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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过程中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作用
如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不仅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发生诸多变化,对于企业发展也能够起到推动作用。信息化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不仅可以减轻工作人员工作量,而且更加轻松完善数据信息收集工作,提升数据信息利用率,增强企业在社会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对于信息化过程中,规章制度对于企业之间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与分析:企业信息化主要体现在企业各个管理工作中,在具体工作落实期间,要加强对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数据信息全面记录,同时在信息数据处理中具备高效性特点。保证数据信息真实性与有效性,为企业领导、管理者的正确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参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管理创新、体制创新以及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优势。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企业提供更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对管理对象属性信息、行为信息以及操作信息等进行收集,并根据相应逻辑设定对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得出的最终结果,可以为企业领导工作以及企业决策提供更多帮助与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还可以将决策信息,直接传输给管理对象。在此期间,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以及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安全性需要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防止认为干预等情况出现。企业信息管理工作可以为企业高层提供高质量服务,促使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同时自身也存在一定风险。安全风险来自于不同方面,比如,不法分子的有意破坏、病毒入侵等。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信息管理工作没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通过规章制度可以为信息系统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因自身利益而对系统内容造成破坏,或者篡改其中的消息。在得到规章制度的保障后,才能使得信息管理工作能够将自身价值发挥出来。在信息化时展当中,企业需要拥有完善规章制度,在合法、合规、科学管理的环境下展开各项工作,为企业更好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信息化过程中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措施
加强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与管理
信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企业更好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在不断发展期间,对于不同方面,比如,组织方面、财务方面、人力资源方面以及资产方面等,已经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是企业宝贵的财富,同时也是实现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点。企业信息管理规章制度,能够对企业信息管理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先进技术手段、信息管理技术都会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各环节工作中。企业加强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为信息化管理做支撑。另一方面,企业各类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管理具体的要求,企业针对自身的管理架构与管理流程,要及时做好优化整理工作,通过加强对先进信息处理方式的应用,将其纳入到系统当中进行管理。这样传统抽象的规章制度,可以确保其精确性,能够被更好应用在企业各环节工作中。在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之下,使得管理制度的创新性与完善性得到保障,促使管理效率与管理质量能够得到提高。例如,在不同管理表格的填写中,以往需要采取人工填写方式,在填写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误差等问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都无法保障,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借助信息技术的合理应用,选择最为合理的方式,实现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填写,能够与系统之间实现直接通讯,落实数据加工处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管理表格关系到企业规章制度,那么就要根据这一信息化特点,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确保规章制度能够符合企业发展。
实施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
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将管理制度信息数字化。每项管理制度的都会经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集体审议、制度等环节,这个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进行准确的收集和登记,借助信息系统,搭建制度信息管理平台,将每一项制度的基本信息、审定会议类型、审定会议纪要、发文通知、制度文稿等传输到信息系统中,形成可供员工查阅的信息台账,一方面方便企业全员查阅、学习、使用规章制度,为各项制度落地实施打基础;一方面随着企业的发展、规章制度的更迭,逐步将规章制度信息积累在企业信息系统中,做管理信息数字积累,为日后企业管理发展演变分析、常规审计等提供信息资料;最后也为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措施和平台。
明确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分类
企业信息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分为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两类。企业管理制度纳入信息化管理要求,是规章制度的一个新形式和要求,要让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展开起到促进作用,需将其贯穿到企业整个管理过程中,具备强制性特点,将其深化到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企业各项管理措施的信息化过程往往会反映具体操作当中,例如,不同系统维护操作规范,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约束等等。在管理制度、流程的编制与修改,同样要遵循规章制度进行。企业信息化发展,对于规章制度提出更高要求,要结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与管理,为未来企业更好发展提供保障。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对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分类有全面认识与了解,这样规章制度构建的完善性与合理性都可以得到保障,为后续工作展开打下良好基础。
遵循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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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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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mportance
中图分类号:T279.23
一个建筑企业通常有许多子系统组成。从投标、预算、施工、建筑成品、结算以及后勤保障,每一部分作为一个单元,在经营过程中,其运作是相对独立的,能够把每一个部分贯穿起来,就是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正是有了这种制度保障,建筑企业才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可以说,建筑企业内部各单元的密切衔接,首先是规章制度的衔接。规章制度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中,处于“基石”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顶层设计作用
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经济效益是建筑企业的最高利益所在,是建筑企业的核心命脉。如何保证建筑企业能够始终围绕这个中心来转?惟有规章制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靠制度办事,而不是靠人办事。只有规章制度,才能够统筹建筑企业内部各单元、各要素、各层次,才能解决全局性、系统性的根本问题,才能保证建筑企业的稳定性、持续性、发展力。企业成立目的在于发展的更大、更强,前期公司的经营由于成本上的制约会发展的较慢,但随后公司的人员会不断的增加,经营水平不断的提升,必须采取正规化的管理。一些有眼光的企业家,大都走上了“法治”轨道,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运作企业,以保持企业的生命力。“无规距不成方圆”,从这个意义上说,规章制度在建筑企业里发挥着“顶层设计”、统揽全局的作用,是解决建筑企业最根本、最核心问题的根本出路。实践证明,越是搞得好的企业,规章制度越完善、越合理、越具有可执行性,反过来,规章制度完善的企业,落实的好的企业,基本上在经营上也不会搞的太差。要想富先修路,建筑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得先立制建章。路修得越好车跑得越快,成功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秘诀: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优良的规章管理制度。
当然,当今世界左右建筑企业命运的是市场,而不是规章制度,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在讨论之列。
二、基础保障作用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规章制度对于建筑企业管理来说,它是建筑企业的“法律”,是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的依据。离开规章制度这个“准绳”,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就难以有序有效开展,难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就难以参与市场竞争,更谈实现经济效益。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企业核心价值观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的具体反映,也是衡量一个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这种基础保障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建章立制,是企业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其核心是就是规范程序、明确方法和途径。对建筑企业来说,离不开劳动者、原材料(半成品)、机械装备这三个要素,也就是说,只有把劳动者、建筑材料与机械装备结合起来,才能进行建筑活动。而建筑活动又不是这三者的简单结合,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履行一定程序,按照事先的设计和一定的工序,通过采取一定的建筑工艺、充分发挥丰富的施工经验优势,才能最终形成合格的建筑成品。就建筑施工过程本身来说,投入多少人力和资源,按照什么工序,使用什么机械装备等等,都不是随意而来的,都有各自科学、严格的技术规范,或者说是规章制度的约束。这种约束,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明确每一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避免建筑过程中的随意性,来满足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条件。否则,建筑活动就无法进行。二是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依据。在建筑企业管理中,既有宏观层面的计划、组织、指挥,又有微观层面的协调、施工、控制。无论哪一个层面的东西,都是以一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和前提的。企业管理不可能由着管理人员随意去管,而必须遵守“依据”,按照程序办事,有的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建筑企业内部根据自身需要所设立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既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也要按照自身设立的规章制度办事,而且这种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要求每一个员工一体遵行。从某个角度讲,企业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出裁判,加以纠正,而不是另设规章制度,改变游戏规则。
三、规范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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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每学期末两周,高校专门规定为考试时间。因此,很多高校专门建立学校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试管理工作。从目前高校考试工作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实行校、院(系)两级主考制度。校级主考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负责全校的考试工作,教务处处长协助校级主考负责考试的安排、实施和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院(系)级主考由各院(系)院长(主任)担任,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系)主考做好本院(系)的考试管理工作。
2.考试试卷的命题要求
一般来说,由于学生专业不同,各个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课程,教师必须通过考试(查)形式给定学生成绩,学生必须通过考试(查)获取学分。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考试(查)原则上以书面试卷的形式进行。以其它形式进行的考试(查),须报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
各院(系)应建立和完善试题库,试卷应由任相应课程、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命题时要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试题加以控制,从试题的题型、题量、认知能力层次、难易程度和试题在考试范围内的合理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使试题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以保证试卷质量。试题库中的试题应由相应系(教研室)主任对其进行严格把关,如出现试题(卷)质量问题,先追究系(教研室)主任责任,然后再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3.考试审批程序
课程结束后(期末考试安排总表以外的课程),主讲教师到本人所在院(系)填写考试审批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学生所属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考场借用手续。办完考试审批手续后,将考试审批表一份送交教务科备案,另一份送交学生所属院(系)用于安排监考教师。
4.考试试卷的制印
各类考试试卷,统一按教务处规定的模板进行制印,不得随意设计。试卷的印刷工作由印刷厂按院(系)和教务处指定的时间进行,要按要求印足试卷数量,印刷厂要严格保密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签领等工作,相邻两道工序之间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各工序中出现的废卷应在下班前予以彻底销毁,防止试卷流失。对造成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5.考试考场管理
为做好考试工作,高校组建专职监考队伍,成立了由校、院(系、部)领导、机关干部组成的巡考队伍,督查考试情况,规范监考工作。
目前,高校都是实习考场主考老师负责制。主考教师于考前40分钟到院(系)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同时领取考场报告单。考试过程中,主考教师不得远离考场,以确保能够及时说明或处理试卷上的印刷错误或其它问题。
监考教师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严格按照监考守则履行监考职责,对不严格按照监考守则进行监考的教师,将依据教学事故及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在考场报告单里对考场中发生的学生违纪情况要进行详细描述。对夹带纸条、用通讯工具等作弊的学生,一定要收缴证据,以便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
教务处根据考试规模,有计划的安排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试巡视。巡视任务主要包括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和考场秩序等几个方面,同时协同教务处处理和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同时,学生所在院(系)和主讲教师所在院(系)也要安排有关人员对相关考试进行巡视。
6.考试成绩的评判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将试卷和一份考场报告单一起送交主考教师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要组织专人对试卷作密封等处理,而后通知主考教师所在系(教研室)组织教师在指定地点批阅试卷,统考课程由院(系)组织教师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统一评分。每份试卷阅卷后,要将所有大题的得分和累计总分填在试卷首页相应题号得分和总分的方框内,并在核分人签名处签名。
参考文献:
[1]周清明. 中国高校学分制研究——弹性学分制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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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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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职能管理系列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
项目管理系列
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生产系列
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营销系列
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 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绩效工资确定方法
考核成绩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90(含)--100分
≤1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80(含)--90分
≤0.8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含)--80分
≤0.5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分以下
≤0.3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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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练掌握各种物品、材料和产品及其零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性能,并按规定摆放整齐,做到分类排放、数字准确、标识存放、帐实相符。
四、坚决拒绝手续不全的物品进出库,对本公司待加工品的进、出也要按规定填写出、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对没有出库单和入库单私自进出的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需要外协加工的产品全部实行投标制,按照中标书中中标价格、数量填写《出库单》;未投标的新产品、应急产品一律由各厂区第一责任人签发《工作派遣单》发货。
总厂签发人: 江兆坤
放大架签发人:刘元春
五、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对账。公司将每旬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对账,每月月底进行清资调帐,发现因工作失误造成账实不符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10分(合格率98%,每差一件罚5元)。
六、库管员要保管好有关单据,对因失误丢失单据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20分(每张单据开的不标准的罚5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给予赔偿。
七、出入库产品名称做到跟ERP软件名称相符,发现一处不符的扣20分岗位责任制考核分(每有一张单据名称不符的罚5元)。
篇8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从大国混战、社会动荡、政治反抗、为和平抗争、建立国家并保卫边疆,到秦始皇兵马俑、长城、阿房宫、故宫等诸多雄伟奇迹的创造,每一样都依赖团队协作才得以诞生。当然团队协作的范畴并不能排除简单、俗事而日常的事物,它们虽然上不了报纸头条,却极为重要;平淡者如下田耕作、家庭活动,都离不开团队。但当前的中国,很多团队不是齐心协力、相互配合,而是为了利益各自为战,缺乏协作,犹如一盘散沙,团队的整体利益得不到充分保证,造成组织运行的低效率,资源配置无法优化,制约了中国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转。那么怎样提高团队协作的效率呢?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制度主要可以分为正式规章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大到宪法小到某个组织的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约束人们行为的显性条款;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社会群体在长期中形成的习俗传统与行为惯例。制度经济学者认为正式制度对群体行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否相容,而且,正式制度可以移植,但是移植是否成功则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与该群体社会长期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即行为惯例相适应。反之,行为惯例不能被从一个群体社会移植到另一个群体社会。
因此,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一个团队组织中人的协作行为应该由组织正式规章制度来约束,但是约束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正式制度本身,而在于规章制度是否与该团队组织所在群体社会的行为惯例相适应,是否能够激励人们积极的行为惯例,制约人们消极的行为惯例的产生,这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深入分析行为惯例、正式制度与团队协作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研究结果可在高校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中推广,对于大学生未来职场生涯中团队协作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具有极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团队协作的效率性
在我们看来,团队指的是由员工和管理层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它合理利用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协同工作,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的目标。在数学中,“一加一等于二”。可是,如果把这种数理法则套用到团队协作当中去,那可就不一定是等于二,有可能是大于二,当然也有可能是小于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团队协作的效率性。也就是说团队成员接到任务时相互协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我们认为这样的团队协作是高效率的;而各自为阵,缺乏协调,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我们认为这样的团队协作是低效率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高效率团队的行为惯例应该是这样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相互沟通、取长补短、互相协调、有责任感、有担当、有奉献精神的、有竞争力、有战斗力等。以此为衡量标准,对我国的团队协作进行检验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本土团队协作存在五大问题:信任缺失、惧怕冲突、承诺不足、逃避担责、漠视结果。这都是消极行为惯例的表现,是团队协作低效率的主要原因。
二、行为惯例与正式制度的关系
自从Stene(1940)引入惯例概念,惯例已被认为是团队的重要特征,对团队行为有重要的影响[3]。March 和 Simon (1958)指出,“多数行为,尤其是团队中的多数行为是由执行程序即行为惯例决定的。”此后很多学者都认为团队的行为惯例只是行为的一种相对无意识地复制,这种复制的行为是通过演变或者是某个特定的人而非惯例中的参与者有意设计而建立起来的。 Nelson 和Winter(1982)界定惯例为团队所有的规则和可预见的行为模式的总称。
因此,针对团队组织,行为惯例主要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是特定的行为模式,具有集体特征 :行为惯例需要多个行为主体来执行,而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特征的多元化和行动的相互交织,使惯例难以被观察和捕获。第二,具有过程性特征 、无意识与有意识执行 、内含及情景依赖性和路径依赖性。惯例的形成往往与组织历史交织在一起,其中既包含了有价值的部分,也包含了无价值的、甚至老化过时的部分,这种历史依赖特点使得要识别惯例不同部分的真正功能是极为艰难的。第三,稳定性与变革性。在某个范围内,如果没有太多变化,惯例将重复发生,它们使事物保持稳定性。但单个成员所掌握的惯例各个部分的知识常常是难以表述的隐性知识。这使对惯例变化的管理变得困难。所研究的惯例中大部分都在经历实质性的变革。大量研究认为,团队行为惯例变化是由环境压力所致,或者是由尝试提高效率和增加适应性的管理所致,这种观点意味着变化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但是,David( 1997)指出,行为惯例的变化是以路径依赖的方式进行的,是随着历史形成的。
路径依赖来源于建立一套合理的正式规章制度,来抑制积极行为惯例的变异性使它保持稳定性;反之激励消极行为惯例的变革性。基于此,行为惯例与团队组织的正式规章制度存在如下关系:第一,行为惯例能够使团队规章制度具有规则性、一致性和系统性;第二,使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其他人的行为,并据此做出决定;第三,行为惯例作为协调规章制度的一种手段,有时候它要比规章制度更加有效,甚至可以代替规章制度(Langlois and Robertson, 1995);第四,在团队活动中,制度对团队成员行为的影响始终存在,所以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团队行为惯例健康发展实现的基础,也是团队积极行为惯例生发的动力机制和前提条件。通过规章制度对行为惯例的约束与激励,从而实现团队协作的高效率运行。
三、行为惯例、正式制度与团队协作的关系
建立正式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团队协作的高效率运行,而团队的协作效率则能够反映出该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正式制度具有的本质属性是稳定性与变革性[5]。稳定性是团队高效率运行所具有的行为惯例路径依赖存在的基础,是团队协作效率性的根源;而团队协作行为的变革性是提高团队协作效率的首要因素,是组织进步的主要原因。这种变革性无非有两个方向:进步或是退步,进步就是那些能使团队协作的行为惯例和环境相匹配的规章制度保留下来,并将其已经得到价值证明的团队协作的行为惯例在企业内部扩散开来; 团队协作的行为惯例从反抗到勉强、从不情愿到愿意配合,使得团队协作行为变成企业长期不变的惯例,为企业的发展与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团队协作行为使规章制度的改革是通过团队成员的继承、学习、发展等行为方式产生的,因此团队成员在学习过程中善于整合外部隐性知识是团队协作高效率运行的关键。发现外部信息后,团队的决策规章制度变得至关重要,这个规章制度是体现团队协作能力的行为准则,合理的正式规章制度是储存成功的行为惯例并淘汰失败的行为惯例,从而使团队协作行高效率的运行。
四、结论
本文以正式规章制度为纽带,揭开行为惯例与团队协作的效率关系的面纱,行为惯例是组织内可识别的、重复的、多个行为人之间相互依赖的行为模式,它的特征描述了某项活动的基本程序,并表明了行为人在实际操作中所具有的选择性与主动性[5],行为惯例能够使团队正式规章制度为具有规则性、一致性和系统性;使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其他人的行为,并据此做出决定,行为惯例是团队内活动实施的方式。正式规章制度可激发积极的行为惯例,抑制消极的行为惯例,而团队的协作效率性则反应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清楚行为惯例、正式制度与团队协作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认真探索制约中国团队协作效率背后的制度性因素,构建合理的规范团队协作行为的合理规章制度,激励积极的行为惯例,有效制约消极行为惯例,全面提升本土团队协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Tathagat Varma.如何穿越团队协作的五重障碍.程序员[J].2009(202)
[2]桑圣霞.团队协作1+1.现代企业文化[J].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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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促使图书馆管理工作带有了新的发展,传统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需要,我们需要创新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管理实施改革。为了提高图书管理工作,我们要看清当前管理制度的缺陷,根据相关问题寻求解决途径,从而完善图书馆的管理机制。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图书馆管理制度中的问题,然后具体探讨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建设策略。
二、目前图书馆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中权利与义务失衡。
在图书馆管理制度中,针对读者规章制度较多,制度明确的表明了读者的义务,很少或完全没有指出读者的合法权利,规章制度缺少对读者权利的说明。根据这一现象,我们会发现图书管理工作是以制度为主体,将读者作为客体,相关规章制度仅仅是用来对读者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约束的。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影响了制度的功能发挥,给读者增添了许多的心理负担,不能够使读者轻松自在的去查阅文献资料,降低了读者查阅资料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图书馆的利用率。
(二)管理制度中缺乏主体意识。
人是制度的执行者,是行为的操控者,是制度执行的主体。而一些图书馆片面强调制度,缺乏主体意识,使管理制度单纯的发挥了惩罚、约束人的作用,没有注重规章制度对人的教化功能。只有惩罚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的教化主体行为,从而使人们对管理制度不够重视,不能够很好的执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相互关联的,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们要完善管理制度的主体意识,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管理制度缺少司法规定。
在图书馆管理制度中,明确指出了读者的义务,针对读者的一些错误行为,管理者需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这样以来,制度的制定者和行为的处罚者都是管理人员,缺乏公正性。从司法角度看,管理人员亦是司法主体,读者与制度一旦起冲突,只有读者接受处罚这一种判定,管理制度相当专制,不利于图书馆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对图书馆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限制。
三、加强图书馆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人性化和制度化管理相结合。
图书馆管理主要以人性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为主,人性化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的,它是一种软式管理手段。而制度化管理是本着以制度为本的原则实施的,主要强调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一种硬式管理手段。目前,图书馆管理制度多以制度化管理为主,相对于人性化管理来说,它更注重人对制度的遵守,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机制相对落后,不能够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功能,阻碍了图书馆发展的脚步。人性化管理是从人权角度考虑的,它注重读者与管理者的沟通,能够对人产生一定的教化功能,容易被人从心底接受。由此可见,只有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将人性化管理渗透到规章制度中,才能使图书馆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图书馆的发展。
(二)管理制度要明确指出读者的权利。
在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中,只是单向的指出读者应遵循的义务,不利于读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读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单向的管理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在制定制度时,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增强主观意识,将读者的权利明确指出,公示获取图书借阅证的读者权利,利用科学管理手段进行资源整合。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我们既要了解读者的义务,又要明确读者的权利,对于读者应履行的义务要采用合理手段进行说明,对于读者的权利要给予尊重和保护,给读者充分的自利,让读者可以自由选择,进一步实现读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图书馆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另外,在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中,我们还要正确诠释读者的个性化需求,对读者提出的要求要给予尊重,可以尽量避免个性化需求的产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手段。
(三)加强相关人员的制度培训。
为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我们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将读者权利明确化,然后依据制度进行科学管理。然而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一旦相关人员缺乏制度认识,只是单向的惩罚读者,无视读者的权利,那么就会使人对制度产生蔑视,不利于制度的顺利执行。为此,我们要重视管理人员对读者权利规定的学习,让他们能够坚持奖励与惩罚共存的管理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奖励对图书馆建设关心、对图书馆管理用心的人,惩罚破坏图书馆建设、霸道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当然,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人,首先要进行人性化教育,如果教育无效便可采取强制手段。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读者的制度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宣传等手段对读者进行制度教育,使读者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充分认识自己的义务,不仅要禁止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还要对有违反规定的人进行劝阻或检举,用实际行动来促进图书馆的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做好图书馆管理工作,就需要将人性化和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图书馆管理机制,采用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图书馆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通过对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分析,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健全图书馆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只有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才能使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更加系统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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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公共图书馆转变过渡的阶段,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构建面临着新的主要问题是:
(一)公共图书馆传统管理制度体系的创新与突破问题
在传统公共图书馆向现代化公共图书馆过渡中,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如何更好地适应由传统公共图书馆向现代公共图书馆转变的过程,通过对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进行分析与比较研究,从中找出传统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补充、修改与完善传统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建设研究,使传统的图书馆规章制度部分更加完善,发挥其作用。
(二)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管理体系的制度创新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现代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管理制度的创建是当前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如:现代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管理、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和电子出版物的收集与订购、分类与编目、利用与管理等制度。只有结合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情况,制定新的现代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的管理制度,才能适应现代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三)公共图书馆传统管理制度与现代化管理源的优化配置问题
公共图书馆传统与现代化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与研究,不断优化与创新,使公共图书馆传统的制度资源与现代化制度资源优化互补,形成特色,实现优化配置,加强公共图书馆制度资源建设。
三、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构建
(一)公共现代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原则
从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研究的整体上看,构建原则主要有:科学原则、系统原则、完整原则和实用原则。科学原则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构建的主要原则,是实现公共图书馆制度创新,优化配置公共图书馆制度资源,营造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管理环境,建立现代公共图书馆新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的关键。为此,要坚持科学原则,认真总结公共图书馆改革与发展中的新经验,新问题,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现代图书馆制度资源的建设。系统原则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构建重要原则。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在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模式的构建时,我们应以系统论的观点为前提,自觉地坚持系统原则,体现系统性的新的基本要求,进一步使新制定的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更加全面与系统,形成体系。完整原则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构建的原则之一。建立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要结合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注重完整原则的研究,建立制定、补充和完善图书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一整套完整科学的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适应公共图书馆“藏、借、阅、咨一体化服务”管理的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实用原则也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构建的重要原则。新制定的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要体现实用原则。是否实用?我们认为,要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改进、完善和发展,通过实践检验新制定的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来源于公共图书馆的工作实践,因此,我们构建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模式时,一定要坚持实用原则。
(二)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特点
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在要以科学性、创新性、目的性、连续性和可行性的特点为核心,努力实现公共图书馆的制度创新。加强和促进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化管理。科学性是说公共图书馆现代管理必须要有一系列科学的现代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构建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作为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指南与工作实施的准则,是公共图书馆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目的性是在制定新的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中,我们要有明确的目的,紧紧围绕着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总目标,规划与建立公共图书馆新的规章制度。通过对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确保公共图书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连续性是要注意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在总结原有的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比较利与弊,改进不足的方面。通过进一步地修改与增补,使新制定的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可行性是指制定新的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要符合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的客观规律,适应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的发展,要有利于推动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三)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
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包括公共图书馆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公共图书馆传统服务管理制度体系、公共图书馆文献管理制度体系及公共图书馆现代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四)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实践
在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中,结合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公共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员,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的精神,采取措施.保证现代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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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者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管理机制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在如今这个现代化的城市里,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可是在合作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制定良好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现在法律的不断完善具体化,我们已经迎来了《劳动合同法》的时代,这样一来,在法律的保护下规章制度就格外重要,与劳资双方都有益处。我们知道,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管理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让他们能够适应并习惯性的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便在日后工作时可以不用时时的监督他们。让他们自觉地做自己该做的事。我们知道,拥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管理自己的员工,只有员工都能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企业才能有更好的经济收益,有了好的经济收益才会有更加有潜力的人才到公司上班工作,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下去。这就是说,好的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发展也是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与人合作或是自己的企业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就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做出了以下几点分析。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企业拥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便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力的合理规范化管理。管理制度是作为一种约束员工日常行为的准则,能够为员工在工作中指明方向。并且,通过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自己工作后会获得何种收益,也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是否该做。没有漏洞没有歧义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定,能够使员工知道自己努力后会有什么样的报酬,能够激励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让员工在工作时充满斗志。我们大家都知道。员工多么努力的工作其实就是为了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那么做管理的就应该给员工明确的获得利益的途径,让他们能够清楚并且心甘情愿的为公司做事,这样也能大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同样,通过管理制度,也就是奖惩,员工可以清楚的知道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是什么,这能够起到威慑员工的作用,使员工能够自觉抑制住自己的不良行为,不做出格的事,不做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也是劳动者与老板也就是劳资双方要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需要用多种的措施来保证的,当然,劳动合同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保证措施,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是很重要的保证。通过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管理者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通过管理制度,也能够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的秩序,让企业更平稳的发展。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比较科学和完善也能帮助企业解决企业与员工或者合作方之间不必要的问题,也可以帮助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获得制胜,可以说,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不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劣势
一个规范完整的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把握主动权,提高胜诉的几率,也就是说,如果相反,一个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它会成为劳动争议的一个错误点,也会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中的败诉点,换句话说,管理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也就是企业自己制定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并在单位范围内适用的规则。如果制度制定不合法不完善,那么,企业将会增加意外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特别是各个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与扩大,企业员工常常被实际排除在企业管理决策之外,员工对管理制度不清楚,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职工与企业管理层对立,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削弱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一般说来,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营利润与企业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能否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员工做事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好坏都有关系。如果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这将大大减缓劳资矛盾,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应该充分的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了解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便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但是,由于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引起了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劳资矛盾大大加剧,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我们已经知道,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则可能与之相反,不但不会帮助规范企业管理,反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麻烦。同样,一个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让员工在工作中容易出现投机取巧的心理,最终也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制定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整,说明组织管理不完善,此时,也是很难做好绩效管理的。并且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也会出现不服从领导的安排,不去工作的现象,总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会为企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意义
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也是指引和引导员工的行为标准,为员工的工作要求提供一个方向。企业管理制度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点,甚至重于企业文化。既然是管理制度,那么当然应做到完善,做到细致入微,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让员工明确的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制度中增加相关的获利方式,让员工知道努力的方向,通过奖惩制度,让员工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细致完善的管理制度会涉及到员工的行为准则以及员工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这些方面对于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是紧密相连的,通过企业管理的形象展示,员工也能更深刻的了解企业的文化。而企业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模棱两可的问题。所以说,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总结
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为管理,我们需要每一个员工知道企业看重的是什么。为企业建立一套成功的有益的价值观念,我们需要让员工知道我们的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理念,我们的企业注重是什么这都是员工需要清楚的,企业的价值观和团队意识可以让员工们明白自己是集体中一员,只要通过努力就取得成功。我们要善于管理,重视规章制度的建力与完善,发挥员工的主动精神,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众所周知,效率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只要效率提高了,一切就变得轻而易举。通过以上叙述,看看如今我国各大企业的不断发展,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纵观整个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查漏补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具有活力的在竞争中不断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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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信亮.中国企业管理模式的内容分析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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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5年毕业护士86名,女80人,男6人;年龄20~31岁,平均年龄23岁;大专学历45人,本科学历40人,博士学历1人。
1.2方法
1.2.1规范制度方法 应用讲授法、演示法、研讨法、案例分析等强调日常护理工作所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医院层级到护理部至临床科室均有评估新护士遵守制度的效果。
1.2.2掌握制度内容 ①医院规章制度内容:聘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编外用工管理规定、职工薪酬福利、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职称晋升、培训政策、职工外出进修管理办法、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医疗核心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的重要性、侵权责任法、强化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安全、依法行医、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三基”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②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医院感染知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流行病学、消毒隔离、手卫生、传染病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医院感染常见病原体及耐药现状。③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内容:医嘱护嘱执行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护理查房制度、护理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处理制度、患者告知制度、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1.2.3问卷调查 采用自编的医院规章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护理工作核心制度问卷进行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向86名新护士说明调查的目的,在征得其同意后,由其按指导语自行填写,并在当场由调查者本人收回问卷,当场检查填写是否完全,共发放问卷86份,收回有效问卷86份,有效率100%。每份问卷100分,得分越高,说明掌握制度内容越多。
1.3y计学方法 所有统计由SPSS19.0统计软件完成,计量资料以(x±s)表示,因资料分数呈偏态分布,采用多样本比较的秩和检验,并进行两两比较,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三项问卷得分 医院规章制度问卷平均(66.43±11.50)分,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问卷平均(82.25±6.91)分,护理工作核心制度问卷平均(90.93±5.52)分,医院规章制度的得分低于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得分。
2.2三项问卷得分比较 医院规章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护理工作核心制度的问卷得分经多样本比较的秩和检验,可认为三项制度内容掌握水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内容枯燥乏味且难于理解[2]是对理论而言,新护士在临床工作中有案例分析,能较好地将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和临床护理有机结合起来,因而理解和掌握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变得容易。医院感染制度贯穿于平时的常规护理操作中,再益于新护士在带教老师的耳濡目染下,将院感制度和临床护理相结合,有效防范工作中由于接触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而导致的暴露[3]。此经历增强了新护士对医院感染制度的掌握。尤其是每个季度的由科室举行的制度学习与病例讨论,能更好地为新护士掌握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和医院感染制度增加一臂之力,在上级护士的强调下,护理工作核心制度、医院感染制度不断地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得到巩固。因此,由表1可见,三项问卷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2医院规章制度内容在新护士岗前培训中已经统一接受培训,但经过1年的时间,由表1可见,医院规章制度的问卷得分仅(66.43±11.50)分,即新护士掌握医院规章制度状况低下,而患者在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不断提高的现状,需要新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具备一种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4],才能确保在错综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将正确的事做对。因此,根据调查结果的薄弱点,重视新护士掌握医院规章制度,熟悉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5]成为重点。展开了对新护士在第1年的临床护理中,以不同临床案例,有的放矢地结合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实例分析,使新护士相信规章制度是用来规范护士的一切行为的理念,将护理工作中的危机事件消灭在萌芽状。
综上所述,通过调查了解新护士在临床工作中对制度掌握状况,分析其掌握各种制度的深浅度,针对薄弱点加强防范,是全面提高新护士安全治疗护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胡德英,刘义兰,邓先锋,等.新护士护理安全系统化培训措施与成效[J].中华护理杂志,2012,47(11):97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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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2-0215-02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是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秉承“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工作理念,建设协同贯通的规章制度体系,探索科学高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方式是现代电力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而规章制度建设并没有特定的模式可以遵循,笔者结合近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如何通过加强规章制度过程管控,夯实企业经营管理基础,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与效益进行了分析与研讨。
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级单位及公司管理制度等,对公司各专业工作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但从公司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需要逐步研究解决。
1.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
现行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以逐步增加和补充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导致部分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明确,管理制度体系结构、内容分类不合理。部分管理制度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现象。
2.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
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各职能部门只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订立制度,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规章制度表面上看面面俱到,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部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做到全覆盖,对部分工作、部分管理环节的管控存在缺位。
3.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
稳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人们养成近乎本能的遵循习惯。可以大大减少规章制度的执行成本。但伴随着各部门经营管理人员的交替,规章制度会随着个人的管理风格而不断改变,从而对制度的稳定性提出挑战。
4.规章制度缺乏适应性
规章制度必须随着多变的环境及时变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多项基础制度难以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无法与企业文化形成良性互动。
二、加强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规章制度体系与管理机制,是公司适应外部市场化经营环境和建立现代企业规范化内控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企业内部制度化依法运营的需要,在企业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适应法律环境变化的客观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电力系统日益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主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复杂,违法经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而天然垄断的企业属性,也决定了来自政府监管和社会媒体的关注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劳动、安全、环保等纠纷也因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管理的日趋规范而呈上升趋势。要规避潜在风险,首先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细节管理,即通过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去扼制各种法律风险的发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环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主动适应系统体制改革的先行要求
华能系统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这预示着公司在变革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等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应结合公司实际,率先进行规章制度的排查与梳理工作,逐步探索尝试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下一步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奠定基础。
3.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发展迅猛,迫切需要完善分层次的管理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框架,通过不同管理层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各级职能定位准确和管理模式规范、健全。正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经营机制和扎实的管理基础作为支撑,公司难以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因此建立战略协同、资源配置有效、整体利益驱动的制度体系将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4.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搭建一体化管理平台的有效手段
企业实施一体化管理能够实现市场反应实时、内部协作快速、信息交互及时准确,达到推进企业经营发展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公司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各专业管理体系产生背景不同、控制对象不同、设立体系目标不同,暴露了多套体系各自为政致使职责权限交叉和混淆、应付审核等多种问题和矛盾。鉴于此,公司应建立统一规范制度体系,将各管理体系的管理活动纳入整体考虑,符合系统管理的观点,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且能真正达到最佳管理效果。
5.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落实战略规划的主要抓手
规章制度体系是保障其将已有资源优势、能力优势转化为现实竞争力,实现战略“落地”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承载着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公司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价值取向。因此加强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是伴随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和根本性问题,对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基础性和长远性作用。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
1.构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原则
(1)科学合法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要与华能集团规章和相关规定相衔接。要结合公司功能定位和管理实际,切实反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简约易行,有利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2)协调性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综合考虑内部各组织及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各环节、各层次的规章制度相互协调、整体优化的局面。规章制度要对各个层级的管理者的职能、权力、利益和责任给予合理的界定,实现责权利对应,真正体现激励制约作用。
(3)稳定与适应原则。公司规章制度既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予以延续,以保持稳定,又要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管理方式,以适应企业实际。
(4)精简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防止内容交叉、冲突,结构多而细,前后制度效力不一致等影响管理效率的现象,要坚持有用、管用、能用的原则,力求项目少,质量精,简洁易行。
(5)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原则。企业作为一种以人与人的组合为基础的经营活动主体,其经营行为必然最终都要人格化。即企业是人格化的企业,企业的所有活动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正是因为如此,企业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最终都必然会体现在人的价值理念中,即以企业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构建须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2.构建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它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指导,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从“调研起草”“审核会签”“审议签发”“宣贯培训”“执行落实”“评估反馈”“修订完善”的闭环管理。
(1)建立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体系。目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依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划分的体系,难以保证公司确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得以正确体现,无法通过效力等级的约束保证不同层次之间制度的一致性。没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的划分,更使公司制度缺少了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无法解决一旦在制度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给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缺乏体系划分,一些涉及公司重要制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核,而以部门(专业)制度形式下发,在与之相关的制度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造成难以贯彻执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按效力等级依次排列为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一般管理制度。结合上述规定并通过对国家立法制度的研究,符合公司目前管理实际的制度体系应由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专业)管理制度三级组成,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下一等级的制度在原则和内容要求上均不得违背上一等级制度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效力等级的建立,改变公司目前重要管理事项制度的如法人治理规则、计划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与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管理等一些细小具体管理事项的规定混杂的问题。
(2)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制度。目前规章制度的管理不仅仅是起草部门的事情,也不单纯是经理部的事情,实际上涉及到很多部门,单纯依靠非专业部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规章制度的管理效能。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均不同程度承担着公司管理职能,而每一项管理职能的行使均应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因此应以专业管理职能的划分为主要依据,再按照某项专业管理内在规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制度的逻辑结构,验证制度建设的状况并指导制度的动态管理,减少制度制发的随意性。应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并把委员会作为各专业规章制度审核的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制定各专业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梳理本专业制度体系逻辑结构,查找规章制度管理漏洞与空白,并就一些重要的专业制度进行定期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