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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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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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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5、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6、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民委员会申报。
7、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8、第八条 用工单。
9、第九条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10、第十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11、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12、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
13、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14、第十四条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
15、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16、第十六条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17、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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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牵头派出所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宣传收缴工作。教育引导在校师生主动远离管制刀具,坚决查处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在校园周边贩卖管制刀具等不法行为。
二是配合网监部门抓好校园周边网吧及牵头派出所开展游艺厅、歌舞厅等各类文化娱乐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规范网吧及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严肃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牵头并指导派出所抓好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涉校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尤其是要密切关注职高学生对口单招等问题,全力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四是牵头派出所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定期组织校园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加强与教育、文化、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是牵头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各类危险物品生产、存放、使用场所,房屋出租户、旅馆(招待所)等流动人员落脚点的治安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治安大队的经文保部门将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牵头派出所并指导监督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保卫组织,配足配强保卫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严密落实门卫登记和证件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伺机作案。要继续开展警校共建活动,深化校园“110”和校园警务室的建设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治安保卫服务。要积极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确保所有的学校都配齐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民警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解决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问题,并形成工作台帐。要通过安全检查、调查走访等形式,继续深入开展校园不稳定、不安定、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强化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工作,对城镇和靠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梳理并完善台帐,在其周边全面设置和完善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在学生上下学的时间派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对接送学生的所有司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尤其是农村地区接送学生的车辆全部上线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要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经常性地开展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严格校车管理,建立和落实学生上下学期间的教师护送制度。
局网监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校园周边网吧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依法配合文化、工商等部门清理和整顿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网吧等场所;切实规范网吧及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严肃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对网吧、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整改和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以及在校内变相经营的上网场所,指导监督学校严格落实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校园网上的各类有害信息。
局公安消防大队将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对学校、幼儿园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范围,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每个学期分别对负责监督的学校、幼儿园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各派出所兼职消防民警也要在每个学期分别对辖区的学校、幼儿园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严格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督促学校、幼儿园全面落实校园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消防管理,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局巡防大队将在城区所有治安复杂地区的校园周边建立治安巡逻工作责任制,通过增加设立治安岗亭或报警点、加强巡逻力量等形式提高有巡逻密度,挤压犯罪时空,确保有效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学生上学、放学、上下晚自习期间和重点路段、易发案部位的巡逻防范力度。:
县公安局27个公安派出所将积极协同刑侦、治安、交巡警、消防、网监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围绕辖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开展排查:
一是排查校园及周边有无敲诈勒索、抢劫等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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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历年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曾获得自治区“十佳标兵”、自治区级“人民满意派出所”等荣誉称号、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九年两度荣立集体三等功、二0__年至二0__年连续三年被县局评为先进集体、二0__年和__年连续荣立集体三等功。
二、从严治警,牢固树立从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一支高素质的民警队伍是我们搞好各项公安工作的保证和必要条件。为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一年来,派出所支部花大力气加强了民警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工作,结合政治练兵和县局开展的从严治警、执法为民专项教育活动,我所要求民警认真履行九要九不要,把“五条禁令”放在重要位置进行学教,做到了学习有心得、讨论有记录、发言有材料。一年来民警的纪律作风和执法观念又有了明显转变和提高,队伍中未发生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的事件,为我所的二级派出所复验成功垫定了基础。
三、业务过硬是派出所复验合格的必要条件
1、人口管理方面
该所已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工作对象的微机化管理,常住人口管理已推向前台办公,户籍实现局域网管理,数据定期维护已形成制度。
根据几年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和二代身份证的前期核对工作,我所已做到了常住人口底数清、信息准、三采率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做到了稳中有升,已达到97。通过逐户核对户口,解决了民警对辖区群众熟知率低的矛盾,通过在辖区张贴140张警民联系牌,使辖区群众对民警认知率的缺点也得到了解决。
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清查、随时入机,改变了以往来人登记不及时、人走不注销,一经登记全年不变的管理模式。__年派出所登记流动人口583人,发暂住证497人,发流动人口调查函93份,给外地公安机关复函5份。对出租房屋,我所本着“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对不符合出租和承租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现辖区有出租房屋95户,“出租房屋治安保证书”签订率和租赁房屋登记率均达100。
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我们做到了不但要管,而且要管住、管好,尤其是将流动人口中的重点纳入了工作视线。对耳目建设,我们不但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努力发展一些能够提供深层次较高价值线索的耳目,全年通过基层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刑事案件,占辖区破案数的63。
2、治安管理方面
辖区内现有行政、企事业单位71个、集贸市场3个、中学3所、小学3所、特行27个,__年度发生刑事案件68起、破48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58起、处罚69人,其中拘留25人、罚款41人、警告3人。对黄、赌、毒案件能够严厉打击、及时查处。
对辖区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派出所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并研究对策,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__年治理乱点两处,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年内未发生涉枪涉爆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3、安全防范方面
为了使辖区内重大恶性案件得到有效扼制,针对不同阶段的治安特点,我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各类防范工作。春季在金融机构、寄存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印发六种不同内容的警示性宣传单在辖区发放和张贴,共发放宣传单240份、张贴160份。夏季民警们到建筑工地、企业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场所利用宣传单、宣传册、挂图、广播和口头宣传的形式向流动人口宣传《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全年度辖区未发生一起重特大恶性案件。
4、执法办案方面
派出所做到了报警有记载、如实立案,对执法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分析原因、不断改正,特别是__年三月执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来,我所能够及时克服对新程序不熟悉、不习惯的问题,虚心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一年来未发生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问题。
5、服务群众方面
派出所坚决摒弃了“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倡导“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新警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和认可,多次受到各级领导和政府的表扬。其中,派出所七年如一日救助一对孤寡老人的先进事迹,受到了周部长的批示,自治区电视台也进行了报道。
为了确保民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派出所按要求聘请了警风警纪监督员,随时接受监督,并在管区设立了警民联系牌。形成了所领导、责任区民警向群众代表报告工作制度,使警民联系更加密切,群众治安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6、队伍建设方面
所领导能够率先垂范、以身作责,起到表率作用,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突出,领导班子团结并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协警力量无越权执法现象。
7、内务管理及后勤保障方面
虽然在二0__年度的考核中在内务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我所基达到要求,但我所并没有乐于现状,改造成了会议室,进一步充实了“五小工程”。所容所貌井然有序,办公场所干净整洁、环境优雅,夜间警灯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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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发挥联动机制,配合居委会、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与街道居委会计生部门相互支持配合,互通信息,充分挖掘潜力,扩大警民联防阵容,只要有妨碍计生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都及时严肃查处,在办理暂住证登记暂住人口时婚育证明的查验率达100%,无婚育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暂住证。
三是提高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意识,加大管理力度,派出所所长亲自抓,从警力配备和后勤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对责任区民警进行定期培训,使民警们从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方面加以提高,并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重点考核、考查。
四是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易发生盗窃、偷窃等案件的市场、商场等重要地段、重点部位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经常出入的暂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同时利用流动警务室进行广播宣传安全防范,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五是责任区民警与雇佣暂住人口的单位、个人及居委会及时取得联系,与雇工单位和个人签订“暂住人口治安包保责任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责任落实,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检查,深入居委会或群众中了解调查其现实表现,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是严格按照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执行,与出租房屋人签订“责任状”及“治安承包责任书”,明确出租房屋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责任的严肃处理,造成社会危害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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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不清
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学者麦金农最早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她认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辞海》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性骚扰”写入我国法律的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尽管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仍未对“性骚扰”提出明确的概念,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这对“性骚扰”的案件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即对“性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管理主体不明
2012年的一份有7000多人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对“是否在地铁里遭受过类似性骚扰的事情”的问题,有不到20%的人称遭受过,也就是说平均五个人里面几乎就有一个,这个数字不算很高,但是也不能说很低。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对逐年递增的性骚扰事件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2012年8月22日,来自全国八个城市的十名男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针对“性骚扰”问题建议在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中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同时,来自北京、天津、深圳、成都和南京的五位律师向当地的地铁运营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询问各地铁公司防治性骚扰的相关措施,并询问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方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面对轨道交通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律师将监管职责指向了运营方地铁公司,但是地铁公司作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企业法人,是否负有对“性骚扰”这类社会治安案件的监管职责?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是否等同于可以自主行使执法权力?对遭受性骚扰的乘客,地铁公司采取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如何?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适用法律模糊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适用法律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
1.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即前面提到的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刑法》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轨道交通领域对“性骚扰”行为的立法制约
面对在地铁中不断发生的性骚扰问题,各城市轨道交通也提出了相关立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性骚扰”事件的专门法规,在运用法律时难免缺乏针对性,无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惩戒。
二、轨道交通性骚扰的法律分析
(一)“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
1.“性骚扰”是侵犯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一般人格权在内容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三个方面。“性骚扰”行为侵犯了人的尊严,在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司法实践对“性骚扰”行为可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
2.“性骚扰”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具有违法性,“性骚扰”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维护人格权的法律要求,实施性骚扰行为,违背受害人意志,侵犯人格尊严,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违法性。
存在损害事实,被害人受到“性骚扰”行为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上,被这种行为所困扰,感到痛苦。
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尊严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受害人的损害是侵权人违法行为的结果。
(二)“性骚扰”行为的举证责任
“性骚扰”行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1)多数情况下只有受害人与侵害人在场,具有隐蔽性;(2)“性骚扰”一般在受害者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发生,具有突发性;(3)由于侵害人的动机不同、骚扰方式多样,因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具有多样性。
基于上述特点,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常常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性骚扰”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在举证责任上,应坚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克服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弥补现行立法上的不足。同时,为避免被告人受到无端指控,防止恶意诉讼,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抗拒行为、是否过度敏感、是否以高额赔偿为目的等,实行诚信诉讼。
(三)轨道交通“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
1.赔偿方式
在“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人格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心理痛苦等)以及可能的附带财产损害。赔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2.赔偿主体
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当事人是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而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的地铁公司,是否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救济、酌情进行赔偿?即是否需要对“性骚扰”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的地铁公司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性骚扰”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应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即行为的实施者。
目前,轨道交通运营方针对减少发生“性骚扰”事件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通过宣传平台进行文明乘车宣传,提醒乘客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在地铁内设置监控设备,进行安全警示。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上海地铁根据“首问责任制原则”,由工作人员带领乘客报警,向警方提供影像资料证据;并根据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作后续跟踪报道,进一步倡导广大乘客文明乘车。因此,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的地铁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一)完善性骚扰的防治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可以对一些性骚扰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缺乏可行性的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侵权类型规范。针对轨道交通的立法现状,应进一步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性骚扰事件的立法规制,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并列举性骚扰的具体情形,以便于公众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明确轨道交通“性骚扰”的主管部门
根据目前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轨道交通运营方仅对影响运营安全的事件负有管理职责,而对一般治安案件,包括盗窃、伤人等事件没有相应的管理义务,性骚扰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当轨道交通内发生性骚扰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轨道交通运营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运营管理范围内加强对防治性骚扰行为的宣传工作,包括采取分发安全手册、广播提醒、张贴宣传画等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三)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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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馆(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社区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下列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开放性商贸活动;
(六)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内部活动,宗教场所内的宗教活动,以及影剧院、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正常营业活动除外。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纪念性和公益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对主办者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
3.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4.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接受公安、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2%。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二)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为活动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有足够容量的专用停车场所(地),并禁止停放与活动无关的其他车辆;
6.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3.在大型活动筹备及举办期间,指导、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并专项检查活动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4.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5.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1.消防部门负责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许可,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并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大型活动场所外的交通管理工作;
3.质监部门负责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提供安检合格证明;
4.文化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及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5.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6.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中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审查;
7.市政部门负责办理大型活动中临时占道许可;
8.环保部门对大型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禁止举办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破坏的大型活动;
9.房产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中使用的建(构)筑物安全进行检查、鉴定,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禁在危房、险房中举办大型活动;
10.卫生部门负责对活动中的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预防进行指导监督,同时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1.供电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场馆的用电设备及临时架设的电缆、电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禁止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设备下达电气设备缺陷整改通知书,督促用户进
行整改。
三、办理程序
(一)主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50日前,向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
求意见,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当根据客观需要提前申请):
1.活动方案及说明;
2.主办者及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的,提交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
告。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级党委、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说明,并附场地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2.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活动场所提供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证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及社会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4.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批准文件。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主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向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申请安全许可的同时,主办者还应当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有准予、变更、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告之安全生产监督、消防、文化等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三)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变更举办时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主办者应当按照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要求,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因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主办者的原因,举办的大型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主办者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主办者负责。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10日,通过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作好善后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公安机关加强对准予行政许可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管。要按照准予行政许可的标准,认真核定人员数量,参加人员核定人数不能超过座位总数的80%;在临时广场等场所举办活动的,应测定活动场地面积,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大型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不落实管理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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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国法律知识的广泛宣传和普及,在国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显著提高的同时,一些违章用电、窃电分子,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虽然他们违了法,但他们善于抓住供电企业在工作中的某些不足和弱点,运用法律手段,使自己逃避应有的惩罚;据不完全估计,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多起因供电企业查处违章和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在供电企业败诉的部分案件中,因检查程序和处理程序不合法以及证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不充分等因素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为此,分析掌握违章、窃电用户目前的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1、目前违章用电和窃电现状1.1某些地区窃电案件有增无减
受利益的驱驶,窃电如传染病一样,不断蔓延至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特别是部分美容美发、餐饮、洗浴中心、娱乐场所、集体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他们想方设法利用关系,想着歪门邪道来降低成本,窃电成为他们的首选手段,因此使电力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1.2 窃电技术也在变化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上看,窃电方式已由较原始的窃电方式(如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私自开启电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表大盖封印用电和损坏电能表以及计量互感器用电等)已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窃电、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由于高科技含量的引入,窃电非常隐蔽,因而也加大了查窃难度。
1.3 窃电者受到打击的力度明显不够电能商品有别于其它商品,由于它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是同时完成的,所以电能被盗不同于其它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特点:①是窃电现场不会对周围建筑设施造成损坏,几乎可以完全销毁现场,不留一点痕迹;②窃电工具小巧,易隐蔽,不容易被外人发现;③盗窃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赃,窃电瞬间便完成销赃;④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也不能做到人赃并获,作为被盗电能的电力企业也不可能马上知道被盗电能的多少,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介于以上特点,在证据的取证问题和证据的可性度问题上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供电企业千辛万苦得来的证据被轻易否决;这样一来,一方面供电企业的巨额损失不能追回;另一方面窃电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更重要的是给全社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环境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2.目前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2.1用电检查队伍跟不上社会向前发展的步伐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几番还,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显然在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2.2用电检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反窃电技术装备还有待提高在电力长期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的用电管理思想,仍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他们在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的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受利益的驱使,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相继出现,这一现实已郑重地告诉大家,要抓好用电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管理好客户。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加强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培训和配备了部分相关的检测设备,但还不能满足要求。2.3 用电检查工作和反窃电工作目前还处于防范阶段随着窃电势力在全国各地的不断蔓延,以各地区、各省市为中心的打击窃电工作相继开展,但全国性、统一性的反窃电工作研讨和打击行动才刚刚启步。多数供电企业还是将计量柜(或箱)用铅印封上,不给窃电分子以可乘之机。2.4.供电企业的位置问题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
3.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造成电力企业在司法上的被动局面 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4.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作到以下几点:①必须按要求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客户执行任务;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③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客户派人随同检查;④检查完毕,客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⑤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客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⑥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客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要进行处理,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越权越界,除了证据准确充分外,还应给客户上诉的机会。所以要注意的几点是:①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②处理意见书中应简述客户基本情况、违章用电和窃电起止时间、补收电量的计算依据和执行的电价等情况,最后应有领导的同意签字;③向客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客户清完电费的期限和上诉的期限等。
5.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本着一案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任选其一。从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的角度看,其经济处罚力度大于《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够,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角度看,与前者刚好相反,公安机关执行力度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力。另外,在处理一些恶势力窃电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窃电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6、有关证据的收集问题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对案情的处理。就一个案例来讲,证据包括现场询问笔录、有关的运行管理资料收集、图片记录、音像记录等,对证据的要求是:必须真实有效;具有唯一性;必须能完整表达违章(或窃电)的主体、案情所在的具置、有关的用电容量、起止时间以及能为证据提供证明的人和物等一切认为有效的资料;证据取得的途径必须合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在证据的收集问题上,供电企业要以敏锐的眼光、合法的途径和谨慎的态度来开展工作。
7.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
7.1打击窃电必须坚持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胜防等特点。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7.2打击窃电需要大力宣传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3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窃电已不再是简单的企业违约问题,而是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律手段上一共有五种,即定罪、用刑、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违约处理等。从定罪问题上看:对构成盗窃罪的,定为盗窃罪为最佳,其次是侵占罪、贪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销赃罪。从用刑上看:判实刑最佳,其次是判缓刑、拘役和管制。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上看:进行治安拘留为上策,其次为罚款和警告。从行政处罚上看:电力行政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并处为佳。民事违约处理是最轻微的处理,一般只能追回直接损失、赔偿违约费用和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上,应尽可能的选用前者,才能更有力的打击窃电。
7.4 打击窃电应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打击窃电管理的今天,作为合格的用电管理人员,不仅要知道和熟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以及行业有关管理办法,还要加强对《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和公、检、法出台的有关打击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的相关文件的学习,作到深刻理解并能正确灵活运用,逐步杜绝工作违法行为的发生。
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工作中还可能会遇到更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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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坚持把节约用电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用电全民参与,逐步形成节约型的生活和消费模式。
(三)目标任务。通过采取节约用电措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在原有用电基础上节电20%以上,宾馆酒店商场娱乐等行业节电20%以上,重点工业企业节电20%以上。全社会生活用电节约20%以上。全民节电意识明显提高。
二、全民节约用电重点行动
(一)通用规定
1、各重点用电单位要明确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备案,严格遵守电力调度纪律,确保用电负荷“用得上,控得住,压得下”。
2、各用电单位要明确节电目标,制定节电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节约用电管理,实施节电改造措施和节电计划,实施节电示范项目,实施重点节电行动。
3、全社会要培育节约用电习惯,树立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形成全民节电、科技节电、自觉节电的浓厚氛围。
4、用电单位和家庭应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电节能产品,自觉使用能效标识产品。
5、各用电单位应加强电能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电能计量器具,夯实电能消费统计数据。加强内部检查,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重点行动
1、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要明确节电目标,通过节电20%以上,为全民节约用电发挥表率作用。
(1)加强日常节约用电管理。充分利用自然光,白天办公不用或少用电灯,并做到外出时及时切断用电设施电源。自然采光较好的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场所禁止开灯。停止一切装饰灯的开启。养成随手关灯习惯。降低用电设备耗电,不长时间开启电开水炉、饮水机、复印机等电器设备,减少待机耗电。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场所充分利用自然风,做到少开空调。空调开启时要合理设置温度。有多台电梯运行的楼层,通过调整电梯控制程序,减少电梯运行,且四楼以下电梯不停层。
(2)开展推广节电产品、技术改造提高能效活动。加强用电设施的技术改造。在机关单位路灯、办公楼公共通道线路应加装定时控制开关,杜绝“长明灯”现象;开展照明灯节能改造,配电房安装电容自动补偿装置,提高用电功率因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政府机关的电路进行全面普查,撤换原有的老化电线,确保供电的安全。
(3)每年由市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节能任务完成率进行考核,节能水平90%以下且又处于后十位的,加收其50%费用,在次年的部门预算中扣除;对节能前十位的单位,节余部分除全额补助其办公经费外,财政再给予30%的办公经费补助,并授予节能先进单位称号。
(4)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节约用电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加强节电工作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办公场所和宿舍区的节约用电情况,发现不符合节约原则的现象,及时进行整改。
(5)加强对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人员节约用电意识的宣传教育。
2、宾馆酒店娱乐行业
宾馆酒店娱乐行业明确节电20%的目标,形成节约用电的新氛围。
(1)市经委、市能源办和电力部门通过采用负荷控制器监控和电网实时监控的方式,全天24小时实时监控宾馆酒店娱乐企业的用电情况。在维持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比20xx年同期减少20%到30%的用电负荷。
(2)严格控制空调、电梯和电动旋转门用电负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有多台电梯运行的,实行减半开启,鼓励四楼以下电梯不停层,鼓励电动旋转门停开。
(3)宾馆酒店娱乐行业白天尽量不开照明灯,夜晚照明用电适量使用,广告灯、霓虹灯、射灯等装饰灯在全市用电紧张时期禁止开启。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落实节 约用电责任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用电管理,建立健全检查机制。
(5)强化节能节电监督检查。市能源执法部门将对全市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开展用电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3、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应根据电力迎峰度夏的有关规定,节电目标必须在20%以上,确保居民生活用电。
(1)各区县(市)、园区所在工业企业应确保电网安全平稳运行。对装有负控装置的用电单位,电力部门按用电负荷指标配额进行严格控制,用电单位不得蓄意破坏负控装置。对未安装负控装置的用电单位由电力部门运用远抄装置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报能源执法部门。
(2)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各工业企业要与市有序用电办公室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电网运行动态,服从调度,做到错峰生产。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错、轮休假日,在用电高峰安排设备大修。
(3)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加强管理,严格计量,严格考核,减少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用电。加大节能和节电技术改造的力度,要依靠科技节电,采用新技术,推广新产品来实现节电。
(4)各工业企业根据上级节约用电的文件精神应制定对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节电方案以及督促机制,鼓励企业自备发电设备使用自备电源,错峰避峰用电,预防紧急拉闸限电,减少损失。
4、楼宇、商场和超市
楼宇、商场和超市应根据电力迎峰度夏的有关规定,节电目标必须在20%以上,争创节电典型示范单位。
(1)楼宇办公区、商场和超市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商场和超市减少耗电较大的射灯使用量,营业柜台照明用电适量使用。
(2)严格控制公共建筑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室内温度,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尽量少用空调,启用空调房间门窗应关闭,出入口必须安装门。
(3)楼宇、商场和超市要大力推广节能灯,在客流量少时,减少家电产品如电视、风扇等现场展示的数量和时间。景观照明、亮化工程和霓虹灯、广告照明在电力紧张期间一律停止使用。
(4)节约用电的行为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加大对员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节约用电的意识。加强对照明、空调和各种耗能设备的技术改造,推广使用节电产品。
5、社区与家庭
以社区和家庭为对象,启动节约用电家庭社区行动,普及节约用电知识与技能,倡导节约用电新风尚,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1)大力提倡合理使用电器,选购使用节能电器。指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节约用电的生活方式,能用风扇尽量不开空调,随手关灯,杜绝浪费。
(2)节约用电知识宣传进社区。利用社区各类宣传载体,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宣传节电小常识,提高社区家庭节电意识。建立家庭节约用电光荣榜,及时总结宣传家庭节能好做法、好经验。
(3)创建节约用电示范社区,评选表彰节电模范家庭。组织广大社区积极开展创建节约用电示范社区工作,积极在居民家庭中开展 “节约用电模范家庭”创建活动,注意培养和树立家庭和社区先进典型。
(4)开展节约金点子群众征集活动。在全市家庭中开展节能节电实践活动,广泛征集家庭节约金点子、小技巧,并在主流媒体设立专栏宣传、交流推广家庭节能节电金点子。
三、奖惩措施
(一)对实施技术改造、加强节电管理,实现节电成效突出的单位,经市节能管理部门考核验收后报请市政府通报表扬,用电单位同期节能20%以上的,按《长沙市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对节约用电突出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对节约用电先进企业,在电力紧张时期分配用电配额指标时优先安排并给予指标倾斜。
(三)对严重违反节约用电规定的单位,媒体公开曝光,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者,减少用电配额指标,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对实行包费制的用电单位,由市节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20万元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广告灯、霓虹灯的单位,由市节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设立节约用电市民监督电话,经核查举报属实的奖励20元/每人次。
(七)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最高限额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未整改的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八)妨碍节约用电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全民动员。各级各部门要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对全民节约用电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节约用电的目标,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宣传部门要组织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加强节电宣传工作,普及节约用电知识,对节约用电的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对浪费用电的案例进行曝光,在全市形成全民节电、科技节电、自觉节电的浓厚氛围。
篇11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可否认,当前郑州市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全市治安防控建设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例如,治安防控工作机制滞后于治安形势的发展、警力不足、群防群治组织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治安防控信息化水平不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等等。这些问题要得到有效解决,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公安机关自身观念的转变和工作模式的改革。要真正从传统的“以打为主、等案上门”转变到“以预防为主、主动出击”的工作模式上来,把至少90%的警力充实基层、摆上路面。(二)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专门组织机构,加大建设力度从郑州市近几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可以说是两码事。目前,郑州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由政法委下设的综治委组织、领导。实践证明,这种领导和管理体制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并将此机构置于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厘清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关系,以利于及时解决防控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为了加强对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应当进一步完善目前已有的协作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三)进一步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权责明确的防控工作运行机制党委和政府要从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措施的落实执行、执行的结果考评等环节和方面真正负起领导和监督的责任来。全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必须绝对服从领导,自觉、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转变观念,真抓实干,做到全市“一盘棋”,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要开足马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政法委以及各级综治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来,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大局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优势;作为建设主力的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制定出科学的“施工方案”,配套好相关措施,做好其他单位的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好预算,努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招聘人员的有关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防控体系重点工程(如卡点建设、巡防岗亭、社区警务室建设)的选址、规划、用地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配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办公室做好防控体系建设的考核、评比、奖惩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通报。党委和政府等组织、领导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卓有成效、治安形势好,或者治安形势因防控工作积极而明显好转的相关地区、单位、组织进行表彰,并对治安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对重视不够、管理能力低下甚至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造成后果,就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决不搞“下不为例”。(四)进一步整合警力资源存量,构建复合型、动态型的警察队伍目前,警力紧张、警力资源不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国家财力有限、短期内尚无法解决警力紧张问题的形势下,公安机关必须挖掘内部潜力,进一步整合、盘活现有警力资源存量,构建复合型、动态型警察队伍。第一,完善交巡警制度。应进一步整合在街面上巡逻的巡警与值勤的交警的力量,在“多能”、“多责”上做文章,大力加强复合型警务建设。对交巡警,应同时赋予双方交通管理权和治安处置权。交巡警可以考虑根据每天不同时段的具体情况,实行机动、灵活的勤务、警务方式:交通高峰时站点,交通平峰时巡线,有警则处警,无警就巡防。这样虽然工作量加大了,但可以真正实现“一警多能,一警多责”的目标。实行交巡警制度,其优点是能把以前双方职责割裂的管“点”与管“线”有机结合,使交通管理与治安管理协调起来。第二,进一步完善治安警、刑警工作机制,构建动态型警务。除安排值班人员外,其余民警有警接警、无警巡逻,让警察在街面上动起来,提高街面见警率,而不是在家坐等案子。这样就盘活了既有警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局面。(五)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工作格局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队伍的现状表明,要想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实现对治安形势的有效管控,党委和政府除了要积极发挥公安机关主导作用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挖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大局上来。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按照“党政主导、公安主力、法人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各单位、团体、组织大力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可以考虑将各单位的内保力量经过统一培训和规范以后,置于所属辖区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下,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可以考虑把出没于大街小巷的出租车、公交车以及社会客运车辆等营运车辆的司机、售票人员等发动起来,发挥他们这个群体社会接触面广、情况熟悉、流动性大、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强、安全需求大的优势,使他们成为公安机关的义务巡逻员和流动观察哨,参与治安防范[4]。在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共同进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各单位社会力量防控人员的技术装备配置工作力度,确保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自身安全。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对于相关人员在参与治安防控工作中所发生的意外和不测的补偿有据可依,不使他们流血又流泪。(六)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天网工程”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千头万绪,点多面广,任务繁重。要实现对社会面的全时空、全覆盖、无缝隙管控,就必须进一步向科技借力,利用现代最新科技这一“警力倍增器”来助推防范建设工作。要着眼于信息化警务实战,促使运用科技手段办案、以信息化手段管理社会成为全体民警的自觉行为,不断提高全警信息化应用水平,进而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其中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天网工程”。完善该工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安装最新式的高清监控探头,淘汰原有落后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24小时不间断盯网。要进一步改造和升级各单位内部防控网,使它在保证监控好本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基础上,也能监控到单位周边的大致情况。政府要加大在公园、广场、车站、街道、商务中心等重要公共区域方面的技防投入力度,在淘汰落后监控设备的基础上安装全方位、高清的监控探头,在全市区范围内争取做到不留监控死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控网络系统建设,尽可能将政府、社会力量各自出资建设的各种视频监控系统全部联网,实现无缝对接,并整合维护、维修力量,安排专人定期、及时进行维护、维修、更新与升级[5],以及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七)进一步做专、做实社区警务,夯实社会治安防控基层基础对于社会治安来说,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不牢,必然会使社会秩序混乱、治安环境恶化。郑州市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大社区警务建设力度,进一步做专、做实社区警务工作,夯实社会治安防控基层基础,彻底改变目前社区警务工作基本流于形式的状况,真正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派出所那样把社区警务室建成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窗口”。针对老百姓对社区警务“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四不”现实情况,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从事社区警务的民警要像金水区派出所社区民警赵守在、刘亚可、周玲玲等同志那样,以自己良好的形象、亲民务实的作风、扎实而又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人民对社区警务工作的了解、理解、支持和配合。在郑州市城区,要进一步完善专职社区民警制度,所有社区民警都应参与派出所的考勤、值班与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每周一般应不少于4天,在社区(警务室)工作(45岁以上的社区民警上班期间全部在社区工作),每天在社区工作不少于6小时,接待群众不少于2小时。在广大乡村,有必要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心警务室和路卡“室卡合一”的中心警务室警务模式。中心警务室专职民警和专职辅警的配备组成、值勤守卡模式要因地制宜、便于工作开展和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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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保安、门卫和夜间值班制度,严守校门关,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和夜间巡逻工作的管理,提高警惕,堵塞漏洞;加强对校长室、微机房、实验室、档案室、财务室、电子备课室、各功能室、学生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学校各项教育、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等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教育、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学校消防的管理,完善教学区、学生宿舍、实验室食堂等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更换过期药品,确保安全隐患排整治到位率达100%,以提高全校师生的防火意识。加强学校的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管理,严格按上级要求规范各项操作流程,积极预防长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食物中毒、传染病等事故的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加强对校园内车辆通行和停放的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与车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每天的随车人员,确保学生上学、回家的交通安全。建立和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预案,定期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并建立各种快速反应组织。
加强对全校师生的安全和法制教育,按照,《公民道德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面、世界观和价值观,重视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疏导,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利用晨会和班会课等时机,每学期向全校师生作两次安全知识的专题宣传教育,聘请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作两次法制教育和
交通安全教育的辅导报告。 在学校宣传栏中设立安全和法制宣传专栏,加强对全校师生日常的普法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使全校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意识得以提高。定期在学校网站以“学校安全简报”形式对学校安全进行小结与安全重点工作的提示,同时,列举安全案例及分析,力求使所有教职工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加强对学生进行爱护消防设施的教育,尤其对住校生,总务处要专门开会。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使学生基本掌握突发火灾事件时的逃身方法,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灭火方法。
所有教职工做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人,学校要加大安全考核在学校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安全考核得分将作为考核分的系数纳入计算。同时,下发各办公室“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报表”,人人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提高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力度。
1、治安管理工作
确保学校保安人员的管理做到“四个到位”,依照学校的保安、门卫制度和巡逻制度,在做好校门和学校重点部位的值班和巡逻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有及时的、明确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学校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人员管理,须与施工单位签定治安工作协议书。做好涉校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发现异常举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全方面关心每一位教职工,及时化解矛盾。认真做好校园治安情况的巡查工作,学校行政总值每天对学校的治安状况进行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和反馈;宿舍管理员及值宿教师加强对住校生的管理,加强夜间巡查工作,对校园内、宿舍区发生的治安事件做到有记录、有分析,对校园内的涉法问题能及时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能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和取证工作。
2、消防管理工作
认真细致地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学校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须经常性地对全校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学校消防设施的完好、齐备。根据季节特点,每年定期开展校园内的消防设施、用电和用火情况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严禁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使用明火,加强对宿舍内的电力设施的监控、维护,严防因线路老化或用电不当引起火灾。
3、交通安全管理
禁止机动车辆在教学区通行,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车。门卫加强对进出校门车辆的管理,对机动车辆的停放进行引导。加强对学生停放车辆的管理,杜绝乱停车辆的现象。通过行政总值以及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文明巡查员的对学生放学后遵守交通规则情况的检查,提高学生的校外遵章守法意识。
4、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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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办法
由县政府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按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对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时限并进行跟踪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需改进的问题彻底解决并经验收合格的,原扣分减半,未彻底解决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细化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计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月总评和不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办法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运行阶段
时间: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务: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农安大路、农安至哈拉海出口、农安至万顺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和修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8月5日-9月5日。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对县城所有区域进行全天监督检查,每10天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三阶段:巩固保持阶段
时间:9月6日开始至年末。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年末总结表彰。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户外广告牌匾设立管理
(1)没有审批手续在户外擅自设立广告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2)临街两侧悬挂的牌匾、广告、标识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执法局审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每处0.1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条幅、彩旗、遮阳篷、充气球等广告的,每处扣0.1分。
(5)在县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门窗贴字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路名牌破损、丢失的,每处扣0.2分。
2、户外摊点的管理
(1)未经审批新增设户外摊点或虽经审批,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宝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乱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乱弃动物尸体的;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的,一处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临街公共设施、绿化设施或自行设立晾晒设施进行晾衣晒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导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损毁、丢失的,每处扣0.2分。
(6)宝塔街、兴华路、农安大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运输车辆管理
(1)畜力车在每天早7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2)畜力车在城区行走不带粪兜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树木、绿地管理
(1)在城市绿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的、设置摊点、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损坏绿化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居民小区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和各种蔬菜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6、临时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经审批的非法设立临时建(构)筑物的,一处扣1分。
(2)临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一次扣1分。
(3)临街用户擅自新搭建马路边石护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县城内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倾卸垃圾、残土的,每处扣1分。
(5)在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2.5分。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未经批准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堆放废弃料或开展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没及时上段清理积雪的,每个单位扣0.25分。
(2)积雪不能及时清除、清运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每个单位扣0.5分。
(二)对建设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道路挖掘恢复质量较差,出现坑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施工单位超出批准面积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单位在批准施工期间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时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市政设施(井盖、井篦子、边石)和公园、广场方砖丢失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6)路面破损,出现翻浆、坑槽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按市政所递交的时间表开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马路边石护坡,有一处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灯杆设置的条幅广告,出现破损、断裂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0.2分。
2、城市规划管理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私自动工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单层建筑每发现一处扣2分,楼房每发现一处扣5分。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施工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达到使用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处扣5分。
(5)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以上五项如建设局对所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未下达处理意见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又未移交行政执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已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未采取围挡设施的,每处扣5分。
(2)施工工地外运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设置硬化路面和冲洗设施的,每处扣1分。
(4)因车辆未冲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带泥土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响环境卫生状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未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1.5分。
(三)对环卫处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市容卫生管理
(1)清扫工作未做到“五净”(即马路牙子净、路面净、垃圾箱净、人行步道净、井口净)的;“四无”(即路面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冰包);“三根清”(即马路牙子根清、墙根清、树根清),每发现一处扣0.15分。
(2)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重点街路随产随清。主干道垃圾点垃圾不准超过半推车,次干道和砖路垃圾不准超过一推车,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25分。垃圾点垃圾超过2立方米,每处扣0.5分。
(3)渗水井满溢、冒井,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无特殊情况,渗水井、公厕的清掏车辆在早7时后至晚6时间,仍在作业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5分。
(5)公厕深度达到1.5米以下,不达标每处扣0.5分;每日清扫三次以上,周围3?5米内干净,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1分。
(6)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行驶时有撒落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满溢,每发现一处扣0.25分。环卫处职工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县城区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未做到定点定时收集清运的,每处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运车辆仍在兴华路、农安大路、宝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运垃圾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分。
2、园林绿化管理
(1)新植树木,规模达到100棵以上的树种,考核成活率,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规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树木,因养护不善导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责任区内积雪未及时清扫的,每处扣0.5分。
(2)责任区内积雪未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的,每处扣0.2
分。
(四)对公安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车泊位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扣0.1分。
(2)县城内发生交通堵塞10分钟后,现场仍无执勤交警及时疏导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交通信号发生故障失灵,未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的,每处扣1分。
(4)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在城内道路行驶的,每台次扣5分。
(5)总质量低于30吨的重型货车,在6时至21时期间,在县城环城路(具体指北环路、站前街、宝安路、古城街)内路段行驶的,每台次扣0.5分。
(6)县城人力三轮车各行其道,严禁无牌照人力三轮车上路载物载客,每发现一辆扣0.5分。
(7)非机动车必须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在其他区域停放或摆放不整齐的,每台次扣0.05分。
(8)上午6时至下午21时,德彪街、兴华路自农安镇政府以东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楼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每台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5分钟内,仍没有警察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每次扣5分。
(2)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一直没有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问题的,每次扣10分。
3、养犬管理
在县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每发现一只无证犬扣0.5分。
(五)对交通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超载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驶入县城的,每台次扣5分。
2、公交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车揽客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点设施破损严重,有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5分。
4、发现公交车辆超员载客的,每台次扣1分。
5、未办理运营手续“黑车”载客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5分。
(六)对环保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工业生产噪音、娱乐场所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每处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工地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的,每次扣2分。
3、因对排烟锅炉治理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县城内锅炉超标排污,出现“黑龙”且持续时间达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对工商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位于县城北环路、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站前街、宝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两侧的车辆维修、冲洗、废品收购、门窗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或年检时,未履行行政执法局前置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户扣5分。
(八)对农安镇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土巷道垃圾正常情况下做到日产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点垃圾达到半马车未清运的,每处扣1分。
2、城区内土巷道排水沟因垃圾清运不及时而堵塞不通的,每处扣1分。
3、责任区内渗水井井口确保能够通畅,存在垃圾未及时清除清运的,每处扣0.5分。
4、县城出口责任区内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碍观瞻杂物的,每处扣0.5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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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国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卫处和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县政府年末设专项奖金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的30%奖励集体,70%奖励个人。
具体评奖办法由县领导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1、根据城市管理结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领导和群众满意的预期目标情况,决定奖金总额度。
2、根据部门承担职责完成情况及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改观状况的认可程度。
3、部门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承担任务量的大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