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行政监察法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行政监察法

篇1

我们依据《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权,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认真查处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格执行纪律,维护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积极稳妥地抓好了效能监察。我们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了对全县各级各单位履行职责的效率与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几年来,累计开展各类形式的效能检查390余次,涉及单位220个(次),提出整改建议410余条,督促建章立制240余项,其中2004年,开展效能检查110余次,涉及单位62个,提出整改建议130余条,督促建章立制85项。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使各单位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管理进一步改善,职能进一步转变,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现象明显减少,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执法监察。根据上级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先后对社会保障资金、国债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等,开展了执法监察。7年来,共开展执法监察41项,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5亿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1.1亿元。针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了落实。围绕防治非典、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治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中小企业改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以及环保执法、统计执法、安全生产等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有效地打通了政策执行中的“梗阻”,确保了上级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深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是坚持不懈地抓好了减轻农民负担。每年我们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1999年,我们在全县实行了农民负担联系点和联络员制度,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推动减负工作的深入。这一经验做法被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面向全省、全市予以推广。实行税费改革以后,连续三次对全县涉农负担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文件36件,废止或修改行政条款97条。2003年以来,在全县普遍推行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促进了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减轻。

二是坚持不懈地治理教育乱收费。我们督促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和实行了教育收费听证、备案、审计、公示、督导、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群众反映,不定期对各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抽查,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有效的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2004年以来,我们加强了对教育“一费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了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是坚持不懈地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我县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几年来,累计开展招标活动58次,活动采购药品3700余万元,让利患者300余万元,较好地杜绝了医药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同时,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吃回扣、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违纪违规人员11名,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低。2000年,市纪委监察局面向全市推广了我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

四是坚持不懈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几年来,我们先后采取了对骨干企业挂牌保护、涉企收费限额和收费公示、清理涉企收费检查达标升级项目、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等一系列措施,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适应加快经济跨越发展的需要,2003年,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开展了“优化环境年”活动,同时牵头成立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对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通过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促进了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好转。在治理涉企收费罚款方面,按照“清理项目、核定标准、限定总量、统一审批、部门分别征收”的原则,组织力量对45个单位收费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审核,取消62项,将保留的464项汇编成《阳谷县现行行政性事业性营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发放到各有关单位,并面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两年来,通过限额收费累计减轻企业负担225.83万元;严肃查处了16起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案件,在全县引起较大反响。在治理公路“三乱”方面,对上路检查的单位、人员批次、执法规范等作出了严格规定;设立专项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投诉;不间断地对各单位上路执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督促各单位规范上路执法人员行为,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几年来,共查处公路“三乱”案件17件,处分违纪人员17名,责令辞退11名,有效地巩固了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在县电视台开办了“纪检监察优化环境促发展”电视专栏,及时报道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先进典型,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是坚持不懈地抓好了民主评议行风。按照纠、评、建相结合的思路,我们每年都组织力量对全县各级各单位的行业作风开展民主评议活动。2003年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了评议方法,扩大了评议范围,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改善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发展”,每年对县直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开展两次“下评上”活动,评议和检验各单位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办事公开、依法行政情况。截止目前,已开展评议活动5次,有效地促进了部门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在全县上下营造出了一个政通人和、风清气正、求真务实、团结一致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稳步深入

按照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我们把行政监察的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上,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逐步减少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一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2004年,我们以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共确定50个单位为行政许可主体,废止规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43件;加强了对上级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和质量,并且促使政府机关各部门进一步更新了施政理念和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二是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连续几年对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进行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取之合法、收缴分离、纳入预算、收支脱钩”的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所有收支实行了财政所“零户统管”,将县直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全部纳入了财政专户管理,使“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使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行为不断规范,不仅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而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稳步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县委、县政府每次调整干部,监察机关均派人参与考察。对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县直有关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以及干部就业安置等,监察机关均实行了全程监督。按时参加组织部门召集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同时,认真调查处理干部公示和干部离任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通过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

此外,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全程监督,使这两项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通过加强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四项公开”逐年深化,提高了各级各单位的工作透明度,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回顾几年来的行政监察工作,我们体会比较深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我们注意把行政监察工作寓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之中,紧贴经济建设、紧贴改革开放、紧贴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监察重点,主动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开展监督监察,研究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违纪行为,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是必须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把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重点,深入基层和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案件,妥善处理,理顺群众的情绪,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形势稳定,使行政监察工作较好地体现了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促进了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必须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我们在查处违纪案件、严肃行政纪律的同时,注重通过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深化改革、推动制度创新,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有效地消除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监察,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我们在工作中严格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察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约束和规范政府机关各部门的行政行为,防治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认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了行政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五是必须坚持以监督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我们充分利用行政监察属于政府序列、贴近的优势和特点,主动深入到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促进廉政和勤政建设的双重作用。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督促监察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篇2

经稽查发现*市金马焦化有限公司、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在取用焦作引沁灌区供给的地表水中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原因是:这些企业在当地是利税大户,具有一定的影响,政府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和照顾;企业拒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数据;有些企业强调在使用焦作引沁灌区供水中已缴了水费,不应再次缴纳水资源费。

厅水政监察总队在稽查中发现这个问题后,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核查取证,确定上述几家企业取用的地表水只缴纳了工程水费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且欠费时间长、数额巨大,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针对此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帮助地方将上述企业水资源费征收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年6月向上述企业发出关于报送取用水情况通知。起初这些企业未把水利厅发出的通知当回事,未于理睬。随后我们按照执法程序又向企业发出关于催报取用水情况说明的通知,并将水法规定和处罚依据一一列明,这些企业找关系、找领导找当地政府运做,不予配合水利部门工作,不愿缴纳水资源费。我们以电话和快递等方式与企业负责人联系阐明我们的观点和态度,强调我们是按照职责在依法行政,限期给予配合,否则对于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把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多方沟通,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努力创造社会和谐,处罚不是目的理念,采取下基层和请进来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水法和规章制度、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使企业认识到资源面前人人平等,节约水资源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职责,应合法经营。

通过调集供水单位和每个用水单位这几年的取水数据,对企业欠缴的水资源费分别计算,经落实从2006年以来应追缴拖欠水资源费5037388元。我们召开企业座谈会,采取公平、公正的方法听企业申述,最后向欠费企业发出清缴水资源费通知并委托*市水利局负责具体征收事宜,要求将追缴水资源费落实情况报送省水政监察总队备案。目前上述企业已按规定将清欠的水资源费缴入国库,并接受了当地水利部门对取水事项的日常管理。经多方协调沟通终于理清多年未理顺的管理关系,解决了一直以来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的查处,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提高了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和自觉性,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提升了水政执法人员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节约用水的意识。

二、*市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的严重违法取水事件

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是创建于1997年,是中南地区最大、全国单产生产能力较强的淀粉加工企业,曾在报纸电视中报道。然而在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未编报水资源论证报告。(2)建设项目竣工后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3)拒不安装计量设施。(4)妨碍市县水政执法人员进入取水场所调查取证。(5)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6)拒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由于该企业是平顶山和*市的龙头企业,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是省、市人大代表,又是*市人大常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保护,存在行政干预,水利执法力度很弱,水政人员正常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应向国家上缴的水资源费无法正收。我们对此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企业不配合、基层水政执法人员进不去企业得不到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对该企业违法取水行为予以查处呢?大家开会讨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严肃性,对拒不提供取水数据、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我们通过报纸、网上公布的信息,和群众提供的取水图片等资料,根据企业在媒体公布的生产情况,按照水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用水定额对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取水和应追缴的水资源费进行核算,以豫水政监察20*[36]号函,告知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请携带有关证件、取水数据和缴纳水资源费凭证等证明材料,限期到水利部门说明情况、接受检查。该企业在规定期限未与水利部门联系、也未提供任何取水资料,置之不理。随后我们对该企业发出最后期限,逾期将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企业的利益,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我们查到了企业负责同志的联系电话,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到有理有节,宣传讲解各项水法规。第二天,企业派了具体负责的经理到水利厅,当我们把测算出应缴水资源费和逾期应处罚款计算表交给企业时,他们傻眼了,连连检讨,承认错误。说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会给企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们解释说企业为了某种利益对外公布的生产数据有很大的水分,存在很大虚度,随后请水政执法部门去企业实地检查。我们在检查中也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目前的生产情况和取水情况进行了核实。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并提出了整改措施,限期安装计量设施,经水利部门验收后双方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规定申请办理新的取水许可证,今后按月抄表计费。并对欠缴的水资源费予以追缴。目前企业一眼机井已安装了计量设施,另一眼机井计量设施正在准备安装,还有一眼机井出水不好,正在办理报废。通过此案件的查处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也为基层水政执法人员撑了腰,为今后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三、*市郑州豫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漏缴水资源费案

20*年6月在稽查中发现,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投产,正式运行后,没有及时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水法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经核查存在漏缴水资源费28.42万元,随后我们委托*市水利局水资办对该企业漏缴水资源部分予以追缴入库,县水资办已将追缴情况书面材料报水政监察总队备案。

四、鲁州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欠缴水资源费案

鲁州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年加工玉米150余万吨,大米20万吨,年产淀粉糖系列产品120余万吨、饲料系列产品40余万吨,化工系列产品10余万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未装表计量、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考虑到当地水利部门执法具有一定难度,总队责成*市水务局查办此案。市局水政科和县大队负责同志先后多次深入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地调查、拍照取证、做讯问笔录、下达有关法律文书,经过多方协调努力,西平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鲁州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西政阅[20*]23号,追缴水资源费16万元。该公司现已办理取水许可证,装表计量,纳入了正常管理。

五、*市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化肥厂)

年生产合成氨6万吨,有自备井3眼,该公司多年以来一直没有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2006—2007年由上蔡县政府协调,每年向上蔡县水利局缴纳水资源费5.2万元。

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年生产合成氨6万吨、甲醇3万吨、三聚氢氨1.5万吨。有自备井3眼,取水许可证过期多年,自生产以来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政府协调每年缴纳水资源费10万元。

厅水政监察总队对此案进行督办,责成*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对企业展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于20*年6月,依据水法律法规对*市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化肥厂)、*市正阳县骏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讯问笔录、企业存在违法取用水事实确凿,分别对两家企业下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据*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汇报,由于多种原因,两家企业答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受纳入正常管理,但至今还没有落实。目前正在催办中,总队稽查科将全程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不能按期完成,将由总队直接查处。

1、什么是行政?行政是国家政府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2、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组织成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它负责实施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权力机关确定的各项任务。

3、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何特征?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既是被管理对象,又是行政权利义务的主体。其特点是:(1)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负有服从管理义务,同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某一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相对人,并非在所有行政关系中始终处于相对人的地位,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法律主体资格。

4、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何特征?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它基于行政权而产生;(2)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它随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而发生,不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律而实施,并产生法律后果。

5、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亦称普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权而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如水利部依法制定的行政规章;省水利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不以特定的社会事实、组织、公民为对象的行政行为。

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单方公务行为。其特征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

(3)行为的根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命令等;

(4)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7、什么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如何处理?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有两种方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篇3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履行公务时超出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要求管理相对人派车接送,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二)向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

(三)强迫管理相对人订购刊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四)要求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擅自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未按法制机构的批复检查和检查未按照规定登记;

(七)收费、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

(八)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向其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五)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篇4

第一,从《许可法》的内容上看,监察机关主要应从以下三点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一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如不能设定许可的单位随意设定许可。二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如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三是实施许可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了严重后果。在促进《许可法》实施的过程中,监察机关通过对以上三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这几方面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这几方面的违纪案件,以及受理相关的申诉,从而“促进”、“保护”或者“保证”《许可法》的正确实施。

第二,从监察的方式、方法或手段上看,根据《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主要通过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方式,来促进《许可法》的实施。具体来说:(一)对违法设定许可的或者违法实施许可的,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或者作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决定;(二)对违法设定许可的或者违法实施许可的,以及在实施许可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三,《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国家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促进《许可法》的实施?(一)从检查的对象看,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享有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二)从检查的内容看,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或者“执行”《许可法》有关规定中的问题,对“遵守”或“执行”得不好的,监察机关要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三)从检查的方式看,可以就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许可法》进行综合性的执法检查;也可以就实施《许可法》时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还可以就实施《许可法》的效率效能问题,组织效能监察等。

从上面几个问题可以看出,监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他们在遵守和执行这部法律时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和不当行为,进行纠举,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执行。同时,对他们在实施《许可法》时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惩戒,以维护和严肃政纪,促进《许可法》正确实施。履行好这些职责,正是监察机关在促进《许可法》实施工作中最基本的“分内”之事。

《行政许可法》对监察工作的影响

第一,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的环境更好了。《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有助于建立一个服务、责任、诚信、透明、有限的政府;《许可法》将促进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厘清,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更加明晰。这种形势使得行政监察工作将面对一个更加法治、更加廉洁和更加高效的行政环境,这有利于促进行政监察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篇5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年省里将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幅度,依法、科学设置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在此之前会同市法制办在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高效便民的要求,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四合一”中心建设工作,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衡办发[2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抓好网络安全和基础应用系统建设,完成政务办公应用系统的部署与培训,并督促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按标准进入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衡阳被定为省里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的试点单位,为此,要建立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全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投诉处理和情况专报等业务工作功能,大幅提升行政监察水平和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网上监控,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同时,将确立两县作为我市电子监察的试点,推进电子监察工作在全市开展。

(五)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督促市政府办、市总工会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同时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二、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并配合市法制办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或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严肃查处仍旧实施已取消和调整项目、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变相审批等行为。

(二)继续深化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环保、安监、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和许可后的监管环节,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一)加大对行政效能问题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在“保增长、扩内需”中乱作为、不作为的案件,影响或干扰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效能等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或引发等典型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办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搞好投诉情况分析、办好投诉中心简报。对领导交办、涉及民生、企业反映强烈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制度。尤其是省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投诉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办理,力求让投诉人满意。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也将加强对投诉件转办、交办、督办情况的管理、考核和通报,对拖延不办、办理不力或投诉人满意度低的,要查明责任并进行追究。

四、继续抓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一)加大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1+8”文件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年底市纪委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挂钩。

(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效能监察。按照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要求,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工作难度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严肃查处各种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维护好企业周边及施工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工程建设审批服务项目的全程监督,凡在审批服务中,超时一次的或对服务质量有投诉意见的,由市监察局给予该单位黄牌警告,三次超时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继续做好优化经济环境发展环境测评点和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测评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加强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企业、监督员的联系沟通,对测评点企业反馈的关于行政执法检查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企业投资者满意率测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预批备案制度,通过部门申报、审核把关、媒体公示等程序,将相关部门、相关执法检查项目纳入预批许可。备案登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心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继续办好《效能衡阳》栏目,围绕“项目建设年、项目服务年”要求,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的正反面典型进行宣传和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监督作用。对有损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行政效能的人和事进行公开曝光,以敬效尤。

(二)要充分发挥信息综合的参谋助手作用。要抓好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信息调研工作,掌握情况,收集信息,及时向上级和领导报送相关工作信息,以便领导了解动态、科学决策;或在省内部刊物进行登载,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篇6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行政执法、费用收取、检测检验、证照审验发放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项密切相关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批监察的部门和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局、农牧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局、气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30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制度。二是立足机制创新,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内容、程序、权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发[2003]14号),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误差错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审批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建立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权力运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廉洁优质高效,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及时、全面、专业的服务。

(二)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一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主体资格相称,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查处,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二是规范裁决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裁决,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裁决。三是规范行政处罚。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程序必须合法。要以帮助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坚持就轻、合理、适度的原则,禁止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讲求诚实守信,坚决兑现承诺。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着力解决对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搞部门利益至上等问题。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信息,不得随意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四)规范工作纪律,制止不良风气。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公款旅游、超标准接待等现象发生。规范公款参观、考察、学习审批程序。严格查处统计数据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尤其要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捞取政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按照从严治政、执政为民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窗口集中办理制、联合办理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绩效考核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失误差错追究制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投诉机制。根据《××伦贝尔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党办发[2003]19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举报投诉机制,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由该中心和县纪委室、优化办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投诉中心通过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工作,采取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站,根据分级管理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围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这个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进行现场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农村、企业,现场听取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企业的现场评议监督。三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对重大执法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或新闻记者参与,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执法过程重点环节的监督。四是强化评议制度。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监察对象进行科学有效的评议。要与已经开展的行风测评、廉政测评有机结合,与组织部门年度实绩考核结合起来,加大评议范围,扩大“民评官”的范围。每年要组织行政相对人、社区居民、农村百姓、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票,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效能情况进行测评。五是运用好测评结果,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测评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结果排后的部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连续两年排后的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对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及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出现不作为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方法与步骤

2005年的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从2005年8月初开始到2005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大力动员(2005年8月初至9月中旬)。

县政府将召开动员大会,政府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组建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专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增强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动员大会,举办行政效能建设培训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群众易见的位置张贴一幅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宣传标语。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在中央街设立征集意见咨询台及其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要留存证明资料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活动进行随机督查。

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的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组建机构,分步实施。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抓紧健全和规范规章制度,包括岗位目标责任、政务公示、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办事时限、效能告诫、绩效考核、行政失误和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并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干部的行政效能建设意识。版权所有

第二阶段,执行制度,规范行为(2005年9月中旬至10月末)。一是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组织力量对照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对所属单位、重点岗位和本单位的行政相对人以及与本单位有工作业务联系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查找本单位在落实兑现政策、优质服务、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自查活动,具体包括:机关内部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和落实是否到位,对违反有关制度纪律的人员是否已依照规定进行了处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法定形式、法定范围、法定程序管理职责;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公开形式多样、公开程序规范、公开范围广泛、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效果明显;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办事少、办事速度慢、办事效率差、办事成本高的“少慢差费”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程序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是否存在审批不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在手续齐备情况下不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而擅自增加领导审批签字环节的现象。要对照工作职责,召开干部座谈会,开展自我查摆。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到各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工作对象中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组织召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代表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受理电话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帮助查摆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管辖的各个工作岗位开展经常性检查。以上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留存材料备查。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宣传材料留存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随时抽查,确保自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查摆出的各类问题,要实行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整改责任,要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边查边改,边整边改。整改结果要通过电视、报纸、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调查小组,深入到被监察单位及其重点岗位,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被监察单位在行政效能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要求,逐个提出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监察建议,制定整改方案。9月份定为县直行政执法机关“优质服务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企业和基层现场办公,到个体经营户中听取意见,帮助企业和基层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9月底举行座谈会。“优质服务月”结束后,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效能评议(2005年11月初至12月初)。由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邀请和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对各单位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篇7

第四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察部门是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市、(县、区)范围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和工作,调查处理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执法违法案件,对、、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直接监管的职责:

(一)对局系统内机关及基层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内容、范围、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文书、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的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文明执法以及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督纠;

(六)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执法监察的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对不当的具体行为,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八)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履行指导、督察、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形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上级监督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受检单位配合工作,提供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书面材料。

(二)建立现场监督制度。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部门适时组织对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巡查、监督,现场纠正在执行工作制度、执法程序和队容风纪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

(三)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分局每月将行政处罚情况列表向市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具体行政行为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五)直接受理或责成受检单位受理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

(六)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调查核实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受检单位的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

(二)对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报告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并依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仪容不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二)工作消极、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不宜再担任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分管执法监察的局领导批准后,收回其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另行处理:

(一)违反本制度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政治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不能秉公执法的;

(五)贪赃枉法、的;

(六)态度粗暴,侮辱、打骂当事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和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八)酒后执法的;

第十条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自觉接受其监督。对相关行政部门反馈的意见,确属己方处罚不当的案件,应坚决予以纠正。

(二)接受社会的监督。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和信箱,建立、接待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对有保密要求的举报人予以保密。

(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广播、电视、报刊反映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并认真进行整改,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篇8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权限、执法机构的职责以及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委托执法。被委托组织须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被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限期;

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四)依法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当场处理。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某些违法行为需作即时处理的,可以依法作先行处理或依法作现场处理。先行处理或现场处理后,如有必要,再行补办法定手续。

第十三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财物,应给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执法情况的自查;

(三)会同或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部署,组织落实政府系统的执法大检查;

(五)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年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以及由政府组织的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报告。

第*条行政执法检查应以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

(一)近期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而列为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由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每年应进行自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纠正或责令改正;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施行一年后,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宣传教育、配套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调查,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

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按月份进行,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的协调;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5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本市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天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案由的综合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条各级法制机构在执行行政监督公务时,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执法犯法者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制发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三)对行政执法中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纠正或责令改正;

(五)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或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对干预、侵犯企业经营自的投诉、申诉,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查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篇9

(二)明确任务,自查自纠。根据安排,3月4日到3月11日,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所管辖的下属单位开展了自查自纠,重点围绕加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战略落实,大力整治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责任,抓好了整改落实,形成了自查自纠情况小结,并留存备案。

(三)强化监督,深入推进。为加强全县专项检查活动的检查指导,切实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3月12日至4月20日,以及6月10日至6月11日,由县监察局、编办、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组成督查小组,对各乡镇、县直、驻县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活动,确保活动持续深入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行政执法情况

我县现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58个,其中县直、驻县单位42个,乡、镇、场、管委会17个。通过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几个阶段工作的开展,我县行政执法的整体情况良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整合到位。通过自查,各职能部门、同一单位的各科室及下属机构执法职能基本整合到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均持有效证件参与行政执法,暂未发现有单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

(二)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各执法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职能权限的执法权限清晰,责任明确,问责机制健全规范。

(三)行政执法层级精简到位。实现了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检查成果共享,暂未发现有多层重复执法现象。

(四)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五)自由裁量权基本规范。建立了公开、统一、规范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自由裁量幅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位。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对我县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清理,并下发了文件《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在目录之外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进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绘制流程图并纳入全县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统一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从我县专项检查情况看,虽然整体情况较好,但在自查自纠阶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有待加强。虽然我县近年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人员培训活动,并积极争取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但因执法人员多、范围广、执法事项多、专业性强等原因,难于满足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需求,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对深层次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执法案卷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案卷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在少数单位存在,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中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部分单位未完全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保留的项目,未及时规范审批流程,绘制流程图并纳入全县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统一运行。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县将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抓好问题的整改。

篇10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服务大局。

民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民心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到检察人员自身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受到检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避免“迟来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特别是对有影响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我们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心听取耐心讲解,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由此人民群众都愿意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来咨询,开创了民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没有一件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统一调派,抽调业务骨干到侦查第一线参与办理了一起大要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今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篇11

我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包括种植业(种子、农药、肥料)、畜牧业、渔业、生猪定点屠宰四个方面的工作,但就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除渔政管理(市直属管理)的市渔场、沙河渔场外,其余的行政处罚均由各县、市、区具体进行处罚。经自查从2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市农委没有办理一件行政处罚案件。

市辖8个县、市、区从2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共办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渔政等方面的案件325件,罚没款43.7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没有发生一件行政复议案件。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情况

1、农业行政处罚主体为市农业委员会,在委统一组织下,委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猪定点屠宰四个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了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按照农业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牵涉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近140余部,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我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农业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要求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并明确培训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同时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出台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不仅使全体农业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而且做到有章可循,认真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3、作为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重点抓好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我委能认真办好省级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主动协调各县(市、区)的工作。在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中,没有委托行政处罚的现象。其次,认真把好把好审核监督关。一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一年来我委共清理了2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许可制定了10项工作制度。三是所有行政处罚案卷均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情况

按照国家农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首先做好认真学法。我委一方面采取同中心组、支部理论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将全年学法重点贯穿其中。重点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9部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积极参加法律专题培训和考试。在20*年选派了5名县干和9名业务骨干参加省农委组织的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培训班。通过对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严格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妥善及时地处理违法违规案件,使处罚手段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了依法治农的意识和水平,,为维护和促进全市农业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其次,认真把好案卷评查关。针对一些案卷制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年底我委专门召开了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学习评查会议。在市法制办的引荐下,我委及各县、市、区农业执法大队长、业务骨干共20多人参观学习了市交通局、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优秀案卷的规范制作经验,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我市农业案卷规范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12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否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否依法制定和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通知》政办明电[]136号)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委托和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及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等。

(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否定期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的检查评议。

(五)收费情况。行政事业收费是否持证,做到合法有效;行政收费是否做到零收费或按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执行;行政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检查方法及时间

按照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查前公开预告制度。结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根据收集到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自查报告、查阅案卷和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并深入基层开展“明查暗访”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各乡镇、各部门参照县政府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于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迎接省市检查阶段)检查组进行总结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情况,同时把检查结果作为对各乡镇、各部门绩效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做好省市来检的一切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篇13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为诉讼。法定人互相推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人。

第三十条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