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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目标,健全组织,开展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
2006年9月,我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一五”期间“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目标。到2010年,人民银行系统节约资源工作将实现四个主要目标: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二是创建一批节约资源试点示范单位;三是初步建立人民银行节约资源制度、标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和组织协调机制;四是逐步建立人民银行节约资源的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为将节能目标落实到位,我行从能耗统计入手,建成人民银行能耗统计系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多,地域分布广,原有的纸质报表上报数据的方式错误率高、工作量大、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节能目标的实现。我行开发的人民银行能耗统计系统利用互联网将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连接起来,将专业报表系统与能耗统计相结合,为人民银行节能工作提供了客观的评价基础。目前,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的36个分支机构已经全部完成了数据上报。能耗统计系统的推广使用,较好地解决了人民银行系统内各种能耗数据的上报、统计困难。目前,我行正在进行系统的二次开发和数据分析工作。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的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总行机关事务设立了节能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机关及企业节能工作;我们分行分支机构也成立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节能工作办公室,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节能管理网络。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加紧编制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制定配套制度,为形成能源资源节约的约束机制提供了制度保证。
明确的目标任务,完善的信息系统,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力地推动人民银行系统的节能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
三、科技创新,开拓节能工作新局面
人民银行把科技创新作为节能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建成总行设备运行管理中心
人民银行总行自1997年开始对设备的运行监测系统进行优化改造,于2006年6月正式建成启用总行设备运行管理中心。该中心集成了电力、热力、空调、供水等设备管理系统,实现了运行参数的实时监控和自动记录、故障自动报警、集中管理等功能。它将设备自动化系统与管理系统、办公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每5秒钟刷新一次运行数据,实现了在线监测,使管理人员能够迅速地获取系统运行信息,极大地提高了获取数据的科技含量。设备运行管理中心利用高效的自动化管理手段,实现了节约能源、节省资金的目的,为节能诊断和改造提供了科学的平台,达到设备运行管理高效和节能的共赢。
(二)科学管理,提高电力、照明、空调、电脑系统运行效率
决定成败的不仅是目标,而是措施,落实工作目标要讲方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绝不是为了装门面、图好看,更不是为了“学学词、练练嘴、表表态、发发文”,而是要扑下身去指导实践,出思路、出措施、出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们人民银行支行在总行设备管理中心的指导、引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节能减排工作,一步一步地做到科学管理,全面提高电力、照明、空调、电脑系统运行效率。
四、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领域和项目
1、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围绕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支持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节能节水财政资金项目、国家节能备选项目。
2、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的合作,大力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关键和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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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学苦练爱岗敬业
进入**银行伊始,我被安排在储蓄出纳岗位。常常听别人说:“储蓄出纳是一个烦琐枯燥的岗位,有着忙不完的事”。刚刚接触,我被吓到过,但是不服输的性格决定了我不会认输,而且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五年。
当时的我,可以说是从零开始,业务不熟、技能薄弱,在处理业务时时常遇到困难,强烈的挫折感让我在心里默默地跟自己“较劲”,要做就要做得最好。平日积极认真地学习新业务、新知识,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我知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必须拥有一身过硬的金融专业知识与操作基本功。俗话说“业精于勤,荒于嬉”。为此,我为自己规定了“四个一点”,即:早起一点,晚睡一点,中午少休息一点,平时少玩一点。班前班后,工作之余我都与传票、键盘、点钞纸相伴。每天像海绵吸水那样分秒必争地学习业务和练习基本功。相对其它技能,点钞是我的弱项,为了尽快提高点钞的速度和准确率,我虚心向行里点钞能手请教点钞的技巧和经验,改正自已的不规范动作。一遍遍地练习,虽然一天工作下来已经很累了,但凭着对**银行工作的热爱和永不服输的拼劲,常常练习到深夜。离乡背井的我在接到母亲电话的时候,总是说我过的很好让她自己保重,其实有多少心酸只有自己知道。为了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一年中只是回家一次与家人团聚,其他时间用来不断的学习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长期刻苦地练习,我的整体技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我在日常的一线服务中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银行是一家年轻的银行,每一位客户都是员工辛辛苦苦开拓来的。这不仅要求我们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更要求我们能针对每一位客户的不同心理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我都以“点点滴滴打造品牌”的服务理念来鞭策自己,从每件小事做起。记得有一次我正准备下班时,一位客户一脸焦急地冲进来,说自己的卡和身份证被偷了,要求挂失。按照规定挂失要提供有效证件的,但是面对焦急的客户,我一面安抚这位客户,让他不要着急;一面重新开机,按照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查出他的卡号,协助客户通过我们95577客服电话进行口挂,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的小事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虽然是点点滴滴的小事,这些小事,却折射出员工的素质、企业的文化。我的岗位是一个小小的窗口,它是银行和客户的纽带,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银行的形象,为此我常常提醒自己要坚持做好“三声服务”、“站立服务”和“微笑服务”,耐心细致的解答客户的问题,面对个别客户的无礼,巧妙应对,不伤和气;而对客户的称赞,则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从不对客户轻易言“不”,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他们的业务需要。我始终坚持“客户第一”的思想,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换位思考问题,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针对不同客经过不断的努力学习,在实际工作中的持续磨练,现在已经熟练掌握了相关业务以及规章制度,逐渐成长为一名业务熟手,这时我渐渐明白无论是做储蓄还是当会计都是具有挑战的工作,重要的是如何将它做的好,做的更好。
二、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银行工作需要的是集体的团结协作,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作为一名老员工,我不仅仅满足于把自己手中的工作干好,还注意做好传、帮、带的作用,主动、热情、耐心地帮助新来的同事适应新环境,适应新岗位,适应新工作,使他们更快地熟悉相关业务,较好地掌握业务技能。结合我自己做新人时的经验,我注意引导他们从账理出发,而不是教他们如何进行简单的菜单操作。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还将自己的工作学习经验毫无保留地告诉他们。我想,这样的教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会让他们学到业务知识点的本质,学会融会贯通,举一反三。新区支行去年相继有四名新同事加入,他们虽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但对于临柜操作技能来说,尚有欠缺。为了能使他们尽快上岗,我对跟班实习的新同事耐心进行操作章程的培训,特别是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办事,人走章收、抽屉锁好、电脑退出画面等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对于他们的薄弱环节—技能,也将自己平常练习的心得告诉他们,供他们参考。通过一段时间的双向努力,他们已能熟练进行单人上岗操作了。为新区支行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只有整体的素质提高了,支行的会计业务水平才能上一个台阶。大家共同努力,在新区温暖的大家庭里快乐的工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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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省联社,都始终把加强基层农商银行(农信社)员工管理和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作为风险防控工作重点,目的是从源头上杜绝产生案件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今年11月1日三门峡银监分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三银监办发〔2018〕153号)的通知,为下一步我行的员工行为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纪检监察室将结合《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作风百天大整顿”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联合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审计稽核、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员工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做好员工行为管理的监测、识别、记录、处理、报告等工作。
纪检监察室还将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试行)》、《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农商文〔2017〕232号)和《义马农商银行员工八小时外行为规范》要求,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醒员工在八小时工作(以下简称“八小时”)之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时时、处处、事事检点言行,防微杜渐,杜绝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在方法上采取“教、谈、访、观”的方法。“教”就是每周五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谈”就是通过座谈会和约谈员工方式,经常与员工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切实解决思想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活动。“访”就是经常了解与之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的反馈意见和情况。“观”就是经常细心观察本单位员工的言谈举止,发现有苗头性的异常行为,就及时制止和帮助。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大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省联社的领导下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较重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排查制度,排查机制日臻完善,排查方法不断创新,对于发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风险问题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自觉自律性和案防风险意识。但通过上级检查,发现纪检监察和相关责任部室在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中工作不细不实,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对员工贷款的监测没有按照《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关于进一步严格内部员工贷款管理的通知》(义农商文〔2017〕264号)要求,认真严格落实,造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一)管理理念不到位。部分行(社)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经营上重规模扩张、轻风险防范;管理上重任务考核、轻思想教育;用人上重业务能力、轻道德品行;内控上重制度建立、轻过程控制等。“唯以数据指标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致基层分支机构案防工作呈现“宽松软”的状态,基层员工思想职业道德、法纪观念、合规意识有所淡化。
(二)行为排查不到位。部分行(社)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新型业务领域方面的排查频度、力度不够。排查发现问题后仅简单地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忽视了举一反三及后续整改,对全员的反面警示教育不到位。上述情况易造成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发现不及时、违规行为纠正不到位、责任追究处理不严厉,导致一些员工存在侥幸心理,留下案件风险隐患。
(三)问责处罚不到位。一些行(社)在对案件责任人和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往往避重就轻、处而不罚或弹性处理,制度形同虚设。一是为了业务发展,带病提拔。有些违规行为责任人虽有违规但因拓展业务需要仍予提拔重用。二是为了队伍稳定,带病流动。担心影响违规责任人职业发展,通过平级调离等形式“保护”违规责任人,未作降职降级处理。三是为了维护形象,包庇纵容。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使得一些应该及时处理的问题长期搁置。
(四)方法手段不到位。目前,各行(社)开展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都以参与非法集资、与客户非正常资金往来、违规代客办理业务、违规使用印章、经商办企业等为重点。在开展排查时,各行(社)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通过走访家庭和客户、与条线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动等方式开展,但在实际情况中既未充分发挥传统家庭走访、联动排查的针对性,也未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排查的高效性,使得排查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对列入监控的人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标准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标准,行为人一经列入监控就很难解除,也不利于员工的“人本”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建立科学排查机制。适当缩小排查范围,排点应集中于发案可能性大的重要业务操作岗位或重点人员。改变排查方式,一般而言排查活动不宜公开进行,应采取低调、隐秘方式开展排查。探索改变排查方法,家访宜选择员工生日、重大节日等特殊节点进行。加强员工8小时内外行为管理,及时堵截风险,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要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将员工行为风险防范的工作思路从传统的发现问题、事后补救,逐渐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主动实现风险关口前移,真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排查各部(室)、支行负责人和员工在排查工作中的责任,严格督促落实排查制度,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明显异常行为,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酿成事故或发生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排查人的责任。员工的异常行为经调查确定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力度。按照总行领导要求和工作安排,纪检监察室将联合风险合规部,在明年的工作计划中对全员进行至少6次合规培训及警示教育和相关考试,以此来加强全员对合规经营的重视。在员工账户管理方面,严格按照《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总行纪检监察室将联合稽核审计、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利用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对员工账户开展检查。每月对全行中层干部和不少于5%的员工检查、抽查一次,每季对全行员工检查一次并进行统计通报,对开立多个账户的按照要求督促抓紧时间进行清户。
(四)细化异常行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方面的异常行为,要尽可能量化细分,以利于对异常行为的区分和判断;对员工社会交往、日常经济往来等方面的异常行为,必要时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助,以便于及时进行查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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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业务管理
在财政业务管理上,结合乡的实际,建立完善预算收支管理、印章管理、资金监管、村级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账簿设置齐全,原始凭证审核严格,核算及时,将获得的原始凭证真实、准确的在金财网上的A++按月做账。做到了账表、帐证、账账相符。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专户。经费支出从严控制,特别是“三公经费”任何人和事不得超标,总量也比2013年降低了20%,并纳入了专门的会计科目核算。现金使用没有超范围。没有坐支,私存私方现金和白条抵库现象发生。银行结算包含了财务印章一枚、单位负责人印鉴两枚、经办人员一枚。并各自分管,资金调度时,由财政所开出支票后,需到单位负责人(书记和乡长两处)加盖印鉴后,才可以到银行实现资金流转程序,相关信息也进入了单位负责人的手机短信提示。基本做到了银行存款业务办理实行“复核、审批、经办”三岗办结制。按时报送会计报表、预决算、财务分析及工资增减变化等资料。并对财务档案进行分类、归集、归档。编制清册。
三、专项资金管理
在专项资金管理上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没有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现象发生。2014年,我乡共迎接上级部门对民政、财政扶贫、以工代赈、社保资金、乱发钱财物,小额担保贷款等资金的抽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相关项目建设有记录,资料较完善,有专卷可查。特别是财政惠农资金的兑现,所有涉农补贴补助资金都是按规定申报、公示并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2014年我们共兑现粮食直补资金43.3万元,惠及农户1795户,良种补贴8.6万元,惠及农户1034户。没有一例涉农补贴农户事件发生。
四、债务管理
在债务管理上,严格执行乡村债务管理规定,做到数据清楚,有据可查,2014年没有新的债务发生,年初有偿债计划,偿债措施明晰,并纳入政府财务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我乡今年因国家政策调整,全面关闭了小煤窑,里面涉及的农户的务工报酬、工伤处理,农房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全面平衡,没有因债务发生大的上访事件。
五、农业政策性保险
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上,及时、准确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种植业保险品种投保率在60%以上,养殖业保险品种投保率在85%以上,,没有发生强制投保、代垫保费、抵扣补贴以及提高标准农户保费行为。理赔工作制度较为健。理赔结案到位率达100%,全面完成了县级下达的2014年农业政策性保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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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央行内审问责的难点和问题
1同责思想和认识难统一。一是“好人主义”思想影响问责公正性。内审问责作为一件“找茬”的差事,为维护单位、部门甚至个人利益和形象,为不影响年终的评比考核,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当老好人,导致“好人主义”思想。因此,每当论及内审问责时,总是想掩盖,希望“内部消化”。二是“避重就轻”影响问责严肃性。由于被追究者本人没有违纪或故意违纪,误认为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能轻则轻;个别出现严重违纪或违规的,也碍于面子“避重就轻”,导致问责思想和认识难以真正统一。
2问责标准难把握。一是难以准确衡量权责。既不能过分夸大职责与权力,也不能将内审问责失之简单化、扩大化,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会挫伤人员的积极性,背离内审问责的初衷。二是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否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书面检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换岗位和行政处分,在内审问责标准与幅度上一般不易把握,不像对待违纪违法问题那样好量化比照,结果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影响了问责的实际效果。
3问责部门协调程度不够。审计问责工作机制中,成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也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而实际上,各部门除例行参加有关会议外,尚难在工作中形成合力,仅把审计问责当做是内审部门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内审部门而言,审计问责工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内审部门由于在工作计划安排上不能面面俱到,随机性强,不能全面掌握和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全部问题和差错;二是对上级行各主管处室组织的专项检查情况以及其他职能科室的检查情况难以做到全面掌握;三是由于审计问责直接牵涉员工的利益,如由内审部门单一实施问责处罚,与内审职能不匹配,容易引起员工歧异,存在员工配合程度不高的情况。这些问题均不是内审部门能单独解决的,必须由各部门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才能促进审计问责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4问责机制难长效。由于目前中央银行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内控工作机制,对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就市州中心支行而言,尽管目前设有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等再监督部门,但因各自的职责不同很难顾及全面,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检查、内审部门的项目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人事部门的人员管理等各自为政,缺少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是重复检查,就是出现监督死角或空位。因此,难以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统筹安排、运行有序的长效问责机制。
二、完善内审问责机制的建议
1确立内部审计问责理念。制度理念的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过程中,我们必须根据人民银行内部制度要求,实现岗位与义务,岗位与责任的平衡。这就需要基层央行各级部门和人员要转变观念,充分理解内部审计问责的深刻蕴义,正确地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实现内部制度所预期的目的。
同时,为使内部审计问责达到预期效果,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八持久地开展岗位责任意识教育,不断强化各级员工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岗位职责,完全履行岗位义务;二是提高对内部审计问责工作的认识,改变原来“烦审计,怕处罚;厌审计,嫌罗唆”的错误观念,积极配合和正确对待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各级部门和人员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问责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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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不科学风险一是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人民银行预算编制时间为每年的7、8月份,而年度工作计划则为每年的年初,时间的差异影响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除养老保险统筹、住房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项目有具体的测算标准外,其他各项业务支出均没有定额的标准或指标参数。同时基层行在编制预算时主要采取基数增长的编制方式,变化因素考虑不全面,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影响了预算的质量。二是预算难以全部执行到位。部门预算相对于过去执行的全科目、全账户预算模式,有一定优越性,如基本支出项目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各账户不再受小指标限制,各账户据实列支,增加了费用核算的真实性。但在现实工作中,当突发性、临时性业务集聚出现时,往往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才能达到费用科目的指标相一致。
(三)岗位设置不合理风险会计财务部门作为基层人行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其对内部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会计财务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部分岗位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财务部门人员结构老化,一人多岗、兼岗现象普遍,强制轮岗制度可谓形同虚设。
(四)核算不规范风险核算是人民银行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业务性的会计核算和内部财务核算工作组成。在基层行的会计内控管理工作中,对业务性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一般较为重视,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又在岗位人员配备、重要物品的使用保管、账务组织体系的管理方面也有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而对内部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显得相对薄弱,缺少健全的制度及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例如:备用现金限量、盘点管理不严;账务核算与对账时间跨度较大、科目运用及核算不准确等等,形成了财务核算上的风险。
(五)监督工作不到位风险一是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目前基层行单位内部监督除了会计财务部门自我监督外,只有内审部门每年一次的内部审计和,现行的监督模式也较为单一,对相关风险的提示性不强。常呈现出重事后轻事前,重检查轻监督的状态。二是监督不够专业。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除了对内控制度熟悉之外,还需对被监督部门的日常工作有一定深度的了解,然而部分监督者对会计财务业务不熟悉,仅以制度对照监督,未能在监督过程中予以有效的业务指导,事前风险预警,事中风险防控等方面均未能得到良好落实。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风险防控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财务制度。基层央行应高度重视会计财务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尽快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并针对新业务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使会计财务人员在工作时能够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制可遵。二是狠抓制度落实。制度是基础,落实才是关键,会计财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同时要强化会计财务人员的责任感,认真学习相关制度规范,在业务处理环节上做到按规矩来,照制度走,培养端正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完善财务预算编制方式,保障预算编制质量一是细化预算编制程序。组织单位各职能部门参与预算编制工作,将每年的预算按照项目属性划分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各职能部门依据上年经费开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出预算草案,并由会计财务部门审核。二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目前预算编制测算标准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宜根据不同预算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分别采取不同的编制方法。如公用经费,可采取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目标费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编制;人员经费,可采取固定工资加相关计提项目加绩效考核的方式编制。三是做好预算编制的分析调整工作。会计财务部门对上级行的审批数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预算编制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逐步缩小预算编制与现实的偏差,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四是加强部门预算绩效考评。通过拟定考评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和非现场考评,撰写和提交考评报告的程序开展绩效考评,帮助基层行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岗位责任制,提升会计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明确岗位职责。基层人行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有侧重的选择年轻人或者合适的人员进行分层次、逐步推进的轮岗模式,培养综合性业务人员,缓解人少岗多的现实困难。二是强化学习力度。会计财务人员应自觉学习与会计有关的业务理论、政策法规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会计人员参加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确保会计财务人员尽快适应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通过举办业务技术竞赛、开展业务检查、加强人员内外部交流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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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央银行会计风险,可以定义为中央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提供失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以及因为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使中央银行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随着金融危机发生后所带来的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中央资产质量恶化的可能性仍将存在,会计作为记录、计量、反映资产负债信息的最直接工具势必面临着相应风险,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标准不完善形成的会计风险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资本全部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会计核算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会计目标在一段时间内表现为单一的受托责任观,以真实完整的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维护资金和资产的安全。随着人民银行所开展业务活动的拓展、所运用的会计核算系统的完善、会计信息使用目标的多元化,对全面了解人民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服务成本效率等相关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权责发生制的资产、负债信息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但我国中央银行会计属预算导向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以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当费用发生期与受益期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时,容易产生收入与费用、成本的背离,当资产、负债计息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时,无法真实反映人民银行资产负债的完整信息。会计核算存在诸多不足:一是不能全面记录和反映央行资产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财务风险。目前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人民银行财产按实际成本入账且在存续期内不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这就使得储备资产中的金银、外汇储备等价值波动较大、市场风险较高的资产容易发生贬值,无法真正反映其价值。二是对于具有明显市场特征的金融工具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无法表明其现时价值和未来价值,在市价波动时无法通过账面价值调整来维护人民银行的财务稳健。三是再贷款、再贴现等不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在表外核算且不计提跌价准备,使得会计报表容易产生资产虚假膨胀,无法反映人民银行资产的真正质量,无法实现与国际同行的会计可比。四是未强调配比性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计量基础,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产负债表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两种报表计量基础不同,当合并后就不能真实反映央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提高我们对外提供的本外币合并报表的质量,对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人民银行的公信力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形成的会计风险
自1984年以来,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经历了模拟手工代替(1984~1994年)、单机版会计核算(1994~2005年)和网络集中核算(2002年至今)三个阶段。尽管目前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内部控制,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是缺乏独立的会计风险管理部门。目前,从总行到基层行,会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组织,从管理体制上来讲,会计部门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会计风险评估工作独立性难以保证。二是控制活动不严密,技术防范手段落后。部分内控措施未有效嵌入集中核算系统中,无法从根本上防范人为的操作风险。比如,操作员普遍采用代码加口令认证方式登录集中核算系统,操作员代码公开,无法避免操作员循环使用口令和相互借用操作员代码和口令的情况。三是内部监督未完全到位,较易引发风险隐患。目前,虽然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均增设了事后监督部门,与原有的内审部门监督、纪检部门监督等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但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存在时效性不强的问题,不利于及时发现资金风险或业务差错。同时由于内部监督的手段仍沿用传统的做法如仍以账簿、凭证检查等方式为主,而且对会计的监督行为主体又分散于会计、事后、纪检、内审等多个部门,存在监督手段落后,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不利于对会计风险的控制。
二、我国中央银行会计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央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进一步加强,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职责的进一步强化,引入权责发生制、优化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和改善内部控制等手段都为在复杂的内外环境下,我国央行会计更好的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面对由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重塑中央银行会计标准
经历过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对建设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认识达到了空前的统一,如何确保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成为会计今后的发展方向。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是与比较有影响力的会计准则体系(IFRS和GAAP)趋同。针对我国中央银行所处的经济体制、预算体制等特点,我们建议,中央银行会计标准应该进行改革,但如何改,则需要斟酌考虑。首先,中央银行会计标准改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这是由中央银行的职能所决定的,这就要求中央银行的会计标准应该能够反映央行的特点,应该考虑央行特有的业务性质;二是审慎性原则。这是因为央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组织,它必须首先考虑的是一个国家的政策效应和资产安全,为此,我们在重塑央行会计标准的时候应该重点考虑资产减值的确认、贷款拨备和损益的确认等相关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经历了金融危机质疑的情况下,美国公允价值计量仍被保留下来,这反映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公允价值计量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重要标志。因此建议根据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趋势,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改革人民银行会计标准,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从资产本身的性质和重要性出发,考虑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结合权责发生制改革人民银行对持有的金融资产的计量手段,改变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协调预算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
(二)加强改善内部控制,构建全面有效的中央银行会计风险管理机制
根据COSO(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赞助组织委员会)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人民银行的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内部管理的过程。它不仅仅局限于对某一个风险环节的处置和干预,而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风险管理过程,渗透到人民银行方方面面的业务处理过程,涉及到各级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遵循重要性、及时性、协调性、成本效益和独立性原则。建议借鉴ERM框架的理论成果,进一步细化人民银行风险管理要素,与风险管理目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结合起来,将人民银行会计风险管理要素分为内部环境、目标确定、事件的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在风险分析活动中,各级人民银行的工作目标、战略部署、计划安排要合理地反映外部环境、可使用资源,要考虑到存在的主要风险。在风险识别活动中,要识别内外部环境中所有的风险环节,不论大小都不能遗漏,保证风险轮廓勾勒的完整性。除了做个别风险分析,还要考虑同时发生某些风险的情况。了解了风险的重要程度后,中央银行各级部门应迅速做出“反应”,决定是否接受风险、避免风险,还是减轻风险。对于中央银行完全不能接受的风险,比如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一般是避免这种风险,即放弃带来这个风险的工作计划或行动安排,因为任何风险控制的措施都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对其他有相对的风险回报的风险,单位可以考虑接受,但要采取减轻风险的措施,才能将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同时,建议引入CSA(控制自我评估),定期对风险管理机制的要素、过程、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风险管理机制进行修正和完善,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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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7-04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提高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建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办法》颁发后,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加之集中采购范围广、程序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经过四年多的摸索,目前基层央行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不断规范,操作方式逐渐成熟,工作经验日益积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好评。一是建立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目前,基层央行均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部分还针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了集中采购议事制度、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等,对集中采购组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从制度上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程序、验收、结算以及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使集中采购有章可循。二是设立了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并设立了评审人员库。
(二)采购项目细化、限额标准明确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每年都下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总体来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呈逐年递增趋势,内容越来越细化,限额标准更加明确。一是纳入项目增多。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只有5项,2005年将“电梯、货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6年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将“基建工程钢筋、水泥等建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又将“监控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是项目内容更加细化。2007年对分散采购制定了限额标准。三是适时调整限额标准。根据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2006年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对“货梯、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明确规定了金额标准。
(三)采购工作程序周期较长
基层央行于每年年末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总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分支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四)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
从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来看。存在年末特别是十二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三、当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很少有对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进行记录,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有的单位名义上有采管会组织,但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则是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管会,采管会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6项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义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这是基层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
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五)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它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后续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采购物品入库后。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行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开具领用单领取,而没有经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没有形成验收报告上报采管会,导致采购档案管理不完整。
(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
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八)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
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
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常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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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建机制和管理上缺乏激励创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在管理和考核中存在着较大差距。如业务工作做得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不光发奖状、戴红花,且有丰硕的“奖金”作为物质成果;如果工作没干好,考核过不了关,会在经济报酬上大打折扣。而党建工作做得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至多发个奖状戴朵大红花,以此鼓励;如果党建工作未做好或未完成任务,至多讲两句客观原因了事。两种奖惩措施带来两种心态、两种责任和两种效果。
二、改进的建议
(一)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创新。抓宣传教育要把党工团组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机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大学习、大宣传、大家抓的格局。不要单枪匹马,各自为政。要注重研究党员学习教育形式的开拓、措施的创新,将党员教育寓于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之中。勇于摒弃老模式、旧习惯,创造宣传教育的新面孔,使党员对大宣教活动听的快乐,谈的快乐,干的快乐,从心灵深处感受到宣传教育是思想在升华、素质在提高、工作在进步。
(二)党建业务工作要双赢利。正确处理好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是做好党建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党建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之中,服务于业务工作之中,促进业务工作的发展;而业务工作又要主动与党建工作相结合,突出创新,突出同步提高。党建与业务工作要实施同步考核,充分体现在有计划性、责任书、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方面,使党建工作促进业务工作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党建工作搞活了,才能为业务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的政治保证,认真落实一手抓党建,一手抓业务,才能全面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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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思路
(一)坚持统一建设。以县为单位,统一工作部署,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开展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建设。
(二)坚持整合资源。整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财政资金监管系统,实现资源整合。
(三)坚持稳步推进。根据省、市财政的统一部署,在省、市单位实施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试运行成功后,结合我县实际,不断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将全县所有财政资金和预算单位纳入监管系统。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主体。监管系统用户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纪检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社会保障等部门。
(二)监管对象。所有财政资金和所有预算单位。
(三)监管内容。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及时足额,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
(四)监管方式。针对易发、多发违规事件的环节设置预警,划分预警级别,并进行相应处理。对于黄色预警,业务继续,但要跟踪核实;对于橙色预警,业务暂停,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对于红色预警,业务终止。
(五)系统功能。监管系统具有动态监控、报表分析、预警纠错、查询反馈等多项功能,分为“门户功能”和“智能分析”两个部分。“门户功能”包括首页、政策法规、资金监管、报表分析、知识库管理、后台管理7个方面。“智能分析”包括数据优化、图表展示、报表制定、自动报警和预测分析5个方面。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2012年6月20日前,制定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经县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建设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将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并启动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二)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2012年6月底前,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共同组织完成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
(三)完善相关信息系统。2012年底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等部门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完善和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为顺利实现与“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的对接做好前期准备。
(四)组织实施和推广。在省、市级运行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搭建好全县财政资金网上监管平台,将财政资金和预算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是全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网上统一监察平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该系统的运行,可以实现资金全覆盖、流程全控制、账户全监管,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跟踪查处,有利于防微杜渐,对违规或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达到预防、控制、纠错、修正的目的,对加强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预防腐败,提升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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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际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章程、资本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或审批的情况;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
(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
(六)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核对、分析情况;
(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第八条对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辖区内信贷总量、贷款投向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督情况;
(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办理再贴现业务情况;
(三)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管理和办理短期融资业务情况;
(四)对同业拆借市场实施监管情况;
(五)对金融机构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的监管情况;
(六)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的监管情况;
(七)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的监管情况;
(八)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
(九)对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情况;
(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贷款通则》的监管情况。
第九条对调查统计工作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统计保密法规制度情况;
(三)对辖区内收集、整理提供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全面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查处情况;
(五)对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中突发性、倾向性的重大动态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反馈情况;
(六)对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的完成以及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度情况。
第十条对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证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对经理国家金库和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上级行和本行行长交办的内部稽核事项。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地(市)分行均应在稽核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级别的专职内部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帐簿、报表、凭证,参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财产、物资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可以采用先封后查的措施;
(三)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四)制止正在进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经济、金融法规、政策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进行外部调查;
(七)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提供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对在内部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稽核纪律的内部稽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部稽核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稽核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事项,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八条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常规稽核,其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实施,有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稽核周期。
(一)总行对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稽核,每五年为一周期;
(二)省级分行对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稽核,每四年为一周期;
(三)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稽核,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十九条专项稽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安排布置。
第三十条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工作要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周期工作计划,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内部稽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稽核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及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挠内部稽核工作,抗拒稽核检查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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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2-0022-05
一、引言
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效能监察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改善行政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努力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效能监察实践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如何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监督人民银行系统在履行职责中的效率、效果、效益,正确评价其工作状况,还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无论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还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都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框架体系。本文通过简要阐释效能监察的相关基本概念和功能,力求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二、关于人民银行效能监察评价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学界与实践层面有多种理解与阐述。学界最具代表性的有:傅奎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1]陈歧山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履行行政职能的效率、效果(效益)、效应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2]毛昭晖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3]左连璧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方面的监督检查。[4]
而在实践层面对此理解又有许多不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定义为行政效能监察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5]《韶山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定义为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实行行政问责的活动。[6]《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定义为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效率、效果、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7]《株洲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定义为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政府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行政效能的管理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8]
我国学界与实践层面对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解与定义虽有较大的不一致,但在以下几方面却存在共同点。一是对其定义的概括基本沿用行政监察的定义框架。二是我国行政效能监察仍是以国外流行的政府绩效观“3E”――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为核心内容或标准。[9]三是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既要监察行政效能体系要素(如组织结构、行政职能、制度规范和行政程序等)的构成,又要监察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四是行政效能监察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活动过程,它包括行政监察工作的所有环节。
(二)央行效能监察的内涵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国家机关性质。加强对央行效能监察的研究对保证央行正确行使其职权,有效履行其职责有着重大的意义。
央行效能监察是央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或所辖下一级单位及其人员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等进行综合的或专项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然后提出效能监察建议,并实行行政问责的活动。
适于央行职能与管理体系的特点,央行效能监察有如下特质。
1.内置式特征。首先,央行效能监察是央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别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办法(试行)》等法规赋予的职责而开展的监察活动,具有法律依据上的内生性特质。其次,央行效能监察是内部化的行政监察活动,监察的主体、对象及客体均为央行系统内部效能要素,因而具有较强的内部管理性。第三,央行效能监察管理体系的构成是由央行管理体系决定的,必须是自上而下的分级的效能监察管理体制。
2.内容特质化。区别于执法监察的最显著之处是效能监察的内容。央行执法监察以行政的合规性为主要内容,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而效能监察是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具体讲,经济性是指用最小的成本获得给定的资源、人员、设备等,衡量的是央行分支机构从事一项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耗费最小化,效果最大化;效率性是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被界定为投入与产出/结果的比率;有效性是指目标实现的程度,即央行分支机构从事一项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实际取得的成果与期望取得的成果之间的关系。
3.社会性特质。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使得央行更具有宏观性和专业性的特质,这决定了对央行履行其“三大职责”的行政效能监察也具有社会性,决定央行效能监察机制必须是一个内部与外部社会公众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坚持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微观效益方面,主要考察行政运转成本、内部控制、资源配置与使用的有效性;在宏观效益方面,主要考核央行系统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理,宏观调控措施是否到位,决策执行结果如何,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何。通过微观和宏观效益的综合分析,促进央行分支机构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央行职能,科学有效地保证经济金融的顺利运行和持续稳定发展。
(二)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开展效能监察需充分注意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扬长避短,实现监察评价的科学性。央行系统效能监察定量分析侧重应用于工作计划的具体指标、各项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指标、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有关相对量指标、以前年度的绩效和其他地区行的绩效情况对比评价等;定性分析则侧重于央行系统的有关货币政策、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等无法单独用数据分析的领域。
(三)坚持合规性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效能监察追求的是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必须以其财务收支数据与业务活动数据的真实、合规为基础,可以说,效能监察是传统监察内容的延伸和拓展。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的内部监察主要以合规性监察为主,及时揭示了财务收支、履行业务职能方面的违规问题,也为央行开展效能监察提供了有利条件。央行效能监察不能游离于传统监察之外,只有将效能监察与合规性监察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效能监察的评价准确、科学,从而有效促进被监察对象提高管理水平。
四、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和指标体系
央行效能监察评价就是央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综合或专项效能监察时使用的一种考核评价方法,它是开展效能监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主要是通过设计一系列与效能内容相关的指标,去衡量和评价效能监察对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的某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状况的好坏或优劣。
(一)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
对央行的效能状况做出科学评价,确定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是关键问题。根据上述原则及要求,央行效能监察可建立两个评价体系。一是综合效能评价体系,它是从体系的视角对一个单位或部门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整体和全面的评价。二是专项效能评价体系,是对央行各级通过专门立项的某一具体业务项目或管理事项的效能进行评价。两个评价体系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前者是央行效能监察的常态性工作,主要目标是管理与改进、保障与控制,促进组织持续地提升行政效能,重在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后者是央行效能监察的选择性工作,主要目标是责任与节约开支,重在事后监督。
(二)央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及其考评
在央行分支机构建立起一个“四层次、五大类、四评项”效能监察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见图1)。
“四层次”是指央行效能监察评价可分为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个层次进行。“四层次”间均建立相对独立、有所区别的评定指标体系,但又要符合开放原则的要求,相互间有一定的兼容性。
“五大类”就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的职能,围绕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个职能,央行效能又可分为“货币政策类”、“金融稳定类”、“金融服务类”、“综合管理类”和“外汇管理类”等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包含着相应的专业工作。每类指标的评定项及其衡量维度有所区别,有所侧重,有所不同。
“四评项”是指每类指标最后分为资源配置项、职能履行项、内部控制项和工作效果项等。其中,资源配置项主要评定内部资源配置效益(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状态,即履行职责过程中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是衡量工作效能的静态评价要素。职能履行项主要评价履行职责过程中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是考量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动态评价指标。内部控制项主要是对内部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和趋势作出评价。工作效果项是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行政活动的“效果性”评定,重点体现在内部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是整个评定体系的核心和主要指标。按照用最少的指标控制最大的效能结果的要求,央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体系的四个一级评价指标可分解成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二、三级指标可根据效能监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考评任务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减。三级指标的量化标准统一后,可以根据客观评价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考评可采用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并根据效能监察项目类型,结合工作重点,具体设定各级指标权重,通过逐项分层加权计算,最后汇总得出总指标分值。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其中,Ⅱ为央行效能监察评价总指标得分,m为第一级指标的个数,n为某一级指标下属二级指标个数,n可变;0为某二级指标下属三级指标个数,o也可变;Pijk为某三级指标标准化后的分值,Wijk为其权重;Wij为某二级指标权重;Wi为某一级指标权重。
(三)专项效能监察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及其考评
专项效能监察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项由“三评项”的多级指标体系构成。“三评项”主要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每项由多个一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又细化为多个结构化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见图2)。
专项效能评价指标体系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经济性评项中的“立项内容”与“立项功能”应包括所察行政效能项目的计划数或预期目标等。二是在各评项中,三级、四级指标大多具有可选择性,要根据所察效能项目的实际情况再作出选择。三是各评项中,三级、四级有的是量化指标,有是质化指标。实际使用时应注意两种指标的比例,能量化的尽量量化,能细化的尽量细化。
央行专项效能评估一般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在具体评定时主要是依据考核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再按一定的权重和计算模型得出整个项目的总体得分,最后分别汇总各考评人员的文字考评意见,形成“三评项”及综合评价结论。
五、提升央行效能监察水平的对策措施
央行效能监察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仅仅为央行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工具。要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提高央行效能监察水平,仍需多方面努力。
(一)制定央行效能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效能监察管理体制
监察规范是开展人民银行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而规范央行效能监察的核心是依法监察。目前,央行系统尚未建立起效能监察管理方面的专门制度,效能监察缺乏明确的直接的依据,更无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范,导致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出现各行其是的情况,效能监察结论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正确性大打折扣。因此,应尽快研究建立央行效能监察管理办法,明确央行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责任体制、管理体制及实施办法,明确央行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方法、程序等,加强央行效能监察长效机制的建设,推动央行效能监察的深入发展。
(二)加强央行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效能监察生态环境
效能建设就是运用各种科学的管理手段、制度,充分发挥和调动效能建设主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强化央行行政的经济性,提高央行行政的效率和效果。效能建设是效能监察的目的,建立效能监察评价体系只是促进效能建设的一个手段。从另一个方面讲,效能监察又是以效能建设为基础,效能监察评价的好坏依赖于效能建设状况的优劣,效能监察是效能建设实现的保证和促进。因此,首要的是加强效能建设。一是树立全员效能意识,要在全系统内加强对效能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做到个人讲效能、部门讲效能、组织讲效能,优化央行效能监察人文价值环境。二是从效能建设多样性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央行分支机构效能建设指导纲要,建立央行效能建设长效机制。
(三)围绕中心工作,确立效能监察重点,提高央行效能监察质量
效能监察工作要抓住重点,围绕央行中心工作,突出“一个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突出“一个重点”就是突出“职责履行”方面的效能监察。一是结合每阶段的工作重点,实行立项倾斜,把监察的重点放在央行“三大职能”的履行效能上。同时,应加强选题立项的有效性分析,保证有限的行政效能监察资源集中在重点项目上。二是以综合评价为抓手,促进央行分支机构的效能建设。目前,央行部分分支机构以专项行政效能监察为突破口,摸着石头过河,为提高央行效能监察水平作积累。但更为迫切的是通过央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的运用,促进央行效能监察重心转变到整体效能建设上来。抓好“三个环节”,就是紧紧抓住行政效能监察的处理、整改和反馈。纠正和防范违法行政,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是效能监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效能监察结束后,效能监察部门要随时监督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防止前清后犯和纠而复生。对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过错责任,实行行政效能告诫制度、公开遣责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等,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四)加大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央行效能监察能力
监察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广泛开展效能监察的必要保障,也是提高央行效能监察能力的客观要求。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发展到高阶段的必然产物,是行政监察制度创新的标志。[10]央行效能监察对其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新形势,必须不断优化监察队伍的人员和知识结构,加大对监察人员效能监察理论及业务操作的培训,增强监察人员培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效能建设活动,加强央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与效能建设及行政效能监察开展较好的地方监察部门的工作沟通和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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