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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森林法实施条例

篇1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凡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标的物应当维持原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

篇2

3、自2010年8月1日起,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占用林地,每户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超过18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超过的建筑面积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勘查、采石、采矿、取土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新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即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和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篇3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把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林业局,专门负责林地林权的的具体业务,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等,为有效保护林地提供可靠的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刷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文《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保护林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重要章节录制成录音带,组织宣传车到各乡镇村进行宣传,利用节假日和乡镇集市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据统计,共举办电视讲座3次,刷宣传标语1200多条,开展法律法规咨询20多场次,利用宣传车宣传200多小时,印发《河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有关章节摘录的宣传资料2800多份。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同各种违法乱占滥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三、坚决把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杜绝乱征滥用林地行为。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赖以生存和林业发展的基础。因此,林地的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尤为重要。我局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特别是对征用占用林地,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各项材料,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对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首先填写《河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申请表》,同时,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要作出林地恢复规划并组织造林,林地恢复面积不小于被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定期缴纳森木植被恢复费。20__年春季,完成了西华垃圾处理场工程占用林场林地恢复规划,在国有西华林场南分场营造杨树速生杨丰产林120亩。

四、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保护林地资源。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林地内拉土破坏林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使林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此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森林公安分局和林政执法大队,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专项行动,在行动中依法查处行政案件3起,处理破坏林地资源的人员7人,有效地控制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林地资源。

篇4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章采伐限额的编制和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林地范围内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根据用材林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编制,实行采伐蓄积量控制。

第五条全区森林经营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森林经营单位依据区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对林地上的林木和区级及其以上政府规划造林项目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其余土地上农民所有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八条森林采伐实行分类管理,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及低效林改造。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商品林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人工商品林原则上放开经营权,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

篇5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篇6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篇7

Abstract: with the forestry management system speed up the pace of reform, the forest is facing new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appear in large Numbers, to forest management brings certain difficulties, therefore, forest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of the work of forestry management problems Lin, explore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Only for reference.

Keywords: Lin management; Problem; The measur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林政管理是针对林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理问题,依照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对林业相关产业实施的业务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六管理一执法”,即林业经营管理、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

1 林政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林政管理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了保证全年各项林政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首先在提高林政执法队伍上下功夫,组织全体人员系统地学习了《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共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一次,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班两期。其次是为了强化林政检查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检查的内容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为了加强对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我县成立了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还成立了林检局、林业服务大厅。同时,要求各林场(所)成立林政执法检查组,划分责任区,包村屯,包场点,包沟系,并利用宣传单、标语等宣传方法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随着运输网及交通工具的复杂多样化,为我们的林政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严把木材流通关,堵住效益流失的漏洞,制定下发了《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一是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公路运输关。二是狠抓运输管理,严把木材出局关。三是狠抓签证管理,严把木材签证关。在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管理工作中,制定下发了《林业局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由林政稽查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施业区的各个加工厂(点),按整顿的重点和要求逐个清理,对符合条件的数十个木材加工厂予以保留,适时进行了年检,为其到省森工总局换发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中,不断加强各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重新制定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签订了《木材检查站岗位责任状》,规定每月15日定期召开站长工作例会,听前段工作情况汇报,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工作中林业局还随时对各检查站的执法、执罚情况进行检查,从日常检查和掌握的情况看,各木材检查站做到了制度上墙,监督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公开,设立了监督台、意见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林权林地管理工作中,一年来我局根据多年来林地管理的实际状况,在林地管理上主要抓了制度建设、林地档案、林地统计等项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健全完善了林地使用管理制度,对征占用林地一律实行现地测绘,按标准收取费用,减少了林地效益的流失,同时完善年终考核验收制度,控制林地丢失。并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各单位积极回收被侵占的林地。二是健全完善了土地管理档案,对历史遗留的占地进行了清查摸底;对越界在国有施业区内栽植的树木进行了现地调查和走访取证;对沙化、冲毁、撂荒的耕地进行积极核查变更, 做到了土地档案的动态管理, 减少了土地效益的流失。三是开展了土地现状统计工作,为今后有计划地回收被侵占林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规划摸清底数奠定了基础。

2 林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⑴ 资源林政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监管不到位和基础建设落后的状况,还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制,资源林政保护管理的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还没有充分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管理模式单一,分类指导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管严的没有管严,该放活的没有放活;少数单位对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在局部地区仍然时有发生;林政管理基础建设薄弱,执法手段落后,一些基层单位执法队伍没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交通、通讯工具,现代高新技术在林政管理中应用水平还很低,原始的工作方式、简单的手工操作依然是林政管理的主要手段。

⑵ 林政案件查处难度较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天保”工程的实施,木材价格上涨,砍伐、经营木材有利可图,刺激了一些部门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违法收购、“春放秋拉”、“散采零运”,违法的手段和方法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和查处。

⑶ 毁林开垦违法开采等蚕食林地现象在地方仍然比较严重。从检查的统计结果看, 在无任何手续的违法乱占林地项目中,有过半为小规模的采石(矿)场,占一半以上 。采矿、采石和取沙等蚕食林地行为是当前无任何手续违法乱占林地的主要类型,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行政行为代替法律行为,以牺牲林地和地方的长远利益为代价,求得任期内的“短期效益”。另外,部分群众林地保护意识差,也是造成此类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

⑷ 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土地部门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项目。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审批手续,其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必须先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土地部门然后才能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个别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出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违法批准建设用地申请的行为。

3 应采取的措施对策

⑴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统一抽考,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林政管理人员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规定凡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培训,在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凡调入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凡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待岗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调动林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⑵ 积极向社会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让公民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注意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⑶ 扎实地抓好基础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我们注意按上级要求狠抓落实,如期完成了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了依据,按要求顺利完成了我县第四次资源连续清查。严格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林木过量消耗。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⑷ 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深入林区山头地块实地调查后作出规划设计经评审后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和违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⑸ 进一步加大采伐限额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一是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对申请采伐证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二是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和作业质量、采伐量进行验收。三是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⑹ 切实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重点强调配套改革。三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林地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四是加速调解林权争议,要积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⑺ 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强化林木运输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经营加工的检查监督力度。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办证的林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把住进货渠道关,防止收购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强化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格签证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国家标准。

⑻ 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理。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抓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真正把《森林法实施条例》落到实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严格执法来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部门公开曝光。下大力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稳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队伍,加大执法队伍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加车辆、通讯、微机、传真机等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全面推动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做好林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⑼ 深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改革。要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管理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制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和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办事高效,监管有力,执法严明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⑽ 加大对各类违法乱占林地案件的打击力度逐步建立起各级林地征占用检查的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将林地征占用检查工作持续性地开展下去,而不能只是阶段性、突击性地进行。阶段性、突击性检查的效果只是暂时的,一段时间过后,各类违法乱占林地势头马上就会死灰复燃。只有将林地征占用检查贯穿于日常的林地管理工作当中, 逐步建立起林地征占用检查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各类违法乱占林地案件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我们宝贵的林地资源。

⑾ 强化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严格履行法定审核审批程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林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约束林地管理工作中的不正常现象。首先,进一步确立林地审核批准程序的权威性。其次,实行会审制度,对重大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进行集体会审,保证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再次,实行公示制度,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审批情况实行定期公示,既提高了审核审批的透明度,又有利于社会监督;最后,还要实行岗位人员考核制, 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选拔到林地管理工作岗位上,逐步构建“融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林地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的新机制。

4 结语

经过实践证明,只有加强林政管理,林业才能有跨越式发展,才能把我县打造成林业大县提供有力的保障。林地的根基才会稳定,生态性林地才会巩固、发展、壮大,森林资源才会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武刚卢泽洋等: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基础建设―森林资源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2]何腾发等:森林资源管理,中国林业出版社。

篇8

1.1《森林法》规定凭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该法规定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未明确是否胸径5cm以下的林木砍伐需要采伐证。技术规程中明确胸径5cm林木起测记载,计算蓄积,5cm以下无法记载。

1.2《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限额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该条例明确了采伐森林和林木需要核定限额,即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林木需要限额管理,砍伐需要办理采伐证。

1.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盗(滥)伐林木

定罪量刑,不能计算蓄积的,按株数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分别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做出了规定。关于盗伐林木,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盗伐林数量较大,以2~5m3 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50m3 或者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200m3 或者幼树5000~10000株为起点。关于滥伐林木,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明确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m3 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m3 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

这是争议的焦点。部分人员认为,既然高法明确没有蓄积的按株数计,那么胸径5cm以下也应开采伐证。另一部分人认为,高法的解释是为了对盗伐滥伐幼树定罪量刑,不应视为正常生产活动中砍伐非目的树种也要开具采伐证。

1.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明确采伐胸径5cm以下的林木不需开具采伐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三)竹子的抚育采伐;(四)采伐胸径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五)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地方法规明确了采伐胸径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和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是不需要开具采伐证的。

2 关于技术规定和实践应用

2.1 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26424)、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等技术规程均明确森林调查起测径阶为5cm。在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外业调查中,标准地调查表都是从5cm记载,5cm以下的林木是不记载的。

2.2实践应用

无论国家还是各地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系统,胸径5cm以下不能录入,因为没有蓄积,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无法开具。在生产实践中,各地进行不消耗蓄积的透光抚育,一般采取少量多次的技术措施,避免树木拉弓、倒伏。在作业前,编制《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均无开具采伐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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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是要强化林业意识,提高林业社。

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二、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

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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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党组于-月--日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为组长,副局长--、--二同志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专题会上,党组书记、局长--同志组织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对全县林业行业《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相关事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规范

在依法行政上,我局主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省天然林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省绿化条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行政,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加强对职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我局曾多次集中组织机关、直属单位、基层林业站人员培训,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大大提高了林业行政人员素质,逐步规范了林业行政行为。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提出的许可申请,我局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严格审查,依法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并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合法使用资金

林业行业收费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取规费,我局始终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单位、范围、对象收取,出具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了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违规违纪现象。对任何有合法来源的资金,实行严格的审计审批制度,做到合法使用资金。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个别法人、业主在征占用林地时,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不能及时提交,导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材料不能如期报送。

2、在省道--线改建过程中,个别行政管理单位,在给农民补偿问题上,一再推延,致使线东段公路改建征占用林地到现在不能报批。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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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

第九条禁止采伐列入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

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林木采伐调查和作业设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作业地块核发,采伐者应当按作业地块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采伐林木的;

(五)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林木采伐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六)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四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建立台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根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采伐作业结束后,批准林木采伐作业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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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forest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law. It concludes that the basic attribute of certainty,controllability and scarcity makes forest resources the object of forest rights,which reflects the ecological benefit,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of forests and helps to realize fully the rights of usufructuary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orest ecosystem.

Key words: forest rights;object;forest resources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全面推行“定山权、定林权、定山林经营管理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政策,由于时间紧工作粗,造成许多山林界址不清,经营承包责任制无法落实。随后的一些林业政策,打破了自留山、责任山的界限,导致这些山林权属更加复杂。集体林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已经成为林业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核心问题。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4月,福建省在国内率先进行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尚未明晰林木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集体森林资源、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重新进行确认,并发换林权证。林权制度改革,要实现“明晰产权,分林到户”的目标,就必须满足林权人对森林资源利益的渴望。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一般的“物”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从物理利用的角度出发的,不断满足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在对森林资源物质利用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森林资源为人类提供的生态效益,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逐渐成为林权人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传统意义上的林权客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森林资源物理开发指向的对象,不能很好地说明林权人对森林生态环境享有的开发、利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为确保林权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和鼓励其对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必要对林权的客体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林权客体研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林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界定,只有在一些法律当中零星地提及“林权证”, 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之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文件中则频繁地使用“林权”一词。林业部2000年颁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将“林权”视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这一观点也影响了法律研究对林权概念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 ,“其外延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三类”[2]。

笔者认为,林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林权即森林资源物权,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狭义上的林权指的是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为对森林资源所有权问题,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所以,目前亟待解决的是森林资源使用权的问题,即狭义上的林权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的是狭义上的林权客体,文中所指的“林权”均应从狭义上理解。

法律上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过对传统“林权”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出,传统林权的客体,即林权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在法律体系中,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因此,林权的客体必须同时满足物权客体的要求。与一般的物不同,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特定的内涵。它通常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为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某幅图画,某栋建筑物等;二为独立物。独立物通常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经济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分开来而独立存在的物;三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物质上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的存在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电、热、声、光以及空间等在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也被纳入了物权法客体的范畴。这是因为,“电、天然气等无形物在交易上是可以作为交易对象的,从交易观念出发,它可以作为物对待”[3]。许多国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电力等自然力为可支配的物。

在分析林权客体之前,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概念在法律上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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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