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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党委宣传部的吴军老师昨日证实此事,并表示深深的惋惜。他说,事情发生后,学校相关领导也立刻赶到了现场,配合警方调查。死者的父母已于前天晚上从天津赶到地大,其母一直情绪激动,泪流不止。“地学院的领导进行了接待,并会配合家属进行后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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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简单地来讲,就是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和先进的科技手段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危险性病、虫、杂草是指主要通过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传播,传入后一旦蔓延将给整个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后患并且极难防治的病、虫、杂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五个方面:(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规定,不论是入境的还是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都要进行审批和报检。检疫方法分为:产地检疫;现场检疫;室内检疫;隔离检疫等。检疫结果的处理包括:检疫放行;除害处理;销毁或退回;检疫特许审批等。
二、植物检疫的历史和现状
最早应用检疫是在1403年,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规定,凡从国外驶抵威尼斯港口的船只,必须强制在港外停泊40天,以便检查船上人员是否感染有威胁人们生命的黑死病、霍乱、鼠疫等传染性疾病。1929年,在意大利罗马产生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罗马)”(IPPC公约),促进了国际间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此后,世界各国先后建立了植物检疫制度。WTO的SPS协议将IPPC作为植物卫生标准,使得IPPC在SPS协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92年建立了IPPC秘书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IPPC秘书处和各国植保组织开始制定“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现已制定27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是协调贸易伙伴之间的植物保护规则,贸易伙伴共同遵守ISPMs,并以其为依据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植物卫生检疫争端。1991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我国现行的《农业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对外来物种的管理的具体条文。
三、植物检疫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植物检疫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1.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巨大
由于植物检疫不严,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外来物种不断增加,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给我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6年国家林业局造林司估计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林业的损失是每年660亿。农业部门的估计是每年损失574个亿。
美国白蛾1945年传入日本,后传入朝鲜半岛。1979年传入我国东北,现已侵入北京、山东等地。据估算2004年美国白蛾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合计为2.300亿元~3.052亿元。
原产南美的凤眼莲(水葫芦),1901年作为花卉引入我国,五六十年代曾作为猪饲料推广,此后大量逸外野生。在云南昆明市,20世纪70-80年代建成了比较理想的大观河水上旅游线路,游人可以从昆明市内开始乘船游滇池和西山。但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大观河和滇池中的水葫芦“疯长”成灾,覆盖了整个大观河以及部分滇池水面,致使这条旅游线路被迫取消,原来在大观河两侧的配套旅游设施只好报废或改作他用。
有森林“SARS”之称的松材线虫1982年随木质包装从日本传入我国南京,随后在广东、浙江、山东、湖南等地相继立足。对黄山、张家界等风景名胜区构成了巨大威胁。湖南是我国第十二个松材线虫病疫情省,自2003年9月首次在郴州发现染病枯死马尾松以来,目前发生范围已扩展到4市6县,发生面积超过1万亩,对全省4236万亩松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松材线虫病直接威胁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故居韶山、南岳衡山的生态安全。
美洲斑潜蝇最早于1993年在海南发现,到1998年已在全国21个省市区发生,面积达130万公顷以上,它寄生22个科的110种植物,尤其是蔬菜瓜果类受害严重,包括黄瓜、甜瓜、西瓜、西葫芦、丝瓜、番茄、辣椒、茄子、豇豆、菜豆、豌豆和扁豆等。目前在我国,每年防治美洲斑潜蝇的成本高达4亿元。
外来生物的入侵除了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外,还将带来以下危害:
(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自然界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将各自的种群限制在一定的数量上和栖息环境中,形成了稳定的生态平衡系统。当一种生物传入到新的栖息环境后,如果脱离了人为控制逸为野生,在适宜的气候、土壤、水分及传播条件下,极易大肆扩散蔓延,形成大面积优势群落,破坏本地动植物组成,危及本地濒危动植物的生存,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由于薇甘菊排挤本地植物,广东内伶仃岛上的猕猴缺少适宜的食料,目前只能借助于人工饲喂。飞机草在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蔓延已使穿叶蓼等本地植物处于灭绝的边缘,依赖于穿叶蓼生存的植食性昆虫同样处于灭绝的边缘。
(2)对人类健康构成直接威胁。豚草花粉是人类变态反应症的主要致病原之一,所引起的“枯草热”对全世界很多国家的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一些外来动物如福寿螺等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麝鼠可传播野兔热,极易给周围居民带来健康问题。
2.WTO规则与植物检疫
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均非常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在WTO的众多协议或协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的有《农产品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简称SPS协议),与植物检疫关系最密切相关的是SPS协议,要做好入世后的植物检疫工作,首先要认真研究SPS协议,掌握其精神实质,特别是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许多国家的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到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SPS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SPS协议的宗旨、适用范围、同等对待、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简称PRA)、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透明度特殊或差别待遇、组织管理形式、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是建立检疫措施的基础、必要的检疫措施。风险评估已成为植物检疫工作最锐利的武器之一,是制定检疫法规和检疫措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零风险是不存在的,零风险意味着闭关自守,也不符合SPS协议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按照IPPC的指南进行风险评估,并寻求降低风险的管理措施。我国1996年就成立了植检PRA工作组,已经对地中海实蝇、小麦矮腥黑穗病、松材线虫、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梨火疫病等有害生物和木质包装、马铃薯、苹果、李子、葡萄、柑桔等植物产品进行了PRA。PRA还可以作为一种隐蔽的技术壁垒加以应用,合理阻止或延缓国外产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保护国内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如可以将保护水平定得高一些,风险分析涉及的有害生物多一些,所需要的科学依据就相应增加,有时还需要在评估过程中增加相关的基础性研究。这样,完成评估所需的时间就会长一些,客观上起到阻止某些产品进境的目的,并且不违背SPS协议规则。如:日本因为担心西红柿是烟草霜霉病的寄主,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对美国的西红柿进入日本进行PRA,一直到1996年仍未结束,最后在美国要将此案提交WTO裁决时,日本才决定于1997年4月允许美国的西红柿入境,从开始评估到同意进口,前后用了15年时间。换句话说,日本人利用PRA这一隐蔽的技术壁垒,在15年的时间里,成功阻止了美国的西红柿入境,保护了日本国内市场。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如何合理应用PRA很有学问,值得我们广大植检工作者去研究,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学习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争取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3.植物检疫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植物检疫工作不断发展,在进口把关、促进出口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1)进口植检:2006年前10个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截获有害生物2471种10.4万次。2007年3月15日,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进境的土耳其棉短绒实施检疫查验时,发现皮蠹类有害生物幼虫。检验检疫人员当即将样品送实验室鉴定,确定为我国禁止进境的一类有害生物谷斑皮蠹幼虫。该批进口土耳其棉短绒共有1645吨,价值41万美元,分装71个40英尺集装箱。为防止疫情扩散,外高桥局立即通知港区锁定所有71个集装箱,并逐箱实施了严格的熏蒸处理。这些植检措施,既将有害生物挡在了国门之外,又为进口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出口植检:国家检验检疫局全力促进农产品扩大出口,相继与墨西哥、秘鲁、智利、泰国、阿根廷、美国、加拿大等10个国家的检验检疫部门签署了多项关于我国水果出口的植物检疫议定书或工作计划。湖南检验检疫局协助当地政府大力加强湘西椪柑出口基地建设,2007年2月9日,20吨湘西椪柑顺利出口加拿大,标志着湘西椪柑近十年来首次直接向发达国家出口。
(3)双边协商、互利互惠:近年来,一些国家对疫区概念有了新的理解和做法,SPS协议也承认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存在。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由于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和检疫防治措施等不同,对一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来说,可能存在疫区和非疫区。对疫区和非疫区的检疫政策应区别对待,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则,打破国外壁垒,扩大出口。如日本过去把整个中国都列为瓜实蝇疫区(实际上仅南方部分地区发生),后经双方检疫部门共同实地考察、调查、研究,确定中国的新疆地区为非疫区,因此,日本允许进口新疆的哈密瓜。同时,我们也可以接受非疫区的产品,促进贸易发展。我国过去将美国和智利两国列为地中海实蝇疫区,禁止进口两国水果,近年来,经双方植检部门共同努力,确认两国的部分地区为地中海实蝇非疫区,允许有条件(指定果园、包装厂、监测、低温处理、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定入境口岸等)进口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智利非疫区的苹果和猕猴桃。上述做法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上,符合SPS协议的要求,不仅有效地防止了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又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是今后植检工作的努力方向。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SPS协议指出:“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是以双边协定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的”,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实际需要争取签订更多的双边协定或议定书,以避免双边检疫问题的复杂化,引起多边的参与或SPS委员会的干预。我国至今已经签署了约400个检疫议定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确定了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具体检疫要求,从检疫措施上帮助解决了一些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加强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确保检疫标准、方法和检测手段与国际接轨,将国际组织的标准在议定书中予以明确,弥补当前国内检疫标准严重滞后的问题,确保了检疫质量。SPS协议客观上要求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检疫技术基础研究中去,要充分利用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有利条件,利用特殊差别待遇条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更多的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增加技术储备。
2.加强立法和管理
我国目前防范外来生物入侵的政府部门有4个: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农业部及各省市农业部门的各级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部门、国家林业总局及各省市林业部门的森林检疫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及各省市环保部门。
但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和危害常常是不分农业、林业的,且进口、传入、扩散是连续性的,因此我国分此4个行业是不科学的,已造成了许多交叉、脱节,很多专家学者多年来一直呼吁予以统一,但因为权利问题仍未统一。而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是只有一个行业行使涵盖上述4个行业的职能,人员、设施力量集中,检疫、防疫更系统、街接更紧密。
另外,目前《检疫法》是我国主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本国经济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随着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表现在:1)立法目的上,只在于促进经济发展,而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的目标;2)外来有害物种不仅只是动植物还包括各种传染病、害虫、真菌、细菌、线虫、病毒和杂草等。所以从该法的名称上来说就不足以全面地对外来物种防治进行规定;3)动植物入境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这样的管理机构设置不能有效地从入境时就对外来物种实施有效控制,因为鉴定是否构成外来物种入侵是比较专业的技术,外来物种的侵害也可能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才能显示出来,只赋予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一个部门职权是不能实现有效的进入控制的;4)鉴于外来物种进入我国的检验检疫的复杂性,应对于任何外来物种的进入问题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申报制度,对没有申报并进行风险评估的货物应一律退回或就地销毁。
3.加强宣传教育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有的是人为无意引进的,这与宣传教育不足有极大的关系。当人们不知道什么是外来物种,以及外来物种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时,很容易有意或无意通过交通、旅游等进出境方式带入外来物种。加上监管不严,导致大量外来物种进入我国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外来物种侵入一地时,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及时发现和清理,所以宣传教育是防治外来物种侵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4.加强人才培养
加入WTO后,很多单位拥有了外贸进出口权,但既懂外贸,又懂检验检疫的人才希缺。2005年因我国某重要水果产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了不当的分类管理,业务人员审单不严,对一批输往墨西哥的苹果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出具了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植检证书,致使该批水果到达墨西哥口岸后被拒绝入境。
市场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为了促进我国的植物检疫事业与世界接轨,促进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保护我国的农林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我们必须抓紧培养一批精通植物检疫业务、熟悉WTO/SPS规则、熟练掌握外语的高素质的植检人才,以便于同国外的合作与交流。入世后,如何建立起既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WTO通行规则的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体植物检疫工作者和国际贸易工作者任重而道远。为了共同的历史使命,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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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体内因引起的灾害(1)在一些特殊的采矿过程中,往往因为在矿坑中没有良好的通风渠道,会使坑洞中再开采过程中聚集起来的瓦斯发生积聚爆炸的现象,直接威胁着坑内开采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在爆炸过程中,矿井也会毁坏,再开采过程中还会有火灾等的发生。(2)在开采过程中,开采的深度越大,地热也会不断的加剧,矿山的含硫量是非常高的,遇到高温就会发生危险,因此在这样的恶劣环境之下,对矿工们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1)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1)在开采前要有能够科学合理的计算相应的参数,确保开采过程可以顺利的进行,一旦开采矿区发生地面裂痕等现象,要及时请相关部门做实地检测。2)确切掌握该区域的灾害点,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在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灾害复发的现象。3)设置一些拦渣坝,阻挡泥石流的发生。4)在面对坑道矿区开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支护,一边做开采同时另一边的开采工要及时做好支护,有效避免发生矿顶等坍塌事故,对于矿区上有住户的区域一定要格外小心,避免发生地面开裂的事故。5)矿坑内的排水作业一定要提前做到位,避免涌水现象的发生。
(2)次重点防护区要对进入开采区的公路、以及生活区域等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及时注意边坡失稳所引起的滑坡和塌方等现象,对于水土流失等现象要引起足够的重视。1)科学计算相应的技术参数,支护和加固措施要做到位,排水设计是一定不能马虎的,要做好地表档排水措施。2)开采区域产生的废漆渣,要堆放在指定区域,对于采矿区比较险要的区域一定要有可以阻挡滚石和飞石等的相应措施。3)开采作业的末尾阶段我们要能够做到,恢复植被、扒平覆土。(3)一般防治区防治过程中,应严禁越界开采,减少人为扰动,做好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4)为恢复矿山生态功能和景观,采取的措施是能够做到统一安置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能够做好边开采边填补采空区,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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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城镇化的基本特点 推进我国农村城镇化的重大意义
目前在我国城镇的8000万流动人口中70--80%的是进城打工的农民,这些进城打工农民基本上是从事第二产业,只要当地条件成熟,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会回到本地从事非农生产。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城镇化提供了产业基础和资本积累。改革20年来,我国乡镇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所提供的农业剩余,为农村城镇化创造了前提。小城镇建设已具备了现实基础。根据国家体改委等11个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全国18个省市1035个建制镇(包括县城关镇)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平均每个小城镇(建成区)经营总收入达6.5亿元,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亿多元,固定资产净值2亿多元。农村城镇化是我国整体城镇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我国城镇化整体水平,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国际城镇化发展惯例,当城镇化率达到30%以后,城镇化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时期。我国1999年的城镇化率已达到30.9%(2000年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由于调整了城镇人口的统计口径,城镇化水平提高到36%)。因此,进入21世纪后,我国就应步入了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的时期。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实施城镇化战略,并把发展小城镇作为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
三、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小城镇土地配置现状,于2001年上半年,对全国部分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分三部分进行,一是结合国务院体改办对小城镇发展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调研,在陕西省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中,分别抽取四个小城镇进行分析,主要是研究2000年至2003年的城镇用地规模扩大和人口增加的关系,从中分析人均用地的变化趋势。二是对2000年小城镇用地结构进行了信函调查,对30个小城镇进行了调查,收回有效调查表格15份。三是对邻近山西、河南近几年小城镇发展较快的小城镇土地利用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走访小城镇当地政府,市、县、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小城镇居民,采取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对小城镇用地管理现状、居民权属概念、土地隐性市场等内容进行了调查。回收了46户小城镇居民的有效问卷,问卷调查设计。
调查结果表明,单一的征用土地配置机制,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积极性,而忽视了对存量土地的管理,导致了诸多小城镇用地不合理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地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低;(2)大量耕地被占;(3)重平面扩张,轻内部挖潜;(4)用地结构不合理,建筑布局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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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本在公用事业领域较为突出。如邮电局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由于受资源、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能取得更大经济效益,也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在其他普通商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则难以取得一致见解。而在国际贸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实质是滥用垄断力量的表现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有反垄断法,只是名称不同。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欧盟则习惯称之为"竞争法",我国直接称为"反垄断法"等等。但不管如何称呼,其目的是一样的,即改善经济效能,使消费者享受较低的价格,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质量。其中,大部分均有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规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dominant position) ,不同的学者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例如,一种定义将其定义为"单一企业策略可以或者可能对于福利有负面效果的情况"①。这个定义是西方学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预期目标的一种定义,但是并没有阐明静态与动态效率的有关影响。另一种定义是指"这类企业能够逃避市场上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②。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上能够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并能够按自己的目标控制市场,影响市场竞争条件并获取利益,但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种定义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获得的能够独立于其他竞争者采取影响价格和产量的行动的一种市场力量"③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能够独立地采取行动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产量,这个定义直接强调企业在市场上对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操纵与影响能力,同样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大陆罐头(continental can)一案的裁决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也作出了经典表述:如果企业有能力独立行为,即它们在行为时不考虑竞争者、买方和供货方的情况,它们就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我国反垄断法中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优势滥用的首要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是否违法首先就要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跨国公司也往往以否认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来作抗辩。市场支配力是指市场上存在不受竞争制约的企业(基本上是跨国公司)不必被迫考虑其竞争者或其交易对手行为的企业,因此,它可以通过单方面的行为甚至独自就影响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即是说不是竞争能够支配这些企业,而是这些企业支配竞争,同时还表现为一个相互间没有实质性竞争的企业集团,也可以相应不存在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共同支配市场。在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是作两种划分,一是结构性的,二是行为性或混合性的。前者指一家企业单独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即是指一个独家企业,或一组相联系的企业,至少占有25%的相关市场。没有必要对结构情形中的行为进行调查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仅市场份额因素本身就足够了,但如果为了调查是否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对行为的调查就是必要的。后者指由多家企业共同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仅市场份额的调查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调查市场,对市场中的企业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如对《公平贸易法》中所讲的那些采取特殊做法来限制、阻止或扭曲相互之间的竞争的企业。这种划分没有德国法的详尽,但它体现了一种思想,即在市场优势滥用的指控中,企业不得以单独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作抗辩,如果它与其他企业结合在一起占居了市场支配地位,并与其他企业共同采取了特殊的限制竞争作法的话。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在实务操作中,认定国际贸易中的一方(一般是销售方)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比较复杂的问题。简单的是各国大多有国内法或国际法对此做出规定,似乎只有对照规定即可。如《欧盟条约》第86条规定:
"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作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禁止包含下列内容的滥用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地;
(一)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置其以不利的地位;
(三)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题在本质或者商业习惯上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根据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规定,企业原则上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对其他竞争者采取掠夺性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定价;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达到企业兼并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格;并非为了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和服务等附加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条件,例如,以向供应人或其他指定的人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为提供某种服务或货物的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的《歇尔曼法》,《克来顿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联合国的《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等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实务中,以《欧盟条约》第86条为例,要认定一个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过程,其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步骤:
(一)界定市场的定义,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
(二)界定国际贸易一方是否在该市场拥有支配地位。
(三)该方是否滥用了其支配的地位。
(四)给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我国反垄断法也借鉴上述别国立法经验作出了如下规定,认定经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滥用行为的界定
通常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滥用其地位则为法律所不容。所以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其有滥用的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只强调三个步骤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一状态要件--市场支配地位;二行为要件--取得,维持和扩展市场支配力的积极行为;三 后果要件--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造成的损害④。首先,对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界定是大前提。不先把市场的范围搞清楚,直接分析某企业的某产品是否拥有支配地位,是否滥用该地位等,都是不科学的。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的定义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费力考虑,但也有很多案例中,市场的定义至关重要。比如一样商品,出口到很多国家,在少数几个国家占有大比重,在多数几个国家只有百分比很小的零销,此时,市场为少数几个国家,还是全部拥有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则是界定是否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前提。其中,何谓统一的地理市场是一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因为如该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市场,并且统一的地理市场也没有形成,那自然无法界定市场,那么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也就无从谈起。
要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市场的步骤是必不可少的,有些时候是极其重要的。市场界定不清,很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事实上,不仅在国际反垄断领域(支配市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垄断行为),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领域,对市场的界定都是十分重要和值得研究的,尤其在欧共体《罗马条约》规定之下所谓的共同市场中,市场的确切范围更是重要。其次,则是经营者以各种有形无形方式利用了此种优势,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对手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规定: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作出的,也堪称十分全面周详,但私以为,还有稍有缺憾:
(一) 对市场的认定模糊
首先,立法者应对"相关市场"作出明确界定,这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但就目前反垄断法而言,并未显出立法者对该问题倾注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而且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形势必造成实践中的困难。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并在执法中充分考虑需求状况、产品性能、价格等有关因素,以求适用法律公平、效率、合理。其次,定量分析不可或缺。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拥有一半市场份额的经营者将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标准大体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市场份额超过50 %的企业基本都是大型国企,而且大都处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而市场份额超过50 %的私有企业几乎凤毛麟角。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有别于欧盟和美国。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场份额标准显得过高,这将导致该条规则极少被适用,有违立法初衷。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被裁定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与中国国情相似的众多经济转型国家,多以35 %作为市场份额的定量标准,值得我们借鉴。虽然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补充,但并不能保证万全。
(二) 对滥用行为的认定不全面
国际立法经验表明,对滥用行为的认定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国在立法上关注对行为本身进行规范,并未明确提出奉行的是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根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国情,采用后者更为恰当。但实践中,合理原则要求执法者能充分考虑市场结构、企业绩效和行为后果,判断过程复杂,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执法者具有较高的经济学水平和其他相关素质;此外,也要求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不断细化认定标准,出台实施细则,以便操作。再者,对滥用行为的认定,不仅应考虑排挤竞争的因素,也应考虑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因素;同时我国应明确采用欧盟"实质的"或"潜在的"损害后果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五、结语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不再对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因此,总的来说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现状出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立法针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进行规制更具合理性,值得在实践中认真实施,进一步发展完善。
注释:
①《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1956 (351) : 305、309 - 310. 转引自刘宁元, 司平平, 林燕萍. 国际反垄断法》,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91页.
②《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1991 (221) : 6. 转引自刘宁元, 司平平, 林燕萍. 《国际反垄断法》,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98页.
③ see 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 246 u. s. 231 (1918).
④ 陈晶莹主编.《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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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宁元, 司平平, 林燕萍. 《国际反垄断法》,世纪出版社,2002年9月版.
篇6
⑤论文经审评录用后,将收入“会议学术论文集”;参加会议者可获得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评选出15篇优秀论文,并给予奖励。会议拟邀请《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风湿病与关节炎》杂志编辑到会约稿,择优刊登。
三、截稿日期:①2015年9月30日(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四、会务费:①2015年9月20日前报名者,会务费900元/人;2015年9月20日后报名者,会务费1000元/人
(差旅、住宿费自理);在读学生(本科、硕、博研究生)论文被录用者,会务费700元/人(差旅、住宿费自理)。②会务费汇款帐号户名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账号 0200004309089112466 开户行 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
五、联系方式:①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风湿类疾病专业委员会 电话 020-61648765 传真
篇7
一位资深电台主管认为,在美国,有两个绝对赚钱的行业,一是玩具,二是音乐。[5] 这部分地解释了美国商业音乐电台存在的基础。音乐电台占整个美国广播电台市场份额的绝大部分(参见表1)。
音乐电台是和录音工业、广告业及以青少年为消费主体的流行文化密切相关的。同时也是大媒介联合企业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电台所播放的音乐往往取决于音像商店的热卖品,由于青少年比成年人更多地购买音像制品,间接地,青少年的流行趣味决定了音乐电台的播放内容。70年代后期音乐类型电台TOP 40的出现和以摇滚乐和节奏与布鲁斯为代表的流行音乐革命,便是这种关系契合的结果,这也是青少年文化第一次成为电台——听众——广告商——录音工业相互关系中重要的市场动力。[6]
对于大众传播活动而言,“受众”这个概念会深深地影响媒介从业者看社会的方式,也同样意味着对社会成员来说,他们如何看待他们自己和如何看待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方式,也会受到深深的影响。而且,受众永远是一个群体概念,是可以被建构的,这种建构就是媒介产业系统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某类具有相同消费特征的受众的选择。[7]
一些媒介学者们对于媒介与流行文化工业的批判,通常着眼于对于媒介的控制所造成的文化的同质化,但如果我们对音乐电台的策略和运作进行政治经济学和文化批判的深入考察,就会发现,除了媒介的控制权以外,媒介工业的具体运作同样在为各种消费文化建构起巨大的市场,并且,在媒介产品、市场、消费与流行文化的系统中,不仅听众从来就不单纯是媒介产品的消费者,而且,媒介出售给广告商以获取利润的特殊商品,也已经不再简单地是“大数法则”所追求的尽量多的听众的共同兴趣和注意力,而是细化到通过细分的音乐类型电台所创造和推动不同趣味的流行文化,把具有相同人口学特征的听众紧密地聚集在一起;同时,在与广告商的关系上,也不再是按照传统的媒介产业运作流程,媒介先是尽可能多地吸引受众,然后再去寻找相应的广告主,这种运作策略,几乎是被动地用把注意力聚焦在自己媒介上的听众群体来吸引广告客户;而类型音乐电台的运作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变化是这样的一种转变,即媒介先主动瞄准大广告商在不同阶段的销售目标和产品诉求定位,通过市场调查和研究来明确界定其目标消费者的人口学特征,然后再通过恰当的音乐类型来为其聚合和培养起其最感兴趣的这一人群,有的放矢地出售给广告商以获取利润——前一种运作方式的关键在于听众群的大小,后一种运作方式的策略和技巧则在于听众群的人口学特征和广告主的诉求目标的契合程度,相当于媒介按照广告商的销售需要为其“度身定做”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在这里,电台播放音乐并不是目的,而是为广告商吸引目标消费者的手段。从文化效果看,经由音乐类型电台创造和推动的流行文化进而到生活方式,则都是广告商一手操纵和控制的。因为,文化批判学者认为,文化的商品化不仅在于文化产品经市场流通,而且还在于文化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市场导向。因为人的需求可分为源于生物本能的需要和源于心理层面的欲求,后者与前者相比,其特点在于不确定和无参照,而且永无止境;现代广告在人的需要大部分满足的前提下,不再推销具体的商品,而是推销某种形象,某种生活方式,通过流行并利用大众的从众心理来制造出新的欲求,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形象是为了心理满足,而广告主因此渔利。在这个过程中,媒介通过传播内容和广告及其所包容的大众文化,左右社会价值、社会风尚、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进而影响、控制、制造着大众的欲求。[8] 商业音乐类型电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音乐电台的“类型”(FORMAT)概念产生于媒介运作与市场调查的逐步结合。尽管早在1930年代,美国全国广告主协会(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下属的一个机构COOPERATIVE ANALYSIS OF BROADCASTING就开始进行基于电话访问的电台收听率调查,但那不过是广告主了解其广告投放媒介的受众状况的方式之一。直到1970年代末由于TOP40类型电台的出现,才从根本上把广告主通过收听率了解媒体的做法改变为媒体通过受众调查来寻求符合广告主需要的听众群体。而且,受众调查越成熟,类型电台也变得越专业。[9] 尤其,在电视时代,广播变得越来越地方化,在90年代的今天,广播电台仍然继续巧妙地发挥着其类型化的节目策略,这一趋势带来的变化是随着人口增长广播电台的新听众也不断增加,于是为适应年轻人新的文化需要,新的电台类型不断被创造出来,并引导着流行文化。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不同类型电台听众的人口学特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一致,这使得电台能够更明确地将这些目标听众作为预售商品出售给广告主。[10]
类型电台的这种良性循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为新听众创造新的电台类型,二是不断对已经流行的类型进一步明确界定其风格。如摇滚电台继续通过细分为专门播放校园非商业电台艺术家的作品的“新摇滚”(NEW ROCK)、貌似60年代FM 电台节目再度风行的ADULT ALBUM ALTERNATIVE、或者专播70年代老歌来寻找被过去其他类型电台所忽略的那部分听众。
伴随着电台类型增多的另一变化是地方电台的崛起。无论是老牌的ABC、CBS还是其他众多的小联播网,它们提供的类型音乐节目,似乎越来越不能满足地方电台的需要。与此相对应的是通过卫星和电脑提供的类型音乐“套餐式”(PACKAGE)节目构成开始取而代之。
由于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一家公司在一个广播电视市场所拥有的电台数量开始放宽,一个市场上可能会有三家以上的电台由相同的一个部门来提供音乐节目,卫星和电脑驱动的节目构成方式稍微地增加了节目成本,虽然一般节目成本相对保持不变,但电台运作的总成本仍然因此而增加了。于是电台更倾向于如何重新定位其运作策略如何更有效地将目标听众推销给广告主以更多地赢利——广告与收听率的关系越紧密,音乐类型电台就越自觉地将出售某类具有相同人口学特征的听众给需要的广告主作为将电台和整个广播电视与流行文化产业生产流程相互作用的节目运作策略。这种将类型音乐电台通过市场运作使之成为地方化、专业性广告媒介,并培养、创造出具有相近年龄、文化程度、收入、个人兴趣、消费习惯的忠实听众以预售给广告商来获得利润的战略转变,是90年代中期以来广播业主和广告主在广播电视产业结构重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侧面。[11] 而且,类型音乐电台把众多的歌手塑造成青少年追逐和崇拜的偶像,进而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时尚潮流,来引导青少年的不断变化消费观念和生活态度---这,正是广告商得以源源不断地推销商品的“虚假”欲求的基础。
以几种不同的音乐类型为例,“动感摇滚/摇滚”的听众中百分之六十三为25到44岁的成年人;“当代热门摇滚”则有百分之五十七的听众年龄在24岁以下;超过一半的爵士音乐听众的年龄在35到54岁之间;而百分之五十七的古典音乐听众年龄在55岁以上,24岁以下的青少年只占百分之三(参见表3、表4、表5)。显而易见,他们的人口学特征必然决定了他们生活观念、消费倾向等等的区别,他们不同的心理欲求和对不同流行文化的追随,也必然需要通过对不同的广告形象的认同来满足,反过来,也只有不同的广告诉求才能打动他们,并唤起其不同的心理欲求。于是,在商业电台的利益动机驱使下,广告主在细分的市场上不断制造出新的大众文化流行风潮,影响、引导和控制着大众的欲求。
这种状况导致了音乐电台市场的变化无常和“碎片化”——FRAGMENTATION这个词儿被大量用来解释今天音乐电台从三大网的消沉到某种特别的音乐形式的突然走红等一系列现象,TOP 40已经不再独霸听众市场和获得高额利润,音乐的类型被一个又一个的电台越分越细,在这种情形下,几乎很少有听众会指望在一个电台同时听到热门说唱和动感摇滚,或是爵士和60年代乡村老歌的奇特组合,无论是电台的经理还是DJ们,都坚信90年代的音乐节目策略,不再是满足大多数人口味的不同风格的40首热门流行歌曲的大循环(尽管ROCK’ROLL占TOP 40的大多数),而是需要精确到适合正在上高中的孩子们的跳舞趣味和流行风潮的音乐类型这样细化的程度——而这些孩子正是可口可乐或LEVI’S牛仔裤这样的大广告主所寻求和力图培养的新一代消费者。[12] 当然,其节目构成策略仍然是TOP 40式的。
音乐电台市场的“碎片化”使得许多稍有实力的广播业主都利用政府“放宽规则”(DEREGUALATION)的一系列政策来增加其在市场上拥有电台的数量——尽管一个FM电台在其覆盖范围内的市场占有率往往只在10%左右,但如果在一个或几个广播电视市场上拥有多个相同音乐类型的电台,则可以把其分散在各处的目标听众作为一个总数出售给广告商。钱塞勒和CLEAR CHANNEL的成功,拥有电台数量之众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参见表8)
这种状况也和FM电台数量的增加互为因果。从1970年代到现在,几乎每十年间,商业FM电台就会增加一千个左右,甚至更多。(参见表6)FM良好的信号传输效果非常适合播放音乐,而多数FM电台的发射功率都不大,因此可以有许多中小功率FM电台来分区域共同覆盖一个广播电视市场;况且,相对于报纸和电视,运作一个电台不需要太多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本投入,尽管总体上1998年广播广告只占美国广告市场份额的10.3%(参见表7),但这个行业仍然不失为一个有较高利润回报的产业。
对于这些新FM电台来说,并没有其音乐类型细分的所谓法则或一定之规,关健还是在于其如何去“开发”传统的所谓“黄金受众”以外的听众,即以往广告商最为感兴趣的年龄25至44岁的人群,以及通过音乐测试对进一步细分听众,寻找具有基本相同人口学特征和生活趣味以及消费习惯的听众群体,以便出售给不同的广告主作为其诉求对象——不同类型的电台音乐,最终是经由广告商的生活方式的促销,其主要针对年轻的消费者——这便是成功的音乐电台得以持续发展的原因。
一般来说,类型音乐电台的节目运作策略和运作结果可以用“3M=M”来概括——MUSIC+MARKETING+MORNING SHOW=MONEY,[13] 即准确的音乐类型定位、完善的市场调查和成功的早晨节目是决定电台能够赚大钱的关键因素;具体的操作则是牢牢把握住根据每周的听众调查和音乐测试、每周音像商店的销售业绩、听众点播的情况,以及通过音乐商店、电脑和卫星传送音乐公司提供的新“套餐”来共同决定的流行风潮。其中听众调查和音乐测试是电台一笔巨大的支出,听众调查通常的做法是电话抽样调查和听众专题座谈会,或被称作“焦点群体访谈”(FOCUS GROUP),这不仅调查听众的基本构成、其对不同音乐类型的选择和喜爱程度,而且还涉及听众的其他媒介消费行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音乐测试则是在不同的样本群内对新歌的喜爱程度打分,以认定什么是大多数目标听众喜欢的歌和某一首歌大约会在多大范围内流行。通常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广播电视市场,运作一个音乐电台,每年至少需要五百万美元,但一个好的音乐电台,每年投入听众研究和音乐测试的经费至少需要二十七万美元,其中十五万用于每周的听众调查,三万五千美元用于年度的听众调查,七万美元用于一年两次的音乐测试,一万五千美元用于听众专题座谈会。[14] 当然每个广播电视市场的情况不一样,如明尼阿波利斯只有12个电台,几乎所有播放的音乐类型都有听众,而迈阿密有60到70个电台,听众调查和音乐测试就是节目推广策略必不可少的基础和前提。
当然,电台音乐人往往会认为音乐类型的定位和音乐节目构成既是艺术也是科学,因为市场变幻莫测,无论是对于一首新歌还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没有任何一个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分析听众调查和音乐测试结果来绝对认定其是否会流行和在什么时候流行——只有变化和循环对于音乐电台来说是恒久不变的,就象迪斯科音乐在1978年风行,而在1980年突然消失,又在1986年复活;因为MTV在1983年的出现而走红的ALTERATIVE ROCK在一度沉寂之后,如今又卷土重来;而一些十年前无人问津的音乐类型今天却炙手可热,就像1980年代几乎从商业FM频率上绝迹的爵士乐和“软摇滚”(MELLOW ROCK),今天被“改造”成“新AC”(ADULT CONTEMPORARY)和“摇滚AC”再度风行。[15] 遗憾的是,那些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电台已经失去了市场机会。
近年来,大媒介联合企业更为灵活的合作式运作方式使得作为其媒介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系统中一个重要环节的音乐电台,越来越具有更强的引导流行风潮和塑造流行文化的能力,并将这种流行文化扩展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一方面,媒介的兼并风潮造就了象钱塞勒这样的电台巨无霸(参见表8),另一方面,在媒介产业结构重组的过程中,大媒介集团“成功的秘诀不再是所有权的集中控制,不再是高度一体化的媒介帝国,而是围绕不同受众和不同对象所形成的公司多样化结构的管理。”[16] 如果一个媒介公司同时拥有几家类型音乐电台、几个音乐工作室和唱片发行公司,再加上若干家音像连锁商店,以及一两个卫星或有线电视服务商,那么,媒介企业中任何一个微小的市场事件,比如一首新的原创歌曲,或者一个关于70年代城市民谣的重新包装,都会通过上述众多流通样式的重复再现和潜在的文化价值开发,摇身一变,成为主流的流行文化现象,就象1993年位居美国流行音乐排行榜首位的西班牙风格的歌曲“MACARENA”的走红和风靡全球一样。无论是媒介公司还是广告主,自然都在拥有BMG音乐集团和RCA音像商店的媒介联合企业BERTERSMANN把生产、流通和交换系统紧密控制起来的价值链上,从这首歌“细密筹划的流行性里”,竭尽所能地赚取每一分利润。[17]
应该看到,“类型“的概念早已不是局限在商业音乐电台的运作策略的范畴,作为流行文化产品对不同人口学特征的消费者的吸引,“类型”概念被广泛运用在流行文化的生产和推广领域,詹姆斯·邦德的“007”是一种“类型”电影,“纽约客”是一种“类型”杂志,DISCOVERY则可被视作一种“类型”频道,如此等等。“类型”不仅仅通过这样系列性的文化消费产品使不同的受众可能在茫茫人海中使自己在社会群体中有所归宿,而且还可以因为对不同类型流行文化产品的消费活动,建构起自己的所谓“个性化”时尚品味,最终,成为某类流行文化的一部分,而完全忽略这背后的商业动机。
篇8
遥想当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地学研究生培养方面独领,成为中国地质教育战线一道亮丽的风景。近年来虽然学校发展很快,但研究生培养出现了新的困难,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师资力量有限,每个教师带的研究生偏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866人,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191人,副高级职称269人。2012年学校实际报到硕士研究生1743人,博士研究生377人。如果这些研究生全部由学校的教师来指导,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平均每人指导2名博士研究生,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教师平均每人指导3.8名硕士研究生。按研究生学习时间为3年计算,每个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平均指导6名博士研究生和11.4名硕士研究生。相对于师资力量来说,我校研究生规模偏大,每个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太多,特别是传统优势学科每个教师带的研究生太多,负担太重,压力过大,疲于奔命,不仅影响了指导教师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也使学校一些管理政策失灵。(2)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有待改善,非地质专业的研究生偏多。研究生报考有一个就高不就低的基本规律,即学生要么选择自己的学校,要么选择比自己学校声望高的教学或研究单位,很少有学生选择比自己学校声望低的教学或研究单位读研究生。30多年前,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地学研究生的首选之地,不光长春地质学院、成都地质学院、河北地质学院、西安地质学院的学生青睐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而且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的学生也纷纷加盟。加上当时招生人数很少,招生优中选优,生源很好。经过30年的发展,学生报考研究生对学校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大,研究生报考就高不就低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近几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研究生中几乎见不到北京大学、南京大学、西北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毕业生。另一方面,由于就业的导向作用,近年我校传统优势学科研究生生源比例明显下降,跨专业研究生比例明显提高,非优势专业研究生比例增长过猛,导致研究生培养效率下降。跨专业研究生的成才率太低,对学校核心竞争力的贡献率不高,非传统优势学科研究生对学校核心竞争力的贡献率也不高。(3)培养环节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培养在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和科研成果产出与转化等方面管理都比较粗放,体现学校的意志不够,需要进一步改善。(4)研究生学习研究长期与科研仪器脱钩,导致动手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这个问题其实也可以归结到研究生培养环节中。之所以将这个问题单独拿出来,是因为这个问题太突出了。留学生的实践表明,中国人对书本知识的学习能力绝不比外国人差,直到硕士阶段都不明显输给外国人,但在博士阶段实验室动手能力普遍不高。这与我们的研究生学习研究长期与科研仪器脱钩不无关系。(5)鼓励创新型、拔尖型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大锅饭现象盛行,耗费了学校大量优质资源,影响了拔尖人才的培养和标志性成果的产出。(6)国际化程度与国际化水平不高,主体限于国内办学,虽有一定的国际交流,但规模不大,水平也有限。(7)研究生管理多为按部就班的服务,创新不多,特别是对全局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不多。
篇9
主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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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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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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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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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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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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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油气》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管、中海石油研究中心主办的石油及天然气科学综合性技术期刊(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CN 11-5339/TE),重点报道我国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科学的重大研究成果,主要栏目有油气勘探、油气田开发、钻采工程及海洋石油工程。《中国海上油气》的前身为《中国海上油气(地质)》和《中国海上油气(工程)》,分别创刊于1987年和1989年。《中国海上油气》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核心期刊,已被“联合国《水科学与渔业文摘》”、《中国海洋文献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石油文摘》、《中国地质文摘》等近20个数据库或刊物收录。 《中国海上油气》的前身为《中国海上油气(地质)》与《中国海上油气(工程)》。 《中国海上油气(地质)》与《中国海上油气(工程)》分别创刊于1987年和1989年。《中国海上油气(地质)》1992年获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二等奖;曾多次被评为河北省优秀科技期刊:2002年获全国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中国海上油气(工程)》曾被评为天津市一级期刊。两刊于2001年同时进入“中国期刊方阵”,位于“双百”和“双效”层面。 《中国海上油气(地质)》与《中国海上油气(工程)》己被“联合国《水科学与渔业文摘》”、《中国海洋文献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石油文摘》、《中国地质文摘》等近20个数据库或刊物收录或列为核心期刊。
主要栏目:
油气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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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
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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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主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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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中文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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