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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的类型有哪些1、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2、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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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影响
(一)贷款风险形态的划分
贷款风险分类是信贷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行为,是信贷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偏好对资产质量的主观预判,风险分类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2条明确规定,“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实务中,各信贷机构根据银监会《指引》要求,在贷后管理中,及时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在综合考虑财政、货币等宏观经济政策、产行业发展现状、借款人的财务与非财务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能否及时、足额还款进行综合分析预判,从而确定风险分类级次。
(二)风险分类结果差异性的产生
分类结果受信贷机构风险偏好、风险信息掌握程度及内部信贷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在风险偏好方面,各信贷机构的风险偏好并不完全相同,对银监会风险分类标准的掌握有紧有松。在贷后管理中,信贷机构对借款人风险信息掌握程度并不一致。因此,即使同一个借款人在不同信贷机构之间极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分类结果。同时,信贷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也会在风险分类结果中有所体现。风险分类不仅包括对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的分析,而且还包括对信贷方案制定合理性的评价。实务中,仍然存在借款人(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自身有一定还款能力,但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信贷方案制定不科学,贷款期限约定不合理,从而导致借款人无法按照现行有效合同及时、足额履约。此类情况在水电站、公路、政府融资平台等贷款上表现较为明显。“好客户(项目)、烂贷款”是其典型特征。
(三)风险分类信息的外部化
《条例》规定的信贷机构信息报送义务使得银行内部的风险分类行为外部化,同时,信贷机构要保障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条例》第5章第29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该条明确规定了信贷业务机构的信贷信息报送的法定义务。从实务看,信贷信息包括借款人风险分类结果。第5章第28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该条规定了信息使用者的查询权,即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信息使用者可查询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上述两条规定,使得信贷业务机构的信贷信息不再属于信贷机构内部掌握的信息,而变成了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便可查询的公开信息。虽然,《条例》第23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但根据央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第11条规定,“征信中心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9条规定,“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上述两条规定表明,征信中心对信用信息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审核义务,客观上要求信贷机构对报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四)分类结果认识差异可能产生的风险
分类结果的主观性和预判性并不一定能被信息主体以及信息使用者全面理解,一旦外部化后,对于分类结果的准确性极有可能产生争议。如前所述,风险分类是信贷机构的主观预判,分类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并不能全面理解分类结果的风险管理意义。对于非金融专业人士而言,不良贷款即等同于不良信用客户。并且,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并无明确的量化标准,目前银监会也只给出了五级分类各级次的核心定义。对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核心定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就极有可能产生争议。在实务中就曾出现过根据核心定义将未逾期贷款认定为不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归还了全部贷款,并银行机构将其贷款认定为不良侵害其名誉权的案例。客观上,将某借款人贷款认定为不良后确实会对借款人后续的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且《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改进建议
一是严格按照银监会《指引》做好风险分类工作。银监会《指引》是解释报送信息结果准确性的权威依据。因此,在分类实务中,必须严格依照《指引》的要求,建立起贷款风险准确分类的长效机制,在组织领导、工作流程、工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客观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同时,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分类相关证明资料的档案收集工作,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要做到认定风险分类结果的相关依据真实、充分,力求保证分类结果与外部监管部门的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没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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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即资信调查服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门的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上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我国征信制度的建立是迫于征信业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1992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标志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的资信评级企业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征信业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空间不大,更多地在做其他的市场调查业务,进行企业咨询策划的公司,兼做信用调查业务。
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民营征信机构较大发展,以及外资机构进入。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在增加。各种背景的征信机构竞相介入,加剧了征信市场的竞争。随着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企业信用调查受到普遍重视,带动了企业征信业的发展,一些民营征信企业发展起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它承担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并同时开展企业征信业务。公司主要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风险评分及系列评分、个人信用数据增值服务、个人信用风险控制解决方案等。
第三阶段为21世纪初期的系统建设阶段,其主要标志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国家有针对性地在全国选择了几个重要城市试点运作。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它标志着规范的个人征信在中国正式起步。该系统已于2005年6月底、7月初进入测试状态。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实行联网。
第四阶段为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管理实施阶段。主要从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征信法制建设,抓紧制定有关法规,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二是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三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四是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五是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截至2008年3月末,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经达到1357.5万个,其中623.8万个企业有信贷记录,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6亿,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
伴随着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征信立法也从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推进。2002年《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实施;《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5年实施;《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实施。早在2002年,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加,建立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但因为涉及部门比较多,各方面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并不容易。经过多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征信管理的立法完善是必然趋势。
二、征信法制建设给企业管理带来的挑战
1.征信立法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征信使企业处于透明和公开状态,但企业也需要对外隐藏其内部不利于己的某些信息。征信制度实施后,企业必须面对新形势,将征信纳入管理。企业信息中哪些内容需要隐藏,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内容应当得到广泛宣传,都是企业管理者要慎重考虑才能确定。《征信管理条例》中对个人信息收集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和保护,但对企业信息的收集范围并无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征信机构在收集企业信息时无所顾忌,一个企业不把征信纳入管理范畴,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同时,征信涉及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这种评定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因此企业必须将征信纳入管理之中,征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企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2.征信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带来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谋求最大利益,就必须不断开发新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方法,而一旦掌握了某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并据此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时,必然会在主观上产生保密意识,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商业秘密由技术秘密扩展到管理秘密、商务秘密、工作秘密等,其价值日益凸现,在企业需要保护的信息中,商业秘密是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业秘密本身没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公开性限制,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限期获利的基础。但征信制度的设立为其他组织尤其是征信机构获取企业信息提供了合法根据,为了获取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已经完全公开的企业信息对征信机构没有太大价值,征信机构只有获取一般公开渠道无法得到的信息,才能赢得客户,这种信息价值决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会成为征信机构的重要收集对象。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必然要在该领域投入更大的精力。
3.征信制度增加了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征信机构往往是从一个企业收集其他企业或个人信息,由于利益的存在,企业很有可能将本企业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作为交易对象,比如通讯企业、金融企业或者是销售企业都有可能将本企业的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企业在转让客户资料时对该转让可能对本企业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不足,一旦这些资料被非法利用,企业可能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由于现代交易手段的便捷和高效,企业员工私自转让客户资料而企业难以控制,但其法律后果要由企业来负担,增加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在企业转让的信息中,大多数属于个人信息,如果企业没有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将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则可能构成对客户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失信惩罚制度使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企业失信惩罚力度增加,失信后果严重,对于整体经济来说,这是征信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但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失信将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征信制度将会使失信企业处于社会公示状况,从而使企业失信效果增大,企业失信面对的不再是处于交易的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因此可能一次并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导致企业无法预想的不利后果,从而可能淘汰出局。因此,征信制度对企业而言,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三、企业适应征信法治建设的对策
1.提高征信意识,将征信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很多企业对征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企业尤其是决策层对征信的关注度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缺乏制度保障和人员配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企业应当开展征信知识学习和征信意识培养,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涉及的征信问题,并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将征信意识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将征信要求纳入到企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克服企业经营活动中粗放管理,从本企业涉及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从企业经营管理中找出可能不利于本企业信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不利于企业的信息的产生,而不是单纯的靠掩盖不利信息来保持企业信用等级。只有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才是保证企业信用等级的治本之策。
2.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三是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其生命,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从制度上设定保护的范围、保护方法、责任以及违反保护规定的责任,尽最大可能保证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以防止其他组织、个人获取,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完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和客户的法律关系。企业要真正赢得客户信赖,必须树立对客户高度负责的观念,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建立客户资料安全保护制度,以免由于自身过错使客户资料外泄,尤其在客户资料的复制和拷贝方面健全责任制,以免出现本企业员工私自将客户资料出售。与此同时,要和客户以合同等方式明确相互法律关系,提前征求客户是否同意由征信机构收集其信息,如果客户不同意其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则要依照征信管理法律来分析客户资料是否属于不需要经其同意就可以被征信机构收集的种类,明确与客户的合同中是否存在信息保密条款。同时,企业应站在客户角度看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是否对客户产生不利后果,以及收集该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否合法诚信等,以防止因客户信息转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4.诚实守信,保证本企业良好的信用等级。企业要经营,就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要使企业在健全征信制度中获得更有效的经营环境,必须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在涉及信用交易信息,即企业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信息,即与企业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方面不产生失信记录,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所信任,才可能使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企业一旦发生失信事件,必须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化解失信危机,消除失信记录,确保企业信用等级的良好。
5.充分利用征信制度,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征信制度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他企业可以了解本企业的信用状况,本企业也可以掌握其他企业的信用状况,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中既要考虑本企业信用的建设,也要利用征信制度来防范其他企业或个人信用不良给本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签订重大合同、进行相关投资的过程中,全面及时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避免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产生交易,从而预防给企业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周新辉: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构建[J]. 财会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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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和家庭教育在心理教育上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的应试教育使得学校的目标锁定在升学率上,而相应的家长的目标锁定在成绩上,忽视对学生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的培养。学校和家长没有正确地引导教育是引发学生择业心理障碍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二、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心理调适指导策略
面对择业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学校应该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调整好就业心态,明确今后职业发展的方向,对职业生涯发展有一个明确的规划。
(一)就业教育应当从大一抓起。许多人认为就业教育就是针对毕业班学生开展的一种教育,与非毕业班无关,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认为,就业观念的树立与人才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明确的就业观念就没有正确的学习定位。提前开展就业教育,不仅有利于引导新生有效地规划自己的在校生活,而且有利于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激发他们的学习斗志。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教育,明确其所学专业的学习要求,告知其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和要求,引导学生科学地选择学习内容和培养专业技能,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和就业观是十分有利的。
(二)做好学生酒店认知和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思想疏导工作。从学校到社会,从教室到酒店,从学生到员工,角色的转换需要一个过程,其中心态的调整尤为重要。在面对客人、面对上司、面对同事时,很多刚就业的学生在心态上还无法调整过来,不能正视酒店服务员的新身份,甚至感到困惑和不适应。这就要求学生妥善处理好人际关系,正确理解酒店行业的职业特点,尽快地融入新的环境。有些学生由于缺乏社交能力,无法适应新环境,认为自己不适合从事酒店行业,从而产生了放弃的念头。这就需要学校对酒店就业工作进行系统翔实的规划,提前对毕业生进行动员,做好对毕业生酒店认知和就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做好角色定位和角色转换,让他们在就业前充分做好吃苦的准备,下定从基层做起的决心。
(三)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毕业生刚踏入社会,会受到来自酒店及同事、客人等方面的压力。如何面对压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各种新挑战,成为他们面临的棘手问题。毕业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弱,他们更多关注自己工作的完成情况,喜欢按部就班,而对于整个酒店和部门的经营、管理、组织等方面关注很少,对突发事件更是难以应对。因此,学校应教育学生在实习中要善于学习,虚心请教,不要以专业管理人才自居,要有长远眼光,要明白酒店业职业生涯的发展是以经验和资历为基础的,个人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其自身的心理素质。学校还要让毕业生清醒地认识到,初入职场不仅是专业技能的熟练和提升,更重要的是学会平衡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心态。总之,学校要帮助毕业生树立稳定、良好的就业心态,这对他们个人素质的提升,对就业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学校教学实践环节的日趋合理,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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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信息化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深入开发并将成果运用于企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行为。它涵盖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也是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的过程,其结果将是生产经营过程的集合化、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甚至对传统的企业核心组织架构、既有运营流程、营销模式等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可以说,实现对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以信息为核心的资源概念的泛化,逐步发展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载体来优化企业管理的模式,将成为未来企业管理的宏观战略思维需要考量的必然趋势。
(一)信息化影响企业管理战略的制定
信息化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在实施层面有所表现,但其更为深远的影响体现在企业管理的战略思维层面。信息化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管控,并在此基础上修正既有的企业管理决策,同时,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和企业管理资源的共享,使企业逐步实现对行业发展动态的掌控。以加强信息化的应用为旨归,有利于企业有效地整合内部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力量,实现对外部环境的适应与优化,进而以信息化为依托,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企业管理的水平。应充分意识到,信息化浪潮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带来了根本性变革,堪称企业管理思维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信息化促进企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首先,信息化将对生产环节产生积极的影响。以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信息化手段可把局域网内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终端捏合为功能更为完备、规模更为庞大的数字化网络系统,进而完成资源与信息的共享,减少生产与经营的中间环节,降低此环节的内耗。同时,网络系统将企业生产流程合理拆分为若干项相对独立的工作,并根据分解后的工作特征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达到最优组合。
其次,信息化有利于企业完善团队建设。在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比重不断增长的趋势下,企业产品的每个生产环节都离不开团队的通力协作。以综合数据库、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手段,加之城域网和局域网的普及,企业的生产环节以信息化为资源并实现传播和共享,加快了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效率,进而极大增强了团队工作的效率与凝聚力。
最后,信息化有利于提升产品开发与设计的水平。产品是企业的核心,对企业管理方式也起到决定性指引作用,企业管理模式须与企业产品的特征相吻合。传统企业的产品生产环节涵盖产品设计、制作工艺设计、样品试制、批量生产等若干方面,在此纵向分工的过程中,各项工作均由不同的部门单独完成,若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则极易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必然降低工作效率,延长产品生产周期,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加强内部各部门间的联系,亦可与其他科研院所和顾客进行联系。实现异时、异地办公,直至实现产品生产从独立部门的串行流程转向多部门的并行流程转化,从而缩短生产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信息化有助于经营理念和企业效益的提升
一方面,信息化推动企业经营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现代企业逐步追求跨地区、跨国家甚至是全球化经营,进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打破了局域性障碍,缩短了信息交流的时间,扩大了经营活动的空间,以速度和效益为衡量标准,经营活动得以开发出新的手段、条件和机制。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掀起了经营方式的革命。信息化背景下。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种新的经营方式――电子商务。可见,信息技术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此种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交易方式逐步获得企业的认可,在此过程中,信息化促使贸易操作规范化,贸易手续简单化,贸易成本逐步降低,工作效率逐步提高。同时,信息化时代,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劳动工具智能化、人力资源知识化、货币的电子化等促进经营活动对能源和物资的依赖性逐步降低,有利于全球范围内资源的流通和配置,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四)信息化使企业管理决策更为规范合理
在开放交互的信息化背景下,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发生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变革,企业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产生了根本变化。同时,电子商务等一些新型经营模式和企业管理目标得以出现。信息技术在支配、引导、组织、协调企业的物资流通、技术流通、资金流通和人员流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能力皆有所提升,企业管理的诸多手段促使企业管理决策的规范化、合理化。
不容忽视的是,在信息化技术得以普及之前,传统企业管理方式在管理和决策制定上极为滞后,不仅影响管理手段的实施,也为企业管理埋下了尚不可预知的风险。企业管理实现信息化,为建立快速、准确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及时的预警机制创造了条件,得以进行风险监控,从而实现风险控制。
三、基于信息化趋势的企业管理宏观战略思维调整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整
传统的建立在原始劳动分工基础上的工作制度早已无法适应现在市场竞争的需要。因而,原有的企业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制度、系统化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决策流程要在信息化的视阈内进行调整。信息化视阈下企业管理制度的更新是现代企业信息化的必然途径,企业应加快优化、制定既有的信息管理制度。
(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调整
信息化视阈下,企业管理宏观战略思维的更新是以信息和技术为依托而构成的企业内外部的协调系统,其旨归是紧密围绕企业核心的竞争力的提升而进行。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立信息共享体是企业进行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的有效方法,它有助于多个经营企业实现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的优势互补,从长远来看,有助于从战略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未来新核心竞争点的提炼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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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传统的线性供应链正在转向非线性供应链。在传统的线性供应链中,每一个参与者完成自己的任务后,就把产品以及有限的信息传给下一家(从部件供应商到制造商到分销商到零售商再到终端顾客,一路呈“线性流动”)。由于信息和过程只能在在供应链上下作对称流动,每一个企业对终端顾客和整个需求与供应流只拥有有限的信息。而且,这一过程通常都是手工的,信息的准确性因为资料的延迟性而大打折扣。而现在由于企业对效率的狂热追求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种新的互动模式———非线性供应链———正在崛起。在非线性供应链中,供应链中各种任务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每一个参与者的角色是根据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资产的优化来决定的。顾客可以从许多个点上下定单,产品的配送方式也呈现多样性。摈弃手工性、单一性和延迟性的线性供应链,创造自动化、多样性和实时性的供应链,是顾客驱动的企业必须进行的革命。在今天的经济环境中,如果企业还死守僵化的供应链结构不放,将来缠身的就会是一个现在缠着美国凯玛特公司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倒霉链”:效率低了——反应慢了——顾客跑了——利润少了——竞争力小了。
再次,“围墙内”供应链管理正在转向“围墙外”供应链管理。在过去几年里,许多企业已经注意到了供应链中的效率和顾客服务问题,开始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但是其着重点仍然是企业围墙以内的事务。但是随着互联网等协同技术的发展,企业供应链管理的重心已经开始向围墙外倾斜,与越来越多的贸易伙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围墙内”供应链管理和“围墙外”供应链管理之间的差异可以总结如下(见一):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最后, 市场竞争正在由在企业之间进行转向在供应链之间进行。由于顾客权力的增加,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产品利润的减少,企业必须与其供应链上的所有贸易伙伴消除猜忌和敌意,建立信任和合作,分享更多的信息和过程,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才能有效地对付日益增长的竞争。这就是合作型商务(又称“协同商务”)的本质。不管人们如何称呼这一现象(“商业网”也好,“价值网”也好,“企业族群”或“企业群落”也好),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一个企业再也无法单枪匹马地傲行于商场之中,必须与供应链中的所有伙伴结成同盟军同仇敌忾才能取得胜利。在未来的商战中,“不结盟”是不明智的,这与国际斗争是有所不同的。
虽然大多数企业目前都忙于企业资源规划和顾客关系管理的准备和实施,供应链管理的问题迟早还是要提上议事日程。在企业供应链的转变过程中,有许许多多的矛盾和问题有待处理和解决;由于本文篇幅的限制,我只能简要地阐述新时代企业供应链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第一, 解决好供应链上游与下游的平衡和整合问题。供应链上游有采购和产品开发问题,下游有配销和递送问题,这两端中的任何一端都不能被忽视,但是目前在企业的现实运作中片面管理的情况是屡见不鲜。
第二, 解决好供应链“三流通畅”的问题。所谓“三流”是指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完整的供应链管理包括所有这一切。那种把供应链管理等同于物流管理的看法和做法是不正确的,与科学、全面的供应链管理是脱节的,对企业提高效率、顾客满意度和商业竞争力也是不利的。
第三, 解决好企业前台作业与后台作业之间的整合问题。前台作业即顾客关系管理,后台作业即企业资源规划,这二者在人员、资料、技术系统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缺乏沟通或无法沟通的问题。这些“围墙内”的问题会极大地影响“围墙外”的问题。企业间电子商务由热转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前台与后台之间都不能很好沟通与合作,还谈什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呢?这一“不练内功就发外功”的教训是深刻的,企业在加强供应链管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记取这一教训。
第四, 解决好技术投入与文化变革的平衡问题。有许多企业在过去几年下大决心、使大力气、花大价钱投资供应链管理方面的软件、硬件和技术服务,但是供应链中的效率和效果并不明显。什么原因呢?企业文化方面的变革没有跟上:企业领导和员工仍然以企业和自己的方便为办事第一原则,仍然不把顾客放在心上,仍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仍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是企业供应链管理中的又一深刻教训。
第五, 解决好优化与自动化的先后问题。有许多企业和管理人员把供应链管理等同于供应链自动化,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一个供应链中的各个流程未经改造和优化,存在许多糟糕的成分,你就把它给自动化了,那是不是“雪上加霜,”会把供应链给冻僵了呢?所以供应链管理,象许多其它商务流程一样,应该“先优化再适当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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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在知识创新方面的发展现状
(一)信息技术运用水平较低。信息化的时代已经到来,信息技术在生产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息技术的引进和合理利用能够为企业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帮助。从目前的数据得出结论,企业在库存管理、薪资和资金管理方面在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较高,其他部分仍然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在营销管理、生产制造等方面信息技术的作用体现得十分微小。
(二)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的劳动力数量丰富,素质水平也参差不齐。我国目前正向城镇化方向发展,农村劳动力占据大部分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以及学历要求较低的建筑行业。人口普查显示,进城打工的人口中学历水平以初中文化水平为主,员工素质整体不够高。
(三)企业的品牌技术含量较低。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但是在自身技术创新方面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在一些大品牌企业中,对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以及市场的调研会有比较高的资金投入水平,但是在一般企业中,对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金运用占得比例十分少,使我国的民族企业在品牌建立和开发扩大的过程中出现了阻碍,与国际市场的同类企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也是我国的民族企业缺乏在世界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大品牌的原因。我国的企业整体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的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品牌的技术含金量较低,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十分薄弱。
二、知识创新角度下的企业战略管理调整的具体措施
(一)组织员工统一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俗话说“天时,地利,人和”,这是作为古代战争胜利的三大要素,然而“人和”是最重要的,企业的发展也是这样,员工是企业中的重要软实力。员工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与公司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员工构成十分复杂,其素质也具有很大的差异,在企业的战略管理中,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才地培养应该作为关键的部分,对员工的整体工作理念进行灌输,让员工能够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在自己的岗位上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员工的培训除了对企业本身的企业文化进行传播外,更重要的是对专业技能的培养,让员工在工作中提升自己,在学习中得到实践,使自身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挖掘。
员工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员工的培训经费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也要努力保证员工的稳定性和工作的长期性,为防止人力资源的流失,企业在薪资水平的管理方面应该采取绩效评判方式,“多劳多得”的标准能够让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积极争取,在付出与回报成正比的状态下,能够在企业内部更好地形成良性竞争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的民族企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水平来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但是在引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更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对自身所在的领域具有清醒的认知,应该将一部分经营收益用来对新产品和新技术进行改革和创新,企业本身是促进技术进步的主要对象,也需要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在发展的同时,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真正壮大自己的综合竞争能力,为我国的民族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在国际市场争取更大的市场占有率。所以,在企业的技术战略中,企业把我知识创新的大好时代,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增加自身品牌技术的含金量,让民族的能够真正成为世界的,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文化地位。
(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信息时代的到来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的先进技术,企业需要掌握时机,引进并利用已有的信息技术,帮助自身的进步。信息技术不仅能够在财务管理和库存方面为企业做出贡献,在一些制造业的应用,需要企业的进一步挖掘,这样能够更好地节约人力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在着眼当下的同时,也应该放眼未来,物联网技术将会使企业的发展进入另一个全新的阶段,尤其是对于特定的行业来说,企业需要改变传统和经验模型管理的观念,运用先进的技术和全新的理念来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争取更大的可能。
综上所述,企业的经营战略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指向性作用,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管理阶层也需要按照经济发展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资源拥有的程度进行调整。知识创新的新时代,需要将知识、技术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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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34-02
进入21世纪,无论是基本的价值观念,还是具体的行为准则,新经济时代的组织运行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工业经济中传统的组织运作模式。它对企业的生产方式、经营管理乃至领导决策与活动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新经济时代激烈的竞争,呼唤企业要不断进行管理变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
一、新经济时代企业环境的变化
1.企业外部环境:由实体向虚拟转变。传统工业企业,从原材料、设备的采购,车间的生产,到市场的销售,都是一种实体的转换。而知识企业,其重要特征表现在知识的创造、存储、传播和运用。这种知识的创造、存储、传播和使用的载体就是网络经营。网络通过在全球的日益普及、发展和延伸,通过把世界市场的空间、时间与模拟形态组合在一起,既对现实经济世界的商务活动进行在线模拟,又不断地营造着现实经济世界的商务经营方式和运行环境,从而将传统工业企业的实体经营模式逐步推向以网络为中心的虚拟经营模式。目前国内外正在日益盛行的电子商务就是一种典型的虚拟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最初含义是指互联网上的商务活动。当时主要指网络零售业与消费者之间所进行的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活动。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范围已经突破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而更多地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是将买方、卖方,以压服务于他们的中间商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易行为集成到一起的电子运作方式,或者说是企业通过建立内部网络并与互联网连接,将企业内部信息处理同外界信息沟通与处理一致化,并使内部业务运作模式同互联网信息交互方式相统一的动态协同过程。由于网络通过的无地域性和无时间性特点,企业上网和网上运作,使得企业置身于一个大跨度的全球性经营环境中,通过信息技术、网络和商务平台,可以在跨国、跨地区、跨企业、跨消费群体之间广泛和方便地进行经济、技术、产品与市场等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应用。从而可使企业大幅度地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水平与服务的范围和质量,增强企业创新与市场应变能力。
2.企业之间的关系:由竞争向联盟转变。新经济加快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结果,使企业竞争的优势从掌握自然资源转变为掌握信息资源和智能知识。而任何单个企业是很难独占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资源的,因此,需要许多相关企业组成一种同盟,来共同研制、分享这种资源。由此传统的企业便演变成现在的虚拟企业。这种虚拟企业是由许多不同的企业体,各自专门负责整个企业流程中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活动,并透过彼此间的合作网络,完成全部的企业成果或职能。
虚拟企业实质上是企业间的暂时联盟形式。联盟的基础在于企业间是否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互补性。这种联盟与合作的过程具有合作方式灵活、合作内容以高技术性项目为主、合作范围广泛等特点。联盟主要具有以下优质:竞争优势急剧扩大,其整体优势远远大于各联盟成员的优势简单叠加:分散了各联盟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能够广泛拓展市场,快速敏捷地满足市场需求:由于各企业的资源得以共享,使企业能够降低成本,防止由于组织膨胀、机构臃肿、投资巨额而产生的,“大企业病”,诚轻企业负担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最大规模经济等。
二、新经济时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调整
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全新的外部环境,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调整和转变是大势所趋,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重视速度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理念成为企业制胜的关键。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而新经济正在改变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其变革速度之快,超出人们的预料。随着产品更新换代的加速,速度将取代成本和价格,成为企业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时间是世界上最稀缺的资源,整个互联网的竞争思路就是追求速度和效率。一个公司的成败取决于他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这就意味着“速度就是一切”。一些国际知名的高科技公司十分强调速度和效率。并形成强大的文化氛围,暂且称为速度文化。新经济时代,速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不但要比“谁能创新”,还要比“谁创新得最快”。创新最快的企业就可以迅速地占领市场。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新技术的第一个拥有者,也往往是该市场的成功者和领导者。不但要比“创新的速度”。还要比“推向市场的速度”,即产品上市速度,这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优势的关键。因此,培育重视速度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理念成为企业组织的当务之急。
2.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管理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的各项目标都是由全体职工的活动来实现的。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积极、最具创造性的要素。跨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技术进步和消费者地位的提升等使得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越来越快。企业如何应付这一不确定性的环境挑战?许多企业管理的研究者与实践者都把目光投向人。核心能力理论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能力体系。能力是能够为人们共同感受到的智力资本,它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组织变革理论认为,有效的沟通是一种重要的组织资源,组织内群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能否有效地整合和分享有价值的信息与知识是衡量组织有效性的标准,从而将研究的焦点指向了组织内的人。人是企业能对自身进行变革以适应环境变化的惟一动力。因此。企业的一切管理必须以人为中心,把人的潜力发挥出来,使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由于人的知识和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等需求也日益要求得到尊重和鼓励。因而。必须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价值观成为管理理念的核心,是管理革命的鲜明特征。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管理才会成为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
3.必须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信息是我国企业在新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环境中谋求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性、有效性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就是其内部以及内部与环境之间能够进行适时、充分的信息交流。有效的管理。要以一定要求的信息为基础。管理的活动过程。实际上是计划――执行――调控――再计划――再执行――再调控的反复循环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离不开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共
享和利用,而信息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管理决策者的推动。
信息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不仅从全方位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而且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源泉,可以降低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克服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障碍。在新经济时代,信息化的网络已经成为连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的主要桥梁,是不可替代的经济增长之源。企业离不开信息。其创造潜力的释放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自身的信息化程度。我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苦心经营所积累下来的巨大资产存量。能否通过信息化改造在不断增值中谋求创新发展,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致力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才能找到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现代企业必须把对信息的开发和管理提升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地位上来。
4.加强知识管理,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管理是在瞬息万变的全球经济中,管理者在知识分享的文化氛围中运用现代技术。通过员工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对组织内所拥有的知识和组织外部各种知识的利用和管理,以提高组织创造价值的能力的一种手段和过程。它以知识管理为中心,旨在通过知识的荻取、共享和应用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反应能力。实施知识管理的目的是加快知识创新的速度和提高知识创新力度,以形成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保持企业旺盛的生命力。当前的时代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现代企业必须加强知识管理。知识管理能为企业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5.建立全球化供应链管理,以合作求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经济垒球化的浪潮使得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往那种企业与企业之间单打独斗的竞争模式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协同商务、协同竞争和双赢原则为商业运作模式的,由消费者、供应商、研发中心、制造商、经销商和服务商等合作伙伴组成的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或者是一个跨国集团和一个跨国集团的竞争。适应这种模式,供应链管理愈来愈向垒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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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的绩效考核指标和信贷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滞后于业务发展,这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工具匮乏和传统的绩效考核机制有关。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用来衡量银行盈利的传统指标主要包括股权收益率(ROE)和资产回报率(ROA),这类指标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将风险和收益放在同一时期予以考虑。在这类指标体系下,风险成本与基层营销人员的责、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地结合,因此各经营单位往往重视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理,分解到营销人员的考核指标就是业务量,营销人员的奖金与业务量挂钩。这样的考核机制很容易引发基层单位和营销人员的道德风险。在申报授信时,一些营销人员强调近期收益多,分析未来风险少;授信审查人员对风险的把握仅仅是依靠经验和判断,由于没有合适的计量工具,难以对风险成本进行量化。因此,面对基层营销人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艰难营销而来的并被说成是收益巨大风险很小的授信客户,很容易形成信贷审批的倒逼机制。
由此可见,传统的绩效考核机制和信贷管理方式一方面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受到影响,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选择的客户虽未违约但其产生的收益可能无法覆盖客户的风险成本和占用的资本成本,也就是说虽获得了会计利润但没有获得经济利润。
二、风险―收益均衡控制理论及基于RAROC的管理模式
(一)RAROC风险控制技术介绍
1、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
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的含义是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是由美国信孚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最先提出的,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度量银行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和在特定损失率下为限制风险敞口必须的股权数量。此后,国外许多大银行纷纷将RAROC用于风险管理和绩效度量。RAROC的计算公式如下:
RAROC=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经济资本=(会计利润-风险成本EL)/经济资本EC
从以上公式分析,计算RAROC涉及会计利润、风险成本和经济资本这三个因素,而风险成本(EL)和经济资本(EC)这两个因素的数值都有待于风险计量工具的改进才能获得。首先,我们来看风险成本(EL),我们知道资产的损失可以分为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两部分,预期损失是风险损失的数学期望,是资产损失的历史平均值,是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它将作为银行经营管理成本的一部分抵扣当期收益,因此预期损失也就是风险成本,应该在贷款的定价中得到补偿。其次,我们来看经济资本(EC),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为有效管理风险而产生的配置给资产或某项业务用以减缓风险冲击的资本,又被称为在险资本。它是一个“算出来”的数字,在数值上等于非预期损失(UL),其计算过程非常复杂,而且根据资产组合违约的相关性理论,对于组合层面的经济资本配置,需要考虑各债务人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违约相关性是指一个债务人或风险敞口的违约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另一个债务人或风险敞口的违约。组合层面需配置的经济资本小于组合中各债务人需配置的经济资本之和。所以,资产组合管理模型的开发和实施是全行的经济资本能得到准确计量的条件。
2、 股东附加价值(SVA)和经济增加值(EVA)
资本作为稀缺资源是有成本的,因此要求获得相应的回报,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从单个客户看,一项新的资产业务能否被银行批准的标准是看它能否给股东创造价值,即SVA是否大于0;从银行整体看,一项新的资产业务能否被银行批准的标准是该资产业务能否使银行资产组合的边际效益最大化。因此SVA是事前风险管理的概念,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SVA=预期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经济资本*资本目标收益率
= (预期会计利润-EL)-EC*k1=EC*RAROC-EC*k1
=( RAROC-k1)*EC
在以上公式中,资本目标收益率K1反映一家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是应由董事会制订的高层战略目标。国外商业银行多用税前25%或税后15%作为银行资本目标收益率的标准。最低的资本目标收益率(Hurdle Rate)一般应等于资本加权平均成本。
经济增加值(EVA)是财务核算的概念,是对已经发生的资产业务计量其给股东增加的价值,因此在事后的绩效考核中广泛使用。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EVA=当期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经济资本*资本加权平均成本
= (当期会计利润-EL)-EC*k2=EC*RAROC-EC*k2
=( RAROC-k2)*EC
在以上公式中,K2指的是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对于上市公司,可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进行计算。
因此,RAROC和SVA(或EVA)是同一范畴概念,只存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股东所要求的业绩目标对应于董事会要求的目标收益率,RAROC以比率表示,而SVA(或EVA)以绝对值表示。在绩效考核时,EVA指标更加直观,对于单个客户的绩效考核:
当RAROC=资本加权平均成本时,即EVA =0时,说明该笔资产业务既不创造也不减少价值。
当RAROC>资本加权平均成本时,即EVA >0时,说明该笔资产业务增加了经济价值。反之,则减少了经济价值。
(二)RAROC的考核层次
RAROC的绩效考核指标既可以在全行范围制定银行总体的RAROC,也可以据此分解到分、支行层面、各产品线层面、客户经理层面、单个客户层面和单笔交易层面。经营单位以实现经营目标为指导开展各项业务,事后可以对上述各个层面自下而上进行汇总,以检查全行RAROC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和管理模式在商业银行实践中的应用条件
(一)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要求是运用RAROC管理模式的内在动力
RAROC的计算需要大量的数据,RAROC管理模式的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风险战略、银行政策、资本管理、定价机制、系统建设以及前、中、后台的配合等,需要银行从整体管理角度出发,不是个别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因此RAROC的应用需要自上而下的行动,需要银行高级管理层的决心和支持。成功的RAROC绩效管理并非单靠信息科技的支持,很多失败的例子都是由于文化障碍和管理层的固有观念没有改变。
(二)健全的资本管理制度是运用RAROC管理模式的重要前提
运用RAROC管理模式一方面要求银行能够自下而上地测量风险,汇总为各类银行业务所需配置的经济资本,得到全行的资本需求。另一方面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回报要求完成资本配置,将资产调整到最佳的组合结构。这需要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的资本管理制度。
(三)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是运用RAROC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
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倡导的内部评级法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精确、更全面、更敏锐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技术方法。实施内部评级法后,从建立的模型中可以提供银行客户的违约概率(PD)、各类贷款在违约后的损失比率(LGD)、违约时的风险敞口(EAD),进而计算预期损失(EL),极大地提高了银行的风险计量水平。内部评级的结果可在贷款组合管理、授信决策、贷款定价、银行拨备计提、经济资本的分配、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四)相关数据质量是运用RAROC管理模式的重要保障
RAROC考核指标需要合理计算收益、营运成本、风险成本及经济资本,这些数据涉及商业银行多个部门、多个系统。准确计算RAROC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系统的数据整合:
1、为动态实时确定资金成本需要建立精确、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
2、为计算收入和合理分摊每项资产业务的经营成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系统,并在管理会计系统中通过收入扣减营运成本及风险风本得到风险调节收益;
3、为合理确定每项资产业务的风险成本EL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系统;
4、为合理确定经济资本需要建立经济资本计算系统;
5、为满足RAROC在各个层面和各种情况下的应用需要建立RAROC系统。
下图简单表述了计算RAROC的方法及各参数和系统之间的关系:
四、基于RAROC的管理模式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一)基于RAROC的管理模式在单个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目前国内由银监会指定的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正在内部评级法的开发和推广过程中,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项目成果,这些银行目前大都可以计量单个客户的信用风险成本EL,对单个客户的非预期损失UL可以作初步估计,这是在单个客户层面应用RAROC管理模式的基础条件。为了尽早应用内部评级法的成果,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基于一些假设条件,在单个客户层面RAROC管理模式的应用上作些有益的尝试:
1、设定风险偏好
要实现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和管理模式,首先必须由董事会自上而下制定商业银行总体的风险偏好,据此确定资本目标收益率要求。最低的资本目标收益率(Hurdle Rate)应参照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率。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将风险偏好细化分解到行业层面和产品层面。资本目标收益率的设置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该目标设置越高,在经营上就会越保守,在业务中就会表现得更加拒绝风险,当然也就会放弃更多客户;反之如果该目标设置越低,在经营上就会越激进,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更多的风险。因此风险偏好决定了商业银行最终选择什么样的客户。
2、制定授信标准和风险管理政策
在选择授信客户时,必须充分考虑客户的盈利是在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的。如果某项业务的风险过大,该项业务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就高,这时即便该客户能给银行带来较大的收入,但其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未必能达到资本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这种客户不能给股东创造价值,也是不符合商业银行风险战略的。
因此在授信申报审批时,应制定RAROC和SVA的标准:当RAROC>资本目标收益率(或SVA >0)时,认为该笔业务可增加股东价值,可以叙做。这种标准可以促使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时能够贯彻落实平衡风险与回报的理念。
3、制定考核方案,建立约束机制
在公司信贷业务条线建立对单个客户的经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的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在授信申报时应选择符合我行风险偏好的客户,选择预评估(以后将授信申报时对授信客户RAROC和SVA 的测算简称为“本期预测”)达到授信标准的客户;另一方面应在年末根据客户上个年度的实际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对客户RAROC和EVA进行测算(以后简称“上年实际”),检测客户“上年实际”的EVA是否大于0;在授信方案到期时,计算客户上个授信期间实际的RAROC和EVA(以后简称“上期实际”),检测客户“上期实际”的EVA是否大于0。并将“上年实际”的完成情况与客户经理的奖金分配挂钩。“上年实际”的考核有利于客户之间在同一会计年度的比较,并为将来对组合层面包括分支行的考核打下基础;“上期实际”的计算有利于对授信方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避免客户经理在申报授信时高估收益低估风险。这种做法从机制上保证了从选择客户初期就充分考虑风险和分析客户价值,在授信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密切关注风险和努力实现客户价值,实现最大限度地提升股东价值的目标。
4、实践过程中的操作建议
从“本期预测”到“上期实际”和“上年实际”,都需要完善的RAROC系统的支持,且对系统的要求逐步提高。商业银行可从“本期预测”着手,逐步实现和优化对“上期实际”和“上年实际”的计算,以实现对客户实际完成情况的考核。本文对“本期预测”时的参数设置给出操作性的建议:
收入:根据客户授信方案和可能的额度使用情况对客户带来的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进行预测。利息收入减去资金成本得到净利息收入
资金成本:在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的情况下,还不能动态实时反映内部资金转移价格(FTP),可暂由预算财务部门定期提供,定期更新。
营运成本:对拟申报的授信客户所办理业务的营运成本的预测比较困难,建议利用现有管理会计系统,得到上年全部授信客户的营运成本占风险敞口的比例,以此平均值作为当前单个授信客户的营运成本占其风险敞口的比例。暂且假设预测的营运成本为风险敞口的2%,若数据允许可按业务规模对该比例作进一步区分。
风险成本:在内部评级系统支持下,可取授信分析时点的客户违约概率PD、授信方案对应的违约损失率LGD、以拟申报的授信期限内客户各业务品种的预计平均余额及授信额度为基础预测客户的EAD,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授信客户在特定授信方案特定风险敞口下的预期损失(风险成本)EL。
期限 M:对于一年以内期限的授信业务,M可采取简单处理方式取值1年。对于长于1年的授信业务,没有能力计算客户长期违约概率的银行可暂时不要计算客户的RAROC和SVA。有能力计算客户长期违约概率的银行可采取剩余有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经济资本:暂不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单个客户的非预期损失UL是指该笔贷款损失分布的标准差,它忽略组合中各贷款的相关关系,并假设EAD是个常数,计算公式为:
假定LGD为常数,则其方差为0,则公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下面以某授信客户申报授信为例,进行说明。假设某客户申报1亿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贷款利率6.5%,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信用。假设申报时点该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FTP为3%,预测营运成本占敞口的比例为2%,最低资本目标收益率为税前25%。经测算该客户PD为2%,LGD为50%,该客户授信后即将全额提款。
虽然该客户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正值,但由于该客户税前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小于该行税前的最低资本目标收益率,因此不符合该行的风险偏好,因此授信方案不应被批准。
(二)基于RAROC的管理模式在信用风险组合管理中的应用
展望未来,商业银行将逐步使用更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各借款人之间风险等级的相关性将被纳入考虑,从而使资产组合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能够有效分配经济资本和进行组合管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尝试根据全行的风险偏好,自上而下分解业务指标、分配资本,并以组合层面的RAROC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客户和产品,在绩效考核时自下而上地计算单个客户层面、资产组合层面、分支行层面以及银行总体层面的RAROC、实现多维度盈利分析,进而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各经营单位的考核工作。
只有实现在组合层面的RAROC管理,才能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更准确地制定行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才能对全行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才能真正体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提高股东附加价值的手段
RAROC管理模式揭示了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在资金成本和经营成本一定的前提下提高股东价值的有效手段:
1、提高客户对银行的综合回报。对于授信客户,合理的贷款价格应能覆盖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需要强调的是贷款定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仅仅僵化地服从理论是不能在竞争中取胜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卖方市场环境下很可能银企谈定的贷款利率不能完全覆盖上述成本,但如果通过充分挖掘客户潜力,提高产品交叉销售能力,还是有可能使客户对银行的综合回报覆盖上述成本,进而实现股东价值的增值。
2、降低风险成本。从风险成本EL的因素构成看,选择好客户可以有效降低PD;在授信过程中选择代偿能力强的保证人和提供变现能力强的抵押品可以有效降低LGD;提高授信额度的使用率可以有效降低EAD。因此通过上述4种方式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成本,进而实现股东价值的增值。
五、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和管理模式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了银行从传统信贷管理向现代信用风险管理转变。传统信贷管理是风险和收益两个目标处于互相割裂状态下的管理。在传统信贷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难以在客户层面对风险和收益在统一标尺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因而在此基础上所做的信贷决策只能是定性判断的。而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是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管理。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在客户层面对风险和收益在统一标尺(即统一折算成货币)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因而在此基础上所做的信贷决策是定量的,是和银行经营目标完全契合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五大目标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监督、风险调整收益和风险控制。RAROC管理模式使商业银行在客户选择初期就识别和计量风险,并使贷后管理的重点由违约之后转移到违约之前。不仅如此,根据风险的双向性性质,风险控制的目的是寻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二)实现了财务会计方法向管理会计方法的转变。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和管理模式克服了传统银行绩效考核中盈利目标与潜在的可能损失在不同时期反映的时间错位问题,强调提前揭示风险,为避免以远期的风险换取一时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现方法。
(三)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进商业银行从以资产管理为中心向以资本管理为中心转变。过去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资本约束资产发展的理念,依靠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来增加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强调存贷比,认为有存款就可以发放贷款,而无视发放贷款产生的风险加大了对资本的压力。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和管理模式打破了单纯的规模经营思想,避免了片面地以业务量和利润绝对额论英雄而不考虑风险的做法,强调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以资本管理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注重风险/收益回报,质量差的资产只有在高回报的条件下才可能存在。这种模式一改过去商业银行将信贷规模在各分行存量基础上普遍增加的“广撒芝麻盐”的做法,可以将资本配置给盈利能力强的地区和分行,而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弱的、给股东回报少的分行或地区可不再分配或少分配新的信贷规模,因而完全是以资本的价值取向来决定资产结构的组合。
(四)有利于经营目标与业绩考核的统一和股东利益与经营者行为的统一。基于RAROC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现了股东要求,经营者以实现RAROC目标而发展的客户可促进股东价值的增加,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利益与经营者行为的统一。而原有的单纯以业务量和会计利润为指标的考核方式很可能由于风险滞后而致使办理的资产业务实质上减少了股东价值。
六、在完善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动基于RAROC的管理和考核模式
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管理模式是现代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目标。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为RAROC管理模式的应用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我国商业银行应清醒地认识到RAROC管理模式的应用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巨大的成本投入,对各方面的条件要求都非常高,在我国商业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商业银行应夯实内部评级基础,推动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和持续优化应用条件。既要避免将成熟的理论和技术束之高阁,又要防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应用,阻碍业务的发展。现阶段,建议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通过RAROC管理模式在单个客户的授信管理和绩效考核中的应用方面作些有益的尝试,以促进信贷文化的转变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武剑《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6
篇10
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的《条例》,全部删除了关于信用评级的部分,并将适用范围缩小至征信业,同时更加注重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和相关征信活动的规范。
多位全程参与《条例》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人士表示,造成适用范围降格的根本原因是,相关部委之间利益格局难以协调,“说白了央行只能管自己已经管的和没人管的领域,而不能掺和其他部委的工作”。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对征信业实行牌照管理。”这种“牌照管理”思路,与金融行业牌照监管有类似之处。《条例》首次明确了征信业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标准。
征信立法难的现实,恰恰是过去十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缩影。仔细看来,由国务院设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委多次更替,部委之间的政策协调和沟通始终不畅,摆在相关规划制定、立法立规面前的体制始终无法破除。
聚焦征信业
2月25日,央行召集十余位专家学者在央行举行座谈会,就刚刚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讨论,这是《条例》正式实施前,央行召集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讨论会。
回顾此项立法的前前后后,从正式起草初稿到最终出台,历时十年,先后形成三稿,两次对外征求意见。一位参与前述座谈会并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对《财经》记者称,总结立法的感受:央行始终较为慎重,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征信业管理条例》名字是经过长期斟酌才确定下来的。”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王煜说。事实上,在2009年和2011年两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都曾使用《征信管理条例》,最终出台时修改为“征信业”,表述更加精准和明确。
从“征信”改为“征信业”,仅一字之差,却使得《条例》的适用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9年11月,《征信管理条例》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学者的激烈反对,反对的核心是央行过于考虑自身利益,如《条例》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管对象不清楚。又如相关章节称:央行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
此后,综合各方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和央行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明确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重新定位央行中国征信中心的权责,并于2011年7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结合两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的《条例》提交至国务院,最终于2012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以通过。在2013年春节前的央行媒体吹风会上,央行再三强调《条例》的适用范围,避免外界产生理解偏差。
所谓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
从世界范围看,征信业是小行业。美国目前有各类征信机构200多家,欧洲征信市场有各类征信机构40多家,日本集中度较高,仅有4家机构。2011年,美、欧、日、韩的征信市场有11家主要征信机构,总收入约110亿美元。
通常,征信行业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交易,放大信用经济的规模,是实体经济良性运行的剂。据商务部2011年相关统计显示,国内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到2000亿元。国内相对滞后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
中国征信业发展时间短、水平低,征信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水平普遍较弱。在起草《征信管理条例》期间,央行曾对中国的证信行业做了全面的调研和梳理,但是央行对相关调研结果讳莫如深。不过,在其看来,过去十多年间,央行中国征信中心的建成,是征信业发展取得的最大成就。
而据《财经》记者了解,现在国内市场上很多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名称五花八门,如以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调查公司等。据相关机构预测,2012年企业征信业务的市场规模约为3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将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明确行业准入
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此番央行将借《条例》出台引入“牌照管理”。其监管的核心思路是:个人严、企业宽。这也符合国际上征信管理和征信立法的总趋势。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准入门槛较高,采取审批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此外,还要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而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采取备案制,企业只要提供营业执照,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办理备案即可。
按照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备案。
在央行相关人士看来,《条例》出台有利于甄别、规范、管理征信机构,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将清理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不规范的行为,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的问题。
《条例》除了明确行业标准,对已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给予申请营业许可证的期限外,还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和使用的规则,以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异议权、侵害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严格规定。
在上述《条例》出台后,近期,市场上从事征信业务的多家征信机构一直在与央行沟通,希望央行尽快出台牌照申请或备案的相关申请表格或者格式化文本。截至3月6日,相关内容尚未。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张静说,“我们希望能尽早拿到营业许可证,此前外界对征信业怎么理解的都有,我们始终说不清楚自己是合法经营。”
《条例》明确鼓励合法资金进入征信行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社会资金投资证信业将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由于目前国内征信机构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大多依赖于公开信息,对外提品的同质化较高,因此,征信机构要重在提升产品的性价比和核心竞争力;二是信用主体信息隐私权保护将成为核心话题,作为从业者,急需加强自身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
此外,征信业是“小行业、大影响”,监管部门如何平衡监管和发展并举,这是从业者的一大担忧。对此,北京大学周伟民研究员认为,征信行业涉及到个人信息,比较容易引发社会的一些议论,具有自身特殊性,在行业发展之初设定比较高的准入门槛,用严厉的监管态度,这是必要的。但行业监管要给市场一个发展的机会,行业发展以后,监管态度包括实施细则都可以调整。
央行系统开发
作为中国最大的征信机构,2006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央行征信中心)已经收录8.22亿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同时有1880万户企业信用信息。
《条例》明确了其具体定位,即为国家设立,为中国信贷市场服务;受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收录是商业银行强制报送;坚持成本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根据央行的规划思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发展目标是统一的金融业征信平台。按照这一目标,央行拟将该数据库信息采取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外管等领域。
为此,央行内部正在探讨两条可行的技术路线:直接采集和间接采集。直接采集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直接采集非银行信贷以外的数据;间接采集是先由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自身的小数据库,然后再连接到人民银行数据库,相当于子数据库。
央行征信中心作为未来中国征信业毋庸置疑的“老大”,将与其他征信机构长期共同存在,征信市场将出现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机构、社会背景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并存的局面。
部分市场人士担心,央行征信中心依仗其独特的优势,有可能形成垄断,阻碍整体征信市场发展。对此王煜认为,有必要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有序的适度竞争市场。
与此同时,外界也希望央行征信中心能打开目前相对封闭的状态,与社会化的征信机构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均表示,由于目前企业相关信息公开极为有限,各家征信机构获得的信用信息基本相同,无法给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这是困扰征信业发展的一大症结。
对此,《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商业银行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强制报送数据外,也可以给其他征信机构提供。不过,最终的决定权还要看商业银行,即使商业银行同意,对于数据采集机构,可能也要付出昂贵的成本。
普通的征信机构显然不具有央行征信中心的特殊地位,在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张静看来,在降低成本、消除央行泄露金融信息担忧的前提下,可以探讨建立一种信息数据交换机制,选择合适的对外开放路径,央行征信中心可尝试提供评价结果而非原始数据。
过去几年间,部分非银行类机构一直希望能接入到央行征信中心,查询相关信用信息,如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此次征信立法终于打开了这扇门。《条例》规定,对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交互,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篇11
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
1.《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里程碑
征信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价值追求。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47个条款中将近一半内容涉及到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成为贯穿整部法规的主线。《条例》提高了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明确信息主体权利、设立纠错机制、严格法律责任。从整体上看,对于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的发展、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尤其对保护个人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在征信业务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征信主体对本人信息享有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等权利。在明确个人征信主体权利的同时,《条例》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主体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首个关于公共征信体系的部门规章,主要内容涉及到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但法律层次与法律效力比较低。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局限性,一旦出现争议,缺乏真正可以约束有关行业部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
为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2011年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其适用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要求商业银行完善自身建设、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禁止个人金融信息出境、明确商业银行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2012年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重申了金融机构不得出售、违规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机构从制度、技术、员工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并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自查工作。
二、实践中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同意权、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初期从金融机构收集个人基本信息无需本人同意,导致目前仍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具体有哪些信息被收集到个人征信系统,部分人甚至都不知道有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告知信息主体,实践中绝大多数个人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申请业务时被拒绝后才知道个人信用报告有负面信息记载。
2.查询权行使不便捷
目前,全国仅有12个省份开通了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有条件的个别省市采取了自助终端查询、商业银行查询等措施。但大部分查询主体仅能在人民银行征信窗口部门查询,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有限,遇到查询人多或本人身处外地等情况时,个人征信主体查询权的行使不便捷。
3.信息主体异议权保障不够完善
为有效解决个人异议,《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个人异议处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其中商业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协查和更正任务。但有些商业银行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误异议处理。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只设置了查询岗位而未设置异议处理岗位,未做好业务人员关于异议处理的业务培训,导致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核查和准确回复;有的机构甚至很少登陆异议处理子系统,不查看外部协查函,甚至直接将责任推到人民银行,导致超期回复和超期处理,征信主体即便投诉,也难以得到金融机构有效解决,不利于征信主体权利保护。部分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出的异议采取推诿态度,造成异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4.投诉权作用有限
作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投诉受理机关,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合署办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取得信息主体的信任。此外,部分复杂异议信息,一般通过投诉无法解决,只能走司法途径,导致投诉权发挥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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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行征信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公共用户现象,这些用户设置形式上采用实名制,但实际上多个信贷客户经理都通过一个查询员用户进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形成实际上的公共用户。个别金融机构查询员甚至将本行的查询用户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查询使用,严重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信贷信息
授权是查询客户信用信息的必要前提条件,任何无授权而查询客户信用信息的行为皆是严重的违规查询行为。目前,金融机构未经授权查询客户信息主要有未取得授权资料、先查询后授权、授权书填写无效等行为。
(三)异议处理不规范
金融机构处理异议不规范是引起客户投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对异议处理的流程和时间有非常明确的要求。目前,金融机构在处理异议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对确有错误的信息未进行变更、未在20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未在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等。
(四)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随着全社会对个人、企业信用信息重视程度的提高,目前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工程、人事招聘等各个领域,但目前只有金融领域有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限。近年来,金融领域出现了违法向非金融领域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甚至非法出售客户信用信息的现象。
二、金融机构违规查询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肖像权、荣誉权及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从而明确将隐私权纳人了保护范畴。2013年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可以看出,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与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在二者之间达到平衡、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前提下又合法合规地采集其信用信息是一直在探讨的问题。鉴于我国现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立法滞后于现实需求,目前还没有关于征信的专门立法,我国征信机构不仅要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而且要严格遵守民法及其他法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违规查询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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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