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检察院履职报告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检察院履职报告

篇1

一、__局工商所纪检监察员配设情况

近年来,工商__局在各工商所全面推行纪检监察员制度,每个工商所各配设1名纪检监察员,平均年龄42岁,其中由工商所副所长兼任纪检监察员的有5个工商所,占56%;由内勤、法制员兼任纪检监察员的涉及3个工商所,占33%;由监管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员的涉及1个工商所,占11%,拥有大专学历的2人,本科学历的7人,运行3年来,先后有4个工商所调整过纪检监察员。

二、工商所纪检监察员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分局制定了《工商所纪检监察员职责》,明确规定工商所纪检监察员选拔任用程序、开展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以及义务、权利和待遇,应当履行的六项工作职能。从安排部署、过程督导、绩效考核、跟踪整改等党风廉政建设程序化管理模式,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纪检监察员业务能力教育培训活动,每年召开2次纪检监察员工作情况联评会,有力地促进纪检监察员工作开展。20__年分局在全市工商系统率先实现全部工商所创建区级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单位先进单位目标。其中,省级人民群众满意基层标兵单位2个,市级人民群众满意基层优秀单位3个。

三、工商所纪检监察员履职存在问题

(一)兼职纪检监察员职能发挥受限。纪检监察员多为兼职人员,有些甚至身兼数职,既要负责内务管理,又要负责监管巡查,同时还负责纪检监察员工作,导致日常纪检监察工作只能以学习传达文件文件为主,职能发挥受到限制;(二)纪检监察员专业知识不足。纪检监察员都是“半路出家”,对纪检监察知识相对缺乏。有的同志没有经过培训就走上纪检监察岗位,业务上不能马上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有的同志年龄偏大,只求表面工作过得去,不求精细和创新,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难以深入推进;(三)纪检监察员监督对象不全面。大多纪检监察员均为工商所副所长或不具有领导职务,由兼职人员或者老同志担任,导致监督的主要对象只能以基层一线监管干部为主,特别是对于工商所长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缩手缩脚;(四)监察效果还不够理想。由于工商所人员编制较少、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开展。对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个别纪检监察员存在不敢正面应对,能推则推,怕得罪人,怕影响单位声誉的现象。

四、提升工商所纪检监察员履职水平的建议

(一)加强纪检监察员队伍梯队建设。优先选择政治坚定、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的干部作为纪检监察员,对于因年龄即将到任的单位,应提前发掘、培养后备人选,形成良性循环的纪检监察员梯队。对于现任纪检纪检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不定期地举办纪检员培训班,采取定期走访、跟友邻单位座谈等方式,使纪检监察员能抓住监察工作切入点,提高工作成效。

篇2

2009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即开始谋划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在组织力量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派驻乡镇检察机构建设的调研报告》,从发展方向、建设原则、工作职责、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提出了总体设想,明确了“高起点定位、科学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发展思路。2009年7月,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确定了“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推进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所谓全覆盖设置,即通过在重点乡镇、衔道设置检察室,管辖周边3-5个乡镇、街道的具体工作,以实现全辖区覆盖;所谓一次性报批,是指各地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检察室设置的数量,一次性向编委和省检察院履行报批手续;所谓按条件到位,是指设置基层检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挂牌运行,不断积累经验。

(二)加强探索实践,明确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和运行规范

基层检察室的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如何,直接影响到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检察室的发展前景。

1、在职责任务上,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在2009年《意见》对基层检察室具体明确包括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处理涉检、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十项职责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现场会又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检察室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的职能定位,着力引导基层检察室在群众处理、检察环节调解和解、职务犯罪预防和线索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充分发挥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线平台作用。

2、在履职方式上,坚持融入和对接现有的乡镇基层党委政府各种工作平台。一是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如在综治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加强对基层社会治安动态的调查研究,推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融入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以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探索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有效融入以联席会议、信息定期报备、信息实时共享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机制平台,深入推进基层执法信息的衔接。

3、在运行规范上,坚持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基层检察室与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基层检察室在履职中要突出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要求,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超越职能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为利益驱动、“创收”驱动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从乡镇借用、从社会聘用非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坚决防止从社会拉赞助供检察室使用。二是正确处理基层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检察室的各项职责任务不宜是内设部门职能的分解,而是一种延伸和深化,检察室必须以配合协助基层院内设部门为主要履职方式,接受基层院内设部门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三是正确处理本级院对检察室的领导关系。本级院对基层检察室负有领导责任,通过绩效考评等手段加强对基层检察室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失范或无所作为。

(三)争取重视支持,着力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推动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层检察室建设专题汇报,得到了省委赵洪祝书记的批示肯定。2010年,积极争取省委将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纳入省委年度重点推进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及“法治浙江”建设重要内容。2011年,省检察院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反复协商,将检察室业务装备、基础实施建设分别纳入到了县级人民检察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也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如嘉兴、温州等市检察院紧密融入市委“强镇扩权”、加快新兴小城市建设的战略,推动市委下发文件,把基层检察室建设写进战略规划中,为推进工作赢得了主动。

二、成效与特点

(一)工作推进持续有力

随着省检察院对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的持续推动和各地探索实践的不断深入,全省各级检察院在思想认识上更加统一,普遍把这项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通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现场会、实施项目化推进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经全省检察机关上下共同努力,覆盖全省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准设立基层检察室134个,正式挂牌运行58个,还有一批基层检察室正在积极筹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全省已挂牌运行的基层检察室,紧紧围绕省检察院确定的十项职责任务,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服务村级换届选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检察室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欢迎。如长兴县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显著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路桥检察院金清检察室全程参与镇统一部署的保换届专项行动,为村级换届选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义乌检察院国际商贸城检察室、绍兴县检察院轻纺城检察室在服务专业市场,临海检察院杜桥检察室在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制定会签文件,建立健全基层检察室与院各内设部门、“两所一庭”以及乡镇其他相关站所的衔接机制,规范并推动了基层检察室工作的开展。如,在工作职责方面,慈溪、绍兴等检察院均制定了检察室工作规则、检察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绩效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层检察室在开展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层检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办事行为。在与业务部门衔接方面,诸暨、上虞、吴兴等检察院出台加强检察室与院内设机构工作衔接的意见,明确并规范检察室与院内设科室之间工作职责与衔接配合。在与外部衔接方面,湖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出台意见,积极探索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舟山定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出台意见,从五个方面规范基层检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强化基层检察室对法庭司法活动的监督;绍兴越城区检察院会同国土、工商等6家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会议纪要,探索依托基层检察室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党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

基层检察室建设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地基层检察室挂牌成立时,县(市、区)委书记等主要领导都亲自参与成立仪式并为检察室揭牌。同时,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等方面都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目前,基层检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级,有的地方还给予事业编制,大多数基层检察室办公用房都由所在地乡镇提供,为基层检察室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如,2011年省发改委将基层检察室基础实施建设纳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在办公用房方面,按每个基层检察院设置3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规划;湖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落实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机构规格和干部职级待遇等相关政策;温州市编办出台文件,明确基层检察室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室主任可以进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或检察委员会。

三、困难与问题

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一些实践成果还不稳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思想认识上,深入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的自觉程度还不够高

部分基层检察长对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对要不要设、如何设仍然心存疑虑,态度消极,等靠思想严重,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上级院的部署而被动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不足。

(二)在职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能泛化、虚化、异化的倾向

一些地方对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够准确、理解不到位,对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没底,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职能泛化、虚化和异化的倾向。如,有的大包大揽;有的该履行的检察职能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参与一些征地拆迁、催欠农民工工资等不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真正属于检察职能、体现检察特色的工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有待增强。

(三)在工作运行上,尚未形成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制度体系

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存在工作内部衔接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如检察室与派出院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沟通交流不畅,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检察室与国土、税务、工商等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还不畅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还难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

在机构规格方面,有的还没有明确为副科级,主任没有高配到副科实职,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对等。人员配备不足、不强,除少数几个检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数检察室工作人员只有1-2人,不少检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为主,年龄结构老化。在办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独门独面的还不多,大部分检察室还是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部,使用其中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对工作开展制约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长、见效缓慢

首先,在工作推进上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市已在所辖基层检察院全面推开;而有的地市仅选择一、两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整体进度不大。其次,大多数正式运行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成效还不太明显,特色、亮点不多,有的甚至挂牌成立以来,工作基本处于半停顿状态。再次,宣传力度还不够,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检察室了解不多,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意见与建议

(一)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在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大框架下,基层检察室将会被更大范围、更广深度地推行。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把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按照“积极、稳妥、有效”的原则,认真思考谋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探索实践,切实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能作用。

(二)要正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重心和着力点

职能定位决定着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领域、主要任务、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关检察室的前途和命运。要准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履职方式,着力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要把基层检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大的社会背景,也是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这既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履职方式,即基层检察室必须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主体,通过主动对接基层综治中心、“大调解”工作体系、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等各种平台,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项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末端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把加强对“两所一庭”等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作为履职重点和主攻方向。这是因为,一方面,基层检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层各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没有在基层成立相应的机构,法律监督出现死角,基层权力体系建构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环,许多执法活动不能纳入到检察机关的视野,导致法律监督缺位的状况。一些执法违法行为,给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制约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基层检察室职责任务中最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最能体现检察特色的职能,只有强化这个方面的职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层检察室职能的泛化、虚化和异化,确保基层检察室可持续发展。因此,基层检察室必须强化对基层派出执法机构的法律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延伸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纠正办案中的违法问题,确保诉讼活动的严格依法进行。对其他行政机关派出站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依托执法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发现执法不公的行为,应当及时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这些基层站所依法履职,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工作。通过受理举报、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访基层干部、群众等,及时发现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当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基层检察室可以独立或牵头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查处,切实增强基层检察室履职的刚性。

(三)要切实加强基层检察室自身建设

篇3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篇4

文章摘要:人民网乌鲁木齐10月14日 14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以及2015年“两院”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组组长…… 人民网乌鲁木齐10月14日 14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以及2015年“两院”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组组长张博主持会议.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11月下旬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并对“两院”2015年工作完成情况也进行调研.

2015年以来,全疆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深入推进严打暴恐专项行动,公正高效廉洁办案,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党组自身建设和全疆各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改革为动力,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持续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紧抓突出问题,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查摆整改,建章立制推动形成规范司法新常态.

据介绍,调研组将通过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两院”切实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篇5

文章摘要:北碚区人大常委会戴富金主任一行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北碚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报告》.这是换届后北碚区人大新一届领导班子首次莅临该院视察指导工作. 戴富金主任一行15人首先在戴萍检察长等院领导的陪…… 8月15日,北碚区人大常委会戴富金主任一行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北碚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报告》.这是换届后北碚区人大新一届领导班子首次莅临该院视察指导工作.

戴富金主任一行15人首先在戴萍检察长等院领导的陪同下,视察了该院职侦办案区、侦查指挥中心和公诉部门等办案一线,全面、直观地了解了该院的办公办案情况.参观结束后,戴萍检察长汇报了北碚区检察院2009年以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情况.报告在汇报工作成效、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也深入剖析了目前在意识能力、资源力量、机制方法、基础保障等方面与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听取了戴检的汇报后,参会委员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充分肯定了该院近年来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取得的成绩,同时就如何巩固和加强此项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重点针对职务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提出真知灼见的同时,委员们也对该院在中心检察室和案管中心建设等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并积极出谋划策,全力支持和帮助解决问题.

戴富金主任对北碚区检察院的工作予以了三方面肯定:一是队伍建设好,领导率先垂范,班子团结、务实、业务精湛,整支队伍人员素质好,执法效果好、社会反响好;二是创新意识强,近年来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成绩突出,多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三是工作成效佳,在严格依法履职,保持办案高质量的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探索,敢于解决,实现了工作成效的全面提升.

戴主任最后对该院的工作提出二点要求:一是要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工作创新要更加贴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论创新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创出的好机制、好方法要抓好落实、不断巩固、全面推广.二是要结合北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干出新的业绩.尤其要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再做贡献.

篇6

(一)关口前移、临界预警,凸显预防告诫约谈内容的针对性。一是对有犯罪倾向人员约谈。对涉嫌职务犯罪未被立案或撤案、不诉和被判免刑的人员,经事前3日通知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就其履职中职务犯罪倾向性问题向其约谈。二是对发案单位问题约谈。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在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约谈。三是对重要岗位人员约谈。深入重点工程、热点领域向关键岗位人员约谈,向其宣讲法律,分析犯罪成因等,告诫其远离职务犯罪。

(二)内部协作、灵活推进,注重预防告诫约谈方式的科学性。一是加强检察院内部协调。根据预防约谈工作特点和各部门优势,建立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约谈合力。二是制定预防告诫约谈方案。对每一约谈对象在约谈前先制定一个最适合、最有效的约谈预案,实施预案时依新的问题和变化随机调整约谈的对象、内容与方式等。三是扩大预防告诫约谈范围。将约谈对象适当向其亲友或相关人员扩展,努力达到约谈一个、预防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多管齐下、协调各方,强调预防告诫约谈工作的实效性。一是建立预防告诫约谈档案。办案部门约谈后将约谈审批表及记录等送预防部门建档,以备约谈回访。二是围绕服务大局工作开展。结合办案针对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问题,如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渎职等向相关人员约谈,以化解矛盾促进发展。三是初步形成社会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格局。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与纪委、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联手约谈工作格局,对约谈后态度消极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促其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对预防告诫约谈工作认识不足。当前,少数人员对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刑罚的作用在惩罚不在预防,“三句好话抵不上一马鞭”,开展预防约谈作用不大,有的认为开展预防约谈只是预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以致有的在约谈工作中只是做做秀、走走过场,工作不深入。

(二)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深度不够。预防告诫约谈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目前只有检察院预防部门在“谈”,没有形成“多家谈、多家督,反复谈、反复督”的社会化预防约谈工作格局。另外,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约谈工作往往各自为战、沟通不够,经验得不到推广交流,工作显得无序。

(三)深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基础不牢。一是目前对预防告诫约谈无法律规定,以致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依据不足。二是缺乏预防约谈相关资料和人才,现成经验少,有的基层院是摸着石头过河。三是预防约谈工作群众基础不扎实,因群众不知晓,发现约谈对象渠道不宽,以致有些有犯罪苗头人得不到告诫。

(四)治理消极应付约谈对象成效不大。因职务犯罪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无刚性约束力,有时话说了、工作做了、措施采取了,被约谈对象无整改迹象,甚至有的持抵触情绪,认为是“找茬”、“不给面子”,有的持敷衍态度,对检察人员告诫置若罔闻,治理此类被约谈对象,目前基层检察院仍然办法不多、成效不大。

三、深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通过深化学习,教育干警懂得,预防职务犯罪与“打虎拍蝇”一样,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而预防约谈是一项重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任务就是将“虎”、“蝇”消灭在其“成形”之始、“为害”之前。从工作范围、成本、效率等意义上讲,预防告诫约谈比“打虎拍蝇”对反腐促廉的作用更大、更有成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预防职务犯罪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考核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二是为预防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督促,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开展。三是强化工作监督,党组、纪检部门对相关部门适时检查,经常听取专项汇报,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问题予以解决改进。

篇7

近年来,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水平和预防监督能力,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突出抓好重点项目预防工作。针对我市“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工作实际,对辖区396个国有投资834亿元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与市政府联合组织召开工程建设领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实行预防项目主办责任制、工程驻地检察院进驻制、上级检察院巡视制等三项工作机制,做到了同步参与、同步宣传、同步教育、同步预防、同步查处“五个同步”的全程监督。开展城中村改造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撰写《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调查分析》,实行城中村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邀请检察官到场监督制度。二是突出抓好民生领域预防工作。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民政优抚、医疗保险等民生领域,深入工商、质监、食监、卫生、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制定一份共同预防工作方案,赠阅一本预防宣传手册,签订一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承诺书,上一堂警示教育课,从而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今后,我市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围绕省委部署的“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抓好预防工作规律性研究,扩大预防宣传覆盖面、影响力,不断打造预防工作的“石家庄品牌”。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丽荣

承德市检察机关把预防调查作为深化预防工作的有力抓手,积极探索运用预防调查推进预防工作全面发展新模式,实现了预防工作由“单一预防”向“综合预防”、由“虚防”向“实防”的转变。一是立足保障要求,以预防调查为抓手推进预防工作社会化。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营造有利于预防工作深入开展的社会环境。二是立足监督属性,以预防调查为手段推进侦防一体化。加强预防与侦查的协作配合,确保制度衔接,努力形成“以共享案件信息为主线、以侦防部门密切配合为推动、以执法办案工作规范运行为保障”的“侦防一体化”工作平台,切实达到“侦防一体”的应有效果。三是立足服务职能,以预防调查为平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方式灵活、针对性较强的优势,积极服务社会建设,提升依法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三年来,通过系统、行业的调查分析,两级院共提出加强规范行业管理的检察建议115件,帮助相关系统、行业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机制275项,专项报告被地方党委批示146件次,促进了预防调查结果的转化和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振之

今年以来,邯郸市检察机关从检察职能出发,以打造邯郸预防工作新品牌为目标,主动履职尽责,创新预防措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深化重大项目建设预防,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南水北调,是改变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伟大壮举,是今年全省、全市预防工作的重点。我们通过制定专项预防方案、召开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进驻制、巡视制,积极联系、沟通、协调等举措,切实加大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预防工作力度。其中多次派员到施工工地临场监督,杜绝职务犯罪隐患,尤其是权、钱、物等关键岗位。经过积极探索,摸索出“实行资金账户双控管理”的办法,最大程度上消除了工程资金拨付及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和隐患。二是创新预防调查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涉农问题、职务犯罪多发单位和行业等开展预防调查32次,真正做到了把预防关口前移,把职务犯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调查工作中总结出“三个四”工作法,即争取四个支持、坚持四个围绕、促进四个转化,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经验交流会上,作为大会书面交流材料进行了交流。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李 勤

篇8

二、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保障特殊人群管理监督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怀柔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因地制宜、分片设立、巡回检察、定期走访的方式,在社区矫正人员相对集中的杨宋、汤河口等四个镇乡设立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站,形成了以点带面的巡回检察工作格局。通过每月至少2次到工作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协助司法所等相关单位为矫正帮教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等,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今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先后组织全区16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公开宣告接收规范化流程观摩,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对公开接收宣告环节现场监督模式的有益尝试。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了“中途之家社区矫正工作站”,对本区所有回归社会前进入“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监督,切实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效。截至目前,协助相关部门共为全区15人办理了低保,4人解决了住房,56人解决了就业问题,未出现“三无”人员和因生活困难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市人大落实《诉讼监督决议》调研组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建立乡镇检察联络室,延伸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镇乡、社区检察机构建设”的要求,结合怀柔区域特点,2009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镇乡(街道)人大,建立了16个检察联络室,由16个内设处室对口联络开展工作;2010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该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力下沉意见》中关于检察联络室应履行的7项职责任务,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联络室开展的主要工作是: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二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通过开展“三官(检察官、法官、警官)下乡参与综合治理、检察联络员参与社会管理、退休检察官参与民调、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三是畅通联络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带头深入乡镇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四、打造大预防格局,积极服务区域中心工作

篇9

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____2年以来,依法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____人,纠正漏诉21人。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审判监督。____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77件,其中提请滁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____件7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3件。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落实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建设看守所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打造“技侦一体”的立体式智慧型侦查办案新模式,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行为。____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71件9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1件____4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7人。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____4人,有5人取得硕士学位,取得检察官资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推行检务公开。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完成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改造,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短信平台,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从“自觉公开”到“制度公开”的成功转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一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和经验不足,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行政抗诉案件偏少,对简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篇10

一、服务自侦

所谓服务自侦,集中体现在自侦办案时,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侦破中,保障办案安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配合办案具有一定影响,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增加了应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种修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超期羁押。司法实践中,送往看守所之前的侦查羁押是不能作为先行羁押来看待从而折抵刑期的,规定在拘留逮捕后立即将被押人送看守所羁押,实际上杜绝了侦查机关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减少了犯罪人最后被实际羁押的时间;二是保障办案安全,减少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其安保机制比较完善,而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并非专门羁押场所,规定将被拘留逮捕人立即送往看守所,能有效降低办案安全风险。基于这两点修改意图,相应地就对法警押解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下,要求法警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司法警察部门就必须时刻处于待警状态,随时出警执行相关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特殊情况。即“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3款规定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作为自侦案件中传唤、拘传工作的执行者和传唤、拘传到案后看管工作的执行者,司法警察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明显加大。在此过程中,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司法警察部门在警力分配、责任机制、防范预案上下功夫加以应对,切实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二、参与自侦

从法律层面上看,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只是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根据检察长授权,“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但何为参与,参与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队伍素质普遍提高,工作中耳濡目染也会积累一定的办案经验,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经验已渐渐成熟。为了充分用好这支队伍,在当前检察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针对这次刑诉法修改几个方面的新要求,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侦查工作。

(一)可以探索赋予司法警察部分侦查权。刑诉法第130条对人身检查做出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人身检查的主体笼统地规定为“侦查人员”。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内,检察官扮演了自侦案件侦查人员的角色,承担着与公安机关类似的侦查职责。人身检查是传统的侦查手段之一,其运用有着严格的限制,牵扯到公民人身权的保护,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侦手段,显而易见,这样专业的侦查手段由检察官来运用是不现实的。检察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主体,一般上并不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并且其精力有限,应该保证检察官将精力集中在案件侦破策略制定和法律运用上。而将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这一任务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符合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有利于从理论上解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废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质疑不断,共同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尽法律监督之本质,将带有强制性质的侦查权赋予文职化的检察官不符合侦查权的内在要求。如果将一些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权力赋予司法警察,这一争议就会得到有效解决,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二)可以探索实行“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如何在自侦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新途径,也就是“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如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这样,既可以保证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又可以确保办案安全。比如,在看管、押解环节的检警间协作就要求在执行看管前,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要共同分析、掌握被看管对象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使法警对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心中有数,以便于主动配合侦查人员开展审讯工作。建立“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几方面优点:一是能有效确立检察官司法人员公信力,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二是检警互通案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三是司法警察直接参与办案,有利于办案安全;四是检警以不同方式、不同角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政策法律教育,有利于案件侦破;五是可增强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锻炼司法警察队伍。

(三)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增加第62条规定了证人的保护制度,此次制度设计旨在加强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作证难这一顽疾,但是在制度的设计上,由谁来担当具体的保护职责成为关键性问题。所以,可以探索由司法警察来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一方面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设计初衷来决定的。司法警察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保证办案安全,而保证办案安全不但包括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办案事故的发生,更应当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由司法警察负责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现实的可能。近些年,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装备建设的不断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重大职责。并且对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把公诉方准备出庭的证人交由本院司法警察部门保护,相对于交公安机关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督自侦

篇11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历层次较低

由于县是山区小县,经济相对滞后,福利待遇偏低,人才吸引力不强,因此该院检察干警学历层次较低,本科学历只占全院检察干警的%,且部分本科学历是通过继续教育所得,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极少,大多为大专学历及以下学历。

(二)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缺乏

该院检察干警学历层次不高,因而缺乏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较强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丰富,即精通法律、在其他专业领域有造诣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欠缺。

(三)无法律职务人员较多

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以来,该院检察干警参加司法考试者不多,参加者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因而无法律职务人员较多,与检察官队伍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存在检察官断档现象。

(四)检察院的编制与所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

该院人少案多压力大的问题较为突出,不能满足实际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

(五)检察干警待遇偏低

该院检察干警待遇相比公安、法院较低,且职级晋升较慢,工作生活条件差,致使部分检察干警不安心工作,选择调离检察机关,向发达地区或收入高、提拔快的单位流动。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检察院缺乏进人的自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编制管理机制不配套,检察院进人都是由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检察机关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多大自。从这些年情况看,检察院进人渠道比较杂乱,主要是来自军队转业干部和当地领导以及检察院内部检察干警的子女,导致现有检察干警水平参差不齐。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部分干警由于司法考试难以过关,虽在长期执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造成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比例失调,制约和阻碍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检察院缺乏吸引、留住人才的竞争力

由于县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高等院校的毕业学生不愿留在原籍工作。同时检察院干警收入少,待遇差,工作清苦。部分检察干警家属下岗或没有工作,部分干警子女就业有困难,不得不为生计奔波而影响工作。还由于检察机关上下、内外交流机会少,导致干警职级偏低,挫伤了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影响了检察干警队伍的稳定,不仅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还导致检察院内部优秀人才的流失。

(三)检察院缺乏建设人才队伍的机制

检察院由于人员少、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检察干警接受业务培训的机会不多,少数干警没有择业压力,业务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法律素质相对滞后,执法能力整体较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检察院一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员淘汰机制,出口不畅,对于一些素质低、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干警,难以通过一种有效机制将其淘汰出检察院。另一方面受编制的制约,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人才不能顺畅地进入,出现了想录用的人进不来,要清退的人辞不去的尴尬局面,造成难以建设好检察人才队伍。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落实用人自,拓宽培养渠道,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

检察院要具有一定的用人自,要改进招录方式方法,广开门路选人才,有计划地吸收引进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壮大检察院干警人才队伍,解决检察院专业人才短缺的瓶颈问题。要拓宽培养渠道,选派优秀检察干警到高校深造,到上级院挂职,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推行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两个重要部门,干警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反腐败工作的成效,通过岗位资格准入考试和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提高准入门槛,真正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干警选人反贪、反渎部门,进一步优化队伍素质,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增强侦查队伍的战斗力。要把检察人才培养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锻炼检察干警,多渠道、多平台打造人才,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人才资源开发

要狠抓学历教育,继续提高检察干警的学历学识水平。要针对检察队伍学历学位层次偏低的状况,加强检校合作,开办法律本科远程网络教育,组织不达本科学历的检察干警参加学习。对参加学历教育的检察干警,除保障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外,给予取得学历证书的要有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提高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的积极性。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为高素质人才的快速成长搭建平台。围绕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确定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对重点岗位人员尤其是领导素能和一线执法办案骨干的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开展“岗位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以此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要认真做好司法考试培训工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检察干警提供一定的便利,鼓励他们认真努力,积极应考,争取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检察官,解决检察官断档问题。

(三)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促进检察人才成长

要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够充分施展才能。要在认真调研和充分征求全体干警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检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办法,明确选拔任用和晋升工作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条件,鼓励年轻检察干警有更高的目标追求,敢于担当重任,让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踏实肯干的老检察干警感到有前途、有奔头,充分调动各年龄层次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阳光作业”,确保选用过程和结果公正。及时将竞争的岗位、条件、方法、程序、人员报名、民主推荐、能力测试、党组决定等情况予以公开,扩大群众对检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程度地争取干警的信任和支持,真正做到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群众服气。让年轻有为、富有朝气、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走上了重要的领导岗位。

(四)建设检察文化,增强队伍凝聚力

篇12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篇13

二、健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制

健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是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关键,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用制度保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一是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制度。促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过问的事项中实现“三个转变”:即变程序性办理为实质性办理,不能满足于“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声”,应当以代表满意度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变封闭性办理为开放性办理,改变直接找代表个人答复办理情况的做法,满意与否由全体代表共同评判,变“一人满意”为“大家满意”;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要主动征询代表对办理建议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地向代表答复建议办理的过程和结果,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的实效。二是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院重大事项制度;三是人大代表定期会议制度与走访人大代表制度,决定一定时期的联络工作计划,通报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和有关案件、的处理意见;四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重大案件评议的制度,以人民监督员选任、职责履行为基础,强化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评议和检察委员会重大案件研究的旁听工作;五是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评议活动的制度;六是奖励制度。对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效果显著或业绩突出的人大代表提请人大常设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三、开阔思路,拓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渠道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既要巩固并利用好“传统渠道”,更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出更优、更广的“新型渠道”,全面深化、优化与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一是优化联络方式。收集、登记辖区内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建立内容准确、翔实的人大代表登记簿。设立联络室,开通联络热线电话,发放联络卡,选配政策理论和检察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的检察人员担任人大代表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工作。二是实行“对应联络”。同步实施检察机关班子成员包片联络和内设各部门对口联络,实现“集体联络”和“逐人联络”的有效结合,更加细化检察人员“全员联络”责任,改变“集体见面”这一单一联络方式中相互印象不深、情况了解不透等问题。三是推行“互动约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热情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诚恳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走访人大代表的途径和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四是构建活动平台。可以抽签或轮流组织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各种检务活动,保证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有平等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机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选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派员列席年度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活动,从不同角度倾听来自最基层、最广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评议的声音;定期向人大代表发函或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收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开展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调研文章和素材;不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情况和代表联络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四、落实保障,夯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