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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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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篇1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篇2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司申请营业执照范文二税务局: 为解决我厂劳动制度改革中编余人员的安排和部分职工子女就业问题, 拟成 立炉具商店。商店共 30 人,为集体所有制,固定资金 20 万元,主要经营炉具及 其配件,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现已由市轻工业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 《营业执照》 ,同意开业。根据税收法规定特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领取税务 有关征件,以便及时缴纳税款。 (登记表略) 申请人: 年月日 联系方式:

公司申请营业执照范文三金沙县城关工商所:

我叫**,现年*岁,居住在城关镇河滨路 36-8 附 6 号。20xx 年大学毕业后参加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服务于城关镇三合村。为了减轻社会负担,为社会做一 些有益的事,也为了改变依靠父母养活的状况,我想在 金沙县西洛乡农里老公社,申请开办一个个体户中国移 动代办点,并已得到移动公司的许可与中国移动金沙分 公司签定合同,且取名为中国移动农里大象特约 点 。 目前,西洛乡农里老公社还没有移动公司的代办点, 可方便原农里公社所有的移动用户缴费和办理移动相关 业务,为经过农里和为农里的流动客户服务。如能批准, 开业后,我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做 到诚信经营,服务热情周到,让顾客满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 按时交纳税金。 请接受我的申请, 及时考核我门市部的其他条件,批准我的请求。

附:农里大象移动代办点与移动公司的合同书。

篇3

根据本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实施企业设

立并联审批事项如下(共33项):

(一)畜牧局(4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4、渔业养殖证核发。

(二)食品药品监督局(2项)

5、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6、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三)卫生局(1项)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四)林业局(4项)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9、林木运输证的核发;

1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五)文广新局(5项)

12、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核发;

1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5、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的批准;

1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六)交通局(5项)

1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0、道路客运及班线(暂停、终止)经营许可证核发;

21、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环保局(4项)

22、排污申报登记;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5、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审查。

(八)安监局(1项)

2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九)县质量技监局(3项)

27、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

2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核发;

29、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核发。

(十)县国税务局(2项)

30、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3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十一)县地税务局(2项)

32、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3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十二)公安局(3项)

34、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3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36、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十三)粮食局(1项)

37、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十四)经信委(1项)

38、工业项目立项备案

(十五)工商局(4项)

39、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0、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4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

42、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

(十六)人民银行(1项)

43、开户许可证的核发

除上述并联审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三、并联审批的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操作。并联审批整个流程,通过“中心”窗口电脑网络或书面通知进行。

(一)工商受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对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述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审批机关。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通过电脑网络或书面通知告知“中心”和相关审批机关,并在电脑中或书面通知明确注明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日期和基本内容。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知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人联系,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告知其审批要求,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自工商抄告次日起,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期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知企业申请人,由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各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或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登记注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营业执照的审核决定,并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工商部门视作该项目已通过前置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的前置审批机关承担。

对于在期限内明确提出“不同意”决定的,审批机关需直接向企业申请人发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具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审批机关应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不得核准企业从事该项经营项目。如企业提出按审批机关要求进行整改,重新要求审批的,由企业向工商部门再提出后,经工商部门受理并告知相关审批机关,重新依据并联审批的流程操作。

列入并联审批属于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机关在公示承诺期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前置审批机关应主动做好与上级审批机关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应于当日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并及时发放给企业。

四、工作目标任务及进度安排

2012年2月底前,实现本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网下试运行,并尽快实现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网上、网下的同步运行。

五、进度安排及部门分工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1日-15日)

1、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建立专题小组,制定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工作流程、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网上咨询、监督投诉、政策法规、便民问答等十项内容(县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2、设计本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工商局)

3、制定系统技术方案(县行政服务中心);

4、项目和人员进驻到位(县监察局)。

(二)开发阶段(2012年1月16日-31日)

1、完成系统平台开发招投标,启动系统开发(县行政服务中心);

2、完成相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十项内容整理(县监察局、县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3、完成并联审批操作规程的设计(工商局);

4、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进行并联审批网下试运行(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三)实施阶段(2012年2月-3月)

1、基本完成系统平台的开发(县行政服务中心);

2、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

3、并联审批网下运行正式实施,同时并联审批网上进入试运行阶段(县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4、完善信息平台及保障制度,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平台正式运行(县行政服务中心);

5、检查各成员单位并联审批运行的情况(县监察局)。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前后台衔接,做到“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经办人员、专线电话(传真)”四落实,涉及到的企业并联审批项目全部进驻中心到位,经办人员授权到位,原单位不得再受理,一律在中心办理,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篇4

1、方便了服务对象,提高了行政效率。

我国加入WTO后,迫切的问题就是改革政府职能,建立以为企业服务为中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政府管理模式。开展并联审批,打造"数字工商"就是工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服务企业的有益尝试。从并联审批的形式来看,不受"一厅式"限制,通过计算机连接所有的前置审批部门,具有范围广、节奏快、效率高的特点,特别适合审批事项超过两项以上的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从接受服务的对象来看,并联审批的应用,为企业和个人获取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从实施的效果看,较好地解决了交叉审批的矛盾,使过去必须到多个部门去办理的事情,现在通过网络窗口,很轻松地得到办理,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企业、个人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满意的服务,减少了企业因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往返于部门之间而浪费时间和精力,为企业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和机遇。

2、实现了政务公开,遏止了行败行为。

与传统的办公手段相比,推行并联审批,实现了政务流程自动化、政务信息电子化、文档管理规范化,精减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权、办证权、检查权,减少了机构、压缩了层次、合并了环节、简化了手续,进一步提高了工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政务公开。同时,由于并联审批制度是建立在完整的监督保障机制之上的,监察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督查督办",随时监督工商等审批部门的审批情况和反馈时限,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变结果监督为全程监督。从而有效克服了等消极弊端,杜绝一些人为障碍和办事推诿、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也从根本上减少了滋生贪污贿赂的土壤和机会。有利于增强工商部门的服务意识,有利于树立工商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真正成为"服务型工商"。

3、提高了工商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升了工商形象。

推行并联审批,打造"数字工商",对我们工商干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首先,观念要更新。过去是凭良心办事,封闭式管理,面对面交涉,暗箱操作,不仅效率低,而且行政费用高,工作强度大,矛盾点集中,容易引起权力寻租,产生腐败。利用网上政务公开的功能,推行并联审批,实行开放式管理,可以在有效机制的约束下,帮助公务人员实现观念的转变,高效、廉洁地为人民服务。否则,如果政务公开的观念、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跟不上,只能是流于形式。其次,知识要更新。过去注册人员只需要掌握一般的工商管理知识,就能照章办事,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并联审批的推行,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工商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科学知识和自动化办公技能。第三,管理办法要更新。通过开展网上并联审批,打造"数字工商",实现网上政务公开,提高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密切了党群、政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和管理对象的费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了行败,真正树立了廉洁、高效、优政、勤政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

二、推行并联审批,重在运作到位

今年年初,工商玄武分局在市工商局和玄武区政府的支持下,组织精兵强将到推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最早的杭州工商局学习后,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玄武区试行企业注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方案》,并以区政务中心工商注册大厅为依托,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手段,以"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先照后证、逐步推广、效能监察、定期回访"为主要程序,组合工商部门"一门式办照"与多部门并联审批为一体的审批模式。在技术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对数据库在线操作,应用了B/S技术和流程自定义、多重安全身份认证等国际流行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使得该项目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软件开发及硬件投入上已经累计投入100多万元,全力支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4月1日起,我们对涉及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前置审批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试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将政务大厅"搬"到了网上。通过一段时间试运行,使我们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9月22日上午,随着蒋裕德副市长轻轻一下"点击",玄武区企业注册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正式开通,从而改写了"跑证"的历史。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已经有近20家企业成功地在网上注册登记。在并联审批的推行过程中,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八道程序运作到位:

1、一门受理。

设立公共秘书制度,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定期培训公共秘书,定期培训业务知识。公共秘书统一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方式分为两种:

(1)到政务中心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

(2)直接在Internet网上填写,发送至政务中心。工商注册大厅设置并联审批前台,公共秘书负责接待咨询、受理网上填表、网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公共秘书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审,认为各项必备条件已齐全,并且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指导投资人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并发放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须知》。

2、抄报相关。

公共秘书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书》,填写《并联审批申请抄报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至各前置审批部门。

3、并联审批。

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抄告表》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将意见签署在《并联审批申请抄告表》前置审批部门意见栏中,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至工商部门。如遇到需上级部门审核的,可顺延3个工作日,并反馈给公共秘书。

4、限时反馈。

如没有特殊原因,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工商部门发出抄告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抄告单上签署意见盖章,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5、先照后证。

工商部门收齐前置审批部门意见后,对条件符合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须核发许可证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并联审批程序完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批文),投资者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对条件不符合的,终止并联审批程序。

6、逐步推广。

先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事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特种行业经营者和网吧除外);从事酒吧、音乐茶座、咖啡馆、书店等行业经营者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至各类法人企业。

7、效能监察。

为保证并联审批制度的正常运转,各并联审批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区监察局进行流程跟踪并开展效能监察。通过现场检查、参加联席会议、听取申办人意见、设立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法,参与并联审批全程监督。

8、定期回访。

组织各参与并联审批的职能部门定期对经过并联审批申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回访、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前置审批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签发停业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不合格的,前置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工商部门责令变更经营范围。

三、推行并联审批,有待完善提高

并联审批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操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社会效益。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1、并联审批单位范围狭窄。

在现已实施的并联审批工作中,已并入网上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单位,只涉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一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单位。因此,应不断扩大入网审批单位范围,提高并联审批工作的覆盖率。

2、与真正意义上的"并联"存在差距。

现在实施的并联审批工作,是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并联。在实际登记审批工作中,区(县)分局受理的登记事项中有许多是需要市属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这些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只停留在市级,还有的需要区级单位审查后由本系统上报审批。所以,应打破级别限制,开通区对区、区对市、市对市、市对区的并联审批,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最终实现真正的并联审批。

3、技术服务和硬件维护不到位。

在实行并联审批的过程中,因为程序设计不完善,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系统不能自动刷新、注册号预留位数不够、出现重复信息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材料的传送和档案完整准确的保留。

因此,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该依托《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现有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充实服务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具体从以下三方面不断完善并联审批工作,打造"数字工商":

篇5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卫生、价格、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水平。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取用地下水,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禁止向外供水并逐步关闭。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备水源与城市公共供水混用。对违反规定混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停水措施,并书面通知用户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章城市公共用水管理

第九条消防部门、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和消防设施,由用户自行购置和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供水企业按计划进行管理维护。建设业主单位及商业、居民小区和单位院内配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设计施工,费用由投资者或者受益人承担。

第十一条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公益性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城市供水企业指定地点取水,装表计量,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事先查明地下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损毁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迁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意,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保护措施后,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从事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无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设计、施工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进行审核,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企业设计、施工。

第四章供水工程与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地下两侧三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物资、挖坑取土、栽种植物、倾倒废渣、埋杆、穿插其他管道管线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制定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管理,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铺设、统一管理和维修。

供电部门应当确保水厂及供水设备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电力检修、维护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送达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管道维护以计量水表井(箱)为界,计量水表井(箱)前的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计量水表井(箱)后的管理由产权单位、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户外、户内供水设施的,应当向供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统一组织设计和施工。

经批准自建的户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测试水质、水压,进行安装验收,并按规定收取验收费用。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按规定办理手续,予以供水。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办理《二次供水许可证》,按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由疾病防控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计费总表前的户外管道和附属设施应当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计费总表后的户内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总表)由用户维护管理,接受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启封计费总表。

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不间断地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标准的自来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因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出通知,并尽快抢修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实行水价外由用户支付。

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供水企业可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并考虑气候等因素计算本月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无法抄表或者计量的,按上月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性质实行分类装表,并逐步实行分表到户。不同性质用水共享一块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一)对符合城市公共供水或者临时用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办理立户手续。临时用水的期限为一年。

(二)对单位用户,原则上按用水性质设立总表进行计量收费。

(三)用户水表量程、精度与用水量明显不相匹配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更换与其供水量相匹配的水表。

(四)对交清欠费的,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户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周期检定或者超使用年限水表的,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更换水表。拒不更换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户或者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协议,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

3、地形图和用水计划;

4、新建建设项目用水还须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重组改制企业应当注销原开户名称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二)按月缴纳水费,连续两个月欠交水费的,由供水企业停水催费,每日加收水费额3‰的违约金。连续欠费三个月的,按销户处理。

(三)需要变动计量水表用水性质的,应提前30日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停止供水的,在缴清当前所有水费后应当办理报停手续。每两年可续办一次,超过期限未续办手续的,按销户处理。

(四)保证计费总表及铅封完整,水表损坏或铅封被破坏、丢失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流量、时间和现行最高水价等进行计算;故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和最高水价确定;无法认定数量时间的,可根据自安装的水表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不少于六个月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