同时担负着养老和继续抚养下一代的重任。他们往往需要赡养四位老人,而
且子女虽然离家,但可能并没有完全脱离和家庭的经
济关系,还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援。经济压力较从前更大是当前空巢家庭成员的特征之一,需要接受再教育,提高生产技能,改善工作状态,增加收入是他们迫切的需求,因为子女离开家庭,有了大量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和精力,也为职业生涯再学习提供可能。
三、社区远程教育服务空巢家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远程教育就是利用印刷品、音像材料、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师生之间远距离实时或非实时教育的一种教育方式。目前空巢家庭在全国各个社区都大量存在,京津沪等大城市比例尤高,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城市为主,中西部地区以农村空巢家庭为主。由于地理分布广、年龄跨度大、从业范围广泛,教育需求多样,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以社区为单位,提供空巢家庭学习所需的组织网络、信息网络成为必然。
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联手合作,既有效整合和优化了各类教育资源,又将教育学习手段和路径进行了组合与搭配,近距离获取一线学员需求信息,使远程教育真正有的放矢;社区教育得到现代信息技术的武装,能更好地为空巢家庭父母服务。
四、远程教育服务于空巢家庭的模式
(一)发挥远程教育的资源优势,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和管理
远程教育在教育手段和资源上,有着传统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远程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及丰富的网络资源。把学历教育的课程教材资源和大量的非学历教育、各类短期培训的文字、音像教材资源及网络资源用于社区教育,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类型空巢家庭的多样化学习需求。根据学员的学习需求,不仅要将现在已有的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更应根据社会发展,与时俱进,整改教学内容,开发满足学员求知欲望的社区教育课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区分布于不同地理位置,有农村也有城市,教育资源不仅要来源于学校和教育系统,也可来源于行业或者某些专业领域研发机构。这些行业能手或某个领域的专家也生活在各个社区中。社区远程教育不仅可以方便地进行资源输送、整合,更可以多角度多方位地进行资源采集。
(二)教学资源以计算机网络为主,以原有的文字、音像教材为辅
远程教育机构应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学员提供多种媒体表达方式。空巢家庭父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上,年龄跨度40-90,其中以50-70岁成员为主,而且地域跨度大,对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平均水平较低,虽然都有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的渴望,但应循序渐进,逐步增加对计算机技能的应用。一部分年龄较大的空巢家庭成员及农村原本受教育水平较低的成员,应以文字、音像教材为主,逐步引导计算机与网络资源的应用。在各种媒体教材使用的同时,应注意学员年龄生理特点,将教学媒体上的字体和插图尺寸放大。各地老年大学计算机网络基本应用技能学习班的火热报名情况一方面说明了空巢家庭成员对新知识新科技的渴望,同时也说明他们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掌握水平普遍较低。所以不能把远程教育就理解为主要应用计算机网络的教育,当远程教育走向社区,并以空巢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时,就不能不考虑加大传统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在教学中所占的比例。
(三)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社区远程教育活动。
在孩子离开家庭以后,当前空巢家庭的年轻化决定了空巢家庭必须寻找一个新的生活重心,这种生活重心指的是一个精神支撑点。除了工作,与亲朋好友的交流外,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可以提供最好的精神支撑点。考虑到空巢家庭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中年群体,应该探索在社区开展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教育培训,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工进城适应性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推荐等技能型成人办学新形式。对于目前空巢家庭成员中仍占较大比例的60岁以上老年群体,社区远程教育应积极开展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民主法制、历史人文、文体娱乐、文化休闲、文艺欣赏等内容的教育活动。
(四)社区远程教育仍需定期面授交流
远程教育以师生远程实时或非时交流为主要教学手段。社区远程教育服务于空巢家庭时,面对的教育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精神压力大,内心渴望与他人交流,得到社会成员的肯定和承认。如果社区远程教育仅以远程技术交互为交流手段,学员间及师生间不能经常见面,学生精神上的空虚感将不能得到有效消除,社区远程学习的吸引力必将下降,所以,面授交流是社区远程教育不能缺少的一个环节,更是吸引空巢家庭学员的一个亮点。师生及学员间的面谈交流,可以满足学生与社会交流的欲望。学员都身处同一社区或较近社区,如果学员相聚的日子如同朋友见面的节日,社区远程教育必能促进社区的安定团结及和谐风貌。
(五)考核方式以实际能力考查为主,多次考核
社区远程教育也是教育中的一种,应该对学员进行课程考核,以此把握学员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并给予学员的一定学习压力。社区空巢家庭成员一般年龄都在40岁以上,记忆力不及年轻人,对他们的知识掌握水平的考核,应该以考查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为主,并将一门课程的考查化整为零,将每个知识点的考查作为学员阶段性的学习目标。考查时给予宽松的时间限制,让学生能对同一知识点进行多次考试,直到取得自己满意的成绩为止。
(六)积极引导学生讨论问题解决问题
由于空巢家庭成员年龄较大,都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彼此都有自身的知识侧重点。社区远程教育对这部分学员进行知识传授时,要充分利用学员本身掌握的知识,积极引导学生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并用自身的知识和人生阅历结合课本里的知识来解决问题。不仅社区教师在知识传授过程中是“师”,还要让学生互相之间成为彼此的“师”,使能者成为“师”,这样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欲和成就感,使学习的能动性得到极大提升。
五、社区远程教育实施的具体问题
(一)实施中所遇到的经济问题
社区教育是一个公益性事业,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而是将社会效益和为居民服务放在第一位。当前的远程教育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各个实施远程教育的机构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注重经济效益,这样就形成了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矛盾。其实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不矛盾,当社会效益达到一定程度时,自然能形成经济效益。目前国人现在对远程教育并没有一个普及的确切的认识,甚至有的人觉得远程教育并不是一种正规的教育方式。通过社区远程教育,特别是通过对空巢家庭的服务,可以将远程教育普及到每个居民的生活中,拓展教学机构的影响力。空巢家庭成员由于年龄基本在40岁以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他们对社区远程教育的接受和宣传,对具体实施教学的教育机构的宣传,是最有说服力的。
(二)实施中的管理问题
社区远程教育深入到各个社区,日常教学对象分散到各个家庭,教学管理工作除了远程教学机构的管理人员外,部分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社区工作者,所以必须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没有一支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将无法对空巢家庭的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组织,更谈不上远程教育对空巢家庭进行良好服务。
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要根据具体人员以及客观环境条件进行。目前社区工作者平均年龄一般40岁以上,文化水平以高中为主,工作环境中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较少。培训过程要客观考虑到社区工作者的需求,促进工作者提高对学员学习管理的普通技能和流程掌握,而不是一味要求他们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高层次的行政管理能力。社区工作者在社区远程教育中,主要工作场地不是办公室,而是要深入到社区中的各个家庭,他们要做好社区远程教育宣传工作,同时要做好空巢家庭学习需求问卷调查及资料分发等工作,特别是行走能力有缺陷的空巢家庭成员,接受社区远程教育时更需要社区工作者的配合。
六、总结
社区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远程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两者的结合,对实现我国文化的协调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提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具体情况,空巢家庭在今后我国社会中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大。结合空巢家庭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社区远程教育服务模式,势必能为我国的终身学习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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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亲子关系,注重家庭教育,家庭关系自然会和谐,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也会慢慢增加,父母之爱也才能得以被孩子感知,让孩子获得身心的滋养。
亲子教育不容忽视
父母之爱都深如大海,但有质量差别。决定质量高低的,不是父母的学历、收入、地位等,而是对孩子的理解程度和对儿童教育的理解程度。然而这也恰恰是被国人长期忽视的。
亲子教育的缺失,一方面由于当下人们将社会生存和财务自由的追求做为主要目标,将教育的责任推卸给教师和社会,或者任由孩子在环境中自然发展。
在讲座上,谢宏呼吁国人重视亲子关系,注重家庭教育,家庭关系自然会和谐,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也会慢慢增加,父母之爱也才能得以被孩子感知,让孩子获得身心的滋养。谢宏还希望自己的亲子教育理论可以帮助更多的家庭实践和实现和睦的亲子关系,让父母与孩子在育儿的过程中获得共同的成长。
在与主持人对话的环节中,谢宏深入浅出地向在场观众解答了育儿中常见的疑惑和困扰,例如:二胎如何教养、怎么看待隔代教育、亲子沟通怎么进行等。在随后的“ 现场家长提问”环节,他认真细致地为现场父母提出的育儿问题答疑解惑。
消费者所购买的每一罐贝因美奶粉都有这样的唯一身份证,扫码后就可以查到清晰的奶粉品质报告。这么做,也是希望大家可以买得更放心,让孩子吃得更安心。
为孩子选靠谱的好奶粉
篇8
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妇女为与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拥有同样的权益一直在不断努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来看,相关法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实效,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处于“形式平等”却“实质差异”的尴尬境地。通过对农村维吾尔族妇女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其在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进行分析,探讨了致使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解决建议进行了探究。
一、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结婚与离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国为保护妇女的结婚与离婚自由权益,在《宪法》、《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以及离婚时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结婚自由、离婚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使维吾尔族妇女在结婚与离婚方面享有正当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与子女监护的立法分析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都为保护妇女在生育与子女监护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增加了《补充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依据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原则,对家庭财产进行划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新疆地区虽然没有对婚姻家庭财务权方面进行补充立法,但是其在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同样是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同样注重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针对新疆地区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现实问题,自法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再次强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亲友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给女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区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目标都是坚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实质差异”分析
(一) 结婚与离婚方面的差异
上世纪50、60年代,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段为15至18岁,很多懵懂的少女通过父母包办的形式草草的走进婚姻。进入20世纪,农村维吾尔族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结婚年龄大都达到了法定年龄。然而,在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早婚现象,并且择偶过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纳父母及兄长的意见。在离婚方面,由于维吾尔族妇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离婚仍然表现得“十分谨慎”。
(二)生育权与子女监护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的生育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生育子女数量、性别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维吾尔群众的传统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几个孩子、何时生育、是否要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等重大生育问题上,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决定权的。在离婚时,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大都不会过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农村维吾尔妇女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很多妇女考虑离婚后再嫁,而带有子女会给她们开始新的生活带来很多阻碍。同样是基于上述两点,农村的维吾尔族妇女即使发现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会采用忍气吞声的方式,维持现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群众的经济基础大都比较薄弱,很多都是以农牧业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在家庭里,妇女明显处于劣势。虽然现在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也会通过外出务工的方式试图做到经济独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归属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仍然会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选择留在家庭,照顾孩子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上,女性处于劣势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农村维吾尔族地区的妇女还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会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侵害,并且还具有不易察觉、司法介入难度大等特点。在农村维吾尔族聚集区,很多维吾尔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习,酗酒之后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十分常见。或者由于家庭困难,男子不思进取,与妻子发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过程中,男子会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农村维吾尔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关系不合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三、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虽然立法本身已经尽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奉行男女有别的思想久远,仍然无法保证妇女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这方面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明显。例如,在子女生育权方面,已经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生育权依旧会受男子的控制,妇女被沦为“生育机器”的情况在农村维吾尔族地区也是常有耳闻的。同时,计划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几乎要承担计划生育的全部责任。
(二)平等理论的实施存在困难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基于男女“应该”平等的角度来设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条件与长期以来的行为习惯,致使在女性权益与男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矛盾时,只能牺牲妇女权益来承全男性的权益。在农村维吾尔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财务处理的决定权,“相对民主”一点的家庭,妇女会对家庭财务的处理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而意见与建议是否会被采纳,依然是由男子来做决定。
(三)传统思想与宗教信仰的束缚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更为明显。在维吾尔族地区,群众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文化对维吾尔族妇女的影响较大。在伊斯兰文化与传统思想的双重作用下,夫权主义与父权主义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同时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务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长期存在于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与男子的身心,使他们认为,妇女在权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
(一)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推动男女权益的实质平等
平等理论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让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男性与女性都是公民权的主体,女性在公民权的拥有与行使上不应该与男性公民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平等理论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长期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说,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这种看似“全面”的平等却忽视了男女生理条件“有别”的客观事实,这就意味着对强势的男性公民与弱势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样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还应立足于“男女差异”的视角来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拓宽妇女参与立法的途径
篇9
2015年,全市城乡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平均将达到95%。要运用现代传媒,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家长传播现代家庭教育理念、科学知识和教育方法。市、区县电台或电视台要开设家庭教育专栏或节目,不断扩大家庭教育知识的受众面,要把面向农村儿童家长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
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作用
切实改变家长学校办学中存在的无名无实、有名无实的现状,推进和完善网络家长学校建设,推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衔接。针对西安市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和聚集的特点,努力办好农村家长学校、留守儿童子女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
同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作用。到2015年,全市各区县至少有一所规模较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点)。
发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有效发挥托幼园所的专业资源优势,面向社区、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发挥新婚夫妇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站、儿童成长家园等阵地的作用,开展公益性的早期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和教育指导。通过开设“钟点学校”、周末班、假期班等形式,为城乡居民、城市农民工等提供灵活多样、方便就近的儿童早期教育指导和托管服务。
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
篇10
文章摘要:引领全市的家庭教育科研工作.我市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家庭教育督导评价机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学校(幼儿园)将教师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记者刘淼…… 28日,青岛市正式《开展家庭教育实验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实验工作,教师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绩效考核,同时搭建平台推广家教工作经验,计划到2018年建成100家市级优秀家庭教育服务站.
我市将建立家庭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平台,制定并实施《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评价标准》、《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评价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家庭教育工作评价标准体系.
我市还将建立标准的家庭教育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鼓励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服务站、成立家庭教育志愿者服务团队等方式,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教育局将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推广平台,充分培育、挖掘提炼先进典型经验,到2018年建成100所市级家庭教育示范中小学幼儿园.
此外,市教育局还将设立家庭教育工作科研课题,引领全市的家庭教育科研工作.我市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家庭教育督导评价机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学校(幼儿园)将教师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记者刘淼)
篇11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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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对流动、留守儿童工作重视,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
相比于对其他人群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很多省份对流动、留守儿童的重视程度最高,均建立了党政领导、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如云南省、黑龙江省妇联均组织协调十余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爱留守流动儿童”的相关文件。甘肃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将涉及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教育、民政等16个政府相关部门全部纳入,各地均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司法五大关护网络。
2.探索校外托管机构建设,深化“家长”模式
调查发现,在阵地保障上,各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如:2010年,安徽省政府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建设纳入全省33项民生工程,计划3年在全省2万所农村小学、1308个乡镇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在服务模式上,“托管家园”和“妈妈”成为开展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主要模式。如:湖北省开展了“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其中实施了“11135工程”,即开通1条留守流动儿童维权服务热线,创办10个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创建100个留守儿童服务站,招募30000名“爱心妈妈”,安装50000部亲情电话。重庆市、杭州市、长春市均开展了“家长”行动,参与家庭数万乃至数十万。北京市西城区创新活动形式,将不同年龄段的未入园流动儿童组织起来成立了“四环游戏小组”。2007年广东省开展了“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志愿行动”,2010年该活动建立健全项目各种标识要素和行动规则,建立活动长期开展的网络平台和爱心父母的支持系统。
3.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困境儿童教育、救助工作
调查发现,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省积极募集资金用于流动、留守及其他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广东省帮扶困境儿童总数40万人次,帮扶款1.5亿元。黑龙江省共开展关爱活动4000余次,募集资金(物资)约5千万元,救助儿童5万余名。
4.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监护人素质及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涉及的人群主要是三类:管理者、指导者和家长。调查发现,一些地区为提升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水平,开展了针对特殊群体的培训工作。如:云南省举办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示范家长学校管理人员培训。重庆市举办了首期争创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示范校骨干培训。黑龙江省建立了30所流动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注重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咨询、指导。北京市丰台区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成立了全市首家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法制学校,将流动人口子女及其家长同时列为法制学校宣传教育对象。
(二)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问题与不足
1.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政策不断完善,但对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
从党政与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组织形式、内容都进一步明晰,从宏观的关爱支持趋向对家长的直接指导。但从实际工作成绩来看,尚未全面体现政策指导的内容。当前的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以关爱、帮扶等活动为主,真正开展对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较少,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流动、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多发群体,最主要的原因是父母关爱和管教的不足。因此增强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关爱孩子的情感,掌握教养技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尽管当前相关政策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但基层开展的活动多是直接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活动,这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流动、留守儿童的困境,但是这些治标不治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救助活动对于庞大的流动、留守儿童群体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在采取“家长”、“留守儿童托管”措施的地区,一些留守、流动儿童的父母更加安心地将孩子交给托管机构,没有后顾之忧地外出打工,甚至连春节都不与孩子团聚,与活动的初衷出现了背离。因此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在抓政策制定的同时,还要抓政策的落实,抓效果的评估;变指导性文件为可执行的目标任务,并确保有效的保障措施。
2.管理系统有待完善,缺乏统筹安排
(1)各管理部门缺少协调沟通
目前中央多个部门,如教育部、民政部、妇联、关工委等,都在参与全国的家庭教育工作。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助于从多角度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体系,让家庭教育工作在短时间内有较大发展。但是目前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合作还仅限于一起指导文件、开展调研的层面,在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上大多是依托各自的体系展开,没有系统的分工,经常出现一些工作重复做、一些工作没人做的局面。相互之间也缺少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影响了指导工作的成效。
(2)地方的管理体系、管理政策仍需完善目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服务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的工作内容,考核评价也不规范,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大多是教育或妇联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搞家教指导工作。家教指导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推进机构和专业人员,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进展比较缓慢。
3.指导机构数量不足,指导阵地有待开发
(1)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由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往往更需要个性化的指导服务,目前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与此同时,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质量普遍不高,持续发展困难。例如,广东反映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工作普遍存在缺经费、缺场地、缺师资、组织家长学习难的“三缺一难”现象。山东也强调针对留守儿童的家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学内容不够科学规范,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经费不足、人员缺少培训也是困扰其他各省市家庭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经费困难一方面是和国家投入的经费总量不足有关系,另一个原因是流动、留守儿童的工作经费往往用于活动室的建设、疾病救助、助学等方面,真正用于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经费非常少,严重制约了指导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2)社区和企业在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作用有待加强据本次调查研究统计,全国目前已建立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35万所,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阵地,但受资源和工作体系的制约,各类家长学校在开展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时存在不便。同时,在校学生不能覆盖所有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社区、企业组织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本应更具优势,但目前建立的街道、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仅有5万所,企业的参与率更低,这和实际的需要还相差太远。
4.指导服务的对象主体存在易位,指导服务的针对性不足
(1)实际工作中未体现“家长”的主体地位每种教育活动都有其特定的指导对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对象是指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家长”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体,而当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指导服务的主体是“儿童”。其原因之一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要大得多,面临着很多的实际问题,如人员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需求各不相同,培训周期长、见效慢等。
(2)流动、留守儿童中的低龄和大龄群体更易被忽视从留守、流动儿童的年龄结构来看,在全部留守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07%,6~14周岁的占55.37%,15~17周岁的占17.56%;在全部流动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97%,6~14周岁的占44.43%,15~17周岁的占27.59%[4]。可见,学龄前及义务教育后的流动、留守儿童数约占到全体流动、留守儿童总数的一半。然而,这部分儿童及其家庭往往不是中、小学家长学校能够覆盖服务的对象。他们的家庭教育又不容忽视,就学龄前儿童而言,早期家庭教育决定了其生长发育、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诸多方面;就义务教育后儿童而言,求学与就业中的诸多问题均亟待解决,同时,有数据表明这些大龄流动儿童已成为犯罪高发人群,他们的家庭教育亟待加强。
(3)流动、留守儿童是需要被区别对待的两个群体流动、留守儿童同样是受人口流动产生的群体,但其境遇的改变及因此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和心理的改变却截然不同。有研究比较了两类人群其环境资源的不同,同时两类儿童的家庭互动模式也不同,其家庭功能及由此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也截然不同。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一般活动并没有将两类家庭区分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而仅把“流动”和“留守”视作两个连续的“词汇”。
5.指导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1)活动流于形式,专业性不足在调查中,我们看到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呈现出一种“过节性”重视的状态,只有在过重要节日时,或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时才开展活动,其他时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浅层原因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较大,深层原因是指导人员的非专业化问题。中国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人员以非专业人员居多,工作人员往往缺少流动、留守家庭指导服务方面的培训,不知道指导工作如何开展,因此流动、留守儿童工作的内容上体现出重对儿童的“情感补偿”,轻对家长的“效能训练”的特点。因此,投入专业工作队伍、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开展专业指导服务项目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基础。
(2)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研究不对接在调查中,很少有地区提及开展过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相关工作与实践研究。同时,本研究发现在目前发表的相关文献中,一般仅限于对问题的研究及一般性建议,很少有对干预及其效果的研究。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这是今后实践和研究工作需要提升的空间。
二、对中国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1.对政策文件落实的建议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政策的全面性,又要考虑政策的实践指导价值。从政策的文本分析和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政策存在两大落实难点。
第一,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提高其能力水平。这一点从近十年的政策来看是在不断的明晰并愈加强调,但在落实中的关爱活动多、直接指导少。原因可能在于指导者的能力不足及指导服务渠道不畅。因此在政策落实中首先要加强对指导者能力的建设、理顺对家长开展指导的渠道,如加强在劳动力转移中的家庭教育指导,以及对学校、社区、企业单位等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另外,各地在制定家庭教育发展规划时要制定配套的评估标准,切实推进政策的落实及对政策效果的评估,保证各项指导工作的完成。
第二,从新的政策文件看,强调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向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提法对政府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般来讲,对于成人进行的教育旨在提升生活品质,属于支持性公共服务。但对于流动家庭而言,它牵涉到社会的发展并对个体的生存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个别省份已经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如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是需要政府、研究者及实践工作者共同解决的难题。
2.对组织管理的建议
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及人群分布广、层级多、差异大,完全由一个部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现有资源和体系上都不现实,由各级妇联、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保持,因此目前的重点是继续完善这种工作模式。第一,政府应提升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角色,合理设立家庭教育职能部门,加强对家庭教育特别是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科学分工,根据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需要和各部门的优势合理划分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指导人群,实现人群的全覆盖和各项指导内容的全落实。第三,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妇联、教育等部门虽然有分工,但是在各项工作上经常有交集,因此有必要建立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各部门参与的工作会,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第四,完善基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政策,注意理顺上下级关系。第五,尝试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建立横向的业务联系,打破以往工作运行以“体制内”进行的传统方式。
3.对健全指导服务阵地的建议
加强街道、社区、企业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完善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网络,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者素养;发挥社区功能,帮助流动家庭提升家庭外社会资本;利用社区活动中心、远程教育网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建立稳定的专家队伍、师资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企业的社会服务意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参与度。
4.对指导服务活动的建议
活动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切实效果,而活动的针对性即对问题的明晰是保证活动效果的前提。在家庭教育指导的层面上,应确立以家长为主体的意识,帮助家长转变观念,与孩子建立起一种平等的相互尊重、理解、双向沟通的亲子关系;加强对学龄期前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状况的研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不同群体面临的问题。如:为学龄前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营养、保健、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培养与教育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大龄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法律、社交、职业规划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留守女童的家庭提供安全教育、权益保护、青春期教育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流动儿童家庭提供社会融合指导服务;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亲子沟通指导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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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立红)在今年上半年由团中央举办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讨会上,有关部委代表和专家建议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作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的家庭教育教学片,探索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进家庭的实现途径。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团中央权益部联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研究并录制了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先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5省市的1300多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中试播,并配合开展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讨论。
从试播和调查的效果看,参看教师、家长普遍对教学片表示认可。问卷调查显示,82.9%的教师和家长感觉很有收获;92.1%的教师和家长表示愿意观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并收集相关资料。大家普遍认为,通过播放专家讲座的形式来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是非常有效和便捷的途径,便于教师和家长及时了解和掌握科学、权威的教育知识,帮助他们增进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该讲座分7集,为《爱的误区》、《好关系胜过好教育》、《决定成功的好习惯》、《家里有危险:注意》、《让孩子远离伤害》、《数字时代的“趋利避害”》和《游戏与成长》,分别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等主讲。讲座8月13日至19日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播出,每天重复播出4遍。
家庭教育5年规划8成城市社区或建家长学校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7日电《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日前。规划要求,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创办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及时便利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省、市、县及乡镇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
规划提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应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研究)会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强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建立全国家庭教育文库,为决策和实践提供指导服务。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形成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体系。
规划指出,要拓展家庭教育工作阵地,夯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基础。巩固发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