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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定要有理性的逻辑能力,没有这个能力,学问多了也没有用,全是散的,一地鸡毛,不知道哪儿跟哪儿。
我曾经有一个说法,说“道家大气,儒家实在”。媒体马上就来问我选哪个,我说要看干什么,做人学道家,要大气一点;做事学儒家,要实在一点。
马未都
现在的老百姓很实际,掏钱买书一定是觉得这个书有用,所以有很多书是养生的。现在的书也确实有问题,大量的书我认为是伪书,是没有学问的学问书,只有学问的名,有的干脆是老内容新名。
有非议肯定是正常的,有多少人喜欢你,就有多少人恨你,这是一样的。这是我们社会的一种醋意文化,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些人无端地恨你,没有任何的因果、利害,就是恨你。
我现在老说与古人对话,与文化同行,我们用什么方式能跟古人沟通上?我们过去太蔑视自己的文化了,又建立不出新的文化,全把时间给浪费了。我们四书五经都读不了,读的都是非常有限的那点国学知识,时间都被剥夺了。
文化一样可以炫耀,没什么不好的,每个人如果有能力都可以在文化上炫耀。就是钱不能显摆。
陈丹青
篇2
作者简介:王 芳,江南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博士 (江苏 无锡 214000)
随着承认理论在当代的复兴,承认问题成为和非开展思想斗争的焦点之一。某些现代西方学者提出“用承认理论拯救马克思”的口号,借承认理论向马克思哲学发起新的批判。这就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理论课题,即如何把握马克思哲学与承认理论的内在关系。在这里,我们试图廓清被误解的马克思的生产概念与霍耐特的承认概念的根本分歧。
一、霍耐特对马克思生产劳动范式的承认理论解读
一般认为,现代承认理论发端于青年黑格尔在《伦理生活体系》①和《实在哲学》中阐述的“为承认而斗争”这一命题。之后,马克思关于劳动与承认的论点、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和霍耐特的承认理论等,都是对黑格尔承认学说的继承和发展,代表着承认理论在当代复兴的主要成果。这其中,马克思可谓黑格尔承认学说的第一代继承人,在推动黑格尔承认思想复兴的过程中发挥着桥梁的作用。事实上,哈贝马斯和霍耐特关于承认问题的理论构想均受到了马克思的深刻影响,只不过,马克思基于生产劳动范式的承认理论构想在他们那里都遭到了误解;这种误解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中达到了顶峰,而霍耐特对马克思的误解又是对哈贝马斯制定的关于马克思的错误解读路线的延续。
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既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第二代的领军人物,也是现代承认理论的代表人物,在当今世界哲学界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也正是他的这种身份和影响,使得他对马克思“生产劳动”范式的误解也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性。我们知道,哈贝马斯曾经对青年黑格尔阐发承认问题的耶拿手稿(《实在哲学》)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写有专论《劳动与相互作用》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写道:“马克思在不了解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手稿的情况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中重新发现了劳动和相互作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若干年内曾经引起了对黑格尔的哲学兴趣;这种兴趣是通过研究经济产生的。” ② ③ ④ ⑤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4、25、30、33页。这个评价是十分中肯的。但是,哈贝马斯也认为,马克思与黑格尔在承认问题上所保持的相互支持与印证的密切关系,只限于他们的青年时代,即《精神现象学》之前的青年黑格尔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的青年马克思。对耶拿时期的青年黑格尔而言,他的劳动概念仍然保持着一种“相互作用”(承认)的维度,“自我同一性的制度化,法律上得到承认的自我意识,是劳动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这两个过程的结果。因此,我们赖以从直接的自然力量的令律下解放出来的劳动过程,包含在争取承认的自我意识中,以至于在这种斗争的结果中,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自我意识中,也包含着通过劳动获得解放的要素”②。但在耶拿之后,黑格尔基本上舍弃了劳动的规范性维度,唯一的例外是在《精神现象学》中的“自我意识”部分,他“以伦理学理论中提出的思想为出发点,完整地提出了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辩证联系:奴仆对主人的单方面承认的关系,将通过奴仆同样是单方面获得的支配自然的力量而彻底改变。主奴双方赖以承认他们相互承认的独立的自我意识,是通过劳动使解放的技术成果反作用于主仆之间的政治依附关系的途径形成的。这就是说,统治和奴役的关系,通过《精神现象学》找到了进入主观精神的途径……不过,在《精神现象学》中,劳动和相互作用的独特的辩证关系已经丧失了它在耶拿的讲演中体系上仍然具有的那种价值”③。之后,在《哲学全书》和《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放弃了在耶拿时期“把自由的要素作为通过社会劳动获得解放的结果归因于社会劳动的过程”的做法,“抽象的法的尊严和价值所依赖的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联系取消了”,“劳动辩证法失去了它的中心意义”。这就是说,在后耶拿时期,“黑格尔放弃了他在耶拿时期的构想”④。
哈贝马斯把他对“两个黑格尔”的区分,同样运用于对马克思承认学说的评价,从而重申了阿尔都塞制造的“两个马克思”的神话。他认为,青年黑格尔的具有“相互作用”(承认)意义的劳动辩证法被青年马克思复活了,即“马克思本人曾经试图用这种观点,从社会生活的再生产规律中重新构建人类的世界历史的形成过程”。但是,这仅限于《巴黎手稿》等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仅隔一年,即在1845年秋至1846年5月写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中断了他对青年黑格尔的劳动概念的理解。他写道:“《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的精确分析表明,马克思对相互作用和劳动的联系没有作出真正的说明,而是在社会实践的一般标题下把相互作用归之于劳动,即把交往活动归之于工具活动。生产活动调节着人类同周围自然的物质变换,正如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中所说的,工具的使用促使劳动着的主体与自然客体联系起来——这种工具活动,成了一切范畴产生的范式;一切都熔化在生产的自我活动中。因此,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联系的天才洞察也就随即受到了机械主义的曲解。”⑤
在这里,哈贝马斯批评人们基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的看法来理解他的交往行动理论,结果使得他“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联系的天才洞察”遭到了“机械主义的曲解”。而实际上,正是他本人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概念进行了“机械主义的曲解”,而他的这种曲解,在今天已经成为人们误解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式的一个主要的“理论污染源”。这种曲解集中反映在哈贝马斯对“劳动”和“相互作用”的教条式的区分之中:劳动即生产,它遵循技术规则,服从自然的因果性,是一种技术性的工具理性活动,代表着“机巧的辩证法”;相互作用即交往或者承认,它遵循交往规则,服从命运的因果性,是目的性的价值理性活动,代表着“承认的辩证法”。按照这种区分,在成熟时期的马克思那里,生产劳动完全失去了其生存论的本体论意义,变成了一种纯粹技术性的经济活动,即“经济决定论”。
作为德国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第三代的掌门人,同时也是推动承认理论在当今复兴的代表人物,霍耐特步哈贝马斯的后尘,延续并加深了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式的误解。与哈贝马斯一样,霍耐特同样把他关于“两个黑格尔”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他认为在《巴黎手稿》和《穆勒政治经济学笔记》等早期著作中,青年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青年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他的《巴黎手稿》中只是就主奴辩证法这一狭隘意义讨论了为承认而斗争的观念。结果,在他的理论创作的起点,马克思就沉湎于一种值得怀疑的倾向之中,这就是将承认要求的丰富光谱还原为通过劳动而自我实现的维度。但是,马克思把他颇具有原创意义的人类学建立在一种劳动概念上,这一劳动概念具有十分规范的内涵,以至于他可以把生产活动理解成主体间的承认过程。” ② ③ ⑤ [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曹卫东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152-153、154-155、157页。在的《穆勒政治经济学笔记》中,青年马克思继续发掘劳动概念的承认意义,把劳动过程理解为一种对自我和他人的“双重肯定”,从而把资产阶级控制着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描述成“一种不可避免地摧毁以劳动为中介的个人之间承认关系的社会秩序”;进一步讲,“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组织摧毁了以劳动为中介的承认关系,那么,随之而来的历史冲突就必须被理解成‘为承认而斗争’。所以,与《精神现象学》的主奴辩证法一致,青年马克思才会把他所处的时代的社会冲突解释为被压迫的劳动者为重新建立充分承认的交往关系而发动的道德斗争”②。
在霍耐特看来,即便是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隐含着一种对“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解,这种理解也是“狭隘地局限在生产美学的方向上”,而且,在此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运用了功利主义的社会冲突模式”,“结构稳定的利益竞争,突然取代了因相互承认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的道德冲突”③。这样,霍耐特在马克思成熟时期的著作里,发现的不是生产劳动的生存论的本体论意义,而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生产美学”,即一种工艺性的生产技巧,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机巧的意识”:“这种意识在工具活动中使经验随着自然过程转向反对这种经验本身:‘在这里,动力(欲望)完全从劳动中退了回去。它让自然自己劳动,它静观着,并且只用轻微的气力:机巧,管理这一切。力量的广阔天地被高超的机巧所掌握。’”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最终,霍耐特也把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式理解成为一种“很快在历史唯物主义传统中扩散开来”的功利主义的经济学话语⑤。
这就是说,霍耐特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的范式的“承认批判”,其最深层的目的乃是在于:否定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叙事逻辑中存在一个内在超越性的维度,并由此认为,这使得它失去了最基本的道德关怀,特别是它没有为承认道德的理论构想留下任何空间。这正如他在《分裂的社会世界》中一再提到的,马克思基于生产劳动范式而发展的社会批判理论,严格“遵循了生产主义历史哲学一般路径” ⑦ ⑧ [德]霍耐特:《分裂的社会世界:社会哲学文集》,王晓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2、34页。。在马克思之后,无论是霍克海默、阿尔都塞还是阿多诺,都没能走出这种生产劳动范式的羁绊,从而都坚定地拥护了“历史理论的经典形态”⑦,最终他们也像马克思一样,“互主体性(承认)就成为这种历史哲学的还原主义的牺牲品”⑧。
像霍耐特这样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概念为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并由此认定: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式并未超越经济学的理论视线,奠基于生产劳动概念之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缺乏一种“承认的维度”,在客观上已沦落为经济学和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共谋。这样一种观点极具代表性,像毒瘤一样扩散开来,并逐渐上升为一种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主导范式”。
二、马克思生产劳动范式与霍耐特承认理论的根本分歧
我们认为,马克思与霍耐特的分歧,既源于二者对黑格尔承认理论具有不同的继承态度,又源于二者对黑格尔承认理论采取了不同的重建方案和不同的评价尺度。
首先,从继承态度来看,虽然马克思在其哲学思想发展的不同时期对承认问题的把握的侧重点不同,但他始终都是从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经济哲学和历史哲学四个基本维度来综合把握古典承认理论的,所以他关注并考察了黑格尔各个时期的承认思想及其不同的侧面。他不但继承了黑格尔耶拿时期(《论自然法》、《伦理体系》、《精神哲学》等)提出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承认思想,而且继承了《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中提出的“主奴辩证法”对于承认理论的构想,以及《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等命题对于承认理论的叙事。可以说,在所有对于黑格尔承认理论复兴作出重要贡献的现代哲学家当中,马克思是最全面、最本质地继承了黑格尔承认学说的思想家。反观霍耐特,他不但没有关注和吸纳黑格尔成熟时期的承认思想,而且即便是对早期黑格尔的承认思想,他也仅仅是从道德哲学的维度来取舍,主要将目光集中于黑格尔早期(耶拿时期)哲学中提出的“为承认而斗争”范式的道德哲学层面。这就决定了霍耐特不可能成为黑格尔承认学说的真正的继承人。
其次,从重建方案来看,马克思不但是黑格尔承认学说的全面继承者,而且是黑格尔承认学说的发展者和扬弃者。马克思对黑格尔承认学说的重建构成了其哲学革命的关键环节:一是切入经济哲学(政治经济批判)的视角,重新将古典的承认概念奠基于生产劳动实践的基础之上,从而将承认问题纳入到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理论视域之中,并使之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深度的思想场域;二是借助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通过异化劳动学说和物化学说,揭示资本主义承认秩序的异化本质。这就是说,马克思通过推动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实践转向”(承认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和“经济解释”(承认与财产权相结合),坚持对资本主义承认秩序的异化本质进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以揭示资本主义阶级斗争的社会历史逻辑。霍耐特则通过推动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范式的“经验转型”(米德道德心理学重构)和“道德解释”(承认道德理论),坚持把资本主义承认秩序中的各种异化表现形态还原为蔑视道德体验现象,试图在“承认道德一元论”的基础上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
再次,从评价尺度来看,承认问题是马克思一生理论思考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参见兰德《作为一种唯物主义方案的承认伦理学》,载《当代国外评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274页。。但在马克思承认思想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视角转换,即从青年马克思的“道德评价优先”转向成熟时期的“历史评价优先”。这一视角转换的前提是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转换的基本路经是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指导下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此外,尽管成熟时期的马克思考察承认问题的出发点已经转换到“历史评价优先”,但他并没有抛弃道德评价这一维度,而是对它进行了改造,即把道德评价置于历史评价的基础之上。在霍耐特看来,历史唯物主义主张对历史进行经济学解释,这种解释框架一开始就省略了道德批判的维度。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批判维度的拒绝使之无法揭示现代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而承认理论则是对历史唯主义“道德批判空场”的一个根本修正。也因此,在霍耐特那里,历史评价被完全否弃,道德评价被规定为唯一的评判尺度。
由此不难发现,由于霍耐特并不理解马克思的这个评价视角的根本转换所蕴含的重大理论意义,他把青年马克思的具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色彩的承认理论,与成熟期马克思建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上的承认理论,对立起来就不可避免,从而埋没了成熟时期马克思基于生产劳动范式而阐述的承认理论的重大价值。我们认为,惟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出发,认真地解读成熟时期的马克思的著作,才能发现其承认理论构想发展中出现的这一视角转换,从而全面地、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关于承认问题的理论观点,特别是生产劳动范式与马克思的承认构想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它在整个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参见俞吾金《从“道德评价优先”到“历史评价优先”:马克思异化理论发展中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二者的这种根本分歧,决定了霍耐特承认理论必然要对马克思哲学采取批判的态度,而这种批判的姿态也恰好暴露出霍耐特承认理论本身所存在的无法克服的缺陷:
其一,霍耐特坚持从为马克思所彻底批判的抽象的人性或人的本质出发,去追究个体承认的主观动机和道德能力,从而对“历史评价优先”视角采取完全否弃的态度,使其承认理论必然要丧失对各种经济社会关系之异化表现形式的批判能力。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写道:“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12页。霍耐特企图离开社会生产关系,到人们的心理世界去发现人的本质,确切地说是去发现一个道德的人,但是道德的人是无法离开经济的人而单独存在的。马克思曾嘲笑费尔巴哈企图撇开人类的生产劳动去直观人的本质:“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只要它哪怕只停顿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费尔巴哈)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人的存在也就没有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页。
其二,霍耐特运用米德社会心理学推动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范式的“经验转型”使其陷入自然主义道德经验论的泥淖。这是一种理论倒退。霍耐特对三种承认关系形式(爱、法律和团结)所作的经验科学证明,表明他把承认这个原本属于存在论或者实践哲学的问题混淆为了实证哲学问题。以经验科学寻求对存在和道德问题的证明,这是在执行一种理论自杀。
其三,霍耐特通过对三种蔑视体验形式(、剥夺权利和侮辱)进行纯粹道德化的解释,试图在道德蔑视和社会反抗之间建立起牢固的规范关系,但他基于蔑视体验所揭示的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明显缺乏稳固的社会历史基础。霍耐特始终无法理解,为什么马克思非得将历史唯物主义的论域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认为这是马克思犯下了一个理论上的原罪。也因此,他同样无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为什么不能离开政治经济学批判,认为这是一种经济学实证主义。最终,他当然也无法理解经济动机在推动人类历史变革中的基础性作用,即社会冲突的逻辑不应到人们的抽象的道德世界中寻找,而应当到人们的经济生活世界中寻找。在这一点上,青年黑格尔与马克思是一致的。霍耐特既远离了青年黑格尔,又远离了马克思,因此远离了古典承认理论传统。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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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安全生产关乎企业效益。企业的效益源于安全的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试想,没有安全,我们的生命何从保障?没有安全,我们的生产何谈顺利进行?没有安全,我们的企业效益岂不是天方夜谭?大家是否还记得,曾经风光无限的湖南路桥集团公司为何至今还一蹶不振?这是它不重视安全而导致凤凰大桥轰然倒塌的结果啊!
无论是对生命的尊重还是对企业效益来说,安全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安全生产也被屡屡强调,但是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事故不断,责任却从未被真正落实。
篇5
对企业员工要注重教育引导,在 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夯实安全理论基础,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专业素质,强化员工预防安全事故的相关知识。树立科学的安全观,切实打牢员工队伍的思想根基,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使命,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企业最大的效益和永恒的主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使员工从确保单位安全稳定、促进全面发展的局面,从关心乘客生命安全的层面,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夯实员工注重安全的思想基础。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确保自身安全,除了内在的驱动外,还要靠规章制度来约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杜绝侥幸心理,及时制约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个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才能时刻牢记经验教训,时刻保障安全生产。
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客运行业交通事故而言,除了表象上的车辆、驾驶人、气候以及公路状况等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外,还存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因此,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要明确人员的分工和责任,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在制度上固定下来,建立健全由上至下的各层级安全管理网络制度,形成层级、网络化安全监督模式;同时把驾驶员安全行车工作纳入层级工作评价和绩效考核内容,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安全氛围。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使安全管理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真正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6
早在1970年,人们就开始着手研究胜任力的问题,总体上经历了概念提出、概念拓展及实证研究三个阶段。随着胜任力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胜任力模型大量应用到实际当中,其研究对象、范围、适用群体也在逐步扩大。如今,胜任力理论、模型的应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外国企业,国内企业也在大量应用胜任力模型来帮助企业找到最适合企业的人才,不仅应用于民企,也应用于国企、事业单位,甚至非盈利性组织也多有涉及。相对而言,国内对胜任力的研究比国外迟一些,我们在胜任力概念及模型构建等理论上的研究可以借鉴或参照外国的相关书籍或文献,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但针对我国各行业、领域、具体职位的岗位胜任力研究亟待深入,需要结合国情、行情、企业真实、具体的现状进行研究,并且还有待于进一步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
同时,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住房是城镇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只有结合国情处理好住房交易问题,才能让人们有家可归,有所可居,才能使社会生活更加融洽,实现国泰民安,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买房需求充斥着房地产市场:改善性需求、投资性需求、也有刚性需求如结婚用房,需求方如果仅依靠自己的能力,往往由于信息不畅、专业性不强等诸多原因导致没有闲暇时间,无法满足购房的愿望,买卖房屋的交易不能顺利完成,造成供需双方浪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房地产经纪人这一角色正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产物,是调节供需矛盾、为满足居民对房屋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需求的产物。房地产经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引导下,缓解或解决了居民买卖房屋的矛盾,使房屋这一资源在买卖与租赁中实现了优化配置。同时,在这一领域专业化分工的出现,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为双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而第三方的介入与担保行为,对交易安全也起到了保障作用。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意味着更多的资源能够得到更多的机会重新匹配,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在买卖双方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达成交易,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
所以,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房地产经纪人的胜任力模型,从中提炼出作为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的必备能力,对房地产行业、从事房地产中介的企业的下一步优化发展必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房地产经纪人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专门提供房地产信息、技术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从事房地产策划、评估和业务,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从而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1。他们的工作具备一个特殊点,这个特殊点在行业中被称为“一手托两家”。也就是说,房地产经纪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人员——隶属于某一特定公司,以销售该公司特有的产品并与其他公司竞争的人员。由于信息的相对公开,往往多家公司都掌握同一信息,这就导致了作为一名房地产经纪人,不仅在与其他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竞争,甚至也在与自己公司内部的同事竞争,不仅在竞争买房客户,也在竞争卖房业主即房屋这一特定商品的拥有者。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房产资源的稀缺,各种需求不断膨胀,供需矛盾逐渐突出。由于房产产品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即任何一座房产由于地理位置、楼层、布局以及价格等等具有唯一性;在合法的范畴内,没有任何两家客户可以同时买到或租到同一处房产,具有排他性。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交易的目的只在提供服务、搜集信息进行匹配,最终促成双方交易。他们起到了沟通桥梁的作用,直接实现了房产买卖或租赁双方的利益,间接实现了房地产公司、经纪人的利益。这些都造就了房地产经纪人工作方式的独特性。
3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调查问卷
3.1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调查问卷的设计
本调查问卷的主要目的在于搜集胜任力数据进行分析、构建胜任力素质模型,所以将此前总结整理出的34个胜任力特征词条分别用一句话来描述,形成了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调查问卷的主要部分。
本调查问卷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背景信息,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婚姻状况、在本行业的工作年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及职级。第二部分为胜任素质问题,由43个胜任力特征词条所形成的描述性语句组成。
3.2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北京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人,职级从见习经纪人至主任,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问卷共发放了258份,收回212份,回收率为82.17%。此次调查问卷是否有效的判别标准为:如果一份问卷有某题没有作答,或者所有题目的做答均为同一个答案的,则此份调查问卷为无效。根据以上的标准,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无效问卷为56份,有效问卷为156。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率为73.58%。
3.3 数据的录入
舍去56份无效问卷,将剩余的156份有效问卷逐条录入EXCEL表格《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调查问卷数据》中,并最终导入SPSS文件《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3.4 信度分析
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的基础上,本研究使用SPSS软件“scale”中的Reliability Analysis命令来进行Cronbach’s Alpha信度分析,分析显示Cronbach’s Alpha系数为.936(≥.8),说明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调查问卷》整理所得的问卷达到了可接受的水平,即该测量达到了足够的信度。
4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构建流程概述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的构建将大体分为两个部分: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数据t检验分析及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数据因子分析。前者目的在于,在所有的胜任素质词条中,排除对胜任力无显著影响的胜任素质词条,精简胜任素质词条,使整体研究更加科学、合理。后者目的在于,把精简后的胜任素质词条根据因子进行分类,形成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维度,从而构建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
4.1 定义总体标识的标识变量
根据之前的优秀绩效组与普通绩效组的分类标准,定义一个标识变量为绩效,如为优秀绩效组则标识“1”,如为普通绩效组则标识为“2”,以区分样本组别。
4.2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的统计软件分析
4.2.1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数据t检验分析
本研究采用t检验分析中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分析,以确定34个胜任素质词条是否对优秀绩效组样本及普通绩效组样本有显著影响。
经过两独立样本t检验分析,共有5个检验变量不能显著区别两独立样本的检验变量,分别为责任感、适应能力、灵活性、冲突管理、主动性、余下29个变量。如表1所示,能够显著区别两独立样本的变量为信息挖掘与获取、焦点引导、细节分析、果断力、突发事件处理、服务意识、协调能力、需求导向、倾听能力、影响力、进程引导、心理素质、应变能力、追求卓越、成功欲、热切激情、自我发展能力、获取信任、关系建立与维系、人际敏感、自我信任、诚实守信、房地产政策法规、营销知识与技能、房地产产品知识、房地产金融知识、理解力、预见力、判断力。
4.2.2 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数据因子分析
对得到的29个胜任力素质词条进行因子分析,目的在于将29个胜任力素质词条进一步分类,形成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素质维度,搭建胜任力框架,构建胜任力模型。
旋转后的因子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旋转后的因子分析结果表
如表所示,通过对29个胜任力素质进行因子分析,共提取出6个公因子,结合各公因子中所包含的胜任力素质,分别命名为问题解决能力、沟通能力、成就欲、人际能力、知识技能及洞察力。所以,房地产经纪人胜任力模型由问题解决能力、沟通能力、成就欲、人际能力、知识技能及洞察力这6个维度构成,各维度又由若干胜任力素质组成,具体如下:
(1) 问题解决能力包括信息挖掘与获取、焦点引导、细节分析、果断力、突发事件处理、服务意识、协调能力、需求导向;
(2) 沟通能力包括倾听能力、说服力、进程引导、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
(3) 成就欲包括追求卓越、成功欲、热切激情及自我发展能力;
(4) 人际能力包括获取信任、关系建立与维系、人际敏感、自我信任及诚实守信;
(5) 知识技能包括房地产政策法规、营销知识与技能、房地产产品知识、房地产金融知识;
篇7
作者简介:宁全荣(1980-),男,山西稷山人,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哲学;李宏伟(1982-),男,山东沂源人,首都师范大学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哲学。自我认同是人对于自身的认同,是人不断追问“我是谁”的过程。在当代,认同居于整个人类生活的中心,认同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涉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追求物欲享受的消费主义横行全世界的当下,消费则成为最为强烈且最为直接的展现自我个性的途径,大众普遍通过消费的手段来获得认同。然而这种认同只是根据每个人所拥有商品的不同做出的“形而上”的区分,并不是确证人的本质力量的过程,不是对于个人能力的认同,消费认同实质上不是对于主体自身属性的认同,因此不但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本质性力量,而且无益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终结果是人受物的奴役,并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学界对于消费认同的根源研究不足,尽管有学者已经指出认同与消费之间的关联,但因为没有从资本逻辑的角度分析炫耀性消费和符号消费现象的根源,因此不能真正地认识消费认同的本质以及扬弃之途。倡导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重建大众的生产认同是构建人与物、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前提。
(一)
自我认同,是人作为理性的动物认识自我的过程。自我认同不仅仅是认识自我这样的认识论问题,不仅仅是对于“我是谁”、“我们是谁”等问题的回答,也是“我将成为谁”、“我想成为谁”的价值论问题,还是“我如何成为谁”的方法论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自我认同深层次地与人的本质相关。对于“我是谁”、“我想成为谁”、“我如何成为谁”的回答,是人确证自身本质的力量并展现自我个性的过程,也即人的本质的自我生成过程。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使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逐渐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人在不同交往对象面前的身份不同;在不同对象化的物品前,人的本质性力量不同,人就在这种“差异”的区分当中自我观照,从而认识他者、认识自身。
篇8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行业(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相比之下,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监管模式相对陈旧,生产安全事故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是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对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等,导致企业基础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机器设备严重老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是由于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是官员立场不坚定,禁不住金钱的诱惑,甘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驱使,对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视而不见;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隐患没有及时排查;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不高,对新型行业领域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高发,一幕幕惨不忍睹的事故现场,一串串触目尽心的伤亡数字,使得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政府部门已加大了对安全监管工作政策上的倾斜,加大了对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2.目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现状
2.1处理事故简单、一刀切,从严从重。众所周知,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责任追究严厉。一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时为了政治稳定因素,为了向群众交代,平息众怒,往往会快刀斩乱麻,对相关人员从严从重处罚,而不是按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来界定各自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种简单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是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有效控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总量,减少了人员财产损失,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让安监执法人员感到工作没有安全感,常常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根本就不敢放开手脚、大刀阔斧的去干,在这样的工作状态下何谈创新工作思路。长此以往,很多人就会对安监工作敬而远之,能躲则躲,惟恐避之不及,甚至出现湖南娄底市48名安监执法人员集体辞职、重庆市綦江县26名执法人员集体辞职的现象,最终导致安全监管工作能者不干,干者无能,安全监管方式缺乏新意,陈旧落后,停滞不前。这也是为什么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生产安全事故却屡有发生的一个原因之一。
2.2缺乏责任界定标准,严重挫伤安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目前我国缺乏划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统一标准,界定事故责任笼统、模糊,不能定性定量,追究事故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人为性。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何况安监执法人员也不是万能的,即便他们工作认真细致、尽职尽责,也不能保证企业就不发生事故。只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执法人员是否履职到位,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形下,有人就形容安全监管工作“前是狼,后是虎,做与不做一个样”,产生了一种“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消极情绪,缺乏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想着如何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模式,不想着怎样做才能够履职到位,才能够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免责。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从深层次的原因上看,它反映出的是我们现有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上的不完善,对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缺乏一个细化量化的标准。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
“履职到位、尽职免责”是我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事故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周全,关系着一个人的前途、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命运,甚至关系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简单一刀切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在一定时期对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官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起到了积极稳定的作用。但是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我们要与时俱进,重新审视处理事故的方式方法,应该根据履职尽职情况细化量化应该承担的责任,确保不同的履职尽职情况承担不同的处罚,要让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化、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
3.1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承担着最基本、最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政府部门承担着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政府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离不开企业的配合。只有两者相互统一,有机结合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只有明确制定划分两者的责任,才能在事故发生后明确是哪个造成的,才能明确哪个应当负主要责任,才能推动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3.2理清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的职责。保障安全不只是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牵扯到了很多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果部门间的监管职责牵扯不清、梳理不顺,就会发生推诿扯皮、产生监管空白。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准确界定是哪个部门监管不到位,应该由哪个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只有理清各部门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处理事故才能规范统一、有理有据、合情合理,才能按照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划分各部门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3.3细化履职标准,量化责任等级。很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只将事故责任落实企业和政府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责任到人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但是如果缺乏衡量责任的标准、依据,只是盲目追究事故责任,往往会造成“干与不干一个样”,让有些受到处罚的人感到冤枉,挫伤大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所以细化履职标准,量化责任等级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该按照各行业、各部门的工作量、工作性质、工作方式细化企业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标准,将所承担的事故责任与个人履职情况挂钩,量化责任等级,区别对待履职认真和履职不认真的人,让失职、渎职、等工作人员受到严厉的惩处,让工作认真、履职到位的工作人员免除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免除安监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提高大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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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指标和数据的界定
本文选取1989~2010年间辽宁省人力资本水平、产业结构升级能力两个指标样本(分别用X、Y)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各年《辽宁省统计年鉴》,部分数据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以下是对指标的解释。本文采用的是平均受教育年限法来反映人力资本水平,用字母X表示。计算公式如下:(略)。
式中,Xt为t年辽宁省6岁以上人均受教育年限,HEit为t年第i学历水平的人数占统计人数的比例,hi为第i学历水平的受教育年限。i=1,2,3,4,5,6,7分别表示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大专,高中,初中,小学和未上过学;将就业人员所受的不同教育程度赋予不同的受教育水平年限;研究生及以上为22年,大学为16年,大专为15年,高中为12年,初中为9年,小学为6年,不识字为0年。反映产业结构升级的指标一般有两种:一是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重。比重越小,结构转换的速度越迅速,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程度越高。二是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说明产业结构有升级趋势。本文采用第二种指标分析产业结构升级,即辽宁省第三产业的生产总值比重。以上两个指标的数据如表1所示。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在进行实证分析前,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可以直观的反映出时间序列的特性。为了消除数据存在的异方差,需要对选取的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并分别表示为LNX,LNY。同时,为了考察两个变量样本数据的平稳性,分别做LNX,LNY及其一阶差分的简略图,如图1、图2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LNX和LNY均则呈上升趋势,可以初步判定,这两个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由图2可知,经过一阶差分后,可以直观的判断两个变量是平稳的,可以作为建模数据。
(二)样本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众所周知,用非平稳序列进行OLS估计时会出现伪回归,回归系数的估计量将丧失无偏性,其T检验值也将失去意义。而宏观经济变量大多不是平稳的,其往往表现为随机游动。处于严谨考虑有必要对其进行单位根检验。即如果变量序列存在单位根,说明其为非平稳序列,反之,则为平稳序列。本文的单位根检验采用ADF检验方法,用Eviews7.0完成,检验结果见表2所示。结论显示对于变量LNX和LNY这两个变量序列是非平稳的。而其一阶差分变量DLNX、DLNY是平稳序列,符合建模数据要求。
(三)样本数据的协整检验。
协整是对经济时间序列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表征,协整关系检验的方法比较多,本文选用Engel-Granger两步法进行检验,具体分两步骤操作如下:(1)建立LNX和LNY的回归模型。假定回归模型为LNYt=β0+β1LNXt+μt,采用Eviews7.0得到如下回归方程:(略)。(2)检验残差序列的单整性。回归结果得到了残差序列et,在此基础上对et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3所示。结论显示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即变量序列LNX和LNY是(1,1)阶协整的,由此表明辽宁省的人力资本水平与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存在着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
(四)误差修正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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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cultivation techniques of artificial frog breeding with rice production in northeast China were summarized from field choosing of breeding frog with planting rice,seed stocking,feeding management,harvest etc,and the benefits of the technology were obtained,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is technology in the northeast region of China.
Key words rice;artificial frog;co-cultivation;benefits;northeast China
目前人工养殖的蛙逐渐取代了天然的蛙,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美食。蛙是水稻害虫的天敌,蛙的粪便又可以提高稻田的肥力水平,因此水稻田内人工养殖蛙,可以取得共赢,发展前景较为广阔。稻田养殖的蛙类品种主要有虎纹蛙、黑斑蛙、棘胸蛙、美国青蛙(美蛙)等。以虎纹蛙为例说明如下:虎纹蛙属两栖纲、无尾目、蛙科、虎纹蛙属,系国家二类保护动物。虎纹蛙系变温动物,最适生长温度为22~30 ℃,气温在35 ℃以上易引起死亡。气温低于12 ℃即停食冬眠,春季气温升到10 ℃结束冬眠。虎纹蛙对水质要求较低,适宜的pH值为6.8~7.8。虎纹蛙具有高产、高效、易养的特点。但价格变幅较大,为6~60元/kg。
1 共育技术
1.1 养蛙稻田选择
稻田选择上,应确保交通条件良好、地域广阔、没有污染、水源充足,田埂四周每隔一段距离(4 m)打1个木桩,高度为1.8 m,沿木桩圈围高度2 m的密网,网底20 cm埋入田埂,用土夯实。在进水口、出水口均要安设铁丝网,口径要以防青蛙外逃为准。在稻田的中央要挖1个小池塘,并围起来,面积占整个稻田的1/5左右,将挖出多余的土用来加固加高田埂,一般池塘面积100 m2左右。如果稻田的面积过大,中间根据需要挖几个深度为50 cm的小池塘。在田埂与小池塘之间都要架设木板桥,以利于日常的管理及投喂饲料。小池塘上空设有一定直径的水管[1-2]。
1.2 苗种放养
用生石灰15 kg对小池塘进行干法清塘,7月后注入水,保持水位40 cm,加入发酵的有机肥150 kg。5 d后蛙苗入塘。如果购蛙苗时间较早,在蛙池边应按上述方法设置围网防逃。一般蛙苗规格为10 g/只,要求整齐一致,经过消毒。稻田放养75 000只/hm2,放入稻田时间是插秧后15~20 d,以秧苗返青后为准。
1.3 饲养管理
1.3.1 病害防治。将幼蛙放入稻田中后,一定要确保水质良好,经常对田间的保水能力进行检查。对鸟虫害要及时防治,防止蛙类钻出铁丝网。蛙类易发生的病害主要原因是外伤感染,因此要做好预防工作。在小池塘中定时挂袋消毒,遇有病害时应及时分离,并增加药量,进行消毒,同时投喂药饵。红腿病蛙可用10~20 mg/kg高锰酸钾溶液浸浴20~30 min。得肠炎的蛙喂痢特灵,每次0.5片,每天喂2次,连喂3 d或土霉素0.01 g/只拌在饲料中,连喂3 d。烂皮病防治时主要是不能长时间投喂单一饲料品种,营养要全面,特别是添加VA、V■等。
1.3.2 投饵做到定质、定量、定时、定位。在小池塘的中间安置1个饵台,框为光滑半圆木,底为铁丝网,每天投喂活饵(如小鱼、蚯蚓、切碎的屠宰场的下脚料)及浮性颗粒饲料。投喂时从饵料台上空水管进水,引动浮性颗粒饵料,因为蛙一般不吃静止状态的食物。开始是尽量多喂活饵料,随后增加人工饲料的比例,最后完全饲喂人工饵料。颗粒饵料用清水泡2~3 min,松软后再投喂。早晚各投1次,日投饵量占蛙重的1.5%左右。饵料必须新鲜,每隔一定时间投喂药饵料。
1.3.3 按蛙体大小及时分开。每个月对蛙体筛选1次,及时将体型较大的蛙体挑拣出,放入备用池中,加强饲养管理,择价出售。在筛选的过程中,切记要用质较软的布兜抓取,不可用手或网兜,以防病菌感染和机械损伤,提高蛙的成活率[3-4]。
1.4 蛙类收获
经过100 d左右养殖,稻谷成熟,将稻谷收割,适时捕抓商品蛙。
2 稻田养蛙应注意的问题
每个池塘放养的蛙类规格应保持一致,以免幼蛙自相残杀;在6―7月应保持水体清爽,特别是雨季时,避免浊水流入池中;每2~3 d清除食后残饵和粪便,以预防蛙类易发的肠炎病;捕获商品蛙时应在蛙池四周布设尼龙网,避免蛙受惊撞池壁受伤,最好在夜间捕捉。
3 经济效益分析
以667 m2稻田为例,在春季水稻返青后放入10 g左右幼蛙5 000只,经过100 d左右饲养至收获时,平均体重在90 g以上,存活率最低可达75%以上,则可产出成蛙337 kg,因稻田养殖,蛙食天然虫类较多,故而成本可控制在10元/kg以下,按年平均批发价格25元/kg计算,则净利至少可达75 000元/hm2。由于放养蛙类,使水稻栽培密度下降,导致产量下降,比正常产量下降20%左右,均达6 000 kg/hm2,由于养殖蛙类,不能施用无机肥料及农药,因此所产稻谷为绿优水稻,普通水稻价格在3.00元/kg左右,而绿优水稻价格在5.00元/kg左右,仅稻谷就增收7 500元/hm2左右,不计入少投入的化肥农药,则2项增收合计达82 500元/hm2以上,不失为农民发展效益农业的一个好项目。
4 参考文献
[1] 高文武.水稻生产栽培实用技术[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篇11
1 人造板生产中的质量问题
1.1 受吸水厚度膨胀率的影响
吸水膨胀率在人造板使用过程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指标,它能够直接反映出产品性能及尺寸稳定性问题。影响吸水膨胀率的主要因素是材料的选择及胶黏剂的质量、施胶量、热压工艺以及产品的密度和含水率等。正是由于这些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才会导致人造板产生性能及尺寸稳定性问题出现。
1.2 受内外结合强度的影响
人造板的加工使用性能是由人造板的胶合强度所决定的。如果板材的表面比较粗糙,均匀性较差,表面的结合强度就会变弱;就内结合强度而言,板材的密度是相当重要的,而这种内结合的强度,往往与平均密度、芯层密度相关联,如果芯层密度达不到一定的要求,那必将影响内结合强度。平均密度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内结合的强度。不管是内结合,还是表面结合都会引起人造板材质量问题。
1.3 受甲醛释放量的影响
甲醛释放量问题一直是影响人造板质量问题的重点。甲醛超标将直接影响着产品的合格率,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甲醛释放量问题在整个影响人造板质量问题所占的比例最大。出现板材甲醛释放量超标问题,主要是由于使用了不合格的胶黏剂及采用了不合理的施胶工艺以及热压工艺所造成的,还有可能是没有使用后期的处理工艺所造成的。
1.4 受静曲强度和握螺钉力的影响
静曲强度也属于人造板生产中的关键性指标,特别是在刨花板的生产中比较常见,静曲强度直接影响着人造板的质量;人造板握螺钉力主要是指对螺钉的握持能力。握螺钉力受密度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其握持能力与板材的密度成正比。同时也受板子的内结合强度影响,施胶量的影响等等。
1.5 受胶合强度的影响
胶合强度问题同样是影响人造板问题的重要因素。影响胶合强度最直接的因素是胶的质量问题。同时热压条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也会导致胶的固化不好,影响胶合质量。此外,单板含水率过高、涂胶量不足,单板质量差、陈化的时间较短等也会引起胶合强度质量问题。
2 解决策略
2.1 质量策略
要想解决产品性能及尺寸稳定性问题,就应该在材料上下功夫。可以采用防水效果较好的防水剂或是使用防水性能较好的胶黏剂,对热压工艺参数进行调整等,要掌握好施胶量,来降低吸水厚度膨胀率,为人们提供质优的人造板产品;要想保证板材表面光滑,可以通过砂光进行处理,将板材上面的预固化层除去,这样不仅可以增加板材表面的光洁度,还可以提高板材表面结合强度;要想解决板材内结合强度问题,就应该增加压缩率以增加芯层密度,使内结合强度提高,但是强度提高的范围不能过大。要想处理好密度均匀性问题,主要是加强铺装工序工艺管理,使铺装均匀性满足工艺要求,保证内结合的离散性结果达到最小值;要想保证人造板的质量,就要着手于解决甲醛释放量问题。选用材料时,选择那些质量好的胶黏剂,在选取适当的施胶工艺及热压工艺,在保证这些的基础上,使用后期处理工艺,使人造板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要想使人造板中的静曲强度更好的满足其质量需求,就要尽量使板坯结构合理,同时保证芯表层刨花比例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其能够更好的产出强度较高的刨花板。要适当的增加板材的密度,要改善喷胶的雾化强度,使人造板的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此外,尽量使刨花板表层的含水率得到有效提高,而芯层刨花板的含水率尽量低于表层刨花的含水率,保证芯表层刨花之间保持一定的含水率梯度,这样有利于温度的传递,进而提高人造板的质量。
2.2 外部策略
2.2.1 加大宣传力度
国家应该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向生产人造板生产厂商、经销商及消费宣传并普及法律知识,使其能够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质量意识,使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或是有毒产品的情况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2 加强企业质量意识
一个企业要想使自己的信誉得到保证,必须把好质量关。人造板的质量问题常出在生产环节,要想更好的实现企业信誉,企业就应该加强企业质量意识,重视生产环节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中,要层层把关,尽量避免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使企业利益得到了维护。
2.2.3 加大执法力度
要想保证人造板质量,仅仅靠对材料进、工艺进行调整,加强法律、质量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厂家及经销商,要及时检查,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严肃处理,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应该应该对其进行整改,并帮助其走上正轨。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的抽查,并将其结果公开,为社会营造一个重视质量的氛围。
3 结束语
随着人造板行业的快速发展,缓解了我国木材供需矛盾,也成为节约木材资源的重要途径,更是顺应了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国家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方针政策也将推动人造板行业发展。在低碳经济下,人造板是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环境下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木材供应紧张与需求增长之间矛盾的主要出路。可以说,人造板行业正面临新一轮景气周期。未来,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增强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继续实施,在装饰、家具、包装、造船、汽车等各个行业对人造板的需求将迎来新的增长高峰。
人造板的发展时间比较长,为人们服务的时间也比较长,但是随着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人造板的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需求。要想使人造板更好的满足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并在其质量上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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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7—0053—06
现代婚姻法重视关怀个体利益,彰显个体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调个人财产保护,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所购不动产的权属归于产权登记一方,确认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为单方赠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于个人,这些规定尽可能地拓宽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导致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刚性弱化。①该规定所秉持的弘扬个人至上、自主平等、个体独立的文化价值理念,被解读为“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移、“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的转变。婚姻作为人类构造的一种神圣的亲密关系的生活模式,其最基本的价值是责任、共同、感性和一体化,则维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姻财产权是否侵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笔者试论述之。
一、结婚是婚姻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婚姻是当事人以永久地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创设夫妻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结婚导致婚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为了永久共同生活,婚姻主体之间的结合程度紧密,不仅存在身份关系,而且存在财产关系,其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身关系的存续、终止而存在、消灭。为了适应身份上的共同生活,维护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夫妻双方不仅在精神上结为一体,而且在经济上结成同盟,其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保持一致。②只有男女因结婚而发生身份上的共同生活,夫妻在经济上亦合二为一,才能形成名副其实的婚姻生活。因此,夫妻应摒弃个人的多种经济利益和各自财产独立的机能而组成财产统筹支配的单一财团,俾能同甘苦、共患难而产生符合婚姻道义的理想生活。③夫妻生活是人类总体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生活方式是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得以进行的必要、补充性条件。当事人作出结婚决定就意味着把自己的一生与对方的结合在一起。自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时起,夫妻共同生活即开始。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夫妻财产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和经济基础。夫妻共同关系是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根据。婚姻的机能除维持人类自身生产的正常进行外,最重要的还是维持实体的夫妻生活。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顾是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所无法做到的,这是婚姻形式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
婚姻财产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以共有人身份共同处理为婚姻生活所必需的财产的权利。婚姻财产权不是夫妻财产制。近代以来,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有嫁资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等,这些财产制解决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问题,而婚姻财产权是因结婚而产生的配偶权,涉及婚姻生活运行所必需的财产权利。婚姻财产权因此也不同于剩余共同财产制,后者更多关注事后救济,只有在离婚而分割财产时夫妻一方才享有对另一方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如何保障婚姻存续中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要,婚姻财产权因此产生。婚姻财产权也不同于日常家事权。日常家事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配偶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夫妻关系中,配偶双方通常存在一致的利益,一方实施的日常行为一般也符合另一方的意思和利益,由此产生具有婚姻效力的日常家事权。婚姻生活是配偶双方的一种交换,它要求大量的、持久的人力资源和财产交换,婚姻与复杂的财产交换相伴或相当。男女双方通过结婚这一行为而产生婚姻的财产效力,结婚可以作为一种继受取得财产的法律行为而使夫或妻取得婚姻财产权。婚姻财产权作为一个概念,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项财产权利的一种抽象概括,是一个集合概念、一种综合性财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按照共有原则共享婚姻财产权利、共担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讲,日常家事权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行使婚姻财产权的体现。
婚姻财产权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其主要体现为婚姻当事人对共同生活的要求,目的在于实现婚姻的各种机能——生育、扶养和赡养、消费等。结婚导致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通过结婚,当事人协商一致地创设一种地位或状态而共同生活。婚姻明确反映了当事人的社会或法律地位,当事人双方自动获得了法定权利——扶养和共享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继承遗产等权利,配偶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优先于他们的父母和其他亲属。④因结婚而取得的婚姻财产权能有效实现婚姻的价值和功能,符合婚姻的伦理机能和本质目的,体现了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结果的追求。
二、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以夫妻共同关系为基础
婚姻的直接效力体现为身份上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结婚首先产生亲密的人身关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身份关系),进而由夫妻人身关系派生出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无法脱离婚姻这一特殊的共同体的。婚姻作为具有重要人身、感情和经济约束力的关系,其实质在于组织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形成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是婚姻的内容,而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和经济基础。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婚姻作为一种共同生活体,其成员共同分享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家庭福利和婚姻生活的幸福都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在财产利益上至少有一定程度的共享性,婚姻共同生活本身要求一定财产的利益共享机制,夫妻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在共享规则设置上必须考虑到日常生活的方便,以使夫妻双方利用这些财产谋取共同利益或者服务于共同生活。
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直接谋取物质财富的机会和情况存在差异。婚姻财产权以夫妻共同关系为基础,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肯定夫妻协力,形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性。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是狭义的共同共有,指合有,即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不动产或者动产。⑤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婚姻财产权共有性形成的标志。婚姻当事人通过行使婚姻财产权而共同负担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行,支付共同生活费用。我国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实质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平等。从夫妻财产制进化、演变的角度看,共同财产制是最具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⑥即使在分别财产制下,婚姻的成立也不改变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但分别财产制并不否认夫妻因配偶身份而带来的伦理变化,婚姻共同生活所生费用仍然由夫妻共同分担。因此,婚姻当事人拥有的财产即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不能排除其为夫妻共享。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正的《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者,推定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生活体的存在必然涉及共同生活费用的支付,夫妻所得即使归各自所有,对因婚姻共同生活而使夫妻权属不明的财产,也应推定为夫妻共有,以保障共同生活的维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其财产各自所有只是婚姻内部的财产分配规则和关系,对于外部社会而言,婚姻共同体的共性并不因此而改变。⑦因此,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为了共同生活需要,也存在共同的婚姻财产权。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是婚姻效力的体现,是婚姻共同生活的实质所在。
1.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建立、巩固和发展婚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社会公众对婚姻伦理的认知是,夫妻之所以为夫妻,就是因为他们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夫妻感情交流,更能稳固小家庭。“同居共财”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伦理基础,体现了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人性的精神层面对夫妻感情需求的满足。同时,婚姻财产的共有性最能适应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有赖于双方财产共同享有,可以使婚姻共同体成员间的差异消减到最小程度。⑧
2.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有助于满足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日常生活需求。婚姻承担扶养责任,承担着两个血缘集团相互之间给予物质支持和精神帮助如养老育幼的责任。扶养责任的承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⑨婚姻财产既然承担着维持共同生活、养育后代的职责,婚姻财产立法就应强调重责任和义务而轻权利和利己。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正是基于充分考虑到婚姻家庭所担负的责任和具有的功能。无论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如何,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都能够满足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
3.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有助于强化夫妻财产的对外责任。基于婚姻而组成的家庭不仅是一个基本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着给付家庭生活费用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重任,因此,应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强调婚姻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其所生债务当然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婚姻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4.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有助于建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原则上应当由共有人共同为之。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婚姻财产权是建立在共同关系基础上的,为了维护共同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如果共同关系解除,共同共有因失去基础而消灭,共有财产就将被清算和分割。⑩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保障和维持着婚姻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行。
三、彰显私人财产神圣化是对婚姻价值的漠视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婚姻共同体强调主体之间一定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浑然同构。共同生活需要家庭成员间同财共居,情感、信任和血缘维系着婚姻家庭共同体,夫妻扶助、未成年人监护和老年人赡养都受到婚姻共同体内在运行的制约。婚姻家庭的团体性需要成员之间信任合作、奉献互助,排斥适用市场经济下处理陌生人关系的契约规范。即使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夫妻财产关系也仍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以夫妻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夫妻财产契约在性质上是附随于夫妻身份的。婚姻是夫妻共同生活、互惠共享的共同体,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规制应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婚姻财产规则不是单纯的财产价值判断,而是婚姻价值的判断。夫妻协力是婚姻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还是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都应充分体现夫妻协力的价值。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得财产凝聚了对方的协力,是基于婚姻的身份而产生的、维持家庭成员生存的基本条件。从经济学角度看,婚姻具有人力资本合成的团队特征,婚姻财产是婚姻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是其团队成员——夫妻双方共同利用其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其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自然应由夫妻共同享有。B11
但是,从1950年《婚姻法》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一个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共同财产范围不断缩小的历程。从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财产“一般共同制”到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从1993年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转化的共同财产”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都逐步强化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是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的理念,大大削弱了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该司法解释迎合当今时代个体权利意识高涨的趋势,强调婚姻主体的独立人格地位,拓宽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婚姻家庭“同居共财”的传统土崩瓦解。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按揭房产归房权登记方所有,该规定虽然在法理上符合物权取得的原理和不动产公示的原则,但其忽视了婚姻关系的身份性和特殊性。婚姻住房作为家庭生活的基本场所,其不仅满足婚姻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而且承载着婚姻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情感寄托,该条款使非产权登记方陷入不安全的境地。同时,从价值形态来看,作为个人财产的部分首付并不是取得物权的全部对价,尤其是当首付只占标的不动产物权取得对价的小部分时,物权归属于个人而不是共同所有,明显有失公平。非产权方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按揭房的贷款,会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受到影响,其并有可能因此失去购置婚后共同房产的机会,因此,非产权方应有权获得因婚姻共享而产生的利益。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按揭房产实质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仅是裁判的依据,而且发挥着正确引导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的作用,彰显个人财产制容易为婚姻家庭的不和谐留下隐患。
1.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推进,不利于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对家庭的付出与收益并非绝对平衡,婚姻家庭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为己任。男女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总体而言,没有生存能力或生存能力较低的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适度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各国立法趋势。婚姻法应从性别角度,通过确认妇女有权分享其配偶的财产而避免在法律规定上因形式上的平等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处理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分配时,忽略性别意识和夫妻身份的特殊性而将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归类为单纯的物权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将瓦解不计个人得失和乐于牺牲个人利益的传统婚姻价值观,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不动产产权的界定使婚姻家庭义务有可能转化为功利化的契约,割裂了财产与情感的关系,容易引发房产证署名之争,降低家庭认同感,淡化家庭观念,影响夫妻间的相互忠诚和信任。婚姻财产关系是基于主体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基础建立的。传统社会分工模式仍普遍存在于婚姻生活之中,妇女仍是家事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若仅强调有形劳动的贡献而忽视非财务性的贡献,就不利于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会降低妇女从婚姻中的获利程度、弱化妇女对婚姻的持续投入,容易引发婚姻稳定危机。
3.强化夫妻个人财产归属将弱化婚姻财产共有性,降低经济强势方的离婚成本和离婚代价,容易引发夫妻忠诚义务危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除实现人口再生产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来保障家庭成员的抚育。婚姻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所必不可少的组织,其最有效地分配着男人、女人和孩子共享的资源,具有高度系统性和组织性。只有夫妻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关系结合在一起,实质上保障婚姻共同体的运行,才能充分实现婚姻的稳固。婚姻的稳定影响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不能在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口号下忽略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及家庭成员对婚姻利益的期待,使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婚姻家庭处于动摇的地位。
四、婚姻财产共有性与私人财产保护的衡平
婚姻是人类构造的一种基于亲密关系的神圣的生活模式,婚姻的最基本价值是保障和促进夫妻间互爱互助、互相扶持的精神,确保夫妻对财产的安全感,这是婚姻制度的宗旨或婚姻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财产关系法律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二:一是保障婚姻主体的个人权益;二是发挥婚姻家庭特有的社会功能。此二者应兼顾、并重,而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废。B12婚姻法应处理好个人本位与家庭责任之间的矛盾,衡平夫妻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当夫妻共同体不能保障个人利益时,对个人财产诉求的尊重不应高于共同财产的维护。婚姻家庭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组织。家庭本位的家庭伦理对于维系传统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婚姻法应当维护婚姻家庭的基本利益,实现家庭的基本保障,将婚姻家庭所必需的婚姻财产权放在优先保护的地位。
私人财产权的“私”不仅表现在权利主体是“私人”上,而且表现在权利内容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在于使私有财产权摆脱权力的肆意侵犯。在婚姻关系中设立个人财产制,其实质是使当事人不至于因结婚而丧失与其个人身份紧密相关的一些财产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引入“私权”观念意味着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但在婚姻关系中,因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转变为强调财产权的婚姻义务、维护婚姻共同体的基本利益、保障婚姻生活的正常运行。我国法文化认为,夫妻一体是人们一直普遍认同的婚姻价值观。婚姻家庭共同体需要夫妻之间相互扶助,要求主体具有一种无私、奉献、牺牲自我的某些现实利益的精神,要求主体之间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混同。因此,维持婚姻家庭的最主要功能及其运行,就要维护家庭的亲养责任和消费共同体,保障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
有学者指出,侧重于保护家庭共同体的利益有可能侵犯私人财产权;而侧重于保护私人财产权不免表现为在婚姻家庭领域贯彻私人产权神圣原则而导致家庭成员间权益失衡,这同样存在不公平;二者实质上体现了私人利益与家庭共同利益的博弈。B13笔者认为,夫妻关系的缔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一定条件下人们基于生存环境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消费共同体,共同的经济联系是其基础,其财产关系与伦理关系并存,这是夫妻财产关系得以规制的基础。婚姻法应维系生活共同体。“同财共居”和“夫妻一体”强调婚姻一体性,但夫妻一体化不是将人格吸收为一体,而是将夫妻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人格独立与财产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和自我价值是对婚姻价值和功能的弱化,将私人财产权神圣化与婚姻共同利益的实质是格格不入的。婚姻财产权在尊重夫妻个人的某些特殊经济需要的前提下,保障婚姻共同体的和谐运行。婚姻法应立基于此,从以下四个方面衡平婚姻财产共有性与私人财产保护的关系。
1.明确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确立共同财产推定规则,保障婚姻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化个人财产的优先保护,从我国广大民众的财产习惯分析,该立法价值的确立还为时过早。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间内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仍以同居共财为常态,应维护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以婚姻家庭财产的完整来切实保障婚姻共同体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是共同共有,其以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为基础,目的是稳固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因此,共同所有在共同目的存续期间只是潜在的权利,只有在共同目的终了时才开始成为现实的权利,共有人才可以分割共有物。B14婚姻不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忽视婚姻关系中身份的特殊性而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婚姻财产权的保护,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形态的存续与运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既为共同生活体,又各具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通常交织在一起。但是,婚姻家庭的稳定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婚姻财产权这一物质纽带,重视婚姻共同体的维系已成为当今夫妻财产立法的趋势,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存在争议时,各国立法通常实行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例如,《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b)款规定“配偶间的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也规定:“共同财产的资产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B15“孳息随原物”本是物权法中的规则,其出现在该法条中意在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力的作用,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之婚后利益的产生离不开对方的贡献和协力,该利益仍应为共同财产。
2.合理分配婚姻家庭利益,实现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为保护付出无形贡献一方的权利,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应将家事劳动等无形资产考虑在内,不能简单地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状况作为房屋产权界定的唯一参照标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会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作出较多牺牲,其失去了获得社会工作的机会成本,这些足以影响其婚后的财产收入。同时,家事劳动也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或缺的手段,家事劳动的价值也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体现,其对婚姻的贡献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婚姻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生活共同体,应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牺牲作为人力资本予以量化,保障这些付出和牺牲得到合理的预期利益回报。简单地依据物权公示规则和交易安全原则而否认非产权登记方的利益保护,此乃表面上维护和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质上维护事实上的不公平。“家事劳动亦可喻为合伙的劳务出资,而与婚姻生活费用分担具有对价关系。而由夫妻之劳务出资或金钱出资所构成、取得之财产,若无特别之情事,推定为夫妻之共有财产。”B16因此,法律应承认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保障从事家事劳动的一方拥有婚姻财产共有权。
3.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构成,为维护婚姻共同生活而适度限制个人财产权的权能。财产是自由的保障,关怀个体利益彰显了法律的人本精神。个人财产权是夫妻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充分保障婚姻财产权共有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必要的个人财产权保护。婚姻法应明确婚前财产归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所有权归属,也不会因婚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中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财产归属于个人,从而排除夫妻一方行使个人财产权利时他方的非法干预。同时,婚姻法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婚姻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以保护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构成。夫妻对个人财产本应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但夫妻是具有特定身份利益的共同体,夫妻一方在利己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协调好夫妻个人利益与夫妻共同利益的关系。夫妻一方有权占有和使用个人财产,但为了维护婚姻生活共同体,对于虽属个人财产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品,亦不能排除非所有权的另一方同样有权占有和使用之。对于与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个人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以保障婚姻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行。
4.保护婚姻财产权中的婚姻住宅权利。婚姻住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提供的用以家庭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场所,它不仅满足婚姻生活的基本需求,而且承载着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情感寄托。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婚姻住宅与人的生存、安全有关,作为家庭居所的房产是家的载体,其价值和意义永远超过该房屋作为一般不动产的物质价值,与其他财产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B17因此,在婚姻住宅归属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应对产权方的财产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区分婚姻住宅与其他用途的住宅,保障婚姻住宅非产权方的居住权,限制产权方对婚姻住宅的自由处分。产权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置婚姻住宅的,应经过非产权方配偶的同意,以实现婚姻财产权对婚姻共同生活体的保障功能。《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633条就规定:婚姻家庭住宅是夫妻共同选定的家庭处所,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不过,居住权以为其利益设定此权利的人及其家庭成员满足居住需要为限,应以此来适度限制产权方个人财产权的行使。
注释
①李冬青:《〈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综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②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60页。
③戴炎辉、戴东雄:《中国亲属法》,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第230页。
④胡苷用:《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9页。
⑤杨立新:《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5—126页。
⑥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40页。
⑦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7页。
⑧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8—140页。
⑨王歌雅:《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7页。
⑩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0页。
B11滕蔓:《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B12杨大文:《略论婚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社会反响谈起》,《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B13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56页。
B14[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28页。
篇13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是以物质循环为基础,以提高资源效率为核心,通过从资源获取、生产、消费以及回收的全过程中全面贯彻“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效率,减少污染产生。理论及实践都表明,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能够有效促进产品设计的源头改进,特别是单独责任模式的EPR能够推动系统以管理者所期望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
EPR实施中核心问题是生产者的确定和相应责任分配。从原料供应商到零售商的供应链中,究竟谁应该被认定为“生产者”而负责废旧产品回收处理?Lindhqvist(1992)直接将产品制造商定义为生产者,Davis(1994)则将这一概念扩展到产品的“制造商与进口商”。Reijnders(1993)将EPR定义为生产者对消费后废弃物负责的原则,该概念的表述为将“当前对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责任”扩展为“对废旧产品带来的废弃物责任”。
各国学者对生态产品设计的研究也在不断加强,但多偏重战略层面,战术层面,特别是具体运作层面的研究不多需要进一步从整个供应链系统角度研究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如何界定“生产者”的原则,以及分散供应链中两者通过什么机制来协调利益,如何共享EPR项目成本来从源头上激励“生产者”改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绩效等实在问题。
二、 模型设定和参数说明
本文考虑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制造商构成的两层生态供应链稳态模型,生产并销售一种生态产品。该产品生态性反映在产品的再制造率r。消费者购买生态产品可以获得额外效用?琢r(?琢?叟0),出于废旧产品的市场价值预期(如电子电器产品的贵金属的回收价值)和积极感知再制造率作为环保产品的特征。因此,产品的反需求函数定义为:p=1-q+?琢r假设该主体要投入成本进行生态设计,生态创新成本为kr?籽,k(?叟0)是投资系数,?籽?叟1表明创新成本是 r的凸函数。假定?籽=2,即生态设计成本为kr2,制造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为m。
假设在一种生产的稳态情形下,生产商使用原料和二手原料进行生产,且两种原料是可以完全替代的。上期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必须进行回收处理,可以获得数量为r的二手原料。假设供应商提供的原料的价值为v。为了构建一个比较基准,首先分析集成化供应链,在该链中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制造商承担了与EPR相关费用全部责任。其次,在分散供应链中,供应商以批发价w?叟v>0提供原料给制造商。
其中,假设EPR回收处理成本为s-?茁r(简称EPR项目成本),s代表在没有投资产品再制造率r时的每单位基本回收处理成本,?茁为成本下降梯度。比如欧盟WEEE指令的回收处理基本成本为0.11欧元/公斤~0.50欧元/公斤,日本的SHAR条例报告指出制造商通过改进再制造率而使废旧家用电器的处理成本(类似于?茁r)减少2.5欧元~9.5欧元,有效回收处理成本(s-?茁r)为21.7欧元/单位~40.8欧元/单位。
记:I,D分别表示集成供应链和分散供应链;S,M分别表示供应商和制造商;字母组合DSM中第二个字母S表示供应商主导产品再制造率,第三个字母M表示制造商承担EPR回收处理成本。如∏DSMM表示分散供应链时,供应商主导产品再制造率,制造商负责回收时的制造商的利润,其余类推。
三、 集成供应链模式下的生态设计
首先分析集成供应链,在该链中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制造商承担了全部EPR项目责任及进行生态设计。制造商使用数量(1-r)q的原料和通过回收处理而获得的rq的二手原料进行生产,因此,稳态下的集成供应链的利润函数为:
■∏I=(p-m)q-v(1-r)q-(s-?茁r)q-kr2
给出下文要用到的引理:
引理1:当4k-(?琢+?茁+v)2>0,∏I是(q,r)的联合凹函数。
qI=■(1)
rI=■
由此可得命题1:回收条例约束下的集成供应链最优决策满足式(1)。
命题1表明: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成本及原料的成本会直接导致企业减产和降低产品的再制造率(生态度)。
四、 分散供应链模式下的生态设计
在分散供应链中,供应商以批发价w提供原料给制造商。在回收条例的约束下,供应链中的企业必须进行生态设计投资和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生产者”可以是供应商或者是制造商的情况,即供应商主导产品的生态特征或制造商主导产品的生态特征。
1. 供应商主导产品生态特征。此时,由于受到EPR回收条例的约束,必须对上期的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本章主要研究供应商承担EPR项目成本和制造商承担EPR项目成本两种情形下的对“生产者”的DfE激励效果并进行对比。此时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Stackbelberg博弈,且供应商为领导者。
(1)供应商承担EPR项目。供应商以w价格批发原料(包括二手原料)给制造商,并承担回收费用和生态设计投入。此时,两者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DSSM=(p-w-m)q
■∏DSSS=wq-v(1-r)q-(s-?茁r)q-kr2
通过计算可得:
rDSS=■
wDSS=■
qDSS=■(2)
(2)制造商承担EPR项目。当制造商承担EPR项目时,一方面向供应商采购(1-r)部门原料,另一面通过回收处理也可以获得r部分的二手原料组织生产。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DSMM=(p-m)q-w(1-r)q-(s-?茁r)q
■∏DSMS=(w-v)(1-r)q-kr2
同理可得:
rDSM=■
wDSM=■
qDSM=■(3)
通过比较(1)(3)式可得下列命题2。
命题2:rDSS=rDSM,qDSS=qDSM
命题2表明:当供应商投入成本进行生态设计时,制造商负责回收和供应商负责回收两种模式所取得效果是一致的。但从现实来看,如果下游制造商(包括OEM模式的零售商)掌控市场的话,即便是供应商的原料对最终产品的环境影响具有决定性,也应该由制造商负责回收处理,如OEM生产模式中的品牌拥有者,零售业中的大型零售商等;如果供应商对最终产品市场具有一定控制的话,则应该把供应商看着EPR责任主体,譬如显示器产品,建议从上游的显示器供应商征收基金,整机制造商在购买显示器时可以间接履行社会责任。此举可覆盖到DIY市场,能够解决DIY市场基金征收的难题。
但是,在分散供应链下,无论经济绩效和生态绩效都小于集成供应链模式的结果(qI>qDSS=qDSM,rI>rDSS=rDSM),因此需要协调两者利益。
(3)分散生态供应链协调。
①EPR项目成本共享机制。假设供应商分担一定比例(1-?准)的EPR项目成本,制造商则负责?准部分。此时,供应商、制造商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DSSM=(p-w-m)q-?准(s-?茁r)q
■∏DSSS=wq-v(1-r)q-(1-?准)(s-?茁r)q-kr2
同理可得:
rDSS=■
qDSS=■(4)
对照式(4)和式(3)、式(2)可得,命题3:EPR项目成本共享机制不能达到供应链的协调。
②生态创新成本共担机制。假设制造商分担一定比例?准的供应商创新成本,供应商则负担(1-?准)部分,此时两者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D1M=(p-w-m)q-?准kr2
■∏D1S=wq-v(1-r)q-(1-?准)kr2-(s-?茁r)q
同理可得:
■DSS=■
■DSS=■(5)
对比式(5)和式(1)可得命题4:当?准=0.5时,■DSS=rI, ■DSS=■qI>qDSS。
命题4表明:在分散供应链中,制造商应该主动承担部分生态创新成本以激励供应商进行生态设计投资,制造商和供应商各自分担一半生态创新成本,可以达到最优的产品再制造率,但最优产量较之集成供应链则减少一半。
2. 制造商主导产品生态特征。当制造商对本行业所提供的最终产品的选材、结构、设计及特性具有决定性影响,制造商则主导产品的生态特性。此时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Stackbelberg博弈,且制造商为领导者。
(1)制造商承担EPR项目。在该模式下,制造商一方面向供应商采购(1-r)部门原料,另一面通过回收处理也可以获得r部分的二手原料组织生产。同时由于制造商在供应链中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可以假定原料市场完全竞争,即 w-v。此时两者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DMMM=(p-m)q-w(1-r)q-(s-?茁r)q-kr2
■∏DSMS=(w-v)(1-r)q
同理可得:
qDMM=■(下转第20页)
rDMM=■(6)
由(6)式可见:当制造商既承担EPR项目成本又进行生态创新时,实际上也是制造商内部化外部成本,从而获得与集成供应链同样的效果,但前提是完全竞争的原料市场。
(2)供应商承担EPR项目。假设供应商以w价格批发原料(包括二手原料)给制造商,并承担回收费用。此时制造商、供应商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DMSM=(p-m-w)q-kr2
■∏DMSS=wq-v(1-r)q-(s-?茁r)q
同上可得:
qDMS=■
rDMS=■■
wDMS=■(7)
对比式(7)与式(6)可得命题5:
rDMM>rDMS,qDMM>qDMS
命题5表明:当再制造率由制造商决定时,最好由制造商承担全部的EPR项目,即制造商是EPR责任主体。譬如CRT彩电制造商对环境的影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应该由制造商负责回收CRT,可以采取诸如以旧换新等方法回收。
五、 结论
结论表明:当供应商主导产品的生态特性时,制造商负责回收和供应商负责回收两种模式所取得的效果一致;分散供应链下无论经济绩效和生态绩效都小于集成供应链模式,需要协调两者利益,但EPR项目成本共享机制不能达到供应链的协调,应采取生态设计成本共担的机制,即制造商和供应商各自分担一半生态创新成本,可以达到最优的产品再制造率,但最优产量较之集成供应链则减少一半。当产品的生态特性由制造商决定时,最好也由制造商承担全部的EPR项目,即制造商是EPR责任主体。
本文以此为基础,给出了界定EPR责任主体的原则:选择供应链中对最终产品环境特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经济主体,或者选择对链条中其他成员的经济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经济主体。具体体现如下:(1)如果是供应商主导供应链中的最终产品环境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经济行为,则该供应商为EPR责任主体;(2)如果最终产品提供者主导产品环境绩效或主导其他成员的经济行为,则应该由最终产品提供者EPR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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